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20 08: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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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至今,引進投資過億元項目27個,17個項目開工建設,10多個項目建成投產,完成固定資產投資40.6億元,初步形成精細磷化工、多晶硅及光伏產業、裝備制造、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產業集群,全部投產后規模將超過1500億元。
“××速度”
在近1000畝的土地上,望不到邊的鋼構建筑如森林般向上生長,蔚為壯觀。這是總投資110億元,年產量500萬噸、產值300億元的三峽全通涂鍍板項目施工現場。
這個××有史以來最大的招商引資項目,創下了被客商譽為“可與××速度相媲美”的“××速度”。
去年11月18日,××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得悉××一大型企業將在內地選址建設該項目,立即帶領招商專班登門拜訪;緊接著,××市委書記郭有明又帶隊北上,誠邀客商落戶××。三峽人真誠的態度、嚴謹的論證分析,給客商留下深刻印象。
一周后,××投資方決策層率領30位專家抵達××考察,××工業園的產業配套能力和××的環境獲得一致認可。
12月18日,三峽全通涂鍍板項目投資協議正式簽訂。這個大項目從得知信息到正式落戶,用時僅30天!
“產業第一,企業家老大!”××市召開專題辦公會,成立6個項目服務專班,實行倒計時工作制,確保60天內項目開工建設。為此,市長李樂成等領導到武漢等地為項目跑審批、辦手續。時值春節,項目選址地的干部群眾打破臘月不搬家的傳統,50天內完成4個村的251戶村民搬遷,騰出1320畝項目用地。村民姚書宜患胰腺癌正在住院治療。為支持項目建設,他掛著吊瓶趕到居委會簽訂搬遷協議。
××上下一心,以超常規的速度完成項目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立項備案、征地拆遷等各項前期準備工作。
今年2月28日,全通涂鍍板項目按計劃準時開工建設。奠基儀式上,項目負責人感動地說:“××人說到做到,做的比說的更好!”
如今,全通涂鍍板項目施工進展神速,4個月已完成投資30多億元,預計8月底可以試生產,再次創造了項目建設的“加速度”。
活力迸發的新平臺
“××領改革開放之先,創造了速度與效率的奇跡。××建設××工業園,不是為了貼個好看的標簽,而是要真正把××的先進理念和機制引進來,打造更加充滿活力的發展平臺。”××市領導時時告誡各級干部切實轉變觀念和作風。
工業園所在的××開發區,把“親商”理念落實到“全方位、全過程、全天候、零距離”的“保姆式”服務之中。
6月19日,在××電池項目工地,剛從××飛過來的董事長黃德勇博士指著正在施工的4萬多平方米廠房告訴記者:“我們去年11月開工,今年10月就可投產,與國外大客戶銷售合同都簽好了。”
××××生產的磷酸鐵鋰電池,擁有國內領先的專利技術。黃德勇等人去年7月3日應邀前來參加××工業園奠基,被××的投資環境吸引,當天就敲定了投資3億元的項目協議。此后,××再沒有派人到××。而××方面則安排開發區招商局副局長鄒燕專人負責,協調各部門替業主辦完各種申報、注冊、審批等事務。
黃德勇形象地說:“我們就是拿著種子的農民,哪里的土壤好,我們就選擇在哪里播種。××就是一塊最理想的土壤。”“大事不含糊,小事做到位,是這里服務的特色。”全通涂鍍板項目負責人告訴記者,開工后,××總部派來的工作班子進駐工地。開發區招商局考慮到他們人生地不熟,專門派來女干部姚雪擔任生活顧問和向導,陪他們上街逛市場,尋找采購北方需要的生活物資。
一年來,××全面開展“行政審批服務流程再造”,出臺扶持企業做強做大等10多項優惠政策,使服務“軟環境”得到新的提升。
化危為機創奇跡
珠江長江攜手,粵鄂深宜共贏。去年7月3日,××工業園在××開發區奠基時,全球金融危機正愈演愈烈。“克難奮進,××工業園要成為××化危為機的重要支撐!”市委書記郭有明充滿信心地發出動員令。
一年來,在規劃總面積34.29平方公里的土地上,××開發區實行“政府投資、企業帶資、銀行融資、招商引資”等多措并舉,一年內籌資近10億元,全面展開水、電、氣、路和各種管網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先后完成橫十一路排洪箱涵、迎賓大道綜合改造、金嶺路延伸段等工程建設,綜合改造道路6.1公里,完成土地成片開發2900多畝。“危中有機,要到‘冰層下抓大魚’。”市委書記郭有明、市長李樂成等領導帶隊東進南下,各種招商活動同步展開。
一年來,在領導的關懷和培養下,我加強學習鍛煉,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努力提高自身業務能力,自身水平有了長足的進步,現將2017年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本職工作總結:
作為審理二部的一名辦案秘書,本年度新收案共計77件,共計結案53件,未結24件。已結案件中,裁決結案33件,調解結案17件,撤案2件;未結案件中,超審限案件0件。公告案件4件,鑒定案件2件,無法送達案件1件,其余均處于正常程序。總結本年度工作問題如下:1、案件送達難,很多被申請人電話無法聯系到,郵寄也無法送達,需要本委派人前往送達,不配合情況較多;2、案件排庭難,在機關單位的仲裁員,因下社區,下南疆,很多情況下無法參加開庭,導致庭審程序延后;3、案件保全難,我委受理的多起案件,涉及證據保全的,法院無法立案,導致后續仲裁庭工作無法開展。4、本委前往被申請人住所地送達過程所遇問題主要是多數被申請人法律意識淡薄,對本委工作職能不了解,故對本委工作不配合。
個人工作經驗總結:1、對于送達困難的案件,被申請人為公司的,卷中被申請人電話無法聯系時,可以從網上搜索電話進行聯系(例:天眼查app、企查查app、全國企業網絡信息公示平臺等),部分公司也可以通過其在網上的招聘信息聯系其人事部,進而尋找該公司負責人進行送達;2、對于案情較明確的案件,要多做調解工作,認真看卷,了解案情,思考該案主要爭議焦點,通過溝通,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提高結案效率;案件調解過程中,對于有老賴想法的被申請人,要向其告知現今法院施行的老賴平臺,讓其明白失信行為的嚴重后果;3、因電話無法聯系,郵寄無法送達,本委前往送達的案件,在找到被申請人后,要做好被申請人工作,告知其權利義務,釋明本委的職能,勸導其積極配合工作,更好的解決糾紛。
二、其他工作
除本職工作外,也服從單位安排,積極參加了如下工作:1、節假日期間,增派社區,配合我委駐華清社區工作隊入戶走訪,為社區群眾安裝便民設施等;2、參加志愿者活動,多次前往騰飛大廈做文明出行志愿者,引導行人文明出行;
三、個人收獲
一年的工作帶給了我很多改變,從一開始的茫然無知到現在的游刃有余,經過一年的工作,使我的思想和為人處事都有了長足的進步。每天都有不同的事,都會遇到不同的人,每一天都充實而飽滿,每一天都在進步。通過親身辦理案件,使我更加貼近的認識到法治社會的意義,如果人人都懂法,遵紀守法,我們的生活將會更加地井然有序。一年的生活也讓我跟同事的關系從陌生變得融洽,就像一家人一樣,單位的哥哥姐姐對我也是很照顧,有工作生活上的幫助,也有人生經驗的教導,使我在人生的路上可以少走很多彎路。
法學學生實習鑒定實習小結篇三實習是每一個大學畢業生不可缺少的一段重要經歷,它使我們在實踐中了解社會、在實踐中鞏固知識;實習又是對每一位大學畢業生專業知識的一種檢驗,它讓我們學到了很多在課堂上根本就學不到的知識,既開闊了視野,又增長了見識,為我們以后進一步走向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也是我們走向工作崗位的第一步。
首先,我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XX文理學院法律系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四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并從事了一些書記員的工作。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商法及民事訴訟法,對民商法和民事訴訟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的結合起來。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以下是我的實習的自我鑒定。擬從實習目的、主要實習內容、實習主要過程、實習、學習與生活、實習所感所想,收獲體會六方面進行總結。
一、實習主要目的
把對法學特別是民商法和民事訴訟法書本學習的理論知識應用于實際的民事訴訟實務中去,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檢驗并鞏固了自己四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
二、主要實習內容
實習所在的部門為XX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實習內容全面,無特定實習崗位。實習期間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并從事了一些書記員的工作。具體的實習內容有:聽庭(旁聽),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包括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離婚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撫育、撫養關系糾紛、一般勞動爭議其他勞動爭議、經營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其他財產損害糾紛、商品房違約造成的財產損害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財產權屬糾紛、分家析產糾紛、其它贍養糾紛、撫育費糾紛、不當得利糾紛等案由的案件;閱讀、了解熟悉各種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司法文書及其他相關文書,包括一審民事判決書、二審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民事上訴狀、民事調解書、人的詞、法院的上訴函件、發回重審的函件、庭審筆錄、合議庭筆錄;卷宗整理工作,具體包括,到文印室拿裁判文書,蓋核對無異章、敲院印,然后折好卷宗封面,按清單順序整理材料,敲上頁碼,填寫好卷宗的清單,再寫好封面,由各審判員、書記員簽名,蓋上長期或短期的保留期限,最后到檔案室歸檔;其他工作,包括退卷、送快遞、和送達回證、傳票、合議庭通知、排期指定書的院印蓋章、拿送信件報紙和雜志、調檔案、打字、復印資料、到法院圖書館看法學書籍雜志等等。
四、實習主要過程
20XX年4月17開始實習。初來乍到,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建筑結構空間分布很不了解,以至于從第五法庭到519辦公室小何師姐都要問“你知道怎么走回去嗎?”。幸虧我的方向感較強,很快就大致了解了各個樓層及重要辦公室的分布,這使我實習學習進展過程加速不少。實習第一天必要任務肯定是認識熟悉各位老師(按認識順序為蔣、李、盧、黃、許、許)以及一同實習的師姐小何。她們都還年輕,都很熱情,沒有一點生疏感,我也很快融入了519這個我即將要工作近2個月的地方。就這樣我的實習就開始了。第一天早上我看了好幾份民事判決書,相對于書本上虛擬的范本的縮略、枯燥,我感受了現實的判決書的具體、生動。并留意了民事判決書格式和一些內容的寫法。
下午送了一些法律文書的快件送后,去第五法庭聽一個一審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級法院的一審案子數量是比較少的,所以我算是比較幸運。此案的具體案情是原告租用第二被告的倉庫,因同租用第二被告的倉庫的第一被告改變照明線路引起火災造成了原告巨額財產損失,原告請求第一被告賠償財產損失,第二被告負連帶責任。經過了法庭調查程序,然后進入激烈的法庭辯論,之后進入雙方的最后陳述,審判長宣布休庭,此案沒有當庭宣判。退庭后回到辦公室我就看看一些司法文書和隨身帶的法律法規。4月18日,在第十三法庭聽了個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案件,案件的焦點主要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關系還是內部職務行為,此案最后調解掉。
其他時間對照著現實的各種法律文書,看法律文書教程,頗有收獲。還學會了蓋各種章。4月19日,通過一個二審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了解了“庭詢”這一二審民事案件常用的而教材上并沒提到的開庭事項。庭詢是指二審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均沒有新的證據,一般不開庭審理,往往由主審法官詢問當事人一些不清楚的案情,以及詢問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然后根據一審審理查明的材料和詢問的情況,作出判決。并親歷了一個背靠背的調解過程,背靠背的調解方式是和當面調解相對,是對當事人分別做思想工作的方式。
領略了審判員的民事調解藝術。4月21日,在第三法庭,聽了個不是以“官”的身份的“民告官”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子,該案認定的主要事實是諸暨市大塘鎮政府設定的垃圾投放點有安全隱患,原告的母親某日晚在倒垃圾時不幸掉進河里淹死,政府因沒有盡管理的義務負主要責任,原告的母親也存在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庭后學習了整理卷宗的一些工作,如折卷宗的封面、打頁碼、寫清單、貼封條、蓋公章等并閱讀了大量法律文書。
