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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的職責優選九篇

時間:2023-07-05 16: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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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的職責

第1篇

關鍵詞:合同信用;工商行政管理;合同監督管理;職責;法理

正文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契約經濟,合同關系是契約經濟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合同信用是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基石。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合同監督管理職責中,從規范行業合同行為到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從促進企業發展到服務新農村建設,合同監督管理崗位上的工商人與時俱進,走在了新時代行政執法隊伍的前列。在當前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的新形勢下,合同監管執法工作具有得天獨厚的理論基礎和潛在價值。

一、合同監管工作的法理基礎

1.“契約自由原則”的變遷,開創了合同監管工作的發展空間

“契約自由原則”(Freedom of Contract)即“合同自由原則”,是指當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決定合同的內容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此原則與所有權絕對原則、過失責任原則共同構成了近代社會中商品自由交換的基本保障。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過分地強調尊重個人意志,會造成壟斷行業對社會的支配。出現了擁有資源優勢、信息優勢、技術優勢的一方,利用合同對弱勢的另一方予以侵害的現象。合同參與方的平等地位,“合同自由原則”這一賴以建立的基礎,已從根本上受到動搖,因此,對于契約自由原則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強烈,運用公平正義這一基本法律價值觀對合同行為進行限制,顯得勢在必行。

《合同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工商部門利用自身監管地位的超然性,開展合同行政指導和監督查處合同違法行為,避免一方自由的濫用而對他方自由的踐踏。這一職責正是消除自由的絕對性,使平等、公正與自由有機結合起來,確保整個社會的合同行為在誠實守信的原則下運行。

2.“契約信守精神”的傳承,奠定了合同監管工作的理論基礎

一言九鼎、一諾千金、一言既出駟馬難追……這些載負著歷史文化的成語,都在傳遞著中國古代仁人君子堅守著的一個信念“守信”。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從另一個角度闡釋了“守信”的意義:人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而不在枷鎖之中。在現代社會,人一出生,各種各樣的規則就會對他產生效力。我們的社會之所以需要這么多的規則,原因就在于規則作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在為社會提供良好秩序的同時,還在總體上降低了治理社會的成本。規則的有效實施離不開規則的強制作用,但也不能僅依賴強制作用。理想的狀態是,每位公民都養成一種很強的規則意識,讓依照規則辦事成為一種習慣。這就是契約精神。 

中國古人的君子之風,法國思想家的啟蒙之聲,“穿越”到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這種“守信”精神在履行合同監管職責的工商人身上得以傳承。一方面是針對自己而言,要求自己嚴守職責、公正執法、傾心服務,是為律己;另一方面是針對服務對象而言,要求他們“守合同重信用”,是為律人。

(1)用“合同文本工程”夯實合同履約的基礎。

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制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聯合制定,經過長期實踐、反復調研、評審、正式規定后再予以公布,具有合法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是從交易的源頭上規范合同行為,有著較高的社會效益。目前,除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的情況,從“政府關心的難點問題,老百姓關心的熱點問題”入手,通過制定和宣傳推廣各類合同示范文本,解決老百姓消費領域的難題,行業涉及房地產轉讓、旅游、裝潢、物業管理等,從而有利地保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用“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打造合同誠信的表率。

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依據企業合同履約的客觀記錄,經過嚴格評價、對合同履約信用程度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向全社會予以公示,是弘揚企業誠信守約行為,促進全社會良好信用觀念的形成,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立的一項重要措施。全國“守合同重信用”活動已開展20多年,在企業界形成了濃厚的氛圍,“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社會公信力和市場含金量越來越高,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為平臺,改進工作方式,激勵企業信守合同,誠實履約,做誠實守信的表率。

二、合同監管工作的法理價值分析

1.監管工作長效化,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

公平和正義是法律的精神和靈魂,是執法者應當始終奉行的核心價值觀。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配置資源的同時,市場的盲目性、無序性也相伴而生,具體表現為:合同欺詐等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霸王條款”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層出不窮;因當事人合同責任意識缺失導致的惡意違約行為屢見不鮮。因此,迫切需要強化合同監督管理。工商部門在推廣合同示范文本、調解合同爭議的同時,依法嚴厲查處合同違法行為,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手段。

合同監管工作秉承公平正義的理念,以求權利義務相統一以及合同雙方的利益平衡,并最終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與社會正義。

2.監管方式多樣化,實現剛柔并濟的監管價值

“十二五”時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是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高監管執法效能、提升服務發展水平推進自身改革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在過去的30年,工商行政執法過多地采取了剛性手段,為改變群眾心中“不是收費就是處罰”的形象,各級工商部門適時提出了“創新工作方式、服務經濟發展”的理念,以動產抵押、訂單農業、企業信用管理為重點,堅持依法行政、普法宣傳、指導幫扶多管齊下。

推進“訂單農業”,服務“三農”發展;拓展服務平臺,幫助企業破解融資難題;注重培育引導,加強企業信用管理等柔性合同監管新方式,有效地彌補了剛性執法的盲點,最終達到市場秩序誠信穩定的監管目標。

3.執法辦案專業化,實現和諧安定的社會價值

法的和諧價值表現在:通過協調和化解不同的利益,來緩和矛盾、化解矛盾;通過協調同一主體內部或不同主體之間的自由與紀律、公平與效率、發展與穩定等諸多方面的關系,來促進和諧。發揮法的和諧價值,要求在司法、執法中嚴格依法辦事,在法律規定的方向和限度內,允許必要地自由裁量,加強法律監督。

據有關部門統計,中國每年眾多的合同糾紛已經給仲裁和訴訟機制帶來了巨大壓力,高昂的訴訟成本、困難重重的舉證程序,普通消費者的合同糾紛甚至無法得到解決,從而給社會穩定帶來了潛在的威脅。工商合同監管部門積極探索運用行政手段指導和介入民事法律關系的長效機制,完善監管,制度治本。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正是發揮行政力量的靈活性與主動性,從合同關系的源頭進行治理。通過規范、正義、公平的條款降低出現合同糾紛的機率,進而降低整個社會合同管理的成本,促使合同運行環境更加和諧。

在合同爭議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之前,合同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工商部門依據《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辦法》組織開展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工作,對合同爭議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并制定《合同爭議調解書》,經合同爭議雙方簽訂生效。需要履行權利與義務的,工商部門將監督簽訂雙方履行約定,使由合同爭議引發的矛盾及時化解,從而促進人們之間的和諧、促進社會的和諧。

三、以法理為視覺,探索合同監管工作的路徑

當前,全球經濟復蘇依然面臨嚴峻挑戰,在保持經濟增長的同時,各個國家都面臨進一步提高經濟發展水平、改善民生的艱巨任務,在經濟轉型和改革方面仍面臨挑戰。工商部門作為主管市場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急需要在執法中以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和諧作為價值追求的目標。當代中國又是一個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的東方大國,法制現代化的任務十分艱巨。這就需要一個充分行使公共職能的強大國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個現代的、理性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構來推動法制的轉型,需要各級行政機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律發展走向的時代責任。

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國家工商總局黨組書記、局長周伯華同志審時度勢提出了“五個更加”,既是重大的理論問題,又是重大的實踐問題。“更加自覺服務經濟發展”是根本任務,“更加高效加強市場監管”是職能所在,“更加有為強化消費維權”是民生所系,“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是必然要求,“更加嚴格鍛煉干部隊伍”是基本保證。“五個更加”的靈魂是服務,要義是發展,它要求我們牢固樹立為民理念,切實增強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創新意識、效能意識和協調意識,延伸職能不猶豫,挖掘潛力不懈怠,拓展服務不停步,不斷提高服務的效能、服務的層次和服務的水平。

1.增強服務意識,,更加自覺服務經濟發展

在工作中牢記“服務”宗旨,擺正位置,增強服務意識。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把管理寓于服務之中,把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作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把群眾滿意與否作為檢驗自己工作的重要標準,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要始終牢記我們的根基在人民、血脈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無論是監管還是執法,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保護人民的利益,更加自覺地運用工商監管執法權力為人民做事、謀利,使人民切身感受到工商人的存在、工商人的價值。

以人為本、真情為民,把提升服務質量與維權維穩促經濟發展有機結合。一是提升服務層次,由熱情服務向效率服務轉變,及時預見預測在服務經濟發展中可能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注重提高服務工作的超前性,提前介入研究,及早應對。二是提升服務方式,由現場服務向網上服務轉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與社會公眾交流和互動,全面提高辦事效率。三是提升服務舉措,由政策優惠向機制創新轉變。在工作中倡導簡化環節、提高效率,積極探索,大膽嘗試,確保成效。

2.增強責任意識,更加高效加強市場監管

增強責任意識,就要“在其位,謀其政;行其權,盡其職”。在實際工作中,就要努力做到:明確職責之所在,守土有責,胸中有數,盡心竭力把職責范圍內的事情完成好。把責任意識貫穿于監管工作的每一個環節,促進工商職能有效發揮,樹立紅盾隊伍嶄新的風貌。

維護穩定,促進和諧,把加強工商責任與強化市場監管有機結合。堅持站在主動服務、解難幫困、利民惠企的角度,始終著眼“群眾得實惠”這一根本目標,全力做好助企融資、合同幫農、紅盾護農、整治合同違法行為等合同監管服務工作。牢固樹立執法是手段、規范是目的的理念,在嚴格執法中更加注重抓治本、抓規范、抓信用建設。努力為企業、群眾解煩事難事,辦實事好事,取得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效果,贏得廣大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信賴與支持。

3.增強創新意識,更加有為強化消費維權

首先進一步解放思想,創新監管理念。要調解好心態,把自己從狹隘的思想籠子里解放出來,不能死守老一套,沉迷在過去的“經驗主義”格局中。把上級部署與本地具體實際有機結合起來,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其次是創新工作方式,積極主動作為。公開監管執法的內容、依據、程序、標準和服務承諾,對違反承諾規定的嚴肅處理。不能僅滿足于會議部署和一般號召,要注重實效,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快想、快干、快出成效。

