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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優選九篇

時間:2023-02-12 13: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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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第1篇

一、大型活動期間消防安全問題的提出

1.活動形式多樣,安全問題被忽視。以我國傳統節日“春節”、“五一”、“十一”三個法定長假為例,為了搞好慶祝活動,全國上可謂是不亦樂乎。各種娛樂、旅游接待、探親訪友、商品促銷、公益演出等活動多之又多,一來造成了人員流動量的增加;二來,一些商家為促進經濟發展,渲染氣氛,都會舉辦一些諸如大型文藝演出、藝術展演、焰火晚會等活動,這些活動人員集中、物質集中、消防安全問題難度大。還有的活動負責人消防法制觀念淡薄,消防安全意識差,只考慮經濟效益而忽視消防安全。因此,做好重大節日期間的消防安全保衛工作勢在必行。

2.活動期間人員密集、流動量大。如我市每年的正月十五焰火會、以及各種重大節日慶典,大家都會紛紛涌上街頭,舉行各種慶典儀式,特別是禮花更是不可缺少的節目,在這些規模宏大、人員眾多的大型活動中,無疑給消防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3.各種致災因素增多,安全系數低。由于活動期間,規模大、人數多,與其相關的賓館、飯店、商場、歌舞娛樂場所和交通運輸等產業在享受巨大利益的同時也承受了巨大的壓力,大部分處于滿負荷或超負荷運行狀態,用火用電量猛增,甚至還出現違章用電現象。特別是一些本來就存在火災隱患的單位,更是“雪上加霜”,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人身安全。而且大部分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普遍比較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同樣增加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危險性,一旦發生火災或其他突發事件,勢必導致人員擁擠、踩踏,造成不必要的人員傷亡和惡劣的社會影響。

二、做好大型活動期間消防安全保衛工作之重點

為了確保各類大型活動的順利舉行和圓滿結束,根據筆者執勤保衛工作經驗,就如何做好執勤保衛工作淺談以下幾點觀點:

1.健全機構,明確責任,恪守職責,消除隱患。為了使各項消防保衛工作走在前面,本著統籌安排,確保重點的原則,在每次大型群眾性活動籌備工作的籌備階段, 各級公安消防部門要按照管轄權限,針對舉辦活動的規模、內容、形式和特點,派出有關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參加籌備委員會,并根據工作進程,及時參與活動的安全保衛職能機構,專門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場所籌備和組織工作的消防安全,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協助活動組織者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安排相應的人力、物力,做好活動舉辦前和舉辦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以及活動舉辦中的執勤保衛任務。具體來講,消防部門在活動舉辦前對舉辦方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活動舉辦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經檢查或整改合格后實施安全許可;在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指導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活動組織者要落實活動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除安全隱患。

2.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現場監護,檢查到位。消防部門加強監督是做好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要保障。公安部73號令《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對“辦集會、煙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前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的,應當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檢查下列內容:(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筑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了公安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二)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符合規定;(三)消防設施運行、消火栓狀況以及滅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規定;(四)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同時第二十六條也規定:對擅自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有火災隱患且當場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停止舉辦,當日制作并送達《責令停止舉辦通知書》;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送達,并依法予以處罰。這就以法”律的形式在內容和程序上對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檢查做出了規定。因此,對于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部門要積極主動,提前介入,檢查到位。首先是對活動所涉及的重點工程和場所,消防監督人員在審核規劃選址時,要了解工程屬性、規模和地點,同時要掌握工程的設計單位和設計進度等情況,及早對設計方案進行具體研究指導,提出并督促解決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在工程進入實際設計后,要根據現有的規范和工程的特殊要求,會同舉辦單位和設計單位共同商討研究,制定相應的建筑工程防火技術措施,以便在抓好消防規劃設計的基礎上,能充分利用工程竣工前的寶貴時間,在隱蔽工程封閉之前,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同時,為了做好舉辦場所竣工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設期間就要結合本次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保衛特點和實際需要,及時研究制定活動場館、配套使用場所的消防保衛工作規格要求,從消防組織制度、安全檢查、隱患整改、防火檔案的建立,以及情況信息反饋等方面逐條提出具體要求和標準。其次是高度重視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防機構對涉會場所要進行全面檢查,嚴格按照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逐一排查所有涉會場所,掌握存在火災隱患的基本情況,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時限,采取定點、定人、定目標等方式,督促各隱患單位做好整改工作。對于不能在限期內消除隱患的,堅決不允許場所使用,杜絕任何形式的帶病作業。再次是做好活動期間的執勤備戰,落實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并組織演練。必要時部署兵力深入到重要場所,實行全天候監護,確保萬無一失。

