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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屬 XX 年 8 月 8 日 經河南省建設廳批準的,并取得了鄭州市工商、稅務等合法經營房地產開發所需各種證件的有限公司。我公司于 XX 年 4 月在xx市取得了xx大道東端原xx獸醫站使用的國有土地 3700 平方米 和xx干休路中段路東針紡織站所使用的國有土地 2780 平方米 。通過政府掛牌出讓,我們已取得了上述兩塊土地的開發權,現已開工建設“昊苑美居”和“萬福人家”住宅樓工程。“萬福人家” 1# 樓已封頂, 2# 樓正加緊施工。“昊苑美居” 1# 樓已開工建設, 2# 、 3# 樓已辦妥一切建設手續,準備開工。
特此申請備案。
河南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XX 年 6 月 10 日
房地產項目備案申請報告二XX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XX市新世界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xx年12月通過蘇州市張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成立,公司位于張家港市塘橋鎮妙橋磚石廣場1幢12號。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現有員工30余人,公司以“追求完美”為理念,努力為客戶打造環境優美、布局合理、安全節能的精品樓盤。擬設立張地20xx-B23號地塊房地產開發項目,項目具體情況如下:
一、項目設計概要
公司于20XX年3月17日通過拍賣交易取得XX市張地20xx-B23地塊(位于塘橋鎮妙橋街道),占地面積30816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
本項目位于XX市塘橋鎮妙橋中路南側。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本項目由上海觀略規劃建筑設計有限公司進行建筑規劃方案設計。該地塊占地面積30816平方米,容積率為:1.00
二、項目設計主要目標
1、堅持“追求完美”的設計理念,努力為客戶打造環境優美,布局合理,安全節能的精品樓盤。
2、以樹立精品樓盤為目標,提升城鎮的總體形象,提高人民的生活環境。
3、注重經濟效率,合理使用土地,節約用地。
4、合理布局,汽車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泊位充足,為打造一流的現代商業環境提供有力保證。
5、住宅部分的戶型設計根據當地人的生活習慣,合理布局各種使用功能房間,功能分區明確。
6、無障礙設計:建筑入口、候梯廳等部位均考慮殘疾人通行。
7、建筑風格:現代風格,建筑與外部環境和諧共生,相映成輝。
三、建設主要內容
根據該地塊建筑方案設計,該地塊為以低層住宅為主,商業為輔的住宅花園。計入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36979.3平方米,其中商業建筑面積約為13089平方米,低住宅建筑面積約為23496.3平方米。
四、市政設施配套
1、給水:采用集中箱式變頻水泵給水。
2、排水:采用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網,雨水接入市政雨水管網。
3、燃氣:小區內預埋天然氣管道。
4、供電:用電負荷功率按單相10-12KW/戶計算,每戶安裝進戶箱。
5、通訊:每套住宅設電話線二對,均可上網。
6、電視:每套住宅安裝二個終端。
7、小區出入口車庫設置安防監控。
五、建設進度安排
項目建設進度表
六、投資額與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資25192萬元(折合元6808/)。
第一條為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包括長期建設國債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使用災后重建補助等應急性投資資金的項目,按照有關專項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四)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認真安排好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對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投資項目應適當傾斜。
第六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按照項目安排,并明確資金用途。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可按項目單獨申請和安排,也可根據政策規定統一申請、集中安排。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超過2億元的,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不超過2億元,但超過3000萬元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也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排給單個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資補助或貼息方式管理,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時,原則上應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目的、預定目標、實施時間、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內容,并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和貼息標準。
制定工作方案時,要符合有關行業規劃、專項規劃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工作方案均應公開,以便于企業和地方政府遵照執行。
第二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申報
第九條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投資項目,應按照有關工作方案、投資政策的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按有關規定應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可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也可在項目經審批或核準同意后,根據國家有關投資補助、貼息的政策要求,另行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審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權審批單位批準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在核準或備案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招標內容(適用于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適當簡化,重點論述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第十二條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二)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投資項目);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
(七)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凡已經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項材料;
凡已經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第三、四、五項材料;
申請使用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總額在20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或根據有關規定集中申請的投資項目,報送的附件材料可適當簡化。
第十四條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須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審查通過后,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要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統稱為申報單位。
第十五條在資金申請報告的上報過程中,如果需要經過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審核,應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確。
工作方案對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部門、上報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三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和批復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
(一)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關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六)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對申報材料不齊備的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應通知申報單位在要求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查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關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必要時還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對于單個項目擬安排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數額超過3000萬元的,可要求項目單位報送初步設計概算,并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具體數額。
第二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結果,對同意安排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資金申請報告做出批復,并將批復意見下達給申報單位。
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是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貼息計劃的依據。批復文件可單獨辦理,也可集中辦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建設資金到位等情況,可一次或分次下達投資資金計劃。
第二十一條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對于已經安排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重復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二條投資補助主要采用貨幣補助方式,也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項目具體情況,采用設備、材料等實物補助方式,由有關部門采用招標方式統一購置后配備給接受補助的項目單位。
第二十三條對于投資補助資金超過項目總投資80%的非經營性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采用“代建制”方式進行建設,將建成后的項目移交使用單位。
第二十四條貼息率不得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投資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原則上按項目的建設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
