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2 09: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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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國內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中,仲裁方式之所以備受歡迎而獨領,究其原因就在于仲裁這種非訴訟的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中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因素:合同因素(契約因素)與司法因素。基于仲裁所具有的契約因素,當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權,使得仲裁具有訴訟所無法比擬的靈活、快捷、經濟等優點;而仲裁所蘊含的司法因素,又使得仲裁裁決具有與司法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獲得法律認可而成為不同于調解的爭議解決方式。其中仲裁所具有的合同因素更體現出現代仲裁制度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一脈相承之特點。基于此,作為當事人意思自治集中體現的仲裁協議被認為是“現代仲裁制度的基礎”,如果沒有仲裁協議,那么嚴格意上的仲裁制度也就不復存在。
所謂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的書面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機構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并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法律依據。
仲裁協議作為一種特殊的契約,按其外在表現形式,可以歸結為兩種:即以合同條款形式表現的仲裁條款和以獨立形式表現的仲裁協議書。考證具體實踐,當市場行為過程中出現爭議時,由于雙方利益沖突的現實存在,此時,雙方對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考慮,通常不是基于爭議的公正、迅捷解決,而更多的是基于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受雙方各自不同利益的驅動,往往不易于糾紛發生后達成仲裁協議。相反,當市場主體選定交易伙伴,簽訂合同時,由于尚不存在現實的利益沖突,對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只是對未來現象的假定,從而利于自愿達成仲裁協議。另外,出于手續簡便、經濟的考慮,市場主體更樂于以合同中仲裁條款的形式達成仲裁協議,而不采取獨立簽訂仲裁協議的形式。因此,現代民商事交往中,大多數仲裁協議均體現為合同條款的形式-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顧名思義,就是雙方當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以合同條款的形式達成的,將以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并受仲裁裁決約束的書面意思表示。
仲裁條款作為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并以合同條款為其表現形式,就決定了仲裁條款與合同其他條款有一定的依賴關系。這種依賴關系通常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其一,仲裁條款中約定的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爭議事項通常是在合同其他條款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其二,仲裁條款效力的實現應以合同其他條款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為其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發生爭議,則仲裁條款的效力就無從實現。仲裁條款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并與合同其他條款具有上述依賴關系,是否就意味著仲裁條款等同于合同中的契約條款,仲裁條款也應遵循合同的一般規則呢?
仲裁條款作為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是與其他條款有一定的依賴關系,但又不同于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因而,當合同出現無效、解除、終止、變更等特殊情形時,仲裁條款是否有效,抑或是否繼續有效應另當別論。
(一)合同無效后仲裁條款是否有效
合同無效后仲裁條款是否有效,也就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具有獨立性的問題。仲裁條款的獨立性,是指合同的無效對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仲裁條款的效力是否構成影響。當提交仲裁的爭議涉及到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時,就會出現以下疑問:合同的無效對構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條款有什么影響?仲裁條款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被履行?對于此,學術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作為主合同組成部分的仲裁條款,是作用于主合同的法律關系的,既然主合同無效,那么附屬于主合同的仲裁條款也因此而失去其存在的基礎,當然歸于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仲裁條款與主合同針對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主合同關系到當事人在商事交易方面的義務,而仲裁條款作為從合同只關系到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因商事交易的義務而產生的糾紛,因而仲裁條款與主合同是可分的,具有相對獨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響,這種觀點被稱作“仲裁條款自治說”。筆者認為,仲裁條款作為一項合同條款,雖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同于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合同中的其他條款,是雙方當事人以追求互補利益為動機,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作出的一種約定,更多地表現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對應關系,即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享有的權利正是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因而,這些條款作為衡量因違約而產生的請求權以及請求大小的標準,必然遵循合同一般規則,受合同效力的直接影響,即合同的無效當然導致合同這些條款的無效。而仲裁條款則與此不同。仲裁條款不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而強加給一方當事人任何義務,它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即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則該爭議只能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解決。此時,任何一方當事人既有將發生爭議的約定事項提交仲裁解決的權利,同時,也有不得將該爭議事項向法院的義務。因而,仲裁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即合同的無效并不直接導致仲裁條款效力的喪失。只是仲裁條款效力的具體表現有所不同而已。當主合同為合法有效,且主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了仲裁條款所約定事項的爭議時,對該爭議的解決只能依據仲裁條款提請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解決,故而,對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其仲裁條款的效力體現為對發生爭議的約定事項的解決方式的確定。而合同無效則不同。