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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貨幣一般等價物電子化占有即所有特殊物格
一、貨幣的概念與特征
(一)經濟學上貨幣理論及其民法學意義
貨幣首先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幾乎現代社會進行的所有市場交易都涉及到貨幣,因此貨幣與語言并稱為人類最偉大的發明。不同的經濟學分支對貨幣的研究有不同的視角,但對于產生具有歷史必然性的認識是相同的。西方經濟學上,貨幣是一種直接起到交換手段或支付媒介作用的東西。[1]貨幣產生的最初和最基本的動機是經濟方面的考慮,因為通過一般等價物能夠有效克服“需求的雙重巧合”和“時間的雙重巧合”,降低交易成本。[2]而且根據雷德福(Radford)1945年對一個德國戰俘營的研究,即使人為的在一定范圍內消滅一種貨幣,也會創造出某種形式的貨幣。[3]政治經濟學有關貨幣的基本理論中,對于法學研究帶來最大啟示的莫過于對一般等價物的深入思考。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曾經詳細的論述過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的產生過程,其主要觀點是,商品的價值形式是簡單的和共同的,因而是一般的。[4]在某一社會中,通過不斷的商品交換,逐漸醞釀出了一般等價物。而當等價形式同某種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會的結合在一起,這種特殊商品便成了貨幣商品,或者執行貨幣的職能。在商品世界一般等價物的作用就成了它特有的社會職能,從而成了它的社會獨占權。[5]于是,貨幣便產生了。人類社會歷史上出現過的貨幣種類很多,只不過“金銀天然不是貨幣,但貨幣天然是金銀”,[6]早期貨幣以貴金屬為主,后來逐漸為紙幣所取代,近年來又出現了貨幣電子化現象,但“貨幣是交換和商品生產發展的最高產物”[7]這一判斷仍然具有重要的啟示。
民法上適用于貨幣的法律規則,實際上是經濟學上貨幣理論的法律化,因此應該從貨幣的職能中去探求其應有的內涵。貨幣的職能是指貨幣在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貨幣五大職能。由于事實上世界貨幣和執行貯藏手段只有黃金或白銀才能承擔,因此不是以紙幣和非足值鑄幣為代表的現代貨幣的職能。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貨幣的基本職能,其中價值尺度職能實際上就是貨幣以自己為尺度來表現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的價值,而不是真正用商品與貨幣相交換,即馬克思所說的“貨幣在它的價值尺度功能上,本來也只是作為觀念的或想象的貨幣”。[8]流通手段即是貨幣充當商品交換的媒介,由物物交換過渡到商品流通,紙幣也是從貨幣作為流通手段的職能中產生的。在民法上,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功能相輔相成,成就了貨幣的一般等價物特點。支付手段在民法上體現為貨幣的所有權移轉和貨幣債權債務關系的發生與消滅。
(二)貨幣的法學概念及其特征
我國民法學界對貨幣的一般等價物本質認識一直較為清晰,[9]應該堅持從這個角度對貨幣進行定義。我們認為,貨幣是作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價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法定唯一性,包括唯一性和法定性兩個方面,是貨幣的基本特征。所謂唯一性,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隨著商品交換的頻繁出現,社會對于一般等價物的要求逐步趨同,最終必然會出現唯一的一般等價物,這是貨幣的社會特征。即使出現了某些地域性的、臨時性的一般等價物,并與貨幣保持穩定的兌換比例,由于其價值仍然依賴于與貨幣的掛鉤,兩者是評價與被評價的關系,貨幣仍然是唯一的一般等價物。所謂的法定性,即貨幣種類的確定并不必然決定于社會的自發形成而倚賴法律的規定,這是貨幣的法律特征。《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銀行法》”,并區別于《商業銀行法》)第16條前段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即使貨幣貶值或者極端不穩定,并因此出現了新的具有一定交換功能的社會性等價物,如我國民國時期的大米,貨幣仍然是唯一的法定一般等價物。法律可以規定用新的貨幣取代舊的貨幣,如果我國1955年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人民幣,同時以1∶10000的新舊幣兌換率回收舊人民幣。法律也可以規定特定版別的人民幣的停止流通,并按照《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辦理收兌手續。理論上講,法律可以規定兩種甚至兩種以上的貨幣同時作為一般等價物,并明確二者之間的比例關系,如我國古代的金銀與鑄幣之間的關系,但從法定貨幣的社會屬性和金融穩定性需要出發,現代各國一般都只規定一種法定貨幣。因此在現代社會,貴重金屬盡管具有較為穩定的價值,但不是法定貨幣。
第二,國家信用性。貨幣是信用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的統一體。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體現的是其工具理性的一面。而貨幣的信用價值理性,體現的是其價值性的一面。貨幣的工具性特征是實現價值職能的前提所在。[10]貨幣一般由國家授權中央銀行發行,如我國《銀行法》第18條第1款規定:“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也有部分國家和地區授權商業銀行發行和直接由政府發行,較為獨特的是我國香港地區,紙幣由渣打銀行、匯豐銀行和中國銀行三家銀行發行,而硬幣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行。貨幣的發行權由國家授予,并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終止授權。可見,貨幣之購買力,并非基于作為貨幣之物質素材的價值,實因國家的強制通用力及社會信賴。[11]因此,貨幣的信用性不同于股票的公司信用性,具有國家屬性,是國家信用性,具有法律強制性。
第三,高度流通性。《銀行法》第16條后段規定“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這是對貨幣高度流通性的法律規定。德國著名古典社會學家西美爾在其《貨幣哲學》中對此有深刻認識:“再沒有比貨幣更明確的象征世界絕對的動態特征的記號了。貨幣的意義就在于被花掉;當貨幣靜止不動時,根據其特有的價值與意義,就不再成其為貨幣了。……貨幣可以說是純粹的行動,它的存在就是不斷使自我擺脫任一既定的地點,因此貨幣構成了所有獨立存在的對等物,以及對其的直接否定。”[12]無怪乎各國勞動法,如我國《勞動法》第50條,都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這恰恰是通過保證勞動者所得的高度流通性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避免實物工資給勞動者帶來的利益損失。
二、貨幣電子化的法律屬性
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催生了貨幣電子化現象,其法律性質成為理論上的爭議點。我們認為,這些貨幣電子化現象總體來說可以分為虛擬貨幣和電子貨幣兩大類型。所謂虛擬貨幣,一般是由非金融公司,如門戶網站或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以“幣”命名的某種服務。用戶購買虛擬貨幣的基本用途是交換該網站提供的服務,實際上起到的是為網站特定服務進行計量的功能。我國目前出現的虛擬貨幣種類主要有Q幣、泡幣、U幣、百度幣等。耐人尋味的是,手機充值卡中的金額同樣可以用于支付各種電信增殖服務,但因為未以“幣”命名,便未引起巨大爭議。由此可見,引起爭議的不是貨幣電子化的形式,而是因為商家為便于用戶理解、促銷服務而選用“幣”來命名。可以說,除電子化的形式外,虛擬貨幣與食堂的飯票沒有本質區別。所謂電子貨幣,一般是由金融公司發行,代表法定貨幣進行商業支付的服務。該類服務實質上是通過電子數據交換(IDE)調用銀行帳戶資金進行購買,并實際發生了資金的轉移交付,國際上較為常見的電子貨幣種類包括Paypal、E-gold等。
(一)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
虛擬貨幣之所以近年來引起關注,主要是網絡游戲和互聯網增殖服務的興起。虛擬貨幣的交易出現的前提是網絡服務系統為這種交易提供了機制上的可能。部分游戲內部出現了用戶對某些特定服務的需求,如增強用戶在游戲中的表現性能、增加游戲功能等。用戶可以通過向服務商支付一定數量法定貨幣獲得一定數量的虛擬貨幣,進而用虛擬貨幣換取特定服務功能,這種模式為虛擬貨幣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換言之,如果用戶向服務商支付法定貨幣后是直接獲得某種特定服務,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所謂的虛擬貨幣,虛擬貨幣充當游戲內部服務的計量單位功能十分清晰。而由于系統支持用戶之間通過某種方式相互支付虛擬貨幣,這才為虛擬貨幣的交易提供了可能。質言之,如果系統不支持任何意義上的虛擬貨幣交易,只允許用戶向網絡服務商購買虛擬貨幣,那么用戶之間的交易也就成了空談。例如中國移動的用戶之間不可能移轉話費,也就不會出現這樣的問題。而個人之間可以買賣郵票,因此出現了郵票交易。可見,虛擬貨幣交易發展出了如此巨大的市場,則顯然是網絡服務經營者在模式上提供了可能,即用戶可能通過支付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的方式從游戲中獲得虛擬貨幣,如所謂的“打金幣”。否則,用戶之間都是通過支付相同比例的法定貨幣而獲得相同數量的虛擬貨幣,根本不可能出現利潤差,也就不會出現所謂的市場了。綜上所述,出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兌換市場,從本質上是網絡服務商在機制上提供了一種可能,而提供這種機制上可能的原因當然是經濟利益的驅動。
當前全球虛擬貨幣產業發展迅速,并出現了大量的專業服務公司,如美國的GameUSD、、韓國的itembay公司和我國的我有網和等等,其主要業務就是提供游戲幣與貨幣兌換業務并從中獲利。近年來我國內地銀行更是涉足虛擬世界的商品支付市場,如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與騰訊公司達成合作,推出了國內首張“虛實合一”的信用卡——QQ秀信用卡,將面向騰訊QQ秀一族提供包括虛擬卡支付、財付通還款、在線申請、電子賬單通知、即時消息提醒等多種網絡服務。[13]國內搜索引擎公司百度更希望通過百度幣來統一各種不同的虛擬貨幣,實現進一步的流通。但2007年2月25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產業部等14個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絡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無異于對中國互聯網虛擬貨幣交易進行了定性:“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貨幣的規范和管理,嚴格限制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行虛擬貨幣的總量以及單個網絡游戲消費者的購買額;嚴格區分虛擬交易和電子商務的實物交易,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的虛擬貨幣不能用于購買實物產品,只能用于購買自身提供的網絡游戲等虛擬產品和服務;消費者如需將虛擬貨幣贖回為法定貨幣,其金額不得超過原購買金額;嚴禁倒賣虛擬貨幣。違反以上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這也迅速引起學術界和產業界的激烈爭論。
我們認為,以普通公司信用為基礎發行各種虛擬貨幣,即使這些被稱作“幣”的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形成了一定的比例,仍然不是貨幣,其本質是無記名債權關系。[14]《銀行法》第2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第45條規定:“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如果虛擬貨幣在市場上代替人民幣流通,其本質就是一種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同時也是對貨幣法定性的一種維護。目前幾乎所有推出網絡虛擬貨幣的運營商都不提供網絡虛擬貨幣兌回現金的服務,因此虛擬貨幣的流通過程具有單向性,因此也無法形成金融交易閉環,缺乏官方退出機制。[15]極端的法律風險是,發行虛擬貨幣的公司破產,導致虛擬貨幣不能兌換服務,更不可兌現貨幣。質言之,使用虛擬貨幣的進行的所謂“購買”行為,包括跨平臺的虛擬貨幣支付,不過是復雜的債權互易而已。
(二)電子貨幣的法律屬性
與虛擬貨幣不同,電子貨幣的興起源于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小額支付的需求,是一種金融服務,并具有一定的國際性。對于電子貨幣的前景,有學者認為電子貨幣是貨幣作為是一種支付工具,繼前貨幣階段、物權貨幣階段和債權貨幣階段后的第四個發展階段。[16]甚至有學者預測,隨著電子銀行的建立,電子貨幣將取代有形的貨幣。[17]對此筆者持謹慎態度。國內已經有學者對電子貨幣進行了分類研究后認為,儲值型、信用卡型、電子支票型和智能卡型的電子貨幣都要借助一定的終端設備,不能循環使用以實現個人與個人的支付,不能真正構成貨幣形態的一種,只有數字現金型電子貨幣符合貨幣的法律概念,才是真正的電子貨幣。[18]鑒于本文的篇幅,筆者將不重復相關探討,舉重以明輕,僅針對數字現金型電子貨幣的運行模式進行分析,以確定電子貨幣是否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貨幣。
數字現金型電子貨幣的應用過程實際上是《電子簽名法》所規定的電子簽名與加密技術的結合,大致分為以下幾個步驟:(1)兌換,買方在數字現金銀行開設帳號并申請開通電子貨幣服務;(2)存儲,使用電腦終端軟件從銀行系統復制一定數量代表貨幣的電子記錄存入硬盤;(3)付款,買方使用賣方的公鑰加密電子貨幣后傳送給賣方;(4)收款,賣方收到加密的電子貨幣后用對應的私鑰解密,獲得該電子貨幣;(5)兌換,通過獲得的電子貨幣向銀行申請資金移轉。筆者是為了展現交易的法律意義將上述過程分為五個步驟,實際運用是通過電腦上的專門程序與銀行聯網即時完成的。數字現金型電子貨幣之所以較之其他種類的電子貨幣更具有類似法定貨幣的特點,是因為其能夠實現人與人之間的支付。這種功能實現的關鍵是使用了“非對稱加密技術”。該技術于1976年由美國學者Dime和Henman為解決信息公開傳送和密鑰管理問題,在《密碼學新方向》一文中提出,能夠保證用戶在不安全的公開渠道上傳輸各方交換信息。加密的基本原理是將被加密的數據與一串特殊字符,通過一定的數學計算方法結合成一個理論上講不可破解的新數據。其中用來加密的數學計算方法就叫做算法,用來對數據進行編碼和解碼的特殊的字符串就叫做“密鑰”。由于密碼體系都是建立在專門設定的算法基礎上的,所以在電子商務的安全保密中,主要關注的是密鑰的生成及管理機制。“非對稱加密技術”的算法需要兩個密鑰:公鑰(publickey)和私鑰(privatekey)。公鑰與私鑰是唯一對應的,用公鑰進行加密的數據,只有私鑰可以解密。一對密鑰產生后,公鑰在互聯網上公開的提供下載,私鑰由所有人保存。因此,買方從銀行下載的代表了一定金額的電子貨幣,用賣方的公鑰加密后進行傳輸,如果非賣方的第三人獲取了該數據,由于無對應的私鑰,無法解密。賣方成功獲得買方傳輸的數據后,用自己的公鑰進行解密,獲得了代表相應金額的電子貨幣,并可以即時向銀行兌換。這樣的交易避免了第三人取得買房支付給賣方的電子貨幣,保證了交易安全。[19]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盡管數字現金電子貨幣可以通過計算機和網絡表現出來,貨幣所有人對該數字現金的控制是體現在對包含有該貨幣數量的信息的密碼控制上,[20]但其本身并不能單獨作為貨幣使用,仍然需要配合銀行系統完成相應支付,并非法定的直接支付方式。電子貨幣的信息流與現金流分離,充其量只是起到了與貨幣類似的支付功能,不過是模擬了人對人的支付而已,并不具有高度流通性。這種支付最終必須依賴于電子貨幣的發行銀行進行結算,不過是為了傳遞既有的貨幣而使用的新方法,[21]不具有國家信用性。事實上,電子貨幣只是勉強能夠完成支付手段,本身不能實現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因此不但不是法學意義上的貨幣,也不是經濟學意義上的貨幣。電子貨幣本質是一種特殊債權,只不過代表著電子貨幣的持有者要求電子貨幣發行者兌換對等現金的一種請求權。[22]所不同的僅僅是實現了支付方式的變化,加快了資金在付款人和收款人帳戶流通的速度而已。
