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6: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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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調節,國際經濟法,規制與保障
一、市場國際化與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
市場是隨著商品交換關系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發展的。市場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它涵蓋著一定社會經濟的各行業、部門及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等再生產各環節,它是由社會經濟的各種結構及運行組成的一定的社會經濟系統,猶如自然界各個生態系統一般。在同一市場中,各種要素有機聯系和制約,形成完整的體系。早在資本主義社會以前,社會經濟形態尚處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時代,各國和各地區就存在著許許多多相對獨立、彼此基本隔絕的市場。后來由于商品經濟發達,加之資產階級革命消除了封建割據,各國范圍內的各個分散的小市場相互滲透、融匯,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此亦即所謂“國民經濟體系”。很早以前,也出現一些跨越國境的商品交換活動。只是由于過去交通、通訊等條件限制,特別是各國政權當局的嚴格管制,加之當時商品經濟不發達,社會經濟自身缺乏強烈要求,跨國境的商品交換長期未得到發展,更形成不了國際市場。近代以來,由于科技和生產力發展,推動著商品經濟進一步發達,科技發展同時還使交通和人們間其他聯系工具和方式更加發達,跨國境的商品交換和其他經濟交往逐漸發達起來。20世紀終于出現規模空前的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趨勢,國際市場逐漸形成,并在繼續發展。市場國際化作為一種趨勢和過程,是逐漸形成和發展的,并呈階段性。如果說中世紀末航海技術和航海事業的發達及隨后發生的一系列殖民戰爭,可視為市場國際化的前奏,那么,19與20世紀之交,輪船、火車、航空及電話、電報業的興起,以及后來發生的兩次世界大戰,則正式拉開了市場國際化的序幕。
至20世紀末葉,由于電子信息時代的到來,加之兩大陣營對壘的冷戰局面結束,各國政府的管制措施相應放松或取消,為國際經濟聯系創造了適宜的國際環境,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進入了一個迅速、全面和深刻的發展階段。推動市場國際化進程加快的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還是高科技的迅猛發展,只有它才為全球化提供堅實的物質條件和現實可能性。在因特網上,人們可以足不出戶而通過點擊鼠標即可同全球任何地方的人們發生各種聯系,實現信息、商品、資本和技術的流通。其速度、規模和范圍是過去包括在諸如鐵路、航海、航空以及電話、電報等交通、信息條件下所不能比擬的——過去人們所談論的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當時主要還是一種理念化的東西,如今它已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一種現實的狀態和趨勢。市場作為社會經濟的一個系統和體系,其中的各種經濟要素的結構比例關系大致均衡和協調,并且是在不斷的“不協調——協調——不協調”的矛盾運動中求得協調;經濟的總體運行大致平穩和逐步發展,并且是在不斷的跌宕起伏中求得穩定和發展。這是什么原因?其中必然有某種機制和力量在發揮作用。而事實上,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力量和作用機制不僅存在,而且多種多樣。其中有些是正面起維護、促進作用的,有些則是反面起阻礙、破壞作用的。對于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能夠或起碼當初期望能夠發揮維護、促進作用的力量和機制,被稱為調節機制。這種調節機制可以分為社會經濟內部(自身固有)的與外部的兩類。內部調節機制主要指市場調節,即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的自發作用。外部調節機制是指諸如政治的、社會的等各種力量和因素對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自覺施加的影響。后者例如20世紀以來發生和逐漸加強的國家調節(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稱為“計劃調節”)。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后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國家基本上不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其調節機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場調節。19世紀末出現生產社會化并形成壟斷以后,市場機制由于自身固有缺陷已不能充分有效地調節經濟,國家調節應運而生。它在市場調節基礎上發揮配合、輔助有時甚至是主導性的調節作用。這就是調節機制的二元化。因市場國際化而形成的國際市場,也需要有相應的調節機制。國際市場的基本調節機制仍然是市場調節,只不過它是一種國際性的市場調節。但是,一方面由于市場機制本身也存在著諸如市場障礙、市場的唯利性、市場盲目性與滯后性等固有缺陷,[1](P15-23)單靠它難以實現充分和有效的調節;更為重要的是國際市場乃主要由各國的涉外市場共同構成,國際市場經濟活動主體來自各國,他們分別受到各自國家的管理和調節。也就是說,國際市場仍然受到各國的國家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措施和力度不同,妨礙國際市場上市場機制的統一調節作用,并直接阻礙著國際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例如各國設置的關稅和各種非關稅壁壘即如此。因此,國際市場迫切需要有新的調節機制,藉以協調或統一規制各國的國家調節,并彌補市場調節固有的不足。這種調節機制即為國際性調節,或稱國際調節。這樣一來,國際市場的調節機制便“三元化”了。[2](P13-18)
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是同市場國際化進程同步的。因為沒有國際性市場,便沒有國際性調節的必要;而沒有相應的國際調節,國際市場便難以正常運行,甚至難以形成。同前面所述市場國際化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國際調節的形成和發展也呈現著階段性。在國際市場萌芽階段,市場的規模和運行主要由相關各國奉行的外貿政策的自由和開放性程度決定,各相關國家偶爾也會進行政府間的協商和協調。19世紀以后,首先在歐洲,由于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跨國境經濟貿易活動逐漸發達,各國間進行的雙邊或多邊協商增多。1815年還出現“歐洲協作”這種多國協作形式,在其存續整整一個世紀中召開了一系列多邊協商會議,形成了比較連續和穩定的協商制度。19世紀中期,歐洲國家在亞當·斯密和李嘉圖的經濟學理論指導下,放棄長期奉行的重商主義,一度掀起貿易自由化。1880年英、法兩國率先簽訂具有歷史意義的第一個自由貿易雙邊協定——“科布登——切維勒爾條約”,并首創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模式。在英、法的帶動下,歐洲各國之間簽訂了一系列雙邊自由通商、航海條約,還簽訂了萊茵河自由航行公約。這些即為早期的國際性調節措施,這些措施使當時國際貿易額大幅度上升。(P4)
隨著國際貿易和其他國際經濟聯系的發展,在對國際性市場進行協調和調節的雙邊、多邊條約繼續增多的同時,一些帶全球性的公約和國際性組織也逐漸出現。其中重要一點的例如:1804年歐洲成立了萊茵河管理委員會、1865年成立國際電報聯盟、1874年成立郵政總聯盟、1883年成立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1886年成立國際保護文學藝
術作品聯盟、1899年成立海牙常設仲裁法院。以上這些國際組織雖然主要是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因而被人們稱為“國際行政聯盟”),(P20-21)但同經濟也不無關系。20世紀以后,為適應市場國際化的發展,要求加強國際性經濟調節,建立作為其載體的國際調節組織形式。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建立了國際聯盟。它雖然主要是政治性組織,具有廣泛職能,但也包括處理和協調戰后經濟和社會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1945年簽訂了《聯合國》,建立了聯合國。它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大、最有權威和影響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及其體系下有關金融、貿易等方面的專門機構,特別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即世界銀行)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在國際經濟生活中擔負著十分重要的國際經濟調節職能。上述后三個機構被譽為戰后西方世界經濟體系的三大支柱。二戰以后還出現了各種區域性組織,如歐洲聯盟(EU)、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非洲統一組織(OAU)等,它們也對所在區域和全球的經濟發揮著重要的調節作用,都是現代國際市場國際調節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5年在GATT基礎上,誕生了一個新的全球性經濟(調節)組織——世界貿易組織(WTO)。它成為當代國際調節機制的中心和主力,標志著市場國際化和國際調節機制發展步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二、國際調節的性質和特征國際調節或稱國際性調節,是國際市場(國際社會經濟)的一種調節機制或調節活動,它是由兩個以上國家或區域性、全球性組織,通過協商或簽訂國際條約,或以國際性組織的決定等形式,對國際市場的經濟結構和運行實行調節,以維護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國際調節同市場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互相配合、制約、相輔相成,共同構成國際市場的經濟調節機制體系。國際調節同市場調節不同,它不是社會經濟自身固有的由價值規律自發作用的機制,而是從外部施加的作用和影響,并且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的自覺活動(不同于其他并非以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為目的的社會事件,更不同于各種自然現象對經濟產生的影響)。至于同各國的國家調節比,他們在調節主體、作用范圍和方式等方面區別十分明顯。國際調節雖然也需要各國國家調節的配合,但前者往往是對后者的某種限制和約束;特別是當國際市場尚處于形成階段,尤其如此。
本文后面在論及迄今為止國際調節現狀時,將鮮明地體現:包括WTO在內的國際調節實際上主要是以各國的國家調節作為其調節對象(客體);或者說,迄今為止的國際調節主要是對各國國家調節的一種再調節。國際調節在調節主體、客體(對象)、領域、方式(手段)等方面,都有鮮明特征:
(一)國際調節主體調節機制作為一種力量和作用,必有其載體,此即調節主體。
國際調節主體是國際性的。從主體構成成分來說,迄今主要是由兩個及其以上國家構成,包括雙邊、多邊、區域性、全球性等形式。從成員組合方式來說,有些僅僅由各成員國協商或通過簽訂(加入)有關條約、公約,協調各國對所涉及的國際市場的管理活動,達到共同調節國際市場的目的——這類主體可姑且稱之為“純契約型”調節主體;有些則除締結共同協定外,還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由這些機構負責實施協定,執行一定的國際調節任務——此可稱為“組織型”調節主體。以上組織機構中,有些只是臨時性或松散型的,它們主要起一種聯絡、協調作用——此可稱為“契約型組織”;有些則是有常設機構較為穩定并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能夠依照有關國際法律規范獨立行使職權,執行國際調節任務——此可稱為“法人型組織”。
同上述情況相適應,各種類型主體在其職權和權威性方面也是不相同的。從市場國際化進程和國際調節機制形成演變史看,國際調節主體的形態,基本上是由雙邊、多邊發展為區域性和全球性,由“純契約型”、“契約型組織”發展為“法人型組織”。20世紀以前,擔負一定國際調節任務的主體多采取雙邊或多邊協商、或簽訂條約的形式(即“純契約型”)。從19世紀中、后期開始陸續出現了許多國際性組織,但直至20世紀中期,這些國際組織多為較松散、職能有限的機構(即“契約型組織”),例如GATT直至烏拉圭回合結束都基本屬于這種類型。20世紀中期二戰結束后以聯合國及IMF、世界銀行等組織為代表,出現了許多結構嚴密、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國際組織。
1994年由GATT演化而誕生的WTO,是這種“法人型”國際調節主體的典型代表。例如:WTO一開始就具有法律人格。《WTO協定》第1條、第2條規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為處理其成員國的貿易關系提供共同的組織機構。”第8條規定:“WTO具有法律人格,每個成員方都要賦予WTO以行使它職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該條并規定了WTO及其官員為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特權和豁免。WTO不像GATT那樣僅是一種臨時性協議,它為國際貿易制定了“更有力和更明確的法律體制”(《馬拉喀什宣言》)。其多邊貿易協定“法律文件”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WTO協定》第二條)。“每一成員都應保證其法律、法規和行政程序與所附各協定對其規定的義務相一致(前引第16條)。這奠定了WTO規則”優于各國國內法的憲法性原則“。(P31)WTO有正規的組織機構,建立了健全的決策和運行機制。它除設”部長會議“外,還有常設機構”總理事會“。下分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知識產權理事會。還設立了”爭端解決機構“(DSB)——這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司法部門;設立了”貿易政策審議機關“(TPRB)——這是監督機關。此外還有由總干事率領的秘書處,作為處理日常事務的工作班子。WTO同IMF和世界銀行一樣都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國際法主體,但由于WTO的職權和所管理的經濟領域遠比后二者廣泛,因此它是國際社會經濟中更為重要的、綜合性的國際調節主體。20世紀后半葉出現了許多區域性組織,它們也是一種重要的國際調節主體。它們不但對本區域的經濟起著舉足輕重的調節作用,也對該區域外乃至全球經濟發揮著重要的影響作用。歐盟是其中典型例子。它不但直接調節著該區域及其所屬各成員國國內的經濟,并且在全球經濟生活中充當著重要角色。歐盟各成員國分別參加了WTO,歐盟本身也作為WTO的獨立一員。如前所述,迄今國際調節主體主要是由各獨立國家為單位組成的各種形態的國家聯合體,但也有些非政府(民間社會)的國際社會組織,在某種范圍和程度上對國際經濟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例如國際證券監管者委員會即為這種國際社會組織。
(二)國際調節的客體(對象)
國際調節的客體主要是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關系。所謂經濟結構,主要是指國際市場中的產業結構、行業結構、產品(服務品種)結構,地區結構等,是以上各方面的各種比例關系。所謂經濟運行,主要是指國際社會經濟的總體及構成總體的經濟各方面、再生產各環節的變化發展狀況。國際調節的基本任務就在于促進國際社會經濟的各種宏觀結構能保持動態平衡和協調,避免各種比例失調,維護經濟總體運行穩定和持續發展,避免經濟發生大的動蕩起伏或停滯衰退,特別是力求避免和克服區域性或全球性的經濟危機。本文前揭所列舉的各個時期出現
的國際經濟調節主體,其設立宗旨和后來的調節活動,都圍繞著以上基本調節任務。
我們不難發現,每當戰爭或各次國際性經濟危機發生前后,國家間的經濟協商與合作往往十分頻繁,國際性條約和經濟組織大量涌現,其原因正在于當其時也,作為戰爭或經濟危機的對策或作為其教訓與啟示,迫切需要采取國際調節措施,以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的各種結構和運行。例如在20世紀20年代末發生第一次世界性經濟危機和二次大戰前后的情況便如此。1943年制定了《大西洋》,把建立穩定的金融秩序和貿易自由體制列為基本內容。1944年在“布雷頓森林”召開國際金融會議,制定了以穩定匯率為主要宗旨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建立世界銀行等文件,并擬制了“國際貿易組織”。(P7)不久,IMF、IBRD、GATT相繼建立。聯合國也在這時宣告正式成立。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關系作為國際調節的基本客體,在不同時候有不同側重點和表現形式。從歷史演變上看,迄今為止,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關系主要表現為國家之間經濟關系。①而欲調節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首先遇到和必須處理的,是因各國政府對各自國家的經濟管理和調節而發生的各國之間的關系,簡稱各國間的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各國對各自國家的經濟(尤其是其涉外經濟那部分)所實行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如不能恰當協調和處理,勢必妨礙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并且,它直接阻礙著國際市場(即國際社會經濟體系)的形成和發育。
所以,迄今國際調節的首要任務是約束和指導各國政府的經濟調節管理行為,協調和處理各國之間的經濟調節管理關系。即使對于WTO來說也仍然如此。這就是如人們所說,WTO主要是規制政府的。或說,“入世”主要是“政府入世”、“規則入世”。也就是本文前面提到的:國際調節在當前主要是對各國國家調節的再調節。WTO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因各國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而給國際統一市場的形成和正常運行造成的障礙。市場障礙有兩類,除各國政府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等等之外,還有如跨國公司等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對國際市場造成的障礙,如與壟斷相關的限制性商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后一類障礙,WTO迄今尚未正式干預,但已開始注意到對非政府的社會經濟組織經濟行為的干預和調節。已有許多規則包含著對跨國公司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行為的約束。表明今后要制定“競爭政策”規則“限制性商業行為”。例如TRIMS第9條規定:“在不遲于《WTO協定》生效之日后5年貨物貿易理事會應考慮本協定是否補充有關投資政策和競爭政策的規定。”其中的“競爭政策”就主要是針對跨國公司的“限制性商業行為”的。雖然后來進行的多哈談判進展十分艱難,2003年9月的坎昆部長會議無果而終,但相信各國最終總會找到妥協的途徑。今后WTO的規制對象除各國政府外,將會越來越重視對跨國公司這些社會組織的規制。WTO重在對各國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這是當前市場國際化進程所處階段決定的。當前國際統一市場并未完全形成。各國家的存在,以及各國國情和行使方式等等差異,必然會制約著國際市場化進程。國際調節是一種新的正處于形成初創階段的調節機制,它必須和只能針對國際市場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采取措施,不能全面顧及所有方面。至于今后,國際調節的對象和領域肯定會不斷發展,WTO的調節對象和領域也會不斷拓展。這種情形好比20世紀初國家調節剛出現時主要針對壟斷采取規制,而以后再擴展到采取運用計劃及財稅,金融等經濟政策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還采取“國有化”和“私有化”那種國家直接參與投資的調節方式,從而使國家調節臻于發達和完善的地步。
