時間:2022-06-11 19:37:03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法律盡職調查報告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一、主要工作情況
1、全面參與XX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工作
(1)起草擬定XX公司案件的上訴狀,參與案件的討論。
(2)審查各類合同800余份。
(3)參與XX兩件專項法律服務方案的報價工作。
(4)負責XX5位實際施工人索要工程欠款糾紛的處理,擬定以房抵債等相關協議。
2、參與XX公司非訴項目盡調等工作
(1)負責XX與XX棚戶區改造項目及XX項目的法律盡職調查,并出具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2)負責XX組團棚戶區改造項目法律盡職調查并制作修改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3)全面參與XX項目并購、重組,審查修改交易文件、參加談判會議以及負責項目盡職調查,出具法律補充盡職調查報告。
3、負責XX公司收購酒店項目的法律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4、負責XX公司非訴項目盡調等工作
全面負責XX收購XX持有的XX5筆債權等項目的法律盡職調查工作并擬定120余頁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5、參與XX商業盡調。
獨立負責14個商業地產盡職調查并對11個項目出具了盡職調查報告。
二、主要工作成績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工作中能夠較好的完成部門負責人安排的工作,能夠做到盡職盡責。
2、工作中自身存在的問題
(1)工作細致程度有待提高
在制作各類訴訟文書及盡職調查報告過程中,仍會存在不夠細致,論述不準確的情況,沒有做到精益求精。
(2)對地產及金融方面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仍然不夠
雖然系統的學習并實際負責項目工作,但仍發現,對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還是不夠,不能做到有問必答,爛熟于心的程度,需要繼續對專業領域知識進行系統的學習。
3、因參與非訴業務較多,庭審應訴能力較為欠缺和匱乏。
三、工作感悟及展望
在接下來的半年工作中我會圍繞以下幾點來提升自己:
1、工作要更加細致。細節決定成敗,律師工作的成敗也往往體現在工作的細致和對各個環節的精細把控上。在制作法律文書方面應當細致審核,避免錯字漏字,嚴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的論述應當邏輯嚴謹,對項目不但要有宏觀的把控也要有具體環節的精細思考。
2、對專業領域知識進行鞏固、學習,全面熟悉房地產法律法規及業務流程,努力按照專業化律師的要求,精進業務。
【關鍵詞】海外并購;財務盡職調查報告;審計
一、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現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企業在“走出去”的戰略指引下,不斷加快海外并購的步伐。根據德勤的《崛起的曙光:中國海外并購新篇章》的報告。報告中稱,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中國的海外并購活動數量出現爆發式增長,中國境外并購交易總共有143宗,總金額達342億美元。2009年中國企業的海外并購投資者中排名第三,僅次于美國和法國[1]。
雖然,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增速極快。但中國企業還普遍缺乏海外并購的實踐經驗,根據歷史數據統計顯示,我國企業海外并購失敗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財務盡職調查流于形式、財務盡職調查不到位。財務盡職調查審計主要對盡職調查的調查方式的規范性、調查內容的完整性、調查結果的合理性進行審計,是完善盡職調查,防范企業并購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財務調查報告中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調查報告只是對于目標企業所有的資料進行簡單的羅列
目前相當一部分財務盡職報告并未深入地對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作出分析。這主要是由于目標企業財務及相關人員對盡職調查普遍存在抵觸心理,而且目標企業大多數財務核算較為薄弱,資料管理較為混亂,財務部門迫于某種壓力,存在很多隱瞞事項。因此,這種方法會削弱盡職調查業務的作用,拿不到并購方想要的真實、完整的信息資料,使得盡職報告對于減少信息不對稱的作用不甚明顯[2]。
(二)對于并購方的投入產出價值調查不準確,容易落入并購陷阱
我國企業的許多海外并購案被媒體進行大肆宣傳,但其結果并沒有如預期的提高股東的價值。這主要是由于對并購的投入產出調查分析不準,未能判斷有沒有控制并購風險的能力,對并購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擔的風險估計不足,未能準確評價并購投資的回報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購陷阱,導致并購失敗。
(三)財務盡職報告過于高估目標企業的發展潛力
在并購虧損企業時,許多企業對于目標企業的發展情況盲目樂觀。缺乏對企業財務承擔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對企業的財務調查與分析只停留在賬目表面,沒有結合企業的市場份額、人力資源和銷售渠道等情況來綜合考慮,導致過高估計目標企業的發展潛能,分散并購方的資源,甚至使并購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對目標企業的現金獲得能力調查分析不足,導致現金流危機
目標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現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項目間進行現金流調整。經營性現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關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調整,人為提高其報告值,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同時目標企業往往是出現財務困境的企業,企業不僅需要大量的現金支持市場收購活動,而且要負擔起目標企業的債務、員工下崗補貼等等。這些需要支付的現金對企業的現金獲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處理不當,會帶來現金流危機,使目標企業反而成為企業的現金黑洞。
三、審計在財務調查盡職報告中的作用
(一)審計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程序
財務盡職調查的目標是識別并量化對交易及交易定價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對收益質量和資產質量進行分析。在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實施階段應根據詳細的調查計劃和企業實際情況,實施規范性的調查程序,促進調查結果的有效性,為企業的并購決策提供合理的判斷依據。
首先,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方案進行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有整體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以及審計盡職調查設立的調查方案中有關目標企業財務狀況的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調查程序,從而促進盡職調查方案的全面性[3]。
其次,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方法進行審計。對于財務調查報告的整體框架進行審計,是否采用多種調查方法,以便得出盡可能全部的調查報告,避免做出不正確的決策。
再次,對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步驟進行審計。合理的調查步驟是避免“并購陷阱”的必要條件,審計人員應對每一階段的調查進行審計,根據不同的并購類型、目的、內容來審查并購中財務盡職調查的處理步驟是否符合目標企業財務狀況、資產價值調查業務規范、企業盈利能力分析規范等要求,確保企業并購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審計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內容
財務盡職調查報告并不是審計目標公司的財務報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標公司的歷史財務數據。對目標公司的資產狀況、銷售收入、利潤、現金流等財務指標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更好地為企業的并購決策提供依據。
首先,對財務盡職調查的主體和目標進行審計。進行財務盡職調查要全面的理解企業的實施并購的目的和戰略,從而把握調查的方向,確定調查的內容。為防止財務盡職調查對于調查目標和主體的不確定,審計過程中應加強對于盡職調查活動中的目標和主體的審核,以避免盡職調查的盲目性。
其次,對財務盡職調查的范圍和內容的審計。合理的評估目標企業的價值,做出正確的并購決策,需要全部的財務盡職調查報告作支持。因此,盡職調查如果僅對財務報告及其附注實施調查程序,可能無法全面分析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對于財務盡職調查范圍和內容的審計主要包括:
對目標企業資產價值評估調查的審計,對于不同的評估項目是否確定合理的價值評估類型和評估范圍,以及反映目標企業財務狀況和資產價值評估相關的內容進行有效的審計,促進企業資產價值評估調查的正確性[4]。
對目標企業財務指標的審計,對于盡職調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標企業的財務組織構建情況,以及目標企業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凈資產價值等進行審計。同時,審計盡職調查是否對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促進財務指標調查的全面性。
對目標企業關聯公司交易的審計,關聯交易的復雜性和隱蔽性使投資者對于目標企業的價值無法做出合理的判斷,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對盡職調查中目標企業關聯方的識別以及對目標企業關聯方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合規性和實質性的測試。從而促進對目標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能力的正確評價,促進投資決策的合理性。
(三)審計財務盡職調查的結果
有效的財務盡職調查結果,可以幫助企業判斷投資是否符合戰略目標及投資原則,合理評估和降低財務風險。對于財務盡職調查結果的審計,主要是在財務盡職調查實施程序和財務盡職調查內容審計的基礎上對并購活動的調查結構的真實、有效的審計,進一步完善盡職調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參考文獻
[1]隋平.海外并購盡職調查指引[M].中國:法律出版社,2011,3.
[2]吳慶念.論財務盡職調查中的問題及其對策[J].商場現代化,2009(3):361-362.
