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激情开心网,五月天激情社区,国产a级域名,婷婷激情综合,深爱五月激情网,第四色网址

消費法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08 15:32:50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消費法論文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消費法論文

第1篇

1.從保護方看

首先,法律適用難。我國目前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可適用的法律法規總體上來說達到了量上的要求,涵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產品質量法》、《種子法》、《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等多部法律規范性文件。然而這些法律法規中的許多規定具有原則性、宣示性、普適性,缺乏具體性和操作性,而農村消費糾紛本身又具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得執法機關在適用這些法律法規解決農村消費糾紛時難以有法可依。例如,《消保法》第62條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痹谵r業生產中,假種、劣種以及劣質化肥、劣質農機坑農,損害農民權益的事件并不罕見。當這些糾紛發生時,在處理具體的案件中執法者究竟如何參照適用《消保法》,法律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而且這種參照適用性規定讓本來法律知識匱乏的農民更是不知所以然。其次,社會保護組織、行政執法隊伍下鄉難。由于體制、編制、經費等條件的限制,我國的社會保護組織和部分行政執法組織的機構設立并未惠及到農村。這表現在:一是我國一些消費者協會設立在縣級以上的地區,村鎮駐地并未設立;二是行政調解涉及到工商、質監、農業、衛生等多個部門,也未在農村建立相關的辦事機構,或者雖有相關機構,但并未被農民知曉,也未被農民利用來解決消費糾紛,因而作用有限;三是我國的仲裁委員會一般設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農村對于仲裁這種糾紛解決方式非常陌生。這些機構本身的設置遠離農村,因此出于對經費、人員調配等諸多方面的考慮往往使維權組織、執法隊伍下鄉執法和維權成為空頭支票。

2.從受損方看

首先,消費產品和消費時限的特殊性,證據采集難。就農村消費者而言,由于經濟水平相對低下,大部分的消費依然停留在生活資料的購買上。這些產品大多是即耗品,購買地點一般是在農村供銷社、小賣部。這些地方根本不會也沒有條件開出電腦小票、發票等購物憑證,所以有時候出現問題,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導致的,由于實物已被消費而不再存在,根本無法證明問題的產生就是所購產品所致;即使是有簡易的購物憑證,消費者因對其重要性沒有認識,或者缺乏證據意識,通常不會保存,也使得證據蕩然無存。而且在糾紛的救濟中,有時還涉及到提供專業的產品質量鑒定證明等文件,這些對于農村消費者來說無疑是個難題。另外,農村消費中消費時限的特殊性也使得證據的收集成為難點所在。例如,在農資消費中,農業生產中需要的種子、化肥、農藥等受農作物生長期的限定,它們發揮作用往往需要一定的時間,加上農民自我維權意識、證據意識的淡薄,原始購物憑證也就很難保存,致使維權時無證可憑。2013年10月25日通過的新修《消保法》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但由于適用范圍和適用時限的狹窄,實際上很難保障農民的利益。其次,由于受損農戶的群體性,協商和解及行政調解、人民調解難。在農村消費糾紛中,農資消費糾紛占有較大比例。因為一般的農村消費中,普通的生活用品出現問題往往會因為金額小,農民維權意識的淡薄和維權成本的高昂使他們產生一種“不值得”、“不劃算”的思想觀念,大多會選擇忍氣吞聲的方式處理。所以,涉及金額相對較大的農資消費領域成為了農村消費糾紛的集中點。這類糾紛涉及面廣,給農民造成的損害也較大,社會影響大,因此,如果處理不及時、不妥當,很容易造成群體性糾紛,引發集體上訪事件。與生活用品消費糾紛一樣,在種子等農資消費糾紛中,農民由于法律知識缺乏和良種識別能力較差,證據意識和權利保護意識不強,購買種子等農資時不索要發票,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往往難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其一。其二,由于農資消費糾紛涉及的受損農戶多具群體性,人數眾多,各有各的利益訴求和主觀判斷標準,眾口難調,因此在處理時常常又很難達成統一的意見和解決方案,使糾紛的處理常常久拖不決,即使有時經營者愿意用賠償而息事寧人也不得而終,這在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中依然是個相當的難題。

3.從侵害方看

糾紛原因涉及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等眾多主體,到底在哪一個環節引起了產品質量問題,其責任認定較為困難。消費糾紛產生時,受損方因不知產品到底哪里出現問題,首先會找到銷售者。現實中,產品缺陷或者瑕疵可能跟銷售者無關,這又牽涉到產品的生產者、儲存者、運輸者。生產者可能會違反市場規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儲存者、運輸者在儲存、運輸產品的過程中,也可能使產品變質或損傷。有時消費者由于自身操作使用的不當也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害。這樣,產品銷售者究竟是不是責任的最終承擔者,一時難以明確。由于責任主體不明,再加上證據缺失,使得糾紛久拖不決。有關部門在處理時首先會對糾紛的原因進行科學分析和合理判斷,然后再對責任進行公平合理的認定。然而農村消費者由于其文化素質和法律素質有一定的欠缺,對責任劃分和依靠證據證明糾紛事實往往不易理解和接受,這給執法者處理案件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即使有時生產者或銷售者為早日結案了事,請求有關機關確定賠償數額都難以達成所愿。

二、農村消費糾紛解決難的原因

1.權益保護制度及救濟機制不健全

(1)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在我國,消費者維權的主要依據《消保法》自身還不健全,仍然存在著諸多的缺陷。其典型表現就是法律條文中存在一些“參照適用”的非確定性規范,過于原則化和抽象化,沒有相對具體的可操作性規定,如上述所列《消保法》第62條對農資消費的參照適用。另外很多地方立法機關在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時,往往閉門立法,缺乏對農村市場和農村消費者的基本立法調研,沒有傾聽他們的呼聲和利益需求,農民也談不上參與法規的制定,自然制定出的法規也很難有力地表達他們的訴求。[1](2)現存救濟渠道不暢通。根據新《消保法》第39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調解、投訴、仲裁和訴訟五種途徑解決,但在實踐中往往是協商不歡而散、調解難見分曉、投訴久拖無果、仲裁專業不強、精疲力竭,最后弄得消費者只能在白費人力物力財力之后,無奈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霉。10•(3)維權成本過高,打擊消費者的維權積極性。農村消費糾紛中涉及的權益受損數額相對較小,因此,當糾紛發生時,高額的訴訟成本讓欲通過公權力尋求救濟的農村消費者望而卻步。而且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規則,除新修《消保法》對特定消費品的舉證責任倒置外,大部分消費糾紛仍由主張侵權一方的農村消費者來承擔,而多數農村消費者又缺乏消費憑證保存意識,取證比較困難,這又增加了維權成本。[2]尤其是訴訟中,程序復雜,訴訟成本頗高,盡管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小額訴訟制度,但對于農村消費糾紛所涉及的小數額來看,公力救濟依然顯得不值所當。并且現實中農村消費者維權失敗的例子屢見不鮮,即使是維權成功,由于所涉案金額過小,按現行法律所規定的賠償標準(最高的《產品質量法》中為三倍賠償,其他的一般為雙倍賠償),計算下來,消費者不但沒有得到切實的賠償利益,反而是勞力傷財、得不償失的訴訟。這些方面的原因都嚴重挫傷了農村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

2.消費者維權意識淡薄

(1)農村消費者法律知識缺乏,維權意識淡薄。生活在最底層的農村消費者,本身文化素質不高,對一些商品的知識掌握有限,對產品質量的優劣、好壞和真假的辨別能力較弱,相關的法律知識更是匱乏。很多農民不知道諸如《消保法》、《產品質量法》、《種子法》等與他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據統計,50%多的農民不知道消費者的“九項權利”。[3]消費糾紛發生時,很少有人會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這種維權意識的淡薄,往往使得消費者能忍則忍,最多也就是尋求協商和解等私力救濟,未果的情況下,只能自認倒霉。(2)農村普法宣傳及法制教育的缺失。村民普遍存在法律知識盲區,維權意識淡薄,不只與其自身文化素質不高有關,更與農村普法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相聯。“送法下鄉”、“法制教育進村”等法制宣傳活動普遍流于形式,沒有實效性。這種對農民消費知識和維權知識的宣傳缺失使得農民的消費維權失去了賴以扎根的土壤。

3.經營者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違法經營

(1)經營者的趨利心理,惡化了農村的消費市場環境。農民對產品真偽辨別能力的不足,以及農村消費市場的混亂使假冒偽劣產品大量的充斥著農村消費市場。經營者為了高額利益全然不顧農民的合法權益,更有不法經營者拋開行業規范,不顧法律約束,在農村猖獗地制假售假,欺詐經營,于是所謂的家電下鄉儼然成為了“假”電下鄉,消費者變成了消“廢”者。農村成為了假冒偽劣產品生存的溫床,也成為了不法經營者牟取暴利的目的地。(2)政府對市場秩序的監管不力。保障農村市場產品質量,保護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該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責任。然而,農村市場上產品質量問題、價格問題等大量存在[1]。經營者之所以肆無忌憚的在農村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僅在于不法經營者的不自律,工商、質監、農業、衛生等部門的監管不力也給經營者提供了可乘之機,使得農村的消費市場相當混亂。

三、緩解農村消費糾紛解決難的對策

立法保護不全、行政執法不嚴、司法救濟不力等等國家防線的缺失,加上農村消費環境的惡化以及消費者自身維權知識與能力的缺乏,使得農村的消費糾紛難以得到有效解決,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秩序與穩定,影響了國家經濟健康發展。鑒于此,有必要從國家、社會、消費者方面進行規制,從而有效解決農村消費糾紛,切實維護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1.國家(政府)層面的規制

(1)健全立法,完善對農村消費者的特別保護。法律作為維護農村消費者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最有力和有效的一種。因此,國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盡快修訂和完善與農村消費者切身利益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對于其中過于原則化和宣言化的規定應配套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具體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基于農村消費糾紛群體化的特殊性,可以選擇適用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而且在新修《消保法》中增加的消費者協會的公益訴訟制度。此外,新修的《消保法》第25條增加了消費者的無需說明理由的反悔權,即本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本條規定僅僅適用于網購等特殊的購物方式。而對于農村消費者來說,基于信息技術和經濟水平的落后,使用此類購物方式的可能性極小。顯然,如果使用這一條來保護農村消費者將使其無用武之地而形同虛設。但這一條文給我們提供了一種思路和方法,即可以通過增加一些直接在商店購買商品的反悔權來拓寬其適用范圍。同時,各地方立法機關還可以根據本地區農村消費者和消費市場的特殊性,在充分聽取民眾意見和訴求的基礎上,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制定適合本地區實際需要的、能切實維護農村消費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使本地農村消費糾紛的解決有法可依。(2)嚴格行政執法,切實發揮公權力護農作用。嚴格執法,凈化農村市場尤其是農資市場,是行政機關維護農村消費者權益的根本舉措。首先,政府要加強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形成健康的農村市場經營秩序。其次,執法部門要認真踐行新《消保法》關于經營者經營欺詐的三倍賠償的制度實施,以懲罰來警戒市場經營主體,從而建立起行業組織監管、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法律規范的有秩序、講信用的農村消費市場體系。再次,加強基層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業務水平。最后,加強工商、質監、農業、衛生等部門的協調和聯絡,在明確各部門職責的基礎上互相配合,形成保護農村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合力。(3)暢通救濟渠道,保障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專業知識的缺乏,以及公力救濟基層機構的缺失和程序的復雜,致使消費者一般不會采用公權力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有必要對五種消費糾紛糾紛解決渠道進行有效的銜接和整合,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各種維權渠道的暢通,從而真正地維護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首先,健全農村基層維權組織機構,在鄉鎮設立消費者協會分會,并在每個行政村設立消費者協會聯絡站和投訴站,[1]形成多維的全村維權機構。其次,建立一套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仲裁機制,并可在縣設立消費糾紛仲裁辦事機構,使仲裁這種糾紛解決方式不再是農民維權途徑中的新生兒。再次,對于訴訟這一強有力的最后防線,在程序適用上,考慮到現行法中小額訴訟規定的粗糙化,可以出臺一套專門適用于小額消費糾紛的訴訟程序,使糾紛的解決更為簡便、快捷。另外,為讓經濟困難的農民打得起官司,法院可以對其實施免交或少交訴訟費用等救濟措施。在訴訟中還牽扯到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農村消費者舉證難的現狀。對此,可以推行一種傾向于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制度,例如可規定消費者只需提供瑕疵或缺陷產品的購物憑證即可,而不需要提供專門機構的鑒定證明等文件,[4]可以加重生產者或銷售者的證明負擔,即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這樣也就給農村消費者訴訟維權提供了方便。

