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激情开心网,五月天激情社区,国产a级域名,婷婷激情综合,深爱五月激情网,第四色网址

法律責任的規則原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7-04 16:04:13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法律責任的規則原則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法律責任的規則原則

第1篇

注冊會計師本身的職業性質決定了它是一個容易遭受法律訴訟的行業,那些蒙受損失的受害人總想通過注冊會計師以盡可能地使損失得到補償。而且,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不少問題。如:真正符合行業自身發展規律和國際慣例的管理體制尚未完全建立;執業質量、職業道德水平、隊伍素質不高等等。以上問題的存在使注冊會計師面臨著極大的法律訴訟危機。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成因分析

(一)從審計業務的雙方當事人來看,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原因主要來自于被審計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兩方面

1.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錯誤、舞弊、違法行為和經營失敗

如果審計人員未能查出被審計單位的錯誤、舞弊、違法行為,可能遭到被審計單位及有關方面的控告。但注冊會計師只要嚴格遵守專業標準的要求,實施適當并且必要的審計程序,則只承擔審計責任。經營失敗是經營風險的極端情況,并且可能會連累到審計人員。即使審計人員確實遵循了審計準則,但卻提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也可能面臨著來自公眾或客戶的訴訟。

2.審計機構和人員方面的責任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違約、過失行為,將承擔相應的違約或過失責任,而欺詐行為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會計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對這種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二)我國具體的職業環境導致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產生

1.社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期望值是注冊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希望注冊會計師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報表中所有的錯弊,要求其承擔全部的檢查和報告的責任,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審計目標和專門審計的合規性目標、一般目的審計和特殊目的審計的區別。

2.技術因素

基礎審計的制度局限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技術因素。我國的審計方法體系是建立在內部控制評價之上的,并且由于正處于新舊體制轉換以及證券市場發育很不成熟的背景下,現時的審計環境隱藏著很大的職業風險。

3.環境因素

從公司內部環境來看,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國有法人缺位,董事會、監事會由大股東操縱的情況十分嚴重,公司由一人或少數幾人把持或壟斷財務決策,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和專業訓練。法人治理結構的不當導致注冊會計師審計關系的嚴重失衡。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審計委托人,從而造成注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默許其造假的現象。

4.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滯后與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造成注冊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缺乏。目前我國《刑法》、《公司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中都有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條款,民事責任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一個薄弱環節。

5.監管因素

中國證監會在監管理念方面重審批、輕監管,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力度不夠,體系和手段都不到位。監管體系薄弱,監管手段不成熟,監管人員嚴重不足,忽視對注冊會計師的指導和監督以及應有的保護,也加大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律責任。

6.道德因素

某些注冊會計師一方面在思想上存在片面追求收入,怕失去客戶的錯誤認識,而且法律意識淡薄,有時置國家法規和職業規則而不顧,弄虛作假,謀取利益,嚴重違反了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規范;另一方面在工作中缺乏應有的敬業精神,不遵循必要的工作程序和質量,對某些重要的查賬驗證業務甚至不做任何工作底稿,以致對某些比較明顯的問題也未能向委托人批示或披露,抱有僥幸心理。這些職業道德上的因素也促進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產生。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探討

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和欺詐對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而按有關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其法律后果具體表現為應負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一)行政責任的歸責原則

中水海南長城國際投資集團(簡稱中水集團)是于1989年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由于當時海南正處在建省初期,可謂百廢待興,確實需要引進大量外資,因此實行先成立后驗資的逆程序。1992年我國《外資投資企業管理辦法》規定:“所有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辦理年檢,審核公司現行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情況,對于不按規定辦理年檢或沒有按規定投入實收資本的外商投資企業,一律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這對于已取得營業執照、但尚未投入實收資本的中水集團來說,無疑是當頭一棒,因此公司采取銀彈政策,使海南省新華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無視中水集團將1000美元涂改為1000萬美元的虛假復印件;無視對重要證明文件――銀行存款單不但要求是原件,而且要到銀行去核對的規定,在該事務所得到12000元的驗資費和王姓注冊會計師得到2400元的介紹費后,出具了驗資報告,發生了一件震驚全國的金融詐騙案。

在案例中,王姓注冊會計師的主觀行為造成了一起危害巨大的金融詐騙案,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損失,該王姓副所長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資格并鋃鐺入獄。對此案例進行分析可知,王姓注冊會計師最后得到的行政責任處罰正是根據該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過錯責任而判定的。注冊會計師引發的行政責任多為過錯責任,因此適用于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歸責原則,應以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為主。

(二)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1998年2月的一天,私營企業老板李某在工商局胡科長的陪同下來到某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手續。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見工商局的胡科長親自陪同,不敢怠慢,交待注冊會計師小王從速辦理。小王對李老板提供的驗資資料一一審驗,并特別仔細地查驗了其中最關鍵的材料――兩張銀行進賬單:進賬金額分別為36萬元和64萬元,合計100萬元,收款人系被審驗單位,其用途為投資款,銀行業務公章和工作人員私章一應俱全,無一涂改痕跡。于是,小王當場就起草了驗資報告。

后來,李老板由于搞非法傳銷進了看守所。公安機關發現,其向事務所提供的兩張銀行進賬單,金額是變造的,變造方法是:先向銀行分別存入6萬元和4萬元現金,在填寫銀行進賬單時預留空格,待銀行蓋章后,再在預留的空格處填補,由于筆跡相同,填補恰到好處,外人無法辨別。辦案人員認為,注冊會計師小王在驗資時未向銀行調查取證,僅憑李老板提供的經過變造的銀行進賬單,就草率地出具了驗資報告,屬于不負責任,且已造成了嚴重后果,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中的注冊會計師小王出具了不實的驗資報告,公安機關指控其涉嫌構成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依據的是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本罪必須符合四個要件:一是犯罪主體是中介組織人員;二是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過失,這是區分本罪與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最主要的區別;三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即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與事實不符;四是造成了嚴重后果,即有重大失實的證明文件給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注冊會計師小王出具驗資報告的行為基本符合上述前三個要件,而且其行為確實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因此,公安機關對小王的指控是完全符合以上四個要件的。

根據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判斷注冊會計師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要件,將犯罪的主觀方面分為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要想將不法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光有犯罪構成中的客觀要件是不夠的,還須具備犯罪構成中所要求的主觀要件,即犯罪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的。

(三)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特有的、在自身有過錯或無過錯的情況下出具了虛假報告而給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而應由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屬于侵權的民事責任,不包括違約、違反保密義務等非注冊會計師行業特有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組成。在這三個歸責原則中,基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只是在特殊的場合適用。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202條同樣體現了過錯責任原則。所不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202條規定中的過錯僅指故意,而不包括過失。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侵權民事責任要同時具備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造成損害的原因有關的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由于我國法律尚無注冊會計師無過錯責任的規定,故無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于注冊會計師。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按過錯責任原則會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并且根據法律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一方所受之損害是由對方行為所引起或是為了對方利益,在顯然有失公平的情況下,法院即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負擔”的原則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就明顯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

綜上所述,適用于注冊會計師民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三、明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應對措施

我國注冊會計師目前面臨的訴訟危機的主要成因在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歸責方法不明確,相關法律的法律地位較低,為此,應進一步明確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其應對措施如下:

(一)加強《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

目前,《獨立審計準則》在法律上的地位僅僅是作為執業準則,從《注冊會計師法》第21條來看,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淵源是行政規章。也就是說,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機關在處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相關的案件時,《獨立審計準則》僅作為判定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過錯的依據。筆者認為,應當加強《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獨立審計準則》應與《注冊會計師法》掛鉤,在責任的認定方面可增加參照《獨立審計準則》的條款,使審計準則與法律關系密切,甚至將審計準則作為法律的解釋,從而最終使《獨立審計準則》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二)適當增加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減輕刑事責任

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大多數為有限責任制,公司的注冊資本往往只有幾十萬,但卻承擔著幾千萬的營業額,一旦出現問題,承擔的主要是刑事責任。縱觀國外事務所的發展經歷,跨過合伙制而直接實行有限責任制是不可取的。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改善注冊會計師的從業環境,完善相關制度,盡快建立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并在《民法通則》中加入適當的條款,使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成為民事責任。

