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6:05:23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以某縣為例,進行分析。自2008年新稅法實施以來,該縣認真貫徹落實年度應納稅額低于3萬元、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累計為小型微利企業辦理減稅683萬元,具體為:2008年1033戶、285萬元;2009年693戶,200萬元;2010年325戶、115萬元;2011年165戶,83萬元(詳見下表)。
該縣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在所有現行優惠政策中,優惠對象上仍占主體地位。從2008年新法實行第一年共1049戶企業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占全部優惠戶數的98%,2008-2011年四年間平均81%的優惠類型為小型微利優惠,說明小型微利優惠在惠及企業面上占主體地位;二是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款比重較小,四年間,優惠總稅款僅683萬元,占全部優惠稅款的僅0.7%,不足百分之一,這與優惠企業數量主體地位形成巨大的反差;三是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從戶數、稅款、優惠面等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趨勢。從優惠戶數看,2008年1033戶小型微利企業下降到2011年165戶;從優惠稅款看,2008年優惠稅款285萬元下降到2011年83萬元;從優惠面上,2008年小型微利企業占全部所得稅納稅人的28%下降到2011年的7%。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呈現的下降態勢,與近年金融危機影響加重,企業經濟效益普遍下滑,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小企業增多的趨勢不相吻合,這說明優惠制度本身及落實管理中仍存在問題、影響和制約了優惠政策作用的發揮。
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問題
(一)制度限制多,門檻高。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的稅收優惠必須滿足四個基本條件:一是行業限制,即不屬于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二是從業人數的限制,工業不得超過100人,其他行業不得超過80人;三是資產總額符合規定。工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四是年度應納稅所得稅額的限制,不得超過30萬元。只有四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享受優惠政策。并且企業要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必須是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賬務健全、財務核算規范,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這些條件的設定對處于發展和起步階段的小企業來說,客觀限制了這些企業享受稅收優惠。
(二)備案手續繁瑣,資料多。目前,雖然所得稅優惠制度從審批制改為了備案制度,簡化了流程,降低了執法風險,但備案資料仍較繁瑣,尤其是對優惠稅款較小的小型微利企業備案,目前的規定手續有:《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報告書》、企業會計報表、工資表、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等。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各自的管理情況又增加了一些資料,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憑證,發放工資清單,對照國家的產業目錄對本企業從事行業的說明等。多數小型微利企業因提供不了全部的資料,不得不放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較窄,備案手續繁瑣,同時優惠數額又偏小,致使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困難,享受到該優惠的企業較少,呈現逐年下降趨勢。
(三)管理難度大,風險高。從2008年至2011年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情況分析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類型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但優惠稅額較小,2008年-2011年四年2216戶次小型微利企業,僅享受683萬元優惠,戶均0.31萬元,但優惠戶數占四年優惠備案工作的81%,可見,在稅收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匯算清繳期間,大量的時間都花費在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備案、核實、調查上,而其他優惠類型所占的時間相對就較少了。這樣,一方面增加了稅收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面對數量眾多的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資料,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和標準卻難以界定,比如對從業人數的判定,小企業一般面臨經營的不確定性、季節性用工等情況,僅從備案資料中不能準確把握企業真實從業人員,這就加大了稅務人員的執法風險。
(四)計算申報不夠簡單明確,程序多。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政策比較,原稅法下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33%,同時對微利企業也設定了不同的低稅率優惠:以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企業(含3萬元),暫減按18%稅率征收所得稅;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根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大小不同,適用不同的稅率,判定標準一目了然,同樣是對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兩個文件的區別在適用對象上。原規定,無論企業規模大小、行業劃分,政策執行起來簡便易行;相對舊法,新法微利企業的規定限制條件過多,政策執行效率較低,影響了優惠政策的作用發揮。
三、完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建議
中小企業覆蓋面廣、總量大,在擴大就業渠道、緩解就業壓力、維護社會穩定、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和市場繁榮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了切實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使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得以更好地落實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議如下:
(一)加強宣傳,強化輔導。目前,要針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會計人員水平低、財務核算不完善、處于發展起步階段的特點,開展貼近實際、操作性強的培訓、輔導、宣傳,通過送政策上門、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傾聽納稅人意見,改進和完善優惠政策,更好在發揮稅收在惠民生、調結構、穩增長、保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同時,要積極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各種賬簿,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幫助納稅人全面、正確了解和掌握國家相關政策。
