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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個人匯報材料優選九篇

時間:2022-12-22 03: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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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個人匯報材料

第1篇

審判委員會是法院審判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任務就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長期以來,審判委員會在保證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質量,實行審判民主,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過去我國缺乏相應的法官準入機制,因此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不高。但是,現在社會中日益繁雜且層出不窮的新的社會矛盾卻需要具有豐富文化知識和深厚專業功底的法官來解決。這樣,法院就面臨一個非常現實的難題,而現行的審判委員會制度正是以內部消化的方式比較有效地解決了這個難題,把一些重大疑難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有助于解決疑難案件、新型案件;有利于統一司法尺度,保證適用法律統一,從而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實現司法公正。同時,對提高法官的辦案能力與水平,防止法官,抵制人情壓力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由于審判委員會的成員不一定是精通民事、刑事、行政審判業務的全才,又不可能直接參加每個具體案件的審理,只憑主審法官在極短時間內匯報,很難把握案件的事實和如何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就很難對案件作出公正的決定。另外,審判委員會制度與審判公開原則相違背,形成了“審”、“判”分離。同時也與回避制度相矛盾。

對現行的審判委員會制度進行改革,嚴格明確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標準,改革審判委員會現行的操作模式,完善規范審判委員會的的評議案件規則,改革審委會的組成機構和人員構成,組建專業化的審委會組織,在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顧問委員會。這樣才能使審判委員會制度更加完善、合理,更加有效地對合議庭進行指導和監督,更有效地發揮其作用。

【關鍵詞】審判委員會 缺陷 改革設想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均設立有審判委員會,它是法院審判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審判委員會在保證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質量,實行審判民主,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同國際接軌的需要,也隨著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人們對審判委員會這一當代中國法院制度體系頗具“中國特色”的制度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和不同的意見。法學理理論界對這一制度表現出了較多的關注,并提出了善意的批評。司法實務界也開始對這一制度進行理性的思考和深入的討論。本文將結合審判工作實踐經驗,對當前審判委員會制度存在的弊端進行剖析,探討對該制度改革之設想。

一、審判委員會制度之現狀

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該法第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這是目前為止我國法律對審判委員會制度的集中表述,它指明了我國審判委員會的工作任務、構成及運作。審判實踐中,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現狀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判委員會的組織構成。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大致相同。一般來說,法院的院長和主管審判業務副院長是當然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各主要業務庭(如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等)庭長和院黨組其他成員也都是審判委員會的委員。真正不擔任領導職務而具有審判委員會委員身份的人數極少。如果一個委員一旦不再擔任院長、副院長、庭長等領導職務,其審判委員會的身份一般也就隨即終止。由此可見,作為統一領導法院審判工作的組織,審判委員會從組織構成上表現出濃厚的行政化色彩,它是法院內部設立的專門對審判工作進行領導和指導的機構。

(二)審判委員會的性質。它與獨任庭和合議庭不同,審委會受我國政治意識形態的影響,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各級人民法院內部設立的機構。由于審委會擁有對案件進行“討論”并作出“決定”的權力,因此,盡管它并不直接主持或參加法庭審判,卻實際上承擔著審判職能作用,成為一種特殊的審判組織。

(三)審判委員會的運作、啟動。無論是討論案件還是決定其他事項,審委會運作的方式都是相同的,即召開審委會會議。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院長享有審判委員會會議的主持權,并有權決定是否召開審委會會議。實踐中審委會的運作、啟動帶有很強的行政化色彩。一般來說,如果是獨任審判的案件,法官個人對案件拿不準的,先向庭長匯報,如果庭長和承辦法官的意見一致,則可以定案;如果不一致,庭長向主管副院長匯報,副院長也拿不準的,經副院長向院長匯報,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如果是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的意見與庭長意見不一致,由庭長向主管副院長匯報,副院長提出意見,要求合議庭重新審查。重新審查后,如果意見還不統一,則由副院長向院長匯報,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四)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程序。無論是《人民法院組織法》,還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遵循著匯報、討論、決定三個步驟:(1)由承辦法官在法庭審理的基礎上以口頭形式或審理報告的形式向審委會匯報案情,提出爭執點、疑點、難點等;(2)審委員在聽取承辦法官匯報的基礎上進行深入討論;必要時可以向承辦法官提出詢問,要求其解答;(3)審委會各位委員逐一就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表態,最終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對于審判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同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可以作出的三種結論:判決、裁定和決定相比,它是一種極為特殊的結論,甚至可以視為“判決之上的決定”,其“效力”明顯高于判決、裁定和一般的決定。這是因為,無論案件是獨任審判的還是合議庭審判的,一旦被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就必須無條件執行審委會的決定。換言之,審委會經過討論所作的決定具有絕對的權威。

(五)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人民法院組織法》粗略簡要地規定了“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但是何為“重大”、“疑難”案件,法律本身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所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115條規定,合議庭對于以下“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1)擬判處死刑的;(2)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4)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關于行政案件,由于行政訴訟直接涉及到法院與行政機關的關系,不少法院在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處理甚至在受理時一般都要提交審委會討論。對于民事案件,由于缺乏具體的審委會“受案標準”,只要是在定性問題拿不準或者地方行政機關(或領導)干涉的,甚至是有些案件實際上并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疑難問題,只是依法判決后很難執行,則都屬于審判委員會討論的范圍。

二、審判委員會制度合理性之透視

長期以來,審判委員會制度作為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在司法審判領域中發揮了不可抵估的重要作用,顯示了其自身的合理性:

(一)保證案件審判質量,提高法官業務素質。在過去,由于對審判人員應具備的文化素質和專業水準缺乏清醒的認識和深刻的了解,導致我國法官入口顯得過于寬松,基本上是人人都可以進,從而使我國法官的整體素質參差不齊。盡管為改變這一狀況,多年來法院系統一直在進行業務方面的培訓,但由于種種先天的、現實的原因,我國法官的文化和職業素質狀況很難在短時期內有實質性的改變,基層法院尤其如此。但是,現在社會中日益繁雜且層出不窮的新的社會矛盾卻需要具有豐富知識和深厚專業功底的法官來解決。這樣,法院就面臨著一個非常現實的難題,而現行的審判委員會制度正是以內部消化的方式比較有效地解決了這個難題。把一些重大疑難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有助于解決疑難案件、新型案件,有利于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實現司法公正。同時,對提高其他法官的辦案能力與水平,增長其他法官的業務知識和素質,指導其他法官辦好同類案件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統一司法尺度,保證法律統一。各地基層法院都設有不少的審判庭和派出法庭,各中、高級法院內部都設有業務性質相同或類似的幾個審判庭。由于法律條文必須具有一般性,不可能將所有實際發生的情況都包括在內,也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等原因,在實際審判和案件處理中,各個法庭的法官往往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形成一些新的具體作法。這些具體作法雖然對解決個案最適合,但它卻會造成各個法官、各個合議庭、各個審判庭以至于各個派出法庭之間的執法標準的不統一。而審判委員會具有“總結審判經驗”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形成本法院管轄案件的司法尺度的統一,便于形成一些規則性的具體作法。同時,審判委員會總結積累的一些具體可操作性的經驗有助于未來基于司法經驗基礎上的立法,有利于改變目前我國立法普遍存在的“綱領化”、缺乏實際操作性的弊端。

(三)防止法官舞弊,抵制人情壓力。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所有的案件一律實行法官獨立審判或合議庭多數法官決定,較容易造成司法腐敗或司法不公。有了審委會制度,當法官在審理重大、疑難和復雜案件時,遇到人情壓力,可以用“此案要提交審委會,我無權決定的理由”進行抵制。當然案件進入審委會討論,雖然并不一定都能清除腐敗可能帶來的審判不公,但這種可能性卻大大減少。另一方面,我國法官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同時也承擔著更大的責任,甚至是超負荷的責任壓力。而審委會的存在,在重大疑難案件中,可以使法官把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及決定轉移到審委會,從而也就減輕了法官責任的負荷,也可以說為法官責任的超負荷提供了分流機制。

三、審判委員會制度弊端之分析

審判委員會制度雖然具有上述優越性,但同時存在很多弊端,甚至有些弊端就是優越性的另一面。

(一)審判委員會制度與“外行”審判。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司法審判也日益向專業化方向發展。如前所述,審委會委員是由院長、副院長及各主要業務庭的庭長等組成,這些委員并非都是精通各門法律和熟悉各類案件的“全才”,他們除了對自己負責的業務案件比較熟悉外,對其它業務案件和部門法律則相對比較陌生,這樣,審委會絕大部分成員對于某一提交給審委會討論的案件來說只能算是“外行”。這種由“外行”來評判案件,顯然難以保證案件的質量。另外,審委會委員較少而案件較多情況下,勢必導致委員的疲于應付而造成案件大量積壓的局面。加之案件承辦人員不能在有限時間內詳細匯報案情,委員也不可能在極短的時間內了解案件事實及運用的法律、法規,那么討論決定的質量更難保證。

(二)審判委員會制度與訴訟程序保障。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公正而有效的審判,我國在訴訟程序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則和制度,而審委會的委員很少親自參加開庭,也很難有時間參加案件的旁聽,如果僅僅聽取承辦法官對案情的匯報就對案件進行秘密的討論和決定,這就是日益遭到批判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審判分離“兩張皮”現象,其弊端當然不言而喻了。畢竟來說,一個案件的全部情況,僅僅通過匯報很難全面把握的。同時,審委會所聽到的案情匯報,還受辦案法官個人對案件主觀認識的影響,他匯報的案情在客觀性和全面性方面就不得不讓人產生疑問,在這種情況下得出的裁判結論的公正性、合理性也就不能不令人產生疑問了。

