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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環境關系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02 15: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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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環境關系論文

第1篇

[關鍵詞]:都市倫理 地理因素 影響

人文環境既是人類的生產和生活創造,也是都市倫理形成和發展的重要土壤,不同的人文環境意味著不同的文化創造,不同的文化創造產生了不同的倫理觀念。人文環境主要包括了社會經濟、歷史文化、政治、人口、宗教等因素。

一、經濟環境

在都市倫理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經濟因素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良好的經濟環境通常會產生較高層次的倫理標準。同時,在人們的經濟活動中也產生了不同的經濟倫理。在西方傳統的經濟學理論中,經濟活動的和諧倫理就是其中的一例。自由的市場行為在利己的同時也惠及整個社會,這一認識成為推行市場經濟的倫理基礎。而都市作為經濟活動和產業結構布局的中心,對人們的倫理觀念更是產生了不可估量的沖擊。

隨著社會的發展,一次次以城市為發源地的科技革命,在使大批農業人口向城市遷移的同時,也在改變著人們的倫理標準。在中世紀的歐洲,礙于嚴格的倫理傳統,女士們必須穿著端莊,就連小女孩的服裝也不得短于膝蓋。而隨著科技革命的來臨,社會財富的增加,人們的思想經歷了一次次的蛻變。人們越來越關注個人生存狀態的改善,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即如何實現自我的生存價值。這一點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表現的尤為突出。

經濟發展同時也帶來了諸如環境污染等問題,這促使人們更關注環境倫理,更關注如何達到人與自然的和諧。尤其是上世紀中葉,在美國、日本、英國發生了世界聞名的幾大城市公害事件,加快了環境倫理標準的明晰和確立。在不同的城市里人們對環境的保護意識也日漸成熟。例如,在德國老區改造中,魯爾區的杜伊斯堡等城市樹立了良好的政府與企業互動的綠色環境倫理模式。

二、歷史文化

眾所周知,世界的不同城市存在著不同的歷史文化傳統,各個不同的歷史時期也傳承和造就了不同的倫理觀念。我國的倫理觀念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雖然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屢次干擾,但最終得以保留和傳承,就其原因,這與我國城市的發展特征有很大關系。在歷朝歷代中,我國的儒家、道家和佛家相混合的文化模式隨著繁華城市的轉變而不斷隨之傳播。這樣的歷史過程,造就了我國眾多的中華傳統文化中心,對保留獨具特色的中華倫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歷史文化也對倫理觀念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不同的歷史背景往往是某一類倫理產生的前提條件。在我國和歐洲的諸多城市中,都保留了古老的文化氛圍,這樣的城市可以很容易的將外來倫理觀念同化。因此,她的傳承性和穩定性就較強。而像美國由于是移民大陸,歷史較短,基本沒有太多的主流文化,因此,美國的國際化大都市基本上各種文化整合出來的倫理。她的優點就是較具有創新性和實用性。

三、政治環境

每一個城市都處在一定的政治環境下,其倫理觀念的架構要受到相應政治環境的影響。這種政治環境包括了國內和國際兩方面。在一定的國家里,每一個人融入社會的過程中都是一個政治社會化的過程。在城市中由于人口集中,相應的基礎設施比較健全。因此,社會化的效果更為明顯。政府會通過一系列倫理觀念的輸入,固定每一個人的行為模式,從而達到個人和社會行為的兼容,維持一定的政治和社會秩序。

國際政治環境通常會是在與國內環境的比較中達到不同倫理觀念的整合。在這一整合過程中,存在著政治社會化的慣性,也就是說,通常人們會更認可本國政治的絕對優勢。從而導致了這一優勢的進一步加深。而關注國際環境的個體通常自身就生活在信息比較通達的城市。因此,這種趨勢會擴散到次一級的城市和地區去,與國際政治環境的互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檢驗國內政治因素對人們倫理觀念影響的試金石。

四、人口因素

人口因素包括人口的年齡結構和人口遷移等。人口的年齡構成決定了在一個城市里倫理標準的更新速度和比較優勢。不可否認,人們對新事物的接受程度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降低,在一個人口相對老化的城市里,往往會保留較多的傳統倫理觀念。而在一個年輕人居多的城市里,則新的倫理觀念的沖擊力會更大。

人口遷移的去向和周期也同樣會影響城市倫理觀念的形成和發展,人口的遷入,會帶來新的倫理標準沖擊原有的倫理體系,往往不同文化區之間,一定規模人口的相互流動對雙方倫理體系造成的沖擊最大。還可能在該城市形成倫理飛地。如美國部分城市中的“隔陀”(ghetto),既是不同種族的聚居地,也存在著與城市其它部分倫理標準的不兼容性。如果一個城市人口遷移的周期較短,人口流動性較大,往往會造成各種倫理標準的短期混合,最終形成較寬容的城市文化,形成各種倫理的中和體系。

五、宗教因素

宗教在世界絕大部分國家的社會活動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宗教的行為規范作用遍及了人們生活的各個領域。不同的宗教在教旨上具有較大的交集,區別在于規范人們社會行為的方式。宗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是倫理體系的奠基者,這一點在伊斯蘭和基督教國家尤為明顯。在中世紀的典型聚落中,教堂通常位于城市或村落的中央。宗教行為成為所有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來,宗教因素在都市倫理中作用凸現,人們意識到宗教所帶來的倫理觀念上的巨大差異。

宗教也決定著城市的興衰,如美國城市創立者們,就是由于宗教原因被迫由歐洲遷移到這片大陸,形成了現代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帶。中東地區的麥加,由于是宗教圣地,1000多年來從未有過戰火,盡管其周圍戰火不斷。這些也說明都市倫理的確立和發展宗教因素功不可沒。

第2篇

醫患關系是因健康需求而在診治過程中所形成的一對相輔相成的特定關系,是醫療服務中最重要、最復雜的人際關系,主體是醫患雙方,現逐漸擴大為參與醫療活動的團體與求醫相關社會群體的雙方。醫患關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和生態建設的重要方面,它是醫生和患者之間最基本的關系,應該是一種相互依賴、親密合作的關系。但在現實生活中,醫患關系卻因多種原因變得相互對立,劍拔弩張。據中國衛生法學會統計從1997年開始,醫療糾紛以平均每年翻一番的速度發展,這正是造成醫患關系緊張的主要原因。據上海醫科大學醫院管理處對全國7所醫院528份問卷調查結果顯示:目前醫患關系比較緊張與緊張的占29.22%,比較和諧與和諧的占24.23%。數據中可窺一斑,認為醫患關系緊張的比例高于認為和諧的比例,醫患關系緊張趨勢正在加重。黨的十七大確立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之后,醫療衛生事業取得了很大的進步,診療水平逐步提高,特別是醫療技術顯著提高,但同時,醫院存在不合理收費、不合理用藥、醫務人員服務態度生硬、冷漠等行為在個別醫務人員身上還能看到,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依然存在,導致醫患矛盾產生、甚至是激化而出現一系列的不和諧現象。總體而言,醫患關系正趨緊張狀態。

二、影響和諧醫患關系的原因分析

醫患關系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于社會聯系之中。表面上看,醫患關系緊張是發生在醫與患之間的,但其背后有廣泛的社會背景,受到政治、經濟、社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與制約。

1.制度原因是根本。“看病難,看病貴”,制度成根源。由于當前的醫保制度,患者看病絕大部分報銷比例較少,自付比例較高,患者把就醫行為理解為消費行為,導致認識上的錯誤。現行的政策對于大型的綜合醫院給予了一定的經濟支持,但醫療體制的改革滯后于市場經濟的發展,醫院的補償機制尚未理順,補償嚴重不足;同時大部分的醫院包括基層的醫療機構都需要院方自己解決職工工資、福利等成本,以致“以藥養醫”和醫療服務的價格服務偏高的情況仍然存在,導致看病難、看病貴,加深了社會輿論以及老百姓對醫療行業的不滿和誤解。同時,醫療服務資源不足和配置不合理現象并存。

2.院方責任意識漸淡薄。醫方出于生存,同時也在利益的驅動下,將醫患關系物化,“開大處方”,甚至“收紅包”,一味追求經濟利益,責任意識淡薄。同時針對和諧醫患關系的建立,醫院未采取有利措施,對醫生也疏于管理,對醫護人員的醫術、倫理教育欠缺。同時醫院缺乏人性化施醫的理念。資源出現短缺,優秀人才比例少,全科醫生缺乏,醫學法學復合型人才稀有,以及醫療設備的稀缺等醫療資源也成為和諧醫患關系構建的瓶頸。

3.醫務工作者忽視了人文關懷。作為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不能始終貫徹以人為本的思想,也不能謹記人文主義的精神,在利益的驅動下,個別醫務工作者甚至觸犯法律;個別醫務人員工作態度冷漠,對患者缺乏人文關懷,不能做到人性化的醫療服務,更加深了醫患雙方的誤解和鴻溝;現行醫療服務行業人員素質、技術水平參差不齊,醫患之間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換位思考,幾乎沒有溝通,醫生為躲避責任,保護自己,采取“小病大檢查”,開不必要的檢查單,加深患者對醫生的失望;醫生在醫患關系中處于主導地位,醫生憑借自身在醫學知識技能的優勢,忽視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此外,由于醫患雙方的立場不同,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缺乏溝通,也是造成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之一,現有的服務模式也無法得到正常溝通。

4.患方醫學常識需加強。患者方面由于在醫患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所以一直倍受同情,在提到醫患矛盾時,大家的矛頭首先指向了醫方。所以現實中,由于患者的期望值過高,對醫學的局限性不了解等將醫生神化、醫術神化,認為醫術萬能與現實產生落差,因此,產生失望等消極情緒。根據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部的調查統計,由于患者對醫學知識的不了解,對醫療期望值過高而引發的醫療糾紛占93.8%,希望少付醫療費用的占51.5%,無理取鬧的占49.5%,對治療不滿意的占37.6%。另外,隨著全民法律意識的提高,維權意識增強,更加重了醫療糾紛發生的頻率。此外,現有的關于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仍有漏洞,立法不健全;社會民生問題多,高房價、難就業、收入不公平等現象,加深了矛盾激發的可能;社會新聞媒體為博取眼球,追求效益,故意挑事端,進行不實報道,以點概面,對醫患緊張關系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社會對醫療行業的特殊性普遍存在不理解現象等原因也成為了造成目前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之一。

三、從生態文明視角探討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途徑

中國將嚴肅查處醫療衛生領域亂收費,、以醫謀私、收受紅包、開單提成和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嚴肅行業紀律。老百姓看病貴、看病難問題一直是一個熱議話題,如何建立一種和諧的醫患關系需要政府、醫院、醫生、患者和社會的共同努力。造成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有很多,因此,緩解的途徑也有多方面的。從生態文明視角來看,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途徑主要有三點。

1.政府應加快相關制度建設。政府加快和諧社會建設的相關制度建設,完善生態文明制度,為和諧醫患關系的構建提供智力支持和制度保障。生態文明建設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際行動,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具體要求,是實現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根本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和諧醫患關系的戰略任務與重要支撐。這就要求政府對醫院要加大資金投入和技術支持,保證醫保制度有效運行和可持續發展。實施宏觀調控擴大社保基金籌資渠道,吸收外資和私人資本進入醫療衛生行業,增強了公共醫院的競爭力和運行資本。完善社會救助體系,鼓勵社會辦醫。政府要采取切實可行、有的放矢的辦法緩解醫患矛盾。健全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和城市社區服務體系,實現醫療資源的合理配置,解決看病難問題。要真正做到“以人為本”,迎難而上,扭轉公立醫院運行機制上不適用公益性目標的現狀,加大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力度。積極推動醫療信息生態建設。目前,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世界范圍內掀起了一場以電子健康檔案為核心的醫療衛生信息化建設。患者個人的就診信息也能全面反映出來,有利于更準確、全面的診斷,也免去了患者各種不必要的檢查,減輕了患者的經濟負擔,緩解了醫患矛盾,增進了醫患互信,政府應該負起責任,盡快調動各相關機構、人員的積極性,推動信息生態建設。政府要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找到醫患關系緊張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狠下決心,共建和諧醫患關系。要暢通群眾請求渠道,廣開言路;聘請社會監督員,監督醫院的醫法醫風;設立投訴中心,醫學法律咨詢中心,讓患者有地方可說話;開展患者滿意度調查,可效仿電信公司進行打分制,督促醫方的責任的擔負;改變原有的評價模式,將生態環境建設、文明環境建設納入到考核模式,調整醫院的辦醫目標。政府要加大生態文明道理的宣傳以及和諧社會目標的宣傳,積極通過輿論化解醫患矛盾,鼓勵換位思考;引導媒體宣傳醫患之間美好的情感,為醫護人員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提高其職業榮耀感。

2.醫院要轉變觀念,樹立文明意識。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要求醫院要轉變觀念,加強管理,推進文明醫院建設。醫院要將自身定位為公益性質,改變原有的單一的追求經濟利益為主要目標的評價體系和業績考核,更加注重對醫法醫風醫術口碑的考核,加強醫法醫風建設和醫學倫理教育,尊重生命。醫院是社會為民辦實事的平臺,是群眾享受改革開放成果惠及的地方之一,不能成為追名逐利的場所,醫院要真正確立自身公益性質和地位,從機制上消除或逐步消除醫患之間在經濟利益上的對立和沖突,真正保證“病有所醫”。同時合理利用一切資源,節約資源,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也避免加重患者的負擔,改變“開大處方”的現象;在醫療垃圾的處理上要遵循保護環境的原則,進行垃圾分類,減少對自然的消極影響,從而保護生態環境;院方為患者提供干凈整潔的就醫環境,使患者舒心。另外,政府想要構建以電子健康檔案為核心的醫療衛生信息化體系,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醫院等醫療衛生部門的配合,所以,這些機構需要梳理大局意識和生態文明的觀念,主動、積極的將自己的信息拿出來共享,推進中國衛生行業的信息互通和信息化,帶動公共衛生服務的均等化和現代化。

第3篇

環境資源法所調整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環境資源法規定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一種法律規定的關系即法定關系。文章對“狹隘論”、“現象、本質論”、“目中無物論”、“間接、直接論”、“原因、結果論”等幾種對立觀點進行了評析。

關鍵詞:法學基本理論、環境資源法、調整論、法律關系、環境資源法律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

有關通過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各種觀點,即有關環境資源法既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又調整與環境資源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的各種觀點,本文稱為環境資源法學的調整論,簡稱為調整論。調整論的法律關系論是運用法律關系理論來闡明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它不僅在調整論中居于重要地位,而且對于傳統法學理論中的法律關系理論也是一種挑戰和創新。

一、追問法律關系

(一)問題的提起

運用法律關系理論來否定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是中國法學界一個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作法。目前較為流行的法律關系理論是: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關系是社會關系即人與人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不是社會關系,因而人與自然的關系過去不是、現在不是、將來也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法律關系的主體只能是人,法律關系只是主體和主體之間的關系即人與人的關系,主體和客體或人與自然之間不能構成法律關系;法律只能調整法律關系即主體之間的人與人關系,由于人與自然的關系不是法律關系,因而法律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例如,《環境法學》之所以認為環境資源法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是因為不能“把環境法律關系視為人與物的關系、人與環境要素的關系或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法律關系本身來說,只能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即人與人的關系”。[3]王燦發教授也認為:“法調整的是社會關系,而社會關系只有在人與人之間才能產生,人與動物之間、人與各種客體之間,都不可能產生社會關系。社會關系經過法律調整,成為法律關系……不管環境和人的關系如何聯系緊密和重要,但它總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無法變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無法變成法律關系,因為環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像人那樣,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4]李愛年教授之所以反對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觀點,一個重要原因是“人與自然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 [5]

筆者也認為,法律的確是調整人與人的關系的,傳統社會科學中所講的社會關系是人與人的關系。但是,筆者想補充一句,法律除了可以調整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外,還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法律調整人與人的關系和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并不是一個互相排斥、有你無我的關系,而是一個可以并存、共容的現象;人與自然的關系不是自然物與自然物的關系(即物與物的關系),而是與人有關的關系;隨著人類社會與自然的融合,當代社會關系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單一的和單純的人與人的關系,新的社會學理論和其他社會科學理論認為,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型(如物質社會關系、思想社會關系、生產關系、階級關系、經濟關系、政治關系等),當代社會關系包括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這兩個方面;同樣,法律關系或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能簡單地、單純地定義為、理解為人與人的關系。運用法律關系是人與人的關系這一觀點,否定環境資源法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屬于運用概念推理去否定對方觀點的概念推理法。通過概念推理法來否定某種觀點,其前提是該概念或定義應該是正確的、全面的,如果概念或定義本身并不正確或全面,顯然運用該概念進行推理所得出的結論也是不正確或全面的。關于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其實質是對法律關系僅僅是人與人的關系這一法律關系基本概念的挑戰和創新。

調整論認為,要區別法定關系與法律關系、現實關系與想象關系、原始關系與侵權關系這三組概念,主張法律關系向法定關系接近、想象關系與現實關系脫鉤、侵權關系與原始關系分開。環境資源法所調整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環境資源法規定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一種法律規定的關系即法定關系;法律關系是一個專門術語,法律關系理論中的“法律關系”概念是對法律規定、控制的各種關系即法定關系的選擇、概括和理論抽象,法律關系概念中的關系是法學家對各種法定關系的選擇與取舍,不等于法律、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種關系。法律規定的關系種類很多,包括人與人的關系、物與物的關系、人與物的關系,其中有些關系(如法律主體人與主體人之間的關系)被某些法學家定義為法律關系,而另一些關系(如法律主體人與客體物之間的關系)被某些法學家排除在法律關系之外;本文就是要對這種人為地選擇或取舍提出商榷,并提出將法律規定的人與自然的關系(包括主體人與客體自然之間的關系)納入到法律關系的范疇,將法律關系與法定關系統一起來。現實關系是指現行法律規定和實施中存在的關系,例如現行的物權關系,就是主體人對物的占有關系或占有狀態;想象的物權關系是指現行的物權關系在將來或今后可能發生、但目前并沒有發生的關系和狀態。調整論認為,在分析具體的法律關系時,不能把想象的關系當作現實的關系,而應該將想象關系與現實關系脫鉤,這樣才能抓住法律關系的本質與特征。原始關系是指法律規定的關系,例如法律規定的債權關系、物權關系;侵權關系因為原始關系的存在,有可能發生的因侵犯原始關系而形成的侵權關系,包括行政侵權和民事侵權,例如因阻礙和侵犯物權所有人占有其物、債權所有人交易其物所形成的侵權關系。調整論主張,應該將原始關系與侵權關系分開;如果在界定原始關系時,引入侵權關系,就會搞亂原始法律關系的性質和特點,得出“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關系包括因侵權產生的行政關系、刑事關系”的結論即“人對物的關系,實質上反映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結論;就會得出債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債權關系包括因侵犯債權行為而產生的行政關系、刑事關系”的結論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平等主體關系,實質上反映的是民事主體與侵權行政機關的不平等的行政關系”的結論。

調整論認為,環境資源法所調整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環境資源法所規定的人與自然的關系;環境資源法能否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和人與自然關系是否被傳統法律關系理論認可為法律關系無關,即使目前某些法學家不承認法律規定的人與自然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也不能否認現實法制實踐中人與自然關系的存在,更不意味著環境資源法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因為環境資源法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調整,屬于環境資源法的功能和現實作用問題,而傳統法律關系理論是否將人與自然的關系認定為法律關系主要是對法律關系定義的理解問題;但是,如果法律關系理論將法律規定的人與自然關系視為法律關系則更有利于發揮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作用,因為這意味著法律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調整有了法律關系理論的指導。因此,調整論主張,環境資源法律關系應該是由環境資源法的規定和實施所確認、形成、變更和消滅的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包括法律關系理論在內法學理論是法律現象和法制建設實踐的產物,是用來解釋現有法律現象、指導今后法律發展的理論,既不能以傳統的法學理論或法理邏輯來束縛環境資源法律和環境資源法學對豐富多彩的現實生活的適應,也不能以不完善的法律和法學理論來阻礙法律和法制建設的進步與發展,法律和法學理論都應該與時俱進。美國著名的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公元1870~1938)主張實用主義的法律觀,他確信存在著公認的社會標準和客觀的價值模式,他認為:“法理學的傳統使我們服從客觀標準。……我們無法超越自我的局限性,也無法認識事物的本真。但在我們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這仍然是一個應當為之奮斗的理想。”[6]另一位著名的美國法官奧列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公元1841~1935)強調:“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法律所體現的乃是一個民族經歷的諸多世紀的發展歷史,因此不能認為它只包括數學教科書中的規則和定理。”[7]他在1897年的《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了《法律的道路》這篇在美國法學著作中引證最多的論文。[8]該文在當時美國社會歷史發生轉型的條件下,提出了一系列影響深遠的重要命題,其中重要一條是“理性地研究法律,時下的主宰或許還是‘白紙黑字’的研究者,但未來屬于統計學和經濟學的研究者”。[9]這句話或多或少有點傷害那時法律家的自尊心,顯然不利于作為美國的一個巨大利益集團的法律家群體即中國法學家所稱的法律共同體。但是爾后的法律進程證明,他提出的一些與當時主流法學理論相左的新命題是正確的。

從總體上看,關于法律關系的法學理論是具有很大包容性、可塑性和與時俱進的理論,法定關系、法律關系及其構成要素的概念或范疇一直處于不斷修改和完善的過程之中;關于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環境資源法律關系理論,并不是否定法律關系理論,而是致力于對傳統法律關系理論的繼承和改進,致力于法定關系與法律關系的統一。

(二)法律關系范疇的歷史發展

從法學理論發展史看,法律關系是法學家為解釋法律現象特別是法律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所出現的事物或現象之間的相互關系而形成的一個術語,也是現代法學理論中的一個基本的法律概念。為了闡明環境資源法律關系的理論,有必要考察一下法律關系理論的歷史發展過程。