4月24日早上,參與了在十三庭開庭進行證據交換過程,得知證據交換是審前程序的重心,證據交換的時間在當事人答辯期屆滿后至開庭審理之前,這一制度的設立,有利于證據的充分采集,有利于當庭質證認證,有利于開展調解工作,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而證據交換的適用范圍為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下午去復印室復印訴訟材料,了解復印機的多種操作。4月26日早上,和蔣老師去去開庭了,是個離婚糾紛的案件,離婚案必經調解程序,但沒有調解成功。往后也聽了不少離婚糾紛的案件,這反映了離婚已是應受關注的個社會問題。下午學會退卷工作。往后幾天在法院圖書館看了些好書,比如邱聰智的《新訂民法債編通論(上、下)》、林誠二《民法債編總論-體系化解說》。五一長假后聽了勞動合同糾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等一些案件,進一步了解民事審判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一些律師的整個舉證、辯論過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適用及適用范圍。5月14日,目睹了許楓老師如何處理“緊急事情”。
許老師通知一個遠從四川趕來XX打贏官司的中年婦女來拿傳票。那中年婦女由于某些原因急著要回家但拿不到錢沒耐心很氣憤,很固執揚言要剁上訴人(原審被告)的手指。許老師苦口婆心,從她的利益角度入手,分析了不來拿傳票,就需要公告……,最后說服了她。5月25日,去立案大廳處理一些訴訟發票的。5月28日,早上連聽兩個案件,一個是一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第二被告對該案提出了管轄權疑義。所以沒正式開庭,只進行了談話了解一些情況。另一個是屬于“一審就應該調解掉的案子”,因為有一些案件,訴訟成本過大,并且不能很好的現實的解決矛盾,調解或許是條好途徑。其他時間,還聽了一些其他贍養糾紛、經營合同、租賃合同糾紛等多起案件,學習了一些民商法和民事訴訟程序的知識,在忙時,還幫忙從事一些書記員的工作。
五、實習、學習與生活
實習本身就是一種學習。實習期間,我利用此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法院的老師們求教,認真學習法律、法規以及理論和實踐知識,經常參加了多民事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豐富的實物的司法文書,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細致的了解了民事起訴的全過程及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一些律師的整個舉證、辯論過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適用及適用范圍,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自己所學到的知識,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崗位打下基礎。
開始實習后,實習成了生活的一部分。生活需要安排,實習中堅持每天早睡早起,中午午睡,養成了良好的生活習慣,這使我在工作中充滿活力。生活需要態度,工作也有工作的態度和紀律。實習中的很多工作,有興趣就很容易做好。但還有些事難免會比較枯燥的,像一些書記員的工作,如折封面,敲頁碼,寫封面等。其實每次折封面的數量并不需要很大,但一封面要折六個折,且卷宗封面很硬需要重力壓過才能定形,距離較近的折痕(第三或四折)是很難折的,因此折封面會是比較麻煩的工作。對此我以我的短暫經驗總結了個高效率的方法(全省卷宗是統一樣式的,各個地方都可以借鑒),就是先折第一,第三或四,第六個折,再折第二、第五個折,用重力壓一下,然后轉過封面以第二、第五個折為支撐折第三或四折,再用重力壓一下。這個動作很流暢,轉封面只需一次,重力壓只要兩次,能提高效率50%左右。
敲頁碼有時要一連敲幾百個,這是個很沒技術的工作,剛開始有時心里會有抵觸。我的處理是雙手輪換的敲頁碼,用右手時追求速度,用左手時賦之予激情,“激情”是指多用左手可以開發右腦。有了這個想法,我可以很快完成任務。寫封面時,自己可以設立多加個目的,如練好書寫。這樣可以增強行動力,并做的完美。其他如復印上百頁的訴訟材料時,你可以找出最佳的前后兩個按按鈕的時間間隔,用心這很容易找出,根據這個頻率,機器的啟動復印速度是最快的,并且在復印時你還可以跟著節奏做腹式呼吸,調解一下疲憊的身心。以上就是針對這次實習中不是很喜歡工作的處理或訣竅。處理好這些事情你的工作生活就會很愉快很輕松。
六、實習所想、所感
實習是一種經歷,只有親身體驗才知其中滋味。“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這段實習過程中,學到了很多,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了解,同時也發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在學校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那么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且除了專業的實踐經驗外,生活中工作中還有更多的事情要學習。因此我個人覺得像法學這樣實踐性強的學科,應多組織一些實踐教學活動,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方式,讓學生們多接觸社會和專業的實踐活動。
“打贏官司不一定就有道理,一點都不退讓,有時候反而輸了日常的理”,這是第五法庭王審判長在一次調解中說的一句話,讓我感受頗深。在實習中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我了解到現實中很多的民事糾紛案件都是通過調解解決的。因為在民事糾紛中法律更多的只是一種解決問題的途徑,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法律不是萬能的,很多時候判決判了,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還存在著,法律并不能消除矛盾。“打贏官司并不意味著事情就結束了,有時官司打完矛盾還在,這并不是想要的結果。”調解是雙方自愿答成可接受的協議,調解可以減少訴訟成本,相比判決也可以一定程度修復當事人雙方的矛盾。一個合格審判人員必須懂得調解的藝術。要具備調解的能力,這要求審判人員要有很好的親和力,又依法辦事不失威嚴,能給人民群眾信任感,既能言之以理,又能動之以情。
接觸了大量的民事糾紛也讓我了解了目前存在的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比如眾多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反映了當前人們婚姻家庭觀念正在發生轉變,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正受到挑戰。不少的相鄰關系糾紛案件,說明了市場經濟下,人們忙著自己的事情,疏忽了和鄰里的溝通交流,關系逐漸淡漠,造成了不和諧的局面。一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多住院、多吃藥擴大損失“給醫院打工” 表明當今社會誠信的缺乏。
實習的經歷,豐富了我的生活,增加了我的閱歷,讓我更加成熟。使我從遵紀守法的好公民轉變為合格優秀的法律人才大大邁出了 重要一步。
再次感謝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特別是民庭的老師。謝謝!
看過法學學生實習鑒定實習小結的人還看了:
1.法學實習個人鑒定
2.法學實習自我鑒定
3.法學專業實習自我鑒定
4.法學實習鑒定報告(2)
5.法學實習鑒定報告(3)
一、健全審計規章制度
工程主管、財務審計職能部門要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從圖紙設計、工程發包、簽訂合同、組織施工、竣工驗收、結算審計、財務付款等方面都要制定出相應的內控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減少和避免各種錯誤的發生。
二、注重審計證據的收集
證據的收集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它關系到一項審計工作的成敗,關系到審計工作的實際作用,因而收集證據時對審計人員的要求如下:
(1)堅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和實事求是的態度。
(2)堅持周密嚴謹的作風和合理謹慎的態度。防止疏忽大意,防止重要事項的遺漏,防止浮于事物的表面。要堅持按照規范去做,不能隨意從簡求快,放棄應實施的審核程序和手續。對于難點和疑點深入調查分析取證,不能掉以輕心,流于形式和表面。
(3)選擇科學合理的取證方法是確保證據質量的關鍵。不同類型的審計,不同審計程序,不同審計事項,都會要求選用不同的審計取證方法。
(4)要對審計證據進行綜合、匯總,并對各個審計事項及總體形成審核結論。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要從個別到全面、從表面到本質,逐漸形成對事項的結論,為做出審計決定奠定堅實的基礎。
三、嚴格把握合同簽訂關
在有些建筑工程建設中甲乙雙方對合同的重要性、嚴肅性認識不夠,簽訂合同時對條款沒有仔細推敲.造成合同條款不齊全、不嚴密、活口太多,使得合同流于形式。如某工程預算造價低,工期較短,甲乙雙方在合同中明確工程合同造價采用大包干,卻沒有明確包干范圍及合同價可調的情況,到結算時,由于施工期間材料大幅漲價,工程結算造價超過包干造價較多,于是施工單位要求追加工程結算價款,建設單位則以合同包干為由不同意追加工程款,雙方發生了分歧、爭執,為什么雙方不在簽訂合同時把條款寫得更全面嚴密一些,其理由就是合同金額小,沒必要搞得那么復雜,結果導致了合同爭議,最終造成工程結算及結算審核的困難。因此,簽訂的合同要規范、合法、有效,要維護雙方的權益,合同要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簽字,由法人單位蓋章,只有這樣,才有法律效力,一旦發生糾紛,可通過法律渠道予以解決,在簽訂合同時,特別要注重工程造價、質量、工期、支付進度款、驗收、簽證變更等內容。
四、加強合同審計
工程合同是明確工程審計的法律依據,也是控制核算投資的有效辦法,為了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完整性,審計部門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計:(1)工程項目合同價的審計。在審計合同價中要搞清楚其價格是中標價還是中標后的讓利價。(2工程量增減計價的審計。近幾年來,在施工過程中設計變更經常發生。因此,項目的工程量增減很大,結算價格與合同價相差較大,審計過程中必須逐項核實。(3)工程款及進度款支付的審計。重點是付款比例的確定,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工程付超或者付平,影響工程項目的決算,避免施工隊長期不結算,導致固定資產移交困難。(4)隱蔽工程驗收及簽證的審計。在隱蔽工程開工前以及完工后都要有3人以上的簽證,并附有說明原因的圖紙,防止人情關和不負責任的態度。(5)對材料價格簽證的審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凡是沒有監督單位參加市場調查而認定的材料價格,只能作為暫定價或者最高限價,僅供決算時參考,不作材料結算價格的依據。(6)保修條款的審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條款執行。()7發生工程質量爭議或其他糾紛處理問題的審計。合同中的約定如果出現質量糾紛或其
他爭議,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只能向合同執行地區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
五、嚴格把握簽證審核關
按有關規定,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與承包人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是對合同的補充。視為合同的組成都分,如簽證、會議紀要等,簽證作為合同的補充部分,與合同發生矛盾時,應按簽證執行。但并不是所有簽證審核時都能照搬照用,在具體工程結算審核過程中,應對簽證程序及內容進行認真分析,區別對待,正確應用。首先應檢查簽證的簽字或蓋章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合同中的有關規定。其次應認真分析簽證內容是否客觀公正,目前許多項目中,亂簽證現象比較嚴重,該簽的簽,不該簽的也簽,使合同外增加費用太多。為了避免不合理簽證造成投資增加,在結算審核過程中,要學會運用邏輯推理的辦法,透過現象看本質,去偽存真.去粗取精,認真分析簽證內容的客觀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合理的簽證堅決不能采用。分析簽證內容時,可配備一些常規檢測器材到現場進行實測分析,也可以通過對當事人的詢問,來確認簽證數據是否客觀公正,有無重大偏離,現場簽證事件的責任方是誰,是否屬于合同允許調整的范圍等等,只有合法、客觀、公正的簽證才有效,才能作為結算依據。
六、正確把握結算審核內容
工程結算審核的主要依據是建設工程合同文件,凡是作為合同組成部分的所有資料,都是結算的依據,對工程造價都會產生影響。工程結算審計時,要以合同為依據,正確把握審核內容,突出重點,首先要查看、熟悉與工程施工有關的臺同、協議、文件、施工圖、簽證單等,然后依據有關規則,按照竣工圖及其他有關資料、圖集等進行工程量計算,并與施工單位報送的計算書進行比較。原則上應進行逐項審計,有時也可以根據具體實際情況抽樣審計,抽樣時應選取單價高、工程量大、在整個項目中有意義的樣本,工程量計算及內容清楚后,應審查定額套用是否符合實際,是否準確合理,定額換算是否準確,補充單價是否根據工程實際測算。實際材料價格與定額有差額時,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最后還要審查是否按規定的費率執行,有無巧列名目,亂計費,亂攤費用的現象。
七、加強工程竣工審計
為了使工程項目的竣工審計工作順利實施,應遵循以下審計程序,從而達到合理公正的審計效果。首先是收集相關資料,工程結算資料、與指標完成的相關資料、與財務、成本狀況相關的會計資料等都要完整齊全。其次就是具體審計程序方面,債權核實、債務核實、工程收支核實等都要一一做到。最后就是審計報告的編寫,審計報告結構要規范,內容要完整,并做出公正的結論。
八、合理開展合作審計
