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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體系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2-12-07 13: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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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體系論文

第1篇

摘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有利于中國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具有一系列新的特點,這要求使用新的管理體制進行管理。一是建立新的籌資體制;二是合理調整住院補償起付線,適當提高補償比例和封頂線,擴大補償范圍;三是加大管理監督體制建設;四是建立預警機制;五是建立健全基層醫護人員培訓體系。

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對策建議

廣大農民為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二元化的社會管理體制,使他們享有的由國家提供的社會福利微乎其微,特別是關系到廣大農民身心健康的醫療保障,同城鎮居民相比差距較大。因此,只有在農村建立起相應的社會保障體制,特別是醫療保障體制,才能更好地促進中國農村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新特點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新農合實質是一種政府高度補貼的自愿性醫療保險。新農合制度從2003年開始試點,到2008年已經實現全覆蓋。截止2009年第一季度,參保人數達到8.3億,全國農民累計已有9.24億人次受益,累計補償資金達591億元。新農合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針對農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它具有以下新的特點:

(一)農民自愿

在堅持農民自愿參加的基礎上,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合作醫療保險費,家庭的所有成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參保的農民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交納10元的保險費并存入個人賬戶,就能得到國家、省、市、縣財政共計40元的補貼,形成社會統籌基金.參保者大病治療所發生的費用就可以按規定的標準得到補償。這種做法,一方面,擴大了該項制度的覆蓋面,讓農民成為真正的受益者: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人參保,全家吃藥”的不良現象,同時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擴大籌資范圍和基金的整體規模,提高合作醫療基金的抗風險能力。

(二)政府做保證

在資金方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政府投入為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政府籌資額度占80%.2009年,全國新農合籌資水平達到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合農民按40元標準補助.對東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區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地方財政補助標準不低于40元,農民個人繳費增加到不低于20元。東部地區的人均籌資水平應不低于中西部地區。從2010年開始,全國新農合籌資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合農民按60元的標準補助.地方財政補助標準相應提高到60元,農民個人繳費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兀。

在管理方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首次要求省、市級人民政府成立由衛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扶貧等部門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在衛生行政部門內部設立專門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

在分擔風險方面,新農合一般采取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或逐步向縣(市)統籌過渡,這就進一步促進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高度結合,醫療服務水平和基金的互助共濟與抗風險能力得到大大提高。

(三)保障重點明確

在以往實行的合作醫療中.農民積極性不高的一個原因是農民受益度小、統籌面窄、抗風險能力差。為此,國家制定了相對較高的保障水平,從2009年下半年開始,新農合補償封頂線(最高支付限額)達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50%的地區新農合住院補償提高了5個百分點。把保障重點放在保大病上,這樣可以緩解因病帶來的經濟損失.避免因患大病而致貧、返貧現象的出現。同時,在保障大病的基礎上,適當兼顧小病,擴大覆蓋面,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吸引更多農民參加。從2008年開始,政府部門積極推進門診統籌,加大門診統籌力度,把保障的重點由大病起步逐漸向門診小病延伸;擴大大病統籌的一些門診慢性病種。

二、建立健全新的管理體制

(一)建立新的籌資體制

新農合強調政府是籌資的主體,地方財政補助標準提高到60元,但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對新農合的投入比例較低。特別是縣鄉財政困難,負債過重,無法保證其資金的投入,主要的資金最后還是由農民負擔。有些省市規定,參保者在鄉、縣兩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看病,只能得到約20%的醫療費減免,而參保者到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沒有任何補償。可見,新農合的受益人群主要是生大病住院治療的參保者,這就造成部分農民參合的積極性不高,特別是一些地方在推行新農合的過程中.籌資成本由政府或衛生部門承擔.由此造成一些政府部門工作缺乏主動性。地方政府投入不足,集體經濟投入部分也難以及時足額到位。

為改變上述現象,首先,各級政府應進一步加大對新農合的投入比例,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建立新農合專項資金制度。按2006年底參保農民4.1億人,每人每年補償40元計算,共需164億元,這約占2006年國民生產總值的0.08%、國家財政收入的0.4%.即使提高到每人60元,按照現在的經濟發展水平.政府也有能力增加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補貼。比如,石家莊市政府就單獨拿出一部分錢在新農合和醫療救助制度之外又實行大病補助.收到了很好的社會反響。在鄉鎮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將符合條件的民營醫院逐步納入到醫保體系中.充分利用社會閑置資金.解決政府投入不足以及公共醫療設施缺乏的現狀。其次,降低新農合運行成本。新農合是以縣為單位統一審核報銷,目前我國農村實行由保險公司派專管員負責對到外地公立醫院醫療機構就醫的參合人所發生醫療費用的審核和補償.而農民居住分散,健康狀況差異又大,這造成管理成本偏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縣級單位設立了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局.在鄉鎮也成立了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機構人員和辦公經費都列入財政預算,這增加了縣鄉政府的財政負擔。為了減輕財政壓力,許多縣鄉政府將部分費用轉嫁給衛生機構,最終又將轉嫁給患者,無形中浪費了國家大量資財,也降低了對農民的保障水平,因此,必須降低新農合的運行成本。比如,可以讓保險公司參與進來.由保險公司設立結報補償服務中心,建立起有效的運作機制.同時加強風險管控,降低新農合運行成本。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區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將基金委托給中國人壽二道江支公司全權管理.從而將“新農合”運行成本降低了90%。

(二)合理調整住院補償起付線,適當提高補償比例和封頂線.擴大補償范圍

從2009年起,河北省新農合年最高報免額度提高到3萬元,但由于此制度中的大病補償不是病種補償,而是以醫療機構級別來確定補償標準,鄉級住院補償比例為70%-80%、縣級為60%~70%、縣級以上為45%-60%。受基層醫療部門醫療條件和手段的限制.部分大病患者不敢到這些醫院就醫,只能到報銷比例低的大醫院就醫,再加上部分所用藥物及檢查項目不在報免范圍內,直接導致報銷基數大大減小,最后拿到手的報銷費用也不過總費用的40%。以石家莊市為例.2007年1-6月,石家莊市住院補償比例為29%.但仍高于全智平均水平28%.這個比例體現不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大病救助為主”的精神,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特別是困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即便是北京市這樣財力雄厚的城市.住院補償率也只有2008年的48.4%。

(三)加大管理監督體制建設

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大致有3種形式:一是由衛生行政部門主管;二是由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局主管,或新組建的一個獨立機構(直接隸屬于地方政府)來管理;三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管理。由于目前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管理并沒有形成專門體系,管理部門上只是涉及衛生、財政、民政部門,而審計、農業、發改委、教育、人事、編制、人口計生、藥品監督和扶貧辦等部門還沒有完全介入到合作醫療的組織管理體系中.在宏觀上沒有形成符合農村社會發展水平的醫療保障政策體系。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沒有形成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內部及外部審計的監督機制。

一方面,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該加大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為參合農民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遏制農村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比如,陜西省進行了新農合單病種限額支付改革.減輕了農民的醫藥費用負擔。我們認為,一要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準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競爭機制。二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將定點醫療機構做好新農合工作情況納入到日常工作考核指標體系。三要建立由參合農民組成的監督小組與新農合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情況和管理狀況進行不定期評議的制度,并完善監督機制。對評議不合格或排名最后的醫療機構,要取消其定點資格。四要對經常違反規定給病人亂開大檢查和大處方的醫生進行懲處.除了吊銷其處方權外,還應該以通告的形式告知參合農民.從社會輿論的角度來遏制這種不良風氣的盛行。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健全社會監督、審計監督等機制。一是徹底管好農民的“保命錢”。合作醫療基金是參合農民的“保命錢”,管好用好是新農合工作的中心環節。基金規模越來越大,監管任務也越來越重。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的一份調查數據顯示.2008年1月-12月,四川省檢察機關立案查辦涉及“新農合”職務犯罪案件22件52人,涉案金額90余萬元,詐騙“新農合”基金的犯罪案件也達到40件82人,這些犯罪案件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為此,要嚴格落實和執行好基金財務管理與政務公開制度.各省、市、縣財政、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督力度.建立健全合作醫療基金監督制度,形成有效的監管機制,嚴禁以任何理由擠占、截留、挪用合作醫療基金。二是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規范醫療機構服務行為,完善對醫療機構的立體化監督體制。當前的監督主要有審計監督和財務基金管理制度,這些只是技術監督,還要發揮社會力量來進一步強化監督,形成一個立體的監督網。比如,建立醫療報銷公示制度和患者回訪制度。同時,還要引入社會評價機制,比如,有些地方定期公布縣級醫院所用藥品報銷的比例范圍。三是發揮農民參與監管的作用,采取多種監管形式,除公示、舉報外,還可以采用不定期抽查、聘請農民作為監察員和信息員等.加強對醫療服務提供者的監督。

(四)建立預警機制

監察、人事、衛生、財政等相關部門聯合制定對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行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或制度,嚴格控制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除了實行藥品集中采購或跟蹤采購、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外,還應該建立醫藥費用警告與通報機制.嚴格控制參合農民自負醫藥費用比例,把醫藥費用控制成效列入新農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要重點對藥價進行監管,確保定點醫療機構間藥價的統一。同時,對不按規定核實參加新農合人員的身份,造成冒名頂替;不嚴格執行新農合診療目錄或藥品目錄:使用自費或貴重藥品及進行特殊檢查或治療不告知:不按病情需要收入住院病人,有意過度使用新農合基金:截留病人,不及時轉診延誤治療:“搭車”開藥或更換診療項目和藥品等行為;依法依紀進行處理或處罰。

(五)建立健全基層醫護人員培訓體系

第2篇

[關鍵詞]情報;情報意識;邊防

中圖分類號:TM7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14-0264-01

一、情報意識的概念

在人體大腦中客觀存在的一些情報和相關活動能動反映就是人們的情報意識,這種意識是人腦特有的一種意識,其主要反映了人們對于所關心的事物的敏感度,觀察力和分析能力。所謂的情報意識過程指的就是主體對于實際情報的認知過程,這種過程會經歷以下幾個階段,首先是從對具體事物的感覺、知覺開始,經過注意、表象、記憶、想象、思維,一直到獲得相關情報為止。在這一過程中,情報意識主體對具體情報的反映能力,表現為其對情報的敏感性、洞察力、鑒別力和聯想力。在邊防情報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情報意識是必然的,也不可或缺,因為其在整個邊防情報中貫穿始終,不僅能夠指導情報的搜集,傳遞和吸收工作,同時還能夠提供一些有意義的指導。基于此,情報意識對于情報工作而言很重要。心理學研究表明,情報人員的情報意識中對相關信息篩選速度與思維習慣、觀察能力和大腦的活躍程度有關。正因為如此,所以情報意識包括情報認知,思維和態度等諸多因素.