立足職能,開拓創新,把創新監管機制與強化消費維權有機結合。適應市場經濟秩序不斷完善、不斷健全、不斷規范運作的新形勢,努力在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上下功夫,做到高效率、高質量、高水平監管。一是不斷拓寬監管領域,堅持實體市場與虛擬市場監管并重、低端市場與高端市場監管并重,不斷拓展對新興行業、新興領域、新型業態、新型市場的監管;二是將突擊式、運動式的監管向長效、規范的監管轉變,將事中監管、事后處理向事前規范指導、預警防范轉變,探索建立依法、科學、高效的長效監管機制,做好保護消費權益、提振消費信心、釋放消費潛力、升級消費結構等工作,努力把消費過程中的矛盾解決好,為社會和諧奠定重要基礎。

4.增強效能意識,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

市場經濟的發育與成熟,效能政府與法治政府的提倡,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門改變以往那種單一的以強制為特征的行為方式,而更多地采用非權力性行政,借助柔性管理的方法,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另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門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設。工商部門作為政府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監管的行政執法部門,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設,是職責要求所在。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就是要轉變執法理念,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創新執法方式,提高執法科技手段,強化執法監督。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設,要加快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執法監督,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創新執法機制。

求真務實、精益求精,把高效行政與建設法治工商相結合。各業務部門分步推進,在嚴格依法履職盡責中落實法治工商建設長效機制。一是法制部門積極協調,對法治工商建設加強指導,進一步修改完善行政執法評議標準,扎實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和清理工作;建立訴訟與行政調解對接機制,提高行政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效率,確保履行職責不越位、不缺位。二是大力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推進陽光執法、和諧執法,通過上網絡、上媒體、上墻面、上手冊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公示執法權職的清單目錄和辦事流程。做到案情公開、調查過程公開、處罰結果公開,并通過案后逐一回訪,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5.增強協調意識,更加嚴格鍛煉工商隊伍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較為復雜,涉及面比較廣泛,經常會因為各職能交叉部門的多頭管理,給工商監管工作帶來諸多不便,這就需要協調與外部環境的關系,增強本行政系統的適應力、創新力,形成多部門聯動執法、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協調內部縱橫向的關系,以增強本行政系統的協作力、整合力。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各部門之間形成整體的“合力”,為開展各項工作掃清障礙,以提高工作效率。

立足崗位,學以致用,把工商主體工作與建設工商隊伍有機結合。廣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就需要認真學習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在潛移默化中加深對《規范》的理解,真正把《規范》的基本要求轉化為自覺行為,切實增強服務科學發展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為推動工商行政管理事業改革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進而進一步提升隊伍素質,推動“政治上過硬、業務上過硬、作風上過硬”的干部隊伍建設不斷向更高水平邁進。

當前,我國既處于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社會管理任務更加艱巨繁重,社會管理的重點在基層,難點在基層,出路也在基層。在目前政府維護市場秩序的職能部門中,工商部門是唯一能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觸角延伸到鄉鎮基層中的部門,是唯一能夠進行市場主體準入、交易、競爭、退出全程監管的綜合執法部門。從此項意義上說,各級工商部門具有與眾不同的組織體系和職能優勢,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上大有可為。工商部門的紅盾衛士順應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趨勢,不斷探索拓寬合同監管新領域,關注民生多角度多渠道為消費者維權,必將為創新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水平、建設服務型政府作出有益的實踐。

參考文獻:

[1]瞿常奇,陳勇.構建合同文本體系,促進企業信用建設[N].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8,(9).

[2]高玉蘭. 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認識[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4).

[3]孫云龍. 加強合同監督管理應注意五個轉變[N].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0,(9).

[4]金國坤. 行政權限爭議的法制化解決途徑探究[J].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8,(2).

[5]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368.

第2篇

關鍵詞:虛擬企業和諧互動企業家認知理性選擇管理溝通

中圖分類號:F27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11-045-02

一、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

毫無疑問,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是這樣一種理想化的虛擬企業伙伴間的雙向溝通和協調博弈過程,以至于我們無論如何都不能忽視它的存在。一般說來,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基于如下理論假設,那就是:虛擬企業伙伴間的行動往往依賴于從混沌到和諧的過程。這就需要我們在對虛擬企業成立的考察、虛擬企業效益的評估和虛擬企業建模時,應該保持一種清醒的“和諧互動”意識。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把握虛擬企業的復雜演進過程,以及未來虛擬企業的發展趨勢。

毋庸諱言,在網絡環境下形成和經營的虛擬企業行動中,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溝通”和“整合”不和諧的問題。一般而言,虛擬企業在初始階段時,企業經營和管理者之間往往能夠很好地進行合作,伙伴之間能夠達成柔性配合的良好局面,企業也會得到轉換的發展。然而,隨著虛擬企業的發展、“虛實世界”管理整合難度的加大,虛擬企業伙伴間的互動過程中就會有大量的“不和諧”問題顯現出來。在虛擬企業互動中,企業或團隊有各自不同的動機、規劃和目標。而且更重要的是,虛擬企業大多具有明確的核心技術和能力創新的意識。但很少有企業能夠保持一種明晰的“和諧互動”或“和諧整合”的意識,這不能不令人頗感憂慮,任何企業家或管理者都不能否認一個事實,就是在市場博弈中為了取得“雙贏”的經濟績效,除了要盡可能地促成企業內部的“和諧互動”之外,還必須推動虛擬企業外部(即虛擬企業伙伴間)的“和諧互動”。因為,不管一個虛擬企業其核心競爭力有多強,都無法將自己和自己的企業行動截然分開,更不可能將本企業和其他企業的企業行動完全分開。也就是說,虛擬企業家或管理者可以利用外在的刺激物(即市場博弈的對象)審視自己,努力嘗試各種不同途徑的虛擬企業行動,然后再作出如何選擇虛擬企業伙伴和優選虛擬企業合作博弈目標等策略行動。

從邏輯上說,虛擬企業的對和諧互動的尋求,還和虛擬企業的互動形式以及互動企業的類型不無關系。在虛擬現實的社會環境下,管理者面臨各種令人困惑的企業互動形式和互動企業。為了更好地認識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過程和實現機制,我們不妨將現代企業社會劃分為幾種企業互動的形式和互動企業類型。當然,虛擬企業互動的形式和互動企業的類型的認定,事實上只是相對而言的,在數量上的多少,也具有一定的變動性,這一點顯然是由虛擬企業所處的網絡空間所具有的虛擬性、時空抽離性等特質決定的。在某種意義上,虛擬企業的互動形式可分為內部互動和外部互動,或是在線互動與線下互動,以及水平互動與垂直互動等。而互動者的類型則按不同角度可分為:虛擬企業家、虛擬公司(如新浪、阿里巴巴、百度、搜狐、博客中國等)和虛擬團隊。抑或是初創企業、成熟企業以及知名企業與陌生企業等等,不一而足。

二、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企業家認知

從管理學理論和認識學派的觀點看,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是只有得到企業家認知才能充分實現的。特別是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過程作為一個從復雜的認知對象到復雜情境,對它的演化和運作機制的理解又是十分困難且至關重要的。一般說來,企業家對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社會認知可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虛擬企業的企業家認知特征。作為虛擬組織經營者的企業家。其獨特性不僅在于身心關系個性的獨特,更在于其對虛擬企業和諧互動行為過程的認知、思維及其處理沖突問題方式的獨特性,這就是虛擬境遇下企業家所具有的獨特的認知特征。企業家的創新精神和認知水平如何,實際上都與其是否具有獨特的認知特征有關。由于虛擬企業與傳統的實體企業所處的管理情境不同,因而也就使得企業家在認知特征、認知建構與認知路徑上存在著許多特質。以虛擬條件下企業家所經常使用的探索性方法為例,如果企業家擁有滿意的處理技術,認知對象的復雜性就不會包括境遇的復雜性。也就是說,企業家對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認知的復雜性除了表現在境遇上之外,還涉及到認知對象的方方面面。在人們看來,企業家還存在著由不同的境遇影響下的風險認知。這些風險認知往往是和認知風格、自我效能、成就動機、自信程度等因素密切相關的。在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特定境遇下的企業家,總是將其認知方向與積極樂觀的未來發展聯合起來,并有意識地增強不確定性情境下虛擬行動決策的主體認知的適應性。

2.虛擬企業的企業家認知框架。所謂認知框架,亦稱認知模式。它通常是由一系列相似的概念來代表,如圖式、腳本、原型、知識結構和解釋體系等。企業家的認知框架或認知模式作為一種代表和裴載的知識的“容器”,它不僅關系到企業家思考的深度,而且也關系到企業家的決策水平。在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過程中,企業家所扮演的角色是與認知框架酌使用分不開的。尤其是在捕捉虛擬行動的機會認知和創新認知上,更是顯得不可或缺。并且,企業家在虛擬境遇下形成的認知框架對解釋某種內在的企業家認知機制也極為有效。

3.虛擬企業的企業家認知策略。在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過程中,企業家的認知策略或方法顯得十分重要。這些認知策略或技術方法包括企業家對虛擬情境下企業行為的創新思維、學習技巧、適應性和觀察方式以及啟發性的管理智慧等等。其中,還有對虛擬企業伙伴間社會網絡關系的獨特認知和感悟能力。與此同時,虛擬企業運行中的企業家認知策略也存在著一些不適當的認知偏差,如情感性偏差、典型性偏差、可得性偏差和自我歸因偏差等。由此所導致的企業家在虛擬企業互動情境下的選擇性失誤和適應性的下降,常常會給虛擬企業的決策和創業理性帶來不利的影響。要解決企業家在認知上的問題、克服其認知局限和偏差,重要的是應把企業家行為視為認知與情境相互作用的建構之物,因為企業家行為既是客觀存在的,又是主觀感知的,它們只有共同發揮作用才能實現企業家行為對虛擬現實情境的適應性。

