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11 17: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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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社會資金,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稅收對證券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法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企業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印花稅是以商業活動和產權、特許權的轉移行為所立書據,以及使用、領受的憑證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可見,印花稅是憑證稅,用其代替證券交易環節的行為稅,顯然是不科學的;再有,我國利用印花稅代替證券交易稅,且對證券買賣雙方都征收3‰的稅,不利于國家利用稅率作為經濟杠桿,抑制不法分子投機行為,規范證券機制順利運行。因此,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采納國際通常做法,征收證券交易稅。
(2)1994年國家宣布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現階段在對個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納稅的情況下,用印花稅來補充所得稅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稅從宏觀上看,有鼓勵投資者參與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我國現行證券稅制中對證券投資征收的稅種只有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是股息、紅利征稅)和印花稅,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機聯系,難以發揮調節資金流量和證券結構的作用。
(3)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法對企業所得僅規定了對企業債券所得利息征稅,對各種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免征利息所得稅,并且允許企業將貸款利息列入成本,貸款與國家銀行或儲蓄于國家銀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稅的內容。對從事國庫券交易所獲得的增益及國庫券交易行為也都沒有納入稅收政策中,使稅收在個人投資中缺乏有效的調節作用,對金融資產多樣化也同樣缺乏適當的引導。
(4)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體現在對股息、紅利征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稅率。《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課征;對股息、紅利的征稅沒有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相銜接,出現重復征稅。實際上,股東得到的股息、紅利是企業稅后純利的分配,但按現行稅法規定,股東在取得這部分收入的同時,還應再繳納所得稅,這顯然是有悖稅收公平原則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國際上證券稅制,我們發現各國一般通過征收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這幾種手段來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試分述之并提出針對上述我國有關問題的建議。
二、證券交易稅
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各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國家認為既然是交易,就應與一般商品流轉一樣課稅;有的國家則從鼓勵資本流動的角度出發免予課稅。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都征收證券交易稅。在日本,有價證券交易稅是由資本利得的形式轉化來的,原來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額的5.5‰降至3‰,可轉移公司債券和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的轉讓稅收則從原來銷售金額的2.6‰降至1.6‰;在韓國,對股票出售者按銷售額的0.2%征收證券轉讓稅;我國臺灣從1987年開始開征了證券交易稅,稅率為6‰;新加坡、泰國等一些國家則對證券轉讓者征收印花稅;在英國,對證券購買者征收1%的交易稅;在德國,對交易雙方征收0.8%的交易稅;美國在證券市場形成初期,開征證券交易稅,目前業已停征。
可見,證券市場發育初期,各國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和引導,征收交易稅是很普遍的現象,而且很多國家的證券交易稅都存在過較長時間,如美國、英國等,只是近幾年才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逐步取消。目前發達國家多采用證券交易稅名稱(或證券轉移稅、證券周轉稅),很少征收證券印花稅。而即使少數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再征收證券交易稅,二者只居其一。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針對這種情形,有關專家建議改成“證券交易稅”。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稅,認為有利于證券市場公平競爭和合理監管。
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并認為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家債券,都應征稅。各國開征證券交易稅都是以證券交易額為基稅,而稅率一般比較低,如日本從0.1%到3%,比利時股票5.5%,債券1.4%。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采用復合稅率,即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規定不同的納稅比率,股票交易投機性大且收益也大,債券交易投機性小收益也較小,因而股票交易稅率要高于債券交易稅率,股票交易稅稅率可考慮定為2‰,債券稅率為1‰。納稅人既可以是經批準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稅由賣方交納稅,而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負有代扣代交義務。
三、證券交易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因其收入的數量和在財政稅收政策中的意義被譽為“稅中之后”。現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最早是1799年在英國產生的。從各國所得稅法的理論和實踐看,應稅所得可界定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時間具有合法來源性質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純所得,從總體上可概括為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其他所得五類。財產所得又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動產所得和動產所得,另一類是因財產包括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溢余收益,這類所得通常稱為資本利得。當股票轉讓時,轉讓值與持有值會發生差異,當轉讓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時,便產生收益;反之,出現損失。從稅收理論上講,對收益征稅屬于所得稅范疇。但它是否是一種盈利。如果征稅,是征收“普通所得稅”還是“資本利得稅”?目前除馬來西亞、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征收了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但對其征稅的具體規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在稅收結構中沒有單列資本利得稅這一稅種,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課征所得稅。
有的國家在稅法中作了明確規定,轉讓證券增益屬于資本利得范疇,與普通所得稅一樣征收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美國、英國、西班牙、比利時、日本、澳大利亞即如此。如美國規定將其與土地、建筑物等不動產一并列入資本利得課稅,并依其持有期間長短分為長期資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資本利得,在稅率設計上,個人長期資本利得視同一般所得,稅率為28%,短期資本利得為38.5%。此外,如果長期與短期資本損失大于資本增益時,其損失可全部沖抵一般所得,但減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日本對自然人取得的這部分資本利得采取兩種繳稅方式,納稅人可任選一種:一是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按銷售價繳納1%的稅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納稅申報時按凈資本利得繳納26%的所得稅,對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預提稅。法國對個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利得中超過28.1萬法郎的部分征稅,稅率為16%,對公司則分短期(2年以內)、長期分別征42%和15%的資本利得稅。
還有一些國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傾向于把資本利得和經營利潤等同起來,而對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稅收征免規定。
國際經驗表明,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將逐步高。美國著名現代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對近40個國家的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得出結論: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負相關,而個人所得稅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正相關。即隨著一國經濟的增長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間接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相應下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比重將相應上升。從我國現實看,近幾年來,特別是1994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遞增50%以上),這充分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源潛力巨大,我國目前已具備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一份課題報告顯示: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面尚不足總人口的1%,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負亦不足1%,遠遠低于世界各國平均水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個人的收入會朝多樣化、復雜化、多渠道的方式發展,可以將資本所得、超勞動報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納入征收范圍,以拓寬稅基。
我國要不要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始終存在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贊成說認為:(1)從稅法理論上講,居民和企業的這部分買賣價差收益應作為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稅;(2)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國家理所當然地要利用稅收杠桿來緩解收入分配懸殊的矛盾,縮小市場機制可能帶來的兩極分化的消極作用。
反對說認為:(1)在證券市場發育初期,由于資本利得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資風險,降低了居民投資信心,因而不宜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2)資本利得稅的征收,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具體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開征,不僅增加課稅成本,而且還可能出現大量逃稅現象,最終導致稅收調節目標的失敗。
我國目前沒有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項,有關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問題,新個人所得稅法在外延上大大擴展了原個人所得稅法所定義的“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資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僅包括因現金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而且還包括了個人因持有實物債權而取得的這類所得。為了適應我國股份制和證券業的發展,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對”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房屋、機器設備、車船等所得“的財產轉讓所得的規定。這是一個進步。
筆者認為應完善企業證券交易所得稅,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順應國際潮流,符合所得稅原理,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宏觀調控證券市場的能力。課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對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導投資結構合理化,防止大戶操縱證券市場均有積極功效。
現在我國試點開征對全社會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證券(股票)行為一直免征營業稅,促進股市造就出的百萬、千萬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對所得稅不征收,這種影響是負面的。從稅源的角度看,個人證券交易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稅源。美國證券行業吸引的資金約占全國資金三分之一,銀行業占三分之二。如果將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發展來比較,可以看出證券交易行業的發展加速度更快。我國證券業資產總額中的個人資產,高的時候可能達到7500億,少的時候也會在3800億元。銀行資產總額雖然更大,但總體經營效益不好,信貸資產形成呆帳過多。相比之下,證券交易的收入是現貨交易,即時清潔,記錄完整,電腦處理業務的自動化程度高,所得稅計算和操作比較容易。
