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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件案例優選九篇

時間:2023-08-10 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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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件案例

第1篇

    刑法案例教學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師生互動模式師生互動模式,即師生共同參與案例討論。強調師生互動式的教學理念,是一種改變課堂教學中教師絕對權威的主導地位,創造出師生平等、合作、和諧的課堂氛圍,使師生在知識、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實現教學相長的一種新的教學理念,它的本質是平等與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師在日常教學過程中,為便于學生理解和掌握某個刑法知識和理論,在講授理論之前先提出一個引例,將案例作為切入點,引導學生圍繞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和討論,再由教師總結、講解相關知識和理論的模式,這是在刑法教學中經常運用的由教師主導的教學方法。還可以采用另一種學生主導式的刑法案例討論模式,即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課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課時由主講學生介紹案情,從定罪、量刑、社會影響等角度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其他學生參與討論,之后由教師總結點評的教學方法。筆者在本學期刑法分論的教學過程中運用學生主導式的刑法案例討論的師生互動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學效果,學生積極參與,表現出極濃的學習興趣。過程中始終貫徹“三個互動”,即課前互動、課中互動和課后互動。課前互動是指在教師指導下由主講學生選擇有討論價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原理,師生都充分做好課前準備,并提前將案例通過QQ群發給學生,使學生充分了解案情,啟發學生思考。課中互動是指,在課前十到十五分鐘的時間,由教師和學生、學生與學生,共同參與案例的分析和討論。筆者一般讓主講學生先用五到十分鐘時間先陳述案例、提出問題,再其他同學共同分析、討論案例所涉及的刑法問題,最后由筆者針對案例和學生的討論作總結發言,更進一步分析案例,補充漏點、糾正錯點。指導學生發言、辯論技巧。學生針對教師的總結,也可以提出質疑,大膽發言時行辯論,以求得真知灼見。課后互動是指如果學生對所討論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課后在學生之間繼續討論,或者請教教師。在互動教學模式中,教師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善加引導、控制好課堂討論節奏、避免學生討論偏離主題。二是要進行合理的成績評定,根據學生的具體表現給其打分,在平時成績上加分,以激勵學生學習熱情。(二)教師對抗模式教師對抗模式、又稱同臺競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學過程中,由兩名以上教師針對同一刑法案例,從不同角度提出觀點,互相爭辯、學生也可以提出見解、參與案例討論的刑法案例教學模式。此教學模式借鑒了律師在法庭審判中針對同一案件,根據相關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證據、互相辯論以證明各自主張成立的法庭辯論模式。這種新的課堂教學模式,把法律視為一種實踐理性,強調法律教育的實踐性、技能性、職業性的獨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點:(1)形式上由兩名教師主導,多名學生參與。(2)內容上以案例為載體開展教學。(3)核心環節是教師之間針對同一案例進行辯論。(4)以培養學生法律思辨能力為宗旨。現以一堂刑法課為例,介紹筆者在實踐中的運用情況。教學內容:刑法案例分析教學老師:法學系崔征老師和呂天宇老師教學對象:法學09級本科生案例來源:杭州胡斌飆車案案情簡介:2009年5月7日晚,19歲的胡斌駕駛紅色三菱跑車在鬧市區超速行駛,將正在穿過斑馬線的25歲浙大畢業生譚卓撞死。首先由筆者簡要介紹案情并提出問題: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構成犯罪,若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當時這個案例新近發生,社會影響很大,學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該案,表現出極大的興趣,積極踴躍發言。幾乎全部學生都能準確認定胡斌構成犯罪,但對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兩名教師對此也存在分歧,分別主張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定罪,并各自進行分析和辯論,辯論的焦點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觀心理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筆者認為胡斌在鬧市區駕駛改裝的跑車超速行駛,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傷的危險,其行為方式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構成中要求的“危險方法”,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呂老師則認為,胡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主觀方面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在社會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兩名教師也存在認識上的分歧,筆者認為被告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呂老師則堅持認為這只是一個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過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過重。學生針對被告主觀方面和行為社會危害性以及量刑問題也各抒己見。最后筆者總結:通過這個案例幫助學生們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運用犯罪構成的工具,從定罪和量刑兩個角度展開,注重疑難、相近罪名之間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對被告主觀方面的把握是準確認定犯罪性質的關鍵,故意和過失的不同心態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異,量刑上也不同。這種自由開放的教學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學效果,通過兩名教師同臺競技,使學生對交通肇事案件應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認識,學生積極參與討論,受到學習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啟迪。教學形式新穎,課堂氣氛活躍,是學生獲得演講、辯論技能的絕好鍛煉機會和途徑。(三)模擬實訓模式模擬實訓模式,是指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扮演法官、檢察官、律師、案件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等,以司法審判中的法庭審判為參照,模擬審判某一案件的活動。通過親身參與,將所學到的法學理論知識、司法基本技能等綜合運用于實踐;通過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擬案件的處理,解釋法律規定,掌握案情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了解熟悉法學理論活學活用,以達到理論和實踐相統一。筆者每個學期中后期利用課后時間指導學生進行模擬法庭實訓,大致流程如下:1.前期準備(1)在教師指導下,學生利用網絡或其他途徑(如法院案卷),自主確定案件及參與所需總人數。(2)確定案例后根據具體案件性質進行參加人員的選拔。(3)準備開庭所需要的司法文書,證據材料和手銬等道具,介紹庭審程序,講解有關的法律基本知識,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訓練辯論技巧。2.模擬法庭庭審(1)由主持人通過PPT和播放學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簡要介紹案情,以吸引學生學習興趣。(2)介紹參加人員。(3)按照我國現行法庭審理的正規模式進行模擬庭審。即庭前準備、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合議、宣判,閉庭的法定程序。3.指導教師和聘請的法院法官、檢察官或職業律師現場點評指導模擬法庭實訓活動為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了實踐空間,有利于培養法學專業學生實務操作能力、表達能力、應變能力和團結協作能力,提高專業素養和綜合素養。實踐證明,這種教學模式活躍而有序,學生參與熱情高,教師從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師關注實踐,提高自身法律實務處理能力。

    選編刑法教學案例應注意的問題

    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學對案例的組織和運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論及,此不贅述,僅介紹如何選編案例,好的教學案例應當具備如下特點:(一)針對性刑法案例的選編應根據教學目標與教學內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學模式對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學生主導式的師生互動模式由于時間所限適宜選取小案例,教師對抗模式時間相對充裕可以選擇有一定爭議的中型案例,而模擬法庭由于按照真實庭審規則進行,適宜選取案件內容豐富的大案例。(二)典型性刑法案例的選編要注重案件事實與所蘊含法律知識、法律規則具有密切聯系。而且力求真實,真實的案例易激發學生深厚的學習興趣,如云南大學學生馬加爵殺人案等,學生感興趣,積極發言,課堂氣氛活躍。(三)啟發性刑法案例的選編必須使案例蘊含具有法律價值和疑難性的問題,啟發學生思考,誘導學生深入探究,鼓勵學生對現有法律知識進行質疑和辯駁。如廣州青年許霆案,許霆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萬元后潛逃,其行為性質的認定具有一定的疑難性,是民事的惡意占有、還是刑事上的盜竊罪或者盜竊金融機構罪?學生對這類具有啟發性的案例很感興趣。(四)新穎性刑法案例的選編必須在形式或內容上新穎,給學生以新鮮感,激發其學習興趣,盡可能地選取新類型案件或者疑難案。如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近年來網絡上出現的“”現象。如北京一家庭婦女以E話通方式在網絡上與多人進行“”的中國首例“”案,學生表現出極大的學習興趣。筆者對刑法案例教學法在教學實踐中的運用和探索,略抒己見,以期拋磚引玉。

