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24 19: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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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我們的生活也有各種各樣規則,學校有學生法則,道路有交通法,就連游戲也有規則,各種各樣的規則約束著我們,讓我們的生活井然有序。
3、就那排隊來說吧,暑假的一天,我和媽媽坐飛機從廈門回來,上飛機時,大家井然有序的登機。下飛機時,無論是男女老少都很有順序的去排隊領行李,沒有一個人插隊。這也影響了我,本來我想早點拿到行李,就冒出了插隊的念頭,但是又沒看到一個人插隊,就連一個比我還小幾歲的小男孩都沒有插隊,我變取消了這個念頭。這就是規則的魅力。
4、又一次,我和媽媽去廈門的白鷺洲公園玩,我們看見門口排隊的人很多,就像一條長龍,我想早點買到票,好早點入公園,腦子里就有冒出了插隊的念頭,心里想:“不就插個隊嗎?有什么大不了的?再說了,也沒有看管。”但當我邁出哪一步的時候,我想:“我都是個四年級的小學生了,怎么能做出這么無視規則的行為呢?而且我們剛學了《誰說沒規則》一課,課文中的第四節就是講這種行為的。想了想,我又把那腳收了回來。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違約金、賠償損失、繼續履行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產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文所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違反法律的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非過失性辭退的條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情形。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和保障部、國家統計局每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統計,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逐年持續攀升:1998年為9.4萬件;1999年為12萬件;2000年為13.5萬件;2001年為15.5萬;2002年為18.4萬件;2003年預計21萬件。在這些日益增多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占了相當大的比例。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1.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生后,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還有許多,如濫用關于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濫用關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板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系,強行辭退老板或個別領導“不順眼”的勞動者。
(二)產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
1.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不少企業為減少人工成本,不惜犧牲勞動者利益,違法辭退勞動者,以保護企業利益。
2.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勞動法律意識和履約意識淡薄,不重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業主或高層管理者,錯誤理解企業的工資獎金分配權和用工自主權,認為企業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和管理需要隨意裁減員工或調崗、降職、減新。
4.不少企業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產生錯誤認識,認為勞動者必須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而不問企業規章制度合理合法與否、向勞動者公示與否,動不動就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辭退輕微違紀的勞動者。
5.勞動監察執法不公、不力,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睜只眼閉只眼,對勞動者的投訴愛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單位,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6.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缺陷、不足和沖突,一些用人單位故意鉆法律空子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或少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賠償,有時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也感到無所適從,無可奈何。
二、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形式及賠償范圍
法律責任,是指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由于法律的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形式有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前面已說,本文探討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經濟責任,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承擔勞動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
(一)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于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于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定確立了違約金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
(二)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范圍和數額,我國《勞動法》未作具體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確立了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即要求賠償金額應相當于因違反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沒有取得的那種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3條更加明確地規定了實際損失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同學們,我們第二單元課文學的都是有關規則的文章,“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今天,我們繼續圍繞規則這一個話題,學習一個與規則有關的故事。板書課題:《美麗的規則》
1.讀題
2.問:什么是規則?
3.引導質疑:
讀了這個題目,你想提什么問題呢?
(1)課文主要寫了一件什么事?
(2)文中的“規則”指的是什么規則?
(3)為什么說這規則是美麗的?
……
二、自主探究,讀懂課文
(一)初讀課文,了解“美麗的規則”
1.(出示)按下面的問題快速瀏覽課文:
(1)讀讀、記記文中的生字詞語。
(2)課文主要寫了一件什么事?
(3)文中的“規則”指的是什么規則?
2.檢查自學情況。
師:作者從哪里出發?乘車去哪里看企鵝歸巢的美景,這兩個地方各在什么方向,請同學們畫出“我們”行車的線路圖。
3.學生板畫“我們”行車的線路圖。(指生畫)
師:有哪位同學查了有關菲利浦島的資料?請說一說。
師:作者乘車從澳大利亞的墨爾本出發,是趕往南端的菲律普島看企鵝歸巢的美景的。照理說應該寫看到的企鵝歸巢的美景,為什么作者卻寫在路途中看到的景觀呢?這個規則怎么會比企鵝歸巢的美景印象還深刻,它美在哪里呢?
(二)再讀課文,尋找“美麗的規則”
1.四人小組合作學習
出示:為什么說這規則是美麗的?找出文中體現出 “美麗的規則”的句子,交流感悟。
2.學生匯報,教師相機點撥
“從北往南開的車只有我們一輛,可是由南向北的卻何止千輛!……我們雙方的車子卻依然行駛得非常順暢。”
“……對面駛來的所有車輛,沒有一輛越過中線!”
“這是一條左右極不平衡的車道,一邊是光光的道路,一邊是密密麻麻的車子。”
①教師指導朗讀所畫出的體現“美麗的規則”的句子,感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美。
師:這一條路是失衡的,這失衡的景象表面看美嗎?(絲毫沒有美感可言)但這路上井然有序、行駛順暢,“對面駛來的所有車輛,沒有一輛越過中線!”有什么感受?
②人們都這么遵守交通規則,路上有交警嗎?(展示圖片)
“白線”象征著什么?(“規則”)
③文中的“聰明人”為什么加雙引號?
如果有一些“聰明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會發生什么樣的后果?
④是什么創造了這么美麗的景觀呢?(是規則創造了美麗的景觀)
3.“雖然眼前這種‘失衡’的圖景絲毫沒有美感可言,可是我卻漸漸地受到了一種美的感動。”是被什么“美”所感動?(人們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道德美)
4.學生讀第7自然段
(三)深入品讀,感悟“美麗的規則”
1.讀最后一自然段,體會句中的含義。
“那條流淌的車燈之河”指的是什么?
(指摩托車賽散場后,從對面開來的成千上萬的車輛。這里作者運用了比喻的修辭手法,再次說明了對面駛來的車輛之多,并且正緩緩有序地前進。)
2.同桌交流。
出示:“規則之美、人性之美”到底指的是什么呢?這樣的結尾有什么作用?(板書:規則之美、人性之美)
3.結合課文體會 “美麗的規則” 這個題目的含義?(板書:品質美、行為美、道德美)
三、暢談收獲,嚴于律已
出示:通過今天的學習,你有什么感想?