征收股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最大顧慮是影響市場的個人參與。個人股民的資金與銀行的個人儲蓄有直接聯系,個人儲蓄多,銀行貸款增多,反之,個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銀行儲蓄就要下降,銀行工商企業貸款就相應減少。從國家金融市場總額來看,此消彼漲,此漲彼消,只是不同市場不同資金的轉換。另外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種所得稅,參與證券交易的“股民”不會超過1500萬人口,占我國總人口不到1.17%,對全國經濟影響不大,不象銀行個人儲蓄那樣大眾化。
股票投資正日益成為個人證券投資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國股市尚不規范,多數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賺錢的動機極為強烈。在投資回報方面,他們更熱衷于送紅股、股分拆細甚至配股,而不是實實在在地派發現金紅利。投資者對現金股利這一投資回報的期待已逐漸轉化成對新增股分走出填權效應的期望,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通過拋出股票獲利。可以說在我國,股息紅利與股票轉讓收益相比,在多數情況下是微不足道的。
從現階段看,我國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外部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一是隨著多年來大張旗鼓的稅法宣傳,稅收知識的廣泛普及,公司納稅意識已有很大提高,隨著利息所得稅的開征,公民對稅收的心理承受能力進一步加強,不至于排斥和抗拒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二是經過20年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經驗,稅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穩步推行的稅收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為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科學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條件;三是從1999年10月1日對居民身份實行終身號碼不變制,以及200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存款實名制,是科學地掌握納稅人收入來源,防止稅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國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進一步健全,并與國際慣例接軌,亦有利于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這個國際化稅種的征收。
當然,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相對較低,征管手段還相對落后,但西方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個人所得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經歷了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因此,我們在構建證券交易所得稅時要立足于現有的條件,并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對證券交易或轉讓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種廣義資本所得,對證券資本因買賣而發生的增值所得或資本利得,是由證券資本價格波動的結果,是一種不能預期的利得,其出發點是投資,如果濫加征稅或稅負過重,將導致對原有資本的剝奪,所以,國際通常采用低稅率的資本利得稅,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剛起步,急需國家扶持。因此,其稅率要從低,并規定一定數額的免征額,我們可以考慮把其稅率定為3%。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在稅收政策上應把長期投資和“短線操作”區分開來,對其分別適應不同稅率,以達到鼓勵投資,制約投機行為的目的。
第二,由于證券資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預期所得,包含通貨膨脹的因素,它是一種投資承擔風險成功的報酬,所以對這種資本增益應給予較寬的優惠,規定適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可以參照我國目前開征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做法。對于買賣國家發行的公債所得可以按實際常規給予免稅待遇。對于中長期證券交易所得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賣出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所得可以減半或減少一定比例交納所得稅。應規定凡是年從事證券交易收益在3萬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國立法皆規定了納稅人在納稅后的一段時期內,如證券交易出現虧損,可以申請一定的稅收抵免,返還部分稅金。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初級階段,采納這一國際慣例,對于證券市場健康發育具有積極作用。
四、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
綜觀各國所得稅法,公司與自然人無不為獨立的納稅主體,這樣,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作為納稅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稅后,稅后利潤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時,股東是否還要納稅。
對此,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曾經有基于兩種不同理論。
一種是“法人實存說”,該理論認為,法人是一個獨立于它的股東而實際存在的經濟實體。對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稅,對股東的所得,向股東征稅,是兩個不同納稅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國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們對法人和股東分別征收所得稅。
另一種是“法人虛構說”,該理論認為,法人不過是一種法律上的虛構物,它僅為股東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對法人的所得征稅,那么,就應該完全排除對股東的股息所得征稅,否則,就屬重復征稅,違反公平稅負原則。美國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對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課稅的。
隨著各國所得稅法與公司法的發展和完善,對法人和股東雙方分別征稅,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財政利益之所在。各國逐步折衷調和而趨向大致統一.即對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稅;對取得股息的股東,原則上將從法人已稅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計入總所得予以課稅,但可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消除或減輕對公司股息重復課稅因素。
證券投資所得稅是根據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來征收的。由于證券投資所得稅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各國幾乎都利用它來調節投資者的收入水平,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證券投資所得予以征稅,但各國征稅方法不盡相同。
美國稅法規定,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對公司所獲得股息、紅利,則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計列,計征公司所得稅。據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0條規定,相對于工作收入的是資金財產收入,這是來源于資金財產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類,其中包括盈利來自于參與資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經濟團體,如股息,紅利。
我國所得稅法對股息所得在實踐中有三種作法:一是對內資企業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計入其所得總額中按33%稅率課稅;二是對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和外籍外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三是對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適用工資薪金所得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是一次性地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我國應當允許股份制企業扣除分配的股息,僅就余額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以消除由于對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業所得稅又征個人所得稅而產生的重復課稅現象。
中國證券市場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快速。隨著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無論是從市場規范角度還是從增加稅收的角度,證券稅制都變得非常重要。在現行稅制中,印花稅等證券流轉環節稅種的稅率已經大幅下降,所以完善證券稅收制度更應該立足于證券所得環節的稅種,這是由眾多發達國家的歷史經驗總結得出的結論。英、美、德等國擁有發達的資本市場,并已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而對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有爭議的股息所得稅的改革,一直是發達國家投資所得稅制度改革的重點。英、美、德等國的股息所得稅改革過程中,體現了其在保證公平基礎上突出效率的改革思路,綜合了一些計稅方法并結合成本較低的課稅技術手段來解決股息經濟性重復征稅的問題。
2國際上股息所得稅制度概況
股息征稅通常分為法人征稅和個人征稅。公司收到的股息一般納入公司所得,征收統一的公司所得稅;股份公司相互之間可以采用扣除法、抵免法等方法來免除已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從而緩解重復征稅。個人拿到的股息,主要用以下方法來處理:①古典制所得稅。古典稅制又可以分成兩種:第一,純粹古典制,美國是最典型的代表;第二,修正的古典制,它對個人獲得的股息不歸入綜合所得征收個稅,而是劃定單獨的低稅率。2003年美國稅制改革后實施修正古典制,目前這種制度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歡迎。②所得稅一體化制。具體實施又分為兩個層面:首先,從公司層面入手,實行股息扣除法,即公司可以在納稅前扣除部分股息,捷克曾采用此制度;或實行分辟稅率法,即對公司分配的未分配利潤和股息實行不同的稅率,通常股息更低,以此來減輕重復征稅,德國曾長期采用此方法。其次,從股東層面入手,實行歸集抵免法或股息免除法來緩減重復征稅。歸集抵免規定股息已經繳納公司所得稅的全部或部分可以抵免個人所得稅,采用這種方法的國家有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等。采用免除法的盧森堡規定可以扣除50%股息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希臘允許個人所得稅從股息中全部扣除。據此,本文從上述股息處理的方法中選擇最具有代表性的英國﹑美國和德國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3英美德股息所得稅的理論基礎及特點
關鍵詞:稅務會計模式;混合型模式;財稅分離
稅務會計是會計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出現時間與財務會計大致相同,甚至早于財務會計,其在企業稅收籌劃、反映企業納稅義務履行情況、監督企業正確處理分配關系、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各國對于稅務會計有了較長時間的理論研究,稅務會計模式不斷發展完善,在全球范圍內大致形成了以美國為代表的財稅分離模式、以法國為代表的財稅統一模式及以日本為代表的混合型模式。同時,我國對于稅務會計方面的理論研究起步較晚,發展還不成熟,且一般將稅務會計視為財務會計的一部分,重視程度不高。建立適當的稅務會計制度,不僅是會計學科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更是完善我國稅制的迫切要求。本論文以我國當前的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為基礎,從分析稅務會計模式發展完善的必要性出發,運用分析對比的方法,與國內外發展較為成熟的稅務會計模式進行比較,直觀對比出發展背景、歷程、成效差異等,以期找出可資借鑒的成功經驗,探索出符合我國稅務會計發展的模式。
一、我國稅務會計模式建立的必要性
1.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合理把控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差異的必然要求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稅制改革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尤其是從1994年稅制改革開始,稅收制度與企業財務制度之間的差異逐步擴大。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均是以貨幣作為計量單位的一種會計核算管理活動,但稅務會計因與稅法有特定聯系,相對于財務會計更加復雜。稅務會計是在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的雙重約束下,進行稅務籌劃、稅金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一種會計系統。二者的處理方法、計算目的、核算程序和結果等有很大差異性,這就要求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尤其是2006年我國財政部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使得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差異日趨明顯。因此,只有完善我國稅務會計制度的建立,才能充分發揮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各自的職能,規范我國會計制度。2.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完善稅收制度并保證稅收征管的重要措施首先,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有利于完善稅收制度,它的建立有利于優化當前我國的稅收制度結構,是對稅制基層結構的補充。其次,設立稅務會計有助于保證國家稅款的征收工作。企業配備既精通會計業務,又熟知稅收法律相關規定的人員,不僅能保證國家稅款及時、公平、足額征收,還能保證企業在合理、合法納稅的基礎上充分使用稅收優惠,為企業獲得最大化的經濟效益。再次,設立企業稅務會計,建立完善的稅務體系,明晰稅企權責,讓稅務人員從繁雜的財務報表檢查中解脫出來,從而大大提高稅務工作的效率。3.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企業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必然選擇稅收籌劃,即合理避稅,是指納稅人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及稅收相關法規的前提下,按照國家稅收政策及法規的導向,事前選擇對企業自身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來處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及理財等活動。稅收籌劃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擴大企業的利潤,是企業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的必經之路。然而,企業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稅務會計制度,認識到稅收籌劃的重要性,把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的一項正式的工作來處理,才能充分利用稅收籌劃給企業帶來利益,才能不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美、法、日三種稅務會計模式比較分析
