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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24 15: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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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論文

第1篇

常用股權估值方法主要有絕對估值法(折現現金流,即DCF)與相對估值法(如市價/盈利等)兩種。

(一)絕對估值法

絕對估值法是一套很嚴謹的估值方法,這一方法的理論基礎是:企業的價值等于其未來產生的全部現金流量的現值總和。絕對估值法即通過選取適當的貼現率,折算出預期在企業生命周期內可能產生的全部凈現金流之和,從而得出企業的價值。

想得出準確的折現現金流值,需要對公司未來發展情況有清晰的了解。得出DCF值的過程就是判斷公司未來發展的過程,所以DCF估值的過程也很重要。就準確判斷企業的未來發展來說,判斷成熟穩定的公司相對容易一些,處于擴張期的企業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較大,準確判斷較為困難。再加上DCF值本身對參數的變動很敏感,使DCF值的可變性很大。但在得出DCF值的過程中,將反映分析人員對企業未來發展的判斷,并在此基礎上假設。有了DCF的估值過程和結果,以后如果假設有變動,即可通過修改參數得到新的估值。

常用的絕對估值法有紅利折現、自由股權現金流折現以及最新出現的剩余收益折現模型等。

(二)相對估值法

相對估值法的含義簡單且容易理解。就是:一家公司的價值確定與其他市場上同類型的公司的價值如何確定有關。在用相對估值法對一家在公開市場上上市的公司進行估值時,需經過以下步驟:

1.列出用于比較的公司的名單并且找出它們的市場價值,通常尋找同行業的公司。

2.根據公司所處的行業不同,把其市值轉化成可比較的倍數,例如市盈率(P/E)、市凈率(P/B)、市盈率相對利潤增長的比率(PE/G)、專門針對壽險公司的市價與內涵價值比率(P/EmbeddedValue,P/EV)以及專門針對資產管理公司的市價與管理資產比率(P/AssetUnderManagement,P/AUM)。此外,由于傳統估值方法主要依賴會計利潤和賬面價值。而保險公司的業績具有顯著的延遲性。

3.把要估值公司的倍數和用于比較的公司的倍數進行比較,判斷需估值公司的價值是被高估了還是被低估了。

下面,對幾種常用相對估值方法做一介紹。

(1)市盈率法。市盈率法(P/E)是簡潔有效、也是國際上最流行的估值方法,其核心在于每股凈收益的確定。P/E,即價格與每股收益的比值。從直觀上看,如果公司未來若干年每股收益為恒定值,那么PE值代表了公司保持恒定盈利水平的存在年限。這有點像實業投資中回收期的概念,只是忽略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2)市凈率法。市凈率法(P/B)即當時的收購價格與最近一期同股凈資產價格之比。在對股票分析師調查中,該方法是僅次于市盈率法的一種相對估值方法,并且,由于每年的盈利不總為正,且變動幅度相對凈資產較大,因此,市凈率法也有其優勢。通常,國際上對銀行、券商以及財產險公司采用市凈率法進行估值。

(3)市價與內含價值法(P/EV)。通俗地說,內含價值是在沒有考慮公司未來新業務銷售能力的情況下現有公司的價值,可視為壽險公司進行清算轉讓時的價值。內含價值是對一個壽險公司的經濟價值的估計,不包括未來新業務產生的價值,直接反映壽險公司當前的經營成果。它由有效業務的價值和調整后凈價值兩部分構成,反映在某個評估時點之前已經生效的業務的價值。調整后凈值一般是指資產市值(可包括所有不良資產)扣除負債后的數額;而有效業務的價值則是反映了資本成本后,目前業務未來可作分配的折現現金流量。根據我國的定義,內含價值(EV)構成如下:內含價值=調整凈資產+有效業務價值。(其中,調整凈資產=自由盈余+要求資本;有效業務價值=有效保單未來產生的股東現金流現值-持有要求資本的成本。)

(4)市價與管理資產比率。市價與管理資產比率(P/AUM)是國外基金公司股權轉讓的價格中最常用的參考指標,即基金公司股權價值與基金公司管理資產規模之比。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費收入根據管理資產的一定百分比計提,因此,基金管理公司股份的售價依照公司所管理資產的百分比來計算是一種較為科學的做法。

上述幾種相對估值法的適用性區別見表1。

(三)兩種方法比較

相對估值法和絕對估值法為一個硬幣的兩面,不存在孰優孰劣的問題。不同的估值方法適用于不同行業、不同財務狀況的公司,對于不同公司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謹慎擇取不同估值方法。

此外,如果有條件的話,最好運用兩種方法分別估值之后,再對股權的價值進行判斷。

(四)估值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1.分部加總法(sum-of-parts)。如果一個金融企業存在不同種類的業務,如券商的自營業務和其他業務,以及下轄保險、銀行和投資三大板塊,就需要針對每一個板塊采取不同的方法分別估值,之后將其估值結果進行加和,這就是分部加總。

2.流動性溢價。通常,已上市公司的股權流動性更強,因此,在估值時要相對未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溢價。

3.戰略投資者折價。經驗表明,無論是技術、網點、品牌等擁有任何一項或多項優勢資源的戰略投資者,在入股談判時,應當享受相對其他投資者的估值折價。

4.控制權溢價。經驗同時表明,如果對目標企業進行收購,則將會產生控制權溢價。

二、不同類別金融企業的估值案例分析

在這一部分,我們將按照金融企業的不同類別,分別介紹證券、商業銀行以及基金公司的估值案例。由于絕對估值方法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舉例時,只用相對估值法進行比較。

(一)商業銀行

表2列出了近年來部分商業銀行上市前股權轉讓的市凈率倍數(P/B),平均來看,這些商業銀行的股權轉讓市凈率為1.48倍。

因為中國經濟將可能長期處于一個較快增長的階段,資本市場通常會給上市的商業銀行一個市凈率溢價,且銀行在上市前引入戰略投資者時要給予其一定程度的折價,此外上市銀行還具有流動性溢價,因此未上市銀行平均市盈率要低于上市銀行。

(二)保險公司

前面已經分析過,財險和人身險由于經營業務的時間不同,因此估值方法也不同。

1.財險公司

產險屬于短期業務,資金流動快,可在較短年限內實現盈利,估值方法較壽險簡單。目前美國、韓國、日本產險公司的平均PB分別為1.3倍、2.8倍、0.8倍。而我國已在香港上市的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其2008年8月29日(即公布中期報后一天)的P/B為2.44元。