3.完善制度,強化落實,加強巡查,死看死守。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等制度,并認真落實崗位職責。活動舉辦期間,單位要加強巡查,對危險部位尤其要抽派專人進行晝夜監控。對在巡查過程中發現的隱患要立即進行整改,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公安消防機構領導和活動組委會,要采取果斷措施,不能讓危及安全的隱患進一步發展和擴大。在此期間,消防部門要認真督促參與活動場所的人員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值班,加大消防巡查頻次,加強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消防設施完備好用。對可能出現的火災隱患,逐個排查摸底,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以解決和防范,對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舉辦。監督檢查中要嚴格落實消防安全檢查責任追究制度,實行“誰檢查、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對降低要求,隨意批準舉辦活動而發生火災事故,或不認真檢查,敷衍了事,致使火災隱患得不到整改而發生火災事故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4.制定預案,協同配合,深化演練,齊抓共管。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保衛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單靠消防部門孤軍奮戰,難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為此,需要廣泛發動有關職能部門,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消防部門要在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改善工作方法的同時,主動與各相關職能部門聯系,宣傳有關消防法律法規,了解其他職能部門的工作程序和要求,達成對消防監督工作的共識。對各場所、單位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公函的形式通報給相關部門,以便他們掌握這些場所、單位的消防安全現狀,督促整改,在多部門的通力合作下,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期間,由于舉辦活動的場館、住地等場所數量多,涉及人員多,情況復雜,易出現突發事件。從消防檢查到安全落實,從現場執勤到滅火作戰,從通信聯絡到后勤保障,需要動用大量警力和車輛,為做到組織指揮準確無誤,靈活有效,提前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消防工作方案十分關鍵。戰訓和防火部門要及早動手,從全局的角度,緊緊圍繞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場所的比賽、表演、開閉幕式,針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類型、特點和重點保衛目標、對象及任務,反復制定完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場所消防保衛工作總體方案, 要及時著手制定各活動場館、人員住地及人員疏散的具體工作方案,并及時補充修改,繪制出詳細的警力部署圖,做到方案周全,組織嚴密,統籌安排兵力,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參戰的部隊要加強對消防車輛和裝備器材的維護保養,保持通信聯絡的暢通,儲備充足的滅火藥劑和救援物資,開展貼近實戰的“六熟悉”演練,切實做到一旦發生火災,能夠第一時間調動足夠力量、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第一時間營救被困人員、第一時間控制火勢,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2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維護首都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消防、集會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大型社會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主辦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臨時占用場所、場地,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游園會等群體性活動。

第三條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者對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本市對單場次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動實行安全許可。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本市公安機關是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的實施機關,對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產、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商務、文化、體育、教育、旅游、園林等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活動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有關單位、個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職責

第七條大型活動主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進行安全風險預測或者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建立并落實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崗位職責;

(三)配備與大型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職保安等專業安全工作人員;

(四)為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質保障;

(五)組織實施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六)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大型活動有承辦者的,主辦者應當與承辦者簽訂安全協議,就前款內容明確各自的具體職責。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協議規定的職責,與主辦者共同落實安全工作。

第八條大型活動場所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保證大型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范,并向主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識,并保證暢通;

(三)根據安全要求設立安全緩進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設施;

(四)配備應急廣播、照明設施,并確保完好、有效;

(五)對停車設施不得擠占、挪用,并維護安全秩序;

(六)保證安全防范設施與大型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

第九條公安機關在大型活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大型活動安全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規范和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建立大型活動不良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示;

(四)審核許可申請材料,實地勘驗活動場所;

(五)在大型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專項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

(七)對安全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宣傳、教育;

(八)對現場秩序混亂,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和其他突發事件,及時進行處置;

(九)依法查處大型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章安全許可

第十條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辦者在舉辦大型活動的二十個工作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一)擬印制、發售票證一千張以上的;

(二)組織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預計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主辦的慶典和紀念性活動不需要申請安全許可。

第十一條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辦者應當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一)舉辦場所跨區、縣的;

(二)舉辦場所固定座席一萬以上的文藝演出、體育競賽;

(三)有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個人、組織參展,并且總展位數在五百個以上的展覽、展銷。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動,主辦方應當向舉辦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第十二條大型活動主辦者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者的法人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者主辦者是自然人的,提交合">(二)有承辦者的,提交其法人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三)場所租賃、借用協議書,大型??四)大型活動使用的證件及門票的樣本;

(五)安全風險預測或者評估報告、安全工作方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六)舉辦日期、時間需要變更的,提交變更方案;

(七)有承辦者的,提交主辦者和承辦者之間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八)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

(九)其他與舉辦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辦日期、時間、地點、人數和內容;

(二)安全工作的組織系統;

(三)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崗位職責;

(四)場所建筑和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六)票證的印制、查驗等措施;

(七)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八)其他與安全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安全許可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對大型活動場所、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說明理由。十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主辦者申請年度內在相同地點舉行相同內容的多場次大型活動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一次許可的方式。

第十五條大型活動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予以安全許可:

(一)主辦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之一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影響國事、外交、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

(四)嚴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的。

第十七條大型活動舉辦日期、時間需要變更的,主辦者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舉辦地點、內容需要改變的,主辦者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大型活動取消的,主辦者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告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作出安全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安全許可并及時告知主辦者。由此給大型活動主辦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安全規范

第十九條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活動的,主辦者應當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條大型活動主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大型活動轉讓他人舉辦;

(二)按照安全許可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內容舉辦大型活動;

(三)不得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安全容量印制、發放、出售票證;

(四)公開售票的,采取票證防偽、現場驗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據安全需要在場所入口設置安全、有效的機讀驗票設施、設備;

(六)保證臨時搭建、安裝、懸掛的設施、設備的安全。

大型活動主辦者可以投保公眾責任險。

第二十一條主辦者在大型活動舉辦期間,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可以申請公安機關協助。在人員相對聚集時,主辦者應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

第二十二條大型活動現場安全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掌握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全部內容;

(二)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

(三)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崗位應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運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三條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遵守大型活動現場的管理制度;

(三)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管理;

(四)不得影響大型活動正常秩序、妨礙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會公德。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大型活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填寫《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登記表》,記錄安全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并由公安機關檢查人員和大型活動主辦者、場所提供者簽字歸檔。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安全生產、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進行檢查。

監督檢查人員發現大型活動場所存在安全隱患的,填寫《大型社會活動安全隱患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責令主辦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根據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組織對進入??查。

實施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不得??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大型活動主辦者、場所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和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公?動,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大型活動主辦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許可擅自舉辦大型活動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變更大型活動舉辦地點、內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大型活動主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變更大型活動舉辦日期、時間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主辦者舉辦大型活動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者違反大型活動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管理規定,二十四個月內受到兩次行政處罰的,自第二次受到行政處罰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不予安全許可。

第三十條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批評教育;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強行帶離現場;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3篇

第一條為加強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大型活動,是指主辦方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臨時占用場所、場地(含水面),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單場次參加人數在一千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民間競技等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歌舞表演等文藝活動;

