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02 21: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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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達到有序組織生產,穩定生產的目的。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本部生產計劃的制定和執行,生產過程的組織、調度管理。
3.生產組織
3.1計劃(總結)管理
3.1.1各車間根據當前裝置運行情況及設備運行周期,于每月15日前上報本單位生產計劃。
3.1.2生產計劃包含月度整體運行安排、檢修計劃、產量消耗計劃、工藝指標執行情況、化工輔材消耗情況、主要設備運行情況、系統現在存在問題、質量目標、安全環保目標及完成計劃目標的措施。
生產管理部每月18日召開生產計劃會,參會人員:各業務部門,生產領導,各車間正職。
3.1.3生產管理部每月20日前編制公司本部生產計劃,經主管領導審核后報人力資源與綜合管理部,作為下月生產任務依據。
3.1.4公司本部生產計劃包含生產運行總體安排、氨及尿素產量消耗任務安排、輔材消耗、安全環保、產品質量。
3.1.5各級生產計劃必須與檢修計劃相銜接,避免盲目性。
3.1.6各車間要按生產計劃組織生產檢修,所列措施逐一落實,生產管理部進行督查并考核。
3.1.7每月28日前生產車間對上月生產總結上報至生產管理部,總結要體現生產計劃完成情況及措施落實情況。
3.1.8 生產管理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生產總結。每月第二周周二組織月度生產例會,對上月生產情況進行總結、考核。
3.2生產臺時管理
術語
3.2.1工藝臺時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違反勞動紀律、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犯工藝指標、超壓、超溫、誤操作等使工藝惡化、指標超標或影響當班合成氨或尿素產量所產生的影響臺時。
3.2.2設備臺時指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執行設備的大、中、小修計劃,由于檢修質量不好出現返工、返修;運行設備和機泵因維護不到位或因備品配件不到位、質量問題造成設備檢修時間推遲影響生產,儀表、電氣故障導致設備損壞工藝惡化,影響合成氨或尿素產量所產生的影響臺時。
3.2.3自然因素臺時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天氣因素如高溫天氣、大風雷雨天氣、地震、電網故障等客觀的因素導致生產系統中斷或系統波動,影響當班合成氨或尿素產量所產生的影響臺時。
3.2.4事故臺時指因人為因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推諉扯皮,導致工藝指標嚴重超標,工況惡化;設備損壞、備機不備或因外界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系統切氣、停車,影響系統合成氨或尿素產量所產生的影響臺時。
3.2.5當班調度根據當班生產任務,對當班影響生產臺時進行計算、責任劃分,然后記錄在當班調度交接班本上。
3.2.6夜班調度負責臺時的統計,并記錄在生產日報表每天進行公布,生產管理部月終匯總考核。
3.2.7各單位只有計劃臺時,無限額影響臺時。計劃外影響臺時納入月度考核。計劃檢修臺時只包括月計劃臺時。
3.2.8臺時計算方法
3.2.8.1合成氨系統以日產量計算,每影響合成氨6噸計臺時1個。
3.2.8.2日產尿素任務計算,每影響尿素10噸計臺時1個。
3.2.8.3原料與供水車間、動力車間、造氣車間、壓縮車間、凈化車間、合成車間、電氣車間、儀表車間影響臺時以影響合成氨和尿素產量計算。
3.2.8.4尿素車間每影響少產尿素10噸計尿素臺時1個。
3.2.8.5各車間、相關部室、外施工單位因安排不當,檢修未按時完成,備品配件影響設備未按時投運而形成的影響臺時,計算方法按3.3.3計算。
3.2.8.6由于開車進度慢或檢修未按時完成則以每推遲20分鐘考核臺時1個,各單位均無限額影響臺時。
3.2.9臺時考核職責及責任劃分
3.2.9.1當班臺時考核由當班調度長對責任單位據實考核,考核臺時記錄要有理有據,依據充分,考核合理,調度長對自己的考核結果負責,并記錄在當班調度交接班記錄本上。
3.2.9.2調度室負責臺時的核準并在每日生產調度會上通報前一日臺時考核結果,對有異議的臺時責任車間主任以書面的形式當日內向生產管理部、生產副總匯報,經研究認為確實存在偏差的臺時,生產副總簽字確認后可予以更正。
3.2.9.3因操作不當而產生的工藝設備問題而形成的減量和切氣構成的影響臺時,由構成車間全部承擔臺時。
3.2.9.4因工藝控制不當,影響后工序無法維持滿負荷生產而構成的影響臺時,由構成車間全部承擔臺時。
3.2.9.5因指揮失誤造成的影響臺時,由生產部門相關責任人承擔臺時。
3.2.9.6當系統停電或檢修后,開車時延誤開車時間和開車進度,應算為車間影響臺時。
3.2.9.7涉及多車間、多崗位構成的影響臺時,由產生影響的車間崗位按影響的責任不同程度分擔相應臺時,由生產副總裁決。
3.2.9.8檢修不當,形成機械故障產生的影響臺時,計入檢修單位。
3.2.9.9設備未及時修理構成的影響臺時由所在車間負擔。
3.2.9.10在用設備跳閘后,經檢查電儀、機械均無明顯問題,仍能正常開啟使用,由設備所在車間、電儀車間各承擔一半。(聯鎖引起跳閘工藝故障,所在車間承擔,電儀故障、誤動作電儀承擔)
3.2.9.11因設備故障跳閘所構成的影響臺時,確認是電氣車間、儀表車間故障的由電氣車間、儀表車間承擔,確認為設備車間設備問題的由設備所在車間承擔。確認方法為十分鐘內啟動跳閘設備且連續運轉48小時未出現機械問題的為電氣儀表故障。此裁決權為生產副總。
3.2.9.12因外界影響造成的設備損壞,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修復、構成的影響臺時,由修復車間承擔。
3.2.9.13機械設備引起的生產條件惡化,致使生產負荷大幅度波動而形成的影響臺時,由設備所在車間承擔。
3.2.9.14在用設備故障,備用設備不能使用,造成影響臺時,由所在車間承擔。
3.2.9.15靜止設備及閥門、管路由于管理、維修不善造成的減量,臺時由設備所在車間承擔。
3.2.9.16因操作失誤,構成斷電或局部斷電形成的影響臺時;因電氣故障跳閘形成的影響臺時由電氣車間承擔臺時。
3.2.9.17儀表信號失誤、失靈、自調閥卡死、DCS系統死機等形成的影響臺時由儀表車間承擔臺時。
3.2.9.18設備影響臺時,主要運行、靜止設備在運行周期內的由所在單位承擔,超運行周期、安排檢查檢修的由生產管理部、生產副總研究后,生產副總批準后,可不考核責任單位,列入其它臺時。
3.2.9.19事故影響臺時,按規定追究責任人或責任單位外,臺時正常考核責任單位。
4生產調度管理
4.1生產調度管理規定
4.1.1生產調度對公司生產實行全面管理,調度人員必須深入現場協調解決生產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4.1.2生產調度負責生產管理及協調各車間的水、電、氣(儀表空氣)、汽平衡;
4.1.3調度指令具有權威性,生產車間和相關部門必須貫徹執行,有不同意見,可一面貫徹執行,一面向上一級主管領導匯報及請示。
4.1.4出現生產緊急情況或有必要時,生產調度有權調度公司范圍內的人力、物力、車輛等進行生產急救,受令單位必須無條件地執行,以確保生產安全穩定。
4.1.5生產調度負責計劃性開停車方案的具體實施,負責突況下系統的第一處置。
4.1.6需要改變生產方案,調整生產負荷、運行方案時,生產調度可直接下達指令到各車間當班班長,當班班長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4.1.7各當班班長應每班定時向生產調度匯報生產情況和有關數據,生產調度及時做好記錄。
4.1.8生產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如長時間操作不正常、產品質量不合格、消耗過高等),生產調度組織進行分析并及時記錄,掌握情況,給予協調解決。
4.1.9機泵、儀表等動靜設備出現問題不能正常運行,嚴重威脅生產時,當班班長(車間值班干部)直接與機電儀維修車間聯系進行維護和維修,并及時向生產調度匯報,生產調度應深入現場,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進行搶修。。
4.1.10系統發生故障,生產管理部調度、各生產車間依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處理;
4.1.11當系統發生重大事故時,生產調度接到有關部門的緊急報警電話后,立即通知生產管理部領導和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按照公司《應急救援預案》執行,并迅速聯系有關部門或其他車間進行相應的處理.生產調度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協助處理。
4.1.12生產調度組織各班長召開班前班后會,執行《班前班后會規定》
4.1.13生產調度負責當班生產數據的匯總及
4.1.14生產調度人員每月對所在橫大班崗位人員勞動紀律進行考核;
4.1.15生產調度人員每月對橫大班工藝操作事故以及人為引發的事故進行考核;
4.1.16生產調度人員每月對各崗位產量完成情況、消耗指標進行考核;
4.1.17生產調度人員每月對班長執行調度指令情況進行考核;
4.1.18生產調度根據橫大班勞動競賽方案每月對各班組結合以上條款進行考核。
4.2調度指令管理
4.2.1生產管理部當班調度負責調度指令的下達、協調、督辦和考核工作。
4.2.2各生產單位及部門負責調度指令的具體落實工作。
4.2.3調度指令的分類
4.2.3.1調度指令按形式可分為口頭指令和書面指令。
a.口頭指令是指當班調度以口頭電話形式傳達的調度指令。
b.書面指令是指以書面形式下發的調度通知。
4.2.3.2調度指令按性質可分為一般調度指令、重要調度指令和緊急調度指令。
a.一般調度指令包括
影響生產工序環節需日常協調解決的生產事宜。
原材料或中間品庫存下降,質量偏離工藝要求。
生產系統中某個相對獨立的小系統的開停車。
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臨機指示安排。
一般調度指令用口頭指令形式傳達。
b.重要調度指令包括
生產重要環節出現矛盾導致系統失衡。
原料、燃料煤種的調整。
產品種類的調整。
重大安全生產搶修活動。
公司調度會上安排重點督辦的問題。
公司領導重要指示安排。
重要調度指令一般以書面指令形式下達。
c.緊急調度指令包括
某一工序運行異常時系統負荷的緊急調整。
系統發現較大安全或環保隱患時系統負荷的緊急調整。
系統發生較大安全或環保事故時系統的緊急停運。
局部或全廠斷電系統緊急停運。
公司領導緊急指示。
緊急調度指令由調度指揮中心通過電話傳達指揮,傳達時內容前加“緊急調度指令”,如“緊急調度指令壓縮A系統停運一臺壓縮機”。
5.相關文件
5.1《生產異常應急預案》
5.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3《班前班后會規定》
6.相關記錄
6.1《產量消耗記錄本》
6.2《調度指令、臺時考核、值班匯報考核表》
6.3《開停車確認表》
6.3《調度交接班本》
6.4《崗位記錄報表》
6.5《調度匯報記錄報本》
附件
班前班后會規定
1、目的
為保證公司生產調度系統快捷、高效運轉,使生產調度統一組織、指揮、協調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保障各生產經營單元安全、穩定、低耗高效運行。
2、范圍
生產管理部、化工車間(含電氣、原料)、儀表車間。
3、管理規定
3.1調度班組班前班后會
3.1.1時間:
3.1.1.1班前會:大夜班23:30,白班07:30,小夜班15:30;
3.1.1.2班后會:大夜班08:30,白班16:30,小夜班00:30;
3.1.2地點及參加人員
3.1.2.1生產管理部辦公樓一樓總調度室;
3.1.2.2交接班調度、化工及運行班班長(含原料)、儀表值班干部(主任值班時白班班前會及大夜班班后會由主任指定車間管理干部代替)、生產管理部部長、副部長、副主任工程師。
3.1.3內容:
3.1.3.1班前會:
3.1.3.1.1參會人員簽到。
3.1.3.1.2由交班調度長介紹系統運行情況、存在的問題、注意事項、傳達上級文件精神或領導指示等。
3.1.3.1.3由接班調度長安排當班重點工作及要求。
3.1.3.1.4由參會人員對生產運行情況進行溝通協調,并提出解決措施。
3.1.3.1.5調度履行交接班程序;接班各班長回車間進行交接班并組織當班生產。
3.1.3.2班后會:
3.1.3.2.1參會人員簽到。
3.1.3.2.2由各交班班長匯報當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
3.1.3.2.3由交班調度長點評當班生產,指出當班生產組織中存在的問題或不足,總結處理問題的處理情況,并提出應改進的措施。傳達班中接收的上級文件精神及領導指示。
3.2車間化工班組班前班后會
3.2.1時間:
3.2.1.1班前會:大夜班23:50,白班07:50,小夜班15:50;
3.2.1.2班后會:根據交接班情況召開。
3.2.2地點及參加人員:
3.2.2.1各車間班前班后會議室;
3.2.2.2化工班組全體人員及車間值班干部。
3.2.3內容:
3.2.3.1班前會:
3.2.3.1.1參會人員簽到。
3.2.3.1.2由交班班長介紹系統運行情況、存在的問題、注意事項及上級文件或領導指示等。
3.2.3.1.3由接班班長安排當班重點工作及要求。值班干部進行補充。
3.2.3.1.4由參會人員對生產運行情況進行溝通協調,并提出解決措施。
3.2.3.1.5履行交接班程序。
3.2.3.2班后會:
3.2.3.2.1參會人員簽到。
3.2.3.2.2由班組成員匯報當班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措施。
3.2.3.2.3由交班班長點評當班生產,指出當班生產操作中存在的問題或不足,總結處理問題的處理情況,并提出應改進的措施。傳達班中接收的公司文件精神及領導指示。
3.2.3.2.4車間值班干部進行點評。
注:如當班生產中出現各類事故,由當班調度長進行組織,事故主要班組責任人(包括車間值班干部、主操、副操、電儀人員)參加調度班組班后會,對事故經過及原因進行初步了解分析。
4要求:
4.1調度班組會議由調度長主持,車間班組會議由班長主持。
4.2由生產管理部統一印制及發放班前班后會記錄本,每個班組各一本。
4.3參會人員于班前班后會記錄本簽到。
4.4會議記錄由當班調度進行記錄,會議內容如實進行記錄。
2)建筑市場發展不夠規范,政府工作人員沒能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建設工程項目投資主體多元化,少數建設主體對建筑市場發展情況不了解,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工程招投標,導致有形建筑市場管理秩序不規范,在利益驅動或權勢指示下,造成了部分工程不情愿地發包、分包、轉包。企業之間彼此相互不了解,更不要說企業實力、人員技能、公司管理了。政府行政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工作人員違章違紀現象聽任自由,不嚴格要求。3)安全意識不高,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作為建立安全工作場所的一部分,安全意識已經成為施工現場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個別工人或班組長對不安全行為所導致的后果認識不夠,思想上存在麻痹大意,滿腦子就是搶工期趕進度,單純的生產觀點;公司安全計劃和安全手冊只是一種形式,沒有很好地宣傳和落實,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流于形式,責任制未落實到人,沒有很好地遵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切實將責任落實到人,落實到崗位的規定;先安全、再生產,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也沒得到嚴格執行。4)施工現場不按“文明”工地的管理要求去做,各種安全生產培訓和教育制度不落實,對發現的事故不及時上報或事故隱患整改不徹底,抱有僥幸心理,安全警示標識牌不按要求去擺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現象也時有發生。安全教育培訓滯后,建筑業公司沒能認識到制定有形的、前瞻性安全計劃教育的必要性。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不少進城農民工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就直接上崗作業,有的雖然進行了崗前培訓,但往往是走過程,沒有做到嚴肅、嚴格、嚴密、嚴謹,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5)政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管理主體多且監管不力,導致建筑施工安全存在管理盲區。建筑業種類較多,目前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還沒有形成統一的監管體系,造成政府監管責任主體不落實,在好處面前爭著管、遇到問題繞著管、上級部門或領導打招呼不敢管或人情管,對出現的問題睜只眼閉只眼,不過問不上報,法規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執法監督乏力,處罰力度不夠或帶情處罰,這些現象都滋生了建筑工地安全生產管理事故隱患。
2針對建筑業安全生產所出現的問題,從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入手來減小或杜絕事故發生
工程項目的施工,大多都是露天高空作業,勞動人員眾多,工作環境復雜多變,加之多工種立體交叉作業,施工條件差,因此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通過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來規范建設項目的生產行為,對提高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能力是非常必要的。
1)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落實好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制度。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條件、頒發、法律責任到動態監管,每一步都要嚴格要求。發現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的視同違法分包,依法嚴厲處罰。對已被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不得承攬任何新的工程項目,同時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應加大對建筑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動態監督檢查力度,對發現的問題依法處理,決不能姑息遷就,同時對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要嚴格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安全監督檢查執法隊伍,對有違法違規違紀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加強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考核任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特種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為了確保項目正常建設,依據國家有關三類人員管理規定,企業三類人員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對三類人員考核合格后要頒發安全考核合格證書,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章辦事,確保一人一證,不得偽造、轉讓、冒用。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有計劃經常性多角度全覆蓋地加強企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證上崗。像施工電梯員、信號員、爆破人員、塔吊機械安裝拆卸工、高架人員等特種作業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作業。
3)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筑企業負責人要把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到人,逐級分工負責,建造師的安全責任,生產經營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材料管理負責人等各職能管理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安全責任都要責任到人,工長、施工員、班組長、外地承包隊、分包隊負責人及各有關專職機構人員執行安全責任制,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經常組織全員學習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
4)建立建設工程和拆除工程備案、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危及施工安全的材料、設備、工藝淘汰制度。建設項目開工建設要打報告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批準后方可開工,要拆除的設備必須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并帶相關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那些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項目,施工方案必須堅持由專家論證審查,出具相關論證結果,作為施工的有力依據嚴格執行。加強建筑施工所購置或租賃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手續檢查,以及首次使用新設備前必須堅持建筑起重機械到有關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制度。同時堅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既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又有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材料、設備和工藝實行淘汰制度。
5)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及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建設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根據應急救援制度所制定的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同時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如實上報。施工單位更應該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和應急救援制度以確保安全生產。
6)建立意外傷害保險和預收安全措施費制度。建筑企業在組織項目實施時,應當為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從事施工的工人繳納一份人身意外傷亡保險,并根據當地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支付保險費用。同時為保障施工安全措施到位,建立安全措施費預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安全生產是公司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方針,實行“防火、防盜、防事故”的安全生產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因此必須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全民動員”的方針,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思想認識,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保證生產經營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產組織架構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公司總經理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安全生產小組組長,負責本公司的安全事務的全面工作;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具體負責安全事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人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負責落實執行本部門安全生產事項。 各部門設立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上報安全事項。車間設立義務消防員,負責對突發火情的緊急處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把安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計劃。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經營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行業要求。