2.人身險公司

在國內A股上市的人身險公司有中國人壽,但是中國平安和中國太保上市公司中的大部分業務也為人身險,因此,我們列出這3家上市公司的P/EV值(見表3)。

由表3可以看出,中國大型壽險公司平均隱含的P/EV為2.09

(三)證券公司

由于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與其他業務對資本的依賴程度不同,因此,通常在絕對估值法時,采用分部加總的方法對其進行估值。然而,這里只列出近期的券商轉讓價格案例,所以并沒有對這一方法進行深入探討。

表4列出了近兩年發生過的部分券商股權轉讓價格及相應市盈率,平均來講,這些未上市券商在轉讓時的市盈率為11.92倍。

由于2008年股市較2007年的最高點已大幅下挫,證券公司在2008年的平均市盈率已降低,這一方面說明了券商行業的周期性特點,同時也表明2008年證券業展開股權收購的成本較低。

(四)基金管理公司

由表5可以看出,近兩年轉讓股權的基金管理公司平均資產規模為806.9億元,平均轉讓價與管理資產比率為4.69%。

三、總結

本文第一部分對兩種不同的估值方法進行了介紹,第二部分又分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基金公司等介紹了相對估值法的案例。其實,面對一個新的項目時,正如我們在證券公司案例中分析的一樣,要充分把握相關行業與宏觀經濟周期等的關系,而不能僅僅依靠歷史數據的簡均做出決策。

主要參考文獻:

[1]張洪濤,王國良.保險資金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

[2]王海艷.保險企業資產負債管理.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年.

[3]許謹良.保險產品創新.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年.

[4](美)弗蘭克·C·埃文斯,大衛·M·畢曉普等,郭瑛英譯.并購價值評估:非上市并購企業價值創造和計算.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年.

[5]陳亮.人壽保險公司價值評估研究.精算通訊,2004年第4期.

[6]魏迎寧.壽險公司內含價值的理論和實踐.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年.

[7]王小罡.凈資產跌幅:國壽1%、平安12%、太保4%——保險行業2008年三季報前瞻,東方證券研究報告,2008年.

第2篇

關鍵詞:股權轉讓;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Abstract:Alongwithcapitalmarket''''sdevelopment,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behaviorisdaybydayfrequent,transfersintheprocessthetaxpaymentpreparationtocausewidelytakesseriously.ThearticlehascompiledthecountryExciseoffice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relatedstipulation,throughthecaseanalysis,carriesonthecomparison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sdifferentplan,andproposedthetaxpaymentpreparationshouldpayattentionrelatedquestion.

keyword: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Taxpaymentpreparation;Caseanalysis

前言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成熟,越來越多的企業采取參、控股方式進行對外投資,股權投資已成為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對應,股權轉讓行為也日益頻繁,在轉讓過程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已成為眾多企業所關注的問題。

一、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文件規定,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

《關于企業股權投資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文件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只有在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照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二、股權轉讓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A公司持有B公司80%股權,同時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C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權。B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A、C公司的出資額分別為4000萬元和1000萬元。A、C公司因調整投資結構,擬將B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D公司。截至股權轉讓日,B公司的賬面凈資產為6000萬元,其中盈余公積400萬元,未分配利潤600萬元,商定轉讓價格與B公司賬面凈資產相同。(假定A、B、C公司企業所得稅率皆為25%)

轉讓方案一:按照賬面價值轉讓。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800萬元(6000×80%-4000),應交所得稅200萬元;C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200萬元(6000×20%-1000),應交所得稅50萬元。A、C公司實際股權轉讓收益合計為750萬元。

轉讓方案二:分配股利后再行轉讓。B公司先將未分配利潤800萬元全額分配,A公司可獲得股利480萬元(600×80%);C公司可獲得股利120萬元(600×20%),因A、B、C公司所得稅率相同,根據稅法規定,分得股利無需補稅。分配后B公司所有者權益賬面值降為5400萬元,A、C公司分別將股權轉讓給D公司,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320萬元(5400×80%-4000),應交所得稅80萬元;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80萬元(5400×20%-1000),應交所得稅20萬元。A、C公司實際股權轉讓收益合計為900萬元。

轉讓方案三:股權整合后再行轉讓。A公司先按C公司投資成本受讓B公司20%股權,持股比例增至100%,投資成本增至5000萬元(4000+1000),再將股權轉讓給D公司。根據國稅函[2004]390號文件規定,A公司的股權轉讓應按國稅發[1998]97號文件執行,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1000萬元(6000-5000)應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不需交納所得稅。C公司因為股權轉讓所得為0,無需交納所得稅。A、C公司實際股權轉讓收益合計為1000萬元。

分析上述轉讓方案,方案三最優,應交所得稅0;方案二次之,應交所得稅100萬元;方案一最差,應交所得稅250萬元。

三、股權轉讓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第3篇

(一)股權轉讓信息無法及時掌握股份公司一般都需要在工商局都有注冊,股權轉讓時需要在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但是部分企業班里股權變更不及時,甚至故意不辦理,導致工商管理不能準確掌握企業股權轉讓的詳細信息,造成股份變更時的稅收損失。根據國家股份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變更股份時,需要經過商務部的批準,才能進行股權的交割流程,同時在股份轉讓30天之內,必須到稅務機關提交轉讓合同,進行備案。在股份轉讓結束后,應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但是在實際的股份交割中,工商部門往往很難及時的獲取股份轉讓的信息,對于應該征收的稅款不能及時征收入庫,對于在國外發生的股權轉讓就更增加了稅收追繳的難度。在私營企業中發生股權轉讓不辦理等級的現象發生更多,企業股份完成后,但是工商等級股東沒有發生變遷,造成信息掌握困難。

(二)稅務機關未建立股東臺帳稅務機關對于企業股東應該建立相應的臺帳,以方便企業股份信息的準確性,但是部分稅務機關對企業鼓動變化搶礦未建立管理臺帳,不能充分應對企業股份轉讓中出現的問題,造成工作沒有條理性,再加上企業提交稅務登記資料不完備,對于股東的信息資料等級不詳細,增加了稅務征管的難度。

(三)股權轉讓價格核實難度大有部分企業在股份轉讓中,往往存在著雙方故意避稅的現象,在簽訂股份轉讓的合同的時候,經常簽訂陰陽合同,在簽訂正常價格股份轉讓的同時,也會簽訂一份轉讓價格較低的股份合同,企業的財務賬面上不能充分顯示轉讓的實際價格,僅僅反映了企業股東的轉換關系。有的企業將虛假的股份轉讓合同上報稅務機關備案,增大了稅務機關的核實工作,此外國家對于明顯低價股份轉讓的行為沒有明確的操作辦法,僅規定企業在轉讓股權時,對于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逃避的稅務額數,稅務機關有權利按照合理的方式進行調整。因此,如何處理股份轉讓中低價處理的問題,是稅務機關所面臨的主要難題。另外,對于自然人股份間的轉讓,完全是私人間現金的交易操作,或者是通過私人銀行卡進行資金轉賬,因為不通過公司核算,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掌握準確的企業的稅務狀況。