(三)貨幣電子化的法律屬性
綜上所述,無論是虛擬貨幣還是電子貨幣,均未也不可能創造出新的法定貨幣,只是通過電子化的手段和精巧的合同設計,實現了互聯網領域基于IDE的債權債務關系電子化。《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因此理論上將,在技術上可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法律授權的法定貨幣發行單位,如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某種形式的電子化貨幣,才可能稱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定貨幣。而這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假設,現在尚無任何國家的法定貨幣發行機構發行任何意義上的法定電子貨幣。在這種情況實際出現之前,任何意義上的貨幣電子化都不應認定為法定貨幣的新形式。
三、《物權法》視野下的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
學者論及的貨幣物權法規則主要是“占有即所有”規則,也有學者稱為“所有與占有一致原則”,是指貨幣在占有與所有關系上,貨幣的所有者與占有者一致。[23]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的重大意義在于將經濟學上的一般等價物理論轉化為民法規則,最大限度的促進流通,是世界各國民法的通例。該規則在大陸法系源于法諺“貨幣屬于其占有者”,而英美法的“貨幣占有與所有相一致原則”的確立最早體現在英國1884年Foleyv.Hill一案。[24]該規則同樣適用于無記名證券,[25]只不過兩者所表彰的權利不同而已。按照通說,民法之所以確定該原則,主要基于以下三個方面原因:第一,貨幣作為高度替代性的流通物,在流通過程中,完全湮滅其個性,根本無法辨別。第二,貨幣的購買力,并非基于作為貨幣的物質素材的價值,而是因國家的強制力以及社會的信賴。因而無論貨幣取得原因如何,均認為其為貨幣價值之歸屬。第三,如果貨幣占有與所有可以分離,則交易者在接受貨幣之際,勢必逐一調查交付貨幣之人(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權,如此人人憚于接受貨幣,貨幣的流通機能將喪失殆盡,嚴重損害交易安全。[26]
《物權法》并未直接對貨幣所有權及其法律規則進行具體規定,因此需要對作為一種理論的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對照分析,確定具體的制度取舍。《物權法》上與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相關的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與物的特定化
《物權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這對物的特定化提出了要求。貨幣是一種種類物,但可以特定化,只不過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在貨幣特定化的情況下排除適用。貨幣特定化有兩個特點:其一,當事人雙方有一致的特定化意思表示,約定貨幣特定化以排除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的適用;其二,該特定化的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因此在貨幣沒有混同的情況下,具有一定的對抗性。貨幣特定化具體表現形式包括特戶(如銀行結算帳戶)、信托財產權、[27]封金、專款(如土地補償費)和其他特殊商事關系(如委托、、行紀等業務)等。[28]貨幣特定化之所以能夠排除“占有即所有”規則的適用,有學者解釋是法律只承認直接占有者具有所有權,而不承認間接占有者對貨幣擁有所有權。[29]筆者認為這并非問題的實質,也不符合現行《物權法》的規定。其根本原因應該是此時的貨幣已經失去了作為一般等價物的意義,并因此可適用返還原物請求權。
(二)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與所有權權能的混同與變異
《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延續了《民法通則》第71條對所有權權能的規定,而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的直接效果便是引起貨幣所有權四大權能的混同與變異。普通物所有權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大權能,其中使用以占有為前提,收益為使用之結果,處分導致物權變動。而對于貨幣的所有人來說,貨幣所有權權能發生了混同和變異,體現在以下方面:首先是使用權能和處分權能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混同。作為典型消耗物的貨幣,使用并不導致實體意義上的消滅,而體現為貨幣所有權的處分。一次性的使用直接導致所有權的變動,這是貨幣不同于其他消耗物的最大特點。其次是產生了占有權能與使用權能的對立。普通物的占有權能是使用權能的前提,占有權能在物權變動中讓位于處分權能,使用權能與處分權能的混同導致了占有權能與使用權能的對立。而普通消耗物的使用導致物的消滅,無法形成權能的共存對立。最后是導致了收益權能的衰退。某種意義上講,貨幣所有權是最不具有收益功能的所有權,同時,貨幣又是收益功能最強的物。貨幣的占有并不直接導致收益,所有人必需將貨幣的所有權通過交易流通的方式轉化為債權,例如存入銀行,或者借貸他人,獲得法定孳息。可見,法定孳息之獲得,并非貨幣所有權的收益功能之體現,恰恰是貨幣所有權轉化為貨幣債權的收益。
(三)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與占有制度
學說上對于占有的成立要件向來存在主觀說和客觀說的爭議,事實上的管領(體素)已成為共識,爭議的核心在于是否還需要有占有的意思(心素)為成立要件,至今尚無定論。主觀說源于羅馬法,又分為薩維尼的所有意思說、溫德夏特的支配意思說和鄧伯格的自己意思說。客觀說19世紀末由耶林提出,認為體素是心素之實現,占有與持有,并無本質差別。另外還有以貝克為代表的純客觀說,認為占有依純客觀之事實支配狀態而成立,占有意思全無必要。[30]羅馬法的占有制度強調體素與心素的統一,即傳統的主觀說,而這實質上構成了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的理論前提。反言之,如果對于占有構成要件持客觀說,則無法直接推導出該規則,因此需要對該原則的具體適用效力進行重新審視。《物權法》第245條第2款規定:“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侵占只可能是一種事實而不依賴于占有人的主觀意識,否則占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起算點便無法確定,因此我國《物權法》采納的是“客觀說”。“客觀說”打破了持有與占有之間的界限,卻使得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的構建面臨選擇。“占有即所有”要求“客觀說”按照“占有”的特征進行構建。如果“客觀說”按照“持有”進行構建,則只能推導出占有貨幣的人是推定為貨幣的所有人。[31]這恰恰揭示了在“客觀說”理論框架下對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進行重新審視之必要,這又涉及到了《物權法》的物權變動模式問題。
(四)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與物權變動區分原則
我國《物權法》盡管沒有承認物權行為,但在物權變動上采納了區分原則,因此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的效力,也應該區分為物權效力和債權效力。所謂物權效力,即貨幣的占有在物權法上對于貨幣的所有權歸屬的意義。傳統民法學說的貨幣占有規則,主要關注物權效力,并于民法總則“物”章,或者物權法所有權編進行闡述,對于債權效力較為忽視,合同法理論僅關注金錢債務之產生消滅,不關注履行之過程。而作為結果的物權效力的形成,必然以作為過程的債權效力為前提,不可不查。
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的物權效力,應該區分為對人效力和對世效力,而傳統民法關注的,實質上是對人效力,即在相對人之間,無論是雙方合意還是非合意的移轉,都有心素的參與,應認定為同時具備心素與體素,占有人以占有事實對抗原所有人,原所有人僅享有債權性的返還請求權。因此,在貨幣特定化情況下,則不具有占有的心素,因而不能適用“占有即所有”的規則。這同時也印證了,“占有即所有”規則是建立在占有構成要件“主觀說”的基礎上的。在對世效力上,為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應該不考慮占有之心素,僅以表面證據顯示并非為他人占有而持有即可,但允許以相反證據予以。因此,該規則在對世效力上,應表述為“持有推定占有”。
貨幣占有的債權效力,應歸納為“貨幣交付即給付”。所謂交付,僅指貨幣現實上的移轉;所謂給付,乃是貨幣法律上的移轉。只有貨幣現實上的移轉導致法律上的移轉,才能實現上述貨幣占有的物權效力,而我國《物權法》第25-27條規定的觀念交付,在貨幣的交付上不產生給付的效力。貨幣的現實交付乃一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32]因此即使接受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交付的貨幣,貨幣所有權也會發生移轉。[33]同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他人交付的貨幣,即使非純粹受益情形,貨幣所有權也會發生移轉。
四、貨幣特殊性及其物權客體屬性
(一)貨幣作為動產的特殊性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分是對物最基本的分類,學說上普遍認為,貨幣是一種特殊不動產,但對于這種特殊性的程度并未進行深入探討。所謂特殊,應該是指動產物權制度并不完全適用于貨幣。占有制度與動產移轉制度的特殊性如前文所述,筆者將通過逐一檢驗動產物權法的方式來評價貨幣的特殊性程度。動產原始取得制度上,貨幣不可能通過勞動所得,所謂的法定孳息制度如前所屬實際上并非用益收益。拾得遺失物、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相關規則均不適用于貨幣。有學者認為,貨幣所有權特殊性一種表現是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且沒有限制。[34]這是對“善意取得”制度的誤解。事實上,無論貨幣取得人是善意或者惡意,都不影響其取得所有權,其原因在于前述的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從所有人處取得,不生善意取得問題。[35]貨幣的混合與普通物的混合不同,實質是貨幣“占有即所有”規則的適用。同樣的道理,貨幣也不適用時效取得的規定,而是及時取得。貨幣本身實際上不存在擔保物權適用上的可能與必要,而作為定金和押金的擔保方式,實質上又排除了其他物適用的可能,可以說,這兩種制度是轉為貨幣設計的。貨幣所有權的保護制度也具有特殊性。貨幣在發生占有移轉之后,只能請求返還一定數額的錢款,不能根據物權請求權要求占有人返還原物,也不能要求恢復原狀。[36]
貨幣的特殊性并不僅僅體現在作為特殊動產,以物的分類作為研究工具,我們會發現貨幣的更多特殊性。貨幣被作為公認的種類物為傳統民法所舉例,但對于其特殊性缺乏探討。貨幣作為種類物的特殊性體現在數量和質量兩個方面:第一,貨幣的數量是指貨幣的名義值數量,而普通的種類物的計量是按照實際數量來計算的。貨幣的數量按照計算方式的不同分為名義值和實際值,名義值是將貨幣本身作為計量單位,實際值是按照其購買力計量。[37]歷史上貴金屬作為貨幣時期,曾經確實存在過按照貨幣的實際值,即貴金屬的重量作為貨幣的數量,[38]但我國民法意義上的作為種類物的貨幣的數量,按照《人民幣管理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的“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是按照名義值而非實際值計算。第二,貨幣的價值與貨幣作為物的質量無關,而普通的種類物往往要求質量相同。《人民幣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人民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一)不能兌換的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反而言之,貨幣的殘破程度只要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其價值就與新幣沒有差別;半張殘破貨幣可以換取半數等額新幣,應視為另半張殘破貨幣消滅或者丟失;借新幣還舊幣不構成瑕疵給付,借舊幣還新幣,債權人也不會產生不當得利。
種類物往往是可替代物,貨幣也是典型的可替代物,其特殊性亦然。不同貨幣紙張數量但代表價值相同的貨幣可以相互替代,不同版次的貨幣在法定有效期內具有同樣價值,這在替代物中是獨一無二的。在其他分類中,如貨幣作為可分物,是貨幣本身不可分,而是貨幣的價值可分;貨幣作為消耗物,并非如食品、能源等,消耗后即消滅。貨幣的消耗體現在貨幣所有權的移轉,其物質上并未消滅。普通流通物的流通方式一般以貨幣作為流通對象,而作為最為典型流通物的貨幣本身與其他貨幣之間的等額流通,除貨幣持有形式上發生變化,并不具有實際意義。
可見,貨幣之特殊性,已經特殊到了幾乎無法直接適用任何動產物權制度的程度。法律用語設計上以“特殊”修飾,一般是指該概念與作為典型之概念具有較大相似性。貨幣的性質及其權屬變動規則與其他動產具有如此大的差異,仍將其作為動產或“特殊動產”來認識,是否妥當,值得檢討。[39]
(二)民法法律物格視野下的貨幣物權客體屬性
有學者區分經濟學和法學角度,從經濟上看,貨幣是一般的等價物,是具有強制流通性的鑄幣或者紙幣。從法律上看,貨幣是一種特殊的動產。[40]而事實上,經濟學上的一般等價物已經通過制度設計具有法律意義。傳統民法將貨幣作為“物”的一種類型,稱為“金錢”。惟物有動產與不動產之分,貨幣依其性質,為一種特殊的動產。[41]這種分類的邏輯論證方式是:“非不動產即動產”,其本身就排除了貨幣作為一種單獨分類的可能。貨幣在物權制度與物的分類中體現出的特殊性,使得貨幣繼續被稱為特殊動產實在顯得過于勉強,這顯示了貨幣是一種只具有交換價值而不具有使用價值的特殊物。有學者曾提出設想,將貨幣(或者加上與其性質近似的有價證券)作為單獨的一類物來對待,從而使所有權的類型因而有不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權和貨幣所有權之三分。[42]這種考慮實質上已經將貨幣作為商品的對立面,而不動產和動產的分類恰恰以商品為上位概念,因此,將貨幣納入該分類本身就存在邏輯層次的混亂。