(二)降低門檻、減少限制,擴大優惠覆蓋面。一方面,目前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優惠設定限制條件過多,與國家統計局下發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存在差異,建議統一標準。另一方面,適當降低標準,建議參考原內資企業所得稅微利企業規定,不分行業、人數、只要過到規定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就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優惠。政策簡單、明確、方便,凡是符合國家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均可享受稅收優惠,進一步擴大優惠面,還利于民,讓利于民,提高中小企業活力,有利于金融危機時期經濟復蘇和繁榮,擴大內需,緩解就業壓力。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或者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企業。
企業本年度第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未完成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無法判斷上一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暫按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第4季度的預繳申報情況判別。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p半征稅政策,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本年度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以下規定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一)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定額征收企業。根據減半征稅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四)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六、按照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7年度第1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填報說明第三條第(五)項中“核定定額征收納稅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大于30萬的填‘否’”修改為“核定定額征收納稅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大于50萬元的填‘否’”。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在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廢止。
特此公告。
一、視同銷售行為的納稅處理分析
目前,視同銷售行為的納稅會計處理主要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即需要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銷貨成本,計算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第二種方法,不需要確認銷售收入,而是直接結轉銷貨成本,可能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也可能是進項稅額轉出,并不一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采用哪種方法進行處理,筆者就八種視同銷售行為分析如下。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考慮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會計上,委托代銷有兩種方式:視同買斷和收手續費。(1)在視同買斷方式下,將貨物交付代銷方時,委托方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2)在收手續費方式下,將貨物交付代銷方時,委托方應借記“委托代銷商品”,貸記“庫存商品”,不確認收入。委托方確認收入的時間是: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委托方會計處理如下:
①買斷方式下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②收取手續費方式
a發出商品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
貸:庫存商品
b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銷售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委托代銷商品
2.銷售代銷貨物――考慮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受托方銷售代銷貨物的會計處理也要看委托代銷的方式是視同買斷還是收取手續費。(1)視同買斷方式下,受托方銷售代銷貨物時,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2)收取手續費的方式,受托方進行商品銷售時,仍需開具增值稅發票(給對方代銷清單時,也會收到等額的增值稅發票),以獲取的手續費作為營業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受托方會計處理如下:
①視同買斷方式
a收到代銷貨物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b實際銷售貨物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受托代銷商品
借:代銷商品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c按合同協議支付給委托代銷方款項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②收取手續費方式
a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b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貸:受托代銷商品
c將余款歸還委托代銷單位,并確認代銷手續費
借: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針對手續費計算的增值稅)
3.在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內部機構之間的貨物轉移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這種視同銷售行為,屬增值稅的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而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因企業所得稅,強調納稅人是以法人作為單位的企業、組織,所以,內部資產沒出法人的處置,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增值稅,主要看總分機構是否異地轉移,且以貨物流轉中的增值額作為征稅對象,實行屬地管理。
4.將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無形資產開發、非生產機構等――考慮增值稅,不考慮企業所得稅。(1)企業將自產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處理(此時企業按貨物成本結轉,并按其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
借:在建工程(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處理(此時企業按外購貨物成本結轉,同時將其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
借:在建工程(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考慮增值稅(視貨物來源而定作為銷項稅額或進項稅額轉出)及企業所得稅 。