生X:如果我是一名司機,我一定會遵守交通規則。
提示:小學生在遵守規則方面要怎樣做?
師:“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遵守規則也是一種美德!如果人人都自覺遵守規則,那么我們的社會會更加和諧,更加美麗。希望同學們能養成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好習慣。
四、聯系實際,拓展延伸
師:生活中你從哪些場景體會到了規則之美?請你說一說看到的美景圖,感受規則之美。
從小學開始,我們就學會了一個成語,并迅速泛濫于我們東拼西湊的作文中——“爭先恐后”。
此成語歷來被用來描述大家積極踴躍去做好事。但當我們成年后,則開始起疑:“爭先恐后”真是一個褒義詞嗎?
當破壞規則成為權力
細細品味,其實“爭先恐后”的本質,是“蔑視規則”。
粗略回眸中華五千年歷史,我們看起來擁有一個最講究秩序的文化(一切基于禮的儒家文化)。但如我們有勇氣像魯迅先生那樣認真看進去,就會看到截然不同的另一面,我們骨子里其實是完全不相信規則的。
這話顯然不中聽,因而就有必要說清楚。
規則的本質是什么?是大家為了共同獲益而共同遵守的東西。但是真實的中國文化,也就是每個人公開不說但內心都信并始終踐行的,恰恰是:規則都是用來約束下面的,絕不包括上面和自己。
偶然聽到某同行聊到一次采訪,不小心卻頗有代表性。他去采訪一家開展精益生產的本土企業。與豐田一樣,車間里用各種顏色標示著不同的功能區域,其中也包括參觀者應遵循的行走路線。但在參觀中他不慎一腳走出了參觀區,旋即惶恐地退回并致歉。這時,陪同的企業領導馬上很友善地安慰道:“沒關系,這些都是用來管理工人的。”
當一種“規則”只用來約束一部分人,“惡”便開始了。因為越是這樣的規則,越會讓所有人看到踐踏規則是多么誘人。于是,人們不再相信規則,不會遵守規則,更懶得完善規則。而必然出現的是:下面只想如何掌握制定規則的權力進而解放自己,如掌權無望便苦心揣摩如何鉆規則空子進而圖利自己,上面則只想如何通過不斷制定和不斷打破規則來展示權力而滿足自己。這時所謂規則,已與大眾利益、組織效能無關,而只與權力、欲望有關。
誠如“門”對于我們的意義,既不是開也不是關,而在于誰有鑰匙來隨心所欲地決定門的開和關。
當遵守規則等于迂腐
當有權者隨意蔑視規則時,無權者必然群起摧毀規則。我多年前曾在昆明郊區親歷一件事。在一條高速路旁,我和多數人在長途車站站臺排隊等車,但也有人跑到50米外聚集。起初我很費解,但很快便憤怒地恍然大悟了。因為隨后而至的長途車居然就在50米外而不是站臺停了下來!于是那群“先見之明”者便雀躍著先上了車。而等我們目瞪口呆之余再跑過去,早已沒了座位。高速路上嚴禁超載,于是所有守規則的人都失去了坐車的機會。而如果他們下去繼續遵守規則,他們將可能永遠坐不上車。
于是,出于對捍衛規則的倔強,我選擇獨自突兀地站在車上,直到下一輛長途車來——不管遭遇多少源于屁股決定腦袋的非議——因為這意味著在這段時間,這輛車將因我而不能啟動。我就是要告訴車上的每一個人:不論司售還是乘客,你們都參與了破壞規則,并意圖從中獲得或者利益,最終將適得其反、受到懲罰。
但更多的時候,破壞規則的人獲得了縱容和利益,而遵守規則的人不僅不受保護,反而受到了傷害,甚至遭到了嘲笑。當在現實環境下,遵守規則等于低智商,踐踏規則才能求自保時,人們除了“爭”和“恐”之外,還有其他選擇嗎?
首先,我們來看傳統式的中國教育,就是學生“聽話”等同于“執行”教師對某一事物的看法與觀點。這種傳統的教育方式一直延伸至我們的社會與家庭,如聽上級、長輩、前人、他人等等的意見和觀點。反過來,這種社會觀點又影響我們的教育觀點,所以現在學校、公司都流行開展“軍訓”這一活動。我們知道,軍隊以執行力為標榜,以命令為手段,以聽黨的指揮為宗旨,這對于一個成年人、一個按規則運行的社會體系來說是十分重要的。但我們面對的是學生這一對象,而非成年人,就需要辯證地改變這一方式。
學生應該以“學”為手段,而非“執行”。“學”這一行為是發現自己存在弱點,需要將弱點改進提升;“執行”這一行為只是按照教師的要求去做。顯然“執行”――“聽話”地去做某一件事,并非自己本人意愿,只是完成任務而已,而“學”是帶著自身的需求去做好某一件事。
滿足自己的需求是人最重要的一種本性,這種本性用好、開發好,人的潛力和能力就能發展、發揮好。舉一個不恰當的例子,我們知道雞蛋自己從內突破,會生出一只小雞;但雞蛋被從外打破,只會是一個荷包蛋而已。前者孕育的是一個生命,他可以再生出更多的蛋來。所以,我們在處理傳統教育問題時,首先要結合社會需求,讓學生發覺自己的本性需求,讓他們自身需求的本性得到滿足;而非一味地“聽話”――執行,如果這樣,就會培養出“缺乏主見、唯命是從”的學生。
其次,創造性思維是相對定式思維而言的。但創造性思維并不是脫離現有、固有的事物或規則背景,而是在現有、固有的事物或規則背景下,進一步完善事物或規則。而定式思維不能起到完善事物或規則的作用,只是現有、固有事物或規則的一種延續。
我的一個學生,曾經和我分享過他自身的經歷。在某中科院院士的“談創新”主題演講中,特別提到技術創新離不開靈感。我的學生提問“怎么樣才能有靈感呢?”該院士回答“靈感一方面建立在對現有、固有事物或規則的充分理解上,并靈敏地捕捉到其缺陷和存在改進提升的空間;另一方面,需要觸類旁通發覺其解決辦法。”我的學生繼續問“怎么才能做到靈敏捕捉、觸類旁通發覺呢?”院士回答“需要在現有、固有的基礎上不循規蹈矩,需要具備觸發靈感的一些基礎條件。”
