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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社會化管理優選九篇

時間:2023-06-29 16: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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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社會化管理

第1篇

[關鍵詞]高校后勤改革;后勤社會化;稅收管理;規范化

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給高校的管理與發展帶來了生機和活力,由此而引發的稅收問題成為高校和稅務部門乃至全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它不僅關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發展,關系到稅收能否規范化管理,也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高校后勤社會化活動主要表現為高校后勤經濟實體從事學生公寓、教師公寓、食堂經營和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利用學生公寓、教師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服務;設置在高校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或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等。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是將高校后勤服務納入市場經濟體制,運用市場機制,建立由政府引導的、社會承擔為主的,適合高校辦學需要的法人化、市場化的后勤服務體系。

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將高校中具有經營性、社會性和服務性的活動納入到市場化發展的軌道,作為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參與市場競爭。從稅收角度來說,這就意味著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享受和承擔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這不僅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增加社會供給,而且還可以為國家貢獻稅收。同時,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可將主要精力用于教學和科研,減輕我國長期以來計劃體制模式下高校辦學形成的沉重負擔。

一、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涉及的稅收問題和現行稅收政策

(一)營業稅的有關征收規定。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二)增值稅的有關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按有關規定計征。

(四)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稅收的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于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的同時,也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必須明確的是:高校后勤實體應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稅收征管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法律法規滯后,直接影響了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主要表現為政策法規不能及時反應和規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規不明確、缺乏連續性。我國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活動征稅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發的,也就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2月28日的《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確了對高校后勤企業的有關經營活動實行減稅和免稅。這一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這一政策延長到2005年底。嚴格說來,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規,其嚴肅性和剛性都嚴重缺乏。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不斷發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適應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稅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確問題,難以保證稅收征管及時到位,各地稅務部門對此也一直無法準確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態度,這種狀況直接影響了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規范、不徹底,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稅收征管的規范與否,與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規范,是否到位存在著相互依存關系。從表面上看,幾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統的剝離,但實際上,有些學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過場,只是做了簡單的改頭換面,在后勤處或總務處上掛個企業集團的招牌,管理體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還是老樣子。從根本上來分析,目前我國高校的后勤企業并未真正按現代企業制度運行,這其中雖然有觀念上的、社會經濟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關鍵的制約因素是來自體制上的因素。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產權明晰,我國高校后勤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家,占有權在高校,后勤實體對后勤資產只有不完全意義上的經營權,沒有對其所經營資產的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后勤實體不是真正的法人主體,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這一切從根本上妨礙了高校后勤改革,從而造成不利于稅收征管的局面,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三)稅收征管服務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稅源流失。由于我國高校大多數為政府辦學,國家投資,長期以來人們認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遠離市場。稅務部門和稅務人員存在觀念滯后,重管理,輕服務,多被動,少主動的傾向,適應改革和市場的能力較弱,忽視了對高校的稅收服務。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動服務意識,稅收服務不到位,使高校這一現實的和潛在的稅源未能被關注和重視起來。同時,稅收征管的基礎資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稅源流失。無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是一個增稅因素,無論是流轉稅、所得稅還是其他稅收,稅源和稅基都會隨著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斷完善而擴大,稅收收入也會隨之而不斷增長。等高校后勤改革徹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業與其他經營企業一樣,不再享受任何稅收優惠政策時,必將為地方稅收的增長做出積極的貢獻。

(四)稅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滯后,管理不及時、不到位,漏征漏管現象嚴重。目前,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活動的稅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對高校后勤對外服務部分,即:既對學生提供服務,也對社會開放的各種科研實體興辦的公司、各種補習班、校園圍墻外的餐館、書店、理發館等后勤經營行為進行了相應的稅收征管。稅源監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納稅檢查和稅控裝置等。而對于由學校后勤部門直屬的、專門為學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務的機構,如對本校學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食堂、醫務所、學生公寓、電影院、理發店、澡堂等這一部分潛在的稅源未能進行有效的登記和管理,基本處于無監控或漏征漏管狀態,造成該部分稅源疏于監管,造成稅收征管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服務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規范化管理

(一)完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規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會化活動對國家稅收產生著積極的影響,稅收法律法規對此應及時加以規范,力爭使稅收規范與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協調一致。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立法,應本著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稅、減少涉稅爭議、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進行。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管理,要本著有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的原則進行,既要從有利于我國高等教育的長遠發展出發,又要從嚴肅稅收法律和保護國有資產收益的角度來加以統籌兼顧,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稅收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規范化管理,促進高校后勤組織的規范運轉。只有稅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學、完善、合理,才能使稅收規范化管理得以實現,并且通過稅收規范化管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的功能。

(二)轉變思想觀念,樹立稅收服務意識。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樹立以納稅人為本的新型稅收服務觀,確立尊重納稅人就是尊重發展,促進發展的正確收觀。把對納稅人的尊重體現在為納稅人服務上,處理好依法治稅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加強管理與完善稅制的關系。充分認識到搞好服務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納稅人、理解納稅人、關心納稅人貫穿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積極、主動、及時地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經濟的服務。把對高校的稅收管理看成是對高校改革的支持與促進,是對高校后勤的鼓勵與扶持,促進與服務。將管理和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服務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務之中,改變重管理輕服務的征管模式。稅務機關要主動深入高校,宣傳稅法,講解稅法,掌握高校后勤改革信息,摸清稅源,為高校后勤改革的納稅問題出謀劃策,進言獻智。同時,還必須注重稅收執法的剛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依法計征、依率計征。健全和完善監督檢查機制,不斷完善高校后勤的稅收規范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

