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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01 16: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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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第101號《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陜政發[20*]57號《關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和省物價局陜價費發15號《陜西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縣城鄉建設局負責。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含城關、鎮渠岸、鄉高渠鄉)村(居)民委員會、各主管機關(部門)對所屬范圍內環境衛生工作負責。

第三條:城市環境衛生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專業隊伍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生產、經營、居住、生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對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管理堅持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分類、定點、統一處理,禁止亂拋、亂倒。

第六條:按照“垃圾產生者對垃圾處理承擔責任”的原則,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七條:推行生產垃圾容器化、袋裝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收費制度。

第八條:由縣城鄉建設局環境衛生管理處統一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和有償服務費,所征收的全部費用用于支付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和環衛設施的修繕、添置,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條:收費單位必須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所收資金專戶儲存。審計、物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征繳費用的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

第十條:對認真執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繳改善城市環境衛生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執行公務。

第十二條:對沿街(巷)設置的垃圾箱(斗)、果皮箱、標志牌(匾)等城市環衛設施,不得任意拆除、占用或移動;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移動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前提出拆遷方案,報城鄉建設局批準。

第十三條:對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清運工作按區域分工負責。主要大街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清掃、保潔和清運。

人行道以內環境衛生工作按照門前“四包”責任制由*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監督實施。

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區域內街(巷)垃圾的清掃、清運和保潔工作。

各類專業市場、臨設市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由該市場主辦單位負責清掃,*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住宅小區(住宅組團)內的環境衛生工作由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廁所的環境衛生工作分別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主管部門或產權單位負責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在重要街道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裝載液體、散貨時,應當密封、覆蓋,避免泄露遺撒。

第三章城市垃圾處理費籌集

第十六條:城市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范圍為居住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城市居(村)民和暫住人口(收費標準見附表)。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財政供養單位,由財政部門按在崗人數代扣代繳個人公共衛生費,專款用于環境衛生添置等。

第十八條:條管單位、非財政供養事業單位和國有、私營、合資等企業單位,由所在單位按在冊人數代扣代繳個人公共衛生費,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收取。專款用于環境衛生設施添置等。

第十九條: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街(巷)住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該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征收。

第二十條:沿街各類營業門店(館、廳、場、站、所等)由環境衛生管理處征收。

第二十一條:各類專業市場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主辦單位負責代征代繳。每月每攤位收取10元,所收費用的40%作為市場清掃、保潔費用。

第二十二條:醫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必須采取封閉措施,單獨存放,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垃圾清運有償服務

第二十三條:推行垃圾運輸準入制度,實行生活垃圾清運有償服務,嚴禁隨意拋棄傾倒。

城市生活垃圾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統一管理、清運,任何單位未經縣城鄉建設局環境衛生管理處批準,不得隨意亂拉亂倒。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由縣城鄉建設管理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定點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城鄉建設局同意,不得擅自處理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條:凡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建設產生的生產廢棄物和建筑垃圾,委托環境衛生管理處清運的,每立方米收取清運費13.00元。

第二十六條:對住宅小區、街(巷)住戶的生活垃圾推行袋裝化管理,委托環境衛生管理處的,要定時上門收集,每戶每月繳納服務費3元。

第二十七條:專業市場生活垃圾由主辦單位管理,且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統一清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規定并處罰款:

㈠隨地吐痰、便溺的,處10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㈡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的,對個人處10元以上200元以下、對單位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㈢攜帶、遛放的家犬隨地便溺不予清理的,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㈣亂扔瓜果皮、包裝物、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的,處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㈤在禁煙場所吸煙的,處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㈥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對個人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對單位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㈦對運輸工具裝載液體、散裝貨物不做密封覆蓋的,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2篇

第二條 __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以區為主、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是市、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政府應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一規劃。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各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條例》和《辦法》,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執法職責,也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宣傳、建設、環衛、規劃國土、環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產、園林、教育、文化、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及社會各方面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及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市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增強市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科研部門應高度重視環境衛生科學研究,加強環境衛生發展預測,改進垃圾糞便收集、運輸和處理手段,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能力,提高環境衛生工作的科學管理水平。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改革,逐步實行社會化有償服務。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保持整潔、美觀。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設施或封閉陽臺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條幅、板房、電話亭,搭建臨時設施或占用公共場地施工,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廣告設施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電線桿、廣告牌等設施及樹木上亂寫、亂貼、亂刻、亂畫,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區內亂貼、亂發各類宣傳廣告。