二、提升情報意識的方法

(一)、樹立正確的情報意識

警務工作需要情報化,這也是公安機關警務工作改革的未來的方向,同時也意味著公安邊防工作正面臨著重大改變,不僅僅是對違法犯罪的事后調查、偵查,提前發現并懲治犯罪變為了未來的主要工作,當違法的行為還未開始就進行遏制,使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降到最低。這也是未來警務模式和理念轉變的雛形。做好提前進行預防,減少人民的損失。而做好預防工作的首要任務就是收集情報信息(信息在公安用語中專指某種社會動態或苗頭),即收集公安工作所需要的一切消息、情況和知識。第一步,領導者要建立警務工作情報信息化的體系,這樣對全局才有把握,并且管理情報工作。緊接著,認識到基層民警是實踐情報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對工作方法做出改變,必須對情報工作科學與日常警務工作的結合有所認識當。從而對警務工作情報信息化做出貢獻,儲備物質基礎。

(二)、強化邊防人員情報知識結構

首先,建立有效的情報人員培訓教育機制。對于公安邊防情報工作和邊防情報的意義有所了解,這也是情報人員的職責與使命,構成了邊防情報工作所需要的知識體系的一部分。琴抱報人員知識體系的構建有一些直接的方法,譬如建立起有效的情報人員培訓機制。

其次,培養情報人員科學的思維方法。主動地培養科學化思維。科學的思維方式同時包括了:歸納法、演繹法,分析法、綜合法等各種方法,從具體到抽象然后再從抽象上升為擁有了對方法,利用邏輯和歷史統一的方法。但是,對于這種思維機制,我們還認識得不足。情報意識過程其實也是一種情報人員知識結構和知識能力與外界信息進行對照和匹配的過程,為了避免出現因為不熟悉情報載體對信息中的情報素材“視而不見”的現象出現,對于專業技術人才的嫁接要認真對待,特別是計算機和外語人才的進一步培養和引進,在通過審核后,使相關技術人才融入到隊伍之中,豐富這些情報人員處理信息的敏感性,相應的情報意識也得到巨大提升。

(三)養成良好的職業習慣

培養良好的學習和職業習慣。特別是在對邊防檢查進行中,這便需要邊防情報人員不僅僅永遠嚴謹的作風,還得有實事求是的態度、不斷探索的精神以及堅韌不拔的韌性,只有這樣,對于邊防情報工作才能更好。

1.實事求是的態度。邊防情報人員在實際工作中一定不能投機取巧。實事求是就是指從實際出發,對事物的內部規律了解并尊重,對事物的本質更為理解。他們的工作必須實事求是,對事物的本來面目予以尊重,不擴大或縮小自己的工作范圍。唯有如此,才能確保邊防情報工作的準確性與可靠性,從而使邊防情報工作井井有條的發展下去。

2.嚴謹的作風。邊防工作上主要看待于高級的決策,同時又為保障決策進行得順利,保持嚴謹的態度是一個邊防人員的必要條件,對每一個小疑點深入了解,對一個細節精益求精。“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忽視一個小小的細節也許就會導致整個邊防情報工作的失敗,同樣,重視每一個小小的疑點也許就會找到問題的突破口,從而得到有價值的情報。所以,是對于工作一定要做到嚴肅認真、嚴密謹慎、一絲不茍的精神。

3.不斷創新的精神。萬事萬物都在不斷的地發展變化,情報與信息的時效性越來越短,這對邊防情報工作的要求比原來有所提高。創新需要有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并且對固化思維模式進行改變,擺脫傳統經驗的束縛,更多的利用高科技科學,工作方法變得更成熟,為邊防情報工作做貢獻。

(四)、化外部資料及知識

這也是一種對外部各種嘈雜環境的改變,雖然貌似毫不相關,但是對信息進行初步的加工之后,使用計算機輔助軟件進行分析,使得情報的獲取不局限于情報人員腦力勞動,還可以制造全新的情報價值凸顯出來。因為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短時間內,大腦無法對龐雜的信息進行分析從而發現其內在規律性及潛在的情報價值。此過程亦可視作情報過程在人腦延伸的展現。

此過程是對于材料信息的加工,然后讓這些材料信息中的所含有情報素材進行重新組合并形成規律性,組合的結果也必須吻合情報人員在情報意識方面的知識體系和能力,一步步鼓勵情報人員強化意識,完善情報人員的知識體系。這個過程的關鍵是豐富的信息資料和強有力的計算機軟

理功能的計算機軟件的開發。除此之外,要開展基層基礎工作,在信息采集、積累工作,做好情報信息交流協作工作要加大力度,與此同時,要對情報素材進行細致的分析與處理,不僅僅是量變,還必須在排序上下功夫,有序進行存儲。

三、結語

邊防偵查任務是十分復雜的,對于從事邊防情報的人員的素質有很高的要求,情報意識也是綜合素質檢查的重點。邊防人員對于自身的情報意識要有經常培養和增強的習慣,使邊防情報工作的開展更為順利。邊防情報部門對于工作人員應該進行適當的心理安慰,讓心理素質優秀、綜合能力出眾的人才開展邊防情報工作,對邊防情報工作的發展有很大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楊祥彬.新形勢下加強高校保衛情報信息工作的若干思考[J].重慶電子工程職業學院學報,2013,05:100-102.

第3篇

[關鍵詞]保險受益權;受益人;期待利益;保險金請求權

保險受益權是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權利,具體而言,它是受益人基于保險合同所享有的保險金的請求權。保險受益權是保險法理論中十分重要的內容,它的范圍界定以及產生、變更、消滅均直接關系到受益人的權利維護,關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訂立合同目的的實現。由于中國保險法律法規對保險受益權的相關規定較少、較粗,致使實踐中產生很多爭端。基于此,筆者從保險受益權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入手進行探析,希望對完善中國保險立法有所幫助。

一、保險受益權的法律性質

對于保險受益權的權利性質,中國保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學術界對此的理論探討更是爭議不斷。大多數學者主張,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是期待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這種權利才轉變為現實的財產權,①并且此項權利既可繼承又可轉讓;②有的學者雖然承認受益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具有期待權的性質,但是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權由于不能繼承而屬于身份權;③有的學者認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種期待的地位而不是期待權,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由于取得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而使受益權具有既得財產權的性質。④可以看出,以上觀點的共性是學者們均考慮到保險合同的射悻性而對受益權進行了階段性的分析,分別對保險事故發生前后的受益權進行定性,只是他們對于受益權在不同階段的性質有不同的認識。保險受益權不能簡單的定性,依據學者們分階段考察的思路,筆者認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權是受益人的期待權或者期待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權是集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于一體的混合權利。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實踐中,由于人身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某些情形發生變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可能希望變更他們所最初指定的保險受益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允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做這種變更,賦予他們對保險受益人的指定變更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指定受益人時沒有明示放棄指定變更權,那么法律視為其保留變更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不經過受益人的同意而任意變更受益人。在上述保留指定變更權的情況下,盡管被指定為保險受益人,但是該受益人的地位是不確定的,或者說是極其不安定的,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行使了指定變更權,受益人的權利也就立即消亡了。⑤所以,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繼續保留對受益人的指定變更權,受益人基于保險合同所享有的將僅僅是一種期待利益,這種利益可能隨時消失,無法形成法律上的權利。當然,是否保留指定變更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自由,如果他們在指定受益人時聲明放棄指定變更權,保險受益人的權利也就確定下來,未經受益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單方面改變受益人。此時受益人的受益權即成為一種期待權,成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保險合同是射悻合同,保險人是否需要支付保險金完全取決于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受益人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才真正享有受益權的實質內容——請求給付保險金等債權請求。⑥從理論上講,保險金請求權是一種以金錢上的利益為標的的權利,具有財產價值,所以保險受益權具有財產權性質。這種財產權性質體現在: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是一種既得的、確定的權利,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內的任何人不得侵害、剝奪受益人的受益權,只要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喪失受益權的情形,受益人即可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領取保險金;如果此時受益人死亡,受益人的繼承人可以繼承這種權利。但是,保險受益權并非僅僅以保險金請求權等財產權內容為限,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受益人還享有一定的知情權,例如了解合同當事人、關系人基本情況的權利,了解查閱與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證明和資料的權利,這種知悉保險合同履行情況的權利使保險受益權具有非財產權的性質。