(四)扣繳義務難以落實按照我國的稅法規定,個人股權的轉讓中,股份轉讓方有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有法律上規定的義務。由于股份轉讓形式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扣繳稅款的轉讓方式應提供原股份的成本,以便于準確統計扣繳稅款金額,但是轉讓方往往存在著隱瞞不報的情況,利用商業機密和隱私的接口,不提供真實的轉讓成本,或者提供的股權成本不真實,造成稅務機關扣繳稅款的金額少,甚至出現不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五)稅款追繳困難當兩個非居民企業之間進行股權轉讓時,如果雙方能積極提供轉讓信息,并配合相關部門的稅款統計工作,就能很好的把各種形式的稅款繳納歸庫,但是我國并沒有設置相關的機構場所,再加上企業負責人的繳稅意識淡薄,不能正確粒級稅務法律,造成稅款追繳的困難。而且,部分非居民企業的納稅意識淡薄,很容易導致轉讓方不主動的申報,受讓方又沒有代扣,使得稅款追繳工作開展困難。

二、加強股權轉讓稅收管理的建議

針對股權轉讓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本文提出立刻幾點加強股權轉讓稅收管理的建議,具體的施行如下:

(一)建立部門間定期交換信息制度首先加強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工作,要求企業主動的提交申請變更協議,并在在股份轉讓30天內完成登記,在提供股權轉讓協議的同時,要求當事人出示身份證、股東證明等證件,并規定企業或者個人如果發生造假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再者,完善股份轉讓管理制度,制定股份轉讓所得稅征稅明細規則和操作流程,明確價格調整方法和轉讓行為規范。最后,建立股東變動報告檔案,當企業股東變動時,要敦促其申請變更稅務登記,針對不及時報告的企業,依照相關的法律,降低其納稅信譽外,并依法追繳與補繳稅款。

(二)建立部門間定期交換信息制度稅務機關要加強和其他部門的交流聯系工作,共同建立一套有序的信息交流機制,方便對于企業股權變動的詳細信息。稅務部門應當和工商局、海關、證監會、商務部等較強聯系,定期交換企業信息,同時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合作工作。針對非居民企業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國外企業或者個人的情況,稅務機關在掌握信息后,及時的深入調查,確認事實,計算應征稅款的金額,避免我國稅收的損失。

(三)逐戶建立股東臺賬股東臺帳能為稅務部門提供準確的企業股權信息,方便對于企業股權的監督工作。稅務機關應當詳細記載企業股東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所持股份、資金投入、投資事件等內容,利用計算機存儲建立完善的資料信息庫。嚴密監控股東的股權變動情況,及時發現其股權轉讓狀況,防治稅款的流失,此外,要及時核實企業提供資料的準確性,防止股東鉆法律的漏洞,對于信息中出現的疑點要及時核實,確保股權轉讓的相關信息準確無誤。

(四)審核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股權轉讓價格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稅收的金額,所以部分企業股東在轉讓股權的時候,會采取較低的轉讓價格應對稅務機關的審查,同時會私下簽訂陰陽合同來逃稅漏稅,所以稅務機關要重點核實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

1、調查與核實稅務機構相關人員應當到股權轉讓企業進行實地的核查,了解企業股權轉讓的具體時間、運行程序、轉讓價格等相關情報,并認真調查其股份轉讓資料,及時審核其賬面資產、運營情況、企業場地的產權、加工工藝的知識產權等,重點核實股權轉讓中有關資金的運行狀況。同時利用國際稅收情報合適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或非居民企業之間股權轉讓的真實性。

2、試行股權轉讓款經過企業賬戶支付制度股份轉讓人與接受人之間經常采用私人轉賬的方式進行股權轉移,這就增加了稅務部門的稅款追繳,所以在企業設置過渡賬戶,企業股權轉讓的資金必須通過過渡賬戶進行交易,接受方要把資金款項繳存在企業賬戶中,在有企業轉交轉讓方,這樣就可以合適轉讓的資金去向和金額大小,防止偷逃稅款的現象。

3、建立約談機制利用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等手段,重點核實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并認真審核納稅人提交的申報股權轉讓申請資料,以此判斷是否存在著轉讓價格是否存在較低的現象,是否符合公平獨立的交易原則。同時加強個人轉讓股權與對外投資的稅源監管,監控企業的股份變化,針對存在的股份轉讓中漏水事項,要嚴格取證,依法查處。

三、結束語

第4篇

[論文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法律問題;對策

引言

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給予股東以公司減資、股權轉讓、公司解散的三條路。而公司減資將會受到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的原則的嚴格控制,所以,為了符合法律規定,公司股東將可能保持公司股份恒定以滿足公司的利益,從而維護了社會交易的安全。但是資本不變原則一經確定,就不得隨意改動。而公司破產必須經過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才能宣布公司破產,小股東或者個別股東是很難通過公司破產來達到其變更股份的目的。

但是,股權轉讓是現在的有限責任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一種維護股東自身利益的手段。這也是目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的最有效的一種經濟補救機制。它還能有效地減少股東的利益損失。因為合理的股權轉讓可以通過股東變更,讓更多的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決策,達到拓寬公司的籌資與資本流通、優化資源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最終目的。但是,當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權轉讓中還存在了諸多的漏洞與不足。因而,我們在股權轉讓之前、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之后進行協調,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尋找更好地解決措施。

我們通過對股權轉讓中的限制,對轉讓制度與程序設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制度中的轉讓方、受讓方等各方的利益沖突進行研究分析,從而有效地解決了股東股權轉讓,減少了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經濟損失。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特殊性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可以分為內部的股權轉讓與外部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主要在于外部股權轉讓,也就是將股權轉讓給新成員的一種方式。所以,轉讓行為會給其他的股東產生信任危機。在不同的環境影響之下,對股權的轉讓產生了多種限制性規則。而這種特殊性規則主要來自于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性,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資合性與人合性。