第2篇

制售假劣藥品犯罪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帶來嚴重威脅,嚴重破壞了醫藥市場經濟秩序。本文對近年來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制售假劣藥品事件進行研究,對司法機關在辦理該類事件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對法律適用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假劣藥品犯罪 法律問題 法律適用

醫藥消費,性命所系。然而由于制售假劣藥品能帶來豐厚的利潤,制售假劣藥品屢禁不止,無處不在。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帶來嚴重威脅,嚴重破壞了醫藥市場經濟秩序。為了依法有效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犯罪,筆者對近年來報刊、網站公布的我國發生的重特大假劣藥品安全事件進行了收集,對司法機關辦理該類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問題進行的分析,著重就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初步的研究。

一 、辦理假劣藥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法律的問題。

(一)對于“假劣藥品”如何認定把握標準不一。

司法實踐中將假劣藥認定標準等同一刑法制售假劣藥罪確認的假藥,使得制售假劣藥品的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例小,僅以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底為例,全國藥監部門共查處制售假劣藥品等違法案件28萬多件,移交司法機關只有440多件,僅占總數的0.15%。而且對一些在全國影響大的制售假劣藥品案件,因藥監部門不能確認其是假劣藥品,已未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被列為2006年十大假劣藥案第一號:“欣弗”事件。2006年7月至8月3日青海、廣西、浙江、黑龍江和山東等省、自治區陸續出現部分患者使用上海華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又稱欣弗)后,出現胸悶、心悸、心慌、寒戰、腎區疼痛、腹痛、腹瀉、惡心、嘔吐、過敏性休克、肝腎功能損害等臨床癥狀。全國各省最新通報,注射該藥品的死亡案例為11人,不良反應至少達到99例。8月15日SFDA的調查結果是:安徽華源2006年6月至7月生產的欣弗未按批準的工藝參數滅菌,降低滅菌溫度,縮短滅菌時間,增加滅菌柜裝載量,影響了滅菌效果。經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對相關樣品進行檢驗,結果表明,無菌檢查和熱原檢查不符合規定。國家藥監局未確認這些不任命規定的欣弗為假藥,而是將其確定為不良事件。因此沒有一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有關責任人只受到行政處分。

(二)如何認定“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不好把握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構成制售假藥犯罪需具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要件,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司法推定,但由于該解釋存在一些不足,造成具體案件在適用解釋時難以把握。加之目前制售假劣藥品呈現了二個特點一是呈現出“非致命性”特點,目前的造假,不治病但也不會直接危害人身健康;二是90%的制售假劣藥品都是標明主治某類慢性病。目前制售假劣藥很少有符合上述解釋。如某地查處一銷售假狂犬疫苗,有300多名患者使用了這種假藥,無一人發生死亡。由于狂犬病病毒的潛伏期較長,有的患者要20年后才發病,據醫生介紹狂犬病毒攜帶者不作任何處理的的發病率僅為40分之一,只注射了真的狂犬病疫苗不注射血清疫苗的仍有發病的可能。經省藥品檢驗機構檢驗,這些假的狂犬疫苗的成分只是生理鹽水。由于解釋中沒有規定疫苗屬于“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該省藥監局專家有人會認為由于狂犬病的上述因素,不符合解釋第三條的(2)、(3)、(4)項,如狂犬疫苗的成分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就可確定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否則不能確定,這些假狂犬疫苗經檢驗沒含有毒有害物質。因此不能定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有的專家認為狂犬病只能預防,而無法治愈,凡是制售假狂犬疫苗就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三)如何認定假藥與嚴重后果的因果關系存在分歧

如何認定假藥與嚴重后果的因果關系,是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問題,存在各種各樣的學說。司法機關特別是法院對該罪的認定采取的是必然因果關系說,即當危害行為中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根據,并符合規律地產生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必然因果關系;只有這種必然因果關系,才能確定假藥是造成嚴重后果的因果關系,為此法院對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后二款案件和第一百四十二條時,要求還很苛刻,要求在省藥監局在鑒定上要確定假藥與“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致人死亡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嚴重后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否者不敢在定罪量刑時適用該條款。例如2004年 12月31日浙江省義烏市法院對震驚全國的浙江“3·21”銷售假藥案件宣判。該案主犯柯典杰、趙建良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各處罰金50萬元。 這起銷售假冒“賀普丁”(治療乙肝用藥,對艾滋病有輔助療效)、“立止血”(針劑,臨床止血搶救用藥)、“善寧”(針劑,癌癥患者搶救用藥)等進口高檔藥品的案件。涉案金額超過500萬元。經有關藥品質量監督部門檢驗,這些藥品根本不含有任何藥物成分。不法分子借助掛靠正規醫藥公司使假藥進入正規渠道流通,將假藥銷售到36家醫療單位,其中相當一部分藥品已被患病人員使用。有一名因大量失血而緊急搶救的病人,在連打17針假冒“立止血”后,搶救無效死亡。

(四)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如何處理存在分歧

我國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在辦理制售假劣藥品案件時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造成辦理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案件時在處理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方面:

(1)對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定罪上存在分歧。

一是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有些人認為,要確立嚴格責任,來加大對制售假劣藥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所謂嚴格責任,(嚴格的責任),又稱絕對責任(完全的責任),是指在某些犯罪中,行為人的行為“只要具備了犯罪行為方面的某些特定要素,那么,被告人對事實的無知或認識的錯誤(不管這些錯誤多么合理),就不能作為抗辯的理由”,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具體來講,嚴格責任主要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嚴格責任既包括不問主觀罪過而定罪的“實體意義”上的嚴格責任,又包括不問主觀罪過而起訴的“程序意義”上的嚴格責任。第二,在起訴或者定罪處罰時,不需要考慮主觀罪過,只需要證明被告有法律所規定的某種行為或者造成了某種結果。第三,被告人不能以對事實、法律的無知或錯誤認識,或者已盡了最大努力來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作為抗辯的理由,除非法律有特別的規定。

二是有人撰文認為目前司法機關將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違反定罪量刑必須遵循“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對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研究不深,屬于定性錯誤。

(2)本罪的罰金的比行政處罰還要輕。

目前我國懲治制售假劣藥犯罪案件中出現了罰金比行政處罰還要輕的怪現象。按照刑法的規定,制售假藥的罰金為“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而藥品管理法的處罰幅度為“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不但處罰幅度不一致,而且在處罰基數上,刑法的“銷售金額”往往比“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低得多,致使罰金數額要比罰款低得多。違法代價低,不足以與其違法犯罪行為取得的預期暴利相比。

(3)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案件取證難,而證據要求又過于嚴格。調查取證困難。由于受地方保護主義等多種因素制約,許多案件在初查階段,取證非常困難,如跨區域作案者,在甲地生產假劣藥品,在乙地丙地銷售,策劃制假的首要分子本人并不露面,只與生產假劣藥品的工廠主管人員單線聯系,一旦被公安機關查獲,扣留的只是一些假劣藥品,抓到的也只是一些“馬仔”,這些人中有的人甚至根本不知情,從而增加調查取證難度,且證據間難以形成鎖鏈,給案件準確定性帶來不便。

二、辦理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

對于上述辦理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案件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意見,供同事們參考。

