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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管理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4-01 10: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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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管理論文

第1篇

關鍵詞:會計責任;審計責任

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和成熟,越來越多的投資人關注的是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而非報表以外的因素,并以此作為是否投資的依據。因此,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就成為投資者關注的重點。

宇通客車虛減資產、負債各1.35億元,河南華為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證監會給予警告處罰并罰款30萬元。華為會計師事務所上訴,申辯自己不應承擔審計責任,不應受到法律制裁,并聲稱未發現錯弊是因為被審計單位與銀行做了手腳,應由被審計單位承擔全部責任。不管該案的判決結果如何,從中可看出:無論是社會公眾還是注冊會計師都在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認識上存在誤區。其實,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會計責任,同樣會計責任也不能替代、減免審計責任。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當注冊會計師審計失敗時,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同在。

一、存在的認識誤區

(一)社會公眾的認識誤區

會計信息的編報日益復雜以及會計信息的常常失真導致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完全依賴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如果會計報表里有重大錯報或漏報,但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未發現,就肯定會給報表的使用者帶來損失。此時,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往往將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混為一談,并且認為審計過報表的注冊會計師就是會計報表質量的當然保證人,注冊會計師即要承擔會計責任同時又要承擔審計責任。從目前發生的訴訟案件來看,會計報表的使用者都是控告注冊會計師,而很少有控告造假的被審計單位。

(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認識誤區

由于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的增多,注冊會計師總是過分強調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從而以此來減輕自己的審計責任。

(三)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認識誤區

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認為會計報表經過審計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那就意味著會計報表經過了注冊會計師的確認,一旦已審計過的會計報表被發現還存在重大錯報,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常常以會計報表經過審計為借口來推卸自己應承擔的會計責任,而追究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二、存在認識誤區的原因

(一)會計報表的使用者不理解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會計和審計職業在目標上存在關聯性導致會計報表的使用者不能區分理解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審計與會計關系密切,它們都以會計資料(包括會計報表、憑證、賬簿等)作為工作對象。區別在于,會計強調收集和加工滿足使用者要求的信息;審計則強調監督和鑒定被審計單位所提供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以便為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和判斷提供依據。這兩者的基本目標一致,即都是為使用者提供有價值的會計信息。正是審計與會計目標的關聯性使得那些使用錯誤的會計信息而造成了決策失誤的使用者,很難分辨這是屬于審計責任還是屬于會計責任。此外,會計造假以后,企業往往會陷入破產的境地,會計報表使用者也難以追究其責任,因此只有讓注冊會計師承擔全部責任。

注冊會計師充分履行審計責任,能幫助和促進被審計單位充分履行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充分履行其審計責任,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會計報表里存在的重大錯報和未披露事項調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和披露,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結果和被審計單位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情況,形成不同的審計意見,出具不同類型的審計報告。這樣可以使被審計單位重視其會計責任,幫助和促使其充分履行會計責任。所以當審計責任未充分履行時,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便認為注冊會計師既承擔會計責任又承擔審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遇到的法律訴訟源于社會公眾對該行業的過高期望,這種期望又源自社會公眾不了解審計活動的特性以及不了解在審計活動中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雙方的責任。近年來,隨著審計失敗案例的增加,對注冊會計師懲罰力度的加大,但對于造假的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遠不及對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力度,讓會計信息的使用者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以為會計造假只需注冊會計師承擔責任。(二)注冊會計師未能充分履行審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未能充分履行審計責任,甚至參與造假,導致審計失敗,又不愿承擔審計責任,而過分強調會計責任。

一般情況下,如果注冊會計師簽發的是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這三種意見類型,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是不會追究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的,當然也不會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會計責任。但如果簽發的是無保留意見而會計報表里又存在重大錯報,就表明審計失敗了。造成審計失敗的原因在于:不遵守獨立審計準則這一專業標準;部分注冊會計師的業務素質不高和業務能力不強。由于會計造假的手段越來越隱蔽,如果沒有足夠的審計經驗和判斷分析能力,會計信息里存在的重大錯報有時很難發現;由于自身利益的驅動,少數注冊會計師缺乏誠信的職業道德也是造成審計失敗的原因。由于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部門對注冊會計師處罰力度的加劇,因此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盡可能的推卸自身承擔的審計責任,以逃脫法律的制裁。

三、對策

(一)加大宣傳力度,讓社會公眾理解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部門應讓社會公眾對審計活動的局限性和審計職責有基本的了解,讓報表使用人理解并接受審計意見只能合理確信而非絕對保證,當出現審計失敗時應正確認識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部門必須充分發揮其影響力,更多的承擔起宣傳與溝通的職責。特別是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理解。

注冊會計師行業應充分利用財經信息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區別。首先,兩者的責任內容不同。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負有的會計責任包括: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控制;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保證提交審計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合法性。審計責任是注冊會計師對委托人應盡的義務,是審計職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負責。其次,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是會計報表質量的保證人,而審計責任的主體是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再次,所適用的法律不同。不充分履行會計責任,編制虛假的會計信息按照《會計法》承擔法律責任;而不充分履行審計責任導致審計失敗則按照《注冊會計師法》承擔法律責任。無論管理當局的會計報表是否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會計報表的質量永遠由編制者負責。當審計失敗出現時,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同在。

(二)完善相關法律

把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明確寫進《注冊會計師法》。

(三)注冊會計師要誠信執業

1、堅持誠實守信,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道德原則。注冊會計師行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生存的資本就是自身的誠信。誠信具體體現為在執業時保持獨立的、客觀的態度、公正的立場這三個基本原則。

2、嚴格按照獨立審計準則這一專業標準執行審計業務,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雖然司法界和審計界在對審計準則的地位的認識上仍存在分歧,但近年來國內發生的一些重大審計案件,大都是由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不遵守審計準則要求造成的。注冊會計師只有嚴格遵守專業標準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審計失敗。

3、重視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后續教育,提高其業務素質。只有通過持續不斷的、系統、正規、制度化的職業后續教育,才能確保執業所必需的專業勝任能力。應當重視并加強后續教育學習,規范注冊會計師接受后續教育的方式和時間要求。

4、當審計失敗案例發生時,會計行業監管部門既要加大對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力度,同時也應加大對企業會計信息造假者的處罰力度。讓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分別承擔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參考文獻:

1、曾志華.淺談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J].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11).

第2篇

關鍵詞:生產者責任延伸循環經濟法律對策

生產者責任延伸概念的界定

(一)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

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不僅要滿足股東利益的生存目的,還要滿足股東以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其中包括雇員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的利益、環境利益及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聯合國《全球契約》中要求跨國公司重視人權、勞工標準、環境保護和反腐敗。傳統的生產者責任考慮的只是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對自己和社會的責任,沒有涉及到產品消費后企業的責任,不僅如此,傳統的生產者責任沒有得到法律的嚴格立法的確立,多是從企業道德的標準去要求。這樣帶來的問題就是企業為了發展的需要而規避自己本來應該承擔的義務還得不到應有的制裁。

(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演化

生產者責任延伸的明確概念是在1988年瑞典經濟學家托馬斯給瑞典環境署提交的一份報告中首次提出的。托馬斯教授認為“生產者責任延伸是一種環境戰略,它的目標是要降低產品的環境標準,它是通過使產品生產者或者制造者對產品整個生命周期,特別是對產品的回收、循環和最終處置負責來實現”。1995年托馬斯對他的理論作了修改,指出對生產者責任延伸是“生產者責任延伸是一項制度原則,主要通過將生產者的責任延伸到產品的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特別是產品消費后階段的回收、再循環和最終處理處置,以促進產品整個生命周期過程的環境保護”。之后,各國和國際組織開始對這一制度引起重視,并且都試圖對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做更合理的界定。其中比較著名的是美國在1996年對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界定和1998年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界定。本文認為美國的定義模式更加符合正義的理念,是比較合理的定義模式。

各國關于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法律規定

(一)歐盟各國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理論起源于歐洲,在歐洲的發展也相對完善,現在歐洲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在循環經濟法律中規定了生產者責任延伸。其中最突出的是1991年德國頒布的《商品法》中要求“制造廠對產品整個生命周期負責”,由出售商品的商家負責回收,由制造廠商負責再利用,也就是“誰賣出誰負責,誰制造誰負責”。

(二)美國

美國在聯邦層面對實行和鼓勵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相關的政策法規主要有:環保局的廢棄物處理計劃及綠燈計劃(GREELIGHTSPROGEAM)、能源之星計劃(EnergyStarProgram)等;2003年9月,加利福尼亞通過管制電子產品生產者及其處置的法規,將對新產品征收6美元-10美元的處置費用。

(三)日本

日本是最早接受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思想的國家,在日本關于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環境立法也是比較系統和成熟的,《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中明確規定了生產者的產品責任和產品使用后廢棄物處理責任。《家電回收法》規定了各類家電的回收利用率,生產企業在規定時間內若達不到上述標準將受到處罰。

我國生產者責任延伸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是保護環境和消除污染的有效途徑,我國環境保護雖然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環境形勢依然嚴峻,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通過明確責任,最低限度排放廢棄物、最有效的管理和利用產生的廢棄物,從而達到有效保護環境的目的;是發展循環經濟的制度保障,循環經濟作為解決環境和資源問題的有效的途徑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是發展循環經濟的動力源泉,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通過將產品消費后處置的責任強行的加給企業來促使企業運行成本結構改變,從而從源頭上減少廢物的產生,還可以使產品和廢物更容易被回收和處置,以利于廢物的“再循環”、“再利用”,這也正符合了循環經濟發展3R原則(減量化、再循環、再利用)。另一方面,從國家對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上看,在我國循環經濟已經從一種理念發展成為了國家戰略,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各地方政府也積極出臺本轄區內的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有了政府對循環經濟的足夠的重視,相信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也會成為關注的焦點;另一方面從我國現有的立法中已經涉及的規定看,2003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過清潔生產促進法》第20條、2005年4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8條、2008年8月29日頒布的《循環經濟促進法》第15條中都有關于生產者責任延伸的規定。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說是我國對生產者責任延伸的初步的實踐,也為這項最終法律化奠定了基礎。

完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對策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完善是一個系統的過程,在構建的過程中需要有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多種手段綜合進行,而不單單是靠一個方面的措施。本文重在從法律的視角來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完善,所以對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完善在法律方面提出一些建議。

