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11 06: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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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非銀行跟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都需要繳納印花稅,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2、企業向各類銀行貸款、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企業內部員工借款和向民間借貸等的借款,只就企業與各類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按照萬分之零點五繳納印花稅。其他“借款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3、因此,借款合同印花稅率的多少要看借款人是跟誰借得款。
(來源:文章屋網 )
民間借貸個人借款合同范本1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責任,恪守信用,在雙方自愿、協商情況下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額(大寫)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___需要,急需一筆資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隨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時間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五、還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出借方有權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規定____%計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訴 .
八、其他:
1、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在__日內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2、合同的附件:借據,收據。
3、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民間借貸個人借款合同范本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訂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經營活動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將該筆款項匯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帳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確認書。
二、借款期限為______ 年,從甲方出具上述確認書之日起計;利率以五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即為每年______%;如遇國家調整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則雙方之間的借款利率亦作相應的調整;借款期滿之次日,本金隨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歸還給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則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計算違約金。
三、為上述條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稱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的 _____%)向乙方提供質押擔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確認書日簽署之日負責落實辦理將上述股份出質事項記載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東名冊,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記完成的確認書。
四、雙方確認,如果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結束,則本合同于該結束之日同時解除,此等情況下甲方應于該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內歸還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其余部分用于質押登記等;對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現將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xx〕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之前的政策——
財稅[20xx]10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
相關問題——
小微企業的稅收界定 國稅函[20xx]6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中小微企業稅收劃型統計問題的通知
金融機構簡介——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按照不同的標準,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托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于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6、中國的分類。20xx年,中國人民銀行了《金融機構編碼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從宏觀層面統一了中國金融機構分類標準,首次明確了中國金融機構涵蓋范圍,界定了各類金融機構具體組成,規范了金融機構統計編碼方式與方法。
該《規范》對金融機構的分類:
一、貨幣當局:1、中國人民銀行;2、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監管當局: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1、銀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4、農村資金互助社;5、財務公司。
四、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1、信托公司;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3、金融租賃公司;4、汽車金融公司;5、貸款公司;6、貨幣經紀公司。
五、證券業金融機構:1、證券公司;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3、期貨公司;4、投資咨詢公司。
六、保險業金融機構:1、財產保險公司;2、人身保險公司;3、再保險公司;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保險經紀公司;6、保險公司;7、保險公估公司;8、企業年金。
七、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1、交易所;2、登記結算類機構。
[關鍵詞]印花稅;納稅籌劃;流動資金周轉;融資租賃;電子商務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7-215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在企業所需要繳納的各種名目繁多的稅種里,相對于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稅種而言,印花稅只是一個財產性質的小稅種,這也造成了財務人員對該稅種的納稅籌劃不重視甚至是忽視了這項內容,其實,雖然是小稅種,做好納稅籌劃也是必要的。下面我們就印花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和納稅籌劃技巧等進行簡單的分析。
1 進行印花稅納稅籌劃應把握的幾個方面