(三)審判委員會制度與司法獨立。為了實現司法公正的目的,就必須確保司法獨立,使人民法院與法官具有一定的獨立自主性,在正常行使裁判權時,不會受制于某個人或某個組織,而是完全忠實于法律。審委會制度實際上使法官獨立審判不能實現,也可能會影響法院自身的獨立性。如前所述,審委會制度有時會為法官抵制人情壓力提供借口,但它同時又可能會為地方行政機關(或領導)干預司法和進行地方保護大開方便之門,“從前門擋住了狼,卻從后門放進了虎”。雖然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是一種集體決策,但很難避免“將個人意志”轉化為“集體意志”,從而影響公正裁判。由此可見,審委會制度存在著不少弊端和缺陷是不容忽視的,如果不克服,就會影響審委會積極作用的發揮,因而研究分析審委會的弊端對當前的司法改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四、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之設想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知,審委會制度存在有不少弊端,但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因此目前尚不宜按法學理論界所提出的廢除審委會制度,但我們也不能為了遷就現狀而對審委會制度的諸多弊端視而不見,這反而會影響其積極合理一面的發揮。因此,可行的思路就是對現行審委會制度進行改革。

(一)嚴格明確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標準。鑒于目前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數量過多,范圍過大,有些甚至拖延了審理期限,影響了案件的及時裁判和裁判質量。筆者認為,建議對各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范圍作出明確的規定及限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將審委會討論的案件界定在法律規定的兩類案件上:第一為重大案件。所謂重大案件,應當是該法院管轄范圍內案情重大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以及案件爭議的標的、事實涉及多方面社會關系的案件。第二為疑難案件。所謂疑難案件,只能是案件事實復雜或如何運用法律難以確定,合議庭及主審法官個人無法作出判決的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標準的制定上應盡可能明確化、具體化,盡可能減少或避免出現“彈性條款”,以增強其實施的可操作性。

(二)改革審判委員會現行的操作模式。隨著訴訟體制和庭審方式的改革,開庭審理成為查清案件事實和解決訴訟爭議最重要的手段和途徑。為了保證審判委員會客觀、全面地了解案情,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更強的公正性,對符合審委會討論標準的案件,審判委員會成員就應盡可能親自參與所討論案件的開庭審理或參加旁聽,沒有參加審理或旁聽的審委會委員不得參加具體案件的討論決定。這同時對于避免庭審流于形式,強化庭審功能,監督合議庭及法官審理也將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完善規范審判委員會的評議規則。完善的、健全的議事規則是確保審委會正常運作的必要保障,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審判實踐,為克服舊的弊端,筆者認為,審委會應建立以下的評議程序規則:(1)規范匯報形式,提高會議評議質量,主審法官應由即席式的口頭匯報改為提前書面匯報。在院長確定此案由審委會定期討論評議后,主審法官應將該案的事實、爭議的焦點、所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合議庭或主審法官對案件的看法,寫成書面材料提前發送給各位審委會委員,以便于各位委員有充足時間進行評議討論前的準備。(2)提高會議效率,對重大但不疑難的案件,開會時可直接進行討論,由各位委員圍繞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充分發表意見,并給出結論和理由。在必要時也可以進行投票表決。所議事項需要有全部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參加,并以其超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少數持有異議的,就將其異議記入筆錄,審委會評議案件的筆錄經各位委員親自審閱確認無誤后,應由本人予以簽名,以此來加強審委會評議案件的規范性、嚴肅性,增強審委會各位委員評議討論案件的責任心。

(四)可考慮改革審委會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構成,組建專業化的審委會組織。針對目前審委會制度“外行裁判”的弊端,在保持全院統一的審判委員會作為法院內部最高審判組織權威的前提下,可考慮成立若干專業性質的審判委員會分會,如審判委員民事審判分會、刑事審判分會、行政審判分會、知識產權審判分會等,各個專業審判分會在人員構成上排斥“外行”,吸收“內行”,由分管副院長、相關業務庭的庭長、研究室主任、熟悉某類業務的資深法官組成。各專業審判分會只討論決定各相關業務領域的案件,但是如果一個案件既涉及一個專業又涉及另一個專業或多個專業且案情復雜時,可由院長決定召開若干相關專業審判分會聯席會議的方式解決。至于全院審判委員會則是對事關全局性、整體性、普遍性的審判問題召開全會討論決定,進行宏觀指導。這樣,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就不再只是行政權威、強制權威,而且更是專業權威、知識權威,具有更強的信服力、影響力、執行力。同時,這也可能解決目前審判委員會“疲于應付”問題,對于消化分解具體案件的討論決定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五)可考慮在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顧問委員會。掌握有審判大權的人民法院在法治社會中所起到作用的重大是不言而喻的,為了更有效地集思廣益,確保審判的公正與合理,可邀請同屬法律大家庭共同體成員的法學理論界的專家學者、著名律師、資深檢察官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為法院審判服務的人民法院審判顧問委員會,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為審委會審理案件提供所需的咨詢和建議,供審委會評議案件時予以參考。從而促進審委會科學決策、公正決策,這同時也有益于監督審委會,防止司法腐敗,提高司法過程的透明度。

總之,審判委員會制度是我國現階段法院審判工作中一種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但也存在諸多弊端和不足,只有通過對該制度進行改革,使其日趨完善、合理,才能更好地指導和監督審判工作,為最終實現法官職業化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中國司法制度資料選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87年5月第1版。

2、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調查與研究》,2000年第20期。

第2篇

一、努力增強角色意識,積極履行辦公室主任工作職責

法院辦公室是法院機關的綜合部門,即有承上啟下、協調左右、聯系內外的紐帶作用,又有傳遞信息、輔助領導決策的參謀助手作用。辦公室工作人員特別是辦公室負責人,素質的高低,工作的好壞,履行職責的能力大小,輕則影響機關的辦事效率,重則關系到法院審判工作能否得以順利開展。為此,在從事辦公室的工作中,同志努力增強角色意識,找準自身位置,積極履行辦公室主任的工作職責。在公務方面,對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并善于保證這些任務有效地完成。同時,努力增強工作的主動性,熱情、細致地做好領導交辦的各項事宜。在工作中,對繁鎖的事務從沒產生過一絲一毫的懈怠、厭倦心理,對每一件事情都能做到一絲不茍,保質保量;在工作作風方面,努力做到快、準、細、嚴。“快”字上做到了辦事情、傳文件迅速及時,從不拖位。對重要的、急辦的事情一分一秒都不耽誤。在“準”字上做到了認真細致,從不丟三拉四。在“嚴”字上做到嚴謹周密,把工作處理得有條不紊;在紀律方面,努力增強保密觀念,在辦公室工作接觸的機密文件多,稍有不慎,工作不負責泄露機密就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所以,在工作中,同志堅持帶頭,并嚴格要求本部門人員努力增強保密意識,一切工作按保密規定辦,從而保密工作從未出現一絲一毫的差錯。

辦公室工作人員特別是作為辦公室主任的同志,在領導身邊工作,與領導打交道多,怎么充分發揮參謀助手的作用,為黨組分憂解難,是他很長時間來潛心研究的課題。在工作中他首先努力做到分憂不越權。辦公室人員特別是辦公室主任是領導的助手,在管理活動中處于輔助地位。同時,由于工作量多,他經常在黨組左右,圍繞院黨組意圖處理一些工作。為此,他清醒地認識到自己工作的特殊性,明確職責,擺正位置,充分發揮自身功能作用,想方設法,為領導分憂,減輕其工作負擔,讓領導集中精力去想大事、抓大事、辦大事。領導和同志們越是信任,他越是嚴以約束自己,從不因工作取得一點成績而沾沾自喜,居功自傲,始終保持謙虛謹慎的工作作風。特別在處理與同志們之間的關系時,他從不高高在上,自以為是,總能與同志們和睦相處,打成一片,這為辦公室更好地協調工作,使黨組各項決定能夠有效得以迅速貫徹實施打下了很好的基礎。他正是這樣努力增強角色意識,認真履行辦公室主任工作職責,才使辦公室各項工作得以穩步發展,同時,辦公室工作也得到了領導和同志們的一致認可。

二、著眼全局,竭盡全力,積極落實我院各項重大工作部署

一年來,同志帶領辦公室全體同志把服務好法院全局性工作,落實好黨組的各種重大工作部署作為辦公室工作的第一要務,認真的抓緊、抓實、抓好。

首先,在年初,辦公室在黨組的領導和各兄弟部門的大力配合下,認真完成了圍繞2004年人代會前前后后的工作。元月份,按照黨組的安排,同志帶領辦公室的同志們在廣泛搜集情況,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13次易稿,完成了法院工作報告的起草工作。去年過春節前兩天他還沒休息,忙著法院工作報告的印刷、校對工作。初六,按照人代會會務籌備組的要求,他帶領辦公室有關人員開始介入人代會的有關工作。兩會開始后,辦公室又協助黨組策劃、組織我院的同志到會聽取各代表團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認真收集各方面的情況。李院長報告結束后,法院工作報告得到了與會代表的一致好評,《報告》被全票通過。兩會結束后,他帶領辦公室有關人員認真著手逐一落實有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兩會期間提出的對法院工作的各種意見和建議,并積極做好兩會所提議案及所提其他意見和建議的反饋工作。其中發信函64件,他帶領辦公室有關人員又深入到四個縣市反饋意見,后續反饋工作持續近一個月,這項工作也得到了市人大和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好評。人大發簡報對我們的反饋工作予以表揚。

人代會的有關工作結束以后,他帶領辦公室人員開始關于加強法院基層建設匯報提綱的起草工作。為使市委了解省法院有關加強法院基層建設的會議精神,全面了解我市兩級法院基層建設情況,根據院黨組的部署和要求,他帶領辦公室有關人員在對全市法院基層建設情況進行全面調研的基礎上,9次易稿,完成了《關于加強法院基層建設的匯報提綱》。3月29日,李院長在市委常委會上,李院長就加強全市法院基層建設的有關工作作了詳細匯報,匯報取得圓滿成功,我市法院的基層建設工作博得了與會常委們的理解和支持,常委們紛紛表態發言,要全力支持法院基層建設工作。