對大型項目和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可實行與社會審計機構合作審計的辦法,這樣做的好處:一是解決施工企業內審人力不足和專業人才缺乏的矛盾,提高審計速度和審計質量;二是社會中介機構是具有專業資格的法人單位,內審機構與中介機構簽訂合作審計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彌補了自審法律效力相對較低的缺陷和不足;三是由內審人員參加審計,可以監督審計全過程和審計結果,及時解決審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避免一些社會審計受經濟利益驅動對審計結果折扣較大,影響審計質量;四是可以降低審計費用。
九、充分利用計算機和網絡資源進行審計
工程結算審計任務繁重,審計計算工作量和重復手工勞動量也很大,應加強計算機輔助審計,可針對具體項目應用成熟的軟件如工程量自動計算軟件、鋼筋計算軟件、預算套價軟件,避免重算、漏算和租算。當然,軟件只是種工具,在實際工作中要充分運用計算機軟件的優勢與審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積累的寶貴經驗、判斷能力緊密結合起來,才能使工程結算審計在效率和質量上取得突破。另外,工程審計時,材料價格是重點,價格的套用除了國家頒布的定額、地方政府定期的信息造價和有關文件外,審計人員應經常了解建材的市場價格,還可以利用網絡資源進行審計。這是獲取審計信息的一個很好的途徑。審計部門也可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建立本部門信息網頁,經常收集各種材料價格及時輸入網頁,積累資料,以備日后審計查看。因為一般都是事后審計,大型工程最少一年后才能審計,而且市場價格變動較大,審計時再到市場調查很難確認價格的合理性。
十、結語
文章主要結合筆者實際工作經驗總結出了一些施工企業建筑工程審計方法,除了以上方法外,在實踐過程中還需要合理的選擇和應用審計理論方法,熟知各種方法的適用范圍及優缺點,如全面審計法優點是全面、細致、差錯少、質量高,但缺點是工作量較大,對于工程量比較小、工藝比較簡單、造價編制或報價單位技術力量薄弱,甚至信譽度較低的單宜采用全面審計法。再如標準圖審計法的優點是時間短、效果好、定案容易,但只適用按標準圖紙設計或施工的工程等等,這都需要審計工作人員在實踐工作中不斷的總結和分析。總之,審計作為建筑工程建設的監督部門,應該對建筑工程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審計,以有效避免工程項目管理紊亂,防范質量、投資、安全隱患,加快建筑工程進度,提高建筑工程投資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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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造價;管理改革
中圖分類號:TU72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針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進行改革的措施
(一)結合新觀念對全過程造價控制進行改進
建設工程中,要科學合理的控制工程造價,并及時根據項目進展等相關情況進行造價偏差的糾正,以保證項目建設階段人力、財力、物力的合理使用,從而實現項目管理投資的既定目標,為企業獲得良好的社會效益與投資效益奠定堅實的基礎。針對項目的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驗收階段全過程中造價進行管理人們稱之為全過程動態控制。以下是對各個階段進行造價控制的觀點:
1.資決策階段。在這一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其重點工作就是根據發展前景以及市場的需求,進行可行性研究,并科學的制定建設規模,為項目決策做好準備工作。對于這階段工作的開展,應從建設產品的市場前景、技術來源進行研究,對于經濟效益進行深入的分析,并作出正確的評價,還要充分考慮在施工期間可能出現的對工程造價有影響的因素,如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等,盡可能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面的投資估算,降低投資決策的風險。
2.項目設計階段。一直以來,在我國的工程建設中,把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審核施工圖預算、施工、結算工程款等階段,而對項目前期階段的造價控制不夠重視。在這一階段中,工程造價的管理工作主要是針對技術與經濟相結合展開的。而在這一階段如果給予足夠的重視,能夠對后期的造價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在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該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建立起設計與施工的橋梁,為控制建設投資提供造價咨詢服務,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在設計階段盡早的介入進行計價分析,可極大程度上提高投資控制效率,為今后的投資控制工作奠定堅實的基礎,從而使今后的造價工作更加科學合理。
3.招投標階段。在工程建設中實施招投標就是為了降低工程建設的成本,為工程造價工作的展開做好鋪墊。筆者認為在招標過程中,應做到以下五點:(1)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2)不斷提高標底編制的質量,加強評標人員的綜合素質,避免出現錯、漏項;(3)在招標過程中,嚴格禁止招標負責人利用施工企業投標心切的情況,提出不公平的條件,如要求施工企業壓價讓利、墊資施工等;(4)在對標底的確定上,要充分考慮雙方利益,堅持共贏的原則。在評標的過程中,應該綜合考慮施工單位的資質、設備情況、施工能力及社會信譽等情況,通過競爭從而擇優選擇施工單位;全面降低工程造價,使造價得到合理或下降,這將有利于節約投資,提高效益。(5)建筑施工合同的簽訂,在合同中,要明確合同的內容和范圍以及責任,在現實中,有些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意思表達籠統、模糊,一旦日后發生糾紛,就容易讓對方鉆空子,以逃避責任,所以違約責任一定要具體明確;我公司在一項目中和乙方簽訂了趕工措施費,雙方約定按時完成計算2%的趕工措施費。工程未按期完工,雙方認為系對方原因所致,乙方認為應予計算趕工措施費,我公司認為雙方約定的是不可變動工期,乙方未按期完工,不應計算趕工措施費。法院認為,趕工措施費屬于可競爭費用,應有特別約定。雙方雖約定趕工措施費,但其未在約定工期完工,且雙方約定的工期為不可變動的工期,乙方的延期完工也未提供相應簽證,故我方認為不應支付趕工措施費符合合同約定,經法院調解,此費用不予計入。
5.施工階段。由于這一階段的涉及面廣,工程量大,存在著政策性變化、材料設備價格、市場供求波動、施工周期等對工程造價有影響的因素。因此,在這一階段要投入大量的財力、物力、人力來進行工程造價的控制,要在工程進行階段加強各部門監督與管理職能,從而加強施工全過程的造價管理。筆者認為,關鍵要從以下幾方面控制:
(1)對于施工期間出現的變更要嚴格控制,規范設計變更程序,對于需要變更的工程,應該先做好工程量造價的變更分析,然后由項目負責人同意之后,上報設計審查部門,經設計審查部門簽證并發出相應的說明圖紙后,方可變更;在工程進行中如需要重大變更,必須上報原批部門批準后方可變更。(2)在工程施工中,對于施工圖設計的進度計劃與實際的施工進度要及時審核,從而制定施工預算。對于超出設計的預算部分,要進行深入分析尋找原因,并及時上報項目負責人,以便及時與施工部門溝通,修改或制定新的控制計劃,確保對工程造價做到動態控制。
5. 竣工結算階段。竣工結算對于業主和施工單位都是至關重要的環節,在這個階段,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開展工作:
(1)在進行竣工驗收時,要嚴格審核工程內容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計價依據、結算方法、主材價格、取費標準及承諾的優惠條件等;(2)在進行隱蔽工程的驗收過程中,要嚴格檢查該隱蔽工程的驗收記錄,確保工程內容與竣工圖一致;(3)對于變更的工程內容,要經項目負責人與監理工程師同意,并有設計單位負責人確認;對于重大工程變更,需要有原設計審批部門審批,方可竣工,否則不予列入竣工結算,確保設計變更簽證的落實工作;(4)驗收過程中要把竣工圖、現場簽證、設計變更與現場工程內容結合起來進行工程內容的核實;
我公司曾在一項目中出現了與工程內容不相符的案例:地下室頂板地坪澆筑,在施工中施工方主張其防水卷材下有70mm細石混凝土找平層要求增加費用,依據是監理會議記要明確了施工項目和施工順序,但我公司認為現場勘驗時未發現細石混凝土,由于監理以及現場工程師的疏忽,造成了不必要的糾紛,最后在法院的主張下,認為乙方以會議記要確定的施工項目作為施工工序,認為其在防水卷材下增加了找平層,缺乏事實依據,且造價處也明確指出在防水卷材下做細石混凝土地坪無依據,故不予結算。(5)在竣工驗收階段要堅持公平、公正、合理、嚴格的原則。
(二)加強造價管理隊伍建設,完善造價管理部門職能
由于在工程建設中工程造價管理是一項復雜、龐大的工作。對于工程造價的管理應該規范化,建立規范的工程造價管理體系,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此外,對于造價工程師的要求除了要具備很強的專業水平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外,還要全面了解工程設計過程、設計內容、項目管理以及工程建設的外部環境等,以加強工程造價的管理工作。筆者認為在工程造價管理中要加強以下幾方面工作:
1.建立完善的工程造價資料管理制度。在工程造價管理中,資料的收集整理應該做到規范化、標準化、系統化。工程造價人員在每個項目完成后,都要及時把該項目的資料經統一整理后,以規范的格式保存到信息管理系統中,為以后出現類似的項目提供參考。
2. 加強工程造價資料的分析。造價資料就是對建筑市場各類價格信息及時、準確的進行整理加工后形成的規范信息。由于工程造價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專業。因此,在工程造價管理中,要重視各種基礎資料的積累與分析,并把分析后的資料進行整理,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存檔。
3.提高工程造價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從整體上看,我國目前的工程造價隊伍的總體素質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應順應時代的發展步伐,不僅要努力學習好相關專業的知識,還要結合本身工作掌握和了解與工程技術有關的專業知識。既要有關于工程技術知識如機械、建筑結構等知識,還要掌握概率與數理統計、經濟、財務、造價方面的基礎知識,還應具備計算機、管理學、價值工程、系統工程、計量經濟等全方位拓展知識的相關專業水平。
二、結語
1、重點突出司法所建設。目前我區除杏濱司法所和后溪司法所已達350平,其他司法所場地面積均與全市司法所所均面積258.86平方米和《省司法所規范化標準》有很大差距。2014年,我區將進一步與各鎮街主要領導溝通、征求意見,依據《省司法所規范化標準》文件要求和《區人民政府關于司法所用房建設協調工作會議紀要》專題會議精神,抓住各鎮街調整辦公場所的機會,爭取其余四個司法所辦公面積均達到350平。
2、主推“一所一品牌”建設。近年來,我區在各級領導的指導和鼓勵下,認真總結各司法所的獨特優勢及其發展的實際情況,逐漸摸索出一條“一所一品牌”發展之路。如杏林司法所在規范化司法所建設方面卓有成效,2012年被評為“省級規范化司法所”;灌口司法所在人民調解工作方面成效顯著,其“警民聯調”工作經驗在全市警民聯調工作現場推進會上被宣傳推廣;杏濱司法所在社區矯正方面成績突出。2014年,我區將在全區推廣這“三大”品牌,鼓勵每個司法所都能突出自身特色,創造自身品牌。
3、深化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完善街(鎮)、村(居)、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調解網絡建設,重點完善村級調委會建設,積極建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著重加強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探索建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專業化、職業化調解機構;拓寬摸底排查渠道,在做好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多發民間糾紛排查化解的基礎上,把調解觸角延伸到社區、廠區、校區,延伸到商業中心、集貿市場、大型商場等,廣泛參與涉及民生問題糾紛的調解,努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型矛盾糾紛;圍繞重大活動、重大任務、敏感時期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活動,密切關注轄區內社情民意和輿情動態,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做到預防工作走在化解前。
