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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查封申請書優選九篇

時間:2022-03-04 18: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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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長春房產登記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房屋登記包括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其他登記。

本條例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地產抵押權、地役權等房地產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房屋登記工作。

市、縣(市)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房屋登記的日常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登記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屋登記,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登記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審核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予以登記。

第七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八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依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的;

(二)經公證的繼承、遺贈、贈與、買賣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有本條例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的;

(五)房屋滅失的;

(六)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協議離婚分割房屋權利的,權利人可以憑離婚證書、民政部門備案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單方申請房屋登記。

第九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

按份共有的單個共有人可以就處分本人所擁有份額單獨申請房屋登記,但應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監護人為父母的,應提交戶籍證明;監護人為人民法院指定的,應當提交法律文書;監護人為以上兩種情形之外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監護證明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參照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并提交身份證明。申請人提交的證明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自然人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委托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登記的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單位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備的,登記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日為受理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備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并一次性書面告知補正要求,材料補齊日為受理日。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經詢問登記后,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實際所有權人,再辦理該房屋相關登記時不再審查是否存在共有人。

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五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并將查看結果予以記載: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國有土地范圍內為三十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為六十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四)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為三個工作日;

(五)異議登記為一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經登記機構審核符合登記規定的,應當將規定的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記載日為登記日;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九條 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填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預告登記、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申請共有房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簿、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注明共有字樣。

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二十條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設定抵押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抵押登記證明,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預購商品房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預購商品房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記載的內容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應當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十五日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權利人申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同時作廢。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換發前,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記機構直接登記:

(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

(二)依法沒收歸國家所有的;

(三)人民法院裁判歸國家所有的;

(四)房屋權利人申請放棄房屋所有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沒收決定或者裁判的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登記機構。

登記機構直接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規劃許可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被依法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權利的;

(五)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權屬內容與權利來源證明材料不一致的;

(六)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八)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房屋拆遷凍結期限內的繼承、初始登記、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房改售房、企業改制等情形準予登記。

第二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共服務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

(二)贈與、繼承、接受遺贈;

(三)房屋分割、合并;

(四)以房屋出資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者破產;

(六)劃撥;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一)因買賣、互換、分割、合并、抵債、以房屋出資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相關的合同。因拍賣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還應當提交拍賣成交確認書;

(二)因贈與、繼承和遺贈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批準文件;

(四)因劃撥致使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批準劃撥的文件;

(五)其他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

(六)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

第三十條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依法建造的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房屋權利已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

(三)依法改變房屋面積、層數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房屋用途依法改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姓名改變證明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名稱改變證明文件;

(二)房屋面積、層數改變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和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三)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

(四)房屋用途改變的,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因房屋拆遷申請注銷登記的,拆遷人應當自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拆遷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手續。

第三十五條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依據、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第三十六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

(六)土地使用權證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獨立成幢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可以不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

第三十七條 以在建房屋設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土地使用權證明;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 已經登記的在建房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房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五條 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最高額抵押合同;

(六)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登記,除應當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十八條 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九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條 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依據、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三節 地役權登記

第五十三條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登記。

申請地役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設定地役權的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將地役權合同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 預告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的;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當事人在辦理相應房屋登記時,應當同時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第五十七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 其他登記

第六十一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申請更正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申請更正登記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屋權利的,有關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書面同意的證明。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二條 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書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六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關系人不能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文件,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有關內容侵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申請異議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條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五條 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能提交起訴、仲裁已受理的證明材料的,異議登記失效。登記機構應當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十六條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提請訴訟、仲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仲裁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被注銷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八條 司法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證明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下列房屋進行查封或者預查封時,登記機構應當協助辦理查封登記或者預查封登記:

(一)被執行人已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四)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依法對房屋進行查封、預查封前,人民法院應當向登記機構查詢該房屋的權屬及相關信息。

第七十條 對登記機構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房屋的登記申請,尚未記載于登記簿的,可以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已記載于登記簿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查封、預查封的房屋不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或者查封、預查封的房屋權屬相關內容與登記機構記載的房屋權屬內容不一致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解除查封、預查封或者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輪候查封效力消滅的,登記機構應當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第四章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七十一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其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三條 登記機構受理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的,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七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

第七十五條 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六)房屋所有權證書;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六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房地產權利但未及時申請登記,導致登記機構仍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內容辦理登記,造成其損害的,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八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因當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交錯誤、虛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權利人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八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具有獨立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同時廢止。

房屋登記計費方式1、房屋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屋權屬依法進行各類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2、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3、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并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4、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

第2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

第六章

第九十四條房屋登記簿的內容和管理規范,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3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

第六章附則

第九十四條房屋登記簿的內容和管理規范,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十六條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4篇

一、被擔保債權對抵押權轉移的影響

抵押權是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作為典型的擔保物權,基于債權與抵押權的主從關系,決定了抵押權隨債權轉讓而轉讓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擔保法》第五十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抵押權的產生和存在,都必須以被擔保債權的產生和存在為基礎,只有當主債權發生轉讓時,才會產生抵押權轉移。