(三)加強《注冊會計師法》的法律地位

目前,除了《注冊會計師法》以外,還有很多的法律都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相關法律責任,但不同的法律之間又存在著失調性。而大多數案件在判定的時候,多數是參考其他的法律法規予以量刑或處理。可見,應當適當地加強《注冊會計師法》的法律地位,并在其他法律法規與之發生不協調的情況時,以《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為準,使它成為從法律角度來判斷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

(四)成立專業的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

目前,法院是作為裁判者來判定注冊會計師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但涉及注冊會計師訴訟的案件專業性強、職業判斷復雜,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成立專業的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這樣做,一方面可以彌補司法界在處理注冊會計師案件時缺乏專業知識及專業水平的不足;另一方面使注冊會計師在訴訟過程中,受到公正、專業的判斷。

(五)規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免除

第2篇

關鍵詞:高校傷害事故 過錯責任 過錯推定

近年來,隨著高校辦學規模的不斷擴大,高校學生傷害事故頻繁發生,同時其引發的各類后續責任歸責問題糾紛越來越多。對于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應以何種歸責原則來判斷法律責任,從而切實維護高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積極采取各類防范措施顯得尤為重要,同時也已成為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現實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侵權責任法》中主要是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未對高校中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具體規定。故筆者認為研究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還應以《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為主,借鑒《侵權責任法》的相關內容。學生傷害事故一般指學生在校期間因各種原因受到其他行為人對其財產和人身的侵害。在探討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首先應明確的是高校與在校學生的法律關系。

應該說高校與中小學的最大區別在于其在校生絕大多數根據法律規定都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在校讀書期間“監護人”的高校來說是應該盡其一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之義務,但是高校對在校學生的保護又不能像對中小學生一樣的逐一個體保護,只能通過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對學生加強教育和管理,督促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從而對學生整體進行保護,提供一個相對安全、穩定和規范的校園環境。高校只要給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規范的學習、生活環境即可,這種安全針對的是大學生整體來說的,只要學生可以像普通人一樣避免傷害,那么這個環境就是安全、規范的,學校就沒有義務再去逐個排除每個學生是否有遭受個體傷害的可能。

一、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的確定

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是現代侵權法的基本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筆者認為如果在高校學生傷害事故中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高校來說是非常苛刻的,而且極其不利于高校的發展,同時也有悖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因而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應主要通過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兩種歸責原則來判定自己所應承擔的責任。

二、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

(1)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內發生的事故

學生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內發生的人身損害則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如學生在高校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課堂教學、文體活動、社會實踐中發生的人身損害;而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之外發生的損害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學生返校、離校途中,自行外出、未經請假擅自離校期間以及在節假日或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自行到校發生的人身損害。在以上期間,受害學生應證明高校自身有過錯以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學校沒有過錯。如學生未經請假擅自離校外出發生傷害事故,若高校有健全的相關請假制度并進行了很好的執行貫徹,高校一般來說是可以免責的,只負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救治并協調解決事故的義務。再如學生晚間夜不歸寢并在校外發生傷害事故,若是高校有相關的規章制度要求學生晚間必須在校內住宿并按時歸寢,但是在執行中卻沒有很好的貫徹下去,那么學校按照過錯原則來說自身是存在一定過錯且其疏于管理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這樣高校就可能會被認定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2)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空間內發生的事故

學生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的校園內外和由學校提供并管理的場所和設施內的活動中發生的人身損害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如在教室、宿舍、操場、禮堂、運動場、校內食堂、浴池等學校負有管理職責的空間內發生的學生人身損害;而在高校管理職責范圍之外發生的人身傷害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在高校不負有監管職責的游戲、娛樂場所發生的學生人身損害等。

(3)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加害人是否是由高校教職工人員造成的事故

學生發生傷害事故的加害人如果是高校的教職工人員基于其正常的職責和工作而造成的損害則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而非高校教職工人員或高校教職工人員在其非職務之內造成的傷害事故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學生與學生間,第三方與學生間打架斗毆等造成學生傷害,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受害學生需要證明高校在該事件中存在過錯且其過錯行為與此次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可認定高校承擔責任,否則應由加害人本人來承擔責任,雖然加害人也許同為高校的學生,但是畢竟其已為法律意義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對待自己的行為應該有很強的認識能力,因此不應由加害學生所在的高校再承擔責任。此外,如果因高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應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學生為教師干私活過程中造成的傷害事故,應根據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原則,由教師或學生中的過錯方個人承擔,高校不應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高校只有在違反了其對整體學生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才承擔法律責任。在確定責任時以過錯責任為主,過錯推定為輔,同時必須貫徹公平原則,既要有效保護受害學生的利益,也不能忽視校方的利益,從而實現真正的社會正義。

參考文獻:

[1] 彭萬林.民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P521

第3篇

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國家法律規定了哪些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4篇

[關鍵詞]電力損害;法律規則;實務處理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4)09 ― 0094 ― 02

引言

根據我國立法歷史沿革,電力損害的法律適用到目前為止應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有民法通則時期”;第二階段為“有觸電損害賠償專門司法解釋時期”;第三階段為“有侵權責任法時期”。

本文所講的三個時期并不代表每一時期之間的法律規則是相互矛盾或廢立關系,而是以不同時期起主要作用的法律規則來作為階段標志。

一、民法通則框架內電力損害賠償的法律應用和處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1987年1月1日生效實施,2009年經過一次修正,是現行生效基本法。民法通則在損害賠償方面制定了較為全面的法律規則。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空 、高壓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至此,民法通則確定了高壓電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法律規則。此后的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釋均在此規則框架下細化法律規則,沒有根本性的變革。

在此種法律規則下,作為高壓電管理人和所有人的供電企業,法律責任較重。很多情況下,供電企業對于高壓電電力設施致人損害均要承擔主要責任直至全部責任,甚至供電企業在履行了各項義務,是由于受害人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供電企業仍要承擔一部分責任,也有的案例中體現是主要責任。

此后1996年先后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對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竟然沒有任何規定,導致電力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階位上對電力損害沒有法律規則。1987年出臺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雖然幾經修改,但是都是側重于電力設施本身保護的法律規定,對電力設施致人損害也是沒有直接法律規則。

可以說,從1987年民法通則生效實施至1996年電力法出臺的期間,電力損害賠償上沒有明確利益歸于供電企業的法律規則。為了彌補法律的不足,原電力工業部于1996年10月8日出臺了《供電營業規則》,作為部門規章,它規定了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一個重要規則,那就是法律責任區分產權分界點,以產權分界點確定電力設施產權人,由產權人承擔其所有的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法律責任。同時試圖創立一個受害人違法行為導致觸電傷害時供電企業免責的法律規則。

具體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于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但產權所有者不承擔受害者因違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進入供電設施非安全區域內而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以及在委托維護的供電設施上,因方維護不當所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

供電營業規則的法律階位雖然是部門規章,但是畢竟作為國務院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電力損害的一個明確法律意見,此法律規則具有合法性,因此,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逐漸采用了產權分界點確定產權人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則。

這樣,雖然無過錯賠償責任仍然是高壓電損害賠償的法律歸責原則,但是區分了產權分界點及管理責任,供電企業的總體法律責任和負擔趨于變小。并且隨著司法理念的發展,無過錯賠償責任在適用個案時,人民法院會更加注重考慮被害人或第三方責任問題,注重更大幅度劃分責任。法律責任的“高壓”態勢逐漸得以緩解。

這一時期是以民法通則為主要法律依據的絕對無過錯歸責原則時期,后期因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產生的供電企業功能轉變和人民法院司法理念改變,以及供電營業規則的出臺,無過錯歸責原則稍有“減壓”。

二、電力人身損害賠償專門司法解釋時期

從立法法角度,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階位,他是對法律的司法實務解釋,與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政府規章之間沒有法律效力高低的對比,但是司法解釋因其是全國范圍內人民法院處理法律糾紛的統一裁判規則。

從社會管理角度,供電企業作為社會公共企業,承擔無過錯賠償是合理的,因為供電企業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其賠償款可以作為企業運營成本,之后從向社會供電的收益中沖抵。這體現的是大樹規則,受害人個體的損害,由全社會幫助其分擔風險和成本。但是如何合乎社會倫理和百姓認知來界定賠償范圍和幅度,則需要細化無過錯賠償的法律規則。