第四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凡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二十六條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要嚴格按照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招標內容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開展招標工作。
其他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也要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招標工作。
第二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報告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建設情況的,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機構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投資項目不能按計劃完成確定的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調整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九條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竣工后,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對重點項目進行檢查總結,必要時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后評價。
第三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對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也要對本企業內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保證項目能夠按照國家的要求順利建設實施,防止項目單位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進行稽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均應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違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申報單位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一經查實,國家發展改革委五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單位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十五條有關中介機構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提出的評估意見水平低下、嚴重失實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承擔國家發展改革委咨詢評估任務的資格、降低咨詢資質等級等處罰,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賄受賄的;
第一條為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包括長期建設國債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使用災后重建補助等應急性投資資金的項目,按照有關專項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四)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認真安排好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對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投資項目應適當傾斜。
第六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按照項目安排,并明確資金用途。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可按項目單獨申請和安排,也可根據政策規定統一申請、集中安排。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超過2億元的,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不超過2億元,但超過3000萬元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也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排給單個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資補助或貼息方式管理,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時,原則上應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目的、預定目標、實施時間、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內容,并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和貼息標準。
制定工作方案時,要符合有關行業規劃、專項規劃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工作方案均應公開,以便于企業和地方政府遵照執行。
第二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申報
第九條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投資項目,應按照有關工作方案、投資政策的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按有關規定應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可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也可在項目經審批或核準同意后,根據國家有關投資補助、貼息的政策要求,另行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審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權審批單位批準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在核準或備案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招標內容(適用于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適當簡化,重點論述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第十二條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二)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投資項目);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
(七)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凡已經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項材料;
凡已經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第三、四、五項材料;
申請使用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總額在*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或根據有關規定集中申請的投資項目,報送的附件材料可適當簡化。
第十四條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須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審查通過后,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要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統稱為申報單位。
第十五條在資金申請報告的上報過程中,如果需要經過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審核,應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確。
工作方案對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部門、上報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三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和批復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
(一)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關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六)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對申報材料不齊備的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應通知申報單位在要求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查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關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必要時還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對于單個項目擬安排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數額超過3000萬元的,可要求項目單位報送初步設計概算,并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具體數額。
第二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結果,對同意安排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資金申請報告做出批復,并將批復意見下達給申報單位。
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是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貼息計劃的依據。批復文件可單獨辦理,也可集中辦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建設資金到位等情況,可一次或分次下達投資資金計劃。
第二十一條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對于已經安排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重復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二條投資補助主要采用貨幣補助方式,也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項目具體情況,采用設備、材料等實物補助方式,由有關部門采用招標方式統一購置后配備給接受補助的項目單位。
第二十三條對于投資補助資金超過項目總投資80%的非經營性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采用“代建制”方式進行建設,將建成后的項目移交使用單位。
第二十四條貼息率不得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投資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原則上按項目的建設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