5、負責對本公司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6、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落實。
2、落實本部門兼職安全員、消防員(車間)人選。
3、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4、負責本部門的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6、協助和參與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匯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
8、在每周檢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時檢查各部門安全生產措施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區與5S管理工作責任區的責任人相同),在例會上通報檢查情況,及時做好安全總結工作,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三、安全員崗位職責
1、具體負責相應區域(車間車輛、設備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傳工作。
2、每日巡查相應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檢查維護生產設備、消防器材、電路,確保設備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時糾正解決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3、了解管轄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匯報安全生產情況。
4、及時匯報突發事故,協同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處理事故,維持事故現場,及時搶救傷亡人員,制止事故事態發展。
四、義務消防員崗位職責
1、接受安全員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體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2、由安全員組織,進行不定期的消防演習,確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員組織對公司安全生產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員匯報。
4、協助安全員負責事故現場的處理工作。
五、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活動,增強安全法制觀念和意識。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3、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及時向公司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安全會議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每月的工作總結各部門要求有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狀況,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制訂對策,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 安全培訓
1、公司全體員工必須接受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
2、本公司新招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車間、班組安全知識教育。員工在公司內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的車間或班組安全教育。
3、公司對全體員工必須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按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4、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作業、廠內機動車輛駕駛、機械操作者等),必須接受相關的專業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有資格后方可安排上崗。
第六章 安全生產檢查
一、公司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員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組織對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第七章 生產場所及設備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為員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經營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車道應平坦暢通,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2、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生產、使用、儲存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3、公司對可能發生職業中毒、人身傷害或其它事故的,應視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
三、特種設備必須按下列檢驗周期進行安全性能檢驗:
1、溶解乙炔氣瓶,每三年進行一次檢驗。
2、液化石油氣鋼瓶,出廠滿四年進行第一次檢驗;出廠滿七年進行第二次檢驗;出廠九至十三年的,每兩年檢驗一次。
第八章 職工安全衛生保護措施
1、公司必須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職工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和職工自愿的原則下進行。
2、公司應根據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發給職工發需的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按規定正確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過重的體力勞動或危險作業。
4、公司應通過衛生部門防疫站對生產工人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采取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九章 傷亡事故管理
1、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員工傷亡事故,公司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調查、分析、處理等管理工作。
一、設計生產流程
1、設計院班子會下達項目設計任務通知書并選定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到辦公室領取設計管控包
2、項目負責人牽頭與業主簽訂設計合同及施工圖設計條件確認書
3、項目負責人組建項目組并與設計院簽訂項目設計責任書
4、建筑專業提初步條件圖給各專業
4、專業負責人組織專業評審
5、項目負責人組織綜合評審
6、各專業提條件圖,建筑專業匯總,確認后打印一份白圖給建筑主任工簽字存檔
7、圖紙完成設計人自校、互校
8、專業負責人校對
9、主任工審核
10、總工、總建審定(重點項目需要)
11、項目負責人獲取出圖認可書并組織打圖
12、辦公室配合出圖蓋章
13、出圖后兩周內,項目負責人組織簽訂項目產值分配表(參與個人僅有權找設總查看自己的產值)
14、項目負責人將內容完整的設計管控包交給辦公室存檔
15、項目負責人組織后期設計服務
備注:項目投標階段,技術標由建筑主任工或建筑總工組織設計人員按期完成。
二、項目組人員架構及職責
1、項目負責人(即:設總):原則上由建筑師擔任,特殊情況下由結構師擔任。設總全面協調內、外部關系,牽頭與業主簽訂設計合同及設計條件確認書,通過管理保證項目設計任務按時按量完成,及時收回相應的設計費,組織后期設計服務。
2、專業負責人:及時組織項目的專業評審,統一本專業技術措施,校對本專業圖紙,組織管理好本專業設計人員的生產工作。
3、設計人:根據確認的設計條件、相關規范規定、目標節點,高效完成設計任務,服從專業負責人的安排。
三、生產管理措施
1、項目設計管控包
項目設計管控包包含:設計任務通知書、合同評審表、設計合同、收資清單表、施工圖設計條件確認書、設計責任書、外部修改任務書、評審表、校審卡、設計質量等級評定表、出圖認可書、產值分配表、竣工驗收蓋章申請單。
2、過程督察
每周三下午兩點半,在會議室舉行生產會,生產副院長主持,各項目組的項目負責人參加,旨在順利推進設計院的各項生產工作。
3、獎懲措施
1).專業負責人根據項目設計責任書及實際完成情況,有權對設計人員進行產值減扣(0~20%),對提前按質按量完成任務的設計人員可適當獎勵,在項目負責人處備案;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第四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內設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產品發證實施細則,審核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指定承擔發證檢驗任務的產品檢驗機構,統一管理核查人員資質以及審批發證等工作。
第六條根據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負責部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具體產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并公布。
第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和管理工作,根據《管理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承擔部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內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審查機構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托,承擔起草相關產品發證實施細則、組織實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員技術培訓等工作。
第九條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恪盡職守、熱情服務、嚴格把關。
第十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劃生產許可證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公眾查閱和企業申請辦證,逐步實現網上審批。
第二章生產許可程序
第一節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十二條審查機構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托,根據相關產品的特點,行業發展狀況和國家有關政策,組織起草產品實施細則。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根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批準產品實施細則。對產品實施細則作特殊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和審查機構根據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組織或者配合組織產品實施細則的宣貫工作。