(一)資合性的影響

我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顯著了兩個特點,一個是資合性,另一個是人合性。

我國的有限責任公司都屬于資合性企業,公司股東都具有股權轉讓與退股的自由。資合性主要是可以讓股東有權自由轉讓股權,這樣有利于對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股權的自由轉讓是指公司股東自由轉讓股權,不受他人的干涉與影響。股權的自由轉讓有效地尊重了公司股東自主意識,也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經過上述描述可知,股權的自由轉讓與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相同的重要作用,股權的自由轉讓與有限責任公司有效地構造了現代公司的基本特征。

股權的自由轉讓是在股權的財產屬性、股權轉讓的合同本質、當事人選擇自身利益最大化前提之下進行的規定。股權的轉讓由我國《公司法》規定保護小股東的利益為中心,對公司股東的利益進行平衡的調整,也是對公司法資本運轉、股權流通的一種補救調劑措施。轉讓股權可以解決目前企業的股東經濟利益問題。所以,我國應該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小股東的股權可以自由轉讓,以保障小股東的自身合法權益,有效地減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經濟損失,實現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民主與公平。

(二)人合性的影響

人合性主要表現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較少、公司股份缺乏有效的流通市場、股東很少參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與經營等形式。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內存在著很多的相互信任與內部契約等信賴關系,對于外部的干預較少,所以,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從而使股東之間增加了信任,讓外來的股東更快地適應公司的資本運轉、市場流通等程序。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信用,其他的股東無權進行干預。這樣,股東可以在實現自身的權益的同時,還可以維護公司的穩定進行,盡可能減少公司損失,而且還沒有損失公司內部與外部的利益。

(三)人合性與資合性之間的平衡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公司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內的特定身份與資格的特征表現,它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公司股東的社員權。公司股權是民事權利,在取得股權與轉讓之后都體現為自益權。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益權可以表現為財產權與公益權,公益權具有一定的團體性。

股權轉讓其實就是股東將自身在有限責任公司內的財產權進行轉讓,但是沒有受到外界與內部的損失,同時還使團體利益不受到損失。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與人合性不是股權轉讓的最本質的特征。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權的自由轉讓不受外界或者任何人士的干涉。

資合性與人合性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權轉讓的影響較為明顯。資合性與人合性的影響存在相對的矛盾。資合性的股權轉讓盡可能不受外界的干涉,最終追求的還是效率;而人合性主要是根據公司內部股東的意愿進行轉讓,轉讓最終追求的還是轉讓利益的最大化或經濟損失程度最少,同時還考慮到安全的問題。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主體的瑕疵糾紛

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向相關部門申請登記。公司的成立日期就是公司營業執照簽發的日期,出資人取得股東的資格。但是,目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中,還存在著隱名出資的形式,所以,在有限責任公司內不得利用他人的名字或者出資他人的財產進行設立公司,而且在公司章程與股東名冊上以他人的名義記錄了股東的信息,這樣將會給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股權轉讓帶來轉讓主體的瑕疵糾紛。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權轉讓主體存在的瑕疵糾紛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糾紛,也就是實際出資人跟第三人訂立了股權轉讓合同,但是名義出資人拒絕履行并主張股東權益所產生的糾紛;另一種是名義出資人股權轉讓糾紛,也就是在名義出資沒有得到實際出資人同意之前,轉讓給第三方股權所產生的糾紛。在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誰享有股東資格,從而確認股權在轉讓合同中哪些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客體的瑕疵糾紛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與存續必須嚴格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在資本確定、資本充實、資本不變等原則上進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客體就是股權。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股權受讓人是為了獲得股權而買下或者換取轉讓方手中的股權;而股權轉讓方是在買賣合同標的存在風險轉移的情況之下,將自身在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的一種方式。轉讓方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取轉移股權的價值,從而有效地降低股權效益的損失。股權的轉讓,是把自己在有限責任公司內的股權轉讓給他人,是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權利義務之間的轉讓,但是作為轉讓方又不會損失自身的權益,也不會損失有限責任公司的經濟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股權的瑕疵糾紛讓股權的轉讓不能順利地轉讓,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受讓方往往會利用欺詐、顯失公平或者沒有獲得優先受讓權等理由,使股權轉讓不成立。對于受讓方采取非法謀取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可以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甚至拒絕交付股權轉讓證明、不予工商變更登記等措施。目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瑕疵所引起的股權糾紛逐漸成增長的趨勢。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內容的瑕疵糾紛

在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內股權的轉讓,股權轉讓的內容是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權利與義務的瑕疵主要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所導致的。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內容一般為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轉讓股權而產生的糾紛。另一種是不符合公司章程約定而股權轉讓所產生的糾紛。這兩種股權轉讓都沒有效力,所以,股權轉讓合同不能成立。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必須依法遵守《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規范要求。

五、結束語

第5篇

【關鍵詞】股權轉讓 限制

持有公司的股票,便成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是財產權的一種,無論那種公司,股東的股權都可以轉讓,由于公司性質等因素的不同,對于股權轉讓的限制也就有所不同,有輕有重。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本文重點對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限制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與探討。

1.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進行限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一般會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進行規定,這些規定有時與公司法一致,有時相異。其原因有兩種,一種是股東故意要求作出這樣的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以后的股權轉讓順著自己的意思發展;還有一種就是對公司法不太熟悉,不知其間的沖突,是無意造成的。當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規定不一致時,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轉讓條件能否有效,還要看具體的情況,以區別對待。

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高于公司法規定時的效力,應當被視為有效。這主要是由于公司章程的性質決定的。有關公司章程的性質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看法,有契約說、自治規則說,綜合說。契約說是指公司章程是由股東或者發起人共同商議協定的,在公司成立后對股東或者發起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總的來說具有契約性質;自治規則說是指公司章程不僅對參與制定規則的股東有約束力,對后來加入的以及持反對意見的股東也有約束力;綜合說是指既認為公司章程對發起人權利,義務等出資方面的規定具有契約性質,在其他方面又具有自治規則性質。公司章程的性質多采用綜合說,對于股東自治規則如果不與公司法發生沖突,應該生效。另外還與有限公司的性質有關。有限公司注重的是股東之間的穩定以及長期合作關系,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轉讓條件高于公司法的規定時,則對于股東之間的穩定性有益。《公司法》第35條第二款規定,即必須經過一定比例(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若公司章程的規定達不到這一比例要求,就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則屬于無效條款,若達到(包括超過)公司法規定的比例要求,即滿足了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應屬有效。考慮到有限公司的性質問題,《標準化法》第六條規定:“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效力。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三分之一或者更低比例的股東同意,這樣的規定應當是無效的。因為《公司法》第35條第二款規定“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屬于強制性規范。其中,過半數是最低要求。