第四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凡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二十六條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要嚴格按照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招標內容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開展招標工作。
其他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也要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招標工作。
第二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報告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建設情況的,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機構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投資項目不能按計劃完成確定的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調整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九條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竣工后,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對重點項目進行檢查總結,必要時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后評價。
第三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對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也要對本企業內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保證項目能夠按照國家的要求順利建設實施,防止項目單位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進行稽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均應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違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申報單位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一經查實,國家發展改革委五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單位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十五條有關中介機構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提出的評估意見水平低下、嚴重失實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承擔國家發展改革委咨詢評估任務的資格、降低咨詢資質等級等處罰,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批準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1、產品改造。改進產品設計,促進產品更新換代,不斷開發新產品和改進老產品,以適應市場的需要。
2、生產設備、生產工具的更新改造。對那些性能和精度已不能滿足工藝要求、質量差、能源消耗高的設備,應優先予以更新改造。
3、生產工藝和操作方法的改造。對污染嚴重、經濟效益差的生產工藝和操作方法進行改造。工藝是否先進,往往是影響產品質量、生產效率、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成本高低的重要原因,因此應成為技術改造的重要內容。
4、節約和綜合利用原材料、能源,采用新型材料和代用品。主要包括改造高能耗的落后設備,采用綜合利用原材料和能源的新技術,采用新材料、新能源和代用品等。
5、勞動條件和生產環境的改造。主要包括廠房、公用設施的翻新改造,三廢治理,改善勞動條件,減輕勞動強度,安全生產、三廢達標排放等。
為了更好的推進企事業單位技改項目申報管理工作,指導工業商業系統企業申報節能技改項目,現根據一般工作流程對技改項目申請流程表進行簡要介紹:
區縣(市)企業按以下流程辦理:
案(核準)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備案(核準)申請表 報區、縣(市)工業局備案(核準)
引進設備國內設備:
填寫項目確認申請報告、進口設備清單、招標委托書及中標通知書
填寫項目確認申請報告、國產設備清單
經市委產業指導與投資處簽字蓋章
報省經委投資規劃處辦理確認書
海關、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手續
項目備案(核準)申請報告內容、要求:
一、格式
標準的紅頭文件(有正式文號)
二、題頭:
關于×××項目的備案(核準)申請報告
三、企業簡介:
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產品、產量、技術水平和能力
四、主要原因:
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產品質量、技術水平
五、項目內容:
引進(國產)主要設備名稱及數量(臺/套)。
六、投資額度:
總投資×××萬元,其中:國產設備投資×××萬元,引進設備投資×××萬元(折合外匯×××美元),土建投資×××萬元。
七、資金來源:
企業自籌×××萬元,銀行貸款×××萬元,其它×××萬元。
2004年國務院下發的《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其重要舉措之一是改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制為核準制和備案制。今后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而只有“項目申請報告”一個環節,報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同年,為了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并予以施行。
項目申請報告是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報政府核準時,為獲得項目核準機關對擬建項目的行政許可,按核準要求報送的項目論證報告。為進一步完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指導企業做好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寫工作,規范項目核準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行為,2007年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了《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和《關于〈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說明》,對項目申請報告編寫內容及深度提出了一般要求和詳細解釋。
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是政府行政的強制約束,是企業在進行項目投資活動中必須擔負的社會責任。其目的和作用非常明確,就是要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供核準的依據,避免或消除因項目建設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從而獲得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
二、項目申請報告評估的要點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可見,對企業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進行核準是政府行為,對于重大、復雜的項目,政府核準部門要委托咨詢方進行評估論證并提出評估報告。咨詢機構在項目的評估過程中,既有為政府咨詢把關的作用,也有代政府核準、審查的作用。評估項目申請報告應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1.申請報告內容的完整性
國家發改委在2007年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中,對企業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和深度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其通用性強,涵蓋的范圍廣,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咨詢機構在對項目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時,首先要對項目申請報告的完整性進行檢驗,應基本滿足“通用文本”提出的一般性要求,對于簡化的內容,要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驗證。例如:發展規劃、生態環境、征地、移民、拆遷和社會影響問題,幾乎對于各個行業的項目都存在,項目申請報告不應簡化,項目在資源占用、利用、能耗和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分析方面應根據項目的特點適當簡化。咨詢機構在評估過程中應切忌項目申請報告“克隆”可研報告,或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充斥在項目申請報告的相關內容中。同時,還應對申請報告相關內容分析的充分性進行評估,例如:一條公路或鐵路項目在申請報告中既要分析項目建設與路網規劃的關系,也要分析與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的關系。根據國家發改委“暫行辦法”的要求,與項目申請報告同時附送的土地預審、環保批復等文件是否齊全,咨詢機構也要進行驗證。
2.突出體現投資體制改革的精神
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之一,是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進行核準。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和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因此,咨詢機構在對項目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時,應將重點放在項目的外部性、公共性方面,不應再對屬于企業自主決策的市場前景、工藝技術方案、投資和經濟效益等內部性的技術、經濟問題進行評估論證,避免過多地干預企業的自主決策權。評估應解決項目在宏觀層面的問題,應對項目與規劃的關系,行業準入條件,對環境、社會的影響,資源開發利用的合理性進行重點分析論證,突出體現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的精神,切實解決政府關心的、涉及項目對社會和公共利益影響程度的問題。對項目在微觀層面的具體問題關心越多,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體現就會越少,評估重心偏離的就會越多,政府關心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就難以凸現出來。例如: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其規模大、投資高,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的問題多,社會屬性明顯,評估過程中應重點論證項目與總體規劃及各相關行業規劃的關系,著重解決好項目對社會影響問題;電力、煤炭、油氣田和礦業開采等項目涉及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問題,評估應站在政府的角度,遵照國家的相關政策,對資源開發的合理性進行重點論證,避免出現壟斷;工業、農副產品加工和部分城市公用設施項目耗能高、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大,并容易產生經濟安全問題,評估應關注環保主管部門的批復意見,并就其節能措施和經濟安全運行問題進行論證。
3.擺脫可研報告評估的慣性思維
新的投資體制下,對可研報告的評估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企業投資、不使用政府資金的可研報告評估,評估是受企業之托,為企業決策項目提供咨詢服務。另一種是使用政府資金的可研報告評估,這種情況是投資體制改革前常見的,一般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評估,咨詢機構主要是為政府投資決策把關,同時也是為業主或企業提供咨詢服務。本文提到的對可研報告的評估仍然指后一種情況。