(一)對于“假劣藥品”的理解和認定

我國刑法第141條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刑法第142條規定:“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因此我們對假劣藥品的理解應是我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和第49條規定的范圍。《藥品管理法》第48條用列舉法的方式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不符合。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 3、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一般是一種低價藥品冒充一種高價藥品)。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處理: 1、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不能藥用的。4、被污染不能藥用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管理法》第49條規定,劣藥是指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司法實踐中認定某藥品是否為假劣藥品時,按照《藥品管理法》第48條和49條確定的范圍就可確定。那種將“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作為假劣藥品認定標準是錯誤的

我國已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在理解假藥的概念時可參照世界衛生組織公報指出凡是性質或者來源不符合藥品上的標簽和說明的藥都叫假藥

(二)對于“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理解和認定。

“兩高”在《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了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司法推定,指出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這一規定對于司法實踐無疑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經過六年的司法實踐發現這四種情形存在一些問題,造成部分本應符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案件不能確定。如某省查辦的一起避孕藥造假案,其中大部分是仿冒一家知名制藥企業生產的米非司酮片。收繳的假藥貨值4萬余元,不足5萬元。經省藥檢所檢驗確定該假藥所含的主要是淀粉和少量激素類藥物成分,該藥監所對照《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因此不符合②、③、④款;這一假藥所含激素類成分屬于對人體有毒有害的,但每片假藥只含這些激素0.01mg,專家認定這種激素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需一次性服用1000mg,制假者在說明書中規定每天吃二次,每次一片。要連續服用十多年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為此藥檢所無法出具符合法釋規定的檢測報告,只能依據現有的工作制度和標準,做出一份所含成分的檢測報告。為了符合法釋要求,省藥監局只能組織藥品評審專家組對假藥含有的部分藥物成分進行評審分析,專家組只能就假藥含有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激素類藥物成分,作出“長期服用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鑒定結論。而“長期服用”是一個模糊概念,與法釋原義不符,在定罪上就要大打折扣。避孕藥品是一種用量很大的特殊藥品。避孕藥造假的性質極其惡劣,當育齡夫婦服用了米非司酮有效成分缺乏或劑量不足的假避孕藥,會造成避孕失敗而意外懷孕,這時只有接受手術或藥物流產,蒙受痛苦和風險。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現階段決不能動搖,中國又將在“十一五”時期面臨第四次生育高峰。面對如此嚴峻的形勢,合格的避孕藥品猶如可靠的堤壩。但是,對假避孕藥這種既危害婦女身心健康、又破壞國策的造假行為,應當屬于“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范圍。為此“兩高”在原來的基礎上修改制定了《關于辦理制售假劣藥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第一條分二款規定了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司法推定,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論出具證明,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1)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2)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其他化學成分而含有,可能貽誤診治的; (3)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4)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過規定范圍,可能貽誤診治的。第二款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無藥品生產許可證和批準文號,且屬于處方藥的; (2)未標明藥品成份,或者捏造藥品成份名稱,無法檢驗的; (3)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4)以孕產婦、嬰幼兒或者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轉貼于 (5)屬于注射劑藥品的。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指尚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但是已經達到了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邊緣或警戒線狀態。越過此界線,就會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狀態已經對人體健康構成嚴重威脅。筆者認為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理解,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兩個方面進行判斷:一是科學判斷,即以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假藥的性質、成份效用等事實為判斷基礎、以藥理學、藥效學、病理學、毒理學、臨床醫學為判斷標準,來分析這種假藥是否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二是一般人的判斷,即以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假藥的性質、成份、效用等事實為判斷基礎,以一般人的認識為判斷標準,來分析這種假藥是否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

為進一步完善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和理解,筆者建議“兩高”在頒布《關于辦理制售假劣藥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時增加以下內容:

1、藥品檢驗部門進行檢驗時,應用抽簽和跨市州以上級地區進行交叉檢驗。以避免目前普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積弊問題而導致檢驗形同虛設。

2、由于我國各省藥監部門人員主要是制藥或銷藥出生的,他們是藥理學和藥效學方面的專家,但他們在病理、毒化特別是臨床醫療方面的知識不足,這種由于知識缺陷的專家作出的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證明必然存在一些問題。為此筆者建議各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和衛生部門牽頭成立由當地藥理、藥效、病理、毒理、臨床醫學等專家組成的鑒定組,由該鑒定組根據藥品檢驗部門檢驗出的假藥成分,利用藥理學、藥效學、病理學、毒化學、臨床醫學等方面的綜合知識和技能判斷某一假劣藥品是否具有“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三)對于因果關系的理解和認定

人體受到創傷或患病,經搶救后出現嚴重后果一般都是多種原因導致,多數情況假劣藥品的使用不是致人體嚴重后果的唯一原因。在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如果認為數個原因都對結果的產生起決定作用,就會產生困難,特別是假劣藥品犯罪案件中,由于致人體出現嚴重后果的原因之間沒有關聯,要按照必然因果關系學確定使用假劣藥品這一原因是否對結果產生起了決定作用,可能更加困難。因此藥監部門在確定假藥是造成“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致人死亡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往往難以確定。為此筆者在制售假劣藥品刑事案件中按照量刑的輕重分別采用必然因果關系、偶然因果關系和疫學因果關系。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采用必然因果關系確定假藥的使用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的可采用偶然因果確定假藥的使用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采用疫學因果關系確定假藥的使用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為此筆者建議兩高”在頒布《關于辦理制售假劣藥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時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按照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大小決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確定假藥在造成危害結果上的作用大小,分為全部作用,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并分別作出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四)制售假劣藥品行為的定性和處理

1、 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否定嚴格責任

制售假劣藥品的構成還應當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為條件,如果只是知道假藥,而不知道“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可以構成其他罪,但不構成本罪。如 2006年4月19日,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按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中心的規定,開始采用在藥品采購中唯一中標的“齊二藥”亮菌甲素注射液。65名陸續使用該藥品的患者,部分出現了腎衰竭等嚴重癥狀,13名患者死亡,2人病情加重(今年1月一人死亡)。同年5月,“齊二藥”亮菌甲素注射液被認定為假藥,全國緊急查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3月29日對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假藥案作出一審宣判,該公司副總經理朱傳華等5名被告人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4年不等。法院審理查明,本案被告人、齊二藥檢驗室主任陳桂芬在檢驗時,發現“藥用丙二醇”相對密度超標,遂向本案被告人、齊二藥主管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副總經理朱傳華匯報。朱傳華兩次授意陳等人出具虛假的檢驗合格報告書,導致工業用丙二醇和二甘醇被投入了藥品生產。被告人陳桂芬和朱傳華明知“藥用丙二醇”相對密度超標,所生產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是假藥,但齊二藥檢驗室主任陳桂芬只是初中文化,采購員鈕忠仁看不懂化驗資料;驗藥的化驗室主任陳桂芬學歷是初中一年級,沒有受過培訓,不具備藥物檢驗的知識技能,他們不可能明知這些假藥會造成治人死亡的結果,因此本案的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都沒將這一在全國重大影響的案件定為制售藥品罪,而是按照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確定本案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2、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案件的定罪和處理必須遵循刑法規定的原則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和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案件的定罪問題可能有三種情況:

(1)只構成《刑法》第141條、142條生產、銷售假藥罪或生產、銷售劣藥罪。行為人制售假劣藥品的行為,發生危險或者結果符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制售假劣藥品的數量未達到第140條規定的之罪標準的,即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的;或者當場查獲的假劣藥品價值15萬元以下。例如生產、銷售假藥,賣了2萬元,但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只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2)只構成《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行為人制售假劣藥品的行為,發生危險或者結果不符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制售假劣藥品的數量達到第140條規定的之罪標準的,即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或者當場查獲的假劣藥品價值15萬元以上。例如生產、銷售劣藥,賣了500萬元,但是沒有造成人體損害的結果,只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能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因為生產銷售劣藥罪要求造成損害人體健康的后果才構成犯罪。