第2篇

關鍵詞:服務外包;稅收服務;稅收管理;社會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01

近年來,各級稅務部門人少事多、工作量大、效率不高的問題不斷顯現出來,如何在現有條件下集中精力做好征管、服務兩大核心業務工作,是當前各級稅務部門廣泛關注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借鑒企業服務外包的思路,對稅務管理中的一些非涉稅事物以服務外包的形式推向社會,通過社會化協作,整合內外資源來提高稅務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改善部門形象。基于此,本文就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社會化做一探討。

一、當前基層稅務部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征管范圍廣,管理力量不足。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所有制結構日益多元化,跨地域經濟活動日益頻繁,納稅人數量不斷增加,稅源管理與監控難度與日俱增,相對于基層稅務部門而言,現有征管力量明顯不足。

(二)工作事務雜,人員壓力大。當前基層干部普遍感到工作任務重,思想壓力大。稅源管理、稅收執法、業務學習、行風評比、維穩等各項工作紛繁復雜,應接不暇,且納入考核與獎懲掛鉤,使基層人員的思想始終處于緊張狀態。

(三)人員素質低,專業人才緊缺。目前,基層稅務人員綜合素質不是很高,受教育程度低、人員年齡結構、知識結構不合理,各類專業人才奇缺,尤其是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計算機技術、文秘宣傳等方面人才嚴重匱乏。

(四)經費來源少,管理成本高。目前各級稅務部門普遍存在經費吃緊的問題,上級撥付經費除去人員工資、津貼和日常辦公經費外已所剩無幾,隨著經費來源渠道單一、政府補助逐漸減少,經費開支面臨很大困難。與此同時,隨著信息化建設不斷發展,稅收管理成本不斷提高。如何進一步降低稅收成本、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成為急需解決的問題。

二、服務外包的概念及意義

外包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經營策略。即企業把內部業務的一部分承包給外部專門機構。其實質是企業重新定位,將資源集中于最能反映企業相對優勢的領域,塑造和發揮企業自己的核心優勢,構筑自己競爭優勢,獲得使企業持續發展的能力。

業務外包具有兩大顯著優勢:第一,業務外包能夠使企業專注核心業務。企業實施業務外包,可以將非核心業務轉移出去,借助外部資源的優勢來彌補和改善自己的弱勢,從而把主要精力放在企業的核心業務上。根據自身特點,專門從事某一領域,某一專門業務,從而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第二,業務外包使企業提高資源利用率。實施業務外包,企業將集中資源到核心業務上,而外包專業公司擁有比本企業更有效、更經濟地完成某項業務的技術和知識。業務外包最大限度地發揮了企業有限資源的作用,加速了企業對外部環境的反應能力,強化了組織的柔性和敏捷性,有效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優勢,提高了企業的競爭水平。

三、推進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社會化的現實意義

從目前看,稅務部門在服務和管理社會化上還存在機制不夠完善,服務內容比較單一、形式過于簡單等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拓展和深化,因此,推進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社會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有利于提高專業化水平。充分利用社會分工協助和市場資源,將稅務系統自身管不了、管不好或管理成本高的工作項目,委托社會上比較有優勢的專業機構管理,可以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二)有利于減輕基層負擔。通過把一些不涉及執法責任的服務性工作推向社會,可以大大減輕稅務部門自身的工作負擔,吸引社會力量協稅護稅,同時也直接減輕了稅務人員的工作負擔和心理壓力,是他們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日常巡查、稅源監控、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專業性工作。

(三)有利于協調征納關系。由于社會機構具有獨立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更具客觀公正性,讓他們在稅務管理工作中充分發揮作用,既有利于形成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協調征納關系,也有利于降低征納風險,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征納關系的和諧發展。

(四)有利于緩和內部矛盾。擴大稅收服務外包,可以將一部分稅務管理人員從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人員力量不足的實際困難。

(五)有利于降低稅收成本。通過以招投標的方式引進專門機構協助稅務管理工作,能夠有效節約資金,大大減少系統內部的資源耗費,降低管理成本,確保稅務部門將有限的人力、物力用在改善征管手段、強化稅源管理和優化納稅服務上。

四、推進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社會化的建議

(一)逐步推進后勤保障社會化。做好機關后勤服務工作是各級稅務機關正常運行的保障。后勤工作涉及面廣、事情繁瑣、工作量大,但離開哪一項都可能影響到機關的正常運行。而且,隨著辦公現代化和信息化的推進,對后勤人員的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相對而言,國稅部門存在人員結構不合理,文化程度偏低,專業知識跟不上,節能意識、成本意識、效能意識欠強,管理盲目性大,服務成本高,專業化程度低,保障不夠有力等問題。對此,可以嘗試在物業管理、車輛維修、辦公用品采購、公務接待等方面擴大外包范圍,進一步降低機關運行成本,推進后勤服務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