對于使用政府資金的可研報告評估項目,咨詢機構評估的目的是為政府和業主把關,評估的對象主要是可研報告,站在咨詢服務的角度對項目提出意見,里面包含了專家、各方代表以及咨詢機構本身的綜合意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既涉及項目在微觀層面又涉及宏觀層面,但更加重視微觀層面的具體問題。聘請的專家主要是專業性較強、涉及項目具體方案、投資的技術人員,同時也邀請環保、國土、規劃、水電、消防等部門的代表參加,但總體上評估論證的過程是以專家為主。評估過程往往采取發現問題就要提出來、就要討論的慣性思維和做法。
而項目申請報告的評估是為核準部門把關,評估的對象包括項目申請報告,也包括項目申報單位或企業,咨詢機構所站的角度是政府核準部門一方,性質類似于代核準部門審查。因此,評估項目申請報告時要擺脫評估可研報告過程中的慣性思維,堅持項目所涉及的必要性、市場分析預測、技術方案可行與否、經濟上是否合理等屬于項目內部問題由企業自主決策,避免過多地深入到項目的具體問題中去,確保企業在投資過程中的自主決策地位。評估要解決政府關心的宏觀層面的、涉及項目外部的、公共性的問題。應該說,在規劃、環評、土地、社會和宏觀經濟方面,項目申請報告的評估較政府投資項目的可研報告更詳細、更深入、更加明確。評估項目申請報告時,評估會的專家組成也應以涉及項目外部性、公共性方面的技術、管理人員為主,以社會、技術、經濟方面綜合能力比較強的專家為主,不必要聘請涉及項目具體技術方案的專家,盡可能多地邀請各個相關部門的代表參加。
4.評估報告的組成和結論
正因為項目申請報告評估與可研報告評估在目的、角度和范圍上不同,相應地,項目申請報告的評估意見也應具備明顯的特點,做為咨詢過程的重要成果性文件,其主要組成部分應包括項目所涉及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資源、節能、土地利用、拆遷安置、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效果分析,還應闡述項目核準前所需報件的辦理情況和主要意見,項目申請報告評估報告的結論性意見應體現項目是否具備合理性和“可批性”。而非可研報告評估意見中的建設必要性、可行性方面的結論。
三、應注意的問題
吉林省發改委從《決定》下發開始,就著手相關配套文件起草工作,初步完成了《吉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吉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吉林省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討論稿,并征求了各市州意見,修改后分別征求了省直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又先后在委主任辦公會上組織各處進行了討論。今年,省委省政府做出了擴大縣(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按照擴權精神,我們對投資體制改革的幾個配套文件又重新進行了修改。省政府正式出臺這幾個文件,還要履行一定的程序,需要一個時間過程。為確保文件正式出臺前這一過渡期內項目前期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影響我省新增投資500億元目標任務的完成,我們準備在過渡期內項目前期工作程序暫按這些管理辦法試行,如果將來與省政府批準的正式文件有出入,以正式文件為準。同時,這幾個辦法在試行過程中,如果發現什么問題,請隨時向我們反饋,以便及時進行修改和完善。另外,對于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建設項目的審批方面,我們也準備出臺一個管理辦法。2004年,我委就參照國家發改委《政府投資條例(草稿)》,起草了《吉林省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辦法》。今年1月,國家發改委對《政府投資條例》又下發了征求意見稿,我們依據《政府投資條例(征求意見稿)》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待國家的《政府投資條例》出臺后再進行充實完善。目前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可以參照以往的審批辦法進行,并在實際工作中要按照國家的一些新的要求不斷進行調整。
一、投資及項目管理權限的下放給項目前期工作程序帶來的變化
按照吉政發[2005]16號文件,我省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前期管理共下放了3個方面的權限。一是關于政府出資項目的管理,由原來的由縣(市)報地級市再報省審批,全部下放為由縣(市)審核,直接報省審批。二是關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由原來的全部報省審批改為核準,同時明確除國家有明文規定由國家和省進行核準的項目外,其余全部實行屬地化管理。三是關于除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項目以外的所有項目的管理,既不實行審批,也不實行核準,全部按屬地實行備案管理。這方面投資及項目管理權限的下放,實際上是緊緊圍繞下放項目的審批權,實施項目的核準制和備案制而提出并出臺的,這是擴大縣(市)管理權限和實施投資體制改革相結合的一個綜合成果。由此,也給項目前期工作程序帶來了一系列的重大變化,主要有以下4個方面。
一是方式的變化。以往項目的前期工作是,無論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如何、無論它的規模大小如何,都要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否則項目不準進行建設,前期工作只有1種方式,就是審批制。這次改革后,就是要還給企業充分的自,將一種方式改變為3種方式: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一個項目到底是用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中的哪一種開展前期工作,是我們應該首先把握的問題。總體上講,就是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項目,適用于審批制。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項目,適用于核準制。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也不屬于重大和限制類項目,適用于備案制。
二是環節的變化。按照以往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要求,項目前期工作共劃分為5個環節,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其中前4個環節屬于前期工作階段程序。從2002年國務院下放管理權限后,取消了開工報告審批,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只剩下3個環節。這次改革后,對于審批、核準、備案3種形式,前期工作的環節各不相同。對于審批制,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包括5個環節,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資金申請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審批,其中,前期工作是前4個環節。對于核準制,只有一個環節,即企業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對于備案制,也只有一個環節,即企業項目備案申請的確認。
三是政府部門審查的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在以往實行審批制時,政府部門要對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產品方案、建設條件、市場預測、場址選擇、技術設備工程方案、原材料供應、投資估算、融資方案、財務評價、國民經濟評價、社會評價、風險分析等全部進行審查評估。這次改革后,對于審批制的項目,政府部門對于上述內容不僅仍要進行審查和評估,而且要比以往審查和評估更加嚴格。而對于核準和備案的項目,則審查和評估的內容減少了許多,政府只對項目的產業政策、社會效益、資源利用、環境影響和經濟安全等5個方面進行把關,至于企業的投資效益如何,產品的市場前景如何,都由企業自主進行決策,政府部門不再進行干預。
四是管理權限的變化。這次改革前,在項目管理權限上,我省執行的是省政府1996年下發的《吉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程序暫行規定》(吉政發[1996]14號),按照這一《規定》,我省的項目管理權限劃分是:總投資在3000萬元及其以上的項目由省審批;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不需要省解決資金或平衡生產建設條件的,由各市(州)審批;需要國家及省解決資金或平衡生產建設條件的,一律由省審批。縣(市、區)的審批權限,由市(州)自行確定。這次改革后,按照審批、核準、備案3種形式,管理權限各不相同。審批制的管理權限是建設項目使用哪一級政府的資金進行建設,就由那一級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如果項目使用多級政府性資金,一般遵守從上至下的原則。這方面國家還有許多具體的規定。有一些利用國家資金的項目,按要求可由省里進行審批,國家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審批制也要遵從國家一定時期的宏觀調控政策,比如目前黨政群團企事業單位的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項目,無論資金來源如何,都需要省政府進行審批等。核準制的權限是要遵從《吉林省報國家和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要求。《核準目錄》是省政府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和頒布的。《目錄》中所列項目,都是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目錄》中,明確了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劃分省、市(州)、縣(市)的核準權限,同時,《目錄》也要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備案制的權限是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另外,除延邊州外,在各地級市和各縣(市)的管理權限方面,變化最大的是上報權限的變化。以往由省審批的項目,都是由縣(市)報地級市再報省,這次擴權后,對于應由省審批或核準的項目,縣(市)項目可以直接向省行文上報,但同時要抄報地級市備案,以便于各地級市能夠掌握本地區項目的總體情況。延邊州應由省審批或核準的項目,由縣(市)報州再報省。
二、如何落實投資權限下放及項目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項工作
落實投資權限下放和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具體來講就是實施好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過去我們對審批制了解的多一些,現在實行的審批制其內涵也發生了一些變化,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工作內容則多是新提出來的。
(一)項目審批制
1.審批制的適用范圍
要了解項目審批制的適用范圍,首先要掌握一下政府投資的概念。政府投資是指在我國境內使用政府性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以及有關的投資活動,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投資資金(含國債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外債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政府投資按照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宏觀調控需要,分別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貼息等投資方式。審批制的適用范圍是,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資金的建設項目,都要采取審批制。
2.審批制的環節
這次改革后,項目審批制的環節有5個方面,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資金申請報告和竣工驗收。