(三)國際調節的領域
國際調節的客體既然是國際社會宏觀經濟結構和運行,其調節領域必然涉及國際社會經濟的總體和全局,必然要涵蓋社會經濟的各產業、各行業、各地區和再生產各環節。當然它不需要也不可能管得太細太死,而只是關注那些對國際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關系十分密切和關鍵的方面和部位。國際調節所涉及的經濟領域一般分為:國際貿易,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技術貿易等;國際投資;國際金融。對于這些經濟領域中的經濟活動,國際調節只涉及其中同宏觀經濟結構和運行相關的部分和方面,而不干預各平等經濟主體間正常的經濟活動。在需要國際調節介入的經濟領域的部分和方面中,有一個方面較為突出且具有特殊性,此即國際市場競爭的規制問題,包括反壟斷、反不公平競爭、反傾銷等。這些是國際市場經常發生的,它們直接扭曲國際市場價值規律(即市場調節機制)的正常作用,妨害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因而是國際調節必須加以規制的。這一點雖然早就引起一些專家學者們的注意,他們呼吁有關國際組織制定國際競爭規則。但實踐中進展緩慢。迄今主要是在其他有關貨物貿易、知識產權和反傾銷、反補貼②等法律文件中作了一些規定。今后關于國際競爭規制的立法和制度將會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WTO同包括GATT在內的以往國際調節主體比較,所管理和調節的經濟領域有較大擴展,并有向更全面發展的趨勢。WTO不但在貨物貿易方面,把過去游離于GATT之外的農產品貿易、紡織品貿易納入管理軌道,通過了《農產品協議》、紡織品協議(MFA),而且還擴展到了服務貿易、知識產權、投資等重要領域,分別制定了《服務貿易總協定》、《同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同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并設立了相應的理事會(委員會)負責實施。將服務貿易和投資納入WTO管理和調節領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服務業涵蓋門類十分廣泛。
20世紀末由于高科技的發展和廣泛應用,推動了服務業的蓬勃發展,出現許多新的服務種類,如金融服務、電訊與計算機服務等。在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服務業在其國民生產總值和出口總額占的比重越來越大。(P346)早在東京回合談判中,美國就曾倡議把服務貿易列入多邊貿易框架。至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后,終于通過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這一涵蓋服務貿易各個方面的框架協議。GATT原來根本沒有涉及投資問題。雖然早在1948年的哈瓦那中,就曾把鼓勵生產性投資的資金國際流動列為目標之一,承認國際投資“在推動經濟發展與重建及以后的社會進步,具有重大價值”,但“各成員方有權采取任何適當的保障措施以保證外國投資不用作干涉內部事務或國家政策的根據。”只要求各成員方采取“以保證在其所轄區域內不從事(限制性商業)措施????并協助(國際貿易)組織制止這類措施。”③1973-1979東京回合期間,美國等曾提出討論東道國對外國投資的“當地含義”和“出口表現”兩項經營要求問題,因發展中國家反對而沒有結果。1982年發生美國訴加拿大《外國投資審議法》一案(“FIRA”案),GATT專家組在審理中涉及對外國投資的“當地含量”、“當地制造”和“出口表現要求”等規定是否違反GATT的問題。這引起了人們對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問題的關注。烏拉圭回合經過反復協商,在綜合各種方案之后,于1994年終于達成一致,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協定》(TRIMS協定)。TRIMS協定是第一個世界性的有關投資問題的立法,是“向將貿易規則擴大到投資政策方向邁出的第一步”,[3](P424)它將開啟投資領
域全面進入WTO國際調節范圍的新階段。迄今為止,有關金融領域的國際調節和監管任務,主要仍由IMF和世界銀行擔任,但在WTO框架中的GATS,也涉及大量金融服務貿易問題。GATT還設立了一個“國際收支委員會”(BOP)。GATT在其發展過程中,也一直同IMF關系密切。GATT第12-15條規定,對于一國是否陷入國際收支失衡,要由IMF作出認定或證明。因此,GATT的“國際收支委員會”離不開IMF的合作。[3](P49)WTO除了所調節的社會經濟領域有明顯擴大之外,對各國政府的經濟管理權的制約也比以往廣泛。前面提到的服務貿易、投資政策以及知識產權等許多問題,過去被認為理當屬于各國正常管轄權和國內法范圍,亦即國家范圍,但WTO如今卻廣泛介入。WTO不僅加強了對各國政府的調節,還開始注意到對非政府的社會經濟組織經濟行為的干預和調節。
(四)國際調節的方式(手段)
國際調節需要采取哪些基本方式(即進行哪些基本類型的調節活動)?這除了由國際調節的基本任務所決定外,還主要同國際市場存在著的其他兩種調節機制——市場調節以及各國的國家調節——的情況相關。市場調節本存在著一些固有的缺陷(局限性)。而各國的國家調節,由于各國間的國情不同、利益不同和行使方式不同,因此對各國經濟(包括其涉外領域)的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便不同,各國對于市場國際化、全球化進程所持態度也不同。各國往往設置各種障礙(如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這是直接關系到國際市場的形成和能否正常運行的障礙。正是由于上述兩種機制存在缺陷,才需要國際調節,因此國際調節的基本作法,首先便分為針對國家調節局限性而采取的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調節行為的規制,以及針對市場固有缺陷而采取的調節措施。
1、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國家調節)的規制。
規制的領域主要同各國的涉外經濟相關——即同國際市場的形成和正常運行相關的各國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包括相關的制度、立法、政策和措施。規制的目的是盡可能使各國上述那些管理行為基本接近或一致,盡可能克服、排除各國為市場國際化所設置的各種障礙(壁壘)。為此采用的基本手段通常包括:(1)協商——簽約——組織。即當事國之間自動協商,或由國際組織出面安排或組織有關各國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或簽訂協議或條約,或進而建立國際性組織,以協調和統一行動,共同促進和維護國際市場的形成、發育和運行;(2)調解或調停。即各國之間或各國同國際組織之間發生爭執時,由國際組織或其他第三方對當事各方進行居中調解和斡旋;(3)裁決與制裁。當事方因發生違反國際義務而損害他方或國際社會經濟利益情形,訴諸國際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司法或準司法程序,強令其履行國際義務或賠償損失,以維護國際市場秩序。
2、針對國際市場固有缺陷的調節。針對市場固有的三缺陷,國際調節需分別采取三種方式:(1)針對國際市場難免存在的限制競爭(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國際調節需要對市場競爭進行強制干預,規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2)針對市場的盲目性和市場調節滯后、被動性,國際調節需要采取指導調控方式,如全球經濟統計數據,提供信息資料,作出經濟和社會發展預測,提出各種政策、發展建議,并制定有關政策,運用各種政策工具,引導各主體的經濟行為,以維護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協調、穩定和持續發展。(3)針對市場的唯利性,在運用前面引導方式尚不能完全奏效時,有關國際經濟組織還可以自己可支配的資本直接投入到某個領域或地區,以期調節經濟結構和運行,例如IMF和世界銀行以往所做的那樣。④上述兩種調節方式密切關聯,并有所交叉。例如,對各國政府的規制,主要意義在于排除國際市場形成和正常運行的障礙,這同市場競爭規則密切相關。國家設置的各種壁壘也是一種限制。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除主要在于排除國際市場形成障礙外,國際調節主體也還通過信息、提供建議等指導調控方式、影響各國政府決策,并由政府引導該國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
反過來說,針對市場缺陷的三種調節方式,也分別適用對各國政府的規制,只是這個時候各個國家被當作法人對待了。國際調節最終目的是影響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經濟結構和運行最終由全體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所構成。國際調節從其達及最終被調節主體所經過的環節看,它又可分為直接式與間接式。間接式是指國際調節首先調節各國政府管理行為,通過它最終影響各國的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直接式則無須通過各國政府這一中間環節而直接達及最終被調節主體。WTO迄今主要是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和調節,但調節方式和效力有所加強。相對以往GATT,由于WTO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它不僅為各國之間協商談判提供場所和條件,它制定的規則具有法律效力,其成員國必須執行。不履行規定的義務,將導致受到制裁的后果。以往GATT協定對各成員國的約束多是一種柔性即導向性的,成員國可以保留許多適用例外和“豁免”,即使是已承諾應當履行的條款,如違反,國際社會往往也缺乏可行的強制措施。WTO相對以往GATT,它減少了許多“適用例外”條款,廢止了“灰色區”,從嚴規定了“豁免”(weive又稱“解除義務)”。⑤這加強了調節措施的普遍適用性。WTO通過了《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設立了DSB這樣的準司法機構,因而有力地保障協定的實施,保障WTO對各國的調節。
「注釋
①這里包括區域性經濟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同其它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因為區域性組織也由其相關國家組成,是某種形式的國家聯合體。
②現在國際上學者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國際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核心實際上是競爭規制問題,紛紛建議加強國際競爭規制,并把反傾銷納入競爭法軌道。對此,可參照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頁。
③參見《哈瓦那》第三章第12條,第五章第50條。
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一項主要任務是在成員國國際收支發生不平衡時,向其政府提供短期貸款,以促進使其國際收支平衡。世界銀行的做法,是向成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政府機構和政府所擔保的私人企業,發放用于生產(或經濟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等)目的的長期貸款;它并設立了多邊投資保證機構(1988年),向其他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鼓勵私人資本向發展中國家流動,以促進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上述兩組織的信貸相互配合并且各有所側重。其基本宗旨都是為了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
⑤《WTO協定》第9條把批準豁免權的表決票從原來2P3提高到3P4,其附件IA中《關于GATT1994義務的諒解》中的規定,除已依照程序延期者外,“在《WTO協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任何豁免均應終止。”
「參考文獻
①這里包括區域性經濟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同其它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因為區域性組織也由其相關國家組成,是某種形式的國家聯合體。
②現在國際上學者們越
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國際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核心實際上是競爭規制問題,紛紛建議加強國際競爭規制,并把反傾銷納入競爭法軌道。對此,可參照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頁。
③參見《哈瓦那》第三章第12條,第五章第50條。
20世紀70年代末,黨的確定了實行改革開放的政策目標,以解放束縛了多年的生產力,使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之間的關系更加協調,使生產關系能夠更好地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這也就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經濟法律制度,從法律上加以保障。對經濟運行的機制從法律上加以研究成了當時法學工作者的一項重要課題。在對經濟運行法律機制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了經濟法學的雛形。
也許是受計劃經濟思想觀念影響時間太長的緣故,剛剛改革開放的經濟使得法學工作者有些無所適從;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對市場經濟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學工作者認為只要是跟經濟有關的法律都屬于經濟法研究的范圍,于是相應地形成了大經濟法的概念。在當時,人們以談經濟為時髦,對于經濟法學和其他法學部門之間的關系,還沒有來得及作深入的探究。只要是跟經濟有關的問題都當作經濟法問題來對待。為了尋求理論上的支持,人們一方面立足于本國資源,從理論上對經濟運行進行研究;另一方面從外國積極引進各種經濟法理論,借鑒外國的法學研究成果。在這個階段,有一大批的經濟法學教材和著作被翻譯成漢語出版發行。其中最有影響的有前蘇聯、日本的一些經濟法學著作和教材,如前蘇聯拉普捷夫主編的《經濟法理論問題》和《經濟法》,日本的金澤良雄的《經濟法概論》、丹宗昭信、厚谷囊爾主編的《現代經濟法入門》、《日本經濟法概要》等。此外還翻譯了一批經濟法學論文。在國內則出版了相當一部分經濟法著作(主要是教材),形成了眾多的經濟法派別,其中最有影響的是縱橫經濟法論。經濟法學研究對法院的司法實踐也產生了一定影響。大量經濟案件的出現,使得各級法院相繼成立了經濟庭,專門處理這些案件。在當時看來,企業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涉外經濟糾紛等,只要涉及到錢的糾紛案件(民間借貸除外),一般都當作經濟案件來對待,而民事案件則只限在婚姻家庭糾紛、民事侵權等很小的范圍內。
隨著經濟法學研究的日漸深入,人們發現,經濟法學并不是包羅萬象的,經濟法研究的許多方面實際上應當屬于民法的研究范圍。于是經濟法和民法的關系問題,包括經濟法和民法的范圍問題,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1992年,中國正式確定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人們通過對市場經濟國家法律的比較研究,發現各國不但在經濟上可以互相借鑒,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相互參考。法學家們對經濟法進行研究后,提出了各種不同的觀點,但是這些觀點已經跟以前的經濟法觀點有了明顯的不同,無所不包的大經濟法概念已經很少有人堅持。這些觀點被稱作為“新經濟法理論”或者“新經濟法諸論”。
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自從新經濟法理論逐漸定型以后,人們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就很少有突破,形成了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駐足不前的局面。人們更多的是關注經濟法各部門學科的研究,甚至還有少數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是否真的存在,或者是否有必要存在都產生了懷疑,將自己的研究方向轉向了民商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幾年來民事立法的顯著成就,使得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受到了更大的影響。《合同法》的制定和施行、《物權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啟動,使越來越多的經濟法學者把目光轉向了民商法學研究。同時,法學研究的結果對法院的司法實踐同樣產生了影響。雖然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還存在不同看法,對經濟法概念在表述上有哪些差異,但是他們之間都達成一種共識,即經濟法只調整跟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有關的法律問題,而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由民法來調整。對于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法學界已經很少有人表示懷疑。至少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等屬于經濟法的研究范圍,人們都不表示懷疑。由于經濟法研究范圍的縮小,于是有人對法院經濟庭的存在都表示了懷疑。認為經濟庭受理的案件都是民商法的范圍,而真正屬于經濟法范圍的案件則很少,因此主張撤消經濟庭,變經濟庭為民庭。這種觀點是一種狹隘的部門利益觀點。人們意識到經濟庭受理的案件很多是屬于民商法的受案范圍,這是人們認識的深入,是一件好事,也是法學研究的進步。但是,是否就到了一定要取消經濟法庭的地步呢?我們應當承認,經濟法庭的設立,對我國解決經濟糾紛、促進我國經濟法制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而且在經濟庭審理的大量經濟案件中,很多案件即使按照某些激進民法學家的觀點也不應當屬于民法的受案范圍。例如,反不正當競爭的案件,等等。當然,他們可能會說,不正當競爭的案件,從本質上說是侵權糾紛案件。反壟斷案件(盡管我國目前還沒有)實際上是合同糾紛案件,即這種合同是否違背社會公益,因而是無效合同的問題。如果這樣認為的話,其實所有其他法庭(除刑事法庭外)都沒有必要存在了,因為他們歸根到底都是一種侵權糾紛或者合同糾紛。行政糾紛從本質上來說,難道就不是由于行政機構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釀成的侵權糾紛嗎?