如果公司法沒有涉及,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條款效力。對于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公司法沒有涉及的,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要考慮的因素,一些人認為公司章程不該超越公司法的規定,對股東轉讓股權問題作出限制,股東轉讓股權是自由的。還有一些人認為公司章程是在不與公司法發生沖突的前提下作出的特別規定,則是可以的;主要是因為,在公司法對股東轉讓問題已經做了規定,公司章程就不應該再作出高于公司法的規定,但是考慮到我國公司制度實行時間較晚,股東法律意識還不是很強,公司章程在不與法律發生沖突的前提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作出進一步的明細補充是對的。在市場經濟情況下,公司法也要活用,要考慮公司股東的意愿。

2.公司法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

公司法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是有很多理由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資本的聯合,股東人數有上限規定,資本也有封閉性特點,體現出來的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和“資合”的雙重性質。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公司性質,股東之間愿意投資成立公司,他們之間往往是有一定的信任因素的,外人很少愿意進入有限責任公司,成為其中的股東。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質,主要表現在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的限制態度。這種限制主要是為了維護股東間的緊密關系。股東之間成立有限公司時,其間的合作不僅僅是資金問題,在一些高新技術公司中,多方合作可能是互補關系,比如,一方具有充實的資金,主要出資,另一方擁有專利或者非專利的高技術,其他方則擅長管理運作等,如此的互補,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經營,提高公司的效益。這樣的公司股東是緊密結合的,任何一方要退出,都會給公司造成很大的損失,所以,對股東轉讓股權進行限制也是必要的,是有利于公司發展的。

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方式主要有過半數股東同意。《公司法》第35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根據該法第38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股東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因此,股東會的召開是必要的。股東會對股權向非股東轉讓進行表決,必須通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的過半數應該是說股東人數超過一半同意即可以通過表決,實行的是一人一票制而非持股多數決。

3.股東變更登記對股權轉讓合同的影響。

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該條例第31條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我國《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根據法律規定,股權轉讓有兩個變更登記,但是這兩個變更登記與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沒有聯系,也不會發生什么影響。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比如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的批準,未經批準的,股權轉讓合同不發生效力。這里面牽涉到股權變更問題,其實股東未辦理變更登記是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的,因為股權轉讓是當事人的一種自治結果,是當事人自己愿意的。而對于變更登記,則主要是對于權利的轉移來說的。

總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是受到很多限制的,公司法對其有所規定,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又做了比較細化的補充,很多規定對股東轉讓股權來說是更高限制。一般情況下,這些限制是為了加緊股東間的關系,是為了讓公司向著更有利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解學智.國外稅制概覽:公司所得稅[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第6篇

關鍵詞:股權轉讓;優先購買權;一人公司;異議股東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問題

(一)對于公司股東之間自由轉讓股權的認識。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股東的自由轉讓為股東提供了退出機制,其存在的基礎是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有利于公司的管理并能最大限度的反映財產的價值,是公司法自由主義原則的體現。但如果股東之間,因為一方受讓股權而導致他們之間的控制利益和比例利益不同,則會損害剩余一部分股東的利益。

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害怕自己的持股比例或者地位被弱化,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所有股東都有權利根據自己的持股比例變成股權的股權受讓人。但是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規定不能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高于向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規定。[1]

(二)股權轉讓使公司股權歸于一人的效力問題。一人公司,是指“一個股東持有全部出資額(或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股權轉讓使股權歸于一人的公司是否存在?筆者認為是存在的。原因如下:第一,我國《公司法》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存在,這證明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性;第二,如否認其存在,則是否認股權轉讓的效力,也是否認“同股同權”的原則。

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規范變更后的一個有限公司,第一,我國對設立后變更的一人公司可以借鑒法國相關的規定,公司全部股份匯集于一人時,并不當然導致公司的解散。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內對一人有限公司的沒有做出相應制度的調整,則解散公司,若其存在,則可以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來解散公司。[3]第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實施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舉證責任倒置等規定,來保護公司債權人或者相關利益人的合法利益。[4]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問題

(一)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對其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權的對外轉讓作出了規定,其內容包括以下幾點:[5]

第一,必須經轉讓股權股東以外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第二,其他股東收到通知后的30日內為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要購買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第三,若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股東主張有限購買權,可以先進行協商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則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購買。

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性和資合性的公司,其中資合性和資本維持原則要求股東不得隨意撤資以防公司資本的減少,當其無法擁有公司的股權時,只能通過轉讓股權來脫身。有限責任公司更偏向人合性,其建立在股東之間相互熟知、信任,所以在轉讓公司股權時,要充分考慮其他股東的利益,賦予其他股東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但是,權利不是絕對的,其他股東的權利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

(二)異議股東的購買義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當超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時,異議股東負有購買股權的義務,當超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股權時,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而不具有購買義務。這樣既保護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又保證了股權的可轉讓性。但是關于異議股東的購買義務,存在兩個問題需要解決。第一:異議股東權利的行使期限是多長;第二:當異議股東無力購買股權時如何解決。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法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規定購買股權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則權利消失。在異議股東無力購買轉讓股權時,可以借鑒日本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為了保護公司的人合性,可以由過半數的公司股東指定第三人購買公司股權。[6]

三、對優先購買權理論的認識

(一)優先購買權體現的價值。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關于優先購買權的規定體現了股東之間維持既有的持股比例的要求,反應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股東之間的關系。優先購買權主要體現了法律的秩序價值和自由價值,主要表現在:1、秩序價值。法律可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和諧,公司的建立需要穩定性,異議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在當持股股東無力持股或不想持股時,可以防止第三人進入公司來打破公司的穩定或者原有秩序。2、自由價值。一方面法律賦予股東自由轉讓股權的權利,另一方面,法律規定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是“在同等條件下”,使股權轉讓股東利益實現最大化。[7]

(二)股權轉讓中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和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股權轉讓中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體現在以下兩方面:[8]第一,關于同等條件的確定。同等條件下不是指異議股東和第三人購買股權的價格相等。其購買股權的價格可以雙發協商、可以第三人指定、可以法院裁定,但是要防止轉讓人和股權購買人惡意哄抬股權價格,損害異議股東的合法權利。[9]第二,股權轉讓中優先購買權權利的行使時間和程序都沒有明確的限定,需要雙方進行協商甚至法律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對轉讓股東和公司外部的第三人產生不同的效力,這種約束力并非有些學者主張的在轉讓股東和權利股東之間在同等條件下形成股權轉讓合同[10],而是權利股東對轉讓股東的請求權,轉讓股東有在同等條件下將股權轉讓給權利股東的義務。對于公司外的第三人,只有其條件優于權利股東時才可能受讓股權,第三人應該知悉股權轉讓中的風險。對于第三人侵權的認定,主要看其主管是善意還是惡意。若是善意的,例如轉讓股東并未履行對外轉讓股權的通知義務或者告知的內容不實,而公司外部人對此并不知情,那么對于最終其購買股權的目的沒有達成而帶來的經濟損失,應向轉讓股東主張;而若其是惡意的,例如與轉讓股東惡意串通抬高股價而實際上低價購買股權的,應賦予享有優先權的股東向其追究責任的權利。[11]