二、實踐中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把握

抵押權轉移涉及的是抵押權主體的變化,《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更是將抵押權變更和轉移的情形嚴格作了區分。其第六十八、六十九條明確規定抵押權利變更的情形主要是對于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變更;債務履行期限變更以及抵押權順位變更,等等。因此,不動產抵押權的變更其權利主體不會發生改變,只是客體內容發生改變。而因主債權轉讓導致抵押權轉讓的,即抵押權人發生變化的,當事人可以持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被擔保主債權的轉讓協議、債權人已經通知債務人的材料等相關材料,申請抵押權的轉移登記。以上規定為工作人員如何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指明了方向,但還有以下幾個方面需予以把握。

1.抵押權轉移登記申請主體問題

在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時,除主債權轉讓人(即原抵押權人)和受讓人(現抵押權人)外,是否需要抵押人(債務人)向登記機構提出申請,曾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需要主債權轉讓人(原抵押權人)、受讓人(現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債務人)三方申請才能辦理。理由是抵押人是原抵押權首次登記的申請人,抵押權利發生轉移后,抵押人也需知曉并提出轉移申請后才能登記。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通過確定債權轉讓人履行通知義務,保證因此產生的抵押權轉移登記合法。另一種觀點認為,抵押權轉移登記作為一種權利進行轉移登記,應由原權利人與受讓人共同提出申請即可。理由是《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時,只要求“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提交相關材料,并未要求其他人申請。筆者認為,從法理分析,抵押權轉移只發生在原債權人和現債權人雙方,抵押權的轉讓是主債權轉讓人將其所享有的抵押權隨主債權轉給新的債權人,而抵押權的客體和內容均不發生變化。因此,主債權轉讓人(原抵押權人)有權處分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不受抵押人(借款人)意志的約束,也體現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則。因此,后一種觀點較妥,而且《不動產登記操作指南(征求意見稿)》15.3.2中也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申請主體作出了規定:抵押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抵押權人和該抵押權的受讓人。

2.最高額抵押權的轉移登記問題

和一般抵押權不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不是某個特定的債權,而是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引發的是一定期間內債權連續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最高額抵押權中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1)當事人約定原抵押權人與受讓人共同享有最高額抵押權的,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的轉移登記。此情形針對的是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發生的最高額抵押權轉移。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此情形除提供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從方便申請方和登記機構出發,此證明材料可為主債權轉讓人(原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債務人)關于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且確定的書面聲明(包括債權未確定;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債務人和抵押人一直正常經營,未破產、未被撤銷等)。

(2)當事人約定受讓人享有一般抵押權、原抵押權人就扣減已轉移的債權數額后繼續享有最高額抵押權的,應當申請一般抵押權的首次登記以及最高額抵押權的變更登記。例如,A銀行與B企業簽訂一份授信協議,該協議約定:A銀行在2014年1月2日至2016年1月2日兩年的時間內,向B企業提供最高不超過800萬元人民幣貸款。之后A銀行又與B企業簽訂協議,約定B企業以其價值1000萬元的房屋一棟向A銀行設定最高額抵押擔保。協議簽訂后,A銀行分別于2014年1月4日、2015年6月1日向B企業發放了100萬元、300萬元共兩筆貸款,如果A銀行在2015年7月1日將第二筆貸款即300萬元的貸款債權轉讓給C銀行時,若當事人約定C銀行對該筆300萬元貸款享有一般抵押權、A銀行繼續享有剩余最高額抵押債權的,那么A銀行享有的最高額抵押權并不隨同轉讓給C銀行。這時,C銀行應申請300萬元貸款的一般抵押權首次登記,而A銀行則申請剩余5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3)當事人約定原抵押權人不再享有最高額抵押權的,應當一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以及一般抵押權轉移登記。舉個例子,A銀行在一套房屋上設有最高額抵押權,2015年12月該房屋被法院查封。A銀行便和B銀行商定,自愿把最高額抵押權隨同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并轉讓給B銀行。那么,在法院仍對房地產查封的狀態下,抵押權轉移登記還能否辦理呢?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設有最高額抵押權的房地產一旦被人民法院查封,抵押權人的債權便確定了。《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不再增加。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而對房地產的查封,是為了在一定期限內剝奪被執行人對房地產的處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五條也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因此,抵押權的轉移登記并不會影響到法院的強制執行。筆者認為,房地產在被法院查封即債權確定以后,當事人及原抵押權人便不再享有最高額抵押權,此時該已被特定的債權轉讓時,一般抵押權當然也隨之轉讓。此情形應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三款中“當事人約定原抵押權人不再享有最高額抵押權的,應當一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及一般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規定,由當事人、原抵押權人及受讓人一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以及一般抵押權轉移登記。當然,引起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被確定的事由除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外,還有其他一些情形: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沒有約定債權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兩年后請求確定債權;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比如在連續的借款交易中借款人的嚴重違約致使借款合同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被解除);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等。發生上述情形后,登記機構都應根據情況先辦理最高額抵押確定登記,再辦理一般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5篇