①認真學習印花稅政策,通過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稅務局的相關規定,及時了解最新的稅務政策,做到有備無患。②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認真梳理本單位印花稅涉稅事項,做到應該交的不少交,能不交的就不交。③認真學習納稅籌劃技巧。印花稅和其他稅種不一樣,因為印花稅一般就算多貼也不允許退稅,因此,相應的印花稅納稅籌劃需要事前進行,事后進行納稅籌劃沒有任何意義。
2 具體的納稅籌劃技巧
(1)既要及時了解稅務機關頒布的新規定,以免根據新規定需要計提印花稅而沒有計提導致稅務罰款,也要及時了解原有規定是否已經被廢止,以避免據以計提印花稅的規定已經廢止而繼續計提上繳印花稅,給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例如,金融企業的票據貼現業務,原來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票據貼現業務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魯地稅函〔2005〕30號)中規定:“企業與銀行間的票據貼現業務是持票人為獲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銀行,由銀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業務活動,其實質是一種短期借款,應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其計稅依據為票據到期值(不帶息票據為票據面值)。”山東省境內的金融企業需要對票據貼現業務進行計提印花稅,而后來,依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財產行為稅相關政策規定的公告》,該法規自2013年10月31日起廢止,山東省內金融企業據此可以自2013年11月1日起對票據貼現業務不再計提印花稅。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中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苯鹑谄髽I根據最新規定,對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簽訂和借款合同,一定要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標準,區分對方是否屬于上述規定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對相關借款合同不再計提印花稅。
(2)合理區分記載合同中的不同經濟事項,對于在同一份憑證中記載不同經濟事項的,要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對待:
第一,同一憑證中,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的經濟事項的,一定要準確區分各個經濟事項的記載金額。根據稅法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使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照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金額的,按稅率高的進行貼花?!崩纾彻竞炗喠艘环莘课莩鲎夂贤?,同時又提供房屋維修,如果分開記載,出租按照千分之一貼花,房屋維修按萬分之三貼花,如果不分開,房屋維修的金額就要和出租金額一起按照千分之一進行貼花,導致企業多繳納印花稅。
第二,同一合同中,既有應稅金額又有免稅金額的時候,在分別記載應稅金額和免稅金額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免稅金額,減少應稅金額,達到節約稅款的目的。例如,某物業公司簽訂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時提供物業服務,如果不能區分相應金額的話,則需按照合同總金額及租金的稅率千分之一進行貼花;而在分別記載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的基礎上,適當增加物業服務費的金額,減少租金金額,保持總金額不變,這樣由于物業服務費不屬于印花稅征收項目,既達到了節稅的目的,又不會引起承租方的反對,達到雙贏的局面。
(3)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的利用。對于金融企業而言,對于信譽較好,但流動性資金借款不大并且比較頻繁的優質客戶,可以考慮與其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因為根據稅法規定,對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只以其規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在合同簽訂時進行貼花,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需要另行貼花。根據這項規定,金融企業在對優質客戶進行放貸尤其是進行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發放的時候,應根據公司的經營規模和財務狀況,與公司共同確定最優的流動資金貸款額度,達到稅收籌劃的最大效益。
(4)融資租賃的應用。對于一些經營狀況稍差的企業,金融機構為避免風險,往往會采用抵押貸款的方式進行放貸,如果企業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時,抵押物就會被轉移給金融機構來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而稅法規定: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數據,按照產權轉移的有關規定進行貼花。但同時稅法也規定,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據此規定,當銀行等金融機構與經營狀況較差的企業,不妨考慮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在降低本單位風險的同時,也獲得了印花稅的納稅籌劃效益。
(5)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印花稅納稅籌劃。按《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該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其中,銷售合同就屬于所列舉的應繳納印花稅的憑證之一。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間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洽談業務,進行商品銷售,其有關商品銷售的電子郵件也屬于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所以按照規定企業間有關商品銷售的電子郵件也應按照銷售合同計提、繳納印花稅。但企業間有關商品銷售的電子郵件雖然也屬于銷售合同,卻具有非常特殊的特點,即這種合同不是紙質的,而是電子數字的。在目前國際上多數國家對電子商務免稅的情況下,進行電子商務往往可以獲得稅收優惠,我國也不例外?!秶叶悇湛偩株P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05號)明確規定:對在供需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因此,企業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商品銷售目前不用繳印花稅。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在保證資金安全的情況下盡量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商品銷售,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6)簽訂時不能確定金額的合同的納稅籌劃。比如有些技術合同,是約定提供技術后按照企業銷售收入提成或按照實現利潤進行分成。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卻無租賃期限,對于這類合同,可以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進行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補提印花稅。值得注意的是,補提印花稅要抵減先前計提的5元,雖然金額較小,但“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細微之處也不應放過,這才是進行納稅籌劃的核心所在。
總之,印花稅雖然是個小稅種,但特殊規定比較多,稅目稅率也較復雜,不重視也會造成不小的損失,企業財務人員應該防微杜漸,從小處著手,積少成多,為企業減少支出,才能為企業創造更大的效益!