盡職調查貫穿并購交易始終,它的結果往往將成為談判桌上雙方討價還價的焦點,在很大程度上它也決定了并購方案的設計和交易法律文件的起草,在并購完成后,盡職調查報告也將直接成為買方整合和運營目標公司的基礎和依據。
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的定義是“通常一個人在其調查過程中尋找合適的法律要求或解除義務時應保持的合理謹慎”,通過盡職調查,買方可以最大限度地掌握他們所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發現有關瑕疵和風險的重要事實,平衡其信息不對稱的不利地位,并根據專業結論和建議,綜合確定企業買賣的價格,或在價格談判中取得優勢。不過,盡職調查的“謹慎”或“盡職”的合理程度應如何界定,也是一個值得權衡的問題。美國案例法中有一個一般原則:在交易中越謹慎,此后面臨的風險越低。由此,我們應該采用英國法律解釋“盡職”時所述“羅馬法律的高度謹慎”的標準。然而,經驗和常識也告訴我們,買方其實也不會希望發現可能存在的每一個風險,因此,要求絕對到位的盡職調查只會無謂地增加買方的交易成本,甚至導致并購交易最終流產。
盡職調查流程
雖然每一個盡職調查項目都是獨一無二的,但在國際并購活動中,一個較為規范、完備的盡職調查通常應遵循如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雙方組建盡職調查團隊
通常在規模較小的交易中,賣方只需要自行協助買方獲得和審查相關文件資料即可。但如果面臨一項大型的涉及多家潛在買方的并購活動,賣方則有必要先指定一家投資銀行或委托律師來負責整個并購過程的協調和談判工作。
在大型的盡職調查中,買方通常應指定一個由律師、會計師和財務分析師等專家組成的盡職調查小組。如果是跨國并購,那么調查小組里通常還會加入來自目標公司所在地和買方所在地的執業律師。作為支持,賣方應委派其自己的雇員和調查小組一起實施調查,更要維持一個有序的系統,以確保整個盡職調查過程協調一致并始終專注于買方訂立的目標。
二、簽署并購意向書和保密協議
在盡職調查前約定保密義務,是對賣方利益最基本的保障。并購交易中的盡職調查有時會將賣方推入一個兩難境地:潛在的買方往往都是同行,甚至是直接的競爭對手,在通過盡職調查全面、細致、整體地了解賣方的情況后,雙方還是有最終達不成協議的風險。而且,對方有可能借并購之名竊取商業秘密,在盡職調查之后直接或間接地利用這些信息,造成對賣方不利的結果。
簽署并購意向書和保密協議是進行盡職調查前的必要程序。實踐中更實際的做法是,賣方向買方提交企業情況說明,并就其真實完整性做出擔保。在此基礎上,雙方訂立并購意向書,約定自意向書簽署后至并購交易履行完畢前,買方可進行盡職調查,以核實企業的實際情況是否與賣方所陳述一致,倘若有重大不符,則可按照事先約定好的標準調整交易價格。
并購意向書主要用于約定交易的基本條件和原則、交易的基本內容、為促成交易參與各方應做工作具體安排、排他性安排以及保密條款(或另行單獨簽署保密協議)等,這在追究對方的締約過失責任和侵權責任時具有證據作用。雙方可以約定,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通常會保留約定排他性條款、保密條款等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保密協議中雙方需要承諾,為促成交易將相互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約定保密信息的范圍和種類、保密責任的具體內容和免責情形、泄密或不正當使用保密信息的違約責任等。應當承擔保密義務的人,不僅有律師、會計師等具體執行盡職調查的專業人員,更主要的是接觸這些信息的買受人。如果買受人也是一個企業的話,那么該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經理等成員,都應簽署保密協議。
三、約定盡職調查的內容
當開始一項盡職調查時,買方必須明確其盡職調查的目標,并向調查小組清楚地解釋盡職調查中的關鍵點,雙方律師再根據這些明確盡職調查過程中什么層次的資料和信息是重要的,確定盡職調查的過程應著重于買方所要達到的目標,從中找出相關法律事項。這一過程將明確可能影響交易價格的各種因素。在此之上,雙方再約定具體對哪些事項進行調查,共同起草有關的調查項目的目錄或盡職調查清單,以便賣方提供有關材料。
四、設置資料提供的程序規則
雙方指定一間用來放置相關資料的“數據室”,由賣方(或由目標企業在賣方的指導下)把所有相關資料收集在一起并準備資料索引。同時,雙方協商建立一套程序,讓買方能夠有機會提出有關目標企業的其他問題,并能獲得數據室中可披露文件的復印件。如今,國際并購交易中盡職調查工作的數據化、網絡化的程度正在日益提高,一些企業也已開始將其文件資料建成數據庫并上傳至互聯網,授權盡職調查人員使用。
五、制作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表
設計制作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表,是律師要求提供目標企業信息資料最常用的方式。尤其是在一些規模較小的交易中,賣方可能不會設立數據室并建立相關程序和規則,而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買方的要求提供資料。在這種情況下,律師通過詳細的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表索要有關資料了解相關信息,就成為調查最主要的手段。
盡職調查清單是律師根據調查的需要設計制作的,并應根據具體并購目的、交易內容和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側重,但一般來說,最基本的盡職調查清單應要求目標企業提供多方面的文件資料。
律師還應將需了解的情況設計成盡職調查問卷表,由目標公司予以回答。詢問調查有助于了解目標公司的整體情況或發現意想不到的有用線索。在具體工作中,如果律師對有關事項有疑問,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同時也應當要求對方以書面形式作出有關回答。
盡職調查清單的結尾部分應注明,可能根據業務的進展隨時向目標企業發出補充的文件清單或要求。經委托方確認后,律師將設計制作好的法律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表發至目標企業,在收回目標企業提供的資料后,核對復印件與原件,由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并應取得目標企業及其管理層出具的說明書,表明其提供文件和資料內容屬實且無重大遺漏。
六、對收集的信息進行研究判斷、核查驗證
除了通過調查清單和問卷表系統了解目標企業的情況外,買方還可以通過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存貨等進行現場勘查,以及收集、整理并分析公開披露信息等方式對目標企業進行調查。 更縝密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是,根據目標企業的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中所列示的項目逐一核實。律師對盡職調查所獲取的全部資料和信息,應反復地研究判斷,進行相應核查驗證。在核查驗證過程中,應當制作工作筆錄,并盡可能地取得目標企業對工作筆錄的書面確認,如果遇到對方不愿簽字確認的情況,則應在筆錄上予以特別說明,注明具體日期;對資料不全、情況不詳的情況,應要求對方作出聲明和保證。
律師在調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委托方報告與溝通,而不能一味地等到最后才在報告書中一并書面提出,以免延誤解決問題的時機。對收到的資料,律師經過研究判斷,如果認為需進一步了解,應再次起草《盡職調查清單》或問卷表,如此循環,直至查明情況為止。律師應該對所有文件資料進行整理和歸檔,并制作工作底稿,作為日后重要的工作依據。
七、對目標企業進行外部調查
目標企業的配合是律師盡職調查是否迅速、高效的關鍵。而法律盡職調查的另一個重要環節是,結合上述的系統內部調查,對目標企業進行詳盡的外部調查。從外資并購中國企業的實踐來看,通常從目標企業當地登記或管理機關可以獲取目標企業的工商、規劃、土地使用權、房產產權、環保、稅務、勞動保障等信息;而當地政府(包括相關職能部門)是極為重要的信息來源,可以了解到有無可以影響目標公司資產和經營的遠近期政府計劃、管理政策的調整等情況;向目標企業債權人和債務人調查,不僅可以使買方直接、完整地掌握目標公司重大債權、債務狀況,還能了解目標公司最真實的社會信用情況。一個訓練有素、具備良好分析力和判斷力的律師,往往能夠將各種調查方法同時靈活運用,在對比分析中從不同的渠道發現問題和并找到線索,直至徹底了解目標企業的情況。
八、撰寫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此前所有的調查工作形成的結論,將被匯集成提交給委托方的一份準確、完整、翔實的法律盡職調查報告。法律盡職調查報告應準確和完整地反映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實質性法律事項及其所依據的信息,并將調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一一列明,說明問題的性質、可能造成的影響與可行的解決方案,尤其要對此次并購可能形成障礙的問題進行特別分析,并提出周詳的解決方案。最后,在上述基礎之上,對目標企業作出整體法律評價,對該并購交易方案和文件架構設計提出總體意見和建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定崗定責、盡職免責、失職問責的信貸管理機制,促進審慎經營,提高信貸管理水平和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貸工作盡職是指在整個信貸業務流程中各崗位工作人員應盡的職責。
第三條 本辦法是信貸人員履行職責和失職問責的依據,適用于全省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下同)。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受理崗職責:負責受理客戶申請和對客戶的主體資格、借款資料、貸款條件等進行初審。
第五條 調查崗職責。調查崗包括信貸調查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
(一)調查人員職責:負責調查評價工作,對調查報告和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調查部門負責人職責:負責審核調查報告,對調查程序的合規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評價方法的正確性負責。同時應直接參與轄內大額信貸業務的調查評價工作。
(三)分管領導職責:負責審定信貸調查報告,對調查報告的整體質量負責。同時應組織或直接參與轄內集團客戶和重大項目的信貸調查評價工作。
第六條 審查崗職責。審查崗包括信貸審查人員、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和信貸審查專員。
(一)信貸審查人員職責:負責按規定的審查內容對信貸業務的合規合法性、可行性和資料完整性進行審查,有效識別和充分揭示風險,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見和防范控制風險的措施。
(二)審查部門負責人職責:負責審核審查報告,對審查程序的合規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審查方法的正確性負責。同時應直接參與對大額信貸業務的審查工作。
(三)分管領導職責:負責審定信貸審查報告,對審查報告的整體質量負責。
(四)信貸審查專員職責:負責按規定的審查內容對信貸業務的合規合法性、可行性和資料完整性進行獨立審查,有效識別和充分揭示風險,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見和防范控制風險的措施。
第七條 信貸審批崗職責。信貸審批崗包括信貸審批委員會(以下簡稱貸審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以及有權作出信貸決策的其他人員。
(一)貸審會委員職責:負責審議信貸業務,并對信貸業務進行表決。
(二)貸審會主任委員職責:負責貸審會工作,按規定審議信貸業務。
(三)聯社理事長職責:負責行使一票否決權。
信用社信貸審批小組組長及成員職責比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放款操作崗職責。放款操作崗包括放款操作人員、法律審查人員、會計人員和放款部門負責人。
(一)放款操作人員職責:負責按照要求落實貸前條件和用款條件,辦理放款手續,登記錄入人行征信系統,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戶檔案資料。
(二)法律事務崗職責:負責在放款前對信貸業務的合同文本、法律文書及相關憑證等資料,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審查。
(三)會計崗職責:負責依據信貸審批表和放款通知書,審核信貸人員辦理的信貸業務是否經有權部門批準,按規定對信貸業務進行賬務處理。
(四)放款部門負責人職責:負責組織和管理放款環節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貸后檢查崗職責。貸后檢查崗包括貸后檢查人員和部門負責人。
(一)貸后檢查崗人員職責:負責按規定的頻率和內容對借款人、擔保人、抵(質)押物進行貸后檢查,對貸后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報告部門負責人;按時發送貸款本息催收通知書,及時收回貸款本息和確保訴訟時效。