(3)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制售假劣藥品的行為,發生危險或者結果不符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制售假劣藥品的數量未達到第140條規定的之罪標準的,即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的;或者當場查獲的假劣藥品價值15萬元以下;

(4)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或第142條生產、銷售劣藥罪。行為人制售假劣藥品既達到第140條之罪的數量標準,又發生了危險或者結果具備《刑法》第141條或第142條之罪構成的,出現一行為犯數法條的情況。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140條之罪和第141條至第148條之罪的定罪處罰。適用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數罪并罰。”例如行為人生產銷售假藥罪,銷售額達到5萬元以上,同時又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同時觸犯《刑法》第140條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第141條之生產銷售假藥罪。再如行為人生產銷售劣藥,銷售額達到5萬元以上,同時造成危害人體健康結果的,同時觸犯《刑法》第140條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第142條之生產銷售劣藥罪。司法實踐中我們對具體的案件定罪時就要按照刑法第149條規定來確定罪名,哪個罪的量刑重就定哪個。如2006年浙江最大制售假藥案,只有初中文化的被告人王某某,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用淀粉等制出價值高達2.41億元的某種國際專利品牌藥品,據浙江省藥品檢驗所鑒定,在查獲的王某某生產的這些片劑均系假藥,其中有部分是淀粉制成,有部分含的對人體有危害的成分比真藥高出三倍,專家確認100毫克這種假藥片劑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本案已完全符合制售假藥品罪的構成要件;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除涉嫌生產、銷售假藥和偽劣產品罪外,同時未經許可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另外,未經商標所有人權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給國際品牌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因這些假藥未造成符合刑法141條后二款的情形,因此如按制售假藥定罪,只適用第一款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按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可適用15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檢察機關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決定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訴。

3、加大追贓力度,依法追究其家屬、親友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的刑事責任,可增大制售假劣藥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從而減少因罰金刑比行政處罰輕的弊端。

在貪利性犯罪中,犯罪分子為了逃避罪責,減少經濟的損失,抱著“犧牲我一人,幸福一家子”僥幸心理,以種種理由對贓款贓物去向拒不交代,以達到獲取不當得利的犯罪目的。追贓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并不亞于甚至超過其刑罰價值,因此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孳息,都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追繳贓款贓物從理論上可以概括為六個方面:(1)犯罪分子采用非法手段直接獲得的贓款贓物。(2)由贓款贓物轉換的其他財物。(3)犯罪分子變賣給他人或贈與給他人的贓物。(4)犯罪分子利用贓款當作資本通過合法經營途徑所的收益。(5)犯罪分子利用贓款作資本通過非法經營途徑獲取收益。(6)采用其他非法手段所得的收入。

加大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我們對于制售假劣藥品之家屬使用其制假來的錢,或者幫助轉移、隱匿這些制售假藥來的錢的行為,都沒有相關報導有追究家屬的刑事責任的,對制售假劣藥品的家屬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將比任何道德說教都有用。對家屬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也將使得制售假劣藥品犯罪的成本加大,從而減少犯罪發生的幾率。在這種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他們的行為也可能相對減少。

第3篇

一、我國法律對立案監督的有關規定。

對立案階段的法律監督問題,我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對此都作了規定。如《憲法》第129條和第135條是關于刑事立案監督立法的原則性、宏觀性、普通性的規定,刑事訴訟法通過第7條、第8條、第86條、第87條的規定將其具體化,而其中一條極為重要也是最為具體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條87條表述的“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 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在我國刑事訴訟領域,檢察機關對立案階段的法律監督已日漸突破落后的傳統模式,向著現代化模式邁進,這對于杜絕立案階段可能出現的有案不立的現象,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等方面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縱觀立案監督的現狀可以看出,這一制度至今仍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二、我國刑事立案監督制度存在的問題。

筆者認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首先,立案監督的規定簡單、粗略,缺乏相應的原則、制度予以保障,難保監督渠道暢通。《刑事訴訟法》條87條是立案監督最為重要的一條規定,但是如果不解決下面三個問題,它就難以落到實處。第一是檢察機關要建立與立案監督相配套的立 案監督機構及其制度;第二是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實行立案監督的協調原則和程序;第三是明確規定在公安機關拒不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或拒不立案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的變通及處理方法。只有解決好上述三個問題,這一條規定才有可能較好的發揮作用,但是現行《刑事訴訟法》卻沒有關于這三個問題的規定,單獨的87條難以解決。

2、其次,具體規定中缺乏對違反立案監督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表述,難保監督順利進行。對于公安機關來說,立案即是其享有的權力,也是其應履行的義務。當其排除其它機關的干預而依法獨立行使權力時,對于義務,它也必須依法履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這一點上來說,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對這類不履行義務的行為作任何具體的承擔責任的規定,這就使得沒有責任作后盾的立案權難以監督,立案監督難以真正發揮作用。

三、完善對我國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立法。

從上述一系列問題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監督的規定真正付諸實踐是很困難的。解決這一矛盾的唯一途徑,就是通過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既有強制力保障,又有具體操作規程可遵循的、充分體現檢察機關監督職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監督權,唯其如此,檢察機關的刑事立案監督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筆者認為,鑒于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工作規定上的不足,考慮到對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活動監督的實際需要,國家權力機關應從立法角度研究制定一部單行的刑事立案監督工作條例或細則,以解決刑事立案工作中產生的諸多問題。

對于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立法,筆者認為:

1、首先,應明確檢察機關在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中的職權,它應包括:

(1)對公安機關受案至偵查終結階段的各類刑事案件的備案審查權;

(2)對公安機關違法處理的刑事案件的了解及調查、核實權;

(3)對公安機關受案案件的復查權;

(4)發出糾正通知、行使糾正違法決定及行為權;

(5)直接立案查處公安機關拒不糾正的違法處理的刑事案件權;

(6)發出處理有瀆職行為的公安干警的建議權。

2、其次,應建立適應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各項工作制度。

(1)建立群眾來信來訪制度。群眾對公安機關以罰代刑立而不究等違法處理的各類刑事案件,可以口頭或書面向同級檢察機關負責立案監督工作的部門反映情況,檢察機關負責立案監督的部門,可根據其具體內容向公安機關了解情況,從中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應立案查處而未立案查處的案件,應要求公安機關說明未立案、撤案及未查處的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對提出的未立案理由與事實不符的,就向公安機關發送《立案通知書》,通知立案;對提出撤案理由不成立,應向公安機關發送《恢復立案通知書》,通知恢復立案;對無正當理由未偵辦的立案案件,應責令公安機關予以偵辦。

(2)建立刑事案件備案審查制度。公安機關對受案、決定立案或不立案、撤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將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不立案決定書、撤案決定書報送同級檢察機關負責刑事立案監督的部門,對決定不立案和撤案的案件,還應報送案件的卷宗和其他主要證據材料。檢察機關負責立案監督的部門應將受案、決定立案案件的有關法律文書登記、編號、建檔;對決定不立案和撤案的案件,通過審查上述備案材料(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審核其不立案、撤案的理由是否成立。對其中確系應當立案偵查而作不立案處理的案件,應發送《立案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撤案不當的案件,應發送《恢復立案通知書》,通知恢復立案。