參考文獻:
1、營業稅應納營業稅稅額=應納稅營業額*適用稅率,稅率:5%
2、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稅率:7%、5%、1%
3、教育費附加:應納教育費附加=應納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稅率:3%
4、印花稅主要涉及范圍包括: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款合同應納稅額=借款金額*適用稅率,稅率:0.005‰財產保險合同應納稅額=保險費收入*適用稅率,稅率:1‰財產租賃合同應納稅額=租賃金額*適用稅率,稅率:1‰
5、房產稅:(1)從價計征:全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2)從租計征:全年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一、企業所得稅
正常情況下,關聯企業中出借方根據借款金額、期限、約定利率提供資金給借款方,出借方對收取的利息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借款方在稅前列支并抵扣支付的利息支出,就整個公司合并口徑看關聯方借款可以說是企業所得稅零稅負。但受國家在防止資本弱化和資本金未到位情況相關稅法規定,使借款方一部分利息支出不能完全在稅前列支,導致增加企業所得稅。
1.自有資金拆借
(1)資本弱化調整利息
結合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關聯方借款比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借款利息方可扣除:
①借款方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在5:1金融企業)或2:1(其他企業)內;
②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③借款方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在實務中,關聯方借款比例可能會突破規定比例,但文件相關規定表明,只要能夠證明借款行為符合條件,可以稅前列支利息支出;反之,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證明債權、債務雙方所得稅稅負相同的證明材料,以說明不存在利用稅負差等規避所得稅情況。
(2)資本金未到位調整利息
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對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造成的利息支出和扣除問題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只要是投資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按照預期的合同繳納足夠的資本額,那么這個企業在外部借貸所產生的任何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能算作企業的合理支出金額,這些資金都必須讓企業管理人員獨自承擔,計算企業應該繳納所得稅的過程中不允許扣除。
2.統借統貸
統借統貸,即借入資金是關聯方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后分借給企業的,借款方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可以全額扣除。根據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做出了以下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但是,該政策能否推廣到所有企業還有待明確。
二、營業稅
1.自有資金拆借
根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關聯方借款過程中產生利息問題,則應由出借方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另外一點需要提及的是,及時二者之間沒有太多的利息流通,但是涉及到了融資轉讓定價,稅務部門有一定的權力按照當時條件下的利率計算借貸款方面的利息收入,以此作為企業營業稅的計算稅率基礎。因此,關聯方面免費拆借資金有很大的風險,這個過程要盡量的縮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并要及時和稅務機關溝通。
2.統借統貸
財稅〔2000〕7號中規定,企業核心單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之后,將貸款的金額如數下撥到基層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要按照自身向銀行借貸時的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同樣高的利息。另外國稅發〔2002〕13號中又規定,集團企業中的母公司(下面簡稱企業集團)委托本集團中涉及財物的公司統一借貸、統一還款的業務形式,從財務公司收取上來的用于歸還給銀行等經融機構利息的金額不進行營業稅的繳納;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各金融機構借款頻繁,自有資金往來較多,統借統貸確認比較困難,因此應與稅務部門的充分溝通,在簽訂統借統貸合同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實際同期金融機構平均貸款利率,同時滿足利息支出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息,按“稅不重征”的原則不計征營業稅,而對資金的劃撥,利息的計算、財務核算不做具體要求。
三、印花稅
實務中,由于借款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故不少地方稅務局要求企業按照印花稅中《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但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明涉及到印花稅的繳納合同指的是:“貸款方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并沒有提到貸款方面和那些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合同。因為印花稅的征收范圍是采用的正列舉征稅的方式,只要是不在舉證范圍之內的任何合同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所以關聯企業之間簽訂的那些借貸合同都不在印花稅的繳納范圍之內。
四、集團內部關聯方管理費用劃撥的涉稅處理
1.關聯單位間的管理費用劃撥或效果是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2.劃撥管理費用的企業實際稅負率小于或等于接收資金的境內企業實際稅負率,只要符合上述之一的資金往來所產生的利息支出是允許稅前扣除的,除這兩項外,其他的關聯單位間的資金往來是必須執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關鍵詞】印花稅;企業;會計處理;思考