西美爾在《貨幣哲學》中認為:“我們將首先考慮貨幣而不涉及以物質形式表現貨幣的材料,而作為貨幣,它是與商品截然對立的。乍一看來,貨幣好比說是組成了一個部分,而貨幣所購買的商品的總體構成了另一部分,只要考慮到它的純粹的本質,它就必須被徑直理解為貨幣,必須與所有哪些次要的,把它跟相對里的那方的聯系的性質毫無瓜葛。”[43]筆者認為,應該沿著該思路,將貨幣作為一種具有獨一無二特殊性的物,從一般物的各種分類中抽離出來,作為的單獨的類型,不再被歸入特殊動產。這種分類的理論工具,就是我們曾經提出的民法法律物格制度。[44]在第一層次上,我們將物分為生命物格、特殊物格和一般物格,后者即傳統民法上的物。這種分類方式不但能夠明確主體對不同物格的物不同的支配規則和支配力,對不同物格的物進行不同的保護,同時,也將傳統民法上對于物的各種分類方式,限制在一般物中,不強制對生命物格和特殊物格適用這些分類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理論爭議,達到醇化和體系化物制度本身的目的。
注釋:
[1]參見[加]杰格迪什·漢達:《貨幣經濟學》,郭慶旺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頁。
[2]李錦彰:《貨幣的力量》,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序言。
[3]參見[加]杰格迪什·漢達:《貨幣經濟學》,郭慶旺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頁。
[4]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1頁。
[5]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5頁。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45頁。
[7]《列寧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90頁。
[8]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4頁。
[9]參見佟柔:《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7頁。
[10]李錦彰:《貨幣的力量》,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14頁。
[11]參見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頁。
[12][德]西美爾:《貨幣哲學》,陳戎女等譯,華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19頁。
[13]參見商務部網站文章:《“虛擬”信用卡問世首次涉足Q幣支付》,/aarticle/difang/jiangsu/200612/20061203955919.html。
[14]關于無記名債權關系,在現代社會大量存在,如各種充值卡、服務卡等,筆者將另行撰文說明。
[15]參見騫磊:《網絡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及風險研究》,《法制與社會》2007年第6期。
[16]唐應茂:《電子貨幣的產生及其法律問題》,《科技與法律》1998年第4期。
[17]參見高富平:《物權法原論》(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49頁。
[18]劉穎:《貨幣發展形態的法律分析——兼論電子貨幣對法律制度的影響》,《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
[19]詳細技術實現模式可以參考筆者撰寫的技術分析,參見楊立新主編:《電子商務侵權法》,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第311-322頁。
[20]劉穎:《貨幣發展形態的法律分析——兼論電子貨幣對法律制度的影響》,《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
[21]參見趙家敏:《電子貨幣》,廣東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頁。
[22]張慶麟:《電子貨幣的法律性質初探》,《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5期。
[23]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頁。
[24]參見劉保玉:《論貨幣所有權及其流轉規則》,載王保樹主編《中國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5]梁慧星主編:《物權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頁。
[26]參見鄭玉波:《民法物權》,臺灣三民書局1995年版,第418-419頁。
[27]參見周顯志、張健:《論貨幣所有權》,載于《河北法學》2005年第9期。
[28]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頁。
[29]參見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頁。
[30]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931頁,注釋1。
[31]申衛星、傅穹、李建華:《物權法》,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頁。
[32]參見高富平:《物權法原論》(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49頁。
[33]參見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頁。
[34]張慶麟:《論貨幣的物權特征》,《法學評論》2004年第5期。
[35]參見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8頁。
[36]參見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頁。
[37]參見[加]杰格迪什·漢達:《貨幣經濟學》,郭慶旺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7頁。
[38]參見[英]約翰·F.喬恩:《貨幣史》李廣乾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18頁。
[39]許多學者已經對此提出了質疑,參見劉保玉:《論貨幣所有權及其流轉規則》,載王保樹主編《中國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0]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頁。
[41]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66頁。
[42]劉保玉:《論貨幣所有權及其流轉規則》,載王保樹主編《中國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論文關鍵詞:學生管理班主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養成教育
學生管理是學校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生管理在學校的管理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學生管理將直接關系到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關系到青年學生的健康成長。隨著普高熱和大學不斷擴招,中職學校生源質量逐年下降,學生層次參差不齊,這給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所以如何搞好學生管理管理工作是職業學校教育的難點。
一、發揮班主任在學生管理中的主導作用
班主任是班級工作的教育者和組織者,對全班學生的成長負有全面的責任。學生心中,班主任是“親老師”,家長心中,班主任是學校的代表,班主任時刻都在對學生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所以班主任工作是班級工作的關鍵。
做好班主任的管理工作。首先,要全面了解和研究學生。要求班主任全面了解學生的思想品質、個性特征、學習情況、興趣特征、健康狀況、家庭情況等方面,以便在管理中能夠對癥下藥。其次,建立良好的班集體。組織和培養班集體是班主任工作的中心環節,也是班主任工作的目的和結果。一個良好的班集體必須是把學生培養成為積極向上,勤奮學習,遵守紀律,團結友愛的堅強集體。班主任的思想品質、工作態度、業務能力等直接決定著班集體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每個學生的健康成長。因此班主任的責任心、工作能力在班集體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第三,表揚與批評是班主任做好班級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表揚與批評是教育的一種手段,是對學生行為的評價。適時的批評和適度的表揚,對激勵先進鞭策后進,形成良好的班風,起到重要的作用。第四,關愛學生,做好后進生幫教轉化工作。針對后進生的心理特點,班主任要精心培養他們的自尊心、自信心和上進心,對他們存在的問題,要找出癥結所在,用真情去感化他們,特別是出現一些反復的現象時,班主任對他們更要耐心、尊重、信賴,堅持不懈地對他們進行教育和幫助,使他們分清是非,端正態度,提高思想認識。總之,班主任工作是一項全面而又復雜的工作,只要肯動腦筋,多想辦法,有耐心、恒心、決心,那么一切問題都會迎刃而解。
二、發揮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主體作用
實現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管理模式。“自我教育”是指學生有意識地根據學校的要求和自我定位,積極主動地參加各種教育活動,加強科學文化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修養,彌補自身的不足,完善自我。“自我教育”的核心體現在學生自身理想、信念的教育和樹立方面,是對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教師要指導學生學會運用批評和自我批評這種自我教育的方法,使學生能夠自主、自立、自尊、自強。“自我管理”就是學生對自身的約束和引導。自我管理主要體現在倡導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讓學生能更深層次地管理好自身的行為和思想,把“管理”內化為學生自身的需要,強化學生對學校管理的認同和支持,變被動接受管理為主動參與管理。學生自我管理主要包括:(1)學習生活的自我管理,即充分發揮教師的教育教導作用,教給學生如何學習。充分發揮團委、學生會、班干部、班集體的多重作用,組織各種活動以端正學生的學習生活態度,樹立榜樣,加強學生的自主學習意識;(2)業余文化生活的自我管理,即通過學生業余文化生活陶冶情操,調節業余生活,滿足學生的多方面興趣、愛好。學生以自愿形式結成各種群團組織,定期組織開展活動,以形成有利于學生發展的校園文化;(3)日常生活的自我管理,即通過學生參與學生管理、培養學生良好品德和生活行為習慣,以形成良好的生活秩序。實現學生自我管理關鍵在于教師的引導,主要抓好兩方面環節:一是建立一支強有力的學生干部隊伍,在廣大學生中充分發揮學生干部的作用,讓他們參與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和各項活動,在各項活動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同時學生干部對周圍的學生起著潛移默化的影響,對學風、班風、校風的形成和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二是增強學生的參與意識,調動廣大學生的自我管理的積極性。要使學生在整個管理工作中發揮作用,就必須調動廣大學生的積極性,讓他們在各項活動和管理工作中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和參與意識。通過教師的正確引導,提高學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三、系統的對學生進行養成教育是學生管理的主要方法
養成教育是素質教育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指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學習中,通過訓練、嚴格管理等多種教育手段,全面提高人的“知、情、意、行”等素質,最終養成自覺遵守社會道德和行為規范等良好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的一種教育。養成教育的內容就是教導學生“學會做人、學會求知、學會勞動、學會生活、學會健體和學會審美”。養成教育是通過日常行為規范的系統教育與管理,培養適應現代化企業發展需要的良好行為習慣。
1、建章立制,形成養成教育的可靠保障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中,制定科學的規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既使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也是學生自覺約束行為的鞭策。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有利于青年學生的健康成長,而且還要符合“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基本原則要求,結合學校在管理中的實際情況,比如制定《學生日常行為規范量化考核方案》《班級量化考核細則》《學生請假規定》《學生就業管理規定》《學生舍務管理考核細則》等,通過規章制度,使學生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做到教育無小事、管理無死角。
2、建立嚴格的檢查制度是培養良好行為的關鍵
建立一套嚴格的檢查制度,長期督促、檢查學生遵守規范的情況,是保障學生良好習慣形成的最關鍵的因素。正確的動機并不都能產生正確的結果,知規范也不一定就能守規范,偶爾能遵守也不能叫養成習慣,而使學生最終達到“養成”目標的手段,就是長期的檢查、督促與訓練。在常規管理中,要充分發揮學生管理職能部門、班主任、學生干部的督導作用,經常進行檢查監督、考核評比,做到處處有人查,定時有人查,時時有抽查;做到“嚴、細、精、恒、實”,才能不斷提高學生遵守規范的自覺性。
3、組織開展有意義的教育活動
培養良好的行為習慣并不能僅僅靠規章制度來約束學生,更應該積極開展一些有益活動引導學生,使學生在活動中受到教育,在活動中形成良好的習慣。學校要結合學生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活動,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要細心組織策劃學校第二課堂和校園文化藝術節活動,培養學生創新與審美能力,豐富精神生活,陶冶情操。
【關鍵詞】金融業;工商業;產融結合;排他易;搭售;反壟斷規制
【正文】
在經濟全球化與國際金融改革大環境下,中國的金融業領域面臨著越來越大的競爭沖擊。而金融業的競爭主要體現在金融制度的競爭,因而在金融制度方面我國仍在改革與完善,以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所需的廣泛金融服務的要求,促進本國金融業持續、健康、有效率的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雖然我國金融立法現階段仍為分業經營,但是在金融領域中已然出現了產融結合現象,且呈現急速發展的趨勢,容易形成市場支配力量和市場支配力量容易被濫用,再加上我國反壟斷法剛剛頒布實施,細化工作迫在眉睫,因而本文所探討的我國產融結合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問題,極具現實意義。
一、產融結合領域之界定及發展趨勢
產業經濟與金融業的結合我們稱之為產業與金融的結合,簡稱產融結合。[①]