第十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必須內容健康外形美觀,主辦單位應定期檢查,及時維護。經批準在市區設置經營性條幅廣告的,懸掛時間不得超過5天,不得影響市容和交通,清除時不得遺留垃圾。

第十四條 在城市進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現場的物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污水、渣土應當及時清理、清

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

申請挖掘道路的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對施工現場進行封閉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時恢復原狀,市容和環衛部門參與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城市沿街臨時攤點和節假日從外地來的經營攤點、貨車,由城管部門在委托權限內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進行選址、定點、辦證和收費。各類攤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嚴禁違章占道,亂搬、亂放,銷售瓜果、蔬菜的機動車輛必須進入市場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和從事其它有礙市容、交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城市內樹木、花壇(池)、草坪等應保持整潔美觀,定期修剪、刷白和噴藥,防風林帶的環境衛生要有專人負責清掃、清運,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樹葉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第十七條 嚴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拋撒、焚燒各種物品,不得在林帶內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是指城市建成區內的車行道、人行道、街巷、橋梁(立交橋、高架橋、隧道、人行過街天橋等)、地下通道、廣場、停車場、公共綠地,各類車站、機場、碼頭、市場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場地。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垃圾清運許可證。開工后產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地點傾倒。建筑施工單位需自行安排處置場地或需要回填的,應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統一安排,否則按亂倒垃圾論處。改建、裝修房屋產生的渣土、裝璜垃圾等要按規定的時間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內。

第十九條 在市區運行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型完好,車容整潔,嚴禁拋灑、滴、漏、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 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應符合建設部《城市道路清潔質量評定標準》和《城市主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質量評定標準》。

第二十一條 道路清掃、保潔應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進行,規范作業,保持路面的清潔衛生,清掃的垃圾隨掃隨收,不得滯留、堆放。垃圾清運應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及沿街店面應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責任區,履行“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做好本單位辦公區、廠區、經營區等地的環境清掃工作。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必須將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亂倒垃圾,不得阻礙垃圾清運,不得在環衛設施內翻揀廢品。

醫療衛生、生物化學制品等單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動物尸體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廢棄物,必須按照標準處理,嚴禁任意棄置或倒入垃圾房內。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廁所應按建設部《公共廁所管理規定》達標。公共廁所應做到隨臟隨掃,定期噴藥、滅蠅、消毒。符合條件的公廁,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有關規定領取收費許可證后按標準收費。商場、飯店、車站等公共場所設置的廁所,由所在單位負責做好保潔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從事飲食、理發、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務行業的經營店鋪,必須具備室內排水設施。無排水設施的應限期整改,否則不許營業。夜市(早市)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__市夜市(早市)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凡經營農副產品的個體工商戶應逐步實行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各類經營攤點必須配備“五個一”(一把掃把、一個垃圾桶、一個簸箕、一塊抹布、一把蒼蠅拍),并做到隨時打掃,保持攤位周圍清潔,不準亂扔亂倒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 城市居民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飼養的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冬季掃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責任劃分及監督檢查。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及沿街店面須按照“冬季掃雪打冰責任書”要求,在雪停24小時內及時清除責任路段或責任區冰雪。居民區內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

第二十九條 從事清掃保潔、沖洗車輛以及施工渣土運輸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執行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服從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設施要按照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及大型集貿市場建設等應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配套建設垃圾房、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工作點等環境衛生設施,做到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其經費應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有關環境衛生設施項目的設計方案審查和工程驗收須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項目設計不符合規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項目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城市垃圾、渣土、糞便消納處理場所的建設應符合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單位和個人自行清運垃圾,使用垃圾消納處理場所的應按規定標準交費。

第三十二條 按城市規劃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和 移動。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不得影響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條 多層和高層建筑應修建垃圾貯存設施和清運車通道。管理人員應加強維護,保持設施完好和通道暢通。

城市居住區或人流集中地區,應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等環衛設施。存放各類垃圾的環衛設施,必須保持完好、整潔,任何人不得焚燒垃圾和亂倒污水。

第三十四條 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垃圾處理場場地和設施,不得妨礙垃圾處理工作,嚴禁在垃圾場放養牲畜。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按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各職能部門應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收費,誰服務,誰管理”的原則,按照環境衛生工作的分工認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會負責收取轄區內居民個人、暫住人口(含外來人員)的衛生費及居民裝璜房屋的垃圾代運費。