河北省土地登記細則最新版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登記行為,維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土地登記,應當遵守本辦法。

林地、草原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分別依照森林、草原、漁業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土地登記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

進行土地登記,當事人應當依法向土地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但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登記造冊,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六條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

宗地,是指被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第七條設區的市和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登記轄區內統一的土地登記簿。

土地登記簿是土地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土地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土地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土地登記簿應當加蓋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的印章或者土地登記專用章,并永久保存。

第八條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簿等土地登記資料應當按規定填寫,并如實記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土地登記資料、土地權利證書。

第九條本省實行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從事土地權屬審核和登記審查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登記上崗證書。

第二章土地登記申請

第十條土地登記依當事人申請進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三)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四)因人民政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六)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名稱、地址或者用途變更登記;

(八)土地權利證書的補發或者換發;

(九)其他按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第十二條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三條集體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土地登記;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申請土地登記;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土地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由依法享有該宅基地使用權的當事人申請登記。

第十四條省直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的省屬事業單位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申請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省國土資源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城鎮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的土地使用權由其經營管理單位申請登記。經營管理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具備法人資格的上級主管單位申請登記。

第十六條與地表土地使用權分離的經批準獨立使用的地上或者地下空間,可以由當事人單獨申請地上、地下空間的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七條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來源依據、證明等材料,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一并提交共同使用該宗土地的合同或者其他材料;

(四)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程要求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五)地上附著物的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前條第四項規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經地籍調查獲得。

在進行地籍調查時,當事人和相鄰利害關系人應當共同在現場指認擬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界線。相鄰利害關系人無正當理由未到現場指認土地權屬界線或者拒絕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的,負責地籍調查的單位可以根據有關地籍資料、現狀界址及當事人指認的土地權屬界線,確定擬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界線,并以書面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的方式通知相鄰利害關系人。相鄰利害關系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按地籍調查結果認定擬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界線;提出異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土地權利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申請辦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委托人申請進行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申請土地登記提交的材料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應當提交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登記申請,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轄區的,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補充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補充;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不能當場更正、補充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更正、補充的全部材料;

(三)申請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規定更正、補充并提交全部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人的土地登記申請。

第三章土地權屬審查與注冊登記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后,應當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也可以根據登記工作需要對相關土地進行實地查看。

第二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審查確認后,按規定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審查意見,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對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等其他土地權利登記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審查確認后,直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土地登記:

(一)土地權屬存在爭議的;

(二)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三)未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的;

(四)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五)土地權利依法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限制的;

(六)申請登記土地的使用用途與原批準用途不一致的;

(七)依法不予辦理土地登記的其他情形。

不予辦理土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本行政區域的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的土地進行總登記。

在進行土地總登記30日前,應當向社會通告。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權利初始登記:

(一)依法以劃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家授權經營等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二)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三)依法使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

(四)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興辦企業的;

(五)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

(六)在土地上設定地役權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法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一)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

(二)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

(四)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或者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六)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

(七)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

(八)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在國有土地上依法開發銷售的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統一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業主的土地權利分割變更登記。因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有關單位破產、解散等原因不能統一辦理或者業主選擇自行辦理土地權利分割變更登記的,業主可以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和身份證明材料直接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利分割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直接辦理土地權利注銷登記: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

(二)農民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關事實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權利注銷登記:

(一)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

(二)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未按前款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辦理,并交回土地權利證書;逾期不辦理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注銷公告,公告期滿后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的,除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直接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三十三條土地登記注銷后,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注明,并經公告后廢止。

第三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有錯誤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更正登記,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換發或者注銷原土地權利證書手續。當事人逾期未辦理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原土地權利證書廢止。

更正登記涉及土地權利歸屬變化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更正登記結果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和證明土地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更正登記。利害關系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土地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證明文件和證明土地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更正登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材料審查核實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更正登記。

第三十六條利害關系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申請更正登記,但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異議登記。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異議登記申請后,對符合異議登記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異議登記證明,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

異議登記期間,未經異議登記申請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簽訂土地權利轉讓協議后,可以按雙方約定,并持土地權利轉讓協議,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預告登記。對符合預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當事人頒發預告登記證明,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

第三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土地使用權查封或者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將土地查封或者預查封情況記載于土地登記簿。

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預查封登記失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直接辦理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土地登記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失職造成登記工作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在填寫土地登記資料時弄虛作假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土地登記或者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辦理土地登記的;

(四)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土地登記費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條偽造、涂改土地權利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偽造、涂改的土地權利證書,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可在賠償后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造成登記錯誤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更正或者注銷登記,并對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屬于經營活動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登記費。

第四十四條土地登記中依法需要向社會公告的,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或者政府網站上進行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法律、法規、規章對公告期限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施行。1996年3月2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土地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土地登記的特點1.強制性。當事人的土地權利必須依法登記,未登記的土地權利不受法律保護并可視情節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2.公信性。土地登記是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是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制定程序對土地權屬、面積、用途等進行審查、批準,并注冊登記、頒發土地證書的法律程序從而保證了土地登記的真實可靠。