(二)貸后檢查部門負責人職責:負責組織和管理貸后檢查工作,對貸后檢查人員報告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同時應直接參與大額信貸業務的貸后檢查工作。
第十條 風險管理崗職責。風險管理崗包括風險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
(一)風險管理人員職責:負責對貸后檢查部門發現的風險預警信號進行識別,并提出化解風險建議。
(二)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職責:負責對風險管理人員提出的化解建議及時進行處理或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決策。
第十一條 資產保全崗職責。資產保全崗包括資產保全人員和部門負責人。
(一)資產保全人員職責:負責對不良信貸客戶的管理,對問題類客戶的法律訴訟;負責接收、管理和處置抵債資產。
(二)資產保全部門負責人職責:負責資產保全工作,重大資產保全事項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決策。
第十二條 檔案管理崗 職責:檔案管理崗包括檔案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
(一)檔案管理人員職責:負責接收、登記信貸業務資料和整理、裝訂、保管、交接信貸檔案,對信貸檔案的完整性負責。
(二)部門負責人職責:負責組織和督促檔案管理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閱和移交信貸檔案。
第十三條 盡職調查崗職責。盡職調查崗包括盡職調查人員和盡職調查部門負責人。
(一)盡職調查人員職責:負責對信貸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貸業務工作中是否盡職進行調查,并提出責任認定建議。
(二)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負責審核盡職調查報告,并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同時應直接參與大額信貸業務的盡職調查。
第十四條 本章規定的職責,如果由同一部門或人員履行多個部門或多個崗位的職責,則由其部門負責人和崗位責任人承擔相應職責。
第三章 盡職調查
第十五條 當信貸業務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進行盡職調查。
(一)當貸款劣變時(進入不良貸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除外),應對貸款調查、審查、審批和貸后管理行為進行盡職調查;
(二)當對貸款進行以資抵債處理時,應對貸后管理、風險管理行為進行盡職調查;
(三)當貸款進入損失形態時,應對風險管理、抵債資產管理行為進行盡職調查;
當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進入損失形態時,應對調查、審查、評級授信、放款、貸后管理等各環節進行盡職調查;
(四)當核銷貸款時,應對損失貸款的管理行為進行盡職調查;
(五)在信貸業務合規性檢查工作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必須進行盡職調查。
第十六條 通過調查,對存在未盡職行為的,應進行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
第四章 責任類型及責任認定
第十七條 責任類型
(一)完全責任:故意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操作規程,并由于其個體行為致使其他當事人做出錯誤判斷、無法預見或控制信貸業務風險的;
(二)主要責任:在信貸業務操作中嚴重失職或非故意違規,對存在的風險未能識別的;
(三)次要責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識別信貸業務中存在的風險。
第十八條 責任認定
(一)調查、審查與審批
1.調查人員未按規定完整收集借款人資料的;對收集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未進行調查核實的;調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調查部門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2.調查人員未對借款人申請貸款的必要性、用途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的,調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調查部門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3.調查人員未對保證人進行實地核保,對保證人的代償能力、資信情況了解、分析不徹底,造成第二還款來源無法得到保障的;調查人員未調查核實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及實現抵(質)押權的可行性、合法性,造成第二還款來源無法得到保障的,調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調查部門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4.調查評價報告中未反映和充分揭示集團客戶及關聯客戶的有關信息的,調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調查部門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5.調查報告的內容不完整、分析方法不正確、調查結論不準確的,調查人員、調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6.調查人員按領導授意進行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的,調查人員承擔完全責任;調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明知屬按領導授意調查的,與調查人員共同承擔完全責任。
7.調查報告未按規定反映客戶的主要風險點和提出風險防范措施的,調查人員、調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8.調查人員與客戶弄虛作假而形成調查報告誤導審查和審批決策的,調查人員承擔完全責任,調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發現而未發現問題的,承擔主要責任;若調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明知是弄虛作假形成調查報告的,與調查人員共同承擔完全責任。
9.調查環節的相關人員在調查報告上簽注的意見不明確的,視同同意上一崗位的所有意見,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10.審查人員未按規定的程序和內容進行審查的,審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11.審查報告未按規定全面反映審查內容的,或審查報告的分析方法不正確、審查結論不準確的,審查人員、審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12.審查同意了不符合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信貸基本條件的信貸業務;審查人員、審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共同承擔完全責任。
13.審查人員按領導授意進行審查的,審查人員承擔完全責任;審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明知屬按領導授意進行審查的,與審查人員共同承擔完全責任。
14.審查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審查報告的,審查人員承擔完全責任,審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發現而未發現問題的,承擔主要責任;若審查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明知是弄虛作假形成的審查報告,與審查人員共同承擔完全責任。
15.信貸審查專員未按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對信貸業務進行審查的,承擔主要責任。
16.信貸審查專員審查同意了不符合產業政策、信貸政策或不符合信貸基本條件的信貸業務,承擔完全責任。
17.信貸審查專員故意提供虛假審查報告,或按領導授意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報告的,承擔完全責任。
18.審查環節各相關人員對所審查信貸業務的審查意見不明確的,視同同意上一崗位信貸人員的所有意見,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19.超權限、超比例審批信貸業務的,或通過對關聯方提供授信的方式化整為零超權限、超比例提供貸款的,信貸審批人員(包括聯社貸審會和信用社貸審小組投同意票人員,下同)承擔完全責任。
20.對不符合信貸政策和信貸基本條件的借款人同意授信或貸款的,信貸審批人員承擔完全責任。
21.在借款人還未取得相關批準文件的情況下,同意授信或發放貸款的,信貸審批人員承擔完全責任。
22.在擔保人不具備擔保資格或擔保實力的情況下同意授信或發放貸款的,以及不按抵(質)押折扣率確定貸款額度的;信貸審批人員承擔完全責任。
23.違反國家有關不得以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規定,同意貸款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的,信貸審批人員承擔完全責任。
24.違反國家有關不得以貸款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規定,同意貸款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的,信貸審批人員承擔完全責任。
25.違規決策發放跨區域貸款的,信貸審批人員承擔完全責任。
26.違反信貸審批程序或減少審批程序、逆程序同意授信或貸款的,信貸審批人員承擔完全責任。
27.指示、授意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違規辦理信貸業務,或以個別談話等方式影響有關信貸人員或貸審會委員獨立發表意見的,指示、授意人承擔完全責任。
28.聯社理事長未按規定行使一票否決權的,承擔完全責任。
29.未按照上級管理部門的風險提示意見辦理信貸業務的,由有權同意人和具體經辦人共同承擔完全責任。
(二)放款程序
1.在不滿足“審批結論”設定的放款條件下辦理了放款手續的,放款人員與放款部門負責人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2.辦理擔保貸款手續不合規、不合法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或者部份無效的,放款人員承擔主要責任,部門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3.對借款合同、法律文件及相關憑證審查不嚴,致使存在的法律瑕疵危及農村信用社債權行使的,法律審查崗承擔主要責任,放款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4.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抵(質)押權利憑證的入庫保管手續,或違反有關規定辦理釋放抵(質)押品手續的,同意人和具體經辦人承擔完全責任。
5.放款人員按照領導授意, 不按規定落實貸前和用信條件而辦理信貸業務手續的,放款人員、部門負責人與授意領導共同承擔完全責任。
(三)貸后檢查
1.未按規定的內容和頻率進行貸后檢查并形成檢查報告的,貸后檢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部門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2.貸后檢查報告未反映借款人的經營及財務變化情況,未分析其變化情況對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的影響的,貸后檢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3.對于發生影響客戶風險級別及還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的,貸后檢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4.對保證人的保證能力發生變化,抵押物出現轉移、毀損、變質等情況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時進行書面報告的,貸后檢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5.未按規定保管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利憑證,或未按規定保管質押物,致使有關權利憑證或質押物毀損、遺失的,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