其次,法院各法庭的設置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有的法庭是根據受理案件的性質來設立的,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而有的則是根據其他標準,主要是為了滿足處理某一類案件的方便而設立的,如鐵路法庭、海事法庭的設立,就不是由于所受理的案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理特征,而是由于他們同屬于某一個部門,集中起來由某個單獨的法庭來處理比較方便。我們也不否認法院各審判庭的設置都是從審判的實際需要出發的,但是其目的都是為了方便人們訴訟活動的進行。經過近二十年的審判實踐,人們已經完全適應了經濟庭的概念,人們已經對經濟庭的受案范圍已經有了非常清楚的認識。如果突然間取消經濟法庭,勢必使人們對法院的行為感到茫然,對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無法了解,從而降低訴訟效率、提高訴訟成本,甚至使人們產生經濟法是否已經已經被廢除了的疑慮。這對當前的經濟法學研究是很不利的。
再次,取消經濟法庭即便是為了使受理案件的性質在法理上說得過去,但是,在經濟法庭取消以后,本來應當屬于經濟法庭受案范圍或者將來肯定會出現并且應當屬于經濟法庭受案范圍的案件,缺乏相應的受理機關。我們總不能把它們讓民庭來受理,因為那將在法理上又說不過去了。例如,近些年來,人們對壟斷現象都非常痛恨,因此認為我國制定《反壟斷法》不但必要,而且可行。如果在最近的將來,《反壟斷法》出臺以后,人們想提起反壟斷訴訟應該由哪個法庭來受理呢?以及現在還經常出現的反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應當繼續由哪個法庭來受理?如果由民事法庭來受理,這樣豈不是又成了大民法理論,回到了原來大經濟法研究的老路上去了?
因此,本人認為,撤消經濟法庭的提法應當慎之又慎。我們完全可以考慮保留現有的經濟法庭,但是對其受案范圍作適當的調整,使得所受理的案件在法理上更加說得過去,同時也不至于讓人們一時無法接受。對于經濟法應當向何處去的問題,張守文教授在其新近發表的論文“中國經濟法的回顧與前瞻”中提到,中國經濟法學在世界法學舞臺上的地位問題是我國經濟法學需要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筆者認為這個問題的提出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時。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每一個法學工作者深思的問題。
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研究中,似乎比較注重從外國借鑒,而忽略了向外國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他們也許考慮的是我國的經濟法理論還不夠成熟,許多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因此,不宜冒然向外國介紹。實際上,他們也清楚地知道,經濟法產生的歷史還不長,我國當初從外國引進經濟法理論時,外國的經濟法理論也同樣很不成熟。通過二十來年的研究,我國的經濟法學已經取得了令人驕傲的成就,經濟法的理論已經基本形成,經濟法的地位已經得到認可。但是我國的經濟法理論和外國的經濟法理論已經有了較大的不同。我國的經濟法已經不再是前蘇聯和日本的經濟法著作中所說的經濟法了。美國的法經濟學(lawandeconomics,laweconomics,economicanalysisoflaw)也和我國的經濟法概念有著質的不同。它更多的是利用經濟學的方法和手段來對法律問題進行分析,這些法律問題不僅包括刑法、商法上的問題,也包括法制史上的問題。筆者從互聯網上看到美國法經濟學會年會的一份會議安排,其中不但有法制史(不是經濟法的立法史或者立法思想史)、而且還有法理、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發言。這也就說明,美國的法經濟學和我國的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或者反過來,如果認為外國沒有我國所說的經濟法,怕他們接受不了,而不去向外國介紹的話,就更加不應該了。如果國外已經有了我們所說的經濟法理論,而且發展得更加成熟,這時向它們介紹,反而有班門弄斧之嫌。而正是因為他們沒有,我國的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體系,我們才值得而且有必要介紹給他們,使他們了解、接受我們的經濟法學。美國沒有大陸法中的民法學,但是,美國用英文出版的各國民法著作已有不少,包括我國民法著作。美國還用英文出版了我國的法制史、行政法、刑法方面的著作。但是真正經濟法含義上的著作似乎還沒有見到。近幾年中國政法大學以及今年北京大學針對美國學生辦的中國法短訓班都沒有安排經濟法的課程,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經濟法學者沒有努力爭取也許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們在向外國借鑒法學理論時,一般都比較注意從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尤其是美國和日本、法國、德國等加以借鑒,因為他們的經濟比較發達,對其他國家的影響比較大。那么,我們在向國外介紹中國經濟法時,同樣應當以這些國家尤其是美國為主要目標。我們要想經濟法在世界法學舞臺占有一席之地,不主動向它們介紹我國的經濟法理論,他們是不會主動向我們來取經的。那么,我們應當如何向國外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呢?筆者以為,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我們考慮。
一、出國講學。近些年來,我國每年都有不少法學家到國外作訪問學者或者講學,但是經濟法學者所占的比例似乎不是太大。就是在走出國門的經濟法學者中,除了很少一部分外,絕大多數都是去當學生,了解國外的法學研究動態,介紹外國的法學研究成果,而很少向外國介紹具有中國特色的中國經濟法理論。我盼望我國的經濟法學家,尤其是經濟法權威們不要將自己的影響局限在國內,而應當向國外滲透。出國講學,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尤其是經濟法基礎理論不失為一條有效途徑。
二、單獨或者和國家立法、行政機構舉辦經濟法國際研討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培養了不少外國留學生,其中就有一部分是經濟法專業的留學生。他們對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即使沒有深入獨到的研究,也有相當多的了解。他們回國之后,有的從事法學研究,有的從事法律實務。我們可否建議他們利用所學的中國經濟法理論以及經濟法學研究方法對他們本國的經濟法進行比較研究,寫出文章或者專著在本國發表或者出版。同時在有關的經濟法國際研討會上和國內學者進行交流,相互切磋,以促進中國經濟法在國外的影響。
三、注重直接用外文尤其是英文著書立說,或者將國內有影響的經濟法理論著作翻譯成外文向國外介紹。每年我們都能在外國的期刊上見到相當數量的中國法論文,但是關于中國經濟法的論文卻很少見到。正如我前面說到的,如果我們不主動走出去,他們可能不會請進來。因此,如果我們的經濟法學家能夠申請科研立項、爭取獲得國內或者國外的科研資助,將中國有影響的經濟法研究成果向外國介紹和推廣,那么,他們對中國的法律制度的了解將會更加完整、準確、清楚。
國民經濟學發展碩士論文范文一:體育經濟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
摘要:當前,我國已經成為了全球第二大經濟國,有著較高的國際地位與影響力。在新的時期,要提高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就需要緊緊抓住體育產業這一經濟的重要增長點,通過政策,經濟相關的扶持,發揮體育在就業、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提高整體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作用。體育經濟不僅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
關鍵詞:體育經濟;國民經濟發展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體育本身所蘊含的巨大經濟功能與價值都沒有被人們所接受與認同。但是隨著時代的變化發展,人們對體育的研究不斷深入,體育對于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展現地更加鮮明。發展體育經濟不僅能夠增加就業,帶動相關產業發展,甚至對于國民經濟的結構調整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改革開放后,大眾體育與職業體育的興起與發展,體育產業已經被譽為我國的朝陽產業。因此,體育經濟作為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構成部分,需要對其進行深入的分析與了解,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的發揮體育經濟的效用,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
一、體育經濟在國民經濟發展的表現形式
體育經濟的表現形式一般被分為兩種。第一,直接提供體育產品與服務帶來的經濟效益被稱為有形形式。第二,通過體育鍛煉使得國民的身體素質,國民生活質量提高被稱為無形形式,這也是社會效益的表現形式。但是任何一種表現形式對于國家經濟的發展、擴大市場、拉動體育經濟或相關產業發展都有極為重要的作用與意義。就體育經濟效益來說,它與體育在國民經濟的表現形式極為類似,也被分為直接經濟效益與間接經濟效益兩種。直接經濟效益指的是通過舉辦奧運會,亞運會等體育賽事獲得門票收入、體育紀念品收入以及其他體育用品收入等較為直接從體育本身中獲得的經濟收益。而間接的經濟效益則指體育能促進不同國家間的不同文化交流,提高國家知名度與國家旅游酒店行業發展等一系列潛在的經濟效益。
二、體育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
很大程度上來說,體育經濟與國民經濟發展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體育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國民經濟的發展與進步;另一方面,體育經濟的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就我國的經濟發展看來,30多年的改革開放使我國的國民生產總值,社會經濟水平都有了很大地提升,這成為了我國申辦北京奧運的基礎。而在成功舉辦奧運會后我國的知名度,經濟發展水平等也獲得了顯著的提高。就我國目前的體育經濟發展看來,我國體育產業創造的經濟產值與一些發達國家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就體育產業創造價值所占GDP來看,我國僅為0.6%,而美國卻高達5%。而我國體育產業創造經濟產值較低的原因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考察,首先,我國體育整體經濟發展水平還較低下,這是因為我國的體育經濟發展時間較短,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其次,體育資源的綜合利用利用率較低,相關產業尚未有效配合,體育市場沒有獲得良好的發育。在新的時期,要使體育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獲得提升,發揮體育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提高社會就業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就需要從多個方面出發,如擴大政府部門在體育產業及其相關產業的投入,完善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盡快建立形成一套較為完善的體育市場管理機制,使促使體育的資源利用效率達到最大化。
三、體育經濟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
很大程度上來說,體育經濟的發展與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密切相關,30多年來的改革開放帶來的不僅是國民生產總值的大幅提升,還未我國體育經濟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質基礎和市場條件,因此,體育經濟在這一時期也取得了驚人的發展成就。體育經濟與市場經濟緊密結合不僅是體育經濟的重要特點之一,更是體育經濟的一種常態。在計劃經濟時期,體育的生存與發展往往取決于國家的統一部署安排,不管是從資金的來源和體育的總發展方向都由國家進行統一調控,體育經濟高度集中,這時期的體育經濟更多被認為是福利性事業。而改革開放后,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轉變了傳統體育產業的地位以及人們對體育的看法,體育不僅具有公益性同時也包含了一定的商業性。體育經濟的發展在市場經濟時期更加多元化,不僅能夠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還需要具備一定的社會效益。國家對體育在經濟與政策方面給予的扶持,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體育經濟的發展,如今,體育產業已經被認為是我國的朝陽產業。這是因為體育產業更具備持久發展的潛力,在經濟較為低迷的時期,通過舉辦奧運會等體育賽事能夠對國內的旅游業,酒店服務業,商業等多個相關產業起著良好的拉動作用,使得國家盡快的擺脫發展的頹勢。而作為第三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體育對于吸納勞動力,提高全國就業水平也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體育業與很多其他產業聯系較為緊密,對其他相關產業的促進作用十分明顯。這些相關產業不僅包含了制造業、服裝業、信息業、交通運輸業,甚至包含了金融業、廣告業等多方面的內容,帶動這些產業的發展對于提高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提高國民生產總值都有著極為重要的促進作用。總的來看,體育已經成為了我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時間的發展,它還將展現更大的發展潛力,作為新的重要經濟增長點,我國應該提高對體育產業的關注與扶持。
四、發展體育經濟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之一
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體育已經能夠直接創造經濟價值并能夠有效地促進就業,擴大社會需求的同時,還能刺激消費,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我國應該積極發展體育經濟并使其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到達一個新高度。通過奧運會的舉辦我國就可以從中獲取一定的經驗,在1988年的漢城奧運會舉辦前,韓國的國際形象十分微弱,戰爭產生的負面影響還沒有完全消除,舉辦奧運會后,韓國的經濟不斷發展并被譽為亞洲四小龍之一。而2008年的北京奧運會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同樣影響深遠,政府在申辦前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對北京的交通、能源基建、城市環境、體育館優化等多個方面進行了改造,促進了我國就業率的提升,且在向全世界的人民展現了我國的經濟發展與科技水平法同時,大量游客和參賽隊伍的涌入也使得北京的國際知名度,旅游業,酒店業等獲得了較大的發展與提升。通過這些案例可以看出,體育的發展壯大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十分重要,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要使我國體育經濟的發展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潮流,就要調整利益關系,同時加強對公共體育事業的管理。
結束語:
當前,我國已經成為了全球第二大經濟國,有著較高的國際地位與影響力。在新的時期,要提高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就需要緊緊抓住體育產業這一經濟的重要增長點,通過政策,經濟相關的扶持,發揮體育在就業、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提高整體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作用。體育經濟不僅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
參考文獻
1、中國經濟失衡根源在于國民經濟初次分配制度的缺陷基于人的發展經濟學視角巫文強;改革與戰略2010-06-20
2、外資促進了國民收入增長嗎?基于空間經濟學的分析錢學鋒;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7-11-15
國民經濟學發展碩士論文范文二:體育產業與國民經濟發展論文
摘要:體育產業是一種朝陽產業,在我國仍處于起步發展階段,與歐美發達國家的體育產業發展相比,仍然存在著一些差距,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我們解決。
關鍵詞:體育產業;國民經濟發展
1我國體育產業發展現狀分析
1.1還未形成一個多元化的發展戰略
當前,我國的眾多產業都在進行一個多元化的發展戰略改革。這些產業實施多元化的發展戰略,主要是為了幫助該產業的發展達到一個多元化的平衡狀態,使其產業發展、使其盈利模式能夠呈多元化趨勢。但是,體育產業在我國還屬于新興產業的領域,雖然體育產業的外延很廣泛,包括了體育本體產業、體育派生產業、體育相關產業等多個方面,但是我國的體育產業卻仍未達到一個多元化的盈利模式。大部分體育產業能夠得到較快較好的發展,但是仍有一部分體育產業發展較為緩慢,二者之間沒能達到一個發展的平衡狀態。假如從一個長遠的角度綜合分析,應該努力吸收社會各方面的投資力量,擴大體育經濟投資規模,并且發展一個多元化的體育產業投資布局。多元化體育產業投資布局的形成,能夠有效激發社會各層次不同人士的投資熱情,從而增加投資力量。