(1)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計算銷項稅額及企業所得稅。《應用指南》明確規定:“企I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案例1】甲公司有職工200名,其中一線生產工人170名,總部管理人員30名。2016年2月,甲公司決定以其自產的一批產品作為集體福利發放給職工,每人一件。該批產品單位成本為8000元,單位計稅價格(公允價值)為100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根據上述資料,甲公司應作如下處理:
a決定發放自產產品時
借:生產成本 1989000
管理費用 351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2340000 其中,1989000=170×l0000×(1+17%),35100=30×l0000×(1+17%)
b實際發放自產產品時(按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并按實際成本結轉)
借:應付職工薪酬 234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600000
貸:庫存商品 1600000 (2)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所得稅為零(收入-購入價=0),進項稅額轉出(不屬于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屬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
a決定發放自產產品時
借:成本費用類
貸:應付職工薪酬
b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因其所有權發生該變,屬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認收入,所以,所得額為收入-購入價=0。
6.將貨物用于對外投資、分配、捐贈(投、分、送)―計算增值稅及企業交所得稅。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用于投、分、送的貨物,無論是自產、委托加工收回還是外購的貨物(即不考慮貨物的來源)均視同銷售作銷項稅額處理;同時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會計處理上按照收入確認條件判斷是否作收入處理。
【案例2】W辦公家具公司為某希望小學捐贈桌椅600套,市價每套 100元,成本80元。則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58200
貸:庫存商品 48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00
由此可知,用于對外捐贈的貨物:會計上按成本轉賬;增值稅按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因未確認收入也就不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所以對于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60000元,視同銷售成本(主營業務成本)48000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會計上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的捐贈支出58200元,要看其是否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沒有超過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收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納稅調整。
二、總結
1.增值稅視同銷售總結。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可歸納為:(1)將貨物用于在建工程、職工福利、個人消費等非生產性用途,要考慮貨物的來源。如果貨物是外購的,為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需要將進項稅額轉出;如果貨物是自產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則視同銷售。判斷視同銷售還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行為的主要依據:該行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質。如將外購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其未產生增值額,屬于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行為;而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由于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經過加工過程已具備了增值的特性,所以應當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2)將貨物用于投、分、送,不考慮貨物來源,其目的是保證增值稅稅源,因不管何種原因,貨物最終均脫離了企業,考慮到稅收監管的困難,無論其是否產生增值,均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
需要指出的是,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的“小型微利企業”概念,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中“小微企業” 和“小企業”是不同的概念,其認定標準不盡相同。
稅法上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
財稅〔2011〕4號文件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就工業企業而言,可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在具體細節指標操作上,國稅函〔2008〕251號文件及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行業劃分中的“小微企業”認定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確定各行業劃型標準并據此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以工業企業為例。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
“小企業”認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全面實施,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提前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條對“小企業”的界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經營規模較小、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小企業)。其中準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為此,《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關于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20號)從稅收的角度提出,鼓勵小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稅務機關要積極引導小企業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進行建賬核算,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小企業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對其實行查賬征收,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低稅率等優惠政策。
通過上述規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小企業”認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中“小微企業”界定的和企業所得稅優惠中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由于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了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因而財會〔2011〕17號、財會〔2011〕20號從建賬建制,規范企業財務核算要求,對“小企業”實行查賬征收,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作了特別強調。
