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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公證書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06 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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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公證書

第1篇

【關鍵詞】老年人;再婚;財產公證;家庭關系

婚姻財產公證是老年再婚的必要前提,再婚前如果夫妻雙方進行了婚姻的財產公證,當地公證機關就會出具婚姻財產公證書以及公證記錄,這些材料都可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是一種重要的法律途徑。

一、老年再婚中婚姻財產公證的必要性

首先,老年再婚中婚姻財產公證可以讓子女有一種安全感,進而減少對父母再婚的阻力,使得老人可以順利再婚。許多子女反對父母再婚最主要的原因是擔心父母的財產通過再婚而“落入虎口”,怕屬于自己的財產或者資助得不到“回應”,所以阻止自己的父母再婚。但是如果老人在再婚時進行了婚姻財產公證,對婚前的財產以及婚后財產的繼承權、擁有權進行劃分公證,這樣可以很好地解決子女對財產安全的顧慮,減少老人再婚的阻力,為老人再婚創造可行性的條件。

其次,婚姻財產公證對再婚家庭關系的穩定提供了最基礎的保障。不同于第一次結婚的夫妻,老年再婚中雙方老人的財產及其復雜多樣,既有房產產權財產,也有個人財產,有些還包括與子女共有的財產,或者還未分割的財產。如何對這些財產進行處理,不僅關系到再婚的老人,還關系到子女。所以,再婚老人通過婚前財產公證來確定老人雙方婚前以及婚后的財產繼承權、可使用權、所有權等是十分必要的,這樣既可以減少老人再婚后關系到財產糾紛的問題,也可以穩定老年再婚家庭的關系。

再次,老年再婚中婚姻財產公證可以有效避免老人離婚過程中有關婚姻財產的糾紛問題。據統計,老年再婚成功率并不高,多數再婚老人由于受到來自于子女、財產等方面的壓力,很容易再一次離婚。許多老人再婚時未進行婚前的財產公證,雙方子女往往會因為財產問題發生爭吵,嚴重的還會打官司解決,這樣不利于老年雙方的和諧相處,再婚家庭關系矛盾會越來越激化。所以,在老年再婚中對婚姻財產進行公證,對雙方婚前和婚后的財產進行明確的劃分規定,在離婚時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財產糾紛,使得老人順利離婚。根據四川某市一個“離婚調查機構”的調查統計表明:在對5000對離婚夫婦進行離婚原因調查時發現,沒有進行婚姻財產公證或者協議的離婚夫妻,在離婚時發生財產分割糾紛問題的竟然高達60%;在結婚時有過婚姻財產公證或者協議而發生離異的夫妻,在離婚時對財產分割這一項進行的比較順利,發生的爭論也很少,僅僅只有9%的離婚夫妻存在財產分割糾紛。

最后,老年再婚中的婚姻財產公證可以有效保障老人雙方的個人合法財產權益。由于老人再婚不同于初婚者那么簡單,情況相對來說復雜多樣。大多數老人選擇再婚是為了生活和精神上有個寄托,但不排除個別人有個別的企圖,為了金錢或者享受選擇再婚,等成婚后選擇離婚來分割對方的財產。所以,老人再婚中必須進行婚前的財產公證,這樣才能防止或者避免某些有企圖心的人進行財產的分割或者奪取,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個人財產權益。

二、老年再婚時如何做好婚姻的財產公證

第一,老人再婚時進行婚姻的財產公證,必須基于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上,對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進行明確的規定或者劃分。在此公證約定中,不僅需要對財產進行明確規定和劃分,還需要明確和約定財產的劃分范圍、形式和主體等,除了這些還需要明確以下的問題:

其一,房產產權財產問題。房產財產問題主要包括繼承權、使用權以及管理權。住房關系到家庭的日常生活,對于我國的家庭來說,房屋是一般家庭的最主要的財產,價值意義較大,是家庭成員所關注的主要財產。再婚的老人一般都有自己的一套房產或者多套房產,所以,在老人再婚時對房產財產必須進行明確的約定。如果是私房,需要明確其使用的人、管理者以及繼承的子女;如果是公房,需要明確其承租權。若老人在再婚后還有購置其他房屋,也需要在婚姻財產公證時約定好繼承者和管理者,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財產糾紛。

其二,婚前財產的繼承。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中對婚前財產進行明確的規定,婚前的財產僅屬于個人財產,夫妻雙方不可侵犯婚前的個人財產,但不可避免的是有些個人財產很難進行明確劃分,比如個人存款等。所以,老年再婚時需要在婚前財產約定上將個人財產的數量、種類明確標明,并且需要約定好其繼承人。

其三,婚后財產的繼承。老年人在婚后,還會形成一定的新的財產。包括購置新的家電、家具和一定的存款等,或者是雙方子女為父母購置的首飾財產。為防止在離婚中對這些財產發生糾紛或者矛盾,在婚前約定財產協議時也需要對這部分的財產進行繼承權和擁有權的明確。

其四,婚后費用的明確。大部分的再婚老人經濟條件都不是很好,加上老人雙方都會有子女,所以在婚后的費用分擔上可能會產生矛盾。為有效的減少這些不必要的問題發生,在老人再婚時的婚姻財產公證中需要協議明確好婚后夫妻雙方生活費用、醫療費用等,穩定老人再婚家庭關系。

第二,為順利的進行婚姻財產的公證,再婚老人雙方都需要帶上相關辦理資料和文件,并且本人親自到公證部門申請公證,不可申請。相關辦理資料和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其一,雙方老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喪偶證明、未結婚或者離婚的人員還需要到所住社區開具未婚證明、離婚證等;

其二,婚前財產約定的草稿、財產證明、財產清單;

其三,當地公證處認為應當提供審核的材料等。

三、結束語

婚姻的財產公證一方面可以保護夫妻雙方的個人權益,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減少家庭財產糾紛問題。特別是再婚老人的家庭,他們的財產復雜多樣,所以正確的處理這些財產,在再婚時對這些財產進行公證,才能穩定婚后的家庭關系,促進再婚家庭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周思.我國老年人再婚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5,04:236-237.