二、保險受益權的范圍界定

(一)保險受益權的適用范圍

保險受益權是存在于一切保險形態之中?還是僅存在于人身保險,或者死亡保險之中?從中國保險法律中找不到明確答案,理論界對此也尚無定論。有些學者認為保險受益權僅存在于人身保險中;⑦也有學者認為財產保險中也存在受益權。⑧筆者認為,保險受益權的適用范圍取決于保險受益人,因為保險受益權是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哪些險種之中存在受益人,哪些險種便是保險受益權的適用范圍。

我們先來考察一下各國法律對受益人的規定:美國保險法將受益人界定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由保險單擁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險金給付的人”;⑨我國臺灣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依據以上規定可以得出,美國保險法對受益人采取狹義理解,僅將受益人規定于死亡保險中;中國臺灣保險法對受益人采取廣義理解,認為受益人均存在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中國大陸保險法則將受益人規定于人身保險中。

筆者認為,財產保險與一切人身保險中均應有在保險受益人。在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受益人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他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所指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能夠請求保險金給付以及其他權利的權利人。依據民法原理,筆者可以這樣理解:受益人是保險合同的第三人,在保險金請求權方面,保險合同是為第三人(受益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以自己的財產設立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后,他們既可以領取保險合同上的利益——保險金請求權;也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受益人)領取此利益,對于這種不損害國家、社會、他人利益的私權處分行為,法律不應該干預,并且我們不能排除被保險人不幸在保險事故中同保險財產一起喪身的情況。

⑩依此原理,在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不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中,同樣可以存在受益人,只要被保險人意圖通過保險合同在自己身體健康遭受損失時給予受益人一份保障。

(二)保險受益權的權利范圍

學界普遍認為,保險受益權是指保險金的請求

權。不同法系對此問題的觀點不同,大陸法系認為。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受益權以保險金的請求權為限,而保費返還請求權、保單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利益分配請求權等,原則上應屬投保人所有,受益人不能取得。而英美法系認為受益權包括保險金請求權、保費返還請求權、保單質押權等保險合同上的一切權利。⑾

不容置疑,保險金請求權是保險受益權的主要內容,是受益人利益的根本保障。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或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收到受益人的給付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如果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但是,在享有保險金請求權這一財產權外,受益人還應享有一定的知情權以保障保險金請求權的實現,如受益人應享有知道自己成為受益人的權利、知道自己喪失受益權的權利;了解保險合同當事人及其他關系人基本情況的權利;知道保險事故性質、發生原因、時間、地點等基本情況的權利等。對于受益人而言,保險合同是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受益人不需要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就可取得受益權,但是受益人并非不承擔任何法律義務。為協助和促使各方當事人履行保險合同,受益人在行使受益權時,也必須履行一些法定的附隨義務。如保險事故發生時的通知義務,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有義務及時通知保險人,以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再如,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證明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時,有義務提供他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以便于保險人理賠。

三、保險受益權的變動分析

作為一種權利,保險受益權也存在由于某種事實而導致權利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各種運動狀態。保險受益人基于其受益人的身份而享有受益權,故受益權變動問題就是受益人身份的變動問題。

(一)保險受益權的產生

理論界認為,受益人可以由指定、推定和法定而產生。中國《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這是受益人的指定產生方式。指定受益人屬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指定權的主體在指定時只需要通知受益人,而不需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受益人產生的方式中,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⑿中國臺灣《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利益而訂立,⒀這是受益人的推定產生方式,中國保險法律沒有確認受益人的推定產生方式。

目前理論爭議較大的是受益人的法定產生,有些學者依據中國《保險法》第64條認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其法定受益人。⒁但是筆者認為,此條并不是關于法定受益人的規定,原因有二:(1)法定產生是指不需要當事人的約定而由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第64條在語言上并沒有明確認定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就是其法定受益人。(2)依據法理,筆者對第64條作如下理解: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并且無法確定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時,保險金應當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那么保險金應當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分配。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受領保險金后,應當在受領限度內償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但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在受領保險金后卻沒有此項義務。如果把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當然的認定為受益人,將會引起遺產分配時的糾紛,所以不能把兩者簡單的等同起來。鑒于現實中確實存在無法確定受益人的情況,筆者建議在保險法中增加關于法定繼承人的規定。

(二)保險受益權的變更

受益權的變更是指享有受益權的主體發生變更。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能會由于某種原因而意欲改變當初所指定的受益人,法律允許這種變更,但是這種變更僅限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留變更權的情形。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指定受益人時已經以明示方式放棄此變更權,那么,此時受益人已經成為不可撤銷受益人,其權益受法律保護,未經受益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能變更受益權的主體。

學界普遍認為變更受益權的權利主體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中國《保險法》也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依照法律規定,筆者認為被保險人才是變更受益人的決定權人,變更受益權的權利主體應限于被保險人。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誠然,為保證合同履行,保險人有權利了解保險合同受益人的變動情況,但是在實踐中,如果保險人在接到變更通知后未在保險單上做批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變更行為還有效。為消除保險業務操作中的混亂,筆者建議刪除“保險人應為批注”之規定。

(三)保險受益權的消滅

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自身的原因都有可能導致保險受益權消滅,具體而言,以下5種情形可導致受益權消滅。

1.受益人放棄受益權。受益人因法定或指定權人的指定而取得受益權,對于受益人而言,其權利的取得為當然取得,指定權人無須征得受益人的同意,只須履行通知義務即可。既然是一種權利,受益人就有放棄的自由,受益權于受益人放棄時消滅。受益人可以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采取明示方式放棄受益權,即受益人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明確表示放棄受益權。也有學者認為,受益人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以不領取保險金的不作為而形成受益權的默示放棄。⒂

2.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死亡。前已論述,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人所享有的僅僅是一種期待利益或者期待權,這種利益或者權利是由特定身份的主體所享有,不能成為被繼承的客體。所以,保險事故未發生時受益人死亡,其受益權隨之消滅。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在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無須支付任何對價即可享有保險受益權,但是如果受益人從事某種違法行為,其受益權依法喪失。依據中國《保險法》第65條規定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行為和故意殺人行為是受益權喪失的法定情形,保險人可以因此而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是,實踐證明這條法律規定存在不妥當之處。在被保險人指定數人為受益人時,如果其中之一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保險人往往依其“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而拒絕其余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倘若如此,善意受益人的受益權將因違法受益人的行為而被剝奪,這樣既損害了善意受益人的權利,也有悖于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的初衷,于法于理皆不公平。為規范現行立法,兼顧保險人與善意受益人的利益,筆者建議對中國《保險法》第65條作如下修改:刪除第一款中的“受益人”;將第二款改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保險人對其他受益人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4篇

關鍵詞: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弊端體制建設

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村戶口卻在城市工作或正在城市尋找工作的群體。農民工是中國特有的群體,是在我國二元結構的夾縫中產生的一種特殊階層。農民工問題是現階段我國社會的重大問題。本文在探討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時使用農民工一詞,只是為了行文方便,并不代表作者贊同用農民工一詞來定義這一特殊階層。

一、農民工醫療保障現狀與弊端

1.農民工基本上處于無保障狀態

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分析,截止2005年5月,我國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規模約為1.2億人,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約為1億。據有關專家的預測,未來一段時期內,如果政策不發生大的變化,外出務工農民的數量將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持續增長。[1]但是,數量如此龐大的勞動群體的健康狀況卻已經到了令人擔憂的地步。農民工多從事城市里最臟最累和最危險的工作,從這個角度看,農民工是最需要醫療保障的群體,但是這個最需要醫療保障的群體卻游離在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在農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剛剛起步還處于試點階段,在城市他們是“邊緣人”無法融入城市,享受不到城鎮企業職工的醫療待遇。在他們受到病痛侵擾時,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即使就醫。據2000年在北京的一份問卷調查顯示,36.4%的農民工生過病,13.5%的農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生病以后,59.3%的人沒有花錢看病,而是硬挺過來,花錢看病的人均支出是885.46元,就業單位為他們看病的平均支出僅為72.3元,不足實際看病支出的1/12。[2]由此可見,農民工基本上游離于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雖然許多大中城市為農民工制定了一些醫療保障政策,但都存在種種弊端。

2.現行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弊端

第一、因為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工生存在農村與城市的夾縫中,醫療保障權利得不到制度保證。戶籍制度是為了證明公民身份,滿足社會管理的需要。然而,作為中國短缺經濟與計劃經濟體制相結合的產物,戶籍制度被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得到運用,并最終演變成“一個以戶籍制度為核心,包括教育、就業、住房、養老、醫療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的城市居民身份的權利的制度”,“成為我國長期實行城鄉隔離政策的載體和核心。”[3]農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戶口卻是農村的。這樣就存在一個矛盾,他們既享受不到城市為市民提供的各種醫療保障,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又不能為其提供有效率的醫療保障。農民工生活在城市邊緣,已經成為一個新的弱勢群體。