三、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理性選擇

如果說表現在對虛擬企業和諧互動過程中的企業家認知還多少包含一些非理性的主觀感知因素的話,那么,我們接下來要談的則是對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理性選擇問題。確切地說,這一理性選擇本質上也是與企業家認知的理性態度或立場相聯系的,否則就無法應對來自虛擬企業運行中諸多復雜情境因索的挑戰。而且,也很難處理好傳統企業的貫

例情境下的約束因素(包括企業家的認知和企業的權力、信息、協調、內部關系及外部關系等)在虛擬組織競爭與合作過程中的協同管理問題。因為即便是可能導致社會資源損失、網絡關系無序和低效率的慣例因素也仍然具有存在的理性基礎。

誠然,虛擬企業和諧互動過程就是從個體選擇到交互行為的過程。在這一理性選擇和策略行為中,既存在著以企業家行為主體為基礎的個體理性,同時也存在著以虛擬企業組織為主體的集體理性。虛擬企業組織和企業家行動的理性選擇行動是包含著諸多不確定性因素的。而且,這種理還體現出社會選擇的正義和自由等特質以及個人偏好0。當然,無論是虛擬情境下的企業家行為理性還是虛擬企業組織行為理性都充滿了復雜性,因而應當泰然處之,不可盲目崇拜理性能力,要防止對人類理性的致命的自負。面對不確定性的虛擬企業環境,應采取有限的“理性協調”態度。因為即使是“協調一致”也要管理,這是因為在企業合作過程中協調一致事實上也有的負面效應。企業家在人力資本、創意和整合投入品等方面的能力及其理性選擇,如果運用得過度一定會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在虛擬企業互動行為和溝通管理過程中,這種情形也是常常發生的。

四、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情境下的管理溝通

1.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管理學實質。對于大多數虛擬企業而言,其和諧互動的取得來自良好的管理溝通。反之,虛擬環境下的有效管理溝通是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理想狀態的重要條件。而面向網絡空間,身心關系的影響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在某種意義上說管理溝通就是一種能夠協調相關組織間關系的“關系技能”或“關系資本”。它作為一種協調和整合企業內外部生產經營活動的技能,反映了企業在內外關系管理和社會治理過程中所形成的信息交流能力。從科爾伯特的組織資源理論的觀點看,在包括信息溝通在內的企業家行為中,關系資源的關鍵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存在于關系之中”的組織資源是“系統層面”的資源,是最具“不完全的轉移”特性的社會資源或社會關系資本,也是獲得伙伴間合作成功和取得競爭優勢的基礎。實際上,在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過程中管理溝通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視的。這是因為比較來說,虛擬企業對信息溝通和關系嵌入的依賴性更強。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凡是管理效能發揮得好的虛擬企業都是注重管理溝通的。而那些在虛擬經營中忽視管理溝通的虛擬企業或虛擬團隊,則都是缺乏和諧互動或是信任缺失的。在網絡條件下虛擬企業最缺少的稀缺資源不是經濟資本和交易機會,而是關系的和諧與良好的管理溝通。因此,虛擬企業的和諧互動過程在本質上是與信息、關系的管理溝通一致的。和諧管理的實質不在于技術和工具本身的優良,而是體現為一種注重企業之間信任關系的締結和試圖營造良好的虛擬溝通情境或狀態的管理思想和智慧。

2.營造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管理情境的意義。在上文中,曾經對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企業家認知及其與管理溝通的關系進行了分析。現在我們要談論的是營造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管理情境的意義問題。應該說對具有復雜性的虛擬企業行動過程進行管理情境及其意義的討論是比較困難的,但又是非常有價值的事情。

一般說來,在我們把虛擬企業互動過程當成復雜的認知對象的同時,也不得不面對其可能顯露出來的整體境遇(situaton)或情境因素的作用及其所衍生的管理問題。在此問題上,包括了互動行為者的目的、活動領域和認知對象在內的復雜性、相對性的三個維度,使得我們對于知識和行為的區分變得十分困難。如果將知識和行為視作“虛擬企業互動知識學習”和“虛擬企業互動行為過程”的話,那么,我們對虛擬企業互動的整體情境的認知似乎就容易一些了(如圖1所示)。而且,它也會有助于我們理解虛擬企業(VE)和諧互動的情境管理的意義。

在上述筆者繪制的簡易圖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構成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情境管理的“情境――知識――行為”三因素交互作用的情形。正是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才使我們能夠不斷地加深對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的運行機制和情境管理的意義的理解。

無論從哪種管理理論視角或管理者立場來看,構建和營造一個良好的虛擬企業和諧互動管理情境或氛圍都是頗具意義的。就和諧管理而言,至少可以有如下幾個直接或間接意義:(1)有助于開展虛擬企業互動的知識學習,不斷更新信息技術與管理知識;(2)有助于了解虛擬企業互動的行為過程,從而更好地把握和諧管理過程及其復雜性;(3)有助于優化虛擬企業互動的整體情境,并在管理實踐中更充分地發揮情境因素的作用;(4)有助于使虛擬企業的管理者采取更多和更大范同的和諧行動,以及比競爭對手更敏捷地采用和諧行動。

第3篇

京國土房管征[2003]606號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拆遷單位、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第十四條規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現予印發,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拆遷集體宅基地房屋的補償價(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補償價),按照本規則計算。

第三條、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面積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確定;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由區縣人民政府以鄉鎮為單位,依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并公布,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第四條、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情況綜合確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

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安置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戶均宅基地面積,原則上暫統一按0.3畝(200平方米)計算。

與國有土地相鄰的集體土地,其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可以參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確定。

第五條、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遷人的,依本規則計算拆遷補償時,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分別為經濟適用住房價、定向安置房屋價。

第4篇

內容提要: 格式免責條款效力如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都有明確的規定。不過,這些規定之間大都相互沖突,矛盾重重。為了化解矛盾,有必要先區分格式條款提供方是否違反說明或提請注意義務。違反者應視為沒有訂入合同,若沒有違反,則應區分4種不同情況而對效力進行規定。唯有如此,才能在格式免責條款上達成自由與公平的平衡。

自格式條款規定于《合同法》以來(《合同法》在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學界和實務界對之盡是批評之言而鮮有贊美之意。(理論界和實踐界在此方面有代表性的論文有:梁慧星先生在《中國法學》1999年第3期上發表的《統一合同法:成功與不足》、王利明先生在《政法論壇》1999年第6期上發表的《對《合同法》格式條款規定的評析》、胡志超先生在《人民司法》2001年第1期上發表的《格式條款實務問題比較研究》等。)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釋,希望給邏輯相互矛盾的《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以下分別簡稱39條和40條)指明一條適用上的道路。(2009年5月13日起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6、9、10條規定了格式條款。第6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第9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10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本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作出以前,只存在《合同法》39條和40條之間的矛盾,可在司法解釋做出以后,法條與司法解釋以及司法解釋之間又呈現出了沖突。于是,在我國規定格式條款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之間存在以下三層矛盾:第一,《合同法》39條和40條之間的矛盾。若從字面理解,39條規定了提供方提請注意和說明免除與限制責任的義務,可40條無條件地認定這些條款一概無效,自然39條之義務毫無意義;第二,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違反提示和說明義務的他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而第10條卻規定違反上述義務且落入《合同法》第40條的5種情形時無效。顯然,司法解釋第9條和第10條之間在效力種類的規定上存在嚴重沖突;第三,司法解釋與合同法規定之間存在激烈沖突。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違反《合同法》第39條規定者可撤銷,但《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卻是無效,即使按照司法解釋第10條這些情形的無效也必須附加違反39條之條件,因此司法解釋與合同法的規定實則大相徑庭。鑒于上述三層沖突與矛盾的存在無論在課堂教學、實踐處理和理論研究上都將產生巨大分歧并引發嚴重問題,因此,有必要將整個格式條款法律規制體系條理化,從而盡量減少理論和實踐上的矛盾,最大限度地避免有法卻無從可依的境地。本文正是基于此而展開。

一、格式條款與合理的不公平

從《拿破侖法典》在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以來,合同自由原則便確立了它在近代合同法中的基礎地位[1]。隨著工業化的推進,批量生產和銷售在市場中占有越來越大的份量。為了減少交易成本,基于對批量銷售中合同模本的探索與總結,在現實中便出現了諸多由一方提供已經擬定好條款的契約,另一方不再具體參與單個條款的協商與制定,只具有附和與否的權利。(對于格式條款的定義,也有兩點值得斟酌之處。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首先,將認為格式條款界定為“當事人重復使用”頗值疑問。在現實中,很多格式條款并非當事人一方制定的,有可能是委托第三方所制定,此時將定義嚴格限定在當事人怕與事不符;其次,格式條款制定出來后,是否重復使用只是其偶然屬性,并非其必然特點。因此,建議立法在修訂時將格式條款定義改為“格式條款是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提供,對方當事人只具有附和與否權利的條款”。)如今,標準化的格式合同已成為了合同法的主要問題之一,因為在標準化合同下,盡管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名義上似乃合意的結果,事實上非提供方往往沒有就格式條款提出自己見解的真正自由。此時,持契約自由乃合同法根本的人會疑問:格式條款是契約自由的體現還是對契約自由的妨礙。目睹了法人制度和壟斷的日益興盛之后,格式條款的普遍運用更加使人深信不疑:它就是契約自由的敵人。(在德國法上,契約自由如何轉向格式合同,羅伯特·霍恩教授等有精當的描述和梳理。(參見:羅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漢斯·G·萊塞.德國民商法導論[M].楚建,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94-96.))問題是,作為社會發展必然產物的格式條款,正如弗里德曼教授所總結的,其存在的合理性至少有以下兩點支撐:降低起草合同的成本和減少雇員欺騙雇主的風險[2]。正因如此,以往契約中的特殊作法通過制度迅速轉變為標準化文本,其結果當然是節約了信息成本和再協商成本[3]。然而,盡管它在效率上產生的價值無與倫比,但從追求公平作為第一價值的法律而言,格式條款會否違背公平原則,似乎已不是一個問題。且看《歐盟債務條例與指令全集》“不公平條款”的第二種情形:“如果一個合同條款是事先起草的,而且消費者不能影響該條款的實質內容,則總是被視為沒有經過逐一協商,特別是對于事先擬定的標準合同。”[4]實踐中,更能引人反感的是阿狄亞教授所講的“標準格式合同一個極其普遍和令人討厭的特征是免責條款的存在”[5]。不過,格式條款在世界的通行卻是無需質疑的事實。因此,從源頭上取消格式條款從而消除不公平情形實不可能,惟一的辦法就是如何達成合理的不公平。對于規制格式條款的法律而言,合理的不公平正是其奮斗的目標。而要讓格式條款本身的不公平成為合理,必然要以本來的公平作為坐標。