俗話說:人管人氣死人,制度管人順人心。法院工作要想健康快速發展,必須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學管理辦法作保障。法院原來的目標管理考核辦法隨著時間的推移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為此,在2005年年初,他積極向黨組建言獻策,提出以全新的概念出臺一套目標考核辦法來規范中院和全市法院的各項工作。此建議向黨組匯報后,得到了黨組領導的普遍認可和大力支持。為此,他匯同辦公室有關同志,我們根據以往的考核工作經驗,潛心研究了省內外十幾家先進法院的考核辦法,結合我們自身工作實際,歷時兩個月,先后幾十次易稿,制定和出臺了針對中院和基層法院兩個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為了這兩個考核辦法的出籠,那兩個月,星期天他基本上沒有休息過,很多個晚上都熬到深夜十二點、下一、二點,投入相當大的精力。去年我們對基層法院的考核是非常成功的,也得到了中院各部門和各基層法院的認可。目標管理辦法的出臺和實施,使我市法院各項工作迅速走上了規范化發展的道路,極大地促進了法院各項工作的開展。

從2005年六月份開始,我院根據上級法院和政法委的統一部署安排,組織全市法院認真開展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改活動。這個活動整體上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在黨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配合下,他帶領辦公室有關人員認真組織開展各階段的工作,從組織發動,制定方案,簽訂責任書,組織督促檢查,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收集各種情況,組織建章立制,制定十項工作機制樣本,協助組織考試考核等等,每個階段的組織發動,每個階段工作的督促落實,每個階段向有關方面匯報,預備迎接各種檢查的各項準備,任務繁鎖,工作量很大,為此,他和辦公室的同志們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付出了艱辛的勞動。這項工作也得到了市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政法委多次對法院專項整改工作予以表揚。政法委還特發一期簡報,專題介紹法院的專項整改工作,并在我院建章立制階段又發簡報,對我們建章立制工作又一次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這項工作也得到了省法院的認可,省院檢查組要我院檢查驗收,對我院專項整改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

三、立足本職,盡職盡責,高標準地完成本部門分管的各項工作任務

2005年,他帶領辦公室全體同志圍繞院的重大工作部署積極開展工作的同時,又盡職盡責地完成本部門分管的各項工作任務。辦公室按大的職責劃分,就有十四項工作,任務非常繁雜。在工作中,他努力做到同籌兼顧,合理安排,使辦公室各項工作做到了齊頭并進,全面開展,整體推進,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在工作中,首先,盡職盡責地完成了部門分管的和領導交辦的各種綜合材料的起草工作。2005年辦公室共起草各類綜合材料60余份40余萬字;較好完成了信息的編發工作。2005年編發簡報143期,也是歷年來較多的。其中被省高院采用32期,被最高院轉發2期,被省政法委轉發4期。2005年,我市法院被省院評為信息工作先進單位;認真完成了公文處理工作。2005年,他帶領辦公室有關人員嚴格規范公文處理程序,統一公文格式,防止了公文的亂編亂發而造成的行文不嚴肅。在11月份,對各基層法院的公文進行隨機抽檢評比。目前,各基層法院在公文處理上是比較謹慎的、規范的。年底在省院的公文抽查評比中,中院被省院評為公文處理先進單位;認真完成檔案管理工作。首先,順利完成了檔案庫房的大搬遷工作。年初,為確保我們老院檔案庫房4萬余冊卷宗安全轉移到新的辦公大樓,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全室人員齊上陣,從人員分工、檔案裝載、途中壓運、上架登記等工作進行嚴格要求,用了近20天時間,將全部卷宗安全轉移到新檔案庫房,沒丟失一片紙。為此,全科室人員付出了大量的勞動。在檔案管理工作中,還認真完成案卷查閱、案卷歸檔等各項工作任務。在上半年進行的全省法院檔案大檢查中,我院的檔案管理工作受到了省檢查組同志的一致好評;認真完成了督查工作。2005年,他所負責的辦公室辦理督辦案件206件,做到案案有落實,件件有回音,受到了市委、人大、有關部門和有關當事人的好評;認真完成了保密工作。2005年,進一步建立健全了保密工作的各項工作制度,落實了各項措施,全年保密工作沒出現一點差錯,保密工作穩步開展。省法院和省保密局組織的兩次保密大檢查,對我院的保密工作及軟硬件建設給予了充分肯定。年前,我院保密工作被市保密局推薦為省保密工作先進單位。

同時,他帶領辦公室有關人員還認真完成了綜合治理工作,認真完成了各項外事接待工作,認真完成了報紙收發和報刊征訂發行工作,認真完成了印章管理和上通下達工作,等等。事務性工作非常繁鎖,絕大部分工作都受到了領導和同志們的充分肯定。

四、以院為家,不計個人得失,對待工作做到全身心投入

第3篇

為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實現“公正與效率”的主題,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全面做好審判工作,確保全年各項工作任務、目標地實現,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隊伍建設

1、庭室內團結、勤政務實、開拓創新、廉潔自律、隊伍有凝聚力、戰斗力,積極帶領干警完成院黨組、上級法院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2、部門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到人,及時量化分解簽定責任書。

3、對本院或上級對口業務部門部署的工作及時研究,做到工作年初有計劃,季度有小結,半年、年終有總結。

4、認真履行職責,遵守本院各項規章制度,重大問題和情況及時匯報。

5、堅持每周五下午政治、業務學習制度,認真組織干警學習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學習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提高政治業務水平,做到部門有學習記錄,個人有學習筆記,并且按規定及時完成心得體會等寫作任務。

6、組織干警參加上級法院、院黨組或相關部門安排的政治業務培訓、技能培訓、管理系統培訓等。

7、嚴格遵守各項司法禮儀,按規定著裝佩徽掛牌,保持良好的儀表和文明的舉止,維護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8、開庭時,準時出庭,不缺席、遲到、早退、隨意出進、不使用通訊工具,集中精力專注庭審,不做與審判活動無關事宜。

9、積極參加院里組織的集體活動、會議、勞動、公益活動,對院內抽調、安排人員及時到位,服從安排。

10、嚴格執行考勤和請銷假制度,無遲到、早退現象

11、嚴格執行值班備警制度。節假日安排的值班、突發事件安排的備警,能按規定執行。

二、司法為民

1、工作中文明禮貌,杜絕“四難”問題和“生、冷、橫、硬、推”現象,樹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2、按規定實行訴訟權利義務告知,訴訟風險告知,審案程序和期限告知。

3、定期或不定期的征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相關單位的意見,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對群眾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

4、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和宣傳報道工作,按規定完成全年調研、宣傳任務。

5、嚴格執行29條優化司法環境措施中便民、利民內容。

三、內務管理

1、規章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有序,崗位職責明確。

2、部門環境整潔有序,無臟、亂、差現象。

3、嚴格車輛管理制度及電腦、警械等設備的管理。

4、按時報送各類報表和有關材料,報送及時,數據真實,材料符合質量要求。

四、審監庭業務工作(考核工作)

1、嚴格執行《審判流程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上報案件排期表,填寫電子信息表。

2、全年案件結案率達到100%,依法公開開庭率達到100%。

3、全年被上級法院發回、改判的案件不超過2件。

4、案件評查一類案件在100%,二、三類案件不超過2件。

5、做好案件評查工作和法律文書評比工作,堅持案件質量、裁判文書等情況月通報制度,并將進度情況及時填寫上墻。

6、依法及時審理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檢察院抗訴的案件、行政庭發回重審的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院內交辦的其它案件。

7、建立健全法官審判質量

檔案和書記員技能考核檔案。

8、文書規范,用語準確,案件登記內容填寫準確,報表報送及時,案卷裝訂規范,及時移送歸檔。

9、做好涉訴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確保年內無涉法上訪、纏訴案件。

五、附則

1、為確保考核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考核質量,實現考核目的,成立考核領導小組。考核領導小組由院領導、紀檢組、政工 科、辦公室、立案庭、審監庭相關人員組成,院長任組長、副院長任副組長,具體工作由政工科承辦。

2、考核領導小組根據責任書制定百分考核細則。

3、考核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采取對照責任書規定的各項目標任務,以紀檢、政工、辦公、立案、審監等部門提供的相關記載為依據,聽匯報、查資料等形式進行。

4、本考核辦法的量化打分在當年的半年、年終工作總結前進行,其成績作為各部門當年的綜合業績考核、評優、受獎、記功的主要依據。

5、本責任書由分管院領導(紀檢組長)與審監庭庭長簽訂。

6、本責任書由分管院領導(紀檢組長)、審監庭、政工科各保存一份。

第4篇

關于《民事訴訟法》執行情況的匯報

(在××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市人民法院院長××*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代表市人民法院,現將我院去年以來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情況作如下匯報,請予審議。

一、執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情況。

2003年以來,我院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積極實施獨任審判員選任,重新優化配置司法資源,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大力推行民商事案件“大立案、精審判”運行機制,落實“司法為民”各項工作舉措,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有了大幅提升,辦案的社會效果亦有了明顯變化。

1、受案數量穩中有升,新型案件逐年增多。自去年1月至今年6月,全院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1653件,比往年同期增長4.3%,民商事案件占全院訴訟案件總數的73%。從案件類型來看,婚姻家庭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仍占多數,但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出現了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保證保險糾紛、環境污染糾紛、土地承包糾紛、代位權糾紛等過去從未接觸的案件。這些案件的出現給我們適用法律增加困難。