第二,法律對農民工的權利的保護不到位,其醫療保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障。首先,長久以來我國許多的法律法規都對農民工存在立法歧視。如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理》規定,失業主體僅限于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不能享受城鎮職工的失業保險待遇。這種歧視性的立法制度,加劇了城鄉分化,人為地將農民工列入城市的低層階級。立法漏洞使侵犯農民工權利的行為難以被追究。同時,勞動合同立法缺乏程序性規定和救濟手段,缺乏對雇主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規定,社會保險立法沒有明確農民工的權利。其次,我國缺乏農民工享受社會福利的實體法,現有的社會福利立法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僅關注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勞動法除了在第76條作了宣言性規定外,尚無法律法規對農民工的社會福利予以規定或者將農民工勞動福利納入調整城鎮原有職工福利體系,農民工享有的社會福利少之又少。另外,現階段的司法威嚴受到了極大的挑戰,法律的正常執行受到諸多不應有的阻撓。例如,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政府因107國道擴建工程自1995年起拖欠該縣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萬元數年,到1998年6月,寫給該公司一紙欠條“完事”。2003年12月,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許昌縣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許昌縣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萬元。但是,許昌縣政府“就是不還錢”,手持法院判決書的農民工仍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錢。[4]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鼓嶺鄉政府因續建該鄉柯坪水庫工程自1997年起拖欠農民工工錢及工程款34萬元,以種種借口欠款8年不還,工程處和農民討要工錢時,該鄉領導甚至說“該工程是上兩屆鄉領導辦的”,與他們無關。[5]行政力量過多的干預了司法力量,造成了農民工的權利即使有立法保障,也得不到正確的實施。對農民工來說,當政府失去了其應有的誠信,當法律失去了其應有的威嚴,他們在社會上生存的空間就會進一步被擠壓。當這種社會矛盾積壓到一定程度,很有可能產生巨大的社會動蕩。

第三,各個城市為農民工提供的各種社會保障得不到有效的統一。雖然國家還沒有為農民工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但各個地方政府已經意識到并開始認真對待這一問題。在過去數年里,不少地方開始嘗試將農民工就地納入城市社保體系,且越來越多的地方開始仿效。如山東省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出臺《關于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的意見》規定,全省城鎮用人單位都要按當地規定為雇用的農民工辦理醫保,參保登記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各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出臺實施細則并付諸實施。但是這種地區性的政策無法滿足農民工流動性的需求。我國現行社保制度不能在城鄉之間實現有效對接,社會保險基金區域統籌與農民工跨省流動存在尖銳矛盾。而且,社保繳費基數和比例超出農民工承受能力。于是出現了一輪農民工退保的熱潮。另外,各個城市為農民工提供的醫療保障也存在諸多弊端。政府管理的漏洞與制度本身的不合理使這一本來保障農民工權利的制度難以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障體制的重大意義

1.它保護了法律賦予農民工的權利,體現了社會主義平等和諧的宗旨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要從這種相對平等的原始觀念中得出國家和社會中的平等權利的結論,要使這個結論甚至能夠成為某種自然的、不言而喻的東西。”[6]憲法賦予了每個人法律上平等的權利,農民工卻因為現行政策享受不到其應有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每個人,作為社會的成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本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第102號)規定,公約生效的成員國至少應當為本國工人提供包括醫療、疾病津貼、失業津貼、老齡津貼、工傷津貼、生育津貼等9項津貼中的3項保障。這些都是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國際法律保障,體現了國際社會對勞動者一視同仁的認可。在我國,農民工已成為產業工人的主要力量,他們中的許多人已經與城市無法分割,應當享有市民的權利,享有市民所有的社會保障。轉2.對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有重大意義,為我國的經濟轉型提供了一定的幫助

有“專家估計,我國20世紀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經濟增長率中,勞動力流動的貢獻占到1.5個百分點”。[7]農民工促進了城鎮化發展,以廣東省為例,農民工對廣東經濟發展的貢獻率高達25%。[8]農民工對城市發展所做的貢獻,可以說是“低成本,高效率”的。如果沒有廣大的農民工參與城市建設,我國的城鎮化和城市發展就不可能達到今天的規模。農民工為城市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卻長期生活在幾乎沒有任何保障的環境下,自身價值得不到認同,基本利益得不保護。建立覆蓋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農民工是社會成員的一分子,不是二等公民,他們理應享受經濟發展為每個公民帶來的各種保障和福利。

中國正經歷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但是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卻適應不了經濟的發展。中國政府一味的追求高的經濟增長速度,卻忽視了社會制度的健全。中國每年高達9%的經濟增長是由出口支撐起來的。為了增加出口量,就必須降低產品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而廣大的農民工就是這一制度下的犧牲者。日本學者木下俊彥也建議中國政府須著手解決社會問題。“中國不應該只注重經濟發展,應解決棘手的社會矛盾。”[9]許多經濟學家都承認,中國不能也不可能一直靠出口拉動本國經濟的持續增長,中國政府應尋找一種持續健康的經濟發展模式,即以內需帶動的經濟增長模式。而拉動內需的首要目標是要提高人們特別是農民的收入。市場經濟不可能自動調整收入分配,在市場失靈的狀況下,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減小收入分配差距。而我國政府在收入分配調整問題上的失位,使得廣大的農民工的收入水平并不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相應的增長。而收入分配的兩極分化成為我國拉動內需的最大障礙。解決好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有利于增加農民工可支配收入,同時有利于增加內需,從而有利于中國經濟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

3.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建立和諧統一的社會

當今我國經濟雖然取得飛速的發展,但社會制度建設的滯后,帶來了很多社會問題。廣東三省的治安狀況至今仍令人擔憂。其中流動人口犯罪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社會保障將農民工排斥在外,導致了城市居民對農民工的歧視,在一定程度引發了農民工的仇視心理。另一方面,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不但得不到相應的賠償,雇主不管農民工的死活,“將其解雇了事”,使農民工產生了對雇主和社會的報復心理,使公共安全存在巨大隱患。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城鄉分化帶來的社會問題,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

參考文獻

[1]唐新民.《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過渡性方案的路徑選擇》[J].《思想戰線》2005年第6期第31卷.

[2]洪學英.《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Z].《合作經濟與科技》第302期.

[3]曾憲植.《我國農民問題探析》[N].《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3年第4期,第73頁.

[4]張燕軍,張燕領.《八年欠債何時還》[N].《法制日報》2004年10月26日第9版.

[5]陳則周.《福州晉安區鼓嶺鄉政府拖欠工錢8年不還》[N].《人民日報》2004年11月2日第15版.

[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3頁.

[7]劉懷廉.《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決好農民工問題》[N].《光明日報》2005年4月7日第8版.

第5篇

1.“一體化”系統“事前/事中”掃描作為檔案影像收集的主要途徑,提升了檔案著錄質量和效率

經辦窗口從業務受理開始,適時將參保人提供的原始資料、憑證掃描到系統之中稱之為“事前/事中”掃描。“事前/事中”掃描的優點,一是將檔案管理延伸到經辦的前端,可以對檔案從形成開始伴隨經辦全程,實現檔案和影像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在經辦過程中適時生成著錄信息,做到筆筆有宗;二是可以通過經辦采集的信息同時抽取形成檔案(影像)著錄信息,這種著錄方式準確、唯一,避免了錄入差錯。

2.“一體化”系統“事前/事中”掃描,為無紙化協同辦公、內控稽核提供支持

“事前/事中”掃描這種方式的檔案影像收集,一是為網上協同無紙化辦公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業務資料、憑證影像在網上流轉,使業務在網上的復核、審批更加直觀方便,不需要傳遞紙質憑證資料,為實現無紙化辦公打下基礎。二是為內控稽核監督提供了完整的經辦影像支持。由于經辦資料影像化、經辦的審核、審批全部在網上完成,檔案資料影像與經辦結果一一對應,內控監督完全可以深入經辦的各個環節,避免了現場面對面監督的尷尬,實現了背對背的監督把關。

3.“一體化”的業務檔案“事前/事中”掃描為遠程辦公和網上經辦提供支持

“數據向上集中、業務向下延伸”是強化監督管理實現利民便民的重要途徑。網上經辦、社區或保障所代辦、遠程辦公是業務向下延伸拓展服務方式的重要途徑,但這些經辦方式最大的瓶頸就是憑證資料的審核。通過“事前/事中”對憑證掃描,再結合電子印章和二維碼印證,通過網上遠程事前審核電子影像,使更多業務可以通過網上辦事大廳實現網上遠程經辦,也可實現業務遠程代辦,這樣擴大了基層代社會保險業務與檔案信息系統“一體化”管理初探理機構和網上經辦的業務范圍,減輕了大廳經辦壓力,方便了參保企業和個人。

二、社會保險業務與檔案兩個管理系統的“一體化”管理路徑

1.整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程

這個過程,就是使原來獨立于業務經辦之外的業務檔案收集整理和影像化過程,融入業務經辦流程之中,按照“邊經辦、邊收集、邊影像化、邊著錄”的同步操作規程,將檔案歸集和整理、影像化和著錄業務并入業務經辦的相應環節,整合成新的“一體化”流程。

2.整合開發需求和異構系統

根據“誰經辦誰收集、誰收集誰影像化”的檔案管理職責劃分,重新調整業務系統需求,在整合需求的前提下,重新開發或調整經辦系統,使兩個系統能夠實現無障礙數據交換、存儲、共享,兩個系統的開發建議選用統一的開發工具平臺、統一的數據庫,為兩個系統的“一體化”提供便利。

3.整合事前掃描和事后掃描。把掃描著錄放在前臺經辦業務過程之中,擔心是否會降低經辦效率,但鑒于前文闡明的諸多優點我們不能因噎廢食,應在“一體化”的前提下考慮如何提升經辦效率問題。經過多年來的工作實踐和對天津、福建、廣東等省市不同系統的對比考察,“事前/事中”掃描對于大多數經辦業務的效率影響不大,如果每筆業務用時平均在15分鐘左右,而每一筆業務的資料掃描或高拍、著錄信息錄入平均需要加時60—90秒,時間占比并不大。如果遇到業務繁忙或繁復業務,可以根據具體業務有選擇的采用事前掃描或事后掃描。