(二)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委托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等企事業單位、店鋪等“門前三包”區衛生費(學校三包區衛生費減半),轄區內各單位、各行業的室內衛生費,以及經批準飼養的家禽、家畜的衛生費。

(三)經營者在申辦攤位證時,應按規定向城管部門繳納衛生費。對拒不繳納衛生費、有償服務費的單位和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內個體經營戶、企事業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的,處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隨地便溺的,處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確定)的臨街建筑物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經勸阻拒不改正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意焚燒樹葉、垃圾等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不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

(六)不按規定完成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和冰雪清除義務的,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七)臨街工地不設護墻、不做遮擋,不按規定清理、清運污水和渣土,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做必要覆蓋,工程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

(八)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做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撤,機動車輛帶泥在市區行駛污染城市道路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禽、家畜或未按規定實行籠養、圈養,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七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可處以警告、罰款:

(一)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環衛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拆遷環衛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對達不到城市市容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處以違章建筑物或者設施總造價5%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責令其恢復原狀,處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及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除賠償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外,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城市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是指獨立的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科技園區和風景名勝區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城市總體規劃,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研究以及先進技術、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應用,改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推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環保、衛生、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以公共財政支出為基礎,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積極推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條 城市的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八條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應當保持平整,路牙及無障礙設施完好,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過街通道應當保持整潔,城市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防護、隔音、照明、排水等設施應當整潔有效。窨井蓋等設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護欄,并及時維修。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交通、電力、郵政、電信、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所和設施用地范圍內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清洗機動車輛、進行屠宰加工和擺攤設點。確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并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面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和窗外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臨街建筑物外墻上安裝空調外機、遮陽棚的,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設攤經營。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第十二條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三條 禁止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或標語。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標語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或懸掛,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城市設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出現污損、破舊的,應當及時清洗和修飾。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六條 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并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經規劃部門批準設置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和阻礙。

第十八條 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實際需要,配建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程概算。環境衛生設施建成后,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項環境衛生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點和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鄉接合部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及時尊運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前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或者補建。

第二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保持完好潔凈,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逐步推行機械化作業,定時清掃,及時保潔。城區主干道、廣場和繁華地區應定期進行水洗除塵,清掃作業和垃圾清運應在夜間進行。

第二十三條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道路清掃保潔作業產生的垃圾、廢棄物不得掃入排水管道、溝渠。

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

第二十四條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應當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六條 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

廢電池、廢電器等特殊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和處置,其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回收和處置義務。

第二十七條 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

第二十八條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泄漏、遺撒、飛揚。

對在道路上泄漏、拋撒物品的,當事人應當負責及時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環衛作業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收集、運輸。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貿市場的開辦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根據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產日清。

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作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車站、碼頭、船舶應當配備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條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化糞池。對化糞池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疏通,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并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糞便外溢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先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第三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亂丟廢電池等實行單獨收集的特殊廢棄物;

(五)攜帶寵物進入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公交車輛等公共場所。

第三十二條 居民飼養寵物和家禽家畜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養信鴿應當符合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環境衛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實施;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機構,按照職責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粗暴執法,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單位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單位衛生環境和工作條件,預防和減少疾病,提高職工健康素養而開展的衛生活動,包括環境衛生治理、衛生創建、健康促進與教育、病媒生物防制等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四條單位愛國衛生是全市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單位負有搞好本轄區、本系統、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改善環境衛生面貌,提高職工健康水平的義務和責任。

第五條單位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市、鎮鄉(街道)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管理。有關單位應自覺接受轄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積極配合轄區工作,服從管理。

第六條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七條一切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單位愛國衛生工作的行為,均有監督的權利,并有權向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舉報。

第八條對愛國衛生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單位愛國衛生工作基本標準:

(一)組織機構:建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或愛國衛生領導小組,有分管領導,有專(兼)職工作人員,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二)工作制度:單位愛國衛生管理制度健全,愛國衛生工作有計劃有部署有總結,定期開展衛生檢查評比活動。

(三)健康教育:能結合本單位特點開展形式多樣的健康教育活動,內容豐富;有健康教育宣傳設施和健康教育資料,宣傳內容定期更新;會議室等公共場所禁煙,有禁煙標志。

(四)環境衛生:單位立面裝飾和外環境符合城市衛生管理標準要求;庭院綠化美化,無泥土,無違章建筑,下水道通暢,車輛停放整齊有序;樓道無雜物,無蜘蛛網和亂貼亂畫;有密閉垃圾容器并清潔完好,垃圾日產日清;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