第十三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照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的進度安排,以登報、上網等方式告知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企業,并負責組織企業的申報工作。審查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企業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見附件1)。
第十六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不符合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見附件2)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3)。
第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門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第二節審查與決定
第十八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申請后,應當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查。企業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對產品的檢驗,其中一項不合格即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
第十九條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
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機構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查機構。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同時告知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第二十條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止。
第二十一條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并提前5日通知企業。
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機構組織審查的,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應當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審查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四條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經核查合格,需要送樣檢驗的,應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該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第二十五條檢驗機構應當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六條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審查機構,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匯總,并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由審查機構負責組織審查的,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匯總,并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
第二十八條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判定企業審查不合格時,應當及時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絡、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同時,相關產品的發證情況還要及時通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
第三十條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換證申請。
第三十一條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后需要增加申請項目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增項手續。符合條件的,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第三十二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而修訂實施細則時,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根據需要組織必要的補充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三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變更、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四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審查機構和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應當將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公眾有權查閱。企業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5年。
第三節對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對企業核查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審查機構實施抽查;審查機構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實施抽查。
第三十六條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制訂監督檢查計劃,包括檢查組組成、具體檢查時間以及被檢查企業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檢查計劃應當提前通知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檢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后,由檢查組寫出書面報告及處理建議,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第三十九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節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第四十條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
第四十一條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凡按規定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審查組,也可以書面形式委托所屬單位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核查。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按規定程序匯總上報有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集團公司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新增加的所屬單位需要與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新增所屬單位審查合格后,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第四十三條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經審查的所屬單位以及集團公司應當分別繳納審查費和產品檢驗費,公告費按證書數量收取。
第四十四條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證程序執行。
第五節委托加工備案
第四十五條從事委托加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必須分別到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
第四十六條委托企業必須是合法經營的企業,被委托企業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公證的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四)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托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五)委托加工產品標注式樣。
第四十八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委托加工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必要的核實,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委托加工企業必須履行備案承諾,不得隨意改變委托合同和產品標注方式。
第五十條委托加工備案不得向企業收費。
第三章核查人員的管理
第五十一條核查人員需取得相應資質,方可從事企業實地核查工作。
第五十二條核查人員包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高級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五十三條審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65周歲(含65周歲)以下;
(二)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含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三)熟悉相關產品生產工藝、產品質量標準和質量管理體系;
(四)從事質量工作滿5年。
第五十四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注冊,并批準后頒發審查員注冊證書,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五十五條審查員注冊證書期滿前3個月內應當按規定申請換證,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65周歲(含65周歲)以下;
(二)在證書有效期內至少完成6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
(三)每年至少參加15小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相關工作培訓;
(四)遵守審查員行為規范,無違法違規行為。
高級審查員在證書有效期內,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并每年至少擔任審查組長3次的,方可按規定換發高級審查員注冊證書;僅滿足前款規定條件的,可換發審查員證書。
第五十六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負責組織審查員期滿換證申報工作,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為符合換證條件的人員換發證書。
第五十七條審查員申請晉升高級審查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內,至少完成10次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并擔任6次以上審查組長;