所謂產融結合,一般指金融業與工商企業通過信貸、股權、人事等方式走向結合,它是工商企業充分市場化和銀行業充分商業化的產物,是產業投入產出過程與金融業融通資金過程的結合。產融結合的理解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是指工商企業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持股、控股和人事兼任關系;狹義是指工商企業(尤指工業企業)與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多指銀行業)的股權滲透和人事交叉(尤指股權滲透)。本文在法律層面主要探討的是狹義的產融結合。市場是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追求資本增值的最佳場所,競爭機制是產融有效結合的啟動器。現實中,人們對產融結合的理解存在一些誤區,認為產融結合就必然能夠促進經濟發展。還有的把產融結合簡單理解為銀企結合。其實,產融結合是一個中性的概念。比如說在以間接融資為主的國家,銀行對企業的信貸就是一種產融結合,但是銀行的信貸規模或信貸結構不合理就會影響產業結構的不合理。所謂產融的有效結合是指能充分利用金融功能促進產業經濟發展和產業經濟效益提高的過程。[②]
(一)產融結合的國際發展趨勢
產融結合的發展可從兩個相互促進的方面來考察:銀行模式由“分離制”向“綜合制”過渡;銀企關系由單純的信貸關系向產權關系、產融實質結合發展。
美國受20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的影響,對商業銀行做出嚴格限制,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投資業務。在1890—1920年間,針對托拉斯尤其是產融結合形成的金融托拉斯的興起,政論家威爾·羅杰斯對此有一句經典名言:“所謂控股公司,就是你在被警察追捕時將贓物交給同伙的地方。”[③]二戰后,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業競爭的加劇,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有所擴大,原來實行分離銀行制的國家逐漸向綜合銀行制過渡。美國1983年修改了1933年銀行法,取消對銀行從事證券、不動產投資及保險業的限制。德國歷來實行的都是全能銀行制,在傳統存貸款金融業務之外,銀行還可以提供證券經紀、保險業務以及房產交易等其他業務,全能銀行一方面作為投資公司的股東,另一方面又為投資公司提供金融服務。[④]實行綜合制更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現已成為世界各國銀行發展的共同趨勢。
與分離銀行制相聯系的是銀行與企業單純的信貸關系。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金融業與工商業的關系日益密切。不論是銀行還是企業,都已不能滿足于僅有的信貸聯系,都迫切需要在產權上建立更為牢固、密切的聯系。從企業角度來看,迫切需要產權聯系。主要體現在:第一,社會化大生產按照規模經濟的要求,企業日益大型化,大型化企業需要巨額資金的扶持,企業對銀行貸款的依賴性增強。第二,股份制企業的建立為銀行資本的股權提出要求。股份制企業的資金通常來源于社會公眾,而他們的資金是分散和有限的,籌集成本高。相對來說,金融機構有較強的經濟實力,銀行成為企業大股東是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第三,國際競爭的加劇,使企業向集團化、綜合化、國際化方向發展。這種趨勢使企業對銀行的資金需求加大,并要求銀行能給企業更全面的服務,即對企業的資金、信息、科技、證券的承銷等提供綜合服務,加強企業和企業集團的國際競爭力。另一個方面,從銀行角度來看,同樣迫切需要產權聯系。首先,銀行是負債性企業,其主要的資金來源就是企業存款。可以說沒有企業存款,銀行就無法進行正常經營。其次,銀行的經營目標之一就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利潤的主要部分是銀行對企業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企業經營效益的好壞直接關系到銀行貸款本息能否按期收回。第三,銀行對企業的參股、控股,能分散投資風險,提高效益,體現銀行資產的安全性、盈利性。第四,金融業競爭激烈,迫使銀行開展多種業務,加強和企業的聯系。目前各國證券業、信托業都相當發達,銀行業競爭加劇,為使銀行在金融市場中居于主導地位,銀行必須要為企業提供多樣化的服務。[⑤]
(二)產融結合領域國內發展現狀及其內涵
產融結合突出表現為產業組織與金融組織的相互投資和人事互派。我國當前常見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大型國有企業與金融業的結合,另一種是各種非銀行金融機構與企業聯為一體,以求共同發展。[⑥]具體而言,產融結合可以表現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團、全能銀行等,我國目前最常見的形式主要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國從組建來看,具有組建主體和形式多元化的特點。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金融機構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即以金融機構為主體而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2002年3月,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中信集團公司根據《公司法》成立了國有獨資性質的中信控股公司。這是中國金融業自實行分業經營以來第一家經批準成立的可以跨金融業務領域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二是產業組織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即指以工商企業或企業集團為主體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山東魯能集團、海爾集團、寶鋼集團、中遠集團、山西國信集團公司等均控股了一定的金融機構。寶鋼集團在集團內成立財務公司,由集團內各成員企業共同出資經辦,寶鋼集團已經控股和相對控股了四家金融企業,即華寶信托公司、寶鋼財務公司、聯合證券、太平洋保險,華寶信托與法國興業資產管理公司發起設立的華寶興業基金管理公司,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金融鏈條,且寶鋼的“金融軍團”仍在不斷日益強大。三是其他機構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投資銀行等具有投資主體資格的國有企業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⑦]
那么,到底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呢?法學界大多認為,控股公司是指因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從而能夠對其進行實際控制的公司。英文“holdingcompany”或“proprietarycompany”,最主要的特征是控股控制。關于金融控股公司,各國(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美國《1998年金融服務業法》中正式使用了金融控股公司這一術語,但該法案及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均未直接定義,后者對金融控股公司做出了一般性要求,其規定反映了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控股公司之間的內在聯系。[⑧]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三大國際監管組織聯合支持設立的金融集團聯合論壇于1999年了《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原則》中定義,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⑨]我國臺灣地區2001年《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定義金融控股公司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設立之公司。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為子公司的一種純粹型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中以銀行作為子公司的稱作銀行控股公司;以證券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稱作證券控股公司;以保險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稱作保險控股公司;而同時擁有銀行、證券、保險兩種以上子公司的稱作金融服務控股公司(financialservicesholdingcompany,簡稱FSHC)。如美國的花旗銀行集團等。[⑩]也有學者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為主導,并通過控股公司兼營工業、服務業的控股公司,它是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相結合的高級形態和有效形式,也是金融領域極具代表性的混業經營組織形式。[11]還有人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經營性控股公司,即母公司經營某類金融業務,通過控股兼營其他金融業務及工業、服務業等活動的控股公司。按照國際慣例,金融集團公司的母公司都應是控股公司。[12]
雖然金融控股公司有不同的界定,但歸結為一點,無論其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還是為非法人的企業聯合,其都是銀行業與工商業通過控股走向結合,無論這一控制權是掌握在銀行方面或者工商企業方面,這一聯合行為就具體存在,且依照國際慣例,這種市場結合只要達到一定規模尤其是當其濫用市場支配力就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13]
因此,就上述在我國出現的金融控股公司三種形式,筆者認為都可劃歸產融結合的范疇,符合本文探討的范圍。
二、產融結合領域反壟斷規制之法理分析
綜前所述,關于產融結合的出現,是企業走向規模經濟,謀求其自身發展的客觀要求,是企業市場化、金融機構市場化、企業融資的客觀需求。正如前文所述,無論人們對金融控股公司這一產融結合的具體形式有怎樣的界定,其都是金融業與工商業通過控股走向結合,是經營者集中的具體表現。依照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例來看,市場結合達到一定程度和規模就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而受到反壟斷法追究的市場經營者集中主要表現為壟斷性經濟合并。反壟斷法的核心在于反對市場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其壟斷力濫用妨礙市場有效競爭。歷史告訴我們,金融資本和產融結合過度集中就會對自由競爭產生限制,甚至引發經濟危機。[14]在產融結合領域展開反壟斷分析十分必要。
(一)該領域反壟斷立法觀之發展趨勢——從靜態到動態
關于傳統競爭立法理論模式,我國學界長期認同的答案是“有效競爭”,這一理論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克拉克提出,也叫“可行性競爭”,即假設一種競爭在經濟上是有效的,而且根據市場的現實條件又是可以實現的,那么這種競爭就是有效的。
但也有學者提出“有效競爭”理論不能適應解決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我國迫切需要解決的經濟發展所面臨的突出的、長久的問題——產業組織合理化和產業競爭力提升。反壟斷如果僅建立在這種理論之上,實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損害了企業的競爭自由,滯延社會福利的增加。[15]同時也不利于維護競爭機制。故而,熊彼特“動態競爭理論”便應運而生并成為主流競爭理論,[16]在此基礎上,20世紀80年代以來又有學者從現代產業組織理論和動態市場角度提出“可競爭市場理論”。[17]該理論認為,如果進入和退出某一行業是自由的,只要價格一超過平均成本,廠商就會有進入的動機,使相關行業中經常存在潛在進入者的威脅,如同現實競爭者存在的實然狀態。
為獲得壟斷而進行的競爭是一種很重要的競爭形式。成功獲得壟斷地位的企業越想得到更多的保障以避免競爭,而要成為那樣的壟斷者就越會有更多的競爭。而且只要獲得壟斷地位的可行途徑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的,那么此種競爭就是我們社會所需要的。尤其在新經濟時代,如果一個公司率先在新經濟行業中生產出一種新產品,它會在知識產權和消費的規模經濟性兩方面獲得保護,從而具有壟斷力量并獲得高額利潤,而這一前景又會加快創新的進程。成功的壟斷者很可能是最初對其發明創造的新產品收取很低價格的企業。等到將來網絡擴大了,再向用戶收取更高費用,這樣不僅可以彌補現在的損失,還會有盈利。如果網絡有自然壟斷的性質,這種情況就更加可能發生,因為競爭者發現要再建一個相同的網絡是不可行的。因此網絡達到成熟狀態的速度越快,它的壟斷地位免受競爭對手挑戰的時間就越長。因此網絡壟斷的這一盈利前景不僅導致創新進程加快,還會導致低價策略,目的是為了吸引用戶民主監督加入;而網絡企業主最終有可能收取壟斷價格,從而可以補償早期的損失。[18]雖然這里主要分析新經濟領域的問題,但在產融結合這一既傳統又現代的領域同樣可見為了擴展其網絡服務,采取先低價形成服務網絡,再收取壟斷價格的情形。諸如金融機構收取年費問題、預先承諾與今后業務發展到一定規模后服務費用的提高等現象。
因而產融結合領域擴大網絡發展,也是為抵制其潛在競爭變為現實競爭的主要手段。但是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潛在競爭變為現實競爭所需的時間也越來越短,具體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交通和信息發展,提高經濟效率,提高現實競爭強度與潛在競爭的壓力。2、在WTO規則影響下,國際間經濟交往日趨自由,本國產業日益受國外競爭對手競爭壓力和潛在競爭威脅,隨著資金積累和資本市場的成熟,大規模籌集資金也更為便利;3、科技的高度發達,使得現今幾乎任何一項產業的進入壁壘都不構成絕對進入障礙。因而我國也有學者提出“動態競爭觀”的競爭立法理論模式。[19]而在產融結合領域的反壟斷立法觀,綜上分析筆者認為也應從靜態走向動態。
主張對市場結構進行積極干預的“有效競爭”理論雖然協調了規模經濟的要求,但未能充分體現提升我國產業在國際上競爭力的要求。因而在產融結合領域中不僅應對某一生產經營者暫時的“壟斷”看作是法律禁止、追究的對象,而且要將該領域中的競爭看作是動態的活動和過程。辯證地看待壟斷與競爭的相互關系,對具有市場支配力的壟斷狀態持寬容態度,對利用壟斷力損害競爭的行為予以打擊。
(二)該領域反壟斷立法之價值維度——從競爭到合作
在反壟斷法價值探討中,有學者認為,反壟斷法特有的價值是競爭,競爭是當今各國反壟斷法所共同宣示的保護對象,是反壟斷法各基本價值(效益、自由、秩序、正義等)的集中體現,也是反壟斷法用來判斷規范對象的永恒尺度,競爭的必然內容是有效競爭。[20]對于競爭價值的認同是人們的共識,這種共識有一定經濟學認識基礎和立法依據。[21]
隨著經濟、社會、人們觀念的變遷和經濟學、法學理論的自身發展,競爭法(學)視域中競爭概念開始得到人們的反思,其在競爭法領域的地位和本身含義也在發生著不斷變化。作為人際關系的另一種狀態——“合作”開始以挑戰者的姿態在競爭法領域中凸顯出來。對傳統競爭法學理論和競爭法的立法、執法都產生了一定沖擊。競爭和合作的相互作用已經成為競爭法分析的一個經常的主題。[22]現在,美國法院也認為,合作是提高生產率的基礎,反托拉斯法是被設計用來確保競爭和合作處于一個合適程度的混合狀態,而不是被設計用來要求所有的經濟參與者在任何時候都全力競爭。產融結合領域是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的融合,從某種意義而言,也是一種合作。規模經濟帶來壟斷,壟斷必然排斥自由競爭。自由競爭、自由合作和聯合、壟斷并存的經濟現實向理論界提出了挑戰。1982年美國經濟學家鮑莫爾(Banmol)的《可競爭市場與工業結構理論》一書的問世,標志著“可競爭市場”理論的形成。依照這一理論,壟斷可能是有效率的經濟行為的結果,[23]因而在“可競爭理論”視野下,各種合作安排的適應性調整構成了現代競爭法的主題。因而有學者提出,我國流行以競爭作為反壟斷法的特有法價值并以經濟學上的有效競爭理論解釋競爭的概念等做法有失偏頗;競爭理論、交易費用經濟學以及管制經濟學都應當成為影響反壟斷制度供給的“理性認識”;合作和競爭一樣,是處于效率之下的競爭法的一個價值維度。筆者非常贊同這一觀點。