[2]本報記者劉建.老人再婚遇遺產分割障礙[J].法制日報,2011-05-21004.

[3]張兆利.婚前財產公證:為老人再婚清障[J].長壽,2015,01:66.

[4]王景龍 張洪軍 馮石亮.老人再婚應對財產贍養作出安排[J].經濟參考報,2014-08-20006.

第2篇

【關鍵詞】樣板引路;混凝土;施工技術;質量

現在社會中,建筑施工建設對混凝土的質量和性能要求越來越高,混凝土逐漸在現代施工建設中占據主導作用。隨著商品混凝土的發展,引發了一系列關于混凝土的建筑質量問題。混凝土一般的質量問題是混凝土裂縫問題,造成裂縫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主要原因是不正確使用混凝土和對混凝土的養護意識不夠。目前,混凝土在建筑中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大部分都是由于混凝土施工技術導致的,所以應當采用科學合理的施工技術提高建筑質量。同時,應當高度重視混凝土質量管理,保證混凝土的性能質量。“樣板引路”是從混凝土施工技術的每一步做起,避免施工中的返工和錯誤,提高混凝土施工的效率,從而保證質量。

1、混凝土施工技術的要點

1.1裂縫的控制和預防

在混凝土的實際施工中,經常會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如建筑材料、人為因素、工前設計和氣候等。由于這些不利條件的存在,使得混凝土在建筑物表面或者墻體經常出現局部裂縫。這就要求技術人員在室外施工時,必須全面考慮影響混凝土質量的環境因素。由于環境中溫度和濕度的不同,導致混凝土的硬化程度不同;極端的低溫和高溫能導致混凝土墻面不同程度的收縮和膨脹,使混凝土內部存在局部應力,從而導致墻體裂縫。

在實際施工中,導致混凝土產生裂縫的主要因素時濕度和溫度的變化,目前還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在施工時,盡可能多的考慮各種外界環境條件,采用強化混凝土施工技術和重點監督特殊情況的方法來避免大裂縫的出現。在施工結束后再對裂縫進行修繕,防止裂縫的進一步擴大。總之,在混凝土的建筑施工時多考慮不利的外部環境,加強監督和工后的完善,盡量減小和減少裂縫,保證建筑物質量。

1.2混凝土施工流程及要點

(1)混凝土的攪拌 根據實際環境選取好材料后,取一定量樣品在實驗室中進行配比設計,避免由于配比不合適導致混凝土質量不合格的事件發生。對完成配比設計的混凝土試樣進行性能的檢測,如果性能良好,則進行拌合。在施工中,不斷檢測骨料的含水率。在攪拌過程中要不斷監測拌料離析現象和坍落度。

(2)混凝土的運輸 按照實際環境和要求,對混凝土的采用不同的運輸方式,比如在進行攪拌時用小型翻斗車或者手推車即可,在垂直運送時采用起重機或者提升裝置。在混凝土的運輸過程中應盡量保證混凝土的性質是均勻的,避免混凝土的流動性降低或者出現砂漿流失等影響混凝土質量的現象發生。在運輸時,還應減少運輸時間,保證混凝土的質量和提高生產效率。

(3)混凝土的澆筑 在澆筑前要進行詳細的檢測。首先檢查模板的位置、尺寸、強度和剛度;其次要對鋼筋的位置、數量和保護層的厚度進行檢測;最后要將鋼筋和模板上的雜物清理干凈,堵嚴模板的漏洞,然后進行模板的整體濕潤。

按照先低后高的順序進行混凝土的澆筑。按照分層方式進行澆筑時,通過鋼筋的結構和密集程度來確定各層的高度。在對豎直建筑進行澆筑時,先在建筑的底部采用水泥砂漿進行填充,保證水泥砂漿要與混凝土砂漿成分一致,使澆筑后不出現分離和裂縫。當澆筑的豎直向下的距離超過3m時,要保證混凝土澆筑的均勻就必須采用溜管的方式進行澆筑。在澆筑過程中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情況時應及時上報相關技術人員,采取果斷合理的方式進行處理。

(4)振搗 澆筑完成后,為保證混凝土充實到每個角落,并且具有很高的密實度和均勻性,須對混凝土進行振搗。

(5)后期養護 在混凝土終凝完成后,通過表面灑水等方式進行養護工作,所使用的水應當與攪拌的水相同;在混凝土的表面蓋上塑料布,保證塑料布上又持續的凝結水。當溫度過低時不宜灑水,應在表面刷養護劑。在冬天,養護工作還應該有增設保溫裝置。養護的時間應該大于在半個月。養護期間盡量避免上去踩踏。做好養護工作,可以增長混凝土的強度和使其得到充分的硬化。提高了建筑物的承受能力,保證混凝土的施工質量。