1.美國:財稅分離的稅務會計模式從法律制度看,美國采用的是海洋法系,即普通法系。其形成并且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法律體系并不是如中國的憲法般具體的法律條文,而是主要依據經美國法院判例給予解釋,成文法再進行補充。稅法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其使用狀況也不例外。各州分散獨立的法律體制,國家沒有系統地、完整地對企業的會計行為進行統一規范。從經濟體制看,美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政府只在宏觀上施加一定的影響,并不直接干預經濟,經濟具有高度的自由和開放性,市場決定供求,遵循公認會計原則,為投資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從會計規范的形式來看,美國由于其會計核算規范為民間管理方式,因此,會計核算規范均以公認的會計原則為核心,其立法對會計核算規范并無直接影響。美國強調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這種“投資者導向型會計模式”極大程度的保護了企業經濟利益,使企業的財務會計能夠自覺遵循會計原則,同時其完全不受稅法的約束,所以會計核算、提供的相關信息相對客觀、公允和真實。從企業組織形式看,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業等企業形式在美國非常豐富多樣,以股份制企業為主。美國作為全球證券業最為發達的國家,企業資本的構成與法國、日本相比,自有資本占比高達55%,法國占比為36.8%,而日本只占19.8%。從融資渠道看,美國企業主要通過資本市場募集資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通常依據公司的財務狀況和企業未來的前景作為是否持股或持股多少的重要參考。由于美國有發達的金融市場和完全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體制,企業在融資渠道的選擇上優先選擇證券市場,而銀行只是輔助渠道。由于美國財務會計過于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不受稅法約束,這種投資者導向型會計模式推動企業財務會計發展日臻完善,但需要統籌相關稅務和計算、核算應繳稅款時,就須根據美國復雜的稅法同步進行復雜的納稅調整。即使涉稅會計比較復雜,但美國這種稅務會計模式能夠較好地發揮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應有作用,因此還是能被諸多國家廣泛采用。2.法國:財稅統一的稅務會計模式法國的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要求基本統一,采用的稅務會計模式也是財稅統一型的模式,政府和稅法占據主導地位,會計服從稅法。法國這種財稅統一的會計模式明確要求:企業會計準則要與稅法的要求一致,強調繳納稅款與股東的財務報表要一致,決不允許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來處理會計相關事項。這種“政府稅收導向型”的會計模式,會計職業團體的力量較弱,過分強調按稅法規定編制財務報表,雖然可以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征收,滿足稅務需要,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企業的實際狀況,反映不夠真實、公允,滿足不了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從法律制度看,法國采用大陸法系,適用于成文法,法律既系統完整,又清晰具體,邏輯縝密。法國政府通常在一定的時候借助法律使用行政等手段來干預經濟活動,會計服從于稅法,企業的財務會計往往受到公司法典、稅法典和證券法典等諸多法典的影響,以國家利益為導向。由于稅法優先會計規則,稅務部門不僅可以確定企業納稅申報的財務報表的格式和內容,而且還可規定企業的實際財務會計和報告實務。從經濟體制看,法國是市場經濟體制,體現很強的計劃性,政府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全方位立體地干預調控經濟,在經濟調控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政府認為企業對未來市場短期的預測應由市場來解決,而國家對整個市場中長期的預測則由國家計劃解決。因此,政府干預經濟既有宏觀層面,也有微觀層面,由此可見,計劃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企業組織形式看,法國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等企業組織形式。國有化占比較大,在國民經濟生活中擔負著重要作用。從融資渠道看,由于證券市場不夠發達,投資者普遍樂于購買國債而不愿意購買或持有股票,企業所需資金通常來源于政府或銀行。由于法國要求企業的會計準則要與稅法的要求保持一致,因此,法國的稅務會計模式有其明顯特征,即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互統一。3.日本:財稅混合型的稅務會計模式相較美、法兩國,日本的稅務會計模式既不像美國強調經濟自由,會計要保持獨立而采用的財稅分離模式,也不像法國強調稅法優先會計法則而采用的財稅合一模式,日本采用的是一種協調特征下混合型的稅務會計模式,中和二者特征,更靈活。從法律制度看,日本采用大陸法系,使用具體而詳細的法律條文。日本在會計規范方面,除了企業會計準則,商法、稅法和證券交易法都是重要依照。日本的商法適用于所有產業活動單位法人和個體工商戶,是處理一切社會經濟活動的民事法律的總規范,旨在全力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充分保障國家的稅收。商法、證券交易法既是法律,同時也是會計規范具體的條文。會計準則雖然原則條例數量多且內容細致,但其實際上是對商法、稅法以及證券交易法的補充。日本的證券交易法,用來規范股票發行和流通,稅法對企業會計有直接影響,日本公司的財務報表所列示的費用扣減以及收益遞延等項目必須是稅法允許的。從經濟體制看,日本是市場經濟體制,政府主導市場,同時不排斥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調節市場經濟活動,以讓市場自由有序、充滿活力。但是日本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也會采取計劃調控、宏觀調控、對企業施加影響等方式參與經濟調控。從會計規范方式看,日本的會計準則與商法、稅法和證券交易法三套法系互為補充,前者在會計處理方面規定較為系統,后者則更為詳細具體,會計與稅法相互協調。相比美國和法國,日本的會計準則沒有形成完善的系統,也沒有形成國家層面的總計劃,所以日本的稅務會計是一種宏觀統籌欠缺,沒有完整系統理論支撐的會計體系。從企業組織形式看,日本企業絕大多數是股份公司,中小企業眾多,雖然大企業數量較少,但在經濟活動中卻占有主導性地位,大企業之間相互持股組建起企業集團,便于維護企業長期穩定。從融資渠道看,日本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主要是企業集團和有影響力的商業銀行,所以政府和投資人都對財務會計有所要求。前文說到的日本的商法、稅法和證券交易法三套法律與企業會計關系密切,對會計具有直接影響。同時,日本的會計模式以企業為導向,重視為企業管理服務,會計準則的制定就是為企業經營管理服務,以促進企業管理水平的提升進而實現納稅及時、公平,形成了日本會計與稅法相互協調的稅務會計模式。
三、我國稅務會計模式探討
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調節方式上與法國、日本有一定的相似性,政府在一定時候會采取一定的手段干預經濟,經濟活動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國家不僅是資產的所有者,而且具有管理職能,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雙重扮演身份使得我國的產權關系比西方國家更加復雜。同時,我國的資本市場一方面上市公司以國資背景為主導,另一方面民間投資活躍度和理性度不夠,市場主體和渠道較為單一,發展不夠成熟均衡。因此,我國稅務會計模式探討不能照抄照搬國外已有的成熟的模式。在這一點上,我國的經濟體制處于日本和法國中間,正從法國的經濟形式向日本的經濟形式轉變。從法律制度看,我國屬于大陸法系,與法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一樣適用于成文法。我國法律不僅體系完整,而且規定明確,具有絕對的權威,對會計模式也具有剛性的影響。因此,稅法與會計關系密切。從會計規范方式看,經過長時間的會計改革和稅制改革,我國當前是以包括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的《會計法》為中心,規范著財務會計核算行為。從企業組織形式看,有限責任公司占絕大多數,中小企業較多,能達到上市要求的大企業較少。從融資渠道看,我國銀企關系十分緊密,但銀行對企業的門檻要求較高,實力較強的大企業能輕易從銀行獲得貸款,另一方面很多資金周轉不靈的小企業卻很難通過正規渠道向銀行貸款,只好向小型的信貸機構尋求貸款。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的會計環境與法國、日本比較接近,尤其是在經濟、法規等背景因素上,而與美國等具有高度自由的市場經濟和高度發達的資本融資市場的西方發達國家相距甚遠。事實上,我國的稅務會計模式也較傾向于日本的財稅協調稅務會計模式。根據會計發展的國際化潮流,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將逐漸由二者合一的模式發展為二者協調并存再到二者分離的稅務會計模式,但就我國的發展現狀來看,財稅分離的稅務會計模式究竟適不適合我國,還需進一步摸索探討。從改革開放至今,近四十年時間,我國經濟社會方方面面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還有許多需要不斷完善的方面。在改革的進程中,政府不可避免的采用計劃和宏觀調控的手段干預經濟是非常正確的選擇。就我國當前國情而言,實行日本的財稅協調的稅務會計模式是較為合理的。綜上所述,美國財稅會計分離的模式應是我國稅務會計模式發展的遠期目標。就目前而言,應該選擇財稅適度分離,明確財稅不同的目標,制訂相應措施保證財稅目標的實現,積極完善我國稅務會計的理論體系。美國已開了稅務會計理論體系先河,形成了完整的稅務會計理論框架;法國仍然堅持傳統處理,同時也在進行改進;日本也形成了具有明顯特色的財稅會計建設理論。總之,與美、法、日三國財稅會計相比較,我國應借鑒吸收并建立適合于我國國情且有利于我國經濟長遠發展的理論體系。有朝一日,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高度發達、法治化程度明顯提高、股份制企業日臻完善、民眾法治觀念大為改變時,財稅完全獨立的目標將指日可待。在這種會計模式下,稅務會計將賦予以下三方面的職能:
(一)核算反映職能
稅務會計的核算反映職能,即對企業的涉稅活動進行核算和反映,是稅務會計最基本的職能。稅務會計依據財務會計信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實施條例以及會計準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將會計信息調整為稅務信息,從而全面核算企業稅款的形成、計算、繳納、補退等相關內容,并以價值形式客觀真實公允地反映會計納稅活動,為國家組織財稅收入提供可靠準確的信息資料和決策依據。與此同時,通過加強對稅務會計提供的信息進行分析研究,一方面可以為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進一步拓展稅源、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
(二)監督管理職能
稅務會計的監督管理職能,即以價值形式對納稅人進行全面核算的納稅活動過程,同時也是稅務會計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可以說稅務會計監督管理職能寓于核算反映職能之中,即通過稅務會計系列核算方法,可以有效地監督會計主體的納稅活動是否與國家稅收法律條款相一致,進而監督會計主體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狀況,以此達到稅收宏觀調控的目的。由于稅收具有強制性,其監督管理職能也因此具有強制性的特點。通過強制性的監督管理,一方面可以保證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正確計算并及時繳納稅款,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證國家稅收政策和稅法的貫徹實施,確保國家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
(三)預測和決策職能
稅務會計的預測和決策職能,即稅務會計通過核算和反映納稅人納稅活動的全過程,對企業的經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進而幫助納稅人對其稅務活動進行科學預測和決策。納稅人通過對稅務會計信息進行分析,依據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主動規避較高的稅負,進行合理稅收籌劃,從而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稅務會計還應加強企業與稅務機關的聯系,了解政府的宏觀導向,更好地促進整個企業的快速運轉,為企業帶來更多的利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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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證券市場稅制是相與證券市場行為主體或其行為有關的稅收政策、制度及規定。稅收制度、政策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1994年我國金融制度和稅收制度改革以來,隨著金融工具的創新和金融市場的發展,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作為規范證券市場內容之一的稅收制度,如何通過自身的改革和完善,積極支持和正確引導證券市場的發展,已成為需要我們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本文通過對我國證券市場現行稅收政策的評價和分析,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初步設想。
一、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現狀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制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營業稅3種。
(一)股票交易印花稅
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對股票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征稅。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證券轉移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
我國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當時是出于穩定股市及適度抑制投機氛圍的需要,其稅率規定為對賣方征千分之六,當年的11月23日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場的變化調整為千分之三。上海證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定為千分之三。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公開發行股票進行轉讓的交易雙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稅,由交割單位代扣代繳。1997年,為抑制投機、適當調節市場供求,國務院作出上調股票交易印花稅的決定,自5月10日起,將印花稅稅率調整為千分之五。1998年6月12日,國務院又作出決定,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調整為千分之四。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