在這個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0日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專門司法解釋總結了民法通則時期案件的實務處理規則,吸收了供電營業規則的法律精神,科學界定了高壓電和低壓電,并對具體賠償標準進行的明確規定。

該司法解釋的大致法律規則是:(一)電力設施產權人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無過錯賠償歸責原則;(二)按照致害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責任(原因力劃分法律責任);(三)確定電力設施產權人絕對免賠的法律規則;(四)非高壓電不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適用一般過錯責任;(五)創立、細化賠償項目和標準。

從2001年開始,觸電損害賠償因法律空白導致的裁判標準不統一終于有了改變。在原因力劃分責任的法律規則下,供電企業有了承擔百分之三十以內,直至百分之十的法律責任的案例。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司法實踐并總結觸電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實施經驗,出臺了人身損害賠償的專門司法解釋,而該司法解釋賠償項目和方式與觸電司法解釋存在不同之處,法律界就逐漸出現廢止觸電司法解釋的呼聲。但是由于觸電司法解釋的專業性不易替代。直至2013年4月,最高院在集中清理司法解釋時,才正式將觸電司法解釋作廢。這樣,這部專業司法解釋生命終結,而觸電糾紛又回到無專門司法解釋狀態。

侵權責任法于2010年出臺,它是中國侵權責任糾紛的專門法律。較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更具有針對性和專門性;較之觸電司法解釋,侵權責任法更具有法律效力和執行力。此后,電力設施致人損害就逐步進入有侵權責任法時期。

三、侵權責任法框架下的電力設施致人損害

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針對高壓電致人損害的法律條文僅有一條,但是與民法通則的制度設計已經有了極大提高。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法律規則是:

(一)高壓電經營者承擔侵權責任

經營者這一定義和范圍與市場經濟環境下供電企業的地位和性質對應,體現法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改變社會大眾對供電企業是電業行政管理單位的錯誤認識。同時經營者又是產權人和管理人的概念集合。經營者包括產權人和管理人,如涉事故電力設施產權和管理單位非供電企業,供電企業就不承擔侵權責任,這也是對司法解釋的肯定和立法提升。

(二)無過錯歸責原則除外免責情形是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

這個法律規則也是吸收了觸電專門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可抗力不具有普遍性,關鍵是如何判斷受害人故意,受害人一般在受傷害后都不會承認自己是故意行為導致的觸電。因此需要界定故意的范圍和認定標準。

故意行為包括故意違法犯罪行為(如盜竊)和故意非法行為(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垂釣)等,這些行為能否絕對免責,還需要司法實踐繼續積累和總結,必要時出臺司法解釋。

筆者認為,故意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絕對免責,并且應當以客觀證據為主,不能以當事人的陳述等主觀證據為主。根據客觀證據判斷受害人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一旦認定受害人存在因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自身傷害的,應當絕對免責。對于故意非法行為的,從保護弱勢群體角度考慮,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要結合經營者的管理能力和履行義務情況綜合判定,合理劃分責任,受害人確實存在重大過錯,并且經營者確實最大限度履行了義務的,經營者依法也可以免責。

(三)被侵權人存在過失減輕經營者的民事責任

這一法律規則還是吸收了觸電司法解釋的原因力確定雙方責任的裁判規則,無過錯賠償責任從法律角度開始兼顧公平原則,使案件處理結果既能保護弱勢群體,又能體現社會公平認知。

(四)低壓電不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也就是適用一般過錯責任

觸電事故較為普遍的是高壓電觸電,社會敏感度較高。但事實上低壓電傷亡案件也時有發生。從民法通則至觸電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再到侵權責任法,均規定高壓電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條法律制度確定,一般情況下,公民、法人只有存在過錯行為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必須有法律規定確定其承擔責任時才能承擔民事責任。現行法律沒有規定低壓電產權人或管理人無過錯的情況下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為此得出的法律邏輯結論是“低壓電產權人或管理人存在過錯致人損害情形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低壓電適用一般過錯責任。”

掌握了上述法律規則和立法淵源,就可以深刻體會到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還可以解決觸電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廢止給我們帶來的一個誤區,認為電力設施致人損害不存在產權分界點和產權人責任了;認為受害人故意犯罪、非法行為不能減免責任了。

相反,侵權責任法從法律層面上徹底確立了無過錯歸責原則下供電企業可減免責條款,以“法律”這一高階位立法形式確定了供電企業承擔責任的范圍和幅度。侵權責任法更具有普遍適用性、持續穩定性,他為企業依法管理、依法供電、依法履行義務提供了堅強法律支持。

結論

通過對電力設施致人損害法律依據的立法梳理,我們掌握了觸電損害賠償的立法沿革是從民法通則到民法通則指導下的觸電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再到現行的侵權責任法。

第5篇

關鍵詞:環境法律責任機制;重構;分析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形態和人類文明的進步,使法律責任機制出現了適應性的變化。新的環境法律責任機制必須突破原有機制的“復仇與報應、事后追責”的思維局限,否則仍舊無法實現環境法律機制的應用。環境法律責任機制應該從根據、功能、內容和方式四個方面展開,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實現法律機制的整改。本文通過對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研究,對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整改進行介紹,探討優化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社會功能的措施。

一、環境法律責任根據剖析

1.法律責任的進程

法律責任的規則和運行出現的根源是復仇,隨著社會形態的變化,法律責任的規則和運行方式出現了變化,逐漸由復仇論轉化為該當論。對于環境責任機制來說,該當論的內容是認為損害環境的行為與承受的責任應該是相對應的。雖然對于損害環境的行為應該給予懲罰和譴責,但是最重要的還是對于環境的恢復、補償。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環境責任機制的核心意義,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2.社會正當性的悖論

對于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本質還存在著不同意見,這些意見都是為了從不同角度解釋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之間的聯系,即犯罪行為是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對社會造成危害的行為歸于無價值行為。在對環境責任的定義中,環境權益損害行為使得責任構成違法性案件的難題,與社會正當性論相反。這是因為,環境權益侵害與一般的侵害方式不同,它往往是平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甚至是有意義活動的附加產物,具有社會正當性。此外,它還具有在一定范圍內被免責的特點。國家是準許企業或工廠進行廢物排放,但是需要符合環包標準的的規定。但是這并不代表不會對環境產生危害,也不意味著責任的免除,要保證損害就要賠償的社會原則。

3.運行成本的估量

環境法律責任機制不應該僅僅注重懲罰而強調害害相抵,而忽視對環境的重建、保護。法律責任機制應該遵循效益法則,也就是是法律責任機制能夠有效的運行并盡量減少使用,而不是僅僅要對違法者實行抵消性的利益平衡,將環境破壞賦予實際價值,但是實際上它是無價的,環境恢復不僅需要賠償,也需要時間。而且這種懲罰方式也會造成懲罰的盲目性和隨意性,甚至脫離法律環境責任機制的初衷。但是懲罰功能也不能消失,懲罰性規則的使用在很多情況下都是十分有用的。

二、法律責任機制的拓展

傳統的法律責任機制的目標時加以譴責,通過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達到禁止這類情況再次出現的目的。懲罰行為是法律責任機制的核心,所有制度都是圍繞這一核心建立的,而相對得將利益填補功能置于次要地位。但是這種法律責任機制也只是將另一種侵害行為作為先前行為的報復,根本不能實現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初衷,法律責任制度更重要的目的應該是對環境的恢復和補償以及對環境破壞的禁止。如果環境法律責任機制受到報復論的限制,就可能出現以借追責而實現報應的問題,造成法律責任機制的運行成本過高,不能真正彌補損失,不符合環境功能進化的要求。所以,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建立應該能夠對受損失的利益進行補充,并且受到追求功利性目的的制約。