1.2體育產業發展規模有待提高
由于我國體育產業發展的時間較短,當前其發展規模也較小,現如今還未能成為我國的一項支柱產業。但是歐美一些體育產業發展較早的國家,他們的體育產業在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之后,現如今已然成為了支柱產業,給這些國家帶來了極為可觀的經濟收入,對帶動本國的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對我國體育產業發展規模較小這一現狀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發現,主要是由于我國在針對體育產業方面的管理制度還不夠完善,政府相關部門還沒有做到針對體育產業來制定出長期的發展規模,制定出科學的管理制度。
1.3沒有充分挖掘出體育產業潛能
當前,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主要還是集中在體育本身,但是我國體育產業的潛能卻沒有得到充分的挖掘。通過分析發現,體育產業的附加值所創造的資產是十分可觀的,其價值還極有可能會超過體育本身。例如,在各類體育賽事舉辦的時候,其中各種各樣的輔助標識類、冠名權等所創造的價值便是附加價值,這些附加價值所創造出來的利潤甚至能夠超過體育本身。因此,在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中,應該充分挖掘體育產業的附加價值,使體育產業的價值能夠更好地實現。
1.4國家沒有制定出完善的政策
來支持體育產業的發展我國體育產業發展時間較短、起步較晚,當前,國家還沒有制定出完善的政策來支持體育產業的快速較好發展。在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過程當中,政府部門還沒有充分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除此之外,部分體育相關部門也未能將其工作的核心放在體育產業上。現如今,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主要依靠的還是社會力量,還未能夠形成一套完善的體育產業運行機制。許多體育職能部門仍然是將競技體育視為工作的重點,對社會體育的重視程度不夠,我國許多知名的生產體育產品的企業在世界上的知名度及競爭力也都較弱。從體育產業的經營與管理方面來看,我國的體育產業也缺乏一個長遠的發展戰略目標,從而使得在企業的規劃以及建設過程中存在著許多設置上不合理的現象。例如,許多體育相關企業,會因為缺乏科學的指導,盲目改變發展方向而出現投資偏差的現象。
2體育產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分析
2.1體育產業較快較好地發展能夠更好地吸引企業投資
2.1.1直接投資所謂直接投資主要指的是企業以直接獲利為目的,將資金投入到體育產業當中去的一種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也是當前我國企業對體育產業最為主要的投資方式,其投資進程及投資規律的發展都較快。體育健身健美俱樂部就屬于一種體育產業的直接投資方式。盡管我國體育產業的直接投資發展較快,但是由于管理體制還不夠完善,只有少部分企業能夠有效運用現代化的管理方式來進行科學管理。
2.1.2間接投資對體育產業進行間接投資,主要指的是不直接將資金投入到體育產業當中,而是通過另一種間接的方式從體育產業當中獲取利潤。例如,企業能夠針對某一體育賽事進行投資贊助,進而獲得該場比賽的冠名權,以一種廣告效應來擴大自身知名度以搶占更多的市場份額,最終獲得更大利潤。間接投資的投資方式,盡管不是直接地從體育產業當中獲取利潤,但是這種投資方式所獲得的利潤卻是難以估量的。體育產業,它通過多種多樣的形式來引導企業的投資,也能夠有效提高我國體育產業的國民生產問題,從而也能夠拉動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
2.2體育產業能夠起到擴大內需,刺激國民經濟增長的作用
隨著社會、經濟、科學的不斷發展,人們可支配收入的增多,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當人們物質消費水平得到了滿足之后,就必然會追求一些精神文化方面的消費。并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也開始追求一種健康的生活方式,開始進行體育健身鍛煉,以獲得較好的身體素質以更好地享受生活。我國居民關于體育相關產業以及體育相關活動的消費比例也呈現出逐年增長的趨勢,體育消費水平的提升也必然會進一步刺激體育產業的發展,這也就加速了體育產業的模式化發展水平。與此同時,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也能夠刺激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從而能夠提升我國居民的體育相關消費水平。
2.3體育產業能夠促進就業
體育產業,它屬于第三產業的范疇,它是一種勞動密集型的服務產業。勞動密集型產業必然需要較多的勞動力,它能夠為人們提供大量的就業崗位。通過調查發現,在一些歐美體育產業發展較好的國家當中,其體育產業在其國家就業崗位當中占有較大比例,如在奧地利,其國家1/10的就業崗位就是體育產業所提供的。因此,針對我國人口眾多,勞動力過剩這一特點,就應該大力發展體育產業,為人們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緩解我國就業崗位供不應求的問題。
2.4體育產業能夠有效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
早在21世紀初期,我國國家體育總局就已經明確指出,要努力將體育產業的發展來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使其能夠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新增長點。我國體育事業剛開始發展的時候,大部分都是公益性的,是非盈利性的,大部分都沒有包括經濟行為。有相關統計資料顯示,在美國,早在20世紀90年代,體育產業就能夠為美國帶來3000億美元的經濟效益。而在我國,2010年體育產業總產值僅為300億人民幣,而到2014年卻達到了3500億元人民幣,在短短4年時間里,增長超過10倍,可見我國的體育產業經濟發展仍具有極大的發展空間有待進一步挖掘。
3結語
體育產業是一種朝陽產業,在我國仍處于起步發展階段,與歐美發達國家的體育產業發展相比,仍然存在著一些差距,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我們解決。但是首先必須明確認識到體育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從而進一步推動體育產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環境法是現代國家保障公共環境利益的制度形式之一。受個體行為、政府行為以及違法人者與執法機構之間的不合作博弈等因素影響,環境法規實施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通過討論破壞行為數量與執法者發現違法行為的概率、懲罰強度以及其它相關因素之間的關系,分析了環境法規實施過程的內在機理,并據此提出了提高環境法規實施效率的建議。
環境法是調整人類在開發利用和保護環境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P40)建國以來,我國先后建立起以《環境保護法》等為基礎,以包括“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在內的八項環境管理制度為核心的環境法規體系。這些法規在遏制生態環境危機,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的不斷發展,人類活動與生態環境之間的沖突日益加劇,環境法規的實施效果越來越不能令人滿意,其中效率較低的問題尤其突出,以致我國每年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的基調總是“局部好轉,總體形勢仍在惡化”。本文運用經濟學原理,對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因素及其內在機制進行了分析,并據此提出了提高環境法規實施效率的策略和建議。
一、影響環境法規效率的因素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個體在行使其環境權利中的“外部性”問題,是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重要因素。生態環境物品本身是不可分割的,它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的屬性,個體的環境權利彼此間是相關聯的,從本質上講是一種公共產權。隨著人口數量的急速增長,以及工業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人類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不斷增強,對環境的造成了越來越大的壓力,生態環境物品日益成為一種稀缺的資源。由于存在負的外部性,出現了企業生產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異。(2yr2-;a}為了追求自身經濟利益,企業往往過度地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后果。眾多企業對于土地、水資源等環境資源的爭相利用,對草地、森林等生態資源的濫墾、濫砍、濫伐、濫樵,往往導致資源的過度開發,造成“公地悲劇”。[3](P1243-48〕另一方面,由于環境物品的公共物品屬性以及個體環境權利的公共產權屬性,在環境治理活動中,個體間存在著“搭便車”的動機,大大影響環境治理的績效。以制止環境污染為例,為了爭取公共環境利益,本可聯合起來與污染者進行集體談判以避免效用損失,但作為理性經濟人,每一個體都希望自己不參與或少參與,盡量地將制止污染的成本轉嫁給他人,即企圖通過“搭便車”來實現自己的環境權益,結果使污染者得以逃避制裁,公共環境權益遭到侵害。
其次,作為人,政府對于環境目標的偏離甚至背離,也會影響到環境法的執行效果。環境效益具有正的外部性。事實上,由于自然條件和技術因素的限制,治理者基本不可能向享受者收取費用。這意味著治理主體以外的其它個體可以無須付費而免費享用環境利益。因此,要使個體成為治理主體尚存在相當困難。環境治理必須通過委托人指定的人來進行。在現代社會,政府往往扮演這種人的角色。在委托一關系下,由于缺少完善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人可能違背委托人的意志,形成“道德風險”,使委托人的環境權益無法完全實現。作為人,政府有著多元化的目標,除生態環境治理目標外,政府還不得不兼顧其他諸如經濟增長、就業、社會穩定等經濟政治目標。在決定政府行為的綜合目標體系中,并非所有的目標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由于人力、物力及財力資源的稀缺性,它們更多地被用于解決與國計民生相關的近期目標,當眾多發展目標發生沖突的時候,地方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活動中有意地采取投機行為,作為遠期目標的生態環境效益往往被忽視。另一方面,在環境效應的外部化的前提下,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本地區的經濟利益,可能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來獲得GDP的增長。地方政府之間如此博弈的結果,同樣會產生“公地悲劇”的結局。許多跨流域、跨地區的生態環境問題,就是不同地區政府間的不合作博弈造成的。
第三,在理性人假定之下,環境法所提供的行為準則并非直接決定人們的行為,也不可能強制性地改變環境破壞者的行為。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違法者的行為取決于它對其行為結果的收益與成本的理性計算。如果環境行為收益大于成本,則理性的個體的選擇必然是行動;若收益小于成本,則個體必然選擇放棄。根據經濟學關于經濟人理性的假定,個體是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符合“經濟人”的全部特征。個體雖不乏對舒適的環境和清新的空氣的追求,但在其效用體系中,經濟利益仍居于首位。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上述個體會不惜損害其它人的環境權益。雖然無法脫離環境法的約束,但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他們并不只是被動地服從法律規定,也會與執法者進行不合作博弈。表現為這些破壞者不僅不服從環境法,而且會通過“鉆空子”、逃避制裁等方式有意地實施違法行為,導致環境法規的實施效率大打折扣,公眾的環境權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
二、環境法規實施過程的機理
貝克爾認為,犯罪或違規活動不必歸于道德或者個人的素質,它純粹是一種經濟行為。[4](P63)根據“經濟人”假定,當某人從事違法行為的預期效用超過從事其他活動所帶來的效用時,此人便會從事違法活動。企業或個體有意破壞環境的行為是否會發生,同樣取決于其行為的收益與代價(違法的成本)的對比。
假定某一違背環境法者的違法行為數量CS;)與其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P;)與被判定違規后接受的懲罰(f),以及與他從事其它活動可得到的收入、逃避被發現和懲罰、違法意愿等其他變量之間(綜合為混合變量u;)存在著某種關聯,這種關聯可用下面的函數形式表示:
S一藝S;}P}}.}}u})(,,
因為只有被發現而且被認定違背環境法規,破壞者才會受到懲罰,所以對違規者而言,違規是否會受到懲罰是不確定的:如果判定有罪,那么他將因此而為每次違規支付關,否則他將分毫無損,而且還會因從事違法活動而獲益。P,和關的任何增加都會減少違法行為的預期效用,因而減少違法數量,即:
Sp;二as;<oaP;,及Sf二as~-一上<0(2)a};
一般認為,對于那些對風險持喜好態度的違法者而言,他們對于違規行為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的變化的反應比對接受一定懲罰的反應更為敏感,違規行為發生的數量對于被發現并被懲罰P‘的彈性要大于個體對于懲罰本身關的彈性,
即:
as;>as;aP;al;-
另外,綜合變量u‘的某些要素如個體的收入水平、教育程度以及執法過程中的懲罰形式等,也會影響S;。如果個體能夠通過合法經營和生產活動而不是以破壞環境為代價來取得經濟收入,那么違法數量就會減少;同樣,如果提高個體的遵紀守法程度,也可降低違法數量。
上述分析表明,要減少違法數量,提高違法者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P})是一種最有效的途徑。但問題在于,受執法成本(c)、環境監測技術(t)以及自然條件,如環境行為者的空間分布(g)等因素的限制,P‘的提高是有限的。
即:
P}=P;}c}t}g)(3)
在監測技術和自然條件確定的前提下,執法成本(c)是影響P‘大小的重要變量。如果c增
,._‘、___._.as
大P}將趨于遞減。又由(2’知,蓄<0,則“f將增大,環境法規的實施效率將降低。
一般說來,違法者屬于風險喜好型。他們對關的反應彈性要小于對P‘的反應彈性。盡管如此,在環境法的實施過程中,關同樣是改變個體環境行為的重要約束條件之一。在不違背“罪罰相當”的原則下,適當地提高懲罰強度是有利于減少違法數量s‘的。這可以解釋現實中為什么罰款或行政處罰不能從根本上制止污染和破壞行為,而若將處罰上升為追究刑事責任,則可大大提高環境法的威懾力。當違法者面對刑事責任而不是少量的罰金時,意味著違法的預期成本加大。成本—收益計算的結果,必然引導個體的行為符合環境法要求的規范。
三、提高環境法實施效率的策略
提高環境法實施效率的目標,在于通過改變約束條件,使違法行為的數量最小化。即:
Min藝S;(,,,f,,u;)(4)
提高P;大或改變u‘都可以有效地降低違法數量。其中“,屬于綜合變量,可以視為外部環境因素。在特定時期和特定地域條件下,u‘可視為常量,這時減少違法行為數量的關鍵就取決于執法者與違法者的博弈。對執法者而言,可以通過調整Pr關來改變違法者的行為以降低違法數量,達到保護公眾環境利益的目的。
提高P,是提高環境法實施績效的最為有效的手段。這些手段包括改進技術和手段,擴大環境監測的時空范圍;強化監督機制,督促執法者盡職盡責;通過界定資源的環境產權,以市場化的方式調動個體維護環境權益的積極性等。
但P‘的提高要受制于執法成本c的限制。由于企業、農戶等生產者、消費者個體在空間分布極廣,其環境破壞行為類型又呈現為多種方式。特別是在執法者和違法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導致信息障礙。另外,由于技術水平和實施條件所限,大量的生態環境事件還處于不可觀察性的狀態。如對污染企業的污染狀況的監測,存在著很多技術障礙。要實現對所有違法者的行為的監督與檢查,其成本之高可想可知。當生產企業或農戶與執法部門進行不合作博弈時,這種成本會更大。如現實中環保部門在對污染企業進行排污濃度的監測時,就經常遇到巨大的操作困難,企業往往和環境監測部門“捉迷藏”,使后者防不勝防,徒喚奈何。超級秘書網
在這種情形下,通過改變f的方式,如提高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強度等來影響個體的環境行為就成為一種更可行的選擇。在我國環境法的執行實踐中,經常出現以罰款或行政處罰替代執法的現象,即對違規者只進行罰款處理或行政方面的批評教育,且罰款數量遠遠低于其所產生的生態環境破壞的治理成本,根本不能制止違法者的污染和破壞行為,甚至在客觀上還縱容了企業的破壞行為。如果增大罰款的強度,使違法者承受巨大的經濟懲罰,以至傾家蕩產,或者將懲罰方式改為追究刑事責任,則必將增加違法者的風險預期,促使其改變其環境行為。在這個意義上,環境執法中實行“嚴管重罰”、“殺一做百”,應該是一種不錯的策略。1997年,我國首次在刑法中規定了破壞環境罪,包括污染環境方面的犯罪、有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方面的犯罪、有關植物方面的犯罪以及破壞資源方面的犯罪等四個類型共12種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這無疑標志著我國環境法更趨于科學和成熟。
國際經濟法這門學科的綜合性、復雜性和應用性,讓目前傳統的理論教學模式不符合其發展步伐。本文從教學改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司法考試(下稱司法考試)之間的辯證關系入手,建議將國際經濟法教學結合司法考試進行改革,為我國高校法學專業學生牢固掌握課程專業理論和順利通過司法考試做出有益嘗試。