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分析
目前,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體現于如下兩個層面的規定,一是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如果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要: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據著重要地位的小型微利企業,其發展關乎國家,惠及民生。本文從企業合理避稅的概念出發,分析企業在新舊稅法之下的稅收籌劃的差異,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合理避稅實質性操作提供一些借鑒。
關鍵詞 :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避稅;策略
一、小型微利企業合理避稅的相關概念及政策
1.小型微利企業的定義
在我國,小型微利企業主要被定義為通過自我雇傭獲得勞動力,并且是個體經營的小企業。法律上,我國將小型微利企業定義主要為兩種,一是工業企業,是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低于1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 萬元的企業。二是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 人,資產總額小于1000 萬元。
2.近年我國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我國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涉及所得稅、流轉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印花稅以及其他政策。在所得稅上,優惠政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 號)第八條等,稅收優惠的限定條件于2014 年開始提高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 萬元的標準。在流轉稅上,主要有2011 年11 月開始的起征點調整,以及最新的財稅[2014]71 號通知,關于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月銷售收入在3萬元以下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 年12月31 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決定。在印花稅上,《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 號)文規定了2014 年10 月31日前,對于小型微型企業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小型微利企業合理避稅的意義
合理避稅也稱合法避稅或者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規定的準線之下利用法律的差異或者優惠政策,通過對企業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使企業達到減輕稅負或者規避稅費的目的,從而提高企業的利潤,其實質就是納稅人在履行法律義務之后運用稅法賦予的權利來保護納稅人利益的手段。
二、新企業稅法下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合理避稅
1.公平競爭原則
新稅法是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改動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中,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使內外資納稅人的身份以及待遇得到了統一,這就使原來小型微利企業運用的變身外商投資、借用外籍成立企業等常用避稅手段失去了作用。
2.所得稅的新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 萬元(含10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在新稅法當中,區域調整為主的優惠政策變更為以產業調整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使得在舊稅法條件之下選擇注冊地例如選擇經濟特區、開發區、高新技術區的方式失效,使稅率的區域差異基本上消失了,選址經營的方法已經逐漸失去了納稅籌劃、合理避稅的意義。
3.企業納稅申報的變化
新稅法使企業納稅申報的方式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是在企業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報告表,在法律條文上明確地規定了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該附送年度關聯的業務往來報告表,并且在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調查時,企業必須按照規定提供業務資料。這使小型微利企業利用關聯交易來進行避稅的方法難度更大,是國家對企業的關聯交易的規范加強的表現。
新舊稅法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與小型微利企業的關聯度加大,小型微利企業應該對新稅法加強了解,在進行納稅籌劃、合理避稅的環節中一定要注意新舊稅法的不同,適時地變更合理避稅的手段。
三、小型微利企業合理避稅的對策分析
1.充分利用不同產業進行投資
新稅法使企業稅率的地區性差異大大減少,使稅率的產業差異規范化,但是,對于小型微利企業,國家提供了較多的優惠政策。例如,在創業投資以及國家重點扶持的投資,國家允許企業按照一定的比例對應納稅額進行抵扣,對于符合環境保護類別的企業以及投資項目實行免征或者減征所得稅的政策,對于高新技術產業、國家扶持產業可以按照15%的低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所以,小型微利企業如果對新稅法做到充分了解,準確把握,合理避稅的空間依然是很大的。
2.充分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是非常大的,對于年應納稅所得符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減半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小型微利企業最大的合理避稅的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應該根據經營的現狀,對企業自身的投資方案、利潤較大的行業設置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經營,規范核算,使小型微利企業的規模在保證效率的狀況下最大限度地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使企業一直處于小型微利企業的經營狀態來坐享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實惠。
3.有效利用稅前扣除項目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于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的方式;對安置殘疾人員以及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應該支付的工資采取加計扣除的方式。這兩個優惠政策將為小型微利企業在降低人力資源成本方面提供又一個積極的避稅空間。小型微利企業的性質,使其天生具有吸納安置殘疾人員的優勢,因此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滿足員工工作能力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前提下,有計劃地實施殘疾員工的招聘方案。
4.合理利用新的關聯交易