一、印花稅的概念
我國的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中書立、使用、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目前印花稅的征收范圍主要包括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
二、印花稅的稅率
目前我國的印花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稅率。常見的比例稅率有4檔,包括0.1%,0.05%,0.03%,0.005%,分別適用于不同的合同和賬簿。而適用定額稅率的是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中未記載資金的賬簿,單位稅額為每件5元。
三、我國企業涉及到的主要印花稅稅目
我國企業的形態及組織形式、經營范圍千差萬別,所以涉及到的印花稅稅目范圍比較廣,具體來說,以下印花稅課稅對象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經常見到的,包括:(1)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2)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3)購銷合同,技術合同;(4)借款合同;(5)證券交易印花稅(單邊征收)。
四、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實務中對印花稅的常用會計處理方法
由于印花稅金額相對較低,對企業的權益及損益產生的影響不是很明顯,因此在實務中對印花稅的處理采用了比較簡易的方法,不需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如果企業一次性購買的印花稅金額較高,也可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進行核算,然后按期平均攤銷計入“管理費用”。
五、對印花稅會計處理方法存在的缺陷分析
我國的印花稅會計處理方法如此簡單,主要是由于印花稅的納稅方法比較簡單。與其他稅種的納稅方法不一致的是,印花稅不需要通過先申報再繳納的納稅程序,而是采用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自行完成納稅義務的納稅方法。實際中也可采用繳款書、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代扣稅款匯總繳納三種簡化的納稅方法。由于印花稅納稅方法的簡易性,導致了企業中對印花稅的處理方法也比較簡單,可以簡化會計人員工作量。但是上述印花稅的會計處理對于不同業務類型的印花稅而言,顯得過于簡化。如果無論何種業務類型,都將印花稅全部計入管理費用,則無法反映印花稅對不同經濟業務產生的影響,特別對按比例征收的印花稅而言,不能準確反映印花稅的實質。具體而言,現行印花稅會計處理方法有如下缺陷:(1)“管理費用”科目本身是專為管理而發生的費用,是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的費用。如果將其他各類銷售合同、租賃合同等與管理費用無關的印花稅全部計入“管理費用”,則影響了會計科目核算的準確性,對會計報表的編制、所得稅的計算都將產生不利影響,最終影響報表的準確性。(2)對于證券交易印花稅,由于會計處理中對企業投資的專業證券有專門的會計處理方法,并設置了專門科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等科目對證券交易進行專門核算,在這種情況下,再將證券交易中的印花稅計入“管理費用”科目顯然是不合理的,嚴格意義上說,是對會計科目的錯誤運用。對企業的財務人員及企業證券投資決策者而言,容易忽視證券交易印花稅所帶來的影響。特別在我國證券市場整體收益率水平較低的狀況下,0.1%的印花稅率也會對證券交易的整體收益收益產生較大的影響。如果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計入管理費用,易對證券投資者造成誤導,不考慮印花稅成本,虛增了證券投資收益水平,特別對于專門從事證券投資的企業和行業而言,影響更為嚴重。(3)產權轉移書據,是企業在購入或出售、轉讓不動產、有形動產和無形資產過程中所書立的書據,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屋轉讓合同等。例如,某企業要購入一棟廠房,需要與對方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對于在購入房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應全部計入房屋的采購成本。根據這一原則,對購買房屋過程中產生的稅費,也應全部計入房屋成本。如果采用現行的印花稅會計處理方法,計入“管理費用”科目,顯然違背了《企業會計準則》的基本要求。同時也對房屋的成本及折舊產生影響,并同時影響當期的利潤、所得稅等企業其他財務數據,因此也是不合理的。(4)印花稅的征收范圍廣,稅目較多,如果只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下設“印花稅”明細科目反映企業實際交納的印花稅,則無法細致反映印花稅的構成情況,難以分析不同經濟業務所產生的印花稅稅負,不利于企業管理層進行準確的稅務規劃和籌劃,勢必影響企業管理者、投資人進行決策分析,影響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嚴重時可能對企業決策造成誤導。總之,如果不考慮經濟業務的類型及實質,單純將所有的印花稅全部計入“管理費用”科目的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無法反映不同業務的印花稅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的影響,不利于企業管理層進行分析決策。
六、對企業印花稅會計處理方法的合理設計
1.能夠計入“管理費用”科目的印花稅稅目:(1)適用定額稅稅率的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這部分稅目的印花稅稅目按件貼花,每件5元。(2)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比例稅率0.05%。由于營業賬簿與其他經營活動無關,因此可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3)借款合同的印花稅稅率為0.005%,按借款額的0.005%計算。這部分印花稅由于與其他經營活動無關,屬于企業籌資活動中產生的費用,可以認定為管理費用。(4)財產保險合同的印花稅。由于財產保險合同中產生的保險費是通過管理費用進行核算的,合同產生的印花稅也應當計入管理費用。
2.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處理:購銷合同是按比例貼花,稅率0.03%,這部分印花稅不應視為管理費用,對于銷售方而言,應視為為銷售產生的費用,應該計入“銷售費用”科目;對于采購方而言,應視為采購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3.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的處理:對于承租方而言,合同產生的印花稅應視為承租財產產生的費用,應計入與租賃費相同的科目,如“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對于出租方而言,應視為出租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應計入“營業成本”,體現印花稅的承擔對象。