2、辦案周期明顯縮短,辦案效率得到提高。一年多來我們始終堅持了案件流程管理,簡化辦案環節和審批手續,積極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辦案周期明顯縮短,結案率較往年有所提高。一年多來,我們共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1533件,結案率為92.7%,已結的案件中判決的519件,占審結案件的33.9%;調解的791件,占51.6%;撤訴的214件,占13.9%;其它方式結案的9件,占0.6%。其中庭前調解(撤訴)結案262件,占33%,通過繁簡分流和庭前調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1021件,在二個月內審結的為83%。結案周期平均為47天。在未結的案件中主要是碼頭鎮干部擔保貸款的借款糾紛,這部分案件因客觀原因已中止審理,除此外無超期未辦手續的積案。

3、辦案質量明顯好轉,申訴纏訴有所減少。實行民商事案件“精審判”后,案件的開庭審判集中由少數業務精、素質好的法官負責,案件裁判質量明顯提高,經過案件評查,案件的優秀率達90%以上。上訴案件亦明顯減少,一年多來,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的34件,上訴率為6.5%。其中維持原判的14件,二審調解的6件,發回重審的2件,二審部分改判的4件,尚有8件二審法院正在審理。二審發回重審、部分改判的主要原因是一、二審法官對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識不一致造成的。案件質量的提高使申訴纏訴的現象較過去有所減少。一年多來共接受當事人的申訴、申請再審的14件,經過復查駁回申請、申訴的11件,裁定作出處理的1件,擬)提請審委會討論再審的2件。

4、虛心接受各方監督,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我們除了堅持自身的審前、審中、審后監督外,還虛心接受來自社會方方面面的監督,建立健全了來信來訪接待處理工作運行機制,跋涉訴納入制度化管理,對所有件做到有登記、有交辦、有督促、有檢查、有答復、有檔案。一年多來,共收到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市局等機關轉交的涉及民事審判方面的申訴件28件,已辦理并按交辦要求口頭或書面答復的18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駁回當事人申請申訴的8件,已復查擬提請審委會討論再審的2件。

二、執行《民事訴訟法》的主要舉措

民商事審判工作直接面對的是老百姓平常生活中的發生的各種糾紛。當事人參加訴訟很可能是一生中僅有的一次經歷,百分之一的裁判不當,對當事人來說就是百分之百的司法不公。我院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觀念,堅持司法為民宗旨,積極運用司法手段,消除矛盾、化解糾紛,著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1、深化立案工作改革。立案庭對外是“窗口”,對內是“關口”。我們加強了立案“窗口”建設,建成立案大廳,為來訪群眾提供桌椅、紙筆等備用品,改進工作作風,從細微處提升對外服務水平。同時在立案改革活動中積極探索創立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和制度。一是實行了立案“四統一”,即統一立案、統一收費、統一排定審判法官、統一排定開庭時間。實行統一立案后,把分散在各審判庭行使的立案權劃歸立案庭集中行使,有立案庭統一負責案件的受理工作,基本消除和克服了過去立案管轄較為混亂的狀況,把立案工作作為一項專門的審判業務,實行規范化管理。二是實行立案“四固定”,嘗試建立一種庭前準備制度。由立案庭的庭前法官在書記員的協助下,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的整理、登記和交換并具體指導舉證,主持當事人對案件的管轄、訴訟主體、爭議焦點等問題進行質詢,將訴訟主體、請求、證據、爭議焦點加以相對固定。庭前準備制度在提高審判效率的同時,側重于立案庭和審判庭建立分權制衡關系。立案階段由庭前法官實行庭前調解,一方面,使一些案情相對簡單的糾紛案件及時得到解決,減輕了審判庭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庭前法官完成開庭前準備性事務,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判案的庭審法官與當事人及人私下接觸,預防和減少外部對審判工作的影響,讓庭審法官擺脫瑣細的審判事務,潛心鉆研審判技能,確保公正高效裁判。

2、強化程序公正意識。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重要保證,程序不公往往使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產生懷疑,影響司法公信力。為此,我院以公開促公正,尊重當事人的知情權,提高當事人的訴訟參與主動性以及訴訟行為的可預測性,增強理性訴訟意識。一是實行導訴制度。由專人在立案大廳接待來訪群眾,提供書面訴訟指導材料,對咨詢問題給予詳細解答。同時將審判操作流程、工作時限等內容公開上墻,接受當事人監督。二是實行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向每位當事人發放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將不符合條件、超過訴訟時效、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無財產可供執行等17種常見民事訴訟風險告知當事人,讓當事人理性對待訴訟,正確認知訴訟結果。三是實行司法救助制度。不讓群眾因經濟困難而求助無門,失去維護正當權益的機會。去年以來為各類弱勢對象減緩免訴訟費24余萬元,較好地平等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訴權。

3、加強訴訟調解工作。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定紛止爭,訴訟調解能妥善有效的化解糾紛、解決矛盾,是訴訟效率最大化的最佳途徑。我院一直注重訴訟調解工作,強調多調少判、需判則判。一是注意在糾紛處理過程中發現新的矛盾隱患,在矛盾化解上強調一個“細”字,細致地做好疏導教育工作,不能“一判了之”。二是發揮人民法庭密切聯系群眾的“橋頭堡”作用。在轄區建立便民聯系網絡,加強人民調解的指導,實現法庭工作與鄉村互動。三是建立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相結合工作機制。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讓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以陪審員身份參與訴訟調解。對于單純以金錢給付等為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協議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人民調解協議,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強制對方當事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

4、規范案件流程管理。一年多來,我們發揮立案庭審判管理樞紐作用,對案件自立案至歸檔等各個流轉環節明確工作職責和辦結時間,進行全程監控,確保案件快速公正審結。一是統一分案,隨機確定承辦人。立案庭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新受理案件隨機分配到承辦人,從制度上有效地遏制了承辦法官選案和當事人選法官的現象發生,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辦案程序公正和法官中立。二是排期開庭,杜絕案件開庭的隨意性。庭前法官對當事人調解不成的案件,及時送達開庭傳票,確定第一次開庭時間,庭審法官若沒有特殊情況必須按期開庭;對需二次開庭的,庭審法官亦應將開庭的理由和時間交由立案庭排期,不得隨意決定開庭與否。三是強調一庭結案率,提倡當庭宣判。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庭前法官在主持庭前證據交換時只能組織調解一次,調解不成的,必須交付審判,避免久調不決;移交審判的案件,則要求一次開庭結案,能調解的盡可能促使雙方達成一致,無法調解的力爭當庭宣判。一年多來,一次開庭結案率達到60%,當庭宣判率在80%以上。四是實行審限警示催告,嚴格辦案時限。簡易程序的案件不得超過一個月,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超過四個月,凡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的,發出審限催告通知書限期辦結,確保案件及時審結。

5、完善質量評查體系。為了及時發現案件問題,消除案件質量的共性差錯現象。我們設立案件質量評查組進行逐案評查,不斷完善案件質量評查方法。一是區別職責,評查到人、到每個環節。將庭審法官、庭前法官和書記員分成三個系列,按每個人的不同職責分項量化打分,作為質量考核的依據,促使每個人都要把好案件程序關、證據關、事實關和適用法律關。二是堅持評查通報制度。每月反饋部門和個人辦案得分、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對案件質量瑕疵嚴重的個案點名通報,督促相關責任人限期整改。三是實行質量評查合議制度,對案件程序上和實體上存在嚴重問題的案件,在個人評查的基礎上還另行組成合議庭評查,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委會討論。

三、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

一是隨著新類型案件、敏感案件、群體性案件日益增多,法院調解和處理這些爭議的難度越來越大。我國社會正處在社會變革和轉型時期,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各類糾紛已進入易發、多發階段,很多矛盾和問題相繼反映到審判工作中來,新類型案件、敏感案件、群體性案件成為法院審判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由于受司法體制、司法工作機制、司法工作環境以及司法人員素質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法院調解和處理這些爭議的手段還相當有限,難度越來越大。比較典型的有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教育糾紛案件、房屋拆遷糾紛案件、集體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土地征用補償費糾紛案件等。這類案件是否受理的標準難把握,即使受理也難審、難判、更難執行,法院由此背上沉重的社會包袱。為此,我院將實行新類型案件、敏感案件的個案請示、匯報制度。在案件立案時把好“關口”,不該立的案件堅決不立。在案件處理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講究工作方法,防止因案件處理不慎造成工作被動,影響社會穩定。

二是訴訟費的收取存在一定的超標準、超范圍收費現象。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制定于十多年前,收費標準偏低、范圍偏窄,在我市現行的財政管理模式下,我院據此收費已經不能保證必須的辦公成本支出。因此,近年來我院參照周邊法院收費規定進行操作,存在一定的超標準、超范圍收費現象。影響了法院的公正形象,不利于群眾合法利益的保護。我們建議,在目前《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未修改之前,可參照永修等其他地方的成功做法。案件受理費按法定標準和范圍收取并全額上繳市財政,法院干警基本工資按現行辦法由市財政撥付,法院正常工作運轉經費,由市財政按法院人數,每人每年撥付辦公經費一萬元,不足部分從收取的執行費中彌補。

三是存在著極少數當事人纏訴、纏訪現象。不可否認,有些涉訴、涉訪案件本身有可能存在一些問題,當事人通過申訴、上訪等途徑要求解決應該給予肯定和理解。但有些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本來可以通過上訴程序解決,由于對上級法院缺乏信任,對自己案件缺乏信心,有意采取不上訴,走申訴、上訪之路。對法院答復一旦不滿則纏訴不斷,法院疲于應付,牽扯了許多工作精力,影響正常審判工作秩序。我們認為,法院在切實提高辦案質量的同時,相關部門要建立纏訴、纏訪事件篩選制度,對法院已經答復處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上訪的,應幫助法院做好說服解釋息訪工作。對于這類件不予批轉辦理,以杜絕重復處理。