新稅法對于關聯交易的管理強度增大,對關聯交易的檢查力度大大加強,規定了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狀況,使關聯企業的業務交易獨立化,以往利用關聯交易的避稅手段的難度加大。在此情況下,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定價原則以及業務的計算方法,在與稅務機關協商后達成定價安排。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原料、產品價格處于不斷地波動當中,關聯交易雙方的合理價格是很難確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利用這個波動的空間,制定一個相對有利的定價,實現合理避稅。
四、結語
小型微利企業相對于其他企業的性質是有其特殊性的,國家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扶持力度較大,合理避稅的空間也很大。在新的企業稅法當中,政策的變更使原有的很多避稅手段失效,避稅的難度較以前增強。因此,企業要不斷的深入了解自身的實際情況,在法律的準繩之下盡可能地實現合理避稅,以實現小型微利企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恒森.企業合理避稅的探討[J].現代商業,2010(9).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應在年度匯算清繳中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同時,填報《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因此,自2014年起,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納稅人,可依照上述規定執行,在預繳期不進行稅收優惠備案手續,但仍需在匯算清繳時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備案。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小型微利企業;財稅;制度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1-000-01
一、不同角度下的概念界定
(一)稅法上“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
根據2007年12月6日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在具體細節指標操作上,“從業人數”按企業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二)行業劃分中“小微企業”的認定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規定,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的認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規定中對“小企業”界定為經營規模較小、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企業。
通過對以上認定標準的分析,稅法上所認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概念,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其他部門定義的“小微企業” 和“小企業”是不同的概念。
二、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現狀
(一)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及作用
小型微利企業廣泛分布于小城市、縣、鄉鎮,是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也是緩解社會就業壓力的主要渠道。根據世界各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統計,其基本屬于勞動資源密集型企業。根據我國工信部最新統計數據:按現行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測算,中小企業的數量占比超過企業總戶數的99%。
(二)金融危機后面臨的困境
1.融資存在明顯“脆弱性”。就當前世界范圍內看,大多數小型微利企業面臨資金短缺的困難。客觀情況在于資本的趨利性,注定了商業銀行的“嫌貧愛富”。從銀行取得貸款,需提供擔保、抵押、標準的財務報表等,小型微利企業幾乎都沒有,只能通過民間高利率借貸,而低利潤的壓力無疑讓他們不堪重負。
2.外部生存環境面臨困難和壓力。原材料價格逐年上漲,勞動力成本快速上漲,企業招工難和新生代農民工工作短期化等因素的疊加,使得小型微型企業利潤和生存空間不斷受到擠壓。
三、相關財稅政策
( 一)國稅函[2008]251號文件,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
(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明確了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財稅制度分析
(一)積極意義
1.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降低,受益對象范圍擴大。新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規定將使我國有40%的企業受益。2009年9月,工信部中小企業司司長王黎明公開:2010年度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額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到年終涉及到五六十億的所得稅。
2.有利于小型微利企業調整投資方向。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①企業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②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些以行業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措施將引導企業將自身的投資方向與國家的宏觀經濟目標協調一致,實現企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良性循環。
3.進一步發揮小型微利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小型微利企業應該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措施,通過自主創新提升生存能力、競爭能力和盈利能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存在的問題
1.融資成本高而稅負重。現有金融機構的管理體系使小型微利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可能性變小,不得不采取民間借貸、同業拆借等融資,其借款成本遠高于大中型企業。由于稅法尚未將超額的借款利息納入稅前扣除的范圍,以致小企業的實際稅負較重,過重的稅負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2.現行稅法中優惠政策缺乏間接優惠。新稅法由原來的“地區優惠為主”轉變為“行業優惠為主”。但我國目前所得稅的優惠方式是直接減免,納稅人應納稅款直接減少,國家稅收直接減少。國際通用的是間接稅收優惠方式,主要是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加速折舊、虧損結轉等方式。間兩種優惠方式相比,政府相當于為企業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緩解了企業財務困難,激勵企業加速生產周期,從長遠來說企業上繳稅收是有增無減的。
五、新形勢下財稅制度改進建議
(一)重視財政政策的作用
1.拓寬融資渠道。進一步推動交易所市場和場外市場建設,改善小型微利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環境。在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
2.應通過國家獨資或由國家與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合資建立專門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制技術成果的研發中心,提供直接適合的技術產品,并對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科研項目給予一定的補貼。
(二)重視稅收政策的作用
【關鍵詞】中小民營企業,企業所得稅,籌劃
一、中小民營企業具有的特點
1、生產規模小。中小民營企業由于資本小,資信低,籌措資金難,因此生產規模擴張緩慢,技術創新能力弱,生產規模相對較小。