(三)產品展覽、商品展銷、促銷等商貿活動;

(四)游園會、燈會、廟會、花會、龍舟會、焰火晚會等民間傳統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當場開獎的彩票發行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商場、餐飲娛樂場所等經營單位在其經營場所內舉行正常營業范圍內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本市公安機關是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的實施機關,對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建設、文化、體育、城管執法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舉辦大型活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大型活動實行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大型活動的主辦方(以下簡稱主辦方)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承辦方、場所提供方等對安全工作分工負責。

主辦方不負責活動的組織實施的,應當與活動的承辦方簽訂協議,由承辦方作為安全責任主體,履行本條例規定的主辦方應當履行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實行分類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慶典和紀念性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由公安機關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由主辦方自行負責,公安機關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主辦方的安全工作予以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許可

第七條本市對大型活動實行安全許可。

第八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活動,主辦方應當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一)跨區、縣(市)舉辦的;

(二)單場次參加人數在五千以上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動,主辦方應當向活動舉辦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第九條主辦方應當在舉辦大型活動二十個工作日之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主辦方及承辦方、場所提供方的合法身份證明,主辦方同各方簽訂的與安全工作相關的合同文本或者意向書;

(三)按規定需經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四)擬舉辦大型活動的活動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條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舉辦時間、地點、人數和內容;

(二)安全責任人及安全工作的組織系統;

(三)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崗位職責及識別標志;

(四)場所建筑和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六)證件及門票的樣本、票證的印制、查驗等措施;

(七)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八)活動現場平面圖及核定容量。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受理舉辦大型活動的安全許可申請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對大型活動的場所、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準予安全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七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主辦方申請年度內在相同地點舉辦相同內容的多場次大型活動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一次許可的方式。

第十二條大型活動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予以安全許可:

(一)主辦方具有合法身份;

(二)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場所、設施、人數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安全管理人員落實。

第十三條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一)危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影響國事、外交、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

(三)嚴重妨礙道路交通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之一的;

(五)違反大型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受到罰款處罰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主辦方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許可的內容舉辦大型活動。需要變更活動舉辦時間的,主辦方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書面決定。

需要變更活動舉辦地點、內容的,主辦方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提出安全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作出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安全許可,并在二十四小時內書面告知主辦方,由此給主辦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主辦方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非法取得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準予、變更、撤回、撤銷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的決定通知與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

第十七條變更或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活動的,主辦方應當在原定舉辦日期之前,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向社會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主辦方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建立并落實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崗位職責;

(二)配備與所舉辦的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相適應的安全保衛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

(三)為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質或者經費保障;

(四)組織實施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并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五)公開售票的,采取票證防偽措施;

(六)需要臨時搭建燈光、舞臺、看臺等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標準搭建;

(七)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接受公安機關等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主辦方在大型活動舉辦期間,發現人員相對聚集時,應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

第二十條主辦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大型活動轉讓或者變相轉讓他人舉辦;

(二)不得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安全容量印制、發放、出售票證;

(三)不得在公安機關安全許可之前發放、出售票證;

(四)不得增加安全許可范圍以外的活動內容。

第二十一條大型活動場所提供方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保證大型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范,并向主辦方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識,并保證暢通;

(三)根據安全要求設立安全緩進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檢查設施、設備;

(四)配備應急廣播、照明、消防設施,并確保完好、有效;

(五)提供必要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

(六)配備與大型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二十二條場所、設施未達到安全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不得出租、出借用于舉辦大型活動。

第二十三條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大型活動現場的管理制度;

(二)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管理;

(三)不得影響大型活動正常秩序、妨礙公共安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在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的工作規范和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二)審核許可申請材料,必要時實地核查活動場所、設施;

(三)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進行全過程指導、監督和檢查;

(四)對現場安全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宣傳、教育;

(五)制定具體的現場警務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應警力協助主辦方維護安全秩序;

(六)對現場秩序混亂,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和其他突發事件,及時進行處置;

(七)依法查處大型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八)建立大型活動不良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

除前款規定外,公安機關依法對大型活動的消防、交通、治安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大型活動的生產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活動中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燈光等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負責對大型活動中的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大型活動中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同時指導主辦方做好現場應急救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在大型活動舉辦前,對大型活動場所、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并填寫安全檢查記錄。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進行聯合檢查。

監督檢查部門發現大型活動場所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責令主辦方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根據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組織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的車輛和人員及所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活動場所進行安全防爆檢查。

實施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與安全檢查無關的活動,不得實施侵犯被檢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大型活動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的,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指導應急處置,保護參加活動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大型活動主辦方未取得安全許可擅自舉辦大型活動,或者擅自變更大型活動舉辦地點、內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舉辦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主辦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大型活動舉辦時間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主辦方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舉辦活動,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主辦方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安全許可,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場所提供方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出租、出借場所,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4篇

    北京青年報報道,該草案規定,今后,在室內公共場所舉辦參加人數超過500人,或者在室外公共場所舉辦聚集人數超過100人的大型社會活動,主辦方應當在舉辦大型社會活動之前到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另一方案是:單場次活動參加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社會活動,應當申請安全許可。)

    同時,公安機關將對大型社會活動安全許可實行分級管理。

    按照規定,主辦方在申請安全許可時,必須提交根據安全評估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材料。

    對于可能嚴重妨礙道路交通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的大型社會活動,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舉辦大型社會活動時,當發生人員超過核準安全容量、現場秩序混亂,影響活動正常進行、發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緊急情況的情形時,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活動。

第5篇

2019年5月以來,我所多次召開70周年大慶安保工作動員部署會議,傳達貫徹落實公安部、省市縣公安機關關于70周年大慶安全保衛工作要求及相關精神,始終繃緊大慶安保這根“弦”,實施各項專項行動等多項重要工作。切實加強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和社會面治安管控,盡全力維轄區安全穩定,取得一定的效果。主要做法有以下幾點:

一、成立國慶70周年安全保衛領導小組

我所專門成立國慶70周年安全保衛領導小組,由XX所長任組長,XX教導員任副所長,全所民警為小組成員,根據市局和縣局的安保方案要求制定了《XX派出所國慶七十周年治安保衛工作方案》和《國慶期間XX派出所處置突發群體性事件預案》。確定了安保工作目標,明確安保工作措施,細化工作責任,以最高的工作標準、最強的組織領導、最實的工作基礎,確保建國七十周年各項慶祝活動絕對安全,確保國慶期間XX派出所轄區社會政治穩定、治安良好。

二、提高民警對安保工作的認識,加強隊伍內部管理

針對國慶70周年安保工作,我所召開國慶七十周年安保工作動員部署會暨民警隊伍思想分析會,確保民警深入學習領會公安部、省廳、市局縣局工作會議精神,思想上要高度重視,在工作中嚴格落實值班、備勤和請示報告制度,切實提高防范意識,把國慶70周年安保工作作為當前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和下半年的工作重心,同時要求民警嚴格按照各級領導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全力以赴開展工作。

三、緊緊圍繞70周年大慶安保工作,落實各項工作措施

1、加強巡邏工作,動態接處警與便衣巡邏相結臺,增加轄區街面見警率和加大打擊力度。針對我所轄區重點單位集中、場所集中、國慶期間人、財、物流量逐漸增大的情況。我所及時調整警力布局,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部位的控制,做到警力跟著警情走,公開秘密相結合方式巡邏。一是調整了派出所接處警模式,安排民警在轄區重點區域公開巡邏,動態接處警;二是加強了夜間彈性巡邏和對重點娛樂場所的檢查。

2、加強實有人口管理工作,特別是重點人口的管理,提高預警和處置能力。我所充分發揮了情報先行的職能作用切實掌握工作的主動權。綜合運用各種措施,加強重點人口管理工作的力度。

1、確定重點列管對象,落實責任制管理,這項工作由所長牽頭,。同時要求責任區民警加強日常管理工作,對發現有現實危害、影響社會穩定和有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人員,非正常上訪人員,涉軍人員、重大精神病肇事肇禍人員,及時列為工作對象加強管理控制。并進行建檔重點人口的列管工作。目前我所建檔管控涉軍人員XX人,精神病人口XX人。

2、社區民警與派出所簽訂重點人口管理責任書,各個所領導分工承包重點人員,把責任落實到所領導和責任民警要求做到“五個控制”,一是活動場所的控制。對重點人口居住點、工作動態,形成生活控制網,二是交往人員的控制通過對社會交往人員的調查了解,及時掌握重點人口的行蹤及思想動態。三是依靠社會力量的控制。通過做好重點人口的家屬工作、爭取其家屬配合、發動村居治安積極分子、其左鄰右舍、物建治安耳目等方式,充分發動和依靠社會力量落實跟蹤控制四是信息互通的控制社區民警互通情況信息,控制人員變更,及時交接信息,發現情況及時轉遞信息,通力合作確保控制到位。

第6篇

疫情期間開學返校后勤保障工作方案

根據省、市教育部門《關于切實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

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XX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方案》要求,特

制定本方案。

1、總體目標

全面做好開學前后校園的工作,及時有效地采取各項預防措

施,保障學生平安返校,教學平穩運行,防止不必要的恐慌情緒,

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秩序和校園穩定。

2、組織領導

成立開學返校后勤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環境衛

生條件改善、校園環境衛生整治、防控物資準備、隔離房間準備、

應急處置方案制訂、寒假期間學校后勤保障、開學后學校食品衛生

安全等工作。

組長:XXX

副組長:XXX

成員:后勤部全體人員

三、主要職責與措施

(一)

檢查和改善學校環境衛生條件檢查和改善教室、宿舍、

食淳、運動場館、圖書館、廁所等重點區域和場所環境衛生條件,

做到日常通風換氣,保持室內空氣流通,遏制病毒傳播。

(責任人:XXX,成員:XXX、XXX、XXX)

(二)

整治校園環境衛生加大對校園環境衛生整治力度,按要

求做好校園公共區域消毒衛生工作,設置廢棄口罩與容器,設與人

定時回收處理。

(責任人:XXX,成員:XXX、XXX、XXX)

(三)

做好防控物資儲備做好防控物資需求統計、申報、詢價

等采購準備工作,嚴格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實施緊急采購;

根據發

展情況,分類分階段實施;

開學前確保測溫設備、曰罩、洗手液、

消殺器械、藥品等物資儲備到位,做到物資充裕,防控落地,建

立防控物資發放領用臺賬。

(責任人:XXX,成員:XXX、XXX、XXX)

(四)

嚴格按要求報送信息

嚴格落實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

按要求每日收集各部門相關

防控工作動態信息,匯總后報學校黨政辦公室;

嚴禁遲報、漏報

(責任人:XXX,成員:XXX、XXX)

(五)

制訂防疫應急處置方案制訂防疫應急處置詳案,將應急

處置流程廣而告之;

定時定期開展篩查、檢查,發現患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疑似病例的學生及時報告,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診

斷、早治療、早隔離;

設置學校留觀室,安排與人負責,做好防

護工作。

(責任人:XXX,成員:XXX、XXX、XXX)

(六)

強化聯防,有效處置,嚴格落實防擴散措施;

配合安全保衛處在校門口設立檢查點、消殺點,進行體溫

測;

配合學生工作處做好學生晨、午檢測等工作,通過多種形式開

展防控宣傳教育。

(責任人:XXX,成員:XXX、XXX、XXX)

(七)

做好寒假期間學校后勤保障工作每天對辦公樓等區域實

施消殺滅菌工作;