第6篇

關鍵詞:商品房;預抵押;商業銀行;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2(5)-0042-04

預抵押登記是《物權法》中規定的預告登記制度的一種,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物權,在商品房未取得產權證書前,因借款人(購房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需要而設定的非正式抵押登記,其目的旨在防范一房多貸。對于個人住房貸款,目前商業銀行的普遍做法是:借款人(購房人)與商業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同時,簽訂《抵押合同》,以借款人所購商品房為抵押物。但鑒于該商品房尚未取得產權證書,因此,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預抵押登記,待商品房取得完整的產權證書后,再辦理正式抵押登記。在預抵押至正式抵押登記之間的還款期限內,為防止借款人違約,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還會與借款人和銷售商品房的開發商簽訂擔保協議,要求開發商在房屋產權證書辦理完畢之前,對借款人(購房人)的該筆個人住房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俗稱階段性擔保。在這個過程中,看似商業銀行已經為貸款采取了“人保”及“物保”等多重有效措施,但在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仍面臨著對預抵押房屋能否行使優先受償權、能否配合開發商單方撤銷預抵押登記、能否要求借款人承擔預抵押登記費用、預抵押商品房被查封等諸多風險,亟需商業銀行給予足夠重視。

一、預抵押登記制度概述

預抵押登記制度是德國民法學者在中世紀創設的,后來陸續被瑞士、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理論所吸納,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的物權制度。該制度是預告登記制度的一種,是指通過對涉及在建工程等不動產的抵押合同進行預告登記,賦予其公示力,以保護將要取得抵押權的合同當事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一)我國法律有關預抵押登記的規定

預抵押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并不是一個明確的概念。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以預購商品房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1、預購商品房;2、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3、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我國的預抵押登記是指為保全關于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將此權利進行的登記,使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將來本登記的實現。

(二)預抵押登記的性質

對于預抵押登記的性質,在國內法學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觀點:一是請求權保全制度說:該觀點認為預抵押登記不是設定物權,而是以保全不動產物權變動請求權為目的的具有物權效力的法律手段。二是準物權說:該觀點認為預抵押權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或稱之為準物權。三是債權物權化說:該觀點認為預抵押權綜合了物權和債權的特性,預抵押登記使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具備了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因為預抵押權乃是基于其物權的本質才被規定在《物權法》中的,同時,其又具有債權的請求特性。但不論學術界對預抵押登記性質的界定如何,都無法掩蓋其保護合法的、可期待權人利益的目的。

(三)預抵押登記的效力

預抵押登記的效力在整個預抵押登記制度中處于核心地位。我國預抵押登記制度僅規定了預抵押登記后請求權的權利保全效力:即預抵押登記后,未經預抵押權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但在國際上實行預抵押登記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普遍認為預抵押登記應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效力:1、權利保全效力,即預抵押登記后,未經預抵押權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行為無效。2、順位保全效力,即當預抵押登記推進到本登記時,不動產權利的順位不是依本登記的日期確定,而是以預抵押登記的日期來確實的。3、破產保護效力,即在相對人破產,但請求權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履行條件并未成就時,預抵押權人可以將作為請求權標的的不動產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從而使該請求權具有對抗其他債權人、優先于破產債權的效力。4、預警效力,即通過預抵押登記使得第三人認識到預抵押權人日后成為本登記權利人的可能性,從而不敢為妨害預抵押登記所保全的權利(或權利順位)的行為,而且,也不能以不知預抵押登記為由進行抗辯。

(四)預抵押登記的意義

我國法律設立預抵押登記制度具有以下兩方面的意義:一是保護預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通過不動產登記機關對預抵押事實進行登記,可以對抵押人任意處分抵押物的權利進行限制,當抵押人不能履行約定義務,抵押權人依照規定可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二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預抵押登記作為一種具有公信力的公示手段,經過登記可以向社會公眾宣告不動產已經抵押的事實,從而達到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二、商業銀行因預抵押登記面臨的風險

典型案例:自然人李某與A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向B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為了防止違約,B銀行在與李某簽訂了《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后,又同其簽訂了《抵押合同》,并向抵押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了商品房預抵押登記,李某承擔了登記費用80元。隨后,B銀行又與A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李某失蹤,造成貸款逾期。B銀行在追索欠款過程中了解到:李某因與他人的經濟糾紛,導致預抵押的房屋被C法院預查封。因聯系李某未果,B銀行遂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A公司認為:該房屋已辦理預抵押登記,其承擔的也僅是保證責任,根據“物保優于人保”原則,B銀行應首先主張預抵押權。鑒于此,B銀行向法院申請行使預抵押權,但法院認為:該抵押登記只是預抵押,非正式抵押,且抵押物處于查封狀態,因此無法通過法院執行直接行權,必須另案。數月后,因房價上漲,A公司希望回購該房屋。經協商,B銀行扣劃了A公司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替李某歸還了欠款。隨后,B銀行向抵押登記部門出具了撤押通知,預抵押權解除。半年后,李某出現,并提訟,要求法院判令:1、A公司回購房屋的行為和B銀行單方撤銷預抵押的行為無效。2、B銀行向其退還辦理預抵押登記的費用80元。3、兩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