2.消費者自身層面的規制

(1)自覺學法用法,提高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農村消費者要加強自身消費知識和基本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辨別產品真假的能力,知悉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樹立消費行為證據保存意識。例如,可以經常收看一些法制宣傳教育欄目,閱讀法制教育讀本等,不斷提高自身的消費素質和維權意識,做自覺規避偽劣商品并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社會主義新農民。(2)加強對農村消費者的普法宣傳教育。提高消費者法律知識和消費知識的水平,不僅需要消費者自身的學習,也離不開社會組織和政府的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3•15”和法制宣傳日“12•4”的作用,免費向農民普及法律常識,宣傳與農民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送法下鄉,送法到村,送法入戶。定期開展法制講座和法律咨詢活動,同時可以附帶向農民普及消費知識,幫助他們提高辨別假冒偽劣產品的能力,使他們能夠自覺避免問題引起消費糾紛的出現。

3.經營者層面的規制

第2篇

關鍵詞:金融管制立法;金融消費者;立法原則

【正文】

一、引言

2007年3月美國爆發了次貸危機,回顧次貸危機的形成過程,人們注意到金融機構針對公眾的過度信用創造使得金融系統積聚了大量信用風險,后者又成為危機爆發的直接誘因——美國住房貸款市場上次級抵押貸款的發放遠遠超出了公眾的還款能力,寬松的管制政策下的無風險套利誘惑又導致貸款經紀人的掠奪性貸款(predatorylending)泛濫。在信用卡市場上,金融機構濫發信用卡的問題同樣嚴重,美國公眾的信用總額從1990年時的2386億美元飆升至2008年9月底時的9770億美元,而信用卡壞賬率增加了18%;高額收費、交易信息不透明等信用卡欺騙行為十分猖獗,這些一度令美國面臨又一波信貸危機的威脅。

這些市場濫用行為暴露出美國現行金融管制立法的一個嚴重缺陷,金融管制立法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縱容了金融機構的市場濫用行為,最終卻引發了金融危機。2009年3月,美國財政部了《金融管制改革白皮書》,針對現行金融管制體制的弊病提出了系統性的改革方案。該方案除了強調對金融加強監管的傳統思路以外,特別指出管制立法應重視對于消費者的保護,相關的改革措施包括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向消費者提供透明的、簡明扼要和公平的交易信息等內容。該建議得到了奧巴馬政府的強烈支持,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活動開始陸續展開。2009年10月22日,美國國會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正式通過了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法案,成為美國自危機后進行金融立法改革跨出的決定性第一步。

如果說,各國從此次金融危機吸取的最大教訓應是真正貫徹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制度,似乎也并不為過。當代,包括日本等國的金融管制立法都已開始重視金融領域的消費者訴求,并通過加強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賦予消費者法定權利等立法措施矯正交易雙方的不對等狀況,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關注。借鑒這些金融市場上的管制立法經驗和教訓,探究加強消費者保護的金融管制立法理念,對于我國正在進行的金融放松管制和立法改革而言恰是正當其時。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金融管制立法的應有之義

通常認為,金融市場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負外部性使得管制成為金融市場運行良好的基本保障。經歷了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后,主要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紛紛開始走上金融管制之路。當代,無論是美國的“雙重多頭”監管模式、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雙峰”監管模式、還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單一監管模式等等,其金融管制的立法目標除了強調維護貨幣體系與金融穩定、促進金融機構謹慎經營;建立高效率、富于競爭性的金融體制以外,皆將保護包括存款人、投資者在內的各類金融消費者權益納入到立法宗旨當中。

(一)金融市場的特殊性促使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保障

在金融市場上,我們已經習慣于從金融業不同領域的角度對個人使用相應的身份標志。個人去銀行辦理存款時被稱之為“存款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被稱之為“保險相對人”,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又被稱作“投資人”。而在金融放松管制、金融業務交叉與創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險相對人或投資人的身份區別越來越失去意義。對于個人來說,選擇一項金融服務也就是挑選商品的過程,個人就是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

但是,金融市場上的商品和消費者又有其特殊性。一方面,金融商品較之普通商品而言具有若干特殊性。首先,金融服務構成了金融商品的實質內容,這使得金融商品生而具有無形性。由于金融商品沒有可供評定其價值的外形和質地等要素,因此消費者的交易判斷完全依賴于金融機構一方所提供的相關信息。其次,金融商品在風險形式、費用構成、利潤結構、提前退出的懲罰機制、稅費負擔等各方面都有較高的專業性壁壘,這對消費者的專業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即便金融機構一方提供了商品的所有信息,但是如果大量采用晦澀難懂專業術語,消費者仍然無法真正理解金融商品。再次,金融商品是關于金錢的一類特殊商品,具有收益性及相伴而生的風險性。金融商品收益性的大小是通過收益率來衡量的。金融衍生商品更是因為以小博大的杠桿性,在交易時只需交付少量保證金即可簽訂大額交易,從而成為高收益金融商品的代表。有收益就有風險。金融商品總是伴隨著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金融消費者如果缺乏必要的風險意識或有關風險的信息,則極易遭受損失??梢?,較之普通商品或服務而言,金融商品的信息對于消費者進行交易判斷更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亦應主要圍繞著交易信息的提供與獲取而展開。

另一方面,金融消費者與一般消費者相比,交易弱勢特點更為突出。金融商品的無形性、專業性、高風險性等特點,使得金融消費者在交易中處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金融消費者在知識水平、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交涉能力、經濟承受能力等各方面與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僅靠自身的力量,很難正確有效的把握金融商品的重要信息和規避不適當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對金融商品的宣傳、推銷和勸誘行為,以及其他與交易決策有關的信息就左右著消費者的交易判斷。實踐中,金融機構又會利用金融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從而引發道德風險。

總之,金融市場上商品交易信息的高度不對稱,加之交易雙方力量差異十分懸殊,使得金融消費者很難實現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交易。這就要求法律伸出援助之手,給予金融者應有的傾斜保護,以矯正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維持二者在信息的收集、掌握、辨別、理解等各方面的力量均衡。

(二)放松金融管制不能放松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隨著金融產業的發展和創新,嚴格管制的立法體系對金融市場發展的阻礙作用日益突顯。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放松管制的金融立法改革在主要發達國家開始普及,改革措施包括大量廢除行政審批等限制性規則,取消金融分業經營限制等。但是,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亦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僅依賴市場的自我調節,放任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和自由競爭,金融機構在利潤與市場占有率的驅使下極易以犧牲消費者利益為代價換取自身的競爭優勢地位。金融機構的濫發信用、誤導性銷售等市場濫用行為不僅直接侵了害廣大消費者權益,更將動搖金融穩定的市場基礎,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此次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正是放松管制出現過度,特別是金融活動缺乏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則的約束,從而走到另一個極端的真實寫照。痛定思痛,危機之后的美國學術界已初步達成共識:提升美國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項目標,它不應當犧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礎價值,首要的即是保護公眾投資者、存款人等消費者的權益。

美國從次貸危機中接受的教訓,對于隔海相望的日本而言,卻有著似曾相識的熟悉感。1996年,日本進行金融“大爆炸”的制度改革,改革雖然倡導“自由、公平、全球化”的基本原則,但是改革實踐卻沒有對“公平”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立法者在對日本金融業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時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引發了大量消費者受害問題。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為了迅速發展金融產業恢復金融中心地位,日本推行了金融“大爆炸”改革。改革廢除了大量金融管制規范,鼓勵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和業務創新,一時間各類新興的金融商品和服務像洪水一樣開始充斥于公眾的視野,消費者的選擇余地大大增加。與此同時各類與消費者有關的金融糾紛也出現爆發性增長。金融消費者糾紛激增的嚴峻現實促使改革者重新審視金融大爆炸改革的方向,通過對金融管制立法的自我修正,完善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機制。對此,日本有學者形象地概括道:“(金融)放松管制好比是突然出現在消費者眼前的一片深海,消費者三法(筆者按:指日本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未來出臺”金融服務法“)就是這片海上保護消費者的船只。本來海與船應當是配套出現,但是現在先出現的是海洋。在沒有船的情況下強迫消費者入海,溺斃或逃生都有可能。即使消費者僥幸逃生了,但是心理上就對這片海洋產生冷淡,必然影響日本的經濟景氣。因此消費者三法不僅僅是消費者的法律,更是經濟整體良好所不可欠缺的法律。”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若干立法思路

考察我國現有立法可知,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落腳點仍然放在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立法者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加強對金融機構外部監管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改革以維護金融秩序和促進經濟發展,而作為金融產業最終用戶的消費者權益尚未得到立法者的應有重視。我國《銀行法》《證券法》等金融立法中雖然也在其立法宗旨中寫入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等消費者利益的內容,但是真正規定消費者權利、具有可訴性和可操作性的民事規則在具體條文中卻十分少見,這使得保護消費者權益往往成為被架空了的口號。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金融商品與服務日益向個人生活滲透和擴展。近年來,金融放松管制與業務交叉使得金融商品和服務種類呈現爆發性的增長態勢,從而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的選擇機會。但是諸如投資連接保險、認股權證以及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新型商品較之儲蓄、保險、股票等傳統金融商品而言,在結構上更為復雜、風險更大。消費者如果看不懂這些商品“產品說明”或受到銷售者誤導,極容易受到侵害。特別是在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下,我國不僅在香港地區爆發了“迷你債券”風波等公眾投資人大規模受害事件,內地也頻頻發生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零收益事件等投資糾紛,金融消費者受害問題日益突顯。而日本、美國等國在金融危機下已暴露的問題和金融管制立法改革恰可為我國所吸取教訓,并借鑒其經驗。

(一)確立個人在金融活動中的消費者地位

綜上可知,在金融領域,存款人、投資人、投保人等消費者是金融產業運行和發展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放松管制、維持金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只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只有金融市場發展好了金融消費者才能真正受益。反之,如果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那么金融消費者在重重侵害之下必然日漸喪失投資積極性和市場參與度,放松金融管制、鼓勵金融創新的立法改革也終將遭遇挫敗。金融管制立法不能忽視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的特別保護,首當其沖的便是將金融消費者規定進金融立法當中,確立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在法律上的消費者地位。對此,無論是經歷過放松管制挫折的英國、日本,還是正經歷著危機的美國,其金融管制立法皆已態度明確。

2000年英國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從而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概括到“消費者”群體中去。并且,該法將“確保對消費者適當水平的保護”確定為金融管制四大目標之一,并通過增加大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范,包括金融機構銷售勸誘等行為規范、民事賠償責任規則、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等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宗旨。

自1996年金融“大爆炸”以來,日本針對金融消費者受害的社會現實問題,正在迅速建立起一套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管制法律體系。諸如金融機構的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則不斷被寫進立法當中,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金融服務法”三類立法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得到不斷加強和整合。具體表現為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對金融消費合同締約規則的統一、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資本市場消費者保護規則的統一、《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消費者信用立法的聯動修訂和統一化呼聲的高漲,以及將來最終形成的日本版“金融服務法”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全面統一。

(二)貫徹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立法原則

綜合上述考察與分析,我們認為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保護消費者的三項基本原則,即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全面保護原則和適度保護原則。

首先,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

正如上文所及,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即通過加重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賦予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相應的消費者權利等方式來矯正交易雙方的力量差距。

但是,現行的金融管制立法往往從金融行政監管的需求、而非消費者的交易需求出發來設定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從而無法真正貫徹對消費者傾斜保護理念。這里僅以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為例加以論述。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忽視了消費者的交易需求。金融監管機構獲得信息是為了全面和正確把握金融機構的真實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和執行其行政監管職能。而監管者與金融機構無論是在專業知識水平、實踐經驗等各方面都是旗鼓相當。因此,如果信息披露的制度服務于金融監管需求,那么相應的規則就只需要保證信息本身的真實、準確、完整等質量要素。但是,金融商品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服務性商品,金融機構的口頭和書面說明是消費者了解商品性狀和做出交易判斷的主要依據。又“由于服務合同中的給付行為——提供服務行自身的競爭優勢地位。金融機構的濫發信用、誤導性銷售等市場濫用行為不僅直接侵了害廣大消費者權益,更將動搖金融穩定的市場基礎,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此次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正是放松管制出現過度,特別是金融活動缺乏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則的約束,從而走到另一個極端的真實寫照。痛定思痛,危機之后的美國學術界已初步達成共識:提升美國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項目標,它不應當犧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礎價值,首要的即是保護公眾投資者、存款人等消費者的權益。