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合同,則意味著合同的自始無效,也就是說,合同中的條款對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是自始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的,因此,也就不存在合同條款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爭議的問題。那么,此時,合同中仲裁條款因其獨立性所具有的效力如何體現呢?眾所周知,合同無效作為一種法律現象,通常是指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的協議或者已經完成的交易不能發生預期的法律效果,或者約定的條款不能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合同無效可因合同主體行為能力欠缺、意思表示欠缺、違反公序良俗、合同標的不能等原因導致,而這些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是否成立,并非雙方當事人所能決定,也就是說,合同是否無效需要提請一定的機構來認定。根據我國仲裁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由此可見,合同無效時,仲裁條款的效力表現為仲裁機構對合同效力的確認。當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由于合同中其他條款因合同無效而自始喪失其效力,不可能出現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的爭議,故而,仲裁條款作為約定爭議事項的解決方式的效力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因此,合同無效后,導致合同其他條款的自始無效,而對仲裁條款,不能導致其無效,只是使其效力的具體表現由對仲裁條款約定事項爭議的解決功能轉變為對合同本身效力的確認功能。這也就是仲裁條款所具有的獨立性。對此,世界各國以及國際商事仲裁中,大多接受“仲裁條款自治說”,亦即承認仲裁條款的獨立性。例如,《國際商會仲裁規則》中規定:“除非另有規定,假如仲裁員確認仲裁協議有效,不應因為契約無效的申訴或契約不存在的指稱而中止其管轄權。”
(二)合同解除與終止后仲裁條款是否繼續有效
無論合同解除還是合同終止,其發生的前提均為合同的有效成立,而且合同解除與終止所針對的均是合同中所約定的實體權利義務,而并不是針對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在合同解除、終止后繼續有效。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解除、終止后,若出現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仍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合同變更后仲裁條款是否繼續有效
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筆者認為,不同情況的合同變更,其仲裁條款是否繼續有效有所不同:
1、合同內容變更后仲裁條款是否繼續有效
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實際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部分修改或進行補充。合同變更后,原合同中未作改變的部分和改變后的部分構成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合同條款,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除非當事人約定將仲裁條款變更,原仲裁條款對雙方當事人仍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對變更后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可以依據仲裁條款申請仲裁。
2、合同主體變更后仲裁條款是否繼續有效
合同主體變更后,仲裁條款的效力是否及于新的合同主體,筆者認為不應一概而論,而應區分基于法律行為的主體變更和基于法律規定的主體變更。
參照國外對網絡消費者合同格式條款的立法規制并結合我國立法現狀,筆者認為應主要就《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可通過擴大格式條款定義、明確格式條款提供方信息披露義務、加強監督與對現有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等方法規制網絡消費者合同格式條款。
關鍵詞: 格式條款;網絡消費者合同;法律規制
一、何為網絡消費者合同格式條款
網絡消費者合同系網絡經濟時代的產物,具有互聯網特性,筆者認為網絡消費者合同格式條款可以定義為:在網絡購物過程中經營者在締結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而事先擬定的條款,從而使用其反復進行電子交易。隨著計算機的發展和網絡時代的到來,合同法領域里格式條款方面產生的變化十分明顯,在數字環境下格式條款相對于普通格式條款有了新的表現形態。
二、保護網絡交易消費者權益的需要
互聯網交易作為一種新型交易模式,正不斷地占據著消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隨著互聯網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網絡消費者合同中關于格式條款問題日益突出。
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可以促進經營者合理經營,降低成本,對于消費者也屬有利。但是網絡經營者經常會利用其優越經濟地位,制定有利于己,不利于消費者的條款,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對合同上危險及負擔作不合理的分配。在大多數網絡消費者合同的格式條款中往往包含免除經營者相關責任或加重消費者相關責任的某些條款,比如蘇寧易購易付寶協議中有規定“本公司有權基于單方判斷,包含但不限于本公司認為用戶已經違反本協議的明文規定及精神,暫停、中斷或終止向用戶提供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并移除用戶的資料。”
一般網絡消費者對此種條款多不注意,條款內容復雜,字體細小,不易閱讀;又或雖加閱讀,知悉對己不利的條款存在,亦無從變更,只能在接受與拒絕之間加以選擇。由于某些企業處于市場壟斷地位,或市場供方處于類似經濟壟斷地位,即使經營者不是壟斷者,也沒有必要對其提出的合同內容進行談判,對一般消費者來說別無選擇只有接受條款。
網絡消費者合同中存在的種種弊端不僅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更阻礙了網絡交易的健康快速發展。
1.格式條款的不合理性在于格式條款是一方提供而不經協商,或者雖然表面同意實際并非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從根本上制約了一方甚至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2.格式條款的外在表現形式不合理。例如,用不顯著的文字顯示不公平條款、用含混晦澀的語句來表達內容、將條款故意放置于網頁不明顯的位置等,這些不合理的表現方式根本無法使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閱讀到格式條款。
3.網絡消費者合同格式條款的不公平操作將會使網絡消費信譽度下降。
因此網絡交易中格式條款的存在符合其必然規律,從網絡消費健康發展的角度看,對其進行規制是十分必要的。
三、我國網絡消費者合同中格式條款法律規制之現狀及評析
目前我國還沒有直接針對網絡消費者合同的特別法,但是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對消費者合同中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做出了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新《消法》賦予了消費者撤銷權,第2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另外,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對于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規范上,明確規定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采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在實務中,很多經營者將所謂店規、購買須知作為格式條款隱藏在鏈接或者頁面中。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點擊同意作為對格式條款的同意,而很多時候不清楚甚至不知道所謂格式條款的內容及位置。這種以店規、購買須知等濫竽充數掩人耳目的行為,顯然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格式條款提供者的一般義務,應該進一步增加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信息提供義務。出于己方利益考慮,格式條款提供者即網絡經營者往往不愿意過多的信息披露,甚至通過模糊語言掩蓋自己免責的事實。然而我國《消法》并沒有明確其義務履行的標準。
四、對我國網絡消費者合同中格式條款法律規制之完善