4、創新管理機制,強化矛盾糾紛分流機制。一是深入開展“三調對接”工作,著力構建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位一體”大調解工作格局,積極探索完善一站式服務機制,針對矛盾糾紛類型,采取調解、引導行政處理或訴訟等多種方式和途徑解決問題,實現咨詢調解相結合、調解相結合、行政處理和調解相結合,實現矛盾糾紛合理有序分流;同時,不斷推進與公、檢、法的對接機制,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優勢,化解法庭之外的各類糾紛,形成調解訴訟銜接機制。二是加快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建設。進一步規范化運作已建好的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將其納入區局調解補貼和區年度培訓計劃,確保提高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強化調解員的業務素質。進一步協調各方力量,積極推進籌建中的后溪工業集中區調委會、灌口物流園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杏林臺商投資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擬建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的建設。同時督促各司法所要在發展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上下功夫,新建2-3個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爭取在全區實現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委員會的全面覆蓋化,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調解網絡模式。
二、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加強特殊人群服務管理,確保實現社區矯正人員重新犯罪率、脫管漏管率控制在0.5%以內;刑釋解教重點人員100%銜接到位、一般人員70%銜接到位,安置率達90%以上、幫教率達95%以上的工作目標。
一是繼續推進規范場所建設。根據部署和安排,繼續推進建設集監管矯正、信息處理、應急指揮等多功能于一體的社區矯正中心,加快選址并開展前期工作,力爭盡早開工建設。指導和推動各區新建一批依托企業的教育培訓和安置基地,為“兩類人員”回歸社會提供更多的載體和途徑。
二是加強社區矯正分類管理。根據《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要針對社區矯正人員不同的罪行、表現,將矯正人員分為不同的種類,實行嚴管、普管、寬管分類管理。要依法落實獎懲制度,對表現好的,服從監管的矯正對象,給予行政獎勵、減刑等。
三是注重培育和樹立工作典型。要認真總結經驗,充分利用各類媒體,注重培育和樹立一批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先進典型,通過各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形成全社會關注和支持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營造特殊人群重新做人的良好氛圍。
三、深入貫徹實施“六五”普法規劃,全面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打造“法治”建設,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不斷開創依法治區工作新局面。
1、不斷深化“法律六進”活動開展
一是深化“法律進機關”。組織領導干部法律知識考核和法律知識講座。以“學用結合、普治并舉”為核心,以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為抓手,不斷提升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學法用法能力,不斷提升依法執政、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
二是開展“法律進學校”。推廣法制主題班會的好做法,通過舉辦法制夏令營活動,依托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基地,有針對性的進行校園普法依法治理經驗總結和推廣,進一步健全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網絡,構建青少年成長的良好法制平臺。
三是抓好“法律進企業”。在臺企,私企各開展一場法律進企業知識競賽。引導和促進企業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提高依法治企、依法經營、誠信經營的意識和水平,依法維護企業及職工合法權益的能力。
四是推進“法律進村(居)”。召開“法律進村(居)”活動籌備會,在各鎮(街)開展一場法律進農村普法大集,組織大型“送法下鄉”活動,總結推廣基層農村、社區法制宣傳工作經驗;加強載體創新,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在廣大基層農村、社區大力宣傳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圍繞基層自治、民主管理、維護基層和諧穩定等法律知識進行宣傳。
2、持續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
一是加快法治文化陣地建設。區將盡快完成“區法治文化苑”項目的籌建工作,要將法治文化陣地建設作為重點工作推進,確保2014年建成“區法治文化苑”,各鎮(街)、村(居)均建有一個制式法制宣傳欄。
二是加大主題法制宣傳力度。認真組織開展“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精心組織協調,積極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取得更大社會宣傳效果。充分利用各專項法律頒布實施紀念日、綜治宣傳月、禁毒宣傳月、送法下鄉等主題,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主題宣傳活動,努力擴大普法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和覆蓋面,營造濃厚法治氛圍。
三是加強主流媒體法制宣傳。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和移動通訊等大眾媒體在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積極與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聯合舉辦專刊、專欄、專版等,開通普法微博或微信,利用電子網絡平臺普法,不斷提升法治文化的創造、生產和傳播能力,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引導全社會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發展和繁榮。
3、全力推進“法治”建設
一是推進依法行政。創新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方式,做好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認真開展全區行政執法檢查,繼續深化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有關工作,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繼續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前置審查、備案審查工作,開展調研規范性文件的網上報件和網上審查工作。
二是扎實開展“法治”創建活動。要扎實推進基層法治創建,全區100%獲評區級“法治鎮(街)”,各鎮(街)要力爭入選市“法治鎮(街)創建活動先進單位”,各村(居)要力爭入選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居)”,不斷夯實“法治”創建基礎。
三是充分發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的作用。健全制度,明確職責,充分發揮各方面的優勢,形成工作合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機構要發揮組織協調、指導監督作用,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推動各項工作深入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機構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總結、規劃年度工作,研究討論有關依法治理工作事項。
四是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隊伍的作用。組織普法講師團成員進行備課授課,組織大學普法志愿者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充分發揮普法講師團成員、法制宣傳教育志愿者、法制新聞工作者的作用,加強組織協調,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五是加強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宣傳。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好的做法,加強宣傳報道,確保法制宣傳教育的蓬勃生機與活力。充分利用報、區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法治網、《法治》內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通訊等及時傳播信息,加強學習交流和指導。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建設,推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規范化。針對矯正對象、老年人、個私企業等特殊群體做深入的普法活動。
四、強化服務意識,創新管理途徑,提升法律服務質量。
1、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進一步完善便民服務措施。擴大法律援助的影響力,在政策法規許可的條件下,做到應援盡援,為貧弱群體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務;在完善法律援助部門的自身建設的基礎上,建立高素質的法律援助隊伍,加快推進服務窗口建設,進一步完善接待條件和設施。
2、認真貫徹執行新修改《刑事訴訟法》關于法律援助的規定。加強刑事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提升辯護律師的服務能力和辦案質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專業辯護。要密切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相關業務庭、科處室的工作聯系,建立溝通聯絡機制。做到應援盡援、應援必援、應援優援,依法維護和確保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管理。跟蹤了解案件進展情況,指導監督法律援助人員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執業規范,對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對疑難復雜案件,可實行集體討論、專家評議等制度,確保辦案質量和效果;案件辦結后,要認真審核案卷材料,按照統一標準對辦案質量和效果做出評估,并做出相應處理。
近年來醫療糾紛明顯增加是不爭的事實。《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一年整醫療糾紛是否增加相關報到還不多。醫療糾紛的發生對醫院建設發展客觀上起了負面作用。醫療糾紛是客觀現象不容回避。對醫療糾紛的成因進行分析,發現和遵循其規律積極主動采取相應措施防范和妥善處理之是十分必要的。現就這些問題我們所作的一些思考及一些做法和體會做一個總結,以資交流。
一、成因及分析
醫療糾紛成因應當說多數是綜合因素所致,引起醫療糾紛的因素大致可分為背景因素、醫方因素、患方因素。現就這三方面因素淺析如下。
1.1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也可稱社會環境因素或深層次原因。醫療糾紛不論以什么形式表現出來,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說它對醫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著作用。
首先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間,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醫療保障體系不健全時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舊的醫療保障不復存在,新的醫療保障確實存在保障不夠;二是受保障人群對新的醫療保障(包括商業保險)需要自己出錢構筑認識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這兩個問題都會成為引發醫療糾紛的基礎原因。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保-患”矛盾(基本醫療保險與參保職工的矛盾)轉嫁成醫-患矛盾,或曰社會機制問題。
其次醫療機構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業”受到嚴重低于成本的價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斷奶”,同時“被推向市場,要引入競爭機制”;對于“救死扶傷”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費者的爭論;源自商業經營中“顧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醫務人員、病患及家屬在思想認識上的不知所從必然在日常的醫療服務活動中有所反應。有些認識上的誤區甚至是醫療糾紛的直接起因。
第三部分新聞媒體從自身利益出發不負責任的炒作,誤導造成人們在此問題出現的認識誤區也是醫療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醫療糾紛中患方將“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體給你們曝光”成為威脅醫院的口頭禪。