對值班人員提供必要的防控保護措施;

保障所

有值班人員的餐食供應;

提供應急車輛保障。

(八)

加強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

開學后,對食埠從業人員進行全覆蓋的排查,排查合格才能上

崗,按照食品衛生安全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責任人:XXX,成員:XXX、XXX、XXX)

四、工作要求

(一)

統一人識,提高站位。充分認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的特殊性、復雜性和嚴峻性,高度重視防控工作,切實增強緊迫感

和責任感。

(二)

明確責任,履職到位。充分認識開學返校后勤保障

工作,特別是防控物資儲備和防疫應急處置工作的重要性,強化責

任意識,堅決防止擴散蔓延,確保師生平安返校,確保教育教學工

作正常開展。

開學返校學生管理工作方案

2020春開學返校學生管理工作方案

為堅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

要求,積極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做好學生返校工作,切實保障

學生平安返校和校園穩定安全,根據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

本方案。

1、總體目標

全面做好開學前后校園的工作,及時有效地采取各項預防措施,保

障學生平安返校,教學平穩運行,防止不必要的恐慌情緒,維護學

校正常秩序和校園穩定。

二、組織領導

成立學生返校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生返校期間的預防、

管控、科普宣傳、監管協調、掌控及及時報告、應急處置等工作。

組長:XXX

副組長:XXX、XXX、XXX

成員:學校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學

生工作部,學生工部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統籌協調學生開學

返校工作。

三、主要職責不措施全面做好開學準備、宣傳不科普教育、和

突況(事件)處置等工作。

(一)開學前全員排查分類處置

1.學生工作部負責開學前排查統計。未接學校通知不得返校

。學校全面通過班級QQ、微信群等各種渠道向學生和家長宣傳普

防治知識和防控要求,收集有無從外地返回、與外地人員接觸

和有

無發燒、干咳、乏力等癥狀的相關信息,由學生工作部匯總,做好開

學準備。從外地返回、與外地人員接觸、有發燒、干咳、乏力等癥

狀的同學在家自主隔離14日后方可報到。

2.學校做好返校學生信息統計,學生工作部做好食宿安排。

3.后勤處負責在建設留觀室,完成對校園尤其是教學樓、圖書

館、食堂、宿舍、辦公等重要場所的消殺任務。積極采購物資,配發

洗手液一瓶。負責安排及送診車輛。

(二)

報到時全員檢查妥善安排

1.安全保衛處負責在學生進校門時測量體溫。車輛進入校園進

行消毒處理。原則上禁止校外人員進入校園,確需進入的,實

行嚴

格實名登記,并測量體溫,一旦發現,實行倒查制,及時將

接觸人

員送留觀室觀察。

2.及時了解學生情況,對外地返回、與外地人員接觸和有無發

燒、干咳、乏力等癥狀的同學送留觀室觀察。

(三)

報到后全程防控及時處置

1.堅持對學生晨測,體溫異常戒呈現有發燒、干咳、乏力等

狀的同學安排到留觀室進一步觀察。

2.學生工作部對進入留觀室戒進行隔離治療的同學,每天通過

電話網絡進行談心談話和心理疏導。

3.期間,各部門不井行不必要的學生集會和大型活動。

4.安全保衛處負責做好防控期間的安全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把確保學生平安返校,保障校園教學生活秩

序當作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

第7篇

[關鍵詞] 展覽會各方關系安全責任風險規避

一、展覽會面臨的責任風險和一般采取防范措施

展覽會是展覽行業的主要表現形式,在我國是一門新興產業,就如何對該行業進行管理,建立一套有效的符合行業特色的法律運行機制、風險規避和保險保障機制,無論對政府主管部門和主辦方承辦方來說,均是個全新的課題。就政府來說,我國現在還未有統一的、專門的會展行政組織機構來管理、協調、監督會展市場,就安全管理上應歸屬公安部門管理還是生產安全監督部門管理尚未有法律規定;這一行業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單位時間內風險高度集中,多種風險因素交錯。通常說來,商業性會展行業的參與者主要分為組織方(主辦、承辦、協辦)和參展方兩大類,前者的風險遠比后者要高。

一般而言,展覽期間可能面臨以下風險:物質損失風險、 財務損失風險、法律責任風險、人員損失風險(非展覽期間的風險不在此列)。這么多的風險中尤其應該關注的是安全責任,它涉及人的寶貴生命、社會的和諧安定。而展會的組織方一般都會采取以下的安全防范措施――在規范參展商行為方面,各展覽會一般都專門制定了安全規定。如規定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和放射性危險品進館,各特裝展位參展商或設計施工單位進場布展前須與組委會簽訂安全保證書,保證此展位的整體設計結構安全、承重安全、消防安全,若因違反相關規定,或因設計和布展質量問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該簽訂單位承擔所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責任。一般會展的秘書處還規定了《展館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展館用電安全管理規定》。但這些規定尚不足以分清責任方關系。

二、一般商業會展各方關系及安全責任劃分

我國既沒有專門的會展法,雖說組織方采取了眾多安全措施,但如果出現安全事故,就要分清責任關系,因此應首先依法明確各責任方及其相互間責任范圍劃分。

1.組織者內部各方的關系及責任劃分

一個大型活動的組織者必須要對它的安全責任負責。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組織者在這里包括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場地提供方。

關于主辦方與承辦方的定義,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政府頒布的《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規定:主辦方是指負責制定展覽的實施方案和計劃,對招展辦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并對招展辦展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而承辦單位,是指根據與主辦單位的協議,負責布展、展品運輸、安全保衛以及其他具體展覽事項的單位。《中國計算機學會學術會議組織條例》中規定:僅在道義上支持某會議而不承擔組織、經濟和法律方面的責任的單位稱為“協辦單位”或“支持單位”。