此案即是涉及商品房預抵押登記的典型案例。其中,商業銀行面臨著預抵押權如何實現、能否單方撤銷預抵押、預抵押物的查封及預抵押登記費用的承擔等多重風險。

(一)商業銀行能否行使預抵押權的風險

如上述案例所述,在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中,如借款人違約,銀行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時,如果此時預售商品房抵押僅進行了預抵押登記而尚未辦理正式抵押登記,銀行是否能行使預抵押權?這在我國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看法。如2010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印發〈關于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理解〉的通知》(浙法民二[2010]15號)中指出:“按揭購房法律關系涉及銀行、購房人、房地產開發商三方,其中購房人與銀行之間存在抵押借款關系。與現房抵押不同,按揭購買期房的抵押登記應屬于物權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不動產預告登記,在按揭購房人取得房屋產權證并辦理正式的抵押登記之前,銀行的抵押權尚未確立,當按揭購房者斷供違約時,銀行有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銀行對抵押期房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應等期房變現房后辦理正式的房屋抵押登記,并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以抵押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房屋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此通知規定:作為預抵押權人的商業銀行并無優先受償權,其只能等待抵押物從期房變成現房,并且辦理正式的抵押登記后,方能就該房屋主張優先受償權。但是,統計數據顯示:大多數個人住房貸款形成逾期的原因,皆是因為商品房爛尾或無法辦理產權證書所致,且此時開發商均處于資不抵債情況。如法院必須要求預售商品房變成現房,并辦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記之后,方能主張優先受償權,那么,我國商業銀行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業務將面臨巨大的金融風險。

(二)商業銀行單方撤銷預抵押權的風險

在商業銀行追索債務的過程中,只要開發商履行了還款責任,則借款人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即告終結,而開發商則享有了就所還貸款向借款人(購房人)追償的權利。但此時商品房已預售給購房人,并也辦理了預告登記,那么此時開發商享有的債權與購房人可期待的所有權能否相互抵消呢?原先的預抵押登記是否無需作為抵押權人的商業銀行出具任何證明即告自動失效呢?縱觀《擔保法》、《物權法》及《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此均無明確規定。

(三)預抵押房屋被預查封的風險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種常見情況,即預抵押給商業銀行的商品房,因為抵押人或開發商的其他訴爭,導致該商品房被預查封,如在此預查封期間,商業銀行欲行使預抵押權,應如何應對風險?依據《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可知,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根據此規定,設定了預抵押權的商品房也可能因為抵押人的非涉及本抵押主合同關系的其他訴爭使得該房屋成為被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的標的物,從而給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并辦理了預抵押登記手續的貸款銀行造成一定的風險。

(四)預抵押登記費用承擔的風險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如果購買的是預售商品房,則在整個購房過程中,有兩處環節會產生抵押權登記費用:一是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在辦理按揭時,與貸款銀行共同申請辦理商品房預抵押權登記,此時產生一次登記費;二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購房者需要與貸款銀行共同申請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此時又產生一次登記費。目前,商業銀行的普遍做法是:兩次登記費用均由抵押人(即貸借款人或購房人)承擔。但隨著近兩年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服務和收費的不斷質疑,由此產生的風險也越來越大。

三、商業銀行防范預抵押登記風險的措施

預抵押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將會面臨各種各樣層出不窮的問題,作為最常見的預抵押權人--商業銀行,風險與收益共存。因此,商業銀行應時刻認清法律關系,合理合法規避風險,確保預抵押權及其衍生的優先受償權不被侵蝕。

(一)行使預抵押權的風險防范

《物權法》既然規定了預抵押制度,那么其根本目的無非是為了保護正常的社會經濟和金融秩序,維護購房人和放貸商業銀行的正當利益。一旦抵押人違約,首要的救濟措施就是依據《抵押合同》行使預抵押所賦予的優先受償權,只是鑒于抵押物的狀態為在建工程,沒有正式的產權證書,就否定了商業銀行的抵押權人的地位,是片面和不公正的。正是基于商品房的在建狀態,作為購房人才對其享有可期待的所有權,為了保護這種期待權,防止一房多賣,《物權法》明確了預告登記制度;同樣,仍然是為了保護后繼的放貸銀行的可期待的抵押權,防止一房多貸,《物權法》又明確了預抵押登記制度。因此,商業銀行對即便是在建工程的商品房仍然享有不可動搖的抵押權,可據此優先受償。而且,《擔保法》也規定:抵押權設定后,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也是抵押權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權人若無此權利,抵押權將失去存在的意義。因此,作為商業銀行,可在訴訟中向受理法院詳細闡明這一法理關系,明示作為預抵押權人享有的處分抵押物的權利,確保優先受償權可以順利主張。