從立法方面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立法不完善是現實存在的問題,僅有的一些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可行性,所以在以后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發展中,必須對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做一個系統的、層次鮮明的制度設計。從國際實踐過程中可以看出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實施關鍵領域是包裝物、汽車、輪胎、電器、電池和建筑材料,對這些領域要制定專門回收利用法律,做到重點行業重點規制。從公眾參與體系的完善看,公眾是社會產品的的主要消費主體,公眾參與有利于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實現。公眾可以從多個方面多個層次參與到該制度的設立和實施中去。在立法上可以獻計獻策,參與到制度的制定中去,社會成員也應該提高自己的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意識,國家應該鼓勵社會公眾和社會團體對報廢產品和包裝回收與處置的科學研究,給社會公眾制造良好的參與該制度的的平臺。從健全公益訴訟制度方面看,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在環境責任方面公眾是不可以對生產者進行直接的,所以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完善必須要有公益訴訟的完善,擴大訴訟主體的范圍,只有這樣才能對生產者有更大力度的監督和約束。從對民間回收體系進行規置方面看,民間回收體系的存在是我國在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過程中不得不考慮的一個領域,對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回收者只能接受生產企業的委托才能進行回收,這樣才能保證廢棄產品的循環利用。同時,要加強對回收企業的監管力度。

生產者延伸制度是循環經濟眾多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發展循環經濟就必須建立起完善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多年來各國在探索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過程中積累起了許多的經驗,我們所要做的就是積極的借鑒各國成熟的經驗,并結合我國自己的國情來建立起有中國特色適合我國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體系,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證這一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1.王干.論我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完善[J].現代法學,2006(4)

第3篇

醫療責任保險又稱為醫療職業保險、醫療業務責任保險。在歐美一些發達國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幾乎高達100%,而且費用相當昂貴,保險費通常是醫生收入的10%—30%左右。目前美國的醫療責任險的理賠率在80%以上,最高賠償額超過百萬美元,而醫療糾紛發生率僅為7%,其原因是醫生都有醫療責任保險,一旦出現醫療事故或差錯,保險公司就會及時介入,承擔糾紛處理與經濟賠償的責任。醫療責任險屬于行業強制性的、每個醫生必備的常規性保險,它不僅是一項保障,更是一種約束。國外的保險公司對此險種的開辦抱有積極的態度,他們認為這是一種履行社會責任的表現,能保障國家醫療系統的順利運轉,維護醫院、醫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權益,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也是一筆優厚的無形資產。

一、我國醫療責任保險開辦的情況

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由于受到經濟水平、法律制度、保險意識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尚處于起步階段。上個世紀80年代末期,個別地區開辦了地方性的醫療事故責任保險。真正大規模地開展此項業務,始于2000年1月,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推出了“醫療責任保險”;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險公司也相繼開辦了此項保險。但該保險推出已兩年多,投保并不踴躍,存在不少障礙,部分醫療機構人員的觀點代表醫療界普遍的想法。

1.醫院地位高,敗訴幾率小

在執行舊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10多年間,醫療機構一直處于強勢地位。首先,在事故鑒定方面,過去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單獨組織鑒定,這就造成了“老子給兒子”做鑒定的局面,鑒定人員中甚至就有事故醫院的專家,鑒定結果的公正性便會大打折扣;其次,患者對醫療事故缺乏鑒別力,而且取證難。醫學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使醫患雙方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醫生在診療過程中出現了技術性錯誤,只要不是致命的,患者一般也意識不到。就算懷疑院方有問題,也會因為拿不到相關物證而無法。讓一個外行在短時間內掌握醫學專業知識,還要大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在病歷書寫龍飛鳳舞,而所有病情記錄、化驗結果、單證材料又都保存在醫院的情況下,患者如欲在法庭上勝訴,簡直比登天還難。難怪曾有大夫感慨道:“以前我們很少輸官司,如果輸了,也是因為醫院內部有人向患者通風報信。”第三,司法方面也幫了醫療機構不少忙。以往的民事訴訟都是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醫療訴訟也不例外。醫院接觸并提供證據就比患者容易得多,當然就更方便說服法官,也就難怪醫院無所畏懼。此外,缺乏既懂法律又懂醫學的律師幫助患者出謀劃策,也是患者勝訴難的另一原因。醫院成不了被告,即使成了被告也輸不了官司,哪還有風險可言,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也就沒有必要了。

2002年4月1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2002年4月14日由國務院頒布,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的含義、醫療機構的責任、醫療事故的鑒定、爭議的解決方法等都做了重新界定。例如:醫療事故由三級增加到四級;明確和擴大了患者的知情權,病人可以復印病歷;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處于中立地位的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進行獨立、客觀的工作,使這一程序更加透明、合理;如果患者認為醫政部門有“偏袒”嫌疑,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上述新法規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利益,有助于公平、公正、公開地處理醫患糾紛與事故,使患者的權益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這也意味著今后醫療訴訟案可能會激增,而且訴訟中患者打贏官司的可能性會相應增加。

2.賠償金額少,風險可自擔

在一起復雜的醫療糾紛中,患者最關心的就是最終的賠償金額問題,這也是整個醫療事故處理的核心問題。長期以來,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根據國務院1987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省市制定的《實施細則》。一般一級事故的賠償額只有3000元左右,最高也在2萬元上下。對于受害者,這一金額在當時可能還算是一個不小的數字;對于醫院,覺得這一標準也還可以承受。一年甚至不到10萬元的賠償,卻要多交幾倍的保費給保險公司,實在劃不來,因此也就沒有風險及保險的壓力。例如在2002年新法規公布之前,北京市有179家二級以上醫院,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只有12家;河北省有醫院4500多家,投保率只有10%左右。有些醫院特別是甲級醫院認為自己的事故率很低,即使發生也是小金額的賠付,院方完全可以自擔。但凡事都有“萬一”,過去無事故并不能說明未來、永久無事故,即使是三甲醫院,其從業人員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時候,況且目前已有法院判賠290萬元的醫療事故(湖北龍鳳胎兒腦癱案)出現。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對人的健康、生命價值認識的改變,幾千元、幾萬元的賠款已經完全不能滿足解決醫療糾紛的需要,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新《條例》中對醫療事故賠償詳細羅列了11項內容,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屬的普遍歡迎,但在醫學界卻掀起了軒然大波。我國的醫療機構多數還是非盈利性單位,以后,一起事故十幾萬元、幾十萬元的賠償可能會屢見不鮮,讓肇事醫生掏腰包根本不可能,醫院的經濟負擔也會陡增,而且判賠金額的不確定性也給醫務人員帶來了沉重的精神壓力。醫院、醫生恐怕以后再也不會因為賠款少、風險小而無動于衷,畢竟約束醫方的法規已經開始逐步完善,患方尋求權益保護的意識已經普遍覺醒,途徑也越發通暢。

3.風險保障少,保險交費高

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2000年1月實施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醫療事故每人最高賠償10萬元,醫療差錯每人最多承擔5000元的賠款。保險費根據醫院病床數和不同風險崗位的醫務人員數交納。據北京一家擁有一千張左右病床的三甲醫院負責人介紹,按規定他們醫院一年要交納將近40萬元保險費給保險公司,這是很大的一筆支出,而2001年該醫院才賠了4.8萬元,這就產生了保險是否值當的問題。從保險賠償角度看,醫療機構認為10萬元的額度也很低,真要出了大事故,保險公司還是不能把全部責任承擔下來。當然,無論是保險范圍還是收費標準,保險公司都是參考了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新產品初期投入的成本以及其他相關因素而制定的。

隨著新法律法規的出臺,百姓維權意識的提高,加之目前醫療事故與糾紛的日趨增多,醫療損害索賠數額的加大,醫療機構對于自身風險的認識有所提高,化解風險的要求就顯得尤為迫切。為了及時配合2002年9月1日實施的新《條例》,在總結了前兩年的保險經營情況并結合了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建議和意見之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對原有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進行了適當的修改,新產品將更加貼近市場需求。大概而論,醫療責任保險的主要內容包括:

被保險人:依法設立、有固定場所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均可參加此保險。醫院投保后,其正式在職醫務人員將自動獲得保障。

保險責任:被保險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還承擔一定限額的法律訴訟費用。

責任免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的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明顯不屬于職業責任保險應當保障的范疇的損失。

索賠程序:當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或其家屬向醫療機構索賠,然后由醫療機構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

賠償處理:有三種方式:(1)賠償金額可由患者、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三方協商確定;(2)由仲裁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裁定、調解確定;(3)由法院判決確定。

除此之外,醫院和醫生關心的損害賠償金額也根據新《條例》的規定有了較大提高,從而使保費水平趨于合理。

二、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

1.轉嫁執業風險,減輕財務負擔

俗話說“人無完人”,即使是醫術再高明的大夫,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證在從業當中不出一絲差錯,尤其是在外科、婦產科等具有高風險性科室工作的醫護人員。根據美國保險行業的統計,醫院的婦產科是比較容易引起法律訴訟的科室之一。1982年到1998年期間,美國各大醫院為此支付的保險費用增長了167%;2001年上升了12.5%。婦產科醫生作為被告的訴訟案,賠償額往往驚人。1999年的賠償額平均為349萬美元。由于所接觸的病情的特殊性、復雜性,醫生一旦發生疏忽,就會造成患者身體上的傷殘、疾病、死亡和精神傷害。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務院2002年9月1日實施的新《條例》第51條明確了11種賠償項目及標準;第52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新《條例》大幅提高了醫療事故賠償金額,而且首次增加了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由此可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可以減輕醫院的財務負擔,醫療機構只要交一定的保險費,就可以得到十幾倍、幾十倍的風險保障,從而保障了醫院經營的穩定性和營業秩序的正常進行。

2.解除后顧之憂,提高業務水平

醫生的醫術之所以能不斷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臨床實踐,只有多接觸各種各樣的病例,積累了相當的經驗,才能做到心中有數,手下有準。特別是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年輕大夫,更需要這方面的鍛煉。一名優秀的醫生,不僅在于7年、8年基礎醫學理論的認真學習與研究,更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處理而使他們轉危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難問題、突發事件或急診狀態。在新《條例》出臺之前,醫務人員還沒有過多的心理顧慮,只要患者前來求醫,本著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都盡其所能地進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會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從宣布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以及加大事故賠償力度后,醫務界的不少人士表現出了擔憂甚至恐懼的心理。因為有些醫療事故的發生并不是醫生本身的過錯,而是由于患者情況特殊所致,不進行救治就會死亡,但進行救治就可能出現意外。以后患者或其家屬可以輕易提訟,張口要求高額賠償,哪一個醫生還愿意再冒風險接收高危病人,嘗試新式療法,醫學何以得到進步?這種情況不得不引起人們的關注。

引進國際通行的醫療責任保險,讓醫生放開手腳去救治病人,這才是一條必由之路。在這個實踐性很強的行業,如果醫務人員整天擔心出事故、患者或家屬會鬧事、法院會重判,為了保護自己,他們會自然而然選擇保守做法,“大病小治、重病輕治”,最終受害的還是無辜的患者。因此給醫生吃“定心丸”,不僅可以排除其雜念,激勵他們增強醫療安全意識,勇于知難而上、改革創新,提高業務質量,促進醫學技術水平的不斷發展,而且可以增強患者的信心,積極配合醫生進行治療,早日康復,畢竟醫患雙方的目的是一致的。