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也就是資本利得稅,但從一開始就開征了證券投資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是對從事證券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的征稅。按納稅人的不同,可分為對個人證券投資者征稅和對企業證券投資者征稅。
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采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計稅依據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另外,對于投資國債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
企業投資獲取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收入也采用比例稅率,但其稅率要高于個人投資所得稅,為33%。對于外國企業,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收入按30%(另有規定的除外)的稅率納稅,并附征地方所得稅。上述對外國企業的規定只限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對于那些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紅利收入的外國企業,或雖設立機構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沒有實際聯系的外國企業,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同時,還對下列所得免征所得稅:(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及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3)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
(三)征券營業稅
證券營業稅是指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營業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的營業稅。按照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6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當時稅率為5%,現已改為8%。我國證券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金融證券業的營業收入額,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法人。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證券營業稅。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印花稅名不副實
從理論上講,印花稅的課稅依據應是各類書立的文書,而證券交易的過程是一種有價證券的轉讓行為。隨著科技的發展,證券交易實現無紙化和電子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均由證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統自動扣劃,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又無印花稅票,如果再適用這一稅種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順。
(二)稅收負擔過重
稅收不僅是一國政府聚集財政收入的工具,同時也是政府行使其經濟管理職能、調控宏觀經濟的一種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證券市場的稅收,更是一個敏感的問題,其稅負的高低與輕重,不同的國家在處于不同經濟發展階段時,可能會有不同的考慮。但就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而言,稅負顯然重了一些。目前,我國滬深兩市交易傭金率為0.35%,加上證券交易印花稅A股為0.4%,B股為0.3%,而且兩者均是雙向征收,因此投資者承擔的雙邊證券交易稅費率(A股)達到了1.5%。這個水平。不用說與歐美發達國家比較,即使與周邊一些國家和地區相比,也明顯偏高。首先,以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與西方主要國家股票交易稅作比較。荷蘭的股票交易稅稅率為0.12%,日本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最低為0.01%,最高為0.3%,均低于我國目前0.4%的水平。更有一些國家如美國等對證券交易實行免稅。其次,再將西方主要國家股票交易所得稅與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進行比較。包括荷蘭在內的許多國家只對出售股份超過公司股份較大比例者才予以征稅,還有一些國家如瑞典等僅對出售持有時間少于固定年限的證券所取得的利得征稅,更有一些國家如加拿大等允許將投資凈損失在課稅所得額中扣除,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如新西蘭、南非、希臘、我國的臺灣地區等對證券投資所得實行免稅政策。由此可見,從投資所得稅這個角度來看,不同國家(地區)或者免稅,或者給予各種優惠待遇。相比較而言,我國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卻沒有任何優惠可言。金融證券市場較為發達的國家的經驗證明,對證券交易課以高稅,從總體效果來看是不理想的。尤其是對于我國證券市場而言,稅率過高,會抑制投資者進入市場的熱情,不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雙向同率征收,造成調節不力
我國1990年在深圳開征此稅時,只對賣方征收,后來改為對買賣雙方實行雙向同率征收。這種制度設計存在兩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一是不能有效利用稅收杠桿抑制過度投機。因為只有在市場交易中買入成本較低,才可吸引大量資金進場;而賣出成本高,會使持倉的投資者產生惜售心理。二是沒有考慮到交易額大小和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造成利潤分配不公平現象。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對股票交易雙方按交易金額0.4%的比例稅率征收,且沒有免稅額規定。事實上,機構投資者、大戶投資者往往因為具有資金雄厚、信息靈通等優勢,其利潤率一般都比中小投資者高。而實行比例稅率就會導致兩者稅負水平不一樣,中小投資者反而承擔了更高的稅收負擔,進一步加劇了分配的不公平。同時,由于設計稅率時沒有考慮持有期長短,中長期投資者與短線投資者均按相同稅率納稅,不利于抑制證券市場的投機行為。
(四)稅負不公
1.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中,主要是對二級市場上的各種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而對其他金融商品的交易如國債等則不征收。這種做法的理由是希望通過征稅來抑制股票市場上的過度投機,鼓勵廣大投資者購買國債。其實,無論進行哪種證券投資,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的投機行為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實證明,若為抑制過度投機,僅僅對證券市場中某些品種如股票的交易征收印花稅是遠遠不夠的。在同一個證券市場中,對某些金融商品征稅而對另一些不征稅,會造成各種金融商品交易成本的差異,從而導致市場條件的不一致,可能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上市公司之間、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的所得稅稅率不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均為33%。而現實情況是,僅有少數隸屬中央部委的上市公司按33%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稅,大部分歸屬地方的上市公司實際執行的是15%的所得稅稅率,因為在這些上市公司向中央財政繳納33%的所得稅后,地方政府會給予它們17%的財政返還優惠。
3.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稅收權利不平等。無論從有利于公司平等競爭,還是從稅法嚴肅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統一稅制。但各上市公司執行的所得稅稅率可謂五花八門,不僅不同行業的上市公司執行不同的稅率,即使處于相同行業的公司,稅率執行情況也不盡相同。同是汽車行業,北旅汽車執行的所得稅稅率為33%,而松遼汽車為10%;同是玻璃行業,洛陽玻璃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卻為10%。同時,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待遇也不一致:對國家股、法人股的勝利所得不征稅,只對個人股征稅,這種做法既違背了公平稅負的原則,也不符合“同股同利”原則,不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五)重復征稅
股份公司派發給股東個人的紅利股息是從其稅后利潤中支付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卻規定,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形成了對股息紅利收入的稅收歧視,而且妨礙股東將分得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建議
(一)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
鑒于目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已名不副實,可考慮逐步取消。2000年以來,各國交易所紛紛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或降低稅率。先是新加坡在2000年度財政預算案中表示6月30日開始廢除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稅。最近,英國證券交易中心向英國財政部提交了一份報告,也要求政府取消現行0.5%(單邊征收)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我國可考慮先降低印花稅稅率,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取消。
(二)開征證券交易稅
取消印花稅和開征證券交易稅要同時進行。也就是說,證券交易稅不是在印花稅基礎上增加稅負,而是以證券交易稅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這種替代只是使名稱更為準確,規則更為明確而已,不會引起股市的劇烈波動。因為這是國家規范股市的一個舉措,對股市是長期利好;投資者的稅收負擔并未增加,不僅不會引起股市下跌,反而會對我國股市的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三)降低稅率,公平稅負
證券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如果其稅負水平沒有顧及到這種風險的特性,對于投資者而言是欠公平的。如果說高風險是證券市場固有的特性,那么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程度則更高。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目前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投資隊伍的不成熟決定了市場具有較大的風險性。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證券市場的大起大落就是明證。在這種情況下,要想激發投資者的風險投資傾向,就需要有相應的補償方式。對政府而言,減輕稅負就是一種手段。應實行只對賣方課征制度,并適當降低證券交易稅的整體負擔。
同時,應調整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針對目前上市公司所得稅政策執行中不一致的問題,應明確規定所有公司,無論是國內上市公司還是海外上市公司,無論是內地公司還是特區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執行統一的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促進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有利于公司公平競爭。
(四)開征資本利得稅
大部分國家對證券交易所得都課稅,多數國家將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視同一般所得,或作為資本利得征稅,或按普通所得征收所得稅。我國也應考慮在時機成熟后,對買賣證券的差價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在具體的征收過程中,可借鑒國外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在稅制設計上,視差價收益額的大小給予區別待遇。法國對個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課稅僅限于超過233700法郎的部分,或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其稅率為16%。荷蘭規定只對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資本利得稅。考慮到證券投資的時間成本,各國一般根據投資者對某種證券持有期限的長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法國對公司資本利得分短期(兩年以內)和長期(兩年以上)兩種,前者按42%征稅,后者按15%征稅。澳大利亞則對居民持有不超過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綜合收入課征個人所得稅;超過一年的,則允許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通貨膨脹指數調整計稅額。瑞典對出售持有時間少于兩年的證券取得的利得按全額征稅,并且每年給予3000克郎的扣除。這些做法我們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以鼓勵長期投資。基于證券投資的高風險性,各國在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同時,也允許資本損失在資本利得范圍內沖抵與結轉。在加拿大,資本凈損失的50%可從課稅所得額中扣除,但以2000元為限;不足抵扣者,可向前結轉一年和無限期向后結轉。我國在征收資本利得稅時。這一點尤其需要借鑒,因為,對征收資本利得稅,投資者最大的反應就是,“我賺錢了得繳稅,那我賠錢怎么辦?”若允許將損失扣除,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征收資本利得稅對證券市場造成的沖擊。
(五)避免重復征稅
對于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問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雙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隨著股份公司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我國消除重復課稅的條件已日趨成熟。筆者認為,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這樣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復課稅。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重復課稅問題,但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力很困難的形勢下不宜使用。
(六)加強對發行環節的征稅
從世界范圍來看,許多國家均設置了與證券發行環節相關的稅種。如日本、荷蘭對公司發行債券或股票都課征登記許可稅;英國、愛爾蘭、比利時、奧地利、丹麥在股票發行環節向發行公司課征資本稅。筆者認為,我國也應開征這方面的稅種,依據如下: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基金稅制
一、基金本身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嗎?