再有由于社會變革造成人們心理承受發生問題及部分人對社會不滿,轉而把醫院及醫務人員當做“出氣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數。“要致富做手術,做了手術扯事故”并非空穴來風。甚至有些病患明說“你們哪么大個醫院,給一點算什么嗎?”。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國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1.2醫方因素
醫務人員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較普遍的情緒,醫生反對自己的子女學醫做醫生的情況非常普遍。醫療糾紛中按患方不滿醫方因素可分為服務態度問題、價格問題、和醫療效果及管理的問題幾方面。細分下來有服務水平低、醫務人員缺乏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工作拖拉、對就診患者漫不經心、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的某些問題指正其在某些方面處置不夠妥當、病情解釋或交代不清、違反醫療常規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醫院管理水平不高、記錯賬、技術水平不高及缺乏經驗等。醫方因素歸結到一條就是未完全遵守國家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常規。
1.3患方因素
患方因素導致醫療糾紛的有患者的個體差異而患方對此沒有相應認識、因缺乏醫學知識對疾病的復雜性認識不足、對醫療效果期望值過高、甚至有病人進醫院等于進“保險箱”認識誤區對醫院規章制度理解不準確、有個別醫療糾紛因患者為滿足某種需求而提出特別要求引起的、家庭經濟或人際關系不良的情緒轉移、患者及其家屬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患方因素中不排除少數在其他地方(包括非醫療服務行業)“鬧事”嘗到甜頭故意行為。
二、體會與對策
關于背景因素在引發醫療糾紛所起的作用我們很難有所作為。能做的只有在合適的場合進行微弱呼吁。本來“非典”的發生給了全社會對衛生事業發展道路一個反思的機會,至少對衛生隊伍整體的評價能更接近其真實情況。但到目前為止還沒看到多少有利于醫院發展的變化出現。因此估計在短時間內醫療糾紛仍會保持上升的趨勢。至少不會明顯下降。
引發醫療糾紛的患方因素不在我們控制范圍。為預防和處理好醫療糾紛我們只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我們體會要做好這項工作首先要處理好與醫院發展建設的關系。醫院軟、硬件建設上去了,技術水平提高,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有成效了,醫院發展壯大了能很大程度抵消引發醫療糾紛的背景因素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不利影響。
我院在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一些具體作法簡介如下,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2.1學習運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全面促進醫院管理水平提高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在概念上有明顯的區別,但條例中關于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的原則對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起到“底線”的剛性作用。醫院在條例實施前用2個月時間組織各級種類醫務人員對條例逐字逐句學習、討論。強化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知道醫療活動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對照條例中對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病案管理部門要求;對病歷書寫具體要求;對醫務人員應告知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的具體要求;對醫療活動中發生了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制度等要求,醫院對規章制度全面清理。對醫療活動中與條例規定要求不相適應的工作程序進行調整,從源頭上減少醫療糾紛發生的可能。條例立法精神與民法銜接較好,醫院在學習條例時特別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內容的學習,使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養成保存證據的意識,提高了醫務人員自覺遵守規章制度的素養。對部頒的條例配套規章也組織醫務人員認真學習。醫療質量監控管理部門嚴格按照條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促進醫療服務質量管理的制度化。
2.2加強醫療服務質量重要控制環節管理
我院長期把醫療服務質量管理放在一些重要環節上。首先對接病人最頻繁又最容易忽視的掛號室、出入院處、收費處門診藥房、護士站等“窗口部門”加強管理。同時對手術三關、急診急救病例、以及醫院根據工作經驗總結的年紀較大、有心肺合并癥等八類特殊病人進行重點要求。保證醫療確保質量不出大問題是對醫療糾紛最有效的預防。
2.3每月定期召開臨床科主任聯席會
會議內容為布置近階段醫療質量管理重點工作;反饋上一階段對醫療服務質量監控檢查的結果和醫療事故隱患;各科室交流新開展的工作及需要配合的事項;其它需要“關著門”講的事情。
2.4落實醫患溝通制
按衛生部、重慶市衛生局要求將長期以來化解醫療糾紛行之有效的醫患有溝通作法制度化。制定了醫生、護士接診新收病人制度,術前談話制度、重要治療前談話簽字制度、麻醉醫師談話制度等。在制定上述制度時將多年總結出的能有效減少糾紛的要點作為談話內容制度化。
2.5抓好病歷書寫和操作常規培訓
重點在低年資醫師中反復訓練對某項疾病診斷處理的常規工作,使其形成條件反射。強化病歷書寫中對疾病診斷標準(診斷依據)的撐握在病歷中有明確的反應。強化對治療中用藥和治療方法的依據的病歷書寫,使年輕醫師養成醫療活動是有充分依據并在病歷中有反應的習慣。在出院醫囑中強化向病人交待復查、隨訪并有記錄。病情觀察要及時記錄。這些要求能很大程度的防范醫療糾紛或便于醫療糾紛的處理。
2.6認真處理已發生的醫療糾紛及時總結
對于已發生的醫療糾紛應認真對待妥善處理。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協商、行政調解、訴訟三個途徑處理。其中要克服怕打官司的想法,因為通過鑒定和/或訴訟能夠很好地讓患方解除許多誤會,對于內部醫務人員的處理也更有說服力。當然不管哪種處理都要注意總結避免犯同樣的的錯誤。
「關鍵詞民事證據,經驗,規則
在民事證據法領域,修訂及完善現有的證據規則,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完備的證據法律系統,已經成為了法學界與司法實務界的共識。在進行必要理論準備的基礎上,一些學者已經研究、起草了一些民事證據法草案(民間草案),如中國人民大學陳界融博士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建議稿)、①中國人民大學肖建國副教授和復旦大學章武生教授起草的《民事證據法》(建議稿)、②清華大學張衛平教授、法官學院畢玉謙教授等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建議稿)等。③但是,一些學者對于制定單獨的民事證據法仍然持有不同意見,如王利明教授主張將民事證據法的內容放在民法典內,陳桂明教授則主張將民事證據法的內容放在民事訴訟法典內。④在比較上述證據法草案后,我們發現各草案在內容上存在著較大的差別。上述表明,民事證據立法的體例、民事證據法應當具備的內容等問題仍然需要進一步研究。
事實上,許多學者已經從國外立法例、立法技術等角度對上述問題進行了非常有見地的研究。但作者認為,要澄清上述問題,更重要的是從證據法的本質屬性著手進行分析。在下文中,作者將從經驗與證據規則之間的關系入手,研究、解決三個問題:(1)證據法是否能夠脫離訴訟法單獨存在;(2)獨立存在的證據法應當具有什么內容;(3)如何平衡證據規則與法官自由裁量之間的關系。
一、從經驗到規則:證據法與訴訟法的分野
何家弘教授認為,現代司法制度在認定案件事實方面已經實現了從“告知真理”到“發現真理”的轉化。⑤這就意味著,現代司法制度對案件事實的發現采用的是“發現”的方法,即通過某種方法來探知發生于既往的事實。我們研究與構建證據法律系統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種在司法過程中發現既往事實的方法與制度。
根據哲學理論的一般觀點,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主要方法是演繹法。這一論斷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具體到司法制度,在司法過程中,演繹法對于裁判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⑥普遍認為,“三段論”的演繹推理是大陸法系訴訟的主要推理方式。作者認為,“三段論”推理也普遍存在于英美法系的訴訟過程當中。人們一般認為由于英美法系國家奉行判例法制度,類比推理才是他們訴訟過程的主要推理方式。事實上,類比推理只是英美法系法官尋找“三段論”大前提的一種推理方式,即他們通過類比推理以及邏輯推理以外的方式,如美國著名法官卡多佐所提出的“歷史、傳統和社會學的方法”少社會學的方法“等,⑦尋找每一個案件所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則,即尋找”三段論“推理的大前提,在此基礎上結合庭審認定的事實小前提以作出裁判。因此,用三段論來描述英美法系司法推理的宏觀過程是適當的,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司法推理的區別僅僅在于:
英美法系法官尋找大前提的過程是復雜的,需要通過額外的類比推理甚至一些邏輯推理之外的推理方法,⑧如辨證推理;⑨而大陸法系法官則可以從現存的成文法中輕而易舉地找到三段論的大前提,其過程簡單得可以被忽略。⑩
在運用演繹法形成裁判的司法過程之內,還存在著演繹法的個別運用。其中,通過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也借助了演繹法。例如:一般認為,只有債務人才會向債權人寫欠條;有一張甲寫給乙的,并簽署了甲的姓名的欠條;結論是甲為債務人,乙為債權人。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證據本身屬于認定案件事實這個演繹過程中的小前提。那么,大前提是什么呢?一般認為,當存在證據規則時,證據規則是大前提,在沒有證據規則的情況下,經驗法則是大前提。[11]
“經驗法則是人們在長期生產、生活以及科學實驗中通過對客觀外界普遍現象與通常規律的一種理性認識。司法審判上的經驗法則是社會日常經驗法則的一個必要而特殊的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現在法官常常根據自身的學識、親身生活體驗或被公眾所普遍認知與接受的那些公理經驗作為法律邏輯的一種推理定式。”[12]簡單說來,經驗法則本質上是一種經驗,這種經驗來源于法官對既往工作、生活經歷的總結,體現了法官的價值觀,反映了具有時間差異的事物之間的聯系,如:現實的欠條與既往的借貸事實之間的聯系,事故現場的剎車痕跡與既往的車輛行使速度之間的聯系等。在沒有證據規則的情況下,現存的證據與既往的事實之間的連接點就是經驗法則。或者說,經驗法則是在缺乏證據規則的情況下法官運用演繹法發現案件真實的大前提。
在存在證據規則的情況下,證據規則就是演繹法的大前提了。證據規則實際上也是一種經驗。例如,傳聞證據規則否定傳聞證據的證據能力,是因為經驗告訴人們,道聽途說的消息往往是不準確的,但又很容易誤導聽取傳聞者,因此為了避免誤導,只能將傳聞證據拒諸法庭之外。又例如,書證的原件要比復印件具有更強的證明力,是因為經驗告訴人們,偽造復印件比偽造原件要容易得多。因此,從本質上講,證據規則也是一種經驗。與經驗法則不同的是,作為證據規則的經驗是經過司法實踐反復檢驗、屢試不爽的經驗,為了指導法官判斷證據,立法者將這些經驗總結成為法律,從而完成將經驗上升為證據規則的過程。
根據哲學理論的一般觀點,形成演繹法大前提的方法是歸納法。這個論斷在證據演繹的過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證。證據演繹的大前提是證據規則或者經驗法則。無論是證據規則還是經驗法則,都是人們日常生活、工作經驗的總結與歸納。
因此,證據立法的過程是一個從經驗到規則的過程,是一個形成證據演繹大前提的歸納過程。而運用證據發現真實的過程則是一個證據演繹的過程,證據規則是這個過程的大前提,而證據則是這個過程的小前提。我們制定證據規則,主要就是要將經過司法實踐檢驗的,能夠正確指導法官判斷證據的經驗上升為規則。[13]
有關證據能力、證明力等的證據規則是證據演繹推理的大前提,而作為演繹推理大前提的規則,從法律規則的角度看具有實體法的屬性。可見,有關證據能力、證明力等的證據規則與訴訟規則相比具有了本質上的差異:前者是實體規則;后者是程序規則。實體規則作為演繹法的大前提,是對社會事物抽象后的一般性判斷。這種判斷如果要具體到個案當中,則需要服從程序規則的安排。訴訟的實際結果由于訴訟程序或具體程序的差異可以有極大的不同。[14]具體到發現真實的訴訟環節當中,由經驗上升而來的證據規則在經過適用后能否實現最大限度接近客觀真實的價值目標,對程序安排的依賴性非常強。例如,為了保障作為演繹小前提的證據資料的真實性,必須設計檢驗證據的宣誓程序、質證程序。又例如,呈現在法庭上的證據資料越多,證據演繹所得出的結論就越接近真實,為了方便當事人發現證據,就必須設計證據開示的程序。歸根到底,證據演繹是在特定的時間與空間內進行的,與發現真實相關的程序實際上就是對證據演繹過程的安排。