關于法律關系概念的起源有許多說法,下面僅引用三種說法。據張文顯主編的《法理學》,“法律關系”觀念最早源于羅馬法之“法鎖”(法律的鎖鏈,juris vinculum)觀念和債權關系。根據羅馬法,“債”的意義有二:債權人得請求他人為一定的給付;債務人有應請求而為一定的給付。債本質上是根據法律,要求人們為一定的法鎖。法鎖的觀念為近代法律關系理論的創立奠定了基礎。但是,當時法和權利、法律關系之間沒有明確的概念分界。[10]據周永坤著的《法理學——全球視野》,“法律關系”一詞源出羅馬法,最初僅指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是法律關系,基于這種關系,我們受到約束而必須依照我們國家的法律給付某物的義務”。[11]據何華勤主編的《外國法制史》,“在羅馬法上,債是依法得使他人為一定給付的法律關系。其特征為:債是特定的雙方當事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連鎖關系;債的標的是給付;債權人的請求必須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12]顯然,上面所引證的三種說法(實質上是不同翻譯)都不是法律關系的定義,而是解釋債這種法律現象時的說法,也不是用法律關系來解釋所有法律現象(如物權),更談不上上述“債”、“法鎖”或“法律關系”包括所有的法律關系。如果僅從直觀上看、表面上看,可以從“債是法律關系”反推出“法律關系包括債這種關系”的結論。從上述涉及法律關系的三種說法可知,與債這種法律關系有關的因素包括如下5項:人(包括債權人、債務人、他人、我們、人們、當事人)、國家法律、行為(即為一定給付)、物(即某物)和義務。其中給付某物的行為即法律規定的義務。稍加分析可知,由上述5項因素可以形成如下幾類關系:一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人們”內部的關系);二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包括“人們”與某物的關系、“人們”內部中的某人與物的關系);三是人的行為與人的關系、人的行為與物的關系、人的行為與義務的關系;四是國家法律與人的關系、國家法律與人的行為的關系、國家法律與物的關系、國家法律與義務的關系等。分析上述四類關系可知: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物的關系是最主要的關系;人的行為體現了義務,人的行為與人、與物的關系實際上是行為本身與行為主體、行為對象(即客體)的關系,如果將行為作為中介,行為本身與行為主體、行為對象的關系也就是中介與主體、中介與對象的關系,無論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還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都是通過行為(即“給付”)這種中介形成的;國家法律與人的關系,國家法律與人的行為的關系,國家法律與物的關系,國家法律與義務的關系,實際上是指國家法律與其所涉及到的各種因素(包括人、物、人的行為、義務)的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羅馬法中的“法律關系”或“法鎖”僅指債權關系。在羅馬法中,除了債權外還有物權,而債權與物權是有區別的,物權享有人可以直接對物實施權力即直接占有物、使用物,而債權則須依賴他人的行動才能最終獲得物、占有物,即在物權法中一個人可以直接作用于物,而不必存在人與他人的關系。[13]如果同時考慮物權和債權的法律關系,從上段話著眼可知,羅馬法中法律關系的本意應該包括法律規定的由人的行為所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人與物之間的關系。使筆者不能理解的是,為什么有的學者從上述羅馬法中的債的法律關系或法鎖中得出了所有法律關系只是人與人的關系的結論?

法律關系作為一個明確術語是19世紀的事。到19世紀,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胡果(1764~1844)根據羅馬法業已闡明的權利主體旨在設定、變更及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各種行為所必備的條件和原則,抽象出“法律關系”這一概念。德國法學家卡爾?馮?薩維尼于1839年對法律關系(Rechtsverhaltnis)作了理論闡述,他以法律關系的類別為邏輯線索,確定了德國現代民法的基本框架。他一方面說法律關系是“法律規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14],另一方面將物權看作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并將民事法律關系分為與生俱來的權利、人對物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三類。[15]也就是說,他的法律關系中包括人與人的法律關系和人與物的法律關系。人役權分為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和奴畜使用權,在羅馬人看來,人役權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16]從古至今的民法學界雖然對物權的定義、性質和特點有不同理解和認識,但大都肯定,物權就是主體人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甚至處分客體物的權利,即都肯定物權體現人與物的關系。繼歷史法學派之后,奧斯丁(Austin)、溫德雪德(又譯為溫迪施切特,Bernhard Windscheid,其代表作是《學說匯纂教程》)、塞爾曼德(J.W. Salmond)、霍菲爾德(W.N. Holfeld)等分析法學派對法律關系這一概念的分析作出了貢獻。彭夏爾特(Puntschart )于1885年發表的《基本的法律關系》對法律關系進行了專門的研究。1913年,霍菲爾德在其《司法推理中應用的法律概念》一文中,不僅闡明了法律關系的概念,還從邏輯角度對“權利—義務關系”、“特權—無權關系”、“權力—責任關系”、“豁免—無能關系”等復雜的法律關系現象進行了剖析。1927年,美國西北大學教授A?考庫雷克(又譯為科庫雷克,Albert Kocoured)出版的《法律關系》(Jural Relations)一書,分20章系統地探討了法律關系的一般理論。從此,法律關系成為法理學的專門理論問題之一。從總體上看,這個時期的法律關系包括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人與物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由自然法則所確定的法律關系,并且不同類型的法律有不同的法律關系,有時法學家在分析某種法律關系時強調人與人的關系并不意味著他不承認人與物(即人與自然)的法律關系。既然18世紀以前的某些法學家都能夠承認諸如物權之類的法律表示人對物的直接關系,為什么人類進入21世紀后,我國某些法學家卻反而不敢承認諸如環境資源法之類的法律表示人對自然的直接關系呢?這是一個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真正將法律關系作為重大范疇研究的是蘇聯法學界,十月革命之后的法學家一般將法律關系作為法律權利和義務的上位概念,即將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系的組成要素。但是,蘇聯法學界對法律關系的理解也有不同的觀點。在20世紀30年代,有些學者曾從心理學的角度認識法律關系,杰尼索夫等人曾對此進行批判。后來維辛斯基又對杰尼索夫等人進行批判,在批判中,維辛斯基確定了“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這一概念。在50年代,這一概念也受到批判,理由是“法律可使社會關系變成法律關系”是唯心主義的觀點,立法者的制定法不能使本質上非法的社會關系變成法律關系。1982年出版的《法的一般理論》則強調國家的作用,認為“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產生的、具有主體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由國家強制力所支持(保證的人與人之間個體化的社會聯系”。[17]對上述“社會關系”和“人與人之間個體化的社會聯系”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在蘇聯法學界占主流地位的法律關系理論是,法律關系是一種意志關系,有關法律關系的理論主要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論。即使是在蘇聯法學界,對法律關系也一直存在不同觀點,其中從法律關系的客體即對法律關系進行分類的觀點,顯示了蘇聯法學界對客體物在法律關系中重要作用和地位的認識,實際上指出了存在著人與物的法律關系;其中按哲學和社會學上的分類,將法律關系分為從生產關系中直接產生的原有的法律關系和間接產生的法律關系,也表明了法律關系反映人與物的關系。[18]

國外有關法律關系的理論之所以沒有沿著物權所揭示的人與物的關系發展,而是沿著債權所揭示的人與人的關系發展,之所以沒有專門、系統的闡述有關人與自然的關系,并不是由于法學家的失職或無能,而是有著深刻的社會和歷史原因。第一,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人類所面臨的環境資源問題或人與自然關系的失調問題還不太嚴重,環境污染和資源危機還沒有成為嚴重的社會、政治、經濟和生態問題,也沒有成為重要的法律問題或法學研究問題;第二,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人與人的關系一直是包括法學在內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主要問題和主要領域,這時的人文社會科學是以主客二分法為模式、以主體與客體相分離為基本特征、以極端的人類中心主義為核心的現代主義科學,人與自然的關系一直沒有成為法學研究的重要問題;第三,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環境保護事業、后現代主義和環境科學、生態科學、環境倫理學、自然哲學。環境社會學和環境法學等專門研究人與自然關系的科學或學科還沒有產生和成型。

第4篇

一、時代拷問:生態時代的精神與哲學

劉福森教授開門見山獨創性地提出,生態哲學的真諦是時代的精神,打破一貫式的“歐洲中心論”哲學觀,他將哲學與民族文化、時代特征、現實生活相結合,提出哲學應該是人類思想對那個特殊時代的某種特殊反思方式,而不是形而上的“一般哲W”。結合現實世界生態危機大背景,劉福森教授提出了生態哲學是時代精神的顯現。

“歐洲中心論”的哲學觀認為,凡是不以西方的知識論、實體論的范式存在的非形而上學的思想或觀念都不是哲學,在他們看來,只有一種哲學,那就是歐洲的知識論的、實體論的形而上學的“一般哲學”,其他形式的哲學都不是哲學。針對這種情況,劉福森教授從哲學與科學的關系、哲學的民族性、哲學與現實、哲學與時代幾個角度深入剖析了哲學并不是大家所認為的只是“一般哲學”,而是有著“特定”立場的、與民族文化緊密相關的、以生活世界為根源的、與時俱進的有個性的“特殊哲學”。劉福森教授強調,沒有超越特定時代的“一般哲學”的存在,也沒有古今適用的一般“哲學知識”。因此“什么是哲學”是一個無法回答的問題。哲學有“立場”,它不是科學、不是知識,哲學的評價尺度更不是現世的。對此,他從哲學與文化的關系入手,提出“哲學本質上是一個文化的概念”,科學以具體事物為標準,而社科人文則是以人為中心。哲學是文化價值觀的來源,是一個民族文化系統得以形成的原因。從人文與哲學的關系分析中,強調哲學不同于科學,它是不以知識論、實體論的邏輯分析為對象,如中國哲學的“人生境界”的追求,所超越的不是對外部對象的認知,而是對自我人生的終極關懷。即使是哲學的具體社會功能,也應該與時代以及特定現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劉福森教授看來,哲學是“特定時代的特殊哲學”,應該與時代相契合。再者,哲學的社會功用評價最終根源于特定時代現實生活世界中人的行動的精神需要。哲學家之所以能夠成為時代的精神代表,并不是因為他們遠離現實生活和脫離時代的議題,相反是因為他們以自己的抽象的哲學理解反映了特定時代的生存主題。當今時代的哲學需要重新定位“立場”,生態危機的時代議題迫切希望人與自然緊張的關系得到改善。換而言之,人類的觀念亟須從物質豐饒中享受凡人幸福轉變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現代社會對前代社會的超越不容置疑。誠如劉福森教授所言,沒有脫離現實生活和現時代的“一般哲學”,任何哲學都是在一定時代產生 ,并隨著這一時代的消亡而失去其社會功能, 從而被新的哲學所取代 。任何現實的哲學都是僅僅屬于它所在時代的有個性的 “特殊哲學 ”,而不能成為超越于時代之上的 “一般哲學”, 因而研究當今時代針對生態問題的“特殊哲學”是與時俱進的。顯然,生態哲學不是把“一般哲學”應用于具體生態問題時所產生的一個應用學科,而是生態文明時代的一般世界觀,是生態文明時代的新哲學。誠然,當今社會需要一種新的哲學觀,它迎合生態危機的需求,同時又是一種突破“一般哲學”的“特殊哲學”觀。

時代性是哲學的重要特性之一。劉福森教授分析道,哲學是時代精神的精華,只有符合時代要求的哲學,并且是思想對時代進行把握了的哲學才是有用的哲學。“任何真正的哲學都是自己時代精神的精華。”1近代以后的西方工業文明造就了現代性哲學,而在生態文明即將到來的新時代,生態哲學將是對時代把握的最新哲學。時代文明的變換昭示著哲學思維的進步。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是特定時代的產物。在劉福森教授看來,任何哲學都是思想對時代的把握, 離開具體的時代條件談論哲學,都是無意義的,因而任何哲學都是時代的產物 ,是思維對時代具體情況的把握,是時代精神的精華 。由此,劉福森教授推演出,生態哲學是未來時代的時代精神,是活生生的能動的精神,與時代問題的處理聯系緊密。哲學的研究必須跟上時代的步伐, 根據時代的發展需要弘揚適合于本時代的新觀念 ,批判落后于時代的陳舊的哲學觀念。生態哲學就是這種不斷變化發展的存在,它是迎合時代的精神;事實上,每個時代的現實問題仍需與其相匹配哲學的指引。現在,西方工業文明已經陷入了空前危機中,表現為生態環境危機和資源危機,而實際上是人類的生存危機,舊時代文明正在呼吁新的時代精神的到來――生態精神的文明。劉福森教授認為:“生態哲學就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生態文明,是按照生態文明的價值與邏輯所構想起來的新時代的哲學。它是生態文明的‘活的靈魂’,是一種不同于西方近代傳統哲學的新哲學。”2他認為,超越西方傳統的“進步”觀,人類需要第二次啟蒙,尋找“生態”和“人道”二者和諧共處之路,迎合新時代的時代精神,生態哲學應然而生。因為,每一個特定時代都有屬于自己的時代哲學,而這種哲學只屬于它所在的時代的精華,只有專屬于特定時代的個性哲學,而生態哲學就是對當今時代的把握,就是當今急切需要的時代精神。

哲學是時代的精華,代表著每個時代的主流價值觀,傳統“歐洲中心主義”的哲學不能一成不變地適用于每個民族、每個時代,劉福森教授甚至從中國哲學的境界論的角度,批判了以這種“一般哲學”代替每個時代每個具體現實生活的“特殊哲學”的方式,提出哲學必須是契合具體的時代和現實條件的時代精神。在當下生態危機的21世紀,生態哲學就是應對的哲學,針對現代性不可持續且充滿破壞的哲學而產生。然而,生態哲學不僅是要凸顯價值性,而且還要闡發一種不同于現代性哲學的自然觀和知識論,劉福森教授的歷史主義哲學觀,針對現代性哲學而提出生態文明的哲學,具有啟發意義,但是將哲學與科學分開對立,似乎預設了事實與價值的二分,哲學有立場而科學卻沒有,隱含著科學與倫理學的分離;事實上,正是在現代性哲學與科學分離情況下,間接導致了人類欲望的膨脹,過度依賴科學而不去追逐精神的指導,其結果就是人與自然和諧的破壞、生態危機的日益緊逼。

二、生態文明與生態哲學

盧風教授闡釋了一種社會化的整體性思維建構,對現代性哲學提出挑戰,結合新世紀的時代精神對整體主義環境哲學進行科學的完善。他認為現代文明是工業的文明,其結果就是對自然生態的破壞,我們的時代亟需要一種新的生態文明來將其取代,而生態文明的時代中所需要的就是生態哲學的指導。

從歷史學和人類學的視域來看,文明是指一個民族或若干民族組成的族群的整體性社會組織和生產――生活方式。它往往包含著三個維度:器物、制度和觀念。盧風教授認為,器物代表一個文明的物質基礎,何種生產力水平直接關乎文明的發展,制度是一個文明的未來圖景,如生活理想、價值追求甚至世界圖景。而觀念是文明的靈魂。人類與其他動植物的最大區別就在于人有觀念或精神,指導人類去實踐,觀念創新則技術和制度不斷創新,任何一種文明都內含著豐富的觀念思想,而哲學則是一切觀念精神的最高范疇與概括。文明隨時代變化而不同,哲學亦如是。“哲學與它的時代是不可分的。……哲學并不是站在它的時代以外,它就是它的時代的實質性的知識。”1可以說,時代性決定了文明與哲學的實際視域,時代問題需要何N哲學,這種哲學就會應然而生。

然而,現代性的哲學是理性泛濫的哲學。關于現代性的批判,盧風教授首先分析了它的指導思想,也就是現代文明的哲學內核。現代文明是一種以理性為內核被統治階級所信仰的文明,經過啟蒙精神的鼓舞,這種理性迫使人不斷地向大自然進軍,在滿足人類自身需求而攫取資源的同時,放縱了人性,無度,使人性變得貪婪。可以不客氣地說,現代工業文明的特征就是不可持續,在器物維度上表現得尤為明顯,如“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排放”的生產方式;而與之相應的現代性指導哲學更是表現出與自然對立分裂的趨勢,也就是說,現代文明的哲學是對自然破壞的、不可持續的、展露人望的哲學。

對此,盧風教授具體分析了現代文明的主流意識形態,包括物理主義自然觀、獨斷理性主義知識論(科學觀)、自由主義政治哲學、反自然主義價值論、人類中心主義道德觀和物質主義價值觀(人生觀和幸福觀)。現代性思想貌似周密,其實包含著極端的畸形發展思維。不揚棄現代性哲學思維,就無法揭示現代文明的致命弊端和“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排放”生產生活方式的不可持續和潛在危險,更無法為生態文明提供有利的借鑒。如物理主義自然觀認為大自然只是物理實在的簡單累加,可以用計算主義方式來對待一切,甚至使人認為能夠憑借理性去徹底地認知外部世界。現代性文明是以理性為導向,科技萬能和物質主義為特征的不可持續的文明;它強調社會物質方面的增長,要求人們大量消費。波德里亞曾將現代性社會指控為消費社會,即從以生產型社會進入到由消費為主導的社會,為了讓物品的消費促進生產,不斷給人家造成需求的假象,盡管不是生活必須品,但是在輿論和廣告的掩飾下,給人們的消費觀造成了扭曲,讓人們不斷地去消費。于是,消費就成了不必要的浪費。“今天,在我們的周圍,存在著一種由不斷增長的物、服務和物質財富所構成的驚人的消費和豐盛現象。”1

現代性文明,是不平等的文明,人類為了自我的利益可以毫不猶豫地犧牲其他大地存在物,如獵殺一部分動物來滿足人類的欲望;可以說,人類的這種不平等、局部、以自我利益為中心的發展方式,潛在地建構了社會的不平等的等級劃分。現代文明帶來了物質的極大豐富的同時,也讓人迷失在了物質豐饒之中,導致現代人的狂妄、貪婪,顛倒了人與自然的關系,對科技過分依賴的理念甚至變成了人走向自由的哲學,但實質是與自然對立敵對的哲學。其實,自然(人平等的在其中)是終極的本體,它包容一切,人應該心存敬畏,不應該僭越自稱“上帝”,即使在自然的世界中,人類的理性讓其擁有了比其他存在物更多的權利,也僅僅只是暗示著人類比其他自然物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顯然,我們的時代急切需要出現一種新的可持續的哲學來指引生態文明的發展。

盧風教授認為,生態哲學正是這種新的可持續的哲學,它是生態文明的核心觀念,是未來時代的時代精神。只有生態哲學的概念被越來越多的人所關注,人們才會開始去改變器物及其制度方面的追求,不再無限制地去攫取自然資源。對此,盧風教授對生態哲學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如果說現代性理論為現代工業文明的合理性作了“合法”的辯護,那么生態哲學可以為建設生態文明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可行性進行周密的論證。提倡生成論自然觀和謙遜理性主義知識論,人類才會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有了共同體主義政治哲學、自然主義價值論和非人類中心主義道德觀,我們才能明白,人類社會是地球生態系統的很小一部分(包括各種系統),無論是經濟圈、生物圈、政治圈以及人類的倫理道德方面,人類文明必須與地球的一切協同共生。樹立了超越物質主義的價值觀、人生觀和幸福觀,我們會發現,物質豐饒的享受僅僅只是人生的子部分,對內尋求境界的提升會讓我們得到更多的滿足感。這些對重構生態哲學為理論指導的生態文明社會有著極其重要的借鑒作用。

對生態哲學的分析告訴我們,生態文明應該是綠色的文明,它呼吁人們適度消費、理性消費。誠如盧風教授所強調,人類理性只能去發現和用以指導有意義的人生規劃,用以指導有節制的改造環境、制造產品、創造財富,而不是企圖去發現自然奧秘的全部。生態文明呼吁人們適度追求物質財富,鼓勵人們對內進行精神方面的追求,即追求非物質方面,讓人從中超越出來,以追求德行與境界的方式追求無限,在適度向外用功的同時,對內修身,加強對哲學生態思想的追逐,以此來改善自由放縱的心態,讓人類明白,盡管在地球生物圈中,人類享有比其他生物更多的權利,但在此同時卻負有更高的責任。在未來的生態文明中,生態哲學定然要求理性為自然而服務,它進步的關鍵在于抑制人類的物質貪欲。

從社會性整體建構上研究生態哲學,盧風教授深入剖析了現代性哲學及其帶來的各種利弊,嘗試消解“主體―客體”和“事實―價值”的截然二分,并結合新世紀的時代精神對整體主義環境哲學進行科學的完善,與以往哲學純形而上的理論研究不同,盧風教授的生態文明及其哲學分析是以現實性的中西方理論比較為切入點,為后來研究者開拓了視野。同時,盧風教授呼吁人類明白,理性應該確保知識進步而不僭越,并在價值觀上認識到事實與價值的相互滲透的重要性,厘清科學導向。在實踐中,人類對地球上的其他存在者承擔相應道德責任,使個人與生態共同體處于有序互動關系之中,同時走出文化貧乏,走出物質財富孤單增長,以一種正確的生活之道去超越物質主義的價值觀、生活觀和幸福觀,如此,生態文明才能為“大地”中的一切事物帶來希望和光明。盧風教授的這些觀點,無疑是十分具有啟發意義的。

三、關于生態哲學本體的思考

曹孟勤教授從人與自然的關系出發,試圖找尋生態世界本體論的理論支撐,揚棄主奴式的本體論承諾,提出建構人與自然世界一體化的哲學,即哲學本身生態化,從征服自然的自由走向生態自由,實現人與自然主奴關系的終結,是生態哲學的時代使命。