三、法律責任制度實現方式

環境資源的匱乏和環境容量的問題使得對于污染問題的責任制度應該被重視和完善,只要出現個人或企業有破壞環境利益的行為、存在破壞環境的危險和結果,企業也或個人的行為與破壞環境的結果存因果關系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然而,環境的公共性等等特性都要求環境法律責任機制與利益限制政策必須首先解決環境法律責任的個體化和社會化的問題,設計新穎的法律責任實施方式,事項污染的控制,實現綜合管理環境資源的最終目標。經濟社會的發展應該時刻關注環境狀況,但是不能過于關注而放棄發展,只能將環境成本盡量減小。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經濟需求和技術水平都使得環境風險無法忽視。在一些中工業領域,環境風險更是十分尋常的,工業化進程帶來了環境的惡化,這是發展的代價。責任化社會的推進除了借助政府政策的便利以外,還與責任社會化自身對于風險控制問題的能力有關,而保險制度有著分散風險的能力。

第6篇

【摘  要  題】法學與實踐

【關  鍵  詞】中介機構/證券信息披露/法律責任

證券信息披露制度,指證券發行人在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其經營、財 務信息向證券監管機構、社會公眾予以充分、完整、準確、及時地公開,以供證券投資 者作投資參考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制度,對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維 護證券市場秩序具有重大意義。

我國證券市場的歷史只有十年,信息披露制度尚很不完善,在違法成本小于違法收益 的驅動下,不少公司進行虛假信息披露、欺詐投資者,出現麥科特、銀廣夏、鄭百文等 重大信息欺詐案件。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虛假信息披露的發行人和為發行人提供股票 發行、上市有關服務的主承銷商、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需對此承擔法律責 任,但未明確中介機構在任何情形下應承擔法律責任、承擔何種責任等問題。

信息披露制度中中介機構的責任包括兩種:違約責任和違法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 任,指中介機構違背與發行人簽署的委托協議,未能恪盡職守、勤勉盡責,而導致 發行人錯誤披露信息遭受證券監管部門處罰或被投資者索賠,中介機構應對發行人承擔 民事賠償責任。違法責任是法律責任,指中介機構在證券法律服務中因違反法律法規、 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而應依法承擔的行政、刑事責任以及對善意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本文所要探討的是中介機構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亦即違法責任。

一、信息披露制度中中介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理論基礎

雖然我們已經認識到必須對證券發行和交易中的虛假信息行為進行規制,但對追究中 介機構信息披露瑕疵行為法律責任的理論基礎還研究的太少。中介機構信息披露瑕疵行 為引起行政、刑事責任的原因可解釋為違反有關法律,是公法上的責任設定,而追究中 介機構民事責任的理論基礎,學術界多有爭論。

一種觀點認為中介機構因違約引起賠償責任即違約論。違約論認為:中介機構參與或 協助發行人進行虛假信息披露,其違背與發行人簽訂的合同而提供了有瑕疵的服務,這 種服務的結果導致投資者的損失,為此中介機構必須對投資者根據服務結果作出投資的 損失負責。

違約論忽略了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即交易雙方之間存在契約關系。只有在一級市場 中發行人直接向投資者銷售股票,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方構成契約關系。而在二級市場 中,發行人并未參與投資者之間的交易,發行人并非交易當事人,其與投資者之間不存 在契約關系。在整個證券交易過程中,中介機構應發行人要求向發行人提供報告,這些 報告由發行人對外披露,中介機構所提供的信息從理論上講僅供投資者參考,中介機構 與投資者之間并非買賣關系,不存在契約關系和違約責任。可見,引起中介機構民事責 任的原因并非違約。

另一種觀點認為中介機構因侵權引起賠償責任即侵權論。侵權論認為:中介機構參與 或協助發行人進行虛假信息披露,誤導投資者決策,從而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導致投 資者的投資損失,為此中介機構必須對投資者的損失負責。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 法院下發《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下稱“《通知》”),《通知》中即認為中介機構虛假陳述承擔的是侵權責任。

侵權論忽略了構成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要件。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1)有侵權行 為;(2)侵權行為人有過錯;(3)有損害結果;(4)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 系。按照相當因果關系學說,“侵權行為應是損害結果的不可缺條件,它不單是在特定 情形下偶然引起損害,而且是一般發生同種結果的有利條件”。而中介機構虛假陳述行 為不一定是投資損失的不可缺條件,因此,不能推論一定具備侵權責任的因果關系要件 。虛假信息既可能是虛假財務信息也可能是其它虛假信息,如未如實披露重大訴訟等, 很難判斷何種信息足以促使投資者購入股票,成為投資損失的不可缺條件。另外除法律 明文規定外,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由被侵權人來負擔。投資者除需證明中介機構通過發 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瑕疵,還需證明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故意或過失虛假信息誤導投 資者,而且必須證明其損失是由于信息披露引起。從實踐來看,投資者根本無法證明中 介機構在信息披露過程中的過錯,追究中介機構的侵權責任就成了一句空話。適用侵權 論,將無法保證投資者的利益。

為解決投資者舉證困難問題,《通知》設立了行政處罰決定前置程序,投資者無須證 明中介機構是否存在過錯,只要依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通知》的規定,法院和投資者都依賴于證券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來判斷發行 人和中介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這雖解決了投資者的舉證難題,但同時又制造了另一個難 題即限制了投資者的訴權。例如發行人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但證券監管機構未積極履行 職責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抑或證券監管機構認為中介機構不存在過錯或 已過行政處罰訴訟時效而不予處罰,此種情形下,即便投資者認為或能夠證明中介機構 存在過錯,也不能提起訴訟追究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而被監管機構處罰的違法者總是 違法者中的少數,行政處罰決定前置程序難以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且限制了投資者利用 其他渠道監督發行人信息披露情況的積極性。

所以,在證券信息披露制度中,僅僅依據侵權理論不足以保護投資者,我國應建立中 介機構承擔信息披露責任的法定主義。引入國家干預理論,在證券法中明確規定只要中 介機構參與信息欺詐,就應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并確立推定過錯原則,明文規定只 要中介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推定其有過錯。這樣中介機構對投資者的民事責任就 變為法定責任,且通過推定過錯原則解決了投資者的舉證難題。

二、信息披露制度中中介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國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我國《證券法》第161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 、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 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 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證券法》第202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 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 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 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73條規 定:“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 節嚴重的,暫停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消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

我國《證券法》規定中介機構“弄虛作假”方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在中介機構存在 主觀故意的過錯時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而將過錯中的過失情形排除在外。而《股票發 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三種情形中介 機構需承擔責任,而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情形可能存在中介機構勤勉盡職未能發 現問題的情節,也就是要求中介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

可見,我國相關法律在規定中介機構法律責任時,采用的歸責原則既有過錯原則,又 有無過錯原則,且相關規定互相沖突,令人無所適從。

(二)從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案例來看我國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告》統計,自2000年1月至2002年4月,因披露虛假信息被中國證 監會處罰的上市公司共22家,其中16家上市公司的相關中介機構同樣受到處罰。在中國 證監會的處罰決定中,對中介機構處罰原因的描述多數只有簡單劃一的“未勤勉盡職, 沒有發現存在的問題”。中國證監會并未說明其判斷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的憑據,加之 處罰中介機構的法律依據多為《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第73條,可以得出結論,中 國證監會存在采用無過錯原則追究中介機構行政責任的情形。事實上,只要發行人披露 的信息存在瑕疵,中介機構所出具報告的相關內容難免也同樣存在瑕疵,不區分中介機 構有無過錯,就會導致只要發行人受處罰中介機構就難逃處罰,中國證監會近年的處罰 案例正說明了這點。

(三)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經驗,采用過錯原則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任,并實行推定過 錯原則

信息披露制度中應將追究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的歸責原則區分開來。對證券發行人 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即發行人對其公布的一切文件都負有絕對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的義務,如果文件存在瑕疵,不論發行人是否存在疏忽,都毫無例外地對此承擔 責任。這是因為所有文件都由發行人參與起草,該等文件披露的事項都是由發行人親身 經歷或控制的,發行人有能力對所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嚴格責任。

對中介機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中介機構違反執業規則而未勤勉盡職,存在故意或 重大過失情形,才會被追訴。專業人士借助于專業知識作出專業判斷,通常有助于一般 人科學決策,減少失誤。然而專業人才也非全知全能,縱使其竭盡所能,也無法保證絕 無失誤。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是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進行核查和驗證,如中介機構按照 執業規則勤勉盡職核查后仍未發現問題,屬能力有限,中介機構無法做到絕對保證經其 核查的事項不存在任何問題。法律要求人們承擔的責任應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不能強 求中介機構對其沒有能力控制的事項負責。因此,  允許中介機構在無過錯時免除責任,  是世界多數國家及地區的通行規則。美國《1933年  證券法》第11條規定:“除發行人外  ,每個被告都可通過‘恪盡職守抗辯’爭取免責。  ”日本《證券交易法》第21條第(2)  項指出“注冊會計師若能證明無故意或過失,可以  免責。”