3.減少醫患糾紛,增強公眾形象

醫療糾紛已經成為消費者投訴的10大熱點之一,因為輕者它妨礙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則剝奪了公民的寶貴生命。醫療糾紛的大量涌現,不得不讓人們感到焦慮,特別是糾紛案逐漸升級,甚至出現命案。典型的例子就是2001年7月10日湖南中醫學院附一醫院的血液病專家王萬林,被他親手醫治的患者,在治療達不到預期效果的情況下,殘忍地殺害了。盡管醫患矛盾在醫院里一直存在,但演變為殺人事件,是醫生們無法想象和接受的,它為迫切解決醫患糾紛和保護醫生生命安全敲響了警鐘。

據國外的保險同行介紹,他們的醫生和患者也會有摩擦,但情節很輕,更達不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因為患者來醫院的目的是尋求救治而不是尋釁滋事。目前國外保險業已經很完善,醫院買醫療機構責任保險,醫生買醫務人員職業責任保險,患者買醫療、住院意外事故保險。一旦出現問題,彼此都有默契,如果達不成共識,就找各自的保險公司,按程度分擔責任。大吵大鬧、拳腳相加于事無補,反而會更加耗時耗財。

當前國內醫療機構的負擔很重,既要保障自身的生存發展,又要努力提供優質服務,還要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此外牽扯大量精力的醫患糾紛也讓各家院長頭疼不已,不僅嚴重影響了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妨礙了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甚至危及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加之新聞媒體的大肆渲染,具有導向性的報道,也將醫院推向了風口浪尖。保險公司的介入,也就是社會其他力量的介入,可以在矛盾日益激化的醫患之間起到一個“緩沖器”的作用。保險公司可以和醫院組成一個事故鑒定小組,一旦發生矛盾,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及時參與其中,從第三方的立場做好醫患雙方的協調工作,幫助找到一個既讓保戶(醫院)滿意,又保障了患者利益的最佳方案。盡量避免訴諸法律,一是可以維護醫院、醫生的聲譽,因為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他們極其忌諱與職業訴訟聯系在一起;二是漫長的訴訟程序對于任何一方都會造成身心疲憊,而最后的結果可能是兩敗俱傷。只有讓醫院領導、主治大夫從繁雜的糾紛處理中抽身出來,他們才可以將大量精力投入到醫院管理、鉆研技術、提高質量上去。由此為醫院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顯而易見的。醫院糾紛少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了,醫生的工作態度也由消極轉為積極,患者情緒也由抵觸變為合作,這種良性循環,才是醫、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標。

第4篇

(一)目前在企業中,項目責任成本的管理體系中還存在某些問題。

業務水平也需要得到進一步的提高。同時,因為項目責任成本管理在中國的起步較晚,基礎還有些薄弱,在企業中,這方面的人員配備還存在這很大的缺失,在這方面的工作人員很多因為實踐經驗的欠缺,要想獨立的完成工作還有著相當的難度。在企業中,或許在一些個別項目上已經進行了責任成本管理的副經理,但是在副經理以下的工作人員的配備還不夠完善,在完整性上還明顯不足。在一些公司新接手的項目上,更多的是以月為單位來進行核算,這樣就造成了工作量遠遠超過了責任成本管理人員所能承受的程度。其次,現在責任成本的管理方面的工作范圍也在不斷的增加,原來可以勝任這項工作的老員工也開始顯得不能勝任了,這就要求進一步的提高這些員工的工作能力素質。

(二)責任成本管理的內容還不夠全面,控制的程度還不到位,很多制度得不到落實。

有一些項目管理者,他們只重視控制和經濟相關的開支的控制,對質量、安全、施工配合等幾個方面造成了忽視,還有一些管理者只重視了某一個部門的管理職能,忽視了在進行成本管理工作應有的只有和配合的需要。另外因為在項目進行后,短期內就開始進行評估,而在評估的過程中,在資料上海不夠齊全,這就造成了準確性方面有所打折,這就造成了預算空間太大。還有些項目沒有進行責任成本算的逐級控制和二次分解。這就導致了責任成本控制變得更加的粗放。有的項目雖然進行了責任成本預算的二次分解,但其中的分解過程存在很多不科學支出,對于動態的調整也不夠及時。

(三)勞務分包的不規范。

在企業的項目中,一些項目在勞務分包的方面并沒有遵照公司的制度執行,對施工隊伍進行評審和選擇,而在實行勞務招標的的過程中,往往就只是在走形式,實際上是從少數人的利益出發來進行這些項目的分包隊伍的選擇,這樣的分包隊伍就很容易出現問題,而這樣的責任損失就要完全由項目來承擔。同時這些分包隊伍所作的工程中,如果在以后出現什么問題,這些工程的維修也會由項目來進行負責。雖然這幾年來,企業不斷加強了項目分包的管理,但是這個問題依然沒用得到徹底的解決,因為項目的分包而出現的糾紛依然層出不窮,由此為企業帶來的損益也依然呈上升趨勢。

(四)成本核算的操作沒用到位。

在企業中進行責任成本核算時,要按照核算期來進行項目實際成本和責任成本進行分析,這種項目經濟分析活動是實現項目成本控制,績效考核等的主要依據。在目前的成本核算體系中,主要問題是成本核算的方法需要得到提高,如果是在責任法成本核算的報告中有差錯和和漏洞的出現,就會嚴重的影響到成本數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其次是項目管理的各個項目部門和公司的對口部門之間的有效溝通很存在著嚴重的缺乏,不能星辰聯動的機制,這樣導致了成本核算數據的不準確。還有就是項目部不能進行實踐的成本和預算成本之間的分析,及時的找出存在的原因,采取措施來降低項目的成本。

二、如何做好項目責任成本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項目責任成本管理體系

對項目責任成本管理方面的每一個部門和每一個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明確的界定,為這些部門和個人賦予相應的權利,讓他們能夠更加有效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讓項目責任成本管理方面的每個部門和每個職工都要餐飲具到成本管理中去,在進行項目責任成本管理的過程中,還有對普通員工的作用引起重視,發揮出每一個員工的主觀能動性。把責任進行逐層的落實,讓項目責任成本管理工作的每一個部門都有人管理,每一處的責任都有人承擔,每一個工作都有據可依,有章可循。讓項目責任成本管理工作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管理體系。

(二)做好項目責任成本管理中的責任預算

責任預算的核定,是給予各個責任中心的責任成本的最大的額度,是進行各個責任中心的績效考核以及工作衡量的標準,對于責任預算,每一個責任中心夠可以進行預測、規劃、計量、統計、調節以及控制。因此要根據責任預算的可控性的原則把目標成本分解到每一個責任呢中心區,每一個責任中心的責任成本或是費用也必須是可以進行控制的。對于那些不可控制的成本,就要使用分級管理、收支平衡的方式來納入到責任預算當中,并且不加入到各個責任中心的業績的考核上。責任預算要使用逐級上報,然后逐級進行水牛皮下達的管理方式。在每一個項目的開工之前,相關的業務部門要向預算和計劃部門提供有效的施工組織設計圖、日工資、材料費、機械臺班費、管理費、材料運雜費等等各種和項目相關的各種資料,然后由計劃部門來進行匯總編制責任預算。

(三)嚴格進行勞務分包的招標和結算

要嚴格的進行每一個勞務施工隊伍的各種信息的登記,比如說每個施工隊伍的資質和信譽等等,然后進行嚴格的審查,然后進行分解的管理制度,在進行周密的勞務分包制度的基礎上,對勞務分包過程中的各種驗工計價單要進行嚴格的審核,特別是其中已經完成的工作量和已經消耗的費用嚴格的審查,對分包隊伍所產生的費用要進行及時的清算,勞務分包隊伍的驗工計價單要由各個責任中心進行聯合的簽訂,以確定是否有需要扣除的費用。如果是一些誠信不足的承包隊伍,那么企業就要和材料供應商進行直接的結算,這些款項要從工程款中來進行直接扣除,以免出現承包商在購置材料時出現賒欠賬的現象。同時還要定期的進行承包隊伍的工程的僅需統計,嚴格按照工程進度來進行撥款,在項目部進行責任成本管理的過程中,項目部也要加強對各個成本管理核算的過程進行嚴格的監控。

(四)加強責任成本的日常核算。

要做好工程數量的核算以及做好臺賬的控制,分類對工程數量施工圖設計量,現場技術交底量、責任預算量和實際支出量進行核算和控制。對每個不同的責任人所承擔的經濟責任進行明確的界定。項目責任成本核算要對各類核算對象的成本進行正常的歸集,對費用的要素進行正確的劃分,同時還要注意和驗工計價、材料核算做好銜接。材料核算和管理方面,要進行材料庫存和定額發料制度的健全。

第5篇

一、舉證責任的性質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要做兩項工作:一是認定案件事實;二是適用法律。其中認定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基礎和前提,是整個民事訴訟的中心,我們常說的“以事實為根據”實際上就是“以證據為根據”,事實的認定則是通過證明活動來實現的,對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由此認定案件事實,進而才能正確的適用法律。

近年來,法院把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作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一項主要內容,積極加以推行,在引導當事人舉證,強化當事人舉證意識方面有了重大進步。但是應當看到我們對舉證責任的認識還停留在“向法庭提供證據”這一淺層次上,對于舉證責任的本質及功能還缺乏正確的認識,特別是還不能有意識地運用舉證責任的分配,解決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如何定案這一實際問題,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還留于形式,未能達到強化舉證責任,提高審判效率之目的。

舉證責任是指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訴訟期間內,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向法院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的義務。它是提供證據責任和說服責任的統一,其本質是一種義務,舉證責任是廣義的概念,其中包括提供證據的責任和說服責任,前者是指在訴訟開始時,或在審理、辯論過程中,對爭議事實提供證據的責任,當事人有義務把他所掌握的全部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在審判階段加以提出,否則法院認為當事人已放棄了利用這項證據的權利,不能在以后的司法審查中再提出該證據。后者是指訴訟的一方當事人為使法官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實而承擔的證明責任,這種證明責任只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范疇、規定的方式內完成。提供證據僅是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的一種外在表現,證明案件事實才是最終目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公開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當事人僅僅提供證據后,不能說已履行了證明義務,還要在法庭上說明證據與所證事實之間的聯系及證據本身的合法性、真實性,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疑,并就證據的可采性和證明力向法庭作出必要的說明、解釋,以充分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真實,這種責任稱為“說服責任”。在法庭辯論結束后,案件事實仍然真偽不明時,法官按照真偽不明的事實應由哪方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作出判斷,從而對該方主張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實作出不予認定的裁判,這種責任是由于當事人未履行提供證據責任和說明責任所導致的客觀結果。