(二)逐步推進信息運維社會化。經過多年的信息化建設,稅務部門已經形成了覆蓋全系統的硬件網絡架構。拒不完全統計,目前國稅部門正在使用的系統軟件多達28個,涵蓋了稅源管理、稅收執法、行政管理等諸多環節,每一個應用系統都需要定期優化升級、權限設置、信息同步、數據備份等日常管理,眾多的應用系統加大了信息維護人員的工作量。實際工作中,我們因專業人員少、后續培訓少等種種原因,導致我們系統內部信息人員隊伍不穩定、技術落后等,一些深層次的技術問題只能聘請專業人士來解決。因此,我們除了在計算機設備采購、網絡服務等傳統領域與專業公司加強合作外,還應把系統軟件支持、應用軟件及設備維護等全部納入外包管理范圍。進一步提高運維效率和質量,降低運維成本。

(三)逐步推進納稅服務社會化。一是辦稅受理社會化。近年來,稅務部門在優化辦稅服務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用于加強辦稅廳建設,并將一大批業務骨干充實到辦稅服務崗位,好費力想打的行政和財力資源,為實際效果并不理想。目前,辦稅服務上普遍還存在著質量低下、成本過高、形象不佳的問題。隨著辦稅網絡化、信息化的不斷推廣,辦稅服務標準化、規范化的落實,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辦理“辦證、咨詢、申請、購票、抄稅、報稅”等涉稅事項已經程式化、標準化,其實根本不需要那么多人員從事這項工作,完全可以從社會上聘任一些年紀較輕,文化水平較高的大學生,經系統培訓后從事前臺服務受理工作,既能改善服務形象,又能置換出部分稅務干部,加強稅源管理力量,拓展個性化服務,而我們只需配備少數人員負責日常跟蹤管理和業務培訓指導。二是服務評價社會化。充分了解和掌握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納稅服務工作的評價是做好納稅服務工作的前提。目前,我們在納稅滿意度調查上通行的做法是發放調查問卷、走訪納稅人、召開座談會等,從反饋情況看,絕大多數被調查者對國稅工作評價良好,反映問題寥寥無幾,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由于處于被管理者的角色導致納稅人不敢講真話。稅務部門可以委托統計部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具有公信力和專業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組織和實施滿意度調查,只有這樣才能真實了解稅務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為改進服務指明方向。

(四)逐步推進稅收管理社會化。一是依托社會力量強化涉稅簽證。進一步規范和發展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納稅事項的參與,在開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的簽證、企業稅前彌補虧所和財產損失的簽證方面發揮作用,降低征稅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二是依托社會力量深化執法檢查。稅收執法檢查是強化執法監督的重要手段,對促進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防范風險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工作運行中也日漸顯露出各種矛盾與不足。為了避免業務尺度把握不一,內部監督不足等問題,必須委托專業審計部門進行外部檢查。三是依托社會力量加強稅務風險評估。稅務部門對稅收風險管理的研究與實踐還處于起步階段,而稅收風險評估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沒有專業的知識和能力是很難做出公正的評估判斷,所以風險管理評估必須請專業機構和人員進行。

總之,推進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是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減負增效的有效途徑,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不可能立即實現并全面推行,但這是大勢所趨,我們應該從現在起有所準備,并積極探索,達到減負增效統籌兼顧的目的,推動稅務工作又好又快的科學發展。

參考文獻:

[1]賈峭羽.完善我國服務外包稅收政策的建議[J].稅務研究,2013(07).

[2]張懷海.論社會化納稅服務[J].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1(05).

第3篇

論文摘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枕收管理,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在促進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稅務機關必須明確稅收管理的范圍和重點,著重加強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枕務檢查等環節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認真把好稅款退還的審批關。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設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是由縣、市(州)、省三級的民政、國稅、地稅審批,一共要蓋九個公章,才能批準一戶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有的省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和省級民政部門審批,蓋五個公章就可以設立福利企業。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把福利企業的設立環節納人稅收管理是不適當的,為此,建議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現行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審批的有關規定,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權授予縣級民政部門即可,稅務機關不介人設立審批。

思考之二: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稅務機關應把重點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納人了稅務管理的范圍,這給我們造成了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業的設立關,稅務機關就萬事大吉了,結果稅務機關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和退稅審批。其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稅收監管和嚴格退稅審批,才是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包括辦理稅務登記以及之后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稅務檢查等環節以及退稅審批環節的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行,明確稅收管理員職責,要求稅收管理員應當經常深人社會福利企業,了解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殘疾人員的安置及上崗情況,輔導福利企業健全帳務,真實記帳,并寫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的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社會福利企業能否退稅的主要依據。因此,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細致不細致,了解企業的情況是否真實有效,對稅務機關退稅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稅收管理員肩負著稅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財務核算的管理與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按規定設置“應交稅金”明細帳,準確核算收人、成本、稅金、利潤等科目,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三)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嚴格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必須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不得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加強發票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進貨物應當取得進項發票的,必須按規定取得,對應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作出處理;對取得的進項發票必須按期到稅務機關認證,沒有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五)加強稅務稽查。社會福利企業由于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財務會計核算、發票的取得和填開、稅款的繳納等諸環節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環節,甚至漏洞;稅務機關也因為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有放松稅收監管的思想。為此,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鐵拳作用,加強對福利企業用工情況、貨物購銷情況、以及發票的取得、領購開具等情況的檢查,督促福利企業嚴格財務核算,嚴格依法納稅。