1.3對混凝土剛性的控制

在建筑的建設中要保證混凝土的剛性,這對建筑物的質量保證至關重要。嚴格要求混凝土的施工質量,保證使其滿足國家相關規定。工程施工人員應當在實驗室合理的配比混凝土,進而滿足建筑的剛度設計要求。在混凝土的制作工程中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避免不合格的混凝土流入市場。比較常見的不合格混凝土是含水量不符合指標,由于在不同的外界條件下含水量不同,所以要求工程設計人員和現場施工人員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配比含水量。由于混凝土的質量影響到整個工程質量,所以施工技術人員應當足夠的重視,認真完成混凝土的制作過程,控制好混凝土的剛性;其次施工技術人員還應當加強對混凝土理論知識的學習,對于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認定,不斷的調節混凝土的配比,保證混凝土具有最佳的剛性。控制混凝土剛性還應該在混凝土的選材,水源的選取等源頭問題加以重視,并不斷調整修正。

2、混凝土質量問題的探討

2.1混凝土常見的質量問題

(1)麻面 在建筑完成后,經常發現建筑表面會出現麻面,導致這中問題主要是由于模板的標準過低或者采用的模板不符合設計要求。模板出現的問題一般為清潔度不夠,粗糙度不滿足要求,混凝土的粘結度,模板的濕潤度不滿足規定,采用的隔離劑不當,模板有斷裂、空洞或裂縫和振搗過程中氣泡未排出干凈。這些模板問題都可能導致建筑的麻面產生。因此,須在模板的選取和應用中把握細節,減少問題,保證質量。

(2)夾縫和夾層的問題 夾層和夾縫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有:模板的縫沒有填補或者接縫不合理,混凝土在后期表面硬化處理中沒有補給充分的水;在澆筑高度高時采用不當的方式澆筑,使得混凝土沒有充實不均勻。在實際施工時,應盡量使用合適模板,采用最佳的澆筑方式,時刻注意把握細節,不斷修正設計和施工過程的錯誤,減少夾縫和夾層的出現。

2.2質量的保證

混凝土的質量保證要從兩個基本點出發。首先是在混凝土材質的選取,混凝的配比等方面加強質量的保證。混凝土材質的選取和配比要從實際出發,滿足建筑設計的強度和質量。在現場施工時要不斷根據外界環境如溫度和濕度等進行調整配比,使得混凝土在澆筑時具有最佳的剛性,從而獲得高質量的建筑。其次要在混凝土施工過程中對不同的施工條件采用適宜的方法施工。在對過高的建筑進行澆筑時要采用分層澆筑,合理選取分層高度。澆筑時要進行充分的振搗,保證混凝土內部不存在空洞等問題。并且要在澆筑完成后做好養護工作。

實際上保證混凝土質量就是保證在施工中盡量降低混凝土的標準差。由于施工人員很難在實際中把握混凝土的離散性,因此設計人員須在設計工程中,采用合理的優化方法將混凝土的離散性控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

2.3溫度應力的計算

在很多情況下工程實際中得到的溫度應力與理論計算的溫度應力存在很大的差異。如果在計算中中沒有完全的考慮澆筑影響,就會使計算的溫度應力值與工程實際中應力值不相符;若沒有想到樓板與梁之間的作用力,這也會使得兩者之間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在計算溫度應力時,應全面考慮影響溫度應力的因素,保證所得數據與實際所測數據差距在合理范圍內。

3、結束語

混凝土在建筑中的至關重要。混凝土施工的質量直接影響到整個建筑工程的質量。要保證其質量就必須從混凝土的選材、配比、澆筑、振搗以及后期的養護等多個環節入手,結合外界氣候條件、設備條件以及人員技術水平等環境影響因素,制定詳細準確的樣板路線,在施工中不斷修繕施工樣板,最終得到穩定性好,剛性優越的建筑。對混凝土的技術研究還須進一步的深入,不斷提高設計水平和施工技術,提高對建筑工程的質量控制。

參考文獻:

第3篇

公證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寫明標題、編號,即“×××公證書”,“(××××) ×公證字第×號”。繼承、收養、親屬關系公證書還應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項。

(二)正文。又稱證詞,應根據當事人申請證明的事項,寫明公證機關確認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

(三)尾部。寫明制作文書機關的全稱,并由公證員簽名蓋章,注明文書簽發的年月日,并加蓋公章。

公證書范本

(一)××合同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二)出生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戶籍管理機關××年×月×日檔案記載(或××單位公務人員檔案記載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親是×××,×××的母親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三)專業職務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授予職務的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根據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醫院(或××大學、××研究員等)聘為××科主任醫師(或教授、研究員、工程師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四)國籍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戶籍管理機關發給×××的號碼為××××××的居民身份證(或××省××市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戶籍地在××省××市××路××號,具有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五)遺囑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六)婚姻狀況公證書

1.結婚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頒發的編號為×××號的結婚證書,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現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3.離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系自該日終止(登記離婚之日或者判決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4.夫妻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第4篇

關鍵詞:定式公證書格式 加注 公證風險 防范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10-066-02

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法律證明文書。在我國,公證文書的規范化一直受到充分的重視,《公證法》第32條規定: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制作;《公證程序規則》第42條規定:公證書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格式制作。可見公證書格式歷來是作為公證證明方式的具體承載而在我國公證制度的構建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具體體現便是書寫格式的規范化。目前,我國公證活動中使用的公證書格式分為定式公證書格式與要素式公證書格式,定式公證書格式與要素式公證書格式二者的區別不同主要在公證證詞部分,定式公證書格式固定化,使用時主要對涉及的當事人名稱、時間、地點等進行填充,其他證詞內容基本不做變化;要素式公證書格式則針對公證事項的不同法律特性規定了其公證證詞應包含的各項必備要素與選擇要素,具體內容則需公證員根據辦證的實際情況充分撰寫,能夠比較充分地滿足對復雜公證事項的證明需求。

司法部1981年制定的24式、1992年制定的56式、2011年制定的35式公證書格式都屬于定式公證書格式。在要素式公證書格式中加“注”是普遍方式,本文所談的公證文書加注,是特指35式公證書格式的加“注”。