(二)每年參加20小時以上生產許可證相關工作培訓;
(三)遵守審查員行為規范,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八條申請晉級人員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提出晉級申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上報的申請晉級人員進行考核,符合晉級要求的,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后,頒發高級審查員注冊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
第五十九條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為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有關人員。
第六十條申請技術專家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學本科(含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級技術職稱;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
(三)精通相關產品專業知識并屬于相關領域的技術權威。
第六十一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提出技術專家備案申請,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后,可參加企業的實地核查工作。
第六十二條技術專家參加企業實地核查工作時,不作為審查組成員,不參與審查結論的決策。
第六十三條注冊證書持有者應當妥善保管證書,證書遺失或者損毀,應當及時申請補領。
第六十四條核查人員應當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展企業實地核查。進行核查時,需向被核查企業出示相關證件。
第六十五條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四章審查機構的管理
第六十六條審查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運行機制;
(二)有與開展相關產品審查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三)有適宜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
(四)掌握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了解生產許可證的工作機制和程序;
(五)了解相關產品的行業狀況和國家產業政策;
(六)沒有從事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監制、監銷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符合第六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可以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申請承擔相關產品的審查機構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擔相關產品審查機構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三)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
(四)相關產品的行業發展水平、企業分布和產品檢驗機構的基本情況;
(五)從事產品質量監督和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經歷。
第六十八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派員實地考查核實,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擇優批準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承擔審查機構工作。
第六十九條審查機構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提交審查機構負責人名單及崗位設置等基本情況。審查機構負責人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將變化情況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備案。
第七十條審查機構開展企業實地核查時,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
第七十一條審查機構在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期限完成審查工作;
(二)出具虛假審查結論;
(三)擅自增加實施細則以外的其他條件;
(四)未向企業說明企業有權選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送樣檢驗;
(五)從事或者介紹企業進行生產許可有償咨詢;
(六)向企業推銷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或者技術資料;
(七)聘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企業實地核查工作;
(八)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檢驗機構的管理
第七十二條申請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實驗室認可,并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指定后,方可承擔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
第七十三條檢驗機構應當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提出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書面申請。
第七十四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對提出申請的檢驗機構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審查并提出推薦意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檢驗機構的申請進行必要的核實。
第七十五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按照保證工作質量和進度、方便企業送檢、適度競爭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進行指定,并公布其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范圍。
第七十六條被指定的檢驗機構依據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開展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需有檢驗人員、復核人員、檢驗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員簽字。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檢驗報告負責。
第七十七條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產品檢驗收費標準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
第七十八條檢驗機構應當建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技術檔案,并確保檔案完整、真實、有效。
第七十九條檢驗機構在從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要求和方法開展檢驗工作;
(二)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三)從事與其指定檢驗任務相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上述產品;
(四)從事或者介紹企業進行生產許可的有償咨詢;
(五)超標準收取檢驗費用;
(六)違反規定強行要求企業送樣檢驗;
(七)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證書和標志
第八十條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式樣見附件5-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
第八十一條生產許可證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證書還應當載明與其一起申請辦理的所屬單位的名稱、生產地址和產品名稱。
第八十二條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更名稱后1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生產許可證名稱變更申請。
第八十三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名稱變更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上報的企業名稱變更材料之日起25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做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對于符合變更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八十四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毀損,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
第八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上報的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材料之日起25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做出是否準予補領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八十六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標志的式樣、尺寸及顏色要求見附件6。
QS標志由企業自行印(貼)。可以按照規定放大或者縮小。
第八十七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采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
其中,XK代表許可,前兩位(××)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八十八條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注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八十九條具有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注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所屬單位和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分別標注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九十條委托加工企業必須按照備案的標注內容,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進行標注。
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委托企業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九十一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準予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九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