這樣一來,與發現真實相關的規則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證據演繹推理大前提的證據實體規則;另外一類則是作為安排證據演繹推理過程的證據程序規則。證據程序規則在訴訟法所營造的司法大空間之內又營造了一個發現真實的小空間,而證據實體規則在這個小空間內指引著法官對證據的判斷和當事人對證據的運用。
因此,證據實體規則與證據程序規則既是相互關聯的,在性質上又是徑渭分明的。證據實體規則與證據程序規則可以相互分離出來,前者可以獨立成法,后者可以規定在訴訟法典當中。當然,立法上的分離無法掩蓋兩者之間的關聯,正如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聯一樣。證據程序規則的設計不應當滿足于純粹的程序正義,其所實現的正義應當是在追求完全程序正義的過程中所實現的不完全程序正義。[15]證據程序安排的結果應當是在追求客觀真實的過程中所實現的法律真實。[16]在設計證據程序規則時既要反對“絕對工具論”,[17]又要反對“程序至上論”,[18]在追求程序內在價值的同時必須最大限度地兼顧程序的外在價值,以發現客觀真實作為衡量證據程序規則正當性的重要指標。
目前學界內存在這樣一種觀點,發現真實是訴訟的主要目標,證據規則是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將證據規則從訴訟法中獨立出來,訴訟法將便得空洞無物。這種觀點的錯誤之處就在于沒有將與證據相關的規則進行性質劃分。將證據規則獨立成為證據法,并非將所有與證據相關的規則都從訴訟法中剝離出來,所剝離的僅僅是那些證據實體規則,證據程序規則仍然規定在訴訟法當中。因此這種擔憂是沒有必要的。
除了性質差別的因素外,其他的一些因素也決定了證據規則獨立成法的必要性:為了盡可能指導法官判斷證據,應當將更多的司法經驗上升為證據規則,如果將全部的證據規則都納入訴訟法典當中,會造成訴訟法典的局部臃腫;作為經驗總結的證據規則必然會隨著人們對世界認識水平的提高與經驗的不斷積累而發生變化,如果將證據規則納入訴訟法典當中,為了保持訴訟法典的穩定性,這些變化就不能通過法律的修訂工作而及時得到立法體現;在司法實踐工作急需證據規則指引的情況下,如果將證據規則的制定納入工作量巨大的訴訟法典修訂工作當中,無法滿足現實的立法需要等。[19]這些理由結合上述對證據法屬性的分析,決定了證據實體規則應當獨立成法。
二、經驗的演繹:證據法的應有內容
通過上文的論述可知,我們所講的證據法,是法官判斷證據的根據,而非法官運用證據發現真實的程序安排。法官判斷證據的規則是證據演繹推理的大前提,具有實體法的屬性。這些規則本質上屬于經驗,它們在司法實踐當中得到了檢驗,從而被立法者上升為法律。因此,制定證據法的過程主要是從經驗到規則的歸納過程,而運用證據法的過程則是一個證據演繹的過程。
事實上,目前一些由學者起草的民間證據法草案并沒有區分證據實體規則與證據程序規則,而是將與使用證據發現真實這個過程相關的一切規則都納入到證據法當中。例如,由肖建國副教授與章武生教授共同起草的《民事證據法》(建議稿)就是按照在訴訟中運用證據發現真實的實際進程來安排內容的:首先規定舉證責任的分配;然后規定書證、物證、人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等各種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以及運用這些證據進行證明的程序;最后再規定證據保全的程序。又如由張衛平教授、畢玉謙教授等學者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征求意見稿),當中也包含有大量程序規則,如第三章“審前程序的證據調查”、第四章“庭審程序中的證據動作”等,均主要涉及到運用證據的程序。
將證據實體規則與證據程序規則一并納入獨立的證據法當中的做法也有一定的合理之處,畢竟證據演繹是發生在訴訟過程當中的,證據演繹的過程需要依靠程序的安排,證據的程序規則與實體規則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系。但是,這種做法會產生以下兩個問題:(l)正如許多學者所擔心的那樣,將與證據有關的所有規則都獨立成法,實際上是掏空了訴訟法典,訴訟法典將因為獨立證據法的存在而變得空洞無物。(2)證據程序規則所營造的發現真實的小空間是存在于訴訟法所營造的司法空間之內的,如果將證據程序規則與訴訟法相分離,兩者之間很可能出現不兼容的情況。
歸根結底,規則的本質屬性決定了證據的實體規則與程序規則應當分別存在于不同的法典當中,前者存在于證據法典當中,而后者存在于訴訟法典當中。證據的實體規則是證據演繹推理的大前提,我們在制訂證據法時,應當將證據演繹推理的有關大前提納入證據法當中。也就是說,證據規則的主要內容是由證據演繹推理的大前提組成的。
證據演繹推理的大前提究竟包括什么呢?我們可以將證據演繹的過程從訴訟程序中獨立出來考慮這個問題。簡單說來,證據判斷是一個從證據資料到證據再到事實的過程,這個過程實際上是由若干個演繹步驟構成的:
第一步:從證據資料到證據。這個過程主要考量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能否從證據資料轉化為證據。證據能力規則(或者說證據能力排除規則)應當是這個演繹過程的大前提,而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資料則是這個演繹過程的小前提。雖然大陸法系國家基于自由心證的原因對證明能力的規定比較少,但證明能力規則還是存在于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據規則當中(最常見的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據規則當中,證明能力規則占了相當大的比例。我國的證據法應當首先規定證據能力的規則。
第二步:從證據到事實。這個過程又是經過如下演繹過程實現的。首先,法官依據證明力規則或者經驗法則判斷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究竟達到何種程度。在這個過程中,上一個階段的結論“證據”成為了小前提。這個階段演繹的大前提是證明力規則或者經驗法則。而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程度則是演繹的結論。作為演繹的大前提,證明力規則也應當成為證據法的內容。在得出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達到何種程度的結論之后,這種結論又會成為下一個演繹階段的小前提。在下一個階段中,需要得出證明的最終結論,即有關證據是否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在這個階段中,演繹的大前提是證明標準,小前提是證據與事實之間的關聯程度,如果證據與事實的關聯程度超過了證明標準的要求,則結論為待證事實得到了證明,反之則待證事實無法得到證明。作為最后一個演繹階段的大前提,證明標準也應當規定在證據法當中。
第三步:有關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責任作為一種“風險”,并不會在所有案件中直接發揮作用。[20]如果通過第一步與第二步的演繹能夠得出待證事實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結論,則運用證明責任規則進行第三步演繹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但如果經過第一步與第二步演繹之后,有關重要事實仍然不能被認定,則需要以證明責任規則作為大前提進行第三步演繹。[21]在這個階段的演繹過程中,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是大前提,小前提為處于真偽不明狀態的事實的屬性,結論是證明責任應當由某方當事人承擔,且該當事人應當承擔不利的裁判后果。因此,從理論上講,作為這一演繹階段大前提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也應當規定在證據法當中。盡管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本身也存在許多缺陷,但至少到目前為止是指引證明責任分配的“最不壞”的學說。法律要件分類說本身以實體法規則作為分配證明責任的基礎,與實體法規范具有密切的聯系。因此,在民法中規定具體情況下證明責任的分配比較合適。在證據法中應當規定與證明責任分配相關的問題:一是當運用法律要件分類說分配證明責任會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時,應當如何分配證明責任,即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的具體情形。二是當運用法律要件分類說分配證明責任會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同時這類案件又沒有被納入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時,法官應當根據何種原則,如何具體地分配證明責任,以實現實質上的公平。換言之,證據法當中的證明責任分配規范應當是民法中的證明責任分配規范的補充。
綜上所述,我們應當將證據演繹過程中若干環節的大前提納入證據法當中,它們包括:證據能力規則、證明力規則、證明標準規則與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為了與上述內容相配套,我們也應當將證據的種類、證明對象(包括面證事實)等的內容規定在證據法當中。
證據法的上述內容大部分是經驗的總結。例如,在證據能力規則中,傳聞證據排除規則是根據道聽途說之內容不可靠的經驗上升而來。又如,在證明力規則中,書證原件的證明力高于書證復印件的規則來源于偽造復印件要比偽造原件容易的經驗。當然,除了經驗之外,其他因素對于證據規則的影響也是非常大的。在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尤其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中,除了從經驗上考慮到當事人接近證據程度的實際情況之外,還包含了一定的社會價值考量。例如,在醫療過錯侵權賠償訴訟中之所以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除了病人無法清楚了解治療過程的司法經驗外,還包含了保護弱者的價值考量,也體現了國家提供醫療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基本政策。三、規則下的經驗:證據規則與法官自由裁量的平衡
證據規則與經驗法則都是證據演繹的大前提。雖然證據規則與經驗法則從本質上講都是經驗,但對法官的約束力是不一樣的。經驗法則是存在于法官心中的經驗,可以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證據規則是由立法機關從經驗上升而成的規則,在一般情況下法官都應當嚴格適用,對法官判斷證據有比較嚴格的約束力。因此,在證據法中,證據規則的數量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有著直接的影響。證據規則越多,以經驗法則作為證據演繹大前提的情形就越少,留給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就越小;反之則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就越大。
因此,在證據法中應當規定適當數量的證據規則,既不能束縛法官的經驗與智慧,也不能因過度放任而造成法官的態意裁判。在上文中,筆者已經總結了證據演繹過程中的若干大前提,它們是:證據能力規則、證據力規則、證明標準規則與證明責任規則。下面,筆者將針對這些大前提分別探討在各種規則之下應當如何平衡證據規則與法官的自由裁量。
我們先從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角度來分析上述問題。與其它證據規則相比,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更能體現證據規則的經驗屬性。從本質上講,經驗是無窮的,因為經驗是人類在長期探索外界世界過程中的知識積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與人類認知能力的提高,人們會不斷積累新經驗并不斷淘汰不合時宜的老經驗。因此,人類大腦中的經驗倉庫應當是開放性的。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徹底束縛法官主觀能動性的法定證據主義是不科學的,必然遭到時代的拋棄。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法定證據主義也有一定的合理之處。首先,它將司法活動中運用證據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使那些反映證明活動一般規律的經驗成為證據規則而得到普遍適用。其次,它使證據的運用整齊劃一,保證了在證據問題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次,它還可以防止法官濫用權力。[22]上述合理因素使得以自由心證為證據制度顯著特征的大陸法系在當代仍無法完全拋棄有關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規則。例如,在《法國民法典》的親屬法當中,法律對證據方法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在財產法方面,依待證事實是法律行為還是法律事件作出不同規定,對法律行為中超過一定金額的合同原則上只能以書證作為其證據方法,對事件則允許用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23]又如,《蘇俄民法典》第44條第2款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金額在100盧布以上的法律行為必須用書面形式實施”,并在46條中規定:“不遵守法律所要求的普遍的書面形式,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則無權引證證人證言證實法律行為……。”此外,日本著名學者三月章認為:“事實存在與否的判斷,常以某種經驗法則為大前提,自由心證主義將何為經驗法則的判斷委任于法官。可見其基礎是對法官的信任。反之,法定證據主義則預先對何為經驗法則加以規定,法官須據此行事,以防止法官擅斷性判斷。可見,其出發點是對法官的不信任。”[24]〔我國法官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的情況下,多規定一些證據能力規則與證明力規則還是有必要的,畢竟證據規則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數量與一國法官的素質有重要的關系。因此,國內學者普遍認為,基于經驗的無限性與發展性,應當以自由心證作為判斷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主要方式,同時也基于法定證據主義的合理因素與我國法官素質的現狀,應當在證據制度當中規定合理數量的證據能力規則與證明力規則。