6.未及時向借款人及保證人發送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導致訴訟時效喪失的,貸后檢查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7.通過展期、借新還舊等方式掩蓋資產質量導致風險進一步加大的,相關人員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8.貸后檢查人員故意隱瞞借款人、擔保人發生的重大變化情況的,或編造虛假貸后檢查報告的,貸后檢查人員承擔完全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發現而未發現問題的,承擔主要責任。
9.按領導授意不真實反映信貸資產風險的,貸后檢查人員和授意領導共同承擔主要責任。部門負責人明知屬領導授意而未阻止的,承擔主要責任。
10.貸后檢查部門未及時將出現風險預警信號的信貸業務報告風險管理部門的,貸后檢查部門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
11.未對貸后檢查部門報告的風險預警信號進行風險識別并及時制定處置方案進行處理,或未按規定程序報告的,風險管理人員和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12.未按風險管理部門意見及時進行處置的,貸后管理人員或資產保全人員及其部門負責人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四)資產保全
1.以資抵債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報告、債權債務合同或協議、抵債資產權屬憑證等)不真實、不完整的,資產保全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2.未按規定接收抵債資產的,資產保全人員、審查人員和審批人員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3.接收抵債資產違反審批程序或超權限審批的,審批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4.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與借款人、擔保人串通,使抵債資產價值高估、難以變現或變現損失巨大的,直接責任人承擔完全責任。
5.未按規定辦理抵債資產過戶手續,導致抵債資產權屬出現爭議或其他影響抵債資產處置的,根據當時未辦理手續的具體原因,分別界定相關人員的責任,屬內部原因造成的,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
6.取得抵債資產后未及時建立臺賬,或保管的檔案資料發生缺損的,經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7.保管人員未按規定對抵債資產定期進行檢查、核對,導致帳實不符,抵債資產出現毀損、滅失的,保管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8.處置抵債資產違反審批程序或超權限審批的,審批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9.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處置抵債資產而損失農村信用社利益的,經辦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審批人員承擔完全責任。
10.對經法院判決后債務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因未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導致喪失執行時效的,資產保全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五)資產損失核銷
1.在借款人或擔保人仍具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追償,導致債權核銷的,相關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2.對未認定責任或未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相關的核銷審查與審批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3.采用編造、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方式對不具備核銷條件的資產申請核銷的,經辦人承擔完全責任;審查與審批人員未能對相關資料進行有效甄別,導致核銷申請通過的,審查與審批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4.為逃避責任追究,對資產損失隱瞞不報、長期掛帳的,相關信貸人員、部門負責人及決策人共同承擔主要責任。
5.對追索類已核銷資產未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導致未及時發現債務人資產線索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追索的,資產保全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6.對追索類已核銷資產,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因未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導致追索權喪失的,資產保全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7.對已核銷資產的臺賬未按規定及時進行更新的,管戶的資產保全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六)檔案管理
1.相關部門的經辦人員未按規定時間移交信貸資料的,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
2.未按規定對信貸資料進行歸檔、登記、裝訂、移交和管理的,相關人員承擔主要責任;部門負責人未督促移交和按規定進行監交的,承擔主要責任。
3.未按規定進行檔案管理,造成信貸檔案資料遺失或有檔案涂改、拆換、損毀和遺失等問題的,檔案管理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對失職行為的處罰方式:
(一)經濟處罰。包括罰款、賠償損失等。
(二)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三)其他處理。包括批評教育和組織處理。批評教育主要包括口頭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等;組織處理主要包括調離原崗位、解聘職務、解聘專業技術職務、取消授信資格、停止信貸審批權、停職離崗收貸、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等。
第二十條 處罰標準
(一)對承擔次要責任的,給予責任人200-500元(以每筆計算,下同)的經濟處罰,同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組織處理。情節嚴重或損失較大的,給予責任人紀律處分。
(二)對承擔主要責任的,給予責任人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和記大過以上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或損失較大的,給予責任人開除留用以上紀律處分。
(三)對承擔完全責任的,給予責任人1000-20xx元的經濟處罰和開除留用以上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或損失較大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以下未盡職行為,給予責任人100-10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應進行組織處理。
(一)受理崗無正當理由拒絕客戶申請的;對客戶的主體資格、借款資料、貸款條件等未進行初審的;對收集的客戶資料未按規定加蓋相關印章的;
(二)受理、調查、審查等各部門負責人未及時安排人員或直接從事相應工作,造成各環節超過規定時間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和方式擅自出具或不出具信貸業務退件通知的;
(四)未按規定移交信貸資料的。
第二十二條 具體處罰由稽核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根據《***省農村信用社稽核處罰辦法(試行)》、《***省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天氣預報總是基于以往的數據,但沒人能100%預測天氣。“某天的預報說,明天90%會下雨。如果下雨了,這個預報就100%準確;如果沒下,預測的準確性就成了0。靠大概率的預測無法保證小概率事件,盡職調查也是如此。”王海說。
盡職調查很難左右投資決策
《新理財》:對于CFO來說,盡職調查中需要特別重視哪些部分?哪些問題容易被疏漏,或者容易導致后續的虧損?
王海:目前我國企業在海外的投資,大多會聘請投資銀行做盡職調查。通常來說,投行對財務方面的盡職調查做得比較多,但財務之外的問題實際上應該得到更多關注。比如,對于制造業的企業來說,應更加關注法律和勞工問題。很多時候,企業海外投資失敗,都是由于這兩方面的原因。而對于金融企業來說,則應關注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的盡職調查也比較重要,因為它有很多問題。你是看不清楚的。
《新理財》:目標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是盡職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以黑石為例,如果當初的盡職調查在這方面做得更好,是否就可以避免陷入泥潭?
王海:我覺得無論是公司治理結構,還是市場隱患,都不是主要問題。黑石的一股獨大有他的壞處,也有它的好處。作為創始股東,他們愿意以合伙制性質保證公司管理權延續到下一代,從公司治理結構上說沒有問題。中投投資給黑石這樣的“另類”上市公司,不享受同股同權,但是享受同股同收益。也就分享了黑石作為合伙制企業在稅收等方面的利益。
事實上。盡職調查報告中披露了這些情況,應該并不影響中投的投資決策。我們說這個案例中,中投沒有表決權是一個大問題,但這是之前就知道的,和盡職調查沒有關系。黑石不可能出讓表決權,如果你要求這方面權益,它可以拒絕接受投資。只要對目標企業的信息進行了真實、充分的披露。沒有隱瞞這些信息,這份盡職調查報告就是真實有效的,沒有問題。同時,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山高皇帝遠,所謂的“參與公司治理”通常只是增加股東名額,但在實際經營決策中,有很多是“庭外’’的東西。
綜合起來談投資,目前看這個是短板,或者那個是短板,盡職調查可以寫出來,但未來什么情況,無法預料。一項投資成功與否,盡職調查不是沒有作用,但所占比重沒有人們通常所想的那么大。
靜態調查難以適應動態發展
《新理財》:如果盡職調查報告都是投資銀行來做,投資銀行可能會出于自身的利益,盡量促成某項投資,他們是否會幫助目標企業粉飾報表?
王海:一家投資銀行不能同時代表投融資雙方,雙方企業都會聘請投資銀行。投行和投行談判,并與買賣雙方分別溝通。看看大家的底價是什么,能否達成一致。這就好比兩個家庭的孩子想結婚。雙方都要有自己的媒人。
投資是否成功,取決于企業的投資目標,如果目標定位不清楚,就會很麻煩。
目前的盡職調查畢竟都是靜態的,盡職調查報告的內容,就好比婚前對雙方情況的了解,比如兩個人的身高、體重、家庭背景、社會背景等。如果兩個人結婚前,媒人沒有隱瞞這些情況。他的盡職調查報告就是有效的。但在這個基礎上,兩個人結婚了,幸福與否,很難說。
從目前來看,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失敗,還沒有聽說去投資銀行所提供盡職調查報告有問題的。更多的時候,投資失敗是因為市場的原因,市場變化了,大環境變化了。
《新理財》:盡職調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可持續經營能力,考察一個企業的可持續經營能力,不就包括了對未來市場情況的預測嗎?
王海:這個預測,只是基于目前的情況,對未來某種可能性發生概率的判斷,比如TCL所遭遇的情況。我們會說,他們遇到的是勞工問題,這個在盡職調查中應該有,但實際上他們遇到了金融危機,這是個市場問題,如果市場好的話就不用裁員。
同時,戰略投資還有整合和協同的問題。一個企業既然要賣,肯定是有問題的,或者現金流有問題,或者現有戰略有問題,等等。買的永遠沒有賣的精,中國改革開放只有30多年,而國外的市場經濟已經發展了很長時間。這就好比小學生和大學生競爭,你肯定會處于弱勢地位。
《新理財》:這樣說來,盡職調查可能會流于形式?
王海:盡職調查只能說明目前的情況,提示未來可能出現的情況,將未來的風險最小化,未來的受益最大化,但市場變化是很難預測的。企業年初做了預算。年底還要變化呢。畢竟,誰也沒有看透未來的能力。盡職調查只能提醒你可能的風險點,而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這方面還是比較謹慎的。只是我們正好趕上市場不好而已。
CFO:盡人事安天命
《新理財》:盡職調查報告中,總有“可能會”這樣的字眼。既然有風險點的評估與提示,就存在這些模糊概念的解讀問題,這里不正需要CFO發揮自己的專長嗎?