一、定式公證書格式加“注”的發展過程

定式公證書格式加注,早見于上世紀90年代,司法部《涉臺公證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司發(1990)015號)中載明:“由于親屬關系公證書既可用于探親,又可用于繼承在臺遺產,為防止遺漏法定繼承人,對凡用于赴臺探親的親屬關系公證書的證詞中增加使用目的的內容”,即后來《涉臺親屬關系公證書》中在定式公證詞后附加上的“本證書用于赴臺探親、本證書用于赴臺繼承”等等內容的“注”。

2003年,司法部在關于公證處辦理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的批復司復[2003]15號中載明:申辦此類公證,必須由當事人親自申請并提交證明其符合上述申辦用途的材料。在公證書證詞中,應當明確限定公證書只用于該項公證申辦事由,用于其他事由無效。即在定式格式證詞后另起一行加注“本公證書僅限用于XX,用于其他事由無效。”

2011年10月1日起實行的司法部(2011年版)《公證書格式》定式公證書格式中載明:根據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證書用途,如“本公證書用于辦理繼承XXX在臺灣的遺產手續”。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可見,“注”從原來特別規定的定式單項證詞中才能加特定的“注”,已發展到在新35式定式格式公證書中根據需要可在任何一種定式證詞中使用,加注從特定格式使用到這次新定式中越來越廣泛的使用,說明了靈活使用加“注”的重要性,原有定式格式的簡單、零散在發展時代的實踐中越來越凸現出公證書在使用中的不足和實用上的缺陷,而加“注”正可以彌補其不足和缺陷。

二、定式公證書格式靈活使用加“注”的重要意義

所謂公證文書格式中的“注”,是對格式中相關內容的說明或者解釋,是對格式內容的必要補充,是需要貫徹執行的內容。正確領會“注”的內容,是對正確適用格式,解決實踐中的常見問題具有指導意義(見司法部律師公主工作指導司編《定式公證書格式使用指南》)。

在公證工作個人實踐中,感覺靈活使用加“注”,對拓寬定式公證書格式的使用、方便當事人以及保護公證員自己等具有重大的意義。例如有一哈爾濱人在福建XX工作,東北老家一處不動產要轉讓,本人無法回去,欲委托家里人代辦,而到公證處申辦委托公證。在此份委托書公證中,公證處對委托書中涉及的“婚姻事實、不動產產權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存在產權共有關系”等的審查有二種方式:一是形式審查,公證員通過審核當事人提供的結婚證、產權證影印件來證實“婚姻事實、不動產產權人等”,程序比較簡單,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出證;二是實質審查,即按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做審查,對其婚姻關系和不動產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此類審查,要么是公證員外調,遠赴千里到實地耗時耗力的核實,要么是由公證處發函后,漫長的等待同行復函,二種途徑的核查都會大大增加當事人的辦證費用和等待的時間。考慮到辦理此類公證要求的“快捷、方便”、使用的“及時性”等因素,為此,公證處就建議按照第34式定式公證書格式加“注”方式,對當事人提供的委托書內容做形式審查,按簽名類予以公證。征得當事人同意,公證處當天就可辦結該項公證發給當事人使用。這個例子說明,靈活使用定式公證書格式中的加注,能解決許多實際問題:一是解決了因公證調查難度大,導致出證時間長;二是相當減輕了公證員承擔的風險責任;三是避免了因調查取證導致的公證成本提高,從而達到公證機構、當事人、證書使用單位三方共贏的局面。

三、如何靈活使用定式公證書格式加“注”

如何靈活使用定式公證書格式加“注”,需要公證員結合實際,認真分析,加以運用。作者根據自己的工作實踐,總結出加“注”的幾個原則,以供參考。

第5篇

遼寧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9月7日請示收悉。經與民政部社會事務司聯系,目前有些省民政廳規定,臺灣居民回大陸與大陸公民登記結婚,統一由民政廳辦理結婚登記。為此,對《公證書格式(試行)》第三十五式結婚公證書格式(之一)作如下修改: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登記結婚。”如當事人要求在公證書中寫明居住地址,可在括號中出生日期之后,分別加上現住址。

    由市、縣民政局辦理的婚姻登記,在辦理結婚公證時,結婚登記地點仍應寫明“××省××市(或縣、區)”。

    涉外結婚公證書的證詞,也按上述意見修改。

第6篇

個案:三個月辦不到未婚公證

李小姐來廣州已經5年了。2001年,她在網絡中結識了阿剛。兩人慢慢由網絡世界中的好感發展到在現實生活中相戀。阿剛原來是華裔的澳大利亞人。

幾次飄洋過海互相探望之后,2003年底,李小姐決定與阿剛結婚。可到辦理未婚公證時卻遭遇難題了:某區公證處告訴李小姐,沒有確切的證明材料,公證處是不會為她辦理未婚公證的;找到單位,單位則說李小姐是外來人口,他們并不了解她真實的婚姻狀況。今年春節,李小姐特意回戶口所在地去辦未婚證明,居委會同樣拒絕了她的要求。李小姐告訴記者說,為了這紙必需的未婚公證,她跑了三個多月都沒辦下來,婚禮自然也只能推遲了。

現象:全國暫停未婚公證

廣州市公證處人士介紹說,像李小姐這樣的例子絕非個別。從去年10月底開始,未婚公證的辦理就基本處于停滯狀態,“沒有能證明婚姻狀況的材料,我們自然不再辦理未婚公證。”他還告訴記者,除了涉外婚姻,移民、留學乃至出國探親也都需要一紙經過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當然,各個國家有所區別,像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一般都需要公證文書。”