(一)確定規制的標準。 在合同法領域,無論是大陸法系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理,還是英美法系所遵循的約定原理都認可契約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基礎。契約自由原則意味著當事人可以自愿的達成協議,并且應該遵守它。在法律意義上,自由意味著享有實際的和潛在的權利,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內,交換就是法律的交易,即法律的權利要求之轉讓、放棄或實現。沒有任何這樣一種法律秩序會使契約自由毫無限制。基于中國的政治體制和現實國情,以及另立新法的成本和效率,我們認為規制網絡消費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較為可行的方法是對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增補。
(二)加強對網絡消費者合同格式條款的監督
在《合同法》中應當加入第三方平臺對于格式條款設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網絡交易合同和普通合同存在著顯著地不同。在普通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面對面進行商議,雙方都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因而雙方都處于積極的主動地位;而在網絡消費合同之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相隔很遠,大多數情況下是無法面對面進行交流的,因而消費者在合同中的主動地位被削弱,更多的是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因此,《合同法》應當引入第三方平臺對網絡消費者合同中格式條款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處于被動地位的消費者在交易時所負擔的風險,提高網絡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作者單位:東北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 [德]海因?克茨著,周忠海、李居遷、宮立云譯:《歐洲合同法》(上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關鍵詞]合同法;實驗模式;實驗技術;主體行為
一、引言
合同法與社會現實緊密交織,法律條款的學習還遠不足以使得學習者能夠將條款與各種現實靈活的結合,這也印證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譹訛之判斷。合同法作為一種事前設計的制度性規則,被要求能夠對后果預測和規制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即法律穩定性問題,而事前與事后的信息不對稱,合同法必然存在與現實不貼適的問題,從方法的角度出發,實驗能夠通過事前的模擬,對在可控環境下各因素的測試,提升合同法的完善性和穩定性。巴甫洛夫指出:“實驗好像是把各種現象拿在自己的手中,并時而把這一現象、時而那一現象納入實驗進程,從而在人為的簡化的組合中確定現象間的真實聯系”訛譺。實驗方法自然科學中是至關重要的方法,但在法學中認為“道德和社會現象不同于自然和生物學現象,很難甚至于一般不可能進行實驗,所以在這一領域所進行的觀察最有助于科學研究。”訛譻,而法學家波斯納一直把法律缺乏可控的實驗檢驗嚴格的理論假說視為法理學的重要缺陷譼訛。雖然法學研究者內部對實驗方法存在矛盾的態度,但這一矛盾是基于社會科學的特殊性,構成社會科學的特殊性重要一點是:主體或主體行為存在于一定模式或秩序,但該模式或秩序中的因果律是或然性的,而非自然科學中因果律的必然性質。因此,自然科學可以通過實驗方法,找到普適的、必然的因果律,而社會科學中的實驗方法則很難實現。歸根結底,社會科學中存在人這一特殊因素,人的行為發生的模式和秩序發生的軌跡,不局限于物理特征的外部環境因素影響,還受到意識、習慣、傳統等因素影響。
二、實驗是法學研究新路徑中的重要方法
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指出“大眾意志一旦形成法律,就變成抽象”,抽象的法律指引現實中主體的具體行為,不可避免的導致抽象與具體間的溝壑。其中,合同法對主體的抽象認識和實踐中主體的具體性、多樣性的矛盾不可忽視,無論我們是否承認,合同法律制度構建之初,我們對主體的認識已存在了一種先有觀念,這種先有觀念來源復雜,基本內容為:1.主體崇尚“經濟利益”第一性;2.主體被預設為理性;3.主體行為以利己為中心,利他行為被排除,至少被漠視。這種先有觀念形成了合同法律制度對主體的預設。合同法中的主體被賦予完全理性的特征,并通過法律與道德的統一構成合同法的正當性基礎,但現實中法律的中的主體表現為有限理性。法律的對主體規定的抽象性與經驗世界中主體的多樣性導致了沖突,因此“對于道德意義上人的權利與憲法或法律意義上的權利乃一般無二的肯認,只會導致思想的混亂”譽訛。為避免思想的混亂,提高法律對后果預測的可靠性,行為法經濟學“通過運用行為科學和心理學的成果,解釋法律追求的目標和實現這些法律目標的手段,提高法的預測力和解釋力”訛譾。行為法經濟學源自對“BehavioralLawandEco-nomics”的翻譯,最早出現在喬爾斯(Jolls)、桑斯坦(Sunstein)等人《法律經濟學的行為方向》(1998)。通過借鑒行為科學和心理學的成果,行為法經濟學認為人是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由于無法獲取完全信息和對自身偏好認知的偏差,導致行為的選擇不同于“完全理性”假設下的選擇,行為選擇的決策在現實中不是最優。因此,行為法經濟學認為法律和行為的關系體現在四個方面:首先,法律與行為之間相互聯系,法律為行為選擇提供預期和邊界;其次,除法律外,行為選擇還受到主體的有限理性、心理認知、經濟權衡、情境等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會造成行為與法律規范的偏差;第三,法律制度目的是為糾正行為選擇偏差,使得行為符合法律追求的目標,實現最優決策;最后,通過行為學、心理學、經濟學分析結論,判斷法律的效果,為法律的選擇、調整提供依據。行為法經濟學提倡借鑒行為科學和心理科學成果,增加經濟分析方法對法律行為解釋、預測、判斷的精確度,科羅布金(Korobkin)和尤倫(Ulen)對此的解釋是“我們并不是提出一個新的范式,僅是將源自其他社會科學的大量實驗結論融合至法經濟學中,使得人類行為判斷和法律體系目標實現之間的關系得到精煉”訛譿。著名的“最后通牒游戲”讀訛表明人的行為絕不僅在利益計算下產生,而規制行為的法律不可能拋棄道德、習慣等因素。“完全理性人”的單一經濟計算顯然與社會中具體的個體行為存在差異,這有悖于現實個體的行為。“最后通牒游戲”的意義,是要求法律制定者從更廣闊角度思考:主體在面對法律條款約束下,行為的產生還有其他因素誘發,一旦非法律因素占有優勢時,法律條款的有效性將無法得到保障。Kahneman和Tversky在1981年設計的研究訛讁,由此提出了“心理賬戶”概念,“心理賬戶”在損失評估的作用通過以下實驗顯示:問題1:假設你決定去看電影,電影票為每張10美元,當進入電影院門口時候,你發現丟了10美元,你仍然愿意支付10美元購買該電影票嗎?是【88%】否【12%】問題2:假設你決定去看電影,電影票為每張10美元,當進入電影院門口時候,你發現電影票掉了,你仍然愿意支付10美元購買該電影票嗎?是【46%】否【54%】(括弧中表明實驗參與者選擇“是”和“否”的比例)選擇是否再購買電影票的比例出現較大差異,這個研究表明:即使能夠用金錢通約損失,但損失具體形式存在差異,即使損失與貨幣衡量一致,但每個人對損失的評價存在差異。該實驗為合同法中研究違約行為提供了有價值的啟示:違約行為中遭受損失的一方無法收到合同標的物,但損失通過金錢賠償獲得,這忽視了人或主體損失的評價“心理賬戶”,因此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看到,即使獲得損害賠償,但因無法取得標的物的一方依然“憤憤不平”。綜上所述,實驗方法在行為法經濟學中被廣泛采用,以探析主體具體行為與法律規定之間偏差產生的原因,以便服務于法律自身的完善。
三、實驗的模式
(一)情景預設模式
合同法構建出市場交易的規則體系,該規則體系來源于社會現實和意義現實,社會現實反映出合同法的條款代表了被廣泛接受的社會交易關系,而意義現實反映出合同法的條款蘊含了交易主體行為所具有的目的,即交易過程被建構是趨于社會共同遵循的原則或精神。社會現實為合同法條款提供客觀來源,意義現實是法律制訂者為保障合同法條款抽象意義,而進行構建的需要。因此合同法首先是基于一定的社會現實情境,并在該情境中尋找趨同的目的、價值理念,合同法中實驗的模式首先是對情境預設模式,根據情境的可控與否,被分為田野實驗和思想實驗。1.田野實驗田野實驗更多是在不可控的環境中進行,很多法學研究者認為其本質是一種觀察法,即法律學習者直接進入實驗情景,獲得情景各因素對結果的影響以及后果的判斷。在購房交易中,如果一方購買住房存在子女獲得學位動機,而出售方在雙方達成合同情況下,因第三方給予更高價格而毀約,按照目前國內合同法規定,出售方需進行賠償,但賠償范圍限于合同保證金和合同標的物價格設置,并未考慮另一方房屋所造成的學位損失,因此法律救濟是否能實現實質公平,學習者會存在質疑。學習者如果僅限于法律條款的學習,可能很難具體了解遭受損失一方的感受,導致賠償范圍的爭議,如果借助田野實驗,學習者能夠進入情景中觀察,會更加充分了解法律內容與法律運行存在的問題。但田野實驗情景不可控,因此過程很難把握并且有較多因素干擾,目前僅能適用于較好掌握法律條款的學習者。2.思想實驗思想實驗是法學家在主觀世界中構想不同的場景,舍棄或增加某些因素,探索法學理論和法律現象的聯系輮訛輥。思想實驗在合同法教學中被經常運用,例如通過虛擬一個交易場景,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存在要約缺失,或者權利義務設置不恰當,當不利結果發生時,要求學習者更加合同法條款進行后果法律救濟。法律學習者在思想實驗時一般通過法律條款與虛擬場景對比,以做出判斷。思想實驗通過法律條款、實驗對象、推理過程三個要素,使得學習者能夠具體運用法律解決相關問題,形成合法的判決。但思想實驗因運用者主觀上對場景的控制,學習者無須考慮所有因素,這與現實場景存在差別。最為關鍵的是,學習者在合同法思想實驗中被培養出一種假言命題的推理思路,在該思路下,法律條款是“真”,而違反“真”的行為皆被視為“假”,這不利于思想實驗中學習者對法律本身正當性與合理性的思考。