(一)哲學本身生態化――人與自然本質統一的生態本體論探究

曹孟勤教授認為,生態哲學的建構是以人與自然和諧平等的關系為核心,從人與自然整體上來建構一種對立統一的平等關系,終結主奴關系式哲學(西方哲學的潛在傳統思維),就是哲學本身的生態化。

終結主奴關系式哲學,需要建構一種人與自然世界一體的哲學,使哲學本身生態化。為了與當前的生態哲學區別開來,曹孟勤教授將哲學本身的生態化稱為哲學生態學。哲學視域中的人與自然關系生態化不是指人作為自然界的普通成員與其他生物個體共同構成地球生態系統,而是指人作為自然界的對立面,直接與自然界構成生態系統。這種人與自然的整體關系不是生態哲學所推崇的消解的整體觀,生態哲學雖然強調整體性,但是整體決定個體,整體的價值大于甚至優先于個體的價值,主奴關系結構仍然沒有在其哲學中得到消解,或者說又退回到古希臘的自然中心主義哲學之中。曹孟勤教授認為,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中,無論是人類中心主義還是自然中心主義,都是屬于主奴的自然關系,或者人屈從自然,或者自然被人不斷征服,這種不平等的關系必須在更高的人與自然的整體關系中得到升華,那就是人與自然平等對立,這種對立平等的關系是有生態概念作為導向的,其目的是為了終結人與自然分裂的趨勢,將人與自然世界建構成一體不分的整體,以此來終結西方傳統哲學中所暗含的主奴關系。可以通俗地說,以建立人與自然辯證統一的關系的哲學來終結傳統哲學中的主奴關系哲學,就是哲學本身的生態化。

從人與自然的關系研究中得出,迎合現今時代危機的哲學必然與生態問題緊密相關,其關系論也應以人與自然對立統一的整體關系為中心。整體觀是生態哲學思考的出發點,其實,人作為自然的一部分,并不會貶低人類的主體性和尊嚴,自然本是大全,萬物之源,不同于具體的自然物,它具有化生萬物的特質,人類只有意識到這點才會心存敬畏,自然永遠充滿著神秘,永遠充滿著包容,人類不應以征服的態度去對待自然。再者,地球作為人類甚至一切存在者的共同生活世界,不僅人類有道德倫理上的地位,作為其他動植物也應該與人類等同對待,這和生物中心主義的觀點不同,它要求人與自然辨證同一,如曹孟勤教授強調,人即自然,自然即人。顯然,作為生態哲學的重大變革,人與自然的這種對立平等的本體論建構給我們提供了生態哲學發展的新思路。

在目前的生態哲學的研究中,無論是主張以人為本體還是強調以自然為本體來進行生態研究,都欠缺整體性觀點,是片面的研究方式。超越這種片面的思維的關鍵就在于將人類中心主義和自然中心主義結合起來,形成一種人與自然辯證統一的生態倫理本體。正是由于這種生態本體是人同自然界的本質一體化,人為中心即自然為中心,自然為中心即是人為中心,于是就消解了人類中心論與自然中心論的對立,成為兩者之上的新的生態倫理本體。

曹孟勤教授從人與自然的內在關系結構出發,分析得出人與自然關系的傳統內在結構是主奴關系。主奴關系式的哲學視域使人類將自然看作與自身對立的東西,內在包含著一種主奴征服與被征服的異化生態關系,要么人被自然所統治,形成敬畏自然的奴仆心態,要么人類以主人的視角對自然進行任意踐踏,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它都不是一種平等互動的良性狀態,更不是人與自然的正當合理關系,隨之而來的本體也是有所傾向。人類需要終結主奴關系式哲學,建構一種人與自然一體化的哲學,即哲學本身生態化,作為對當代生態危機的回應,消除從古希臘就開始的本體論承諾所帶來的潛含的主奴式生態關系,對傳統理性工具思維進行人道化的生態超越。從何種向度入手研究,曹孟勤教授提出,重新建構人與自然生態關系不能以“一與多”的思維模式去理解人與自然,這樣只會使人類將自然視為取之不盡的資源寶庫,無所顧忌地去向自然索取。再者,將自然理解為“一”,而人則是“雜多”中的一員,貶低了人的地位的同時,也異化了自然。而黑格爾的對立統一辯證思維模式給予我們啟示,人與自然應該是本質的對立統一關系。換而言之,哲學的生態學認為人與自然是對立平等關系,從整體上建立人與自然的辯證統一關系,人和自然處在平等對立的關系上,但這種整體關系不是說人是主體的普通成員,而是人與自然的本質統一,超越傳統以人和以自然為單一本體的片面性,從整體上來進行探究本體,得出人與自然辯證同一,人即自然和自然即人。

(二)生態自由思想的創造性精髓(人與自然的本質統一是人的生態自由)

關于生態自由思想,曹孟勤教授也有其獨特的認識。他認為,生態自由是一種人在其中的整體性自由,我們不能孤立地原子式地進行研究,只有以主體與客體、思維與存在、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方式去探索,才能澄明生態自由的本質。

曹孟勤教授認為,要達到真正的生態自由,必須人自由,物亦自由。人與自然同一就在整體上消解了人與自然的對立,使人與自然融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人與自然同一消解了兩者的對立,人也就克服了外物對人的束縛;沒有他者的物役,人便能獨立自主地安排自身活動,從而達成了自身的自由。“只有沒有外在于我的他物和不是我自己本身的對方時,我才能說是自由。”1但僅僅只是祛除人自身的限制,是終究不能克服自然本身或者自然整體與人的對立。在整體的向度上,人不僅在自然面前贏得自由,而且也應該讓自然萬物獲得自由。曹孟勤教授強調,所謂讓自然萬物獲得自由,即是指讓自然萬物按照其自身的自然本性而存在,在人獲得“自由”,對自然無所畏懼、肆意破壞的情況中,改變人類對待自然的工具性態度,做自然忠誠的看護者,找到自然物本身的美和自由,而不是單純的有用性。

人c自然的統一構成了世界的整體,從中生成的精神也就是生態精神,從中生成的自由亦為生態自由。曹孟勤教授提出,人與自然統一,人只有在生態整體中與他者進行物質交換,并保持人與自然之間平衡才能實現生態自由,那么,自然界所表現的是人生命本質的對象,具有表現和確證人類自我的價值,人表現為自然,自然也就表現為人,保護自然也就是保護人類自己,那么,作為自然的人,也就擔負著保護自然的責任,關懷萬物,就是這種自由的內在要求。可以說,人的自由在于人對自然的看護,看護好自然才能有人的自由。在生態自由的關系建構中,人在其中是扮演著自然的守護者的角色,為自然界承擔著道德責任,事實上,生態自由(人與物都自由)本身就蘊含讓萬物競自由的生態道德責任。再者,倫理的原初意義中就包含著人對自然的看護,真正的自由是人與自然一體的自由,人在保護自然的同時也是在看護自己的自由,因為自然界就是人的對象性的存在,毫無疑問,只有在這種人德(人守護自然)與天德(自然關愛萬物)相統一的情況下,才可成己成物,在看護自然的同時得到自由。自由在于人對自然的看護,看護好自然就有人的自由,從征服自然的自由走向生態自由,人的自由就是自然的自由,自然的自由就是人的自由,人要真正實現兩者的自由,必須對自然進行看護。

曹孟勤教授開辟了一條研究生態哲學的新路徑,撥開西方傳統的人與自然的主奴關系迷霧,創造性地提出人與自然本質性的統一及哲學生態學,從而實現主奴關系式哲學的終結。在生態哲學的研究中,人的研究是與自然的整體建構息息相關的,曹孟勤教授面對生態整體主義倫理學的局限性,充分利用黑格爾統一理論和馬克思關于人與自然關系理論,科學論證了人與自然達到 “人即自然,自然即人”的整體融合,從人與自然對立統一的更高境界中去找尋生態哲學的本體論理論支撐,對生態哲學進行大膽研究嘗試,為人類走出現代性以征服自然的自由之境提供了與眾不同的理論借鑒。

四、反思“自然”:態勢哲學新解

生態哲學是針對現今主導性哲學――現代性哲學而產生的批判哲學,盡管與發展了三個世紀的現代性哲學比起來,生態哲學還尚顯稚嫩,但是其強大的兼容性,匯通著中外哲學精華。謝陽舉教授就從老子哲學中汲取“自然”,以此來闡發態勢哲學的觀點,增加生態哲學的理論厚度。“自然”一詞首見于老子的《道德經》,盡管只是出現了寥寥五次,但其意義之重大,預示著中華文化開始思考與環境關系問題,尋求與生態系統的高度和諧,考證“自然”有利于豐富生態哲學的理論基點,為哲學生態化、生態哲學中國化提供更實在的理論權威支持。

謝陽舉教授認為,老子的“自然”不等于自然界,而是指一種正常、恒定、動態平衡的態勢。在老子看來,世界和事物的本質就是事態或態勢,“有”、“無”就是其用來表示事物及其狀態、動態轉變的特點,不同于西方哲學的“存在”與“虛無”,“有”“無”更傾向于事物發展的一體兩面,昭顯這世界的流動性和事物的不確定性。再者,在老子的哲學話語中,說事物“自然”,等于說事物表現如常態,以合理、健康、穩恒的狀態存在著、發展著。“歸根曰靜,靜曰復命,復命曰常,知常曰明。”(《老子》第16章)王弼注曰:“復命則得性命之常,故曰‘常也’。”將“常”解釋為復命,從整體意義上來看,更接近正常、恒常的狀態和趨勢。可以說,“自然”就是一種如其所是的恒常態勢。

從對老子的“自然”的分析,謝陽舉教授認為老子的哲學是一種態勢哲學,具有存在和事物變化方面的意義,“有、無”描繪了事物運動變化中的兩種趨勢,表現了事物存在和變化的趨勢以及運動發展過程中充滿張力的狀態。那么,態勢哲學的意義是什么?謝陽舉教授對此回答:“超越是自然之實踐環節的關鍵。”1由于人類群體的特殊性,在事物交往過程中所體現的復雜性,老子哲學中抽象出“有為”和“無為”這對概念來總括人類的活動行為。然而,“有為”并不絕對地與“無為”對立,老子提出“無為而無不為”(《老子》第48章),是徹底的無為而有為,可以說,無為中包含著創造性。這種創造性是自然優先的體現,自然是無為的,同時又是無不為的,“無為而無不為”就成了人和自然的常態。“老子的取向是無為而無不為,在這里,自然是統一‘有為’和‘無為’的理想概念,也是行之有效的實踐原則。”1在實踐上,“無為而無不為”就成了事物的常態特征。老子哲學內含著對自然友好的意思,無論人還是自然,都是“有無”兩面的運動。從“無為無不為”的釋義中可以得出,尊重自然的最佳態勢的本質就是尊重自然態。占有、自恃、主宰等都是破壞自然所規定的態勢與平衡的,皆為外在強加于自然狀態之上,事事皆有自己的規律,即“無為而有為”。

謝陽舉教授“自然”的“無為而有為”觀點,為生態發展觀提供了新的研究視野。謝陽舉教授認為,我們今天的哲學是人為的哲學,庸俗狹隘的人本主義立場,將自然置于有限中,我們要堅定地站在客觀整體的角度上,依賴人內在價值、關注自然世界本身、對自我進行超越、對人類中心主義進行超越,既不否定人性化,也不過度依賴外在力量,以自然態勢的方法來進行反思和超越,將人的有限性融入到大自然的無限中來尋找存在的意義。再者,對于中國傳統的境界式的哲學,謝陽舉教授的觀點無疑是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將道的自然態勢哲學引入自然生態中,以境界式的演化方式來分析自然的發展,這與當代剛性的生態哲學理論研究不同,不是一種直接的論斷,更多的是用一種開源的方式給當代生態哲學的研究學者進行心靈上的洗滌,我們的世界是否只是工具的泛濫、人的理性的過度發展、科學地位的無限提高,還是在于我們思維態勢和行為定勢的自然化?這就值得后來者進行下一步的探討研究。

第5篇

從已接觸到的中外財務方面資料看,國內財務理論研究比西方財務理論研究內容要豐富得多,諸如財務的基本概念、公司內部的財務運作機制和財務控制等,改革開放以來,這些一直是國內財務學研究中最活躍的領域之一。筆者的看法是,完整的公司財務學理論體系應當由財務環境理論、財務基礎理論、財務戰略理論和財務運作理論四個層次組成,其中財務運作理論又分為財務治理權配置理論和財務管理理論兩大部分。

1、1 財務環境理論。應該說,沒有任何一個財務學家否認過環境對財務理論與實務的,在中外財務中,財務環境也都占有一定的篇幅。問題是,財務環境在財務理論體系中的地位、財務環境的具體構成及其對財務理論與實務的具體影響等問題,在研究上還不能說已經到位。從和現實看,財務環境對財務目標及根據邏輯導出的財務戰略、財務策略、財務機制和方法都有著全面的和直接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說,應當把財務環境理論作為財務理論體系的內生性要素,甚至應作為財務理論體系的最高層次來理解。其次,盡管人們已經對財務環境的構成內容進行過多種歸納,對于財務環境要素,筆者的看法應當用多維度的立體論方法歸納,概括為、、文化、、、、技術、人口、歷史和地理十個維度,并按對財務的影響范圍、影響程度、影響方式和發生頻率等多種方法進行歸類。最后,對財務環境的研究還應克服和消除存在的“環境與財務板塊結合”的狀態,從縱橫結合的“時空差異”上深入分析和把握各個維度的環境因素對財務理論、財務戰略、財務機制和財務方法的具體影響。國際間的財務行為總是存在差別的,而差別的形成基礎是環境差異。財務學的研究,必須能夠有效地把握國際財務差異及其形成機理,并側重從特殊的財務環境出發,研究適合這個特殊環境的財務理論與方法。只有按照這個思路和方法,才能構建對中國具有實際的和直接的指導意義的財務理論體系。

1、2 財務基礎理論。這是財務本體理論最基礎的部分,討論財務的具有“實質性”的問題。筆者的看法是,如果把財務理解為“一種有目的性的行為”,則財務理論的基礎部分就應當從特定的財務環境出發,研究這種行為的主體與范圍、本質與職能、動機與目的、前提與條件、原則與規則、方式與方法、過程與結果等行為要素。也就是說,財務基礎理論的構成內容應當包括財務主體(包括法人主體與人主體)、財務活動范圍、財務基礎性和基本假設、財務本質與職能、財務基本目標、財務一般過程或環節、財務基本原則、財務一般規則(包括制度性規則、技術性規則和道德性規則)、財務基本方法、財務效果評價十個部分。

1、3 財務戰略理論和財務治理權配置理論。這兩個都是全新的財務學研究領域,尤其是財務治理權配置理論。關于財務戰略,國內已有一些研究成果,至于財務治理權的配置,目前還難以發現專門的、較為具體的研究文獻。對于公司財務治理權,我的看法它是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核心,人們常說的法人財產權,其主要內容就是法人財務治理權,包括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控權,《公司法》的規定就是較好的體現。財務治理結構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部分,財務治理權配置又是財務管理體制和財務運行機制的核心內容,從目前情況看,配置的合理與否還是影響財務資源配置效率的關鍵性因素。如此重要的問題,至今卻未能引起理論界的重視,不能不說是財務學研究的一大缺憾。圍繞財務治理權的配置,需要研究的問題很多,比如財務治理權的內容與結構、財務治理機構的設置與運作、財務治理權的配置范圍與層次、配置模式與結構、運作機制與方式、企業集團財務治理權配置的特殊性、財務治理權配置模式的國際比較、文化差異與財務治理模式的選擇、政治制度對公司財務治理模式的影響、股權結構等經濟因素差異與財務治理模式選擇等。

2、財務基礎理論的若干基本要素

2、1 關于財務本質。財務本質理論的討論由來已久,主要有貨幣收支活動論、貨幣關系論、分配關系論、價值運動論、資金活動論、現金流轉論、本金投入和收益論、財權論、資本要素配置論等幾種觀點,它們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財務的某些特性,也推進了財務理論的建設和。不過,這些觀點是難以將財務學與學和政治經濟學相區別的。實際上,財務的本質與會計的本質一樣都不是一成不變的,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財務解釋為“分配關系”尚可理解,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再將財務的本質與職能僅僅理解為某種關系或某種資金或現金的活動,就顯得有點過于狹隘了。現代財務作為公司管理系統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最本質的職能就是有效培育與配置財務資源。處理分配關系、或組織現金流轉、或安排資金或資本、或財權合理配置等,不過是“有效培育與配置財務資源”系統的一個側面或一個組成部分。這里所說的財務資源,在現代社會和現代企業中,應當既包括“硬財務資源”如資金和自然資源等,也包括“軟財務資源”如市場資源、人力資源、知識產權和組織管理資源等。所謂財務,其實質就是通過合理的財務制度安排、財務戰略的設計和財務策略的運作,有效地培育和配置財務硬資源和財務軟資源,以求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和協調化,維持理財主體的可持續發展。

2、2 關于財務假設。這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一些,諸如財務主體、貨幣時間價值等幾乎一致被作為財務基本假設來看待。在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領域,假設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任何一門學科都有與之相適應的假設體系。然而問題是,財務學假設的客觀基礎是什么?有無必要將財務學假設作為一個體系來看待并進行層次劃分?財務主體、貨幣時間、價值等假設是否就是財務學的基礎性假設?我的看法:①任何假設的客觀基礎都是環境不確定性。比如會計上的持續經營假設,就是源于會計主體的生存壽命的不確定性。②不確定的財務環境因素是一個體系;有些財務環境因素如財務資源是否稀缺、理財人的行為動機和行為方式等,對財務行為和財務學體系的構建具有全局性和重大性影響;而有些財務環境如產品壽命周期、物價變動、稅率調整等,只對財務行為具有局部性的影響。據此,可以把財務學的假設體系分為基礎性假設、基本假設和技術性假定三個層次。③財務學的基礎性假設對財務行為具有全局性影響,構成財務學的基礎性理論,主要包括財務資源稀缺性假設、理性理財人假設、理財者為經濟人假設、理財信息完備性和對稱性假設、財務利益最大化假設等。④財務學的基本假設對財務行為具有重大性和直接性的影響,構成財務學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主要包括財務主體、貨幣時間價值、現金流轉、風險與報酬對等假設等。⑤)財務學的技術性假定對具體的財務行為具有局部性和直接性的影響,構成財務學的操作方法論部分。如在投資決策中,不考慮通貨膨脹或緊縮時的幣值不變假設,或考慮通貨膨脹或緊縮時的幣值有規則變動假設等。財務學的技術性假定是多種多樣的,可以說,每一種財務方法都有一個或幾個假定前提。

2、3 關于財務目標。這是財務學領域中研究較為熱烈的一個問題,目前較為流行的是股東財富最大化的觀點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觀點。

至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假說,理論上還不能說是比較成熟的。主要問題有兩個:一是企業價值的含義模糊,與利潤和股東財富的關系尚未理清。西方經濟學自誕生以來就一直認為企業的價值在于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因此,作為出資人的股東最關心的是企業的利潤及產生利潤的載體———企業的資產和凈資產。然而,信息技術和知識經濟的發展,使得像微軟公司這類的企業的市場價值與其利潤或凈資產嚴重背離。于是,人們便思考用股票市值來解釋企業價值,并將企業價值等同于股東財富。美國麥肯錫公司的湯姆科普蘭、蒂姆科勒和杰克默林三位學者在《價值評估———公司價值的衡量和管理》一書中,還將企業價值解釋為“產生現金流量和基于現金流量的投資回報能力”,并認為這就是全新的價值觀念。二是企業價值難于計量。在所接觸到的文獻資料中,人們已經提出的企業價值的計量方法有每股收益法、股票市價法、凈資產收益率法、經濟利潤法(公司價值現值:投資資本+相當于每年創造價值的溢價即預計經濟利潤)和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等多種,尤以股票市價法和現金流量折現法最為流行。股票市價法只能在上市公司使用,并且最好是該公司的股票市價與其價值高度相關,而這樣的公司,不說在中國,就是在市場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為數也是不多的。至于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用這個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數值來計量公司的價值,其可靠性是很難保證的。

關于的財務目標,我的看法是有效增加值最大化和利益分配協調化。增加值是對企業創造的新財富的價值衡量,增加值的多少體現企業為創造的新財富的實際水平;同時它也是企業股東、債權人、經營者、政府、員工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源泉,用增加值作為財務的目標,能夠兼容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需求。對單個企業而言,增值有有效增值與無效增值之分,區分的標志就是增值能否給企業實際帶來利益的流入,因為增值的實質就是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無效增值的形成原因是信用風險和上的權責發生制。有效的增值需要按照經濟的和社會的規則在各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分配,基于利益相關者各自對自身財務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企業管理當局還必須把有效地協調利益關系作為其理財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

2、4 關于財務基本原則。學術界的看法不盡相同,可以羅列出至少十幾種觀點,有三原則、四原則、五原則、六原則的歸納,更有上的千差萬別。從知識經濟和可持續財務的角度出發,本文提出的財務基本原則是:資本保全原則;硬財務資源適度耗費與有效利用原則;積極培育軟資源原則;利益相關者配置與共同治理原則;公平分配與利益協調原則;人本財務與物本財務相結合原則;權責利效相結合原則。這些原則強調了對稀缺硬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對軟資源的有效培育,突出了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企業的財務治理和財務利益的分配以及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性,體現了與人們倡導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相適應的可持續發展財務的基本特征與要求,所以稱為基本原則。

3、財務治理權配置的幾個

3、1 財務治理權的配置層次。90年代末學者明確提出財務三層次論(所有者財務、經營者財務和財務經理財務),并認為經營者財務處于財務管理的核心地位。這個觀點的創新意義及對國內財務學的積極是有目共睹的,問題是,還有無必要與可能進一步發展。筆者的看法是,至少有兩個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探討:

3 1 1 處在第一層次上的是否只有出資人或所有者。財權的基礎是產權,產權制度安排決定財務治理權的配置。從上看,以小規模為主要業態的古典企業是體現“財務資本至上”邏輯的“財務資本所有者擁有企業產權制”或“業主產權制”,相應的財務治理結構為“一元主體(業主)治理結構”,即業主擁有絕對的財務治理權。現代公司制的出現以及“經理革命”使公司財務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相應的財務治理權配置模式也演化為“二元主體(所有者與經營者)共同治理結構”,所有者與經營者共同分割公司的主要財務治理權。公司的產權功歸誰的理論,直到20世紀80年代以前,經濟學家們還一直維護“(財務)資本雇傭勞動”的邏輯,維護“業主產權論”的觀點。但是80年代以后,業主產權論的邏輯開始受到經濟學家們越來越多的懷疑,體現“財務資本與人力資本并重”邏輯的“財務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合作產權論”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最值得一提的是“利益相關者共同產權論”,該理論把企業視為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合約,每個利益相關者都對“企業剩余”作出貢獻并享有剩余索取權。因此,經理們要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而不僅是股東的利益服務。從現實來看,政府、投資者、債權人、經營者、員工乃至社會公眾,這些利益相關者均對企業有財務利益要求,也均對企業有財務權利。這就是說,處在財務治理權配置第一層次的,應當不僅僅是企業外部的股東,還有企業外部的其他利益相關者。換句話說,外部利益相關者是公司理財的第一層次。

3、2 員工是否構成一個獨立的理財層次。外部的利益相關者、內部的經營者和財務經理,他們都是企業財務治理權的分享主體,也是企業財務利益的分享主體,那么員工呢?從理論上說,員工是企業直接的利益相關者,在“從業員主權理論”下還是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當然應參與企業的財務治理。我們一貫提倡的民主理財,也是把員工作為企業內部的一個獨立的理財層次來看待。這樣說來,企業財務治理的層次,實際上就是四個層次,即外部利益相關者、經營者、財務經理和員工。不同的人參與財務治理的程度和方式也是不同的,這正是我們結合國情需要認真研究的。

財務治理權的配置模式。面向知識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現代財務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和框架可歸納為4個方面: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財務治理;人力資本最大者擁有最重要的財務治理權;財務相機治理;知識和信息專家參與財務治理。這4個方面是現代財務治理模式的一般特征,其具體結構和表現形態因時因地而異。研究我國企業財務治理模式,必須廣泛、深入地聯系我國特殊的經濟、和文化基礎。

3、3 財務治理權的配置結構。財務治理權的配置,應以權利性質、公司類型、法人治理結構、管理人員素質、環境影響和配置效果等因素為基礎。在“一長(董事長)四會制(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會)”的公司,財務決策權配置的一般情形是:財務戰略決策權歸屬股東會和董事會,財務日常決策權被授予經理會。不過,財務決策權的安排也具有明顯的相對性和環境適應性。其次,財務決策權的配置還具有動態調整性,財務相機治理機制所揭示的就是這個道理。一般的理解,相機治理是指:內部人或經營者主導財務治理權的條件是公司財務生存能力,當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銀行就會出面干預公司財務與經營。財務決策權在公司內部人與銀行之間的變換與轉移,是現代企業治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相對于財務決策權,財務監控權的配置要分散得多。主要有四大分享主體體系:一是財務監控權的市場分享體系,主要是通過會計市場來實現的;二是財務監控權的政府分享體系,包括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審計機關和證券監管部門等;三是財務監控權的出資人分享體系,包括投資者和債權人兩大類;四是財務監控權的內部人分享體系,這個體系又可以分為縱向財務監控體系和橫向財務監控體系兩個分支體系。縱向監控體系是在公司內部的各層級之間,享有監控權的上級組織或個人對下級組織或個人的監控;橫向監控體系是在地位平行的組織或個人之間展開的。公司內部的財務牽制制度應按縱橫結合的立體方式設計方能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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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湯谷良經營者財務論

[2] 論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務微觀性

[3] 價值評估一公司價值的衡量和管理“評介

[4] 再論財務管理目標

[5] 知識經濟與財務創新

[6] 利益相關者產權與利益相關者財務

第6篇

【關鍵詞】新媒體;公共關系學;生態學范式

【中圖分類號】G206.3【文獻標識碼】A

本論文是在新媒體背景下對公共關系學本體論的一種創新思考。在社會科學中,本體論在很大程度上探討的是人類存在的本質,在傳播學領域,本體論聚焦的是人類社會交往中的本質問題(Littlejohn,S.W.2004),在公共關系學中,本體論探討的是關于世界觀、研究對象和基本范疇等一般性的本質問題。本文選擇此研究視角是基于對新媒體的互動性、關系性特征的本體論思考。

一、研究問題的提出

從歷史上看,每一新媒介技術的出現都激發了人們對傳播學研究的樂觀想象。從早期的印刷術、無線電、電視、錄影機、到現在的無聯網和移動通訊,關于新媒體帶來的對傳播學術研究的種種挑戰和顛覆,似乎成為整個傳播學研究領域的標準敘事。而在我看來,新媒體對傳播學研究的挑戰和顛覆首先是發生在本體論層次的,這種本體論的轉換可能發生在信息傳播和關系傳播之間,一直以來,傳播作為“信息傳導”的主流想象,導致傳播學對嵌入傳播之中的“關系訊息”的忽視。而多年之后,同樣的問題又出現在對新媒介的研究上。比如,主導人們對新媒介社會作用想象的,仍然是一些“傳導”和“運輸”的比喻,比如信息高速公路、電子通道等,這些比喻雖然為人們理解新興的互聯網及其社會功能提供了形象的進路,但是具象的比喻局限了新媒介研究的視野,使得關系傳播又一次在新媒體的研究中被邊緣化。

隨著web2.0技術的實現,使得新媒體的關系特征更加明確,與麥克魯漢的“媒介即信息”相比,另一個科技哲學家伊德從存在主義的現象學出發,將科技視為人類存在的延伸,人與科技之間的關系就成為一種“體現”的關系,這種關系延伸了、轉換了人身體的與知覺的意向性(Don Idhe,1991)。以此科技的“體現觀點”觀之,新媒體是一種關系媒體,新媒介作為‘關系的居間者[1],分別對人們的社會角色關系、文化關系和情感關系產生深刻而全面的影響”。從關系傳播的觀點來看待新媒介系統對于人與人之間溝通行為、關系方式的影響,可以把新媒介的研究層面從傳播技術層面提升到傳播關系的層面;把新媒介傳播研究從以技術性的信息傳播,引導向以對話性的關系傳播為主;把以網站為中心的“信息傳播學”,導向以人為中心的“關系傳播學”(陳先紅,2006)。正如莫伊所說的,新媒體傳播所提供的技術沃土已經為我們培育出各式各樣新穎的敘事方式,公共關系理論范式的轉移和創新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

1980年代的新媒體時期,是公共關系理論創新的一個重要分水嶺。這一時期,一個新的詞匯“Public Relationships”取代“Public Relations”進入公共關系學者的研究視野,人們開始發出這樣的追問:“個體從哪里結束,關系從哪里開始?”、“把關系還給公共關系”、“關系應該成為公共關系理論研究的焦點領域”。在此之前,傳統公共關系理論如管理學派、語藝(修辭)學派和整合營銷學派都忽視“關系”的核心概念作用,始終是以傳播為中心,將研究重點放在public,即對公眾的傳播策略的制定,傳播效果的評估上。在此之后,研究重點開始從“傳播”轉向“關系-relationships”,即開始研究如何建立、維持和提高組織-公眾關系的質量,關系觀點的倡導者瑪麗.佛格森指出,“以關系為研究單位的組織-公眾關系為范式的集中提供最多的機會,它將會加速公共關系領域的理論發展”(Ferguson Mary,1984), 關系管理觀點的出現標志著公共關系開始從對民意的操縱轉向關系的建立,這是公共關系根本使命的重大變化,也是公共關系理論范式的巨大創新 。

但是通過文獻回顧發現,西方的關系管理范式多是以人際傳播理論為基礎,重點研究組織-公眾關系的維度要素、發展過程、功能作用等,基本上局限在比較微觀的關系研究層面,以至于到目前為止,學者們一致認為,雖然公共關系理論主流研究典范正在向關系范式轉移,但是仍然沒有出現權威范式(Lynne M, etc, 2001).本文認為,這種權威范式的缺失正是公共關系學理論框架的缺失,更確切地說,是生態學范式在公共關系學理論建構中的缺失。

當代公共關系理論和實踐模型都是以公關在組織-環境關系中的意義和角色為基礎的,都具有生態學的特征(James L. Everett, 1993)。從1952年卡特利普和森特提出的調整與適應模型,到格魯尼格1984年提出,1992年又修改的公共關系實踐的對稱模型,都是屬于生態觀點。另外,在公共關系領域先后出現的系統論管理學派、語藝修辭學派、整合營銷學派和關系管理學派,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公共關系研究的生態學意蘊,毫無疑問,借鑒生態學思想和方法的理論基石已經奠定。

但事實上,公共關系領域的生態研究成果是比較分散零亂,不成體系的,或者說是比較微觀的,這些研究都是從研究單個組織出發,利用個體生態分析方法,研究微觀公共關系活動中各有關利益主體的決定及其變化,試圖解釋組織公關行為與利益相關者行為的互動規律。盡管上述公關研究都從不同側面涉及到生態學思想,但是很少研究是以整個公共關系活動為考察對象,采用生態系統分析法,研究公共關系活動中各利益主體的相互調整與適應,解釋一般公共關系原理、概念、范疇、方法等問題,公共關系學一直缺乏一個能夠“一以貫之”的理論或典范,缺乏一個完整的理論架構(Hallahan,1993;Sallot et al.2003)。

因此,本文提出“運用生態學范式建構公共關系理論”這一命題,也就是說,運用生態學范式的世界觀與方法論,來建構公共關系學的理論體系、基本觀點和研究方法,提供共同的理論模型和概念框架,形成該學科的理論傳統,并規定其發展方向,這不僅是公共關系學理論創新的需要,也是公共關系學科成熟的標志,這對理清時下混亂不清的公共關系學研究,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下面主要從公共關系學的基本假設、研究對象和基本范疇展開論述。

二、公共關系學的基本假設

在公共關系學研究領域,對生態思想的運用非常普遍,生態學由于其所主張的“相互聯系和相互依賴”的生態思想,理所當然成為我們建構公共關系學的基本假設,這一點已經被廣泛證明和認可,但是運用不同的生態學范式,來建構不同的公共關系學理論體系,似乎尚未被人們廣泛關注和重視。

對公共關系理論建設最有影響的學者皮爾森(Pearson R,1990)曾經提出:“生態思想為公共關系理論建構提供了兩種方法:倫理方法和策略方法,這是兩種不同的系統思維方法,他們能夠引導公共關系學進入兩個不同的方向,究竟哪一個方向更適合公共關系學?這是公共關系所面對的具有深遠意義的選擇,這個選擇會影響公共關系理論的自我理解力及其未來的命運” 。遺憾的是,這一重大的研究命題因為皮爾森的英年早逝而中斷。在此基礎上,格魯尼格進一步把公共關系世界觀可分為對稱和不對稱兩種,不對稱世界觀是以勸說操縱為目的,對稱世界觀則是以解決沖突和促進理解為目的。

本人認為,我們可以運用挪威哲學家阿倫.奈斯(Arne Naess,1973)的深層生態學觀點,來解釋和建構公共關系。他認為,生態學范式可以分為形而下的淺層生態學(shallow ecology)和形而上的深層生態學(deep ecology)兩種范式,他們提倡兩種截然不同的生態價值觀 。淺層生態學的思想基礎是“人類中心主義”,它主張在不削弱人類利益的前提下改善人與自然的關系,它把人類的利益作為出發點和歸宿點,認為保護資源和環境本質上是為了人類更好地生存;而深層生態學的思想基礎則是“生態中心主義”,它是從整體論立場出發,把整個生物圈乃至宇宙看成一個生態系統,認為生態系統中一切事務都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人類只是這個系統中的一部分,人既不在自然之上,也不在自然之外,而是在自然之中。它主張走中間道路,對自然過程做出謙卑的默認,更傾向于人性化的、對環境有利的技術,它把生態危機歸結于制度危機和文化危機,而不是技術危機,因此深層生態學的危機處理主張是集中在個體意識的轉變上,要求每一個個體改變態度、價值和生活方式,尊重自然,與自然和平相處。舉例來說,在解決污染問題上,淺層生態學通常的做法是,用技術來凈化空氣和水,緩和污染程度;或者用法律把污染限制在許可范圍內;或干脆把污染工業完全輸出到發展中國家。與此截然相反,深層生態學從生物圈的角度來評價污染,它關注的是每個物種和生態系統的生存條件,而不是把注意力完全集中在它對人類健康的作用方面。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雖然二者同為生態學范式,并且都是以“相互依賴和相互聯系”的生態思想為基本假設,但是他們的生態學世界觀卻有著明顯的差異性,如果運用格魯尼格的對稱和不對稱世界觀來分析的話,不對稱假設對應的是形而下的淺層生態學范式,它強調功利型倫理觀,遵循功利主義,強調策略方法,側重對公眾的說服,民意的操縱,偏向于微觀層面的公共關系;而對稱假設對應的是形而上的深層生態學范式,它強調義務型倫理觀,強調倫理方法,強調對責任和義務的承擔,強調關系的質量,社會整體的和諧,偏向于宏觀層面的公共關系。不同的偏向對公共關系學具有不同的解釋力和預測力。 其理論差異表現如下圖:

本文認為,宏觀而言,公共關系學強調“社會組織”這一研究對象的關系論、系統整體論和有機論,組織存在是一個由組織-公眾-環境構成的“無縫之網”,組織和公眾、環境都是“生物圈網上或內在關系場中的結”,他們都是一個系統整體,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主體和客體之分,所有的整體都是由他們的關系所組成的;公共關系的本質就是一種“關系居間者” ,或者用哈貝馬斯的話說,就是一種“主體間性”,公共關系堅持第三方立場的中間道路,通過倫理方法,通過文化影響和制度改造,追求組織利益、公眾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統一,最終建立信任和諧的關系生態。總之,公共關系的目的是要組織“擁抱世界而非征服世界”,是讓組織不斷擴大自我認同的范圍,從個體自我,逐漸轉化為社會自我,最終成為“生態自我[2]” ,從而“最大化的(長遠的、普遍的)自我實現”,達成組織-公眾-環境關系的真善美。

公共關系的本質屬性是“公共性”,通俗地說,就是“第三方立場”。簡單地說,公共關系是一種“組織-公眾-環境”關系,一種組織與相關公眾的溝通對話關系,一種組織與所處環境的研究監測關系,在這種復合性的關系中,公共關系是一只腳站在組織里,一只腳站在公眾關系和社會環境中, 既要對組織負責,又要對公眾負責,還要對社會負責,屬于典型的“一仆三主”,“吃里爬外”型的“關系居間者”。

三、公共關系學的研究對象:組織―公眾―環境關系

公共關系學的對象問題,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的正確解決,規定了公共關系學的理論框架,規定了這門學科的特有角度,規定了這門學科與其他社會學科的區別與聯系,也規定了這門學科開展公共關系實踐的方向和主要途徑,從而也規定了這門學科存在的必要性。正如黑格爾所說的:“就對象來說,每門科學一開始就要研究兩個問題:第一,這個對象是存在的;其次,這個對象究竟是什么。”

透過目前的公共關系理論,公共關系學研究對象主要存在以下誤區:1、模糊性,籠而統之地將“公眾”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實際上與社會學發生較大程度的重合,其結果是喪失了自己獨特的研究對象而難以獲得獨立存在和發展的合理依據。2、片面性,將公共關系研究范圍中的某一方面或幾個方面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比如國際上對“關系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組織-公眾關系(OPRS)的研究上,缺乏或者忽視對組織-環境關系(OERS)的研究,這導致了公共關系學的研究對象的缺失。3、單一性,孤立地從主體層面、客體層面或者目的層面揭示公共關系學的研究對象,比如僅僅是把“單一的組織”、“孤立的公眾”或者“有效的傳播”作為其研究對象,而沒有把“關系”,沒有把“組織、公眾、環境”作為一個關系整體進行研究。

從生態學的觀點來看,傳統公共關系理論只是研究組織與顧客、競爭者、消費者等生命系統的公眾變量,而忽視了對政治、經濟、科技和文化等非生命系統的環境變量的研究,環境只是作為一種背景出現的,這樣就使得公共關系理論限于一種戰術層面的微觀研究,而無法涵蓋宏觀層面的戰略研究。

最近有研究表明,雖然“環境變量”和公共關系之間的關系很難測量,但是其作為一種戰略公眾的觀點已經被廣泛認可,比如,格魯尼格等人認為,環境對于公共關系確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化變量的研究上,對其他環境變量的研究關注較少;而Culbertson 和Jeffers(1992)提出SPE(社會、政治和經濟環境)這三個環境變量對公共關系實踐極其重要;Dejan Vercic則進一步提出了五個影響公共關系實踐的環境變量:政治意識形態(主要指民主化程度)、經濟體系(經濟體制和發達程度)、激進性水平(組織面對壓力集團活動的程度)、文化屬性和 媒體系統(媒介體制和輿論環境)。 他認為,“環境變量是建立一個綜合性的國際公共關系知識體系的非常重要的開端,只有當研究超越了對一個國家中公共關系如何實踐的描述,把公共關系和其他變量如文化、政治體制、媒介環境等聯系起來,真正的理論建構才能夠實現”( Dejan Vercic & James E. Grunig,2000)。

識別環境變量有助于提高公共關系研究者的預測能力,也能夠幫助從業者制定正確的公共關系戰略或技術。但是,如何把環境變量納入公共關系學的知識體系呢?這又是一個引起爭議的問題,一些學者認為,可以將兩個研究對象合二為一:或者把組織-環境關系包括在組織-公眾關系的概念里,或者把組織-公眾關系放在組織-環境關系的框架內,我認為,無論哪一種表達都是不妥當的,因為從深層生態學的觀點來看,組織、公眾、環境之間并不是“人與自然”、“自我-他人”、“主體-客體”的二元對立關系,不應該被分成“作為主體的組織”和“作為客體的公眾或環境”,而應該是一個由組織-公眾-環境之間的內在關系構成的社會存在物,是組織-公眾-環境之間的生態關系。這種關系并不是外在的、偶然性的、派生的,而是“內在的,本質的和構成性的”,因為一個社會組織并非生來就是一個具有各種屬性的自足的實體,它與較為廣闊的社會環境的關系、與更為復雜的各類公眾的關系、與文化的關系等等,都是組織身份的構成性的東西。 社會組織既不是站在組織-公眾-環境系統之外,也不是站在組織-公眾-環境系統之上,而是在組織-公眾-環境系統的場景之中去完成公共關系行為的,這種行為是一種生態的評價和選擇。

因此,本文提出“組織-公眾-環境關系”這一概念,作為公共關系學的研究對象,這種提法并不是主觀杜撰的,而是符合以上深層生態學基本假設的,它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強調了關系而不是公眾是最基本的分析單元,關系是公共關系研究的出發點和歸宿點;第二,強調了組織-公眾關系是最核心的構成要素,是最重要、最具活力的一部分;第三,強調了組織-環境關系是最廣泛的存在,是最具影響力的部分。按照“組織-公眾-環境關系”來理解公共關系學的研究對象,有利于糾正一些模糊的、不確切的、片面的說法,既能夠較好地體現公共關系學的總的精神和宗旨,又能夠貫串它的全部內容。總而言之,公共關系學就是以組織-公眾-環境系統的關系生態管理為研究對象,具體地說,公共關系學就是以組織-公眾之間的信任關系,以組織-環境之間的適應關系為研究對象的綜合性學科。

四、公共關系學的基本范疇:織網、造流、占位

作為學科的公共關系學面臨的一個理論難題,就是如何將一盤散沙式的研究主題和興趣,整合成為一個系統完整的知識體系和研究框架。縱觀當今國內外的公共關系教材,其內容就像一個“社會科學的大百科全書”,幾乎無所不包,從倫理到法律,從政治到環保,從歷史到文化,從媒體到廣告,從品牌到禮儀,從策劃到演講,從……到……,說的學術一點,就是“泛傳播”“大文科”的概念,說的通俗一點,就是“大雜燴”、“大拼盤”,這些問題的癥結在于缺乏對公共關系學基本范疇的界定。

本文提出,應該在生態學范式和關系過程理論的基礎上,來建立公共關系學的基本范疇。首先,生態學不僅為我們提供了世界觀和方法論,而且為我們提供了一些基本概念,比如調整與適應,和諧與均衡,生態網,生態流和生態位等,這些概念可以直接為我們所借用。其次,就關系過程理論而言,布魯姆和格魯尼格提出的 “關系形成模型”和“關系策略模型”,為我們奠定了宏觀公共關系學范疇的基本雛形。如表所示:

在以上兩個模型中,布魯姆用“關系前項”“關系概念”和“關系后項”來描述組織-公眾關系的形成。而格魯尼格則進一步修正為“情境前項”、“保持戰略”和“關系結果”,并強調了關系維持的策略 ,這兩種模型的共同特點都是討論組織-公眾關系結構化的過程及其分布的影響,以及關系資源的特殊結構和在網絡中流動的方式。它類似于生態鏈中從供應原點的前向關系,通過組織活動流向消費終點的后向關系,這兩個理論模型只是強調了一維的“流”的概念,缺乏一種整體關照,不能夠涵蓋所有的關系管理層面,正如生物學家阿伯瑞希特.梵.哈勒所說的那樣:“自然以網絡而不是鏈條方式聯結萬物,然而,由于人類的語言不能同時處理幾件事情,所以,人類只能以鏈條的方式跟隨。”