反壟斷法是對自由競爭的保護,也是對于競爭背后體現的公平、正義、自由、效率這些重要社會價值的肯定。在產融結合領域,反壟斷法最終也要將其價值維度定位于維護整體經濟利益平衡,維護企業的總體自由和社會的實質公正。[24]
(三)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立法原則——從結構主義到行為主義
反壟斷法立法原則有結構主義與行為主義之分,我國反壟斷立法到底采取結構主義還是行為主義持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采取行為主義與結構主義相結合的做法。這種觀點近幾年比較流行,也受到了大多數學者的認同。學者們認為,實行行為與結構相結合的做法可以避免重蹈中國立法中一些經濟法律因規定不全面、不具體無法適應實踐要求而缺乏穩定性、缺乏嚴肅性的缺陷。[25]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采取行為主義。理由有三:第一,我國企業的規模普遍偏小,缺乏國際競爭力,甚至還沒有達到規模經濟的要求。第二,真正對競爭造成威脅的是壟斷行為而非壟斷結構。第三,行為主義的壟斷控制制度已成為世界反壟斷法的發展趨勢。[26]
依結構主義的方法認定產融結合領域內是否存在壟斷,僅要求審查市場集中度和參與合并的企業或金融機構的市場份額,如果市場集中度迅速上升或者參與合并企業的市場份額過大,就被認為是壟斷性經濟結合而遭禁止。顯而易見,與筆者上述的經濟發展之現狀要求及趨勢不相符。放眼國際,多數國家認為以單純的市場結構為標準來控制經濟合并有相當大的缺陷,美國自1974年“合眾國訴通用動力公司案”開始,表現出摒棄結構主義分析法走向行為主義。市場集中度和合并企業的市場份額不再是決定性因素,而僅是確立市場勢力的重要標準。反壟斷法應確立競爭導致產業發展的信念,在政策取向上采取“可競爭市場”理論模式,對壟斷狀態和企業合并持更加寬容態度。因為我們很難為動態的市場活動事先規定合理的市場結構標準。
因此在對產融結合這一特殊的壟斷性經濟結合進行規制中,與其徒勞地為動態市場活動事先規定合理的市場結構標準,不如順應潮流,以動態發展觀,采取整體寬容,局部嚴厲的規制方法。首先,因為產融結合在經濟發展及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了良好作用,因此這種市場行為首先值得鼓勵,然而產融結合的密切關系容易導致壟斷勢力和限制競爭行為產生,因為銀行是控制力極強的組織,它與大企業的融合更能強化其控制力,從而對競爭造成破壞。在2002年法律修改之后,日本《禁止壟斷法》第十一條規定,銀行與保險公司不得取得或保有超過國內公司的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經營保險業的公司為百分之十)的股份。[27]這是個有益的借鑒。其次,從經濟發展客觀需要而言,經濟發展要求金融介入,以扶植產業的發展并增強國際競爭力,入世之后合格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與我國企業進行結合,也易導致壟斷發生,所以我國亟待建立起該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制度。一方面,產融結合的市場行為值得鼓勵,因為產融結合在規模經濟、經濟發展及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了良好作用。如寶鋼的財務公司等。企業對金融機構的資金需求也是企業自身發展的客觀需要,因而政府對銀行資金運用的過度限制無疑對其發展起阻礙作用。另一方面,從經濟發展客觀需要而言,經濟發展要求金融介入,以扶植產業的發展并增強國際競爭力,但產融結合更強化其控制力,從而對競爭造成破壞。對其壟斷行為進行控制也是反壟斷法的客觀要求。綜合兩方面而言,在產融結合領域,反壟斷法應當關注對競爭造成損失和威脅的壟斷行為而非其究竟占據怎樣的壟斷結構。因而,其立法原則應從結構主義走向行為主義。
(四)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執法原則——從本身違法原則到兼顧合理原則
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是美國法院100多年來在反托拉斯司法判例中逐步形成的一對重要法則。一般認為,本身違法原則是指,只要企業實施了反壟斷法明令禁止的行為,法院無需考慮該行為之目的與后果,徑直判決該行為非法。本身違法適用于價格固定、市場劃分、聯合抵制、搭售安排和轉售價格維持等案件。合理原則是指法院根據企業實施限制競爭行為的目的和后果及行為人的市場份額等因素綜合判斷某種行為是否違法。合理原則一般適用于縱向非價格限制、聯營、合并等領域。在20世紀70年代末之前,本身違法原則與合理原則的適用呈現明顯的二分法模式。但自80年代以來,隨著芝加哥學派占據主導地位,本身違法原則遭到批評,法院對“本身違法”進行了修訂,一些傳統上適用“本身違法”的橫向限制行為改為適用“合理原則”。[28]尤其表現在產融結合領域和新技術領域(比如軟件業),自1999年以來美國反壟斷規制的執法原則從傳統的單純依靠“本身違法原則”轉向兼顧靈活的“合理原則”,較好地處理了規模與效益、壟斷與發展、一般適用與適用豁免的關系,還較為妥善地處理了反壟斷與執行國家金融產業政策的關系[29]。美國的執法原則靈活性很快便影響到歐盟、加、澳等國家和地區。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發展規模經濟是一個長期戰略,發展產融結合順應了世界潮流,但又不能對該領域的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無動于衷,這對國家經濟發展和產融結合實踐本身都有害,所以在該領域的反壟斷執法原則既要堅持對明目張膽的違反現行《反壟斷法》的行為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更應該注意運用靈活的合理原則。
(五)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立法視域——從內國適用轉向域外適用
域外適用制度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美國鋁公司案”中確立的“效果原則”的制度體現。[30]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劇,跨國性產融結合的發生和跨國金融集團的組建日益普遍,相伴的是各國反壟斷法的“內國控制弱化、國際控制強化”形成趨同。[31]所以,針對目前國際金融集團對我國企業并購的主流趨勢,我國對產融結合領域要積極探索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針對外國法的域外適用,還要設立阻卻制度。[32]未來要求我們在完善相關制度設計上要未雨綢繆,賦予我國反壟斷法域外適用效力制度在該領域具備可操作性。
此外,產融結合領域反壟斷規制功能發揮上還要注重反壟斷與金融監管機制的聯動;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執法態度要實現從積極控制(主動型控制)到消極控制(防御型控制)的轉變;[33]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法律責任要從單一責任轉向綜合責任。
三、產融結合領域壟斷力量濫用及反壟斷法律規制
反壟斷法規制的是壟斷。日本的《禁止壟斷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私人壟斷’,是指事業者無論是單獨的還是采取與其他事業者相結合、或合謀等其他任何方式,排除或者支配其他事業者的事業活動,從而違反公共利益,實質性的限制一定交易領域內競爭的行為。”我國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的《反壟斷法》第3條以列舉的方式給壟斷下了這樣的定義:“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正如前文所述,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結合雖然有其社會經濟發展的內在必然性,但在結合過程之中以及結合的結果,都有可能涉及我國剛剛實施的《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壟斷行為;當然,其中最為主要的還是涉及第三類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過度集中”,也即我國《反壟斷法》所謂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依據本文第二部分的論述和筆者基本觀點,產融結合領域“經營者集中”本身并無多大過錯,我國反壟斷法所反對的應該是“經營者過度集中”,尤其是產融結合勢力在結合過程中尤其在結合后“濫用壟斷力量”,亦即我國《反壟斷法》所謂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一)該領域濫用壟斷力量之表現形式
反壟斷法合并類型的劃分主要是基于合并對競爭秩序的危害性的大小,一般采取三種基本的分類,即水平合并、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由于混合合并一般較少影響市場集中度,故而競爭法給予的關注也最少,這種合并大多數是允許的。[34]顯然,產融結合屬于混合合并的具體形式。盡管較少影響市場集中度,但涉及到產融混合合并企業之間的交叉補貼[35],便于實施針對小的競爭者的掠奪性定價;[36]而且大規模的產融結合之后必將導致銀行數目減少,這則意味著消費者和客戶選擇余地的減少和競爭的缺乏以及壟斷的加劇,[37]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使得這一壟斷現象更加嚴重。所以,對其進行反壟斷法控制,一方面可以鼓勵和保護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另一方面明確地對壟斷行為進行規范,促進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穩定發展。我國《反壟斷法》第20條以列舉的方式給“經營者集中”下了定義:“(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可見,該條文既沒有象美國和歐盟等立法一樣明確法律規制的重點是水平合并(也稱橫向合并),更沒有具體細化規定產融結合這一特殊的混合合并,語言過于籠統、抽象和模糊,[38]還有待進一步的司法解釋或立法完善,也有賴于我國反壟斷執法的靈活性和張力。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對產融結合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從壟斷行為著手探討,即從占有市場壟斷地位的企業為阻止新的市場進入者而使用的手段入手進行分析。金融控股公司濫用壟斷力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獨家交易、特許協議、搭售、掠奪性定價等,最為常見和危害最大的當屬獨家交易和搭售,[39]只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反壟斷控制,才能實現金融市場的自由競爭,并維護客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體而言,一是規制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限制排他;二是規制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損害客戶和消費者的“搭售”行為。
排他易(ExclusiveDealing),也叫獨家交易,比如某消費品的生產者要求其經銷商答應不經銷任何潛在競爭對手的產品,從而就可以增加潛在競爭者的銷售成本。如果某潛在競爭者的產品市場前景好,沒有其他經銷商,不得不自己銷售產品,即在生產和銷售兩個方面進入市場,市場進入之資本規模相對較大,對于我國企業而言,規模普遍偏小、缺乏國際競爭力,甚至還沒有達到規模經濟的要求,大企業及其子公司的排他易會造成市場進入的實質障礙,而反對進入壁壘恰恰是國際反壟斷法的重要發展趨勢。
作為出售一種產品的條件,賣主要求買主向他同時購買另一種產品,這就是搭售,它使在一個市場中擁有壟斷力的企業在另一個市場中也獲得了壟斷。[40]搭售與排他易一樣。排他易是將銷售與生產搭在一起,同樣,“搭售”是對被搭售產品的排他易。如果被搭售產品有規模經濟性,那么為了進入搭售產品市場也必須生產被搭售產品的企業,其成本與壟斷者相比會高得多,而這會減少該企業進入搭售產品市場的預期收益。例如生產手機的廠家總會以“贈品”的方式搭售充電器,占領該款手機的充電器市場。
(二)該領域之反壟斷法規范與限制
作為混合合并具體表現之一的產融結合,從國際立法來看,從來都是以結構規制為輔,但這并不能說明該領域的市場集中就沒有法律限制,我國商務部2004年8月公布的《反壟斷法》(草案)第28條規定,經營者集中出現下列情形,應當事先向國家反壟斷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世界范圍內的資產或銷售額總和超過30億元人民幣……;(二)集中交易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的;(三)參與集中的一方當事人在中國境內的市場占有率已達到百分之二十的;(四)集中將導致參與集中的一方當事人在中國境內的市場占有率達到百分之二十五的。具體的申報標準可視經濟發展情況加以調整。上述規定體現了事前申報審查并采取申報異議制的企業結合規制方式,既能達到控制企業結合行為的目的,又能節約成本,提高效率,是比較符合我國實際需要的。[41]應該說,這個立法路徑是值得肯定的。事實上,我國2007年頒布的《反壟斷法》第21條和第22條分別采取授權立法和排除式立法方法對這一問題加以靈活規定。第21條規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達到申報標準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第22條規定,可以不申報的集中有兩種情形:一是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資產的,二是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應當說,我國法律的現行安排賦予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極大的自由裁量權,有利于應對市場的多變性,擴展了法律的張力和彈性,但同時也對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市場的判斷能力和執法水平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此外,前文所述日本《禁止壟斷法》第十一條所確立的金融公司保有股份限制制度也極具借鑒意義。歐盟于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橫向并購指南》所確立的最新并購控制實體標準“嚴重妨礙有效競爭”(SIEC)以及美國控制并購的“實質性減少競爭”標準(SLC),都屬于結果型標準,強調對有效競爭造成實質性損害并以此結果的產生作為是否應對并購加以禁止的標準。[42]以上這些國外立法經驗都是我國產融結合領域控制立法的有益借鑒,尤其是歐盟最新的《非橫向合并評估指南》,值得我國反壟斷立法執法機構認真研究。
在產融結合領域,最主要的控制方法是行為規制,即對排他易和搭售行為進行規制。筆者認為對我國產融結合領域中出現的排他易或搭售行為,首先要制定一個判定標準,即何種行為才視其為排他易,或達到一個怎樣的標準才能形成“排他性”行為,怎樣的“搭售”才被視為反壟斷法所要限制的行為。其次,對這樣的行為應該采取怎樣的措施,行為主體應負何種責任,是民事的、行政的抑或刑事的?