4.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的處理:對于購入方,應根據所購買的標的物的種類,將印花稅計入該標的物的采購成本,如“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相應科目;對于銷售方,應計入為銷售、轉讓財產發生的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營業成本”等科目。
5.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會計處理: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印花稅由銷售方承擔,因此,應根據證券轉讓方轉讓不同證券的相應科目,計入“投資收益”科目更為合理。
6.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的會計處理:對于發包方,應根據合同產生的印花稅金額,計入發包工程的成本,如“在建工程”科目;對于承包方,相應的印花稅可以計入“營業成本”。
由于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稅目比較廣泛,按我國目前印花稅的會計處理方法,顯然不能滿足企業精細化管理的需求,因此希望通過本文引起稅務會計理論界及廣大會計工作人員的思考,盡量使我國稅務會計的處理更科學、合理,滿足企業管理層及其他會計信息需求者的要求。
參 考 文 獻
[1]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稅法》.中國稅務出版社,2012(2),
第二條納稅人應加強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統一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附件1),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完整、準確地進行登記;應稅憑證數量多或內部多個部門對外簽定應稅憑證的單位,要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稅憑證登記管理辦法。有條件的納稅人應指定專門部門、專人負責應稅憑證的管理。
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保存十年。
第三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隨意改變。納稅人應定期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
第四條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稅源特征,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五條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下達《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附件2)。納稅人對核定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第六條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按下列標準核定計稅依據:
(一)購銷業務:
工業生產企業,按銷售收入80-13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按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商業流通企業,按銷售收入50-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按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房地產業,按照銷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
(二)加工承攬業務:按加工或承攬收入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加工承攬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三)建設工程勘查設計業務:按收取費用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業務:按承包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五)財產租賃業務:按租賃金額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財產租賃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六)貨物運輸業務:按運輸費用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貨物運輸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七)倉儲保管業務:按保管費用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倉儲保管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八)借(貸)款業務:按借(貸)款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借款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九)財產保險業務:按保費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財產保險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業務: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技術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一)產權轉移業務: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
第七條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認定期限為兩年。在此期間確有特殊原因需要重新認定的,可向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無論采取本辦法規定的何種印花稅繳納方式,納稅期限均為一個月,納稅人應于次月十日前辦理納稅申報,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關鍵詞:印花稅 認識誤區 談談
因納稅人主要是通過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來完成納稅義務,故名印花稅。由于納稅人對印花稅的認識存在誤區,導致很多納稅人少繳稅,甚至被罰款。那么在印花稅繳納過程中有哪些常見的認識誤區呢?