然而在股權轉讓形式障礙下股權效力如何?筆者認為分兩種情況。當轉讓股東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抬高股權價格時,股權轉讓使無效的;當轉讓股東轉讓股權時未通知其他權利股東或者在同等條件下仍然沒有把股權轉讓給股權股東,效力待定。[12]當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存在特殊情形時的股權轉讓,如股權繼承、夫妻離婚時的共有股權、法院強制執行時的股權轉讓,具體的司法實踐的后果也是不盡相同的。(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

參考文獻:

[1] 周友蘇.公司法通論,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第1版,第669頁。

[2] 朱慈蘊:《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84頁。

[3] 施天濤主編:《商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388頁。

[4] 王洪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吉林大學碩士論文,2006年。

[5] 張艷,馬強:“股權轉讓的法律問題”,載于《法治論叢》,第23卷第3期。

[6] 高興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08年。

[7] 胡大武、張瑩:“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理論基礎”,載于《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8期。

[8] 段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法理?制度?判例》,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13年。

[9] 徐瓊:“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同意權與優先購買權”,載于《河北法學》,2004年10期。

[10] 宋修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年,第 35 頁。

第7篇

論文關鍵詞 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轉讓 法律效力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法律概念及法律特點

(一)股權轉讓的概念

股權轉讓最簡單的解釋就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地轉讓給他人,使其具有對該項股東權益的受益權,并取得對該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從廣義上來講,在股權轉讓中公司股東可以轉讓自己所擁有的各種權利,因此一些不當得利和公司的債權等也都轉讓給受讓方。而從狹義來講,在股權轉讓中股東只能轉讓其作為股東而享有的一些經濟利益和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由于各國法律界在對股權轉讓的內容劃分上存在分歧,因此這對股權轉讓的相關法規范帶來了很多困難。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特點

股權轉讓與股份轉讓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大的不同。首先,股權轉讓是指受讓人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轉讓人手中所獲得的對某種財產權利的所有權。在股權轉讓以后,受讓方繼受取得了轉讓方的股東地位和股東權利,并承擔轉讓方應承擔的股東義務。其次,股權轉讓是股權發生轉移。最后,股權轉讓只能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不能在公司成立前,有出資人私下進行資金轉讓。

我國現階段的公司主要有兩種基本形式,即有權上市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無權上市發行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探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之前,有必要對這兩種公司形式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的聯系和區別加以說明。兩者的相同點在于:兩者的轉讓方都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都是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或公司外部的投資者。兩者的不同點則體現在股權轉讓執行程序的復雜性方面。有限責任公司在對內股權轉讓過程中,由于對公司內部其他股東比較了解,因此轉讓比較容易,而對公司外部投資者相對不了解,因此轉讓過程比較繁瑣。通常情況下,要爭得公司半數以上股東的支持。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對于公司內部股東和公司外部投資者的態度和待遇完全相同,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也比較明確,公司只要依法執行即可。

二、幾種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基本種類

(一)一般股權轉讓與特殊股權轉讓

這種分類是按照轉讓人與受讓人在進行股權轉讓時是否以雙方自愿為前提而進行劃分的。一般股權轉讓是指轉讓人與受讓人按照自愿原則,達成股權轉讓協議,進行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特殊股權轉讓則是指由于以外事件所引起的股東權利的轉讓和股東主體的變更。比如某股東因以外事故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享有其股東權利,這種非正常的股權轉讓,一般被認定為特殊股權轉讓。

(二)對內轉讓予對外轉讓

這種分類是根據受讓方主體的不同而劃分的。對內轉讓是指公司股東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可以使股東的全部股權,也可以是部分股權。在部分股權轉讓過程中,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變,只是公司股份在各股東之間的分配發生變化。而在全部股權轉讓過程中則恰恰相反,公司股東人數發生了變化,公司股份在各股東之間的分配也發生了變化。對外轉讓是指公司股東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公司外部的其他投資者。通過對外股權轉讓,可以增加公司股東數量,提高股東素質,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模式,促進公司的不斷發展。

(三)有償股權轉讓與無償股權轉讓

有償股權轉讓是指股東對股權的轉讓是以獲得相應報酬為前提的。現階段,我國大部分股權轉讓都屬于這種形式。無償股權轉讓是指股東將其股權免費贈與受讓方。在無償股權轉讓過程中應注意的是轉讓方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后,受讓方必須及時做出是否接受的表示,受讓方不做出表示,則視為自動放棄。

(四)即時股權轉讓與預約股權轉讓

即時股權轉讓是指股權轉讓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立即執行。如果有一些股權轉讓協議存在特定條件或特定期限,則被視為預約股權轉讓。我國《公司法》對即時股權轉讓和預約股權轉讓的概念做出了嚴格的劃分,對何時候簽訂即時股權轉讓協議,何時簽訂預約股權轉讓協議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除上述四種分類以外,還有書面股權轉讓與非書面股權轉讓、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與公司非參與的股權轉讓、持份轉讓與股份轉讓等多種股權轉讓形式。多種形式的股權轉讓為提高公司的股權轉讓效率,加速資金的流動速度提供了很大幫助。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效力方面的問題

(一)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原則及其例外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時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合同成立與生效更是有著明顯的區別。比如成立和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然而我國《公司法》又未對這方面內容進行嚴格的規定,導致我國公司在發生股權轉讓糾紛時難以劃定各方責任,削弱了法律執行的效率。在解決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中存在著四種關于合同是否生效的說法,即成立生效說、成立不生效說、無效說和效力待定說。通過對這些說法的分析與研究,本文認為公司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遵循成立生效說的原則。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國《合同法》沒有對股權對內轉讓的登記和審批程序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公司法》第72條第2款中的規定也不是強制性規定。這樣就可以推翻“成立不生效說”和“無效說”。另一方面,在公司實行股權對外轉讓時,在《公司法》第72條雖然做出了相關規定,規定對外轉讓必須經過全體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但這種限定只是形式上的,對合同的實質內容并沒有進行限定,公司股東仍享有對自己股權財產的所有權和處置權。這也就意味著對外股權轉讓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因此,本文認為公司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遵循成立生效說的原則。