國際經濟法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于超越國界并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是高等教育院校法律專業學生的核心課程之一,也是國家司法考試的必考內容。
司法考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統一組織的國家級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其意義在于提高法律從業人員專業水平,挑選優秀的法律人才。司法考試雖然有其龐大的考查范圍和固定的考試大綱,但是近年來其發展趨勢已更注重靈活性和分析性,更緊密地與實際法律工作結合。這無疑需要有效的法學教育方式和完備的法學教育系統。
鑒于國際經濟法教學與司法考試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互為滲透的辯證關系。因此如何充分發揮司法考試對國際經濟法教學的導向作用,推進國際經濟法教學改革是當前國際經濟法課程教學需要解決的重大議題。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簡要闡述、分析。
一、司法考試為國際經濟法教學提供動力
(一)司法考試發揮對國際經濟法教學的促進作用
國際經濟法教學與司法考試二者相互依存,在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促進。司法考試對國際經濟法教學培養目標的確立和教育結構模式的選擇有指導作用,是可能動搖法學基礎理論教育的一種挑戰,也是為法學基礎教育帶來契機的一種機遇。能夠通過司法考試的考生,必定也是在課堂學習方面的佼佼者。以司法考試為導向開展課堂教學,能夠激發學生更大的學習興趣和動力,有利于促進國際經濟法的課堂教學。
作為高校國際經濟法一線教學教師,我們應該重視司法考試對國際經濟法教學改革的影響,抓住司法考試提供的契機,依托司法考試這個平臺,將司法考試滲入國際經濟法的教學改革,推動法學基礎教育的蓬勃發展。
(二)國際經濟法教學不能因司法考試而失去方向
目前我國高校法學基礎教育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確定的十四門核心課程,著眼于法學知識的普及和法學理論體系的全面構建。而司法考試在于提高國家法律從業人員專業水平,挑選優秀的法律人才,其考試內容和試題設計遠遠要比法學基礎教育的教學內容復雜得多。兩者在制度設計、性質目的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
目前,由于各個方面的就業壓力,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已經成為我國很多法學院校衡量法學教學活動的標尺。法學課堂教學多以司法考試為導向開張,課堂教學成為司法考試的附庸,僅從法條出發講解知識點,喪失了課堂教學本應具有的啟迪學生思維、構建理論體系等功能,令本應豐富多彩的法學教育卻變得空洞化。筆者認為,法學基礎教育不應是司法考試輔導班,不應是職業培訓,而應著眼于法律人法律思維的培養、法律素養和法律觀念的形成。因此,應試教育模式絕不是法學基礎教育的核心,學生人文精神的培養和對法律價值認知的提升才是法學教育的精髓,法學基礎教育的獨立地位不可動搖,課堂教學不應因司法考試迷失方向。
(三)在課堂教學中接入司法考試視角有利于推進國際經濟法教學改革
司法考試作為法律人職業生涯必須通過的職業資格考試加之其與法學教學相互依存的辯證關系,使得司法考試在課堂教學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國際經濟法的教學理念和授課方式可以依據司法考試的基本要求、考察科目以及命題方向予以調整,滲入司法考試有效地促進了國際經濟法教學結構的整改,教學改革也會更加符合實際,更好地融入現實法律問題。
法學教師應充分利用好司法考試與法學基礎教育的辯證關系,將國際經濟法教學改革接入司法考試視角,遵循司法考試的本質與規律,以司法考試為著力點,促進國際經濟法教學的全面有力改革。
二、當前我國高校國際經濟法課程教學存在的不足
(一)我國目前的法學教學活動側重于理論傳輸為重點內容,司法考試不作為其結果的驗收標準,缺乏對學生的實踐教學指導和實踐能力的培養
目前高校法學教學活動多采用演繹法,多側重于講解基本概念、識記知識等內容。理論教學模式在目前的法學基礎教育中顯得無可厚非。然而當學生們遇到具體的案例和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其根本無從下手。故,目前教學模式所培養出來的學生欠缺靈活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從法律專業的學生晉升為一名合格的法律事務者需要耗費大量的努力和時間。針對這些顯著的問題,筆者建議應從實際法律案例融入教學活動入手,配合模擬法庭的課堂外教學,改變僅僅由老師講課的教學模式,發展成辯論交流的靈活課堂模式。雖然基于國際經濟法的特殊性與復雜性,討論式的改革方式仍待完善,但可以借助司法考試的合理滲入,量身打造出屬于國際經濟法學科自身的教學改革方法,以更好地為廣大法學學子服務。
(二)國際經濟法缺乏實踐教學的客觀環境,內陸地區高校尤其如此
國際經濟法作為一門綜合性極高的交叉性學科,體系繁多,內容復雜,內容均涉及國際貿易、對外投資、國際金融、國際仲裁等,該內容對于廣大學生而言,在其日常生活中極少有機會接觸或實地了解,所學內容主要以理論知識和感性認識的方式存在于學生的腦海里。相比較于沿海地區高校法學學生能有機會前往港口、碼頭、外貿公司等機構學習、實踐,內陸高校法學學生基本沒有該種“待遇”。作為國際經濟法教學教師,也無能力以一己之力解決諸多學生實踐教學、實習參觀等事宜。而司法考試作為一項側重考查考生實踐能力的職業資格考試,學生的實踐能力以及將理論知識予以實際運用的能力是其考查的重點,也是考生能否順理通過該項考試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為國際經濟法學生提供良好的實踐教學的客觀環境是目前該門課程急期解決的重要問題,也是涉及到學生對專業知識的學習、運用的能力培養以及法學學生順利通過司法考試的關鍵因素。
三、國際經濟法教學改革的建議
(一)滲入司法考試題目的案例化
國際經濟法是門實際應用性很強的學科,提高學生運用自己所學的理論知識去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應為關鍵點。司法考試的出題模式越來越靈活,學生必須主動地去學習國際經濟法的精髓,積極地去探尋問題的實質,用創造性的思維,才能透徹地學習好國際經濟法。通過案例教學,可以更容易激發學生的求知欲,在每個知識點上通過具體案例的分析討論能讓學生更好更快地接受知識,并且在理解的基礎上愿意自行去探索相關的新問題。個案分析會在學生的腦海里烙下深刻的印象,相關知識更是信手拈來。歷年司法考試的真題案例無疑是值得反復咀嚼的財富,滲入到每章的教學內容中,及時訓練并反饋學生的接受情況,讓課堂教學模式不再死板生硬,學生們在思考并分析的過程中就能重視主要知識點,很好地調取了學生們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教學內容結合實際的重點化
國際經濟法這門學科所涉及內容的龐雜度很高,課堂教學內容應根據實際中的問題鮮明地突出重點、主次分明、化繁為簡,讓學生把整個國際經濟法看成一個體系,才能在司法考試的戰場上臨危不懼,才能在遇到實際問題時抓住關鍵、對癥下藥。
在國際經濟法中,重點內容(如國際貨物貿易、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國際投資擔保、國際商事仲裁等)較多且看似零散,但這些重點內容并不是一個個獨立的部分,它們有著自己內在的聯系,僅僅了解它們所涉及的基本概念是遠遠不夠的,只有把它們看成一個相互依存的整體或一個環環相扣的過程,才能透徹地理解整個國際經濟法的實質。融會貫通,找到它們之間的聯系所在,當遇到實務問題時才能找到入手點。
對于一些零散的其他知識點,如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等內容,其制定的基本原則和運作流程需要借助強大的理論知識才能掌握其核心。學生了解了這些知識的背景資料,就能更好更快的理解這些知識的初衷或意義,這些拓展的理論知識完全可以通過課堂案例介紹甚至是課后任務傳達給學生。
(三)交叉學科間的互利化
國際經濟法所涉及的學科包括經濟學、法學、國際貿易、國際稅務等,此門綜合性的交叉學科,需要了解上述各學科的知識,雖然看似這些學科門類間相差有幾,但是各學科間的知識體系完全可以相互借鑒、互利共贏、由此及彼,綜合構成一個牢固的國際經濟法知識體系。如票據和信用證這類重要的制度,完全可以通過國際貿易方面的知識促進學生們對這些很少接觸的領域的深入理解。通過具體案例,將各個知識點進行交叉,并借此予以講解和比較。交叉學科間的互利化,讓一門學科的知識不僅為自身服務,也為其他學科提供了背景資料,從而融會貫通,產生1+1>2的互利局面。
(四)指導學生學會使用國際化語言開展學習和研究
國際經濟法作為一門涉外性較高的部門法,語言差異毋庸置疑存在于各個方面。縱然我們的教材已把英語或是其他國家語言翻譯成中文,但并不意味著我們可以對其他語言視而不見。每個國家語言有其表達特色和特殊意義,有時候中文可能無法找到合適的語言去準確表達某一法律術語的原意,這樣會影響學生們的理解和運用。在國際經濟法中大多表現形式為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這些國際化的條文也許使用通用的英語會更能顯現出其本意。
此外,作為一個法律人,在今后接觸法律實務或者學習深造的過程中,查閱文獻資料總避免不了外國文獻,若基本法律術語都看不懂,無疑為下一步行動增加了阻礙。國際經濟法需要指引學生學會運用國際化的語言開展學習和研究,讓學生的外語查閱能力和運用外語的能力提升一個高度,為今后開辟國際實務打下夯實的基礎。
總之,筆者認為從司法考試的視角探討國際經濟法的教學改革,研究符合國際經濟法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綜合國際經濟法學課程和司法考試命題的特點,結合國內外關于法律職業教育的理論和實踐,通過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相結合的方法,使學生能夠在接受法學基礎教育的同時接受法律職業培訓,不僅能成功攻下司法考試這一大關,還能提升學生的綜合法律素質,成為一名優秀的法律人才,這才是國際經濟法課堂教學的目的和責任之所在。
作者簡介:劉洋,湖北中醫藥大學人文學院。
編輯點評:
關鍵詞:全球化、國際經濟法、法理學、理論多元、中國學術
國際經濟法是二戰之后新興的年輕的法律領域,也是一個存在著概念爭議的領域,但是,這個領域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里并未形成繁榮的學術景觀和多元的理論爭鳴。這大概與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制度實踐在當時不夠活躍、不夠成熟或不夠發達有關,也可以說與國際經濟法學界的理論研究在當時不夠自覺、不夠開放和不夠沉潛有關。國際經濟法理論在當代經濟全球化的時代終于因緣各種契機(尤其是WTO的建立及其法理和實踐)而開始形成了理論上的探索和學術上的爭鳴、走出總體理論上的幼稚和貧困并進而出現了多元的理論視角和各種視角之間的對話和交流。
一、全球變革——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語境變遷和話語轉型
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全球經濟制度實踐出現了重大的制度轉型。英美新自由主義的經濟政策、拉美嚴重的債務危機、東亞“四小龍”經濟的起飛、蘇聯解體和巨變,促成了自由市場體制在全球范圍內開始復興,各國經濟和國際經濟越來越強調市場化和自由化,全球經濟越來越結成了復雜的相互依賴的統一網絡體系。這種全球大轉型在法律和制度層面表現為各國和國際經濟法律制度正經歷著自由化、全球化和一體化的大變革,在國際層面,WTO、IMF和世界銀行這戰后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三大支柱也發生了巨大的變遷。這種經濟領域及其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大變革也帶動著政治、社會、文化、環境、教育、衛生、人權等等其他領域的全球化,經濟發展和資源開發所導致的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緊張即生態系統的失衡,以及這種天人矛盾所引起的南北矛盾的復雜化導致發展問題和可持續發展問題成為全球經濟及其法律體制所必須面對和處理的重大問題,國際經濟法律制度越來越走向復雜、多樣,同時也孕育了變革的契機和因素。
語境變遷促動了國際經濟法學術話語的轉型。全球化既促成了傳統的一般人文社會學科開始越來越自覺的把經濟全球化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納入自己的理論視域,也促使國際經濟法學術開始思考人類社會制度和秩序的一般秩序原理,以及人文社會學科、理論和學術的理論資源。在這種背景下,國際經濟法學術終于開始逐漸走出傳統的,初級的議題和論爭,例如,國際經濟法是否存在?國際經濟法是否有效?國際經濟法如何定義?等等。如今,國際經濟法學術已經開始超越了這種初期的國際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門類定位和定義之爭,廣泛深入
到國際經濟法的更加深層次的理論基礎和更加專門性的具體問題的思考和研究。國際經濟法學術也越來越具有法理自覺和理論意識,甚至越來越回歸到一般人文社會科學學術,開始努力嘗試走出傳統上沒有理論和不成體系的狀況。這種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話語轉型可以概括為“從概念之爭到理論之爭”。
二、法理思考——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視角多元和復雜進路
自從20世紀80年代末期至今的十幾年來,國際經濟法學術開始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理論研究熱潮和學術爭鳴現象。英國國際經濟法學者夸爾希(Asif。Querish)在其1999年出版的《國際經濟法》之中首先意識到并強調了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語境變遷及其多元進路。夸爾希指出,“可以從多種多樣的角度來洞察國際經濟秩序:法律的,經濟的,政治的,情境的,哲學的(例如分配正義),目標導向的(例如比較優勢模型),國家中心論的,個人的(例如人權),機構的,南/北的,可持續發展的,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女性主義的,文化的,或者歷史的。有一點是非常清楚的:國際經濟秩序不可能僅僅從一個單一視角來理解,同樣清楚的是,它需要從每個單獨視角來更好的理解。”[①]隨后,夸爾希教授推動了2001年5月4日曼徹斯特大學國際經濟法多元視角的研討會,并主編了《國際經濟法諸視角》的研討會文集,旨在薈萃國際經濟法諸多視角各自的優點和旨趣,這些視角包括法律分析的綜合視角、治理全球化的機構視角、國際機構沖突與協調視角、民族國家及其國民身份的視角、爭端解決的發展中國家視角、多邊貿易談判的發展中國家視角、區域經濟一體化視角、人權視角、女性主義視角、新葛蘭西政治經濟學視角、弗蘭克國際法正義論視角、伊斯蘭文明視角、可持續發展視角、經濟分析視角、歷史分析視角等等,被劃分為9大類16種視角。[②]不過,正如夸爾希所指出的,這些視角并沒有窮盡國際經濟法的所有視角,它們只是提供了一種觀察國際經濟法的模糊的大綱,而且,即使這些視角本身也并沒有深入展開而僅僅是考察的起點。[③]除了以上這些視角之外,國際經濟法的法理視角還廣泛包括民主視角、視角、科學視角、視角、非政府組織視角、規制競爭視角、機制沖突視角、公共健康視角、經濟制裁視角、域外管轄視角、國際倫理視角以及其他各種不斷涌現的理論視角,等等。
在各種視角之中,Thompson闡釋了治理全球化的機構視角,認為所謂全球化和國家自治空間的消失是夸大其辭的,國際體系的治理機制不應該被塑造成一個單一的全球治理機構,也不應該像全球激進抗議者所主張的那樣被激進的加以徹底摧毀,歐美日三邊治理機制的作用也不必被過分夸大,民族國家、國家治理及其適當的國際協調仍然是最重要治理機制,同時,也可以考慮各種可能的區域一體化治理機制甚至可以考慮適當的各種私人市場治理機制和公民社會治理機制。Kwakwa指出,國際經濟組織的不斷擴展出現了職能、權限和管轄的沖突與重疊的現象和問題,認為需要保持既有國際組織的多樣性,發揮不同國際組織各自的專業化和分工的比較優勢,加強不同國際組織之間的有效協調,加強不同國際組織的程序和過程方面的有效治理,并且需要創建世界經濟安全理事會作為全球經濟治理的總體戰略協調。Carty強調“國民”(TheNational)應該是國際經濟法的元概念,他認為當代國際經濟法的意識形態基礎在于自由主義的方法論個人主義和消費主義的拜物教,政治與市場的簡單二元劃分及其隱含的政府消極不干預的意識形態在現實實踐中遇到了政治合法性的危機,在認識論上則存在著巨大的困境,“國民”概念提供了一種相對更好(盡管其力量很微弱)避免消費主義的方法,這種方法無法在北方國家主導的國際經濟秩序之內實施,只能在國家或區域機構的層面實施,然后,在此基礎上,立足“國民”概念而在國際經濟法的全球聯邦框架之中適當界定“國際”的概念地位,進而,達致必要的全球政治均衡。Sornarajah認為,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支配了當代國際經濟法爭端解決機制,為此,發展中國家需要采取各種可能的戰略來質疑目前的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例如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訴諸國家豁免原則和國家行為學說,在涉及環境、腐敗、文化保護和世界遺產保護等全球公益問題的情況下,要考慮地方共同體乃至國際共同體的政策和價值,最好由國際法院來解決這樣的案件,貿易和投資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只能用來解決比較單純的貿易和投資爭端。Page認為,發展中國家應該積極參加多邊貿易談判,這樣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談判之中可以結成新型的靈活利益聯盟,多邊貿易談判的程序尤其是僵化的非正式程序缺乏合法性,應該作出調整,以便更多的更靈活的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參與。Pomfret考察多邊貿易體制下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幾次浪潮,分析了區域一體化對于多邊貿易體系的影響,認為目前的第三次區域一體化浪潮本身對多邊貿易體制沒有大的負面沖擊,卻又一定的積極效果,而且,多邊貿易體制的發展仍然是處于領先地位的。Addo認為,人是國際經濟法的價值所在和存在理由,經濟活動的目的在于人的自由、尊嚴和福利,國際經濟法中的國家應該遵守它們簽署的國際人權條約義務,非國家行為者的活動同樣影響到人權,爭端解決機制如果限制利害相關的國家提訟也不利于保障人權,因此,必須把人權與國際經濟法相互結合起來,必須認識到,所有國際法的基礎都在于人,國際經濟法必須兼容人權價值,必須具有人性化的面孔。