(二)序貫實驗模式
合同關系的形成,是市場主體之間博弈和談判的結果,主體間博弈大部分是非一次性的,而是連續的,即序貫博弈下形成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規定的主體性質是否存在差異,可以分為組內序貫實驗模式和組間序貫實驗模式。1.組內序貫實驗模式組內序貫實驗模式,強調實驗對象具有某些同類性質,例如在目前排污權交易合同,國內現有法律界定排污權主體都為排放污染物的企業輥輯訛,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參與排污權交易,即排污權合同的主體關系具有同質性。在此類合同研究中,可以采用組內序貫實驗模式,對于排污權價格設置、排污權抵押、合同違約責任能夠有針對性的研究,獲得合同法內容對同性質合同主體行為預測與規制的可靠性,以便發現法律內容對行為偏差是否存在影響,最終對專門類別合同法內容進行完善和補充。2.組間序貫實驗模式組間序貫實驗模式,強調實驗對象具有某些差異性質,例如在目前拍賣交易過程中,土地拍賣與網絡拍賣所涉及的主體是有極大的差異,合同法具體內容對兩種主體的規制有所區別,土地拍賣所使用的拍賣方法、合同保證、生效要件都有特殊的規定,而網絡拍賣是一種網絡銷售方式,除合同法外,還受到消費者權益等法律保護。在實驗中研究不同性質的主體,一方面可以增強合同法對主體行為特征的包容性,另一方面可以在合同法中細分主體差異,制定出有針對性的條款。
四、實驗中使用的技術
合同法教育中引入實驗,涉及實驗設計、實驗控制、實驗結果分析三個主要部分,在三個環節中使用的技術包括以下三種:
(一)定性技術:邏輯推理
在思想實驗中,“思想實驗可以證明必要條件假言命題的前提假設或者充分條件假言命題的命題結論為假,也就證明了整個工作假說的錯誤。這是思想實驗可以有助于認知因果關系的邏輯學原理”輰訛輥。實驗設計、實驗結果分析中都依賴邏輯推理方法,邏輯推理保證實驗的嚴謹性和科學性。
(二)定量技術:統計分析方法
在實驗結果分析時,要求對實驗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大致路徑是“用收集的大量數據和經過整理的事實來驗證能提供一般性解釋力的某一假說”輱輥訛,這些假說都是實驗設計之初對合同法內容及運行效果的假設。運用統計分析方法,可以從單一的實驗結果獲得信息,推導出合同法在實踐運行的可靠性,同時統計分析技術還可以幫助實驗在不同對象中獲得數據的比較,準確發現法律自身和法律運行環境中各因素影響的差異性。
(三)認知技術:語義轉換
法律中強調行為主體依賴理性邏輯推理認知方式,但現實中主體的認知模式是啟發式的,即依賴容易獲得、特征顯著的信息進行判斷。主體的啟發式認知模式往往導致認知偏差,既然啟發式認知模式帶來認知偏差客觀存在,那么必須對認知偏差的法律后果予以充分、公正的評價。例如:現成性(Availability)啟示輲訛輥也會使得人對事件出現的概率過高估計,即如果該事件人在過去經歷過,并且對人造成難忘的印象,人對該事件出現的概率會過高估計。事后判斷誤差(HindsightBias)也導致人的認知偏差,即人在事件發生后再評估該事件當初發生的概率,往往會高估事件發生的概率。除以上認知偏差原因,還存在錨定(Anchoring)效應,即先入為主的影響,人對事件發生的概率存在偏差輳訛輥。主體認知偏差的存在,必然影響主體對合同法內容規制的判斷,因此通過實驗的方法測試何種因素最大程度導致主體對合同法條款認知偏差,就顯得尤為重要。那么認知技術中,重要的方式是語義的轉換,用相反的語境描述相同的情況,主體會產生較大的差異,在正面意義或反面意義的語言描述合同中的風險,主體對合同中條款設置的有不同的偏好,如果是正面描述,主體注重自身權利的保障,而用反面描述,主體則注重對方義務實現的保障。因此從認知角度而言,語義的轉換對主體在合同內容、條款等內容側重發生重要的影響。
五、結語
1國際經濟貿易法律合同中幾組常見句型
1.1provided(that)
provided,連詞,表示“假如,倘若”“,以……為條件”“。providedthat”在法律文書,尤其在國際經濟貿易合同條款中使用較為廣泛。在這個意義上“,providedthat”一般置于句首,其用法與if或where引導的條件從句無實質的區別,可譯為“如果,倘若,只要”(例1)。“providedthat”還可表示“withtheexceptionof”的意思。但需注意的是,翻譯的時候一般不能譯成“除……外”或“……除外”,需譯成“但(是)”(例2)。此外,provided在國際經貿合同中還經常與hereinafter、herein、otherwise等詞連用,但這里的provided不是連詞,而是動詞,表示“規定”的意思(例3)。例如:
例1:ProvidedthatthisContractisstrictlycarriedout,PartyAwill…(只要該合同得以嚴格執行,甲方將……)
例2:Provided,however,thatSellertakereasonablestepstoavoidorremovesuchcausesofnonperformance…(但是,賣方應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消除造成不履行的原因……)
例3:SelleragreestoselltoBuyer,andBuyeragreestopurchasefromSeller,duringthedeliveryperiodhereinafterprovided,uponthetermsandconditionshereinafterstated,thefollowingmaterialormaterials.(雙方同意在本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按本合同的條款規定,由賣方向買方提供下列一種或多種物資商品。)
1.2subjectto
subjectto這一詞組用法極為豐富。在普通英語中,subject作形容詞“,subjectto”的義項包括“易受/易遭……”“、須經……”“、取決于……”等;subject作副詞時“,subjectto”義項只有一個,即“在……條件下”。不管用作形容詞還是副詞“,subjectto”表示的都是一種制約和被制約,條件和結果的關系“。subjectto”后面可接法律條款或規定,亦可接機構名稱或某部法律名稱,可根據具體上下文,譯為“除……另有規定外”(例4)“、在遵守……規定的條件下”“、(須)遵守……的規定”“、(須)經……”(例5)“、按……規定”(例6)“、根據……的規定”以及“受……管轄”(例7)等。
例4:Subjecttosubsection3…(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例5:ThecontractissubjecttoapprovaloftheGovernmentofImportCountry.(本合同須經進口國政府的批準。)
例6:SubjecttoincreaseasprovidedinParagraph7onthereversesidehereof.(可按本合同背面第七條規定上浮。)
例7:TheContractissubjecttothelaw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1.3notwithstanding
notwithstanding,介詞,表示“雖然,盡管”,在普通英語中使用較少,但在經貿合同中使用卻非常頻繁。它與although、though等引導的讓步狀語從句無本質區別,可不譯(例8)或譯為“盡管,即使”。在例8中,notwithstanding雖未被明顯譯為對應的詞語,但閱讀上下文,其“盡管有上述條件(規定),但……”的含義還是相當清晰的。notwithstanding一詞的典型用法為后面跟法律條款或規定,譯為“盡管有……的規定”(例9),在某些合同翻譯中,處理為“除……規定外”。另外,在法律合同中notwithstandingtheforegoing和notwithstandingtheabove也較為常見,也表示“盡管存在前面約定的內容,但……”,可不譯或譯為“盡管如此”。
例8:Notwithstandingtheconditionslistedabove,PartyAcanterminatetheContractifPartyBdefaults.(如果乙方違約,甲方可無視上述條件終止該合約。)
例9:Notwithstandinganythinginsubsection(4)(b)…(盡管有第(4)(b)款的規定……)
1.4inrespectof
inrespectof,在普通英語中,意思為“涉及,關于,在…方面”,一般后面加名詞或名詞性短語。在經貿合同中,它亦用于表達“與……有關”這一意思,但正式程度較高,后面既可以接名詞性短語也可以接從句。在實際翻譯實踐中,可根據具體語境,譯為“有關……”或“關于……”(例10)或“對于……”(例11)等。此外,在實際應用中,inrespect還經常與其他古體詞連用或與同義詞以or連接實現意義疊加,表達意思更為準確、嚴密。如:inrespectthereoforinrelationthereto。