美國從次貸危機中接受的教訓,對于隔海相望的日本而言,卻有著似曾相識的熟悉感。1996年,日本進行金融“大爆炸”的制度改革,改革雖然倡導“自由、公平、全球化”的基本原則,但是改革實踐卻沒有對“公平”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立法者在對日本金融業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時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引發了大量消費者受害問題。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為了迅速發展金融產業恢復金融中心地位,日本推行了金融“大爆炸”改革。改革廢除了大量金融管制規范,鼓勵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和業務創新,一時間各類新興的金融商品和服務像洪水一樣開始充斥于公眾的視野,消費者的選擇余地大大增加。與此同時各類與消費者有關的金融糾紛也出現爆發性增長。金融消費者糾紛激增的嚴峻現實促使改革者重新審視金融大爆炸改革的方向,通過對金融管制立法的自我修正,完善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機制。對此,日本有學者形象地概括道:“(金融)放松管制好比是突然出現在消費者眼前的一片深海,消費者三法(筆者按:指日本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未來出臺”金融服務法“)就是這片海上保護消費者的船只。本來海與船應當是配套出現,但是現在先出現的是海洋。在沒有船的情況下強迫消費者入海,溺斃或逃生都有可能。即使消費者僥幸逃生了,但是心理上就對這片海洋產生冷淡,必然影響日本的經濟景氣。因此消費者三法不僅僅是消費者的法律,更是經濟整體良好所不可欠缺的法律。”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若干立法思路

考察我國現有立法可知,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落腳點仍然放在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立法者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加強對金融機構外部監管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改革以維護金融秩序和促進經濟發展,而作為金融產業最終用戶的消費者權益尚未得到立法者的應有重視。我國《銀行法》《證券法》等金融立法中雖然也在其立法宗旨中寫入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等消費者利益的內容,但是真正規定消費者權利、具有可訴性和可操作性的民事規則在具體條文中卻十分少見,這使得保護消費者權益往往成為被架空了的口號。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金融商品與服務日益向個人生活滲透和擴展。近年來,金融放松管制與業務交叉使得金融商品和服務種類呈現爆發性的增長態勢,從而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的選擇機會。但是諸如投資連接保險、認股權證以及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新型商品較之儲蓄、保險、股票等傳統金融商品而言,在結構上更為復雜、風險更大。消費者如果看不懂這些商品“產品說明”或受到銷售者誤導,極容易受到侵害。特別是在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下,我國不僅在香港地區爆發了“迷你債券”風波等公眾投資人大規模受害事件,內地也頻頻發生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零收益事件等投資糾紛,金融消費者受害問題日益突顯。而日本、美國等國在金融危機下已暴露的問題和金融管制立法改革恰可為我國所吸取教訓,并借鑒其經驗。

(一)確立個人在金融活動中的消費者地位

綜上可知,在金融領域,存款人、投資人、投保人等消費者是金融產業運行和發展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放松管制、維持金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只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只有金融市場發展好了金融消費者才能真正受益。反之,如果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那么金融消費者在重重侵害之下必然日漸喪失投資積極性和市場參與度,放松金融管制、鼓勵金融創新的立法改革也終將遭遇挫敗。金融管制立法不能忽視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的特別保護,首當其沖的便是將金融消費者規定進金融立法當中,確立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在法律上的消費者地位。對此,無論是經歷過放松管制挫折的英國、日本,還是正經歷著危機的美國,其金融管制立法皆已態度明確。

2000年英國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從而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概括到“消費者”群體中去。并且,該法將“確保對消費者適當水平的保護”確定為金融管制四大目標之一,并通過增加大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范,包括金融機構銷售勸誘等行為規范、民事賠償責任規則、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等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宗旨。

自1996年金融“大爆炸”以來,日本針對金融消費者受害的社會現實問題,正在迅速建立起一套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管制法律體系。諸如金融機構的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則不斷被寫進立法當中,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金融服務法”三類立法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得到不斷加強和整合。具體表現為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對金融消費合同締約規則的統一、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資本市場消費者保護規則的統一、《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消費者信用立法的聯動修訂和統一化呼聲的高漲,以及將來最終形成的日本版“金融服務法”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全面統一。

(二)貫徹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立法原則

綜合上述考察與分析,我們認為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保護消費者的三項基本原則,即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全面保護原則和適度保護原則。

首先,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

正如上文所及,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即通過加重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賦予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相應的消費者權利等方式來矯正交易雙方的力量差距。

但是,現行的金融管制立法往往從金融行政監管的需求、而非消費者的交易需求出發來設定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從而無法真正貫徹對消費者傾斜保護理念。這里僅以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為例加以論述。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忽視了消費者的交易需求。金融監管機構獲得信息是為了全面和正確把握金融機構的真實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和執行其行政監管職能。而監管者與金融機構無論是在專業知識水平、實踐經驗等各方面都是旗鼓相當。因此,如果信息披露的制度服務于金融監管需求,那么相應的規則就只需要保證信息本身的真實、準確、完整等質量要素。但是,金融商品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服務性商品,金融機構的口頭和書面說明是消費者了解商品性狀和做出交易判斷的主要依據。又“由于服務合同中的給付行為——提供服務行為本身就是由合同條款所規定,消費者要理解這些條款并就此做出正確的交易判斷,顯然要比對有形商品的質量、性能等情況加以識別要難得多?!彼裕蓪鹑陬I域經營者向消費者履行的說明義務應當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機構除了要保證信息自身質量之外,還必須關注消費者對信息的接受和掌握能力。也即,除了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和具有及時性以外,金融機構向消費者進行說明時還應當滿足諸如針對性、適合性、可理解性等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2)金融管制立法往往缺少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盁o救濟、無權利”,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應當包含金融機構民事責任的規則。如果沒有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金融機構即便存在違法行為、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也不需要向投資者承擔任何法定的民事責任,因此無法有效防止金融機構的欺騙易行為。而且,傾斜保護原則還要求金融機構承擔更多的程序性義務。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信息上的嚴重不對稱使得前者在主張金融機構的民事責任時往往面臨舉證困難和敗訴風險,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也變得徒有虛名。因此,簡化金融機構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應當是金融消費者民事保護制度的特別要求。

應當承認的是,美國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義務的相關規定并不少見。以住房抵押貸款法律規范為例,相關的立法包括《貸款真實法案》、《平等信貸機會法》、《房屋所有權保護法》、《公平住宅法》、《社區再投資法》、《住房抵押貸款信息披露法》等等。但是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在這些立法中并沒有得到完全貫徹,結果大大削弱了其保護力度:雖然《貸款真實法案》等法律對貸款機構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但是并沒有考慮到借款人其實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去理解那些復雜的貸款條件,未從消費者的理解水平出發規定所披露信息的相關內容;雖然《平等信貸機會法》和《公平住宅法》等法律禁止貸款機構的交易歧視行為機構eiusingAct,但是對于貸款機構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的證明責任卻要由無法了解內部放貸標準的借款人來承擔;雖然《房屋所有權保護法》等法律嚴格限制貸款利率水平以保護借款人,但是要求借款人能夠自己判斷貸款機構是否存在違反規定收受高額費率的情形。特別是,這些立法存在大量保護漏洞,致使五花八門的掠奪性貸款行為在美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上暢行無阻:這些漏洞包括未要求貸款人披露貸款的實際成本、未明確禁止貸款人收取不當超額費用、未規定貸款人在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水平提供貸款、未禁止翻轉貸款、未就貸款的欺詐和虛假陳述行為規定法律責任、未禁止預付罰金、未禁止大額尾付貸款業務等不公平貸款等等。

相較而言,近年來日本在金融立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的說明義務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規則。例如,日本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第3條規定,金融商品銷售者應當向顧客就下列重要事項履行說明義務:其一,由于利息、通貨的價格、金融商品市場的行情等指標的變動而可能導致本金損失危險時,應當說明該項危險、相關指標以及有關金融商品因為指標變動而直接影響的重要部分。其二,由于金融商品銷售者等相關金融機構的業務變動或金融環境的變化而可能產生本金損失危險時,應當就該項風險進行解釋,并說明有關當事人的情況。特別是,該法第5條的規定,金融商品銷售業者,如果違反第3條的規定而未向顧客就重要事項進行說明、或者違反第4條的規定而向顧客提供了斷定的判斷等行為,據此給顧客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說明義務”的概念,但是通過規定締約前的書面交付義務(第37條之3第1項第5-6號)和締約時的書面交付義務(第37條之4)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經營投資類金融商品的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這樣一來,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履行法定的說明義務而致使消費者遭受損失之時,后者就可以直接援引這些法律規定,通過訴訟等糾紛解決機制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尋求損害賠償。

其次,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全面保護原則。在金融分業界限日益被打破、金融創新活動頻繁的當代,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將會會產生大量立法空白和立法沖突。而對于金融消費者來說,不可能要求他們對這些調整金融機構業務行為的差異性規范有全面的了解和正確的把握,以判斷金融機構的行為是否存在違規或欺詐,更不可能假設他們能夠依據這些紛繁復雜的規章制度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即使金融管制立法開始關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但是如果這種保護存在漏洞,也會令整個金融大廈瞬間倒塌。對此,美國的次級抵押貸款危機無異于一個生動的注腳。

這就要求金融管制法對于消費者的保護能夠全面覆蓋所有金融市場活動,除了對于已有的金融商品和服務有所規范,還有必要對將來可能出現的新型金融商品和服務給予原則性和概括性的規定,防止金融消費者在遭受侵害后處于無法可依的境地。亡羊補牢為時不晚,根據美國財政部2009年的《金融管制改革白皮書》成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署,將統一行使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制定權和解釋權,旨在有效彌補法律漏洞與空白。在日本,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規則已經體現出全面覆蓋趨勢: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針對所有的金融商品銷售活動首次確立了全面的消費者保護規則框架。其次,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作為正在形成中的日本“金融服務法”的先驅部分,已將有關消費者的保護規則覆蓋到所有投資類金融商品。再次,現行的日本《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幾部消費者信用立法存在的漏洞已備受詬病,這些立法在加快修訂的同時也在醞釀著統一化的進程。

再次,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適度保護原則。

金融管制立法對消費者的保護應當是有限度的,即遵循適度保護原則。應當意識到,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并非金融管制立法的根本目的所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不存在根本性的對抗,反而存在根本性的相互依賴:消費者地位的弱化,會從根本上縮減社會消費需求、抑制生產規模,造成經濟衰退,最終損害的是經營者的生存與發展??梢哉J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恰恰是為了實現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平等,從而貫徹“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一是為了確保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對等性’,從而恢復消費者的自我決定能力,使得消費者一方當事人能夠基于合理判斷而締結合同;二是為了確保市場自由競爭機制的正常運行”。對金融消費者的適度保護原則主要應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交易本身的性質,因為交易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交易風險和復雜程度的大小差異,從而決定著立法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二是考慮消費者的交易能力,包括消費者的信息收集和處理能力、學習精力、經驗水平、經濟實力、風險承受能力等要素。

就第一個因素而言,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應當僅限于矯正消費者在交易能力上的弱勢地位,以保證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實質公平的前提下發生交易關系;而不應當延伸到消費者因從事該金融商品交易而可能面對的結果。如果消費者從事投資類金融商品的交易活動,只希望得到更高的收益回報而不愿意承擔損失風險,那將變成另一種形式的市場濫用。也即,金融消費者在參與投資活動時,應當確立必要的風險意識,在了解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限度基礎上積極主動地學習金融市場的“游戲規則”,從而成長為一個有獨立判斷能力的成熟消費者。對于如何把握好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尺度,2000年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給出的若干原則值得借鑒。該法第5條規定金融管制者在確定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時,必須(1)考慮包括投資在內的各類金融交易在風險水平上的可能差異,(2)考慮消費者在經驗、專業水平上的可能差異,(3)考慮消費者對外部建議和準確信息的需求,(4)考慮消費者就自己的交易決定負責的一般原則。:

就第二個因素而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也包含有加強消費者自己責任承擔能力、培養成熟消費者的要意。特別是對于高收益高風險的金融投資市場而言,成熟的消費者群體是該市場穩健發展的根本所在。如果消費者已經具備了與金融機構相當的交易能力,而法律仍然給予其傾斜保護,此時這種保護不僅對于此類消費者而言顯得畫蛇添足,也是對法律資源的不必要浪費。金融活動注重效率、關注成本與收益的合理關系,而對那些在經濟實力、專業水平、交易經驗等各方面皆勢均力敵的個人專家(expertprivatecustomer)給予傾斜保護顯然是一項加重成本卻無甚收益的工作。有鑒于此,法律不僅應當區分消費者與機構類金融顧客,從而給予前者傾斜保護,而且還有必要對個人消費群體作進一步區分,將那些成熟的消費者剔除出傾斜保護的對象范圍。以日本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為例,該法在加強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說明義務及民事責任的同時,亦將那些具有金融商品銷售方面的專門知識以及經驗的“特定顧客”,排除在傾斜保護對象之外,金融商品銷售者就重要事項進行特別說明等強制性義務對其并不適用。同樣,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亦將“根據《商法》第535條的規定,締結匿名組合契約的個人,或者在知識、經驗以及財產狀況等與內閣府令規定的特定投資者認定要件相當的其他個人(凈資產在3億日元以上等要件)”歸入“特定投資者”的范疇(《金融商品交易法》34條之4),不予適用上述保護性規則。而且,該法為普通消費者轉向特定投資者提供了通道,使那些“(1)擁有10億日元以上有價證券,(2)在金融機構開設專門的有價證券交易賬戶超過1年以上”的個人還可以申請轉化為“特定投資者”,從而可以參與到更為復雜和高風險的投資活動當中去。

【注釋】

第3篇

(一)保護旅游消費者的需求

旅游消費者的進行旅游活動的目的在于從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中獲取精神或生理需求,旅游消費者和其他消費者一樣,在消費的同時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如果消費者在購買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后或過程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的侵害,旅游消費者也就無法從旅游產品后服務中尋求精神或生理上的滿足。因此加強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實現旅游消費者旅游目的的重要保障。

(二)旅游業發展的需求

旅游業的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在于旅游者的旅游消費,只有在消費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礎上,旅游者采取積極參與旅行活動,并進行大量的旅行消費。所以旅游消費者是旅游業的主體,對旅游業的發展有直接的影響作用,因而保障旅游消費者的權益也是旅游業自身發展需求所決定。如果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旅游業經營者的侵害,會抑制消費者參與旅游和消費的意愿,從而嚴重影響旅游業的長遠發展。而且從國外旅游業成功發展的經驗也證明了這一點:越發達的旅游業,越重視旅游消費者權益保障。而且對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程度也體現出旅游行業的發達程度。

二、旅游消費者權益民法保護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懲罰性賠償規定

首先,增加賠償的懲罰屬性。由于旅游產品的特殊性,旅游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后再享受旅游產品,而且是以精神享受為目的,因此針對這類侵權行為更應該以懲罰性為主。因此,筆者建議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金的制度應該在補償的基礎上以懲罰性為主。懲罰的目的不在于提高對消費者的賠償金額,而是提高違法成本,降低旅游經營者出現違法或侵權行為發生的幾率。增加懲罰屬性也是基于旅游目的決定的,經營者的侵權行為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消費者旅游的目的,因此經營者需要為其侵權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將懲罰性賠償條款納入旅游合同中,雙方事先約定違約金額,還能減少侵權后法院認定賠償的額度的工作。其次,擴大懲罰性賠償的范圍。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只有當侵權人的行為存在主觀意愿時,才適用懲罰性賠償。這個規定將懲罰性賠償限制于狹小的范圍之內,難以滿足實際需求。如果非主觀的侵權行為造成消費者巨大的損失,如果也只根據侵權行為的主觀性來判定,消費的損失就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適用懲罰性賠償,而不應僅僅局限于侵權行為存在主觀意愿。最后,重新確定賠償標準。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是將購買產品的價格或者服務的費用作為賠償的額度,在消費金額較小的情況下,消費者會選擇放棄維權的權力。一些經營者會利用消費者這種心理,肆意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懲罰性賠償金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針對這種情況,筆者建議要重新制定賠償的標準。懲罰性賠償金額不僅要包括產品或服務的實際消費數額,還要包括消費者維權時所付出的費用。例如訴訟費、誤工費等等,再根據侵權者侵權行為的主管程度確定懲罰性賠償金額。

(二)完善《合同法》

1.實現旅游合同的有名化

由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現形的《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都不適用于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在實踐中難以有效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實現我國旅游合同的有名化是未來發展趨勢。我國應對《合同法》做適當的修改,將旅游合同納入的《合同法》的分則中,并用專章對旅游合同的所有內容做規定。在現代旅游業中,各個國家都認識到旅游合同的特殊性。我國也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實現旅游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有名化,對旅游合同的做詳細的規定,不僅有效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是促進我國旅游業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

2.規范旅游格式合同

規范旅游格式合同的目的在于調節旅游消費者和旅游經營者的權力和義務,并使之處于平衡狀態,而不是限制旅游經營者的權力,是實現旅游消費者和旅游經營者雙贏的重要方式。也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旅游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筆者認為,旅游行業的格式合同要比租賃合同、保管合同等其他普通合同類型要有更多的規范和限制,是旅游格式合同更加規范,以便更好的發揮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作用。旅游行業的格式合同應該從旅游格式合同經營者的提示義務、旅游格式合同的解釋規則以及旅游格式合同應考慮因素三個方面對格式合同進行規范。

三、結語

第4篇

(一)執法機構執法力度不足

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實施法律,通過法律的實施才能夠使所制定法律的價值作用得到有效實現。但是,現狀下,基于我國經濟法的執法管理機構在執法方面卻存在力度不足的問題。比如:執法人員綜合素質較低,沒有高水平的執法能力,無法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服務,進而引起消費者的不滿。又比如:包容違法犯罪行為的現象存在。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自身的利益,對于嚴重的刑事案件便會給予相應的處理,只是為了應付上級而采取形式處理方法,這樣顯然弱化了執法機構的職能作用,進一步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在消費糾紛方面缺乏有效的解決方法

在我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他們的自我維權意識并不強烈。由于受教育程度、認知程度的不足以及經濟條件的制約,導致消費者很少通過法律程序進行權益的維護?;谑袌鼋逃^程中,消費糾紛是很難避免的。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比如精神方面的損害、金錢方面的損害以及時間成本方面的損害,這些損害一旦過于嚴重,消費者便需要通過法律進行維權。但是,現狀下在這一方面卻缺乏有效的解決措施,從而導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由于懲罰性賠償制度不具完善性,進一步造成消費者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問題的呈現。

二、經濟法視野下加強消費者保護的有效策略探究

(一)構建系統化的市場規制法

要想構建系統化的市場規制法,需要從多方面進行完善。一方面,需對競爭法規目標進行完善。對于立法部門來說,需要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給予足夠的重視。在相關法規的內容、范圍及目的等方面充分完善,對一般性條款合理增加。另一方面,需對懲罰性賠償制度加以構建。要想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便需要使法律體現出公平性以及公正性,充分發揮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使消費者能夠有效地行使本該擁有的權利。對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需充分做好兩點:其一,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性質加以明確;其二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范疇進行擴大,并提升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賠償標準。

(二)對有效性強的執法機構加以完善

一方面,對于政府執法機構來說,便需要發揮自身的職能作用,對相關執法制度進行構建,同時通過培訓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得到有效提升,以此使執法人員全身投入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官員瀆職的行為,需采取有針對性的懲罰措施,追求瀆職官員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對于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部門需承擔的責任加以明確,比如物價管理以及工商管理等。在各個部門協同作用下,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

(三)支持消費者訴訟,開辟司法救濟途徑

在消費者訴訟的支持方面,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比如需要構建完善的消費者訴訟費用支援制度。需要基于立法的視角對有利于消費者的規定進行構建,例如貸款制度等。對消費者提供證據支持。在得到法官認同的前提下,消費者能夠通過法律途徑對自己的舉證的正確性加以證明,進一步起到維護自身權益的作用。除此之外,還需要開辟司法經濟途徑,比如消費公益訴訟的實施,通過實施使消費者以及經濟秩序的公眾利益得到有效維護,以此使消費者自身無興趣或者沒有能力進行訴訟的情況實現有效避免,進一步使消費者權益損害程度增大的現象得到有效防范。

三、結語

第5篇

(一)基本價值

以法律價值扭合與法商復合理念為考量長久以來,之于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爭議不斷,在政府工作報告給予官方認可之后,學界爭議暫時擱息。但之于經濟法理念價值的思辨,法學學者仍然力求日新。2根據漆多俊教授的觀點,經濟法的價值亦不外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義”?!渲赋?,“以上各項價值及他們間的層次關系,無論對于法或對于其他社會規范,是一致的,這是它們共同的價值體系(價值鏈)”;“經濟法是法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同一般法的價值一樣,它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價值,它的價值鏈的中心環節也是效率與公平”。筆者認為,這并非是法價值的簡單堆砌,而是相互關聯、有機聯系。真正被累加的要死,形成法價值凈效應的合攏。之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義”的價值體系,不妨視為某種程度的締結與扭合;從另一方面觀察,“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義”的價值體系完成經濟法乃法之一部的有效證成,使其與政策規范相區分。筆者贊同漆多俊教授的觀點,還落于其與法商復合理念的契合。筆者將法商復合理念分解,“法”對應制度與規范,“商”對應經濟與管理。則探求制度、規范、經濟、管理背后的價值關懷,仍可得出正義、公平、效率、秩序的結論。而漆多俊教授強凋的中心價值鏈“效率一公平”,恰與“經濟一規范”中的“效率一公平”吻合,使之(“經濟一規范”)與經濟法又存在某種冥合。鑒于法商復合理念的提出,仍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漆多俊所提的法價值已然包括四項內容,何以法商復合理念之“法”只有兩項內容。筆者認為,不應簡單囿于所謂廣義與狹義的文字之辯,尚應另覓佳徑。具體而言,包括兩點:其一為法制與法治的區別,法商復合理念之“法”強調法制(靜態居多),與“商”對應;漆多俊教授所提的法價值由應然角度出發,發端于法治的思考,故而內涵不同。其二為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映經濟基礎,對照經濟基礎,法(規范)同步體現的價值便只得后退。

(二)主導價值

以人本觀念與社會本位為考量之于經濟法的特殊性,其主導價值不應簡單落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義”。根據一些學者的觀點,人本觀念與社會本位所烘托的價值可以視作其經濟法的主導價值。筆者認為,人是社會性群居動物,“人是社會的人,社會是人的社會”,人本觀念與社會本位僅就概念而言固然存在字面差異,但究其實質,探其邏輯,則應屬連貫一致無疑,并無相悖之處。強調經濟法的主導價值,作用有三:第一,符合一般社會科學的研究邏輯??茖W本身是人的一種理性思維運動,與人性有著天然的聯系。休謨指出,因其潛在地受制于人們的認識范圍且要由其的權力與能力來判斷,所有各種科學均或多或少地與人類本性有關,也均在某種程度上依賴于關于人的科學。西方古典人文與近現代人文主義的實踐已經證實:人性問題是一切社會科學的研究起點。第二,勾連“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政策。筆者認為,社會本位是異于(但不介于)個人本位與國家本位的“第三條道路”。經濟法價值由人本觀念主導并不意味著其政策性有所削弱,經濟法所帶有的隱性公法色彩業已基本得到學界的公認。與以主體法律地位平等為前提假設的民事法律不同,經濟法與政策的關系要緊密得多。所幸的是,當下政策同樣倡導“以人為本”的和諧,使得經濟法所受政策影響間接成為經濟法主導價值的佐證。另一方面,“以人為本”的價值內涵,在不同時代的側重各有不同,當下經濟法理念中“以人為本”的訴求突出對可持續發展觀念的表彰。“第三,厘清與法經濟學的關系。12自上世紀90年代后期伊始至今,影響最盛的當數法經濟學思潮。除了在分析方法上為經濟法的正當性提供了一種間接證明外,它成為一種研究方法的變革,一定程度上支撐經濟法存在與發展。然而,法經濟學有其固有特性——在法經濟學領域,一切法律制度作為一種被經濟效益(成本與效率)衡量的對象以及衡量經濟效益的一種尺度。有學者從“道義價值”、“功利價值”、“實證價值”來論證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的關系,固然為兩者區分提供有效依據,但筆者認為人本觀念的架構,除了夯實民法之外經濟法的特殊地位,也進一步明確“經濟法學理念”與“法經濟學工具”的關系。