因此,作者對關系發展三階段模型進行橫向分解,提出“關系資源網、關系傳播流和關系生態位”,作為宏觀公共關系學的三個基本范疇,從而使關系管理的結構體系更加全面完整:

在組織-公眾關系的第一階段,布魯姆用“關系前項”定義了構成關系資源的要素,它們是社會和文化規范、集體認知和期待、資源的需要,對不確定環境的認知、合法/自愿的需要。格魯尼格則用“情境前項”強調了組織-公眾關系的六種類型:組織影響公眾、公眾影響組織、組織-公眾聯盟影響另一組織、組織-公眾聯盟影響另一公眾、組織影響組織-公眾聯盟、多樣組織影響多樣公眾等。

從生態學的觀點來看,他們所討論的問題都是“網”的問題,具體地說就是關于生態系統的成員要素和關系結構問題。作者把它稱之為“關系資源網”。

關系資源網就是“由組織-公眾-環境系統所構成的具有資源配置功能的關系網絡”(陳先紅,2006),具體的說,它包括兩大子網絡:組織-公眾關系網和組織-環境關系網,其中:組織-公眾關系網主要包括組織-員工關系、組織-持股者關系、組織-消費者關系、組織-社區關系、組織-媒體關系、組織-政府關系、組織-競爭者關系、組織-金融關系等等。組織-環境關系網主要指組織與政治、經濟、文化和媒體技術之間的關系。按照生態關系的性質,這兩大子系統又可以分為合作者關系網、聯盟者關系網、威脅者關系網和制約者關系網(見圖1)。在這一范疇,公共關系主要研究如何有效地建立與管理關系網絡,讓各種資源暢其所流,流于其必需之處,止于其當止之地。

在組織-公眾關系的第二階段,布魯姆認為關系代表了一種信息、能量或資源的交換和轉移,具有交換、交易或轉移等屬性,這些關系屬性既描述著系統中的關系,也體現了系統中的結構。格魯尼格則從關系維持的角度提出了對稱性整合戰略和不對稱性分配戰略。

從生態學的觀點看,這一關系階段的主要問題是“流”的問題,是能量流動、物質循環在信息傳遞的引導下流通變化的過程,我把它稱之為“關系傳播流”。

關系傳播流是指傳播在組織-公眾-環境關系發展中是一個永不間斷的過程,它在組織內外不斷產生、流通和利用,就像一種有源頭的“流”。任何一個組織中的關系傳播都不是一維流動的,而是多維流通的,因此,作者借鑒人際傳播和社會網絡的相關理論,提出了一個關系傳播流的三維框架:目的維度,性質維度和內容維度。目的維度包括由戰略性關系和日常性關系構成的連續統一體,性質維度包括由強關系到弱關系的連續體;內容維度包括從信息流向文化,從文化流向情感的連續統一體。目的維度和性質維度構成了四個象限,而內容維度以三個同心圓置于其中,形成一個立體多維的傳播分析框架(見圖1)。從目的維度來看, 關系傳播流是一個從完全無意識、無計劃的日常性傳播到完全有意識、有計劃的戰略傳播的變化連續體;從強弱維度來看,關系傳播流就是一個從強關系到弱關系的傳播變化連續體,從內容維度來看,關系傳播流包括信息流,文化流和情感流,具體地說就是由“社會層面”的關系、“文化層面”的關系和“人際層面”的關系所構成的一個傳播連續統一體;其中,社會層面的關系體現一種以社會分工信息為主的角色關系;文化層面的關系體現了一種以文化信息為主的價值觀關系,人際層面的關系體現了一種情感關系。 在這一范疇,公共關系主要是從信息、文化和情感三個層面來研究維持強弱關系的日常性傳播策略和戰略性傳播策略,主要的研究議題有:各種關系類型的強弱測量和變化規律;戰略性關系和日常性關系的實現和轉化策略;戰略性信息和日常性信息對關系強弱的影響;內向性信息和外向性信息對關系強弱的影響;強關系與弱關系的信息傳播模型; 強弱關系的文化傳播研究;日常性關系傳播中的情感投資模型;戰略性關系傳播中的情感表達;情感維度與關系結果評估,等等。

在組織-公眾關系的最后階段,布魯姆的“關系后項”包括目標達成、依賴和喪失自主性以及日常的制度化行為四個結果,格魯尼格的“關系結果”主要是指所建立的符號關系(如品牌的形成)和行動關系 (如相互控制,信任,滿意,承諾等)。

從生態學的角度來看,這些結果都是關于“生態位”的問題,即關系主體在時間和空間上的相對位置及其機能,作者把它稱之為“關系生態位”。

關系生態位是指一個組織的關系要素及其性質的集合,它是組織-公眾-環境之間關系的某種定性或定量的表述,它不僅包括空間概念,而且包括時間概念,它反映了一個組織對關系管理的適宜程度和對公眾的吸引力程度(陳先紅,2006)。它包括兩層含意:一是反映組織-公眾-環境關系管理的價值,這是一種抽象的性狀描述。比如關系管理是一種花費還是一種投資?關系管理的結果是建立了信任還是促進了合作?關系管理是否增強了組織魅力,增加了社會資本?關系管理在形成、維持和改變社會資本方面扮演何種角色等等。二是反映組織-公眾-環境關系管理的結果,即組織在其所處的生態系統中的時空位置。每一種組織在多維生態空間中都有其理想生態位,而每一種環境因素都給組織提供了現實生態位,理想生態位與現實生態位之差就產生了生態位勢。關系管理的任務就是一方面幫助組織去尋求、占領和競爭良好的生態位,建立聲譽,塑造品牌,能動地去改造環境,另一方面也迫使組織不斷地適應環境,調節自己的理想生態位,通過議題管理,危機處理,實現組織和環境關系的和諧發展,使現實生態位與理想生態位之差最小。所以,從公共關系角度看,可以把聲譽、品牌、議題、危機看作是某種生態位的具體體現。從功能性質角度看,品牌體現了組織所處的市場生態位,聲譽反映了組織的社會生態位;從時空角度看,危機體現了組織在某一時間點的特殊生態位,議題反映了組織在某一時間段進入的空間生態位。可以說,對關系生態位的管理就是對聲譽、品牌、議題、危機的管理(見圖1)。

因此,本文提出,關系資源網、關系傳播流和關系生態位共同構成了公共關系學的基本范疇,公共關系學的主要任務就是“結網”,“造流”和“占位”。

五、公共關系學的理論建構模型

根據社會科學的性質, 公共關系理論模型共分為四層:最高層是世界觀層,第二層是方法層,第三層是核心概念層,第四層是理論觀點層。世界觀體現了理論建構的基本假設,生態思維所提倡的“相互聯系和相互依賴”世界觀是公共關系理論建構的共同基礎。在這一世界觀指導下,公共關系學者可以采取策略方法和道德方法這兩種生態方法建構公共關系理論。迄今為止,圍繞“傳播”和“關系”這兩個核心概念,主要理論成果有勸服操縱模型、雙向對稱模型、調節-適應模型、社區模型和文化調節模型等,如下圖:

在此模型中,在圖的最左側,是純粹以傳播為中心的勸服操縱型公共關系,即理性主義的策略型公共關系,其特征就是以傳播為中心,以勸服為手段,最終達成利己單贏關系狀態,關系只是一種被利用的工具,其代表觀點為米勒的“勸服說[3]”。

在圖的最右側,是純粹以關系為中心的社區型公共關系,即社群主義的倫理型公共關系,其特征是以“建立社區感”為己任,通過積極主動承擔社區責任,來減少社會沖突,提升社會關系,它強調關系質量和承諾;強調社會認同感,強調核心價值和信仰的重要性;強調權力和責任的平衡,市民知情權。其代表觀點為克魯克伯格和斯達克的“社區感假設[4]”。

在該圖中間的上方,是以傳播為核心的雙向對稱公共關系,即理想主義的對稱型公關,在雙向對稱模型中,組織-環境關系主要是一種研究背景,作為傳播的外部變量或者干擾變量出現的,在這種情況下,傳播既是目的也是手段,既是倫理的也是策略的。該模型奠定了公共關系的世界觀基礎。同時也受到廣泛爭議和攻擊,其代表觀點是格魯尼格的“傳播管理說”和“卓越公共關系”。

在該圖中間的中部,是調整-適應模型,此模型強調了傳播與關系的相關性 ,在組織-環境關系的適應與協調中,傳播的協調作用改善了組織對關系變化的適應性。該模型仍然是以傳播策略為重點,組織-環境關系為調節變量的。其代表觀點是卡特利普,布魯姆的“關系管理說”。

在該圖中間的底部,或者說整個區域的底部,是文化調節模型。該模型以關系為中心,把原來處于背景地位的組織-環境關系納入到一個由組織-公眾-環境構成的復合關系生態中,從組織的社會文化角色出發,通過對話和研究,達到倫理和諧的關系生態,其代表觀點是陳先紅提出的“關系生態說[5]”。

從以上理論模型可以看出,公共關系學將公共關系理論的建構從策略方法導向倫理方法,從強調外在的公共關系技術、手段和策略,到強調內在的公共關系理念、文化和哲學,其目的就是要重新建構公共關系理論體系,還原公共關系建立社會信任,追求真善美這一本來價值。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科學發展是具有歷史階段性的,庫恩所說的“范式”是指某一個歷史時期為大部分共同體成員所廣泛承認的科學共同體,它表示了一個科學發展階段的模式,而沒有一門學科是完全不變的,正如皮亞杰所說的:“所有學科,包括高度發展了的學科,都是以不斷發展為其特征的……任何一門學科都還總是不完善的,經常處于建構的過程之中(Jean Piaget,1996)。”對于正在快速發展的新興學科公共關系學來說,新媒體時代正好是公共關系理論范式轉換的良好開端,而不是終結,所以,本人提出“以生態學范式建構公共關系學理論”,主要是為了引起更深入的思考, 期待更深刻的討論和更科學的知識體系和理論框架,僅以此文拋磚引玉,歡迎批評指正!

注釋:

[1]“關系居間者”的概念來自馬丁布帛的關系哲學,他認為人是關系的居間者。

[2]“生態自我”的概念來自奈斯,他用生態自我來表達形而上的大寫的我,來表明這種自我是在與人類共同體、與大地共同體的關系中實現的。當我們達到“生態自我”時,便能“在所有存在物中看到自我,并在自我中看到所有的存在物”。

[3]米勒把公共關系定義為“竭盡全力用符號控制某些環境的過程”. 見Miller, (1989).Persuasion and Public Relations: Two “Ps”in a Pod Gerald R. Miller. In (eds.) Carl Botan and Vincent Hazelton, Jr. Public Relations Theory,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Hillsdale, NJ.

[4]克魯克博格認為,公共關系是一種建立社區感的努力。見Kruckberg,D.,& Starck,K.(1988). public relations and communicity: A reconstructucted theory.New York: Praeger.

[5]陳先紅把公共關系定義為“組織―公眾―環境系統的關系生態管理,具體說來,就是社會組織運用調查研究和對話傳播等手段,營造具有公眾性、公開性、公益性和公共輿論性的關系生態,以確保組織利益、公眾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和諧”。參見《公共關系生態論》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6年12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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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erguson M. A.. Building theory in Public Relations: Interorganizational Relationships. paper presented to the 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in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Gainesville, FL. 1984, August.

第7篇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世界經濟的復蘇和城市化的迅猛發展,生態危機日益嚴重,能源危機,環境污染,水資源短缺、氣候變暖,荒漠化、動植物物種大量滅絕等各類相互聯系的危機日趨嚴重,直接威脅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人與自然的和諧也面臨著有史以來最嚴峻的挑戰。20世紀50年代前后,不斷爆發的環境危機以及出現世界聞名的“公害事件”,敲響了環境保護的警鐘,人類開始重新審視自己與自然的關系。1953年,美國人類學家J.H.斯圖爾德(J.H.Steward)在《進化和過程》一書中,率先提出文化生態學的概念,文化生態學以人類在創造文化的過程中,與天然環境及人造環境的相互關系為研究對象,把握文化生成與文化環境的調試及內在聯系。這一時期,一些從事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與研究的國際組織相繼成立,其中1948年成立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1956年成立的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ICCROM)、1956年成立的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等逐漸在相關領域發揮重要影響。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地理學的理論方面,自然與人文的統一性已經在全世界得到確認。在人地關系方面,形成了人與環境之間的“和諧論”,從而奠定了現代地理學的統一性與綜合性。和諧論主張分析人與環境的關系,以謀求自然環境與人類生活間的協調,例如日本學者石田寬就曾提出“預防破壞景觀,建設一個和諧的景觀”的主張。

第一位喚起人們關注自然環境的是美國海洋生態學家R.卡森(R.Carson),她于1962年在《寂靜的春天》一書中提醒人們注意這樣的事實,即現代人由于濫用DDT及其它殺蟲劑,已經傷害許多生命,嚴重的改變了自然生態。人類再不節制,未來的春天將不再鳥語花香、熱鬧繽紛,而是一片死寂與靜肅。由于對環境脆弱本質和相互依賴的特點認識不足,人類正在以驚人的速度破壞著自然環境。20世紀6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博爾丁(K.E.Boulding)發表《一門科學――生態經濟學》的論文,第一次提出生態經濟學的概念,形成以生態經濟效益,即生態系統和經濟體系相互作用的經濟效益為研究對象的學科,主張在人口,工業迅速增長,自然資源消耗加劇,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大工業和現代農業所造威的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的情況下,把經濟發展同環境,資源,生態結合起來研究其經濟效益。此時,原有的東方文明中人類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文化價值觀和生活方式重新引發人們的關注,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文化景觀和自然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并主張將其作為國家的重要職責。

20世紀60年代以后,與景觀和環境相關的概念開始出現在有關國際文件中,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1962年12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2屆會議在巴黎通過的《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第一次提出了保護景觀的目的,指出“為本建議之目的,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系指保存并在可能的情況下修復無論是自然的或人工的,具有文化或藝術價值,或構成典型自然景觀的自然、鄉村及城市景觀和遺址的任何部分”。1964年5月,第二屆歷史古跡建筑師及技師國際會議在威尼斯通過的《關于古跡遺址保護與修復的國際》(威尼斯),第一次在文物古跡的保護中引入了環境的概念。指出:“歷史古跡的要領不僅包括單個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從中找出一種獨特的文明,一種有意義的發展或一個歷史事件見證的城市或鄉村環境”。i969年,L.麥克哈格(L.McHarg)在《設計結合自然》一書中,從自然、歷史、人文的角度探討了環境問題,描述了自然過程如何引導土地開發。規劃設計結合自然理念的提出不僅是在理論上的重大突破,而且還標志著生態學方法第一次完整地引入了城市規劃之中。

隨著社會經濟和現代工業化的高速度發展,自然資源、人口、糧食和環境等一系列影響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問題日益突出。同時,人類活動范圍的日益擴大,正在直接和間接地影響著生物圈。為了尋找解決這些問題的科學依據和有效措施,國際生物科學聯合會(IUBS)制定了國際生物計劃,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設立了人與生物圈(MAB)國際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海洋,湖泊等生態系統與人類活動的關系,以及農業,城市。污染等有關的科學研究。同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7屆會議在巴黎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世界遺產公約),第一次明確了“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定義。其中“文化遺產”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遺址,而遺址則指“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自然遺產”則包括:“從審美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境區;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其中“文化遺產”中的“自然與人聯合工程”引起人們的深入思考。

1976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會議在內羅畢通過的《關于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內羅畢建議),第一次提出了“歷史和建筑地區”的概念,指出:“‘歷史和建筑(包括本地的)地區’系指包含考古和古生物遺址的任何建筑群。結構和空曠地,它們構成城鄉環境中的人類居住地,從考古、建筑,史前史,歷史,藝術和社會文化的角度看,其凝聚力和價值已得到認可。在這些性質各異的地區中,可特別劃分為以下各類史前遺址、歷史城鎮,老城區、老村莊。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跡群”。同時明確了“環境”和“保護”的定義,即“‘環境’系指影響觀察這些地區的動態、靜態方法的。自然或人工的環境”。在這層意義上,定必不僅涉及趨于靜態的文物,建筑物與遺址,還考慮到社會文化進程中的動態性以及歷史和建筑地區環境要素的延續性,而“‘保護’系指對歷史或傳統地區及其環境的鑒定,保護。修復。修繕,維修和復原”。之后,人類環境和文化遺產保護問題更加引起世界范圍的重視。

1977年12月,一些國家的著名建筑師、規劃師,學者和教授,在秘魯馬丘比丘山的古文化遺址,簽署了具有宣言性質的《馬丘比丘》。其中“文物和歷史遺產的保存和保護”部分指出:“城市的個性和特性取決于城市的體型結構和社會特征。因此不僅要保存和維護好城市的歷史遺址和古跡而且還要繼承一般的文化傳統”。在該的結束語中寫到:“古代秘魯的農業梯田受到全世界的贊賞,是由于它的尺度和宏偉,也由于它明顯地表現出對自然環境的尊重。它那外表的和

精神的表現形式是一座對生活的不可磨滅的紀念碑,在同樣的思想鼓舞下,我們純樸的提出這份”。這一在文化景觀遺產地誕生的莊嚴,無論對城市規劃領域的觀念更新,還是對文化遺產保護范圍的擴展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恰好也在1977年,《實施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操作指南)作為《世界遺產公約》的實施細則予以公布,明確提出了評價世界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標準及其真實性、完整性和相關管理要求。在理論界,J.D.西蒙茲(J.D.Simonds)在《大地景觀》(1978)中全面闡述了生態要素分析方法、環境保護,生活環境質量提高,乃至于生態美學的內涵,從而把生態景觀研究推向了“研究人類居住空間與視覺總體的高度”。

1980年8月,在東京召開的第24屆國際地理大會上,大會主席倫敦大學教授M.J.懷斯(M.J.Wise)在開幕詞中指出,“在今日世界人口日增,環境急劇,資源匱乏和自然災害頻仍的處境中,如何協調自然環境和人類文化生活的關系,已成為國際地理學界所面臨的主要研究任務”。美國未來學者A.托夫勒(A.Toffler)于1980年出版了《第三次浪潮》,認為人類已經經歷了兩次巨大的變革浪潮:第一坎是農業革命。第二次是工業革命,而電腦的發明標志著人類進人了第三次浪潮,即信息革命時代,并將從根本上影響人們的生產方式、政治準則、生活方式、社會傳統及意識形態等。美國經濟學家J.奈斯比(J.Naisbitt)于1982年出版了《大趨勢――改變我們生活的十個新方向》,提出了未來社會的十個發展方向。在諸多學派中,人文主義學派強調城市空間秩序最終是生態秩序的產物,人類社會在生物學和文化的兩個層面上被組織,從而發生著類似于生物界的競爭,淘汰,演替等過程。生態主義學派強調城市是一種生態系統,人的生活要從自然界的背景中得到理解。因此人不再是中心,而只是自然界的一個組成部分,人類必須放棄那種認為科學和技術能夠解決所有問題的錯誤想法,變得謙虛、溫和與適度。這些思想反映了人與自然的關系從尊重順應,到控制征服,到保護利用,直至上升到和諧共處的演進過程,啟發人類在獲得改造世界巨大能力的同時,應謀求更加理想的人居環境。1984年,M.荷夫(M.hough)在《城市形態和自然過程》中重點論述了城市的自然演進過程與城市空間營造的關系問題。

以上國際文件中的定義,理念和相關學者的研究成果、思想,成為文化景觀概念形成與發展的理論基礎,在文化景觀遺產保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84年召開的世界遺產委員會第8屆會議上,關于文化景觀的概念已經予以提出并討論。會議指出“純粹的自然地已經十分稀少,更多的是在人為影響之下的自然地,即人與自然共存的區域,這些區域中有相當一部分具有重要的價值”;“應將‘文化’與‘自然’同等看待,力求避免兩級化;《世界遺產公約》目的不是‘選定’景觀,而是在一個動態的和演變的框架中保護遺產地的和諧與穩定,更深層次的含義就是使人們逐步意識到文化與自然之間的相互依賴關系”。1987年10月,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第8屆全體會議,在華盛頓通過了《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華盛頓),該“涉及歷史城區,不論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鎮以及歷史中心或居住區,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環境。除了它們的歷史文獻作用之外,這些地區體現著傳統的城市文化的價值”。《華盛頓》列舉了歷史地段應該保護的內容,其中包括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間形式:建筑物和綠化,曠地的空間關系:地段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包括與自然和人工環境的關系等涉及文化景觀的內容。從這些內容看,歷史地段保護更關心的是整體環境,強調保護和延續其中人們的生活。該還歸納了保護歷史地段共同性的問題,指出“今天,由于社會到處實行工業化而導致城鎮發展的結果,許多這類地區正面臨著威脅,遭到物理退化、破壞甚至毀滅”。

在我國,近代人文地理學和經濟地理學,是在20世紀20~30年代,通過外國傳教士和我國派往的留學生而陸續傳入國內。1926年迄至1949年,在先后成立的+多所大學地理系內系統地進行講授,其中以法國人文地理學家J.白呂納(J.Brunhes)為代表的人地相關論和以英國經濟地理學家L.D.斯坦普(L.D.Stamp)為代表的經濟地理思想具有廣泛的影響。前者認為人對人地關系的形成具有選擇的可能和自由,而后者倡導經濟地理應用于城鄉規劃。在這一時期我國的理論刊物上發表的一些有關人口分布、土地利用,農業分區,城市地理,邊疆勘察、地區綜合考察,以及人文景觀等方面的著作,表明人文地理和經濟地理研究工作相互交錯。但是,此后的一些年代里“除經濟地理學、人口地理學、城市地理學和歷史地理學以外的人文地理學其他的分支均被視為唯心主義學術思想而一概摒棄”。特別是隨著經濟建設和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要求摸清各地區生產布局。流域區劃,鐵路選線,區域規劃,農業區劃以及建設條件,資源儲量,生態環境等方面情況,為經濟地理學的發展開拓了更為廣闊的道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條件。于是就出現了人文地理學和經濟地理學一衰一盛迥然不同的局面,這種現象一直延續到“”結束。