(五)室內衛生:室內環境整潔,無果皮紙屑、無煙蒂痰跡,無積塵蛛網,物品用具清潔整齊;廁所水沖式、瓷磚化,洗手設施完好,便池定期清洗、除垢、消毒,無蚊蠅、無臭味。

(六)食品衛生: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單位食堂有有效證件,廚房餐廳潔凈,泔水桶加蓋;有"防蠅、防鼠、防塵"和餐具消毒設施,倉庫物品放置規范,無霉變和過期食品;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工作衣帽整潔,個人衛生良好,掌握相關衛生知識。

(七)病媒生物防制:單位積極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單位內部"四害"密度達標,重要場所和重點部位有"四害"預防控制設施。

第十條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對轄區內各類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開展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未按規定要求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由市愛衛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對違反愛國衛生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可提請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5篇

一、考核對象

(一)城市管理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

(二)城區各路段責任區責任單位;

(三)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單位。

二、考核辦法

(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城市管理日常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評比。

(二)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定期和隨機考核相結合,對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和路段責任單位,每月將考核情況匯總,打分,每月兌現一次。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城管辦”)每周進行巡查,對照考核細則量化打分。另外,對市民投訴和群眾反映強烈的“臟亂差”問題進行核實,確屬責任單位工作不及時的,每次在當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辦送達整改通知書時限內未整改的,每次在當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被電視臺曝光時限內未整改的,每次在當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辦布置的工作任務不落實或落實不好的,每次在當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責任單位工作效果明顯,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好的加0.1分,受到市領導肯定和群眾贊揚的加3分。

(四)落實獎懲制度。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路段責任單位每月考核成績在85分以上為優秀單位,75—84分為良好單位,65—74分為合格單位,65分以下為不合格單位。每月獎懲兌現一次,對優秀單位通報表揚,對不合格單位第一次給予通報批評,其主要領導在市四套班子領導例會上作表態發言;連續二次不合格單位給予黃牌警告;連續三次不合格單位主要負責人誡免談話。

(五)“門前三包”工作情況由市城管辦定期和不定期進行督促檢查,每月對各責任單位進行評比,排名后三位的單位,在單位醒目位置懸掛黃牌,以示警告。對責任單位未落實人員上街巡查的、三包工作未到位的,由城管辦對該責任單位進行處罰(處罰標準見責任狀第三條,罰金由財政統一代扣。)

三、考核標準

(一)城市管理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考核標準

1、環境衛生考核標準(市容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整潔,做到“五無”:無紙屑、無煙頭、無果皮、無磚石、無人畜糞。清掃不及時,不符要求每處扣1分。(20分)

②收集、轉運垃圾的車輛完好、整潔,覆蓋封閉運輸,無拋灑滴漏污染路面。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10分)

③垃圾中轉點密閉或半密閉,且周圍整潔,暴露垃圾點必須日產日清日運。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10分)

④果皮箱完好整潔。破損一個維修或更換不及時的扣1分,果皮箱垃圾爆滿及周圍不干凈,每處扣2分。(10分)

⑤及時清除運輸車輛拋灑的垃圾、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及內河垃圾、漂浮物。未清除一次扣2分。(10分)

⑥公廁標識齊全,設施完好,專人管理保潔,定期消毒,地面、蹲臺面、小便池干凈,無蚊蠅、無亂張貼、無亂涂寫。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10分)

⑦綠化養護好,保證公共綠地、綠化帶、花壇等整潔美觀、無雜草、無雜物、無垃圾。不符要求每處扣3分。(15分)

⑧加強戶外廣告管理,確保廣告招牌整潔美觀,主要街道無亂掛橫幅、無亂張貼、無亂涂寫。不符要求每處扣3分。(15分)

2、市容市貌管理考核標準(城管大隊)

①市容整潔,做到無“六亂”現象。無亂堆放、亂搭建、亂晾曬、亂停放車輛、亂懸掛、亂豎桿牌。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30分)

②主街道、學校門口及公共場所禁止出店經營、占道經營、馬路市場、游商游販、占道修車洗車、收購廢品。不符要求并未及時處理解決好的每處扣3分。(30分)

③做好協調、有請必到、有求必應,相互配合,齊抓共管,每投訴一次扣2分。(10分)

④主街道實行全天監控,嚴管重罰,及時制止糾正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拋灑滴漏和亂潑亂倒行為,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⑤禁止在行道樹上依枝搭棚、剝皮挖根、拴鐵絲、釘釘子、鐵箍掛牌、架電線、牽繩掛物、拴系牲畜、刻畫樹皮。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10分)