證據能力規則與證明力規則究竟應當規定多少,規定哪些內容比較合適呢?有學者認為,我國在制訂證據能力規則時應當采用法定證據制度,制定比較詳盡的證據能力規則,從源頭上保障證據的質量,而在制訂證明力規則時采用自由心證制度,以充分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25]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未免過于抽象。在制訂證據法時,我們應當針對各種證據方法的特點來決定成文規則在證據能力規則與證明力規則當中的比例。以下分別以人證與書證為例提出筆者的思路:
人證分為一般人證與專家人證。前者是通過普通證人(區別于專家證人)陳述其親身經歷所感知的事實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方法;后者是依靠專家證人的知識、經驗、技能、培訓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而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方法。[26]在一般人證中,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據規則重點規定證人證言的證據能力。因為證人證言的可靠性主要取決于證言的來源,即證言是否來源于證人的親身經歷,證人所陳述的內容是否是其親身經歷所感知的事實。一旦確保了上述兩點,法律在一般情況下無法對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作出預先設定,對證人證言證明力的檢驗只能依靠法庭詢問。法律只會,也只能夠對法庭詢問的形式作出規定,無法具體規定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因此,有關一般人證的證據規則應當重點規定證人證言的證明力規則。根據英美法系的立法經驗,主要包括傳聞規則與意見規則。當然,對于一般人證也可以設定一些證明力規則,主要是根據社會人際關系經驗所設定的證明力比較規則,如親屬證人證言與一般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孰高孰低。值得強調的是,這些證明力規則對于法官應當只具有參考作用,而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在專家人證中,專家證言的證據能力應當主要考察專家的資格。因為專家證人之所以能夠對專門性問題發表結論性意見,是因為專家證人具有了常人所不具備的知識、經驗與技能。由于專家證言(或者專家意見)涉及到專業問題,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法官與當事人很難檢驗專家證言的證明力,因此,很有必要為法官判斷專家證言的證明力提供相應的參考標準。例如,美國聯邦法院通過“Daubertv.MerrellDowPharmaceuticals.Inc.”一案,[27]確立了檢驗專家證言證明力的所謂“Daubert規則”。該規則規定,對專家證言證明力的檢驗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察:(l)形成專家證言所依靠的科學理論與科學方法是否建立在可檢驗的假設之上;(2)形成專家證言所使用的科學理論與科學方法是否與現有的專業出版物當中記載的原理相同;(3)有關理論的已知的或者潛在錯誤率以及該理論現存的研究標準;(4)指導相關理論的方法論及研究方法為相關科學團體所接受的程度。[28]筆者認為,為了方便法官判斷專家證言(在我國表現為鑒定結論)的證明力,應當在證據法中多規定一些有關專家證言證明力的判斷標準。此外,為了防止法官對專家意見的過度信任,在證據法中還必須規定專家證據不得具有預設證明力的規則。[29]
在書證中,書證的內容總是通過一定的載體出現在法庭之上。載體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就確定了書證的證明力,例如公證文書的證明力一般高于一般文書,文書原件的證明力一般高于文書復印件的證明力。通過載體形式的比較,法官比較容易對書證的證明力作出判斷,不易受到證明力低下的書證的影響。而且,立法者也比較容易在證據法中根據載體的形式來規定各種載體證明力的大小。因此,有關書證的證據規則應當重點放在證明力之上,沒有必要過多地規定證據能力,將一些有可能具有證據價值的書證資料排除在法庭之外。
綜上所述,我們不應當籠統地講應當多規定一些證據能力規則,少規定一些證明力規則,或者多規定一些證明力規則,少規定一些證據能力規則,而應當根據不同證據方法的不同特性來設置證據規則。我們應當把握以下標準:如果有關證據方法很可能誤導法官的判斷[30],而且很難對其證明力以成文法的形式預先設定,那么在證據法中就應當多規定一些證據能力的規則。反之,立法的重點應當放在證明力判斷方向的指引與證明力大小比較的指引之上。
在證據能力與證據力規則之外,應當讓法官依據經驗法則作為證據演繹的大前提,利用法官的經驗,充分發揮法官的聰明才智。為了鼓勵法官運用經驗,可以考慮在證據法的總則部分對經驗法則的概念與作用作出明確規定。
同時,值得強調的是,既然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本質為經驗,而經驗的倉庫又是開放性的,我們應當適時地對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規則進行更新。這種更新表現為法律的修訂。在這個過程中,身處司法實踐第一線的法院應當發揮重要作用。例如,在美國,傳聞證據的排除是證據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總結出了許多傳聞證據排除的例外情況,例如,美國紐約州法院就總結出了“興奮性陳述”(excitedstatement)等類型的例外情況。[31]對證據規則的修正與補充要么以判例的形式實現,要么以成文法修訂的形式實現。在我國,我們也必須肯定法院在形成證據規則方面的作用。在目前法院嚴格適用法律的司法體制下,尚無形成判例法的可能,法院對證據規則的補充應當主要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實現。[32]在將來,應當考慮建立判例法制度,為有益經驗的補充與過時經驗的刪除提供一個暢通渠道。
再看證明標準規則。證明標準是衡量證明責任是否完成的標準。通常認為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應當是占優勢蓋然性。在各類專業著作、教科書中,許多作者習慣用比例的形式來表達何謂“占優勢蓋然性”(如許多人認為超過50%即為占優勢蓋然性)。事實上,證明標準只是立法對法官判斷證據的一種指引。作為一種心理狀態的描述,證明標準實在無法用比例來描述。因此在證據法中,只需要用適當的條文將證明標準概括出來就可以了,至于什么情況下算是達到了有關證明標準,還是應當由法官自行決定。換言之,證據法中的證明標準規則只具有指引功能。
最后,看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從理論上講,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是在事實認定的最后階段發生作用的,是法官在窮盡一切法定手段之后,待證事實仍然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裁判案件的依據。但是,基于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對當事人提供證據責任的牽動[33],司法實踐中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實際上在證明活動之初就開始發生作用。因此,為了有效指引當事人的證明活動,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應當是明確的。基于上述原因,盡管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存在著種種瑕疵,但該學說易于操作、對當事人具有較強指引功能的特點使得該學說始終為大陸法系各國所青睞。
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以成文法的形式預先規定證明責任的分配會過于機械,在許多情況下對規則的嚴格適用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盡管證據規則會以成文法的形式列舉一些倒置舉證的情況,但成文法終究無法窮盡客觀存在的一切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給予法官在成文規則之下的自由裁量權。一般認為,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分配證明責任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其一,法官直接決定個案當中證明責任的分配。在英美法系國家,關于證明責任的分配沒有統一的標準。美國證據法學家wigmore認為,在實務中沒有統一的分配規則,在理論上也不應當有統一的分配規則。其理由是,每個案件各不相同,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主要是經驗上的事項(matterofexPerienc.),應當基于公平分配證明責任。[34]基于上述證明責任應當具有指引功能的理由,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可取的。但是,這種觀點也指出了證明責任分配成文規則過于機械性的缺陷。因此,我們可以將法官根據個案情況決定證明責任分配作為成文規則的補充。在有關案件缺乏證明責任分配的成文規則,或者根據成文規則將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時,應當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分配證明責任。根據美國學者的總結,法官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配證明責任所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l)政策(policy);(2)公平(fairness);(3)證據所待(possessionofproof)或證據距離;(4)方便(convenience);(5)蓋然性(pro、a、ility);(6)經驗規則(ordinaryhumanexpe-rienc.);(7)請求變更現狀的當事人理應承擔證明責任,等等。[3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該規定事實上承認了我國法官在一定情況下直接決定證明責任分配的權力。在日后,應當進一步研究法官在具體分配證明責任時作出具體判斷的過程。上述美國學者所總結的各種因素值得我們參考。
其二,法官通過事實上的推定以影響證明責任的分配。所謂推定,是指根據一個前提事實A可以推導出一個結論事實B,在訴訟上利用推定,當事人可以將較難證明的證明對象B置換為較易證明的證明對象A.如果這種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稱為法律上的推定;如果這種推定僅僅是法官依職權作出的,則稱為事實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由于前提事實與結論事實之間的聯系是不可的,實際上起到轉移證明責任的效果;[37]事實上的推定[38],由于前提事實與結論事實之間的聯系沒有固定化,不能起到轉移證明責任的效果,但可以起到減輕證明責任的效果。[39]運用推定,尤其是運用事實上的推定,可以使我們的證明責任分配制度靈活起來。例如,警察身著制服檢查車輛可推定為執行公務,飯店菜碟里面出現了蒼蠅可推定飯店廚房衛生差等。證據法應當有靈活的推定制度,法官應當敢于、善于運用推定制度。在運用推定的過程中,法官應當不斷加入新獲得的社會經驗和社會的主流價值觀,使我們的證據法與社會的發展保持同步,使訴訟事實的認定更接近真實,使我們的裁判結果更具有正當性。
對非數學或者經濟學專業的人士來說,統計學是陌生的;對我國研習法學或者刑事司法的人士來說,統計學更是一門枯燥而且令人望而生畏的學問。但是,統計學是很有用的。客觀世界中有許多令人不解的現象,對這些現象的解答絕大多數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處在“黑”“白”之間的“灰色地帶”。要揭示這些“灰色地帶”的規律,非統計學莫屬。由于諸多原因,我國的偵查學教育甚至偵查學研究中都幾乎找不到統計學的身影,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偵查學的發展,使偵查學教育長期徘徊在經驗傳授的低水平層次上,使偵查學無法擺脫“技藝”的身份而難以躋身于真正的學問之林。為了使人們認識到統計學在偵查學教育中的必要性,本文從正面討論統計學對偵查學意義的同時,亦從反面分析了統計學缺位給偵查學教育帶來的后果,從而論證了在偵查學教育中開設統計學這一課程的必要性。
一、統計學對偵查學的意義
事實上,在我國,統計學對偵查學的意義遠被低估了,因為我國偵查學者沒有真正認識到統計學能夠為偵查學做些什么,當然也就不知道統計學對偵查學的意義。時至今日,我國偵查學界的研究成果中,能夠找到熟練運用統計學的簡直是鳳毛麟角。偵查學研究者們的知識庫中,能夠找到統計學的更是少之又少。這便是我們沒有認識到統計學對偵查學的意義的有力證據。那么統計學對偵查學有什么意義呢?或者更為直白地說,統計學能為偵查學做些什么呢?
(一)統計學能夠幫助偵查學較為精確地揭示各類犯罪的特點