(1)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是審批制的第一個環節,項目建議書階段是投資前對擬建項目的一個總體輪廓設想,主要是從宏觀上來衡量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同時初步分析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對于項目建議書編制的要求是:比較復雜的項目,要求要由有相應的工程咨詢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來進行編制,對于比較簡單的項目,可以由項目法人自己進行編制。項目建議書上報之后,可以不經過論證環節,由項目審批部門按有關決策程序進行研究后,直接進行審批。
(2)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最關鍵的環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就是一種投資決策,在這個階段,要求我們對準備建設的項目的產業政策性、市場需求情況、建設外部條件、生產條件、工藝技術條件、投資效果、環境影響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研究、論證和評價。可研報告要求要有相應的工程咨詢資質的工程設計咨詢單位進行編制。在審批可研報告前,要委托有評估論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時,要由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由土地部門對新征用地進行審批,由規劃部門對有關的規劃方案進行審批等等。
對于比較單一的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合并審批,深度要達到可研報告的要求。
(3)初步設計
對于初步設計的審批,主要是從設備選型、工藝流程、土建工程、生產配套設施和投資概算等方面對工程項目的實施進行全面具體的審查。初步設計也要求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編制。初步設計在批準前,也要由項目審批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進行審查。
(4)資金申請報告
今年6月,國家發改委了第31號令,正式實施《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按照《辦法》要求,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幾項內容: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政狀況;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項目招標內容等。同時,資金申請報告應附的文件包括: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投資項目);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等文件。對于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包括:是否符合預算內投資資金的使用方向,符合有關工作方案的要求,符合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安排原則,提交的相關文件是否齊備有效,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是否基本落實等。
(5)竣工驗收
項目建成并投產運行后,由項目法人單位編制竣工驗收報告,由項目審批部門對項目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和鑒定,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竣工驗收的依據是項目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
3.審批制的管理權限
對于使用中央預算內資金的項目,按照資金的投入方式不同,管理方式也有所區別。對于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國家發改委審批可研報告。對于采用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的,包括長期建設國債投資,按資金數額和比例進行審批,其中,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中央預算內資金超過2億元,或不超過2億元,但超過3000萬元且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50%的,由國家發改委審批可研報告,資金申請報告不再單獨報送,其初步設計和竣工驗收報告由國家或國家授權省發改委審批。其他使用中央預算內資金的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其余各環節由省發改委進行審批。
對于使用省預算內資金的項目,參照國家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其中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省發改委審批。采用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的,按資金數額和比例進行審批,其中,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省預算內資金超過500萬元,或不超過500萬元但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30%的,由省發改委審批;其余項目,省發改委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二)項目核準制
1.核準制的適用范圍和管理權限
核準制的適用范圍是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對于這類項目,各級政府在一定時期要頒布一次《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是國務院頒布的2004年版本,我省也制定了《吉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在目錄中,明確了應核準的項目范圍以及省、市(州)和縣(市)的核準權限。如果項目屬于政府頒布的《目錄》中的項目,就要由項目核準機關進行核準。
2.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按照核準制要求,項目法人單位只需要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需報國家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有甲級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項目申報單位情況;擬建項目情況;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態環境影響分析;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要頒發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總體上看,報告的編制深度基本要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但與可研相比,項目申請報告更加注重社會效益、資源的總體平衡和對環境的影響等,而不再更多地研究項目的投資效益。
項目申請報告在報送時,應該附帶一些文件,包括: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只有這些附加文件齊備,才能向上報送。
3. 項目申請報告的申報程序
對于需要省核準或初審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的申報程序大致有以下幾個層面。
(1)省直項目,直接向省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2)市、縣(市)所屬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項目所在市、縣(市)政府項目核準機關初審并提出意見,向省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縣(市)政府項目核準機關初審并上報的項目,應同時報送所在市項目核準機關;市、縣(市)所屬其余應核準的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項目所在市、縣(市)政府項目核準機關進行核準;延邊州所屬應由省核準的項目,由縣(市)報州再報省;應由延邊州及所屬縣(市)核準的項目的管理權限,由州里自行確定管理辦法。
以上項目中,應由國家核準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初審意見并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3)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如果按目錄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可以直接報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在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報告時,應附上省發展改革委意見。另外一種是按目錄應由省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省項目核準機關提交申請報告。
4.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
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初審和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將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如果認為沒有必要,可以直接下達核準意見。
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需要征求同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要向同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征求意見函。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要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視情況實行專家評議。
5. 核準內容及效力
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核,就是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地區布局合理;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同時,項目核準機關在對項目進行審核時,要按照原國家計委9號令規定,對項目的招標事項同時進行核定。
項目核準機關下達的核準意見的效力,也就是核準文件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它是辦理項目建設下一步所有手續的一個個通行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有進行項目核準后,申報單位才能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可以說這是項目前期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三)項目備案制
1.項目備案制的適用范圍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的適用范圍是:除政府審批的投資項目、《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都要實行備案制。
2.備案制的管理權限
備案制的管理權限國家已經全部下放到各省,國家發改委只是對備案工作進行全面指導。我省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工作,由各級政府的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在管理權限上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省市縣三級進行備案。對于總投資額20億元及以上特大型項目、中、省直單位的建設項目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備案。其余項目由市州、縣政府的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備案。
3.備案的內容和程序