對于認定標準而言,主要是對于事實的認證。由于產融結合領域中的產品與服務大多技術含量高,較多是金融創新領域的產品,因而這些事實的認定,對外行人而言難以理解,更談不上認證的問題。一種可能的解決方法是象美國一樣借鑒仲裁程序,也就是說,法官指示每一方當事人提名一個技術專家,再由兩方所選取的兩個專家共同選定中立的第三個專家,該專家被法官任命為法庭指定專家,法官也相信他不會受任何一方的誤導。[43]這樣,就由三位專家對事實加以認證。
最后,對于該領域壟斷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筆者主張應綜合采用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種責任承擔形式。民事責任主要是指侵權者給受害者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民事上的責任,其形式主要有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行政責任是反壟斷法中重要的責任方式,即由反壟斷法執行機構對違法者進行行政制裁。如禁令、行政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刑事責任方面可借鑒美國、日本的經驗,對嚴重違法者實行“雙罰原則”,既處以罰金,又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
6、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功能發揮——反壟斷與金融監管機制的聯動。
7、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執法措施——從積極控制(主動型控制)到消極控制(防御型控制)。(參考:李磊《跨國公司在華并購的法律規制研究》檢察出版社07版)
8、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法律責任——從單一責任轉向綜合責任。
【注釋】
[①]參見傅艷:《產融結合之路通向何方》,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頁。
[②]參見張慶亮等:《產融型企業集團:國外的實踐與中國的發展》,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頁。
[③]參見[美]查里斯·R·吉斯特:《美國壟斷史》,傅浩等譯,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頁。
[④]參見葉輔靖:《全能銀行比較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頁。
[⑤]參見宋建明:《金融控股公司理論與實踐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6頁。
[⑥]參見王勇:《新經濟形勢下產融結合研究》,四川出版集團、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頁。
[⑦]參見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課題組:《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若干問題研究》,載《人大復印資料(經濟法、勞動法)》2004年第7期。
[⑧]參見麟、謝麗娟等:《金融控股公司:內在邏輯與現實選擇》,載《財經科學》2002年增刊第118頁。
[⑨]參見前注⑦。
[⑩]參見安志達:《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與實務》,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頁。
[11]參見薛海虹:《保險業與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思考》,載《上海保險》2001年第6期。
[12]參見閔遠:《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與監管》,載《中國金融》2000年第8期。
[13]SeeTheLawofAntitrust:AnIntegratedBook,Lawrence.A.Sullivan,Warren.S.Grimes,ThomsonWest,2006.P180.
[14]參見[德]魯道夫·希法亭:《金融資本》,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227頁,第250頁。
[15]參見盛杰民、袁祝杰:《動態競爭觀與我國競爭立法的路向》,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
[16]參見陳志廣:《熊彼特的競爭理論及其啟示》,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2期。
[17]參見[美]丹尼斯·卡爾頓:《現代產業組織》,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139頁。
[18]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新經濟中的反托拉斯》,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六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19]參見前注⒖。
[20]參見曹士兵:《反壟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1頁。
[21]參見盛杰民、葉衛平:《論反壟斷法法價值理論的重構——以競爭價值為視角》,載《現代法學》2004年第5期。
[22]參見劉文華:《關于競爭、合作與反壟斷的思考》,載中國民商法律網,2008年12月20日訪問。
[23]參見[美]鮑莫爾:《可競爭市場:在工業結構理論中的興起》,載《美國經濟評論》1982年第3期。轉引自呂明渝:《競爭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5頁。
[24]參見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0-164頁。
[25]參見王艷林:《壟斷:中國立法的確立及其方法》,載季曉南主編:《中國反壟斷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26]參見鐘瑞棟、侯懷霞:《行為主義:中國反壟斷立法的選擇》,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27]參見[日]根岸哲、舟田正之:《日本禁止壟斷法概論(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頁。
[28]參見鄭鵬程:《美國反壟斷法“本身違法”與“合理法則”適用范圍探討》載《河北法學》2005年第10期。
[29]SeeWilliamJ.Kolasky,ConglomerateMergersandRangeEffects:It''''sALongWayFromChicagotoBrussels,BeforetheGeorgeMasoUniversitySymposiumWashington,DC,November9,2001.
[30]參見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8頁。
[31]參見[美]肯尼斯·哈姆勒:《法律全球化:國際合并控制與美國、歐盟、拉美及中國的競爭法比較研究》,安光吉、劉益燈譯,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14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76-379頁。
[32]參見汪欣:《跨國并購引發的反壟斷法域外效力問題研究》,載中國民商法律網,2008年12月25日訪問。
[33]參見李磊:《跨國公司在華并購的法律規制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版,第198-200頁。
[34]參見孔祥俊:《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05-608頁。
[35]SeeBundeskartellamt,ConglomerateMergersinMergerControl,DiscussionpaperforthemeetingoftheWorkingGrouponCompetitionLawon21September2006.
[36]參見[美]奧利弗·E·威廉姆森著:《反托拉斯經濟學》,張群群、黃濤譯,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298頁。
[37]參見黃雋著:《商業銀行:競爭、集中和效率的關系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頁。
[38]值得注意的是,歐洲理事會根據2004年1月20日頒布的控制企業間集中的EC第139/2004號條例(《合并條例》),于2007年11月出臺了《非橫向合并評估指南》,使其明晰化和具備可操作性,以加強指導對包括金融集團、金融控股公司在內的產融結合等混合合并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無獨有偶,澳大利亞也于2008年11月頒布了新的《合并指南》,不僅對混合合并進行了法律界定,并提高了對混合合并危害競爭的警惕。
[39]例如歐盟2007年《非橫向合并評估指南》也認為,“混合合并中值得關注的主要問題是封鎖。相互關聯的市場上的產品如果形成組合,則整合后的實體可能有能力利用自己在一個市場上的強大地位而在另一個市場上取得杠桿效應,具體方式則是從事捆綁銷售、搭售或者其他排他行為。捆綁銷售和搭售由于是非常普遍的行為,因而通常不會產生反競爭效果。各家公司之所以進行捆綁銷售和搭售,往往是為了向顧客提供更好的產品,或是提高產品的性能價格比。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這類行為有可能減少實際或潛在競爭者的數量,或者降低競爭的動力。這有可能會減輕整合后實體的競爭壓力,從而使其可以提高價格。”
[40]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反托拉斯法(第二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頁。
[41]參見王先林:《WTO競爭政策與中國反壟斷立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頁。
一、行政管理支出的概念及范圍
(一)行政管理支出的概念
行政管理支出是政府為行使其最基本的職能所必須花費的一項支出,即財政用于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管理機關、司法檢察機關和外事機構行使其職能所需的費用支出。
(二)行政管理支出范圍的界定與調整
在我國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卻有其特殊性。因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是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混在一起實施的,政府為管理好占國民經濟主體地位的規模龐大的國有經濟,就必須設立諸多的、按行業或按產品分工的經濟主管部門。
進入經濟改革時期后,在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一方面,適應舊體制運轉需要的舊機構,一時還不能大幅度縮減;另一方面,為適應新體制運轉需要,又不得不增加一些新職能機構,這樣,就帶來了行政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前所未有的膨脹。這種狀況不僅是我國建國以來絕無僅有,世界上也是少見的。
二、我國行政管理支出的規模分析
行政管理支出的規模有兩個指標: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前者可直接通過行政管理支出的貨幣金額反映。
我國行政管理支出的絕對額由1978年的52.90億元增加到2006年的7571.05億元,年平均增長達到20.04%。從這些數字能夠得出一個明確的結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政管理支出規模不斷加大,總量逐漸增長。
下面結合中1978-2009年我國行政管理支出的具體數據來重點介紹行政管理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和行政管理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這兩個指標。
行政管理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是反映一國財政支出結構的重要指標,其數值越大,國家行政管理占用社會資源就越多。由上面的圖表可看出,我國行政管理支出占財政支出總額的比重整體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但近幾年出現一定程度的下降。1978年,這一比重只有4.71%,到2005年達到了歷史最高點19.38%,之后五年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但仍然在10%以上。
關鍵詞:高職院校;專業設置;調整;規范化管理
一、專業設置現狀分析
1.專業設置缺乏針對性,專業發展整體規劃不夠
一些高職院校不能根據自身教學條件,只看社會需求,在缺乏嚴格的科學論證和市場調研的情況下,隨意、盲目地開設新專業,只看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不能腳踏實地,從而造成了高職院校專業設置與調整規范化管理潘米樂(南京城市職業學院,江蘇南京210002)專業頻繁調整,浪費人財物力。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大背景下,市場經濟的不斷變化,對專業的生存發展和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形成了巨大的沖擊,提前規劃專業,有針對性地進行專業設置是當前各高職院校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2.專業設置缺乏科學性,出口不暢
專業自身的師資力量和教學的硬件條件是開設專業的前提條件,有的院校只追求所謂一時的“熱門”專業,在自身師資和教學條件跟不上的情況下,盲目跟風,社會上什么專業熱門就開辦什么專業,因此受市場經濟變化的影響,三年后畢業的學生可能成為“滯銷產品”,給就業帶來了更激烈的競爭。另一方面,因為學校不能滿足熱門專業的一些辦學條件,造成教學質量低下,不能達到預期的人才培養目標,學生的綜合能力不能滿足社會工作的需要,使學校的聲譽受到影響。此外,還有一些院校只是根據現有的教師資源來開設專業,所設置的專業社會需求面窄,社會需求量不大,也會導致畢業生就業壓力增大。
3.專業設置較為單調,無層次結構
有的院校專業布局總體思路不夠清晰,過于頻繁地增設新專業,從而導致專業數量增長過快,不能使開設的新專業得到循序漸進式的可持續發展,缺乏專業建設的穩定性。傳統優勢專業沒能及時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進行調整和改進,導致專業特色不明顯,同質專業較多,結構不合理,專業設置不能緊密與行業、企業聯系在一起,導致了院校某些專業的優勢資源不能很好地利用,造成相近區域中某些專業重復設置。
二、專業設置與調整的思考