“過錯”是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明知不可 為而為之,“過失”是應知不可為而為之。中介機構參與信息披露過程中的具體行為, 外人并不知情,故要求追訴人證明中介機構的“過錯”,實屬困難。我國應借鑒其他國 家的經驗,實行推定過錯原則,即中介機構應當證明其遵循執業規則,于合理調查后具 有合理原因相信,且確實相信報告內容真實且無重大遺漏,否則推定中介機構有過錯。

三、中介機構過錯的界定

目前社會上存在一種錯覺,認為凡是發行人信息披露出現問題,券商、律師、注冊會 計師、評估師均有責任。實踐中虛假陳述有很多類型,有時中介機構并未參與虛假陳述 而是同樣受發行人欺詐,如發行人篡改原始資料或偽造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文件,中介 機構在調查取證時即使勤勉盡職也難以發現,這種情形下中介機構不應承擔責任。故需 要區分不同情況來界定中介機構是否存在過錯。

1.中介機構親自參與制作虛假或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文件。

此種情形下,無論中介機構在信息披露文件上是否署名,均要承擔法律責任。

2.中介機構在文件制作過程中僅僅知道披露文件存在瑕疵。

(1)知道披露文件瑕疵并署名。如果中介機構自己沒有參與制作虛假文件,但其知道文 件存在瑕疵并在整個披露文件上簽名,中介機構應承擔法律責任。

(2)知道披露文件瑕疵未署名。中介機構知道擬公布的文件含有實質性錯誤或重大遺漏 時,中介機構有義務糾正這些錯誤,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

3.中介機構不知道披露文件存在瑕疵。

在中介機構不知道披露文件存在瑕疵的情形下,是否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任的關鍵在 于判斷中介機構是否勤勉盡職,即中介機構是否按照專業人士的合理標準盡到注意義務 。如中介機構已按專業人士的合理標準盡到注意義務,則其無過錯,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否則,其有過錯,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專業人士的合理標準”即以本行業合格專業人士所應采取的通常和習慣行為作為標 準。國家已頒布行業準則的,所謂專業人士的合理標準即為行業準則。如目前尚未制定 行業準則或規定不詳細、不完善的,則應當根據“一個具有相同專業職能并且審慎盡職 的第三人在同等條件下能否合理地作出或采納同樣的執業行為”作為判斷標準。具體案 件中,判斷中介機構是否勤勉盡職,還需要考慮專業人士的知識水平、對發行人情況的 熟悉程度和取得資料的可能性。

專業人士的合理標準應與一國中介服務行業的發展水平相適應。在我國企業具有強烈 的造假上市動機、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部分地方政府支持甚至直接參與造假上市 行為,加之中介服務行業內存在大量惡性競爭、從業人員的普遍業務水平及經驗與發達 國家有一定差距等情形下,我們應該正視我國中介機構執業環境惡劣、執業水平不高的 現狀,不能完全以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標準要求我國的中介機構。確立專業人士的合理標 準時,考慮我國現階段該行業合格專業人士的通常水平就顯得非常重要。中國證監會有 必要在行政處罰決定中,詳細描述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和中國證監會對專業人士合理標 準的判斷,這樣才能逐步確立信息披露制度中對中介機構的處罰原則,作到公開、公平 、公正,有利于中介機構的健康成長,有利于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

4.中介機構是否有義務向投資者發出信息瑕疵的警告。

當中介機構沒有制作、修改、參與、評論或建議發行人進行錯誤信息披露時,中介機 構是否有義務向合理依賴該信息的投資者發出中介機構認為或知道該信息存在瑕疵的警 告?這種情形下,中介機構的性質不同,承擔的義務也不同。對于承銷商而言,由于其 承擔保薦責任,所以其發現發行人的任何問題都應及時和發行人一起向投資者作出披露 ,否則構成共謀。對于會計師而言,因為投資者依賴會計師的專業判斷,會計師實質起 到監察人的作用,會計師有將其知道的信息瑕疵向投資者發出警告的義務。《美國私人 證券改革法》要求會計師遇到發行人可能存在違法行為時,應直接向發行人提出其合理 的懷疑,并通過發行人向SEC作出報告,否則只有立即辭去發行人所委任的職務。對于 律師而言,其有不披露的特權,因為律師只與客戶之間存在一種相互信任的義務,律師 應遵守職業操守保護當事人的秘密。

四、對我國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任制度的評價

由相關法律的規定和中國證監會對中介機構的處罰案例來看,我國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中,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任的制度存在如下缺漏:

1.沒有明確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由于我國法律未明確追究中介機構法 律責任的歸責原則,導致實踐中采用的歸責原則相當混亂,影響我國信息披露制度的發 展與完善。

2.沒有確立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任的舉證規則。《證券法》未確立對中介機構推定過 錯原則,則依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投資者主張中介機構具有 過錯需要提供證據,導致投資者舉證困難。

3.沒有明確中介機構所承擔責任的劃分原則。《證券法》規定中介機構需承擔連帶責 任。那么,當中介機構和發行人一起制作錯誤信息時,中介機構與發行人如何分擔責任 ?當發行人的幾家中介機構共同參與制作錯誤信息時,他們之間的責任如何劃分?這些問 題沒有弄清,所有的法律規范都將無從操作。

4.沒有明確中介機構的免責事由。如本文第二項、第三項所述,追究中介機構法律責 任,需區分不同情況來界定中介機構有無過錯,法律應明確中介機構的免責事由,以利 各方正確判斷責任歸屬。

5.沒有明確承銷商、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是否有向投資者發出警告的義務。

6.沒有明確損失賠償范圍。

五、對相關立法的建議

1.基于法定主義,確立一個總的原則,即無論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只要進行了欺詐 活動或制作了錯誤信息都必須對投資者負責,并依法承擔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2.確立過錯歸責原則和中介機構的免責事由。明確中介機構只對自己的過錯(包括故意 和過失)負責,并明文規定出現如下抗辯事由,中介機構可免于承擔責任:

(1)中介機構能夠證明其在出具報告或簽署文件前,對有關事項已作深入調查,并未違 反有關執業規則,其有正當理由確信所陳述事項是真實的且不存在重大遺漏。

(2)中介機構對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出具的正式文件的真實性不負調查義務。

從有關傳媒的報道和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案例來看,不少人認為在發行人披露的政府批 文存在瑕疵時,中介機構雖不知情但未能發現問題的,需追究中介機構責任。此言論看 似嚴格中介機構責任,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實則不然。這是因為,很多情形下中介 機構作盡職調查需依賴于政府信用,在我國社會信用機制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如中介機構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發行人的設立、變更資料;依據政府有關部門出具 的完稅憑證判斷發行人是否依法納稅等,要求中介機構對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出具的正 式文件進行調查核實,實質上將中介機構推到非常危險的境地,亦不利于我國建立市場 經濟下的信用機制。

第7篇

關鍵詞:教示制度;檔案法;檔案法律關系;行政程序法

中圖分類號:D912.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1573(2013)02-0039-03

行政程序法是現代行政法的有機組成部分,通過為行政權的運行設定方法、步驟和時限等使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從而控制公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利。教示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項基本制度,其內容貫穿于行政程序法的諸多環節。具體言之,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進行某項行政行為時,從事前、事中以及救濟途徑的啟動,對行政相對人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如何行使有關權利、履行有關義務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負有的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告知相對人并加以指導的義務,若行政主體未履行該項義務而導致相對人因喪失權利或未履行有關義務而遭受損害,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程序制度。[1](P201)

不難看出,這項制度旨在加重行政主體的告知義務——不僅要告訴行政相對人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還要使其理解這些權利和義務產生的法律后果,達到“教導和示明”的程度,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該制度既能控制公權力又與現代行政法倡導的服務行政相吻合,因此,在行政程序法中居于基本制度的地位。《檔案法》直接關系到公民知情權的實現,教示制度有助于構建現代行政法意義上的檔案法律關系,對完善立法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檔案法》的立法理念