(六)嚴格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審批。根據財政部《關子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199455號)規定,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應報省國稅局核準批復。雖然,報經省國稅局核批增加了審批環節,有損行政效率,但是在稅收管理信息化、網絡化發達的今天,由省國稅局審批社會福利企業退稅是可以做到的。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省級國稅局核批福利企業退稅的工作量,建議對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實行分級審批。比如對月(筆)退稅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10—50萬元(含)的,報由市、州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由省局審批。同時,社會福利企業申請退還已繳增值稅應當向縣級國稅局提供退稅申請報告、退稅申請審批表、已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殘疾人員上崗情況及工資發放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縣級國稅局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申請及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收管理員寫出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月度報告嚴格審核,并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對經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開具“收人退還書”,由國庫部門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為簡化社會福利企業退稅審批程序,對福利企業的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當然,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為此,建議財政部將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稅務機關;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主要行使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具體事務。

(七)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對下級稅務機關實施監督的權力。在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上,應當經常采取調查、檢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稅務機關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及時糾正執法中的偏差,為加強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4篇

關鍵詞:高校后勤改革;后勤社會化;稅收管理;規范化

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給高校的管理與發展帶來了生機和活力,由此而引發的稅收問題成為高校和稅務部門乃至全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它不僅關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發展,關系到稅收能否規范化管理,也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高校后勤社會化活動主要表現為高校后勤經濟實體從事學生公寓、教師公寓、食堂經營和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利用學生公寓、教師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服務;設置在高校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或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等。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是將高校后勤服務納入市場經濟體制,運用市場機制,建立由政府引導的、社會承擔為主的,適合高校辦學需要的法人化、市場化的后勤服務體系。

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將高校中具有經營性、社會性和服務性的活動納入到市場化發展的軌道,作為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參與市場競爭。從稅收角度來說,這就意味著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享受和承擔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這不僅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增加社會供給,而且還可以為國家貢獻稅收。同時,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可將主要精力用于教學和科研,減輕我國長期以來計劃體制模式下高校辦學形成的沉重負擔。

一、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涉及的稅收問題和現行稅收政策

(一)營業稅的有關征收規定。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二)增值稅的有關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按有關規定計征。

(四)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稅收的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于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的同時,也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必須明確的是:高校后勤實體應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稅收征管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法律法規滯后,直接影響了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主要表現為政策法規不能及時反應和規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規不明確、缺乏連續性。我國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活動征稅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發的,也就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2月28日的《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確了對高校后勤企業的有關經營活動實行減稅和免稅。這一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這一政策延長到2005年底。嚴格說來,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規,其嚴肅性和剛性都嚴重缺乏。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不斷發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適應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稅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確問題,難以保證稅收征管及時到位,各地稅務部門對此也一直無法準確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態度,這種狀況直接影響了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規范、不徹底,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稅收征管的規范與否,與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規范,是否到位存在著相互依存關系。從表面上看,幾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統的剝離,但實際上,有些學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過場,只是做了簡單的改頭換面,在后勤處或總務處上掛個企業集團的招牌,管理體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還是老樣子。從根本上來分析,目前我國高校的后勤企業并未真正按現代企業制度運行,這其中雖然有觀念上的、社會經濟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關鍵的制約因素是來自體制上的因素。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產權明晰,我國高校后勤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家,占有權在高校,后勤實體對后勤資產只有不完全意義上的經營權,沒有對其所經營資產的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后勤實體不是真正的法人主體,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這一切從根本上妨礙了高校后勤改革,從而造成不利于稅收征管的局面,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三)稅收征管服務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稅源流失。由于我國高校大多數為政府辦學,國家投資,長期以來人們認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遠離市場。稅務部門和稅務人員存在觀念滯后,重管理,輕服務,多被動,少主動的傾向,適應改革和市場的能力較弱,忽視了對高校的稅收服務。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動服務意識,稅收服務不到位,使高校這一現實的和潛在的稅源未能被關注和重視起來。同時,稅收征管的基礎資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稅源流失。無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是一個增稅因素,無論是流轉稅、所得稅還是其他稅收,稅源和稅基都會隨著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斷完善而擴大,稅收收入也會隨之而不斷增長。等高校后勤改革徹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業與其他經營企業一樣,不再享受任何稅收優惠政策時,必將為地方稅收的增長做出積極的貢獻。

(四)稅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滯后,管理不及時、不到位,漏征漏管現象嚴重。目前,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活動的稅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對高校后勤對外服務部分,即:既對學生提供服務,也對社會開放的各種科研實體興辦的公司、各種補習班、校園圍墻外的餐館、書店、理發館等后勤經營行為進行了相應的稅收征管。稅源監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納稅檢查和稅控裝置等。而對于由學校后勤部門直屬的、專門為學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務的機構,如對本校學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食堂、醫務所、學生公寓、電影院、理發店、澡堂等這一部分潛在的稅源未能進行有效的登記和管理,基本處于無監控或漏征漏管狀態,造成該部分稅源疏于監管,造成稅收征管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服務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規范化管理