(三)輻射還是反映

管窺部門法反映經濟法理念的“悖論”之于部門法反映經濟法理念,似乎存在悖論:部門法既然反映經濟法理念,其何以不是經濟法之一支?筆者認為,解釋這一“悖論”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個:第一,部門法的劃分與現行法的制定并未完全吻合?!安块T法”的提法,或濫觴于中國法理學界的理論劃分,多對應于應然體系;現行法的制定則是依據現實生活所需,由政策或習慣轉化而來,多受命于實然需要。例如,關于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的部門法歸屬,似乎存在納入商事法與金融法兩可的情況,甚而一些金融法領域的學者根據現實需要與國際潮流,將民法中擔保法亦納入金融法研究范疇,力圖使之體系日臻完整。之于經濟法所周延的對象,一直處于變化之中,僅競爭法的歸入在學界尚無較大爭議。“部門法”既是動態變化的,用靜態的形式邏輯進行判斷或者實現類似民法上的“涵攝”,多少存在困難。有學者提出經濟法“時空性”的特點,意在驗證經濟法的發展與融合、逡巡至圓熟,筆者簡陋,僅假借“時空性”特點作為部門法變化演繹的理論依據,以證與現行法不存在全然的“對號入座”。第二,基于程序事項的需要。以婚姻登記與物權登記為例,登記本身具有行政色彩,婚姻登記與物權登記確屬行政程序無疑,但僅就常識而言,亦能斷定婚姻法與物權法不屬行政法之流。究其立法的原因背后,乃基于程序事項的需要,以表彰或確認相應法律關系或權屬關系。第三,基于解釋學的技術。以刑法醉酒駕駛入刑為例,刑法學的解釋借助社會危害性、可非難性等價值判斷、犯罪構成要件等工具,而筆者以法經濟學之外部性解釋,似乎亦能自圓其說。法律規范的犬牙交錯與成文形式,為解釋學的活躍提供了空間,基于各部門法的理念對法律規范的解釋,為法律規范的“良法證成”與修葺完善提供條件。但是筆者認為,(其他)部門法反映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理念的表述或存瑕疵。考慮到法律的消極性,使用“反映”一詞或有不妥。筆者認為,應當是經濟法理念的輻射效應,對其他部門個別或些許法律規范的深入。以侵權責任法為例,2009年《侵權責任法》第一次明確在法律中使用了“懲罰性賠償”的概念:“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边@與大陸法系的一般民法理論——以填補為要旨,多有不符。但衡酌其立法時間與立法背景,《侵權責任法》此一立法規定受經濟法理念影響(輻射)的頗深痕跡顯而易見,但若言其旨在反映經濟法理念或難成立。法律在其消極性之外,作為固有制度的存在,其推定力與拘束力對社會正向的有效效應,成為其他立法的有益借鑒。對于經濟法理念的輻射,理宜亦然。

二、經濟法的價值回應:經濟法主體的觀念革新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能涵蓋之殤

經濟法主體的觀念革新同一主體(不論自然人或法人)由于不同法律部門調整對象與調整任務的不同,以不同的身份成為不同法律部門的主體,對該“身份”的概括與類型化即是對不同部門法主體的提煉?!敖洕ㄊ欠翊嬖谧约旱莫毺刂黧w制度,關鍵就在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任務是否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對于其主體產生什么特殊要求,賦予了何種權利義務,從而形成了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主體特色?!崩钣迅淌谡J為,經濟法的主體可概括為經營者、消費者與政府?!毕M者與經營者的概念已經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使用,且法律對其亦有明確定義,是市場規制法保護或規制的對象。在確定經濟法的主體為消費者、經營者與管理者之后,以何者為中心,三者的利益如何衡量就成為一個重要問題。筆者贊同徐孟洲教授的觀點,應以消費者為中心構建經濟法的主體體系。根據徐孟洲教授的觀點,“‘以人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費者為本”’、“從經濟學的理論出發,消費者也應該得到優先保護”、“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應該給予特殊保護”。20除此之外,筆者認為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理由還有如下兩點:第一,消費者的保護需要建立并完善各種措施與制度,并非消費者保護的單行法所能解決。在現代社會,消費者的法律保護除了依靠基本的民法外,必須依靠經濟法,發揮政府與消費者組織的作用,運用經濟法理念與調整手段,體現政府的管理與參與。相關法律或者直接為消費者的保護而制定,或者將消費者的保護作為主要目標之一,是消費者保護的專門制度,體現以消費者為本的觀念。第二,國家政府保護消費者的理念較之國家政府有限干預的理論更為直接?!笆袌鍪ъ`”、“無形之手”的缺陷構成經濟法宏觀調控的理論依據。筆者認同這一觀點,但筆者認為國家政府有限干預的界限較難廓清,因其建立于“否定”之上的理論,伴隨固有的間接性。不妨以國家政府保護消費者的理念奠定經濟法的主體體系,畢竟政府何時干預、如何干預都是依賴于對消費者行為反饋后的決策,而消費者保護是貫穿始終的,具有直接性。國家政府保護消費者的理念與國家政府有限干預的理論,窺其實質是一物兩面,但以消費者為本的理念可有“橫看成嶺側成峰”之效。此外,強調經濟法之法律關系主體一方恒為國家,易與行政法混淆,經濟法的社會性色彩消褪。就此而言,關注以消費者為本的理念,實踐經濟法主體的觀念革新亦頗有必要。

(二)回應經濟法價值

以消費者為中心的輻射效應經濟法屬于由公權力合理敢于(市場)經濟的法律,通過綜合的調整手段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體現了經濟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取向,同時也是經濟法法益目標的深入與具體化,使得經濟法在立法的價值取向上更具針對性。。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構造經濟法的體系,就是以市場規制法為主體構造經濟法的體系。因為市場規制法有著共同的主體(消費者、經營者與管理者),其調整市場的競爭關系與交易關系,以消費者的保護為基本價值追求設計經濟法的規范與體系,可以增強經濟法的體系性和不同制度之間的內在一致性,提升消費者保護的力度。具體而言,其能體現其與民事法、商事法、金融法、社會法的內在聯系,甚而有效發揮經濟法理念的輻射效應。依徐孟洲教授所言,“概言之,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構建經濟法的體系是現階段中國消費者保護現狀的需要;是‘以人為本’理念在經濟法中予以落實的需要;是推進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體系化的需要;也是促進經濟法內在體系和諧的需要。”

三、經濟法的價值表彰:揚棄部門法理論的對峙與融合

(一)實踐需求

經濟法的發展進路政府主導經濟發展成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主旋律,改革開放最強烈、最直觀的呈現無疑是一種滲透于經濟、政治與社會各個領域的轉型。強烈而直觀的社會轉型過去存在,現在正在發生,將來也會出現,如此的社會轉型孕育著巨大的法律調整需求,實踐需求催逼經濟法的醞釀與成型,勾勒經濟法的發展進路。轉型脈絡抑或清晰可陳,但經濟現象浩如煙海,筆者僅枚舉幾例典型并試做如下概述:之于“三農問題”,中國農村已由熟人社會轉向半熟人社會,民間糾紛的解決機制逐步規范,市場運作的發展機制逐步滲透,農村金融的形成機制逐步發育。解決“三農問題”,既要運用市場機制鼓勵農民參與市場交易、投資設立鄉村企業,又要通過糧食補貼、小額信貸扶持等公共管理機制予以扶助,兩者的交叉運用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籌。而當農民逐步成為消費者時,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經濟法理念將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之于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既要考慮民商法層面的公司治理與股權結構,還要考慮國有資產法意義上的國有金融資產監管。國有金融資產監管本身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籌當無異議,就公司治理與股權結構而言,涉及上市公司對金融}肖費者的投資保護問題,貫穿以消費者(保護)為重點的宗旨,依然反映了經濟法的理念輻射。之于事業單位分類改革27,構建法人治理結構是其類型化治理的核心。與一般的營利性機構不同,事業單位的非營利性決定了其在適用“利益相關者”理論(StakeholderTheory)時勢必涉及社會公眾,且事業單位理事會構建也遵循吸收外部理事的做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主要目的即落于減政放權,對于公益類事業單位完全適用行政法顯然已無法滿足時展的需求,基于教育醫療的服務對象實屬消費者無疑,其部分法律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是更優選擇。上述問題是當下中國社會、經濟面臨轉型問題的縮影,亦由此可見,除了政府主導之外,中國現代市場經濟的鮮明特征還包括“體制轉型”與“進程壓縮”。所謂“體制轉型”,意指中國的現代市場經濟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而來,由于缺乏發育成熟的市場機制以及配套的制度設置,這種轉型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都不牢固,盡管推動這一轉型的力量理論上會越來越增強。所謂“進程壓縮”,意指中國用短短二十多年時間走完了西方國家二百多年走過的路,邁進了現代市場經濟的門檻,這種跳躍式的速成發展誠然給國人帶來了莫大的欣喜,也引起了世界各國巨大的驚呼,但同時由于過分強調速度而忽視質量也遺留了無數的問題?!绑w制轉型”與“進程壓縮”的經濟實踐導致眾多經濟與社會問題以一種“疊加式”或“復合式”的形態存在,為經濟法的發展進路明確方向。

(二)理論回應

第6篇

關鍵詞:現物要約消費者保護合同

一、現物要約中的基本法律問題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經營者往往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各種現物作為要約內容,以達到促進合同訂立的目的。

(一)現物要約的內涵

此種未經消費者訂購而郵寄或投寄商品,被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學界稱為現物要約,即德國民法中的未預定物給付(LierferungderUnbestelleSache)?,F物要約雖然以“現物”為名,但事實上經營者除了寄送各種可能的實物外,還可能提供其他各種特別的給付(dieErbringungunbestelltersonstigerLeistungen),如服務等而非以物權法中的有體物為現,因其他各種特別給付和實物在法律調整上并無實質不同,因此本文采用臺灣地區學者現物要約的稱謂而統指上述兩種情況,并不加以特別區分。

一般而言,當事人之間要成立合同,必須經過要約人的要約和相對人的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才能成立并進而發生合同履行和標的物交付的問題。但在現物要約中,經營者直接以所寄送的實物為要約,一經消費者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并且消費者原則上可即時取得該實物的所有權,不需要另外的交付行為?,F物要約最大的特點就在于“未訂”,經營者事先并未得到消費者的指示,而自行向消費者寄送實物。與“未訂”相對應的概念是訂購,這里的訂購應當只是一種事實上請求寄送貨物的行為,不含有任何法律行為要素。

(二)現物要約與試用買賣的區別

現物要約不同于試用買賣,后者是指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在試用買賣時,一旦買受人認可所試用的標的物,買賣合同即告成效,此時出賣人也無須特別交付。因此,許多消費者在收到經營者寄送的標的物時,往往會誤以為這是試用買賣。但現物要約和試用買賣有著根本區別,試用買賣中所發生的試用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是依照成立合同所為的法律行為,而認可試用的標的物只是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在現物要約中經營者提供實物并不是依照成立的合同而履行義務,而是將實物作為一個要約,以促使買賣合同的成立。現物要約還區別于錯誤交付。所謂錯誤交付(Falschlieferung、又被稱為Aliud-Lieferung)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此時,錯誤交付的一方因其交付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但對于經營者錯誤交付的標的物,消費者不能作為一個現物要約,此時經營者寄送標的物的目的在于履行已經成立之合同,并非是為促使一個新合同的成立。但值得探究的問題是,如果經營者因地址錯誤等原因,而將寄送給消費者甲的標的物而誤寄送給乙,此時對于錯誤接受該標的物的消費者乙,是否構成現物要約。筆者認為,此時乙并非為經營者的受約人,并且其可以通過郵寄的地址、收寄人的姓名等證據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因此,經營者甲和消費者乙之間的關系應依照不當得利的有關規定加以調整。經營者有權請求錯誤得到該標的物的消費者返還該物。