王海:CFO只是起參謀和軍師的作用,真正的決策還是董事會或CEO來做。不同的人對一份報告有不同的理解,而同樣一個公司由不同的人來經營。會有不同的效果。盡職調查的作用無非是估值,調查目前的情況。得出結論是目標企業可以值多少錢,和IPO招股說明書一樣。
《新理財》:如果一項投資是必須進行的。在董事會和管理層做出決策后,CFO有什么辦法來盡量減少風險?
【關鍵詞】 資源整合; 規避風險; 企業利益; 可持續發展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煤炭工業的科學發展問題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煤炭資源整合對煤炭工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它是淘汰落后產能,優化產業布局,提高產業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礦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徑之一;是煤炭工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各地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按照煤炭工業生產集約、經營專業、管理科學、安全長效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一般都傾向于引進國有大型煤炭企業,發揮集團管理、技術、裝備、隊伍、銷售等優勢,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改善經營管理方式,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合理配置優化礦井布局、提升資源整體開發水平。
在國有大型企業整合小煤礦的過程中,如何規避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是整個整合工作的核心問題。整合過程中,企業的法律、財會、工程技術等專業人員必須全程參與,以其專業知識和經驗為企業提供最佳整合方案,做好資源整合的法律結構設計、盡職調查、價格及支付方式的確定等安排,最終形成資源整合法律意見書和一套完整的資源整合合同和相關協議。對大企業而言,一項完整的整合項目包括前期的盡職調查、中期的合作談判、后期目標公司的控制三個方面,工作重點主要是風險防范和政策法規的把握和運用。
一、整合前期的盡職調查工作
煤炭資源整合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工作,牽扯到目標企業經濟、法律、人力資源等各方面的問題,必須對這些方面進行完善、準確的盡職調查,規避各種現存和潛在的風險,為領導提供正確的決策依據,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的利益。在整個盡職調查過程中,首先要收集目標企業的各種資料,再由專業人員對目標企業進行實地考察和核實,提供詳盡的盡職調查清單,最終匯集各方面信息,聽取其他中介機構的意見,出具總結性的調查報告。
(一)收集相關資料
資料的收集既包括雙方往來的文字資料,也包括雙方談話的紀要,最主要的形式還是由大企業提供詳盡的盡職調查清單,由目標企業按照要求提供資料。完善的盡職調查清單應當包括管理人員的背景調查、市場評估、銷售和采購訂單的完成情況、環境評估、生產運作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匯報體系)、財務報表、銷售和采購票據的核實、當前的現金、應收應付及債務狀況、貸款的可能性、資產核查、庫存和設備清單的核實、工資福利和退休基金的安排、租賃、銷售、采購、雇傭等方面的合同潛在的法律糾紛等方面,盡職調查越詳盡,企業承擔的風險就越小。
在煤炭資源整合過程中,必須根據現實情況確定盡職調查的項目,使盡職調查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流于形式。很多目標企業管理混亂,甚至有相當一部分并沒有進行改制,很多目標企業出于縮短整合時間和保護本企業商業機密等因素的考慮對盡職調查工作有抵觸情緒,這種情況下不能奢求其提供完善的各種資料。既要整合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又要收集目標企業資料得出客觀、真實的調查結論,這就要求調查者必須采取多樣化的調查方法,靈活運用問卷調查法、分析法、審核法、訪談法等不同形式的方法,在目標企業能夠接受的前提下完成資料的收集。
(二)出具詳實的調查報告
通過盡職調查,企業可以發現收購項目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礙,為確定整合成本和設計交易方案提供依據,盡職調查報告將構成企業是否采取收購或兼并行動的決策依據之一。在盡職調查報告中,應詳盡地陳述在調查中所了解到的情況,并充分揭示被調查客戶可能遭受的風險。但是,并不是簡單地羅列所審閱文件的內容,而是從法律工作者角度歸納文件的要求、存在的問題,以及可能對交易發生的影響。
在煤炭資源整合過程中,盡職調查報告主要關注的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目標企業的主體資格問題,主要是指目標企業的設立和存續是否合法有效;二是重要的固定資產情況,主要是指礦井機械設備等資產的權屬、使用性能等;三是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問題,這也是煤炭資源整合的一個核心問題,包括取得的方式、時間、期限、是否合法持有,煤炭資源的種類、質量、儲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轉讓限制或禁止性規定等;四是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對外有無重大債務、擔保;五是目標企業對外有無重大法律糾紛或者產生重大法律糾紛的可能。上述五個問題構成了煤炭資源整合盡職調查報告的核心部分,對確定合理的整合價格、規避企業重大的法律風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具體的合作談判
前期的盡職調查是為了讓企業對目標企業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在具體的合作談判過程中處于主動地位,能更好地做好經濟、法律方面的風險防控。煤炭資源整合由于涉及的金額較大,談判的過程肯定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最終結果是雙方博弈后利益平衡的結果。
在具體談判過程中,企業的談判人員既要有談判技巧,又要懂得法律、經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才能盡可能降低企業整合后的風險。煤炭資源整合不是單純的市場經濟行為,政府在整合中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由于整合牽扯到地方利益,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明確詳盡的整合政策。在與目標企業談判的同時,一定不能忽略和當地政府的相關部門進行溝通,以免違背了當地政府的相關政策,使得整合無法完成。山西省政府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8]23號)、《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有關問題的通知》(晉政發[2009]10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實做強煤炭主體企業有關事項的通知》(晉政辦發[2010]5號)明確了整合必須在政府的指導下進行,只有政府確定的整合主體才有資格對當地的小煤礦進行整合,整合雙方私下達成的協議是無效的,這就意味著企業必須首先取得政府認可才能開展整合工作,以免在政府最終不同意的情況下造成前期投入的浪費。合作談判最終的意思表示要體現在協議和相關文件中,在這一過程中要從法律角度嚴格把關,保證所簽署的各項文件合法、嚴密、真實體現雙方的意思表示,避免為將來合作留下隱患。雙方協議的簽訂主要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一)雙方達成初步意向
在正式簽訂合作協議之前,雙方應該就合作的框架性事宜簽訂合作意向書,使整合工作開始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意向書的核心事項一般包括確定交易雙方、整合的方式、目標企業的運行狀況、交易價款及支付方式、雙方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等。
(二)起草具體的合作協議
就煤炭資源整合而言,不論是股權收購還是資產收購,合作協議中最重要的不外乎煤炭資源相關事項、價款事項及目標企業事項,這三項構成了整個協議的核心事項。煤炭資源事項包括煤炭的儲量、品種、質量,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存續合法有效,轉讓方必須保證其不存在瑕疵;價款事項主要包括轉讓價款、支付方式、稅費的承擔等;目標企業事項包括目標企業的債權債務承擔、整合后的人員安排、現有及潛在的法律糾紛解決、整合后目標企業已簽署的合同的處理等問題。當然,完整的合作協議還包括違約責任及救濟、協議的變更與解除、適用法律與爭議的解決、協議的附件等部分。協議書是雙方談判的結晶,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雙方合作的行為準則,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詳盡的合作協議是維護企業利益最有力的法律保證。
三、對目標企業的實際控制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主要是通過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兩種方式來完成整合。資產收購是指收購者只依自己需要而購買目標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資產,屬于一般的資產買賣行為,因此不需要概括承受被收購公司的債務。股權收購是指主并公司直接或是間接購買目標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股權,以主導該公司的經營權。
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各有不同的特點,因此企業在設計收購方案前,應對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之間的特點差異以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降低收購經濟成本,減少收購法律風險。就煤炭資源整合而言,資產收購涉及的稅負比股權收購種類多、稅額大,經濟成本高,股權收購是對企業最有利的方式。股權收購后,收購公司成為目標公司股東,收購公司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于目標公司與收購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收購方有可能在未查清目標公司的負債特別是或有負債的情況下簽訂收購協議,而目標公司的債務又是影響目標公司股權價格的重要因素,因此,股權收購對收購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負債風險,在盡職調查時必須對目標公司的債務進行詳細調查,并在股權收購協議中對現有和潛在的負債風險進行明確約定。
四、整合后企業文化的融合問題
專項服務合同范文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
地址:
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
地址:
電話:
鑒于甲方業務需要,委托乙方為其提供專項事物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服務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本服務協議服務期限為365 天,以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本協議于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第二條、乙方服務的內容和要求為:
1、 代購、代辦申請報批“神華”電煤具體內容、價格、合同以“神華”制式合同為準。
2、 申請注冊后,甲方接到簽署合同通知函按通知書面要求提供合同真實資料,乙方協調簽署正式采購合同(簽合同地點為北京)。
3、 甲方需具備采購電煤資金及服務費資金,否則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
4、 計劃申請報批 萬噸,分批付款,分批提貨(秦皇島東港口岸)。轉運費甲方支付,乙方協助辦理運輸。
5、 服務費支付方式以“神華”合同為準,按交款提貨單分批支付。如甲方不能按期交納貨款,視為甲方違約。服務費按約定金額正常支付,否則按合同總金額5%做為違約金支付乙方。
6、 甲乙雙方正式簽署專項服務合同后,甲方需正式委托乙方代購、并書面方式(委托書)協助甲方辦理交易流程。
7、 甲方按每噸35 元(叁拾伍圓)人民幣支付乙方(純利潤,稅票由甲方出具),包括自然人。
第三條、乙方提供的服務方式為有償服務。
第四條、
1、甲方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的標準、方式、時間:當乙方辦理申報批復手續后,同時甲方即付給乙方(乙方指定的國內銀行)。
2、甲方支付時間為神華出具提煤六聯單之后1個小時內付清。
第五條、保密原則
1、甲、乙雙方不得將合同條款及相關服務內容泄露給任何其他方,且有責任保密。
2、乙方對于服務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客戶的任何資料與信息均負有保密責任,保證客戶的利益不受侵犯。乙方對涉及客戶的商業機密保密,不得向其他方泄露。
第六條、雙方權利義務
一、 甲方權利義務
1、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服務真實內容的信息和資料。
2、 甲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將款項匯入乙方賬戶上。
3、 如本項目服務內容,甲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與其他人簽訂了類似合同的,與本合同無關;如在簽訂本合同后,甲方又與其他人簽訂類似本合同服務內容的視為違約。
二、 乙方權利義務
1、 乙方應認真履行本合同所規定條款,為甲方提供服務。
2、 乙方有責任向甲方講述工作進展情況。