第七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的管理
第九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的產品目錄并適時進行調整,統一制定并公布產品實施細則,統一規定證書式樣。
第九十四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發證產品的受理、審查、批準、發證工作。
第九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參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辦證程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企業申請辦證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六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發證工作。產品檢驗時間以實施細則規定為準,不計入上述規定時限。
第九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公布獲證企業名錄,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全國有效。
第九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采取不定期檢查的方式,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發證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工作質量出現嚴重問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十九條本辦法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發證未作出具體規定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審查發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一百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依照本辦法對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根據舉報或者已經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有關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法活動的有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有關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帳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屬于違反《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一百零二條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
第一百零三條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產品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即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第一百零四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第一百零五條獲證企業自取得生產許可證之日起,每年度應當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提交自查報告。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企業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取證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三)企業生產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
(四)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使用情況;
(五)行政機關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情況;
(六)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要求企業應當說明的其他相關情況。
第一百零六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對企業的自查報告進行實地抽查時,被抽查的企業數量應當控制在獲證企業總數的10%以內。
第九章罰則
第一百零七條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以及企業,違反《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應當依照《管理條例》第六章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生產許可證審查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注銷其審查員資格;情節嚴重的,建議其行政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五條規定的;
(二)以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資格證書的;
(三)從事生產許可有償咨詢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被注銷審查員資格的人員不得再申請注冊生產許可證審查員。
第一百零九條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規定開展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生產許可證審查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審查機構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從事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資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企業在試生產期間,違反本辦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撤銷生產許可,但是撤銷生產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除外: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生產許可的;
(五)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撤回生產許可:
(一)被許可生產的產品列入國家決定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二)被許可人不再生產被許可的產品的;
(三)生產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導致生產許可項目依法被終止的;
(四)依法應當撤回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吊銷生產許可:
(一)未依照規定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情節嚴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情節嚴重的;
(三)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經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應當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注銷生產許可,并辦理有關手續:
(一)生產許可有效期滿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取證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生產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條對違法企業實施吊銷或者撤銷生產許可證前,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暫扣生產許可證。
暫扣生產許可證期限為7日(產品檢驗機構檢測時間除外)。違法行為屬實,依法應當吊銷或者撤銷許可的,許可審批機關對暫扣的證書予以收回;經調查取證決定不予吊銷或者撤銷許可的,對暫扣的證書應當及時退還企業。
第一百一十七條委托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或者擅自改變備案標注方式的,被委托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銷其生產許可證。
第二條沿海市、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漁船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監管責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海洋漁船安全生產,實行海洋漁船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漁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對漁船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船長對本船及船員的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三條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海洋漁船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
沿海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海洋漁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海事、公安邊防、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有關海洋漁船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海洋漁船安全生產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制造、更新改造、購置和進口海洋捕撈漁船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漁船檢驗、漁船登記和漁業捕撈許可證等證件。
第六條從事漁船設計、制造和更新改造的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資格認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七條漁船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和作業:
(一)持有漁船檢驗證書、漁船登記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
(二)按照規定配備消防、救生、通訊、助航、氣象信息接收設備等安全設備,并保持良好狀態;
(三)職務船員持有相應等級職務船員證書,普通船員持有訓練合格證書;
(四)按照規定刷寫船名、船號、船籍港;
(五)配備適當的海圖等航海圖書資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漁船應當配備無線電通訊設備,非鋼質船船長15米以上、鋼質船船長12米以上或者主機功率44.1千瓦以上的漁船配備單邊帶電臺、無線電對講機以及衛星導航等設備;非鋼質船船長15米以下、鋼質船船長12米以下,且主機功率44.1千瓦以下的漁船配備無線電對講機或者其它移動通訊設備。