基金法律身份和稅收義務密切相關,國際上存在3種主流的稅務處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備法人身份,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論文百事通擁有公司型基金的國家多數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式。(2)契約型基金不具備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納稅。如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多數國家。(3)少數國家將契約型基金虛擬認定為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甚至在個別國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澳大利亞規定投資信托基金沒有分配對象時,基金本身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屬于契約型,根據上述國際慣例可以從3種稅務處理方式中選擇。從我國稅收條款規定來看,現有基金稅收條文中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納稅方式的確切規定。仔細研究不難發現,我國與基金相關的稅收條文中又隱約對基金的納稅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斷理解為:基金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比如“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該兩點所述的“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儼然可以被理解為,我國契約型基金雖然沒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當前處于暫不征收的階段。
我國基金究竟是否負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呢?筆者認為,“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提法是錯誤的,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規定。根據《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很明顯,我國基金不應屬于企業類,那是否可以歸屬到“其他組織”呢?在《實施細則》中“其他組織”一詞被詳細地解釋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問題于是被繼續演化為,基金是否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組織呢?這一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由此可見,基金只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既不屬于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的其他組織。同時,我國各項法律條款都沒有涉及基金公司虛擬化問題。所以,我國契約型基金不應該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金本身適用于營業稅嗎?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營業稅”出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128號],和上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提法一樣,容易使人誤解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價差收入的營業稅的納稅人。顯而易見,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納稅人,則與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違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被認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換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歸入到“單位”而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則明顯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性質的定義相矛盾,導致相關法規發生抵觸。筆者認為,《申報管理辦法》關于基金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違背,應該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三、改變個人所得稅扣繳人、扣繳時機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國關于基金個人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先后有過3個:第一個是1996年12月下發的《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該通知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第三個通知是財稅字[1998]55號和財稅字[20021128號。通知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銀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顯然,3個通知關于扣繳人的選定發生了改變,扣繳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換為上市公司、企業和銀行,相應地,扣繳時間也由基金分配時提前到股息、紅利、利息分配時。
政策意圖十分明顯,改變扣繳人的做法利于稅款在來源處征繳,確保了稅款及時入庫。但是筆者認為,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損害了稅收公平原則。首先,損害了個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絕大多數的基金契約對基金分配制定了3項限定條件:(1)若基金投資當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改變扣繳人的做法使得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來源處就被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必然導致以稅后收入來彌補基金前期和當期可能擁有的投資損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稅收,致使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低于面值,進而不能滿足分配條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納稅時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若在來源處預先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則意味著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擔了稅負。再者,違背了基金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基金投資者不是在基金獲得收益時,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時才被確認獲得基金收益,并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我國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恰恰違背了收入確認的國際慣例。
從稅率設置來看,財稅字[2002]128號文件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此后,包括企業在內的投資者,從基金
分配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條規定考慮到,由于存在著獲得投資者納稅身份變動信息的技術困難,處于上兩個環節的被投資企業無法準確判斷代扣代繳適用稅率,為便于征管,無論是企業或個人投資者,一律按照個人所得稅20%的稅率征收。這種做法存在幾個缺陷:(1)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稅的區別;(2)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它與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性質是有區別的。特別是投資者取得的利息中的企業債券利息,它在被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減少了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息收入則是被投資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收入的分配。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派發股息的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等于或高于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投資企業不必對此項收入再繳納任何所得稅,即投資企業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種免稅收入。所以說,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及利息時不分清收入性質一并代扣代繳20%所得稅的做法,沒有任何稅法依據。雖然能夠提高稅收征管的便利性,但是加大了基金投資者的稅負,造成了稅收制度的混亂。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制定稅收條款時的不嚴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不同性質投資者稅款的做法不合理,不能在確保稅法一致性基礎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四、我國基金稅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稅問題?
認為,我國基金稅收存在嚴重的多重征稅問題,主要理由是:作為同一筆信托資產,基金資產在委托狀態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時承擔了兩次以上不同類別的稅收。如,基金投資股票、債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后,投資者在獲得分紅時仍要納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投資者買賣基金也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上述結果僅來自于理論上的推理,其中多數條款仍屬于“暫免征”狀態,或許將來征收時會得到印證,可目前的征管實踐并非如此。
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基金業貫徹的是優惠多、稅負輕的財稅政策思路,稅制設計的主觀意愿是避免多重征稅,現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基金在我國尚屬新興金融工具,對其進行稅收界定還存在一個理論認識和深化的過程,少數環節仍然呈現出多重征稅或稅負不公的情況。體現在:(1)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了雙重稅負。不同于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價格等于單位凈資產值,當開放式基金獲得派息和分紅時,基金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按規定企業投資者需為贖回和申購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差價中已經包括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了20%稅收的派息、分紅額(其他部分是證券差價收入),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企業買賣封閉式基金也會產生類似情況,但封閉式基金的市場價格并不等于凈資產值,對買賣價差征稅可以理解為對資本增值課征的利得稅,不屬于多重征稅。(2)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既征收營業稅,也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金融保險企業買賣金融商品需繳納營業稅。這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商品增值額未列入增值稅范圍,造成了稅源流失,由于對金融產品增值額的確認在理論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障礙,只好通過開征營業稅進行彌補。但是,從基金投資者角度分析,同樣屬于買賣基金的價差收入,金融企業投資者承擔了雙重稅收,非金融企業投資者只承擔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沒有承擔稅負,稅負顯然不公平。新晨