舉證責任的主體是當事人,而不是人民法院,舉證責任分配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是公正、中立角色。當前,許多法官不能認清法院在證據制度中的職能轉變,在案件的舉證責任問題上,仍以傳統的審判方式,對不清的事實習慣代替當事人調查取證,自己總覺得不進行調查取證心里沒底,無法保證正確審判案件。法官必竟不是醫生,醫生必須熱情幫助患者,為患者服務,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講公正,打官司必然要有一方敗訴,法官介入調查取證這種做法其實質也是暗中幫助一方當事人,對別一方當事人也是不公正的。我們在舉證責任方面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盡量壓縮法官調查取證的空間,絕不是說人民法院不進行任何調查證據,相反,人民法院根據需要,認為審理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證據可依職權調查。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雖然規定了法院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大大限制和削減了法院的調查取證權,對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以有限列舉的方式作出了較嚴密的規定,將“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的范圍明確限定為兩種情形:(一)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關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人民法院依申請調查取證范圍以有限列舉加以概括性規定。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

要解決案件的證明問題,首先要搞清訴訟主體中誰負有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義務,即要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法律在強調承擔舉證責任一方當事人對某一事實承擔義務的同時,并不排除另一方當事人就同一事實提出相反證據加以證明的行為。舉證責任分配的變化,包括舉證責任的倒置和舉證責任的轉換。前者取決于實體法對爭議事實的規定,后者則是由訴訟程序的動態特性決定,并以此為基礎延伸出的包括舉證責任的倒置、舉證責任的免除、舉證責任的轉換等一系列制度的有機整體。

1、舉證責任的分配是舉證責任的核心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發展的主線。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將不同法律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預先進行分配,使原告對其中的一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對另一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在審理案件時,當事人之間進行的舉證責任分配,依據待證事物的性質或內容來分配舉證責任,根據主張事實的難易程度來公平分配舉證責任。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首先舉證,然后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另一方當事人不能提出足以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對這一事實可以認定,提出足以前一事實的再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形成優勢證據,反證主張的事實仍真偽不明,此時按舉證責任理論,應由提出該主張一方承擔結果責任即該主張不成立,從邏輯上看,一個主張的相反主張不成立,則可推出本主張成立,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足以舉證事實的證據,此時提出相反主張一方為避免結果責任發生而承擔的行為責任已完成,從程序的公正功能出發,有必要將行為責任又移轉至提出本證主張一方。直至在法官心中形成對待證事實舉證方已履行完畢說服責任或應負擔結果責任的確信。

在具體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上,舉證責任源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沒有事實主張也是談不上舉證責任,而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極為廣泛,既包括實體上的事實,也包括程序上的事實。程序性事實是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能引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實體性的舉證責任分配是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據以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以及那些妨礙權利和義務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應當遵循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的規定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首先按規定由義務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片面的理解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例如,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人對爭議的免責條款,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的,雖然該主張是由被保險人提出,但根據《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對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明確說明,法律規定由保險人履行的一種作為行為,當對是否已經明確說明發生爭議時,就應當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由主張者承擔舉證責任。在法無明文規定或缺乏操作性的情況下,由法官在綜合考慮影響舉證責任分配的諸因素的基礎上,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

2、舉證責任的倒置

舉證責任由事實的主張者承擔,即“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但任何原則均有例外。在某些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這一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主要是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等嚴格責任中。但隨著人類社會向知識經濟時代的邁進,特殊侵權案件越來越多,在具體適用中存在一些誤解,主要是將舉證責任全部推向被告一方,并要求承擔終極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也會發生舉證責任的轉換。首先,原告必須舉出作為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其次,如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為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舉證責任的倒置是由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規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列舉了八種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3、舉證責任的免除

當事人提供證據的目的是為了使真偽不明的事實明確。但不用當事人舉證便能查清事實及某些事實無需查清的情況下,就可以免除當事人相應的舉證責任。主要有事實無須查、無須舉證,便能查清兩種情況。如無過錯責任中被告有無過錯,無須舉證;在訴過程中,對于對方所主張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實為相一致的陳述或予以認可,即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如人人皆知常識、自然規律、定律、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事實;從一既定事實可推定的另一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等。《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列舉了六種舉證責任的免除情況。

三、舉證責任的轉換

在民事訴訟進行中,舉證責任的轉換是證明責任中常常遇到的問題,舉證責任并非自始至終地由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是可以轉換的,轉換過來的行為,經過對方當事人的積極舉證,到一定的程度,又轉換到原來承擔該責任的當事人一方去,行為責任的這樣來來回回于當事人之間承擔舉證責任的訴訟現象,稱為證明責任的轉換。這是由訴訟程序的動態決定的,它與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后者原于實體法的專門規定。

在具體的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如果已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加以充分證明時,這種責任就會從他身上暫時消失。如果對方當事人要否認的,主張否認就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證明責任轉換于另一方當事人。至此,舉證責任已經發生了轉換。如果他已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也可以不再舉證,如果對方當事人再以事實反駁,他就應該對其主張再提出證據加以證明,這時,舉證責任又一次發生轉換。例如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舉證,被告否定的,舉證責任就轉換給被告,由被告提供該證據,如果被告只以口頭否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據或者舉不出證據,則應推定原告主張成立;被告提供的證據能否認原告提供的證據,則舉證責任再轉換由原告舉證,如果原告只以口頭否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據或者舉不出證據,則應推定被告的主張成立。提供證據的責任會隨著舉證活動的進行發生轉換,法定的證明責任不發生轉換。通過當事人之間的這種舉證責任的轉換,可以幫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舉證責任的轉換是以一方當事人提出足以前一事實的證據為前提。不理解這一前提就容易將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責任轉換相混淆,舉證責任分配解決的是舉證責任的靜態劃分,而舉證責任轉換解決的則是舉證責任的動態變化問題。

第6篇

自恢復辦理國內人身保險業務以來,原人保公司在壽險責任準備金管理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制定了一套規章制度,規定了計提方法,年度決算時按照規定計算提留,專項管理。但是,從當瓣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情況看,保險業務迅速發展,而壽險責任準備锪積累卻未能與之同步,與其所承擔的風險責任不相適應。如中保壽險系統自機構分設以來,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下降,1997年該項指標為負數,而這幾年中保壽險業務卻突飛猛進地發展。1996年保費收入212.9億元(人民幣,下同),較上年增長40%;1997年保費收入迅速增加到389億元,較上年凈增長176.1億元;1998年保費收入達到530億元,比上年增長了34.3%.業務擴大,保險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增加,而用于給付的奢險責任準備金在管理上存在一些問題

對壽險責任準備金管理沒有真正從思想上引起重視。壽險業務的特點是保險期限上,一般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的,因此,壽險責任準備金在部分要經過較長一段時間以后才實現給付。由于時間長,公司經營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來,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慮的是解決眼前的困難和問題,對遠期償債能力如何并不那么關心。加之壽險業務是全國統一核算,一級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償債能力、壽衛責任準備金積累率高低等等,似乎與下面各級公司沒有直接利益關系。形成基層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視全系統的整體利益。如,有的基層公司為了搞好地方關系,便于開展業務,寧可將資金留在當地銀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也不愿將資金上調給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資金積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認識不足,沒有真正的、將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故在實際工作中,不能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關系,導致壽險責任準備金管理問題重重。

壽險責任準備金被擠占挪用。中保機構分設前,由于產、壽險業務長期混業經營,在經營指導思想上重產險,輕壽險;重速度,輕管理,造成壽險責任準備金被擠占挪用。主要表現在:第一,壽險責任準備金支付產險業務的應分攤的費用,形成壽險費差損,減少了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第二,因超額使用發展基金,安排和購置在建程和固定資產而擠占了壽險責任準備金。1994年新舊會計制度轉換時,在制度接軌中安排的基建項目和一些清理出來的超規模在建工程、帳外固定痢疾,大都擠用了壽險責任準備金。固然,這些占用可以通過固定資產折舊逐年攤回,但因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資產,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壽險責任準備金利息損失。第三,壽險責任準備金相當部分已變成風險資產,收加難度大。前幾年,在資金運用上出現了不少數量的不良資產,主要是逾期、呆滯貸款,虧損的“三產”投資、房放投資。這些資金運用項目多由壽險責任準備投主,也成為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損失。

受壽險業務核算特殊性的影響。由于壽險核算規定,壽險利潤年終全部轉為特種責任準備金,因此,中保分業經營后,壽險公司購置房屋、業務用車、電腦設備等固定資產主要的資金來源沒有正常渠道解決。從費用上看,保險條款除營銷業務外預定費用率都偏低,如,養老金保險、地方性險種條款預定費用率為6.6%、5.5%,手續費僅1.5%,實際開支費用大大超過預定費用,超支費用也無法解決,這些最終都導致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減少。這就提出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即:以往壽險責任準備金被擠占的現象不僅沒有得到很她解決,而新的占用卻有所增加,壽險責任準備金難以隨著業務發展而擴大積累。

具體操作中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不準確。目前計算壽全責任準備金的基礎資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級匯總完成,由于壽險責任準備金是分險種、按承保年限逐單逐筆計算,內容多,工作量大,容易產生錯誤,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誤;二是一些公司對此項工作缺乏認真態度,計算中未按規定執行,人為造成的錯誤。這些往往引起計算基礎數據不準確,必然造成壽險責任準備金計算不準確,形成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問題。

政策因素導致利差虧損。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目前壽險資金絕大多數存入銀行,銀行利率的高低相當程度上決定了壽險資金收益水平。1996年以來銀行利率連續六次下計,同時取消了對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特定利率,壽隊公司因此減少相當一部分的利息收入。而壽險條款預定利率普遍偏高,多為8.8%復利,相比之下,兩項懸殊太大,壽險公司支付給保戶的利息,無法從銀行存款或購買國債中得到彌補,因此產生大量虧損,使壽險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

解決問題的對策

轉變思想觀念,認真執行《保險法》,維護保戶利益。加強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管理,首先,要林思想上入手,認真學習、執行《保險法》。世界上各國都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極為重視,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由政府或有關部門直接進行監管。我國《保險法》也作了明確規定,足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不斷提高承保質量和資金效益,切實提高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其次,在工作中真正樹立保戶第一的觀念,樹立局總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從長遠利益的觀念,管好用好壽險責任準備金,以最大可能去實現其保值增值。同時,要通過開展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思想教育,控制費用開支,增收節支,以增加壽全責任準備金的積累。