2、經營范圍涉及面廣。中小企業經營范圍廣泛,幾乎涉及社會經濟和生活的各方面,在制造業、服務業、建筑業、農業、運輸業、批發零售業等競爭性領域無所不在,分布在全國各地。
3、經營方式靈活多樣。中小企業有投資少、見效快的特點,其經營范圍寬和經營項目豐富,經營體制靈活。
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迅速。近幾年來,隨著國家對高新技術人才的大力培養,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迅猛,一些高新技術中小企業辦出了特色,技術含量大大提高。目前的高新技術產業的中小企業,盡管生產規模不大,從業人員少,但其技術含量不低。
5、小型微利企業不斷增加。國家為了增加就業率,積極鼓勵發展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數量急劇增加,推動了社會的就業,穩定了社會秩序。
二、中小民營企業企業所得稅籌劃思路
1、用足、用好、用巧現有的產業優惠政策的納稅籌劃
由于中小民營企業經營范圍涉及面廣,企業所得稅關于產業優惠政策較多,如: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大部分政策都免征、減征);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3免3減半);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3免3減半);綜合利用資源,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用于環境保護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l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等等。中小民營企業應該好好研究這些優惠政策,使企業能享受到最大的稅收優惠,不要造成有了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由于沒有研究導致未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帶來的好處。
2、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優惠政策的納稅籌劃
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下發的各項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必須達到如下條件:一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二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三是從業人數在一定范圍內,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100人;四是資產總額在一定范圍內,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它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五是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六是必須是國內的居民企業。因此,在進行小型微利企業的籌劃時,必須滿足上述六個條件,如果一個企業大大超過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完全可以把該企業進行分立,組成幾個小型微利企業,每個小型微利企業經營某一方面的專業業務,可以減輕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負擔。但要權衡公司分立所花費的各種成本,如注冊費、各種管理費用,與節稅效益及公司未來的業務發展規劃戰略,慎重決策。
3、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優惠政策的納稅籌劃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僅對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擴大到全國范圍,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在籌劃的過程中,首先籌劃人員應關注企業的發展是否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其次,需要按照稅法及其他相關部門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規范企業的賬務處理,以致達到相應;最后如果超過高新技術指標的公司,可以考慮將高新技術業務剝離出來,成立獨立的高新技術企業,以適用15%的稅率。
4、做好成本費用扣除項目的稅收籌劃
(1)招待費的限額扣除。按規定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①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②發生額的60%扣除。企業對招待費的籌劃:①企業盡量將發生的招待費轉化成別的費用科目,如轉化成辦公用品費用、會議費、業務宣傳費用等等,以避免本身金額40%不能扣除;②企業也可以將公司進行分離,從而提高銷售(營業)收入金額,盡最大可能享受優惠。
(2)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 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可以將想法設法增大研發費用,比如成立研發項目組,將人員工資、辦公費等其他費用合理地轉入到研發費用。
(3)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如果固定資產符合加速折舊條件,企業應該結合自身因素,考慮利用加速折舊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優惠:①一般企業而言,符合條件的盡量用加速折舊,這樣可以帶來延遲納稅的好處;②對有稅收優惠期限的企業來說,盡量避免采用加速折舊,宜采用直線法,或者加大折舊年限,以避免由于期限的稅收優惠將本應該可以抵稅的折舊額給吞食掉,從而多交稅。
(4)利用不同地區的稅收優惠。一些特殊的地區,國家給了很多稅收優惠、比如處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西部地區等都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小民營企業比較靈活,在成立公司的時候,可以考慮將企業成立在這些地區,或者將分支機構成立在這些地區,以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于中小民營企業而言,還有很多籌劃思路,各個企業應針對自身企業的情況,大量收集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條款,采取合理、合法的籌劃思路,為企業創造經濟價值。
參考文獻:
[1]杜珊、江姍 . 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法探究[J]. 東方企業文化公司與產業 2013
[2]中小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風險管理探討-《中國經貿導刊》2010年第07尤敏
【關鍵詞】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0 引言
現階段,經濟領域中小微企業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部分。作為國民經濟基本,小微企業在擴大就業、創新科技、促進經濟增長等方面不可代替。因而,為確保小微企業能夠穩定發展,近年來政府和中央提出了關于小微企業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在去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里也曾經多次強調要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的稅收制度,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2]。
1 小微企業的準確界定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1]以及財政部印發的《小企業會計準則》[2]中 的相關解釋,小微企業并不等于小企業,其準確的界定標準是不盡相同的。