(三)現物要約產生的問題

現物要約時,經營者一般會要求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并單方規定,如果其未在規定期限內退還或拒絕就視為消費者同意,此時這種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分析。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消費者對經營者的這種單方面約束并沒有效力,因為任何人不得片面課以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是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默認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情況下才能具有法律意義的表示作用,因此相對人的沉默并不會導致合同的成立。在這里,消費者似乎可以得到如一般抽象民事主體一樣的法律保護,對其所處于的弱勢地位并不需要現代民法的特別保護。但問題是除了沉默外,消費者在收到此種實物時,大多數會對經營者提供的物品給予一定范圍的使用,此時是否會構成民法中的“可推斷的意思表示”,即通過可推斷的行為表示的意思表示,卻需要認真對待。如果消費者對經營者郵寄的物品給予了使用或者消費,無疑可以得出存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這一結論。但如果消費者只是試用該實物,甚或只是主觀上想適用,但客觀上卻利用了該物,此時應如何界定和區分消費者的行為是一種簡單試用或是具有同意意思表示的可推斷的行為,就證據角度出發,實是存在疑問,因而實務處理中可能我們將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窘境,盡管我們沒有苛求缺乏一般法律常識的消費者去理性的判斷和分析自己的行為,但依照傳統民法意思表示理論處理現物要約問題時,最終得到的結果卻是合同成立,從而形成另一種被迫消費,導致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現物要約產生的另外一個問題是,現物要約中的實物是經營者主動提供的,并沒有得到消費者的預先指示,如果消費者并不同意該合同,則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實物應承擔如何的義務,消費者應否尊重經營者的所有權而妥善保管該物,亦或應進一步返還該物。依照傳統民法之規定,經營者或可依照所有權,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亦或將按照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消費者返還該物,而消費者將只能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而請求經營者就其保管和返還的費用給予補償。如若消費者毀損了該作為要約的實物,經營者更可直接請求消費者承擔侵權損害責任,在此種情況下,消費者將事實上購買該物。為避免該等不利的情況,消費者的理性選擇或許只能是妥善而謹慎的保管該物,并積極的聯系經營者以妥善處理自己手中的實物?;蛟S我們可通過界定侵權責任中消費者主觀過錯程度,而減免消費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可能,但不管如何,消費者都將不得不面對一個對自己不利的局面,反而是處于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可能會比消費者得到更要全面和徹底的保護。如果第一個問題傳統民法還可以給消費者以一定的保護,那么在實物要約中消費者面臨的第二個問題,卻使得我們不得不反思傳統民法的規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護消費者,以實現民法實質公平的價值目標。

分析現物要約中的消費者,不難發現在傳統民法框架下,我們的解決方法都將使消費者在事實上處于不利的地位。事實是,現物要約最大的特點就在于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要約實物事先并無任何的預兆,如果法律不對此給予特別調整和保護,消費者必將被迫接受由其所代來的種種義務,而與消費者承擔的這些大量義務和相應責任而言,經營者將可能對自己不負責的推銷行為不承擔或承擔很少的責任,這無疑與現代民法維護實質公平,要求保護消費者的精神相矛盾。因此我們可能的選擇是,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借助國家強力去調整現物要約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私法關系,就如同國家規定強制締約制度以保護消費者一樣。

二、現物要約中消費者保護的方法

為探尋現物要約中保護消費者之方法,本文試圖以德國法上的處理為中心,結合我們所收集到的有關國家和地區法律,就現物要約中合同效力認定和消費者對要約實物的權利和義務等問題,做一個大體比較。

德國舊有民法典并沒有規范現物要約問題,但作為歐盟的一部分,受到歐盟關于遠程銷售(Fernabsatzrichtlinie)97/7/EG指令的要求,德國立法者最終在其民法典中加入了相關調整消費者保護的規定。歐盟97/7/EG指令第9條要求,各成員國應當采取措施,禁止通過現物要約對消費者提出支付請求(Zahlungsaufforderung),并免除消費者因現物要約所產生的任何對價義務(Gegenleistung),同時消費者的沉默不能構成承諾。該指令規定現物要約時,消費者的沉默不能作為承諾,并沒有違背德國傳統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理論,但卻無疑能更清晰的保護消費者,蓋因其可有效避免因可推斷的意思表示而造成消費者因舉證的原因而承擔的各種可能的合同責任,因為該指令明確免除了消費者的任何對價義務,而合同義務無疑是包含在對價義務之中的。但是否必須依據97/7/EG指令而修改德國民法典的條文在德國卻有爭論。因為該指令要求免除消費者任何因現物要約所帶來的對價義務(jedwedeGegen-leistung)。這里的任何對價義務無疑應當包括因合同而產生的約定義務。但對于因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甚至所有權關系而產生的法定義務,是否包括在其中卻存在疑問。德國民法理論中,對價義務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包括上述法定義務。但德國立法和民法學界通說卻認為,應對97/7/EG指令第9條所規定的任何對價義務做廣義的解釋,即不僅包括約定義務,并且應當包括各種法定義務,因為如果不免除經營者的使用或賠償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法定權利,則無疑最終將使得消費者在經濟上將可能最終不得不使用或消費該物。因此德國立法者就在2001年德國債法現代化法之前先行于2000年6月30日通過法令,在德國民法典債法第241條增加一款,即第241a條用以專門規定現物要約問題。德國民法典第241a條第1款規定,通過未預訂物給付或是提供未預定特別給付,營業者將對消費者不存在請求(Anspruch)。盡管241a條位于德國民法典的債法部分,但此處的請求絕不僅限于債法上的請求權,而是應當包括整個民法中可能存在的請求權,即包括合同、也包括不當得利、侵權和物權法上的請求權。根據此規定,消費者當得到經營者提供的作為要約的實物時,將不承擔任何義務。這些義務包括保管、返還、通知等。而經營者一旦未經消費者許可而郵寄有關實物,則將喪失對該實物的任何權利,包括所有權。在這種處理方法下,經營者實際將以喪失所有權為最終代價,而消費者則將無償得到該實物,使得作為要約的實物成為經營者給予消費者的一種禮物,而構成消費者的一種“不當得利”??梢姷聡⒎ㄕ邽榫S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已大大突破了既有傳統民法理念,經營者將得到一種嚴厲的民事制裁。對德國立法者的這種處理方法,也有德國學者加以質疑,認為違背了民法的預防或制裁思想(PraventionsundSanktionsgedanke),而與整個民法體系不協調。但正如有學者所分析的,第241a條實際應是德國民法典第817條第2句的發展,該句規定,如果給付人對此種違反行為同樣也應負責任時,不得要求返還。據此,消費者之所以無須承擔不當得利責任,根本原因在于作為給付人的經營者自身就對現物要約行為存在責任。事實上,更多的德國學者對第241a條的體系位置給予了質疑,認為它應當是調整整個特殊銷售形式的,應當和德國民法典中其他特殊位置一起調整,而不是放在債法的第一條。

德國立法者對現物要約的處理,和其他歐洲國家的規定也不完全相同。1997年1月1日奧地利民法典新增加第864條第2款以規范現物要約。該條規定,保留、使用或消費一個未經收到者(derEmpfanger)許可的物,不能作為承諾。接收者沒有義務保管或返還該物。并且可以丟棄該物。但如果他能根據情況,知道該物是錯誤到達他時,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給予人或者返還該物于給予人??梢妸W地利民法典明確排除了可推斷意思表示規則適用的可能。但對是否免除消費者的所有法定義務,特別是經營者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卻沒有完全明確??梢詠G棄該物,表明其認可消費者對該物不承擔侵權責任。

瑞士關于現物要約的規定,體現在瑞士債務法第6a條。該條文規定,給予未定物不是一個要約。接受者沒有義務返還或是保存該物。但如果未定物是明顯錯誤給予的,則接受人必須通知給予人。比較德國、奧地利民法規定,不難發現瑞士民法明確規定了現物要約不是一種合法的要約形式。但與奧地利民法典相同,瑞士民法對現物要約的規定也沒有僅局限于消費者和經營者這一主體范圍,而是包括所有主體之間的現物要約法律關系。同時規定消費者沒有返還義務,也排除了可能存在的經營者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和其他法定義務。

對現物要約中消費者的保護問題,英美法系的國家也很重視。根據英國1971年未定物和服務法(UnsolicitedGoodsandServicesAct),消費者可以拒絕接受該要約,并沒有義務返還該標的物。但消費者可以書面通知寄送人,寄送人可在一個月內索取該物,否則該物歸消費者所有。消費者還可以選擇不通知寄送人,但只能在3個月后才取得該物。英國法的這個規定也影響了其他英美法系國家,如愛爾蘭、新西蘭等等。和德國民法的規定相比較,英國也將寄送物在一定條件下視為禮物。但英國法律要求消費者在等待答復期間,必須盡到應有的保管義務,對因故意或違法行為而造成現物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這和德國民法徹底免除消費者的義務有著實質區別。

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在其第20條也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寄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郵寄人,經消費者約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后1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就立法體系上,與英國法相近。王澤鑒先生學者在分析上述規定時,特指出消費者應尊重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消費者的承諾,得以意思表示為之,亦有第161條規定的適用。其所謂161條,即是指臺灣地區“民法典”關于可通過有可承諾之事實而成立承諾的相關規定,即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承認現物要約時可發生可推斷的意思表示,這和德國民法典第241條a有著根本差別。:

三、結論

消費者保護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課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生活已經得到了極大的發展,而消費者保護問題也日益突出。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龍頭,形成了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但我國現行法律卻沒有對消費者合同予以單獨規范,有關消費者合同,應當適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F物要約作為一種經營者使用的推銷手段,需要我們立法加以特別調整。但現行合同法中有關消費者合同的特殊規則,主要限于對格式條款的規范上,而對具體的締約方式,如現物要約、遠程銷售等特種買賣卻缺乏規范,疏為遺憾。本文認為,在將來的立法中我國應借鑒各國和地區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我國的現物要約制度。

就具體內容而言,本文認為應以借鑒德國民法的經驗為佳。分析上述各國和地區關于現物要約的規定,不難發現這樣一條路徑,保護現物要約中的消費者實際體現了立法者對消費者的態度,制度的設計更多表現為一種價值選擇。我國臺灣地區依據傳統民法理念固然能處理現物要約中的合同成立問題,但與當今妥善保護消費者的立法價值相比卻有差距,蓋因適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的相關規則來推斷消費者是否具有承諾的意思表示,將極可能使得其承擔過重的證據責任,而給予其過高的義務,而另一方面亦可能促使經營者任意采取現物要約行為,造成社會經濟秩序的無續競爭?;蛘腔诖朔N理念,歐盟97/7/EG指令才用強制性法律術語,規定消費者不得因現物要約而承擔任何對價義務,其實質就是根本否定現物要約為一種要約方式。德國立法者接受了這一思想,瑞士債務法亦明確規定了現物要約不是一種要約,而依據奧地利民法的規定,也否定了適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可能。

第7篇

論文摘要:新經濟時代消費者所面臨的消費環境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與之相適應,現代消費者的需求也呈現六大發展趨勢,只有及時分析了解消費者需求的變化動態和趨勢,從整體上把握消費者心理與行為發展的基本脈絡。才能制定出與之相適應的營銷戰略,從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消費需求在經濟活動中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是一切經濟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消費需求是消費者的消費欲望、愿望和要求,或者說是指消費者生理和心理上的匱乏狀態,即感到缺少些什么,從而想獲得它們的狀態。在以消費者需求為導向的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進行營銷活動的最終目的是滿足消費者需求,在滿足消費者需求的過程中,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求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市場營銷活動的實質是企業將各種營銷手段或誘因作用于消費者,以刺激消費需求,激發購買欲望,促進購買行為的實現。因此,企業要使營銷活動取得最佳效果。必須加強對消費者需求的研究,了解和掌握消費者需求的特點及其發展趨勢,并根據消費者需求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制定和調整企業的營銷戰略和營銷策略,最終實現自己進行營銷活動的目的——不斷滿足消費者需求,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得以生存和發展。因此,消費者需求研究是企業界和營銷理論界的重要課題之一。

新經濟時代是指人類社會進入了一個以新技術革命為標志的嶄新的歷史發展時期。特別是Intemet技術在市場營銷領域的應用,將我們帶入一個全新的經濟時代。在這個時代,消費者的需求和行為跨越了多個渠道:他們把人類從古至今的需求和行為與新興網絡行為結合在一起。用高科技武裝起來。這種消費者的行為混合了傳統的和數字的、理性的和感性的、虛擬的和現實的因素。與之相適應。現代消費者面臨的消費環境也發生了一系列極其深刻的變化。

一、現代消費環境變遷對消費的影響

1.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和社會生產力的迅猛發展。加速了產品的更新換代。新產品和各種高科技產品層出不窮,推動了消費內容與方式的不斷更新。

2.經濟全球化日益深入,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急劇增長,現代消費者面臨的已不僅僅是本國市場和本國商品,還有國際市場和國外產品,由此使消費者選擇商品的范圍得到極大的擴展。

3.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和廣泛應用,給傳統的商品貿易方式帶來了強烈沖擊,從而為消費者實現購物方式和消費方式的根本性變革提供了可能。

4.現代交通和通訊技術的日益發達。迅速縮小了時空距離。促進了國際交往的增加,使不同國家、不同民族的文化傳統、價值觀念、生活方式得以廣泛交流、融匯,各種新的交叉文化、消費意識、消費潮流不斷涌現,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世界范圍內廣泛擴散、傳播。

這些變化,給消費者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帶來了多方面的深層次影響,并使消費需求的結構、內容和形式發生了顯著變化。