(一)完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規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會化活動對國家稅收產生著積極的影響,稅收法律法規對此應及時加以規范,力爭使稅收規范與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協調一致。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立法,應本著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稅、減少涉稅爭議、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進行。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管理,要本著有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的原則進行,既要從有利于我國高等教育的長遠發展出發,又要從嚴肅稅收法律和保護國有資產收益的角度來加以統籌兼顧,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稅收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規范化管理,促進高校后勤組織的規范運轉。只有稅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學、完善、合理,才能使稅收規范化管理得以實現,并且通過稅收規范化管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的功能。

(二)轉變思想觀念,樹立稅收服務意識。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樹立以納稅人為本的新型稅收服務觀,確立尊重納稅人就是尊重發展,促進發展的正確收觀。把對納稅人的尊重體現在為納稅人服務上,處理好依法治稅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加強管理與完善稅制的關系。充分認識到搞好服務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納稅人、理解納稅人、關心納稅人貫穿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積極、主動、及時地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經濟的服務。把對高校的稅收管理看成是對高校改革的支持與促進,是對高校后勤的鼓勵與扶持,促進與服務。將管理和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服務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務之中,改變重管理輕服務的征管模式。稅務機關要主動深入高校,宣傳稅法,講解稅法,掌握高校后勤改革信息,摸清稅源,為高校后勤改革的納稅問題出謀劃策,進言獻智。同時,還必須注重稅收執法的剛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依法計征、依率計征。健全和完善監督檢查機制,不斷完善高校后勤的稅收規范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

第5篇

【論文摘要】《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頒布實施,從政策上明確了對高校后勤企業的有關經營活動實行減稅和免稅,但是,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卻遇到很多問題。因此,研究中國高校后勤領域稅收政策的歷史和現狀,對于深化高校后勤實體社會化改革,加強高校后勤實體稅收管理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隨著高校“教育產業屬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內部一個封閉的特殊市場,正日益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稅收角度來說,這就意味著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享受和承擔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這不僅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還可以為國家貢獻稅收。同時,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可將主要精力用于教學和科研,減輕我國長期以來計劃體制模式下高校辦學形成的沉重負擔。

1高校后勤實體改革涉及的現行稅收政策

(1)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所得稅。《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2006年8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100號文《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徹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4)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的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費附加,由于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的同時,也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高校后勤實體改革稅收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法規滯后,政策法規不明確、缺乏連續性,直接了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政策法規不能及時反應和規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來,以高校擴大招生這一政策背景所帶來的高校大發展和引發高校投資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務社會化引發的高校資產經營盈利性,在稅收政策層面上開始把高校納稅主體從免征范圍放置于實際征收范圍中去。

嚴格說來,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規,其嚴肅性和剛性都嚴重缺乏。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不斷發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適應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稅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確問題,難以保證稅收征管及時到位。

(2)高校后勤實體自身的改革不規范、不徹底,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稅收征管的規范化與否,與高校后勤實體的改革是否規范,是否到位,有著密切的關系。從表面上看,幾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統的剝離,實現了獨立納稅人的過度,但實際上,有些學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過場,實質上并未發生變化。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我國高校后勤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家,占有權在高校,后勤實體對后勤資產只有不完全意義上的經營權,沒有對其所經營資產的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后勤實體不是真正的法人主體,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這一切從根本上妨礙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

(3)稅收征管和手段滯后,管理不及時、不到位,漏征漏管現象嚴重。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活動的稅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對高校后勤對外服務部分,而對于由學校后勤部門直屬的、專門為學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務的機構,這一部分潛在的稅源,未能進行有效的登記和管理,造成該部分稅源疏于監管,造成稅收征管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服務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實體稅收規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稅收、行政法規,為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規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關于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立法,應本著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稅、減少涉稅爭議、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進行。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管理,要本著有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服務于、服務于社會的原則進行,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稅收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規范化管理,促進高校后勤組織的規范運轉。

(2)改進稅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逐步使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征管進入正規軌道。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規范化管理必須以信息化管理為手段,把稅收信息化建設作為規范化管理的切人點,完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稅務機關要積極構建功能齊全、提升信息技術的應用水平,加強系統管理,確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3)加強相關部門聯合,健全和完善社會綜合治稅機制,全面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管理。因為高校后勤實體的經濟活動涉及到工商營業執照的領發,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多個稅種的稅款征收和繳納,涉及到對高校的財政撥款等諸多問題,涉及到國稅、地稅、財政、銀行、工商等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為了更好地促進高校后勤改革,帶動高校發展,完善稅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門之間加強協調與配合,擴大信息交換的范圍,實現社會信息資源共享。

自2000年國家出臺對高校后勤實體的政策以來,幾經變更,形成了對高校后勤實體相關稅收政策的不斷修改和變化,也加重了稅務部門對于高校后勤實體稅收管理的難度。面對這樣的現實,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規范化管理,亟待解決。這不僅關系到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的稅收管理,更關系到如何發揮稅收調節經濟、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的作用。在我國稅收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的今天,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管理作為國家稅收工作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6篇

【論文摘要】《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頒布實施,從政策上明確了對高校后勤企業的有關經營活動實行減稅和免稅,但是,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卻遇到很多問題。因此,研究中國高校后勤領域稅收政策的歷史和現狀,對于深化高校后勤實體社會化改革,加強高校后勤實體稅收管理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隨著高校“教育產業屬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內部一個封閉的特殊市場,正日益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稅收角度來說,這就意味著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享受和承擔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這不僅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還可以為國家貢獻稅收。同時,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可將主要精力用于教學和科研,減輕我國長期以來計劃體制模式下高校辦學形成的沉重負擔。