建設項目備案是一個前置條件,是項目單位在辦理前期工作各項批準文件中的第一道程序。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在建設前,項目單位首先要按備案管理權限到相應的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備案。備案的程序與以往的審批辦法相比,進行了最大限度的簡化。省發改委統一制定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項目法人單位只需填寫《申請表》,并出具證明企業法人身份的企業營業執照,報給發展改革部門。
發展改革部門主要對企業上報的《申請表》進行以下幾方面的審核,就是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即期宏觀調控政策;符合行業準入標準;符合應予備案的項目范圍。
發展改革部門做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后,要下發正式文件。省發展改革委專門在網站建立一套項目備案系統,無論是省里還是市(州)、縣(市)發改委準予備案的項目,都要在這個網站進行網上公告,這樣便于掌握全省項目建設的總體情況,以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信息查詢,達到信息資源共享。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進一步深化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第19號令)、《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是指企業利用自有資金、融資等非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分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核準制、備案制的內資企業投資項目。不包括境外投資項目。
第四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和市經濟貿易部門是市政府負責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是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機關。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辦理我市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準、備案;市經濟貿易部門負責辦理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準、備案。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核準,是指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于企業投資建設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外部性影響方面進行審核的行政行為。
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符合備案范圍的企業投資項目及有關內容予以確認,并進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為。
第六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可委托各鎮政府(含火炬區管委會、區辦事處)負責受理本鎮、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業務的申請,并按有關程序上報。
第二章核準、備案的范圍和權限
第七條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以下稱核準項目)的范圍和權限按國務院《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廣東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年本)》和《*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年本)》(見附件1)執行。
第八條對于企業投資核準項目,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地區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影響經濟安全;
(五)是否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特別是自然資源和公共基礎設施;
(六)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是否得到有效保護;
(七)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是否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九條企業投資項目除以下投資項目外,依照本辦法實行備案制(以下稱備案項目):
(一)國務院公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廣東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年本)》和《*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年本)》所列項目;
(二)使用政府性資金以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建設的項目;
(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專門規定必須審批或核準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專門規定限制禁止投資的項目。
第十條對于備案項目,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資料是否齊全;
(二)是否屬于政府核準或審批而不應進行備案的項目;
(三)是否符合產業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業準入標準;
(五)是否符合國家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辦理企業總投資2億元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及總投資2億元以下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企業總投資2億元及以上(含本數,下同)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以及總投資2億元以上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備案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上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辦理。
市經貿部門負責辦理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備案由省經貿部門辦理。
第三章項目核準、備案申報內容
第十二條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核準的,投資者應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需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等批準程序。
第十三條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需報省級以上企業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十四條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按照《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提綱》(見附件2)、《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提綱》(見附件3)編制。國家公布示范文本的行業,項目申請報告按照國家示范文本編制。
項目估算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基建項目,可免編寫項目申請報告,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申請表》(見附件4)填寫有關申請。
第十五條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核準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申請表》;
(二)項目申請報告(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基建項目不用提供);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土地使用證或用地預審意見;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六)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申請表》;屬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提交《廣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見附件5);
(二)項目發起人及合作單位的法人證書等書面材料。
第十七條需報省級企業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的要求出具;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由省國土資源部門出具;城市規劃意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市規劃部門出具。
第十八條項目申請單位對所有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核準、備案程序
第十九條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核準、備案,實行網上申請方式。
基本建設項目,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的技術改造項目申請程序如下:
(一)項目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或鎮區登記部門)登陸“*市行政服務在線”,根據項目類型選擇填寫《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申請表》;
(二)鎮區經辦部門對投資者申報材料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在網上提交市發展和改革部門;
(三)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準、備案。
工業、交通、商業領域的技術改造項目申請核準、備案申請程序如下:
(一)屬備案項目,項目申請人登陸“廣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網上備案信息系統”填寫《廣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二)屬核準的項目,將申報材料直接送市經貿局辦事窗口。
(三)市經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準、備案。
第二十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一)對核準項目申請,應在受理項目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向上一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做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請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如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請單位需澄清、補充的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應內容進行調整。對按要求已進行澄清、補充或調整,符合申請要求的項目申請材料,應予以受理,經核對書面資料無誤后,發放項目核準通知書(核準證)。對不予核準的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發放不予核準通知書,說明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