例10:inrespectofArticle10,Paragraph3...(關于第10條第3款/與第10條第3款規定事項有關的……)
例11:InrespectofeveryProvisionalSumtheEngineershallhavepowertoorder...(對于每一筆備用款,工程師有權命令用于……)
1.5save…/except(for)save在普通英語中一般用作動詞。在英文經貿合同中可用作介詞,其意思與except(for)相同,表示“除……之外”。save和except后面既可接名詞性短語,也可接介詞短語或從句。無論形式如何變化,此類句式的翻譯一般可處理為“……另有規定的除外”(例12和例13)或“除非……另有規定”(例14)。在英文合同文本中,save/exceptasprovides/stipulates句式極其常見,實際上,這一句式完全可以用unlessotherwiseprovides/stipulates替換。此外,一些翻譯人員對save的用法不甚了解,故中譯英的法律合同中,更多人習慣使用except(for)這一表達方式。
例12:TheContractorshall…,andsaveinsofarastheContractotherwiseprovides.(承包人必須……,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例13:exceptashereinprovided…(……本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例14:ExceptwhereotherwiseprovidedinthisContract…(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1.6withoutprejudicewithoutprejudice表示“沒偏見,無損害,不使受損害”的意思。在經貿合同文本中,后面通常接介詞to,再接法律條款或規定,可譯為“不損害……的規定”(例15)或“在不影響……規定的原則下”;除了接法律條款或規定外,還可接某種權利或要求,表示“不使某一合法權利或要求受到損害”,可譯為“不得影響……(權利或要求)”(例16)“、不得損害……”或“在不損害……的原則下”等。其反義詞為withprejudice。
例15:ThisArticleiswithoutprejudicetothethirdProvision.(本條不損害第三項規定。)
例16:PaymentforgoodsonthisorderpriortoinspectionshallnotconstituteacceptancethereofandiswithoutprejudicetoanyandallclaimsthatBuyermayhaveagainstSeller.(驗收前所支付的訂貨款不得構成承諾,因此不得影響需方對供方的任何或所有權利要求。)1.7intheeventintheevent在經貿合同中用法與普通英語中無太大差別,表示“如果”的意思。后面既可以接of,也可接that從句。在合同可譯作“如(果)”(例17)“、…時(候)”(例18)或“……的”(例19)。例19的情況多出現在漢譯英的翻譯實踐中。
例17:Intheeventofsuchadeclaration,neitherpartyshallhaveanyclaimagainsttheotherparty.(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任何一方都無權向對方提出索賠。)
例18:Intheeventofterminationofcause,EmployershallpayEmployee’swagesorsalarythrougheffectivedateofthetermination.(因故解除合同時,雇主應支付雇員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
例19:IntheeventthatPartyAarrangesPartyBtoworkovertime,PartyAshould…(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應……)
為了正確認識合同的效力,有必要對與合同效力有關的幾個概念加以闡明。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與否,屬于事實判斷范疇。合同雙方經過要約、承諾,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合同成立。合同的生效與否,是法律判斷的范疇。未成立的合同,當然不發生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但是,已經成立的合同,并不當然生效,其可能是無效的、可撤銷的、或暫未生效(效力待定)的。因此,在審判具體的合同糾紛案件中,不僅要查明合同是否成立,還要依法對合同的效力作出評判。只有在對合同效力作出正確評判的基礎上,才能依法確定合同雙方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將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確定為可撤銷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在一年內請求撤銷合同。對于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合同法規定,此類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未損害到國家利益的,為可撤銷合同,但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請求撤銷。
原經濟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該規定未對違法的程度加以限制,造成原來大量的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甚至規章被確認為無效。合同法規定,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才能被確認為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合同違反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為由確認合同無效。但是,對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也應根據具體情況,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確認合同無效。如果機械地以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當前對于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有關立法活動滯后的情況下,將會產生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雖然強制性規定通常使用“必須”、“不得”、“禁止”、“應當”等措詞,但是,由于合同法頒布較晚,此前的許多法律、行政法規帶有一定的計劃經濟的成份,使用了大量“必須”、“不得”、“禁止”、“應當”,其中有許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僅以條文存在上述措詞就認為屬強制性規定,將會造成大量的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意圖。不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筆者認為,法律條款使用“禁止”、“不得”、“必須”等措詞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強制性規定;使用“應當”的,不一定屬于強制性規定;未使用“禁止”、“不得”、“必須”、“應當”等措詞,不一定不是強制性規定。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強制性規定,應從該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違反該條款對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等方面進行考慮,不能僅以條款是否使用“禁止”、“不得”、“必須”、“應當”等措詞作為判斷標準。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和合同法理論,有必要對審判實踐中常見的幾種傳統上屬于無效的合同行為的效力進行重新審視。
1、舊機動車交易未過戶。以往,對于機動車交易未過戶的,一般都認定買賣合同無效。現在,根據合同法規定,買賣雙方經過要約、承諾,意思表示一致時,買賣舊機動車的合同行為即成立。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均未規定買賣舊機動車未過戶的,買賣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買賣舊機動車不過戶的合同行為也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因此買賣舊機動車的行為應自合同成立時起生效。甚至舊機動車連環交易均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每一個買賣合同也都應被認為是有效合同。機動車入戶登記和過戶登記行為均是公安機關準予或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或加強車輛管理的行為。到目前為止,沒有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公安機關的車輛登記是確認車輛所有權的登記,其不發生物權公示或物權變動的效力。當事人如無特別約定,應自交付時起機動車所有權轉移。