這段對話給我印象較深,所以我一直在思考怎么樣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
不循規蹈矩、觸類旁通、靈感、基礎這些詞反復出現在我腦海中。我怎么樣將這些詞運用到學生身上,幫助他們成長?基礎與循規蹈矩來自前人的積累,觸類旁通需要我們去引導,觸發靈感的條件就需要結合自身個性的特點了。
我們知道,牛頓曾經說過,他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也就是說他的成功也來源于前人的基礎。我們知道,牛頓發現萬有引力是躺在蘋果樹下,發現蘋果總是向下掉,而不向上跑。他思考后構造了萬有引力一說,當時他還在研究質量、速度、距離之間的關系。從這我們發現:(1)基礎是發展的基石。(2)不循規蹈矩是引發我們發覺本質的前提行為。(3)對質量、距離的觸類旁通是他創新的又一重要因素。(4)躺在蘋果樹下思考,為他提供了觸發靈感的條件。
而我們在教育教學的過程中,可適當地運用情景模式或探究式教育,對學生進行一定的暗示及啟迪,而不是紙上談兵的教學,這樣可以提高學生的積極性及趣味性。例如“探究物體的沉浮”可準備木塊、石蠟、銅塊等材料,自主探討物體沉浮的條件,經過實際操作,運用所學的知識去總結沉浮的原因,可以總結出這與體積、重量、形態等關聯的常見性結論,也會總結到與密度、質量等有關的思考性結果。在實踐中開啟學生的探究思維,在好奇心的作用下,促使學生去開發、試驗及總結。學生應該是要有好奇心、會思考、會創造的,傳統教育像是一種束縛,約束了學生的好奇心、思考能力及創造能力。這樣我不得不思考,在課堂教學中,我們不僅僅只是指導學生掌握基礎知識,還要去開發學生的潛能,不能只教學生如何“聽話”,要引導學生去思考,去創新。
最后,回到我們需要解決的問題上:怎么樣才能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呢?我總結出以下四點。
1.先傾聽、觀察學生的語言與行為,掌握每個學生的一些基本個體性需求。
2.結合學生自身的特點,擬定一些符合他們自身需要的社會需求,和學生洽談、溝通,給他們選擇、展示自我的機會,進一步熟悉學生的想法,并使他們的觀點被重視、被理解。
摘 要 當今社會的組織形態越來越復雜,古典主義中的剩余控制權表現形式也越來越豐富。在不完全契約中,物資資產的財產所有權決定剩余控制權、剩余控制權又決定企業的控制權,體現了剩余控制權對一個公司分類治理的重要性。本文將全面分析會計規則中的剩余控制權,探討會計規則的分類治理模式,指引相關人員在工作中進行科學地實踐。
關鍵詞 會計規則 剩余控制權 分類治理模式
一、引言
會計規則分為規則導向、原則導向和目標導向的基礎模式,是當今會計理論界的研究熱點。古典形態隨著企業組織形態的變化逐漸被遠離,所以剩余控制權的概念慢慢發生變化和延伸。剩余控制權在權利與權利分配的角度下被分為正式權力和真實權力。正式授權指權力來源于正式授權和擁有財產所有權;真實權力指人享有技能和把握重要信息的優勢。認識剩余控制權和劃分剩余控制權,重新委托組織內部和關系,對企業內部權力的分配和績效都有重大的影響。
二、會計規則剩余控制權更改和制定
(一)會計規則剩余控制權不斷更新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人做事不可能面面俱到,加上復雜、不確定的外在環境不斷在變化,收集的信息也不可能具有完全對稱性或完整性,契約當事人或仲裁者在局限的條件下看不清周圍環境,不能證實一切,所以會計規則存在漏洞、不完全的合約無法正確預測與會計有關的未來情況和不能進行細致描述。那么,會計規則要采用哪種會計政策、利用哪種方法進行會計處理,需要對剩余控制權進行重新整理和規劃。
會計規則存在的漏洞,使得不能規定規則中的會計事項和會計處理方式。會計事項中的具體化空間指剩余控制權的主觀性強,存在充分理由,具體指沒有明確規定會計規則、也沒規定操作層的具體事項,究竟誰處理誰負責等細致。所以,如何有效合理地配置剩余控制權,是一件急需解決的事情。
如何解決漏洞問題,就是在實際工作中不斷發現問題和對規則進行更新,以適應新工作的要求。從中可以看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執行剩余控制權會使會計規則在執行階段不斷前進,也就是實踐引導、補充理論的結果。工作中沒有一套持久的會計規則,新的會計規則都是不斷在變化,執行會計規則就是不斷更改和制定新的會計規則。
(二)會計規則剩余控制權與會計規則的一致變化
因為行使會計規則剩余控制權的主體不同,所以會計規則可以分為實質性變遷和形式性變遷。如果是企業內部利益相關者行使會計規則不同于原來的會計規則,導致會計規則的變化稱為實質性變遷。盡管各經營者、管理者和利益相關者行使的會計規則有異于原來的規則,但是采用的形式還是一致的。當外部的利益相關者實際行使的會計規則不同于以往的會計規則,而且采用的形式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這時變化的會計規則稱為形式性變遷。通過以上分析總結,會計規則的改變是在行使剩余控制權的過程中實現的,兩者先后順序、步伐一致。內部利益相關者行使會計規則,會計規則發生實質性變遷;外部利益相關者行使會計規則,會計規則發生形式性變遷。從內部利益相關者到外部利益相關者的行使變遷過程,促使會計規則從內容到形式規定變化,最終實現實質性的變化,這時新的會計規則將替代舊的會計規則,使得會計規則不斷適應利益相關者的實際要求。