3、市政管理及在建建筑工程管理考核標準(建設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平整。窨井蓋板保持完好。人行道彩磚和道路無缺陷。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20分)

②及時修復損壞、缺陷路燈,確保亮燈率達96%以上。每降一個百分點扣3分。(10分)

③維護施工路段、工程項目,設置明顯施工標志、標牌和文明施工制度標牌。沿街工地設置圍墻,要整潔干凈,要書寫標語或彩繪。不符要求每項扣3分。(15分)

④工地進出口,無污染周邊環境。工地內現場整潔,物料堆放整齊,無生活垃圾,無蚊蠅、老鼠。完工后清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20分)

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解決好揚塵和噪聲擾民。每投訴一次扣3分。(15分)

⑥水溝蓋板平整,下水道暢通,無污水外流,城區基建項目配套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完善。不符要求每處扣3分。(20分)

4、交通秩序管理考核標準(交警大隊)

①執勤民警在紅綠燈路口,應禁止車輛亂停亂放;禁止闖紅燈、翻越隔離護欄。每月查處

不少于150起,每少一起扣0.3分。(20分)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街頭集中宣傳,教育市民遵守交通法規,增強文明交通意識。缺一次扣5分。(5分)

③每季度查處無牌無證機動車上路及酒后駕車不少于180起、督促機動車掛牌、督促駕駛人辦證不少于150個,缺一個百分點扣1分。(20分)

④車站、鐵路口、十字路口、主要街道無交通事故引起的長時間堵車。每發生一起長時間堵車超15分鐘扣3分。(20分)

⑤各類機動車按指定地點停放,無占道亂停車,不符要求每輛扣0.5分.(20分)

⑥每季度查處機動車超載和灑落載物交通違法行為不少于30輛,缺一輛扣1分。(15分)

5、公交、出租車、客運交通秩序管理考核標準(交通運輸局)

①做到車容、車貌整潔,無亂貼亂畫,車上配備垃圾箱和垃圾袋。車況良好。不符要求每輛扣2分。(20分)

②做到車輛在設置或規定區域停靠,秩序良好,無亂停亂靠,無占道、滯留候客。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20分)

③做到車輛無爭搶旅客、亂搶道、超速行駛。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④做到車站秩序井然,服務優良,停放有序,停車場清潔衛生。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20分)

⑤出租車經營規范,無亂抬價、漲價行為。投訴一次扣2分。(20分)

6、集貿市場管理考核標準(市場管理服務中心)

①做好市場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問題,并告知職能部門進行管理和維修。每投訴一次扣2分。(20分)

②做到劃行就市,攤位規范整齊。無攤外攤、店外店。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20分)

③做到垃圾及時處理,日產日清,無積存。不符要求每處扣3分。(30分)

④開展滅老鼠、蟑螂、蒼蠅、蚊子活動,公廁全天候保潔。不符要求每項扣3分。(30分)

7、環境保護管理考核標準(環保局)

①加強對放射源、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的管理。不符要求每項扣3分。(15分)

②在城市中心區域和較集中的居民住宅區,禁止夜間產生環境噪聲污染作業。發現一起扣5分。(20分)

③禁止在城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垃圾以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發現一起扣3分。(15分)

④飲食服務業,做到無油煙、無污水亂排。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每投訴一次扣5分。(20分)

⑤做到工業氣體、污水排放監管達標,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⑥規范空調室外機設置。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10分)

8、工商管理考核標準(工商局)

①禁止在城區主要街道頒發從事鋼材、木材、水泥、機動車維修等污染城市環境的行業營業執照。發現一起扣5分。(20分)

②禁止頒發干擾影響居民工作生活的小吃店、路邊攤點營業執照。發現一處扣5分。(20分)

③依法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實行規范管理和監督。組織查處假冒偽劣商品,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不符要求每起扣2分。(20分)

④依法對廣告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不符要求每起扣4分。(20分)

⑤控制易污染環境制品銷售,打擊銷售一次性發泡塑料制品。發現一起扣4分。(20分)

9、衛生管理考核標準(衛生局)

①依法對傳染病防治、學校衛生等實施監督監測。不合格每項扣3分。(15分)

②組織開展滅鼠、滅蚊、滅蠅、滅蟑螂工作,特別是公共場所(廣場、內河、公園、綠化帶、垃圾窖等處)。不符要求每處扣3分。(15分)