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合同雖屬于成立生效性質的,但也存在著一些例外情況,如一些地區性的規章制度對合同生效的條件做出一些額外規定,又如一些公司在擬定股權轉讓協議時會附加一些額外條款,這些都人為地改變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但是,無論做出何種附加條件,這些條件的約束都不得違反法律邏輯。

(二)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與股權轉讓法律效力的產生之間的區別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區別于股權轉讓的效力,兩者是兩個不同概念。在處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中,很多時候都容易混淆這一對概念。很多人以前錯誤地理解為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以后,股權的受讓方就理所當然地成為了公司的新股東。事實上,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買賣兩者之間的財產權利的重新分配,明確了兩者的權利與義務,要想使股權轉讓合同真正實現法律效力還需雙方都貫徹落實股權轉讓中的相關規定。因為,在合同簽立后,合同雙方可以選擇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也可以不履行。如果合同一方在簽立合同以后沒有履行合同約定,則盡管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但卻一直沒有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以后未必就會使股權轉讓合同形成法律效力。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與股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沒有變更登記之時股東權利能夠進行轉讓這一問題,在現階段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雖然暫時沒有變更股東名冊,但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受讓方理應成為新股東,股權轉讓理應有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沒有變更股東名冊,受讓方就不能擁有股東財產,不應享有股東權利,股權轉讓無效。對于這個問題這兩種觀點都是有道理的,本文認為股權轉讓合同是在原股東和新股東之間簽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也只是針對于轉讓人與受讓人而言。在股權轉讓合同成立以后,受讓方能夠取得轉讓方的股權,還需公司及股東大會的同意。因此,本文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

除了以上這幾方面的問題以外,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在實現股權轉讓合作的法律效力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很多方面的問題和矛盾,在本文中就不一一舉例。筆者主要是想通過對這些股權轉讓中存在的問題的分析和討論,總結出有限責任公司在解決股權轉讓糾紛中應該采取何種措施,依照何種法律,也是為了提出我國在有關公司股權轉讓方面的法律和法規的不完善性并提出相關建議。

第8篇

論文摘要 根據股權轉讓的概念和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之間的關系,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應先確定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規定之外設定的對股權轉讓禁止性或限制性條件的效力。在確定章程約定有效的前提下,才能進一步來分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效力的影響。

論文關鍵詞 公司章程 股權轉讓 合同效力

一、股權轉讓的概念

股權轉讓在整個公司法體系中屬于股東權變動的原因問題。股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它和別的民事權利在取得和喪失方面沒有大的差別,所以對于股權的取得也可以按照傳統的取得方式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股權的原始取得是直接向被投資的公司認購股份,包括設立取得和增資取得。股權的繼受取得則是指股權依附的公司實體已經存在,其他主體從該公司實體的股東那里取得的股權,而這種取得股權的方式一般是通過民事法律行為或其他法律事實的發生,其中股權轉讓是繼受取得股權的最主要方式。

根據股權變動的原因不同,本文將股權轉讓的概念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股權轉讓是指股東將其所擁有的股權讓渡給他人,使他人而成為股東的法律行為。而這種取得股權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股東通過某種法律行為而發生的股權變動。如基于買賣而取得,即買賣雙方通過協議,一方出讓標的物所有權,他方支付價金的雙方法律行為,還有通過贈與行為而發生的股權變動。二是通過其他法律事實的發生而導致的股權變動。如基于繼承、遺贈而取得股權,還有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夫妻離婚等都可以導致股權的變動。而狹義的股權轉讓則僅指依法律行為發生的股權轉讓。

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是狹義的概念,即股權交易,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雖然也適用于股權贈與,但鑒于所引用的法規和實例都是關于股權交易的,所以在非特指時,本文中的股權轉讓采納狹義的概念,只適用于股權交易。

二、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之間的關系

在涉及公司的組織結構和基本關系時,都可以通過章程來加以調整,并對公司股東產生效力,所以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的組織結構、內部關系和開展公司業務活動的基本規則和依據。對于公司章程的性質,各國存在著不同看法,英美國家將公司章程視為股東之間的契約;而日韓等國把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自治規范。韓國多數學者認為,章程不僅約束制定章程的設立者和發起人,而且也當然約束公司機關和新加入的公司組織者。對于章程的性質,不同國家和不同學者分別將其定性為自治規范或是股東之間的契約,但共同之處就在于章程是股東之間就公司的重大事項作出的長期的、規范的安排,體現了很強的自治性,公司章程的自治也就成了公司自治的重要手段。其與公司法的關系,其實就是如何看待公司法強行性的問題。

從公司法的性質分析,公司法中的規則可分為強制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兩種,強制性規則是指有關公司內部組織關系、高管義務等基本制度的規則,而任意性規則是指公司治理結構、權力財產分配以及利潤分配等普通制度的規則。在公司法里,強制性規則不允許公司參與各方以任何方式加以變更,而任意性規則則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東會就具體事宜進行具體授權時,法律可以體現出一定限度上的靈活性。

三、違反章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于公司章程能否規定禁止或限制股權轉讓的條件,以及違反章程的限制規定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現今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法不允許在法律之外設置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或禁止條件,在公司章程設置這樣的條件是無效的,所以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第二種觀點認為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規定之外可以對股東轉讓股權設定限制。那么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時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第三種觀點可稱為相對無效說,或者稱為折中說,即違反了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權轉讓限制條件,對于公司來說沒有對抗效力,而對當事人雙方來說股權轉讓合同是有效,不能以違反章程來否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另外,還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要確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效力的影響,要分兩步來分析。先要確定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規定之外設定的對股權轉讓禁止性或限制性條件的效力。在確定章程約定有效的前提下,才能進一步來分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效力的影響。

一是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轉讓條件是否合法有效。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作出了專門規定,其中第二款授權章程來規定具體的轉讓條件。從前文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關系的分析,現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是普通規則,可以認為是任意性的規范,所以章程根據公司法的授權規定股權轉讓的條件或限制和根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股權轉讓的限制不同,它應該屬于自治范圍的股權轉讓限制。在國外就有很多國家的公司法通過授權章程來設定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如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可以在章程中加以約定,限制的條件可以是取得公司同意,這種同意需要董事會來做出;或者也可以規定取得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日本《商法》規定章程可以規定股權轉讓還要取得董事會的同意。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不設限制性條件時,股東轉讓股權自然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以作出與《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不同的規定,加