(二)單方撤銷預抵押權的風險防范

從法理上分析,簽訂《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商業銀行和購房人,因此,解除該合同主體依然也只能是商業銀行和購房人。同時,無論辦理預抵押登記還是正式的抵押登記,均需要商業銀行和購房人一起向登記部門共同申請,那么撤銷抵押時,操作程序依然需要作為抵押人的購房人向登記部門申請,由作為抵押權人的商業銀行確認后,方可撤銷。如果商業銀行單方申請撤銷抵押,一是登記部門不接受,二是如抵押人與他人存在糾紛,商業銀行將難辭其咎。因此,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如何在充分保護債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少支出,并有效提高辦事效率,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根據目前的實踐經驗,最穩妥的做法莫過于:通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解決問題。具體做法為:無論是購房人、開發商、商業銀行或與購房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任何一方以訴訟方式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商業銀行在訴訟中均應堅持以下觀點:即請求人民法院務必在《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法律文書中寫明:商業銀行在全部貸款結清后,應向房屋預抵押登記部門出具《同意撤銷抵押申請書》,撤銷爭議房屋的預抵押登記。如人民法院不愿將此明確,而僅在相關法律文書中表明:由購房人配合辦理撤銷預抵押手續。那么。商業銀行則不能主動撤押,只能要求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由法院執行部門直接去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撤押手續。但此時商業銀行仍然面臨風險,必須嚴密跟蹤執行程序,避免在貸款未全部清償的情況下,預抵押權被強制撤銷。

(三)預抵押物被查封的風險防范

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來看,查封僅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普通的強制措施,其目的主要是為了限制抵押人處分該房屋的權利,并不能限制優于抵押人權利的預抵押權人的權利。換言之:如果在法院查封期間,出現了預抵押權人需要行使預抵押權的情形時,預抵押權人仍然依法享有將抵押物以法定方式變現,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只是此時由于存在法院查封,如果預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后仍有余款,則此部分余款不能直接歸還抵押人,而應作為抵押人的財產對抵押人的其他落后于預抵押權的債權進行清償。同時,對于同一房屋上設立的兩個預抵押權,則先登記的優于后登記的,在執行時亦有順位上的區別。因此,預抵押的房屋被查封,并不能成為法院拒絕執行預抵押權的充分理由,一旦出現法院拒不執行的情況,應立即啟動復議或異議程序。

(四)預抵押登記費用承擔的風險防范

根據2008年4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的《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24號)第五條明確,“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據此規定,因預抵押登記產生的費用,只能由預抵押權人——貸款銀行來承擔。但現實中,各家銀行無一例外均是約定由借款人(購房者)繳納,如果根據上述規定,則必須由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來承擔。尤其是2012年以來,國家發改委等監管部門加大了對商業銀行各項收費的檢查力度,因此,商業銀行應立即著手改變現有做法,有效防止投訴或違規等聲譽風險。

參考文獻

[1]房紹坤,呂杰.創設預告登記制度的幾個問題[J].法學家,2003,(4):25-28。

[2]勞曉潔.淺議我國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模式重構.新浪博客,2011-8-23。

[3]歐陽青東.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基于特殊性的再均衡[J].南方金融,2013,(3):88-92。

[4]羅慧連.正確認識物權法確立的預告登記[J].十堰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7,(6):33-35。

[5]王澤鑒.民法物權[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The Analysis on the Risk Preven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from the System of Pre-registration of Mortgage of Commercial Houses

REN Ying

(Shaanxi Provincial Branch of China Construction Bank,Xi'an Shaanxi 710002)

第7篇

20xx年安徽省融資擔保公司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運行,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融資擔保行業扶持政策體系,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省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融資擔保扶持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分散和處置機制,推動建立融資擔保公司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風險分擔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負責監督管理融資擔保公司的部門(以下統稱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五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股東;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具備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連續經營融資擔保業務兩年以上;

(二)撥付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50%;

(三)近兩年無違法經營記錄;

(四)擬任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符合任職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和其他組織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自然人股東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

(三)近三年財務狀況良好并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省監管部門審查批準、頒發經營許可證。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申請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載明擬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股東或發起人會議有關公司設立、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監事的決議,以及章程草案;

(三)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及關聯關系;

(四)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五)擬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六)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七)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監管部門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營運資金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近兩年向監管部門報送的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

(三)營運資金證明材料;

(四)監管部門出具的近兩年無違法經營記錄的證明;

(五)擬任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證明;

(六)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條件的證明資料。

第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經批準可以經營下列融資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信用證擔保;

(四)金融產品發行擔保;

(五)再擔保;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融資擔保業務。

第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經批準可以兼營下列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財產保全擔保等非融資擔保業務;

(二)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物流監管等中介服務;

(三)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持股20%以上的股東、業務范圍,跨設區的市遷移住所,分立或者合并,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向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公司住所、持股5%以上20%以下的股東、分支機構營運資金,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向省監管部門委托的設區的市監管部門提出申請。更換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應當報省監管部門審查其任職資格;更換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報省監管部門委托的設區的市監管部門審查其任職資格。

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監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監管部門應當予以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變更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5日內,由省監管部門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 首次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