1高校后勤實體改革涉及的現行稅收政策

(1)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所得稅。《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2006年8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100號文《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徹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4)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的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費附加,由于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的同時,也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高校后勤實體改革稅收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法規滯后,政策法規不明確、缺乏連續性,直接了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政策法規不能及時反應和規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來,以高校擴大招生這一政策背景所帶來的高校大發展和引發高校投資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務社會化引發的高校資產經營盈利性,在稅收政策層面上開始把高校納稅主體從免征范圍放置于實際征收范圍中去。

嚴格說來,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規,其嚴肅性和剛性都嚴重缺乏。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不斷發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適應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稅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確問題,難以保證稅收征管及時到位。

(2)高校后勤實體自身的改革不規范、不徹底,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稅收征管的規范化與否,與高校后勤實體的改革是否規范,是否到位,有著密切的關系。從表面上看,幾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統的剝離,實現了獨立納稅人的過度,但實際上,有些學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過場,實質上并未發生變化。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我國高校后勤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家,占有權在高校,后勤實體對后勤資產只有不完全意義上的經營權,沒有對其所經營資產的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后勤實體不是真正的法人主體,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這一切從根本上妨礙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

(3)稅收征管和手段滯后,管理不及時、不到位,漏征漏管現象嚴重。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活動的稅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對高校后勤對外服務部分,而對于由學校后勤部門直屬的、專門為學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務的機構,這一部分潛在的稅源,未能進行有效的登記和管理,造成該部分稅源疏于監管,造成稅收征管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服務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實體稅收規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稅收、行政法規,為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規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關于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立法,應本著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稅、減少涉稅爭議、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進行。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管理,要本著有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服務于、服務于社會的原則進行,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稅收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規范化管理,促進高校后勤組織的規范運轉。

(2)改進稅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逐步使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征管進入正規軌道。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規范化管理必須以信息化管理為手段,把稅收信息化建設作為規范化管理的切人點,完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稅務機關要積極構建功能齊全、提升信息技術的應用水平,加強系統管理,確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3)加強相關部門聯合,健全和完善社會綜合治稅機制,全面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管理。因為高校后勤實體的經濟活動涉及到工商營業執照的領發,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多個稅種的稅款征收和繳納,涉及到對高校的財政撥款等諸多問題,涉及到國稅、地稅、財政、銀行、工商等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為了更好地促進高校后勤改革,帶動高校發展,完善稅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門之間加強協調與配合,擴大信息交換的范圍,實現社會信息資源共享。

自2000年國家出臺對高校后勤實體的政策以來,幾經變更,形成了對高校后勤實體相關稅收政策的不斷修改和變化,也加重了稅務部門對于高校后勤實體稅收管理的難度。面對這樣的現實,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規范化管理,亟待解決。這不僅關系到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的稅收管理,更關系到如何發揮稅收調節經濟、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的作用。在我國稅收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的今天,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管理作為國家稅收工作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7篇

 

關鍵詞:高校后勤實體改革 稅收政策 規范化

 

隨著高校“教育產業屬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內部一個封閉的特殊市場,正日益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稅收角度來說,這就意味著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享受和承擔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這不僅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還可以為國家貢獻稅收。同時,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可將主要精力用于教學和科研,減輕我國長期以來計劃體制模式下高校辦學形成的沉重負擔。

 

1 高校后勤實體改革涉及的現行稅收政策

 

(1)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所得稅。《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2006年8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100號文《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徹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4)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的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 費附加,由于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的同時,也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 高校后勤實體改革稅收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 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 法規滯后,政策法規不明確、缺乏連續性,直接 了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政策法規不能及時反應和規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來,以高校擴大招生這一政策背景所帶來的高校大發展和引發高校投資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務社會化引發的高校資產經營盈利性,在稅收政策層面上開始把高校納稅主體從免征范圍放置于實際征收范圍中去。

嚴格說來,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規,其嚴肅性和剛性都嚴重缺乏。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不斷發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適應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稅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確問題,難以保證稅收征管及時到位。

(2)高校后勤實體自身的改革不規范、不徹底,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稅收征管的規范化與否,與高校后勤實體的改革是否規范,是否到位,有著密切的關系。從表面上看,幾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統的剝離,實現了獨立納稅人的過度,但實際上,有些學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過場,實質上并未發生變化。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我國高校后勤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家,占有權在高校,后勤實體對后勤資產只有不完全意義上的經營權,沒有對其所經營資產的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后勤實體不是真正的法人主體,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這一切從根本上妨礙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

(3)稅收征管 和手段滯后,管理不及時、不到位,漏征漏管現象嚴重。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活動的稅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對高校后勤對外服務部分,而對于由學校后勤部門直屬的、專門為學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務的機構,這一部分潛在的稅源,未能進行有效的登記和管理,造成該部分稅源疏于監管,造成稅收征管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服務的管理不到位。 

 

3 高校后勤實體稅收規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稅收 、行政法規,為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規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關于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立法,應本著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稅、減少涉稅爭議、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進行。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管理,要本著有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服務于、服務于社會的原則進行,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稅收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規范化管理,促進高校后勤組織的規范運轉。