1.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地域優勢也不盡相同。高職院校專業的設置應以貼近區域經濟,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原則,按照不同技術層次,不同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根據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區域經濟需求來設置針對性較強的專業。比如南京城市職業學院的辦學定位是立足地方,面向全省,以現代服務業為主,培養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近年來,該學院根據辦學定位,將幾十個專業中的大部分專業整合為物流管理專業群、服務外包軟件專業群、財金專業群、藝術設計專業群和建筑專業群。其中,物流管理和服務外包軟件專業群是江蘇省“十二五”重點立項建設的專業群,此外,計算機應用技術、物流管理專業通過了教育部、財政部“高等職業學校提升專業服務產業發展能力”項目建設的驗收,酒店、會計、視覺傳達設計等專業已成為優勢相對突出、特色比較明顯,在南京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市重點專業。同時,該學院加快了專業建設與專業調整的步伐,初步呈現出專業布局合理、實力較強、特色明顯的良好發展態勢。目前我院有兩個央財扶持項目已結項,兩個省級重點專業群在建,四個市級重點專業在建,六個第一批院級重點專業已結項,三個第二批院級重點專業在建,學院的專業建設和改革在南京市屬同類高職院校中具有一定影響。
2.以市場需求為導向
專業設置與調整要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以科學的人才需求預測為基礎,本著立足需要、確保質量的原則,優先發展面向市場、面向一線的技術領域和職業崗位(群)的專業,體現高職教育特色。學院應當聘請行業和企業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當地經濟建設和行業發展的實際要求進行充分調研,并就調查數據進行分析論證,把論證的結果作為專業設置和專業調整的依據,準確把握未來市場需求趨勢來進行專業的配置,體現專業設置與市場緊密結合的未來發展趨勢。高職院校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在于培養的“產品”是否“暢銷”,因此,關注國家和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深入了解國家、地方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政策的變化顯得尤為重要。
3.整合優化專業結構
高職院校的專業設置應考慮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適當壓縮或淘汰衰退專業,重點建設一批具有生命力、發展穩定、前景廣闊的成熟專業,適時合理的進行專業調整來優化專業結構。如南京城市職業學院立足的地方經濟形勢是把大力發展現代制造業和服務業作為發展重點,現代制造業加強了信息化的程度,有了現代科學技術的支撐,主要是建立在軟件信息技術和先進電子裝備技術基礎上的產業。現代服務業更多地體現在現代物流、倉儲、金融、旅游、電子商務、文化創意與設計、社會服務等形態多樣的現代第三產業。因此,南京城市職業學院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布局的原則,充分考慮各專業之間的聯系,注重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不斷整合現有專業,建立了服務外包軟件、物流管理、藝術設計、財金、建筑專業群,覆蓋全院二十幾個專業,來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促進學院專業建設的協調發展。
三、專業新增、調整及停辦程序
1.新專業設置
新增專業需符合學院專業建設和發展規劃,應與學院已設專業之間有相互支持關系,有一定的建設基礎,具備該專業必需的專兼職教師隊伍,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人才培養方案和其他必需的教學文件。在具備該專業必需的開辦經費和教室、圖書資料、實訓場所等基本條件外,還要擁有相對穩定的校外實訓基地,能夠滿足該專業培養目標和培養規格的要求。首先,各教學系根據學院發展和專業建設規劃,在充分的人才需求調研和專家論證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新專業設置方案,寫出論證報告,按要求準備申請材料,并以書面形式報教務處。其次,教務處根據教育部和省教育廳對新專業要求以及學院專業建設規劃,審核各教學系擬設新專業的申報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專業,組織由行業人員參加的專家組進行論證,提出對擬設新專業的意見和建議。再次,學院召開專業指導委員會會議,對下一年度擬設新專業及申報材料、專家組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討論、評審。然后,學院召開院長辦公會議,對下一年度擬設新專業進行研究,確定年度新專業名單。最后,學院在規定時間內將確定的新專業及申報材料報省教育廳審批備案。
2.專業調整及停辦
學院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人才需求變化、招生、就業等綜合情況,對現有專業進行調整或停辦。對于更改專業名稱的專業調整情況,一律按新設專業的程序進行。對于需要停辦的專業,首先由教學系提交書面報告,提出停辦理由和相關論證材料,其次學院召開專業指導委員會會議,對下一年度擬調整和停辦的專業進行審議,最后召開院長辦公會議,對擬調整和停辦專業進行審批。加強高等職業教育是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的重要任務,專業設置是高等職業教育與地方經濟社會緊密結合的重要接口,是人才培養的重要環節。高等職業教育的專業設置與調整必須適宜于地方的經濟,把握市場的發展趨勢,具有針對性和靈活性;引進競爭、引進合作,吸收一些適合自身的教育理念、辦學思想和管理模式。因此,科學地進行專業設置與調整的規范化管理對優化專業結構,促進學院辦學規模、結構、質量、效益的協調發展有著重要的實踐意義。
作者:潘米樂 單位:南京城市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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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交工作做為檔案管理工作的第一個環節,其質量直接關系到歸檔檔案的價值,這就要求匯交工作必須全面并且精細。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廣泛應用,地質報告的編寫、圖鑒的制作等工作都利用計算機完成。因此,近年來匯交的地質成果資料除了紙質版本外,都配有電子文件。從而,匯交驗收工作必須對紙質報告和電子文件分別進行。
(一)紙質地質檔案的匯交及驗收
紙質地質檔案驗收的重點在于匯交資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完整性主要檢查匯交資料是否齊整。每一套地質報告都由報告正文、附表、審批文件、附圖(附件)等組成。匯交驗收不僅要查移交清單與移交文件是否相符,還應根據卷內目錄核對資料是否齊全。在匯交中最容易遇到的問題是附圖短缺,因此,僅根據移交清單清點,無法查明原報告圖紙的缺失。規范性主要檢查匯交資料是否按照規范進行編制,如:報告正文打印裝訂是否符合規范、內容是否有殘缺;圖紙打印是否完整,是否按照手風琴疊圖方法正確疊圖等。每套匯交的地質報告需要有兩套,一套用于存檔,一套用于后期借閱利用。
(二)電子地質檔案的匯交及驗收
國土資源部下發的《成果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匯交格式要求》(2006年)對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匯交工作做出了具體規定,包括電子文件的命名、電子文檔的格式、電子文件在存儲介質中的組織形式、電子文件的匯交及驗收等。因此,對于電子文件的匯交和驗收工作可以按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電子檔案移交與接收辦法》(國家檔案局檔發[2012]7號)和《成果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匯交格式要求》規定要求進行。
二、地質檔案的整理及保存
(一)地質檔案的整理
保管期限的劃分。根據《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第一章第三條的規定,地質檔案屬于科技檔案范疇,在保管期限的劃分上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中心館藏的地質檔案盡管年代跨度大,但其對地質工作都具有不同的利用價值,且館藏資料數量總體不大,管理難度和成本都不高。因此,中心館藏地質檔案的保管期限都定為永久。隨著今后勘探開發程度的提高,再根據實際情況對年代久遠的地質檔案重新評估定級。分類劃分。對于地質檔案采用“3•X•X—XXX”方式編號,類目號采用三級類目編號,案卷順序編號使用三位阿拉伯數字。一級類目號為“3”。根據《山西省煤炭地局檔案分類大綱》的劃分,地質勘查類檔案編號為“3”。二級類目編號范圍為“1—8”,代表地質檔案類型,共8類;三級類目編號范圍是“1—7”,代表山西省境內不同煤產地(表1)。三級類目使用省內煤炭系統慣用的分區方法,按照山西省地理區域共劃分為六大煤田和五個煤產地。案卷順序號采用三位阿拉伯數字編號,編號從001號起,順序編寫。每組編號可以滿足最多999卷地質檔案歸檔。目前館藏歸檔數量最多的類目中,也僅有270卷地質檔案,其他各類目下存檔數量為幾十到一百不等,考慮每年檔案增加總數僅10卷左右,因此采用三位數進行編號可以在較長時間滿足需要。對于成果地質資料的組卷順序,地質行業有著規范要求,順序為報告正文、附表、附圖、其他附件,因此卷內編號時需保持原有順序。盡管每套報告卷內文件數量大相徑庭,但總數都不會超過1000件,因此編號可以采用三位阿拉伯數字編號。以報告正文為001號,依次排序。排號順序為報告正文附表各類圖紙其他附件。值得注意的是圖紙的排序應按照附圖目錄中的順序依次排序。另外,對于包含電子文件的地質檔案,在編制索引目錄時應將電子文件的文件名及保存路徑與相應紙質檔案的索引信息對應。
(二)地質檔案的保存
紙質地質檔案需裝入無酸紙盒存放在密集架上。由于地質檔案有各卷內件數相差大,借閱使用頻率高的特點,選用的檔案盒就需要同時兼顧結實牢靠、便于取拿、尺寸合理(經濟性)等特點。因此,承裝地質檔案的檔案盒選取了薄(220×30×50mm)、厚(220×306×75mm)兩種尺寸。由于檔案盒在密集架上是垂向排列,管理員只拿檔案盒的脊部,因而檔案盒脊部需顯示便于查詢定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檔號、案卷題名、盒內檔案的卷內順序號范圍、盒數及盒序號等。庫房應做好“八防”工作,并對庫存檔案進行定期抽檢,對因多次借閱利用發生磨損的的檔案及時修復,或使用電子檔案復制。電子地質檔案保存需刻錄三套,一套用于存檔、一套負責借閱查詢、一套異地保存。光盤須根據數據容量規模選用檔案級CD-R或DVD-R,刻錄光盤經過校驗后用光盤記號筆在光盤印刷層上標記案卷題名、檔號等基本信息,并裝入光盤盒中放入防磁柜豎直保存,避免擠壓。據《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規定,光盤的保管溫度為17℃-20℃,相對濕度介于35%—45%之間,較紙質檔案都有很大區別。[1]對于電子檔案,庫房除了做到“八防”工作,還應重點防范磁場和酸性氣體對光盤載體的影響。存檔的光盤每4年進行一次抽檢,抽樣率不低于10%。[1]
三、地質檔案的利用
服務于生產是地質檔案的落腳點,但高頻率的翻閱使地質檔案極易產生過度磨損,因此,規范的查借閱程序,不但可以使地質檔案發揮應有作用,還可以得到充分的保護。地質檔案的借閱需由申請人提出,作為申請人主體的只能是法人單位,不允許以個人名義申請借閱,并且中心只向局屬各勘查院提供原件外借服務,對系統外單位的申請只提供查閱服務。局屬各勘查院借閱時,經辦人應攜帶個人身份證明及單位委托書或介紹信,國土部門批準的項目立項書等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請;系統外單位提出申請時還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相應的地質勘查資質證明。檔案部門接到申請后,審核申請材料齊備后報送局地質處審核。對局屬各勘查院提交的材料,地質處審核立項真實性和資料借閱范圍是否符合勘查范圍;而針對系統外單位提出的申請,還要審核立項審批材料的真實性等。通過審核的申請,提交分管局領導授權方可借閱。鑒于地質勘查工作對地質資料依賴程度高、使用時間長的特點。地質檔案的借閱時間以30天為界限,到期后如仍需繼續使用的,需攜帶檔案原件,到中心辦理續借手續。檔案原件需經管理員清點,并檢查無污損后,方可續借。這樣既可以滿足地質工作需要,又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使借出的資料得到監控和保護。
四、其他影響因素
(一)提高管理員素質
無論管理制度如何完備,作為檔案管理主體的管理員的素質對管理效果都有著決定性作用。[2]因此,提高檔案管理人員素質是十分重要的。對于地質檔案的管理員來說,除了具備扎實的檔案管理知識外,還應具備一定的地質專業知識。由此可見,對檔案管理人員地質知識的培訓也是提升地質檔案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環,與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密不可分的。
(二)提高數字化程度
隨著計算機技術在地質工作和檔案工作中的普及,可以利用現代計算技術對生產年代久遠,并僅有紙質版本的地質檔案進行數字化,這樣可以有效地延長這些檔案的保存時間,降低由于長期借閱造成的紙質檔案的破損,延長檔案壽命。[3]
五、結語
一是土地利用發展戰略政策。當前影響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和實施的相關政策中主要是與江西省有關的國家級發展戰略6個,省級發展戰略5個。二是土地規劃實施監督政策。當前,江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監督政策主要有:動態監管機制、規劃目標的管理責任制、建設用地管理三項基本制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或調整審批政策。三是新增建設用地管理政策。江西省按照保障重點、兼顧全面、差別化管理的原則實行“三個三分之一”計劃下達、省重大產業項目“點供”制等計劃差別化管理制度,促進各地在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方面更加節約、更加高效。同時江西省也出臺了城鄉增減掛、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等耕地補充政策。
2實施管理成效分析
2.1土地規劃實施監督政策管理目標成效分析