小微企業在稅收管理范疇內包括小型微型企業[2]和小型微利企業[2]。具體來說,它們分別定義如下:a)小型微型企業是指根據營業收入、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多項指標,再根據各自行業的特點而通過一定標準劃分而成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種中的一種。具體涵蓋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餐飲業等共計十六項。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業在適用范圍包括境內合法的各類企業和個體戶及在此以外的行業。b)小型微利企業是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依法從事國家非禁止和限制行業,并在繳納所得稅、資產總額及從業人數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從事工業的企業,年度繳納所得稅低于30萬,資產總額低于3000萬且從業人數低于100人;(2)非工業行業的企業,年度繳納所得稅低于30萬,資產總額低于1000萬且從業人數低于80人。
通過分析和比較不難發現,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區別:a) 范圍不同。小型微型企業包括一般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而小型微利企業只適用于一般企業。b) 界定標準不同。小型微型企業的界定指標分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從業人員而小型微利企業還要包括企業年度納所得稅額這一指標。同時,即使同屬一類的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標準也不盡相同。
2 關于微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自2011年10月12日起,針對小微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政府了相關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將持續到2015年底。其中包括了對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稅收的優惠。但目前,許多小微企業由于會計核算不夠規范,缺乏專業財務人員,導致企業不理解稅收優惠政策。因此,本文在此對相關政策進行整理,便于廣大小微企業真正熟悉稅收優惠政策。
2.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最低可達10%
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優惠政策,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響應國務院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而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就意味著,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稅負降低了20%.
為繼續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小企業發展,去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財稅[2011]4號和財稅[2011]117號[4]兩份文件,以進一步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根據這兩份文件的規定,小微企業具體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可歸納為:小微企業2011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含)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含)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符合上述規定的小微企業,實際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率只為10%,稅負與一般企業相比降低了60%。
需要注意的是,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得出:2011年度,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上執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為10%;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30萬元(包含30萬元)之間的,執行20%的優惠稅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微企業,執行10%的所得稅優惠稅率;6萬元至30萬元(包含30萬元)之間的小微企業,執行2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2.2 增值稅和營業稅提高起征點
按照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劃分的行業中,涉及增值稅的主要是工業、批發業和零售業。對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地區,還包括了交通運輸業等現代服務業。
具體來說,提高了增值稅的起征點。月銷售額不低于2萬元才繳納增值稅,按次納稅的提高至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小規模增值稅征收率為3%。對員工制的家政服務免征營業稅;同時提供營業稅起征點,月銷售額不低于2萬元才繳納營業稅,按次納稅的提高至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自2011年11月起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但是增值稅起征的適用僅限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那些達不到起征點的小微企業仍然不能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
2.3印花稅免征優惠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財稅[2011]105號文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企業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是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4]的有關規定執行,相關企業可以按照此標準對照判斷本企業是否屬于優惠范疇,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2.4其他涉稅優惠
除了以上優惠政策之外,值得注意的是還有針對小微企業的其他優惠,如根據相關規定的行業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低于2億的企業貸款延長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期限;對依照工信部相關規定認定的小微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期限內,都免征發票工本費。
3 結語 小微企業在新企業稅法下,有著很大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遭遇不同程度的挑戰。需要指出和說明的是,小企業應及時更新舊的生存和發展觀念、結合自身的
各種優勢,以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導向,調整企業投資和發展的方向資,最終在市場經濟下的現在能夠更好的生存和發展,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貢獻自己的光和熱。
總之,小微企業長期扶持政策已經確立。我們應該盡快對稅收政策做出合理的完善和修正。在一段時間內,應該充分運用各種財稅政策手段,促進小微企業較快發展。
參考文獻:
[1]陳梅.小型微利企業稅收籌劃探討[J];現代商貿工業; 2009,21(10):239-240.
[2]肖盛勇.小微企業劃分標準及其稅收 優惠政策實用性分析[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2,(24):89-90.
[3]方賽迎.小型微利企業界定范圍的重構―論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實施[J];生產力研究,2009,(15):173-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