和犯罪學一樣,偵查學也要研究各種犯罪類型的特點。只不過,二者的研究角度是不同的。犯罪學研究犯罪特點的目的在于預防和改造犯罪人,它反映的是犯罪現象背后深層次的社會根源和心理根源;而偵查學研究犯罪特點的目的在于發現和證明具體的犯罪事件,因此,偵查學中的犯罪特點反映的是犯罪人在具體環境中的行為方式以及這些行為對環境的影響。比如,犯罪人的職業習慣、教育水平、生活方式、社會經濟地位等等因素是犯罪學和偵查學都要關心的問題。然而,犯罪學只關心這些因素的差異是如何導致犯罪人犯罪的,又如何利用這些因素來預防、懲罰和改造犯罪人;而偵查學則要追問這些因素如何通過犯罪現場、犯罪痕跡、犯罪遺留物、目擊證人、被害人等途徑反映出來,又如何通過這些途徑來識別這些因素,從而最終識別犯罪人,建立特定犯罪人和犯罪事件的關聯。當然,應該承認,這些差異在偵查學著作中表現得也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但是,無論如何,偵查學是要研究各類犯罪的特點是沒有疑問的。要研究各類犯罪表現出來的行為特點或犯罪行為改變環境表現出來的特點,統計學在其中大有可為。還是拿犯罪人的職業習慣、教育水平、生活方式、社會經濟地位等等因素來說,這些因素在多大程度上能夠通過犯罪現場或者其他途徑反映出來?對此問題,偵查學著作都不同程度地有所解答。但讓人遺憾的是,對這些問題的解答常常不能讓人滿意;因為缺少統計學這一工具,我們無法準確得知犯罪人的這些個人特征在多大程度上決定了犯罪類型、犯罪手法,這些個人特征各自是在多大程度上能夠通過特定途徑表現出來,是否有些因素并不是我們想象的那么重要,是否這些因素之間的關系和作用也要影響具體的犯罪行為本身?我們習慣的方法是通過與偵查實務人員的經驗交流,通過案例的總結,根據個人生活經驗想當然地“反思”,對這些問題進行簡單化處理;到頭來,這些問題的答案在我們的著作中始終是一片混沌。反之,如果我們吸取社會學發展的經驗,對每個因素在犯罪中的反映程度、反映方式,以及因素之間的關系如何影響反映程度、反映方式等問題進行統計分析,對前面提出的這些問題相信會有一個準確的回答,而且還可能會有讓人意外的發現。
(二)統計學能夠幫助偵查學準確評價偵查方法和策略
特定類型的案件的特定偵查方法、策略是什么?這些方法、策略的效度(effectiveness)、效益(efficien-cy)及正當性(justifiableness)如何?隨著時代和社會的變遷,這些方法、策略是否發生了改變?發生了多大改變?這些偵查方法、策略在多大程度上打了法律的球?公眾、其他司法機關、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對有違法嫌疑的方法、策略有多大的容忍度?這些問題在我國偵查學著作中幾乎是沒有答案的,即使有,得出答案的過程也是非常草率的。然而,如果我們應用了統計學這一工具來進行研究,對不同類型的案件就會發現不同的偵查策略和方法,偵查學著作中就再也不會有所有案件的偵查方法大同小異的現象。如果我們對方法、策略在特定類型案件中的效度、效益和正當性進行了統計分析,就會減少偵查實踐中偵查方法、策略的設計與運用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也會促使偵查學界、訴訟法學界、偵查實務界就某些偵查方法和策略正當性這一問題達成一定程度的共識。應用統計分析的工具,我們就會發現一些偵查方法、策略的效度、效益及正當性的問題都隨著時代和社會的變遷也在發生變化,對變化的程度、導致變化的因素都會有一個全面而準確的認識。總之,統計學可以幫助偵查學較為準確地評價偵查策略。實際上,將統計學應用于偵查策略的研究,在國外已經有了成功的范例,而這一成功范例是由偵查心理學家提供的。訊問策略和技術的評估,是國外偵查心理學家們長期研究的偵查策略問題。在1986年出版的一本偵查訊問手冊中,Inbau等人竭力推薦在訊問中使用“里德訊問技巧(ReidTech-nique)”,這項技巧是由Inbau和Reid二人于1962年提出的,技巧分為九個步驟[1]:直接正面接觸;幫助犯罪嫌人找到借口;對否認和抵賴的操控;平息異議;抓住并維持嫌疑人的注意力;控制嫌疑人的消極情緒;換一種形式提問;使嫌疑人口頭交代犯罪的各個細節;將口頭供述轉化為書面供述。這項“里德訊問技巧”也是無數審訊人員的經驗總結,而且這項技巧一直以來用于培訓美國的審訊人員,而且還一直為一些學者所引用。然而,有的偵查心理學專家對這項技術也有疑問:和強制程度較低的訊問技巧(里德訊問技巧具有較大的強制性)相比,運用里德訊問技術能獲得更多的供述嗎?使用雷德訊問技巧導致的虛假供述所占的比例是多大?[2]這些問題顯然是對里德訊問技巧的評估。而且,很明顯,單純從偵查人員的經驗感知出發,很難對這兩個問題有準確的答案,而且即使有答案,也只是憑個人感覺而得出的想當然的結論。經過偵查心理學專家們的研究發現,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在沒有犯罪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說自己有罪,冰島和北愛爾蘭的研究分別顯示20%和22%的犯罪嫌疑人都會如此[3];而Leo等人認為訊問成功的策略以及在訊問中成功使用的幾率如下[4]:訴諸犯罪嫌疑人的道德良心(97%);發現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矛盾(91%);“夸獎”(91%);為犯罪行為提供倫理和心理上的“正當”理由(90%)。從冰島、北愛爾蘭以及Leo的研究成果來看,這些研究成果都對“里德訊問技巧”提出的疑問進行了間接回答。而且,從上可以看出,對這些疑問的回答,依靠了統計學這一工具。可見,對偵查方法、策略的評估研究是應當應用統計學的,而如果引入統計學這一工具,將把我國偵查學中偵查方法、策略的研究引入一個嶄新的階段。#p#分頁標題#e#
(三)統計學能夠為偵查學建立證據的科學評估體系
目前,我國的偵查實踐中,對證據的評估完全是一種“跟著感覺走”的狀態,規范性和科學性很低。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我國的偵查學沒有為偵查實踐提供一個科學的證據評估體系。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偵查學著作描述的多是對證據資格而非證明力的評估,對證明力也多是定性評估而非定量評估。然而,在偵查實踐中,證據資格評估和證明力評估是同等重要的;定性評估雖然不可少,但定量評估更有說服力。然而,要在偵查學中建立一個能夠定量評估證據證明力的方法體系,是離不開統計學的。在偵查中評估證據的證明力,要同時考慮肯定、否定兩個方面的情況。單純考慮某一證據可以確證或者可以否證某一犯罪事件或者犯罪事件中的某一要素,都是不科學的。客觀地說,任何一個證據對某一犯罪事件或者犯罪事件中的某一要素,既有確證能力又有否證能力,只是能力的強弱不同而已。而且,犯罪嫌疑人沒有最后定罪之前,證據對犯罪事件的確證和否證都實際上是一種假設。是否要選取某一證據,就要將證據對犯罪事件的確證假說和否證假說進行一番量化對比,然后根據量化標準來選取證據。根據這一思想,我們將證據標記為E,證據的確證假設標記為Hp,證據的否證假設記為Hd;那么,證據支持確證假設的概率可以表示為p(E|Hp),而證據支持否證假設的概率可以表示為p(E|Hd)。而要比較這兩個概率的大小,同時用于決定是否選取證據,則要引入一個概念,即概率比(LikelihoodRatio,LR)。這個概率比等于證據支持確證假設概率p(E|Hp)除以證據支持否證假設概率p(E|Hd):LR=p(E|Hd)[5]可見,若證據支持確證假設的概率越大,則概率比值越大;若證據支持否證假設概率的概率越大,則概率比值越小。假如,經統計分析發現,犯罪現場找到的某一枚彈頭由某一槍支發射的概率為80%,而并非由這一槍支發射的概率為10%,則兩個概率的比值為LR=80%/10%=8。那么,這個概率比值要達到多大才能作為證據呢?經過研究發現,可以將這些比值用自然語言劃定等級,用于幫助選取或者排除證據。表1列出了與LR等值的自然語言。當然,偵查實踐中遠比這上面的情況復雜得多:首先,證據可能會很多,其次,證據的兩個概率值不易獲得。對于證據很多的問題,是可以解決的,只需將前面的LR公式推廣就行了(由于推廣的過程有些繁瑣,茲不贅述);對于證據的兩個概率值的問題,誠然,并非所有證據的概率都容易量化,但可以肯定的是,偵查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證據的概率值是可以量化的。所以,這一評估證據的方法體系,可以應用到偵查學中去,當然這一方法的實質還是統計學。其實,類似的方法早已在國外的法庭科學實踐中運用了。總之,在偵查學中,統計學是可以大有作為的,但是我國偵查學研究者中具有統計學知識背景的人卻少之又少,導致偵查學研究很少運用統計學。之所以如此,很大成程度上是由我國偵查學教育中統計學缺位造成的。
二、統計學課程缺位給偵查學教育帶來的后果
據Robertson和Fields二人于1986年對美國大學刑事司法專業開設統計學課程的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四年制本科刑事司法專業都必修統計學這一門課程[7]。這還只是1986年調查顯示的結果,現在開設統計學的范圍應該更加廣泛了。而相反,只要了解一下國內數十所警察、政法院校偵查專業教學課程的設置情況,我們就會發現,偵查專業的教學計劃中是沒有統計學這一門課程的。那么,統計學課程在偵查學教學中的缺位,到底帶來了什么不良后果呢?
(一)使偵查專業人才的知識結構很不合理
偵查實踐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實踐,偵查人員需要有廣泛的人文、社會、自然科學知識,還需要有豐富的生活經驗,才能勝任現代社會的犯罪偵查工作。因此,偵查學教育應該堅持通識教育的理念,在通識教育理念的指導下,偵查專業課程的設置應當堅持科技與人文并重、理論與實務并重的格局。然而,實際情況是,不管是警察院校還是政法院校的偵查學專業,其課程設置以人文學科為主,缺少科學技術學科;并且,偵查學教育長期重實踐、重應用,因此偵查課程設置也是重實務、輕理論。在這種課程設置的框架之下,是沒有統計學這一課程的,似乎也不需要有這門課程。然而,由于沒有設置統計學這一工具,使偵查專業人才的知識結構表現出不合理的特點:人文學科知識比重大而科學技術學科比重小;實務經驗比重大而理論比重小。因為,只有開設了統計學這門課程,現代自然科學技術才容易為偵查學專業的學生所接受;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現代科學技術都必須要運用統計學這一工具,而如果沒有這一工具,學生對任何自然科學技術都不可能深入學習、研究下去;這樣一來,在偵查學專業中培養學生的科學素養將成為空談。此外,由于缺少統計學知識,學生便缺少了一項研究社會的工具,對偵查實踐這一社會現象的認識只能停留于偵查實務人士的工作經驗總結這一水平上,根本無法利用現代社會科學的研究工具,從而展開有計劃、有條理的、系統的偵查學理論探索;這樣的結果便是,實務經驗的價值被無限拔高,而理論思考和探索的價值被無限貶低。這一切都是因為沒有培養偵查學專業的學生的科學精神所造成的,而科學精神的培養,少了統計學是不可能的。此外,由于缺少統計學的訓練,在偵查實踐中,偵查專業人員常常不知道利用統計學工具來分析偵查實踐中的問題,也不知道使用統計學工具來對具體案件中的證據進行科學評估。
(二)使偵查學研究長期處于“缺少問題”的狀態
科學哲學認為,科學探索開始于問題。[8]也就是說,科學的發展是因為人們對自然、社會等等現象有疑問,而又有力圖解決疑問的強烈沖動,因而才有人花費無數的精力、財力和時間來進行科學探索。可見,提出問題在科學中的地位是無比重要的,而科學研究中最重要的意識就是問題意識;而如果有無數的問題需要某一門科學解決,那么這門科學將獲得無窮的發展動力,這門科學的發展前途將無限寬廣。我國的偵查學研究卻處于“缺少問題”的狀態。我們經常可以聽見從事偵查學研究的人士感嘆:偵查學的問題太少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不是的,實際情況完全相反。且不說偵查學的概念體系需要厘清,學科體系需要完善,基礎理論需要完善和深化;就偵查實踐來說,亦有無窮無盡的問題需要偵查學研究者去研究、去解決。然而,人們為什么要感嘆偵查學“缺少問題”呢?道理很簡單,缺少發現問題的工具,而統計學則是一個發現問題的工具。偵查實務人士最關心的是具體工作目標怎么達成,如何清除阻礙工作目標實現的因素。對這些問題,偵查學界常常沒有一個好的答案,其原因在于沒有從這些表面問題看到更深入的問題,當然不會有好的答案。而要從表面問題看到更深刻的問題,沒有統計學這一工具是不行的;因為統計學可以將十分龐雜的社會調查資料進行深入分析和解釋,“統計學能使我們從資料中發現行為模式、設計有效的研究計劃、對大量信息進行簡化描述”。[9]然而,我們的偵查學教學計劃中卻沒有統計學這門課程,而這樣培養出來的偵查學研究者當然也沒有統計學知識,那么在研究中當然也就無法應用這一研究工具;因此,我國當今的偵查學研究者除了只能進行一下概念上的分析、觀念上的推演外,只能充當偵查實務人員的傳聲筒,根本無法對偵查這一社會現象進行科學、獨立的研究;這樣一來,偵查學研究怎么會有“問題”呢?沒有“問題”的科學是沒有前途的科學,我國的偵查學要找到自己的“問題”,得利用統計學。而偵查學要利用統計學,則需要有懂統計學的研究者,而懂統計學的偵查學研究者則絕大多數來自于學過統計學課程的學生。因此,在偵查學教育中開設統計學課程可以造就懂統計學的偵查學研究者,可以幫助偵查學找到“問題”,從而推動偵查學的發展。#p#分頁標題#e#
(三)使我國偵查學研究者長期無法與國外同行進行有效對話
托馬斯•庫恩(ThomasKuhn)在《科學革命的結構》一書中提出了科學研究的范式這一概念,他指出“‘范式’就是彼此糾纏的、復雜的理論信念和方法信念體系,它指導人們(在科學研究中)進行選擇、評估、批評”。[10]同樣,偵查學也有研究范式。我國偵查學的研究范式是借助自然語言對現象的描述進行觀念推演,而推演的過程和結論缺乏精度。而國外的同行進行的刑事司法研究(包括偵查學在內),深受西方社會科學范式轉換的影響(從單純觀念推演轉換到觀念推演與定量研究并重),一定程度實現了定量化研究。這主要體現在研究中大量利用統計學工具來獲取、分析、解釋資料。現在,國外的刑事司法學者(其中包括偵查學研究者)出版的論文、著作已經達到了這樣一種程度,即“大多數公開發表的研究實際上都是定量化了的,而且還要求用統計學方法分析資料”;[11]而查閱包括犯罪偵查在內的刑事司法文獻的學人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即“如果不怎么熟悉統計學,就幾乎不可能讀懂絕大多數公開發表的刑事司法文獻和社會科學文獻”。[12]然而,不熟悉統計學,正是我國偵查學研究者的“軟肋”。于是,我國偵查學研究者與國外同行之間的對話出現了這樣的局面:國外同行不習慣我們的研究范式,認為我們的研究缺乏科學方法和科學依據;而國內學者只能知道國外同行對偵查實踐中某一問題的研究結論,根本無能力對研究方法進行評估。這樣一來,我國的偵查學研究無法介紹給國外同行;同時,我們也只能被動接受國外同行的研究結論,結論是對是錯,根本無力進行評估。顯然,這是一個讓人無奈的對話過程。這樣的對話并沒有使雙方真正了解對方,是一種無效的對話。而這一切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國偵查學研究者沒有受過統計學訓練所造成的,其根本原因同樣可以追溯到偵查學教育中統計學的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