(2)改進稅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逐步使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征管進入正規軌道。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規范化管理必須以信息化管理為手段,把稅收信息化建設作為規范化管理的切人點,完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稅務機關要積極構建功能齊全、提升信息技術的應用水平,加強系統管理,確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3)加強相關部門聯合,健全和完善社會綜合治稅機制,全面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管理。因為高校后勤實體的經濟活動涉及到工商營業執照的領發,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多個稅種的稅款征收和繳納,涉及到對高校的財政撥款等諸多問題,涉及到國稅、地稅、財政、銀行、工商等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為了更好地促進高校后勤改革,帶動高校發展,完善稅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門之間加強協調與配合,擴大信息交換的范圍,實現社會信息資源共享。 

自2000年國家出臺對高校后勤實體的政策以來,幾經變更,形成了對高校后勤實體相關稅收政策的不斷修改和變化,也加重了稅務部門對于高校后勤實體稅收管理的難度。面對這樣的現實,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規范化管理,亟待解決。這不僅關系到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的稅收管理,更關系到如何發揮稅收調節經濟、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的作用。在我國稅收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的今天,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管理作為國家稅收工作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第8篇

一、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

(一)明確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各鎮(街道)、開放園區下達個體工商稅收收入等協稅護稅年度目標任務。

(二)強化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市協稅護稅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向各鎮(街道)、開放園區協稅辦下發協稅護稅目標管理年度考核辦法,強化考核機制。

(三)建立協稅護稅工作平臺。完善個體稅收社會化征收管理操作規程,開發建設全市聯網的個體及零星稅收社會化征收的信息處理系統,及時采集、傳遞、處理涉稅信息,形成個體及零星稅收協稅護稅網絡和征收管理平臺,全面管控稅源。

二、優化配置協稅辦人員

堅持事權和財權相匹配、人員配置與稅收總量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各地個體稅源情況,采取分類指導的辦法,有重點、有步驟地對現有協稅員隊伍進行調整充實,優化組合。

(一)對現有協稅人員進行優化配置。從稅收征管實際需要出發,統一整合現有協稅護稅員隊伍;人員配置不到位的鎮(街道)、開放園區可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有計劃地招聘合同制協稅員,擇優錄用,配強征管力量;其人員為鎮管聘用人員,企業性質,工資報酬由所在鎮(街道)、開放園區承擔。

(二)市協稅護稅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合同制協稅員招聘的指導和監督。制訂《招聘實施辦法》,明確招聘對象要求及招聘步驟、人數、工資待遇、經費管理和人員管理等內容。

三、提高社會化征管質效

認真履行好綜合治稅職責,創新工作思路,提升征管質效,更加積極主動地做好地方稅收保障工作,形成綜合治稅合力。

(一)密切財稅協作。市國地稅部門要緊密配合,分工協作,進一步梳理、整合個體稅收業務,做到無縫對接。市財稅部門要不斷完善綜合治稅方案,做好綜合治稅工作的督促檢查和考核獎懲。

(二)強化稅源監控。進一步深化和完善社會化征收工作,拓展個體稅源管理深度,強化個體稅收管理力度,建立稅收分析、稅源監控、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四位一體”的稅源聯動監管機制。

1.完善市級相關職能部門的涉稅信息交換平臺。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涉稅信息交換平臺,依托信息化支撐,強化稅源管理。

2.構建鎮(街道)、開放園區協護稅網絡。在地方政府組織協調下,建立鎮村社區一體的協稅護稅聯動機制,完善協護稅工作網絡,整合部門資源,發揮聯動作用。

3.加強專業市場稅源管理。對新辦市場實行“先進籠后規范”的原則,逐步管理到位;對已實行代征的個體零星稅收要盡快納入社會化征收系統。

(三)加強稅收業務管理。市國地稅部門一方面要切實履行好自身管理職能,抓好典型調查、定額核定、大戶評估檢查、稅收分析等重點業務工作;另一方面要及時跟蹤基層協稅辦申報、征收、發票、票證等管理情況,防止個體征管信息體外循環。市財政部門要督促指導基層協稅護稅組織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內控機制,牽頭組織考核督查,確保協稅辦工作安全規范運行,并配合市國地稅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提升協稅護稅人員綜合素質。

四、完善考核獎懲制度

(一)以2011年個體及零星稅收為基數,確定2012年工作目標。協稅護稅工作目標列入市對鎮年度考核目標,對考核結果按照市有關辦法給予獎勵。對各鎮(街道)、開放園區通過協稅護稅新增的個體及零星稅收,地方留成財力全額返還鎮(街道)、開放園區。

(二)市國地稅部門根據委托代征稅款入庫情況,定期與市財政部門結算代征手續費,作為各鎮(街道)、開放園區協稅辦工作考核業務經費來源。

(三)市協稅護稅領導小組根據各地個體工商稅收征收總量,核定業務經費結算比率。并按照“績效掛鉤”的原則,對各鎮(街道)、開放園區年度收入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協稅辦及協稅員征管工作質量,按年度進行考評,根據考評結果撥付協稅護稅工作業務經費。