融資擔保公司及分支機構需要延續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經營許可決定的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監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延續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省監管部門批準,并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及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或者開展融資擔保業務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其營業執照后,原批準機關注銷其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經營和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建立健全擔保項目評審、保后管理、追償處置等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資產質量、資金運用、準備金、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第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風險管理部門、合規審查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經濟、金融、法律等相關專業資格,并具有三年以上相應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除金融產品發行擔保以外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除金融產品發行擔保以外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貸款擔保和金融產品發行擔保等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30%。

第二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近兩年監管評價和信用評級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可以適當放寬其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占凈資產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15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對近兩年監管評價和信用評級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可以適當放寬其他投資占其凈資產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35%。融資擔保公司出資設立或者參股其他融資擔保公司,可不受投資比例限制。

其他投資主要用于股票二級市場以外的股權、經營性房地產、信托和基金投資,以及委托銀行貸款。

融資擔保公司持有的固定資產凈值超過同期凈資產10%的部分,計入其他投資。

在計算融資擔保公司擔保放大倍數、集中度等風險指標時,應當將其他投資總額從其同期凈資產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

第二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涉及跨設區市的,應當向當地監管部門和被擔保人所在地監管部門備案;發生重大風險的,被擔保人所在地監管部門應當參與風險處置工作。

融資擔保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于30日內報當地監管部門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發放貸款;

(二)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資金;

(三)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提供擔保;

(四)受托發放貸款或受托投資、理財;

(五)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

(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單位或者個人借款等途徑增加營運資金。

融資擔保公司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擔保公司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制度,并與司法機關、工商等部門建立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七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對其經營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擔保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二十八條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計賬簿、文件、資料;

(二)檢查融資擔保公司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復制有關數據和資料;

(三)詢問融資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經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經營可能產生重大風險的,監管部門應當約見其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提示防范風險。必要時,建議其調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將有關經營風險情況向債權人通報。

第三十條 市、縣(區)監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擬申請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進行投資、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審慎經營規則、風險控制、法律法規等業務輔導,出具輔導報告。

第三十一條 建立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評價制度。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合法性、風險性進行評價。監管評價結果作為審慎經營管理的依據。

征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擔保公司信用信息接入國家和省信用信息平臺,為融資擔保公司查詢被擔保人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鼓勵融資擔保公司進行信用風險評級,提高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的信任度。

第三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及時向市、縣(區)監管部門報告簡要情況,24小時內報告具體情況;市、縣(區)監管部門根據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等情況,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對可能影響地區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省級監管部門應在事件發生24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

前款規定的重大風險事件包括:

(一)融資擔保公司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融資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擔保代償或者投資損失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

(三)融資擔保公司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致使其資金流動困難,或者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

(四)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

(五)發現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者主要股東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六)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七)融資擔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在連續3個月內有一半以上辭職的;

(八)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審批融資擔保公司及分支機構的;

(二)違法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違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未及時報告或者處置重大風險事件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由縣級以上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公司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由縣級以上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辦理變更手續擅自變更的;

(三)超出批準經營范圍開展業務的;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核準資格任職的;

(五)阻礙或者拒絕監管部門實施現場檢查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者向監管部門報送文件、資料、統計數據的;

(七)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放貸款的;

(二)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資金的;

(三)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提供擔保的;

(四)受托發放貸款或受托投資、理財的;

(五)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的;

(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單位或者個人借款等途徑增加營運資金的。

第8篇

關鍵詞:房屋抵押;登記;問題

在各種擔保中,抵押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擔保方式,被稱為“擔保之王”,抵押以不轉移標和物的占有為特征,不妨礙抵押人的正常使用收益,又為抵押人融通了資金,對于抵押權人來說,抵押為所擔保的債權增加了安全性,符合各方利益,因此被人們所廣泛采用,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抵押也隨之得到了發展,目前抵押已成為最普遍最活躍的一種融資方式,本篇文章提出一些房屋抵押登記中應注意的問題,以便日后我們面對房屋抵押登記問題時能夠有效的處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一、對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的身份進行充分核實

第一,要對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身份的合法性進行核實,確保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核實方式可以選擇對登記人的身份證件、戶口所在地以及登記人的結婚證進行核實。第二,對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身份的一致性進行審核,審核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身份信息是否與申請材料、登記薄記載一致。第三,要求抵押人以及共同抵押人到場申請抵押登記,避免由信貸員全權,確保主體的真實合法性。第四,安裝身份證讀卡器查驗身份證真偽,有條件還可以安裝監控系統或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拍照存檔。

二、確保相關資料完整、全面

在房產抵押登記過程中,要向登記部門提供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書、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在辦理登記業務時,第一,要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是否有效。第二,申請登記的房地產信息與申請材料、登記薄記載是否一致。第三,申請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第四,審核合同填寫是否完整,簽字蓋章是否規范,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對于民間借貸的抵押登記,注意審核借貸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的規定。