4.平衡使用掃描設備和高拍儀

第6篇

論文摘要:博弈論與保險業有著密切關系。本文試圖用博弈論的知識,建立一個關于投保與理賠的博弈模型,來解釋保險人與投保人間的博弈現象。最后,對模型進行了改進。

1前言

當今社會上,許多人在解決了吃穿住行的基本問題之后,開始為自己的未來著想。隨著保險市場規模繼續擴大和觀念的改變,人們的保險意識越來越強烈。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不同的險種進行投保。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投保人數越多,出險的機會就越大,同時,也要承受更多的被保險人的逆向選擇的風險。所以保險人在選擇承包之前,先對投保人進行審核,如果投保人事故發生可能性超出了一定范圍,保險人將拒絕承包。那么,當投保人出險的概率是多少時,保險人才會承保呢,保險人應該怎么規定限額,使得投保人投保之后,依然選擇盡可能地避免損失發生。本文從博弈論知識出發,建立一個投保與理賠博弈模型,來找出上述所說的概率。

2投保與理賠博弈模型

2.1模型簡介

在模型建立之初,為了分析的精確和方便,我們需要建立幾個假定條件:

2.1.1假設投保人和保險人都是理性的,并且不考慮信息不對稱問題,如逆向選擇問題;

2.1.2假設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后,必定向保險人索賠,而保險人必須照約定金額賠償給被保險人;

2.1.3每個投保人都有一個可接受承擔損失的上限。投保人不投保,心理會產生負擔,假設這個負擔會給他造成的損

失,該損失為這個投保人的可接受承擔損失的上限,并且保險人知道,只要投保人投保,他就是不愿承擔這個損失,即保險人事先大概知道投保人的風險意識。簡單起見,假設這個上限跟投保人的風險意識成反比,與損失額度成正比,并且投保人的風險意識保持不變;

2.1.4投保人在投保時要根據保險人要求遞交自己的一些情況,假設投保人遞交的這些情況真實,并且保險人根據這些情況判斷投保人發生損失的概率,即保險人事先知道投保人發生損失的概率;

2.1.5只要投保人索賠,保險人將根據損失進行賠付。由于所有的數據都是事先知道的,并且保險人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之后選擇承保或不承保,被保險人只有在承包后在會像保險人索賠,保險人也才會理賠(一個參與人在決策之前知道的事情必須出現在參與人的決策結之前),即這個博弈樹的信息集都是單結的,因此,這是一個三階段完美信息博弈,可以使用逆向歸納法。

這個博弈有兩個參與人,投保人t與保險人b。行動順序如下:(1)投保人或者向保險人提出投保請求,保費總額為m,保險金額為m0,或者選擇風險自留;(2)如果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險人將對投保人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核,如果信息真實并符合保險要求,那么保險人將承保該風險,手續費為c,如果信息不真實或者不符合保險要求,那么保險人將拒絕承保,設投保人事故發生的概率為p,如果投保人沒有提出投保要求,保險人不會承保該風險;(3)在保險期間,投保人有可能發生事故,造成損失m,如果保險人承保了該風險,,如果m≤m0,保險人將賠償投保人的損失m,如果m>m0,那么保險人只賠償m0,理賠費用為v,如果投保人不投保,p1為他的風險意識,那么心理負擔造成的損失為。

針對以上模型,我們使用逆向歸納法求解。經過分析,我們可以得到得益函數(u,v),其中u、v分別為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得益。

(1)當m≤m0時

第三階段,對投保人來說,如果保險人承保了他的風險,那么即使他發生損失,保險人也會賠償,所以,投保人無論發生損失和不發生損失的得益都相同,均為-(c+m+n)。如果投保人選擇投保而保險人不予承保,或投保人不選擇投保,由于,所以他都會努力使事故不發生。

第二階段,對于保險人來說,如果投保人投保,那么只要m+c-p(m+v)>0,即(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小于),那么保險人將承保該風險(如果,保險人不會承保,因為承保對他沒有利益可言),否則保險人將不承保該風險。如果投保人不投保,那么無論投保人發生損失與否,都跟保險人沒有關系。

第一階段,對于投保人來說,如果,那么只要已超出了投保人可接受的范圍),那么投保人選擇投保(如果,投保人也會選擇投保以求安心),否則,投保人會選擇風險自留。

所以,這個模型的結果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且,那么投保人投保,保險人承保,投保人發生或者不發生損失。第二種情況是,且,投保人選擇投保,但保險人拒絕承保,投保人將盡量使事故不發生。第三種情況是,那么,無論,投保人均選擇風險自留。

(2)當m>m0時

圖二

第三階段,對投保人來說,無論保險人是否承保他的風險,他都會努力使事故不發生。

第二階段,對于保險人來說,因為m+c>0,所以如果投保人投保,那么保險人將承保該風險。

第一階段,對于投保人來說,只要即已超出了投保人可接受的范圍),那么投保人選擇投保(如果,投保人也會選擇投保以求安心),否則,投保人會選擇風險自留。

所以,這個模型的結果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那么投保人投保,保險人承保,投保人不發生損失。第二種情況是,那么,投保人均選擇風險自留。

2.2模型結論

一般來說,每個投保人的風險意識是不同的,只要超出了他可以接受的范圍,那么投保人均選擇投保。對于保險人來說,只要投保人的損失的可能性(與保險金額成反比,與保費成正比)在他的可接受范圍,他會選擇承保。如果損失全由保險人承擔,那么對投保人來說,損失是不是發生都無所謂;當投保人要承擔一定損失時,他們會盡可能的規避。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知道,(1)保險人的承保的可能性與保險費成正比,與保險金額成反比。因此,如果投保人預期的損失很大,要想保險人承保,就必須繳納比較高的保險費;(2)如果投保人發生的損失全由保險人承擔,那么對于投保人不會盡量采取措施,規避風險。所以,保險人選擇和投保人成比例承擔風險或規定一個保險金額上限是明智的決定。

3模型改進

根據模型的假設5,只要投保人索賠,保險人將根據損失進行賠付。然而現實生活中,存在問題,比如投保人故意隱瞞一些影響保險人決策的重要信息,即逆向選擇,或者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在除外責任之列等等,保險人將拒絕賠付。這里我們對模型進一步拓展。那么它就是一個五階段完美信息博弈。

p2為投保人訴訟時贏的可能性(假設如果投保人理由正當,那么他贏的可能性p2=1),l為訴訟費用,l0為保險人的抗辯費用,其余符號同上。(只考慮m>m0的情況)

第五階段,對投保人來說,只要p2pm0-pl>0,即(即贏的可能性比較大,超過了),那么投保人選擇起訴,否則投保人將放棄。

第四階段,對保險人來說,如果,那么保險人將理賠,否則保險人不理賠。

第三階段,對投保人來說,無論保險人是否理賠,投保人均選擇不出險。

第二階段,對于保險人來說,因為m+c>0,所以如果投保人投保,那么保險人將承保該風險。

第一階段,對于投保人來說,只要已超出了投保人可接受的范圍),那么投保人選擇投保(如果,投保人也會選擇投保以求安心),否則,投保人會選擇風險自留。

所以,這個模型的結果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那么投保人投保,保險人承保,投保人不發生損失。第二種情況是,那么,投保人均選擇風險自留。

4結束性評述

由于很多因素,比如說投保人的逆向選擇,續保,都沒有考慮進去,還有,保險人之所以承保,是基于大數定理的,所以模型還可以進一步改進。因此,把這個模型進一步改進,就能適合于分析投保人-保險人之間的博弈,這也正反映了博弈論與保險學的密切關系。

參考文獻:

第7篇

新加坡醫療保障制度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一是適合本國國情。20世紀80年代初起,隨著經濟迅速發展、人均收入提高和人口老齡化加速,新加坡從實際出發,在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發展適合本國國情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形成由個人、社會、政府共同承擔醫療費用的模式,確保為國民提供基本的醫療保障。二是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的原則。采取統一籌資比例,統一支付標準,統一醫療服務項目,保證了社會公平。以職工薪金為基數,更高的報酬可以積累更多的醫療保健儲蓄,從而得到更優越的醫療待遇,又體現了效率。三是籌資機制多元化。新加坡吸取西方國家醫療保障制度的經驗與教訓,創立了個人保健儲蓄、社會醫療保險和政府醫療津貼的醫療融資途徑,由個人、社會和政府共同分擔醫療保障費用。這一融資模式,不僅擴大了醫療融資的財源,而且大大提高了醫療保障資金的效率。另一方面,它有利于建立醫患雙方的制約機制,改善醫療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遏制浪費。四是注重醫療保障資源配置。政府一方面開設公立醫院、政府綜合診所,提供具有政府津貼的基本醫療服務,同時也允許開設私人醫院和診所,讓患者有醫療的選擇權。另一方面,政府允許醫院設立不同等級的病床,讓患者可以按自己的經濟能力與需求,選擇病房的等級。

2兩國總體衛生狀況及特點​

比較新加坡是經濟發達國家,雖然人口少,國土面積少,但其醫療衛生水平在國際上處于較高水平。兩國總體衛生狀況及特點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比較,一是總體衛生狀況,世界衛生組織(WHO)和2010年我國衛生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數據表明,新加坡衛生總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百分比、衛生總費用中政府投入百分比和中國雖然相近,但人均衛生總支出高于中國;另外男/女出生期望壽命明顯高于中國,而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每1000活產兒)則低于中國[1,3]。以上數據表明新加坡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指數都優于中國,這不僅說明新加坡具有良好的社會經濟和生存環境,也與其完善的醫療保健制度有著密切的聯系。二是醫療資源分析,新加坡雖然醫院總數和醫護人員總數較少,但是按總人口均分后,與中國幾乎相似。另外,新加坡醫院設施較好,人員素質較高,有效利用率高。三是籌集資金渠道,中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救助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集資金渠道對應于新加坡的保健儲蓄、健保雙全、保健基金,兩國基本相似,均分別由政府、單位、個人三方承擔。