(3)建立案件復查制度。檢察機關對同級公安機關受案至偵察階段的各類案件應組織人員定期、不定期地進行復查。其方法是,將公安機關的備案材料、群眾來信來訪材料與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材料相對照,從中發現漏報的各類案件。發現漏報案件后,應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并對案件進行登記。對于有問題的案件,按上述第一項制度中的有關程序、規定辦理即可。

(4)建立案件跟蹤催辦制度。檢察機關對于已發出上述《立案通知書》、《恢復立案通知書》及各種糾正意見的案件,應限定具體的執行期限,并派員跟蹤監督落實情況,催辦執行結果。

(5)建立立案監督部門自行立案偵查的強制性監督制度。檢察機關針對已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和恢復立案通知,及責令偵辦的各類案件,其限定的執行期限已至,公安機關仍拒不執行的,應對案件直接立案偵查,并移交審查起訴,以糾正其違法決定,維護法律的尊嚴。

第4篇

案例一.2006年4月21日晚上10點左右,許霆與同事來到打工單位對面的自動柜員取款機旁,用自己的工資卡取錢,原本只想取一百元錢的許霆,取款機竟然吐出了1000錢。當許霆再次把卡取款機,查詢自己的余額,他吃驚地發現,自己的余額只少了一塊錢。他決定就再試試看,反復取款50多次后,原本卡中只有170多元余額,許霆竟一口氣從自動柜員取款機里取出了5萬5千元。22日凌晨1點左右,許霆和同事再次來到自動柜員取款機前,許霆用自己的工資卡又一次連續取款102次。只有170多元的銀行卡,被許霆在自動柜員取款機上一共取出了17萬5千元,他的同事則取款1萬8千元。4月24日下午3點,許霆離開單位,回山西老家。就在許霆離開廣州的同時,廣州市商業銀行發現了這臺自動取款機的異常情況,根據許霆辦卡的記錄,很快查到了許霆。2007年5月22日,許霆在他出差經過寶雞火車站時,被公安民警抓獲。

案例二.陳明應.饒金桃[夫妻]二人從電迅公司購買一臺電話座機的同時電迅公司贈送給他們一張電話充值卡.但當他們給電話充話費是確發現每次給電話充值都提示<操作失敗>.但他們很不干心,當查自己電話的話費時確發現自己的電話話費多出好幾千塊錢.也就是說每一次輸入卡號密碼確定都提示<操作失敗>但每次只要有這樣的提示時就能充值一百元的話費.但這張卡只有一百元[確能不斷的充話費]他們二人知道這種情況后并用它來非法對外營利.給昆明市的話吧們充話從中獲利幾十萬元.電迅公司發現后報案.最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如何認定罪名.

從案情來看這兩件案例性質是樣的,區別就在于第一個案例是用銀行卡.第二個案例是電話卡.兩案的共同點就在于該卡都存在著缺陷就是沒有了限額.對于這兩個案件社會引爭議.筆者認為:這兩個案件雖在行為上有所不同但是屬于利用合法辦理的銀行卡和電話卡并給銀行和其他公司[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那么,在刑法上這種行為構成什么罪名呢?

有觀點認為:構成了刑法當中的[盜竊罪].持這一觀點者認為:(2).盜竊罪并不以秘密為必然,即一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都是盜竊行為。盜竊既可以是秘密的行為也可以是公開的行為。行為人在眾目睽睽下,以平和的方式,違法財物占有人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的行為同樣構成盜竊罪。[3]例如,甲和乙共謀盜竊乙所在的建筑工地的材料。某星期日,甲與乙開車去工地,將一些建筑材料運上汽車。丙見狀,上去詢問,乙謊稱材料有問題,需調換,丙當時并未阻攔。甲與乙運走價值2000余元的材料。事后,丙向領導匯報此事。對甲與乙的行為宜認定為盜竊罪。在此案中,許霆以平和的方式,違法財物占有人即銀行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占有,應當認為構成盜竊罪。

那么,是否他[她]們真的構成[盜竊罪]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盜竊罪的概念和特征:(1).盜竊罪在客觀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竊取。從“竊取”一詞的構成來看,它是一個偏正詞組,“竊”是“取”的限定詞,即限定“取”的方法或手段是“秘密”,而不是“欺騙”等。“竊”是手段行為,“取”是結果行為。一般都認為“取”是秘密“取走”、“拿走”或“竊走”等。我們認為,使用“取走”、“拿走”等提法尚不能揭示竊取行為中的結果行為“取”的特征。因為,許多盜竊對象是行為人無法用“取走”、“拿走”的方法獲得的,如電力等能量。還有一些盜竊對象,不需使用“竊走”或“拿走”的方法,行為人即可以將他人財產化為己有,“如偷打電話等。因而,”竊取“行為中的”取“不能解釋為”取走“或”拿走“等,而應解釋為”據為己有或他有“,即改變原來的所有狀態或持有狀態。因而,所謂”竊取“就是秘密占有,即行為人采取不讓人知曉的方法,將他人財產據為自己所有或他人所有。它具有如下特征

1.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不讓人知曉的故意。

2.行為人實施的是不讓人知曉的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是以避開他人知道的方法獲得財物,這是行為人主觀故意在客觀上的反映。

3.竊取行為,主要是針對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

4.竊取行為主要是針對實行行為而言。

5.竊取行為在客觀方面還表現為獲取財產時未使用暴力,未經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同意或交付。

(2)、從財物的物理屬性來看,盜竊對象應當是能夠被人們通過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轉移的財產。不能通過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轉移的財產,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筆者認為:上述兩個案件的行為人都使用的是合法有效的途徑辦理了銀行卡或電話卡.也就是說:在相對人(銀行.其他單位)未發現時,行為人提取的銀行現金或充值的電話話費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說不存違法行為.如果要構成盜竊其主觀上行為人應當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為目的,制做銀行卡或電話卡成為以非法目的掩蓋合法行并秘密的占有或轉移該財產化為己有.如:甲去一個好友家看見朋友家里放有很貴重物品(金銀.手飾).但要想拿到該物品就必有乙(好友)的保險柜的鑰匙.甲利用乙不注意時復制了乙的保險柜鑰匙.去制備了該保險柜鑰匙后,當甲再次去乙家的時侯慎乙不備時用已復制好的鑰匙拿走乙保險柜里的金銀.手飾.這就很典型的盜竊案.首先就是以違法行為為前提.因此上述兩個案例不應以盜竊罪來認定.筆者認為.刑法從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條已跟不上社會騰勃發展的經濟時代的步伐,應當修改刑法加入針對這一行為的刑事罪名的認定和量刑.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該條的規定更符合用來認定以上這兩個案例的罪名.但該條顯然是限制適用范圍的,規定得很明確只有該條規定的這三種情形才能用該條規定來定罪處罰反之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但該條確起到了借鑒的作用.理由有二:一.該條的規定前提是以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如;代為保管他人財產其本身他的身份應為合法.只有代管人身份屬合法你才會把你的財產交給他來代管.之后他才能構很容易非法占有該財產.但前提是,不能以代管為名占有他人財產如果是這那另當別論了.