近30年來,“景觀”和“文化景觀”的概念,在人文地理學、經濟地理學、歷史地理學、人口地理學、區域地理學等學科中被廣泛應用,并對其定義與內涵進行了系統的考證與闡釋。譚其驤先生推動了我國沿革地理和歷史地理學的發展,對我國民族遷徙和文化作了大量的研究。他主編的《中國歷史地圖集》,以歷史文獻資料為主,吸取了考古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李旭旦先生是我國現代人文地理學奠基人,同時致力于區域地理學等方面的研究,他強調人文地理學的理論基礎是“人地關系論”,研究的目的是謀求人地關系的協調。認為“文化景觀是地球表面文化現象的復合體,它反映了一個地區的地理特征”,主張從研究文化景觀來分析人地關系。侯仁之先生倡導以現代地理學的方法,研究中國歷史地理。幾十年來,他孜孜不倦地探索北京城市起源、城址變遷,園林營建、水源開發利用,地下古河道復原及城市平面布局特點等,對北京城市規劃建設不斷提供科學的依據。早在1950年,候仁之先生就曾建議將大學歷史課中的“中國沿草地理”改名為“中國歷史地理”,認為歷史地理學的任務是探討一個地理環境在“過去”和“現在”之間發展演交的規律。1962年,他發表了《歷史地理學芻議》一文,進一步闡明了現代歷史地理學的學科性質。研究方法及與傳統沿草地理的重要區別,使其發展成為一個新的學科。在以后的數十年間,他先后出版

了《歷史地理學的理論與實踐》、《歷史地理學概述》等專著,為這一學科的建立,發展做出了杰出的貢獻。侯仁之先生這一理論體系的闡述,從一個側面表明了我國現代文化景觀遺產研究的獨立探索。

上述眾多學者的學術研究成果皆成為文化景觀遺產概念的思想基礎。同時,我國關于區域社會和歷史文化的研究成果也頗為豐富,早在20世紀30年代,冀朝鼎先生就在《中國歷史上的基本經濟區與水利事業的發展》中提出了“基本經濟區”的概念,探討了歷史上各個時期的基本經濟區分布情況,并認為它們是我國歷史上統一與分裂的經濟基礎和地方區劃的地理基礎,實際上也與文化發展演變的區域特性是基本一致的。李旭旦先生在《人文地理學導論》中指出,“長期以來,地理學科總是分成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兩大互相密切聯系的組成部門。但近30余年來,我國一直按照1950年代蘇聯一部分地理學者的片面論述,把地理學分裂成自然地理和經濟地理兩門各自獨立的學科,不僅割裂了自然與人文現象的客觀聯系,還把人文現象的研究局限于經濟上的生產配置這一狹隘的范疇之內”。今天“人文地理學正和新興的環境科學、生態科學,區域科學與行為科學相結合,力求在解決世界性資源短缺,人口危機、自然災害、環境污染與生態平衡等重大社會問題上作出貢獻,從而促進了人文地理學在方向內容與方法上的創新”。譚其驤先生也在1980年代提出“不能籠統地,簡單地談論中國文化,而在任何時代,都不存在一種全國共同的文化,文化的地區差異應予以足夠的注意”。

在考古學研究方面,經過幾代考古學家的努力,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考古學的年代譜系,在全國各地就已經基本建立并逐步得到完善和細化。長期以來,人們稱黃河為中華民族的母親河,視黃河流域為中華文明的發祥地,將中原地區作為中華文明的核心。最近20年的一系列考古發現,迅速擴展了人們的視野,面對各地不斷涌現的史前時代的城址、祭壇、大墓,大型夯土建筑基址,精美的玉器、陶器和漆器,人們看到了中華遠古文化的多源和多彩,看到了中國文明起源過程的新層面,也了解到中華民族大家庭的形成之久遠,成份之復雜。“多元一體”是我國文明起源、發展的重要特征,地域之間的差異以及千絲萬縷的聯系,無疑是認識區域文化的一個重要思路,也是區域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的重要支撐。基于“多元一體”的文明進程,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復雜多樣的自然地理單元,考古學、歷史學。地理學家們對我國豐富多彩的地域文化開展了深入的考察和研究工作。除此宏觀的地域文化研究之外,還有不少著眼于具體文化現象的歷時性或共時性區域研究成果,為深入了解我國文化遺產的區域特性,以及發展演變的時空背景提供了堅實的學術基礎,也成為我國文化景觀研究的重要方法。

“20世紀70~80年代是中國考古學發展走向成熟的轉折期,經過60年代的摸索和解悟,終于找到一條中國特色的考古學發展道路,一個帶根本性的學科理論,這就是中國考古學文化區系類型學說”。考古學家蘇秉琦先生著眼于各地的文化淵源、特征和發展道路,從全國范圍將中國史前考古學文化分為六大區系,即以燕山南北長城地帶為重點的北方;以山東為中,己、的東方:以關中(陜西)、晉南,豫西為中心的中原,以環太湖為中心的東南部;以環洞庭湖與四川盆地為中心的西南部;以鄱陽湖――珠江三角洲一線為中軸的南方。在此基礎之上,他提出了著名的“考古文化區系類型說”,即“區是塊塊,系是條條,類型是分支”,既指明了文化的區域差異,也闡述了文化的歷史傳承。這一學術思想在考古學界產生了重大影響,并帶動了國內區域考古學的深入發展,嚴文明先生曾論及中國史前文化的統一性與多樣性,將中國考古學文化劃分為中原、甘肅,山東,燕遼,江浙和長江中游六大文化區。張光植先生也曾將龍山時期文化劃分為相互關聯的山東,良渚、黃河中游、齊家河。清龍泉五個區。這些都是基于史前考古學文化特征而進行的區劃研究,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文化的區域性。上述考古學文化的劃分,本身就說明了中國文化內涵豐富多采,正如蘇秉琦先生言簡意賅地概述為“滿天星斗”。

文化景觀遺產的探索與國際共識

隨著人們對世界文化遺產內涵和價值認識的逐步深化,促使人們從更廣闊的視野、更深入的角度去分析和梳理文化遺產之間的內在聯系,探索和建立新的文化遺產類型和相應的保護方式,手段、體系,受到關注與保護的文化遺產類型也在不斷擴充,例如“歷史城鎮”、“傳統村落”,“運河遺產”和“文化線路”等特殊的文化遺產類型。這些新型文化遺產的共同特點,都體現出文化與自然兩者的密切關聯和相互結合,世界文化遺產開始呈現出多元化的價值,并擁有了更為深刻的涵義。1987年,世界自然保護聯盟考察我國申報項目――泰山時,發現泰山不同于一般世界遺產項目的獨特價值,即它不僅符合世界自然遺產的標準,也同時符合世界文化遺產的標準,促使了在世界遺產類別中,“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這一新類別被認可。文化景觀遺產概念的最終確立源自于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1992年10月,世界遺產中心會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與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在法國的拉貝第皮埃爾召開關于將“文化景觀納入《世界遺產名錄》”專題研討會。這是文化景觀遺產在邁向世界文化遺產的道路上具有重要意義的會議。為了適應文化遺產的整體區域與多樣化類型,來自各成員國的專家分別對《操作指南》提出修改意見,討論了新修訂的文化遺產評估標準,并總結出文化景觀遺產的定義、分類和提名等方面規定,建議將杰出的文化景觀遺產納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體系之中。

1992年12月,在美國圣菲召開的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上,決定將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景觀遺產納入《世界遺產名錄》。至此,在《世界遺產公約》公布120年后,世界文化遺產的體系中增加了“文化景觀遺產”這一新的類型。文化景觀遺產的確立意義重大,使人類和自然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的關系在文化遺產中得到具體的體現。其背景是城市化發展進程不斷加快,人們生存環境日益遭到破壞,人類需要保存土地利用的歷史和遺跡,維持生物的多樣性,實現人類與自然和諧健康的發展。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第一條的內容,世界遺產委員會認為,文化景觀遺產代表著“自然與人類聯合工程”,具有多種多樣的形式,兼具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保護的要求與特性。長期以來,世界遺產始終在“文化”與“自然”兩個支點之間尋求平衡,而文化景觀遺產將文化與自然兩種因素聯系起來,促進了它們之間的平衡與穩定。“文化景觀”是指自然與人類創造力的共同結晶,反映區域的獨特的文化內涵,特

別是出于社會、文化、宗教上的要求,并受環境影響與環境共同構成的獨特景觀。“文化景觀”也是從較大的范圍、較充分的規模去發現和認識在某種特定環境中人的創造和生存狀態。

自1992年文化景觀遺產正式確定為世界遺產中的特殊類型以來,人們的認識發生了許多變化,對于人類與自然的關聯,被明顯重視起來,衡量世界遺產突出的普遍價值的評估標準也經歷了多次改變與調整。其中,許多實質性的進展與文化景觀遺產類別的納入,以及對其不斷深入的思考直接相關。文化景觀遺產的確立使世界遺產更具平衡性和代表性,也使世界遺產所代表的自然與文化,人類與環境、物質與非物質遺產之間的關系更加全面和深刻。在《實施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的附錄中,把文化景觀分為“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筑的景觀”,“有機進化的景觀”和“關聯性文化景觀”三種類型。“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筑的景觀”包括出于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并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紀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聯系。“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于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關聯性文化景觀”以其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系為特征,而不是以缺失文化的物證為特征。文化景觀遺產作為連接文化與自然的紐帶,更加體現出“人類長期的生產,生活與大自然所達成的一種和諧與平衡,與以往的單純層面的遺產相比。它更強調人與環境共榮共存、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1993年lO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德國都柏林舉行“有關具有突出世界價值的文化景觀的專家會議”,提出了“未來行動計劃(文化景觀)”。該行動計劃總結了有關提供“成員國在確認,評價,提名和管理文化景觀進八《世界遺產名錄》的資格方面的指導”,以及準備“對文化景觀進行專題研究”的建議。1994年,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8屆會議提出建立具有代表性與平衡性《世界遺產名錄》的“全球戰略”。并認為主題研究可以作為建立具有代表性的《世界遺產名錄》的有效方法。人們意識到,歐洲建筑與宏偉,壯觀的人造景觀等古跡在《世界遺產名錄》中占據優勢地位,而具有深度,復雜度和與環境建立多樣化聯系的傳統文化卻鮮有代表。而這種不平衡性正是由于過去將“文化”與“自然”遺產過于簡單地一分為二所造成的,新納入的文化景觀遺產顯然可以作為調整失衡的杠桿。同時,《實施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本身也在不斷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的精神和文化遺產保護的實踐進行調整和完善,逐步擴充世界遺產的類型及其所代表的普遍價值。1977年~2005年間,《操作指南》先后修改達17次。在文化遺產的保護要素方面,從重視單一文化要素的保護,向同時重視由文化要素與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綜合要素保護的方向發展。例如兼具文化和自然復合特征的“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由文化要素與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文化景觀遺產,均成為國際社會探討加大保護力度的對象。

另一方面,在國際景觀生態學會(IALE)與美國地理學家協會(AAG)舉辦的大型學術活動中,都有景觀與文化的專題討論會。1994年在美國地理學家協會第90屆年會上有“文化研究在地理學中的應用:神話,景觀、通訊”專題報告會;1994年世界自然保護同盟(IUCN)大會提出,要利用景觀生態學原理來規劃和管理土地資源,促進文化景觀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1995年國際景觀生態學會大會上對景觀類型與人類活動特征、景觀建設的量化因子、21世紀的文化景觀、持續發展與文化景觀等命題都有所涉及。1999年,美國學者霍納蔡夫斯基(Honachefsky)提出“生態導向”的概念。他認為美國城市的無序蔓延及其對生態環境破壞等問題的出現,是因為將土地的潛在經濟價值置于生態過程之前所致,因此提出“生態優化”的思想。這一思想迅速在全球范圍內得到積極響應,并開始從“生態優化”所強調的單純“保護”,向利用生態來引導區域開發的“生態導向”思想方向發展。在這一思想推動下,美國在區域開發中開始推行“精明增長”計劃,提出了控制城市蔓延,保護農地,保護生態與社會人文環境、繁榮經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精明增長目標。精明增長作為一種旨在平衡發展與保護關系的區域發展模式,在全球范圍內得到了積極的響應。

在此期間,一系列相關問題的國際公約和文件相繼問世,成為人們步入21世紀的共同行動綱領,標志著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成為全球共識。例如1996年聯合國第二次“人類住區”會議,發表了《伊斯坦布爾宣言》,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1屆會議通過了《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我國也制定并公布了《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將可持續發展作為基本國策之一。21世紀人類進入“生態時代”,生態思想成為人們解決所有與生命現象有關問題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在這一背景下,強調人類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文化價值觀和生活方式極為重要。同時,在21世紀,國際上已將生物多樣性的三個層次,即基因、物種和生態系統,拓展為包含景觀在內的四個層次,文化景觀被放在重要位置,并賦予崇高的使命。文化景觀既是“生物多樣性的最后儲藏所”,也是文化遺產保護不可或缺的內容,既是反映過去人類土地利用的歷史和遺跡的證據,也應該成為人類土地持續利用的樣板,并為人類提供享受美和愉快以及自然與文化多樣性的機會。

隨著文化景觀遺產進入世界遺產范疇,對其進行有效管理逐漸引起人們的關注。事實上,經過幾十年的探索,各國將文化遺存的區域保護與國家和地方的文化和生態建設,社會發展等結合起來,帶有預見性的劃定相關文化遺產保護區,為城市規劃,政府管理、土地利用等密切相關的部門預先提供科學決策的依據,以及新的保護和管理思路,為區域整體協調發展戰略提供有力支撐,取得了許多成功的經驗。例如美國最早通過設立“國家公園”(nationalpark)制度,堅持文化景觀遺產保護的公益性、完整性、科學性,將重要的文化景觀遺產地收歸國有,完整地保留了大面積的、類型豐富的國家財富;在意大利,一般強調不改變文化遺址現狀,尤其重視環境要素的保護,例如在龐貝遺址的保護中得以充分體現;在英國約克郡曾通過“地下古跡分布圖”的編制為保護對策提供了科學的依據,從而免遭大規模城市建設的破壞,在日本,通過國家,地方立法,由中央。地方政府保護實施,使得京都和奈良等地作為歷史史跡保護區被整體保護下來:在德國,結合現代航空測量,遙感技術,頻繁對國土范圍內的文化遺存進行普查。

文化景觀遺產保護理論和方法的

形成經歷了較為復雜的過程,進入20世紀后逐漸達成共識。2001年2月,來自南亞、東亞和東南亞的考古,建筑、市鎮規劃及遺產地管理等領域的專家相聚越南會安,參加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的研討會,探討建立和頒布最佳保護范例的區域性標準,以確保亞洲遺產地的內在價值得到應有的保護。會議強調了遺產在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認為“在亞洲,天然和人造遺產不僅與其自然地理和文化環境有著不解的聯系和淵源,同時也是更多非物質性文化傳統的表現背景。因此,與會專家尤其強調了自然遺產地,非物質遺產和文化景觀的保護規范間的相互關聯性”。針對文化景觀,會議認為“文化景觀是指與歷史事件。活動,人物相關或展示出了其他的文化或美學價值的地理區域,包括其中的文化和自然資源以及野生動物或家禽家畜”。與會專家認為“文化景觀反映了不同文化的有機哲理和觀點,必須得到了解和保護”。同時,“文化景觀并非靜態。保護文化景觀的目的,并不是要保護其現有的狀態,而更多的是要以一種負責任的。可持續的方式來識別,了解和管理形成這些文化景觀的動態演變過程”。2005年12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會安通過了《會安草案――亞洲最佳保護范例》。

2003年7月,在巴黎召開的世界遺產委員會第27屆會議期間,曾就擬在維也納“中央車站項目”場址建造三棟高層塔樓的問題,以及就世界各地歷史性城市,包括世界遺產城市及其附近,出現的高層建筑建設這一常見問題展開了辯論。經過辯論,世界遺產委員會要求世界遺產中心就這一問題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2005年5月,主題為“世界遺產與當代建筑――管理具有歷史意義的城市景觀”的國際會議在維也納召開。會議實地考察了維也納歷史城市景觀的保護狀況。維也納的歷史城市景觀以中、低層公寓樓為特點,樓房普遍為4―6層,整個城市的屋頂采用19世紀古典主義建筑風格,形成協調的城市文化景觀。教堂和其他宗教建筑的穹頂和尖頂,從城市的各個角度清晰可見,發揮著地標性建筑的作用。而建造于20世紀50~70年代的幾棟高層辦公建筑,由于位于歷史中心的邊緣地帶,當時并沒有被視為對城市文化景觀的侵擾。2001年,維也納歷史中心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提高了市民對城市文化景觀價值的認識,他們對新的高層建筑可能對城市輪廓線和文化景觀遺產產生的影響提出質疑,并由此引發了世界遺產委員會的關注。維也納會議還討論了有關北京、加德滿都。科隆、里加、波茨坦,阿維拉和危地馬拉城等世界遺產城市的高層或當代建筑的案例,這些城市一直在不斷投資興建新的基礎設施、住房和辦公場所,且這種現象會持續下去,并進而對城市文化景觀構成長期威脅。

維也納會議討論的焦點包括,如何協調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地區與現代化建設的關系:如何在滿足持久投資需要的同時不破壞城市的歷史特點和文化特征;如何確定文化景觀可以接受的變化限度,如何建立適用的評估和評價標準等問題。會議形成了《保護具有歷史意義的城市景觀備忘錄》(維也納備忘錄),并提交世界遺產委員會第29屆會議通過。《維也納備忘錄》是一份具有歷史意義的文件,它側重于當展對具有文化遺產意義的城市整體景觀的影響,其“歷史城市景觀”的概念超出了以往國際和相關建議中通常使用的“歷史中心”,“整體”或“環境”等傳統術語的范圍,涵蓋的區域背景和景觀背景更為廣泛,綜合考慮了當代建筑、城市可持續發展和文化景觀完整性之間的關系,被視為提倡采取綜合方法維護城市景觀的重要聲明,并作為《內羅畢建議》的補充性區域級指南。在此基礎上,2005年lO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5屆《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在巴黎通過了《保護具有歷史意義的城市景觀宣言》,宣言“強調將當代建筑恰當地融入歷史城市景觀中的必要性,并強調在計劃進行當代干預時開展文化或觀賞影響研究的重要性,宣言要求各締約國”將《維也納備忘錄》中確定的原則納入各自的遺產保護政策”。

在2005年版的《實施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對一直以來沿用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相關標準進行了合并,規定,“如果遺產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標準,世界遺產委員會將會認為該遺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1、代表人類創造精神的杰作;2,體現了在一段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重要的價值觀交流,對建筑、技術,古跡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3,能為現存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4,是一種建筑,建筑群,技術整體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現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發展階段:5、是傳統人類聚居。土地使用或海洋開發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或者人類與環境的相互作用,特別是由于不可扭轉的變化的影響而脆弱易損;6,與具有突出的普遍意義的事件、文化傳統、觀點,信仰,藝術作品或文學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7,絕妙的自然現象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區,8、是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包括生命記載和地貌演變中的地質發展過程或顯著的地質或地貌特征,9,突出代表了陸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群落演變,發展的生態和生理過程;10,是生物多樣性原地保護的最重要的自然棲息地,包括從科學或保護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瀕危物種棲息地。

第8篇

論文摘要:介紹了師幼對話的特征及作用,闡述了師幼對話中,對幼兒教師的要求是學會傾聽、學會回應、學會理解。指師幼對話中,幼兒教師的定位應該是平等參與者、合格指導者和積極促進者。

新的世紀,教育被視為個體發展、社會進步的動力以及財富的源泉,被擺在優先發展的地位,而教育的發展離不開教師。《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指出,教師應該成為幼兒學習活動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導者,以關懷、接納、尊重的態度與幼兒交往。努力傾聽,努力理解幼兒的想法與感受,支持、鼓勵他們大膽探索與表達,并且關注幼兒在活動中的表現與反應,敏感地察覺他們的需要,及時以適當的方式應答。教師是師幼互動中的重要角色,是兒童成長的重要他人。如何認識師幼互動以及在師幼互動中對于幼兒教師角色的定位思考是很重要的。

一、師幼對話的特征及作用什么是師幼對話

對話,是指兩個人或者更多的人用語言交談。但是,也不僅僅是指對話者之間的狹隘的語言談話,同時也是指談話者的“敞開”和“接納”,是對對方的傾聽,是指共同在場、互相吸引、互相包容、共同參與的關系。這種對話更多地是指相互接納和共同分享,指雙方的交互性和精神的互相承領川。哈貝馬斯認為,通過對話形成共識是問題的關鍵,他強調,在通過對話形成共識的過程中,對話參與者的利益均在考慮之列,通過平等、自由的論辯,每個人試圖得到的東西,都可以在解釋中得到重新的認識。

在教育中的“對話”,對話不僅是教育交往的方式,而且也是教育情景。在對話中,教師和學生都為教育活動所吸引,共同參與、合作、投人和創造相互交往的活動,指的是一種師生關系。師生關系是一種事際關系和人際關系的整合,在過去的研究中,大概有以下幾種師生關系的觀點:教師中心論;學生中心論;教師主導、學生主體論; 師生雙主體論以及師生平等對話論。而師幼對話所依據的理論就是屬于平等對話式的師生關系論。