四是當事人理性訴訟的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主要表現在當事人舉證意識、訴訟風險意識、程序意識認識不到位。法官的審判僅是運用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依據有關證據規則,盡可能證明過去的事實,這個事實是法律實事,而不是客觀事實。兩者之間存在誤差實屬難免。現實中有些當事人訴訟意識不強,一是對有關舉證制度不理解,忽視了舉證期限,所提供的證據往往過了舉證期限,造成法官認證陷入兩難。二是認為官司到法院,法院就得包辦,官司獲勝錢款追到。不會認識到訴訟風險是市場交易風險的一部分。作為人民法院,我們有義務進一步加大法制宣傳力度,通過以案說法、旁聽庭審等手段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讓法治觀念深入人心。

五是審判隊伍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方面,新類型案件的不斷涌現迫切需要我們的法官不斷加強自我學習,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另一方面,隨著去年一大批審判法官離崗修養,我院審判隊伍斷層現象嚴重。全院30歲以下的審判法官沒有一人,能從事一線開庭辦案的法官太少。面對新形勢、新問題,我們將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推進隊伍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的建設,努力提高辦案質量,確保司法公正高效。

第5篇

一、當前審委會工作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

1、構成形式上具有行政性。各級法院審委會一般由院長、副院長和有關業務庭的庭長組成,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人員主持,從而使審委會具有審判與司法行政的雙重職能。這種構成形式的行政性的弊端顯而易見:一是各行政首長行政事務纏身,少有時間仔細研究案件;二是有些成員本身的法律素質就不高,在表決中隨大流,甚至一味附和主持人的觀點;三是缺乏監督機制,在主持人對案件表態后,其他成員往往不敢發表自己的意見,給主持人個人的臆斷披上集體決定的合法外衣提供了可能,造成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化。由此可判斷,因為構成上的行政性,審委會最后決定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主持人的法律素質和良知。

2、操作形式具有幕后性。審委會在討論案件時呈封閉狀態,采用會議的方式召開審委會進行案件討論。開會時,除審委會委員、案件匯報人、記錄人外,其他人不得進入會場旁聽。當事人更不可能進入會場陳述自己的觀點。這種方式給審委會蒙上神秘的色彩,給“暗箱操作”提供了條件。

3、表決決議具有臆斷性。審委會的決議在本院具有最高的裁決效力。審委會一般是臨時召開的,也往往是集中一批需要討論的案件后才召開。因時間的限制,各審委會委員只能通過聽取案件承辦人的匯報來作出自己的判決,并沒有參加庭審,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甚至連卷宗材料都未曾細看,就發表自己的意見,最后表決。通過這種過程所得的決議未免有主觀臆斷之嫌。

二、規范和改革審委會的建議

鑒于審委會出現的種種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審委會進行規范和改革。

(一)設立專業委員會和專職委員

1、設立專業委員會的理由。疑難案件主要來自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某法院為例,從1999年至2002年,刑事案件所占審委會討論案件的平均比例為18.7%,民事案件為37.4%,行政案件為1.8%。民事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國家立法較滯后,難處理,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刑事案件中罪與非罪的認定和量刑幅度的確定,都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不得不慎重。行政案件雖然案件數少,所占比例也小,但涉及到法院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法律監督關系,且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在各行政區域內具有全局性,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的矛盾比其他案件要尖銳。根據各類案件的特點和立法現狀,要求審委會委員的法律素質與構成應當提高與改進。但不管審委會委員如何產生,他不可能對各部門法面面俱到地精通。因此筆者建議各法院應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條件,可設立刑事委員會、民事委員會和行政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執行案件在審委會討論案件中的比例逐漸增多,但討論的內容往往是強制措施的決定和執行技巧的探討,審委會委員完全可以憑自己的司法閱歷進行判斷,如涉及其他法律關系問題,可送交相關專業委員會予以審查,故不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中級以上法院還可設立知識產權委員會。

2、專業委員會的組成及委員的產生。建議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與專職委員相結合。就基層法院而言一般可由3人構成,其中1人為專職委員。根據基層法院的客觀現實,以法學理論功底和司法經驗為標準,可將入選條件定為: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具有審判長資格3年以上,其中專職委員為法律高等院校畢業的本科以上學歷,具有審判長資格5年以上。除專職委員外,專業委員會其他成員由審委會在符合條件的法官中確定和任命。

3、專業委員會與審委會的關系。這首先要界定專業委員會的工作方式。凡送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先由案件承辦人寫出審理報告,然后連同卷宗等材料移送相關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可召集當事人了解相關情況和旁聽庭審,聽取承辦法官匯報,提出自己的意見報告(必須載明專業委員會內部不一致意見),由專職委員提交審委會參考。由此可見,可將專業委員會定性為審委會的咨詢機構。專業委員會作為審委會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橋梁,其職責是輔。當審委會與專業委員會意見不一致時,從目前法律規定之原則,專業委員會應當服從審委會的最后決定。

(二)弱化審委會的行政色彩

1、公開選拔審委會委員。確定審委會委員入選條件,可參考專職委員的入選條件。程序:由院長辦公會在符合條件的法官中確定候選人,由全院干警民主測評并將測評情況公布,院長辦公會根據測評情況確定入選人員,或直接由全院干警選舉產生,然后由院長依法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命。通過公開選拔,行政首長并不必然成為審委會委員。并且這種方式并不否定行政首長的行政職責和作用。

2、確定專職委員。各級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專職委員的數額,基本原則是根據專業委員會的數目來確定,使專職委員與專業委員會相配套,即:基層法院確立刑事審判專職委員、民事審判專職委員和行政審判專職委員,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可設立知識產權專職委員及其他必要的相關專業委員會。專職委員的職責是:主持專業委員會對案件的討論,召集專業委員會聽取案件承辦人和當事人意見、旁聽庭審,撰寫意見報告,在審委會發表意見。如專業委員會內部意見不一致時,專職委員必須如實向審委會報告各種意見,并提出自己的意見或傾向意見。

3、明確議事程序。

(1)首先應當界定審委會討論案件的范圍。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提請審委會討論的案件為“疑難、復雜、重大案件”。但對“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范圍沒有作出界定。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對此有所涉及,但并不全面。在實踐中,有些案件本身事實很清楚,法律規定也很明確,但承辦人為規避責任,也將案件送至審委會討論。故對審委會討論案件的范圍作出界定是必須。在界定范圍時,應當遵循這樣一個原則:一方面要強化審委會對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另一方面也要強化承辦人的責任。根據這一原則,筆者建議采取列舉法和排除法相結合來確定該范圍。建議如下:

以下案件必須提請審委會討論:刑事案件方面,關于罪名定性難以確定的;民事案件方面,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或規定之間相互沖突的;行政案件方面,規章之間相互沖突,原告人數眾多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執行案件方面,需要引起審判監督程序或執行回轉的;立案方面,是否屬于法院受理范圍難以確定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必須提交審委會討論的。

以下案件不得提請審委會討論:刑事案件方面,關于量刑副度的確定(是否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除外);民事案件方面,關于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行政案件方面,關于責任的認定;執行案件方面,關于強制措施采取的確定。

(2)承辦人提請討論。凡提請審委會討論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必須寫出審理報告(審理報告應當載明送交審委會討論的事項和合議庭、獨任庭的意見,報告份數與審委會人數相同),連同卷宗材料移交給相關專職委員。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案件錯誤或其他情況(如同一法院就相同事實出現不同判決)需要提請審委會決定進入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或需執行回轉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必須寫出執行情況報告。

(3)專業委員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專職委員召集專業委員會對承辦人提請的案件進行討論、旁聽庭審,必要時可召集案件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如果發現審理過程的問題,專業委員會可進行適當調查。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專業委員會對案件的審查,不局限于案件承辦人提請的要求審委會決定事項,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在此基礎上,由專職委員根據專業委員會討論情況寫出意見報告(包括案件出現的其他問題)。專業委員會的報告連同案件承辦人的審理報告在審委會開會前2天分發審委會各成員。執行情況報告由審委會記錄人員在會前2天分發給審委會各成員。

(4)審委會討論。審委會在討論案件時就當遵循被動性規則:由案件承辦人先匯報,再由專職委員介紹專業委員會對案件的審查情況,如專業委員會沒有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介紹不同的意見并說明理由,然后由其他成員發表意見,最后由主持人(院長)發表意見。其他成員形成多數意見后,主持人發表的個人意見不得否定多數意見。

三、審委會機構的設置及其他相關問題

1、關于審委會機構的設立。可根據法院案件情況,審委會應有5人以上且為奇數的審委會委員。審委會設立辦公室,處理審委會日常事務。辦公室配備專職委員1人,秘書1人。秘書負責輔工作,如審委會討論情況的記錄和報告的分發。

2、關于院長及其他審委會委員回避的決定。三大訴訟法都規定了院長回避由審委會決定,但在實際中,這種情況很少發生,一是因為院長很少親自審理案件,二是審委會決定院長回避的操作性不強。同時,審委會是以秘密方式召開會議,當事人不知道何時開會,也不知道審委會的成員有哪些,所以申請審委會委員回避也就無從談起。故建議做如下規定:一是將審委會委員在法院公告欄中公示;二是在案件提請審委會討論之前,案件承辦人應當告知當事人案件將由審委會進行討論以及審委會組成人員名單,并告之可以申請審委員成員(包括院長)回避。回避理由參照相關訴訟法關于申請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審委會委員回避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如實向審委會匯報。申請院長回避的,由其他審委會委員主持審委會決定院長回避。申請其他成員回避的,由院長決定。一旦決定回避,被決定回避人員不得參加審委會對該案件的討論。版權所有

第6篇

首先,感謝院黨組給大家創造這樣一個別開生面的交流平臺,同時自己有幸利用今天這個機會,向大家匯報一下思想和工作。希望通過這次匯報,大家能夠進一步地了解我,也更加了解我院的控申檢察工作。