二.認定罪名值得借鑒.上述案件應以''''非法占為己有.應認定為(非法占有公私財罪)來對以上案件定更為準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這兩個案件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銀行或者其他單位都存在著過錯.就因該行為的過錯才讓持卡人意外發現后將其財產非法占為己有的.而這種情況只要銀行或其他單位認真審查管理就不會出現這種責任.因此,如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話也應當追究銀行或其他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也就是說銀行或其他單位由于自己管理不完善未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理的以(過失至此持卡人受到刑事處罰罪)來追究銀行或其他單位的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有力于銀行或其他不重視管理造成的刑事犯罪.因為,持卡應是弱者當單位發現這種不正常行為時單位可以讓持卡一錯再錯放任該行為的出現等到持卡達到最嚴重時我(銀行或者其他單位)在去報案這樣才能讓你受到最重的刑事處罰造成了惡性循環的效果.

立法構思.

筆者認為:應當在刑法的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當中增加一條持卡人利用該卡存在的缺陷非法提取銀行.金融機構現金或者非法消費其他單位發放的消費卡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的,構成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罪,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由于管理疏漏未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理造成持卡人受到刑事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依據前款規定量刑處罰.

參考資料.

一.案例一.淺析許霆案.

二.案例二.CCTV_1.(今日說法)

第5篇

第二條 案件管理工作是查辦案件工作的重要環節,是反腐敗工作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紀檢監察機關對查辦案件工作進行科學決策與實施領導的具體形式和重要途徑。

第三條 案件管理工作必須堅持為反腐敗斗爭服務、為領導科學決策服務、為查辦案件服務的指導思想;必須堅持“及時、準確、真實、規范”的工作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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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案件管理工作總的要求是:緊緊圍繞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工作部署,及時掌握查辦案件工作的基本情況,把握新形勢下違紀違法案件的特點、規律,抓好重要案件查處情況的跟蹤督辦工作,為領導指導辦案提供決策依據,促進查辦案件工作不斷深入。

第五條 案件管理的職能主要有:統計職能,及時準確地統計查辦案件數據,建立辦案工作信息庫;綜合分析職能,通過對案件統計數據和有關資料分析,為領導指導辦案提供科學的帶有前瞻性的決策依據;督辦職能,對辦案工作進行督促檢查,落實各項辦案工作任務。

第六條 切實加強對案件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和理順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市、縣區紀檢監察機關分管案件檢查的副書記直接分管案件管理工作,由相應的職能室選配一名政治、業務素質較好的同志專職從事案件管理工作,其它具有辦案職能的室應確定一名兼職從事案件統計報送人員。全市各單位派駐或內設紀檢監察機構以及鄉鎮、街道辦事處紀委也要重視案件管理工作,確定一名兼職從事案件管理工作人員。

第七條 為案件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市、縣區紀檢監察機關應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現代化管理手段,建立案件管理系統網絡,實現科學化管理。同時,為案管人員掌握有關辦案信息提供便利條件,如列席研究案件工作的常委會、局長辦公會,調閱重要件和重要案件的初核、立案、審理、處分、通報等材料,了解重要案件調查、審理等工作進展情況,對辦案工作進行調查研究。

第八條 進一步加強案件管理工作制度建設,加強對制度建設情況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申并建立下列制度:(1)案件統計報送制度;(2)查辦案件工作通報制度;(3)查辦案件綜合分析制度;(4)重要案源歸口管理制度;(5)案件管理工作情況通報制度。

第九條 市、縣區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案件管理工作檢查指導,組織業務培訓,提高案件管理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以適應案件管理工作任務的需要。

第十條 市、縣區紀檢監察機關每年年終時對案件管理工作進行考評,依據承擔案件管理任務的職能室提供的相關數據、資料,對照《案件管理工作考評辦法》(見附件)進行考評,以通報的形式表彰先進、鞭策后進。案件管理工作考評納入黨風廉政建設綜合考評體系中,同步進行。

第十一條 市、縣區紀檢監察機關對內設室及派駐機構辦案工作的考評與獎懲,以承擔案件管理任務的職能室提供的相關數據、資料為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縣、區紀檢監察機關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6篇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laws and regulations, rules and regulations, labor discipline, technical procedures, and safety measures have been sound. The accidents caused by human being mistake are increased, and many accidents are very disastrous. The accident is often sudden, and many accidents are avoidable. Through analyzing the accidents, the authors find that most of accidents are caused by the operator with fluke mind. Safety management work is constant. At last,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such as developing good habit about work, be careful and serious about work.

關鍵詞: 事故;瞬間;發生;安全

Key words: accident;instant;happen;safety

中圖分類號:TM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30-0140-02

0 引言

19世紀,伴隨著電磁學理論的進展,工程技術專家敏銳地意識到電力技術對人類生活的意義,紛紛投身于電力開發、傳輸和利用方面的研究。

從第一臺電動機誕生,到早期的一臺發電機基本上只能供一家或幾家照明用,再到后來,發電機的功率越來越大,供電范圍越來越廣,一場電力革命開始了。它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巨大的進步。

電力革命大大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深刻改變了人類的生活,電力革命也使產業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電力、電子、化學、汽車、航空等一大批技術密集型產業興起,使生產更加依賴科學技術的進步,技術從機械化時代進入了電氣化時代,而電氣化時代的來臨,對電網的安全要求更高。

1 事故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大家都記得,2003年美加大停電。美國東北部部分地區以及加拿大東部地區出現的大范圍停電。這次北美歷史上的大停電,受影響的人估計在加拿大有一千萬(三分之一的人口),在美國有四千萬。造成美國八個州以及加拿大的安大略省的電力中斷。大停電不僅給美國經濟造成了每天達300億美元的損失,還嚴重影響了5000萬人的正常生活。

2005年5月25日,莫斯科大部分地區都出現停電現象,很多地鐵線路和無軌電車都停止運轉,莫斯科南部地區多條地鐵線路停止運轉,許多地鐵站入口關閉,被困在地鐵內的乘客有2萬人之多,斷電造成停電原因僅僅是一家電站失火引起。

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事,2008年10月16日,適逢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50周年之際,寧夏石嘴山大峰礦羊齒采區,發生一起重大施工爆破傷亡事故,造成16人死亡、53人受傷的特大事故,大峰變兩條電力生命線110KV潮汝線、常汝線也在這次爆破中不能幸免,兩條線路的近6千米導線多處出現嚴重斷股現象,鐵塔也有不同程度損壞,造成整個大峰礦地區停電,事故發生后,供電部門啟動應急預案抽調精兵強將,及時調整電網運行方式,緊急采用35千伏聯絡線迂回供電方式,于1個多小時恢復了礦區事故搶險用電和礦區照明、生活用電。

2 事故原因和教訓

這次事故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如果大峰礦在爆破之前提前通知供電部門做好準備,也許損失會小一點;如果在爆破之前做好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并做好準備,就不會有那么多無辜的人失去生命;如果提前告知政府可能要出現的情況,做好封閉交通、擴大警戒線的準備,就會避免這場人為大禍;企業的本意是擴大生產,增加效益,事與愿違,我們卻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許多無辜的生命為他買單……。太多的如果和太多的也許,無法彌補眼前發生的血的教訓,痛定思痛,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努力把自己的事做好,有一個公式:90%*90%*90%*90%*90%=59%,可以看出,如果一項任務,他當中的每一個環節只完成90%,這項工作完成的期限只會離目標越來越遠,安全工作就是這樣,需要我們百分之百的去作,不能有一點折扣,才能形成保護我們的生命的天然屏障。