合同法應有的公平應從其根基開始。合同法的目的在于規制交易,而交易的前提是對財產權的處分。既然交易關聯到對財產權的支配,因而誰擁有支配權、如何支配就成了這里公平性的基礎。所以,財產權人如何處分財產必定成為認定合同條款具有公平性的來源。民法的私權神圣原則告訴我們,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大決定者,當然對自己的私權擁有最終決定權。財產權也概莫能外。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之所以具有如同法律的效力,其原因正在于當事人擁有對財產的支配權。易言之,合同條款之所以能產生合法義務而約束當事人,正在于它們是權利人自由處分意思的產物。因而,從本源上講,自由才是合同公平的根基。喪失了自由,公平必定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格式條款之所以不公平,正乃不自由。李永軍教授言,格式條款引起了人們對其公平性的懷疑,原由是它損害了契約自由[6]。那是否意味著自由達成的條款就必定公平?也不能作出這樣的推斷,否則《合同法》52條規定的5種無效情形以及《合同法》53條規定的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情形將不會存在。在排除這些與當事人自由無關的情況后,自由應當是格式條款具有公平性的朝向。

那么,以自由來矯正格式條款的不公平性是否已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得到了體現?首先,從第40條來看,法律徑行規定一律無效,顯然對格式條款免責或限制責任的情形在處理上沒有顧及自由。因為非提供方在面對這些情形時沒有任何選擇的權利,只能依循法律的規定使之無效。不過,從合同法第41條來看,合同法在矯正格式條款上遵照的價值有了重大轉變。根據41條的規定,當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以非格式條款為準。這表明,當事人自由協商的非格式條款是矯正格式條款不公平性的依托。可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定,在對待免責條款時完全不依據自由,而在解釋上據情況不同可以采用意思自治來矯正格式條款。其次,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其第9條主張完全根據自由來矯正,因為它規定對合同法39條第一款義務違反時的效力狀態為可變更、可撤銷。然而第10條卻遵循了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違反39條第一款、屬于合同法40條那5項情況的統統無效。看來,司法解釋同樣采納了不同的矯正標準。這些不同的標準在調整格式條款時是否能消除或盡力避免格式條款的不公平性?它們之間會否相互齟齬?這些都需要以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詳盡的探討為前提。

二、矯枉過正的《合同法》規定

《合同法》制定甫始,梁慧星先生即撰文指出39條和40條之間存在矛盾。他認為,按照第39條第一款規定,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如果履行了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就有效。可第40條卻認定“免除其責任”的免責條款絕對無效,因而與第39條的規定相矛盾[7]。不過王利明先生認為,39條和40條之間不存在沖突。他說,39條規定的是對未來可能發生的責任予以免除,但第40條卻是對現在應當承擔責任的免除[8]。那《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之間究否存在抵牾?

這有必要先行闡釋第39條的規定。根據39條的規定,提供方有提請注意以及應對方要求予以說明的義務。顯然,該條的規定只是就正面的應當性進行了規定,對于違反或不違反情形卻全未涉及。亦即,對于違反或不違反39條第一款義務的情形究竟處于什么樣的效力狀態,至少從39條看不出來。不過,要想使39條成為一個完整的立法體系,必定需要上述兩方面的補充規定。從體系化視角而言,《合同法》第40條必定是對第39條的完善性規定。否則,第39條根本沒有意義而無從適用。按照第40條的規定,格式條款合乎這5種情形的一概無效。細觀該條,似乎和第39條并無聯系,因為它沒有特別提及若違反第39條則無效。不過,根據立法邏輯而言,第40條應當是第39條的立法完善。問題在于第40條是否真的完善了第39條?這有兩個考察標準。其一在于,看它是否完整了第39條的全部整體外延。上文已經指出,第39條要想得到真正適用,必須囊括以下兩點:第一,當提供方違反規定的義務時,法律該如何處理;第二,當提供方沒有違反而非提供方也愿意接受時應當如何處理。第40條沒有進行區分,而是規定不管提供方有無違反,一概無效。若只從是否豐富了外延這個邏輯角度,它還是比較完整的。其二,具體內容上是否得到了完整的映射。《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對象是提供方免除或限制自己責任的格式條款,那作為完整的映射必定是對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進行完整規定。從《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5類情形來看,第52條的規定是整個合同無效的規定,只要格式條款合乎52條的5項情況必定無效,不管格式條款內容如何;第53條是免責條款無效的規定,倘若格式條款落入其兩種情形之一,必定無效。但第53條指向的只是免責條款,并不包含限制提供方責任的條款;免除責任種類概念過于寬泛,完全是第39條免除的照搬,當然是其完整的映射,不過對它的理解應當結合第53條進行,指向的必定是不包含第53條兩種免責情形在內的一切免責類型;加重對方責任的規定,很多情況下可以說是限制自己責任的對立物。限制了自己責任,在利益對立的合同中必定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這也可以當做限制自己責任的反映。可以這么認為,在具體內容上第40條也完整反映了第39條規制的對象。因此,第40條在外延上基本上完善地補充了第39條的規定。看上去在邏輯上相互補充和完善的法條,它們之間是否還有矛盾?

筆者以為,要確定39條和40條之間是否存在矛盾,首先需指認矛盾。梁慧星先生之所以認為這里存在矛盾,是因為若提供方不違反上述義務則有效,而40條卻規定無效。概而言之,不違反39條第一款義務者有效是認定矛盾的前提。不過,無論從39條還是40條都不能作出這樣的解釋。根據當時的合同法立法草案第38條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未盡到提示義務或者拒絕說明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立法草案文稿的引用,來自于《政治與法律》雜志于1999年刊登的《關于合同法草案的意見》專欄。(參見:徐士英.標準合同條款的三維規制思路[J].政治與法律,1999,(1):7.))后來,徐國棟教授擬訂的《綠色民法典草案》里直接將這兩個關系進行了闡明。(根據該草案第8分編之第40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經與消費者協會協商后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己一方責任的條款,按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否則,該免除或限制責任條款無效。(參見:徐國棟.綠色民法典草案[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509.))若從其某個反面意義理解,盡到義務者自應有效。由此,39條所隱含的意思和40條的明文規定存在明顯沖突。因為提供方違反39條第一款義務者無效,而不違反則為有效,可40條卻不問是否違反一律無效。其對立性顯而易見。看上去40條對39條進行了完美補充,使得39條規定的義務無論何種情況都可以被調整。但40條無條件地認定所有39條對應的對象無效,實際上必然否定提供方具有義務的意義,因為“提示不提示、說明不說明,該條款本身都無效,提示和說明純屬多余。”[9]但有學者認為,39條的規制對象是格式條款的成立而非效力,屬于訂約的程序問題。因而,39條和40條之間不存在矛盾[10]。易言之,倘若違反39條規定的義務,那這樣的格式條款根本就未成立,自然不存在生效與否的問題。至于40條則是涉及到效力評價,因而兩者隸屬于兩個不同的領域,不能認定它們之間存在矛盾。這一觀點的合理性本文將在下一部分予以闡述,但以此認定不存在矛盾深值斟酌。誠然,將提供方對39條第一款義務的違反定性為不成立確實改變了邏輯前提,但這不是認定39條和40條矛盾的基礎。之所以兩個法條之間存在沖突,是因為事先確認提供方不違反義務則該格式條款有效。而一旦將前提落在了提供方的不違反義務上,則討論決定成立與否的訂立程序就毫無意義。如果提供方沒有違反義務而非提供方未表示反對或欣然接受,該條款必定已經成立而呈現于效力評價。若按照合同法立法草案和學界的一般觀點而將之定性為有效,則必定和40條無效的規定相沖突。因此有學者認為,若否定兩者之間存在矛盾,實際上是在回避問題,不敢面對合同法的不足。不過該學者在論證上卻遵循了王利明先生的思路,認為將第40條的“責任”改成“義務”便會避免[11]。我們認為,責任既可以是將來可能發生的對義務的違反,也可以是現實的對義務的違反。第39條的義務肯定是指向將來可能發生的責任,因為那時尚在合同的簽訂中。但第40條對免責條款的規制卻是不分情形的,因而無論是將來可能的還是現實存在的一概無效。因此有學者認為,格式條款免除的是現在的責任還是將來的責任,本質上并無不同,對其合法性也沒有根本性的影響[12]。同時,若認為將“責任”變為“義務”會改觀這一問題,這也是一種誤解。作為合同而言,沒有責任可以理解,但沒有義務在絕大多數合同下是不可理喻的,這完全不符合合同的起碼條件,這也是失權條款無效的原因所在。另外,現實中比比皆是的并非免除義務而是免除責任的條款,因而將“責任”改為“義務”將沒有多少適用余地。

當然,這樣的矛盾并不會給司法適用帶來任何困難,甚至對司法適用而言更為簡便、快捷。之所以學界和實務界對此批判之聲不絕于耳,不是從其適用上方便抑或邏輯上的全面,而是從其價值上而言的。格式條款之所以不公平,主要原因在于未體現合同自由原則。因而,合同自由原則是調整格式條款問題一個最重要的指針。但第40條卻不問情由一概規定無效,看上去是在保護非提供方的利益,實則取消了非提供方在某些情形下的選擇自由。例如,倘若格式條款并非52條和53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亦非免除自己主要義務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失權條款類型,而僅僅是顯失公平,甚或免除的責任或限制的責任連顯失公平都談不上,此時為何還要否定非提供方對自己利益的處分自由?因此,第40條存在的最大問題便是替代了非提供方,完全取消了非提供方決定自己利益的自由。因而,第40條對格式條款的規定確乃矯枉過正,這也預示了修正第40條的方向所在。