《檔案法》是調整檔案關系的基本法,屬于行政法律部門。與之配套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檔案館工作通則》《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和《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皆屬于《檔案法》的下位法,其立法宗旨與原則不能與《檔案法》相沖突。依據《檔案法》及其下位法形成的法律關系就是檔案法律關系。像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檔案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構成。檔案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國家檔案管理部門、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公民和在我國境內的外國組織和外國人[2](P14);檔案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檔案、與檔案的管理、公布利用和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有關的設施、設備和財物及檔案法律行為;檔案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由《檔案法》等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按照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可將法律關系分為平權型法律關系和隸屬型法律關系,前者指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平等,最典型的是民事法律關系;后者指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不平等,存在上下級或者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傳統意義上的行政法律關系就屬于此類。其實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法律關系都是隸屬型法律關系,例如指導行政法律關系、給付行政法律關系就不是隸屬型法律關系。而且進一步講,行政關系、國家機關與管理相對人間的關系是否屬于隸屬關系,在現代行政法上是很值得懷疑的。[3](P118)

這種懷疑在法律實踐中被證實。2007年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08年5月1日開始施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法信息提供便利。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第三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這一規定將檔案館由檔案的收集管理者上升為政府信息公開的直接責任者,檔案館法律身份的轉變促使《檔案法》被修改。

現行《檔案法》制定于1987年。當時,“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黨的基本路線剛被正式提出,依法行政、服務行政的研究和立法還沒開展,因此,《檔案法》的立法理念是管理法,即檔案館的法律責任以管理為主,服務性極弱。該法共六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第三章“檔案的管理”;第四章“檔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其中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是法律的主體部分,第二章根據行政職級確定檔案管理的職責;第三章具體規定檔案的立卷歸檔、移交、保密、代為保管、寄存、出賣、捐贈、收購和征購等管理行為;第四章規定檔案開放的期限、對未開放檔案的利用程序和優先利用權等問題;第五章規定違反檔案法的行為、處罰的機關和處罰方式。整部法律圍繞檔案管理機關的管理活動展開,所構建的檔案法律關系是一種標準的傳統意義上的隸屬型法律關系。

《條例》施行以后,《檔案法》在檔案公布的期限、范圍和程序方面都與之銜接不上。比如,《檔案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施行;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外,《條例》中還有公開的方式和程序及監督和保障方面的規定,這些都是《檔案法》缺乏的內容。

檔案公布期限由30年到20個工作日的變化不是簡單的數字問題,而是立法理念的差異。《條例》公布于2007年,比《檔案法》的制定晚20年,這20年間,由于經濟的發展,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特別是在公法領域,正朝著服務于市場經濟的法治化、控權型和服務型的方向迅速前進。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是我國第一部用程序控制行政權力的法律,2003年《行政許可法》公布,2004年人權入憲,同年,國務院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在這樣的立法背景下,《檔案法》中確定的隸屬型檔案法律關系自然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為此,國家檔案局于2005年著手開展檔案法的修改工作,召開了多次座談會征求各方意見,現在已成立了專家組和工作組,積極推進立法工作。[4]

立法理念是立法工作需要首先面對的問題,因為立法理念直接決定立法的宗旨和目的,影響著構成法律的規則和原則。《條例》之所以賦予檔案館公布政府信息的職責,是因為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公開原則是其上位的法律原則,它們共同保障著公民知情權的實現,而知情權是公民行使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文化權利的前提,是人民的基礎。此外,WTO中的透明度原則也要求公開政府信息。所以,現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控權性和服務性應融入《檔案法》的立法理念。

二、教示制度對《檔案法》的意義

從上文對教示制度的定義,我們可以發現它的三個層次,其一:行政相對人有接受行政主體“告知”的權利;其二:告知要達到“教導和示明”的程度;其三: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行政主體的義務,行政主體不履行義務、履行義務不充分或者錯誤履行致使行政相對人遭受損失的,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教示制度是一項行政相對人享有權利,行政主體履行義務的制度。行政法的學科旨趣,在于檢討行政應如何受到法的拘束,以確保人民的基本權利。[5](P10)《檔案法》同樣遵循這一旨趣,教示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新型檔案法律關系的形成,將對該法產生下述三方面的意義。

(一)強化檔案館的行政責任

《條例》賦予檔案館公布政府信息的職責,但是對檔案館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沒有規定。《檔案法》第五章“法律責任”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不針對行政主體。這就是說,對于檔案館公布政府信息這項制度,立法不健全,為行政主體規避法定職責創造了條件。在實踐中,公布的政府信息往往是公眾不需要的,而公眾想了解的政府信息又得不到公布。不公布的理由很多,比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但是,按照現代行政法要求政府信息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這樣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及在此之上的參政權和監督政府權。

即便在《條例》和《檔案法》中加上不公開政府信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公民的相關權利也未必得到充分的保障,因為對于公布的事項往往采用概括列舉的表達方式,語言本身就會產生歧義,如果行政主體想規避責任,仍然可以做到。

教示制度可以強化檔案館的行政責任,促使其充分履行信息公布職責。因為它給予了檔案館教導者的法律地位。在這種檔案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既是信息資源的占有者,又是講解者,使行政相對方全面了解信息是其工作的基本標準。這就改變了在隸屬型檔案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公布什么,行政相對方就獲知什么的局面。

(二)提升檔案館的法律地位

教示制度在強化檔案館的行政責任的同時,提升了檔案館的法律地位。一方面,教示職責促進檔案的歸檔工作;另一方面,教示職責敦促檔案館的工作人員對檔案的研究學習。

眾所周知,檔案館館藏的主體是來自政府的各類決定、通知等文件資料,并不是由檔案館形成的。對于檔案的移交,雖然有歸檔范圍的要求,但檔案館的主動權不大。如果確立教示制度,檔案館擁有了教示職責,便可據此主動要求政府和其他組織移交檔案,即接收檔案是教示職責的前置工作,而不像以前那樣被動接收檔案。另外,這樣做還可以及時有效地保存和保全國家的檔案,避免檔案的遺失和毀損。

教示職責的承擔可使檔案館成為精通各個時期各類政府信息的行政主體,在為行政相對人服務的同時,也可為政府提供咨詢意見,從而提升自己的法律地位。

(三)保障公民的知情權,促進依法行政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

由于文化和歷史的原因,我國公民的權利意識和參政議政的意識不強,不懂得利用政府信息,即便《條例》公布以后,仍有很多人不接受正式公開的信息而選擇私下打聽等方式了解情況。這些意識和做法都不利于依法行政的推進和法治國家的建設。保障公民的知情權,一方面是為其提供充分的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則是糾正公民在知情權上的誤區。教示制度相當于為檔案館塑造了“以吏為師”的社會角色,通過具體的教示行為,使公民相信檔案館,相信政府信息,用自身的素質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

三、教示制度在《檔案法》中的制度建構

教示制度是一項制度,在立法中需要通過法律規則來實現。從法理學的角度,根據法律規則的內容可分為授權性規則、義務性規則和職權性規則。授權性規則是指示人們可以作為、不作為或要求別人作為、不作為的規則;義務性規則是直接要求人們作為或不作為的規則;職權性規則是關于公權力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規則。[3](P169-170)

針對教示制度強化檔案館的行政責任,檔案館與行政相對人之間構成服務型檔案法律關系,因此,應用授權性規則賦予行政相對人權利;用義務性規則對檔案館科以義務。

針對教示制度提升檔案館的法律地位,檔案館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構成檔案管理法律關系,因此,應用職權性規則授予檔案館權力。

針對教示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促進依法行政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檔案館應該對內部的工作人員嚴格要求,使其具備教示制度要求的專業素質。對此,《檔案法》可做原則性的要求,具體內容由檔案館工作條例規范即可。

針對教示制度本身,《檔案法》應明確違反該職責的法律責任。據此,按照現行《檔案法》的立法結構,提出如下立法建議:

第一,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利用國家檔案的權利”;

第二,在“檔案的管理”中,補充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范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檔案館移交檔案,并接受檔案館的審查”;

第三,在“檔案的利用和公布”中,規定“公民在獲取政府信息時,有權得到檔案館指導幫助,但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及有損社會主義國家道德風尚的內容除外。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配備專業人員,加強對政府信息的研究整理,以便及時準確地幫助公民理解政府信息。”;

第四,在“法律責任”中,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不按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范圍和時限移交檔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行政處分。”“檔案館應當為公民提供政府信息,但沒有提供、提供不充分或者錯誤提供,由此造成公民損失的,由檔案館承擔賠償責任。檔案館承擔責任后,須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

參考文獻:

[1]黃學賢.中國行政程序法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2]潘玉民.檔案法學基礎[M].沈陽:遼寧大學出版社,2002.