江西省于2012年4月編制《江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與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銜接后的調整方案》(以下稱《規劃銜接方案》)對《江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進行補充完善。《規劃銜接方案》對部分縣、鄉級規劃主要控制指標或布局進行了局部調整。一是優先安排結構性調整。規劃新增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對部分地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進行結構性調整,將部分節余且暫不使用的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設用地指標調整到城鄉建設用地。二是市域范圍內縣與縣之間局部調整。在本設區市范圍內,允許矛盾突出的個別縣(市、區)耕地保有量或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作微調,縣級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在縣與縣之間作適當調整。顯然,江西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修改次數為一次,修改原因是與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銜接。說明江西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非擅自修改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和改變建設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而規劃調整修改符合法定條件,調整修改程序符合要求,嚴格按江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或調整審批政策執行。
2.2土地利用發展戰略政策管理目標成效分析
江西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以來,取得的經濟效益明顯。向莆鐵路、滬昆客運專線(江西段)、德興至南昌高速、濟南至廣州高速瑞金至尋烏段等重大基礎設施用地得到切實保障。城市建設有序進行,經濟水平快速增加。(1)GDP、固定資產與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2006~2012年江西省GDP與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為4.05,固定資產投資與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為6.39。(2)GDP、固定資產與城鄉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2006~2012年江西省GDP與城鄉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為3,固定資產投資與城鄉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為4.73。
2.3新增建設用地管理政策目標成效分析
(1)計劃管理。規劃實施以來,江西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為全省新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建設的推進提供了良好的土地資源保障,促進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近5年統計數據顯示,江西省新增國有建設用地的供地率達70.48%,利用率達58.41%,新增建設用地的供地率和利用率水平總體較好。計劃管理目標實現程度較好。(2)規劃管理。江西省有效控制了11個設區市、100個縣級、1493個鄉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各項指標,指導了《江西省土地整治規劃》等多個專項規劃的編制,引導城市、交通、村鎮、能源、水利、旅游和生態建設等相關規劃的編制,規劃管理目標得以實現。
2.4耕地補充政策目標成效分析
造地增糧富民工程實施期間(2007~2011年),全省實施“造地增糧富民工程”建設規模16.9×104ha,新增耕地4.6×104ha,總投資43.1億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實施4年來,全省共批復11個設區市80個縣(市、區)250個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區,批復拆舊區總規模9300ha、預計補充耕地8100ha;建新區總規模8873ha、擬占用耕地5893ha,可凈增有效耕地面積2206ha;2012年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12個項目區復墾區,總面積704.7ha,可新增耕地150.4ha;2012年,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試點,年均控制規模為2000ha。顯然,江西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過程的耕地補充政策中各試點政策效果好,示范效果明顯。
3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1存在問題
(1)新的試點政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未體現,造成試點政策實施較難,如: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試點、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城市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的項目區,未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中布局,在報批時往往會因為不符合規劃而被擱置,導致新的試點政策在規劃實施中較難開展。(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對中央重大發展戰略預計不足,無法滿足中央重大發展戰略政策對土地利用的需求。(3)差異化土地管理政策不明顯,建設用地指標使用空間分布不均衡。(4)建設用地管理政策中缺乏建設用地管理與相關用地管理人員的切身考核體制,致使實際用地超出規劃目標規定。
3.2對策
(1)增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條件,使試點政策和土地利用戰略政策變化成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條件。(2)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定期評估機制,定期評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及時了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3)建立并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調整動態機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結果及時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調整。(4)參考耕地保護責任體制,建立建設用地管理與相關用地管理人員的切身考核體制,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
4結語
城市規劃與城市規劃職能的發展歷程。城市規劃是隨著文明的進步、經濟的發展、人類居住環境的改善、城市的出現而不斷發展的。在世界上,城市規劃這一概念和理論都出現的非常早而且成熟,在實踐上也取得驚人的成績。城市規劃在中國,主要是與我國文化的發展和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在古代中國典籍中,我們會發現一些對城市規劃的記載,如《考工記》中的都、王城、諸侯城的不同城市的建設制度,還有道路系統和用地功能分區。在《商君書》中更是提到了農田土地分配比例,并要發展人口、糧食、建城等相應條件。在《墨子》中更是記載了城市建設與城防的重要性,以及城市規模與農田、糧食的關系。這在很大程度上來說,我國古代城市的規劃主要著眼于軍事思想和整體觀念,講求城市與自然的關系,重視等級觀念。這在我國后來的城市發展也有所體現,都是更為重要的是越來越強調城市的結構形態,即商品經濟的發展,促使城市功能分區,形成不同的功能區域,完成城市規劃的不同功能。城市規劃在西方,早在古希臘時期就已經出現《建筑十書》,系統闡述了城市環境衛生、城市選址、城市公共建筑布局等原則,并提出了理想城市的模式,到了中世紀,逐漸形成以教堂為中心的城市發展模式。到了近代,則基于資本主義商業的發展,逐漸形成了多樣化的城市規劃理論。城市規劃在現代,東西方的城市規劃都著重于城市規劃理論的建設、城市規劃的實踐以及城市建設立法,逐漸的融合各種傳統學科和新興學科,是城市規劃越來越科學、越來越符合人民生活的意愿。
二、公共管理視角下的城市規劃職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城市規劃職能存在的問題。目前,城市規劃職能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城市功能分區不清晰,造成這種問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第一,由于我國城市在發展過程中過于快速,導致城市在進行功能分區時會出現不同功能區相互參雜的情況,這在一定長度上來說,也不應該出現太大的問題,但是,這方面主要體現的問題就是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城市功能的定位于規劃沒有做到位,導致現代城市不同更能分區相互影響,這不僅制約了城市規劃功能的進一步完善,也導致城市規劃職能不能進行有力的展開,從而造成城市規劃功能的下降。第二,由于我國城市在發展過程中城市規劃不具體,或者說是城市發展速度超過了當初城市規劃的目標,導致在發揮城市規劃職能時,始終伴隨著新老城區問題、新舊功能分區問題以及功能分區不合理等問題,這必然會導致城市規劃職能在進行湘桂規劃時,不容易解決,也成為了城市規劃的老大難問題。第三,由于我國城市在規劃中所注重的問題,在不同歷史發展的階段所呈現出來的特點不同,因此,在進行城市功能規劃時,伴隨著的問題就是城市規劃不統一、政策法令貫徹不到底等問題,這就使得城市在發揮規劃職能時,會產生相互矛盾的局面。可見,我國城市規劃職能存在的問題,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漸暴露出來的問題,也是在城市實際發展中所出現的主要問題。
2.優化城市規劃職能的對策。優化城市規劃職能的對策,注重點應該立足于完善和優化城市規劃職能,也就是說立足于現在城市發展的水平,通過現有的城市分區,對城市規劃職能進行完善,加強城市規劃只能發揮作用的能力。具體包括下面兩個方面,第一,統籌城市功能分區的發展,立足于現有城市功能分區的作用,加強該功能分區的影響力。城市規劃職能,究其本質來說,是服務職能,而就目前不少城市的發展水平而言,由于不同發展階段所規劃的目標不同,因此,在接受歷史發展現狀的同時,綜合加強城市功能分析的發展,加強功能分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包括道路、交通、園區等,甚至應該建立直接管轄的部門,通過專門專管來實現功能分析的更好發展,第二,加強城市規劃職能發揮作用的能力。這一方面是出于城市居民的考慮,目前,城市規劃職能發揮的主要方向是以城市經濟發展為首要目標,而以城市居民生活質量為目標的城市規劃職能建設少之又少,因此,必須加強城市規劃職能發揮作用的其他能力。另一方面主要是以城市整體發展為首要目標,這是因為,城市規劃職能的最終目標是通過把城市建設的更好來滿足城市居民、城市經濟的發展,不應該只以一種目標為城市規劃功能發展的目標,必須立足于整體,從整體上來保證城市規劃職能的實現。
三、結語
論文摘要:隨著通信設備制造業規模的擴大,科技的發展,使管理工作不斷復雜,僅僅憑借個人的經驗管理企業已不能適應企業的發展與需要,因此,通信設備制造企業迫切地需要根據通信設備制造業的特點,針對目前管理中存在問題,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并要求把多年的管理經驗加以總結,使之系統化、科學化,使通信設備供應管理趨于優化。
管理活動是時展的產物。然而,管理活動真正形成為理論,卻是在工業企業產生之后,工業企業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企業管理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逐步形成一門獨立的學科,這就是一種優化。
自從加入WTO后,我國通信設備制造業規模越來越大,使得管理工作不斷復雜,僅僅憑借個人的經驗管理企業已不能適應企業管理的發展與需要,本文將從通信設備制造業的實際管理情況分析通信設備制造業供應管理的優化。
一、通信設備制造業
制造業是指經物理變化或化學變化后成為了新的產品,不論是動力機械制造,還是手工制做,也不論產品是批發銷售,還是零售,均視為制造,通信設備中的各種制成品零部件的生產就是制造。通訊設備包括無線產品、網絡產品、終端產品三大產品系列,但在通信設備制造工地,把主要部件組裝成線路、網絡設備等組裝活動,均列為通訊設備制造活動,從事這個活動的行業就是通信設備制造行業。
二、通信設備制造業的特點
1市場需求復雜。通信設備市場需求一般可分為電信級需求和企業級需求。相比企業級需求而言,電信級需求更大更強,此外,由電信運營商帶來的網絡設備需求更加穩定。一般大中型通信設備制造業均在不同程度上參與電信級市場的競爭,從而導致企業所面對的市場需求較為復雜。
2能充分利用工作人員優勢。網絡設備往往以整機機型作為研發目標,但生產任務一般分制造任務和裝配調試任務兩種。制造任務以半成品為對象,制造完成后將進行裝配調試,對確實沒有問題的入庫管理。當客戶實際訂單來到后,由裝配調試任務的工作人員對半成品進行組裝成成品。這樣做的好處不但使技術積累的優勢得以充分的利用,而且客戶訂單下達后能夠迅速交付成品。
三、通信設備制造業目前管理中存在問題
1成本計算不準確。在我國通信設備成品一般采用人工成本核算,而人工核算只能計算產品成本,無法計算零部件成本。成本費用分攤很粗,無法準確進行數據處理,使得成本計算存在相當大的誤差。人工一般不進行標準成本的計算,也很少進行成本分析,因此所生產產品價格昂貴,根本無法與世界同類產品形成競爭機制。
2管理工具落后。大部分企業仍處于手工分散管理,有的企業雖建立了全廠的計算機網絡,但應用仍是分散的,沒有實現信息共享和資源的優化配置。現代化管理的新思想、新方法很少應用到這些企業當中。因此提高管理工具的性能成了擺在通信設備制造企業面前的首要任務。
3通信設備制造業應變能力差。今天的世界是一個多級世界,市場瞬息萬變,需求多樣化。按訂單裝配、制造、設計、定制,品種規格繁多,生產、采購異常復雜。這是一個完整的供應鏈管理,只有動態快速地響應客戶需求,才能適應千變萬化市場和客戶定制化的要求。
四、通信設備制造業管理優化的建議
1供應鏈成員企業之間要真誠合作。在通信設備供應鏈中,不但要求各企業之間的聯系緊密,而且需要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緊密聯系。供應鏈管理通過企業之間的合作,共同開發和分享市場機會。隨著合作形式從收集信息到制定決策的不斷提高,合作程度與信息共享程度不斷增加,所產生的經濟價值也會增加。據調查,企業之間進行了合作,就會使銷售收入穩步上升,供貨時間大大縮短,原材料成本大大降低。
2通信設備制造業要實行信息化。由于通信設備制造業專業行業多,經營管理水平參差不齊,企業實施信息化的基礎條件也不相同,解決的問題也不一樣。因此,通信設備制造業實施信息化必須從企業實際需求出發確定信息化的范圍、內容、進度。推進通信設備制造業信息化工作應該堅持:經濟市場引領、分類分別引導的方針,遵循互利互惠的原則。
3建立有效的集成信息共享系統。在一般的認識中,供應鏈各環節中流轉的主要是物流、信息流、資金流、控制流等的概念。這些“流”的存在,大都離不開一個高效集成的信息和數據共享系統。在大中型通信設備制造企業的信息化建設中,選擇MRP系統成為世界主流,但相對于中國更加無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和企業更加脆弱的抗風險能力,其適應性不可樂觀,所以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同時,應利用企業自身的力量建設輔助的外部信息系統,才能較為理想的達到預期目的。
五、通信設備制造業的發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