Childs與Beveridge則強調國際經濟法具有性別屬性,在全球化和國際經濟一體化過程之中,婦女的地位、價值、利益和聲音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席的”,更是“被排除的”,必須反思國際經濟法的機構、規則和過程中的這些問題。Wilkinson將葛蘭西的理論和概念分析工具運用到國際關系和國際經濟法領域,指出,國際經濟法最好被理解為一種跨國統治精英和全球資本主義借以行使霸權的媒介,為此,在當代全球化語境之中,應該在新的霸權秩序尚未形成之前,尋求各種替代的可能性。Rehman闡釋了伊斯蘭宗教法律傳統對于當代法律文明和國際經濟法的貢獻,指出了當代伊斯蘭國家面臨的追求政治獨立和經濟繁榮的挑戰以及走向伊斯蘭國家區域一體化的前景。Subedi闡釋了國際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視角,分析了國際經濟法與環境法、人權法中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歷史與實踐,認為可持續發展原則整合了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環境法,有助于實現更高的國際共同體目標。Cass把規范經濟學的效率分析、實證經濟學的效果分析、博弈論合公共選擇理論運用于國際經濟法,對國際經濟法進行了經濟分析,認為各種經濟分析工具有助于我們豐富對于國際經濟法的理解、解釋乃至預測。Botchway從歷史視角分析了國際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的演進和發展,認為歷史分析有助于我們對于國際經濟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把握。Cryer運用弗蘭克的國際法正義論分析了國際經濟法中的合法性和正義話語問題,尤其強調了分配正義和程序正義以及羅爾斯正義論的“最大最小”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的運用。[④]
三、管中窺豹——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視角選擇與學術采擷
在國際經濟法的多元法理視角之中,我們選取三種基本視角加以概括介紹和初步分析。
(一)杰克遜實用主義政策視角、憲法理論與制度分析
杰克遜教授的國際經濟法研究視角和理論風格都頗為獨特,可以說是一種實用主義的憲法、政策和制度分析視角。
杰克遜的國際經濟法研究特別強調國際經濟法的規則導向、政策考量和便利功能。首先,杰克遜對于國際經濟法的界定體現出了典型的實用主義風格。杰克遜一方面認為國際經濟法是一個范圍非常廣闊的領域,既包括了跨國經濟關系的“交易法”,又包括了跨國經濟關系的“規制法”,還包括了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同時又強調避免把許多不同的主題堆在一起的“大雜燴”(smorgasbord)方式。杰克遜屏棄了傳統的概念主義的法律分科模式,采用了實用主義的跨國法方法。其次,杰克遜對GATT/WTO研究在總體風格和具體內容上都體現出明顯的實用主義和政策導向。正如DavidKennedy指出的,杰克遜教授的研究風格超越了傳統上簡單的公法與私法、經濟與法律、法律與政治、外交與貿易、國際與國內的區分,盡管仍然可以看出經濟更勝于法律、法律更勝于政治、私法更勝于公法、國際更勝于國內,但比之于傳統上國際公法學者而言,杰克遜對于這些問題的處理更加自如,能夠信手拈來的把各種理論、材料和歷史融合在一起。杰克遜沒有抽象的探討國際法的存在、性質和效力問題以及市場經濟和自由貿易理論的哲理問題,而是把國際法的存在和效力、自由貿易促進人類福利的好處以及國際法能夠促進自由貿易直接作為一種事實、一種歷史和一種背景。杰克遜強調世界貿易體制的“規則導向”,強調自由貿易和人類福利的世界主義和國際主義精神,但是,又并不急于倡導建立一種嚴格的、明確的、肯定的、剛性的國際公法秩序和機制,他對各種宏大的理論和計劃一般都持有一種實用主義的經驗主義的懷疑。杰克遜強調的是如何通過一種分散化的、多元性的互惠、交易、協調、界面、調適的機制和過程來說服各國決策者支持自由貿易及其法律規則。這是一種管理相互依賴的政策過程和治理技術。第三,關于GATT/WTO法,杰克遜不僅強調一般的規則導向和各種具體的規則和程序,更強調GATT/WTO乃至一般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體制(system)即憲法問題。杰克遜的國際經濟法憲法視角既體現了一般的精神,即強調規則導向而非權力導向,強調通過國際規則和國際組織的“SIFT”過濾功能來篩選出各國的合法的國內政策目標,削減跨國自由的國內障礙特別是國內特殊利益集團和尋租活動對自由貿易的扭曲作用。但是,他卻并不贊成過于理想主義的古典自由主義民主理論,他認為GATT/WTO法的“自動執行”或“直接效力”并不可行,因為這會違背國內民主代議制,會限制政府的靈活選擇乃至輕微違反國際協定的空間,各國一般不會支持這種直接適用的制度安排。第五,關于問題。杰克遜的理論也明顯體現出了實用主義政策導向的風格。杰克遜也否棄傳統絕對主義的神話和鬼迷心竅的觀念,甚至也贊成廢棄這個詞匯,不過,他還是認為可以保留這個詞匯而重新理解其含義,認為問題的關鍵在于就特定事務的治理權力究竟應該配置在國家還是國際、民間還是政府這樣一個權力資源的配置及其決策問題,在這里,就成為一種事務性的和技術性的制度安排及政策過程。[⑤]
(二)彼德斯曼的自由主義理想視角、理論和人權分析
彼德斯曼是德國人,著名的國際經濟法學家,他開創了國際經濟法的自由主義民主理論。
彼德斯曼結合國際經濟法尤其是GATT/WTO法的理論與實踐、歷史與現實指出,個人是知識和價值的最終源泉,只有通過個人在國內市場以及跨國市場上自由行使財產權利,才能夠實現國際范圍的有效的專業化和社會分工,最終促進各國國民財富的持續增長和世界經濟的長久繁榮,這就需要各國國內的民主法律規則。但是,在國際經濟交往層面,各國歷來都深受形形重商主義和貿易保護主義的思想和政策的影響,進而在對外(經濟)事務領域公共權力不能受到有效制約的國家全權主義問題,結果,往往都是維護國內特定產業部門和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而損害了國民總體財富和利益。
為此,需要借助于國際法律規則機制予以幫助解決國內層面自由貿易和體制的失靈和失效問題。WBG、IMF尤其是GATT/WTO的國際組織和國際制度安排正是起到了限制和約束各國政府在經濟事務尤其是對外經濟事務領域的公共權力從而使之不被任意濫用的作用。彼德斯曼認為,WTO調整范圍的不斷擴展、法律規則的不斷明確、監督機制尤其是爭端解決機制的不斷強化,表明國際經濟法能夠通過有效的機制來保障跨國私人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能夠有效約束各國的貿易保護主義權力濫用。但是,彼德斯曼也同時指出,通過國際組織和國際機制來約束各國公共權力濫用和保障跨國經濟自由客觀上存在許多局限,為此,需要把直接約束政府權力行為而間接保護私人權利利益的自由國際經濟規則有效地轉化為國內法上針對政府權力的私人權利,并通過國內法院訴訟機制直接予以保護。這樣,就可以把個人的跨國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提升到一項基本人權的地位,可以通過國際法的直接效力原則抵制國內法層面上固有的貿易保護主義和特殊利益集團問題,減少國家間談判和交易層面上的公共權力濫用現象,克服國際談判過程之中的權力、利益和信息不對稱問題尤其是生產商利益偏向的問題。
彼德斯曼指出,在全球化與復合相互依賴語境中,國際組織的數量擴展和職能擴張在民主的授權、權力和責任鏈條上拉得過長,確實引起了國際機制的合法性危機問題。為此,
國際組織本身必須同樣遵循和良治的一般原則。同時,這種危機也表現為經濟領域與社會、文化、環境、健康等等其他領域之間的緊張關系問題。為此,需要加強各國國內立法的民主,或者可以設立一個多邊議會監督機制參與國際貿易談判過程,需要加強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和國際經濟立法過程的公開和透明,需要各國和國際組織在決策和行為之中遵守或尊重國際人權義務,尤其是需要在國際爭端解決過程之中比較靈活的解釋國際經濟條約,從而,真正實現財產權利、經濟自由——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之間的不可分割和相互促進,需要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尤其是有效參與國際經濟法的立法、實施和爭端解決過程及發展援助和能力建設問題。但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最終仍然要立足于國內的民主機制。
彼德斯曼運用古典的自由主義的啟蒙思想、個人主義的方法論、秩序自由主義的構成原則與調節原則、民主與經濟學乃至國際、政府規制與公共選擇理論等等這些古典的、個人主義的、自由主義的理論進路及其當展,闡釋了國際經濟法的自由主義理論。論述了從國內民主秩序到國際自發經濟秩序,從對外事務失靈到需要自由國際經濟規則,從各國分散實施失靈到國際組織實施機制,從國際法律機制的困境到國內秩序的回歸的國際經濟自由秩序原理。[⑥]
(三)夸爾希的綜合折衷視角、全球視野和復雜進路
夸爾希是著名的英國國際經濟法學者,他特別具有國際經濟法的學術自覺和理論意識,提出了追求、理解和從事國際經濟法研究和實踐的獨特的多元綜合折衷視角(aproactiveeclecticapproach),這種方法或者視角能激活現有的研究,使其深化或提高其水平。
夸爾希認為,國際經濟法的視角可以指稱某種追求的理念、觀察的角度或者努力的方法,無論如何理解,“視角”必須具有規范品格和分析意義。國際經濟法是一個內容紛繁復雜、圖景極其廣闊且論述多種多樣的法律領域,因此,需要采取一種全球的、開放的、復雜的、折衷的過程和進路來追求、理解和從事國際經濟法,而不適合追求一種單一的、獨特的、清晰的特定或唯一視角。這是因為,對于國際經濟法來說,各種視角與其說是幫助人們理解和解釋國際經濟法的照明燈(illuminators),還不如說是經常成為教條主義的蒙眼罩(blinkers)。
夸爾希認為,利益驅動了不同的視角。為了理解國際經濟法及其法理視角,必須思考國際經濟關系之中存在的不同利益及其承載主體。國家、國際經濟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個人分別具有不同的身份、利益和要求,它們分別具有各種經濟的或非經濟的利益,例如出口利益、生產利益、發展利益、環境保護、人權保障、公共健康,等等。為此,需要尋找各種方法、途徑、進路來識別、認定和澄清各種利益。這可能包括從各國國內的善治和民主過程以及國際組織的法律過程來分析和思考。這樣,不同的利益及其識別過程就提供了國際經濟法的不同法理視角。法律在國際經濟法中的地位可以包括便利基本憲法框架的確立、促成立法的變化和提供行動守則以及通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沖突。在國際經濟法的不同領域,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存在差異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國家、法律、制度(包括國際經濟法制度)本身存在的差異,由于國際經濟法之中公正話語的差異,導致了國際經濟法的法律分析本身存在各種不同視角,通過采取一種綜合折衷的靈活視角,可以包容和審視各種法律視角,可以更好的理解國際經濟秩序和從事國際經濟事務。例如,有的強調國家管轄權,有的強調跨國私人經濟人權,有的強調實證主義法學,有的強調自然法,有的將國際經濟法僅僅理解為一套規則,有的則將國際經濟法理解為一種過程。有的強調國際經濟法就是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有的則強調國際經濟法幾乎無所不包,有的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但有的則認為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是具有不同理論假定因而是不同并且可能相互沖突的兩個領域。這些都體現了國際經濟法的不同視角。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公正話語(fairnessdiscourse)也體現出法律視角的差異。這里的正義既包括實體維度即分配正義,也包括程序維度即正當程序,這意味著,國際經濟領域的成本——收益分配及其影響的配置標準必須是公正的,而且,實施和執行這種配置標準的形式過程也必須是公正的。正義話語的法理分析要求具有一種共同體感,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國家、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個人和非政府組織都是我們這個共同追求經濟發展的相互依賴的共同體的參加者。正義話語也要求區分集中總和意義上國家間公正,也要考察分散個體意義上的國家內部以及代語境之中個人之間的公正。國際經濟法公正話語的核心在于遵循羅爾斯正義論中的“最大最小”原則(“maximin”principle),即只有當處于分配水平最底部的每個其他國家都得到適當的或者不只是適當的利益和好處之時,不平等才可以說是正當的。就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而言,夸爾希認為,國際法院具有一種獨特的、根本的、起決定性作用的和首要的憲法性的地位。這種地位既保障了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又包容和便利了國際經濟法的多元視角即不同的理論和實踐方法。
夸爾希認為,國際經濟法的多元綜合視角與其說提供了一個清晰的視角,不如說是體現了一種從事(engaging)國際經濟法研究和實踐的方法論,這種方法論本質上是開放的、包容的和分析性的,因為,這種多元綜合視角更多的集中于如何從事國際經濟法而非集中于國際經濟法的實體內容應該是什么,這保證了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國際話語不走向某種極端的主張。國際經濟法的多元綜合視角首先有助于識別和澄清國際經濟法各種可能的視角淵源,包括各種經濟或非經濟的利益以及表達這種利益的各種人格者;它提供了國際經濟法發展的各種可能方向和各種理解向度;它既考察了國際經濟法的各種利益驅動,同時也分析了各種理論和哲學基礎;它提供了一種能夠最大程度上包容和匯合各種國內和國際經濟“意識”(consciousness)的必要過程和思路;它也提供了從各種視角來分析國際經濟法的公平與效率問題的思路。總之,國際經濟法的多元綜合視角作為一種從事國際經濟法的方法論,在嚴格的方法論意義上,必須是明晰的和深入的,在實體內容層面,則必須是一種既能夠反映人類狀況,又能夠以一種公正和有效率的方式來實施的包容性的進路。
四、中國學術——國際經濟法學術的中國視角和中國問題
中國學界曾經長期爭論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對象、范圍和體系及其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乃至國際商法之間的邊界關系問題,無論是教材、專著還是論文往往都用大量的篇幅來介紹國際經濟法的定義之爭問題。[⑦]這既與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領域的自身定位存在模糊之處有關,與國外學界對于國際經濟法的主題、內容和范圍的爭論有關,也與國際經濟法律實踐之中所需解決的各種不同但緊密相連的法律問題有關。此外,這還與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發展自身的兩個重要因素密不可分。這里首先涉及到中國法律教育和研究中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公法學乃至國際商法學相互之間的學術論爭和資源配置有關。[⑧]同時,中國之所以對于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問題存在長期論爭且迄今尚未取得基本共識,也與中國法學尤其是法學基礎理論(理論法學、法理學)受到蘇聯法學的深刻影響有關,法律部門的概念、劃分及其標準是從蘇聯學界學習過來的,法律部門這個概念是一個非常重要也非常有價值的分析工具,但是,中國學界(以及蘇聯學界)對于法律部門的論爭本身卻存在一些未能很好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不符合基本的形式邏輯要求。這與其他西方學界形成了明顯的對比,西方學界探討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問題但卻并不爭論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及其獨占調整對象的問題。[⑨]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目前需要深化,進而超越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問題和概念之爭,走向多元視角和理論之爭。晚近,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界也已經開始關注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秩序變遷及其對于國際經濟法學術的影響,開始自覺關注國際經濟法的多元視角和理論發展,[⑩]開始調動各種理論資源尤其是國際關系理論資源和分析工具,[11]進而拓展國際經濟法問題視域,加強國際經濟法學術交流[12]。在經濟全球化、國際經濟法大發展和國際經濟法學術多元視角的語境之中,中國學界應該加強譯介和研究當代西方國際經濟法學術熱點和學術前沿,發現和思考國際經濟法的中國問題,開啟當代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成長和學術繁榮之路,進而,為中國也為世界作出既具中國問題意識又有全球視野的學術貢獻。
可以預期,隨著國際經濟法的不斷發展和國際經濟法學的不斷成熟,國際經濟法的觀察視角必然越來越多,而且,每一種觀察視角也必將走向縱深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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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See,AsifH.Qureshi,InternationalEconomicLaw,London:Sweet&Maxwell,1999,pp.3-4.