(四)對基層協稅辦不繳已代征稅款,或為納稅人隱瞞應納稅所得、不扣或少扣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予以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合同制協稅員、以及包庇、縱容、協助納稅人偷、逃、騙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建議,所在鎮(街道)、開放園區及時解聘,并依法查處。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協稅護稅工作組織領導,成立由市分管市長任組長,發改、經信、教育、財政、公安、國土、建設、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審計、規劃、統計、住保房管、國稅、地稅、工商、人民銀行等部門為成員的市級協稅護稅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定期召開協護稅工作會議,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分析研判收入形勢,查找組織收入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加強我市財源建設,吸引企業入駐及防止企業稅源外流的具體措施。

(二)各鎮(街道)、開放園區要加強對協稅護稅社會化征收工作的領導,選優配強協稅辦工作班子。各鎮(街道)、開放園區要從現有行政干部或事業人員中挑選一名事業心、責任性強、熟悉業務的同志擔任業務負責人。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與國地稅及其他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完善協稅辦和基層國地稅部門間的協同工作機制,強化稅源控管,確保應收盡收。

第9篇

省以下稅務機構的主要任務就是抓稅收征管,組織稅收收入是稅務機關的職責所在。因此,不斷規范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特別是為納稅人提供稅收法律法規服務,為納稅人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一直是地稅部門努力做好的工作。多年來,麗水市地稅局在這些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

一是轉換稅收征管模式。1998年麗水地稅局制定了《麗水地區地稅征管改革實施方案》,確立了三年分三步走的戰略,全市地稅系統征管改革全面推開,到2000年底實現了《浙江地稅信息系統》全面推廣應用到位、征管新模式在城鄉轉換到位和征管現代化與征管社會化有機結合基本到位的“三到位目標”。于2001年制定《麗水市新世紀之初現代地稅征管新框架實施方案》,到2003年底實現了建立現代地稅征管新框架的目標,計算機技術在稅務管理領域得到全面應用,依托信息化的現代地稅征管新框架得到初步建立,稅收征管工作得到不斷規范,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

二是建設辦稅服務廳。集納稅人納稅申報與稅務機關發證、征收稅款、發售發票、稅務管理、稅法咨詢等各種功能于一體的辦稅服務廳建設,是征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征管改革的突破口。結合實際,按照“規范、合理、齊全、實用”的原則,目前全市地稅系統共設置了24個辦稅服務廳。辦稅服務廳內的窗口按要求統一設置,制定工作職責,使職能窗口化,服務流程化。辦稅服務廳內同時配置公用服務設施,有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辦稅示意圖、稅法公告欄及休息場所等,并通過爭創“最佳辦稅服務廳”活動,狠抓辦稅服務廳制度的制定和落實工作,加強辦稅服務廳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三是合理設置征收、稽查機構。到2003年底,全市所有基層機構按照各地征管改革實施方案和省局征管辦的批復全面撤并,全市從1998年前的72個基層征管機構撤并到24個,比改革前凈減少了48個。重視稅務稽查機構的建設工作,設立了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和案審委員會,抽調骨干力量充實稽查隊伍。稽查人員占基層稅務人員的比例超過省局規定的平均水平,達到30%左右。實行了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四分離”制度,初步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內部監督循環機制。

四是推廣應用《浙江地稅信息系統》。麗水市推廣應用《浙江地稅信息系統》(98版)(簡稱《稅友98》)分兩批落實到位。2001年省地方稅務局對《稅友98》進行升級開發,推出了《浙江地稅信息系統》(2000版)(簡稱《稅友2000》)。麗水市是全省首批應用《稅友2000》試點單位,通過加大基礎網絡建設力度,加強信息化隊伍的建設和管理,2001年10月成功完成《稅友98》到《稅友2000))的切換,計算機整體應用水平上了一個新臺階。

五是全面導入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從2002年8月開始,市本級在地稅管理中全面導入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工作,2002年12月底質量管理體系通過杭州萬泰認證中心的認證審核,獲得認證證書,是全市行政機關第一家獲得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單位。2004年2月又通過監督審核,目前整個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正常。通過全面導入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以納稅人為關注焦點、全員參與、過程控制、預防為主、持續改進、民主管理等先進管理理念在地稅系統深入人心,稅收征管行為、執法行為和行政管理行為得到了進一步規范和統一,稅收征管活動及相關服務、稅容稅貌發生了顯著變化。

六是設立“12366”電話語音特服系統。集稅收政策咨詢、申報納稅、舉報投訴、電話查詢等涉稅服務為一體的“12366”語音系統,自2002年11月25日運行以來,先后啟用的模塊共有7個,分別是“人工服務”、“納稅人信息查詢”、“辦稅指南”、“政策法規”、“異地查詢”、“最新公告通知”、“咨詢建議投訴舉報自動錄音”,“申報納稅”模塊可以應用,2004年3月又開通了短信和語音催報催繳功能,目前所有已開通模塊運行正常,市局本級受理各類查詢(咨詢)電話1536個,通過語音中心座席人員人工答復的有372個。

七是建立健全納稅服務社會化體系。在抓地稅征管現代化的同時,市地稅局從麗水實際出發,對征管社會化工作進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實踐,地稅征管現代化和社會化有機結合。制定了《麗水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社會化實施意見》,對征收、管理、服務、宣傳和信息五大稅收征管社會化體系,提出了明確的工作目標和方向,有效地解決了地稅稅源散、稅種多、人員相對較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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