第七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終止:一、 完成本合同約定事項;
二、 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
三、 本服務合同履行完畢
四、 發生不可抗力非人為因素。
第八條、甲方若在合同期限內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就無條件賠償乙方前期費用人民幣稅后 12500 萬元。
第九條、本協議終止、解除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將有關資料移交給甲方。
第十條、如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年 月日
專項服務合同范文二
簽訂地點: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
住所:
負責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律師非訴訟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以并購為目的對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事宜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委托與指定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協議第二條所述委托事項。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指定 律師作為主辦律師組建團隊完成委托事項。未經甲方要求或同意,不得更換主辦律師。甲方同意乙方上述指定。甲方指定 作為甲方聯系人,負責與乙方聯系委托事項相關事宜。
二、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下列事項:
(一)在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期限內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二)起草盡職調查清單,全面梳理目標公司及其股東的歷史沿革、業務經營、股權結構、資產等狀況,盡職調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組織文件、資產文件、融資文件、重要協議、涉外合同、審批及許可、財務報表、雇員、保險、訴訟情況和環保事宜等事項;
(三)提交盡職調查報告,分析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收購程序的影響,可能面臨或者存在的法律、監管等方面的問題和風險,給出適當解決方案。依據調查報告制作摘要,供甲方決策參考。
(四)按照甲方提出的合理需求對盡職調查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報告的最終文本需經過甲方驗收同意。
三、委托期限
乙方應在下列期限內完成委托事項的現場調查部分: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正式盡職調查報告最終出具時間以甲方通知為準。
四、服務費數額及支付;
本項目服務費(含差旅費)共計人民幣 整,分兩期支付: 第一期人民幣 萬元,于本合同簽訂時支付; 第二期余款人民幣 于乙方完成盡職調查,提交經甲方驗收同意的盡職調查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因乙方不勝任委托事項為由解除本合同,則應根據乙方實際工作量支付費用并按照如下方式處理;甲方支付的第一期費用乙方無需退還,甲方不需支付第二期費用。
五、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就委托事項向乙方提出書面要求;
2.甲方有權在委托期間變更對乙方的授權范圍;
3.以書面形式解除對乙方的授權;
4.甲方有權在委托期間要求乙方變更主辦律師。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材料和情況;
2.甲方應按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3.甲方應承擔乙方實施委托事項的法律后果。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權按合同第四條約定取得服務費,并在甲方拒付費用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實施委托事項,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不得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合伙人XXX、律師XXX„„,共7人作為向甲方提供本項目法律服務的承辦律師。XXX律師為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律師工作團隊為甲方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范,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3.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人。
4.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律師對項目資料應當單獨建檔,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以備查,在盡職調查結束后向甲方提供相關檔案資料,對涉及甲方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6.甲方對乙方承辦律師的服務不滿意并投訴的,乙方應當及時更換承辦律師。
七、合同解除及違約條款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務的,不能完成盡職調查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務時由于過錯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以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務費為限。
2.盡職調查期間,甲方發現乙方有本條第一款所述情形的,有權立即解除對乙方的委托,乙方應當在已收取服務費用的限額內承擔違約責任。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務費,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以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務費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為限。
八、 保密
乙方應當嚴格遵守保密承諾函中規定義務,對在參與項目過程中獲知的本案件的信息和甲方的商業秘密進行嚴格保密。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適用《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北京市律師協會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合同簽訂地法院訴訟。
十、其他
1、 雙方確認,文首所載地址為雙方的送達地址。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確切,或不及時告知變更后的地址,使相關文書無法送達或未及時送達的,該方將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2、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20xx年一月 日
專項服務合同范文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 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因辦理 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經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 乙方律師的服務范圍如下:
1、
2、
二、乙方接受委托并應甲方的要求,指派 、 律師提供本合同項下的法律服務。
三、乙方承辦律師應當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擬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四、甲方應保證委托的事項合法并將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甲方只能將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用于本合同約定的使用范圍和使用目的,未經乙方許可,不得將該成果泄露給與本案范圍和目的無關的其他第三人。
五、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對乙方的詢問、了解作客觀的陳述。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提供虛假證據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交真實的證據,并對虛假陳述作真實澄清。甲方拒絕的,乙方有權終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六、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與甲方的關系,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協助,如簽署有關協議、法律文書、證實委托關系等。
七、乙方應遵守誠信原則,在授權委托范圍內依法提供法律服務,切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乙方故意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甲方可終止委托。
八、乙方指派的律師因故中途不能執行職務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負責另行指派律師接替。
九、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證據材料、背景資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接觸、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十、甲方隨時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確有必要的,乙方應應甲方要求出具階段進展報告。
十一、交通費、行政收費的處理:乙方辦理委托事務過程中發生的交通費及行政機關收取的有關費用由甲方預付,乙方按實際支出和有效憑證核銷,多退少補。
十二、律師服務費的支付按以下方式處理:
1、律師服務費人民幣共 元,該費用包括/不包括本委托事項下的通訊費、傳真費、及文件郵寄費用。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日付清,
如甲方需委托乙方處理本合同第一條約定之外的其他事務,將根據 的標準另行支付。
2、律師收取律師費,應出具本合同項下的法定結算憑證發票。
十三、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如果委托事項違法或違背律師職業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乙方有權終止,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十四、本合同生效后,合同雙方無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約,若甲方中途解約,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師費,乙方不予退還;若乙方中途解約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十五、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由乙方所在地大連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簽訂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項之日止。
十七、關于本合同的變更,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十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或簽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
項目法律服務合同范文一簽訂地點: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
住所:
負責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律師非訴訟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以并購為目的對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事宜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委托與指定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協議第二條所述委托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指定 律師作為主辦律師組建團隊完成委托事項。未經甲方要求或同意,不得更換主辦律師。甲方同意乙方上述指定。甲方指定 作為甲方聯系人,負責與乙方聯系委托事項相關事宜。
二、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下列事項:
(一)在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期限內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二)起草盡職調查清單,全面梳理目標公司及其股東的歷史沿革、業務經營、股權結構、資產等狀況,盡職調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組織文件、資產文件、融資文件、重要協議、涉外合同、審批及許可、財務報表、雇員、保險、訴訟情況和環保事宜等事項;
(三)提交盡職調查報告,分析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收購程序的影響,可能面臨或者存在的法律、監管等方面的問題和風險,給出適當解決方案。依據調查報告制作摘要,供甲方決策參考。
(四)按照甲方提出的合理需求對盡職調查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報告的最終文本需經過甲方驗收同意。
三、委托期限
乙方應在下列期限內完成委托事項的現場調查部分: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正式盡職調查報告最終出具時間以甲方通知為準。
四、服務費數額及支付;
本項目服務費(含差旅費)共計人民幣 整,分兩期支付: 第一期人民幣 萬元,于本合同簽訂時支付; 第二期余款人民幣 于乙方完成盡職調查,提交經甲方驗收同意的盡職調查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因乙方不勝任委托事項為由解除本合同,則應根據乙方實際工作量支付費用并按照如下方式處理;甲方支付的第一期費用乙方無需退還,甲方不需支付第二期費用。
五、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就委托事項向乙方提出書面要求;
2.甲方有權在委托期間變更對乙方的授權范圍;
3.以書面形式解除對乙方的授權;
4.甲方有權在委托期間要求乙方變更主辦律師。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材料和情況;
2.甲方應按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3.甲方應承擔乙方實施委托事項的法律后果。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權按合同第四條約定取得服務費,并在甲方拒付費用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實施委托事項,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不得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合伙人XXX、律師XXX„„,共7人作為向甲方提供本項目法律服務的承辦律師。XXX律師為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律師工作團隊為甲方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范,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3.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人。
4.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律師對項目資料應當單獨建檔,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以備查,在盡職調查結束后向甲方提供相關檔案資料,對涉及甲方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6.甲方對乙方承辦律師的服務不滿意并投訴的,乙方應當及時更換承辦律師。
七、合同解除及違約條款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務的,不能完成盡職調查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務時由于過錯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以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務費為限。
2.盡職調查期間,甲方發現乙方有本條第一款所述情形的,有權立即解除對乙方的委托,乙方應當在已收取服務費用的限額內承擔違約責任。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務費,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以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務費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為限。
八、 保密
乙方應當嚴格遵守保密承諾函中規定義務,對在參與項目過程中獲知的本案件的信息和甲方的商業秘密進行嚴格保密。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適用《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北京市律師協會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合同簽訂地法院訴訟。
十、其他
1、 雙方確認,文首所載地址為雙方的送達地址。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確切,或不及時告知變更后的地址,使相關文書無法送達或未及時送達的,該方將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2、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字頁:本頁無正文,供雙方簽字蓋章使用。)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20xx年一月 日
項目法律服務合同范文二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應甲方的聘請,乙方指派律師組成法律顧問組,為甲方開發的_________房地產項目(下稱本項目)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顧問組成員及聘期
乙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組成法律顧問組,_________律師擔任組長。法律顧問組的聘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本項目結束止。本項目預計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日結束。
二、法律顧問組提供法律服務的職責范圍
法律顧問組向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1.起草、修改本項目前期拆遷合同;
2.參與本項目工程招投標事務,審查招投標文件;
3.審查、修改本項目工程設計合同;
4.參與本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談、起草、修改;
5.審查、修改本項目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6.參與審查本項目工程分包單位的資質,起草、修改工程分包合同;
7.審查、修改甲方采購設備和材料的合同;
8.協助甲方控制工程造價、審查工程量增減的支付依據;
9.協助甲方處理因工程造價引起的爭議;
10.參加甲方對工程竣工的驗收工作,協助甲方確定工程最終造價;
11.接受甲方委托,擔任人,參加本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12.代辦本項目開發過程中的公證事務,辦理律師見證等非訴訟法律事務;
13.接受甲方委托,辦理本項目其他專項法律事務。
三、法律顧問組的工作方式
1.甲、乙雙方建立聯系人制度,遇有需法律顧問辦理的事務,由甲方填寫《法律顧問組需辦事項》,提前通知法律顧問到甲方處辦理;法律顧問因故不能到甲方處辦理時,乙方可臨時指派其他律師代為辦理。
2.在遇有需法律顧問集中辦理的法律事務時,乙方指派專人到甲方處辦公。甲方指定_________為法律顧問組的聯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為聯系人。
四、甲方為法律顧問組提供的工作條件
在法律顧問到甲方處辦公時,甲方應為法律顧問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五、法律顧問費的收取辦法和結算方式
1.依據國家計委、司法部計價費(1997)286號《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人民幣_____元,本協議簽訂時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元。
2.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第1-10項服務時,不另行收費;甲方委托乙方辦理本合同第二條第11項服務時,乙方在國家計委、司法部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下浮_________%另行收取費。
3.法律顧問為辦理甲方事務在_________市內所需的資料費、交通費、誤餐補助費等項費用由乙方自理;赴_________以外的地區所需的交通費、差旅費、補助費等項費用,由甲方負擔。
六、雙方責任
1.法律顧問組應勤勉盡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在甲方授權的范圍內履行職務,并對所經辦事務的合法性負責。因法律顧問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2.甲方應如實向法律顧問組敘述情況,提供有關材料。法律顧問在甲方授權范圍內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雙方應信守本合同,未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
2.甲方在下述情況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更換法律顧問:
(1)法律顧問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因法律顧問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3.乙方在下述情況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有意向法律顧問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工作條件的;
(3)甲方累計3個月未按時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的。
八、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違反本合同時,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并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項目結束時自行失效。本項目結束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十、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如有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項目法律服務合同范文三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房地產項目經營開發需要,特聘請乙方為其整個項目經營開發提供全過程的專業法律服務,要求指派熟知房地產行業又熟知工程建設行業的專業知識及專業法律規定的律師擔任甲方的經濟、法律顧問,以維護甲方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的所有行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權益。經協商,雙方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要求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師擔任甲方的特邀經濟、法律顧問。乙方同意甲方的要求,指派該律師擔任甲方的特邀經濟、法律顧問,并配之以其他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二、雙方約定:受聘律師須為甲方提供如下非訴訟法律事務服務:
1.根據項目開發進展,完善甲方參與的三方合資合同、章程;
2.參與本工程建設的前期動遷及市政配套合同的完善、修改;
3.參與本工程建設的招標標書的制定,參加甲方審查投標文件并為評標、決標提供法律意見;
4.代表甲方與工程承包方洽談,草擬、修改工程承包合同,使之達到可正式簽約條件;
5.如甲方需要,為甲方代辦工程承包合同公證或見證;
6.代表甲方審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單位的資質、信譽及隊伍素質和履約能力,審查、確定工程分包合同;
7.如甲方需要,為甲方代辦工程分包合同公證或見證;
8.督促、檢查甲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及履約資料的積累、保管工作;
9.協助甲方審查工程分部分項質量驗收資料,協助處理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爭議,協調甲方與_________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聯系;
10.協助甲方控制工程造價,審查工程量增減的支付依據,協助處理因工程造價引起的爭議,協調甲方與上海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聯系;
11.參加甲方對工程竣工的驗收工作,協助甲方確定工程最終造價;
12.根據甲方的要求,為甲方部分或全部樓宇出售、出租(境內外)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1)協調甲方與市土地批租管理部門的聯系,以便在甲方需要并符合條件時改變土地使用權性質,簽訂補地價合同;
(2)協助甲方辦理樓宇外銷批準手續;
(3)協助甲方起草《購房須知》、《樓字預訂合同》、《樓宇預售合同》、(樓字出售合同》、《房屋管理、使用、維修公約》、《樓宇出租合同》等樓宇預、銷售或出租法律文件;