[②]See,AsifH.Qureshi,ed.,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③]Ibid.p.vii.
[④]這些視角的綜述均依據夸爾希編著的論文集。See,AsifH.Qureshi,ed.,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⑤]關于杰克遜的國際經濟法視角的分析,主要參見:JohnH.Jackson,GlobalEconomicsAndInternationalEconomicLaw,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ssue1,Vol.1,1998;JohnH.Jackson,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nstitutionandJurisprudence,London:RoyalInstituteofInternationalAffairs,1998;JohnH.Jackson,TheWorldTradingSystem: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2ded.Cambridge:MITPress,1997;Jackson,JohnH.,TheGreat1994SovereigntyDebate:UnitedStatesAcceptanceandImplementationoftheUruguayRoundResults,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Issue1-2,Vol.36,1997;DavidKennedy,TheInternationalStyleinPostwarLawandPolicy:JohnJacksonandTheField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Am.U.J.Int’lL.&Pol’y,Issue2,Vol.10,1995.
[⑥]關于彼德斯曼國際經濟法視角的分析,主要參見:Ernst-UlrichPetersmann,ConstitutionalFunctionsandConstitutionalProblems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UniversityPressFribourgSwitzerland,1991;Ernst-UlrichPetersmann,TheWTOConstitutionandHumanRights,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momicLaw,Issue1,Vol.3,2000;Ernst-UlrichPetersmann,TheoriesofJustice,HumanRights,andtheConstitutionofInternationalMarkets,LoyolaofLosAngelesLawReview,Issue2,Vol.37,2003;王彥志:《國際經濟法的進路》,《當代法學》2004年第4期。
[⑦]其中關于國際經濟法性質、范圍及其與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之間關系的比較集中的討論至少有3次,參見王鐵崖、陳體強主編:《中國國際法年刊》(1983),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359-397頁;王鐵崖主編:《中國國際法年刊》(1996),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09-439頁;沈四寶主編:《國際商法論叢》,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0-587頁。值得指出的是,晚近中國學者對于國際經濟法概念及其定位已經開始了深入反思,并且提出了比較合理的解釋方式和解決方法,參見左海聰:《國際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頁;徐崇利:《走出誤區的“第三條道路”:“跨國經濟法”范式》,《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
[⑧]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的成立(2005年7月6日)過程也體現出中國對于國際經濟法的定位以及對于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法之間關系的學術認知視角的矛盾和學術治理體制的問題。
[⑨]這種強調或者爭論法律部門的獨特對象和獨立地位的現象不獨存在于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界,也存在于中國其他所有部門法學界,不過,在中國國際法學界這種爭論更加突出而且迄今未能有效解決,這種現象似乎也可以說是中國法學包括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蘇聯傳統和中國特色。
[⑩]See,YangYi&LuZhian,BookReview,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Manchester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ssue1,Vol.1,2004,pp.76-81.
什么是“法學方法論”呢?要分析“法學方法論”的內涵,筆者認為,必須先弄清“方法論”的概念。許多權威詞典,對方法論的概念,作出類似的定義:在朗內斯特1983年所編的《哲學詞典》中“方法論”指的是“對那些總是指導著科學探索的推理和實驗原理及過程的一種系統分析和組織……也稱之為科學的方法,因而,方法論是作為每一門科學的特殊方法的一種總稱”;1977年出版的《韋伯斯特大學詞典》則將方法論定義為“一門學科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規則和基本原理;……對特定領域中關于探索的原則與程序的一種分析”。梁慧星教授在論及“法學方法論”時,也提及了關于“方法論”的定義,他認為:方法論的任務是說明這樣一種方法,憑借這種方法,從我們想象和認識的某一給定對象出發,應用天然供我們使用的思維活動,就能夠完全地即通過完全確定的概念和得到完善論證的判斷,來達到人類思維為自己樹立的目的;方法論與人的活動有關,它給人以某種行動的批示,說明人應該怎樣樹立自己的認識目的,應該使用哪些輔助手段,以便能夠有效地獲得科學認識。從而,筆者認為可以將“方法論”理解為一種指導研究,統領分析,認識世界的工具。正如德國卡爾•拉倫茨在其名著的《法學方法論》中所言:“法學之成為科學,在于其能發展及應用其固有之方法”,法學也具有其固有的方法論。對于“法學方法論”的定義更是莫衷一是,引用比較權威的說法,卡爾•拉倫茨教授是這樣定義其的:“法學方法論是以詮釋學的眼光對法學作自我反省。自我反省指的不是對法律決定過程的心理分析,雖然這種分析亦自有益,但是于此所指的是發掘出法學中的方法及思考形式,并對之作詮釋學上的判斷”。簡而言之,法學方法論就是為法學問題提供思路與觀念和對于法學問題提供解決方法的理論和手段。
二、“國際經濟法方法論”的界定
根據筆者的思路,在已知“法學方法論”概念的基礎上定義“國際經濟法方法論”就要先理清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與特征。根據王傳麗教授在其主編的新版《國際經濟法》教材中的詮釋,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即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關于商品、技術、資本、服務、在流通結算、信貸、稅收等領域跨越國境流通中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國際經濟法作為國際法項下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方法論的概念理應與國際法方法論的概念息息相關。按照《國際公法百科全書》中的經典詮釋,國際法的方法論這個概念,既指其廣義的概念,即用于獲得國際法律體系的科學知識的方法;也指其狹義的、更專門的概念,即用來確定國際法規范或規則的存在的方法。盡管與與其同宗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國際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獨有的特點:首先,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不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國家間、自然人及/或法人間,以及自然人和法人與國家間的經濟關系,這種關系不涉及國家間的政治關系,而國際公法調整的一般是國家間的政治、外交、軍事等非經濟法律關系,國際私法主要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適用問題、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國際民事訴訟的規范;其次,國際經濟法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除了國際條約外,還包括了作為商人習慣法的國際商務慣例以及相關國內法,而國際公法的主要法律淵源為國際條約及產生于國家間的政治和外交活動的國際慣例,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基本上是各國國內法中的沖突規范以及極少的旨在解決法律沖突的國際條約。因此,根據上述概念與特征,筆者認為可以引用何志勇教授的觀點,將國際經濟法方法論的定義抽象為:為國際經濟法問題提供宏觀的觀念和對于國際經濟法問題提供解析工具的理論和手段。
三、國際經濟法的常用研究方法
(一)實證研究法
實證研究的方法是一種現實主義的方法,以描述的手段討論實然問題,采取規范分析、實例分析的方式,對某一領域的問題進行研討。實證分析大都是同事實相關的分析,關注的問題一般都是“是什么”。這種方法在國際經濟法中頗為常用,尤其體現在WTO法中。例如,研究“發展中成員差別與優惠待遇原則”是否是WTO各項協定中的一項比較重要的原則,就要客觀審視WTO協定中的相關規定與案例,用以分析該原則是否為WTO比較重要的原則之一。回顧WTO內發展中成員的差別和優惠待遇原則的發展歷史,發展中成員差別和優惠待遇作為一項被認可的概念,始于《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及《WTO貿易與發展委員會》,但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協定》中體現最多。例如,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12條第4、5款中規定了“各成員認識到,雖然可能存在國際標準、建議和指南,但在其特殊的社會經濟和技術條件下,發展中成員采用的某些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旨在保護與其發展相適應的本國技術、工藝和生產方法。因此,各成員認識到不應期望發展中成員使用不適合其發展、財政和貿易需要的國際標準作為其技術法規或標準、包括實驗方法的依據。”按照此條文的規定,發達成員在采用較高標準的時候,應當考慮到發展中成員出口到其境內的商品不能單單按照發達成員所采用的較高標準,而是應當按照發展中成員國內適用的,符合發展中成員發展水平的標準來提供市場準入。同時,《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協定》第10條規定了要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要:例如,為保證發展中國家成員能夠遵守本協定的規定,應請求,委員會有權,給予這些國家對于本協定項下全部或部分義務的特定的和有時限的例外,同時考慮其財政、貿易和發展的需要。各成員應鼓勵和便利發展中國家成員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組織。上述對于WTO規則的實證分析,都可以說明“發展中成員差別與優惠待遇原則”是WTO各項協定中的一項比較重要的原則。
(二)歷史研究法
從一般意義上來講歷史分析本身就是各門學科所最常用的學科分析工具。對國際經濟法學史的研究能夠揭示國際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規律。多元的史學研究方法能夠為國際經濟法解決復雜的國際經濟貿易及金融問題提供有效的方法論基礎。在對國際貿易術語進行研究時,就要從其歷史淵源開始研究,并且研究其演進過程,并且比較每一版本與上一版本的不同與進步。因此,筆者關于國際貿易術語的論文和授課都是以此開頭:“國際貿易術語是國際商事慣例的一種,伴隨著十八、十九世紀全球范圍內商品貨物貿易的大規模開展而出現的,用于解決國際貿易問題的,具有實體法性質,是國際貿易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為了避免各國在貿易術語的使用上出現分歧和糾紛,國際商會最早于1936年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即《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國際貿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貿易術語供給一套具有國際性的通則的解釋,使從事商業的人們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解釋的情況下,能選用確定而統一的解釋,其后為了適應不斷發展進步的國際貿易,國際商會先后進行了七次修改,Incoterms•2010作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歷史上的第七次修訂,由國際商會于2010年9月27日頒布,2011年1月1日開始生效。”上述都是對于國際貿易術語歷史淵源以及演進的研究。在學習研究國際金融法時,歷史研究法同樣必不可少。筆者碩士時曾經研究中國企業美國上市的相關中美法律制度,其中都涉及到研究我國自1999年7月《關于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的“4、5、6標準”的規定到現在可以用以規制反向并購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規定》之間法律的演變與更迭以及美國自1933年《證券法》到2005年的“關于空殼公司使用S-8表,8-K表和20-F表的規定”以至最近立法的一系列金融法規改革內容與其相關背景。在海商法的研究中也是如此,不管是在教學還是學術論文的寫作中,每次提到規制“提單運輸”的國際規則時,都會從《海牙規則》談起,再講到《維斯比規則》對其的演進,之后談及《漢堡規則》的新變化,以及后來并沒有生效的《鹿特丹規則》等有關于多式聯運的相關規則。不僅如此,還要追溯其演變的原因與經濟,社會歷史背景。筆者認為,這都是對于歷史研究法的實踐。
(三)比較研究法
比較法學研究方法也是國際經濟法學研究中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在論述經濟法學方法論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學研究應當注重不同國家或地區商品經濟關系及其法律秩序的異同,對此進行充分的比較分析,既要涉及相同社會制度國家經濟秩序的共性,又要涉及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經濟秩序的差異性,并給出科學闡釋。筆者認為這種論述同樣適用于國際經濟法。學習,研究國際經濟法,一定要熟悉相關國家的政治經濟歷史背景,以及其之間的異同。比如筆者在學習,研究,講授《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CISG),都重視將其與UPICC,PECL以及我國合同法進行比較研究,類比分析其之間異同,并找出其中的背景原因。再例如筆者的博士課題是關于“國際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研究”的,其中就大篇幅的用到了比較研究的方法,比較幾大發達國家,美國,加拿大,日本和發展中經濟體臺灣的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及其金融法背景,并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CommitteeonBankSupervision;BCBS)及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DepositInsurer;IADI)于2008年7月決議合作發展國際間所共同接受之核心原則“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以及之前由IADI單獨的“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為指引,從而力爭提煉出兩個主要結論:一是我國是否具備建立顯性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條件;而是我國的建立該制度之時得以借鑒的國際與國外經驗。在此研究中,不論是問題的提出,論證過程還是結論的得出,該比較研究的方法都是不可或缺的。在現階段的研究中,筆者主要研究美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及其改革發展,對其中的經驗教訓進行總結,并比照我國現實情況,考慮相關制度的法律移植問題,通過對兩國及世界金融環境,金融立法的研究,提出適用于我國金融發展水平的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在這其中也用到了比較研究方法,比照我國現實情況與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建立與屢次改革時的現實情況,金融法制背景。
四、結語
關鍵詞:現實訴求;調整對象;調整方法;根本目的。
一、國際商法之獨立性———是對現實訴求的回應。
吳經熊先生在其《法律三度論》一文中指出:每一個特殊的法律均有三個度,即時間度、空間度、事實度。這里的事實度是指所有法律均與事實有關,在邏輯上,有什么是關于這件事的法律?詢問“什么是法律”這一問題是毫無意義的,每一法律均統制一定的事件,或一類的情事[1]。事實上,吳氏先生的事實度是從方法論的角度,給我們指引了一條研究法學問題的路徑,即對法律問題的探究必須回應現實的訴求,基于現實的語境來對法律樣態予以多維度的考量和解讀。因此,筆者認為,在論證國際商法獨立性①這一法律問題上,有必要從事實的維度考察其獨立性之現實訴求。據此,下文擬從三個事實維度對此問題展開分析:
第一,新科技革命的發展,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國際商事活動的頻繁發生,客觀上要求一套獨立能夠規范商事活動的法律。自18世紀工業革命以來,由于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社會生產力水平得到飛速的發展,各國之間的商事活動頻繁發生,國際貿易不斷的增加,據統計:二戰后,國際貿易迅速發展, 1950年國際貿易僅為607億美元,到2000年世界商品貿易總額達70000億美元,并且,當前的國際貿易的規模還在繼續不斷擴大[2],伴隨著各國間商事交往和合作密切程度的日益提高,使得各國從一國內部的商事領域逐步步入世界性的商事領域,這樣必然打破一些原先具有明顯的區域性、封閉性的地區商事法律、法規(實際上,早在11世紀,地中海沿岸區各國的商人團體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即開始自行制定一些規約,即所謂商人法,這種商人法就是商人們長期從事商業活動的習慣做法,這種習慣性的做法一開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區和行業,隨著國際商業的不斷發展,其影響也不斷發展,有的發展到今天已在全世界范圍內通行),迫切需要產生一部能在全世界統一的大市場內能夠適用的商事法律、法規。因此,鑒于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國際商事活動的頻繁發生,在客觀上必然要求誕生一部能夠在國際商業社會領域內,調整平等的國際主體從事各種國際商業活動的統一實體法律規范,即我們所稱謂的國際商法。
第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世界貿易市場的形成,為國際商法走向獨立化提供根本性的動力支持。經濟全球化作為全球化進程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當今世界發展的深刻背景和根本趨勢。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促使世界范圍內的國與國之間的商事交易活動空前的頻繁與活躍。從事國際商事活動的商人們迫切的希望能夠像從事國內商業一樣,在世界范圍內有一套統一的規則,從而擺脫因適用不同國的民商法而給國際商法帶來的障礙[3]。因為法律規則的不同一,不僅將增加國際商事往來的不確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預見性和安全感,而且還會造成交易成本極大增加和效率顯著的降低,這是其一;其二,由于商業活動本身固有的與生俱來的擴張性、同一性與世界性以及國際商事關系的發展,要求減少或消除各國商法法律的歧異,避免法律沖突,以便利交易的進行的需要,客觀上要求一套統一的國際性商事法律體系[4]。因此,可以這么說,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推動了世界貿易市場的形成,客觀上為國際商法走向獨立、構建一套獨有的調整國際商事領域的法律體系提供內在性的動力支持。