2.1 安全從點滴做起 電網是一項巨大的工程,千頭萬緒,每一個環節都是渺小的,卻又是必不可少的。一個螺絲的松動會導致設備發熱;操作時,如果刀閘合不到位,沒有仔細檢查就合閘送電,就可能造成刀閘發熱,設備被迫停運;由于人為原因,如城市建設改造等經常發生施工車輛挖斷電力電纜、或誤碰導線造成線路跳閘、或由于車輛碰撞電力設施造成市區停電等。電力建設要為城市建設、經濟發展服務,也要為城市建設做出犧牲,不是一個獨立的整體,從點滴做起,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就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我們身邊的慘痛教訓許多事故都是因為急功近利,偷工減料造就“豆腐渣工程”,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安全工作不是形象工程,不能圖省事走捷徑。

2.2 嚴肅對待安全工作 對于客戶本著優質調度服務社會的原則,急客戶所急,學會換位思考,但優質服務不能降低安全要求。客戶線路跳閘,通知客戶巡線,耐心指導客戶如何處理事故。總有極少數客戶一看到沒電了,也不聯系,就自掛地線工作。對于這樣的客戶,沒有整體觀念,我行我素,安全意識薄弱。值班調度員要嚴格執行《安規》規定,得到所有工作結束的報告后,核對記錄,送電前與客戶工作負責人核實清楚,確保線路所有工作都結束,人員已撤離工作地點,才能下令合閘送電。還要及時和客戶經理聯系、結合工作性質,總結工作中存在的隱患,做好客戶的思想教育工作。這幾年石嘴山地區電網發展迅速,110KV變電站實現無人值守,各項工作都要做到計劃檢修,調度部門及時通知客戶,做到“五早四塊”,明確工作時間、地點、范圍、工作負責人以及聯系方式,工作嚴格按照計劃進行,不能隨便擴大工作范圍,對客戶高標準,嚴要求,將國家電網的優質服務和安全文化落實到到電力行業的各個角落。

2.3 安全從細節做起 在電網方面,要根據運行方式安排,做好薄弱環節的危險點分析和風險評估,改變運行方式前先進行潮流計算,對每一條線路在合環期間的潮流走向、負荷多少,電壓的變化、環網時間都要做到心中有數,保證每一次操作都在最優狀態下完成。一旦發生事故,啟動應急預案,將損失降到最小,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為了保證電網安全,對每一個方案都要認真推敲,針對月度檢修計劃中復雜的運行方式進行反事故演習,查找隱患;經常進行“大練兵”活動,每周進行一次事故演練,每月進行一次大的事故演習,安排每一個調度員輪流參加演習,鍛煉調度員獨立處理事故的能力,做到演習有重點,事后有總結,大家對演習進行點評,對處理步驟的先后順序,經驗進行交流,找不足,找差距,補充完整,使其在實際中發生最大效益。無論什么方案都要百分百的正確,容不得半點馬虎和折扣,養成勤于思考的好習慣。

3 結束語

電網的安全要在工作的一點一滴中不折不扣地進行,安全贏在細節,細節決定安全。為了幸福的生活,我們在生活和工作中要時刻關注細節,將“關注細節”刻在我們每個人心中,落實到行動中,安全從點滴做起,把細節進行到底,讓安全永駐心中,使事故不再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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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丹,朱芷萱.淺析電力安全建設現狀及改善措施[J].科學咨詢(科技·管理),2012(05).

第7篇

食品安全事件的頻發,使食品安全問題成為我國經濟生活及社會發展所面臨的重大難題之一。2013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本文以該司法解釋為切入點,試論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據

(一)《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修正。《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犯罪立法做了較大的修正,嚴密了刑事法網,加大了處罰力度。具體表現為:一是對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做出了修改。如取消了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構成要件,使該罪由狀態犯變為行為犯;對刑法第143條的修改將“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改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將“食源性疾患”修改為“食源性疾病”。二是對刑罰部分進行了完善。如第141條、第143和第144條都取消了單處罰金刑和比例式的罰金刑適用標準。另外,針對第141條、143條增加了適用較重刑罰的條件。除“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外,增加“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作為第二檔加重處罰情節之一,除“致人死亡”以外,增加“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作為第二檔加重處罰情節之一。同時,在刑法第144條中的基本量刑檔中刪去了“拘役”的規定,第二檔情節條件中刪除了“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降低了處罰的門檻。三是增加了食品監管瀆職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加了一條作為408條之一,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解釋》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完善。《解釋》明確了相關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相關罪名的司法認定標準,統一了新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為;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首次明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依法懲治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行為;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虛假廣告犯罪。

二、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缺陷

《刑法修正案八》及《解釋》對食品安全犯罪做出的調整,是對近年來食品安全犯罪嚴峻形勢和公眾要求嚴懲食品安全犯罪呼聲的回應,也是實現了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有機銜接,但是,現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與我們“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需求還是存在差距的,仍有一定的缺陷。

(一)刑法調控范圍過窄。我國現行《刑法》的食品安全犯罪僅規定了兩種行為方式即生產和銷售,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四章規定的卻是生產和經營,兩者規定并不一致。其他法律形式對食品安全的保護只能起到補充作用,而刑事法律卻為我們守著食品安全的最后底線。因此,我們要根據食品的分類管理來確立刑事保護的范圍和程度,而不是一味地放縱,讓昧心的生產經營者逍遙法外。

(二)與行政立法銜接不暢。由于目前我國涉及食品安全的執法部門多且行業標準不一,給不法分子造成了可趁之機,故應該統一執法部門及力度,減少真空區域及部門之間的互相推諉。食品安全標準的不統一,也給司法鑒定帶來一些困擾。

(三)將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方面設置為故意不利于全面打擊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方面要求故意,主觀過失則不構成相應罪名。《刑法修正案八》中也未涉及到食品安全犯罪的過失犯問題。事實上,在食品生產領域,由于生產、經營者等相關人員安全意識的淡薄及能力上的原因,難免會因業務過失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比如在食品原材料采購領域,采購者可能因懈怠、人情等原因不盡職履行查驗義務。再如在食品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由于責任人的疏忽可能導致食品變質、過期、混入有毒有害物質,都可能導致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食品安全關涉民生和社會穩定,因此從業者應該被賦予更高的注意義務。過失犯罪由于缺少立法規制,不能以生產銷售假藥等相關罪名懲處,而只能按重大責任事故等罪名處理,這樣一來,刑罰相對就較低了,這不利于全面、有效打擊食品過失犯罪。

三、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完善

如果在刑法分則中設專節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那么應當在現行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的基礎上增設相關罪名等,以此完成罪名設置層面的完善。

(一)增設新罪名。現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設置之所以滯后,主要原因在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不匹配。例如:《食品安全法》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對系列主體規定了如召回不安全食品等系列義務,但刑法未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將不作為規制為犯罪,更未將造成重大損害后果的行為進行定罪量刑,故應當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等不作為型犯罪,以促使生產者在發現不安全食品后積極召回,防止、減少危害結果的發生。

第8篇

根據市政府法制辦《關于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通知》(市依法行政辦〔2011〕10號)要求,區政府從10月27日至11月15日,專門成立案卷評查組,對各行政執法單位開展了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現將有關工作情況通報如下:

一、評查范圍及內容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范圍為我區36個行政執法單位2011年已辦結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執法案卷,具體單位是:

(一)法定行政執法單位(23個):區監察局、區檔案局、區殘聯、區中小企業局、區教育局、區科技局、區民宗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建住局、區文體局、區衛生局、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安監局、區旅游局、區局、區人防辦、區物價局、區食品藥監局;

(二)法律法規授權行政執法單位(2個):區執法局、區交管站;

(三)受委托行政執法單位(11個):區文化市場執法大隊、區衛生監督所、青年路街辦、北院門街辦、環城西路街辦、西關街辦、土門街辦、紅廟坡街辦、桃園路街辦、棗園街辦、北關街辦。