開放式基金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承擔雙重征稅的根源在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錯位。被投資企業分給基金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資產時被提前扣繳了所得稅,但是。這些投資收益并沒有作為稅后收益隨即分配給投資者,而是重新計入到基金資產中進行資本增值性運轉,必然在資本增值實現時承擔資本利得稅。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延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做法來解決,即在基金分配時對分配額代扣代繳投資收益稅。一方面,分配額可以在納稅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資者手中,基金凈資產隨即因除息而減少,相應地基金價格回落,資本增值的稅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額中還包括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益,從而彌補有做法中這部分差價收益不用納稅的稅法漏洞。同時,在基金分配時征稅的做法恰恰符合對基金征稅國際貫例中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這也對將來我國為適應基金跨國投資提供—個共同的稅法口徑。
對于金融業增值額的納稅問題在國外討論已久,考慮到增值確認的技術困難,以及鼓勵資本流動的原因,多數國家還是免征了金融業的交易稅(增值稅)。我國基金業處于發展階段亟需大量流量穩定的資金支持,培育機構持有者是已被國外經驗證實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我國金融企業投資基金時需要負擔5.5%的營業稅及附加和33%的企業所得稅。稅負明顯偏高于非金融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為培育基金機構投資者,建議可以對金融企業買賣基金暫免征營業稅。
參考文獻
(1)《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
【關鍵詞】 稅收負擔; 稅收遵從; 稅收籌劃
在我國現行的稅收體系下,由企業繳納的稅收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資源稅等,從我國稅收收入來源構成上看,企業稅收與個人稅收的比為9■1,從企業的綜合稅收負擔率(企業實際繳納的各稅稅額之和與企業收入總額的比率)上來看,我國企業的稅收負擔確實較高。盡管流轉稅通過稅負轉嫁最終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但對部分買方市場的商品來說,還要由企業負擔一部分。較高的名義稅負會影響企業的經營行為,比如在融資手段、股利分配、稅收遵從與稅收籌劃等方面,企業都會因稅收負擔因素而有所選擇。
一、對企業融資手段選擇的影響
企業的融資手段一般情況下有兩種: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股權融資是指企業增發股本,吸引新的投資人入股參與經營,并從企業的稅后盈利分配紅利給投資人作為投資收益;債權融資是指通過舉債融入資金,支付利息給債權人作為資本收益。影響兩種融資方式選擇的所得稅政策不同,導致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
(一)兩種融資方式所得稅政策的不同
按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規定,企業的債權融資規模不超過企業注冊資金兩倍以內支付的利息,都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作為利息費用扣除。對企業來說舉債規模越大,發生的利息費用就越多,在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也就越多,企業當年應納的所得稅就越少。而以股權融資方式取得的融資,只有形成固定資產的部分,其融資成本才能在稅前按一定標準扣除,對企業所得稅稅負的影響較小,并且企業稅后利潤分配給投資人時,投資人作為投資收益還要再繳納所得稅。
(二)兩種融資方式的選擇
由于兩種投資方式所適用的所得稅政策不同,大部分企業都會選擇舉債融資的手段融資,拿別人的錢給自己賺錢,就連世界著名的蘋果公司為股東發放紅利,也通過舉債的方式進行。但是利潤與風險并存,債權融資的風險遠大于股權融資,一方面債權融資有還本付息的風險,債務到期必須歸還本息,一旦企業經營出現問題,債務違約的壓力會增加企業破產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府為了防止企業大規模的舉債經營,在所得稅政策上會規定一個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利息上限,即資本與債務之比,我國規定一般企業為1■2,其他國家有1■3,有的高達1■5,這就是防止企業利用資本弱化來避稅的安全港法規,對超過上限的利息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再加上國家金融政策變化的風險,若借貸利率上調,企業付出的代價會更大。而股權融資雖然使企業不能從所得稅上套利,但企業的資本構成卻相對穩定,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二、對企業股利分配政策選擇的影響
企業的股利是企業的股東按其投資額的大小從企業分得的利潤,是企業盈余在股東和企業之間的初次分配。我國上市企業股利分配方式通常包括派發現金股利、送股票股利(即送股)兩種形式。現金股利是指企業以現金形式向股東支付的股利,增加企業股本,不改變每股凈資產;送股票股利是指企業以發放股票的方式代替現金,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向股東支付的股利。
(一)兩種分配方式所得稅政策的不同
按現行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上市企業以現金方式向股東派發股票紅利時,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應以收到的現金紅利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不得扣除任何費用,并由發放股利的企業代扣代繳,股東個人賬戶上收到的是稅后紅利;若企業向股東派發股票紅利,只轉增股東股票賬戶的股本數量,不對新增股本的價值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使以后發生股權轉讓,個人就股權轉讓收益也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收益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兩種分配方式的選擇
由于對兩種股利分配方式的所得稅政策不同,企業在分配股利時往往會選擇股票紅利的方式,盡量避免用現金分配紅利,導致我國上市企業中使用現金分紅的企業數量不多,并且分配現金紅利的金額占企業應分配利潤的比例偏低。雖然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公開發行證券的股利分配條件,即最近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但由于存在某些深層次的原因,如一些企業的內部控制人實際控制著企業的日常經營,通過提高薪酬收入、加大在職消費等手段獲取收益,而現金分紅會損失其既得利益;還有一些大股東通過控制上市企業關聯交易、再融資等方式獲得剩余索取權,現金股利的影響甚微等,導致投資者進入股市的資金不是為了獲取投資分紅,而是為了賺取差價,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主要圍繞股價的波動進行,追漲殺跌,缺乏長期投資理念。為鼓勵投資者長期投資的信心,除了建立企業穩定的現金紅利分配機制,對股權轉讓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也是較為有效的手段。
三、對稅收遵從與不遵從選擇的影響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要求履行其納稅義務的行為,表現為及時填寫所有要求填寫的申報表,申報表上的應納稅額應按稅法規定和法院裁決要求正確計算。與此相反行為,即不符合稅法意圖和精神的納稅人行為則為納稅不遵從。
(一)稅收負擔過重導致稅收不遵從的理論分析
根據預期效用最大化理論,“理性經濟人”在作出行為決策時,會對其面臨的不同選擇的成本和收益進行對比分析,然后選擇一個能使預期效用價值最大化的行動。若稅務機關對稅收不遵從的查獲率不變,當稅率提高稅收負擔加重時,納稅人的損失會更大。因此,在面臨損失預期時人們更傾向于風險偏好,而且人們對損失比對收益更敏感,那么納稅人會冒風險逃避稅。這就導致了稅率越高,稅收不遵從度越高的現象。另外,在所得稅的累進稅率下,高稅率適用的對象是高收入者,他們應繳納更多的稅款,面對損失預期時他們更傾向于風險偏好。不僅如此,有些高收入者認為自己的高收入是自己的合法勞動所得,繳納更多的稅款但是卻享受與其他公民相同的權利,根據自己主觀的損益框架來判斷,認為這是一種不公平,因而稅收不遵從的概率也會更大。
(二)稅收遵從與不遵從的選擇
由于稅收負擔的客觀存在,不同企業性質的納稅環境不同,不同收入層次的納稅人實際承擔的稅負與其收入不成比例,導致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與稅收不遵從成本明顯不同,再加上政府對稅收不遵從的處罰形式單一,處罰力度較小等,不足以改變企業選擇的初衷,使得企業在追求其自身價值最大化、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容易傾向于對稅收不遵從的選擇。
稅收不遵從對納稅人會產生經濟和行為方面的影響,部分納稅人的稅收不遵從行為無形中加重了誠實納稅人的相對稅負,這也引起人們對國家稅收制度公平程度的懷疑;同時在對稅收不遵從行為處罰不力的情況下,其不良的示范作用會得到強化,其行為對其他納稅人如何看待稅制,以及社會公眾對稅制完整性和對稅制的信任程度將產生極大影響。從經濟社會的角度而言,稅收不遵從現象的存在不僅直接導致了財政收入的減少,扭曲了社會資源的配置,而且還會影響到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和勞動力供給等方面的效率。
因此,應合理調整稅制結構,建立公開、公平的課稅制度,完善稅收征管法律體系,加大對稅收不遵從的懲罰力度等,以引導企業在稅收遵從與不遵從行為中作出正確的選擇。
四、對避稅與稅收籌劃選擇的影響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缺陷,作適當的財務安排或稅收策劃,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減輕納稅義務的行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自身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和籌劃,合法地減輕甚至免除自身應承擔的或額外承擔的稅收負擔,從而取得稅后利益的最大化。
(一)避稅與稅收籌劃的相同與不同之處
二者的共同點是:利益驅動。企業為了逃避稅負,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用合法或不違法的手段,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
二者的區別在于:從道義上來講,稅收籌劃是充分利用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符合國家調整產業導向的行為,是正當的行為。避稅則是利用稅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處,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在道義上通常有不正當之嫌;從國家的立法導向上來講,避稅是用合法手段以減少稅收負擔,但其手段通常是鉆稅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謀取不是立法者原來所期望的稅收利益,與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立法導向是相違背的。稅收籌劃也是通過合法手段減少稅收負擔,但其稅收利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能接受的,符合或至少不違背立法者本意和立法導向;從政府的反應來講,政府對避稅行為一般采取種種反避稅措施,包括完善立法甚至設置避稅陷阱等,以達到打擊和杜絕避稅行為的目的。稅收籌劃是政府予以引導和鼓勵的,政府甚至會積極指導或輔導納稅人調整產業政策,并針對實際情況,頒布一系列為納稅人落實稅收優惠利益的政策、法規。
(二)企業對避稅與稅收籌劃的選擇
企業對避稅與籌劃的選擇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定程度的表現。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系被稅收法定原則加以確定,納稅人減輕稅負不再過多依靠偷、逃、欠、騙稅等違法手段和方法,而是通過稅收籌劃和避稅來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因為稅收籌劃是政府鼓勵的一種節稅措施,企業公開實施稅收籌劃項目,不僅利于減少企業的應納稅額,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的最大化,提高企業的財務與會計管理水平,還可以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但往往具體到企業的實際項目操作上,雖然企業都達到了減輕稅負的目的,但對他們的行為是避稅還是籌劃往往很難區分定性,因為企業的項目實施過程是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的,出發點是稅收籌劃,但在財務處理時有可能會鉆稅收制度的漏洞,導致稅收收入的非正常流失,甚至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因此,國家在利用法律保護納稅人利用稅法所規定的優惠措施等進行的稅收籌劃的同時,應適當取消部分優惠措施,避免濫用優惠現象的發生;加強反避稅立法,強調納稅人必須根據法律規定承擔納稅義務;加強稅務行政管理,嚴格實行稅務申報制度和稅務調查制度,以控制避稅行為的泛濫。
【參考文獻】
[1] 劉振彪.我國稅收遵從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J].財經理論與實踐,2010(3):94-96.