3新加坡醫療保障體系制度的經驗及對我國醫改的啟示

3.1新加坡醫療保障制度的經驗:主要體現在:一是衛生政策目標明確。最終目標是為公民提供廣泛、現代化與高效率的醫療衛生服務,確保國民獲得優質并負擔得起的醫療保健,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二是新加坡的衛生服務體系由公立和私立雙重系統組成。二者分工明確,初級保健多數醫療機構都可提供,而住院服務則主要由公立醫院提供。三是高效的醫院管理模式。公立醫院實現了所有權(國家所有)和經營權(私人有限公司)分離。醫院的管理權,由政府轉交于有限公司,由各方代表組成公司董事會。醫院擁有對員工定期晉級、加薪、辭退,財務收支,醫院業務,行政管理等自。同時引用了商業會計制度,能提供更精確的運營費用并逐漸滲透更多的財務原則和責任。公立醫院接受政府提供的醫療服務補助,政府按病例進行補貼,類似于非營利醫院。政府對公立醫院的補助約占醫院總支出的58%。

3.2對我國醫改的啟示:兩國雖都在亞洲,文化背景也極為相似,但是兩國在經濟實力、發展水平、社會體制等方面有著很大的差異。所以,新加坡醫療衛生服務體制的建設不能完全生搬硬套。我們應汲取有益的經驗模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長期的、逐步實施的醫療體制改革方案。筆者認為,目前對我國醫改的啟示主要有四點:一是學習新加坡高效的醫院管理模式。以省級為單位,對公立醫院進行重組改革,實行國有民營、公司化管理。逐步加大對公立醫院的政府補貼,使醫院逐步發展成真正的非營利性醫院,為民眾提供優質、價廉的醫療服務。轉變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能,衛生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只從宏觀上、法律法規上進行調控,不過問具體事務。二是改善并逐步完善中國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我國的醫療保險完全由政府支付13億人口的醫療費用是不現實的,而是應該由商業保險等社會資金共同參與則可完成“全民醫保”。在衛生總費用中,筆者認為政府撥款35%(現為27.5%[3]),城鎮醫療保險支出約25%,個人負擔30%(新加坡為60%以上)是比較合理的,其余10%則可以采用多種形式籌集社會資金,以補填資金缺口;建立重大病救助基金,用于特困的重病病人。同時要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的建設,提高籌資水平,逐步提高報銷比例。三是加強初級保健服務機構的建設。加大全科醫生的培訓力度,提高基層醫生的工資待遇和社會地位,提高初級保健機構就醫者的補貼水平(新加坡為50%,兒童、老人為70%)。爭取用十年時間在全國建成能承擔起預防保健,常見病診療和轉診、病人康復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務,群眾信得過的初級衛生服務網絡,逐步提高基本醫療保健服務在初級保健機構的比例。實行雙向轉診,病人合理分流。既方便群眾又減少有限衛生資源的浪費。四是逐步擴大國家壟斷采購藥品的方法。干預藥品市場,抑制藥品價格虛高,幫助患者減輕藥費負擔。

4結論

第8篇

在貿易投資一體化的大趨勢下,傳統的貿易保護前提基本不復存在,導致傳統的貿易保護思路過時,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以戰略性產業為借口實施保護愈發困難

高科技產業因其具有較強的外溢效應和規模經濟效應而被稱為戰略性產業。為了提高國際分工地位,獲取更多的利潤轉移,對戰略性產業加以保護也就成為當代貿易保護的一個重要理由。但是,在貿易投資一體化背景下,戰略性貿易政策的實施正變得愈發困難。原因在于:

(1)對發達國家而言,雖然其資本雄厚、科技發達,但目前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往往涉及許多科學門類、需要高額的財力投入,單靠一個國家、一個企業往往難以完成。

(2)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其科學技術發展本身就相對落后,有的高科技產業是一片空白,保護無從談起,即使保護,也只會造成封閉和更加落后。

(3)對戰略性產業的保護能否奏效需要一系列嚴格的限制條件,如對市場信息及時、準確地把握,政府決策的高效率等。一旦這些條件得不到滿足,保護的初衷也難以達到。

2.以民族產業為界限實施保護已不可能

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科技的快速推動,跨國公司內部的分工發展迅速。由于國際直接投資的迅猛發展,跨國并購此起彼伏,導致各國產業、企業的相互滲透更加深入,企業、產品的“國籍”日益模糊了。在一國境內從事某種產品生產的,不含外資成分的“純本國企業”越來越少,而且有外國獨資企業、本國與外國合資企業、合作企業等各種企業形式。在這種情況下,一國很難再明確區分民族企業與外國企業、民族產品與外國產品。政府如果出于民族利益對某一產業加以保護,受保護的很可能不是本國企業,而是進入該產業的外資企業。

3.關稅作為傳統貿易手段的保護效果弱化

(1)從關稅的名義保護率來看,它主要取決于對受保護產品所規定的關稅率。關稅率越高,保護程度越高;關稅越低,保護程度越低。隨著跨國公司推動下的全球產業鏈條將各國納入國際分工的不同環節,各國市場日益融合,經濟的相互依賴程度不斷加強,在此情況下,一國制定關稅的自不僅受到貿易伙伴的制約,而且受到跨國公司的牽制。從國際范圍來看,全球關稅水平不斷降低,發達國家的平均工業品關稅已降低到3.8%,發展中國家降到2.3%,中國2005年已從1992的43%降到9%。

(2)從關稅的有效保護率來看,對最終產品的有效保護程度不僅取決于對最終產品進口征收的名義關稅率,而且在最終產品的生產使用進口原材料和中間產品的情況下,還取決于一整套的關稅結構。在貿易投資一體化下,關稅有效保護率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比如,跨國公司可以借助加工貿易的發展暗度陳倉,借助投資在東道國建一條裝配線就可以將中間品迅速轉化成產品,從而規避東道國對最終產品的保護。4.非關稅保護手段的效果具有不確定性

(1)在貿易投資一體化下實施非關稅壁壘牽涉到的利益主體比較復雜。由于本國對某種產品進口的限制將可能招致外國對本國其他產品出口的報復,本國出口集團因而成為反對貿易限制的力量。另一方面,在東道國增設非關稅壁壘時,一旦影響跨國公司的利益,他們往往會動用各方力量使政策制定偏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并巧妙利用東道國各部門利益的不統一,削弱或避開非關稅壁壘。

(2)在貿易投資一體化下實施的非關稅壁壘可能是一種自傷行為。投資的流向是雙向的,一國不僅吸引外資,同時也對外投資。例如美國是最大的對外直接投資國和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國。一國在通過非關稅壁壘限制外國商品進口的時候,保護了國內廠商的利益(包括在國內投資的外國廠商的利益),但同時又可能限制了本國的對外直接投資的收益,因為其貿易壁壘限制的進口中很可能有部分甚至相當一部分是本國廠商在國外投資生產的。

(3)貿易投資一體化下反傾銷手段的采用困難重重。在貿易投資一體化下,跨國公司在東道國的子公司因為在當地注冊,取得國內生產商的資格,當其產量達到一定的程度時,傳統意義上的“國內生產商”就很難得到WTO要求的代表25%產量的生產上的支持,不能發起法傾銷調查,只能由國內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規范。如果缺乏完善的競爭政策,保護就難以實施。

二、解決對策

1.貿易保護政策應由單純注重商品流動轉向兼顧商品和要素流動

貿易投資一體化下,要素流動性增強,一國的要素已不再成為其獨有的“專利”,而可以被國外通過投資所利用,同樣,一國發展經濟、增進居民福利的手段除了依靠國內要素外,也可以借助國外要素。國際貿易分工中比較優勢地位下降,競爭優勢地位上升。一國貿易政策的重點應由依靠貿易保護以發揮靜態比較優勢,向鼓勵要素流入以彌補比較劣勢、創造競爭優勢轉變。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因為其經濟發展的瓶頸在于資本和技術的缺乏資本的積累需要過程,技術的研發需要人才和高昂的費用,通過引進可以迅速到位。

2.投資政策與貿易政策的綜合使用是新時期貿易保護的有效措施

貿易投資一體化下,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的主體是跨國公司。跨國公司對東道國選擇投資還是出口,取決于一系列條件。國際折衷理論認為,當跨國公司具備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優勢和可以利用的東道國區位優勢時,往往他們選擇投資;當缺少可供利用的區位優勢時,往往選擇商品出口;當之具備所有權優勢時,選擇技術轉讓。很顯然,第一種方式最有利于彌補相對落后國家的資金和技術缺口。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引進國外要素一方面可以幫助東道國發展新的產業(如發展中國家的高新技術產業),壯大已有產業的生產規模,提高東道國的國際分工地位;另一方面通過引進要素開展加工貿易,可以解決東道國的勞動力就業問題。國際貿易理論認為,國際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之間存在一定的替代關系,資本輸出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將減少其對東道國直接的商品出口,從而減少東道國進口競爭的壓力,對東道國經濟發展更為有利。

投資政策與貿易政策交叉使用的依據還在于,跨國公司出于全球經營戰略的考慮,在某些情況下對某種產品會根據成本效益的比較,選擇向東道國出口產品,而非直接投資。在此情況下,出于對國內產業的保護,就需要進口國運用貿易政策,一方面限制商品進口,另一方面通過貿易障礙,迫使跨國公司前來投資。