第九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做好本轄區漁業電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已設立漁業電臺的鄉鎮、村(居)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及時傳遞漁船安全和氣象等信息,為漁船安全生產提供服務。
第十條漁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履行下列漁業安全生產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對船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涉外法律、法規教育;
(五)組織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
(六)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和遇險情況。
船員在出海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漁業作業防護用品。
船員有權對漁船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改正意見,在安全隱患未排除前,可以拒絕上船作業。
第十一條漁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為出海漁民購買人身傷害保險。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補貼等措施鼓勵漁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為出海漁民購買人身傷害保險和漁船財產保險。
第十二條漁船出海作業應當實行跟幫(組)生產制度,同幫(組)漁船負有互助互救的責任。
漁船跟幫(組)出海作業可按作業方式、作業海區進行組織,以鄉鎮為單位編幫(組),由村(居)委會組織實施。
漁業生產企業所屬漁船由企業自行編幫(組)出海作業。
第十三條漁船跟幫(組)出海作業應當做到同幫(組)船同出同行,漁船不得擅自脫幫(組);確需脫幫(組)的,應當向帶幫(組)船船長和所屬村(居)委會報告。
同幫(組)漁船在航行或者作業時,應當保持5海里以內的距離;超過5海里的,應當向帶幫(組)船長報告并保持通訊聯絡暢通。
第十四條出海作業期間,帶幫(組)船長應當每天與所屬漁業電臺保持通訊聯絡,定時報告同幫(組)漁船的動態;對違反跟幫(組)生產規定的漁船責令改正,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違反規定的漁船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漁船航行、作業和錨泊應當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國家有關海上交通安全和漁業作業避讓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出海作業漁船發生事故或者遇險的,應當發出求救信號,就近向岸臺、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漁政漁港監督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協調、組織救助。禁止虛報、慌報、亂報事故或者險情。
事故附近海域的船舶收到求救信號的,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主動救助遇險人員和漁船。參與救助遇險人員和漁船的,應當給予獎勵。
省人民政府設立海上搜救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漁船之間或者漁船與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事故的,當事人應當互相通報船名及船籍港等情況;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當事船舶應當積極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
漁船與漁船之間發生碰撞事故應按規定向漁港監督機關報告,接受漁港監督機關的調查處理。
漁船與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事故應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禁止漁船超越核定航區和超抗風等級航行或者進行海上作業。
漁船在海上收到作業海域熱帶氣旋、強風警報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應對措施,駛離受影響區域或者就近返港避風。
帶幫(組)船長應當統一組織同幫(組)漁船避風,保證同幫(組)漁船在熱帶氣旋、強風天氣時的安全。
第十九條避風漁船抵達港口后,船長應當向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或者所屬企業及當地漁港監督機關報告回港避風的有關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應當統計回港避風的漁船船數和漁民人數,及時、準確的向沿海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漁船回港避風情況。
禁止漁船在氣象部門未解除熱帶氣旋、強風警報前出海作業。
第二十條漁船進出漁港應當向當地漁港監督機關申請辦理進出港簽證手續,接受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漁船在漁港內停泊時,應當在指定的停泊區域停泊,做好防風、防火、防盜和防污等工作,并安排船員值班。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漁港內燃放煙花爆竹和擅自進行明火作業;確需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經當地漁港監督機關批準。
第二十三條禁止漁船擅自搭客和從事載貨運輸。確需臨時搭客的,應當依法申請船舶檢驗,并辦理相關證書。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沒有依法取得資格證書或者超出資格證書核定的等級范圍從事漁船設計、制造、改造的,由沿海市縣漁政漁港監督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締,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沿海市縣漁政漁港監督機關對船長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跟幫(組)生產或者擅自脫幫(組)的;
(二)帶幫(組)漁船未按規定報告同幫(組)漁船動態的;
(三)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對遇險漁船不救助的;
(四)擅自關閉通訊聯絡設備的;
(五)虛報、謊報、亂報事故或者險情的;
(六)收到熱帶氣旋、強風警報不按規定駛離受影響區域或者就近返港避風以及在熱帶氣旋、強風警報解除前出海作業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沿海市縣漁政漁港監督機關對漁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為漁船配備無線電通訊設備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漁船安全生產職責的。
第二十七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機關工作人員在海洋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責任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必須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保持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必須立即關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必須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 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 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簽;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并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和產管理制度
1、廠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責。
2、安全生產教育要定期對全公司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基本教育,人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為易燃品,公司內和倉庫要嚴禁煙火,酒庫附近嚴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電,電器設備要加防護罩,線路和開關要經常檢查,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5、安全生產目標,全部無火災,無重大事故,無傷亡事故
安全生產工作標準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設施配置充足,完好齊全、擺放合理、定期保養;消防通道通暢,員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電管理:線路完好歸位;電器設施完好齊整、定期保養、負荷內使用;電工持證上崗。
3、用氣管理:管道完好歸位;氣瓶配備防震膠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氣庫設施齊全、值班記錄完整。
1某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的原則
該公司承擔了鐵路科研與技術開發、設計、施工、專用器材生產的主要任務,在鐵路、公路、土建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民建工程等方面施工實力雄厚,完成了大批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工程,贏得了社會各界廣泛贊譽。總的來說,管理制度制定應該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①制度要簡單明了,易懂易記,一目了然,切忌冗長繁瑣,難以操作。②規定要切合實際,不能要求太高,脫離實際,做不到;也不能太低,不起作用;③一旦公布執行,必須有其嚴肅性和約束力,且勿走形式。④要反復宣傳和教育,縮短職工素質與制度要求之間的差距。⑤嚴格獎罰以保證制度的全面有效地實施。這就要求明確制定專門的獎罰制度以支持整套制度的有效實施。⑥弄清各個制度的對象,增強針對性,避免出現分工不清,責任不明現象。
2公司的安全管理機構與人員管理
2.1相關方的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相關方不僅包括企業自身,還包括分包單位和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等。施工企業加強對相關方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是保證施工安全生產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安全生產管理系統的組成部分之一。安全物資從不同渠道流入施工現場,造成安全隱患,施工企業應對安全物資供應單位的評價與選擇、供貨合同條款的約定、安全物資的進場驗收等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文件并組織實施。
2.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指的是生產經營單位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設機構,其工作人員都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2.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內的專職管理人員配備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內應根據企業生產能力或施工規模,按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足額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內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滿足相關要求。