余文森教授指出,真正的師生對話,指的是蘊涵教育性的相互傾聽和言說,需要師生彼此敞開自己的精神世界,從而獲得精神的交流和價值的分享叫。“師幼對話”是指在幼兒教師和幼兒之間以幼兒園的生活、游戲和教學為話題,共同建構意義的過程,同時是師幼之間敘述和傾聽的過程,并且也是師幼之間的情感交流并達到共識的過程。

2.師幼對話的特征

根據“師幼對話”的定義,師幼對話是一種積極的相互作用,其核心特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對話雙方即教師和幼兒是平等互動,都在表達、都在傾聽、相互接納和共同分享;其二,產生實質性影響。通過對話,互動雙方彼此能動調整和適應,達到精神的交流,獲得自己的經驗。

3.為什么需要師幼對話

①師幼對話是教師與幼兒在教育活動過程中相互溝通、理解、達到共識的過程。師幼對話體現的是一種和諧的平等對話式的師生關系,而和諧的師生關系可以使教育活動更加容易開展,師幼之間的關系更為親密;②因為對話是需要通過語言來實現的,幼兒的語言能力可以在對話過程中發展起來,幼兒語言的發展與其情感、經驗、思維、社會交往能力等其他方面的發展密切相關,所以,通過師幼對話是發展幼兒語言的重要途徑。教師與幼兒之間的交流對幼兒語言的發展具有特殊意義。

4.為什么強調幼兒教師在師幼對話中的角色定位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報告《教育—財富蘊藏其中》將師生關系視為整個教育教學大廈的基石,而師生對話是師生關系模式中的其中一種。師幼對話,既能反應幼兒教師的教育教學觀念,也能體現幼兒教師在教育過程中的教育機智等方面的能力。從對話的角度講,教師是可以使兒童能夠獲得幫助、指導的;而兒童對自己想法的表述,是使教師理解兒童、指導兒童、尊重兒童的途徑。新型的師幼對話關系建立在對幼兒教師角色定位的基礎上,師幼對話關系的觀念落到行為上,需要教師了解師幼對話,認識教師角色在師幼對話中的定位,使幼兒在對話中獲得發展。

二、師幼對話中對幼兒教師角色的要求

教師的作用得到發揮,必須要和學生構建良好的師生關系,對話是促進師生溝通和理解的橋梁。教師既是師生對話的發出者,也是對話的接受者。通過教師對信息的發出和接受,師生對話更好地為學生所接受和理解。因此,幼兒教師是在師幼對話過程中的關鍵因素,幼兒教師對師幼對話的理解和認同很重要。在師幼對話過程中,幼兒教師要明確自身定位,必須學會傾聽、學會回應、學會理解幼兒的話語,積極地與幼兒對話,使師幼對話發揮它的教育功能。

1.學會傾聽

美國著名的人類學家瑪格麗特·米德在《代溝》一書中,曾經提出人類文化發展的三種類型:后象征、互象征、前象征。在后象征文化中,成人的力量是大于兒童的力量的,成人擁有著絕對的權威。在后象征文化中成人很少去關注幼兒的經驗、興趣和愛好。由于中國傳統思想的影響,成人與兒童的關系在很長一段時間都是處于后象征文化中的,不會尊重兒童,也不會去傾聽兒童的聲音。在傳統的師幼對話中,幼兒只是教師的“應聲器”。在師幼對話中,教師和兒童的關系不是傳統的權威的上傳下應的關系,而是相互交流,雙方互相作用的關系。因此,不能把兒童當作一種應聲的工具,不能把自己的思想強加于他們。兒童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需要、自己的興趣,身為一名幼兒教師,要學會對話的第一步—傾聽幼兒的聲音。因為,對話始于傾聽,傾聽是對話的第一步,是教師與幼兒進行對話過程中必要的過程,是教師在認真聽取幼兒的各種觀點、想法,了解幼兒的興趣和需要。傾聽幼兒意味著賦予幼兒的話以價值,了解幼兒和尊重幼兒。因此,在師幼對話中教師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傾聽,學會傾聽幼兒談論的話題,捕捉幼兒的興趣點,分析幼兒的需要,有助于教師全面了解兒童,有效地進行針對性的教育,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師幼關系。

2.學會回應

對話是雙方積極的相互作用,教師和兒童是平等互動,都在表達,都在傾聽。傾聽是對話的開始,但不是結束。在師幼對話中,回應也是非常重要的過程。對于兒童的話語,教師要真誠地傾聽,并作出適當的反應。這種適當的反應就是師幼對話中的回應。適當的的回應對于幼兒來說非常重要,因為,幼兒希望受到教師對自己的重視。當教師對幼兒的談話表示回應時,幼兒可以感受到教師對自己所表達的話語的尊重和重視,也知道教師對自己所表達話語的看法,可以感受到教師對自己的支持。在了解幼兒想法的基礎上,教師積極地作出適當的回應。

教師的回應應遵循:第一,語句必須合乎語法,是教師和幼兒能相互理解的可領會的表達;第二,教師要真誠地表露自己的想法,取得幼兒的信任;第三,表達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以免誤導幼兒。教師向幼兒提出問題、看法、建議、指導等方式與幼兒交流,當幼兒接收到教師的回應時,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和方式主動與教師溝通。這種回應可以幫助幼兒發散思維,增強幼兒對話的積極性。

3.學會理解

師幼對話是教師與幼兒相互敘述和傾聽,使感情交流達到共識的過程,相互理解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理解是傾聽和回應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這里的“理解”有兩層意思:一是教師理解幼兒的話語;二是教師所表達的話語讓幼兒理解。由于幼兒的自我表達能力差,對自身狀態的控制力較弱,在傾聽的過程中教師要學會理解幼兒所表達話語的意思,通過理解及時捕捉幼兒的興趣點,分析幼兒的需要。理解是一種設身處地的傾聽。在回應的過程中,由于教師和幼兒思想水平的差距,幼兒的知識發展水平不高、理解能力不強,所以教師所表達的話語如果不是幼兒“最近發展區”所能理解的話,那么幼兒就不能很好地和教師進行交流和溝通,所以教師所表達的話語必須能讓幼兒理解。在對話過程中,教師理解幼兒所表達的,以及教師所表達的能讓幼兒理解的話,那么教師和幼兒雙方就能建構共同意義的對話過程,就能讓感情交流達成共識,促進師幼對話的順利進行。

三、師幼對話中幼兒教師角色定位的誤區

師幼對話中對幼兒教師的要求是要學會傾聽、學會回應和學會理解。但是在這一過程的實施中,很多幼兒教師都誤解了這些要求。

1.有問必答

對話是有問必答嗎?師幼對話對幼兒教師提出了傾聽和回應的要求,但是教師對幼兒所有的問題都是有問必答嗎?盧梭在《愛彌兒》一書中談到,自己的思想和別人的思想是不一樣的,個人論述的是自己的思想,如果教師還沒有教會學生怎么去判斷別人的思想,就拿自己的思想去教育學生的話,那么最終學生也只把教師的思想當做自己的思想的復制品,以后不管再怎么努力,已經沒有辦法改掉了。對于幼兒提出的所有問題,教師并不需要全部都回答,還是要留個幼兒想象和思考的空間。一味地將自己的思想全部灌輸給幼兒,對幼兒的個體性、獨立性思考發展是一種傷害和阻滯。這樣的“對話”不是對話,是灌輸,是不負責任的對話。

2.對話只是在幼兒教師與幼兒個體之間

很多教師都誤認為對話只是教師與個別幼兒之間發生的而已,其實不然。首先要明確“對話”的主體是誰?“對話”是指兩個人或者更多的人用語言交談,指雙方共同在場、互相吸引、互相包容、共同參與的關系,這種對話更多地是指相互接納和共同分享。從對話的定義中,可以看出,對話并不是只有兩個人的對話,可以是教師跟單個幼兒,也可以是跟多個幼兒,甚至是跟幼兒群體之間的對話。

3.幼兒教師把對話主導權全部交給幼兒

近幾年來的教育改革中,幼兒的主體性成為了熱門話題。幼兒的主體性指的是幼兒的自主性、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重視師幼對話,并以此作為發展和建構幼兒主體性的一個重要過程和途徑,無疑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的。在師幼對話中,很多教師為了體現教師尊重幼兒的自主性、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便把師幼對話中的所有主導權交給幼兒,讓幼兒先自己主動提問,成為對話中的提問方和主動方,自己卻不會主動先與幼兒對話,也不向幼兒提問,其實這是對師幼對話中教師、幼兒角色以及幼兒主體性的誤解。強調幼兒的主體參與,教師便從師幼對話的“重要地位”走向了師幼對話的“邊緣”,甚至退出了師幼對話的舞臺當“觀眾”。其實,師幼對話不是幼兒單獨一方的獨角戲,教師必須積極參與其中,不是等幼兒主動跟自己對話,教師應該積極創造與幼兒發生對話的條件。

四、師幼對話中幼兒教師角色的定位

1.幼兒教師應做師幼對話中的平等參與者

師幼對話中傾聽、回應和理解的每一個過程都離不開教師的積極參與,教師應該不僅是一個傾聽者,還要時時刻刻準備參與到跟幼兒的對話過程中。無論是教師發起的對話還是幼兒發起的對話,對話雙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師幼對話是建立在教師和幼兒平等理解的相互交往的基礎上的,強調雙方真正的平等、溝通和理解。在師幼對話中,正像瑪格麗特·米德在《代溝》一書中曾經提出的“互象征文化”一樣,教師和幼兒之間已經不是教訓與被教訓、征服與被征服,而是平等的、互相對話的關系。因此,教師要及時地改變觀念,平等地參與到師幼對話中去。

2.幼兒教師應做師幼對話中的合格指導者

師幼對話過程中幼兒會有很多的疑問和困惑,這時就需要教師給予幼兒正確的指導。在師幼對話這樣一個動態的活動過程中,會有很多意料不到的語句出現,教師在面臨這些間題的時候,教師要及時捕捉幼兒在對話中反映出來的疑問和困惑的語言,進行思考和分析,然后,再反饋給幼兒進行指導。教師在這一過程中的指導很重要,對于兒童的發散思維和認知水平的發展都很關鍵。所以,教師用對話去指導的方法、語句、過程,必須都是正確的、規范的。在師幼對話中,幼兒教師應該要做一個合格的指導者。

3.幼兒教師應做師幼對話中的積極促進者

第9篇

【關鍵詞】因果關系;事實因果關系;法律因果關系;客觀可歸責性

【正文】

查明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進而決定能否將該危害后果歸咎于行為人,對于解決行為人應否負刑事責任的問題無疑有著重大意義。然而關于刑法因果關系的爭論可謂經久不衰。我國刑法學界對于因果關系的爭論也從未停止過。從因果關系在刑法中的地位到必然性與偶然性的糾纏,再到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無不充斥著對立的見解。這些事實表明,對因果關系的認識有必要而且可以進一步深化。為此,筆者擬以我國因果關系的研究為主要考察對象,適當評說西方國家的因果關系理論,以期轉換視角,為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的理論研究找到新的切入點。

一、刑法因果關系論之危機

(一)因果關系在刑法中的定位問題

依照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通說,因果關系在刑法上的判斷所涉及的場合僅僅限于結果犯,而在其他場合則沒有必要特別考慮其因果關系的問題。{1}如舉動犯,只要單純著手實施了一定的舉動,不待具有侵害結果的發生,即可成立,因而無需考察其因果關系。我國也有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一個選擇要件。具體說,它只是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和刑法分則強調只有諸如‘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構成要件。”{2}

然而,上述觀點明顯存在不足。因果關系存在的必要性依賴于刑法中“結果”的界定,而“結果”及“結果犯”本身是一個不明確的概念,這樣一來,哪些情形需要論證因果關系就成為難題。例如,采納廣義的結果犯的概念,包括危險犯在內,則既然構成要件上作為實行行為的結果要求發生一定的危險,那么在實行行為與所發生的危險之間也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但是,有人會反駁說,因果關系是指客觀事物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無論原因還是結果,都應當是現實的事物,而危險實際上只是一種可能性,是向現實性轉化的一種趨勢,把危險也當作結果,違背了因果關系的哲學原理。若反之,把因果關系定位為狹義的結果犯成立的要件之上,則因果關系在刑法中的地位卻又被大大削弱。

理論上另有一種因果關系不要論。該說認為,法律上的行為概念是基于意欲或意欲可能性的舉止活動,這就圈定了刑法的評價范圍。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也必須在這個圈子里來確定。因果關系在把結果的預見或預見可能性作為前提的范圍內,同故意或過失有相同的界限,所以行為的因果關系理論不外乎是責任理論的某種體現而已,在刑法中并沒有必要來特別論述行為的因果關系。{3}我國刑法雖然與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在體系上有重大區別,但是也有學者提出了類似結論的觀點,認為刑法因果關系完全依賴于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而存在,離開這兩種現象它什么都不是,根本沒有自身的存在。{4}這種因果關系只是在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起一種橋梁作用,或者說,它是為認定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服務的。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是由因果關系聯結起來的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而不是因果關系本身。既然犯罪因果關系不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當然就不應是犯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5}刑法因果關系論的危機由此可見一斑。

(二)各種學說在因果關系判斷上的危機

1大陸法系的條件說與相當因果關系說

條件說認為,只要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如無前者即無后者”這種條件關系,即認為存在因果關系。由于具體結果通常由一系列條件所造成,按照這一學說,這些造成結果的原因均同值,因而它又被稱為“等價說”。德國理論上的通說及實務中所采均為該說。但是,徹底地依照條件說的公式,則殺人犯的母親也要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這顯然不合適。因此早期條件說被批評為有無限擴大因果關系的范圍之嫌。為此,學者們提出了因果關系中斷論和禁止溯及的理論來解釋因果關系發展進程中的異常現象,并就因果關系的斷絕、假定的因果關系、擇一的因果關系、重疊的因果關系等作了說明。但是這種條件理論受到了質疑。因為條件說實際上只展示了一個邏輯規則,并沒有涉及具體的法律評價或認定問題。按照大陸法系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的犯罪論體系,首先要找出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行為并不是憑空想象的,人們不會動輒拿一個與危害結果完全不著邊際的行為去進一步作法律上的判斷,而是在此之前需要為有可能成為構成要件的行為劃定一個較小的范圍。如果直接運用條件理論的邏輯規則來檢驗因果關系的存在與否,事實上根本連判斷的對象都還不清楚。因此,條件理論本身并不能解決因果關系問題。

在條件關系基礎上,主張以社會經驗法則為依據的相當因果關系論則在日本占據了通說地位。該說認為,在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根據社會生活經驗,在通常情況下,某種行為產生某種結果被一般人認為是相當的場合,該行為與該結果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這一學說由德國學者Kries在確率論的研究過程中創出,并作為法學上的概念提倡,其中“客觀的可能性”的概念是重要的概念要素。也就是使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或者危險)增加的條件是相當原因。{6}(P29~30)按照這一理論,對因果關系的判斷應采取__事后預測的客觀說,即事后站在法官的立場上,除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已認識的情形以及客觀存在的全部事實外,即使是在行為后產生的情形,只要其有預見的可能,都必須予以考慮。{7}而日本目前理論界卻以行為時一般人能認識到的情況以及行為人特別認識到的情況作為相當性判斷基礎的折衷說為主流,即在因果關系的內容中納入了主觀的東西,將原本屬于責任判斷的內容提前到構成要件的判斷之中。由于它強調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因果關系的存在與否完全取決于行為人對某種事態是否有認識,客觀的因果關系就必然隨行為人的意志而轉移,因果關系的判斷可以說是多余的,這就偏離了Kries所倡導的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但客觀說也并不是沒有疑問的。其理論界限涉及“預見可能性”的問題。對結果客觀的預見可能性是出于限定行為者責任范圍的思想,實際上具體化則是困難的。不是以主觀的預見可能性,而是以虛構的“一般人”作為判斷基準的“客觀的預見可能性”的概念本身作為出發點,很明顯只不過是一種幻想。{8}而且預見可能性的要求直接與過失的認定相關,隨著所謂“危險社會的到來”與“體制社會的到來”,衡量行為對社會發展的進步意義,一些在社會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危險行為逐漸成為“被允許的危險”,以預見可能容易導致肯定因果關系,無疑違背了法律基于衡平性的考慮而容許這種危險存在的精神。

2英美法系的雙層次原因學說

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刑法因果關系理論同作為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條件之一的因果關系理論,是一脈相承的,即把原因分為兩層:第一層是“事實原因”,第二層次是“法律原因”。“事實原因”類似于大陸法系條件說圈定的原因,由“but—for”公式判斷,意指如果沒有被告的行為,就不會發生這一危害結果,則行為是結果發生的原因。但事實原因并非最終都能被認定為刑法原因,還需要運用一定的標準進行限制篩選,找出其中應當讓行為人對結果負責的行為,這就是所謂“法律原因”。不難發現,“法律原因”理論同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宗旨相同,都是為了限定刑法上因果關系范圍。然而,對于如何選擇法律原因,“近因說”、“普通觀念說”、“政策說”、“預見說”等各執己見,表現出百家爭鳴的局面。{9}(P21)《美國模范刑法典》與近因說的觀點相近,同時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預見說的主張,但這兩種觀點都遭到了批判。《布萊克法學辭典》解釋“近因”認為:“這里所謂的最近,不必是時間或空間上的最近,而是一種因果關系的最近。”{10}何謂因果關系的最近呢,其實質要求也就在于危害行為對于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不能過分微弱,應當是足以令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本來因果關系問題應當是在責任之前考慮的問題,近因說卻把確定因果關系等同于追究刑事責任,而要回答為什么可以讓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時,又必然以因果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完全倒果為因。預見說的缺陷與前述預見可能的批判如出一轍,考察因果關系以行為人主觀上對所發生的結果是否有認識或能認識來決定,正如有人批評《模范刑法典》因果關系條款是“因果關系和主觀責任循環論證”。{11}而在判案實踐中,由于實用主義的影響,其具體判斷標準極富靈活性,隨著案情涉及的環境、當事人的特定狀況、時代背景不同和倫理價值觀念的變異,法官可能會對相同的事實得出不同的結論。以致有的人對于刑法中是否存在一個能夠用來解決所有因果關系問題的基本原則都產生了懷疑。{9}(P22)

3我國刑法中的必然論與偶然論

因果關系的偶然性與必然性之爭,長期以來是我國刑法理論研究的一個熱點話題。必然論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只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內在的、合乎客觀規律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偶然論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包括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必然的和偶然的因果關系。例如,甲男夜間在街道上攔截乙女,欲行,乙掙脫逃脫,甲在后面追時,乙被丙開的汽車軋死。持必然說的學者認為,只有丙的行為同乙的死亡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而持偶然說的學者認為,甲的行為同乙的死亡之間存在偶然因果關系,甲亦應對之承擔責任。還有學者提出了一個半因果關系的觀點,認為一個因果關系是指必然因果關系,半個因果關系是指一部分偶然因果關系,即高概率的偶然因果關系是刑法中的因果關系。{12}

這種劃分必然與偶然的做法,在近年來不斷被抨擊。必然性與偶然性究竟指的是什么呢?刑法上是難以說明的,因而我們只能求助于哲學上的范疇。但在哲學領域,必然與偶然是相對的概念,必然性的實現取決于大量偶然性的因素“,被斷定為必然的東西,是由純粹的偶然性構成的,而所謂偶然的東西,是一種有必然藏在里面的形式”,{13}因而偶然的東西又是必然的。例如,甲的行為導致乙表皮__破裂,其后乙因傷口遭受破傷風菌感染而死亡。在判斷甲的行為同乙的死亡是否有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時,我們完全可以得出兩個截然不同的結論:一是由于輕傷害行為只是導致了表皮破裂,并不是致命傷,因此甲的傷害行為與某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內在的、合乎規律的(必然的)因果聯系;二是由于某乙處于易受破傷風菌感染的環境中,某甲的輕傷害行為導致了某乙表皮破裂,某乙因此遭破傷風菌感染而死亡,因此,某甲的傷害行為與某乙的死亡結果就有內在的、合乎規律的(必然的)因果聯系。{14}這就為任意出入人罪提供了可乘之機。不僅如此,必然論與偶然論之爭,在實踐中還導致我們很難將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原理貫徹始終。

高概率偶然因果關系之說更不可取。試想,某人意圖借飛機失事的偶然性來達到殺人的目的,給他人買飛機票,由于偶然性太弱,因而即使真的遇到機毀人亡的結果發生,也不會對行為人追究殺人罪的責任;倘若某人偶爾發現某架飛機有異常情況,估計很有可能在下次運行中失事,這時為達殺人目的,而故意給被害人買來飛機票,我們就不能再以通常情況下飛機失事偶然性很小為由,不追究買機票者的殺人罪的刑事責任。{9}(P9~21)但這兩種情況究竟在因果聯系的方式上有什么不同?概率高低的標準實際上仍是不確定的,它只是建諸在社會觀念的認識上,自然不可避免因果判斷上的差異。{{{[②]}}}

由此有學者主張,當一事物蘊含的可能性已經轉化為現實性,那么這種現實性不但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統一的產物,而且也是必然性的最終反映,所以現實的都是必然的。因果關系是一種現實的聯系,所以因果關系是一種必然的聯系。{15}但這種觀點無助于解決任何問題,照此推斷,危害結果現實地發生了,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必定是必然的,因而就有因果關系,看似擺脫了必然性與偶然性的糾纏,實際上則是將刑法因果關系的鏈條作了無限的延伸。

二、問題所在與理論反思

由以上論述可見,因果關系的研究似乎走上了一條不歸路。既沒有在基本問題上達成共識,也沒有提出現實可行的操作標準,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筆者認為,概而言之,在因果關系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問題需要解決:

第一,因果關系在刑法中是屬于構成要件或犯罪構成的問題,還是屬于責任的問題。刑法中應當研究因果關系,這一點是毫無疑義的。關鍵在于因果關系應當在哪一塊兒進行研究。因果關系不要說的觀點實際上是基于因果判斷與責任的認定在事實上重疊,主張沒有特別研究的必要,也就是將因果關系問題放在責任問題中一次性解決。相當因果關系理論的定位,也有人與歸責問題聯系起來。如早在1949年梅茨格在其刑法教科書第三版中,已經指出所謂“相當性理論”,實屬歸責理論,而非因果理論。盡其所探討之主要內容,并非造成結果發生之原因力之結構與作用的經驗問題;而是另外根據可能性之經驗,去判斷在何種因果情況之下,具有刑法上重要意義,而可以歸責于行為人的問題,從而可謂是歸責理論的方法論之一種。{16}如果屬于責任問題,確認因果關系是否等于提供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則是接下來必須考慮的一個派生問題。

第二,因果關系的研究是否僅限于結果犯的場合。如前所述,結果犯的含義并不明確,危險狀態是否結果犯所說的結果尚未達成共識。如果認為結果僅僅是實害,對于危險犯,就不必判斷因果關系,那么在刑法理論中自然可能用另外一種關系理論,去研究行為與危險之間的聯系,這肯定沒有必要。所以,要承認危險也是一種結果。由于危害相對實害而言比較抽象,難于準確衡量,所以行為與該危險之間如何聯系,以及如何確定危險的程度,都將是因果關系研究要面臨的問題。{17}而且,如果肯定只有結果犯才需要討論因果關系,邏輯上也行不通。因為在為給行為人的行為定一個確切罪名以前,是無法判斷該案是否屬于結果犯的情形的,這豈不是先定罪,再來研究該罪的要件嗎?此外,按照因果關系的本來含義,即原因與結果之間的聯系,也似乎有必要適當擴大因果關系的研究范圍。因為任何危害行為作為原因,都必然發生一定的結果,而之所以會發動偵查、起訴、審判程序,就是因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已經受到了侵害或威脅,或者說法益遭到了侵犯。這是否意味著,因果關系的研究如果突破結果犯的界限,能夠擴大到所有的犯罪情形呢?