三、難解的司法解釋再度矯正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正是沿著這個方向走的。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倘若提供方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導致對方沒有注意這些條款,對方當事人即可以撤銷這些條款。亦即,提供方違反39條的義務產生了可撤銷的效力。顯然,這一規定是針對第39條的違反情形而言的,是為了完善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可見,可變更、可撤銷的規定表明了司法解釋的傾向,即努力按照當事人最大自由來矯正格式條款。賦予當事人撤銷權,相當于讓當事人自己決定相關格式條款的效力。不過,對這一規定的理解有三點需要注意:其一,司法解釋第9條沒有改變39條任何具體情形,仍然針對提供方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形態;其二,提供方違反該義務的,格式條款為可撤銷,即在提供方違反當時以及在非提供方撤銷前這些條款皆為有效;其三,若提供方沒有違反這些義務,此時并未賦予非提供方撤銷權,那這些條款究竟是有效還是無效不得而知。正是因為司法解釋第9條有這三種如影隨身的無法摒棄的情形,才產生了后面諸多問題。

涌現出來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司法解釋第9條和《合同法》第40條的關系。第40條規定只要具有這5種情況的格式條款一律無效,且毋需慮及提供方是否違反了39條規定的義務。稍一比較便可發現,司法解釋第9條在兩個方面改變了第40條的規定,即添加違反條件和將效力變更為可撤銷。假若司法解釋可以合法適用,那第40條的空間將只能是:提供方沒有違反義務但格式條款合乎第40條規定的5類情況的,一律無效。如此一來,在司法解釋和合同法規定所遵循的價值上出現了一個較為奇特的現象:違反義務者非提供方有撤銷權,而不違反義務者卻必定無效。從博弈論視角,格式條款提供方必定選擇對39條第一款義務的違反,因為不遵守第39條第一款的義務必然使得格式條款發生效力,即使對方當事人撤銷尚需撤銷權的行使且還有除斥期間的限制。顯然,司法解釋第9條鼓勵了提供方對自己應盡義務的違反,只因這一違反能給他帶來利益。同時,司法解釋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其對抗《合同法》第40條的合理性在哪?為什么憑空賦予非提供方撤銷權?這些都是司法解釋無法說清楚的。

產生的第二個問題是司法解釋第10條與《合同法》第40條的關系。司法解釋第10條明顯是針對《合同法》第40條而來的,但對第40條有重大改變,即附加了提供方對39條第一款義務的違反。如果適用司法解釋第10條,必須是提供方違反了義務且格式條款屬于第40條規定的情形。可見,司法解釋第10條嚴格限定了第40條的適用范圍。倘若提供方沒有違反或雖然違反了但不屬于《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5項情況也不無效,但具有何種效力卻不得而知。從法律適用上而言,司法解釋第10條明顯不如《合同法》第40條,因為它規制的范圍極其有限。一旦出現上述兩種情況法院該如何處理,尚無法可據。因此,若認定司法解釋出臺后即可取代合同法的規定,必定出現適用上的漏洞。

第三個問題乃司法解釋第9條和第10條之關系。司法解釋在針對《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作出解釋時統一附加了“違反第39條第一款義務”條件,但在對待提供方違反義務時卻有著天壤之別。第9條規定明顯是以相對方是否知悉為主,倘若因為提供方對義務的違反而不知悉,則非提供方可以撤銷這些條款。正如上文所述,這些格式條款的種類仍然是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而這些條款主要反映在合同法第40條的5項情形中。可司法解釋卻在第10條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義務且落入《合同法》第40條情形的格式條款一概無效,顯然與第9條存在激烈的沖突。因為第9條的格式條款在現實中主要表現為40條的5項情況,因而與第10條在調整對象上存在重合,但針對同樣的對象在相同的條件下卻有著不同的效力,這是匪夷所思的。可以想象,實踐中一旦出現提供方對《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義務的違反且又屬于合同法第40條情形時,將導致法院抉擇的不知所措。

可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在法律適用上不但沒能真正意義上解決問題,反而使得問題更加突出和激烈。它不但使得原有合同法的問題繼續存在,還帶來了司法解釋本身之間的嚴重沖突以及司法解釋與法律之間難以化解的矛盾。當然它的功績在于嘗試著打破鐵桶一塊的《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希望從意思自治視角給格式條款的矯正注入新鮮血液。

四、格式免責條款下應有的公平

綜上分析可知,格式免責條款之所以存在諸多問題,主要在于未進行分類規定。首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沒有真正按照“是否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義務來進行區分”。《合同法》第40條完全不管是否違反義務,一概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9條和第10條只是討論了違反時法律該如何處理問題,至于沒有違反應當怎樣適用法律,不得而知。其次,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就格式免責條款可能侵害的價值進行排列。合同法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規定無效,乃是將強行性條款、合同根本性條款以及任意性條款統一對待。合同法一刀切的作法與合同法本身的立法理念不相符合。從《合同法》第三章有關“合同效力”部分可以看出,合同效力劃分為有效、無效、可變更、可撤銷以及效力待定。格式免責條款同樣作為合同條款為何要脫離一般性合同效力的規定?為何不能區分具體條款的不同情形而分別進行規定?最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都沒有區分開第40條規定的5項情形,不清楚為何將加重對方責任、免除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與《合同法》52條、53條的強制性規定并列在一起。因此,要想使格式免責條款具有起碼的公平,需要依據這三個分類重新界定。 轉貼于 從第一個分類而言,倘若提供方違反了第39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亦即沒有提請注意或予以說明,此時格式免責條款效力如何?根據合同法40條的規定,這樣的條款一律無效;而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則為可撤銷或無效。顯然,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遵循了我國在此方面立法的傳統。如《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合同中有保險人責任免責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問題是,這一傳統是否可行?從法律邏輯上而言,無效應是對已經成立合同的評價。倘若合同尚未成立,則談不上生效與否。可見,立法與司法解釋將之作無效情形處理是以格式免責條款成立作為前提的。但格式免責條款成立了嗎?這涉及到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的意義。倘若提供方未提請注意或未作說明,此時對方當事人簽字蓋章,該如何進行認定。假若法律事先推定只要對方簽字蓋章,當事人對這些條款就達成了一致,那提請注意的義務何在?說明的義務何在?也許,現行《德國民法典》第305條第二款規定可為我們提供借鑒:只有在下列情形,合同當事人另一方贊同適用一般交易條款時,一般交易條款始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1、使用人在訂約時明確地向另外一方當事人指明一般交易條款……[13]。根據王全弟先生等進行的概括,德國的一般交易條件法從兩個層面對一般交易條件進行了規制:第一,就一般交易條件是否納入合同條款之要件進行規定;第二,在第一層面的基礎上就這些條款進行法律規制,確定其效力[14]。可見對這些特別的格式條款而言,法律之所以規定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正在于給這些條款設定一個準入的門檻。其實在德國,從舊的一般交易條款法到《德國民法典》的新債法,都遵循了這一原則[15]。易言之,倘若沒有提請注意或說明,將視這些條款沒有經過相對方同意,因而該條款不得被訂入合同。在我國也有學者對此進行了嘗試性探討。如聶鑠、胡克敏先生認為,格式條款提供方對這些條款若違反第39條第一款義務的,應當認定為沒有訂入合同,自然不會發生效力[16]。陳鳴先生認為,若格式條款的內容不為對方所了解,就不得進入對方意思表示的范圍,不能進入合同而成為合同的條款[17]。喻志強先生亦認為,違反合同法39條第一款之義務,僅產生不訂入合同條款的效力,關涉的是合同成立而非合同效力[18]。法律之所以賦予提供方對于這些條款如此特別的義務,是因為這些條款對當事人雙方權利關涉甚大。假若提供方違反而相對方并未知悉,此時強行認定相對方已經同意,違背了法律依據意思自治對格式條款進行的公平矯正。基于此,筆者以為,只要提供方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之義務,即使他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相對方知悉這些條款,也不能認定相對方已經進行了同意的意思表示。因此,提供方對自己義務的違反導致的必定是這些條款不被訂入合同,因而在這些條款上雙方當事人并未達成一致。依此理論,司法解釋第9條和第10條的存在并無合理性。因為這兩條的前提都是提供方對39條第一款義務的違反。

由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格式免責條款的規制只能發生在提供方沒有違背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的前提下。問題是,是否違反義務者皆無效?司法解釋對此沒有規定,而合同法規定為一概無效。其實,這樣一刀切的作法過于武斷,因為它無視格式免責條款的實際情況。為此,必須區分5種情形。第一,格式免責條款隸屬于的合同為《合同法》52條規定的無效合同,此時,格式條款必定無效;第二,若格式免責條款合乎《合同法》53條規定的無效免責條款種類,理當無效;第三,若格式免責條款指涉失權條款,即免除自己的主要義務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此時合同一開始喪失了根基,應當認定為無效;第四,若格式免責條款涉及到的僅僅是上述以外的情形,但合同顯失公平的,應當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第五,若不屬于上述五種,應當為有效。