[論文摘要]股票期權費用化有效防止了企業粉飾財務報告和期權持有人過多攫取期權收益。但在會計確認和計量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法律制度障礙,從而影響了這一制度效用,相關的會計準則、稅收制度、《公司法》以及《證券法》都應該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股票期權一般是指經理股票期權(employee stock owner,eso),起源于美國,是指公司內部特定員工(如經理人)享有的一種不可轉讓的選擇權,即以某一約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本公司普通股的權利。員工在約定的期限內,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進企業股票,并在他們認為合適的價位上拋出以賺取一定的差價,從而構成企業對員工的一種激勵。由此,經營者就可以獲得當日股票市場價格和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價收入。如果在該獎勵規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員已離開公司或者管理人員不能達到約定的業績指標,那么這些獎勵股份將被收回。這樣就可以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經營業績聯系在一起,以提高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積極性,推動企業的發展。
一、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制度概述
在上世紀90年代,在股票期權的發源地美國就引發一場關于股票期權是否費用化的激烈爭論,管理層、投資者和報表使用人都從自身的角度闡述截然不同的觀點,但最終以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123號準則 “以股權為基礎的雇員薪酬計劃的會計處理”(fasb123),為這次爭論畫上了句號,并且推出了一套“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方法(fair value based method)”。時至今日,股票期權作為職工的一種薪酬,將其作為一項費用進行會計處理已毫無爭議,并且名正言順地進入了企業的財務報表之中。
(一)股票期權的國際會計處理準則
在國際上,股票期權費用化的會計處理方法也有相關的準則可循:對于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ifrs2)頒布前,國際會計準則未要求公司記錄授予或執行期權產生的費用,條件是行權價格至少等于期權授予日股票的公允市場價格,但折價期權的授予會產生與所屬期間利潤配比的費用,其數額等于行權價格與授予日股票價格的差額。因此,期權的使用在會計方面不會對公司的稅前收益產生影響。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于2004年頒布了ifrs2,以規范“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share-based payment)的會計處理問題,該準則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公眾公司必須將股權激勵而產生的費用計入其年度損益報告。
(二)我國的會計處理準則
在我國,證監會于2006年1月4日,在官方網站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在新的《公司法》、《證券法》實施之際,股權分置改革初見成效之時,出臺《管理辦法》顯示了股市監管層推進股市市場化的良苦用心。緊隨其后,財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這種政策層、監管層相互和諧的運作與安排,說明了會計準則的制定在內容和形式上應適應經濟和企業的發展。
財政部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23號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修訂)》,該準則對于股票期權費用化、直線攤銷、公允價值計量等問題進行了規定。比如,對于權益結算支付,應當按照授予職工和提供類似服務的其他方權益性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對于授權后可立即行權的權益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同時按照股份面值總額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并按照實際行權金額與面值總額的差額增加資本公積;對于職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能行權的權益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等待期內采用直線法攤銷,分期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
毋庸質疑,將股票期權確認為薪酬費用不但能更可靠地衡量酬勞成本和公司利潤,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真實性,使財務報表更具有信息含量,改進報告盈余的可信度,而且還可以抵銷公司為推高股價而有意操縱利潤的可能性,或減少操縱利潤的數值。
二、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制度缺陷
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是有價值的,也應在企業授予時計入費用。但期權費用化的順利實施必須有相應的制度予以保障,否則就會使這一科學的激勵措施產生許多負面影響,弱化其激勵作用。就目前的制度設計而言,將股票期權費用化還存在制度方面的缺陷,具體體現為以下幾方面:
(一)股票期權價值計量方法評述
中國財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會計準則,其中首次以《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范了企業以股份為基礎進行支付的業務,其確認和計量的原則也趨同于國際準則,吸收了ifrs2和sfas123中較為成熟的理念。
1.我國目前不具備采用公允價值法的假設條件。上文已經提到,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已經明確了股票期權的費用化處理。該準則中明確規定股票期權價值的計量方法采用“公允價值法”,這種方法同時記錄了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然而股票期權不可轉讓,受制于授權條件且存在一個等待期,所以要決定股票期權的公平市價是相當困難的。所以要決定股票期權的公平市價是相當困難的。因此,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需要利用期權定價模型進行估計,如常用的black-scholes模型,[7]由于該模型設置了多達8項的假設,其中,該模型假設,股票價格服從對數正態分布,股票投資回報的波動性在期權有效期中是固定不變的;在期權有效期內,股票無紅利,或者有已知的紅利;存在著一個固定的無風險利率,投資者可以按照無風險利率任意地借入或貸出。此類假設在我國無一能夠滿足。也缺乏相應的市場參照。而我國的資本市場處于非強勢市場,股票價格并不一定能正確反映股票價值,而且非流通股的大量存在,因此在實際中是很難滿足其假設條件,從而無法得到準確的期權價值。
因此,筆者認為,在實際操作中,股票期權如若按“內在價值法(intrinsic value based method)”計價可以做到客觀、真是地反映其內在價值的,因為現行股價和行權價格都是可以確定的。[8]相反,若按公允價值法計價,股票期權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主觀估計。
2.股票期權費用的“直線攤銷”法瑕疵。從本質上講,企業員工獲得期權是因為為企業提供了勞務,由此帶來的薪酬費用應當分攤至員工提供勞務的各年限里。根據配比原則,將此項費用在員工服務期間予以攤銷。但在現實中,如果是不確定的股票期權,由于授權日的行權價不確定,所以授權日不是計量日,不必進行會計處理,但在資產負債表日,應以股價為基礎,估計費用,并記錄期權,以后逐期進行攤銷,直至計量日,才能調整確認預提費用,并將余額在剩下的服務期內攤銷,并在行權后將期權轉為股本。這種方式比較容易撐握,但由于目前股票市場不十分完善,且當股價變化較大時,會計調整多容易出差錯,會給操縱利潤者帶來方便。
(二)股票期權費用化的稅務制度問題
在通常情況下,股票期權運作包括三個階段:授予、行權和轉讓階段。而課稅環節一般發生于這兩個環節:一是在股票轉讓時征稅,二是選擇授權時或行權時征稅;同時,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或職工行使股票期權時,收益視為職工因工作年限和業績所取得的薪酬所得,而在轉讓股票期權時的收益,大都視為資本利得。
國家稅務總局于1998年01月20日的《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按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時按《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還規定,當前對個人轉讓股票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通知》中的“認購股票”并不等同于股票期權,前者是一種行為,而后者則是一個行權的過程,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選擇權,其收益具有不確定性。由于被授予人在行權和出售股票時都有收益,導致其納稅環節和計稅所得的確定都很復雜,而稅法對此未作任何明確規定。
三、結語
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機制,減少了現代企業制度下公司的成本,股票期權費用化不僅能起到干燥劑的作用,擠出報表盈利數字中的水分,使不同激勵方式的公司之間的財務報表具有可比性,而且還能夠防止企業高級管理層通過股票期權牟取暴利。要使這一激勵機制達到預期的制度效用,還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會計準則、稅收制度,以及《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這將是學術界和實務界研究和探討的關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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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它的出現,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問題,那么,企業如何對其進行會計處理,已經日益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資產證券化是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組合,進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的過程。資產是指具有可預見的現金流量的資產,即發起人是將表現為資產的一種收益權轉讓了出去。證券化是指利用一定的標準,將不同風險不同特點的資產組織起來,出售給不同風險收益偏好的投資者。
資本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融資工具,具有傳統融資工具無法比擬的優勢,不僅改善了資產負債結構,還可以減少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公司未來現金收入流 、有利于提高存量資產的質量,加速資產周轉和資金循環,提高資產收益率和資金使用效率。同時也通過多方合約分散投資風險,為投資者增加了投資的安全系數。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一)從會計要素定義方面來看,資產證券化操作對象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預期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均提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兩個會計要素,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披露奠定了基礎。
(二)從會計確認方面來看,資產證券化確認的關鍵時間轉讓者與受讓者之間的金融資產交易視同銷售(表外處理)還是作為擔保融資(表內處理),不同的處理對開計報表影響不同。
1.金融合成分析法資產證券化會計模式的創新。金融合成分析法以資產控制權的轉移作為判斷標準。判斷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是否轉讓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轉讓的金融資產已跟轉讓人無關,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金融資產用作抵押或再轉讓;轉讓人不再通過回購等途徑保持對已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等。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證券化資產的控制權進行測試時,需要對證券化的整個合約安排體系進行細致的分析和辨認,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難度,這也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不足之處。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有必要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證券化資產予以確認。該方法下“有效控制”概念的提出,無疑是一個創新,它不僅與我國《企業會制度》中資產的定義在邏輯上保持了一致性,而且由于它將金融資產視為由可以分割的各部分組成,根據轉讓方對各組成部分控制權的擁有情況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因此較“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2.后續涉入法新型的資產證券會計確認方法。該方法運用了“部分銷售思想”,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部分后全部存在任何后續涉入,與此相關的這部分資產作為擔保融資處理,而不涉入部分資產作為銷售處理。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如何對發起人因資產證券化交易所產生的新的資產和負債,以及所保留的資產及負債進行計量,是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難題。
1.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證券化資產真實銷售以后,發起人新增的、且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資產和負債,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如果某項資產或負債是發起人沒有放棄控制權而保留下來的獲利權或義務,則不用根據交換的概念進行新的計量。資產證券化的轉讓損益=新增資產的公允價值-新增負債的公允價值-分配的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
2.后續涉入法的相關計量問題。后續涉入發下的資產計量的關鍵是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的計量方式選擇。以獲得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自然用公允價值分配標準,作為銷售收入列示于利潤表。而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應以相應部分分配到原始資產賬面價值繼續在報表中列示。相關損益計算用:轉讓損益=終止確認部分資產的轉讓收入-終止確認部分資產分配到的賬面價值。