企業內部的相關人員行使剩余控制權促使會計規則的變遷,說明了會計規則的變遷實質上是由剩余控制權的配置問題決定,由誰行使權力是一個根本性的問題。
(三)會計規則剩余控制權的科學配置
在不完全契約中,經營者采用什么樣的會計規則有自己的選擇空間。現代企業實施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所以經營者在企業契約中處于核心地位,掌握企業經營狀況的一手信息和具有協調利益沖突的具體優勢。在金錢、利益的驅使中,如果能選擇不同會計領域的會計規則,那么企業會選擇一種適合、有利于自己的會計規則去為自己謀取最大的權益,包括謀求會計規則的執行租金。所以一旦會計規則的剩余控制權完全落在企業經營者的手中,那么經營者一定會利用掌握在手的權利,采用一種有利于提高自身福利的管理收益方式。給予經營者太多的剩余控制權,經營者反而不能反映經濟實質,完成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任務。而且,企業要是任其發揮權利的話,還有可能使他們操縱整個企業業績、侵害其他相關利益者。所以,作為一個企業,應該嚴格控制剩余控制權的操作權,約束、懲處經營者,避免權利泛濫存在于某些人手里,影響企業的生存。但是,懲處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形式,企業的會計規則剩余控制權最終還是要由經營者掌控才能運營、管理企業,為了實現會計規則和會計域秩序的協調發展,需要合理配置會計規則剩余控制權。
經營者是信息優勢的所有者,是擁有會計規則剩余控制權的首選者,因為信息優勢所有者能夠把握動態會計領域秩序的充足信息。但是將大部分控制權分配給經營者則欠約束性和公平性,外部利益相關者也有權擁有剩余控制權。所以,合理配置控制權應該是內外利益相關者共同擁有控制權。擁有控制權的人應該是:1.具備了解會計領域秩序的優勢;2.代表外部相關利益者的利益。挑選同時符合兩種要求的人比較困難,可以選擇基本符合要求的機構,進行針對性的充足,再賦予該機構合適的控制權。為了協調機構,認識人力資源的靈活性,經營者必須享有發言的機會,代表外部和內部的利益,并對兩者之間產生的沖突進行調解。另外,為了保障外部相關者的利益,應該考慮由外部利益相關者做代表審計和行使會計規則剩余控制權。無論各行業會計秩序如何不同,成立的機構委員會至少應包括債權人代表、外部股東代表、資深財務人員。
三、會計規則的分類治理模式
針對會計規則的不完全合約性和考慮配置會計規則剩余控制權可能產生的后果,應該對會計處理做出規定和利益相關者具體交易的事項和處理方法做出規定,提出交易或處理事項過程應注意的事項。對于利益相關者,最好能在事前交代說明在某種情況下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保證公共選擇長期內比較穩定。對于一些比較比較穩定的交易事項或處理方法,應該制成規范性規定,按理論方法進行。如果發生爭議比較大的事項或者事后才能決定它的性質,做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就可以了,包括原則、程序、需要解決的機制、決定誰享有權利等都要一一說明,這樣才能約束利益相關者行使控制權和減少爭議。這些原則性規定可以在實踐過程中合理協調,經過時間考驗不斷改進和得以確定。
根據上文分析得出,會計規則可以分為規則性規定和原則性規定。針對規則性規定,應該按要求嚴格執行,嚴懲違反規定者,從而增強執行力。事后對照規定的事項和方式,對驗證得出違反規則的經營者或者利益相關者做出嚴格懲罰,促使他們以后按事先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而且,針對不按規定執行者,還可以依靠法院等獨立第三者介入而懲罰違規者的違規行為,因為是明文規定、可以進行驗證。而關于原則性規定,需要合理配置會計規則剩余控制權,事前做好分析和規定、管理好執行過程、事后進行驗證和更新,使利益相關者充分參與到執行中去,保證會計規則是大多數人一致的選擇。
四、結束語
總之,會計規則的變遷是內部相關利益者行使會計規則剩余控制權的結果。只有合理配置會計規則剩余控制權、讓其他利益相關者和經營者共同參與到執行過程,才能防止權力的濫用和保證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只有沿著規則性規定和原則性規定的有序進行,才能保證執行的會計規則是利益相關者的一致選擇的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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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浩.企業分類治理模式利益相關者會計監督機制研究.財會通訊.2010(04).