我是2002年的夏天來到控申科工作的。轉眼四年過去了,在這四年中,伴隨我院控申工作的進一步開展,自己也逐漸成熟起來。我到控申科工作之前,在印象中,控申工作無非就是日常接訪、收收轉轉。只要是能坐得住板凳、耐得住性子,靠基本的法律知識就可以把工作做好。可是到控申科工作一段時間之后,自己原來的看法徹底改變了。因為控申工作涉及到了全部檢察業務,還有以國家賠償法為核心的許多規定和相關的細則,而且無論是刑事申訴案件,還是刑事賠償案件,原案多是經過了公安、檢察、審判各個環節辦結的案件,對這類案件重新審查,不但需要我們掌握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還要付出艱苦的努力。四年來,自己在這控申工作中耳聞目染,親歷親為,感受頗多,收獲頗多。概括起來,有以下四點體會。

我匯報的第一個體會是:做好控申工作,需要求真務實的精神。

近年來,由于歷史和其它多種因素導致我院刑事賠償案件不斷增多,而賠償案件往往與涉法上訪案件息息相關。因為有些案件依法賠償完畢,當事人還常常無理取鬧、得理不撓人。如果我們賠償不及時或不能正確處理賠償案件,那又會埋下涉法上訪的隱患,會給我們的工作造成被動。所以說依法正確地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直接關系到上訪人的息訴問題。因此,我們控申全體干警在主管檢察長的直接領導下,常常結合案件認真研究有關的法律、法規,反復切磋,不斷探討,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依法辦案,不辦錯案,把住案件質量。記得在2003年我辦理了一起劉某申請賠償一案。申請人提出,在她原來所從事的出納員工作中,雖重復列支41,000.00元,但因為工作中曾下了兩筆錯帳3,163.73元,在辦理交接時,她將公款拿回家不是41,000.00元,而是37,836.27元。法院的判決也認定其貪污37,836.27元。而我院在偵查階段將其41,000.00元全部收繳,故要求我院退其3,163.73元。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六條和第十條的規定,進入賠償程序之前應由原辦案部門做出是否侵權的確認意見。我將劉某的賠償申請交給原辦案部門后,原辦案部門出據了不予確認意見,認為沒有侵權。理由是:劉某利用出納員的工作之便,重復列支41,000.00元,具有占有41,000.00元的主觀故意,劉某工作中的錯帳3,163.73元與所收繳的41,000.00元無關,錯帳應由劉某原單位通過調帳處理。由于《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有證據證明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的,不予確認。”那么根據這一規定,本案是否確認的焦點就在于:是否為違法所得。我調取了卷宗,對原案進行全面審查。在審查中我發現,劉某借工作之便,重復列支41,000.00元,原偵查部門將41,000.00元全部收繳后,階段也以劉某涉嫌貪污41,000.00元向法院提起了公訴,而法院認定劉某貪污是37,836.27元。那么,從財務原理上看,劉某錯帳在先,重復列支在后,卷中反映案發前錯帳沒有被發現及糾正,通過劉某原單位出據的證明和帳目復印件上看,劉某在辦理交接時,帳目是平帳,那么劉某在辦理交接前拿回家的公款不可能是41,000.00元,而是37,836.27元,否則帳目不能平;從法律規定上看,劉某主觀上雖有占有41,000.00元的犯罪故意,但客觀上只占有了37,836.27元,且貪污罪是一種結果犯,應以實際占有數額為定案依據。據此我認為,原辦案部門收繳的41,000.00元中的3,163.73元并不是劉某的違法所得,不是違法所得,對41,000.00元全部收繳就存在著侵犯財產權的情形,應當依法確認。得出這個結論后,我并沒有馬上提交討論并報請審批,而是進行了多方求證。因為辦理賠償案件必須慎之又慎,如果不應賠償而進行了賠償,將損害國家的利益;相反應賠償而不賠,若請求人復議到哈市院并被糾正,按規定這就成了質量不高的案件,當時我的壓力很大。為了慎重起見,我多次征求科長的意見,我們一起反復探討,并虛心向院里有經驗的同志請教。由于我們不是財會專業人員,在劉某一案中,對財務問題的認識是否正確,當時心里不是很有把握。于是我和科長來到五常市審計事務所進行專門請教。審計事務所的同志告訴我們,這個財務問題我們的看法是正確的,是經得起推敲的。并說,如有必要,他們都可以出一份報告。經過多方的探討,進一步證明我們的意見是正確的。最后,這份應予以確認的審查報告在我院檢委會上順利通過。同時也得到原辦案部門的支持和認可。通過辦理這起案件,使我體會到:要做好控申工作,把住案件質量,沒有求真務實的精神是不行的。幾年來,自己辦理了胡某的刑事申訴案,王某、蔣某的刑事賠償案,李某的共同賠償案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我匯報的第二個體會是:做好控申工作,需要勤奮、敬業的精神。

控申工作,它除了日常接訪、簽批分流、開展法律咨詢、辦理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和舉報初查案件外,還要完成哈市院、市政法委許多報表和匯報材料。尤其是從去年以來,進京接訪也成了控申的重要工作內容。要做好這些工作,沒有一種勤奮、敬業的精神是不行的。去年深秋,我院接到一起告急訪,舉報人反映沖河某部門領導有經濟問題。由于舉報的問題較多,調查工作開展得十分艱苦。結束當天的工作已是晚上10點多鐘,驅車返回五常后,已是零晨左右。想找個地方吃晚飯,街上都已經閉店了。但想到我們經過努力較好地完成了初查任務,饑餓和疲勞就都不重要了。今年三月份以來,控申科連續六次接到進京接訪任務,每次接訪都是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取舍,敬業與責任的共鳴。進京接訪,也許象有些人說的這是一次不錯的觀光旅游機會。但說實話,我們真的沒有這份心情,因為休閑旅游同帶著任務看風景,這種感覺是不一樣。而且有時上訪人的態度變換不定。一會說走,一會說不走,一會又說等他電話。若是同意返回,就得馬上買票做好準備,以防止上訪人又改變計劃。同時,與高檢院接待室領導辦理相關事宜,也得耐心等待,有時一來電話,馬上就得到。所以只能在駐地附近等候。我們當時滿腦子里想的都是如何找到上訪人,如何做上訪人的勸返工作,怎樣把事情辦好,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接訪成本,上訪人若拒絕回來以及既便回來后又該怎么辦的問題。三月的北京,黃沙陣陣,我和蘇堯科長坐在東郊民巷和天安門廣場交叉口的臺階上,一邊等待上訪人的消息,一邊看著天安門廣場前川流不息的車流,心里確實不是滋味。我們曾報怨過這種接訪機制,但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這就是我們的工作,也是我們的責任。有一次在接訪出發的前一天,我院受理了一起舉報,檢察長要求控申科進行初查,初查工作剛剛開始,因為接訪又被迫中斷了。我們在京期間,一邊處理接訪事宜,一邊分析研究初查方案。記得在返回的那天,由于火車晚點,到哈站已是上午8點多鐘,蘇堯科長和我馬上登上了五常的班車,11點多鐘到五常后,家都沒回,下午1點鐘又驅車奔赴光輝繼續開展初查工作。我們半開玩笑地說:“這才是控申科的效率”。在今年進京接訪的四個月中,正值我女兒中考的關鍵時刻,每次接訪都是說走就走,一去4-5天,而且每次都是周末走,占用了許多休息時間。為了完成接訪任務,我放棄了共同照顧孩子的義務。現在回想起來,我的心里只能留下了一些遺憾。蘇堯科長更是這樣,從京返程時,為了省下半天的房費,又是打電話,又是樓上樓下找賓館經理商量。有一次“五·一”臨近,幾天之內根本買不到返程車票,他就到處托朋友去買票,他這種敬業精神我都清楚地看在了眼里。在處置我院孫某、趙某涉法上訪的問題上,哈市院、市政法委多次要求我院進行工作匯報,我院也要主動向上級報告一些突況,于是我多次承擔了這些文件,報告的起草工作。每次組織材料,事都是一個事,但報告的側重點不同,對材料形式的要求也不一樣。因此,我對每一份報告、文件都是重新起草,句句斟酌,生怕因為語言表達不準確而影響了對上訪問題的處理。因為,我也深切體會到:為了全院的利益,去勤奮、去敬業是十分值得的。