第三,現行諸多的國際商事條約、國際商事組織、國際商事慣例的存在,為國際商法成為獨立部門法提供技術支撐和保證。為了推動國際商事領域法律的趨同,實現法律的統一,減少國際商事交易的障礙,產生了諸多的國際商事條約,這方面的重要條約包括: 1913年的《統一海難救助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1913年的《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等、1930年的《統一支票法公約》《統一匯票及本票法公約》、1946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78年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1980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公約。這些國際商事條約一方面在調整現行的國際商事活動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并且積累了諸多的經驗,為國際商法統一立法,走向獨立性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另一方面,一系列旨在推動“商法一體化”的國際商事組織存在,比如國際海事委員會、國際法協會、國際商會、國際商事仲裁法院、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聯合國的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世界貿易組織等等,這些組織的存在為國際商法的統一化、獨立化提供有力的資源保障。與此同時,國際商事習慣的大量存在并被司法適用,以及它在國際商事活動領域所具有的獨特的規范作用,使其成為國際商法的重要法律資源,并為國際商法從國際經濟法或國際私法分離提供獨特的價值和意義。
二、國際商法之獨立性———是符合部門法獨有的法律屬性。
法律是人類社會,尤其是現代文明社會的一個普遍現象,它或多或少反映了人類社會內在的規律性。按照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法律本身便來自于自然,是自然的產物,因而法律對于整個人類而言是具有一定共性的。但是,法律制度的概念性安排卻是人為的,是由不同的法學家們對法律現象作出的人為的解釋,這些法學家們從哲學、社會、經濟和歷史等不同的前提出發,就可能對法律作出不同的安排,從而產生不同的法律部門劃分結果[5]。從法理學而言,判斷一類法律規范是否從整體上構成一個法律部門,需要考察這類法律規范是否有自身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6]。但筆者認為,除了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兩大重要范疇外,基本原則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范疇。國際商法能否從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中分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法,實現其獨立性,關鍵看其是否擁有獨立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和基本原則。
筆者通過考察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以及基本原則,可以得出國際商法符合一個部門法應有的基本屬性的結論,即國際商法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符合法律部門和法學學科劃分規律。
其一,國際商法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國際商事關系(私人間的跨國商事關系和跨國商事組織關系)。國際商法,國內有學者譯為現代商人法、新商人習慣法、跨國法、國際貿易法等。它是指調整平等主體間國際商事交易以及國際商事組織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7]。以商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決定了國際商法的私法性質,以此將國際商法與國際公法予以區分。當然這里的商事關系,即為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包括商事關系、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和債權關系,而婚姻家庭、收養和繼承等民事關系不屬于國際商法所調整的商事關系的范圍,以此可以將國際商法與國際私法予以區別。(當然,盡管目前在我國國際私法學界,對于國際司法的調整對象,雖然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但主流觀點將之概括為“國際民事法律關系”[8]或者“涉外民事法律關系”[9])。與此同時,在國際經濟法學界,對國際經濟法學的調整對象,理論界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總稱[10]。筆者認為,盡管國際商法所調整的國際商事關系可以說是一種經濟關系,但是,國際經濟法學中所談及的經濟關系是一種經濟管理關系,有別于商事關系中所述的經濟關系。而且,由于近代以來我國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并不區分商事關系與經濟關系,但是到了20世紀80年代后在國內法上也區分了經濟關系與商事關系。因此,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法調整對象的區別在理論上已得以證成。
其二,國際商法有自己的調整方法,即直接調整方法。
國際商法的直接調整方法是國際商法區別于國際私法的一個明顯的標志。毋庸置疑,國際私法是以解決法律沖突為中心任務,以沖突規范為基本規范,而沖突規范本身并不是直接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實體權利與義務,其作用在于確定國際民商事關系所適用的國內法。因此,國際私法乃一種特殊的規范,其所運用的調整方法是一種直接調整方法,而國際商法則直接規定商主體在國際商事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直接規范國際商事領域商主體的行為,其調整方法是一種直接調整方法。
其三,國際商法有其獨立基本原則。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國際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說,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并不是對傳統商法基本原則的再繼承,也不是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復制,而是國際商事交往自身特點與屬性的必然要求,包括全球性原則、國際經濟主權原則、平等雙贏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安全原則、發展原則。根據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目前,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經濟主權、非歧視、互惠互利和適度開放的市場原則[11]。
三、國際商法之獨立性———是國際商法起源、發展、根本目的使然。
根據國際著名貿易法專家施米托夫的觀點,關于國際商法的起源、發展應分三個階段: 11—17世紀是中世紀商人法時期; 18—19世紀是商人法被納入國內法時期;當代是新商人法時期[7]147;很顯然,根據施米托夫教授的劃分,11世紀乃是國際商法的產生時期。在11—17世紀的中世紀商人法時期,所形成的一系列商業慣例、規則,在幾個世紀里成為西方世界商事交往的基礎,并且也成為跨國性商事交易關系的支柱性力量,直到18世紀被各國的商法所吸收,并納入其國內法。正如學者所言,這種做法使得商人法在性質上所具有的“世界性”、“統一性”、以及內容上的“公平”、“靈活”和“便捷”的特性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并不能適應商業活動本身固有的與生俱來的擴張性、同一性和世界性,商人法開始出現衰落[4]。但是到了19世紀,伴隨著工業革命的完成,科學技術的發展,社會生產力的提高,使得世界范圍內的商品貿易活動迅速增加,國際商事法律關系日益復雜。此時,單純依靠各國的國內法來規范跨國性的商事交易活動,其缺陷日益暴露,弊端日益顯現。從而在客觀上要求一套統一的規則來規范國際商事交易當事人的商業活動行為,保障其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商事關系的正常運轉。有鑒于此,國際商會、聯合國等組織以及歐洲大陸法系國家于1919年到1965年,為各國民商法的統一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各國商事法律逐步走向國際化,比如通過采取國際多邊條約、示范法等方式,最終使得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商法領域內對立的部分逐漸趨于統一。與此同時,當前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在世界范圍內正在向深度和寬度上的擴展,極大地推動了國際商法的迅速發展,并為國際商事規則在全球范圍內的統一,使國際商法從國際經濟法或國際私法中分離,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提供了根本性的動力支持。
綜上述及,商人間的商事實踐活動是國際商法得以產生的內在根源,它記錄著國際商法產生、發展并且逐漸走向獨立的歷史軌跡。同時,國際商法的獨立化、規范化、體系化,對進一步推動國際商事活動,規范國際商事行為,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要順應全球化之浪潮,經濟一體化之趨勢,專門制定一套適用于國際性的商事交往規則,打破國界之劃分,使其在全球范圍內能統一規范各國的國際商事活動行為,以此消除因各國民商法的差異而給國際商業造成的障礙,從而進一步推動國際商事活動的規范化、法制化。
因此,國際商法走向獨立化、體系化是國際商法起源、發展和根本目的的必然要求,于理論、于實踐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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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國際經濟法 案例教學法 教學方法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Study on Case Teaching Method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ZENG Wei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550025)Abstract In the case of teaching, teachers should carefully select typical cases and the use a variety of teaching methods.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f actual cases, case teaching method can promote students to understand legal theory, spirit and principles of the law, enrich students' theoretical knowledge and improve students to analyze problems and problem-solving ability of practice.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case teaching method; teaching method
所謂案例教學,是指通過教師的指導,學生在思考、分析和討論案例的的基礎上,對相關問題作出結論,進而學習和掌握案例中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規范,并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活動過程,也是理論與實踐之間的橋梁。法學教育具有濃厚的“實踐性”,沒有實踐的教學只是紙上談兵,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究其原因,首先,法學教育的最終目的就是實踐,學生學習法律是為了實踐;其次,只有在實踐中才能發現各種形形的問題,并在實踐中解決問題,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實踐。總之,案例教學是法學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環節。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各種跨國經濟往來日益頻繁,由此而發生的爭議不僅數量上非常龐大,而且種類也各異,這一切無疑增加了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難度。因此,如何在教學中將國際經濟法的理論與案例有機結合起來,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和創新精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案例教學法的起源與發展
其實,案例教學在法學教育中的應用源遠流長,眾所周知,案例法在英美法系國家具有重要的作用并具有優先適用的地位,自然,案例法的學習與研究是這些國家法學教育的重要環節。
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朗德爾早在1870年就已經將案例引入法學教育,并大力推廣這種新穎的教學方法。與教師講授與學生被動聽課的傳統教學模式不同,案例教學法采用的是蘇格拉底式討論問題的方法來進行教學。在案例教學中,教師往往不會去闡述概念或定義的含義,教學的重點是教師通過指導學生分析案例,使學生在討論過程中熟悉和掌握法律的理論與精神,達到提高學生法律理論水平,解決實際法律問題能力的教學目標。在案例教學過程中,通常是教師預先根據教學計劃有意識地收集和整理相關的案件資料,學生在熟悉案件資料的基礎上,根據自己已經掌握的法律理論知識對該案例進行詳細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見解,并作出結論。在課堂上,授課教師采用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針對案件的基本事實,通過變換假設條件,提出一系列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供學生分析和討論,通過這一過程,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發現和理解案例中蘊含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規范,并提高理論思維能力和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①案例教學法成了近代一百多年來,美國乃至整個英美法系國家法盡管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為主,但由于社會關系的復雜多變,以致有時滯后于社會的發展而難以滿足現實的需要,因此,現在許多大陸法系國家也日益重視案例的編纂與研究。
案例教學在我國現階段的法學教育中也必不可少,因為在我國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的新形勢下,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面臨了全所未有的新挑戰。在這種環境下唯有通過改革法學教育的方式方法,重視案例教學法在法學教育中的作用,才可能真正提高我國法學教育質量,培養既掌握豐富理論知識同時具有較強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法律專業人才。
2 國際經濟法教學案例甄選的標準
案例是案例教學中必不可少的素材,可以說案例教學的質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案例的甄選是否恰當。②在挑選國際經濟法案例時,一般必須遵循如下三個方面的原則。
2.1 結論的不確定性
挑選的案例的結論應具有不確定性,換言之,在案例教學中,如果案例的結論顯而易見,那么這樣的哪里對于教學沒有太多的意義,因為這樣的案例無法達到啟發學生的教學目的。作為教學的案例,不應該局限于一個唯一的正確答案,當然一些經典案例,總會隱含著業界所共同認可的一些行動或對策,但這些行動或對策只對學生起某種提示或引導作用。總之,教師在甄選和制作教學案例時,應該根據教學的需要有意識地修改案件的案情,使得該案例具有可討論性,避免限制學生從多角度分析案情。案例結論的多元化可以讓學生根據條件變化的不同情況,探尋解決案件的不同方法,并在比較這些方法的基礎上尋找更佳和更有效的解決手段。③
2.2 案例的典型性
案例的典型性是指在案例教學中的案件事實與擬討論的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較強的對應性,通過對案例的分析和探討,能夠較清楚的詮釋某個或某些法律規則的意涵。與傳統的課堂講授模式不同,案例教學不僅要達到傳授理論知識的目的,還要開發學生的動手能力,培養和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此目的,在選擇案例教學素材的時候,教師必須保證所挑選的案例既具有國際經濟法理論價值,同時兼具國際經濟法實踐意義。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的案例,才能夠達到促進學生理解和掌握國際經濟法律知識的目的。因此,教師只有在吃透教材、準確把握教學重點和難點的基礎上,才可能會挑選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過指導學生分析典型案例,并舉一反三,使學生真正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理論,并能夠熟練的使用該理論來分析與解決實際問題。
2.3 案例的針對性
所謂案例的針對性,是指不能脫離當前的教學實際來挑選案例,案例的選擇必須以教學為中心,并為教學的需要服務。因此,針對性要求教師在挑選案例時,必須考慮案例在內容上是否與課堂講授內容相契合。這樣,通過討論這些案例,學生對于某些抽象的理論的理解就可能更為深入和透徹,也使得教學活動更為生動和活潑,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促進學生利用所學過的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案例中所涉及的問題,從而達到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教學目的。眾所周知,國際經濟法既包含國際法也包含國內法,其龐雜的體系與繁多的內容往往讓學生望而生畏,如何在有限的授課時間里讓學生真正掌握國際經濟法知識,這要求教師所挑選的案例必須緊密結合擬講授的理論知識,換言之,教師應該對原始的案件資料進行加工,剔除案情中與課堂教學無關的信息,不必面面俱到,盡量使學生花費最少的時間就能掌握案例的基本情況,當然,對于與理論教學緊密相關的信息必須要充分交代清楚。
3 國際經濟法案例教學法的具體實施
3.1 充分的課前準備
案例教學首先要求學生了解案例的整個背景及發展情況,這是教學順利進行的前提。教師在選擇合適的教學案例并進行適當加工后,應該把相關資料分發給學生,以便學生預習和準備。與此同時,根據案例資料的具體情況,教師還可以提供相關的國際經濟法條約、國際慣例、國內法規定以及其他的參考資料,以幫助學生理解和分析相關案例。學生一方面要認真預習課本,另一方面要仔細研讀相關資料,在此基礎上,總結案例所涉及的主要問題,提煉案例涉及問題的主要觀點與依據,為課堂討論、回答問題或闡述自己的觀點、立場作積極準備。這樣,學生在正式課堂教學之前就可以了解案例教學的基本理念、目的和步驟,推動學生積極主動參與整個教學過程,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 教學手段的多樣化
要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在實施案例教學法時,教師應該采取各種教學方法,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種教學手段,亦即案例教學法與講授教學法應該有機地結合起來,而不是偏重其中某一種。教學手段的多樣化,首先是采用多媒體工具來進行案例的教學與講解。在現代化教學中,多媒體是一種常見的教學手段,使用多媒體教學具有信息量大、效率高、形式活潑等優點。④通過多媒體教學,不僅會使原本艱難的教學活動充滿了魅力,而且學生和教師的互動也會更具可操作性,互動的形式和內容也會更加豐富立體。其次是在教學過程中采用分組討論的方式。在學生已經作好充分準備的情況下,適當地把學生分成不同的小組,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再由各個小組的代表做最后的陳述。總之,應該綜合采取多種教學方法與手段,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參與性,發揮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主體作用,培養學生的組織能力和創造能力。⑤
3.3 案例實踐理論化
案例實踐理論化是案例教學法中的最后環節,也是尤為重要的環節。經過前期基礎理論知識的學習、相關案例資料的準備與消化,以及充分的課堂討論之后,學生已經熟練掌握相關的基本理論知識和案例的基本情況,在此基礎上,授課教師應根據教學中學生的分析過程和結論,對其表現進行總結和評價,不僅要糾正學生可能存在的錯誤,而且要分析其發生錯誤的原因,還要將課堂教學中所討論的案例內容加以理論化,尤其要注意告知學生通過怎樣的理論分析過程得到最終的案件結果,深化學生的理性認識。這一過程,不僅可以糾正學生錯誤的認識或理解,還可以培養學生養成反思的習慣、提升反思能力,而且也是對案例所涉及的國際經濟法知識進行一次系統化的梳理。對于重要的具有典型意義的國際經濟法教學案例,教師可提供相應格式規范,要求學生在課后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或小論文,以書面形式對案例進行分析和總結,以培養學生的邏輯思維和書面表達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教師能更好地了解還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強案例教學。⑥
注釋
① 祁建平.論法學創新素質教育中的蘇格拉底教學法.四川教育學院學報,2006(1):60.
② 肖天樂.《國際經濟法學》案例教學探析.河南教育,2011(12):24.
③ 黨偉.國際貿易法案例教學中的案例選用.航海教育研究,2008(2):67.
④ 伍艷.國際經濟法教學方法初探.甘肅農業,2011(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