(二)對備案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答復。對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向申請單位發放項目備案證。對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澄清、補充的有關情況或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對不同意備案的項目,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上述規定的時限,不包括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時間。
第二十一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審核項目申請報告時,可根據需要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對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需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向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征求意見函并附相關材料。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
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項目申請單位對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批準文件效力
第二十三條項目申請單位憑項目核準、備案文件,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質量監管、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對應辦理核準、備案手續而未申請辦理的項目,或者雖然申請辦理但未獲得核準或備案的項目,規劃、國土、環保、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管、證券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準、備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發放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備案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請單位應在核準、備案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核準、備案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準、備案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備案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五條已經核準、備案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備案文件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申請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變更或注銷申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備案手續。其中,項目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化或建設地址發生變更,項目申請單位應重新辦理核準、備案手續。
第六章監督
第二十六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不得無理拒絕企業的申請;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不具備核準、備案條件的項目,不得辦理核準、備案。
第二十七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備案過程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受委托對轄區內網上申請核準、備案的項目進行初審的鎮區有關部門,應接受投資主管部門的監管和業務指導。
第三十條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備案文件的,一經發現,相應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加快境外投資管理職能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新建、并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為境外投資項目投入的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的總額。
第五條
國家根據不同情況對境外投資項目分別實行核準和備案管理。
第六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宏觀指導、投向引導和綜合服務,并通過多雙邊投資合作和對話機制,為投資主體實施境外投資項目積極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
第二章
核準和備案機關及權限
第七條
中方投資額10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 20 億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
本辦法所稱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
本辦法所稱敏感行業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需要,投資主體可參照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核準或備案。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第十條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后,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項目信息報告格式文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本辦法所稱境外收購項目,是指投資主體以協議、要約等方式收購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境外競標項目,是指投資主體參與境外公開或不公開的競爭性投標等方式獲得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境外收購項目是指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境外競標項目是指對外正式投標。
第三章
核準和備案程序及條件
第十一條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情況、項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資環境情況、項目實施內容、投融資方案、風險分析等內容。項目申請報告示范大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投資主體及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并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有權機構的確認函,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應提交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第十三條
對于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第十四條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若確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
評估費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申報單位或投資主體的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于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單位。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將向申報單位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境外投資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
(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
(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十九條
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應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有關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申請表及有關附件。
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條
對于備案申請表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申請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主要從是否屬于備案管理范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是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投資實力等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對于已經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
(一)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
(二)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核準或備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核準和備案文件效力
第二十四條
投資主體憑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于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二十五條
投資主體實施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應規定有效期,其中建設類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二年,其他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內投資主體未能完成辦理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述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濫用權力、玩忽職守、舞弊、索賄賄賂的;
(二)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條件辦理項目核準、備案的;
(三)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投資主體應當對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備案申請表及附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項目申報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不予受理或不予核準、備案;已經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撤銷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九條