③凡發現無餐飲服務許可證、無健康證正在經營的餐飲店。每處扣4分。(20分)

④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制售食品,做到生熟分開,有防蠅、防塵、防鼠、防潮設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衛生設施齊全,不符要求每處扣10分。(30分)

⑤對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突發疫情,應及時組織救護,防控不力,發現一起扣10分。(20分)

10、民政管理考核標準(民政局)

①創建文明社區、創建文明小區、爭當文明家庭、爭當文明市民的“雙創雙爭”活動。工作缺位一項扣5分。(20分)

②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和保護救助流浪兒童工作。發現一起扣3分。(30分)

③嚴禁占用城鎮街道和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發現一次扣3分。(15分)

④禁止出殯車輛在城區主干道沿途燃放鞭炮,拋撒紙錢、紙花。發現一次扣2分。(20分)

⑤規范城區喪葬用品管理,制造、銷售殯葬用品的單位或個人,做到定點生產、定點經營,不得有礙市容觀瞻和影響市民工作生活環境。不符要求每處扣3分。(15分)

11、巷道環境衛生考核標準(洎陽街道辦事處)

①垃圾定點定時轉運,垃圾投放點整潔。建筑垃圾實行登記管理,限時清運。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20分)

②街巷、樓道院落干凈整潔。無亂貼亂畫亂涂,無雜草、無衛生死角。不符要求每處扣2分。(20分)

③轄區環境衛生保持整潔、干凈,明暗水溝通暢,無亂潑臟水、污物、糞便,無亂倒亂堆垃圾現象。發現一處扣2分。(20分)

④巷道內無亂擺攤亂設點、無亂>文秘站:

⑤禁止在居民小區的公共場所、路道上搭設靈堂祭悼、操辦喪事。每投訴一次扣2分。(20分)

(二)城區各路段責任區管理考核標準。(各路段責任單位見附表1)

1、臨街路段有垃圾、污水,責任單位沒有告知城管辦職能部門清運,發現一處扣3分。(15分)

2、臨街路段有占道經營、亂擺亂設、亂堆放物品。責任單位沒有告知城管辦職能部門管理,發現一處扣2分。(10分)

3、臨街路段有自行車、摩托車、三輪車、板車等車輛無序停放在機動車道上,不符要求每輛扣0.5分。(10分)

4、臨街建筑物墻面、線桿、果皮箱、電話亭、報刊亭、候車亭上有亂涂亂畫亂貼各類廣告、電話號碼和有明顯污垢的,發現一處扣3分。(15分)

5、臨街路段有亂搭亂建棚亭(遮陽布)、亂拉繩索、亂掛衣物、亂曬拖把、抹布等物品的

,責任單位沒有告知城管辦職能部門管理,發現一處扣2分。(10分)6、各責任單位管轄路段的花壇和花草樹木遭毀壞,發現一起扣0.5分。(10分)

7、臨街路段人行道破損和市政設施損壞,責任單位沒有告知城管辦職能部門及時修復,發現一起扣2分。(10分)

8、禁止在主要街道經營建筑材料、汽車及摩托車修理,發現一處扣2分。(10分)

第6篇

以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為總體目標,以“潔凈、亮綠、清新、有序”為標準,以健全環衛隊伍,完善環衛設施,落實環衛經費為重點,以強化檢查評比和實行獎優罰劣為手段,全面提高城市環境衛生質量和管理水平。

二、健全機制

(一)健全、規范環衛隊伍,明確崗位職責

1、轄區主次干道的清掃保潔由辦事處環衛科按照路段等級確定清掃保潔工人的人數,明確崗位職責。

2、背街小巷居民樓院的清掃保潔,由各社區按照其所轄需要清掃保潔的公共區域確定人數,并明確崗位職責;關于清掃保潔人數的確定。

3、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轉運輸,由環衛科負責協調,暫按照現有收集清運工人劃定的區域進行作業,各社區依照日產日清、無積存的標準要求加強監督管理;必要情況下,依據垃圾收集的數量和頻次進行適當調整。

4、城市建筑垃圾(包括裝修垃圾)的清運由城建科負責協調,各社區對產生建筑垃圾的業主進行監督管理,防止積存,亂倒現象的發生。

(二)完善環衛設施

1、辦事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建設、改造垃圾中轉站和公廁,各社區對于新建中轉站要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做好配合,對于公廁建設要按照辦事處每個社區新建一座二類公廁的要求抓好落實。