2、房屋買賣未過戶的。出賣人將自有房屋出賣給他人的,在認定合同的效力方面,與舊機動車交易相同,房屋買賣合同不因房屋未進行過戶登記而無效或不生效。但不同的是,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過戶登記屬于所有權變更的登記,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房屋所有權自進行過戶登記之日起轉移,而非自交付時起轉移,因此,第一買受人在未進行過戶登記之前,其對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其如再次出賣,屬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權處分行為,再次出賣房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當然有效的合同。如原出賣人(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房主)又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并將房屋過戶給第三人,則第三人享有房屋所有權。第二買受人享有的只是追究第一買受人違約責任的權利。
創新是推動教育活動發展的源泉,而其實施的載體就是課堂教學的創新。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對人才的需求不斷增加,同時對人才素質和能力的要求也在不斷提升。高職院作為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重要基地,在財會、管理類專業中設置經濟法課程就是著眼于向社會輸送具備法律知識的經濟類專門人才這一目標而展開。無論是從高職院經濟法本身的課程特點出發還是從教學對象(學生)的特點進行考量,教師都應該正確認識該課程存在的教學特殊性,全面把握和探索教學過程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并進行改革創新,真正實現有效性教學,提高學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教材選用存在滯后性和不合理性。經濟法屬于法律體系范疇,很多法律條款經常會有被廢除和重新訂立的情況,而許多的高職院在選用經濟法課程教材時卻往往忽略了這一學科的特殊性,教材版本多年不變,從而導致內容上未能跟上發展變化的要求,導致學生未能真正掌握新的法律法規的內容。此外,選用的教材涉及純粹法理研究的內容過多過深,使不具備法學基礎的高職學生感到學習難度加大而無所適從。
其次是教學方法和手段與實際應用脫離。經濟法的學科性質決定了教學中向學生進行實踐性教學的必要性,學生需要在掌握法律知識點的基礎上用其來解決經濟生活中的可能出現的實際問題,但受傳統教學觀念的影響,很多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仍然還是沿用以教師講授為主、學生被動接受的教學模式,忽視了實踐性教學的應用。即便有進行案例分析的情況,在對案例的選擇上也往往具有隨意性,知識點間缺乏必要的銜接。這些情況使得學生的學習興趣未能獲得有效激發,學生實作能力和創新意識不強。
3對策措施
針對上述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兩個方面存在的問題,筆者結合自身教學實踐提出如下解決思路:
3.1選用切合實際又有實踐應用價值的教材
經濟法作為一門與社會經濟發展聯系密切的課程,其自身性質就決定了在選用教材上的實效性。教師和有關教材訂購部門應根??相關法律條例的修訂情況適時對教材進行更新,保證教材內容的新穎性和學生所學知識內容的與時俱進。此外,高職經濟法教材的選用還要從高職學生的特點出發,保證教材內容深淺適度,選擇既能給予學生指導性和啟發性,同時又能加強其法律業務實訓的教材,使學生在掌握經濟法律條款的同時又能解決經濟法律問題的糾紛。
3.2創新教學方法和手段
如前所述,傳統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學生獨立分析并解決問題的積極性,難以取得預期的教學效果。因此,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應汲取“教學有法、教無定法、重在啟發”的思想,積極對原有的教學方法和手段進行創新,使教學方式得到不斷優化進而提高教學質量。
首先在經濟法教學中最適合采用的是案例教學法。教師應該改變單純灌輸法律理論條款的無效模式,多為學生講述和分析與法律條款相關的典型經濟案例,同時引導學生在案例分析中設定自己的假定角色,從角色身份出發去分析問題,分析完畢之后還可以重新調換角色身份后再進行分析,這樣會得出不同的結論。比如在學習《合同法》一章時,案例分析的雙務合同中可能涉及到簽訂合同的當事人A和B,在發生了合同糾紛之后就應該引導學生假設站在A和B的不同身份角度來分析面對的問題;也可以將自己想象成當事人一方的律師,為當事人進行辯護;還可以站在法院的角度對這一案例涉及的經濟糾紛進行最終的裁決。經濟案例分析是對所學相關經濟法條例的最好解讀,這樣既能增強學生學習的真實感,又能提高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其次,筆者認為在經濟法教學中比較適用的另一種教學方法是情境教學法。現實中許多高職院校的經濟法課程教學由于條件所限無法組織學生走出校園,進入社區、法院等地進行課外實訓,情境教學法能夠創設具體生動的場景,使學生“身臨其境”,在親身處理經濟糾紛案件的過程中自覺加深對法律條例的理解。比如在對“商標注冊程序”知識點的教學中,可以創設實際的公司注冊商標情境,讓學生扮演公司、商標局、商標機構和法律顧問等不同的角色,模擬演示辦理商標注冊手續的整個流程,通過演示、問答和角色互換等方式,檢驗學生掌握公司申請商標注冊的各個環節,并解決出現的問題。情境教學法本質上是一種體驗式的教學手段,非常契合高職學生的實際,通過這種方法的運用,使學生能在學中做,在做中學,既掌握了相關法律知識又能進行實際應用,切實有效地達到培養“經濟+法律”復合型技能人才的目的。
縣級供電企業的營業普查必須要進行,結合上文中的那些問題,需要結合供電的實際情況,去解決問題。具體解決方向如下。
1.推廣營業普查活動
推行營業普查活動,讓客戶認識營業普查活動,可以按照采用免費檢查的方式,幫助用戶更換電源。更換以及整理內部的線路,對提高企業的服務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也能夠推廣供電市場。
2.建立系統的調查制度
深入推廣營業調查制度,采用照抄或者兩地分離的形式,健全供電班組的機構。重新修訂一些營業普查的辦法。重點突出普查的作用,優化優質的服務過程,增強整個過程中的考核力度。加強供電企業的經營活動系統性,規范市場營銷的普查活動。在營業制度普查中,對于工作人員要健全考核管理的細則。調整營銷管理普查制度,規范一些普查的活動。建立客戶檔案的管管理制度,對于一些電量需求量大的客戶,要進行及時的檢查。同時也要加強供電站營業考核制度的建設,加強內部普查控制制度的應用。
3.加強會議的建設
對其供電企業來說,要進行營業的普查需要分析結果。增強經營管理的分析控制能力,對于持續的分級網絡要進行有效的控制。加強經營管理,制定一些經營管理的計劃,保證經營的目標更加可控,同時也要加強經營計劃的控制。對提升營業普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加強普查的力度
要加強營業的普查活動,一方面要化解供電雙方的矛盾。在營業普查的活動中,需要加強與大客戶之間的聯系,要求他們按照時間上交電費,這樣對提高電費的回收率有一定的效果。營業普查的過程中針對供電雙方的矛盾,要重新修訂一些電力合同,明確一些不細致的條款。采用有效的反竊電方式,推廣智能電表在其中的應用,對于一些違章為用戶要進行經濟制裁,竊電嚴重的用戶則追究一些刑事責任,對供電用戶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5.利用法律條款
利用法律條款,以法律的形式作為責任的主線,加大他們之間的營業普查。結合多年的營銷普查經驗,對供電企業進行營銷普查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展開,提高整體安全意識,強化供電職能的法律意識。嚴格控制普查管理工作。不要采用領導責權制度,這種形式對供電企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影響普查的正常進行。
6.降低電力營銷中存在的風險
縣區供電企業在營銷中存在一定的風險,需要降低風險。對普查電力營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降低電力營銷的風險,首先在不斷變化的電力市場中,要以電力客戶為中心,深入調查電力營銷工作,剖析電力市場的影響,不能忽視電力營銷造成的影響。切實的實行風險控制,對保證電力營銷市場普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解決電力營銷中的風險,對于一些電力需求較大的企業,需要解決供電緊急的情況,對于供電需求不平衡的現象,需要進行有效的管理。最后,建立全面的供電關系,供電企業和客戶在進行交易主要包括電報裝協議、變更合同等。如果在應用中電報裝協議的把關不嚴,就會造成法律糾紛的出現,產生一定的經濟損失。
二、結束語
關鍵詞:合同法;法定連帶責任;意義
1連帶責任的含義