關鍵詞:證據,證據法,毒樹之果
法學博士鄭旭等最近完成了《中國證據法草案建議稿及論證》(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以下簡稱《建議稿》),在中國證據法起草領域完成了一項大工程,對證據立法有重要的參考作用,其中有不少可取之處,也有一些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地方。本文擬提出一些問題求教《建議稿》的作者和專家。
一、關于證據
起草證據法,首先要明確什么是證據,是否必須在法律中寫出證據的概念。建議稿第3條寫道:“凡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或者有助于證明本方提出的關于事實的主張的材料,都是證據。”筆者認為,這個定義是不完整的。
在中國,證據不僅是當事人提出的,法院也可以依法收集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也應當依法收集證據,而法院和偵查機關都不是當事人。
這個定義稱證據是“材料”,這不能包括各種證據形態。我們知道,證據根據形態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有形的,通常稱為“物證”(tangibleevidence或physicalevidence),第二類為無形的,稱為言詞證據(testimony),包括證人證言和被告人的陳述。我們平常理解的“材料”,通常是一種有形的物質,不包括未形成文字的陳述。中國現在的“證人證言”和被告人陳述,通常是在審判之前所作陳述形成的書面文字,①這當然可以稱為“材料”,但是,根據(①按照傳聞證據規則,此類陳述只是“傳聞”,是不可以在法庭審理中采納的。關于傳聞證據規則,詳見楊宇冠:“美國傳聞證據規則”,載《訴訟法論叢》2001年第6卷;樊崇義、楊宇冠:“論傳聞證據規則”,載《檢察官學院學報》2001年第12期。“)聯合國的刑事司法國際準則,被告人有權當面與證人對質①(①參見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關于與證人對質規定的論證,見楊宇冠著:《人權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研究》,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75-289頁。),這種在法庭上的對質本身就起到了證據作用,但這種對質顯然不是”材料“。這個定義可能來源于《布萊克法律字典》(BLACK‘SLAWDICTORY)。該詞典證據(evidence)條第一句話說:”Any species of proof .or probative matter,legally presented at the trial or an issue,by the act of the parties and through the medium of witnesses ,recorded,documents,exhibits,concrete objects,etc.,for the purpose of inducing belief in the minds of the court or juryastotheircontention.“②(②BLACK’SLAWDICTORY,byHenryCampbellBlack,WestPublishingCo.1979,p.498.)譯為中文可能是這樣的:”由當事人提出的、以及通過以證人、記錄、展示、和感知的任何證明的種類或證明材料“是證據。
但是,該詞典接著還寫道:“Testimony,writings,materialobjects,orotherthingspresentedtothesensesthatareofferedtoprovetheexistenceornonexistenceofafact.”筆者試譯如下:“為了證明某件事情存在或不存在,而提出來讓人感知的證人證言、書寫物、材料或其他東西,”是證據。
該詞典接下來還寫道:“Allthemeansbywhichanyallegedmatteroffact,thetruthofwhichissubmittedtoinvestigation,isestablishedordisproved.Anymatteroffact,theeffect,tendency,ordesignofwhichistoproduceinthemindapersuasionoftheexistenceornonexistenceofsomematteroffact.Thatwhichdemonstrates,makesclear,orascertainsthetruthoftheveryfactorpointinissue,eitherontheonesideorontheother.Thatwhichtendstoproduceconvictioninthemindastoexistenceofafact.Themeanssanctionedbylawofascertaininginajudicialproceedingthetruthrespectingaquestionoffact.”這一段雖然比較長,但因為對理解何謂“證據”很重要,筆者再試譯如下:“一切用于確立或否定提交偵查的任何聲稱的事情的真實性的方式。任何事項、意圖或設想其被提出之目的是用于使人相信某事件存在或不存在,表明、澄清和肯定某事項,或某事項的任何一個方面,試圖使人相信犯罪事實存在。法律所規定的用于在司法程序中確認某事項真實性的方式。”
這個定義確實比較長,而且文字很不好譯,但我以為大意是不錯的,反映了證據的含義。《建議稿》的作者可能怕麻煩,或認為太累贅,只取了其中一個意思。筆者認為,如果是這樣,不如不寫證據的定義,西方許多國家的證據法并不寫證據定義;如果寫了就應當寫得全面,否則,該定義不能包含的事項就可能被排除在證據之外。
證據其實就是證明的根據。這個問題在我國有關法律中一直有些不明白的地方。我國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該法還稱證據有下列六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察筆錄。”
這個定義實不可取,首先一切事實不一定都是證據,證據也不一定是事實。例如,一件交通事故案件,可能有很多的人目睹,沒有必要讓一切目睹的人都提供證據,發生這件交通事故在宏觀上和微觀上留下無數的印跡,人們能認識或收集的只是其中有限的一小部分而已,不可能將一切事實都稱為證據。
證據本身可能是事實,可能不是事實。任何證據,都可能是虛假的,或部分錯誤的,這才需要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如果宣稱證據是事實,何必再審查判斷?
也許立法者的本意是:已經審查判斷過并被采納的證據是事實。其實也不能這樣說,已經審查判斷過的證據也可能是虛假的,否則對證據和案件事實問題就沒有上訴的余地。
采取列舉的方法將證據限定為六種,更是形式主義的表現。世界上的事物是無限的,不確定的無數人,包括現在人和后來人的認識能力也是無限的,而某個時期某些確定的人們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怎么可以用當時立法者的認識程度限制無限的證據形態呢?這無疑將許多證據排除在證據之外。例如,該列舉中有關被告人的證據只有“供述和辯解”兩種形式,這兩種都是言詞性質的,從而把被告人的行為排除在證據之外。設想如果被告人用點頭、搖頭對某事項的某一個細節表示承認或不承認,這是否應當作為證據?這又是何種證據?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42條照搬了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只是在“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之前加上了“犯罪嫌疑人”,還加上了“視聽資料”。但這個證據定義的缺陷問題依然存在,改進部分只是五十步和百步的關系。
證據按其形態可以分為有形的證據的證據和無形的證據,所謂有形的證據,是人們可以用視覺和觸覺看見或觸摸到的證據;所謂無形的證據,是人們不能以視覺和觸覺感知,而必須以其他方式感知的證據。沒有必要將其限定在六種或七種,事實上也是無限的。在這一點上《建議稿》有所改進,其中第四條列舉了八種證據,并且說明,不限于這八種。既然如此,不如不列,法律條文貴在精確,不必畫蛇添足。
二、關于證據法