對于按照本辦法規定投資主體應申請辦理核準或備案但未依法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而擅自實施的項目,以及未按照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內容實施的項目,一經發現,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項目實施,并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對于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資主體應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但未獲得信息報告確認函而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糾正。對于性質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并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企業境外投資的引導和服務,并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相應的備案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
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本辦法。
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境外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規定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投資主體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規定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一、充分認識實施兩個《辦法》的重大意義
實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是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落實企業投資自、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化投資環境、改善宏觀調控的重要舉措。今后,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無論規模大小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管理主要把握項目的外部性,而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二、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的范圍
1、規范政府核準制。企業投資建設《*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年本)以內的項目實行核準制;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程序。
投資建設《*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年本)以外的項目,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備案范圍內的項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實行備案制。
上述企業投資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國務院頒發)、《*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以外的項目。
2、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機關和備案機關
市、縣(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是市、縣(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機關和備案機關。企業基本建設類投資項目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企業技術改造類投資項目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
四、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的程序和要求
1、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需按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申請核準。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的項目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縣(區)項目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并提出意見,向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需轉報上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企業基本建設類投資項目由發改委負責轉報,企業技術改造類投資項目由經貿委負責轉報。
項目申請報告需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其中依法應當由市、縣(區)人民政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需提交的附件和核準程序按《*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規定執行。項目核準機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
2、企業投資建設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應當根據項目類別和規定的備案權限,向相應的項目備案機關提交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申請備案。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辦理程序按《*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規定執行。
五、市、縣兩級核準機關核準權限的劃分
《*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年本)明確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設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嚴格按照《*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年本)執行。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核準機關核準項目的權限具體明確劃分如下:
1、交通運輸
公路:除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外,100公里(不含)以下省道二級公路、縣道及市養公路,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除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外,總投資2000萬元以下500萬元以上的立交橋項目和小隧道,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2、原材料
化肥:除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外,其他磷、鉀礦肥項目按照屬地原則,由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3、輕工
聚酯:除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外,其余項目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4、城建
城市供水:除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外,日供水1萬噸(不含)—20萬噸(不含)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日供水1萬噸(含)以下供水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除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外,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的城市道路和城市橋梁項目、各縣(區)跨度50米及以上城市中型橋梁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除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外,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的房地產項目,全市高檔房地產項目和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不含)以下、4萬平方米及以上房地產開發項目(其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宅小區項目總建筑面積為2萬平方米<含>至10萬平方米<不含>)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的,總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不含)以下、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宅小區項目總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按屬地原則由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5、社會事業
社會事業項目:除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外,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的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備案機關備案權限的劃分
除中央、省駐市企業投資項目由省人民政府項目備案機關備案外,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投資項目由市人民政府項目備案機關備案,其他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七、核準、備案的效力和責任
1、項目核準文件(備案通知書)的有效期為2年,自頒發(送達)之日起計算。企業投資項目在核準文件(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內未開工,項目申報單位需要繼續建設的,應當在核準文件(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備案機關)申請延續,原項目核準機關(備案機關)應當在核準文件(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2、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3、對應當申報核準而未申報,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4、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城市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對項目備案機關予以備案的項目依法審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以及項目備案機關不予備案的項目,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5、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備案)過程中、或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資源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的規定,擅自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加強核準(備案)項目的監管,對項目申報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文件的,應當依法撤銷該項目的核準(備案);對未予核準(備案)擅自開工建設以及未按核準(備案)內容進行建設的項目,應當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