二、現代消費者需求的發展趨勢

縱觀世界歷史。每一次社會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的重大飛躍與發展。都必然引起消費領域的深刻變革。同樣?,F階段社會經濟飛速發展。也將給消費者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帶來多方面的深層影響,并使消費者需求的結構、內容和形式發生顯著變化。結合我國消費者現階段的需求動態以及當今世界的消費發展潮流??梢詫⑦@一變化歸納為以下趨勢:

1.消費需求結構趨向高級化

隨著人均收入和消費水平的提高,消費者的需求結構將逐步趨于高級化。這一趨勢在處于高速增長階段的發展中國家表現得尤為明顯。以我國為例,以商品房、私人轎車、電子信息產品逐步進入城市家庭為主要標志的新一輪消費被啟動,消費品將由萬元級向十萬元級升級。經過20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國民生產總值增長速度始終保持在兩位數的高水平上。據國務院發展中心預測,從2005年至2010年,經濟的增長率將在6.4%一7.8%之間。與我國經濟高速度增長相適應,我國的消費基金在總量上也將持續地較快增長。在整體消費水平持續增長的基礎上,我國廣大城鄉居民的消費需求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消費不斷升級,消費內容更加豐富,生活質量明顯提高,消費者的需求結構將逐步趨于高級化。近年來我國國民生產總值始終保持高速增長勢頭,與此相對應,城鄉居民已開始具有了較強的購買潛力。今后一段時間,城鎮居民消費需求將從小康走向更寬裕的過渡時期,人們的消費觀念、方式、內容及消費品市場供求關系都將發生重大變化。衣食等一般性消費在總消費中的比重將進一步下降,住、行以及通信、電腦、教育、旅游等享受類消費將大幅度增加。而且,隨著世界經濟貿易的增加和各國文化的相互滲透,國內消費的國際化趨勢也開始顯現。

2.消費心理引導消費需求日趨成熟化

買方市場格局形成以后,特別是隨著我國銀行儲蓄利率的改革以及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成熟,消費者的購買心理與短缺經濟時期相比日趨穩定、成熟,呈現出求實、求新、求穩、求廉的趨勢。與此相適應,消費者的購買需求與行為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理智型購買增多,情緒型購買減少;計劃型購買增多,隨機型購買減少;常規型購買者的購買動機受單一因素驅動減少,受復合因素驅動增加;受削價優惠刺激購買減少,受實際使用刺激購買增加,過去那種盲目、輕率的消費行為已經越來越少。

3.高情感需求與感性消費趨向廣泛化

感性消費需求,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并非出于生存、安全等基本需要,而是希望買到一種能與心理需求產生共鳴的感性商品,滿足其內心深處的感性要求?,F代社會,隨著經濟活動的高度市場化和高科技浪潮的迅猛發展,引起了人們生活方式的劇烈變化??旃澴唷⒏吒偁?、高緊張度取代了平緩、穩定、閑散的工作方式;食物處理機、洗碗機、個人電腦、移動通信工具、現代化辦公設備等高科技產品大量涌入家庭和工作場所,使得人們越來越多地以機器作為交流對象;互聯網的普及,打破了人們的時空距離,“地球村”的味道越來越濃厚。與全新的生活方式相對應,人的情感需求也日趨強烈。正如美國著名未來學家奈斯比特所說:“每當一種新技術被引進社會,人類必然產生一種要加以平衡的反應,也就是說產生一種高情感,否則新技術就會遭到排斥。技術越高,情感反應也就越強烈?!弊鳛榕c高技術相抗衡的高情感需求,在消費領域中直接表現為消費者的感性消費趨向。

西方營銷理論認為,消費者的需求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是“量的消費時代”,第二是“質的消費時代”,第三是“感性消費時代”。在感性消費階段,消費者所看重的已不是產品的數量和質量,而是該產品與自己關系的密切程度。他們購買商品是為了滿足一種心理上的渴求,或是追求某種特定商品與理想的自我價值的吻合。在感性消費需要的驅動下,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并不是非買不可的生活必需品,而是一種能與其心理需求共鳴的感性商品。這種購買決策往往采用的是心理上的感性標準,以“喜歡就買”作為行動導向。如美國有關機構的市場調查結果表明,美國女性選購服裝時重點考慮穿著的感覺,追求所謂“最新流行款式”者不到43%。在日本市場上,感性商品正成為新的流行時尚。因此,感性消費趨向,實質是高科技社會中人類高情感需要的體現,是現代消費者更加注重精神的愉悅、個性的實現和情感的滿足等高層次需要的突出反映。在我國,消費者需要的感性化趨向也逐漸增強,以情感需求為核心的鮮花產業的迅速發展就是有力的證明。

4.消費方式與生活方式趨向統一化

消費方式與生活方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生活方式,是指人們為滿足生存和發展需要而進行的全部活動的總體模式和基本特征。由于人們的心理和行為活動是十分復雜的,社會聯系和關系也是多方面的,因此,人們的生活方式必然是多方面、多層次的,其中包括勞動生活方式、消費生活方式、家庭生活方式、社會交往生活方式、文化生活方式、政治生活方式、宗教生活方式、閑暇生活方式等等。上述不同方面、層次的生活方式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構成生活方式的整體系統。從生活方式的系統構成中可以看出,消費生活方式不僅是生活方式總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與其他生活方式分系統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

現代社會,人們在充分享受高度發達的物質文明所帶來高層次物質享受的同時,逐漸意識到高消費并不意味著生活的快樂和幸福。心理學家的研究表明,人的需求是社會性的,其快樂源于多個方面,僅靠物質享受難以使人得到真正的滿足。因此,消費和人的幸福之間并不直接相關。決定生活快樂的最主要的因素是對家庭生活的滿足,其次是有滿意的工作,即能自由自在地發揮才干和建立融洽的友誼關系的工作。基于上述認識,現代消費者越來越傾向于把消費方式與生活方式的其他方面統一、協調起來,從整體上把握、評價生活方式,注重提高生活方式的整體質量。

5.提倡“綠色消費”,注重消費與環保一體化

20世紀以來,人類社會面臨著自然資源日益匱乏和環境過度破壞的嚴重困擾。在環境問題的壓力下,現代消費者的環保意識日趨增強,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開始認識到,地球的資源是有限的,過度消費留下的不僅是成堆的垃圾和對環境的破壞,還將導致人類生存狀況的不斷惡化。因此,許多消費者提出“做一個綠色消費者”的口號,要求盡可能地節約資源,維護生態環境,對所消費商品盡可能做到節約使用、循環利用。綠色消費需求趨勢是指消費者要求自身的消費活動要有利于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減少和避免對自然資源的過度消耗與消費,實現持續消費。

在可持續發展觀越來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綠色消費、精神感受更為強烈。所謂綠色消費,有兩個內涵,即消費無污染、有利于健康的產品,消費行為要有利于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隨著消費漸趨理性化,“綠色消費”作為一種新的消費需求產生了。“綠色消費”曾經在食品生產領域風靡一時,而今幾乎已經成為所有消費領域的一個流行的提法。如很多從移動GSM轉而使用CDMA的消費者,很大程度上是看重CDMA低輻射的綠色消費功能。綠色消費是文明、科學的消費。各國消費者開始認識到,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是責無旁貸的事情,開始將消費與全球環境及社會經濟發展聯系起來,自覺地把個人消費需求和消費行為納入環境保護的規范之中。在我國“綠色消費”觀念開始深入人心,人們已經意識到節約資源和維護生態環境是現代社會條件下提高消費水平及生活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始把“綠色消費”作為消費需求的重要內容,需要購買無公害、無污染、不含添加劑、使用易處理包裝的綠色商品,并自動發起和支持抵制吸煙、禁止放射性污染等保護消費運動。由此,保護環境已成為現代消費者的基本共識和全球性的消費發展趨勢。

6.消費需求呈現多元化、個性化

在感性消費時代,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社會文化的日益多元化,給人類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廣闊的選擇空間,各種新的生活方式和消費群體層出不窮,如“新新人類”即是當代最具個性的新型消費群體。被稱為“新新人類”的年輕人想方設法豐富和展現自己的個性,盡情展示自身的存在價值,在消費活動中遵循自己獨有的生活方式,標新立異、張揚個性、追求與眾不同成為他們選擇消費品的首要標準,他們的消費方式在注重現代化的基礎上又極具個性化。

第8篇

一、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消費信貸的發展,必須要有良好的信用環境和信用秩序為依托,而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是最重要的基礎,也是銀行控制消費信貸的前提保證。因此,我國要發展消費信貸,當務之急是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在步驟上可采用漸進式策略。首先在條件成熟的大中城市建立各金融機構和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征信機構,將經過調查和評估的消費者的資信實現區域內個人信用資源共享。然后以此為中心,由國家組建專門機構構建區域性輻射網絡,建立全國性的個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系統建好后,銀行就可以酌情決定是否貸款,是否可給予優惠以及是否需要密切關注其信用活動,乃至采取風險防范措施。為了適應我國加入WTO后的伙計經濟環境,取得我國個人信用評估機構開展業務的國際對等地位,在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初始階段就要注重與國際行業標準接軌,引進國際上先進的征信技術,以便為國際同行所接受。

二、建立有效的個人消費貸款擔保機制。根據國外消費信貸發展的經驗來看,政府擔保機構對于分散風險能夠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可考慮由政府出面組建消費信貸擔保公司,以較低的收費對為配合社會福利制度改革而發生的消費信貸業務進行擔保或保險,以降低銀行所面臨的信用風險,促進消費信貸的發展。此外,建議銀行允許有正式單位和正常收入的居民以工資收入權作抵押申請貸款,如到期不能清償本息,銀行可依法獲得其工資收入權,直到完全清償為止。三是大力培育規范的抵押品二級市場,實現消費信貸證券化或票據化,提高消費信貸的流動性和變現能力,使銀行在獲取穩定的資金來源同時能夠轉移貸款風險。

三、確定科學的市場營銷戰略

1、確定區域經濟的差異性。研究確定發展消費者的重點區域范圍,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消費信貸結構梯度調整。受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制約,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所擁有的金融資源,人均消費水平,人均純收入水平的差異性也很大,加之受地區經濟特點的和產業梯度轉移影響,區域間產業結構差異也很大。因此,實施以發展消費信貸為主要特征的第四次信貸結構調整戰略,需要從經濟發展的區域差異性和不平衡性出發,按照梯度次序,實施消費信貸結構的區域調整。

2、擴大消費信貸的服務領域。應緊密結合政府鼓勵消費的方向,根據我國經濟、社會和人口發展的特點,開發新的消費信貸品種。各銀行應在大力發展住房和汽車消費信貸的同時,在教育、旅游、信息、服務業等領域開發形式多樣的消費信貸服務品種,并針對不同消費信貸品種和貸款對象,在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費者提供多種選擇,如國際上通行的等額償還法,等本等息法、等額本金法,等額遞增法,增本減息法等方式,以滿足消費者多元化、個性化的消費需求。此外還應適度放寬抵押物的條件和貸款額度,如對存單和憑證式國債抵押,接受跨行抵押,這樣將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融通資金和手續上的便利。

3、放松對消費信貸的管制。首先,應放寬對消費信貸利率的管制,允許貸款利率在更大的幅度內浮動,允許銀行根據不同借款人的信譽、貸款的種類、期限、首期付款比例等來確定對利率的自由選擇,增加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收益意識,規范消費者和銀行之間的行為方式和業務往來。其次,允許其他金融結構經營消費信貸業務。如可以考慮成立專營消費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住房、汽車等耐用消費品的分期付款信貸,購買銀行所發放的商業貸款等。與此同時,還可以考慮讓人壽保險公司參與到消費信貸市場上來,由它們購買商業銀行所發放的消費信貸,尤其是期限比較長的個人住房貸款。通過這些方式,能有效的促進消費信貸市場的競爭,進一步推動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

4、在保證信貸安全的前提下,要適當簡化手續,下放權限。處于對防范風險的考慮,目前各商業銀行對貸款人的資信市場款擔保等方面把關過嚴,在貸款手續上過于繁瑣,極大的打擊了消費者進行消費貸款的積極性。要進一步加大銀行商業化、企業化、市場化的步伐,適度放寬對貸款條件的限制,給予銀行更多的經營自,這樣即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又促進了銀行對象業務的發展。

四、構建完善的消費信貸法律體系。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個人信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消費信貸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我國立法部門應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的相關法律條文,盡快制定專門針對消費信貸的法律、法規,如制定消費信貸法、住宅抵押貸款法、個人破產法等,完善先行的《擔保法》、《合同法》等,以規范消費信貸各方面當事人的市場行為,保證銀行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使消費信貸在業務種類、范圍、操作程序、個人資信評估、擔保、保險等方面的措施和辦法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促進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第9篇

[關鍵詞]體育消費需求發展

一、前言

在與時俱進,全面建設小康、構建和諧社會的新時期,無數從前不參加體育鍛煉的中國老百姓,如今也開始尋找運動鍛煉的機會和方法。期盼身體狀況的改善和擁有延年益壽的健康成為當今社會生活的時尚需求。當我們慶幸體育成為生活的組成部分之際,欣慰于人們把運動與“娛樂”和“玩”相連時,我們也不無憂慮地看到老百姓鍛煉的隨意性、盲目性和無奈性。也許只有體育人更明白體育鍛煉的頻率、時間和強度與鍛煉效果之間有多大的必然聯系,體育消費需求希望得到科學健身的原理與知識,便于更好地享受體育運動的快樂與益處。若能把數億中國百姓體育鍛煉的興趣與他們的的實際健康利益聯系起來,其體育商機何止是一個“多”字?其市場容量又何止是一個“大”字?