證據法應當是調整證據的收集、提出、證明、采信等標準的一系列證據規則的總和,規范參加這些活動的訴訟各方,包括審判人員、起訴人員和偵查人員的取證行為。在我國的刑事司法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都有收集證據的職權。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這三機關又有所側重,通常由公安偵查機關收集證據、檢察院審查證據和在法庭上用證據證明指控、法院審判判斷證據并在此基礎上作出判決。因此,我國將來的證據法應當成為這三機關在處理證據方面的行為準則。《建議稿》第1條規定:“為保證法院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確保程序公正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保護某些更為重大的社會利益,以實現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的任務,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建議稿》第2條的說明更明確宣稱:“本建議稿適用于在我國境內法院進行的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也就是說,這部建議稿只規范法院的訴訟行為,而不規范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的訴訟行為。這是審判中心論的體現。
《建議稿》列舉了《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和澳大利亞《1995年證據法》中有關證據法適用于法院訴訟的規定,論證《建議稿》如此規定的理由,但卻忽略了中國的國情與這些國家的不同。
美國、澳大利亞屬于英美法系國家,又稱判例法國家,法院的判決能夠起到立法的作用,不僅下級法院要遵照上級法院的判例,其他機構,如起訴、偵查機構也必須遵照法院的意見,規范自己的行為,否則案件在法院就可能敗訴。中國的國情不一樣,中國的公安、檢察院和法院互不統屬,這些機關辦案只服從法律,稱為依法辦案,不受其他機關的干涉。如果一部“證據法”只適用于法院的訴訟,則它并不能規定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行為。也就是說,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太可能因為法院的意見而改變自己的行為。因此,這樣的“證據法”充其量只是“人民法院證據規則”,而不是“證據法”。
這個問題再深一步研究還涉及體制問題,美國、澳大利亞采取三權分立制度,其中司法權由法院掌握,可以與立法和行政機構成鼎足之勢,不僅如此,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成員必須定期選舉和更換,而法院的法官一經任命,則終身任職。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法院比立法和行政機關更穩定。再加上司法獨立的理念,法院在訴訟之中無疑處于至高無上的地位,它不必顧及起訴和偵查部門的反應,而起訴和偵查部門必須服從法院的意見。中國不實行三權分立制度,中國的法院在人員和財務上受制于其他機構,中國的法官們地位不比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更高,法官的意見不能影響起訴部門和偵查部門,再說中國的法官基本上也不有制定法律意義的判決意見。中國的法官們還必須考慮到檢察部門和偵查部門的反應,因為這三機關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因此,中國的證據法不能只規范法院的行為,而要明確規定偵查和檢察部門的行為,這樣才能規范到整個刑事司法中有關證據的各個方面。
三、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建議稿》第36條寫道:“由非法獲得的證據引出的其他證據可以采納”。這就是關系到“毒樹之果”(fruitofthepoisonoustree)問題,進而關系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否能夠真正確立的問題。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常指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行為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采納的規則。①(①參見《刑事司法百科全書》(EncyclopediaofCrimeandJustice),FreePress,1983年版,第715頁。原文是英文:“Anexclusionaryruleisarulethatgenerallyoperatestoexcludefromadmissionatacriminaltrialevidenceobtainedasaresultofunlawfulactivitybylawenforcementofficersortheiragents.”由于不同的國家和國際機構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范圍和條件不一致,各國對這個規則的表述也可能不一致。)這個規則于20世紀初產生于美國,后來逐漸為其他國家和聯合國機構所采納。②(②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起源、發展,聯合國及各主要國家和地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情況,參見楊宇冠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刑事司法和證據學范疇的一項規則,它還牽涉到憲法學、法理學、人權法學等學科的許多重大問題。該規則產生至今約一百年來,法學界對它有許多爭論。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采納了這項規則。但是,對規則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各國在采納規則的過程中,也都根據本國的情況對規則的內容和操作采取了不同的做法。近年來,我國法學界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很重視,發表了許多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研究文章,在是否采納該規則,如何采納該規則,以及中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應當如何表述等方面,有許多不同觀點。我國司法實踐部門也多次表示,要在中國實行這項規則,因為它對于遏制刑訊逼供、實行司法公正、促進人權保護,都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雖然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對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的排除,由于沒有相應的操作程序,它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
“毒樹之果”指以非法取得的證據為線索再次取得的證據,其中第一次以非法行為取得的證據是“毒樹”,以它為線索再次取得的證據是“果”。例如,警察對某人的房子進行非法搜查發現海洛因。他們將這些證據給某人看,某人承認了持有這些。這里非法搜查所得的是“毒樹”,以它為線索取得的口供是“果”。再如,對某人進行非法逮捕后得到其口供或以非法口供為線索取得的其他證據,都是“毒樹之果”。
“毒樹之果”這個概念雖然出現于1939年①,(①在1939年美國最高法院所審理的一樁案件中,用法蘭克福特大法官(JusticeFrankfurter)“毒樹之果”形容受到污染的證據,SeeNardonev.UnitedStates,308U.S.338,60S.Ct.266,84L.Ed.307(1939)。)但關于這項理論的起源則是1920年的朗伯訴美國案。②(②SilverthorneLumberCo.V.UnitedStates251U.S.385,40S.Ct.182,64L.Ed.319(1920)。)在該案中,聯邦執法官員非法搜查和扣押了被告的一批文件,后經法院命令,文件又返還給被告。檢察官通過大陪審團發出了扣押令,讓被告人交出這些文件。法院認為這個扣押令是無效的,其意見如下:
“禁止用某種方法取得證據的規定的最重要的核心不僅是不得在法庭上使用這些證據,而且是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使用這些證據。當然,這并不意味著這些證據成為神圣的和不可接近之物。如果它們是從另外一個獨立的渠道而獲得,它們可以像其他事實一樣通過證明程序。但是,由于政府的錯誤行為而知悉它們的情況,則政府不能利用自己的錯誤,從而提出所知悉的情況。”