至于第三個分類,對它們的區分從明晰類型而言甚為重要。根據第二個分類提供的價值標準,我們可以將40條的5項情形進行這樣歸納。首先,《合同法》52條和53條規定的情形無效,這無可置疑;其次,對于“免除其責任”而言,應當界定為《合同法》53條規定外的免責條款,同時這一免責條款理當被限縮解釋為“免除自己履行主要義務而來的責任”。之所以要進行這樣限縮性的解釋,一方面與后面的“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相對稱,另一方面將“免除責任”與“限制責任”區分開來,否則“限制責任”沒有適用的空間。基于此,可以將“免除其責任”與“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合并為“失權條款”;最后,在對“加重對方責任”理解時,應當與39條第一款的“限制其責任”相對應(有學者已經對此表明了看法。該學者認為,限制或減輕自己責任就相當于加重對方責任,而加重對方責任就等于限制或減輕了自己責任。(參見:任華.淺論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J].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2000,(6):49.))。同時,有必要對“加重”兩字進行限制性解釋,只有導致“顯失公平”的才叫作“加重”,若提供方所限制的責任無關痛癢,盡管嚴格從字義而言必定加重,但不能理解為法律意義上的“加重”。因此,只有加重對方責任到顯失公平的程度,才叫作這里的“加重對方責任”。有疑問的是,“加重對方責任”與民法上的“顯失公平”之間,并不具有必然聯系。因為“顯失公平”尚需訂立合同時雙方優劣勢明顯作為前提。那么格式免責條款雙方在簽訂時是否具有如此不對稱的地位?本來,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義務應當基于當事人平等的交易能力而來的合同條款[19],但現實中格式條款提供方往往為了規避自己的風險而將其進行單方面的轉移,此時對方當事人無力抗拒[20]。正如學者言,使用格式條款的工商業組織雖將消費者尊稱為“上帝”,但也通過格式條款將消費者馴服為奴隸,以至于消費者“上帝”的尊嚴只能從沿街叫賣的小商販那里才能獲取[21]。因此,由于格式條款提供方在專業知識、經濟地位和信息掌握上的明顯優勢[22],若“加重對方責任”至顯失公平的程度,則完全合乎“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結合《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將格式免責條款的情形分為三類:第一,《合同法》52條和53條規定的情形以及失權條款;第二,“加重對方責任”這一顯失公平情形;第三,其它。而對于這三種情形的效力認定,理當將第一種情況確定為無效,第二種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第三種為有效。

五、結論與修法建議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以為對格式免責條款的規制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進行。第一,規定格式免責條款提供方有提請注意和說明的義務,若違反這一義務視為雙方并未就該條款達成一致,因而這些條款不被認定為合同條款;第二,假若提供方沒有違反這些義務而對方當事人接受的,若這些條款合乎《合同法》52條和53條情形,應強制性地認定為無效;倘該格式條款符合失權條款情形,即屬于“免除自己主要義務”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亦應定為無效;如果上述格式條款只是“加重對方責任”的顯失公平條款,即應按照可變更、可撤銷來對待;不能被歸類到上述三種情況的,則統統有效。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將來在修訂《合同法》時可以對格式免責條款進行這樣規定:

《合同法》第××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一方預先提供,對方當事人僅享有附和與否權利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違反上述義務者,該條款不被視為訂入合同。其它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遵照其它法律進行(之所以設定兜底條款主要是參考《德國民法典》第305a條的規定。(參見:德國民法典[Z].2版.陳衛佐,譯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0.))。

《合同法》第××條:格式免責條款提供方盡了《合同法》第××條規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未表示反對的,提供免責條款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的,無效;提供的免責條款旨在免除自己主要義務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無效;提供的免責條款加重對方責任致使顯失公平的,可變更、可撤銷;其它情形的,有效。

注釋:

[1]拿破侖法典[Z].李浩培,吳傳頤,孫鳴崗,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152.

[2]大衛D弗里德曼.經濟學語境下的法律規則[M].楊欣欣,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5.

[3]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M].韓朝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233.

[4]歐盟債法條例與指令全集[Z].吳越,李兆玉,李立宏,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9.

[5]PS阿狄亞.合同法導論[M].趙旭東,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

[6]李永軍.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7.

[7]梁慧星.統一合同法:成功與不足[J].中國法學,1999,(3):108.

[8]王利明.對《合同法》格式條款規定的評析[J].政法論壇,1999,(6):9.

[9]胡志超.格式條款實務問題比較研究[J].人民司法,2001,(1):19.

[10]王宏軍.論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J].云南財貿學院學報,2004,(6):64.

[11]王素芬.格式條款效力評析[J].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4):44.

[12]任華.淺論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J].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2000,(6):49.

[13]Otto Palandt.Bürgerliches Gesetzbuch[M].Bd2.verlag.München:CHBeck,2005:415.

[14]王全弟,陳倩.德國法上對格式條款的規制——《一般交易條件法》及其變遷[J].較法研究,2004,(1):63.

[15]杜景林,盧諶.德國新債法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259.

[16]聶鑠,胡克敏.對格式條款兩個問題的思考[J].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6):76.

[17]陳鳴.略論格式條款的幾個問題[J].甘肅社會科學,2004,(1):128.

[18]喻志強.格式條款及其訂入合同[J].云南法學,2000,(4):49.

[19]羅伯特A希爾曼.合同法的豐富性:當代合同法理論的分析與批判[M].鄭云瑞,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10.

[20]羅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漢斯G萊塞.德國民商法導論[M].楚建,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94-96.

第5篇

關鍵詞:合同管理 會計監督

合同是企業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管理是現代企業管理中的一項基本內容,在企業經營管理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加強合同管理,有利于企業規范合同當事人雙方經營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控法律風險;有利于保障企業經營活動的順利開展,增強自我保護能力;有利于企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會計監督是企業加強經濟管理的一種手段,是企業財會人員的一項基本職責。企業簽訂的經濟合同,最終結果都要反映到企業財會部門。企業財會部門除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完成會計核算工作外,還需履行好會計監督職責,并始終將其貫穿于企業合同管理的全過程。本人現就企業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如何履行好會計監督職責談談自己的一些認識。

一、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合同管理從大的方面可以劃分為合同訂立階段和合同履行階段,合同管理應貫穿于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全過程。企業由于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缺乏一套嚴謹、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再加之會計監督滯后,在該過程中可能存在如下問題:

(一)無書面協議

在企業的日常經營過程中,有的部門或經辦人員合同管理意識淡薄,存在違反合同管理規定,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就與業務單位發生經濟往來;一旦發生經濟糾紛,將無據可依,可能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二)合同主體不當

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忽略對準合同對象的資格審查,將導致合同無效或引發其他潛在風險。

(三)合同內容和條款不完整、表述不嚴謹準確

合同內容和條款不完整,忽略合同重大問題或在重大問題上做出不當讓步,或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詐,將會導致企業合法利益受損。合同文字表述不嚴謹準確,則容易產生歧義和誤解,可能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如違約條款在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一旦發生違約,將容易引起爭議,并可能給企業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四)合同審核不充分或未嚴格執行審核意見

企業合同審核人員可能因專業素質或工作態度原因未能發現合同文本中的不當內容和條款。合同起草人員沒有根據合同審核人員的審核意見修改合同,導致合同中的不當內容和條款未被糾正。

(五)訴訟時效過期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未及時協商解決或訴諸法律,超過了訴訟時效而給企業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

(六)合同結算條款未嚴格執行

可能存在違反合同條款,未按合同規定期限、金額或方式付款;疏于管理,未能及時催收到期合同款項等。

(七)合同管理游離于會計監督之外

財會部門未能參與到合同管理的全過程,可能使得企業的會計信息失真,影響決策;可能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財務和稅務風險,影響企業發展。

二、如何做好合同管理中的會計監督

針對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財會部門應該積極主動地介入到企業合同管理的全過程,履行好會計監督的職責,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企業財會部門應會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自身業務實際,建立健全自身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合同擬訂、審批、執行等環節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同時應梳理并識別本企業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并制定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最終匯總形成本企業的《合同風險管理手冊》。企業財會部門還需建立定期檢查監控措施,確保合同管理制度的全面貫徹執行,從而使合同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合同管理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二)加強學習與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水平

財務人員要在合同管理中履行好會計監督職責,其自身的業務素質必須提高;不僅要懂財務,懂管理,還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從目前看,財務人員普遍缺乏相關法律專業知識背景;因此,負責合同管理的財務人員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學習與培訓,使自己成為精通財稅知識、管理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從而適應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合同自洽談到履行,通常是由企業的一線業務人員和管理人員在辦理,企業合同管理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他們自身的合同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因此,企業也應加強對這一部分人員的培訓,做好宣傳,增強其合同意識和法制觀念。

(三)做好合同的審核管理

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將擬訂的合同文本送財會、法務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核,審核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經濟性、可行性和嚴密性進行重點審核;財會部門應重點審核合同中與財務和稅務處理相關的條款。對重大合同,財會部門應派出人員參與合同調查和合同談判。合同承辦部門應充分聽取各審核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對有關合同條款進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審核。通過財會部門介入合同的事前管理,從而有效地遏制超規模的投資和杜絕計劃外資金的支出等問題的發生,同時做好稅收籌劃,規避稅務風險。

(四)做好合同的備案管理

合同簽訂后,承辦部門應及時到財會部門辦理合同內部備案手續,而不是待辦理合同結算時才提交給財會部門。財會部門應嚴格復核其是否履行了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中規定的審核和審批程序。對未履行相關審核和審批程序所簽訂的合同,財會部門有權不予辦理內部備案手續,同時將具體情況向有關領導報告。對備案通過的合同應做好登記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詳細登記合同簽約各方的名稱、合同標的、合同期限、合同結算和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后續還應對合同的履行、變更和終結等情況做好登記;書面合同應分類連續編號保管,以便后續辦理合同結算時使用。

(五)做好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全程動態監控

合同承辦部門應定期將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和完成進度告知財會部門,財會部門應做好記錄,并予以跟蹤管理。財會部門要督促合同承辦部門隨時關注和掌握對方的履約情況,特別要掌握對我方不利的變化;同時根據實際需要督促合同承辦部門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和終止。對不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財會部門要督促合同承辦部門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從而保護企業在經濟交往中的合法權益。財會部門應督促合同承辦部門按照合同約定付款,及時催收到期欠款。財會部門辦理合同結算時,要查驗相關合同和結算資料,審核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財會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直至其完善相關資料和手續。財會部門在辦理合同付款時,必須認真審核其付款進度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對按照完工進度付款的,則還需審核工程完工進度是否真實有效;對不符合要求的,財會部門有權拒絕辦理付款手續,并將具體情況報告有關領導。在會計期末,財務人員應視合同的履行情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及時確認收入或計提費用、并結轉成本;同時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繳相關稅費。