重甚至排除《公司法》的適用。當然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不是毫無限制、無限擴張的。為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需要對兩者進行協調,不能為了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而禁止或限制股東向外轉讓其股權,這樣就阻礙了股東作為公司投資者的出資轉讓權的實現。同時,也不能沒有任何限制地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由轉讓其股權,這樣也會破壞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所以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要是合理的,如果章程約定的限制股權轉讓的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條款,完全禁止股東轉讓其股權,那么這樣的條款也是無效的。因為這樣的條款好像很符合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但是它違反了公序良俗,阻礙了股東出資轉讓權的實現。另外,章程也不得約定條款強制股東向股東會決議指定的股東或第三人轉讓其股權。

第9篇

【?P鍵詞】公司股權轉讓;法律糾紛;股權

【Keywords】share transfer of company; legal issue; stock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7)04-0070-02

1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時間的認定問題

1.1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合同的成立就是指合同的雙方或是多方當事人對轉讓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所締約的合同就達成了成立的條件。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與正常合同的過程都是一樣的,首先就需要締約的雙方意見上達成統一,并在統一的思想之上進行內容上的商討。再者,就是合同的生效,生效與成立是兩種概念,成立只是在意見上達成統一,而合同的生效則需要經過法律的認定,并確定事實,而且生效的時間與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不同的。在合同生效的那一刻,雙方的協議就在法律上形成了效力。而雙方在后期所需要行使的權利和所做的事情都在法律保護范圍內,這就是合同生效的權利,其與合同成立的概念完全不同。

1.2 合同生效后變動時間的認定

有效責任公司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何時為股權變動的時間?這個問題在法律界已經探討了很多次,很多人認為在合同生效之后以工商部門做出變更為節點,定位股權變動的時間;而也有學者認為,股權的變動時間應該以股東的名冊變動為主。因為股東股權的轉讓程序非常特別,所以在轉讓合同簽訂的過程中,時間的確定方面一直都是備受關注的,而且也會因為時間認定的界限比較模式,導致股權變動一直存在問題。在股東轉讓合同生效之后,相應財產和人身權利都會有很大的變動,轉讓的雙方當事人在完成轉讓的程序之后,不會影響財產的認定,但是在財產權益變更之后,一定認為是完成了股權的轉讓,所以雙方應該在商討的過程中,確定好細節,避免在轉讓的過程中出現法律糾紛。在人身權利轉讓的部門則需要通過公司法來進行權衡,只有股東身份得到確定之后,股權的轉讓才算是得到了認可。

2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的特殊問題

2.1 股權繼承

涉及股權繼承,一般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死亡之后,這種繼承的方式也是非常態的繼承方式。在我國的法律中并沒有針對股權繼承做過多的約束,除非公司在股東會議中對繼承權利有所規定,不然后人則可以按照相應的法律對股權進行繼承。因為股權的繼承當事人有所變動,這樣的情況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講是一種風險,所以在股權繼承方面存在很多的異議,而且很多公司對繼承股權也有很多規定,為了就避免出現風險。雖然公司法在針對股權繼承方面沒有過多的約束,但是針對人身權的繼承有相應的規制,因為當事人在繼承股權的過程中同時還涉及了人身權和財產繼承權, 財產繼承自然可以正常程序繼承,而人身的權益則需要按照其資格進行認定,并達到相應公司的人身權轉讓的規定,只有完全通過了公司制度規定和認可,才能夠進行人身權的轉讓。[1]

2.2 夫妻股份分割

在眾多的公司中夫妻股份的分割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在分割的過程中,是否能夠用于夫妻財產分割。在現實理論中,可分割或不可分割都有雙方的支持者,支持可以分割的學者認為,在公司中的夫妻享有的共同股權就是其共同的財產,按照婚姻法規定,雙方在離婚或是有其他變動的時候,共同的財產是可以分割的,所以夫妻共同的股份也是可以分割的。另外有人認為夫妻股權不能夠進行分割,因為股權若是出現了分割就會出現新的股東,而公司的股權結構也會發生變化,從而為公司帶來風險。其次,在婚姻法規定中,對夫妻財產的分配和銜接是有很多的空白,所以若是當夫妻一方將轉讓的股權再次進行轉讓給其他人,那么公司的股東結構就會變得非常的混亂而難以控制,所以在很多公司中對夫妻之間的股份分割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2.3 瑕疵股權轉讓

在公司中,存在的瑕疵股權情況非常復雜,出資的數據不準確、沒有出資,或中途股東無故撤資、無故逃資,這些情況導致公司在進行股權分配或是轉讓的過程中出現了法律上的糾紛。實際上,因為瑕疵股權轉讓所出現的法律糾紛在公司起訴中的案件非常多,很明顯在這個領域缺乏法律的約束。因為,公司在股權轉讓方面很多問題都是無法避免的,所以,瑕疵股權的轉讓也是無法避免的,但是在接受瑕疵股權的授權人是否也存在問題,是需要經過考證的。因為,能夠接受瑕疵股權的受權人,也是因為存在其他的原因,這樣就會出現接受瑕疵股權的人本身也會受到影響,理所當然,受權人的股權轉讓合同同樣會受到一定的影響。

3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法律問題的相應措施

3.1 完善股權的效力規則

在完善股權的效力規則的過程中需要注意完善以下幾點:首先,需要完善變更登記制度,在公司法中有關于變更的登記細節闡述的比較模糊,在針對變更登記的時間方面也沒有細致闡述,所以在很多公司繼續股權轉讓的過程中,都故意忽視變更登記制度,導致交易的混亂。所以必須完善變更登記制度,讓股權轉讓的公司能夠按照相應的制度和規章進行,也能夠讓相應的人員承擔其自身的責任。再次,在完善股權的效力規則的過程中,建議重新配置因為理論和立法上面的沖突,讓其中的間隙和違反限制的內容進行限定并賦予法律效力。而且在合同制定過程中,也需要對股權轉讓的合同進行審核,避免出現問題,損傷相應的權益。[2]

3.2 重視股權中財產權和人身權利的分割

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涉及的權利還有財產權和人身權利的分割,這兩點權利都需要進行細致的分割,才能夠讓公司的股權轉讓更加清晰。這樣的分割方式已經打破了傳統的分割方式,其中分割方式體現了法律對人身權利的重視力度,也讓整個股權轉讓促進公司的整體發展,也給公司帶來無限的利益。而且現在隨著社會的變遷,這種分割制度也比較適應現代的公司發展,因為公司在發展中不斷調整自己,而理論的股權轉讓法律受到限制,所以針對股權轉讓中財產權和人身權利的分割是與時俱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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