連帶責任是民事責任中的一種,主要是處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的內部債務關系,依照法律規定由當事人成人共同的債務部分或是全部承擔債務。但是合同法中的法定連帶責任引起的原因主要有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第二個部分是法律條款中的規定。由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屬于約定連帶責任;而法律條款中的規定屬于法定連帶責任。在現階段的合同法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定連帶責任,并且在當事人的私法自治當中,法律的介入缺少社會基礎支撐,不能被大多數人接受,所以在上述情況下,必須要不斷的分析和研究合同法中的法定連帶責任。合同法中的連帶責任要想實現明確化,就需要利用對比的方式展開,通過與侵權法中的連帶責任對比來確定其功能目的。合同法中的連帶責任中的責任課題為實際履行,必須要以已存在的債務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合同繼續履行,能夠有效的補救損失和清償債務。但是在侵權法中的連帶責任,是以侵權事實為基礎而建立的,確定責任客體后,可以進行損害賠償,但是卻不需要執行履行行為,所以在侵權法中的連帶責任,不僅能夠處理損失補救,還具備例外的懲戒功能。
2合同法中法定連帶責任的作用
2.1維系勞動關系
在合同法中有效的規定了派遣和雇傭關系,例如雇主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關系以及用工單位中的管理人員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等,當雇主或是用工單位簽署合同后,對合同承擔直接責任,而被雇傭者或是被派遣者承擔著連帶責任。通過合同法的規定能夠幫助維持勞動關系的和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想享受相應的權利,就必須要依據合同法中的規定履行自身的責任。
2.2維持社會穩定
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定已經趨于完善,在這個法制社會中,要想維持社會的穩定就必須要借助法律這個重要工具,針對合同法中的連帶責任,明確責任條款后有利于維持社會的和諧發展,具有維持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在傳統的民法規范中,原有的勞資關系已經無法滿足社會的發展需求,因此逐漸被淘汰,而合同法的制定確定了連帶責任,對權力者的權利進行合法的維護,不僅維持了勞資關系,更能夠合理的保護弱勢群體,為社會的穩定發展奠定基礎。
2.3提高勞動效率
在明確規定連帶責任后,對用工單位和其他勞務派遣單位而言,能夠有效激發危機意識,在勞動監督的過程中,能夠提高其自主性,尤其是合同法具有強制約束的作用,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合理的保護,還能夠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過程中,降低維護成本,有利于提高勞動和生產兩方面的效益,從而刺激勞動力和生產力的快速發展。同時合同法在規定連帶責任時,對于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這兩方,更加關注其誠信度,所以更加傾向于信譽高并且勞動能力強的派遣單位,所以對于信譽度低下且勞動能力較低的派遣單位有間接淘汰作用,從而提高社會的勞動效率。
3如何完善合同法中法定連帶責任條款
3.1合同法中的法定連帶責任條款存在的問題
現如今我國實施的合同法中關于法定連帶責任的規定仍然存在著部分不足之處,這些漏洞對案件的有效處理有一定的影響。首先,在處理連帶責任的時候,勞動爭議程序中存在滯后性的問題;其次,用工單位若是不存在錯誤也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所以用工單位要與勞務派遣單位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最后,合同法中的法定連帶責任的訴訟效率較低,若是當事人要想提出訴訟,需要經歷過多的程序,實施過程較為困難。
3.2合同法中法定連帶責任條款的解決對策
(1)對于現行的勞動爭議程序進行詳細的分析,發現其中存在的缺陷,并且根據實際的實施情況展開相應的修改,對于不同具有爭議的案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再進行科學的分類,不斷完善勞動爭議程序中的啟動條件以及執行步驟,對于現有的勞動爭議程序當中存在著滯后的法定連帶責任要合理的解決,通過問題的解決來提高勞動爭議程序的有效性。(2)在現有的用工單位當中,存在著連帶責任不明確的問題,需要針對問題進行細化,并且要結合當代的連帶責任標準,對用工單位進行科學的判斷,挖掘其中是否存在錯誤以及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在合同法中的法定連帶責任界定不清的基礎上,需要確定用工單位是否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保證規定的針對性和科學性特點,不僅能夠有效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也不會對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損耗。(3)對合同法中的訴訟程序進行精簡,排除部分不需要的訴訟環節,不僅使得繁雜的訴訟程序簡化,還能夠減少人力和物力的損耗,提高訴訟執行的有效性,對當事人的訴訟難度進行合理的降低,保證當事人能夠順利的通過法定訴訟程序,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簡化繁復的訴訟程序能夠避免出現當事人怕麻煩而不愿提出訴訟的問題,完全發揮訴訟程序所具備的法律效力。
4結束語
在上述的方式中對合同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影響不大,在這樣的基礎上不斷的完善相關的連帶責任條款,不僅保障了合同法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特點,還能夠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合理規范,對于違約行為要嚴厲的懲處,最大限度的發揮合同法中法定連帶責任的作用,只有不斷的完善合同法中的法定連帶責任,才能夠有效促進我國法制社會的快速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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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合同法 連帶責任 責任界定
作者簡介:屠瑞豪,杭州師范大學錢江學院。
以現行法律實施與規制情況來看,合同法律關系中的連帶責任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與明確,不少環節都存在紕漏,亟待引起法學界與社會傾注更多的關注與研究。筆者結合實踐經驗,與之現行法律為準繩,就此展開論述,以期對明確合同連帶責任的法律界定有所理論與實踐意義。
一、合同法中的連帶責任分類及確認條款
廣義所指連帶責任即是兩個以上的債務人,由于某種契約關系而共同承擔某一債務或者責任的行為。換言之,即債權人有權要求附有連帶責任的任何一個債務人來償還全部或者部分的債務。而負有連帶責任的每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去承擔這些債務。換言之,即連帶責任的存在可能會使每個債務人的責任加重,債權人的債務能夠得到快速解決,其權利亦能得到更好的維護。有如《民法通則》中所作規定:“連帶責任的債務人均有義務向相關的債權人清償所欠的債務,債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債權人提出的清償要求進行抵抗。”即說明,只要是債務沒有被全部清償完成,各個債務人都有承擔相應債務的義務。從外部關系來看,連帶責任人之間的關系是按相應連帶責任處理;而從內部關系方面來說,各個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則要按照相應份額來計算。
(一)連帶責任的分類
根據所產生原因的不同,連帶責任可以劃分為兩大類: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所謂約定連帶責任,指的是各個債權人由于某種契約關系而產生的連帶責任。相比來說,法定連帶責任是指那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的某種連帶責任。除了產生原因方面的不同,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中各個連帶責任人的主觀因素方面也有區別。前者中的連帶責任下,各個當事人存在著主觀方面的過錯。而約定連帶責任中,當事人不一定要有主觀上的過錯,只要某個當事人違反了事先的約定,便應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二)確認連帶責任的法律條款