嘗試改革壽險財務核算辦法。在完善保險責任準備金計算的基礎上,對壽險財務核算辦法可試行利潤核算,即半目前壽險核算中“死差、費差、利差”作為單獨考核。通過利潤核算,從公司盈利中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以解決基本建設、固定資產購置的資金出路問題。對分業后占用的壽險責任準備金應盡可能地通過逐年消化,加以填補。

加大考核和監管力度。一是試行對省級機構償付能力考核。可參照一級法人的做法,由總公司向中省下撥資金作為資本金管理,對資本金和壽全責任準備金等實行指標考核,進行償付能力管理,與經濟利益掛鉤,發揮省級分公司積極性。二是加大監管力度。切實做好財務分析,通過報表信處掌握動態,預測各面準備金與其所承擔的風險相適應的能力。建立預警制度,對達不到最低償付能力要求的要及時發出警告,采取措施。

擴大業務發展,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資產比重。對于歷史遺留問題,一方面通過大力發展業務,增加保費收入的途徑提高資產總量。在增加資產總量的同時要十分注意防止新的風險資產的出現,確保不良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要下大力做好不良資產清收工作,減少資產損失。隨著這項工作不斷深入,難度也在加大,只有各級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才能使清收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第7篇

責任競合現象是伴隨著合同法和侵權法的獨立就已產生的現象。即體現違法行為的復雜性與多樣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權法即獨立又相滲透的現象。通過分析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概念及構成要件,論述責任競合的概念及表現出來的特征。對責任競合這一法律現象,簡述三種理論:法條競合說、請求權競合說、請求權規范競合說。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在許多方面對當事人的影響不同。首先,歸責原則不同。其次,責任構成要件不同。其次,責任形式也不同,違約主要為違約金,雙方約定。而侵害以損害賠償為主,且以實際發生的。其次,承擔責任的主體。再次,責任范圍的不同,違約以財產,侵權以財產人身精神。再次,證明責任方面和訴訟管轄方面。。最后,訴訟管轄方面也不同。這些不同,對權利人行使權利時很重要。責任競合時,采取何種法律制度,簡述有三種:首先以法國為代表的禁止競合制度。其次以德國為代表的允許競合和選擇請求權制度。再次,以英國為代表的有限制的選擇訴訟制度。我國的法律制度,1999年的《合同法》第122條和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允許競合和選擇請求權。通過對兩個事例的分析,對責任競合的范圍,不足進行一下討論。

關鍵詞:侵權責任、違約責任、責任競合

一、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概念及競合理論

1.侵權責任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侵權責任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及行政法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該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內容,一般以金錢為對價補償受害方損失的利益。①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民事主體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也就是行為人是否應負侵權責任的判斷標準有四條。第一條,違法行為。第二條,損害事實。第三條,行為人的主觀上有過錯。我國規定多數的侵權責任以當事人在行為時有無主觀過錯為前提條件,但是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國家對某些特殊的產業和產品實行無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第四條,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2.違約責任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依民法通則又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責任。②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第一條,主體條件。違約責任的主體必須是有效合同的當事人,是有權獨立主張自己利益和獨立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主體。如果主體資格不合格或者有缺陷,就不能構成有效的合同。第二條,違約行為,包括作為的違約和不作為的違約。

3.責任競合的概念及學說

競者,爭也;合者,符合。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權利的產生,并使這些權利之間產生沖突的現象。責任競合作為法律上競合的一種類型,它即可能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亦可能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某一違法行為,具有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雙重特性,從而在法律上導致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同時產生。③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伴隨著合同法和侵權法的獨立而產生的,它的存在既體現了違法行為的復雜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與侵權法既相互獨立又相互滲透的狀況。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不法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著合同關系,此合同關系也即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后,一方當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同時該侵權行為又違反了合同義務,造成違約,這就必然產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前,當事人之間存在一種合同關系,這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發生的主要原因。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現象在民法上性質如何,在法律上承擔何種責任。為解決這些問題,先后產生三種學說:法條競合說,請求權競合說,請求權規范競合說。

第一,法條競合說:19世紀末期及20世紀初期,德國學者如Endemamn、VonTuhr等人借鑒刑法的理論而創設了民法中的法條競合理論。該理論認為,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都為侵害他人權利的不法行為,兩者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如果一種違法行為違反了債務不履行和侵權行為的規定,則應當將債務不履行作為侵權行為的特別形態來對待。因為侵權行為乃是違反了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一般義務,而債務不履行則是違反了根據合同產生的特殊義務。因此,當同一事實具備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構成要件時,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僅發生合同上的請求權,權利人只能享有合同上的請求權,而不能享有侵權行為的請求權。

第二,請求權競合說:請求權競合說認為,一個具體的事實如果同時具備了侵權行為和債務不履行的要件,由此應產生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債務不履行的請求權,二種請求權可以獨立并存,權利人可以選擇其中一項請求權,也可以同時行使兩種請求權。

第三,請求權規范競合說:這一學說為德國學者拉倫茲所倡導。拉倫茲認為,請求權競合說主張不得侵害他人權益的一般義務與契約上的特別義務屬于兩個獨立的法律義務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在許多情況下,這兩項義務具有共同的內容。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一般義務,因當事人在合同中設立特別義務而得以強化和具體化,但當事人設立的義務并非導致兩項義務產生,所以債務人基于違約或不法行為所侵害者,不是兩個義務,而只是一個義務,因而產生一項請求權;對于請求權人來說,他只能作出一次、一次讓與。拉倫茲認為,請求權競合說主張債權人可以保留一項請求權而轉讓另一項請求權,則必然會認為債權人與請求權的受讓人均為連帶債權人,都可以對債務人,這對債務人來說顯然是不合理的。正是在批評請求權競合的基礎上,拉倫茲提出了請求權規范競合說。

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及競合法律制度

1.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由于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兩者存在重大差異,因此當事人依合同法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依侵權行為法提起侵權之訴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關于如何區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有從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受保護的權益、賠償范圍、抵消、時效等6個方面加以闡述。也有從歸責原則、舉證責任、義務內容、時效、責任構成和免責條件、責任形式、責任范圍、對第三人的責任、訴訟管轄等9個方面加以闡述。④我認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歸責原則方面。我國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根據我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侵權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采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第二,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第三,責任范圍方面。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范圍。對于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第四,承擔責任的主體。因為違約人和侵權人有時并不一致,也就是說侵權人并不一定是違約人,違約人也不一定是侵權人,侵權訴訟只能對侵權人提出,違約訴訟只能向違約人提出。不同的承擔責任對象,其履行能力也就不同,必然就牽涉到法院判決后能否履行的問題,也就是受害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切實實的補償、

第五,證明責任方面。我國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既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與違約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為要件。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證明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證明責任倒置。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訴訟管轄方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訴訟時效方面。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適用2年時效規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時效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

2.外國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法律制度

從各國立法和判例來看,在處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方面,可以分為三種:

第一,以法國為代表的禁止競合制度。法國法認為,合同當事人不得將對方的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存在時才產生侵權責任,因此兩類責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競合問題。主張侵權行為法條款不適用合同履行中的過錯。即合同的當事人不得將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時才產生侵權責任。有無合同關系是判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分水嶺。其采取禁止競合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國民法典》關于侵權行為法的規定比較籠統和概括,如果允許當事人可以選擇請求權,則許多違約行為均可以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第二,以德國為代表的允許競合和選擇請求權制度。德國法認為,合同法于侵權法不僅適用于典型的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而且共同適用于雙重違法行為。受害人基于雙重違法行為而產生兩個請求權,受害人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如果一項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被駁回還可以行使另一項請求權。但是,受害人的雙重請求權因其中一項請求權的實現而消滅,無論如何不能使兩項請求權實現。

第三,以英國為代表的有限制的選擇訴訟制度。根據英國法,如果原告屬于雙重違法行為的受害人,則他既可以獲得侵權之訴中的附屬利益,也可以獲得合同之訴的附屬利益。并且英國法認為,解決責任競合的制度只是某種訴訟制度,它主要涉及訴訟形式的選擇權,而不涉及實體法請求權的競合問題,不僅如此,英國法對于上述選擇之訴原則還規定了嚴格的適用限制。有限選擇制度,即受害人有權選擇請求權,但一經行使其中之一,另一個請求權即歸于消滅。即使先行使的請求權敗訴也不例外。在一些特別情況下,英國法律還明確規定具體的請求權類型,如人身侵權只能提起侵權之訴。

3.我國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法律制度

198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下發的《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提出了責任競合問題及處理的相關原則,指出“被告的行為同時構成破壞合同和民事侵權”,“原告可以選擇二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種訴因提訟”。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侵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對當事人的請求權選擇限定必須在一審開庭前提出。

我國《合同法》第122條在合同法中正式確認責任競合制度。⑤分析其主要內容,確認了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即必須是一種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非違約方的人身權和其他財產權益的,或者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并沒有侵害對方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不構成責任競合。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的一種做出選擇,應當相信受害人能夠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選擇不適當也應當由受害人自己負擔不利的后果。允許受害人選擇,正是市場經濟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內容。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于兩種責任提出請求。

三、對責任競合的一些思考

1.競合選擇后,如何充分補償受害人權益

郭某曾在他處進行人工骨粉額顳部凹陷填充術,后在廣州進行局部骨粉刮除術及捷爾凝膠填充術,因對其形態不滿意,便到某醫院做修改手術。1999年9月25日,在某醫院的醫療美容科接受了額、顳、眉弓骨粉、凝膠部分取出術,部分再次人工骨粉填充術。為此,郭某支付給某醫院手術費3050元。發生糾紛后,根據郭某的申請,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郭某手術部位及傷殘程度進行評定。該所經檢查對郭某目前狀況予以確認、分析及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目前頭面部大體外觀與常人相比顯然沒有顯著的異常,但此次手術部位處存有填充物欠平整、不對稱的情況,且自覺局部遺留較著不適感。從其左眉運動、及左額頂感覺障礙的出現及恢復過程來看,提示有神經損傷存在;鑒于目前沒有與美容糾紛相應的傷殘評定標準,現就郭某的傷殘情況無法做出評定。