第三,因果關系應否區分為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這一問題實際上是雙層次分析模式的思想產物。如前所述,英美國家采納了這種模式,由于該模式通過對事實原因的認定,以基于經驗法則判斷的一般自然意義上的因果聯系甄別出具有刑法意義的事實,然后通過對法律原因的篩選,實現最終將結果歸屬于行為的目的,步步限縮,因此受到了諸多學者的青睞。大陸法系的條件說與相當因果關系說都不自覺地采納了這種兩步走的模式。如相當因果關系說首先援引的就是條件理論,在將連條件關系都不具備的行為或事件排除以后,才運用相當理論,從剩下的事實中找尋相當因果關系以決定責任歸屬。我國也有學者贊成這種雙層次模式。{18}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因果關系其實就是兩個事實之間有歸責意義的判斷,因果等于歸責,它是一種評價概念。而如果承認事實因果關系的概念,它僅僅是關于因果關系存在與否的概念,這種“關于條件是否存在的存在論的因果概念,必須與刑法意義上具有重要性的價值論的因果關系的概念區別開來”。{19}因為無論我們是否找出事實因果關系,它都不依人的主觀意志而存在著。有人中槍而亡,肯定有開槍的行為。刑法上所要解決的只是價值評判問題,也就是能否將死亡結果歸屬于某人的開槍行為,要求該行為人承擔責任。在這一意義上,有學者認為“不需要判斷因果關系(指自然因果關系或事實因果關系——筆者注)”。事實因果關系果真能逐出因果關系的研究范圍嗎?

第四,因果關系是只有存在與否的問題,還是也存在定量分析的問題。即當所謂的結果不僅有質的規定性,而且還存在量上的差異時,對加重結果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也應當確認,那么是否可以說因果關系不僅是為了解決定罪問題,而且也是為了解決定量問題,從而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對于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意義是一個變量,需要考慮具備什么程度的因果關系負多重程度的刑事責任。

第五,如何在實踐中正確認定因果關系。這里涉及的問題比較多,例如,因果關系的判斷是應當抽象地提煉一個具有普適性的規則,還是應當具體地、個別地結合案情來把握;如何堅持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原理;等。

上述問題應當說在中外刑法學中都有所涉及。此外,我國刑法理論還以哲學上的必然與偶然的原理為指導,對因果聯系的形式進行深究,這有無必要,也長期困擾學界。對這些問題的回答顯然均非易事。而且由于我國的犯罪論體系與西方國家有較大差距,可能在某些問題上得出的結論會有所不同。限于能力,筆者在下文將只對我國刑法學中的因果關系論進行反思,找出問題的癥結之所在。

在理清問題的頭緒之前,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明確刑法中研究因果關系究竟有何意義。只有對刑法因果關系的任務有了認識,才能緊緊圍繞著一宗旨來對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的理論體系作出科學合理的評價。在筆者看來,刑法中研究因果關系的最終目的不是單純地為了肯定因果關系存在,理由有二:其一,從案件的處理過程來看,實際上遵循了“由果溯因”這樣一條道路,因此在由結果追溯至作為原因的行為時,因果聯系也就在事實上被予以了肯定。故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研究,更為重要的是一個法律評價問題,即如前所述,是為了解決結果責任的歸屬問題。詳言之,也就是能否要求行為人對具有事實因果關系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因而對所有的場合,都應探討因果關系問題。其二,刑法旨在保護法益免受侵害,如果將因果關系研究的主旨囿于探討因果歷程的本體,絲毫不能界定侵害行為的責任范圍,也就無法實現刑法的任務。因此,我們在考察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時,應當“使其緊緊地圍繞著解決刑事責任的任務,不可偏離這一既定的宗旨”。{20}

這是否意味著因果關系可以在刑事責任論中進行研究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的犯罪論體系仿照蘇聯,采納了一種平面式的結構,也就是從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等分別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從而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而一旦成立犯罪,刑事責任就是犯罪的必然結果,有犯罪就必然有刑事責任。如果將因果關系排除在犯罪構成體系之外,那么在確認犯罪成立以后,還要在刑事責任論中進一步在客觀上說明將結果歸責于行為的可能性,無形中就承認存在成立犯罪,但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明顯有違于犯罪與刑事責任關系的基本原理。而且按照這種假設,既然刑事責任論中討論客觀可歸責性,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主觀可歸責性的探討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主觀可歸責性不外乎就是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如此一來,要么就會出現將故意過失的要求與故意過失的內容分開來研究的局面,要么就是在犯罪論與刑事責任論中重復評價故意與過失,這都是不可取的。由此表明,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必須成為犯罪客觀要件的必要條件之一。{21}

遺憾的是,盡管我國學者基本上都贊成上述觀點,但是卻往往又自覺或不自覺地把因果關系問題和刑事責任問題剝離開來,用哲學因果關系的研究代替對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而完全置刑事立法精神與規范的價值判斷于不顧。筆者并不否認刑法因果關系應當接受哲學因果關系的指導,但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畢竟有別于哲學因果關系的研究。比如,一個女孩子因為失戀而自殺,那么人們日常基于因果關系的判斷上,就會得出她的男友的拋棄與她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但以刑法的視野觀察則不存在因果關系,因為顯然不存在成立刑法上因果關系的犯罪行為。但是,如果是妻子因通奸而感到羞愧當著丈夫的面上吊自殺,丈夫無動于衷而離去,雖然丈夫并不存在直接的殺人行為,但在刑法上卻認為丈夫的不救助行為與妻子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丈夫基于婚姻關系有救助的義務,能救助而不救助,應當承擔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由此可以看出,與哲學上作為事物之間規律性的因果關系是事實上的、經驗上的、邏輯上的,而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卻是規范性的、有選擇的,是為了歸責而設置的。故刑法因果關系不能被哲學因果關系所代替,而只能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原理按照刑法因果關系的特殊性應用于刑法。{22}

必然論與偶然論之爭顯然是力圖將哲學上的“必然性”與“偶然性”這對范疇引入刑法學中,但根據前述原理,考慮刑法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必須實現哲學因果關系向刑法因果關系的轉移。如果一味地強調與哲學上的基本認識保持協調一致,必然會將“必然”與“偶然”在哲學上的對立統一關系帶入刑法學。試問,這樣一對矛盾、甚至可以相互轉化的概念,怎么能“絕對性地”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承擔刑事責任呢?因而,必然論與偶然論終究停留在哲學的層面,陷入了游移不定的怪圈。故筆者認為,即使要討論哲學對刑法學的影響,也只能從方法論的層面來著手。

關于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的區分,筆者認為在方法論上存在著一定的缺陷。這里所謂事實因果關系,也就是原因與結果之間依序發生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按照原因在先,結果在后的邏輯,則首先必須鑒明判斷的對象,即有可能成為原因的行為事實。原因從何而來呢?事實上它與刑法的評價毫無關系,而是來自我們自結果一幕一幕的觀念上倒推,甚至在必要時輔之以某種鑒定手段。例如,護士未經作皮試即給小孩注射了青霉素,不久小孩死亡。從死亡結果追根溯源,可能與護士違反醫療規章制度的行為有關,但解剖證明,死亡原因不是青霉素過敏,而是小孩患小葉性肺炎。很明顯,判斷護士的過失行為與小孩的死亡之間有無事實因果關系,如果一開始就從過失行為出發,是無論如何也沒有辦法證明其是不是導致了死亡結果的。通常的情況是,在由果溯因之后,即肯定事實因果聯系的存在,根本沒有必要再回過頭來從原因出發,證明原因能夠引起結果。因此,事實因果關系的判斷在邏輯上是逆序的,盡管這一步驟是解決定罪量刑問題的前提,但這一判斷完全是在案件進入刑法意義的評價之前完成的,因而在刑法中討論事實因果關系問題毫無必要。

法律因果關系,一般認為也就是明確地或蘊含地規定在法律之中,作為司法機關定案標準的、定型的因果關系。{9}(P214)因而,理論上所要研究的,實際上是各種犯罪的法定犯罪構成所要求的因果關系,而不是客觀上存在的事實因果關系如何具備了刑法上的意義,從而得以轉化為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那么,刑法上應當要求具備什么樣的因果關系呢?由于刑法條文中往往并沒有直接對法律因果關系進行界定,因此人們往往根據犯罪應受刑罰處罰性的特征,結合刑事政策、刑法的基本價值準則、社會觀念等因素,自行就個案確認事實因果關系在刑法上的意義,這就將刑法規范完全撇在了一邊,并且將應然的問題與實然的問題混為一談。

筆者認為,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最本質的特征應當是這種行為所導致的結果是法律規范所要加以非難的,因此主張將法律因果關系的概念轉換為客觀可歸責性的概念,這樣,一方面與因果關系論的任務保持了一致,另一方面也使得行為與結果的關聯緊扣法律規范,成為行為在規范上的標志性特征。

三、出路:客觀可歸責性的初步構想

由前述分析可知,筆者所倡導的客觀可歸責性實際上與法律因果關系是同一層次的概念。以往法律因果關系的認定上存在將主觀方面的要素提前納入分析之中的弊病,在客觀歸責性的判斷中,為盡量避免這一現象發生,筆者認為,可適當借鑒德國學者提出的客觀歸責理論。

關于客觀歸責的整體概念,德國通說認為它是行為人制造(或提高)了一個不被容許的風險,并且此一風險在該當與不法構成要件的結果中實現。{23}也就是說,當結果的發生是行為人所制造的被法律所排斥的風險的實現時,該結果對行為人而言才是可歸責的。因此,客觀歸責理論的基礎是從刑法規范本質中推導出的認識。{24}既然與刑法規范有著天然密不可分的聯系,這就同法律因果關系或者稱客觀可歸責性要求的法律性掛上了鉤。由于客觀歸責的判斷一般是通過其一連串的下位概念,如風險實現、風險降低、法律排斥風險、規范保護目的、自我負責的行為、容許信賴等的檢驗來實現的,而不是從關于行為人的因素,如行為能力、預見可能等角度去考慮能否歸責的問題,所以,它又是名副其實的“客觀”歸責。

此外,筆者認為,將這一理論潮流引進我國刑法之中,與我們目前的刑法理論體系不會發生本質的沖突。例如,我國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是從實質上而非形式上來探討行為的罪與非罪問題的。以往人們容易誤解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行為之所以不是犯罪,并不是因為其不符合犯罪構成,而是其從根本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這種觀點實際上是受了大陸法系在犯罪成立與否的判斷上采取三階段論的影響,也就是在第二階段違法性的判斷中解決這一問題。但是我國的犯罪構成的整個體系就是圍繞行為不法而展開的,不存在具備全部犯罪構成而不構成犯罪的情形。如果將客觀歸責性考慮為客觀方面的要件,運用風險降低歸責,上述問題就迎刃而解。所謂風險降低,就是行為制造的禁止危險減少了行為對象已經面臨的危險的程度,換言之,行為對象所處的狀況因為行為人的介入而得到改善,使其風險降低,就應當排除結果歸責,因為任何法律都不應禁止減少損害的行為。例如,甲持木棍從后面攻擊乙的頭部,丙見狀為救某甲,推了乙一把,致乙骨折。此例中,丙的行為就是降低危險的行為,因而盡管其行為與乙骨折的結果之間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但卻不能將該結果歸責于丙,從而丙的緊急避險行為不是犯罪。

那么,如何在德國學者提出的客觀歸責論基礎之上,為我國刑法犯罪客觀方面中客觀可歸責性的要件創設一套切實可行且兼備客觀性的判斷標準呢?根據客觀歸責論,其基本內容包括三點:(1)行為人的行為對于行為客體(對象)制造了不被容許的風險;(2)這個風險在具體的結果中被實現了;(3)這個結果存在于構成要件的效力范圍內時,由這個行為所引起的結果,才可以算作行為人的結果,而被歸責于行為人。{25}可見,客觀歸責性的認定,是由行為及至結果的過程,這與哲學上對因果關系的時間先后性的認識不謀而合。這一理論應當說已經為犯罪的認定確立了一個基本原則,但實踐中同時還派生出了一系列規則,從反面來過濾那些因不具客觀歸責性而不構成犯罪的情形。筆者認為,這些規則,具有排除結果責任之可歸責性的示范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以往對刑法上因果關系的判斷過于抽象的標準,因而也大體可以為我們所吸納。概括地講,客觀歸責性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禁止的危險

客觀歸咎理論的基礎是禁止的危險。{26}(P53)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人類生活結構的復雜化,危險可謂越來越多。但有些危險行為又是社會生活必不可少的,于是理論上認為,即使這種行為發生了法益侵害的結果,在一定范圍內也應當允許。這就是被允許的危險。因此,行為人雖然以其行為而制造了風險,甚至引發了危害結果,由于行為人所制造的風險本身并不是法律所排斥的,因而該結果對行為人來講具有不可歸責性。如前文所舉事例,某人意圖借飛機失事達到殺人目的,而贈送機票給他人,讓他人乘坐飛行,結果飛機果真失事,他人死亡。由于航線運營的風險人們早已習以為常,法律基于衡平性的考慮而容許這種風險存在,因而以行為人而言,制造這樣的風險,即使在某一種動機狀態下是一種不道德,但是客觀上這是一種權利,所以法律不能加以非難。{27}至于哪些危險是被容許的,應當立足于法律條文背后所隱藏的禁止性規范,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都可視為被容許的危險。

(二)危險實現關聯論

結果的發生只有是行為人所制造的危險本身所致者,才能認為結果對行為人而言具有可歸責性。當結果的發生不是行為人所制造的風險的實現,而是超出了因果發展的常態時,一般不能認為最終的結果之于行為人具有可歸責性。但如果盡管客觀的因果發展發生了變化,但行為的結果仍然包括在行為所造成的禁止的危險中,則不影響歸咎[②]。具體判斷上,可參照以下標準:

1規范違反行為并沒有使危險增加的場合,不認為行為具有可歸責性。例如,司機超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死亡。但縱然司機遵守規范,以被容許的速度行車,結果也會發生,因為實際上是被害人突然從路邊沖出,這說明司機的行為并沒有使危險的程度增加,死亡結果不是司機所制造的危險的實現,司機不構成犯罪。

2介入意外事件的場合,如果意外事件推動了結果的發生,則行為人的危險行為與最終結果之間,應被認為不具客觀可歸責性。例如甲意圖殺乙,乙受重傷后住院,醫院失火,乙被燒死。因為乙的死亡雖不能歸責于行為人,但是重傷結果是可以歸責于乙的殺人行為的,故乙應負故意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

3遭遇潛在的危險源的類型,即制造的危險,遭遇被害者的特異體質和疾病等潛在的危險源的場合,多根據“危險的繼續作用”的程度、第一次的危險遭遇潛在的危險的概率、潛在的危險源的結果惹起力的大小,決定有無危險實現的關聯。{6}(P50)譬如,由于藥劑師的過失而導致維他命中毒的病人在住院過程中患重感冒死亡。這一死亡結果能否歸咎于藥劑師的行為,取決于死亡是否由于中毒導致的體質嚴重削弱引起的。如果是,藥劑師應對死亡結果承擔過失的責任;如果這一結果即使沒有中毒導致的體質衰弱同樣會發生,藥劑師只承擔過失傷害的責任。{26}(P56)

4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侵害行為以后,經過很多年,才因為侵害的后遺癥導致結果發生的,應當否定是原風險的實現。如因交通事故而失去一足的人,20年后在山道上因行動不便墜落山崖死亡的案例,由于侵害人此前已就造成被害人行動不便承擔了責任,所以其殘存的危險不再是結果發生的法律上的原因。

5對于介入被害,人自己的危險行為所造成之后,果,就先前的行為人而言,不具有可歸責性。如某甲販賣給某乙,乙自行注射,結果毒發而死。由于乙的死亡結果與甲販賣的行為之間介入了乙自己有意識的危害行為,也就是說損害的發生是因為被害人自己有意識投身進入的風險所實現的,因而行為人只需對販賣行為負責,而無需對死亡結果負責。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自己的危險行為應當表明他對危害結果并不在意,如果表面上看雖然介入了被害人的危險行為,但是被害人并不愿意承擔這種后果,危險行為會否發生完全取決于行為人,則先前的行為人仍要對風險的實現負責。例如,渡船已經超載,但乘客執意要乘坐,渡船違章行駛,發生沉船事故的,并不能免除船長的責任。[③]

另外,如果最終結果的發生為先前行為所制造的危險所包括,并且法律對這種情形作了預想,從而該后果成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也應將該結果歸屬于行為人。例如,行為人婦女后,該婦女羞愧難當而自殺身亡。將行為歸屬于行為人讓其承擔責任是毫無疑問的。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造成其他后果的”是罪的加重構成,對此情形應處以更重的刑罰。既然法律已經將這種介入被害人自己的行為而導致最終結果發生的情形作了規定,那么應當認為被害人死亡也是行為人制造的風險的實現,應當要求行為人承擔較重的法定刑。由此可見,客觀可歸責性事實上是有程度之分的,具體應將何種結果歸屬于行為人,承擔多重的刑罰應結合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評判。

6對于介入第三人的危險行為而導致結果發生的情形,先前的行為人也不應當對后一結果負責。這類似于因果關系中斷。德意志聯邦裁判所1953年的所謂尾燈事件{6}(P55)即為一例。被告人凌晨駕駛的貨車因為尾燈故障而被命令停于高速公路。警察為了后方的安全將電筒置于車道,并要被告將貨車駛至下一個加油站,警車將尾隨保護,然后警察熄滅電筒準備出發時,后方駛來另一輛貨車,正好與被告的車撞上,司機死亡。本案中,被告的過失雖然具有引起事故的危險,但由于介入了警察的指令性行為,被告正在致力減少危險,則警察對危險的防御應當負起相應的責任,而正是由于警察的過失行為的介入,造成了事故的發生,因此,死亡結果不能客觀歸咎于被告人的行為。

德日刑法理論關于客觀歸責理論還有重要一點,即規范保護目的論。也就是認為“結果之發生,若不屬于所侵害規范之保護范圍內者,則不得歸責之。”{28}典型的事例就是,小偷深夜入室行竊,被主人發覺,于是下樓察看,但不慎滾下樓梯,摔成重傷。小偷的盜竊行為制造了主人摔傷的風險,而且這一風險也事實上實現了。然而有關入室盜竊的法律規范的目的并不是在于保護人們的身體健康,而僅是為了保護財產,因此重傷結果不得歸責于小偷的盜竊行為。筆者認為,這一理論是存在問題的。因為我們之所以探討能否將重傷結果歸責于行為人,就是要確認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可以成為傷害罪的傷害行為,而首先拿盜竊的有關規范加以考慮,自然得出的是否定的結論。而且,誠如有學者指出的:“規范的保護目的論的‘規范’,是指行為規范還是指‘注意規范’是個問題。”{29}此外,探究規范的目的,也就是探究立法者的目的,不免涉及到主觀的東西,因此,從堅持客觀可歸責性的“客觀”出發,筆者認為,最好將這一理論摒棄在理論框架之外。

應當注意的是,期望由客觀可歸責性來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完全根據是不可能的,查明存在著客觀可歸責性,只是解決了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問題,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客觀基礎。在此基礎上,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還需根據行為人是否具備犯罪主體條件和主觀罪過條件等而定。

【注釋】

[①]這與國外公害犯罪場合所使用的疫學因果關系是不同的。疫學因果關系雖然也強調高度概然性,但其概率高低的判斷是以統計資料為基礎的。

[②]這就是以往刑法中所提到的因果關系的錯誤。

[③]同樣的道理,筆者認為,如果乘客催促出租車司機開快車,違章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出租車司機知道超速的危險性,他可以決定要不要超速、要超速到何種程度,司機應負交通肇事罪是無疑的。至于乘客,如果其對司機處于優勢地位,可以認為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這種危險性,因而也能構成犯罪。至于是不是構成共同犯罪,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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