2.2.2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根據法律規定,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項目經理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企業派駐到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巡視督查,并做好記錄;發現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工程項目經理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立即制止。
2.2.3班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施工作業班組應設置兼職安全巡查員,對本班組的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就形成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班組兼職巡查員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3某公司的安全技術管理
安全技術管理應著重從危害因素辨識和評價、施工方案、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安全設備和工藝的選用面進行。
3.1危害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對危害因素的正確辨識和估計是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基礎。可以按前面的預先性分析法進行。
3.2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一般包括:電、防坍塌、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高空墜落、防火、防毒、防暑、防洪、防爆等方面的措施。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健全且切實可行。對業性強、危險性大的施工項目,如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手架工程等,應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必須細致、全面,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具體指導施工。
3.3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實行分級交底制度。①重點施工工程、專項項目等開工前,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應向參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方底。②各分部分項工程,關鍵工序,專項方案實施前,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應項目施工員將安全技術措施向參加施工的班組負責人進行交底。
3.4安全設備和工藝的選用企業應提倡優先選用新型的施工生產設備以及新的施工工藝和新的安全防護材料、器具。根據上述原則,該公司細化了下述工程的安全技術要求(由于項目較多,僅對其主要項進行闡述):
3.4.1土方工程開挖方法一般分為人工開挖和機械開挖。在開挖深度不大、工程量較小的工程中,采用人工開挖,在受到機械設備供應的限制而工期要求限制不大時,也可采用人工開挖。人工開挖應遵守規范標準的安全技術要求。挖掘大型基坑常采用機械挖掘,機械挖掘應注意機械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建筑施工技術規范的安全技術要求。土方開挖的順序應從上而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并且應該做好排水措施。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省、設區市監管以外的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機械、輕工、紡織、電力、城市燃氣、旅游、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適用本制度。
上級政府和部門授權、委托、指定本市監管的中央、省、市(地)屬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大型企業集團及下屬生產經營建設相對獨立的基層單位等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制度是對存在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及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實施社會綜合監管,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的制度。
第三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堅持依法監管監察、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分級監管和屬地監管、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政府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四條 生產經營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重大以上職業病危害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違反“三同時”規定,且未按有關監管監察部門要求按時改正的;
(三)礦山企業以整合、技改、基建名義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且未在規定期限或未按生產經營單位承諾進行整改的;
(五)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安全標準化要求的;
(六)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生產執法監察的;
(七)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處罰;逾期不繳納經濟處罰的;
(八)故意謊報、瞞報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發生工傷事故不積極履行法定義務的;
(九)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
(十)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五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通過事故調查、安全檢查、群眾舉報、上級交辦,行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等途徑,對符合本制度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收集,并記錄單位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要提前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采納。
(三)討論審定。對擬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單位和組織,由市安委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討論確定,報請市政府同意。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名單,由市安委會辦公室通過市新聞媒體及安全生產信息網對外。
(五)信息刪除。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煤礦企業除外),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時,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對其組織驗收,對已整改并未再發生本制度第四條所規定情形的,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報請市政府審核同意,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在原公告媒體上予以公布。
(六)由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收集上報列入“黑名單”的煤礦企業,管理期限屆滿時,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對已整改并未再發生本制度第四條所規定情形的,由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并經市政府審核同意,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在原公告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六條 根據企業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單”管理和從“黑名單”中刪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為準。重大隱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繼續延長其“黑名單”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隱患。對于企業(煤礦企業除外)整改積極,確有特殊情況申請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審查意見后,報請市政府審核同意后,由市安委會辦公室通知有關部門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涉及到由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收集上報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煤礦企業,其整改積極,確有特殊情況申請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由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審查意見,報請市政府審核同意后,由煤炭安全監管部門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第七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從重處罰外,并實施以下監管監察措施:
(一)生產經營建設單位須每月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由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收集上報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煤礦企業,每月須向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并報請上一級部門每季檢查一次。對于被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收集上報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煤礦企業,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追蹤整改情況,直到整改達到要求,并報請上一級部門每季檢查一次。
(三)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保險、工會等主管(監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嚴格限制新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以及用地、證券融資、貸款等,暫停其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不得評優評先。市新聞媒體根據市安委會辦公室提供的信息,及時反映相關限制措施的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