從上述定義可知,我們所指的主辦方是起主要的組織策劃及決策工作,并由其對展會承擔主要法律責任,承辦方則根據主辦方的方案,服從主辦方指揮,從事具體事務性工作的協議方。兩者的定義決定了承辦方要承擔次要責任。對于協辦方,一般而言,只是提供道義或贊質的支持,不享受實質權利,也無義務進行管理,因此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協辦方享受了權利如從會展中取得了收益,則需承擔相應責任。

對主辦方與承辦方、協辦方的責任劃分我國法律僅有一些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如2005年6月14日公布的《濟南市會展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規定活動主辦方與會展場所管理方要簽訂明確的安全責任書,制定相應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對會展期間的安全工作共同負責。審批單位承擔監管責任。在此明確規定主辦方與會展場所管理方共同負責。

而在北京,2005年9月9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了“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者對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大型活動有承辦者的,主辦者應當與承辦者簽訂安全協議,就前款內容明確各自的具體職責。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協議規定的職責,與主辦者共同落實安全工作。” 從條文理解,濟南的規定是主辦方與管理方共同負責,北京的規定是主辦方對安全工作負責,有承辦方的則由雙方按協議共同承擔。

在明確了主辦方與承辦方都負有安全責任后,還必須明確他們之間承擔責任的法理依據與范圍大小的劃分。

從法律上來說,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的關系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在兩者內部而言,是人與被人的關系,人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被人承擔,因此主辦單位應當對展會的一切法律責任負責,主辦單位負責以后才可以依據承辦合同追究承辦單位的法律責任。而在實際操作中,會展具體事務的處理一般是承辦單位在起作用,整個會展的運作也是承辦單位在執行。因此許多安全保衛的工作責任應當由承辦方按承辦協議負責。

2.組織者與參展商和觀眾間的關系

組織單位對參展商與觀展者負責二者之間的關系有兩重性質:一是平等的民事關系,如果一方疏于履行義務造成另一方不必要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是辦展者具有中介的性質,即在參展商與觀展者之間架起橋梁,讓他們各取所需。

對于外部關系主體而言,包括參展商與參觀者來說,并不清楚主辦方與承辦方的責任劃分,一旦出現安全責任事故,這兩者可以成為被追索的對象。2004年2月間,由中央電視臺等多家單位聯合主辦的“乘大風車玩動畫城”充氣動畫城展在玄武湖公園巡展,一個女孩參加動畫城游玩活動時,從氣墊上摔下來受傷。為了索賠她的父母代表她將活動的承辦方南京夢舟影視文化有限責任公司和協辦方為活動提供場地的玄武湖公園管理處雙雙告上法院。南京玄武區法院認定兩家被告依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負有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只向當地兩被告追索,如果把主辦方列入被告,也是符合法理的。最終判決也確認了兩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如果出現觀眾或參展商的人身財產安全保障事故,就需要按法律規定處理。

我國處理人身財產損失的法律依據一般而言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博覽會中的損害一般而言都屬于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對參展商而言,安全事故可能來自于參展設備和不當使用會展設施給觀眾帶來的傷害,也可能來自于觀眾給其帶來的傷害。

如前所述,商業性博覽會中,主辦方與承辦方屬于民法上的委托關系,雙方對外共同承擔安全責任問題,對內按安全責任協議分擔。

在此,要區分安全責任事故的成果。如果造成事故是由參展商造成,其責任適用《民法通則》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因為參展商也要承擔起必要的責任。因為展覽會秘書處大多已經在招商過程中有了相關規定,如各地展覽中的《參展商手冊》《展館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展館用電安全管理規定》。如果是因為參展商沒有遵守,導致展臺結構搭建不合理而導致坍塌事故發生,或是因展臺漏電而引發用電事故或火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應由參展商負責。但組織單位因為對安全保障有監管職能,也會因此承擔責任,有可能成為共同的索賠對象,雖然最終責任是由參展商承擔,但以往的大型群眾活動中的司法實踐表明,當責任方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往往由于經濟實力問題,無力承擔重大事故的經濟賠償責任,造成社會的不穩定,最后只有由政府出面處理善后工作,這無論對地方政府還是相關責任方都會產生極大影響。

如果安全責任事故是由于組織方因組織不力原因,方案有缺陷,未能妥善安排,或是不能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或其他可歸責于組織單位的原因導致的,無疑應由工作存在過錯的一方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由于展覽會具體負責安保任務的力量來源一個是舉辦方組織的人員負責,另一個是基于公共安全保障而由舉辦地的政府的公安部門組成,因此如果因承辦方的原因出現安全保障事故,在責任劃分上如果哪一方面沒有盡到職責也應按過錯歸責原則各自承擔責任。從法理上,此時有可能成為被索賠的對象有: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應承擔責任的協辦方和不能依法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地方政府部門。

為了在各責任方內部分清責任范圍,應該將主辦方與承辦方的之間的法律關系與責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在對外承擔共同責任的情況下,主辦方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其與承辦方之間以合同形式對安全責任進行了授權與劃分,則在主辦方已經盡到安全檢查與督促的義務時由于承辦方工作上的過失而發生了安全事故,則主辦方在內部可以免責。而承辦單位如果提供場館,負責安全保衛及其他約定的服務,收取場館使用費與服務費,承辦單位也只對自己的服務瑕疵負法律責任。

三、總結與建議

西方國家的商業性展覽已建立統一的國家級展覽管理機構和高度自律性的展覽業協會,通過運用政府展覽運算支持、對外信用保證保險、展覽行業自保基金、組建相互保險機構,形成了產業發展的制度保障體系,盡可能地減少了主辦方和承辦方所要承擔的風險,促進了本國展覽業的風險管理工作。