我的第三個體會是:做好控申工作,需要有正確的方式和方法。

正確的方法,好比一把金鑰匙,它能打開堅鎖之門;正確的方法,又好比一縷春風,它能夠融化嚴冬之冰雪。實際工作中,掌握和運用正確的方式、方法對做好控申工作是至關重要的。控申這個“窗口”部門,常常要與上訪人打交道,在這一群體里,年齡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對問題的看法和理解也不一樣,這就要求我們接待人員不但要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還要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并要掌握上訪人的性格、脾氣,運用正確的方式和方法,有針對性地依法處理上訪問題,保證一次性地正確告知。去年上半年,我在接待室接待了一位來自牛家鎮的上訪人,這個人60歲左右,交談了幾句,我就感到他是一個倔強,認死理的人。他進屋就問:“你們院長在哪個屋?我要找他”。我問他:“你有什么事,是上訪還是舉報”?他說:啥你也管不了,我去了那么多地方都不管,今天我就找檢察院,見你們院長,你要不告訴我,我自己去找”。我忙起身走到他跟前,招呼他坐下慢慢說,耐心地勸他不要激動。并安慰道:“你既然到檢察院反映問題,就是對檢察機關的信任,你先說說,屬于檢察院管轄的,檢察院一定幫助解決”。幾句安慰的話語,老漢終于談出了他的問題。原來老漢有一坰多水田,以每畝200多元的價格租給了本村村民,合同沒到期,國家推出免征農業稅政策,還對農民進行了直補。老漢于是反悔,要求收回合同,租金退回,而承租人不讓。雙方開始搶種土地,并發生撕打,老漢的老伴被打傷,當地公安機關對打人者已進行了處理,但土地問題沒有解決。老漢先后到多個部門上訪、告狀,沒有得到滿意答復,差旅費花了近千元。聽完他反映的問題,我沒有簡單地告訴他這事不屬檢察機關管轄,如果對土地使用權有異議可到法院辦理的話。而是耐心地解釋有關的法律、政策規定,并讓老漢換位思考。最終老漢認識到這事要管也得法院管,但這件事就是到法院也不保打贏官司。最后他對我說:“我哪也不告了,我去了那么多地方,都說我沒理,可我就不知道我為什么就沒理,今天我才聽明白了”。老漢臨走時還多次向我致謝。在日常接訪中,由于我們善于運用黨的政策感化人,用法律知識教育人,用我們的真情去打動人,才化解了一個又一個矛盾,減少了一個又一個社會中的不穩定因素。在今年進京接訪中,有一次上訪人鬧得很兇,上級院要求我們必須接回,我們到京后,同上訪人電話聯系了幾次,感覺他內心有回去的想法。可到了見面時,上訪人卻向我們提出了條件,要求我們當場給他報銷二千元,說他欠旅店住宿錢,不還錢,存在旅店的東西不讓帶走。我們感覺到他又開始了無理取鬧,于是我們把上訪人帶到高檢院接待室,經高檢院幾位領導輪流勸說還是無濟于事。我們將情況及時向莊檢和季檢作了匯報。同時,我們請示若上訪人實在不回來,我們能否在當天返回。莊檢十分關心我們,并安慰說,再忍耐一下,不要急著回來,多想辦法,爭取勸他返回。按照檢察長的指示,我們繼續同上訪人周旋。我們對上訪人說:“你不回去我們也沒辦法,在這里站了一上午,走,一起到我們的住處歇歇腳再走,我們的住處比較近。上訪人和我們來到住處,我們就利用這個機會,從人性化角度,談他的父母,談他的兒子,談他上訪以來艱辛的生活,又談到他的問題高檢院、省院都較為重視,應當回去等待。經過一個多小時的“閑談”,這塊堅冰終于融化了,上訪人同意無條件回去。做控申工作,尤其是做涉法上訪工作,有些問題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是具體的,而有些問題是無形的,沒有根據可循的。但無論如何,你都要去做,而且還要做得穩妥,做得圓滿,這也是我從事控申工作最大的體會。

我匯報的最后一個體會是:做好控申工作需要有團結協作的精神。

俗話說:團結就是力量。一個集體如果缺乏團結,那將一事無成,而有了團結,則戰無不勝。我們控申科雖然人手少,但工作從不拖拉,在做好日常性工作的同時,每遇到緊急、臨時性任務的時候大家一齊上陣。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有事勤商量,工作搶著干。在控申科三名干警中,蘇堯同志從不以科長自居,總是謙虛地說標榜自己只是個打頭的。他想事周到,辦事認真。但每次研究工作,都會發動大家集思廣益,調動大家的主觀能動性。就算交待工作,布置任務都會讓你感到這是你應該干的。將我們被動地接受工作變成了自覺、主動地去完成每一項任務。在他的帶動下,我和瑞平副科長都能自覺地擺正自己的位置,積極出謀劃策,努力當好參謀和助手,高質量地完成每一項工作。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們全科干警在工作上激發了高度的熱情,并形成團結協作的良好氛圍。比如:瑞平同志每次復印新的法律規定,或是領取辦公用品都不忘給我們帶出一份,每當新的案件一下來,我這邊舊案子還沒辦結,她都會主動接過去。尤其我和蘇堯科長進京接訪期間,控申科的其他全部工作都落在她的身上,但她從沒怨言,而且工作做得很好。同樣,在瑞平同志的兩個兒子高考期間,蘇堯科長和我都搶著到接待室值班,確保接待室不空崗。因為我們知道,大家的后顧之憂解除了,才能更好地開展工作。我們三人就是這樣,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一切為了科室工作。年終評優時,大家都互相謙讓,并從內心去推舉他人。這為的是啥?為的就是能實實在在地把工作做好。幾年來控申科一個個棘手的任務被拿了下來,靠的是啥?靠的就是我們這種團結協作的精神。當然,我們之間的團結是原則的團結,每當討論案件時我們都會各杼己見,也有為了研究一個法律問題而爭得較真起來,但正是這種較真,才使得我們的控申工作做得更好。

第7篇

關鍵詞審判委員會 審判公開 大法庭

文章編號1008-5807(2011)05-053-02

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1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 ,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因此,盡管審判委員會不直接主持或參加法庭審判,卻實際承擔著審判職能。審判委員會制度已成為我國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

審委會一般不親自參加法庭審判活動,只是聽取案件主審人的口頭匯報就進行裁決;審委會的決定可以否決獨任庭、合議庭的意見。設立審判委員會的初衷是為了提高法院審判隊伍的整體司法水平,解決法官素質不高問題,實現審判權的整體獨立。但是,其最大的缺陷是它的審判形式違背了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審判是針對歐洲中世紀封建主義的司法專制、秘密審判而提出的,其經過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為多數國家所接受,成為全世界公認的司法準則之一。一般認為公開審判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審理案件的活動公開,一方面它要求,法院對案件的實質性審判活動,法官對案件確認有罪無罪、罪輕罪重,均應在公開的法庭上形成。法官不能在庭審之外,還進行對案件的實質性甚至是決定性的訴訟活動。另一方面,公開審判意味著向當事人和公眾的公開,法官的全部審理活動均應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外,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宣判均應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除休庭評議外,應當把法庭審理的全過程公諸于眾,以利于社會監督,防止司法腐敗、司法專橫。“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惟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1]第二,審理案件的人員公開,法院應當適時公布審判人員的組成。

然而,審判委員會制度卻明顯違背了公開審判原則。首先,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討論決定使公開審判形式化。審委會的委員,他們不參加法庭審判,不查閱記載庭審情況的案卷材料,也不允許控辯雙方到審委會會議上當面陳述,而是僅僅通過聽取承辦法官對案情的匯報,在庭審之外秘密的進行對案件的實質性甚至是決定性的訴訟活動。這樣,由控辯雙方參與、由社會公眾參加旁聽的法庭審判就失去了直接形成裁判結論的能力,法庭審理流于形式,公開審判形式化。

其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過程是不公開的,無論是對公眾,還是對當事人均不公開。審委會一般是在聽取承辦人員口頭匯報的基礎上進行研究討論并作出決定,討論時除了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匯報人、記錄人員以外,其他人是不準進人會議室的,更不用說旁聽、報道。這樣,訴訟當事人和公眾就不知道案件的審理經過,自然也無從知道案件可能存在的不公正之處了,“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2]因此,即使訴訟當事人提出上訴或者申訴的話,也由于對于案件決定過程的不知情而不能很好的維護其權利。

有人認為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同合議庭評議案件很相似,而且合議庭評議案件通常是秘密進行的。但審委會與合議庭是不同的,二者最為顯著的區別就是合議庭直接參加法庭審判,而審委會不直接參加法庭審判。因此,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討論和合議庭評議案件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審委會討論案件當然也不能套用合議庭評議案件秘密進行的方式。此外,在合議庭秘密評議之后,再設置一道秘密討論決定的程序,這也是有違公開審判的精神的。

還有人認為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不公開進行與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團不公開評議案件是相似的,但審委會討論案件與陪審團評議案件至少存在著以下兩個區別:(1)對案件討論的范圍不同。審委會不僅討論案件的證據、事實問題,而且還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并形成實體判決。而陪審團則僅就案件事實問題進行討論。(2)審委會委員不參加庭審,一般也不旁聽庭審;而陪審團的成員則要在法庭上旁聽整個庭審過程,這一點是兩者最為關鍵的區別。因此,審判委員會秘密討論案件與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團秘密評議案件是不同的。

再次,審判委員會的成員也是不公開的。當前在我國無論是在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之前還是之后都沒有公開審委會的組成人員,盡管從總體上來說,審委會的組成人員是固定的、公開的,但是對于某一具體案件來說審委會的成員又是不公開的,具體由哪些人組成,研究某一具體案件時哪些審委會成員參加等,都沒有公開的程序,實際上該具體案件的當事人也確實不知道。特別是對于經過審判委員會審理的案件,在裁判文書上只簽署合議庭成員的姓名,而不署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姓名,也不在文書上寫明案件是經過審判委員會決定的。3]這種對審委會組成人員不公開的做法是有悖于公開審判制度的,同時也影響了回避制度的實行。

“秘密審判為封建司法的專橫和擅斷提供了庇護所,同時也強化了審判的恐怖和威脅作用”。4]“為了達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裁判所的活動必須以三個原則為指導,即公開、公平和無偏私。在這三個原則中,公開原則列為第一位”。5]刑事公開審判制度對于實現訴訟公正,防止司法專橫、法官擅斷具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然而我國的審判委員會制度明顯同公開審判制度相違背,僅憑此點就應該取消審判委員會,更何況審判委員會制度還違反了直接、言詞原則,破壞了法官的獨立性和平等性。但是,考慮到一項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漫長的,而取消一項制度也不能一蹴而就,特別是一項制度長期存在后必然會形成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制度和相應工作方式。因此,對審判委員會的改革也只能循序漸進。筆者建議,對審判委員會的取消可分兩步走:

第一,改革審判委員會。首先,擴大合議庭職權,減少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數量。(1)要通過深化審判方式改革,強化合議庭職責,提高審判人員素質,還權于合議庭,提高案件當庭宣判率,減少審委會研究案件的數量;(2)要明確合議庭討論案件的范圍。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必須是“重大”、“疑難”的案件,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范圍已作出界定。這樣就可以把那些大部分屬一般性的案件都交由合議庭裁判,真正實現審判合一,職權統一。其次,明確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僅就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討論,不就案件的事實、證據問題進行討論。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合議庭在查明案件的證據、事實的前提下,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存在疑難或重大分歧時,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這樣就可以減小由于審委會不直接參加法庭審判而帶來的公開審判形式化的弊端。再次,創立民主、科學的審委會法定工作程序,增加審委會工作的透明度。要明確規定審委會討論案件的法定人數,討論決定案件的程序等,并對外公布。其中,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的程序一般應固定為聽取匯報、詢問匯報人、研究討論、無記名投票表決、宣布結論和簽名等步驟。另外,審委會的討論過程應當制作筆錄,并允許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查閱。至于審判委員會開會討論決定案件的日期當然也應提前告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這樣,就使審委會討論案件的活動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透明化。最后,還要加強對審判委員會成員的公開。一方面,在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前向當事人公布審判委員會成員名單,以便于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另一方面,如果案件是經過審判委員會決定的,在裁判文書上不僅要簽署合議庭成員的姓名,而且還要簽署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姓名,這樣才符合公開審判的精神

第二,取消審判委員會。作為改革審判委員會的最終目標,是取消其存在。在取消審判委員會后, 可以建立如下制度對于原來由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案件進行處理: (1) 建立大法庭制度。將重大或疑難案件的審判與一般案件的審判區別開來,由專門的審判組織來承擔重大、疑難案件的審判。許多國家有這樣的做法,如日本最高法院將15名大法官分為3個小法庭(5人一庭),全體大法官組成大法庭。一般案件由小法庭審理,涉及到違憲審查、法律解釋的案件則規定由大法庭審理。借鑒與吸收國外的成功經驗,可以考慮在我國引入大法庭制度,即在遵循現行審判合議制度的前提下,在各級法院內部設立由高級法官組成的大法庭,專事審判重大、疑難案件,它與現行法律規定的合議庭、獨任庭是平等、獨立的關系。至于組成大法庭的法官人數,可以根據法院的級別不同而有所差別。筆者認為可以實行在現有合議庭組成人數的基礎上再乘以三的原則,得出的人數就是各級法院大法庭的組成人數。因為這個方案比較符合我國各級法院的實際情況,并且在現有的法律制度體系下不需要進行大的制度變動。通過建立大法庭制度,增加審判人數的作法來對重大、疑難的案件進行處理,既吸收了審判委員會制度中由有豐富經驗的法官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優點,同時又能有效地避免審判委員會判而不審、違反審判公開原則的弊端。(2)成立各項審判的咨詢委員會。主要由各項業務的分管院長、庭長、副庭長及業務能力強的審判員組成,其任務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研究審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并提出指導性意見;對一些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也可以進行研究、會商,提出傾向性意見。但這種咨詢委員會與審判委員會性質和任務顯著不同,它只是一種業務指導性機構,不具有審判職能。其對案件研究的記錄不必入卷,審判組織對其咨詢性意見可以采納,也可以不采納,其對審判結果也不負責任。

注釋:

1]貝卡利亞著.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 年版,第2頁.

2]楊一平.司法正義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頁.

3]徐鶴喃,劉林吶.刑事程序公開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頁.

第8篇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353162567”為你整理了這篇法院執法辦案百日攻堅行動先進個人事跡材料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法院執法辦案百日攻堅行動先進個人事跡材料

開發區法院執法辦案百日攻堅行動工作已圓滿收官,經過全體干警100天的奮力拼搏,加班加點,百日攻堅工作取得了較好的工作成果,在這次行動中有著幾名優秀同志帶頭沖鋒,鼓舞隊伍士氣,該院周治服同志就是其中一位。

周治服同志是該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是一名有著33年法院工作經歷的優秀法官。周專委始終堅持把勤于學習、修煉內功作為第一要務,從未間斷對法律知識體系的學習,努力提升自身政治素養和業務素養,經過33年的歷練,成就了他淵博的法律知識、豐富的審判經驗和精湛的審判技巧。

周治服專委對待工作認真嚴謹,勇于擔當奉獻,積極開展審判及改革攻堅工作,特別是在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無訴訟鄉(鎮)、村(街)創建活動以來,他將這兩項工作銜接起來,對各村(街)進行矛盾糾紛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化解,所做重點工作取得了上級肯定、群眾滿意的良好效果。周治服專委帶領審判團隊今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12件,已審結106件,結案率達95%。

第9篇

女大學生戀上外國毒販

兩年多前,蘭蘭結識了一個名叫OBI的黑人男子。在OBI猛烈的愛情攻勢下,涉世未深的蘭蘭感覺自己是被上天眷顧的女孩,并對這段跨國戀情充滿了憧憬。不久,兩人就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接著,在OBI的影響和鼓動下,蘭蘭很快墮落成為OBI販毒的幫兇。

2009年4月底,蘭蘭向朋友小媛(化名)說起出境帶“原材料”回國一事,小媛聽說“報酬高”,立即表示“愿意做”。

很快,OBI就安排小媛到泰國、馬來西亞、澳門等地攜帶入境。后來,小媛還介紹兩個朋友幫OBI運毒。

小媛等人每次出境前,蘭蘭都會代OBI將機票及路費轉交給她們。此外,小媛還要向蘭蘭“匯報”每一步的行蹤。OBI還反復交代蘭蘭,要注意聽匯報電話中的背景聲音是否正常,接東西之前也要認真觀察周邊情況有無異常。

小媛回來后,會將帶回來的“物品”交給蘭蘭;小媛的兩個朋友則會通過小媛把“物品”交給蘭蘭,再由蘭蘭拿給OBI。事后,蘭蘭會將OBI給的報酬轉交給小媛等人,而蘭蘭也會從中抽成。

行李箱內查出千克

蘭蘭說,小媛應該知道自己所帶的東西是。因為她曾聽小媛說過“帶的應該是冰毒、之類的東西”的話。蘭蘭還曾向小媛提起OBI說把要帶的東西吃進肚子比較安全的事,小媛開玩笑說沒有辦法,自己太瘦,吞不下。

蘭蘭曾聽見有人打電話問OBI“有沒有好東西”,并看見買家驗貨時取少量貨放在錫紙上,加熱后用鼻子吸。但是,她明知涉毒,卻還助紂為虐。

2009年7月下旬,蘭蘭再次應男友OBI的要求,安排小媛到馬來西亞攜帶走私入境。小媛乘飛機到當地后,從境外接頭人員那里,拿到了兩雙鞋子和幾盒巧克力。同年7月26日,小媛乘坐吉隆坡至廈門的航班,到達廈門高崎國際機場時,廈門海關關員當場從她的行李箱內,查獲夾藏于4只松糕鞋和4個巧克力盒內的9包淡黃色粉末,毛重1085克。經鑒定,這些粉末就是海洛因。

7月27日20時許,蘭蘭和OBI發現小媛失去了聯系,他們感覺到有危險,便將手機關掉,住進了酒店。但最終還是難逃法網,8月2日,他們在廣州一家酒店被公安人員抓獲。

給男友幫忙,是否構成走私罪?

經法院認定,蘭蘭安排小媛走私的多達4000多克。而小媛的同伙菲菲(化名)攜帶的也多達2000多克,均屬走私且數量大。

在法庭上,蘭蘭為自己辯解說,她只是為外國男友與小媛居中翻譯,賺取報酬,沒有安排小媛及其同伙走私,也沒有負責兩人在境外與貨主的聯系,不構成走私罪。

但是,法官調查后認為,蘭蘭其實明知讓小媛等人攜帶的是。而且,蘭蘭不僅發展小媛成為出境帶毒人員,還發展了小媛的朋友當下線。因此,蘭蘭其實是走私的具體行為犯和組織參與者,在共同走私的犯罪行為中起重要作用,不是從犯。

近日,法院判決蘭蘭犯走私罪,判處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而她的下線小媛等人,也都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現象調查

多名女子交友不慎,幫人運毒被判死刑

記者從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最近,該院受理了多起因“交友不慎”而起的販毒案,多數都是國內女子陷入網戀后,幫外國男友運輸。

1985年出生的女子曉月(化名),近日也因涉嫌走私被判處無期徒刑。

曉月也是數年前通過上網聊天,是與一名黑人男子產生感情并同居。同居后不久,這名男子就對曉月說,他的朋友近期會從境外寄一個郵包到廈門,讓曉月到時幫忙取回。

曉月交代說,她長期和這個外國男友Richie同居,并幫助Richie接收“郵包”。這些郵包里都裝著淡黃色顆粒狀物和白色粉末。去年8月19日,曉月幫男友去收郵包時,被警方當場抓獲。經鑒定,郵包中的淡黃色粉末為海洛因。

像曉月這樣被外國男子欺騙,從而參與走私的女子還有不少。

如23歲的黃小姐,她原本在深圳一家大公司工作,今年2月份時,一個名叫FERD的外國人在聊天軟件上問黃小姐說“是否要找工作”。當時,FERD自稱是做服裝生意的,主要從其他國家選購服裝樣品回中國找工廠加工。網聊了一段時間后,黃小姐決定接受聘請,每月工資人民幣4000元,另補貼人民幣1000元的租房費用。FERD讓她做的工作就是到境外,幫忙將服裝樣品帶回中國。后來,她發現其中不對勁,但仍然繼續幫忙運送。

2011年4月份,黃小姐乘坐從吉隆坡至廈門的航班入境,海關關員從她隨身攜帶的雙肩包夾層內查獲用黃色牛皮紙包裝的兩包。2011年12月19日,黃小姐因犯走私罪,被廈門中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林志銘律師認為,中國女孩頻頻被老外利用,作為販毒工具,根本原因還在于貪圖錢財。他說:“試想,如果沒有任何報酬,她們還會去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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