2、關于主次干道果皮箱的安置,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由辦事處負責落實,達到每50米一個的標準。

3、各社區負責落實:居民樓院每個門棟配備1個垃圾桶,獨家院每排配備一個垃圾桶,或3000平方米建一個密閉式垃圾房,城鄉結合部尚未改造的居民區以建密閉式垃圾房為主,數量密度以滿足需要方便居民為宜,原則上不少于20戶1個,桶房可以相互替代,但要完成總的目標任務,達到方便居民,生活垃圾不見天不落地的要求。

4、清掃保潔工人要配齊保潔工具,包括掃帚、笤帚、灰斗、鐵锨、三輪車等達到每人一套,從事主次干道清掃保潔的由辦事處配備,負責居民樓院和背街小巷清掃保潔的工具由社區落實。

5、轄區單位和門店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小區,也要配齊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容量以能滿足本單位2日所產垃圾量為宜。

(三)健全管理制度

1、清掃保潔:

(1)環衛科要完善主次干道清掃保潔制度,落實“一天兩掃、全天保潔“的要求,明確上下班時間和清掃保潔的質量標準。

(2)各社區要健全背街小巷居民樓院的清掃保潔制度,落實“一天一掃、全天保潔”的要求,明確清掃、保潔的質量標準,劃定每個環衛工人的清掃保潔區域,并使其知道崗位職責。

(3)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小區和單位的清掃保潔的監督管理,也要納所在社區的檢查評比,對于達不到要求的責令改正,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2、垃圾清運:

(1)環衛科要針對啟用新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具體情況通過近一階段的運行,完善垃圾清運機制和制度。

(2)各社區要按照辦事處總的要求和本社區具體情況,健全對生活垃圾清運的監督管理制度,保證日產日清以及不見天不落地無積存目標的實現。

(3)各社區要與轄區門店、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生活垃圾處置協議,督促清運工人按照協議的約定搞好上門收集工作,切實解決亂倒問題;同時要在居民區中開展定時投放和收集垃圾的宣傳、教育、引導活動,提高居民維護環境衛生和尊重環衛工人勞動的自覺性。

3、“門前三包”制度

各社區要加強對轄區門店、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對于違反“門前三包”責任制要求,不服從監管的門店,要建立違法違章行為抄告制度,提請市有關職能部門執法,以確保“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落實。

4、督查評比制度

(1)各社區要建立和完善對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工人的日常監督制度,通過制度的約束和落實提高管理水平。

(2)環衛科、園林科、城建科等職能科室,按照其職責分工,建立并完善相應的日常監督管理制度,以保證管理水平的提高。

(3)辦事處環衛領導小組按照黨工委、辦事處的要求,對轄區整個環衛工作開展周檢查、月評比、季考核工作,通過檢查、評比、考核促進環境衛生管理水平和環境衛生質量的穩步提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1、辦事處建立城市環衛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轄區環境衛生工作的日常督查、檢查、評比、考核和管理工作。

2、各社區要建立支書、主任掛帥,相關班子成員主抓,有關同志配合的環衛工作落實機構,以保證各項環衛工作的落實。

(二)落實環衛經費,嚴格評比獎罰。

1、各社區與環衛規費征收科配合,加強對轄區居民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擴大征收面提高征收率,以保證清掃保潔工人工資的落實。

第7篇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對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消納、處理的管理。

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統一管理,并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細則和組織實施。

第四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接到申報文件后應及時核發處置證,對不予核發處置證的,應告知原因。

處置證不準出借、轉讓、涂改、偽造。

第五條 凡將建筑垃圾運入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建筑垃圾儲運(堆置)場消納、處理的,應按規定繳納處置費。

建筑或施工單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運輸和消納場地的,應接受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安排。

第六條 建筑垃圾處理的具體收費項目及其標準,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收入所得專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承擔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嚴格遵守本規定。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察隊伍或檢查人員,應加強對建設、施工單位或承擔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理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檢查。嚴禁不按規定地點亂堆亂倒建筑垃圾和在運輸過程中揚撒、遺漏。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8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醫療垃圾,是指醫療單位在檢查、診斷、治療各類疾病過程中和病員在住院期間所產生的各類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各醫療單位產生的醫療垃圾,必須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和工廠生產垃圾進行排放和處置。

第四條各醫療單位必須設置密閉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環境衛生部門的規定,實行分類收集。