三、核實房產的真實性

由于房產抵押會給商務貸款帶來很大風險,所以確保房產的真實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登記部門一定要確保房產信息的真實性。第一,對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的真偽進行識別,真的房產證封皮為深紅色,有光澤且韌性好;假證的則呈暗紅色,光澤度低,韌性較差。真房產證的底紋采用浮雕文字“房屋所有權證”6個字,字跡清晰,線條光滑,容易識別,造假者很難做到顏色深淺、色彩的統一。內封:上面的是內封面,左邊中間的是團花。右邊是放大圖,在封面里頁有土紅、翠綠二色細紋組成的五瓣疊加團花。線條流暢,紋理清晰。花邊。首頁,即發證機關蓋章頁有上下等寬、對稱,左右等寬、對稱的咖啡色花紋邊框。花紋細膩、清晰。第二,在房產抵押登記前,要先查詢房屋信息系統,是否有該房產,是否有抵押,是否查封。

四、 注意最高限額抵押登記的特殊性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第一,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第二,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第三,最高額抵押只適用于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于生產經營。第四,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于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后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五、正確理解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分別抵押問題

在以往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形:抵押人在設定房地產抵押時僅對房產或地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而未將房產與地產一并抵押登記,或者抵押人將房產與地產分別抵押給不同的債權人,并分別辦理抵押登記。于此情形,是否應認定抵押有效?本人認為抵押有效,但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未登記的部分。抵押權人就抵押合同約定并登記的部分享有抵押權。第一,《擔保法》第36條是關于房地產抵押的行為模式的規定,即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如何做,而不是對法律結果的規定。不能依據該條得出房產與地產只要有一個辦理抵押登記,就效力當然及于另一個的結論。否則,因房產與地產抵押機關不統一,不同的抵押權人分別在不同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此情形構成法定抵押權的情況下,會產生不可化解之權利沖突。第二,雖然由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所有權一體化規則決定,房產與地產不能分屬兩個民事主體,但抵押權旨在支配抵押物的交換價值,抵押權人從抵押物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即可實現其抵押權。而無論房產與地產分別抵押、單獨抵押或一并抵押,拍賣或變賣抵押物的結果均不違背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一體化的原則:如果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同時抵押給了一個債權人,形成了概括抵押或共同抵押,經拍賣或變賣抵押物,兩個權利歸屬于同一受讓人,自不待言;如果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分別抵押給了兩個債權人,房產與地產一同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由兩個抵押權人分別按房產與地產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二者的抵押權均得實現,而房產與地產同樣歸屬于同一受讓人;如果僅將房產或地產抵押,仍可對房產與地產同時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相對應部分優先受償,另部分歸屬于其權利人,房產與地產的歸屬仍是一體化。顯然,分別抵押并不必然導致土地使用權與其附著的建筑物所有權分別歸屬的結果。對不同物權客體交換價值的分別支配,與其在法律上的統一歸屬,是可以和諧并存的。此外,《擔保法》第55條規定,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這實際上表明法律所強調的是土地及其附著物的同時轉讓,而對不同物權客體的交換價值的支配,則是完全可以根據經濟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區分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相互分離的。這樣,就使分別設定的房產抵押權和地產抵押權均有實際實現的可能。

結束語:

總而言之,房屋抵押登記影響因素較多,有效管理登記中存在的問題,規范登記中的操作流程,確保房產抵押登記在健康的運營環境下運行,是當前現在房產抵押登記部門該做的工作。

參考文獻:

[1]李娜,姚菲菲.我國房地產信托資金的發展模式探討[J].商業文化.2011(3).

[2]劉潔,柴文佳.中等家庭住房難的原因分析[J].商業文化.2011(3).

第9篇

第一條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后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資本充足率符合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3.最近2年連續盈利;

4.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中國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于30%;

4.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記錄良好;

6.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可以擔任主要出資人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十條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符合本辦法主要出資人條件的出資人可以擔任金融租賃公司的一般出資人。

第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第十二條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以中文文本為準。資料受理及審批程序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注冊所在地、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對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能力分析、公司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資人基本情況,包括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營業情況以及出資協議。出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意見函;

(五)出資人最近2年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后,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報告和開業申請書;

(二)境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名稱的預核準登記書;

(三)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金融租賃公司章程。金融租賃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注冊資本金、業務范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六)擬辦業務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準制度。

第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注冊地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并與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愿或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該金融租賃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條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二十二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銀行股東的存款。

第二十四條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經營規則

第二十五條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之間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二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具體內容應當包括:

(一)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

(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

(三)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

(四)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

(五)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準;

(六)回避制度;

(七)內部審計監督;

(八)信息披露;

(九)處罰辦法;

(十)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經董事會批準。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條金融租賃公司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售后回租業務必須有明確的標的物,標的物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并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其所有權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第三十三條售后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四條從事售后回租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真實取得相應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產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的,金融租賃公司應進行相關登記。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金融租賃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不得低于風險加權資產的8%;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計算對客戶融資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承租人提供的保證金;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30%;

(四)集團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50%;

(五)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10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視監管工作需要可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三十六條金融租賃公司應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實行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

第三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呆賬準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呆賬準備。未提足呆賬準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應按規定編制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報表。金融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經辦人員對所提供的報表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派出機構報送前一會計年度的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應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三條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其實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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