一、多貼印花稅票可以申請退稅或抵扣
很多納稅人認為多貼印花稅票可以申請退稅或抵扣,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舉例說明:A單位財務人員對《印花稅暫行條例》理解有誤,導致對改制后原已貼花的資金賬簿重復貼花500元,A單位向稅收征收機關申請退稅或抵扣,稅收征收機關根據印花稅政策規定予以拒絕,并向其耐心宣傳印花稅政策規定,給A單位財務人員上了一堂生動的以身說法的稅法知識宣傳課。A單位財務人員最終認識到對多貼印花稅票者,單位只能自認損失,不可以申請退稅或抵扣。
二、對經濟活動中發生的所有經濟憑證都征收印花稅
很多納稅人對印花稅的征收范圍不清楚,誤將單位所有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憑證都作為計算繳納印花稅的計稅基數。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正式列舉的憑證分為五類,即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憑證。目前列舉的應稅經濟合同有十一大類,即購銷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據此可將納稅人簽訂的合同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十一大類應稅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簽訂上述合同以外的合同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勞務合同、單位管理咨詢服務合同等。
三、只有簽訂了書面合同才需要貼花
很多納稅人認為只有簽訂了書面合同才需要貼花。而《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除對依法成立的具有規范內容和名稱的10類合同書征稅外,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也應納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并不僅僅是單純的合同,而應定義為“應稅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如發貨單、銀行付款單、確認書、調撥單、入庫單等都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范疇,都應按規定匯總、申報繳納印花稅。
四、如果在境外書立的應稅憑證就不需貼花
很多納稅人認為如果在境外書立的應稅憑證就不需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币虼诉m用于中國境內,并在中國境內具備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印花稅的規定貼花。在國外書立或領受,在國內使用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并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五、簽訂電子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由于電子商務的廣泛應用,許多納稅人喜歡利用互聯網進行合同簽訂工作。隨著電子合同的使用范圍不斷擴大,很多納稅人對電子合同是否貼花存在誤區,認為電子合同不是書面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币虼思{稅人認為簽訂電子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是錯誤的觀點,納稅人在經營中一旦采用電子合同,切記應“貼花”完稅,不然納稅人不僅要補交稅款,還要被重罰。
六、納稅人認為“轉銷為代”合同與“代購代銷”一樣,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很多納稅人一直認為“轉銷為代”合同與“代購代銷“一樣,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其實,“轉銷為代”是指單位接受委托進行代購代銷活動,并簽訂有合同,只是將本單位的產品做形式上的代購代銷,實質還是一種銷售行為,單位應該繳納印花稅。“代購代銷”合同是一種合同,單位本身不生產產品,只是接受委托進行代購代銷活動,實質是一種勞務,不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征稅范圍,因此“代購代銷”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納稅人一定要分清“轉銷為代”和“代購代銷”兩類合同,以免因為理解有誤,導致合同沒有貼花,產生涉嫌偷逃印花稅的嚴重后果。
七、租賃合同沒有按合同所載總金額一次性貼花
A單位今年1月與其他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期2年,租金按年收取,每年10萬元,該單位財務人員以今年已收租金計算繳納印花稅100元,明年應收租金的印花稅準備明年再申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币虼?,A單位上述納稅方法說明其對印花稅政策規定理解有誤。該單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在簽訂時按照總的租賃金額(即年租金*租賃期)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也就是說單位簽訂合同時就應一次性按10*2=20萬元為計算依據,繳納印花稅200000*0.001=200元,而不是分兩次申報印花稅100000*0.001=100元。
八、納稅人認為購買了足額印花稅票就算完成納稅義務
很多納稅人認為購買了足額印花稅票就算完成納稅義務?!队』ǘ悤盒袟l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因此很多納稅人認為購買了足額印花稅票就算完成納稅義務是錯誤的想法。正確做法: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足額印花稅票,然后及時將足額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才算真正完成印花稅貼花完稅義務。
由于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自行完稅、稅務機關檢查的征納方法,并采取了輕稅重罰的措施,所以納稅人要及時糾正對印花稅認識存在的誤區,正確及時貼花完稅,以免涉嫌偷逃稅款,給納稅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