第五條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須交管理放射性物質的專業機構統一處置,不得混入醫療垃圾處理。

第六條醫療垃圾的收集容器、運輸工具每次使用后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第七條擔任醫療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工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穿戴防護裝具。

第八條醫療垃圾從產生到清除,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醫療垃圾的運輸必須在嚴格密封條件下進行,不準暴露運輸。無專用密封運輸工具的醫療單位,可委托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專業單位收運。

第九條市區各醫療單位的垃圾,須交給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特種垃圾處理場,統一進行衛生處理。醫療垃圾必須焚燒處理,醫院其它垃圾及焚化過的醫療垃圾殘渣,實行衛生填埋處理。

第十條郊區醫療單位的醫療垃圾,可自建焚燒焚化處理。市區醫療單位如果自建焚燒爐,必須設在郊區。焚燒爐的煙囪必須高于二百米半徑范圍內最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十一條自建或購置的焚燒爐,應當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焚燒爐的工作溫度、排放煙塵必須符合環保、環衛的有關標準,焚燒后的殘渣,必須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專業單位統—處理。

第十二條凡認真執行本辦法,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違反本辦法者,根據情節輕重,給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的各級各類醫療單位(包括個體開業的診所),也適用于屠宰場、生物制品廠和其它產生含有病菌、病毒或放射性廢棄物的教學、科研單位。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份規章的決定

(2004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以下規章:

……

第9篇

第二條縣縣城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住戶(包括物業管理小區住戶、單位自管房住戶、暫住戶等),以及經營性道路運輸車輛等均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縣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征收工作。

縣財政、物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審計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縣物價、財政等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征收。具體繳納的數額由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核定,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數有變化的,應及時告知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重新核定。

第五條以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單位代收:

(—)凡使用縣城自來水的單位和居(村)民用戶,委托供水企業代收。

(二)凡使用自備井供水的,委托縣水資源管理辦公室代收。

(三)不使用縣城自來水的居(村)民用戶,委托該居(村)委會或物業服務企業代收。

(四)經營性道路運輸車輛,委托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年審時代收。

(五)農貿市場、集貿市場、工業品市場、裝飾材料市場等各類市場,委托市場管理單位或開辦單位代收。

其他單位和住戶,縣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組織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收取,或者經協商后委托相應單位代收。

第六條對不使用自來水的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核定各單位應繳納的垃圾處理費數額,并征求該單位意見后,提報給縣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從該單位經費中直接劃撥至縣財政專戶。

第七條縣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代收范圍、對象、標準、雙方權利義務和考核等內容,并按代收費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委托代收手續費。具體比例由縣財政、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制定,委托代收協議報縣財政部門審查備案。

委托代收手續費的支付,由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向縣財政部門提出撥付申請,縣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撥付給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按照協議規定支付給各代收單位。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代收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向各代收單位提供各單位和個人屆時應當繳納的垃圾處理費金額和代收票據;各代收單位按照委托協議及時收取垃圾處理費,代收時開具統一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供水企業代收時,在水費專用發票上標注代收項目和金額;

(二)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每月日前與代收單位對接收費款項和賬目,匯總各代收單位代收的垃圾處理費;

(三)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每月日前向縣財政部門報告對賬清單,將匯總的收費通過非稅收入征管系統繳入縣財政專戶。

第九條由供水企業抄表到戶的單位和個人,供水企業在征收水費的同時一并代收垃圾處理費;單位和住宅小區實行總表抄表(包括小區總表、單位總表、雜院總表、租賃房屋總表)的,由水費抄表、代收人同步代收垃圾處理費,在規定的時限內隨水費一并繳納到供水企業。

第十條縣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負責自行征收垃圾處理費的,開據統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后,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到銀行代收網點繳納,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完成統計、稽查、催繳等工作。

第十一條下列對象免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縣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

(三)國家撫恤的居民家庭。

實行義務教育的學校、非營利性的托兒所、幼兒園、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減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縣財政、物價、市政公用事業等部門制定具體的代收實施辦法,進行必要的收費系統改造,完善工作網點和代收銀行的代收服務,方便單位和住戶繳費。

每年定期對垃圾處理費的代收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積極完成代收任務的代收單位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用于城市環衛設施規劃、建設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縣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依據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對單位可處以應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逾期既不繳納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縣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縣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各代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亂收費、重復收費的;

(二)不認真履行代收職責的;

(三)擅自變更收費范圍和標準的;

(四)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收費的;

(五)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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