[3]周永坤.法理學——全球視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第8篇

【摘要】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提單作為一種可流轉的有價證券在國際范圍內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隨著海運實踐中無單放貨現象的日趨增多,引起的糾紛屢見不鮮。無單放貨不僅動搖了單證交易的基礎,破壞了提單的信用機制,也制約著貿易業和航運業的健康發展,嚴重影響航運秩序。

【關鍵詞】承運人;無單放貨;法律責任

1承運人無單放貨的含義、存在的問題以及法律責任

無單放貨是圍繞``憑單交貨”的提單制度派生出的一種交貨方式,來源于英文 “Delivery of Cargo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無單放貨這一說法是在國際航運實踐以及審判實踐中逐漸形成的一種習慣說法,并不是法律所賦予的概念。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無單放貨規定》)中使用了 “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講法,可見,“無單放貨”正是它的簡稱。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提單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譽為“推動國際貿易從實物交易走向單證交易的天才工具”。雖然航運實踐應當嚴格遵守“憑單放貨”的基本原則,但事實上,“無單放貨”現象卻大量存在,長期以來,已經成為困擾大家的共同難題,在立法和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無單放貨法律責任體系不夠完善;第二,審判實踐中對承運人責任的認定比較混亂。

2國際公約以及我國關于承運人無單放貨法律責任歸責原則理論

《1924年關于統一提單若千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簡稱《海牙規則》,《海牙規則》采用的是不完全的過錯責任原則,即承運人對于某些過失是能夠免責的,這與當時的航運實際是相符合的,但是隨著航運技術的發展,已經需要更新及修改。目前,我國的立法以及實踐領域,對于此類問題還不是非常明確,到底應用何種歸責原則在我國實踐的基礎上,對國外的一些先進做法進行適度的借鑒,進而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斷。

第一,過錯責任說。基于民法基礎理論,過錯責任作為民事責任中的通常原則,除了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無過錯責任說。依照該原則,承運人在接收貨物之后,憑單放貨即為他的主要義務,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可能有過錯,也可能無過錯,其有無過錯對承運人的責任承擔并不產生影響,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除非存在法定免責事由,否則就應承擔責任。

第三,推定過錯責任說。我國《海商法》第71條的規定,根據無單放貨的事實推定承運人的過錯。據此,承運人實施了無單放貨行為之后,提單持有人只需證明確實存在無單放貨的實際情況,以及由此給自己造成了損失。

第四、嚴格責任說。有學者就曾提出:“船東總逃脫不了要對無單放貨負全責,沒有例外,也沒有同情,只是簡簡單單的一句話:不準無單放貨”。

目前,我國的《海商法》并沒有對承運人無單放貨的歸責原則單獨作出具體的規定,主要借鑒了《海牙規則》及《維斯比規則》的規定,將承運人的責任基礎規定為不完全過錯責任制。

3我對承運人無單放貨的應對策略的建議

無單放貨問題是伴隨著航運業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是以提單制度的存在為基礎,要在未改變提單制度的前提下從根本上解決無單放貨行為是不可能的。為了使航運業順利的發展,只能采取一定的措施和策略對其進行有效的防范。我建議有以下幾點:

第一,從立法上完善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體系。實行無單放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對于承運人無單放貨的歸責原則,如果沒有法定或其他約定的免責事由情況,承運人應當承擔嚴格責任。

第二,從司法上加強相關司法解釋,規范無單放貨案件的審理。立法機關應該先對《海商法》現有的相關條文給出合理的司法解釋,對無單放貨糾紛中的原則性問題統一行徑。

第三,承運人自身加強無單放貨風險的防范。承運人無單放貨大多是根據提貨人是否出具可靠的保函或是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對無單放貨危害性認識不足。要防范承運人的無單放貨風險,要在主觀上對無單放貨做好預防工作。

綜上所述,鑒于知識及經驗的不足,更因承運人無單放貨法律責任問題的復雜性,這一問題的論述不夠深刻、構建完整法律體系的建議部分顯得不夠完善,懇請老師給予批評指導。

參考文獻:

[1]司玉琢.新編海商法學[M].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9

[2]司玉琢.海商法專題研究[M].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2

[3]司玉琢.海商法學案例教程[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

[4]司玉琢.海商法專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5]司玉琢,蔣躍川.關于無單放貨的立法嘗試[J].中國海商法年刊,2003

[6]楊良宜.提單及其付運單證[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7]蔡海英.無單放貨下各方的責任承擔與防范無單放貨的應對措施研究[J].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07(3)

[8]郭瑜.海商法的精神―中的實踐和理論[J].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第9篇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直接沿用傳統行政責任的形式,追究機制也是直接套用行政責任的追究機制.隨著我國加入WTO,形勢的發展對我國現行的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們需要在現實的基礎上,重新構建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機制——公益訴訟機制,以促進我國政府經濟法律行為的進一步合法化,使其在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中發揮更好的指導作用。

一、經濟法律貴任和政府經濟法律責任

“經濟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其經濟違法行為所應承擔跳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經濟法律責任具有分離性的特征,即經 濟法律責任因不同的主體、不同主體的不同權利義務而不同,這種分離一般以經濟法的調控、受控主體的劃分而得以體現。。眾所周知,經濟法的調控主體主要是國家政府機關,因此其調控主體的法律責任主要就是我們這里所說的“政府經濟法律責任”。這種責任主要是針對政府的違法行為,通過相應的責任追究機敘來糾正或者彌補政府經濟法律行為的帶來的缺陷,以保障經濟法律目的的順利實現.這里我們主要是通過對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的意義和現狀進行分析,引發對現行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的思考,意圖重新構建一種“公益訴訟機制”,以進一步完善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使經濟法能更好的為經濟發展服務。

二、構建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的意義

經濟法是產生于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體現國家干預經濟意志的一個法律部門,其運行主要是通過綜合運用國家權力或宏觀調控手段以解決個體營利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和社會的良性發展。②因此,政府的種種經濟法律行為,就必須合乎法律,相應的,針對其違法的經濟法律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的作用就不可小視。具體而言,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機制作為經濟法的程序機制之一,其意義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闡述:

(一)一般性意義

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作為經濟法中程序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一般意義在于從橫向上與民事、刑事、行政責任追究機制相互配合,彌補傳統三大訴訟在我國整體訴訟機制中的盲區,使法律責任的追究更加系統完善:從縱向上與經濟法立法、執法程序相銜接,保障了經濟立法思想、執法程序的順利實現,維護了經濟法這一新興法律部門的完整性,促進了經濟法的不斷完善與發展。。

(二)特殊性意義

政府經濟法律責任,是針對政府違法的經濟法律行為的。前面己經提到,政府在經濟法的運行中作用重大,尤其是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承擔著廣泛的宏觀經濟管理職能;甚至有些時候政府還以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社會經濟資源同企業、消費者一道參與市場經濟生活.政府所涉及到的經濟生活面如此之廣、影響如此之大,那么政府經濟法律行為合法、適當與否就顯得相當重要,針對政府違法經濟法律行為的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轟當然就必不可少。

三、當前我國政府經濟法律貴任追究機制孟構的必要性

我國經濟法起步的較晚,學界雖然對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有所研究,但卻存在諸多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隨著當前政府經濟法律行為的影響力的增強,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的科學化就顯得越來越必要.