市司法局律公處副處長黃倩則介紹說,這一現象在全國都相當普遍。去年10月中下旬,司法部在鄭州開會期間,各地公證業的專業人士都對未婚公證的問題表示擔憂,有的地方是完全停辦未婚公證,有的則是為未婚聲明書辦起了公證。

調整:辦未婚聲明書公證

昨天,廣州市公證處收到司法部《關于暫時調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辦證方式問題的通知》。《通知》說,當事人申請辦理未婚、未再婚公證的,不宜再按原有的公證書格式出具公證書;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對當事人的未婚、未再婚聲明書予以公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能提供證明材料并經查證屬實的,可辦理當事人在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無婚姻登記記錄的公證;等等。

《通知》強調,辦理未婚、未再婚聲明書公證時,應注意須向當事人說明聲明書公證與原來的實體性未婚或未再婚公證不同,國外使用機構有可能不予采證;應當要求當事人在聲明書中表明“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在公證機構具備獲得未婚、未再婚有關證明材料的條件下,司法部擬再研究以何種方式辦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

第7篇

辦公證常遇見的問題

若證明本人與本人檔案沒有記載的親屬關系 可以由有關親屬的單位分別開出證明,證明他們各自的親屬,直至能夠說明本人與該證明的親屬間的關系。例如證明姑表兄弟,可以由父親和姑姑的單位分別證明他們的兄妹(姐們)關系及各自的父子關系和母子關系。

若畢業時成績單由學校直接交給錄用單位存入個人檔案,本人手中沒有成績單 可由檔案管理部門將存入檔案的成績單復印出兩份,在其中的一份上。

申辦結婚公證而不能提供結婚證的 一般應由當事人雙方到原登記機關申領《夫妻關系證明書》,然后到公證機關申辦夫妻關系證明書的公證。如某種原因不能領取《夫妻關系證明書》 ,應由原婚姻登記機關(或檔案館)根據檔案記載,開出有關結婚的證明,提交給公證機關。在1950年婚姻法實施前結婚,不能提供有關結婚證明文件的,除提交單位證明信外,需由夫婦雙方共同寫成文字材料加以說明。

要證明本人與本人檔案記有記載的親屬的關系 可以由有關親屬的單位分別開出證明,證明他們各自的親屬,直至能夠說明本人與該證明的親屬間的關系。例如證明姑表兄弟,可以由父親和姑姑的單位分別證明他們的兄妹(或姐妹)關系及各自的父子關系和母子關系。

被公證證明的文件上的名字與戶籍、身份證或檔案記載的名字屬同音不同字的 如果兩個名字一個是正確的,另一個是錯誤的,應當到原有關機構或部門更改正確的名字,但由于有的已時隔多年,更改確有不便,可提供能夠證明兩個不同的名字確系一人的文件。可由公證處另外出具兩個名字關系的公證書。

畢業時成績單由學校直接交給錄用單位存入個人檔案,本人手中沒有成績單的 可由檔案管理部門將存入檔案的成績單復印出兩份,在其中的一份上說明與存檔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由申請人交給公證處存卷。另一份交公證處做公證。

畢業證書(學位書證等)已經帶到國外或丟失的 應將該證書帶回國內,交公證機關審核后方能為其辦理學歷公證書。畢業證書丟失的,可到原發證書學校補發畢業證書或出具學歷證明,公證處證明補發的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

工作經歷證明書中確認技術職稱(職務)的起任時間 工作經歷證明需要證明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應向公證機關提交科干局核發的職稱(或職務)證書,其起任時間以該證書標明的為準,其職稱的專業以該證書標明的為準。

申辦在職證明公證 可由現任職單位開具規范的證明信,其內容可以僅證明現在該單位的任職;也可以證明從何時起至今在該單位所從事主要工作的內容及自何時起任現職務。

公證收費

公證收費嚴格按照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司法局[1999]第039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涉外民事公證收費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 證明出生、無罪、婚姻狀況、學歷、學位、成績單、經歷、親屬關系、獨生子女、曾用名、駕駛證、國籍等。中英文正本每件104元,中英文副本每件10元。

注:

1.上述公證的證書原件需翻譯英文的(指結婚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駕駛證、職稱證書、廚師證等)。每件24元。

2.大學成績單、判決書、調解書、授權書(委托書)、營業執照、資信證明等內容較為復雜的文件需公證處送指定的翻譯公司翻譯,翻譯費按翻譯公司收費標準收取。

3. 根據美國、奧地利、韓國等國的要求,申請人辦理的上述公證書后面還需附該公證書譯文與原公證書內容相符的公證,因此凡辦理發往以上國家使用的公證書,公證件數及費用相應增加(104元×2)。

二、 申請人辦理上述各項公證只需中文本的。正本每件80元,副本每件10元。

三、 公證處辦理上述各項公證的期限一般為七個工作日,申請人申請加急辦理的,視具體期限加收翻譯費。

證明信參考樣本

申請人到公證機關辦出生、未婚、未受刑事制裁、工作經歷等公證時,須向公證機關提供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信,申辦學歷等證書時,除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證書原件外,還須提供相關部門提供的證明信。

現提供以下證明信參考樣本:

出生證明書:

×××(性別)于××××年×月×日在××省××市(或縣)出生。×××的生父是×××,×××的生母是×××。

經歷證明書:

×××(性別,出生年月日)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單位(應寫明全稱)任××(職稱或職務),××××年×月至××××年×月在××單位任××(或從事何種工作)。

學歷證明書:

×××(性別,出生年月)于××××年×月入××大學××系學習××專業,學制×年,于××××年×月×日畢業。

域外親屬關系證明書:

×××(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北京市××區)是居住在××國××市×××(性別,出生年月日)的××(相互關系)。

親屬關系證明書:

×××(性別,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子(或女)是×××(出生年月日),父親是×××(出生年月日),母親是×××(出生年月日),哥哥是×××(出生年月日),弟弟是×××(出生年月日),姐姐是×××(出生年月日),妹妹是×××(出生年月日)。

未受刑事制裁證明書:

×××(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在中國居住期間沒有受過刑事制裁。

書寫人:

××年×月×日

注:(1)證明信由申請人所在單位的檔案管理部門,如人事、組織、勞資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根據掌握的真實情況負責書寫,并寫明出處,有書寫人簽名,加蓋專用章。凡由當事人本人書寫的證明信一律無效。

(2)證明信為二頁以上的,需加蓋騎縫章。

(3)申辦哪種證明,提供哪些內容,不辦的不必提供。

第8篇

    論文關鍵詞 公證主體 公證程序 公證內容 公證書格式

    公證書是公證活動的載體,是公證效力和作用的集中體現,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證書是各國公證立法與實踐的首要任務。在我國,公證書指的是由公證機構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經過審查核實,認為符合公證受理條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用以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身份上、財產上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是否有效,關鍵在于公證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違反了有關的禁止性規定,結合我國的公證立法和實踐,筆者認為一份有效的公證書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公證主體適格

    我國的公證書是由受公證機構指派的公證員具體承辦,再以公證機構的名義出具的,因此我國的公證文書必須同時具備公證員個人的簽名(或簽名章)和公證處的公章。公證主體適格應同時滿足公證機構和公證員雙重主體的要求。

    (一)公證員具備任職資格

    在我國,一名適格的公證員必須持有執業證書,并且在公證機構履行職務。我國對公證員規定了較高的執業準入門檻,要求從業人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這就使得公證員與法官、檢察官、律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專業水平,實現公證員的專業化和高素質。構實習一年以上的人員。此外,《公證法》和司法部《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對公證從業人員的法律執業經歷也做了特殊規定,確保公證員擁有較豐富的公證實踐經驗和社會閱歷。滿足上述公證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在提出申請后,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并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只有取得公證員執業資格的公證員才能出具公證書,并在公證書上署名。

    (二)公證機構具有管轄權

    由于我國的公證員只有在某一公證機構中才能從事公證活動,因此公證機構的管轄范圍就成了公證機構出證資格的限制條件,成為判斷公證機構是否適格的因素之一。

    首先,公證事項必須屬于公證機構的業務范圍。《公證法》在第11條非窮盡式地列舉了我國公證機構的可以辦理的公證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公證事項,則當事人必須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如外國人在我國收養子女、資助出國留學協議等。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公證的業務范圍將日益擴大,同時法律、法規的變化也會導致某些公證事項的增減變動,因此公證的業務活動范圍始終處于動態發展中。

    其次,當事人申請的公證事項屬于公證機構的地域管轄范圍。我國為了貫徹便民原則,提高公證機構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證機構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對公證機構之間受理公證業務的地域范圍進行了劃分,設立了公證執業區域制度。根據《公證法》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的,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三)滿足回避原則

    公證機構是國家的專門證明機構,行使的是法律賦予的證明權,為了確保公證員處理公證事務時能夠客觀公正,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一般都規定了公證員回避的原則。《公證法》在第23條規定:“公證員不得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如果所辦理的公證事項的結果會對自己或前述近親屬的利益產生影響的,也應當回避。

    二、出證程序合法

    程序正義是實質正義的保證,公證本身就是為保證實體法正確實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只有嚴格遵守公證程序,才能夠保證公證機構正確執行國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證職權,確保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從而保障公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證機構違反法定程序進行的證明活動不具有公證的效力。因此,一份有效的公證書必定是經過了法定的公證程序,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的公證活動成果。

    我國對公證的辦證程序非常重視,不僅在《公證法》中專章規定了“公證程序”,而且司法部還專門制定了《公證程序規則》,努力使辦證程序做到客觀、公正,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權益。應當注意到的是,上述法律和部門規章主要規定了公證機構在辦理各類公證事項時所必須遵守和執行的一般性程序,對某些特殊的公證事項如現場監督、遺囑、保全證據和出具執行證書等還有特別規定,在辦理這些特殊事項時必須嚴格遵守。下面僅從公證程序的一般規定入手論述出具公證書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一)申請與受理環節

    公證程序的啟動必須由當事人申請開始,不存在公證機構或公證員依職權啟動的情形。申請主體為向公證機構提出辦理公證請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10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監護人。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組織申辦公證,應當由其負責人代表。”二是當事人與該公證事項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法律上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申請人因此享有獨立的公證請求權。

    申請公證的事項必須是當事人之間無爭議的事項,這是法定的公證受理條件之一。由于我國公證制度的定位是一種非訴訟法律制度,宗旨在于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因此公證活動多數發生在糾紛發生前,不以解決爭訟為目的。如果當事人之間或者當事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之間對公證事項有爭議的,只能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加以解決,公證機構不予受理。

    申請人既可以自己親自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辦。但法律、法規對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重要公證事項要求只能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申辦,這幾類事項是:遺囑、遺贈撫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由于這幾類公證關系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申請人親自在公證員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公證員才能確認事實的存在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對這幾類公證事項,若申請人沒有親自申請,公證機構不會啟動公證程序。

    有效的公證申請必須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機構提出的,符合公證業務范圍和執業區域的要求,前文已做闡釋,這里不再贅述。申請人提出公證申請后,若公證機構接受申請,同意給予辦證,說明公證機構受理了此項申請,此后才能具體實施辦理公證的活動,因此受理是公證機構公證行為開始的標志,是公證程序的必經環節。