在國家相關法律制度缺失的背景下,應自己采取盡可能完善的安全保障機制,在內部責任范圍中用合同形式進行調整。由于主辦方與承辦方大多都是公司法人因此可以享受有限責任,而政府公共安全部門只要依法行政就可以免責,但只要產生安全責任事故,賠償責任自不可少。因此作為主辦方與承辦方及地方公安部門目前減少自身風險的方法,一是劃分責任范圍;二是有效規范參展商的行為,在安全規范和責任書上予以細化明確,在安全監督檢查中如果發現問題,應使用書面通知以增強自己已盡義務的舉證能力;三是通過商業保險來轉移責任。

西方國家展覽業保險相對比較發達,依托保險業自身高效又全面的微觀產品創新服務機制,展覽業發展獲得了強有力的風險保障與經濟補償支持。保險公司針對展覽業經營中各種可能的風險損失(包括展覽單位的營業延遲損失、展品與攤位的意外損害與滅失、未及時騰空展位的額外費用、展覽或出售存貨的風險、展位工作人員的影響、參展人員的意外傷害、交通延誤、旅行意外等等)都在保單中予以明確提示。

展覽會人員集中,風險也集中,責任大小難以預測,因此保險對于潛在的責任方來說都是一個規避風險的好辦法。國內一些保險公司也開發了相應保險產品,如2001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專為承保“三高”演唱會而特別在“公眾責任”項下設計推出了一條擴展條款“偶發事件險”。

第8篇

根據全省冬季防火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檢查的通知》(*政辦發明電〔20*〕86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在全市集中開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本次檢查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則,以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為目標,全面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20*-2009年)》、《*市人民政府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20*-2009年)》和《*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扎實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及時排查整治火災隱患,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檢查的范圍、重點和內容

(一)檢查的范圍、重點

1、人員密集場所:歌舞廳、夜總會、網吧等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學校、幼兒園、醫院、敬老院、學生宿舍、民工集體宿舍、博物館、展覽館、體育館、勞動密集型企業,各旅游景點及車站候車場所。

2、重要機構:黨政機關、科研單位、金融、通訊、電力等重要部門。

3、火災危險場所:高層、地下建筑,“三合一”、“多合一”建筑。

4、元旦、春節、元宵節節日慶典等大型活動場所。

5、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

6、各級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

(二)檢查的內容

1、建筑物或場所的消防安全合法性。

2、建筑物或場所使用性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消防通道、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裝修材料等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3、消防安全責任制是否落實。

4、重點崗位人員是否經培訓合格上崗。

5、是否定期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

三、職責分工

冬季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牽頭組織本行業冬季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冬季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居民區和城市社區冬季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市*局、市*消防支隊負責全市冬季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的協調和督促落實。市直相關部門分工如下:

(一)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學校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并集中力量組織開展以學生宿舍為重點的消防安全治理活動。

(二)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醫院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

(三)市外事旅游局負責組織旅游景點等場所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

(四)市交通局、*火車站分別負責組織汽車站、火車站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

(五)*供電局和農電*分公司分別負責組織開展所屬電力企業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

(六)市*消防支隊負責組織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勞動密集型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

(七)市文化局負責組織網吧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

(八)市糧食局負責組織糧食加工企業和糧食儲備庫冬季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九)市文化局負責組織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

(十)市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網通公司負責組織所屬電信運營企業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

(十一)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各類油、氣儲存銷售企業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

四、工作步驟

冬季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按照三個階段進行:

(一)組織部署階段(12月20日前)。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明確職責,周密部署消防安全大檢查。

(二)檢查落實階段(12月21日至2009年2月9日)。各縣區政府組織各行業主管部門,深入各單位、村莊和社區開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市政府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整改工作。

(三)總結驗收階段(2009年2月10日至2月16日)。各縣區、各行業系統適時組織檢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市政府將下派督查組,分別對市直各部門和各縣區消防安全大檢查情況進行督查和驗收(分組安排見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工作重點。各縣區、各部門要緊密結合各自實際,突出對消防安全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重點部位進行檢查。同時,要按照市政府《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20*-2009)》、《*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對照檢查,尋找差距,再添措施,全面完成。

(二)加大整改力度。各縣區、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切實加大力度,確保把各類火災隱患整改到位。要嚴把消防審查驗收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特別是對一些重大火災隱患,要明確責任,掛牌督辦,跟蹤督查,限期整改。

(三)加強宣傳監督。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要積極配合這次消防安全大檢查,大力宣傳冬季消防安全大檢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對存在違法行為拒不整改的單位,要予以曝光。

第9篇

(一)、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

上學期我們專門組織班主任到北二小參觀學習,回校后召開班主任座談會,談學習體會,談以后工作的思路。本學期給班主任人手發了一本班主任管理之類的書,要求班主任在學期結束后談讀書以得。

本學期班主任工作政教處除安排指導外,加強了對班主任工作的檢查。每月底,政教主任親自檢查班級三個日志的填寫,兩個記載本的填寫。

(二)、加強學生干部隊伍建設

學生干部是政教處管理班級的生力軍,他們在少先隊輔導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學期初,從班級中挑選優秀的學生擔任督導隊員,由少先隊輔導員進行崗前培訓,在工作中根據工作情況不定期地進行工作指導,期末對表現優異的學生干部進行表彰。

二、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一)、完善制度,落實責任。

我校結合實際,制定并完善了針對性和操作性比較強的用電安全、消防安全、傳染病防治、值班、門衛管理、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校內小賣部監管、集會和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安全隱患整改、安全經費保障、安全報告等制度,還制定了火災事故、和突發事件、被盜案件、食品中毒事件、地方病防治、學生突發急病、校園周邊治安等方面的應急處理預案,并將相應的安全制度的執行責任一一落實到學校校長、政教主任和全體教職工,形成了人人有責任、人人有擔子的安全管理體系。