3.對本國比較弱勢產業的保護要更新觀念,采取新的標準

當代的貿易保護毫無疑問不能再漫無邊際,而只能是遵守國際規則條件下的適度、動態保護。保護對象只能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具有顯著的產業間聯系的主導部門,如中國的汽車、金融、保險等部門;關稅水平只能是與已處于同一發展層次的國家的平均水平,對WTO成員國而言,還要遵守通過雙邊、多邊貿易談判所達成的關稅約束;而非關稅壁壘的使用也要符合國際規范。另外,適應關稅水平的不斷下調,為了提高關稅的實際保護率,逐步升級的關稅結構雖然效果相對于以前有所下降,但它仍然是不可忽視的選擇。

4.東道國應對外資企業實施“國民待遇”

在一國國境內,不管是外資企業還是民族企業,都是國家經濟發展的積極力量,都能給國家帶來稅收、就業,他們同為“國內企業”,貿易保護政策的對象不單單是民族企業,而是“國內企業”,當然包括外資企業。有關的貿易與投資政策措施是為了吸引國外資本在國內從事生產和服務,以促進經濟發展、居民收入增加。要逐步擴大對外資的市場準入,一旦允許外資進入相關投資領域,就應給予國民待遇,這也是WTO規則所要求的。

第9篇

[關鍵詞] 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中圖分類號] D92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1-6639(2013)02-0010-06

1998年,英國工黨政府出臺了《英國創意產業路徑文件》,正式提出在英國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自此以后,美國、法國、韓國、日本等主要發達國家紛紛跟進,文化創意產業一躍成為最活躍、最具發展潛力的新經濟力量,以至于有人發出“資本的時代已經過去,創意的時代已經來臨”的豪言。近幾年來,我國的文化創意產業同樣獲得了長足的發展。2011年,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總產值超過3.9萬億元,占GDP比重首次超過3%[1]。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吹響了建設文化強國的號角,文化創意產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但我國現有立法無論是理念還是制度都遠不能滿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實踐的需要[2]。通過對發達國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路徑的考察,筆者認為,我國在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過程中應該建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和反不正當競爭相結合的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對文化創意產業提供立體式、全方位、系統性的知識產權保護。

一、 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樣態分析

對于知識產權范圍的認識歷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知識產權一般僅包括知識產權的傳統形態,即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而廣義的知識產權則不限于傳統的知識產權形態,對知識產權范圍的認識持一種開放的態度。關于廣義知識產權范圍的認識也是不盡相同的,具有代表性的是1967年《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1994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的相關規定。按照《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人類一切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制止不當競爭;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于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權利。”TRIPS規定的知識產權范圍是:“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雖然兩個公約關于知識產權范圍的規定不完全一致,但是他們都持一種較傳統觀點更為寬泛的立場。兩個公約的立場體現了知識產權的范圍隨著社會經濟和技術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拓展的發展趨勢,代表了知識產權的發展方向。截至2012年8月22日,WTO成員方已達156個,并且涵蓋了幾乎世界上所有的經濟和政治大國,所以TRIPS的觀點已經在全世界占據統治地位。由于不同形態的知識產權具有功用互補的特點,自廣義的知識產權概念確立以來,各國在運用知識產權手段保護和促進其國內產業發展時,無不重視綜合運用各種形態的知識產權,建立復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文化創意產業和文化產業、創意產業的概念雖然存在緊密關聯,但是并不完全一致。“文化產業”強調了產業的文化屬性,“創意產業”強調了產業的創造品格,而“文化創意產業”則同時描述了產業的“文化”和“創意”雙重屬性。這三個概念在外延上均有重疊之處,但是又有相異之處[3]。對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既有理論往往突出其文化的一面,強調其屬于文化產業的一部分,注重著作權的保護。而對于其他知識產權形態,要么認為與文化創意產業沒有內在聯系,要么認為聯系十分微弱,以至于沒有特別予以強調的必要。實際上,傳統的觀點適應了文化創意產業初期發展的形勢,基本滿足了當時的需要。但是,隨著文化創意產業的深入發展,單純的著作權保護已經無法滿足文化創意產業的需要,使得很多文化創意產業中產生的智力成果暴露在知識產權保護之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救濟,從而影響了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步伐。

文化創意產業的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指綜合運用與文化創意產業有關的各種知識產權保護手段,建立立體式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對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綜合保護的知識產權戰略。在廣義的知識產權范圍中,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反不正當競爭等是與文化創意產業具有緊密聯系的知識產權形態。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就是協同運用上述知識產權保護手段,為文化創意產業提供全方位保護。保護體系建構的目的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如何大量獲得上述形態的知識產權,第二個是如何有效保護已經獲得的知識產權。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確立,使得文化創意產業領域內不同行業創造的各種不同形式的智力成果都能夠形成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形態,為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建構起一張知識產權保護的完整網絡,以有力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迅速發展。

二、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構的理論根據

對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確立不同形態知識產權相互協同的法律保護體系,根源于文化創意產業自身的本質規定性以及知識產權自身的特殊性。

(一)文化創意產業自身的規定性決定了保護體系的綜合性

文化創意產業具有三個方面的本質規定性,使得其同傳統的文化產業和其他創意產業相互分別開來。這三個方面的本質特征分別是“文化”、“創意”和“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的多維本質決定了需要采取不同的知識產權形態進行全方位的保護,從而決定了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復合性。

1.文化創意產業的“文化”屬性

文化創意產業的靈魂是“文化”,“文化”屬于思想、感情和觀點等主觀范疇,無論對于“文化”的表達還是對于文化的理解和接受,都是通過賦予一個民族特有的思想、感情和觀點特殊表現形式的方式實現的。表達“文化”的傳統形式一般是書籍、繪畫、雕塑等靜態形式,而表達“文化”的現代形式則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呈現出多樣態,比如電子書、唱片、動漫、電影、電視劇等等。所有表現“文化”的這些形式,幾乎都滿足了《著作權法》對于作品的定義,都可以通過版權法獲得保護,而且也主要依賴于版權法的保護,所以在美國其文化創意產業被稱之為“版權產業”。

2.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意”屬性

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是“創意”。“創意”一般不是指思想、感情和觀點的創新,而是通過技術手段賦予已有的文化素材新的表現形式,使其更便于傳播、更容易接受,從而形成更大的市場,進而變成一個產業。文化創意產業不同于傳統的文化產業之處即在于其“創意”成分。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意是借助于現代科學技術實現的,文化創意產業實際上也正是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而建立起來的。19世紀法國大文豪福樓拜就曾斷言:藝術越來越科學化,科學越來越藝術化,兩者在山麓分手,有朝一日,將在山頂重逢。文化創意產業對現代科技手段的利用,在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同時也推動了現代科技手段的進步,產生了大量的具有功能性的產品和生產方法,這些產品和方法正好符合了《專利法》對于發明創造的定義,可以獲得相應的專利權。同時,其中不完全合乎《專利法》要求的技術,或者不適宜公開的技術,又可以獲得商業秘密權的保護。

3.文化創意產業的“產業”屬性

文化的生產和傳播在歷史上曾長期作為一個領域存在,但是真正地發展成為一種“產業”則是近代以來的事情。正如有學者曾經指出的:“兩百年前,誰也沒有預料到文化藝術這些具有內在重要價值的事物,會成為大批量生產的對象,會與產業發展關聯。”[4]21世紀的今天,文化創意產業已經成為影響國民生產總值的重要經濟力量。從就業人數上來講,文化創意產業已經取代傳統的鋼鐵、石油、汽車、煤炭等工業行業成為吸納就業人數最多的行業。文化創意產業所包含的各種形式的企業的數量也成為各行各業的排頭兵。如此眾多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如此巨額的產值,使得文化創意產業自身成為擁有商標和其他商業標志資源最多的行業。因此,確立商標和品牌戰略,充分運用《商標法》提供的法律保護手段,是文化創意產業健康發展須臾不可或缺的可靠保障。

(二)知識產權自身的特殊性決定了保護體系的綜合性

知識產權保護,無論針對一家企業還是一種行業,從來都不是單一的,而是多種知識產權形態的協同。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復合性,是由知識產權自身的規定性所決定的。

1.客體的無形性決定了保護體系的復合性

知識產權的特性是通過與物權的對比而顯示出來的,其與物權的本質不同莫過于客體的無形性。之所以說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在于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知識產品,不具有外在的形體,亦不占據任何空間,無法為感覺所感受,只能為理性所認知,用哲學術語來說就是,知識產品不在時空的范疇之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特殊性集中體現在知識產權客體的無體性方面,知識產權客體的無體性決定了知識產權法律關系與其他相鄰法律關系有著本質的相異性[5]。由于客體是無形的,所以對于知識產品的使用具有非競爭性的特點,而且知識產品一般具有多種使用途徑,相應地也就可能引發多重侵權形式,所以需借力多種保護手段協同發揮作用,以有效地維護知識產品使用上的壟斷。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作為對知識產品的開發和保護手段,從來都是一種多形態知識產權的復合架構。

2.種類的多樣性決定了保護體系的復合性

文化創意產業包含了豐富多樣的產業形態。為了適應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需要,北京市統計局于2011年頒布了一份全新的《文化創意產業分類標準》。新標準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是:“以創作、創造、創新為根本手段,以文化內容和創意成果為核心價值,以知識產權實現或消費為交易特征,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體驗的具有內在聯系的產業集群。”在分類方法上,該標準將文化創意產業分為四層:其中第一層根據部門管理需要和文化創意獲得的特點分為9個大類,即: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軟件、網絡及計算機服務;廣告會展服務;藝術品交易;設計服務;旅游休閑娛樂服務以及其他輔助服務。第二層依照產業鏈和上下層分類的關系分為27個中類。可見,文化創意產業中包括了如此眾多具有明顯差異的類別,不同類別可能形成的知識產權形態亦存在很大不同,唯有采用多種知識產權形態提供保護,才能夠充分有效地為不同類別的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提供保障。