(四)資產證券化的會計披露
會計信息披露是通過財務會計報告進行的,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說明。財務會計報告的核心是以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組成的會計報表體系,會計報表附注只起到補充說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兩個概念,即“表內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內信息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直接結果,所以人們通常認為表內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現,使得這一觀念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事實上既重視表內列報,又重視表外披露,才是財務會計報告發展的必然趨勢。由于資產的確認依據不同,從而會計報表披露的內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異。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關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據規定,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定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信息,單獨披露以下信息:(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與特別目的載體(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關系密切。在編制發起人的會計報表時,是否應將特別目的載體納入合并范圍,成為資產證券化合計亟需解決的又一個難題。根據現行的會計報表合并理論,母公司應以對關聯公司活動的實際控制程度作為合并與否的判斷依據,而不是單純純決于法定持股比例;凡是對聯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有實質控制權的,都應被納入合并報表編制范圍。也就是說,特別目的載體應當被納入發起人合并范圍。這時,分別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發起人和特別目的載體,將被視為一個經濟實體;兩者之間的交易將成為經濟實體的內部交易,從合并報表中剔除出去。其結果是,不管發起人將資產證券化業務作為真實銷售處理,還是作為有擔保的融資處理,對合并報表結果都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三、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應具備的條件
(一)基礎設施資產具有穩定的預期現金流。資產證券化后的債券償付需要穩定的、結構化的現金支付,這要求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具有穩定的預期現金流入。
(二)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資產證券化后的債券償付最終來自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償債能力與償債愿望。
(三)控股股東與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有了控股股東與地方政府的支持,就可以利用政府的信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四)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活動,其發展需要得到經濟環境、法律制度、信用基礎、會計制度、稅收制度等諸多因素方面的支持,每一因素均對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有重要影響。
參考文獻
[1]王瑞,資產證券化會計:基礎問題研究 [j] 財政監督,2008 ,(4)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信用 金融市場 監管策略
資產證券化概述
證券化分為融資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融資證券化是指融資由銀行貸款轉向具有流動性的債務工具,籌資者除向銀行貸款外,更多的是發行各種有價證券、股票以及其他商業票據等方式在證券市場上直接向國際社會籌集資金的方式,資金供應者在購進債券、票據后也可以隨時把擁有的債權出售,轉換為資金或其他資產。此種方式大多為信用融資,只有政府和信譽極高的大公司才能以較低的成本取得資金,屬于增量的證券化,又稱“初級證券化”;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資產證券化后其流動性大為增強,它從已有的信用關系上發展起來,屬于存量的證券化,又稱“二級證券化”。
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化,是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式的資產運營方式;而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則指信貸資產證券化。按照資產種類的不同,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MBS)和資產支持的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某些分類中還包括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sset-Backed Commercial Securitization,簡稱ABCS)。其中ABS是國際資本市場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證券化形式。
在操作流程及機構設置上,資產證券化具有四個主要特征:首先是通過一個特設載體(Special-Purpose Vehicle,簡稱SPV)作為交易中介,由SPV向投資者發行證券,并以發行收入作為購買證券化資產的價款,從而使原始籌資者獲取所需的資金,從這個角度說,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一個資本市場滿足社會長期信用需求的直接融資過程。另一個顯著特征是信用增級,在發行前通過設立超額抵押或備付金賬戶進行內部增級,或者通過大型金融機構進行金融擔保進行外部信用增級來提高證券信用等級,從而吸引個人和機構投資者。然后是其規避風險的功能,通過資產組合、轉讓將集中與賣方的信用和流動性風險分散到資本市場,可以降低系統性風險;最后是其廣泛性,凡是可以參數收入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證券化。
(一)運作主體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有一系列的運轉主體構成,主要包括:發動主體、特設主體,即前文提到的SPV,待發行主體、投資者、信用增級主體、資信評級主體、監管機構、證券化產品投資者等。
(二)發展及演化
最早的資產證券化出現于1968年的抵押擔保債券MBS,在美國金融機構在受到投資銀行業務沖擊而業績下滑,Q條例限制利率上限的情況下,為獲取更多流動性,恢復利潤而產生的金融創新。1970年,通過買賣住房抵押貸款創造了可轉讓的證券,經過20多年的發展,到21世紀已經成為重要的證券產品,并擴散到亞洲、歐洲等其他市場。直到2007年,次級貸款數量累積,證券化鏈條越來越長,在此過程中,處于鏈條前端的市場主體的風險得以有效轉移,并獲得流動性好處,使得這些市場主體進行了深度的市場挖掘,擴大信貸規模,降低門檻,以增加收益;而在鏈條中,證券化的次數增加,并且和其他不同的證券,或者是風險不相同的同種證券進行重組再轉向下一投資者,最終導致鏈條內的風險逐漸累積,開始出現還貸者違約行為屢屢發生,風險開始順著復雜的證券化鏈條擴散,證券產品編制,投資者信心下降,并逐漸波及到整個金融市場,向海外市場蔓延,并進入到實體經濟,形成2008年的次貸危機。
另外,資金鏈的延長不僅擴大了系統風險,也使得投資者對于源頭資產信息缺失,投資對象由明朗逐漸變得不透明,這實際上并沒有降低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還增加了風險。
(三)功能及意義的探析
首先,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改善我國的投融資狀況。證券化在我國最原始的應用應當是政府對于國債的發行和使用。作為一種非常重要的融資手段,政府通過發行國債向民眾籌集資金用于基礎建設或者對企業進行扶持,到規定年限后再予以歸還,是一種直接融資的方式(此處沒有考慮商業銀行等代銷機構)。而資產的證券化則是在已有資產上以資產為依托,發行證券,籌集再生產或者擴張所需的資金,在中介機構進行適當的期限、種類配比后,相當于直接對投資者融資。而引入資產證券化之后,這種方式將從政府專屬擴張到經濟領域,不僅對于我國現在的“二八”現象的改善有利,而且對于金融創新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企業發展、改善民生、促進經濟增長。對于民眾來說,降低籌資門檻可以提前享受到所需的生活設施,最重要的比如房產。而對于實體經濟的企業來說,則可以擴大市場、增加利潤。對于中介的銀行以及投資銀行來說,則可以對本身所有的劣質資產進行恰當的處置,減少風險資產額,保證收益,盤活不良貸款,如果代銷機構得到良好發展,則可以達到充分分散風險的目的。
最后,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政府以及大型企業在對資源進行整合的時候,往往因為資金原因而使計劃難以實施,而轉型中的中國需要的是經濟結構的全面性調整和產業優化整合及升級,才能為下一輪的經濟增長奠定基礎。資產證券化則可以為新的經濟項目籌集更多資金,使得經濟持續發展和產業升級的目標得以實現。
資產證券化與金融市場發展及穩定
(一)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發展穩定
本文在對資產證券化進行概述的過程中,陳述了資產證券化所帶來的利弊,以及2008年次貸危機對于金融經濟穩定造成的沖擊。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產品,主要通過金融市場對經濟穩定和動蕩產生作用。而金融體系作為一種融資效率提高的工具,對分配資金,實現帕累托最優起主要作用。資產證券化在金融市場中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資源配置方式,重組了風險收益比,對整個金融體系都產生了重要影響。
資產證券化在對交易機制進行重新設計和創新之后,對傳統的銀行中介金融體系有很大程度的改進,糾正了間接融資方式的缺陷,使金融模式更加合理高效,推動資源有效配置和金融市場效率的提高。
一方面,在證券法、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督下,證券對于信息的披露更加規范,所披露的信息也更加廣泛,事實上更加系統和真實,資產的重新組合根據不同的風險狀態和收益進行,證券的評估也更加容易。
另一方面,中介機構的進入將對整個資產進行多次評估,投資者可以利用這些中介機構的信用評估報告掌握企業和資產的源頭信息,使得交易效率得以提高;另外,交易模式改變了商業銀行批量貸款加工和搜集信息的核準弊端,分散的、各自獨立的投資者分別進行信用評估,使得信息的流動更加充分,促進了信息的真實化和獨立化,提高了投融資的運作效率。
由此,資產證券化可以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提高投融資效率,優化資本和風險結構,并且有利于金融分工專業化,是有利于金融和經濟穩定的。
(二)資產證券化對金融穩定形成阻礙
資產證券化容易造成過度創造信用。由于投資性銀行和其他中介機構能夠利用證券化進行風險的有效轉移,沖減自身不良資產,由此容易促使此類機構不負責任地進行資產多次證券化,擴大源頭資產,包含很多不良資產或者重復證券化,并且延長了證券化的鏈條。為了追求最高利潤,更多的創新型的衍生金融資產被創造出來,證券化產品的復雜化導致潛在的危機因素浮現,并可能由此造成重大的危機。
對于市場來說,則增加了市場的不確定性,包括其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如果一種金融工具沒有正確定價,并且不能提供足夠的利潤來彌補和抵御各類市場交易的損失,將給金融機構帶來長期或者短期的損失,而對于市場來說,則會造成投資者破產、市場動蕩,風險通過金融領域傳到實體經濟。
對于政府來說,各類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現將為其管理帶來更大的困難。資產證券化也不例外。比如在對貨幣存量和流量進行管理和干預時,由于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創造現金流入,中央銀行對其的控制將由此削弱,宏觀調控的能力受限。要克服這些困難,中央銀行必須重新制定各類政策組合來增強對于金融機構的控制,才能更好地發揮其市場監管和宏觀調控的功能。
資產證券化與次貸危機
美國2008年次貸危機的爆發根本原因在于其虛擬經濟的發展脫離了實體經濟。這樣,虛擬經濟中的資本不受實際資本約束,其自身的膨脹最終造成經濟泡沫并形成經濟危機。
資產證券化產品造成信用膨脹。商業銀行借助資產證券化增加流動性,擴張資金來源渠道,放大信貸投放規模。最終也脫離了解決抵押貸款的流動性風險的初衷,成為接納其不良資產,提高銀行流動性與盈利性,進而提高了其安全性。銀行體系外的資金通過這一紐帶源源不斷地流入銀行。
信貸擴張形成資產價格泡沫。銀行將獲取的資金重新用于支持房地產業的開發,大量的資金涌入刺激了房地產市場的長期繁榮,最終形成房地產市場價格泡沫。房地產在資金充足的情況下,呈現出整個行業發展的良好勢頭,而這種勢頭并非是市場需求所引發的,從而造成房產泡沫。
抵押貸款資金鏈斷裂造成次貸危機。大量低質量抵押貸款不能到期得以償還,累積到一定程度后形成資金斷裂,而這一影響直接順著資產證券化的鏈條向后擴張,并深入以房地產行業為觸發點的實體經濟,造成次貸危機。
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運用與監管
(一)完善證券化相關法律和制度
我國現階段僅有會計制度、稅收制度和基本的監管制度作為基礎,在此之上,對于各類中介機構、操作規范及流程,二級市場的相關規定等都處于真空狀態,這是阻礙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礎上,應當對基本制度進行完備,并制定成體系的政策和規定,特別是稅收作為證券化主要成本的稅收制度。
(二)促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完善
證券化產品最終是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流通的,所以其發展需要完善的證券市場支持,包括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而對于相關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與管理也應當進行相應的完善,使其真正為實體經濟直接、方便的融資服務,而不是脫離實體成為危機的觸發點。此外,中介機構在交易過程中也扮演著重要作用,對于符合條例的中介機構的扶持和引導,建立建設評級機構以及SPV等,學習和積累相關經驗,培養專業方向人才,才能為資產證券化的良好發展構建強有力的框架。
(三)政府監管應當順應市場發展
政府的作用不僅在于初試階段的有力扶持和引導,避免依靠企業自己的信用進行證券化操作處理問題的不恰當手段,也在于其參與,引入外資投資性銀行以及擔保公司等,減小操作性風險,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設計能力,進行市場規范性管理和約束,才能有效促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綜上,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為企業直接融資,在市場運行中有其特定的功能和弊端,在其運用和監管不當時可能造成經濟危機。因此,我國在對其進行運用時應當注意對其進行適當的管理和約束,以使其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