原告訴稱,某醫院的行為既構成違約又侵犯其生命健康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特提起侵權賠償之訴。要求1、某醫院退還手術費3050元;2、某醫院是一級甲等醫院,不具備設立整形外科的條件,其執業許可證上也無“整形外科”的診療科目,不給《手術協議書》和《術前須知》,并偽造協議內容,涂改術前照片,術后又不拍效果照片,其行為已構成欺詐,要求雙倍返還手術費3050元;3、要求賠償醫療費870元,交通費600元,誤工費30000元;4、要求按九級傷殘給付傷殘補助費50191.20元;5、要求給付精神損失補償費50000元;6、要求續醫費20000元;7、關于今后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藥物治療費也要求補償,但具體數額待定,故不在此次訴訟中主張。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醫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郭某返還手術醫療費三千零五十元;二、被告某醫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郭某醫療費八百六十七元七角、交通費六百元、誤工費二千元、精神撫慰金三千元。判決后,郭某不服,仍堅持原訴意見上訴,某醫院同意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原審法院所做判決在陳述文中確認對郭某要求賠償今后治療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欠妥,但判決主文確定的退還手術費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損失、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并無不當,故對判決主文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由醫療美容手術而引發的糾紛,原被告之間達成了美容整形手術協議,形成了一個合同關系,被告的行為沒有實現合同目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本案就涉及到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問題。原告郭某的七項訴訟請求是原告根據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同時提出的。其中根據違約行為提出的訴訟請求有第1、2項,其余的訴訟請求是根據侵權責任提出的。因此,原告申明提起的侵權賠償之訴中不應該包含第1、2項訴訟請求。原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于原告名為侵權賠償訴訟,實為基于被告一個違約行為而提起的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同時進行了實體裁判是欠妥的。

我國《合同法》第122條確認了責任競合制度,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因受害人會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方式提訟,從而能夠使損失得到充分的補救。然而這一制度只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擇一提出請求,而不能就兩種責任同時提出請求,一旦發生了并用的情況,就否定了競合的存在。因此,責任競合制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即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只能提出一種而不能提出兩種請求,將不能使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得到完全補償。以本案為例,原告提起侵權之訴,就不能提出第一、二項訴訟請求。因為第一、二項訴訟請求只能基于違約才能提出。很明顯,原告提出的侵權賠償之訴中的第一、二項訴訟請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的損失也不能得到完全的補救。有人認為人民法院可以在受害人提起的基于某種責任如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做出賠償時,適當地增加賠償的數額。我認為法為各方利益平衡的產物。本案中原告的完全的補救,對被告就是額外負擔。

2.對責任競合是否加以限制

一買賣合同糾紛案例:原告車架廠與被告經銷部于1995年5月簽訂一價款為19萬多元的電動天車購銷合同,在經銷部如期交貨后又與之簽訂了11萬余元的安裝調試合同。1996年11月,車架廠以天車質量不合格為由訴之法院,要求退貨和賠償損失。一、二審法院均以車架廠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應視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而駁回其訴訟請求。有觀點認為:當合同一方違約行為同時對合同另一方構成違約責任時,受損一方可根據具體情況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選擇,要求對方承擔合同違約責任或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若法院將此案定為侵權糾紛,并依《產品質量法》處理,本案結果則會截然不同。

我國《合同法》第122條正式確認了責任競合的法律制度,但該條的規定過于原則。受害人的選擇權是否有限制,爭議較多。我認為對先存在合同關系的,且損害后果表現為違約一方僅造成對方合同財產損失的,應按合同糾紛處理。如果按侵權處理。則講等價有償的合同之債,均可以作為侵權之債處理。模糊了合同法同侵權法的相對性。可能導致當事人間的利益失衡以及加大當事人和法院的訴訟投入。并且產品侵權的責任競合與加害給付的責任競合基本一致,或者說,“產品侵權責任是加害給付的一種形態”。用加害給付理論來分析產品侵權責任的構成亦能說明合同產品質量違約即瑕疵給付責任同產品侵權即加害給付責任的區別。加害給付是指因債務人的不適當履行造成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損失的一種侵權狀態。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失是加害給付的重要特征。據此反而推之:如果債務人的不適當履行的損害后果僅僅是“履行利益以內”的損失,如瑕疵產品自身價值的貶損等,則不屬于加害給付的范疇或者說不屬于產品侵權的范圍。在司法實踐上,堅持了一條基本原則——即以產品缺陷是否造成了人身損害或合同標的物外的其它財產損失為區分標準。如果僅僅是合同產品不合格即瑕疵造成自身損失的,按合同糾紛處理;如果合同標的物另外造成了其他人身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則按產品侵權糾紛處理。

參考文獻

1.李由義主編《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648頁。

2.趙旭東主編《合同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頁。

3.際小君主編《合同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頁。

第8篇

1做好項目責任成本

預算工程項目責任成本預算是責任成本管理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上級單位給項目核定的成本支出的最高限額,也是考核項目的績效標準。從根本上對工程成本實施有效監控,通過編制責任預算也可明確項目的利潤來源,梳理項目的工作節點,明確工作重點,合理安排項目資金,提高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水平。企業可以成立項目效益評估與預算考核領導組,全面領導和開展各個項目的效益評估及預算考核業務工作。由于項目施工過程有很多不確定性因素,因此項目中期評估情況為確定項目綜合經濟責任指標的主要依據,具體三期評估所占權重比例為:初期30%、中期50%、終期20%。項目三期各種評估指標確定后,項目經理必須與公司分別簽訂初期、中期、終期《項目效益評估報告書》,作為項目成本考核的依據。項目部要嚴格按照《項目效益評估報告書》確定的目標進行全過程管理,公司嚴格按照三期《項目效益評估報告書》的約定對項目進行全過程成本控制。

2做好項目責任成本控制

項目責任成本控制是對項目責任成本費用的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設的各個階段,把工程項目的費用控制在批準的費用限額內,不斷進行計劃值與實際值的比較,發現偏差,分析偏差產生的原因,及時采取糾偏措施,以保證項目費用管理目標的實現,以求在整個工程項目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項目責任成本控制包括:方案優化,責任預算二次分解、工程數量的控制,勞務控制,材料費用控制,機械設設備控制,其他直接費控制,間接成本控制,應繳稅金控制,合同管理,變更索賠管理等。本文主要介紹其中的幾點:

(1)加強成本控制中的物資管理環節

加強材料管理是項目成本控制的重要環節,一般工程項目材料成本占造價的60%左右,控制工程成本,材料成本尤為重要,如果忽視材料管理,項目成本管理就無從談起,從某種意義上講,工程項目成本的控制就是對物資消耗得控制,要想對材料消耗實行有效得控制,就必須對其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管理,就必須對單位、分部、分項以及工序材料消耗進行逐日登記和歸集。首先,工程從中標后,公司和項目部組織施工技術人員編制施工預算,經過審批后的施工預算作為項目部編制材料需求量計劃的依據,同時也是項目部對操作層限額領料的依據。施工預算報材料部門,由材料部門根據項目部編制的采購計劃和企業的資金情況采購材料,其次,公司材料采購實施招投標,各項目部的施工預算中的主要材料由公司材料采購部門采購,其它材料由項目部自行采購,采購時采用“總量訂貨,分批采購”避免積壓和浪費。材料的采購量和單價要有專門機構監控。項目部委托書中對所委托的采購材料的質量、價格、服務、驗收辦法、交貨時間均應予以約定。再次,要嚴格把好物資的驗收、入庫、出庫關,做到限額領料,預料回收,盤點核算,如施工過程中發現超額用料,材料管理人員必須立即查核原因,如屬工程變更造成,必須有工程變更證明材料方可領用,強化材料計劃的嚴格性。最后,要建立材料“逐日登記”制度,項目部所有購入材料(包括甲供材、勞務隊自行采購材料)均需在當日登記入賬,做到日清月結。

(2)完善成本管理辦法

完善合同文本,避免法律損失。首先,要有專業的經濟合同管理人員;其次是要加強經濟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三是要制定合同范本。施工項目合同基本上有以下幾類:委托加工合同、購貨合同、分包合同、勞務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租賃合同、其它協議等。各種合同條款在形成之前應由工程、技術、合同、財務、成本等業務部門參與定稿,使各項條款的內涵清楚,嚴謹不漏。

(3)強化經濟觀念

樹立全員經濟意識。施工企業必須樹立全員經濟意識。首先要統一思想認識,從項目管理人員到普通施工人員要進行經濟教育,灌輸經濟意識,把一切為了效益的意識深深地刻在每個職工的腦海里,使每一位職工都能把工程成本管理工作放在主要位置。其次是組織培訓,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這是實現成本目標的保證。

3做好項目成本分析

責任成本分析是進行責任成本管理最重要的信息流。責任成本分析室將各責任中心實際發生成本與編制得責任預算進行對比分析,確定各責任中心成本的節余或超支,查找發生差異的原因,總結管理經驗,教訓及不足,研究應對措施,合理規避給類風險的重要管理手段。責任成本分析一般分為月度成本分析、季度成本分析和年度成分析,一般月度責任責任成本分析報告具體分析內容包括:工程概況,本月經營成果分析,對勞務隊、架子隊計量撥款分析,材料節超分析,機械費用分析,工程數量的節超分析,施工方案優化執行情況分析,工程單價節超分析.責任預算執行情況分析,項目間接費分析,資金流向分析,本期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上期存在的問題本期整改落實情況。責任成本分析的依據為: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單、施工圖紙、期初簽訂得責任預算、每月勞務物資財務臺賬等。項目成本分析就是通過月度、年(半年)度及階段的經濟活動分析來找到項目成本偏差的原因及降低項目成本的具體方法,從而實現項目的盈利。

4科學改進項目責任

成本核算制度責任成本核算計算實際成本脫離責任成本預算的差異,能夠對責任中心成本控制得業績和過失進行評價和獎懲,調動責任中心員工得積極性。當今美國會計界兩位著名的教授庫珀和斯拉莫特認為:“戰略成本管理是企業運用一系列成本管理方法來同時達到降低成本和加強戰略位置的目的。”而成本核算就是戰略成本管理的重要一環。從企業成本戰略的角度來看企業擁有完整的信息體系產生的收益將遠大于暫時支出的信息核算成本。此時,建筑企業不重視信息價值,忽視成本核算工作,將在長期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企業只有推行成本戰略,逐步建立信息資源優勢,才能適應戰略發展的需要。

5注重考核兌現

考核兌現是責任成本管理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保證責任成本工作能夠順利、持久開展的一項重要環節。對考核結果實施兌現,是責任成本管理得激勵機制,是成本管理工作開展得源動力。

二、總結

第9篇

然而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由于航速提高、較短航次或提單轉讓過程延遲的情況下,貨物一般先于提單抵達目的港,嚴格憑單放貨可能導致壓貨、壓船、壓艙、壓港,不僅不利于生產流通,還將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以及面臨被強制拍賣或沒收的危險,承運人往往被無正本提單的收貨人說服或憑副本提單加擔保交付貨物。究竟無單放貨的性質如何?無單放貨又將發生何種法律后果?本文試圖從無單放貨的性質、責任歸屬以及例外等幾個方面,對無單放貨這一焦點問題作初步探討。

一、無單放貨的性質

無單放貨,又叫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指國際貿易中貨物運輸承擔者把其承運的貨物交給未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