3.功用的互補性決定了保護體系的復合性

從歷史起源的角度來講,作為知識產權主導形態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權等都產生在16至17世紀,其確立的年代相差無幾,甚至幾乎是同時出現的,這不是歷史的偶然巧合。知識產權法是隨著近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建立完善的。主要形態的知識產權同時代產生的事實表明,商品經濟所需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復合性的,任何單一形態的知識產權均難以有效滿足經濟自身的客觀需要。對于同一項智力成果,往往是著作權保護其表達形式,專利權保護其實用價值,商標權保護其在流通領域形成的聲譽。三種保護手段相互配合,任何一種保護手段的缺失或效用不足,必將導致其他形態的知識產權的功用出現“短板效應”。不同形態知識產權內在配合的特質要求我們在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上同樣要堅持復合戰略。

三、 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基本架構

文化創意產業包含的行業種類眾多,所形成的可予知識產權保護的智力成果形式極具多樣化。這些多樣形式的智力成果需要不同形態的知識產權分別提供保護,任何單一種形態的知識產權都是難以勝任的。因此,應該建立以著作權為核心,以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和反不正當競爭為的復合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一)著作權保護

按照目前國內通行的文化創意產業分類方法,在文化創意產業九個大類中,最核心的還是版權產業。所以,著作權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是文化創意產業的生命線,著作權保護是該產業全部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的著作權保護,需要重點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首先,盡快將創意形成作品。思想和表達二分法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所謂思想和表達二分,指的是著作權法僅僅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隱藏在作品之中的思想、感情和觀點并不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為此,在創意形成后應該盡快將其表現為文字、圖片、影視、模型等作品,以取得法律上的保護。知名的女子十二樂坊案是著作權法不保護創意的典型案件[6]。著作權法對文化創意的保護是通過對作品的保護來實現的。其次,為作品創作保留必要的證據。如果在作品創作完成后不及時固定證據,萬一日后版權受到侵犯,權利人往往面臨著因為難以舉證而敗訴的風險。對于日常創作的普通作品應該注意保留紙質版本,因為單純的電子版本由于其權屬信息易于修改而難以在法庭上作為創作時間上的有力證據,而紙質版本的完成時間一般可以通過鑒定的方式大體確定,能夠有效地證明創作的時間。最后,充分利用著作權限制制度,借鑒他人的創意,豐富自己的創作,以實現更大的商業價值。

(二)專利權保護

隨著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與之有關的新的科學技術也在迅速發展。在以著作權保護為核心戰略的條件下,積極運用專利保護,確立專利保護的戰略的地位,對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確立文化創意產業的專利保護,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首先,確定可予專利保護的對象。在文化創意產業之中,由于新技術的使用,往往會形成新的功能型產品或者新的生產工藝,比如新的存儲介質或者新的影片制作工藝等,這些產品和工藝是可以授予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所以,在形成文化創意產品的過程中,應該充分挖掘其中可以授予專利權的對象,在獲取居于核心地位的文化版權的同時,獲得各種形式的專利權。其次,及時申請專利保護。不同于版權法上的自動保護原則,專利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申請、審查、授權等一系列法律手續。所以,對于文化創意產品開發中形成的可予以專利保護的對象,應該積極履行相關的申請手續。特別應當注意的是,申請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必須具備新穎性,所以在申請專利之前相關的產品或者工藝應該予以保密,一旦公開銷售或者使用,將因為新穎性的喪失而無法獲得專利保護。這就要求文化創意單位建立有效的內部保密制度和管理制度。最后,積極運用專利戰略,實現專利價值的最大化。專利戰略是現代企業競爭取勝的重要法寶,文化創意單位應該注意運用專利防御、專利進攻、專利池、專利轉讓和許可等一系列現代專利戰略,以實現其專利產品價值的最大化。

(三)商標權保護

商標是企業的知識產權,是企業賴以生存的重要資產,是競爭的金字招牌[7]。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過程中,同樣應該重視商標的保護。文化創意企業的商標保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文化創意企業自身的商標保護。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尚處在初級發展階段,多數文化創意企業規模不大,沒有自主商標的現象比較普遍。文化創意企業應該具有長遠發展的眼光,積極申請屬于自己的商標。因為商標是一個企業商譽的主要載體,沒有商標的企業,其在經營中的努力和消費者的認可都是難以進行累積的。已經擁有自身商標的企業還應該注意商標的有效管理,其重點是逐步建立完整的冠狀商標體系,并盡可能實現商標、商號和域名的一體化,以獲得多重法律保護。對于擁有知名或者馳名商標的文化創意企業,還應該建立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體系,建立商標的全國乃至全球監控體系,防范可能發生的各種形態的商標侵權。另一方面是專門從事標識設計的創意企業特有的商標保護。對于專業從事商標設計的文化創意企業,應該注意及時進行所設計商標的注冊申請,特別是一些富有創意但略微簡單的有較高價值的符號設計。因為我國商標法對于商標權取得采取的是先申請原則,一旦他人做出了同樣或者近似的設計并申請了商標權,那么本企業的設計將再無用武之地。同時,商標設計成果易于為他人所竊取,唯有及時申請為注冊商標才能保證其安全。再者,在設計之后即行申請為注冊商標,而后通過商標轉讓而不是單純的版權轉讓為客戶提供服務,更能提高服務的附加值。

(四)商業秘密權保護

商業秘密權的獨特價值決定了它在文化創意產業保護中將會發揮重要的作用。首先,商業秘密權可以為尚處在創意形成階段的智力成果提供有效保護。形成創意是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前提條件,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最關鍵的步驟。但是形成過程中的創意,由于尚沒有獲得作品意義上的表現形式或者還沒有達到可以申請專利保護的條件,所以無法獲得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的保護。為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竊取正在醞釀中的創意,就必須借用商業秘密權方式對其進行保護。其次,對于那些已經完成但是卻無法利用著作權或者專利權進行有效保護的創意信息,也只能以商業秘密權的途徑進行保護。因為有些智力成果,比如策劃方案、商務模式、營銷計劃、市場預測報告等,或者無法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或者即使得到著作權保護也僅僅限制“復制”的行為,而難以限制他人堂而皇之地實施,從而在實際上起不到保護的效果[8]。最后,由于采取商業秘密保護無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續,成本較低,同時創意本身也無需滿足任何特定形式要求,可以較為容易達到商業秘密保護的條件,所以采取商業秘密權的途徑便利可行。

(五)反不正當競爭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知識產權條款由于運用了含義寬泛的術語,被認為是對各種具體知識產權難以周延之處提供了兜底保護或者附加保護,因而在商業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9]。《反不正當競爭法》把規制對象限定于商業領域內的“經營者”,正好契合了文化創意企業制止競爭對手不正當競爭的需要。反不正當競爭保護對于文化創意企業的意義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為創意企業的商譽提供保護。商譽包括品牌商譽和產品商譽,有可能為競爭對手不當借用(搭便車)或者惡意詆毀,而商譽自身因不屬于任何一種具體形態的知識產權而無法受到知識產權單行法的保護,所以采取反不正當競爭的方式保護商譽也就成為創意企業的不二選擇。其次,對于具體形態知識產權難以保護的創意本身提供保護。不少有價值的創意由于不表現為作品,不屬于科學意義上的技術方案,同時一旦在商業上公開使用就難以保密,所以無法通過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業秘密權的方式進行保護。但是如果競爭對手在商業中實施該創意而與創意企業進行競爭,則完全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的方式進行阻止。最后,保護創意企業的成功的藝術風格。創意企業的藝術風格是由該企業在開發創意產品的過程中緩慢形成的,表達了本企業的引人注目的特征。刻意模仿他人的藝術風格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范疇,雖難以認為侵犯了哪種形態的知識產權,但卻可以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方式進行有效阻卻[10]。

四、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構的動力機制

文化創意產業復合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構和實施依賴于相關參與主體的具體執行措施。政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和創意企業是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關系最為密切的參與主體,基于其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的不同地位而分別采取不同的推動舉措,對于復合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作十分重要。

(一)政府職能部門

政府是現代經濟的重要參與者,在經濟的宏觀調控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建立,政府職能部門應該在以下兩個方面發揮作用:首先,強化知識產權執法措施,降低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國家應該在知識產權立法上加大對于侵權的懲罰力度,賦予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更加靈活有力的執法手段,嚴厲打擊日益泛濫的侵權行為。目前我國立法機關正在全面修訂我國的《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其中備受矚目的亮點就是擬議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和賦予知識產權執法機關更加強大的執法權。其次,應努力營造鼓勵創新的寬松的社會環境,特別是鼓勵多元化的文化生活。文化創意產業在西方的興起,與上世紀六十年代以來在歐美興起的重視差異、反對主流、張揚個性的社會思潮和社會運動具有緊密聯系。文化創意產業的特殊性就在于依靠人的創造力,過度僵化落后的體制、過于束縛的社會環境,不利于充分發揮人的創造力,反而會抑制人的活力。

(二)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作為同行業文化創意企業的自律組織,在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首先,由于行業協會在文化創意產業內部按照行業而設,針對性強,業務熟練,完全有條件、有能力制定本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供旗下的企業參考之用。其次,行業協會可以聚集所屬企業知識產權信息,發現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共性問題,組織所屬企業進行經驗交流,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最后,行業協會根據其章程規定的自治權,還可以協調會員間的知識產權糾紛,約束會員企業的侵權行為,并可以對非會員企業的侵權行為組織力量進行調查取證,支持會員企業的維權行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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