    (二)審查環節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要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方面審核其是否真實、合法,因此審查環節是公證程序的核心環節,是公證機構公證職能的集中體現。

    我國對公證事項審查的內容非常寬泛,主要有以下幾項:(1)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是否違背社會公德,是否屬于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2)當事人的人數、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相應的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4)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其中的任何一項如果沒有審查清楚,都可能造成公證書有錯誤,直至最終被撤銷。

    (三)出證環節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就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活動的結果,是受理、審查等公證程序工作的歸宿,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

    《公證程序規則》詳細列舉了各項公證的出證條件,第36條規定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公證應滿足:(1)當事人具有從事該行為的資格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該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第37條規定對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的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1)該事實或者文書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2)事實或者文書真實無誤;(3)事實或者文書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第38條還特別指出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的公證,其簽名、印鑒、日期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書的公證,其文本內容應當與原本相符。這些都為公證員審查公證事項、出具公證書提供了重要依據,也是判斷公證書有效性的指標。

    出證程序本身也有一套程序規則,首先由承辦公證員在完成公證事項的審查后,根據公證事項的類別、內容、查明的事實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按照司法部要求的格式草擬公證書,再由公證機構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證員進行審批,最后要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完成后將公證書發送給當事人或其人。辦證期限(一般)為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

    三、公證書實體內容真實、合法公證書的內容記載了公證證明的對象,體現著公證的基本原則,公證書的有效性主要體現在公證書的實體內容上。

    (一)公證對象屬于法定范圍公證雖然在我國社會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但公證并非無所不包。我國公證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9篇

    委托人賈德旺,北京市同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守增,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革制品廠退休工人,住本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門B02號。

    委托人張桂花(趙守增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無業,住址同上。

    原告王玉清與被告趙守增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鳳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玉清訴訟人賈德旺、被告趙守增及其訴訟人張桂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玉清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座落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單元B02號(原地址為雙槐樹小區8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產。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被告將位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的這套兩居室住房贈與原告,約定協議經公證后生效。并在海淀區第二公證處進行了公證,有公證書(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為證。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贈與合同的標的物,也未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為保護受贈人的合法權益,現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贈與合同標的物——座落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并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二、承擔該案件的受理費。

    原告對上述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區第二公證處(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公證書,用以證明被告曾與原告簽訂過房產贈與協議。

    被告趙守增辯稱:我與原告不是原告所說的朋友關系,而是戀人關系。我們于1996年11月經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不久雙方即確立了戀愛關系。同年12月23日雙方拍了結婚照,原告邀請我去她家居住。我提出結婚,并到單位辦理了婚姻證明介紹信。她表示因她是民政干部,在海淀區是有影響的人物,怕別人知道她剛離異,這么快又辦結婚,影響不好,不讓我跟她一同去,說她一人去就能辦妥此事,我相信了她。沒想到她竟拿假結婚證騙我。不知情的我見到結婚證就搬了過去。過了一段時間,我突然發現結婚證上沒有鋼印。遂詢問原告,原告二話沒說又拿回了一個結婚證。已心存警覺的我再次細心查看,發現該結婚證的編號竟然是001號。我立即詢問原告,為此倆人鬧了矛盾,后原告提出要我在宣武區的這套兩居室住房,我當即表示同意。原告隨即拿回了兩個結婚證。這是1997年12月的事兒。我拿到結婚證后沒發現問題。于是原告找來了她在北京市海淀區第二公證處的好友,在原告家中,免費為我們辦理了這份引起訴訟的公證書。不久,我被原告轟出了家門。事后我因要辦理結婚,經單位查詢才得知原告根本未與我辦理任何結婚手續。這就是我與原告交往及簽署公證協議的前后經過。所以我堅決不同意她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二、我的財產贈與是有條件的。原告在起訴書中稱我與她系朋友關系,既然是朋友,當然也就談不上公證協議中所說的婚前、婚后問題。而且在協議最后明確寫道我與原告婚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我所贈與的房產才能作為原告的婚前財產,否則就不能作為原告的婚前財產,此協議就不能生效。三,就我與原告的協議從本質上來講也是無效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為登記制度,即必須過戶才能有效。我所在宣武區雙槐里3號樓6門B02號是1993年回遷時優惠價購買的房。在購房協議上明確規定,優惠價購房不得買賣、贈與、轉讓、抵押和繼承的。據宣武區國土和房產管理局服務中心和宣武區公證處的同志講:優惠價購房的贈與是不能進行公證的,即便公證了也是無效的,也不能過戶。如果辦理贈與和公證必須將優惠價房轉變為成本價房,將所贈房產進行測量和評估補價以后,才能辦理贈與和公證,否則都是無效的。四,當時我與原告簽的協議是在原告的欺騙下做的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原告利用職務之便,屢次利用假結婚證欺騙我,致我上當,故我們所簽訂的公證書應屬無效。