首先,《合同法》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以后進行合并,則合并后的組織及法人等應共同行使權力,履行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當事人簽訂合同以后保持分立的,除非另有規定,所有分立的法人或者組織要承擔合同的連帶債權,并承擔部分債務。”由此可見,合同法中的當事人要么是法人,要么即相關組織,此處與《公司法》存在某一程度上的交叉。同時,這也是當前唯一明確規定連帶債務的法律條款,且具有普遍的廣泛實用性。其次,除卻《合同法》之外,我國其他法律也對連帶責任有相關規制條款。以合伙關系中的連帶責任為例,我國《律師法》及《合伙企業法》對此都已有相應規定,其中前者規定了合伙制律所的連帶責任,后者則規定了各類合伙企業中各個合伙人的連帶責任。這些法律法規均體現了我國法律中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有利于穩定社會秩序,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的合伙關系中,當事人共同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主要取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即法律對合伙的寬松規定是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重要原因;合伙人之間的連帶關系則是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決定因素。而對于合伙人之間的連帶關系,主要依據是指合伙人對合伙事務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為了增強合伙人的責任心,任何一個合伙人的行為可以視為全體合伙人共同的行為,充分體現了法律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除此之外,還有源于保證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我國《擔保法》亦明確規定:“如果多個擔保人之間沒有明確地劃分保證份額,那么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的保證責任。”《票據法》亦有相關規定:“如果保證方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所有保證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從另一層面來看,這類連帶責任確認的法律條款,對維持社會正常發展與秩序穩定的意義也是十分重大。
二、法定連帶責任的形成原因及功能作用
從合同法視角來看連帶責任的產生,主要歸咎兩大原因:一是源于當事人的相關約定;二是源于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就合同法中的連帶責任來說,它是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關系而產生的。經法律實踐證明,很多合同法項下形成的連帶責任是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而形成的。但這些法定連帶責任并沒有受到相關人員的關注與重視,而國內外關于這方面的研究也相對較少。具體地說,其成因與作用如下文所述:
(一) 法定連帶責任的成因
《合同法》針對法定連帶責任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狹義上的共同行為以及合伙行為;二是基于相關法律的政策性規定而形成的。分析第一種行為原因,首要認真明確廣義共同行為與狹義共同行為的區別,同時明確該種連帶責任的形成是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推導出來的。而研究第二種行為原因,立法者必須充分考慮相關法律規范的具體內容,并明確法定連帶責任產生的必要性。一般來說,這類連帶責任產生的原因還涉及以下幾種組成因素:合同涉及的違約風險過大且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債權人處于合同關系中的弱勢地位且合同涉及國計民生、其他涉及到一些特殊利益平衡的合同等。由于這些合同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而相關人員在處理此類法定連帶責任時應該慎重對待,以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至于一般連帶責任的產生,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連帶責任中的責任人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形成連帶責任關鍵前提即是連帶之債的存在,故而這種債務也被稱作多數人之債;二是各個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著相應的債務關系。在合同關系中,如果簽訂合同的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利益,那么侵權方應承擔一定的債務,且侵權方中的各個主體必須共同承擔因此所引發的連帶責任。 (二)法定連帶責任的功能作用
一如大量司法實踐證明結果一致,法定連帶責任的確立,對于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社會的和諧發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相關具體作用如下文所述:
1.保護相關債權人的權益。合同法中法定連帶責任確立的根本目的,就是維護合同的平等關系,保護債務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在債務人違反相應的規定之后,相應的機構要對債務人的行為進行判定,而后依法追究債務人的相應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所有債務人中的任意一個來償還自己的債務,這實際上就是保護了債權人。假設有一個債務人承擔了所有的債務責任,那么原債務關系即時終結。而承擔之前債務的債務人角色發生改變,成了新的債權人,可以向其他的債務人進行索賠。這樣一來,新的債權人的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
2.明確合同雙方行為規范。“法定”二字,體現了該種連帶責任的強制性。相關工作人員必須根據相關合同所規定的內容,而后對債權人及債務人的關系進行審核,分析其利害關系,確定債務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及承擔多少責任等。同時,還要對各個債務人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對其責任比例進行認定。如果合同法中對各個債務人所承擔的責任有明確規定的,相關人員應該按照規定對債務人承擔的責任進行劃分。如果沒有明確規定的,那么所有的債務人要共同承擔責任。總之,合同法中法定連帶責任的確定,有利于幫助工作人員明確相應的行為規范,而后按照規范的要求開展各項活動。同時,對于各種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給予一定的處罰,有利于維護社會發展的良好秩序。
3.提高交易或訴訟的效率。合同法中法定連帶責任的確定,有利于幫助合同雙方順利解決各種糾紛,提高交易的效率。這樣一來,債務人的責任就非常容易區分,債權人的權利也就能夠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時,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矛盾亦能得以合理解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合作關系,促進雙方的深入合作。同時,合同雙方當事人才能開展進一步合作,提高交易的效率,促進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轉。另外,合同法中法定連帶責任制度的確立,還有利于縮短訴訟時間,提高訴訟效率,保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多數人之債引發的連帶責任處理原則
多數人之債,簡單地說即指擁有共同給付的,且具有多個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的債務。在多數人之債中,如果債務人一方有兩人或者兩人以上,那么稱為多數債務人;如果債權人一方為二人或者兩人以上,那么所有的債權人稱為多數債權人。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構,多數人之債會對經濟發展及社會的穩定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處理不當或將致不良后果。由此,作為我國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的多數人之債體系,極有利于合理處理多個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維護社會發展的良好秩序。筆者對此認為可參照以下原則,結合實際以靈活處理:
(一)等份原則
即按相應的份額劃分多數人之債。在這種劃分方法下,各個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依據合同的相關規定而行使自己的債務權利或者承擔一定的債務義務,成為按份債權或者按份債務。在這種債務中,各個債務人按照相應的份額承擔自己的債務,任何債權人無權要求其中一個債務人承擔所有的債務。
(二)同袍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