㈠關于無單放貨的性質有很大爭論,本文認為無正本提單放貨屬于違約和侵權的競合。一方面,承運人簽發提單,不僅是收到承運貨物的證據,同時與提單持有人形成運輸合同,承運人必須把貨物安全送到目的港并正確交貨,才屬完全履行運輸合同;而無單放貨,承運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交貨給收貨人,未履行正確交貨的義務,應屬違反提單所體現的運輸合同義務。另一方面,無單放貨也侵犯了正本提單持有人對提單項下貨物享有的物權。對于賣方,其享有貨物所有權,若買方不付款贖單,貨物所有權并未轉移,賣方對其貨物享有中途停運權和處分權;對于質押銀行,其享有對貨物的擔保物權,提單成為買賣合同貨款的擔保憑證,若買方不付款,銀行有權對提單項下貨物行使留置權。因此,承運人將貨物交給無正本提單的收貨人,將損害賣方或銀行對于貨物享有的合法權利,不但違反運輸合同中應有的交貨義務,同時也構成侵權。正如Denning大法官在SzeHaiTongBankV.RamblerCycleCo.[1959]一案中指出:“航運公司沒有將貨物交付給對此票貨物享有權利的人,他將因此而負擔違約責任。如果他沒有憑正本提單付貨而將貨物交付予無權享有此票貨物的人,他將因此而負有債權之責。”4

㈡無單放貨是否屬違法行為?有人認為,將無單放貨認定為“違法行為”是不正確的,理由是根據提單上對收貨人的記載交付貨物,僅是承運人的合同義務,是一種保證責任,不是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海商法》第95條對于“租約并入條款”的肯定,也就肯定了承租雙方如在卸貨港不一定憑正本提單交付的約定;如果將無正本提單交貨認定為違法行為,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的擔保應為無效,但這類擔保在司法實踐中卻得到普遍認可,我國國內有關部門也曾制定了允許一定情況下副本提單加擔保提貨的文件5。

本文認為無單放貨確屬違法行為。首先,《海商法》第71條明確規定,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憑單放貨是一項法定義務,也是各國接受和公認的國際貿易慣例,第71條并未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因此,即使承運人與托運人在租約中約定可不憑正本提單交貨,也會因違反第四章的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無效,根本不適用于第95條“租約并入條款”的情況。其次,1983年下發的允許以副本提單加保函提貨的國務院文件不僅在法律上難以找到依據(僅是起協調作用的規范性文件,只能對國內船舶及與此有關的專業部門發揮協調作用,對國外當事人不能構成任何法律約束力),而且在實踐中也容易產生許多消極作用(該文件的確為解決疏港問題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使無單提貨現象日趨嚴重,常常出現承運人憑副本提單加保函交貨后,又出現了正本提單持有人要求承運人交貨,使承運人無所適從,常常發生糾紛,導致當事人的經濟損失)6。

至于無單放貨屬違法行為而無單放貨保函卻有效的“悖論”,在于無單放貨保函并不是擔保無單放貨本身,而是擔保無單放貨后承運人對無單提貨人的請求權的實現;無單放貨保函擔保的主債不是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之間的合同或侵權之債,而是承運人對無單提貨人的債權關系。認為無單放貨保函產生于一種無效民事行為——無單放貨行為,因而保函無效的觀點,混淆了上述兩種債的關系,混淆了債的效力(承運人對無單提貨人之債權)與債的發生的原因(無單放貨)的效力二者的區別。就是說,無單放貨保函擔保的主債是承運人與無單提貨人之間的不當得利之債,該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7,而不是無單放貨這一本身違法的行為,上述觀點以為保函擔保無單放貨而擔保有效,從而反推無單放貨本身不屬違法,顯然是站不住腳的。若保函無效,無單放貨的承運人對無單提貨人的請求權無法實現;保函有效,承運人也不能以此對抗正本提單持有人,保函的效力不影響無單放貨違法的性質,承運人仍需對無單放貨行為本身承擔責任。

二、無單放貨的責任歸屬

基于提單,至少產生兩種法律關系:提單物權關系,即提單持有人對提單及其項下貨物的支配關系;提單債權關系,即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之間基于提單而產生的直接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運輸合同中的權義關系。因而無單放貨兼具違約和侵權的性質,這也是其責任承擔的理論基礎。

㈠責任承擔的總的原則是:承運人對無單放貨承擔全部責任,只要沒有免責事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論主觀上有無過錯。這是英美法中的嚴格責任,也為各國法律和實踐所認可,在無單放貨的責任歸屬問題上,承運人適用嚴格責任已成為各國普遍適用的慣例。在英國樞密院審理的SzeHaiTongBankV.RamblerCycleCo.[1959]2LLR114一案中,法庭認為船東(或其)憑上訴人(銀行)的保函——保證賠償船東無正本提單交貨的損失,交貨時,船東或其有責任,“法律很明確地表明了船東無正本提單交貨時將自己負責”8。我國國內無正本提單交貨案件也發生多起,“珠江6號”無正本提單交貨糾紛案[1990]中,法院也判決被告(船運公司)違反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國際慣例,使第三方某電子公司在沒有任何單據的情況下同被告的人辦理了提貨手續,并未向原告(質押銀行)付款贖單,致使原告雖持有提單但不能支配提單項下的貨物,判決被告應負賠償責任。9實行嚴格責任,盡管某些情況下承運人并無過錯或無能為力而顯得有失公平,但國際貿易和航運的實際情況錯綜復雜,各國法律也千差萬別,提單像其它任何一種制度,不可能包羅萬象和天衣無縫10,我們只能盡量做到:在以整個貿易秩序的正常運轉為衡量尺度的前提下,付出的代價和追求的價值是成比例的。即使對承運人要求過于嚴苛,但倘若允許歸責機制的不確定,不僅會導致承運人無所適從或心存僥幸,還會降低國際貿易中對提單這種權利憑證可轉讓的信心。隨著我國正式加入WTO,國際貿易包括海上貨物運輸的發展與世界市場聯為一體,法制的完善與接軌也是勢在必行的。然而由于目前我國許多公司、企業對于國際貿易規則不熟悉而屢屢被對方無單提貨,遭到詐騙,我國法院也不是完全實行對承運人的嚴格責任,法院判案中總有種種例外,認為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有失公平,中方當事人往往得不到賠償而損失巨大,但這方面的報道只是冰山一角11。因此,實行無單放貨的承運人嚴格責任,不僅有利于保護我國貿易商的利益,實現為經濟保駕護航的目的,而且有利于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迅猛發展,實現航運國際化。

㈡無單放貨,只要無免責事由,承運人就應該對此承擔全部責任;由于無單放貨既違反了運輸合同正確交貨的義務,又侵犯了提單所表彰的物權,因而無單放貨的責任也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提單持有人既可提起侵權之訴,也可選擇違約之訴。我國《海商法》及海牙、維斯比規則均規定,不論以合同或侵權承運人,一律同等對待。

⒈承運人可否享受合同中責任限制等條款的保護?

我國以往海事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許多案件的處理上都認為:根據國際慣例,無正本提單付貨是根本違約,承運人不得享受提單中免責、責任限制條款的保護。但英國上議院在PhotoProductionLtdV.SecuricortransportLtd[1980]中已經了無單交貨屬根本違約,從而不享受責任限制的原則。Diplock大法官指出:根本違約僅是一種毀約,其法律后果與違反合同中的條件條款相同,即受害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至于違約方是否可以享受免責和單位責任等條款的保護,完全取決于對這些條款的解釋12。這個指導性的判決被以后的判決所遵從,自1980年以后,英國法院處理無單交貨并不絕對剝奪其依合同條款享有的責任限制的保護,除非此種條款在法律上被認定無效。反觀我國海事司法實踐,此種做法殊值借鑒,一方面肯定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另一方面并不排斥當事人關于責任減免的約定,充分尊重意思自治。我國現行《合同法》吸收了根本違約制度,無單放貨可歸于此種嚴重的違約行為,因其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期望的經濟利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有權解約并要求賠償,但違約責任認定應首先看合同中免責等條款的約定,若不違背法律則應予以適用;若無類似約定,則遵從法律規定。因此,對于無單放貨提起的違約之訴,雖然由于承運人大都出于“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為,按《海商法》第59條規定,喪失援引《海商法》第56或57條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的權利;但當事人在合同另有規定的,即事先約定在承運人故意而為時仍享有某些責任限制,本文認為應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首先適用合同中于責任限制的特殊規定。

但是,對無單放貨提起的侵權之訴,承運人能否也享受責任限制?根據《海商法》第58條,如果無單放貨造成的損失屬于本法58條所指“貨物滅失”,則不論海事請求人是否為合同一方,即使承運人與索賠方之間無運輸合同關系,承運人仍可援用海商法關于承運人的抗辯理由和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但是,依《海商法》第59條,承運人無單放貨多屬“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的行為,大都喪失依本法享受責任限制的權利,而且不同于合同之訴,侵權之訴中的承運人并無另行約定限責的可能。然合同之訴中當事人關于責任限制的另行約定僅是理論意義上的可能性,無單放貨的責任范圍,無論是在違約或侵權,基本是相同的13。

⒉違約之訴的優越性

對于無單放貨,多數國家法律和司法活動表明,允許當事人選擇依何行訴。英國法允許當事人選擇,甚至允許同時以兩個理由,但承運人仍按合同規定承擔責任。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包括法國)已經允許請求人在合同之訴和侵權之訴間進行選擇。《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都已承認據侵權行為和合同提訟的權利14。而依我國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違約訴訟和侵權訴訟競合時,允許當事人選擇。但大多數當事人傾向于違約之訴,因為它比侵權之訴更具優越性:

⑴比起侵權之訴,違約之訴的收貨人的舉證責任更輕。

⑵侵權之責存在的前提在于索賠方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必須享有其所主張的被侵犯的權利。英國上議院在TheAliakmon[1986]一案中重申在損害發生之時,索賠方若無物權則不可能得到賠償的原則15。只有在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時提單持有人是貨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才能提起侵權之訴,而這對收貨人、提單持有人是不利的。

⑶侵權訴訟中當事人的純經濟損失(即間接損失)得不到賠償,而依違約訴訟,賠償范圍可以包括如市價損失之類的純經濟損失,更有利于保護收貨人的利益。

三、無單放貨歸責的例外及相關問題

㈠一般情況下,只要出現無單放貨行為,即會違反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合同義務,同時也侵犯了合法的提單持有人對提單項下貨物的物權,造成損失,承運人應承擔責任進行賠償。然而在基本原則之外,有時盡管出現無單放貨的事實,但因某些特定事由的存在,即可阻卻無單放貨的違法性,不產生相應的責任問題。這些免責事由大致分析如下:

1.地方法規、習慣作法。如果貨物交付地的法律要求貨物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也必須交付,那么船長對無正本提單交貨將不負責任。同樣,如果港口的習慣作法是貨物在不出示正本提單時就應交付,那么船東也不必對錯誤交貨負責。然而,這習慣作法必須是嚴格意義上的,必須合理、明確、與合同相符、被廣泛接受,并不和法律相抵觸。但應將港口習慣作法與實踐作法嚴格區別,符合“實踐作法”并不足以保護船東16。

2.提單喪失物權憑證功能,可以免除承運人無單放貨責任。在“粵海電子有限公司訴招商局倉碼運輸有限公司等無正本提單交貨提貨糾紛案”中,提單已經喪失了物權功能,提單持有人已與提貨人就提單項下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做出了明確約定,其所有權已轉移給了提貨人,提單持有人雖持有提單,但不具有對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17。2000年8月11日最高院在回復福建省高院并抄送廈門海事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表明,福建省東海經貿股份有限公司訴韓國雙龍船務公司、中國福州外輪公司提單糾紛一案中,提單持有人與提貨人、托運人簽訂補充協議重新取得了提單項下貨物的占有權,并從中收取了部分款項,致使提單失去了擔保物權憑證的效力。故福建省東海經貿公司喪失了因無單放貨向承運人索賠提單項下貨款的權利。而在“意大利勞民銀行”案[1991]中,法院判定提單已喪失物權憑證功能,故持有人也無權請求承運人將貨物交付于他18。

3.如果承運人不知真正所有權人的請求而將貨物交付給提單持有人,在盡了適當謹慎檢查提單真實性的義務19后,承運人得解除責任;另一方面,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真正所有權人而未收回提單,則不受提單善意購買人的追償20。

4.提單持有人承認。依我國司法實踐,賣方雖持有提單,但認同無單放貨行為并確認買方提貨的合法性,則意味著賣方放棄依提單主張貨物所有權的權利,賣方不得據提單主張其權利,從而承運人無單交貨責任消滅。這在英美衡平法上叫做“棄權/禁止翻供”,棄權(waiver)是一方對合約權利的明確放棄;禁止翻供(Promissoryestoppel/equitableestoppel),LordDenning在其《法律的訓誡》中將其解釋為:“當一人以他的言論或行為已使另一個人相信,按照他的言論或行為辦事是安全的——而且的確是按照他的言論或行為辦了事——的時候,就不能允許這個人對他說的話或所做的行為反悔,即使這樣做對他是不公平的也應如此。”廣州海事法院在審理“安鵬有限公司訴廣州遠洋運輸公司等無全套正本提單放貨糾紛案”[1990]時認為原告未主張提貨,反而電詢邁然有限公司是否收到貨,且在得知后者已提貨后未提出異議,并同意后者延期付款的請求,判定原告行為構成對邁然公司無正本提單提貨的認同,因此對原告向被告(承運人)的索賠請求不予支持,承運人無單放貨的責任得以消滅。

5.提單遺失、被盜、滅失或因金融上的原因未能得到提單,提貨人如能證明他是提單受讓人,而且對正本提單去向做出滿意解釋,承運人有權將貨物交給提貨人,但一般應經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后憑擔保提貨21。此種情況似乎也可視作經公示催告程序后,相關權利人若不主張權利,即可視作“承認”或提單已喪失物權憑證功能,因而免除承運人無單放貨責任。

㈡幾個相關問題

1.記名提單是否免除憑正單提單交貨義務?

LordDiplock在missionersofCustomsandExcise[1963]1LLR81一案中曾說,“船東在沒有收到正本提單情況下,沒有義務把貨物交給任何人,即使是記名的收貨人也是如此。在沒有正本提單時,除非能做出合理解釋,船東有權占有貨物,如果船東交付了貨物,那么當提貨人不是真正的貨主時,船東將對此負責。”22

我國《海商法》第71條在強制規定承運人憑單交貨的義務時,并未將記名提單排除在外,記名提單下的承運人同樣負有憑單交貨的義務。法律之所以要求承運人憑正本提單放貨,目的在于保證交貨對象正確,以及保護提單持有人依提單對貨物享有的權利,保障貿易合同履行以及履行不能時對賣方有效的救濟。記名提單情況下,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向記名收貨人交付貨物,盡管交貨對象正確,但卻使賣方失去了收取貨款的保障,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和處分的權利。因此,即使是記名提單,不憑正本提單放貨同樣可能侵犯賣方依據提單享有的物權,也為買方逃避付款義務提供了機會;記名提單不是憑正本提單放貨的例外。廣州海事法院在“萬寶集團廣州菲達電器廠訴美國總統輪船公司無正本提單交貨糾紛案”中,以及青島海事法院在“萊蕪艾史迪生化有限公司訴海程邦達國際貨運有限公司無單放貨糾紛案”中,均確認記名提單的承運人仍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原則。

2.副本提單加保函放貨

雖然憑正本提單放貨是承運人一項嚴格的義務,若輕易放貨可能導致承運人面臨托運人、提單持有人或銀行索賠,但實際情況紛繁復雜,過分強調憑正本提單交貨可能導致嚴重后果:有時除非立即通知第三方并立即得到答復,堅持憑單放貨,承運人將不得不遭受某些損失,如承擔船期損失、倉儲費用等;雖然無正本提單時,船東拒絕卸貨而引起的滯期費,在法律上通常可以索賠,但船東不能因延滯而獲利,或多或少會造受損失,至少訴訟費用無法索賠。如果延滯持續,將形成雪球效應,可能錯過下一個租船合同的受載日和解約日,或是允諾了一個日期作為下一個準備裝載日但無法履行諾言23。因此實踐中承運人往往采用一些變通做法,若提貨人出示副本提單同時提供信譽良好的、妥切的保函(即銀行或其他機構出具,保證承擔承運人因無單放貨而產生的一切賠償責任;并保證收貨人收到正本提單后即刻交還承運人),承運人幾乎都會接受,即憑提貨人出示的副本提單加擔保放貨。日、英、臺灣地區法律都承認擔保提貨,并且也為各國商業習慣所認可。

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對不屬欺詐性質的無單放貨保函予以認可(保函擔保的主債是承運人與無單提貨人之間的不當得利之債,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如惡意串通、欺詐第三人,其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24)。只有在承運人明知或理應知道提貨人有惡意時,或明知提貨人為非收貨人仍允許其憑擔保提貨,才認定承運人構成對賣方欺詐,保函無效。

然而,承認保函效力并非承認承運人可因此免除無單放貨之責,憑正本提單放貨仍是其基本義務,保函有無效力都僅在承運人、保證人以及提貨人之間發生作用,絕不及于包括正本提單持有人在內的第三人。無論保函效力如何,都不能免除承運人對正本提單合法持有人的法律責任。廣州海事法院在“德都”輪無正本提單付貨糾紛案的判決中采納了此種觀點,認為承運人違反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這一國際航運界、貿易界普遍接受的慣例,給提單持有人造成經濟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承運人接受保函交付貨物并不能免除其對提單持有人應負的責任。提貨保函實質上是提貨人和承運人之間的一種保證賠償協議(LetterofIndemnity),只能約束保函的當事人,不能以保函對抗包括提單持有人在內的第三人,當提單持有人憑正本提單向承運人主張權利時,承運人應予賠償,然后根據保函效力確定能否從出具保函者處得到補償25。此案重申憑正本提單放貨的基本原則,對無單放貨保函的處理有很大的代表性。可見,憑副本提單加保函放貨并非承運人的免責事由,不能將保函效力與承運人責任混為一談。

四、結語

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是為各國法律首肯并已成為國際貿易及航運界普遍接受的慣例,是承運人的一項基本義務。而無單放貨不僅違反了提單所體現的運輸合同的正確交貨義務,同時也侵犯了提單所表彰的物權,承運人應對此承擔嚴格責任,只要沒有某些特定事實出現足以阻卻無單放貨行為的違法性,承運人就不得不對正本提單合法持有人進行賠償。雖然實踐中憑副本提單加保函放貨的案例并不鮮見,但無論如何,保函有效與否并不影響承運人對提單持有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1]楊良宜:“無提單交貨”,《中國海商法年刊》1994年

[2]祝默泉:“提單及貨物交付”,《中國海商法年刊》1993年

[3]王偉:“論無單放貨保函的相對有效性",《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輯

[4]李守芹:“海運提單焦點問題透視——無單放貨責任論綱”,《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

社2001年第4輯

[5]Mr.G.Huyghe:“承運人對提單真實性的控制”,《海商法研究》2000年第2輯

[6]張麗英:《海商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

[7]邢海寶:《海商提單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8]郭國汀等:《國際經濟貿易法律與律師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

[9]郭峰:“有關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幾個法律問題”,中國涉外商事審判網2003年2

月28日

[10]唐代盛:“無單放貨及其判解研究”,法律碩士評論電子版2003年2月28日

[11]金正佳主編:《中國典型海事案例評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

[12]廣州海事法院編:《海事審判實務》,海天出版社1992年

1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在國際貿易的單證流轉中表現出來,但將提單獨獨認作物權憑證,不確切。流轉的單證,除了提單外,隨附的還有商業發票、裝箱單、商檢證書等文件,要實際提取貨物,僅有正本提單不行。(郭峰:“有關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幾個法律問題”,中國涉外商事審判網2003年2月28日)

2祝默泉:“提單及貨物交付”,《中國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2頁

3唐代盛:“無單放貨及其判解研究”,法律碩士評論電子版(/flsspl/002)2003年2月28日

4祝默泉:“提單及貨物交付”,《中國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7頁

5郭峰:“有關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幾個法律問題”,中國涉外商事審判網2003年2月28日

6張麗英:《海商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第82~83頁

7王偉:“論無單放貨保函的相對有效性",《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輯,第1頁

8楊良宜:“無提單交貨”,《中國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11頁

9祝默泉:“提單及貨物交付”,《中國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2~93頁

10唐代盛:“無單放貨及其判解研究”,法律碩士評論電子版2003年2月28日

11同上注

12同注4

13李守芹:“海運提單焦點問題透視——無單放貨責任論綱”,《海商法研究》2001年第4輯,第44頁

14邢海寶:《海商提單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15祝默泉:“提單及貨物交付”,《中國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9頁

16楊良宜:“無提單交貨”,《中國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13~14頁

17金正佳主編:《中國典型海事案例評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91~311

18祝默泉:“提單及貨物交付”,《中國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96頁

19Mr.G.Huyghe:“承運人對提單真實性的控制”,《海商法研究》2000年第2輯,第251頁

20邢海寶:《海商提單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21~522頁

21郭國汀等:《國際經濟貿易法律與律師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244頁

22楊良宜:“無提單交貨”,《中國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11~12頁

23同上注,見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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