    被告對上述答辯,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證據:1、原告親筆寫給被告的情書,用以證明雙方確為戀人關系。2、證人鄭春喜(與原告系鄰居關系,曾與原告為房產買賣糾紛進行過訴訟)書寫的證明材料,主要內容是:原告曾承認其丈夫就是被告;3、證人劉榮妹(自稱為被告原所在單位的黨委書記兼工會主席)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為原、被告雙方已結婚,且其親眼目睹過雙方所拍的結婚照,4、證人李顯堂(被告原單位同事)書寫的證人證言,主要內容是其從被告處得知原、被告已結婚的事實;5、證人崔廷君書寫的證言,主要內容是:原告曾經有過兩次婚史,而非其在法庭上所說的一次;6、北京市海淀區東升鄉人民政府民政科證明,主要內容是;經過查實,原、被告未在該處進行過婚姻登記,以此證明其所陳述的原告數次領回的結婚證均系偽造的事實;7、被告單位于1997年1月為被告曾出具與原告申請結婚的婚姻狀況證明及原告給被告原單位——北京市革制品廠所寫的其因不慎將被告開的婚姻狀況證明信丟失的證明(以上書證均為復印件)。以此證明被告有與原告結婚的意愿。8、承諾贈與樓房的臨時及正式房屋產權證書、9、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終字第5675號民事判決書,以此證明原、被告為戀人關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為戀人關系,曾于1997年至2000年8月初共同生活。座落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單元B02號(原地址為雙槐里小區8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為被告名下產權。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在原告家中經過北京市海淀區第二公證處達成(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公證書。協議書具體內容為:“協議人王玉清、趙守增現就雙方的婚前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如下:1、屬于王玉清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區朱房西洼村19號北房三間、西房三間、南房兩間,共八間。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區大鐘寺居民區甲12號的北房五間、南房五間。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區老虎廟甲29號的北房六間、東房兩間、西房兩間,共十間房產,均作為王玉清的婚前財產。2、屬趙守增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宣武區雙槐樹小區8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趙守增自愿贈給王玉清,也作為王玉清的婚前財產。3、王玉清的婚前財產在王玉清、趙守增結婚后的夫妻存續期間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4、本協議一式兩份,經公證后生效。”。后原、被告中斷了戀愛關系。2002年,原告曾以被告向其借款五萬元為由將被告起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返還借款。審理中,被告當時表示要求原告返還該份公證書。現原告以被告至今不履行其在(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公證書中所承諾贈與的兩居室住房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被告交付承諾贈與的房產,辦理過戶手續,并承擔本案受理費。審理中,被告稱其與原告系戀人關系,雙方曾同居5年,在此期間原告曾3次利用職務之便,用假結婚證欺騙被告,致使其最終在公證書上簽了字,但對于上述主張,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針對被告的上述答辯,原告除對雙方5年同居史及被告當庭出具的由原告本人親筆書寫的信箋真實性表示認可外,對被告的其它答辯事實,均表示否認。

    另查:為龍卡丟失一事,被告曾于2003年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起訴,狀告原告及某銀行返還財產,后因不服后者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在海淀法院及第一中級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中,上述兩審法院對原、被告的戀人關系及同居5年的事實進行了認可。

    對于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因原、被告雙方對以下證據的真實性均未提出異議,且下列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對下列證據均予以認可并采信,證據名稱如下:1、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證處(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公證書;2、原告親筆書信。3、被告承諾贈與原告樓房的臨時及正式房屋產權證書;4、(2003)宣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5、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書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終字第5675號民事判決書。 另因被告提供的以下證據因下列原因,本院不予采信或認證:1、證人鄭春喜、李顯堂、崔廷君書寫的證明材料,因上述3名證人本人因未能親自到庭,且鄭春喜與本案原告有利害關系;李顯堂所述有關原、被告結婚一事系從被告處得知,原告本人并未認可;崔廷君所證明的事項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故本院對上述3人書寫的證明材料均不予認可。2、北京市海淀區東升鄉人民政府民政科證明、被告單位于1997年1月為被告曾出具的與原告申請結婚的婚姻狀況證明及原告給被告原單位——北京市革制品廠所寫的其因不慎將被告開的婚姻狀況證明信丟失的證明與本案均缺乏關聯性,無認證的價值。3、證人劉榮妹認定原、被告已結婚一節,因其并未親眼目睹到雙方的結婚證,其所述原、被告早已結婚,系憑個人目睹到的原、被告二人的結婚照片及雙方同居的現象所獲得的一個帶有主觀臆斷的直觀判斷,亦缺乏證據力。

    本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首先,涉訴公證協議開篇即明確“協議人王玉清、趙守增現就雙方的婚前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如下……”符合婚前財產約定及公證的目的和性質;其次,原告主張贈與依據的協議第二款約定:“屬趙守增所有的座落于……的兩居室住房,趙守增自愿贈給王玉清,也作為王玉清的婚前財產”,應包含如下三層意思表示:1、被告自愿將兩居室贈與原告;2、贈與原告的房產作為原告婚前的個人財產;3、在原、被告結婚后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房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見協議第三條);第三、綜觀該協議前一、二、三條,雙方不但約定和明確被告的房產贈與行為,還對上述協議約定的原告全部婚前財產(其中包含自有的18間房產及被告承諾贈與的兩居室住房)的處理問題進行了明確(見協議第三款:“王玉清的婚前財產在王玉清、趙守增結婚后的夫妻存續期間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且該協議中3次出現了“婚前財產”、同時出現了“結婚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等與婚姻相關的詞句,由此可以推斷出,該公證協議是以協議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作為公證實質要件存在的。審理中原告委托人稱協議中約定的婚姻對象不是特定的,顯然與該公證協議的目的及內容相悖。該公證雖在第四款約定(協議)“經公證后生效”。但按照雙方公證協議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及此次公證的目的、婚前財產約定的通常習慣做法,本院推定該份公證的真實意思非單純贈與行為,而且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由于雙方當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記結婚手續,致使該協議無法生效并實際履行。故原告以涉訴公證系朋友間的單純贈與公證,并以此為由要求被告履行贈與及過戶義務,理由不當。但應當提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由于被告對其所述的原告多次偽造結婚證一節未能提供任何證據,原告對此未予認可,故本院對此節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玉清要求被告趙守增給付贈與合同標的物即座落于本市宣武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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