二、體育消費需求的分析

體育消費作為一種社會文化消費現象,是一個社會發展到特定歷史時期的必然產物。體育消費需求是指特定的消費人群在特定的區域、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市場環境和特定的市場推廣計劃下對某一個特定產品的總體消費需求。體育消費需求總量是由三個重要變化分量決定的。這三個變化分量是:體育消費行為人數的數量(n)、每個消費者的平均消費量(q)和消費者對體育產品價格的承受量(P),即Q—nqP。

體育消費需求的大小決定了體育市場發展的速度、規模和效益。如果一個社會中沒有,或者只有少量的、潛在的和不規則的體育消費需求.那么,這個社會中體育市場的存在和發展都將受到嚴重的制約;如果這個社會中呈現規則的、遞增的和可預測的體育消費需求,那么,這個社會中的體育市場則會成為有規律可循的興旺市場。以一項2000年中國群眾體育現狀的調查研究為例,這項調查研究的結果顯示,中國城市居民家庭月均收入與1996年相比增長了49.93%,個人月均收入增長了58.34%。有76%左右的城市居民參與了560元左右的體育消費。與1996年中國城市居民體育洧費的情況相比,其消費額絕對值增加了190元左右。這項報告還指出,中國|城市居民的體育消費在四年內增長了70%左右,年增長率為17.56%.中國|城市民眾體育消費的增長速度大大高于城市第三產業GDP的增長指數,高于中國GDP的增長指數,也高于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和個人收入的年均增長率。

我們從這項研究報告中可以看出,盡管中國城市居民家庭體育消費占家庭年收入(2.01%)和家庭年支出(3.56%)的比例與發達的西方國家相比還仍然相對較低(美國為20%左右).但體育消費的高增長速度已使得體育市場在中國提前成為事實,并完全有可能成為一個新的消費點和經濟增長點。

對新時期體育消費需求趨勢的研究可以幫助我們準確地把握體育市場的發展動向,并有效地滿足已經存在的市場需求。對體育消費需求未來趨勢的研究則可以幫助我們提前發現體育市場的潛在需求,并創造未來的市場需求。

三、體育消費需求的發展趨勢分析

“九五”后期,我國經濟增長暫時進入相對緊縮階段,經濟增長速度回落。相應的社會整體消費增長速度也隨之下降。但值得注意的是,同時期體育消費需求保持了比GDP更高的增長速度,達到10.9%,(同期GDP長速為6.7%)。由于體育消費零售額的持續增長,體育消費需求的發展與前期相比,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并形成了新的發展趨勢,其主要體現在這幾個方面。

1.消費結構趨向于高級化

(1)整體消費的高級化過程

在體育消費形態上,解決溫飽之后的我國居民,在奧林匹克熱潮和全民健身運動的推動下,整體消費水準上趨向于它的高級化過程。從90年代中后期起,居民的整體體育消費結構,已從“初級型”向“小康型”轉變,相當一部分高收入的居民群體開始向“貴族型”轉變。體育消費者的各類消費意向正在發生變動,消費的重點由傳統的實物性消費開始逐漸轉向高檔次的參與消費;由單一的體育消費轉向包括服務在內的綜合消費;由大量的普及性體育消費轉向追求時尚、個性化消費。隨著體育消費需求重心進一步向高檔化轉移,價位在百元級、千元級,甚至萬元級的不同檔次的體育消費品,逐漸成為各類消費者的主流消費趨勢。

(2)消費領域得到發展

近年來,我國城鎮居民整體消費支出中食品消費的比重(即恩格爾系數)連續下降,90年代以來已經下降了14個百分點。由1990年的54%,降至1998年的44%,到2002年,降到40%,在部分經濟發達地區,比重已降至30%以下。根據這一指標,說明我國城鎮居民的生活消費已接近小康水平,居民消費已開始由基本生活消費過渡到發展性和享受性的消費,在體育消費領域中的范圍也大大拓寬,體育消費成為了社會消費的新熱點。

80年代至90年代城鎮居民體育消費的重點可分為基本的實物性消費、一般的體育欣賞消費和廉價的參與消費3大類。這些基本體育消費隨著時代的進步,在消費質量上發展變化很快。在90年代以來,特別是進入21世紀,部分經濟發達地區或收入較高的居民群體體育消費重心發生了轉移,消費需求發生了3個方面的重要轉向,一是基本體育消費逐漸向高檔化、貴族化項目等領域擴展(如旅游、打高爾夫球、打保齡球、自駕車外出游等等);二是用品類消費進入更新換代時期(如名牌服裝、鞋帽、器材等);三是體育相關產品的消費比重明顯增加(如體育保健食品、藥品、體育保險等),反映在支出結構上明顯上升。

2.農業人口體育消費觀

體育消費與農村經濟整體發展水平相適應,部分富裕農民生活正處于由溫飽型向小康過渡階段,體育消費也由此向數量型、質量型轉變,并且向多元型轉變的趨勢日益明顯。(如參加健身俱樂部,娛樂休閑,觀看民俗傳統體育表演等等。)筆者曾對福建閩南富裕村鎮居民進行過體育調查,發現當地農村人口的體育消費觀念,由于長期受華僑經商思想的影響,形成了特有的體育消費價值觀,并影響至今,上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許多鄉村每逢春節期間,各自舉辦一定規模的籃球聯賽,邀請省內外高手獻藝,有力地推動了閩南地區農村體育事業的發展,促進了當地經濟的繁榮,提高了農民的體育消費。

3.個人運動服裝的發展趨勢

居民家庭的運動服裝、鞋帽、襪、盔、手套、擴膝(腕)、背包等(統稱體育服裝)擁有量動態度化,可以從一個側面說明體育消費需求的高級化變化趨勢。80年代至90年代,居民對這些產品的消費還較低檔,甚至大量劣質產品充賜到消費市場,流入體育消費者手中。90年代后期,中高檔的名牌體育服裝作為新的消費產品,成為體育消費者物質消費選購的主流。這些年來,表現出持續增長的勢頭。安徽省體育局高維嶺副局長率研究組曾對合肥市社區居民體育服裝消費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發現名牌產品擁有量順序為“李寧”、“耐克”、“阿迪達斯”、“康威”、“銳步”、“雙星”等等。說明現在相當部分體育消費者對名牌產品能夠接收價格,依賴性也較大,并且社會普及率提高較快。4.中高檔家庭健身器材消費熱潮居高不下

隨著居民住房制度的改革,大空間的商品房已逐步在市民家庭中實現,從90年代中后期開始,新一輪的家庭型昂貴健身器材消費熱潮開始形成,并有普及性的發展趨勢。據南昌市某健身器材商家介紹,近年來,家庭用跑步機、劃艇機、固定自行車等器材銷售呈興旺勢頭,每年的銷售額都在增長。

5.高檔體育消費將成為時尚

21世紀以后的中國居民體育消費,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及家庭收入的增加,體育消費將在原有消費的基礎上向更高層次轉移。特別是以體育報刊雜志和名牌體育服裝為代表的物質消費;以健身娛樂和提高運動成績為主的培訓消費;以觀看高水平精彩體育表演為主的欣賞消費;以旅游和自駕車出行為主的觀光消費;加上體育各類彩票消費,這5個方面將保持長時間的快速增長。從現有情況和發展趨勢看,可以預測,它將于國際體育消費保持同步增長勢頭,其實現持續的時間也將更長。

6.區域經濟差異導致消費需求多樣化

中國區域經濟的不平衡發展,導致了體育產業間、不同區域、居民整體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而地區收入的差異又進一步導致了居民實際體育消費水平的不斷分化。據江蘇學者律某調查發現,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的體育消費水平與消費結構存在著顯著差異:從體育消費水平看,1997年全國平均水平為332.10元,其中,東部地區為462.50元,中部為313.00元,西部為279.70元,東部地區明顯高于西部;在消費結構方面,90年代中后期經濟發達地區(東南沿海地區)服務性體育消費與實物性消費的比例為4∶6,而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的這個消費比例為2∶8。說明東、中、西部地區居民的整體收入不同,產生了不同的需求結果。

7.家庭收入差異導致消費需求多樣化

體育消費需求的多樣化,還表現為同一區域居民不同收入的社會階層,具有很不相同的消費需求偏好和購買能力。對較高收入的富裕家庭,高檔次的、貴族型的體育消費已經成為經常性的內容,特別是由高收入群體形成的新消費群體,具有追求高檔體育消費的需求特征,對其他體育消費者產生了有力的示范和引導作用。而對大多數中低收入家庭的體育消費者來說,實惠、耐用、經濟的體育消費品仍是當前體育消費的主流。

8.消費者需求的理性程度在增加

形成體育消費多樣化的又一個表現是,消費的理性程度增加。較90年代以前,目前居民的體育消費檔次提高了,對體育消費品的選擇也更為慎重,人們在對體育消費品品質方面(如產品質量、欣賞檔次眼光)追求的同時,也注重對體育消費品外在品質方面(造形、色彩、服務質量)的精神選擇,諸如對體育消費品的適用性、服務可靠性,以及其他服務項目等要求都明顯比以往更加強烈,不再表現為輕易接受的心理。如,在旅游市場中,各種出國游、生態游、歷史文化游等,如果商家不能提高游覽品味和服務質量,不能贏得了消費者的認可,選擇出行的路線太少,那么,商家就不能占領自己的市場。

在體育服裝和器材市場中,服裝的休閑化、品牌化、個性化傾向日益受到商家的重視。品牌消費逐漸成為潮流。但經濟實用,價廉物美的一般運動服裝和輪滑鞋、飛標、乒羽球拍、游泳圈等一般器材,也受到理性消費者的歡迎,具有廣泛的市場基礎。

四、小結

體育消費需求與自身所處的環境有密切關系。其中體育消費環境和所處的社會群體環境起重要作用,地理環境和體育設施建設環境也會對消費起到相應的影響。我國居民的體育消費需求受政策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因素和個人因素的影響較大,具體的說:社會制度、國民收入、國民文化素質、體育資料消費價格、體育價值觀、體育文化教育水平、體育產品結構、個人收入水平、群體環境等因素的變化,對未來體育消費將起決定作用,顯然,只有不斷改善提高消費環境,才能引發更多新的體育消費需求。

參考文獻:

[1]李明:中外體育產業比較與思考[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68-220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好吊色青青青国产综合在线观看 | 久久精品一 | 开心综合网| 视频免费播放 | 国产在线蜜臀 | 国内精品伊人久久久久 | 91粉嫩萝控精品福利网站 | 久久精品国产99国产精品 | 高清偷自拍第1页 | 99re热视频 | 国语视频在线观看免费 | 亚洲人成影院77777 | 黄色小视频在线看 | 五月婷婷开心网 | 国产男女猛视频在线观看网站 | 久久精品视频7 | 欧美爱爱网站 | 伊人久色 | 国产国语一级毛片 | 国产第一页在线观看 | 国产网站麻豆精品视频 | 国产精品香蕉在线观看 | 国产精品第一页在线 | 五月天第一页 | 午夜国产在线 | 国产激情自拍视频 | 丁香5月婷婷 | 成年男女的免费视频网站 | 色综合中文网 | 国产国语一级毛片全部 | 天天五月天丁香婷婷深爱综合 | 国产欧美一区二区成人影院 | 色老头免费视频精品三区 | 久99久精品视频免费观看v | 香蕉久热| 国产午夜视频在永久在线观看 | 可以在线观看免费视频 | 狠狠狠色丁香婷婷综合激情 | 四虎成人欧美精品在永久在线 | 久久网精品视频 | 国产网站免费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