以上語言有些繞口,其主要意思就是:政府方不能利用自己的錯誤行為而得到的信息,根據這種信息而得到的證據就是“毒樹之果”。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案件所確立的規則中,包含了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重要理解,即非法證據不僅是在法庭審判中不得用于對被告人定罪,而且在訴訟的其他過程中也不能使用。
《建議稿》認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應當排除的,該稿第33條寫道:“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具有可采性”。第35條寫道:“違反本法關于令狀主義要求的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可采性。”這些條文包括了對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的排除。但是,《建議稿》的作者又稱“毒樹之果”可以采納,這就為這些非法取證行為留下了生存的余地,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難以起到應有的遏制非法取證行為的作用。例如,如果用刑訊逼供的方式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依照該口供找到了其它證據,如果不排除這種證據,則刑訊逼供不能得到遏制。再如,在一次訊問中以刑訊逼供方式取得口供,在以后的訊問中不進行刑訊逼供,被訊問人也可能照上次的口供說,如果不排除以后產生的這些口供,只排除以刑訊逼供方式取證的那一次的口供,是不能制止刑訊逼供的,最多產生讓訊問人員再“以合法方式”問一次的效果。
本人認為,“毒樹之果”應當排除,但可以參考美國的有關做法,設置若干例外情況。
1、污染中斷(PurgedTaintException)
該例外適用的情況指在發生了非法取證情況之后,由于被告人任意的活動使最初的違法性中斷,而不再影響被告人活動之后所取得的證據,因為被告人出于自由意志的活動切斷了原來的非法行為與后來取得的證據之間的聯系。王申訴美國案①(①SeaWongSunv.UnitedStates371U.S.471(1963)。)可以說明污染中斷的情況。被告人王申被非法逮捕后,然后又被釋放了。在這以后,他又主動到警察機關投案并作了供述。他的供述本來是可以認為是“毒樹之果”的,因為如果被告人沒有第一次的被非法逮捕,則沒有后來他到警察機關投案并作供述的行為。但是,因為他自己的主動投案切斷了非法逮捕與他供述的聯系,中斷了其中的污染關系。后來,被告人又反悔并提出其供述是“毒樹之果”的辯護。最高法院否定了被告方的申訴,認為他的供述是合法的,沒有受到在這之前的非法逮捕的污染。
2、逐漸減弱規則(AttenuatedConnection)
在納登訴美國案②(②Nardonev.UnitedStates,308U.S.338,60S.Ct.266,84L.Ed.307(1939)。)中,最高法院認為,要禁止直接使用非法證據,但對于間接使用則可以容忍,即所謂逐漸減弱規則。也就是說,在有些情況下,“毒樹之果”的毒素已經大為減弱,從而可以使用。其實這是一個妥協的辦法。
3、獨立來源(IndependentSource)
這個例外指政府方所得到的信息是從另一個獨立的來源所獲得的,而不是依靠非法取得的證據為線索得到的。這種情況不適用證據排除規則。試舉一例③(③Statev.O‘bremski70Wash.2d.425,423P.2d.530(Wash.1967)。)說明。警察非法搜查了被告人的住房,發現了他誘拐了一名少女。法院認為,少女所作的關于被拐的證言不是“毒樹之果”,因為少女的父母幾天前就報案說少女失蹤,通過線人調查,警察已經知道少女在被告人家中。從這個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出,警察發現少女是有獨立的信息渠道的,并不是因為非法搜查才獲得的。
一、定性問題
當一個自然人、法人甚至國家或者國際組織向中國法院提起民商事訴訟時,法官面臨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定性問題,也就是國際私法中所謂識別問題,按我們通俗的理解和叫法,就是給案件定性,亦即給案件確定一個案由。因此,法官首先根據定性將案件正確地歸類到合適的法律領域,從而尋找和適用正確的管轄權規則、沖突法規則和實體法規則。關于案件的定性,對于一個國內民商事案件來說,一般不會發生太大的分歧;但對于一個涉外民商事案件來講,由于案件總是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域,而不同法域對同一事實的定性往往不同,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進行定性的結果往往不一樣。從司法實踐來看,絕大多數國家的法院一般適用法院地法定性,我國法院亦是如此;但有些法律行為和事實可能同時符合兩種法律規范的條件,即存在所謂法規競合的情況,常見的有合同與侵權的競合。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一般情況下,法院應該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即法官應根據當事人提起的訴因來識別,這也是大多數國家采取的做法。
二、管轄權問題
管理權問題就是我國法院在決定是否受理一起涉外民商事案件時,需要首先解決的問題。其解決的辦法須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找出合適的行使管轄權的根據。首先,要根據案件的事實進行定性。根據案件定性所確定的特定法律關系,看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是否表明我國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其次,法院在決定行使管理權時,必須查明沒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情況:①不涉及外國國家或財產,因為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②不涉及外國或國際組織的外交代表,因為外交代表享有特權與豁免。不過,對于外交代表享有的民事管轄豁免,我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兩個例外:一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二是外交代表在中國境內為私人利益從事公務范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的訴訟。也就是說,外交代表在上述兩類案件中不享有豁免權,我國法院有權行使管轄權。③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因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我國參加的1958年《紐約公約》,均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最后,法官要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判斷我國法院是否有適當的管轄根據。
三、沖突法適用問題
活動準備:有關擁擠的錄像三段,排隊禮儀歌的圖標、幻燈片、綠色卡紙、記號筆。
活動目標:1、感受集體活動中排隊的重要性和排隊等待帶來的方便和快樂。知道每月的11日是“自覺排隊日”,并了解數字“11”在排隊日中的含義。
2、敢于用多種形式,大膽表達解決擁擠的方式,養成自覺排隊的好習慣。
3、學習排隊的禮儀規則,做“排隊日的小小自愿者”和“排隊小標兵”,養成自覺排隊的好習慣。
活動重點:感受排隊等待帶來的方便和快樂,愿意養成自覺排隊的好習慣。
活動難點:學習排隊的禮儀規則。
活動過程:
一、導入活動
教師請幼兒自己搬取椅子并圍坐成半圓形,根據幼兒的擺放情況做適當的評價,引出“擁擠”的話題。
設計意圖:運用“自己擺小椅子”進行導入,引發幼兒擁擠現象,引出擁擠的話題,引導幼兒自己思考問題,有利于提高教學效率,也體現了知行做合一的原則。
二、組織幼兒討論交流平時觀察到的、發生在園內園外的擁擠現象。
設計意圖:聯系幼兒相關生活經驗,鼓勵幼兒積極發現生活中的擁擠問題。
三、觀看擁擠現象的錄像,組織幼兒討論,解決擁擠問題的方法。
1、組織幼兒觀看錄像――乘電梯,討論怎么幫助他們,讓他們不再擁擠?
2、游戲體驗:有秩序乘電梯。
3、引導幼兒體驗,有秩序地乘電梯的方便和快樂。
4、設疑:如果乘電梯遇到了老人、殘疾人、孕婦和抱小孩的人,應該怎么做呢?