(4)協助甲方辦理境內外購房銀行按揭手續,起草與此有關的法律文件;
(5)甲方向購房業主出具工程進度、質量等符合預收樓款條件的法律意見書;
(6)如甲方需要,代為監管預售樓宇價款,使購房業主增強信心,減少風險;
(7)如甲方需要,代辦購房業主的樓宇預、銷售公證;
(8)如甲方需要,購房業主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9)協助甲方組織預、銷售展示、交易活動,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三、法律服務報酬及支付方式
1.雙方商定,甲方對上述律師服務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律師服務報酬以人民幣支付,支付期限為:
(1)第一次:本合同簽約后10天內,支付20%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2)第二次:工程合同正式簽約后10天內,支付30%,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3)第三次:工程施工結構封頂后工0天內,支付30%,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4)第四次: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10天內,支付剩余的20%,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四、上述由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務構成的各法律關系如遇有爭議并引起糾紛,乙方須甲方全權處理,其費用另行計算。
五、乙方及受聘律師可根據法律服務工作項目及有關要求,安排有關律師或工作人員辦理具體事務,具體工作人員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務應確保服務質量,確保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確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甲方要求、乙方承諾的期限內完成。
七、如因乙方的工作疏忽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額不超過律師服務收費的10倍即人民幣_________元。具體賠償辦法按乙方提供的《律師承辦非訴訟專項法律事務過錯責任有限賠償試行辦法》執行。該試行辦法為本合同的附件。
八、甲方須按期支付律師報酬,如支付逾期,以應付款千分之一/每天支付逾期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一個月,乙方有權停止工作直至中止合同。
九、甲方應按規定提供各種有關書面材料,如實向律師闡明情況,如因甲方提供材料虛假不實或有重大錯誤,乙方不承擔因此產生的責任。
十、甲方承諾如乙方在提供上述法律服務中認真負責、確保服務質量,甲方在本合同確定的報酬外,另給以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獎勵。
十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所有法律服務時失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
關鍵詞:企業 財務盡職調查 程序 方法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制度的完善,有競爭力的企業會選擇以并購的方式來實現橫向或縱向擴張、規避經營風險等目的。但并購活動相對復雜,是一種高度市場化的行為,其本身也存在風險,這就需要企業在進行并購之前組織并實施有效的盡職調查,為企業做出并購決策提供可靠依據。通常來說,企業的盡職調查應該從業務、人力、財務、法律等方面進行,而財務盡職調查是盡職調查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企業財務盡職調查的作用
企業財務盡職調查是指并購企業財務人員通過訪談、考察、報表分析等方式對被并購企業的財務狀況及風險事項進行判斷的過程,該過程將通過規避并購風險、確定交易對價、設計并購方案等途徑來幫助并購企業管理層完成企業并購決策。
(一)規避并購風險
企業并購發生風險的主要原因是并購企業和被并購企業的信息不對稱,而科學有效的財務盡職調查可以揭示并規避潛在風險。作為并購交易的對手方,被并購企業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的考量,往往會對本企業的風險和缺點進行掩蓋。比如提交不真實的財務報告,對潛在風險事項進行掩飾。筆者曾在對一家民營建筑公司(以下簡稱“W公司”)的盡職調查中發現,W公司針對不同的機構分別提供不同的財務報表,有管理層報表、稅務報表和審計報表,且報表未全部涵蓋由其承建的工程項目,理由是對于部分工程項目,公司僅作為管理平臺收取管理費,同時也不保留工程項目的具體資料。在這種核算體系和管理模式下,并購企業無法對被并購企業的歷史財務信息做出準確判斷,并且無法了解被并購企業承接的工程項目的施工、驗收和風險情況。所以,財務盡職調查可以幫助并購企業認清被并購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管理模式,并且有效地規避并購風險。
(二)確定交易對價
企業并購的核心問題之一是交易對價的確定,而交易對價是并購活動給并購企業帶來的未來預期收益、可能承受的整合風險和被并購企業資產價值等要素的綜合體現。通過財務盡職調查,并購企業可以充分了解交易對價的決定要素。首先,并購企業可以調查被并購企業的經營模式和盈利模式,從而更準確有效地了解其內在價值,判斷并購后可能產生的協同效應,估算并購活動可以帶來的未來預期收益。其次,并購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整合風險。并購后整合失敗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TCL并購阿爾卡特,上汽并購韓國雙龍汽車等。并購企業在選擇并購標的企業時,要分析可能面臨的整合風險以及需要應對風險而產生的成本。最后,被并購企業為了抬高交易價格,在粉飾收入利潤水平、虛增資產價值方面有很強的動力。并購企業要結合業務模式和經營情況,通過財務分析來判斷被并購企業的實際盈利能力和不良資產及債權債務的實際情況,從而還原出真實準確的財務報表,為估算被并購企業的真實資產價值提供依據。
(三)設計并購方案
通過財務盡職調查,并購企業可以掌握被并購企業經營管理上的不足和潛在的風險,為并購團隊設計并購方案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經營管理水平如何提高、潛在的風險是規避還是承受、并購交易對價的確定以及并購后的整合方案等問題,都需要在并購方案中提前考慮周全。財務盡職調查對并購后的財務整合方案尤其重要,財務整合是必須與業務整合相輔相成的,否則就意味著并購失敗,德隆系產業整合不利和長短期投資錯配導致資金鏈斷裂便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并購方案應該在并購交易達成之前設計完成,盡職調查是設計并購方案的基礎性工作,其中財務盡職調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沒有盡職調查而設計的并購方案是“空中樓閣”,沒有財務盡職調查而設計的并購方案更是“海市蜃樓”。
二、企業財務盡職調查的程序和方法
企業財務盡職調查的整體安排一般分為三個階段:進場前準備、現場調查和編寫財務盡調報告,企業財務人員在各個階段都可以借鑒會計師事務所的財務報表審計程序和方法。
(一)進場前準備
1.背景調查
并購活動有并購企業和被并購企業,因此背景調查可以分為兩個維度。第一個維度是并購企業本身進行盡職調查的背景資料。企業財務人員要了解并購活動的背景情況,知曉盡職調查的原因和意圖,才能有的放矢,抓住財務盡職調查的重點,進而明確財務盡職調查需要關注的重點內容。另一個維度是被并購企業的背景調查,財務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行業報告等渠道了解被并購企業的主要業務領域和行業信息,確定相關業務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點。
2.資料清單準備
根據盡調團隊的整體時間安排,財務人員應該提前向被并購企業發送財務盡職調查的資料清單,以節約現場審計的時間。資料清單一般包括以下內容:①公司歷史經營情況相關資料;②審計報告及管理建議書,通常包括近兩到三年的審計報告及管理建議書和最新一期的財務報表;③最近期間的稅審報告、評估報告及其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等;④資產權證、納稅記錄等其他資料。
3.制訂盡調計劃
財務人員在初步了解被并購企業的情況后,應該制訂一個可行的財務盡調查計劃。根據初步情況的分析和后續現場審計擬完成的工作,財務盡調計劃中應該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①財務盡調人員的安排和任務的分配;②編制訪談提綱,確定擬訪談對象和訪談內容;③對被并購企業財務報表審計的工作安排;④財務盡調報告的編寫重點和時間安排;⑤對各項工作出現變化的應對預案。
(二)現場調查
1.現場訪談
在開始現場訪談之前,財務人員應該提前編制訪談提綱,根據被并購企業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結構確定訪談對象和訪談問題。訪談問題要具有指向性,可以包括會計機構基本情況、會計核算政策及方法、會計信息化水平、內部控制是否健全、資產配置和資金周轉情況等各方面的信息。現場訪談的主要目的在于對被并購企業在經營狀況、會計核算規范性、內部控制程度、企業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情況取得初步了解。
在進行現場訪談時切忌按部就班,要根據訪談過程靈活應變,對臨時發現的問題和關注點進行深入挖掘,并且通過后期報表分析和調查進行印證。訪談也不可拘泥于財務,可以與其他盡調人員同步進行,交叉訪談,這樣能更有效地發現問題。在對W公司財務經理的訪談中,筆者與人力資源盡調人員采用交叉訪談的方式,發現W公司存在為掛靠人員代繳社保的問題,其管理費用――社保費用中列支的繳納社保人數與實際合同職工人數嚴重不符。
2.財務報表分析
受限于時間要求和人力成本,財務盡職調查的報表分析不需要對被并購企業重新實施完整的審計程序,只需要在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的基礎上,對被并購企業的歷年審定財務數據進行分析。財務人員要運用財務分析方法重點比較和分析歷年審計報告中的重要科目余額變化情況和財務指標的波動情況,同時結合管理建議書對被并購企業的財務狀況做出判斷和總結。同時,在必要的時候,運用某些特定的審計程序來對重要或特殊的財務事項進行審定。
對于重要科目和財務指標的分析,可以按照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科目排列按序梳理。下文將結合本人的盡職調查實際案例,選取部分計科目進行舉例說明。
(1)貨幣資金。關注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和凍結資金現象,從現金收支記錄和余額的合理性判斷企業管理規范程度。以W公司為例,其各年末現金余額從40萬到200萬不等,經檢查現金賬和收支記錄,發現W公司大部分資金通過出納個人賬戶進行轉付,大額的現金收支和庫存嚴重違反現金管理條例,存在較大的管理風險。
(2)往來款項。關注重點供應商與客戶的往來款項余額變動情況和賬齡結構,核對大額款項的合同和協議,分析收回欠款和發生壞賬的可能性以及潛在的大額負債。在對一家工程公司G公司的盡調過程中,發現該公司的往來款項情況極為復雜,不僅對其集團內部和外部公司存在相互關聯的大額長賬齡掛賬,涉及應收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應付款和應收應付股利等各個科目,而且由于歷史原因一直未能清理,嚴重影響資產負債的真實性。最終在收購過程中,通過管理層的協調和相關人員的努力,設計出多方抹賬的解決方案,優化G公司的資產負債結構,為完成并購清理了障礙。
(3)存貨和固定資產。檢查存貨盤點表和實地盤點結果的相符程度,判斷存貨實現銷售和獲取合理毛利的可能性;檢查固定資產的權屬證明、使用期限,比較設計生產能力和實際生產能力的差異。在對一家機械設備生產公司Z公司的存貨盤點中,發現Z公司實物存貨與賬面存貨嚴重不符,原因是產品完工提供給客戶后,由于質量糾紛、客戶違約等原因導致遲遲未能結算,導致庫存虛高,并且剩余存貨很難完成銷售,減值情況嚴重;另外,Z公司的固定資產主要為大型機械生產設備,停產多年,由于設備老化、工藝進步等原因,要重新啟動并維持正常生產,需要進行技術更新,投入大量運營資金。這些情況使得Z公司的賬面資產價值遠高于其實際資產價值,對估值產生很大影響。
(4)收入成本核算。判斷收入成本會計核算的合理性和規范性;分析單位售價、成本、毛利率的變化趨勢和產品銷售結構的變化趨勢;關注客戶集中度和關聯方交易依賴程度。W公司在對工程項目的核算分為兩類,一類是掛靠項目,公司確認管理費收入,另一類是自行建造項目,公司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核算收入成本。這種核算方式不符合建造合同準則,財務數據根本無法反應公司實際收入、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結算和工程稅金等事項,存在很大的會計核算和稅收方面的風險。另外,G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是集團內的一兩家業務關聯公司,雖然表明其與關聯方的業務互補性強,但也從側面反映出G公司的市場自行開拓能力較差,收入來源單一。
(5)財務指標。通過歷年主要財務指標的波動情況,分析公司近些年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運營能力的變化趨勢;與同行業各項財務指標的平均水平進行比較,分析公司在行業內所處的地位和預期未來的發展趨勢。主要的財務指標有資產負債率、資產周轉率、流動比率、應收賬款周轉天數、銷售毛利率、凈資產報酬率、經營活動凈現金流和市場占有率等。在各項財務指標中,應該重點關注經營性凈現金流的變動情況,因為目前整體經濟處于經濟危機后的復蘇期,企業更應該秉持“現金為王”的理念,只有能持續獲得經營性現金凈流入的企業才是值得投資的。
3.編寫財務盡職調查報告
企業財務人員應該根據現場訪談和財務報表分析的結果,整理工作底稿并編寫財務盡職調查書面報告。財務盡職調查報告可以獨立成文,也可以作為企業盡職調查報告的一部分,但一般都應該包括以下內容:工作的范圍和基礎;財務數據的來源和局限性;被并購企業的會計核算情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與財務相關的內控制度建設情況和執行的有效性;財務方面存在的風險和應對建議;或有負債和潛在風險等。
三、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