(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與責任追究制度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與責任追究制度,將合同管理情況納入相關部門的年度考核之中;對在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應當追究有關部門或人員的責任。企業財會部門在辦理合同審核、備案及合同結算過程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有關領導報告請求處理。

綜上所述,合同管理與會計監督兩者的共同目標都是為了控制風險。企業財會部門應當在合同管理中充分發揮會計監督的作用,并將其貫穿于合同管理的全過程,做好合同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從而有效地控制合同風險,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推動企業持續健康地發展。

參考文獻:

[1]李京.合同風險管理攻略[M].中國商務出版社,2011

[2]范彥彥.合同管理與合同風險規避[M].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11

第6篇

當前,在企業經濟活動中的合同管理主要存在這些風險:

(1)書面經濟合同未正式簽訂。在現代經濟活動中,書面經濟合同極為重要,是利益相關方約定的重要憑證。然而,一部分企業對合同簽訂不夠重視,僅僅通過口頭協議、電話或清單予以交易,給合同履行帶來。風險。

(2)經濟合同簽訂不規范。一些企業雖然能認識到經濟合同的重要性,但對合同內容、簽訂要求及規范性認識不到位,進而出現約束不明確、條款不全、責任不清等情況,易引起相關利益方的糾紛,給企業帶來損失。(3)經濟合同履行監管不到位。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合同是企業經營和管理的重要方式。但是,諸多企業并未做好合同履行監管工作,沒有建立經濟合同管理的專門制度及機構,很難規范合同簽訂,也無法有效監管合同的履行[1]。

二、企業經濟合同管理風險的防范對策

1.強化培訓,提升認識

為提高企業對經濟合同管理的重視度,應對企業相關人員,尤其是管理者進行系統、全面的合同業務知識培訓,以提高他們的認識度。對于從業人員而言,應積極學習經濟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等知識,認真研讀上級管理部門制定的措施和方法。在合同簽訂、管理中做到合法合規,以避免合同糾紛發生。對于經濟合同管理人員而言,應在業務培訓基礎上,加強風險管理和防范意識。應積極學習經濟合同風險的管理和防范知識,包括風險產生機制、風險類型等,并掌握規避風險的措施,通過理論和技能提升自己的業務素質,進而提升經濟合同管理水平。此外,從業人員還應積極借鑒和學習他人優秀經驗,擴充自己的思路[2]。

2.健全機制,明確任務

在企業經濟合同管理中,應明確各部門責任,并督促業務部門積極做好自身各項工作,并加強合作一同防范合同風險[3]。首先,企業應建立專門的經濟合同管理機構,并配置專業人員,讓其擔負經濟合同管理的工作,同時還應明確該部門的職責。其次,應將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工作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具體細化到各業務部門。在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中,應協調和組織好各部門參與進來,完善和規范合同,以形成多部門參與的經濟合同風險防范及管控機制。

3.完善制度,規范管理

因企業所在行業的差異,使得業務合同內容也不盡相同,進而也使經濟合同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存在差異。為確保企業經濟合同管理的規范性和合法合規性,應做好這幾點:一是企業應建立和完善經濟活動相關制度,需要根據自身發展實際,嚴格按照《合同法》及相關政府部門制定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方法,制定適合自身經濟合同管理的制度,通過這種制度來明確人員配置、人員職責及相關部門的權責。二是應強化合同用章管理。經濟合同用章是企業簽訂合同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具體憑證,應設專人專管,實現專章專用,以規避合同用章濫用而引起的合同糾紛。三是應制定企業對外合同簽訂的授權和審批制度。對于此方面的工作,應嚴格按照相關制度規范授權及審批等行為,以有效防范合同風險。

4.加強審核,強化監管

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必須對合同的內容進行細致、全面的審核。首先,應對合同簽訂中對方資質和實際狀況進行詳細調查,包括經營業務、經營狀況、簽約資質等方面。其次,應對經濟合同的文本格式進行有效審查,以確保合同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標準,保證基本內容、條款完備。再次,應對經濟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細致審查,應保證合同條款無違法違規的情況,各條款間不存在矛盾,且語句要清晰無其他語義,標點符號應用規范和準確等。最后,應加強對外合同簽訂依據審查,以保證合同符合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確保合同的立項、資金構成等有足夠依據。另外,還應對加強合同履行監管,應定期檢查合同履行的實際狀況,及時有效掌握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或不足,并采取補救措施予以解決,以保證合同如期合法有效履行,可有效避免合同風險的發生。

三、結語

第7篇

關鍵詞:合同管理 法律隱患 制度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貿易和經營模式的不斷涌現,合同已成為企業與企業間,企業與個人之間經濟合作的重要紐帶,合同管理本身也成為企業內部管理成功與否的一項有效衡量標準。企業只有對經濟合同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才能合理掌控和規避經營活動中的法律風險,成為助推企業經濟利益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證[1]。因此,加強現代企業的經濟合同管理成為現代企業發展中至關重要的一個問題。這就需要對現代企業在當前經濟合同管理的現狀和問題有基本的了解,從而分析針對性的解決辦法,幫助企業不斷提高經濟合同的管理水平。

一、現代企業經濟合同管理的現狀和問題

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現代企業發展取得了長足進步,企業的經濟合同管理也得到了很大加強。但在經濟合同管理中還普遍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給一些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不良的影響,甚至造成重大損失,令人反思。

綜合本人實踐和近年來有代表性的企業經濟合同案例,我國企業經濟合同管理主要存在的問題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企業合同管理機構設置不完善,缺乏有效、有力的監督管理和指導部門及專業人員,在開展各類經濟活動及合同簽訂過程中忽略專業的法律法規方面的咨詢服務和支持,導致盲目行動和失誤。二是企業內部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完善,流程不清晰,造成管理措施難以到位。比如多頭管理,造成職責模糊,主責不明,在執行和管理中出現推諉或不管地帶;或制度和流程的接口環節不匹配,造成管理真空和缺位。三是忽略對法律法規更新的跟蹤,對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不能及時、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仍依照舊的法律法規簽訂和執行經濟合同,引入誤區。四是合同資料管理不規范,不及時匯總歸檔,導致資料缺失、不完整,造成發生合同糾紛時維權困難。五是受長官意識的影響,急于求成而拍板,片面強調特事特辦而忽視了對風險的客觀分析。六是一些合同管理和工作人員的合同知識和法律意識不足,在合同細節上把關不嚴,在執行操作上處置不當,埋下隱患。七是內部監管機制不到位,導致合同印章使用的失控,給少數違法違紀人員以可乘之機,給企業帶來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

二、如何加強現代企業經濟合同的管理

加強和提高現代企業經濟合同的管理,首先要強化經營活動風險管控意識,建全企業內部的合同管理和法律服務的機構;企業應根據自身條件設立專門法律部門,配置專職法律人員,并建立與專業律師事務所的合作關系,在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和經濟合同制定工作中,獲得充分的法律咨詢和指導,避免盲動而造成重大損失。二是須建立健全完善的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一個企業能夠實現經營活動目標和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保證。在經濟合同管理中,應理清和不斷優化經濟合同在簽訂、審核、履行以及結算的基本流程,建立與企業自身發展相匹配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得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工作能夠與企業自身的各項發展互相適應;強化經濟合同管理各項工作中的規律性和規范性建設,完善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缺陷,實現企業經濟合同發展的科學化和規范化的管理[2]。其中,建立完善健全的經濟合同的管理制度,還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合同簽訂的審查審批的各項制度,嚴格按制度和流程合理處理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以及變更問題;將合同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模式與企業中合同管理的相關部門職責相互結合,對參與經濟合同管理的各個部門的工作內容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明確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義務,不斷優化各項合同管理工作中各項業務的接口銜接,杜絕管理的模糊和真空地帶;三是企業的法律部門和專職人員必須時刻關注法律法規的更新動態,海外投資、經營企業還必須及時了解當地乃至國際的法律、公約的修訂和變更,及時、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新的法律規定,及時分析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為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見。四是加強和規范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做好基礎資料的管理工作,切實注意合同洽商、簽訂、履行、修改和結算各個環節的資料完整和歸檔,特別是不要忽視合同洽商過程中的函件資料以及合同附件的保管和歸檔,一旦發生合同糾紛,能提供充分的證據鏈材料。五是重視在企業內部普及與合同管理有關的各項法律知識,定期舉辦經濟活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合同管理知識培訓,不斷加強各級管理人員的合同風險防控意識,提高合同管理和經辦人員的工作素質和水平,避免長官意識對合同簽訂、實施和管理工作的影響,減少合同經辦和履行中的工作偏差。六是切實加強和實施內部監管機制,嚴格合同印章的使用和登記管理,妥善保管企業印章。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采取應對措施,及時避免給企業帶來進一步的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

此外,企業還須加強檢查和考核工作,不定期檢查經濟合同管理各項工作的履行情況,總結推廣成功的合同管理工作經驗;依據法律妥善、及時處理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協商以及仲裁等法律訴訟。

三、結語

經濟合同是現代企業之間經濟來往和合作的重要紐帶,經濟合同管理本身也是企業內部管理成功與否的有效衡量標準之一。完善的經濟合同管理是現代企業實現經營目標和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撐和保障。因此,高度重視和加強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工作,建全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和法律服務的機構,不斷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合同管理的各項工作和職責,持續優化和改進合同管理流程,密切關注各類經濟活動法律法規的動態,加強企業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重視普及合同管理有關的各項法律知識,加強各級管理人員的素質培訓工作,切實加強內部管控機制,是現代企業發展中需要長期重視和持續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第8篇

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各領域的競爭壓力也是越來越,而當代企業之間的競爭也日益激烈。合同作為企業增強競爭力的一種重要方式,所以合同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每個企業的合同管理過程中都存在一些必不可免得問題,因此,筆者就主要從企業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問題存在原因以及解決對策這三方面進行簡要的分析探討,希望以此能改善企業的管理,提升其競爭力,使其在社會中有立足之地。

關鍵詞:

合同管理;問題分析;解決對策

自2001年我國加入WTO以來,我國經濟就持續快速增長。現代的企業為更好地發展,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則需要不斷完善自身的經營管理以及加強與外界市場的交流與合作,而合同作為企業與其他企業單位交流合作的一種載體,因而合同管理的好壞就影響著企業經濟的發展狀況。合同約束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同時合同管理需要實現風險防控、合規、效率三大目標。

一、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常見問題

1.就合同自身而言,合同主體不同,文字不夠嚴謹,這些都屬于合同在編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企業在編制合同時,基本上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用合同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和明確對方的義務。所以,在編制過程中常常出現一些字義不明的情況,含糊其辭。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當雙方出現一些矛盾向當地人民法院時,這時一份合同的重要性顯而易見。

2.對簽訂合同雙方的情況不夠明確。在簽訂合同之前,企業對合同相對人的認識較為片面,如對合同相對人的信用情況、資金狀況及履行合同的能力等了解不夠全面,導致雙方在后期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都不理想,最終可能導致合同糾紛。

3.對合同的履行過程和履行結果監管不嚴。在當代企業,大部分的管理人員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深刻,他們認為合同僅僅是一種形式問題。因此在簽訂合同之后,雙方合作沒有完全按照合同規定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所以也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同時,企業的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履行狀況也是不清不楚。

4.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對合同的專業存檔管理。由于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往往會連帶出一些后續問題,可具體表現為在人員安排上,沒有專業的人員任職、在職人員缺乏專業素養和法律素養而且其管理職責不明確。其次在后期工作中,企業對合同履行狀況的監管機制不完善以及合同專業存檔保存制度不健全。出現合同糾紛,未能及時處理,造成合同雙方在經濟上的重大損失。

二、企業合同管理中常見問題的原因分析

1.企業管理人員對合同管理重要性認識不足。在現代企業中,企業一般以經濟盈利為主要目標和動力,一切的經濟活動都圍繞著盈利展開,所以在企業沒有真正體會到合同給企業自身帶來的巨大好處之前,企業是認識不到其重要性。所以企業可結合利用合同為本企業獲得巨大收益的成功案例,給合同管理人員闡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特別是在出現合同糾紛時,合同的效果就顯而易見了。

2.企業以及企業員工的合同法律意識薄弱。企業僅僅把合同看作雙方進行經濟往來的一種形式,并沒有從真正意義上了解到合同中所蘊含的法律效力。因而,訂立合同的時候也是較為隨意,缺乏依法訂立合同和簽訂合同的法律意識,一旦出現問題局對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

3.企業內部部門分工不明確,而且缺乏關于合同管理方面的專業人才。由于我國的合同法律業務起步較晚,發展較慢,導致現在許多企業并沒有為合同管理分配一個獨立的部門,而是與其他部門一起辦公,所以有時和造成分工不明確、相互推卸責任的問題。同時,由于合署辦公,許多人都是身兼數職,對于合同管理事務來說,屬于兼職人員,專業性差。

4.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的不完善可以說是根因,這讓合同從編制、修改、簽訂、履行等過程中,都沒有一個較為規范的范本,主觀性較強。

三、企業合同管理中常見問題的解決對策

1.明確企業內部部門的分工,可設立單獨部門來進行合同管理,提升合同管理的地位。職責清晰、分工明確才能確保每個人員在自己的崗位上履行自己的職責,而不是相互推卸責任。

2.招聘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并進行定期的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最直接接觸合同的,因而,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決定著合同質量的好壞。企業應該招聘較為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并對其進行崗前培訓。在職期間也定期對其培訓,讓合同管理人員掌握必備的合同法律知識,并對其嚴格執行年審制度,約束行為,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

3.完善企業合同管理的制度。要從根本上解決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從其制度上著手。完善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從本質上規范了合同管理、使合同管理更具科學性、法律性,使合同管理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章可循。比如在合同的檔案管理方面,可先建立企業的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再按制度要求對合同進行整理、分類、裝訂成冊等有條理地存檔、銷毀管理,而不是像以前,純主觀意識上的簡單的把合同收集在一起存放及銷毀。

4.加強與企業其他部門的交流與合作。企業合同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企業合同的內容體現了現代經濟發展狀況與趨勢。因而,合同需與社會發展同步,與時俱進。所以在企業的合同管理中,需加強與其他部門的交流與合作,得到較為全面的社會經濟信息,為制定合同提供理論依據。

四、總結

綜以上所述,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不少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要從企業制度上著手,再是企業自身的改進及企業管理人員對合同管理的重視程度。也可增強企業的風險防范意識以及競爭意識,把合同管理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相結合起來,最終實現合同管理的三大目標以及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為企業創造更好的收益。所以,希望本文的探討結果對企業今后解決合同管理中的問題有一定的幫助和借鑒意義。

作者:袁麗麗 單位:中鋁山東有限公司動力廠

參考文獻:

[1]譚亞明.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常見問題與對策[J].江漢石油職工大學學報,2010,06:102-104.

[2]王倩.淺談企業合同管理的常見問題與解決對策[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4,04:7-8.

第9篇

關鍵詞:合同管理;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F71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當今社會可以說是合同社會,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與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因此,每個企業都必須十分重視合同管理,煤炭企業當然不能例外。合同管理必須是全過程的、系統性的、動態性的。這就要求我們要對合同進行全過程管理,從洽談、草擬、簽訂、生效開始,直至合同履行完畢或中止,不僅要重視簽訂前的管理,更要重視簽訂后的管理,而且凡涉及合同條款內容的部門都要一起來管理,此外還要注重履約全過程的情況變化,特別要掌握對我方不利的變化,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和終止。切不可以為簽了合同就萬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閣,我們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懲罰。

一、概述

合同管理是指企業對以下幾方面進行管理:一是在合同簽訂前對供應方的資質、價格、履約能力進行審查;二是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對合同所有條款進行認真把關,避免企業利益受到損害;三是對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內容包括對貨物進行驗收、貨款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等。

傳統煤炭企業多為國家或省市大型國有企業,每年合同簽訂額多達幾十億元。因此,加強企業合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通過對采購合同的管理,可以確保企業采購物資的質量符合規定,價格在企業可控范圍之內;其次,可以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企業正常的生產和經營。

二、目前我國煤炭企業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領導缺少對合同管理的重視,合同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一是企業領導出于對銷售業績、政治考核等因素的考慮,將主要精力放在抓銷售與安全生產上,完全忽視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未能意識到采購合同制定的不合理或是合同履行的不徹底所給企業帶來的巨額損失。二是企業往往忽視合同管理部門的工作,使合同管理部門在人員配備、管理制度執行力度等方面得不到應有的重視,缺少具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才,合同管理工作得不到支持配合,無法順利開展。

(二)對合同當事人審查不嚴,合同風險責任不明確。大多數企業在簽訂合同前,未對物資市場行情進行調研,無法掌握合同的價格區間及走勢;出于領導層壓力及個人利益的滿足,在確定最終供應商時未通過正規的招標程序進行,不但無法保證物資的質量,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經濟損失,同時,也為提供土壤;未在合同中明確雙方及企業各部門在合同執行中的法律責任,企業各部門在驗收、付款過程中信息溝通不暢,使企業面臨著潛在的合同違約責任。

(三)未對合同履行進行必要的監督,給企業帶來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多數企業在簽訂完合同后,就認為采購活動、合同管理工作到此為止,合同管理部門未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如,企業已經對物資進行驗收,財務部門由于對合同條款的忽視,未在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貨款,使企業承受了一定的違約責任。再如,由于采購、合同管理、財務部門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致使企業完全忽略了保證金的退還,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

三、提高煤炭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建議

(一)提高領導對合同管理的重視水平,引進法律專業人才,不斷提升合同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一是煤炭企業應將合同管理執行是否有效作為領導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不斷加強企業領導對合同管理的重視程度,進而促使企業各部門對合同管理部門的支持配合,逐步提高企業物資供應合同管理的整體水平。二是合同管理部門要積極從法律專業院校、律師事務所等法律工作單位引進人才,提高合同管理工作人員整體素質;聘請企業法律顧問,為企業合同簽訂、履行進行法律咨詢;定期為合同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組織《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培訓,為合同工作人員普及法律知識,提升工作能力創造條件。

(二)加強對合同當事人的審核,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的職責。一是在簽訂合同前,由合同管理部門索取供應方的資質證明、企業業績、履約能力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后上報企業領導最終審批,只有經合同管理部門及領導審核通過后的供應商才可作為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二是由合同管理部門對所有合同條款進行審查,保證合同條款的完備、權利義務分明。所有合同法律條款由專職企業法律顧問進行把關,降低企業合同風險。三是企業應安裝合同管理軟件系統,對企業所有采購、銷售合同進行備案、登記,形成信息完備的合同管理數據庫,為企業日后進行跟蹤合同履行情況提供信息支持,有利于合同管理人員日常監管。

(三)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實現優化合同管理全過程的保證。通過加強合同的過程控制,即理清合同簽訂、履行以及結算的基本流程,從而促進與企業自身相適應的一整套合同管理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強化合同管理工作的規律性和規范性,繼而實現企業合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簽訂審查審批制度,合同管理的模式和相關部門職責,合同結算審查審批制度,合同的訂立,合同履行、變更、解除,合同基礎管理工作,合同糾紛處理,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管理的檢查與考核等等。當前我國煤炭企業已經開始對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設給予了高度重視,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相對科學規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從而實現了程序規范、職責明確的合同管理,有效控制了合同風險,全面提升了企業合同管理水平。

(四)建立合同執行監管機制,及時減少企業面臨的潛在合同風險。企業成立合同監督機構或是在合同管理部門中指派專人負責,對合同管理進行履約過程監督。首先,協調倉儲部門,對物資驗收環節進行認真把關,拒絕一切質量、數量不符合合同條款的供應。其次,協調財務部門對驗收合格的供應商進行貨款支付,保證貨款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的同時,爭取享受供應商提供的商業折扣及折讓。最后,由合同監管部門對審核發現的合同執行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并促使各部門及時改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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