設計意圖:運用視頻直觀形象性,增強幼兒學習的積極性和有效性。從表象到具體,縮短了幼兒與擁擠現象的認知距離。根據幼兒喜歡游戲的特點,采用體驗式的情境模擬游戲,讓幼兒在玩中學習解決擁擠問題。充分做到以幼兒為主體,讓幼兒在自主參與、自主選擇、自主體驗、自主發現、自我調整的過程中,學習解決擁擠問題,使孩子學得主動,獲得真正的發展。
四、組織幼兒觀看錄像――小朋友看展板,討論怎么幫助他們,讓他們不再擁擠。
設計意圖:順應幼兒喜歡討論的特點,運用此錄像引導幼兒討論用多種方法解決擁擠問題。錄像是發生在園內的事情,因此孩子有經驗,能積極參與討論交流,思考多種解決擁擠問題的方法。
五、錄像“取水彩筆”,讓幼兒了解生活中有很多人,想同時做一件事情時,就會不知不覺發生擁擠了。
設計意圖:運用此錄像,非常貼近幼兒的生活實際,能讓幼兒認識到:生活中,當人們都同時想去做一件事件的時候,不知不覺就會發生擁擠。擁擠是很容易發生的現象,因此需要人們時時去注意,使幼兒認識到排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六、組織幼兒討論:“喜羊羊”進城,它可能會遇到哪些地方需要排隊?如果不排隊會出現什么后果?
教師根據幼兒的回答出示相應的圖標,并即興創編三字經。
設計意圖:以禮儀標兵“喜羊羊”尋求幫助為形式,啟發幼兒進行發散思維,想象“喜羊羊”進城可能遇到的各種排隊需要,拓寬幼兒的思維,激發幼兒的積極性,增強活動的有效性。
七、豐富常識:知道11日是“自覺排隊日”。
1、提問幼兒為什么11日定為排隊日,鼓勵幼兒大膽表述自己的想法。
2、觀看課件了解數字“11”在排隊日中的含義和“排隊日標志”,鼓勵幼兒和家長參與“排隊日”志愿者活動。
3、了解排隊禮儀:《排隊歌》――不貼身不越線不扎堆不插隊不穿越不喧嘩
設計意圖:利用圖標解決難點,幫助幼兒形象直觀地理解禮儀規范的內容。豐富有關“排隊日”的常識,引發幼兒爭做志愿者和排隊小標兵的愿望,激發幼兒學習排隊禮儀的積極性,并愿意在平時做到自覺排隊。體現社會教育既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服務生活的原則。
八、情景體驗,領取獎品“綠色的卡紙”,引導幼兒自覺地進行排隊,內化自己的認識和理解。
設計意圖:通過領取卡紙,讓幼兒實踐排隊禮儀。活動不但注意授之以知、曉之以理、而且更做到動之以情、導之以行,使孩子在活動過程中得到完整的、富有實效的教育。
延伸活動:1、設計排隊圖標:引導幼兒根據生活中的擁擠現象,設計相應的圖標,提醒小班、中班的弟弟妹妹和其他需要提醒的人。啟發引導幼兒大膽地用繪畫的方式思考、表達更多需要的排隊的地方以及排隊的禮儀,并組織幼兒將設計好的圖標貼到各個需要排隊的地方。
設計意圖:幼兒有一百種語言,讓孩子用最喜歡的繪畫形式設計圖標,解讀排隊禮儀的規則,可以使幼兒感受到自主制訂、自主遵守、自主發展的愉悅,變“老師讓我這樣做”為“我想這樣做”。
2、玩排隊禮儀棋:在玩中鞏固強化對排隊禮儀的認識。
3、小手牽大手活動:11月11日,在老師的組織下,設計排隊日的徽章和海報,開展爭做排隊日小志愿者的活動。
4、禮儀體驗館:讓幼兒扮演各種角色,去體驗模仿在不同的公共場所,如超市、醫院、小吃部等應該做到的“六不”排隊禮儀。
設計意圖:順應孩子的認知特點和規律,結合一日常規活動、游戲活動、小手牽大手活動,將排隊教育做到常態化、游戲化、共育化,真正促進幼兒排隊習慣的養成。
教后反思:在幼兒園進行排隊禮儀規則的教育是很重要的,需要一點一點地養成,排隊的意識轉化為行為,并成為習慣。《綱要》強調讓幼兒自主學習,這對排隊規則教育提出了挑戰。我認為最重要的是遵守“起點低、方法活”的教育原則。
活動中我把握好三個基本點:
一、活動源于生活。杜威說過:“教育即生活,學校即社會”。本次活動擬定了三條目標:
目標一:感受集體活動中排隊的重要性和排隊等待帶來的方便和快樂。知道每月的11日是“自覺排隊日”,并了解數字“11”在排隊日中的含義。
目標二:敢于用多種形式,大膽表達解決擁擠的方式,養成自覺排隊的好習慣。
目標三:學習排隊的禮儀規則,愿意做“排隊日的小小自愿者”和“排隊小標兵”,養成自覺排隊的好習慣。
二、過程注重體驗。社會活動難組織,說教對于年幼的幼兒蒼白無力,我采用體驗式的情境,讓幼兒通過游戲演繹真實的生活情境,使活動生動有趣,讓幼兒在玩中學、自主學。
我通過讓幼兒參與討論、課件《排隊禮儀歌》的播放、小朋友相互解答、朗誦《排隊禮儀歌》等,讓幼兒學習排隊禮儀。活動中采用多種策略反饋幼兒、肯定幼兒,對幼兒進行正面的鼓勵。
三、經驗注重鞏固。排隊禮儀規則的學習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生活中加以鞏固練習,慢慢讓排隊禮儀規則化為行為并轉化為習慣。因此,教師設計了“設計排隊圖標”,讓幼兒感受自主制訂、自主遵守規則、自主發展的愉悅。讓孩子用喜歡的方式――繪畫,解讀對排隊規則、排隊需求的理解。
“玩禮儀棋”,讓孩子們在喜歡的棋類游戲中,鞏固排隊禮儀。
“禮儀體驗館”讓孩子們在多樣的場景中練習排隊禮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