(一)政府經濟法律行為對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影響越來越大

雖然,現階段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的改革,政府對企業行政和支配權力的逐步萎縮,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經濟法律行為和經濟職能的總體弱化。當前全球經濟發展呈現出了以知識經濟、可持續發展、經濟全球化等各種新思潮、新特征,這些都對政府經濟法律行為提出了新的要求。知識經濟凸現了知識在生產要素構成中的核心作用,它要求政府在高新產業領域、高新技術企業的創辦扶持等方面承擔更大的責任,予以更多的法律保障;可持續發展則要求政府從更新的角度、更大的范圍、更長遠的未來利益出發來作出經濟法律行為;經濟全球化同樣給中國政府提供了新的機遇和挑戰,使政府對經濟事務甚至國家主權事務的管理難度趨于不斷的提高。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政府就必須進一步努力完善自己的行為能力,在經濟運行中依然行使其神經中樞般的作用,以求在復雜的世界經濟活動規則和制度安排下維護國家經濟的發展。④

(二)傳統的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理論面臨著諸多挑戰

我國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傳統責任追究機制正面臨著巨大的挑戰:一方面是政府違法經濟法律行為所承擔的行政責任本身需要不斷的科學化;另一方面,政府違法經濟法律行為的責任形式究竟是否能采用行政責任形式還值得商推,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后,這一問題更是顯得特別突出。仔細研究會發現,我國行政訴訟與WTO司法審查存在著形式和實質上的沖突。從形式上看,二者在法律適用上存在沖突,如WTO規則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到了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而我國行政訴訟法將其明確的排除出了受案范圍之外;WTO還設置了范圍較為廣泛的司法審查,幾乎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三大領域的每一個協定,而我國行政訴訟法以列舉式的規定列舉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且僅僅局限于具體行政行為等。從實質上看,可以說wro的司法審查制度對于我國審判體系的設置提出了挑戰,由于wro規則更加關注成員方實際利益的減損而非對于抽象法律原則的推崇,因此w}ro法律規則的設置是以非法律因素為主的,具有不確定性和松散性,適用起來具有靈活性與創造性,這與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法律確定性、適用的嚴格性等都是大相徑庭的。.這種區別的根源是因為wro中的行政行為實際上不是我國傳統意義上的行政行為,而是特指“政府經濟法律行為”,即經濟法律行為中的一種。故而不能以傳統行政法的目光來看待政府經濟行為,更不可以直接使用傳統的行政責任形式來追究政府違法的經濟法律行為。

四、政府經濟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的創新性思考

既然政府經濟法律行為是經濟法律行為中的一種,那么我們顯然不能再繼續適用傳統的行政責任而應該從經濟法部門的角度去思考如何重新構建“政府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機制”。“公益訴訟機制”即是學者們思考探尋的結果之一該機制的構想是基于政府經濟行為的特殊性,試圖通過廣大社會私權主體的參與來約束政府權力,使國家和社會經濟利益得到有效的維護。這一機制的構建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訴權

訴權是國民享有請求救濟的權利,傳統的訴權要件包含兩個方面:主體要件即有權請求訴訟救濟的主體和客體要件即訴的利益。⑦公益訴訟雖然屬于新興的訴訟機制,但畢竟是在傳統的機制上發展起來的,因此我們同樣也可以從這兩個方面來探討該機制的的訴權理論。 i.訴權主體

傳統訴權的主體僅僅局限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公益訴訟則應突破這一理論局限,將主體范圍擴大。因為公益訴訟的目的即是為了維護公益和法益的需要,此時,若還將訴權主體局限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則與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不相符合。

公益訴訟的訴權可以賦予給兩大類主體,即公權主體—國家檢察機關和私權主體—社會民眾和其他社會組織。將社會民眾和其他社會組織納入訴訟的主體范圍,則是從“經濟人”理論和“私權制約公權”理論的角度出發來考慮的,一方面,考慮到私權主體的經濟人本質,賦予其訴權,可以有效的防止濫訴的現象;另一方面,以私權制約公權是法治社會發展的趨勢,因為“以官治官”是靠不住的,只有“以民治官”才能形成廉潔高效的政府。。

2.訴的利益

“訴的利益”是法院審判案件的前提,無利益即無訴權。傳統的訴的利益一般應該是一種法律上的正當的、現實存在的、直接的個人利益二可見,如果僅依照這種傳統的標準,公益訴訟就不可能具有訴的利益。然而,眾所周知,zo世紀以后,出現了大量的新型訴訟如環境訴訟、政府行政行為引起的特殊糾紛等,這類糾紛普遍存在著權利義務的內容及權利主體的外延的非確定性和利益的非個人性等特點,針對這類糾紛我們考慮到了公益訴訟這種新型的司法解決方式,隨之的“訴的利益”的相關理論也必然會發生相應的變化,比照傳統理論,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重新設計“訴的利益”的構成標準:首先訴的利益還應當是一種正當的利益;其次除了現實存在的利益外,還應當將未來的利益納入進來,因為公益訴訟制度應重在預防,應改變傳統訴訟事后補救的被動性,把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扼殺于萌芽之中;再次,訴的利益不應該再定位為個人利益,而應定位為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因為個人利益受損的話完全可以用現行的訴訟方式來解決。

(二)舉證責任承擔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和第三人依法負擔的對特定案件事實應當舉出證據予以證明的義務。根據其價值取向,考慮到公益訴訟的特殊性,我們亦應該設計出新型合理的舉證責任制度,而不能簡單的適用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告負舉證責任”等原則。

根據公益訴訟主體的分類,我們可以設計不同的舉證責任制度.對于公權主體—國家檢察機關—而言,其與政府行政機關的地位實際上是平等的,在收集證據方面的難易程度是相當的,故可以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對于私權主體—社會民眾和其他社會組織—而言,當其作為原告時,與被告—政府機關—相比,明顯是處于弱勢地位,因此舉證也就必然顯得困難的多,此時,為了體現公益訴訟的價值,就應當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以真正實現訴訟中的公平和正義。并且,考慮到私權主體舉證的困難性,可以在訴前設獨立調查證據的階段,允許當事人在這一階段搜集情報,進行證據調查,以證明訴之利益需司法保護的迫切性和現實性。.

(三)支持原告起訴的制度

由于對政府違法經濟法律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需要花費原告大量的時間、精力、金錢以及其他利益,因此,實際上一般情況下,具有經濟人本性的私權主體是不愿提起公益訴訟的,因此有必要建立相應的支持原告起訴的制度。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首先,在訴訟費用的承擔方式上,應改變原來的“原告預付制”,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做法,適當減輕或免除私權主體提起公益訴訟的費用,減輕原告在訴訟費用上的壓力。當然,為防止濫訴,法院可以在發現原告濫訴時,裁決原告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以示懲罰。其次,應建立適當的勝訴原告獎勵制度,鼓勵更多的私權主體參與到公益訴訟中來,這種獎勵制度應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應僅局限于對原告提起訴訟而受的損失進行一定的補償,其目的同樣是防止人們為趨利而濫訴。最后,應體現公益訴訟的社會本位性,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以進一步鼓勵私權主體訴訟的積極性.。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无限资源免费观看高清在线播放 | 欧美夫妻性生活视频 | 美女羞羞视频免费网站 | 免费两性的视频网站 | 国产精品视频久久久久久 | 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大尺度免费视频 | 久久艹综合| 日老女人视频 | 男女啪网站 | 久视频在线观看久视频 | 激情啪啪网 | 国产乱视频在线观看播放 | 免费视频久久 | 国产看片一区二区三区 | 精品午夜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 | 五月天婷婷免费观看视频在线 | 欧美国产成人一区二区三区 | 精品一区二区三区高清免费观看 | 婷婷看片 | 午夜国产在线视频 | 婷婷激情四月 | 国产高清毛片 | 亚洲欧美日韩激情在线观看 | 国产免费观看网站 | 免费在线观看污视频网站 | 99久久www免费 | 色网站欧美 | 97色在线播放 | 精品无人区乱码一区二区三区手机 | 欧美综合色网 | 久久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不卡 | 久久精品国产精品亚洲精品 | 国产羞羞羞视频在线观看 | 久久精品综合一区二区三区 | 99久久做夜夜爱天天做精品 | 欧美色欧美色 | 精品日韩一区二区 | 日本高清二区视频久二区 | 国产日韩精品欧美一区色 | 免费a级毛片视频 | 六月天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