為了使全體教師樹立“人人都是安全工作者”的思想,主動把學校安全工作與各自的實際工作結合起來,增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意識,在思想上建立起一道安全防護線,我校與全體教職工簽訂《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的同時,制定了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了各類人員的安全責任,特別突出執行安全責任的獎懲措施,做到了制度建立、責任明晰、獎懲分明,保證了學校安全管理無一真空、無一漏洞。

(二)、加強檢查,排除隱患

學校突出加強了學校安全防范,始終如一地堅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排查。

1、學校建立“安全月查報告制度”。為了強化安全工作督查與整改,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堅持每月初對校園安全進行了全面、認真、細致的檢查,檢查范圍包括制度落實情況、各安全責任人執行情況和安全隱患排查等方面。

2、開學前一周,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開展校園安全大檢查。在檢查中,一一列出檢查項目和明細,明確檢查范圍、重點,對學校校舍、教學設備、消防設施、學校食堂等逐一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并經相關檢查人員簽字后,方可在開學時投入使用。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學校立即組織整改,以確保開學時正常使用。

3、加強對學生矛盾的排查。依靠班干部的力量,及時排查學生之間的矛盾,并將排查、調解結果記錄在“學生矛盾處理簿”上。

4、學校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規。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定期進行體檢,統一著裝。食堂的米、油、鹽、肉、蔬菜等都是定點采購,嚴格驗收、保管。對食物、蔬菜等的清洗、烹飪、售賣等,學校有嚴格的操作規程、措施和記錄,有專門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學校小賣部做到了亮證經營,銷售環境清潔衛生,進貨渠道合法,堅決不售“三無”產品和過期變質食品。

(三)、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在狠抓安全管理的同時,學校針對農村學生安全意識差的問題,將安全教育作為中心任務,注重學生安全意識的提高和良好安全行為的養成,從根本上防止人為安全事故發生。

一是通過周一升旗儀式“國旗下講話”和每日課間操后的全校集會、黑板報、校園“紅領巾廣播站”、櫥窗,各年級各班利用朝會、班隊活動、安全教育課等,對學生進行新《中小學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校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安全知識教育外,還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活動,如“安全知識競賽”、消防演練、應急逃生演練等。

二是加強家校聯系,共同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與管理。學校除了要求教師上門家訪外,還要求班主任將與家長的交流記錄在“家校聯系簿”上,并印發了乘坐麻木學生家長簽訂安全協議書,發放上、放學路上安全責任書,學生保險。

三是強化養成教育。為了培養良好的學風,確保校園無安全事故,制定了各年級“德育訓練目標”,持之以恒地在全體學生中開展了“做好‘三管’(管好自己的口、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腳),爭當‘五好’(文明禮貌好、安全行為好、遵紀守法好、學習習慣好、勤儉節約好)”教育活動,重點抓了交通安全教育、上下樓道“輕聲慢步,文明謙讓”教育、課間活動“四不”教育(不追、不跑、不打、不鬧)、放學路上“八不”教育(不在放學路上逗留,不亂買零食吃,不損壞群眾物品和莊稼,不進電子游戲室和網吧,不與社會閑雜人員或外校生結伙,不私自下河游泳,不準打架斗毆,沒有經過家長的允許不到同學或親戚家)等,并做到了周周有安排、有重點、有檢查、有評比、有總結,嚴格訓練,反復要求。為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學校還以班級“流動紅旗”為杠桿,督導隊員、校園小衛士對學生早晨上學、課間紀律、上下樓梯、交際禮儀等實行自主管理、評價,逐步讓學生從“要我這樣做”轉變為“我要這樣做”,讓良好的行為習慣內化為學生的自覺行動。

(四)、甲型H1N1流感防控不懈怠。

1、及時召開全校教職工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會議,成立了以劉順銀校長為組長的防控領導小組,明確了全校教職員工的工作職責。

2、結合甲型H1N1流感的傳播特點,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了《荊北小學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荊北小學甲型H1N1流感疫情報告制度》、《荊北小學甲型H1N1流感等傳染病的消毒和隔離制度》和《荊北小學因病追查和登記制度》、《荊北小學甲型H1N1流感等傳染病防控應急工作方案》等,并堅決貫徹落實,不打折扣。

3、利用班會、隊會、專欄、安全教育課等多種形式進行H1N1流感等傳染病的防控知識教育,增強了教職員工和學生的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4、在全校廣泛開展了以“三管四滅”(管污水、管糞便、管垃圾處理,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為中心的愛國衛生運動,搞好環境衛生,不放過任何衛生死角,所有師生活動場所都通風換氣,并按照衛生部門的要求兩天一次做好環境消毒工作。

5、加強學校食堂衛生管理,確保師生飲食,飲水安全,食品采購實行索證登記制度。

6、加強門房管理,實行校園封閉管理,切斷外來傳染病源。

7、9月1日進行了學生出境旅游情況調查,出境0人,醫學觀察0人。

8、實行了最嚴格的晨檢、午檢和學生病因追查制度,班主任與課任教師共同配合,與生病學生家長優質密切聯系,獲取第一手準確信息,上報學校,學校實行零報制,在排查完后及時向學區報告檢查情況。

三、加強法制教育

本學期我校開展了一次法制教育講座。現在很多家長已習慣孩子出事找學校,我校本次法制教育講座就組織全校師生共同學習了《學校事故處理辦法》,讓老師在事故中能掌握最佳處理時機,學生能做家長的工作,減少家校矛盾。

五、增強德育實效,開展德育系列活動

城郊結合部的學生行為習慣較差,本學期政教處著力抓學生亂丟亂扔的壞習慣。每班派出2名學生在本班清潔區值日,專記亂丟亂扔學生的名字,在第二天的課間操時間播出,由班主任處理。我們每班學生每月或每學期都有不同的培養,并張貼在墻上,提醒學生時刻注意自己與目標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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