二、評查辦法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自查階段(10月27日—11月4日)。區政府辦及時下發了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通知,各行政執法單位認真對照《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開展自查自評,并形成自查報告。經自查,區教育局、區中小企業局、區民政局、區人社局、區文體局、區衛生局、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安監局、區人防辦、區物價局、區食品藥監局、區執法局、區交管站、區文化市場執法大隊、區衛生監督所等17個有行政執法案卷的單位組織得力,指派專人負責案卷整理、歸檔,并按照要求上報了自查報告及案卷自查打分表。區監察局、區檔案局、區財政局、區殘聯、區科技局、區民宗局、區司法局、區建住局、區旅游局、區局、青年路街辦、北院門街辦、環城西路街辦、西關街辦、土門街辦、紅廟坡街辦、桃園路街辦、棗園街辦、北關街辦等19個行政執法單位因未實施過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權,按要求上報了自查情況說明。

第二階段:評查階段(11月9日—11月14日)。由區政府辦牽頭,抽調區安監、執法、人社、教育、食品藥監等部門分管領導及工作人員組成評查組,重點抽查了區人社局、區安監局、區執法局、區食品藥監局、區教育局、區人口計生局、區衛生局、區文體局、區物價局、區交管站等10個行政執法單位。依據《當場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打分表》、《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打分表》和《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打分表》,現場評議打分,并指出存在的問題,對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加強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三、評查結果

評查組依據區人社、區安監、區執法、區食品藥監等10個行政執法單位抽查情況,參照各行政執法單位自查結果,結合各行政執法單位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執法案卷評查落實以及規范執法行為情況,對有行政執法案卷的17個行政執法單位進行了綜合評議打分,評出優秀等次單位9個,良好等次單位8個,具體結果如下:

(一)優秀等次(得分90分以上)單位:區中小企業局(交管站)93分、區食品藥監局93分、區執法局92.5分、區人社局91.5分、區安監局91分、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90分、區人口計生局90分、區教育局90分;

(二)良好等次(得分80-89分)單位:區統計局89分、區人防辦88分、區文體局(文化執法隊)88.5分、區審計局87分、區民政局85分、區物價局80分。

四、存在的問題

(一)實體內容方面。一是個別行政執法單位內部辦案審批程序不完善,部分過程中文書處理意見未經承辦人或主管領導審核簽字。二是對行政相對人認定不準確,有的案卷中同一行政相對人的名稱不相符,一些案卷缺少行政相對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三是有些行政執法單位在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少于2名,影響案件調查取證。四是證據種類相對單一,證據收集不夠全面,執法中偏重采用調查(檢查)筆錄作為定案的主要證據,缺乏對現場或違法違規行為的原始證據、直接證據收集,不能更好在案卷中客觀、直接反映當時場景。

(二)辦案程序方面。有些行政執法單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或者履行了法定程序,但缺少對履行程序的記載。一是有的案件調查(檢查)筆錄中沒有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的記載,缺少被調查(檢查)人對筆錄確認的記錄。二是有的案件缺少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記載或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三是有的案件缺少送達回執或送達回執填寫不規范,無送達人或受送達人簽名,由代收人簽收時,未注明代收人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三)文書規范方面。一是有些行政執法單位卷宗中立案審批表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情況填寫不全面,沒有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或個人姓名、住址等。二是調查(檢查)筆錄中,執法人員提問的針對性不強,內容過于簡單,文字表述不準確,部分筆錄的修改處缺少當事人的手印。三是部分案卷中行政相對人交款票據復印件模糊不清。四是格式執法文書中,存在文字使用不規范,字跡不夠工整等現象。

(四)歸檔裝訂方面。有些行政執法單位卷宗沒做到一案一卷,目錄填寫、文書排列、頁碼編寫方面不規范,存在散卷、罰款等收費票據未入卷、用圓珠筆或鉛筆做調查筆錄的情況,卷宗沒有立卷人簽字。

五、下一步工作意見

各行政執法單位要認真對照通報中提出的問題,全面梳理在行政執法案卷管理以及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進一步完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案卷,提高執法質量,規范執法行為。

一是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力度,重點加強《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培訓和應用掌握,著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條文的學習理解、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和分析判斷、對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運用等執法能力。

二是完善案卷評查制度,規范行政執法案卷。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監督長效機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通過案卷評查全面考核行政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執法工作,進一步強化文明執法理念,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

第9篇

為了系統完整地的保存和科學地管理我所的建設監理檔案,根據本所《監理工作管理規定》和國家《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建設監理檔案,是指我所在對受托建設項目實施監理的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字材料、圖紙、圖表、照片、音像記錄等技術文件的總稱。是我所全體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勞動成果和智慧結晶,也是我所對監理的建設項目實施專業化管理和科學控制的真實記錄。它對我所的業務拓展和進一步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文件的歸檔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項目監理機構將監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向本所監理部移交;二是項目監理機構將監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向建設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三條 監理檔案的形成、收集、整理責任人是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的一個月內,將根據本辦法整理的監理文件完整地移交給監理部,由監理部進一步編目、組卷、裝訂并保存。只有合格地完成了歸檔工作,項目的監理工作才算告一段落。

第四條 為便于監理檔案的編制和查閱,監理文件的分類和編碼統一規定如下:每一份監理文件均采用一組九位代碼來表示,例如:

D J 2 0 1 0 2 0 1

第1位:D 含義是“檔案”類,以區別于“圖書”“資料”;

第2位:填寫字母J或S。J 含義是“建筑安裝工程”;S含義是“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3位:表示文件的大類,以數字來表示。“1” 代表工程準備階段文件;“2” 代表監理文件;“3”代表施工文件;“4” 代表竣工圖;“5”代表竣工驗收文件;

第4、5 位:表示文件的小類,以阿拉伯數字編碼。編制人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中的附錄A《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以下簡稱附錄A)的順序編號;如“立項文件”為1、“建設用地、征地、拆遷文件”為2等等 。

第6、7位:表示文件屬類,是小類項下的分項,依照附錄A中“”的數字編寫,如不劃分屬類時可分別填寫“0”、“0”。

第8、9位:為文件流水號。

本例代碼含義為:建筑安裝工程擋案—監理文件—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一份。

第五條 一切依法監理的證明文件和監理質量的證明文件及作為監理成果的結論性文件,均應屬于歸檔范圍。具體內容如下:

1 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及負責人名單;

2 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監理合同;

3 勘測設計文件;

4 施工許可證和安全許可證;

5 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

6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

7 設計交底及圖紙會審會議紀要;

8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報審表;

9 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工程開工/工程暫停令;

10 測量核驗資料;

11 工程進度計劃及控制資料;

12 工程材料、購配件、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及檢查、試驗資料;

13 施工試驗資料;

14 設計變更和工程變更資料;

15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16 工程計量單和工程支付證書;

17 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監理工作聯系單、會議紀要、往來函件;

18 各種報驗申請表;

19 監理日記、監理月報;

20 質量缺陷和質量事故的處理文件;

21 檢驗批、分項(子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工程的驗收資料;

22 索賠文件資料;

23 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書;

24 工程項目施工質量評估報告等專題報告;

25 監理工作總結;

26 鑒于每個項目具體情況不同,歸檔資料不一定都如上所列齊全,但絕不能少于附錄A中規定監理單位應保存的文件內容。

第六條 歸檔的工程文件應為原件,其幅面尺寸為A4幅面。

第七條 監理檔案的保存期限和密級從《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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