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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扇形式蔓延的塑化劑風波
自2011年5月23日下午4時,食品藥物管理局召開記者會說明昱伸香料公司,負責人賴俊杰販售攙有DEHP的起云劑,危害下游各級食品加工業后,塑化劑風波便一發不可收拾。更令人沒有想到的是有毒起云劑,至2011年6月7日,不僅影響下游食品,還波及到飯店甚至醫院等諸多行業領域,蔓延趨勢呈現出由點及面的扇形狀。單單由一家企業生產的有毒起云劑,竟然能夠在整個食品產業鏈條中,突破重重所謂的“制度關卡”,將其黑手伸向各行各業,影響數量如此巨大的消費者,在體系健全的情況下實屬難事。如果從時間上來說塑化劑在臺灣潛伏了30年之久反映出的是監管和檢驗指標的落后,那么從截面上來說,塑化劑風波暴露出臺灣整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系統性缺陷。
二、臺灣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概覽
從食品生產到流通和出口環節,四個部門分別為: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監管食品原料生產,“主管全臺灣的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對于各級政府執行農業相關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2.“行政院衛生署”:負責監管食品市場準入和流通以及部分檢驗指標制定。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負責原料生產,流通所涉及的環境標準的制定、。主要由其下屬的“環境保護局”實行。
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受“衛生署”的委托,主要負責口岸輸入食品的管制“查驗”,以及依據《商品檢驗法》受理輸出食品廠商的委托檢驗。標檢局是經濟部下屬單位,但卻受衛生署委托實行職責。
三、根源在于缺乏統一協調,過于分權的監管體系
通過上文的闡述,我們可以發現,臺灣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所采用的是一種分工聯合的管理形式。部門間權力平行,缺乏統籌領導。這是最為重要的缺陷所在,在整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中,在生產到流通的各環節分別分屬3個不同的部門(農委會,衛生署,標檢局),并涉及環保署。其中農委會,衛生署以及環保署之間權力相互平行,各環節監管內容有一定相似性。鑒于其這個特點,我們可以將各環節內的監管業務視為體系中的不同職能截面,從而類比傳統組織結構理論中的職能式組織結構。事實上我們發現,二者十分相似,特別是組織內部沒有進行的跨越職能部門的協調的激勵。另一方面,臺灣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與職能式組織最大的區別在于,后者是由決策部門所領導,而前者卻是為一部法律所統領(食品衛生管理法)。于是我們可以想象(事實上也是如此),故事發展下去會出現什么情況。
1.導致各部門職能重復,在逆向選擇的影響下造成管理空白。據臺灣食品產業發展協會介紹,臺灣雖有完善的食品衛生管理體系,但在食品供應鏈的不同環節,卻是不同部門在負責,“大家都在管,很容易大家都不管”。
2.對于監管體系的運作本身缺乏監察機制,這是非常直接的一個結果,因為各部門問誰都沒有制衡權力,更缺乏統一部門的領導。這次塑化劑風波披露出來的另一焦點,就是環保署規定塑化劑屬于第三類毒物,采用事后報備的管理方法,使得事實上塑化劑成為無人監管的物質流毒于產業鏈中。這是環保署自身的失誤,但也暴露出了體系本身缺乏監察機制的缺陷。
第一條 為規范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質量安全和穩定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供港澳新鮮和保鮮蔬菜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供港澳蔬菜種植基地(以下簡稱種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生產加工企業)實施備案管理。種植基地和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第五條 種植基地、生產加工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供港澳蔬菜質量安全負責,種植基地和生產加工企業應當依照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種植、生產加工活動,建立健全從種植、加工到出境的全過程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和質量追溯體系,保證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檢驗檢疫要求。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相關檢驗檢疫要求的,應當符合內地相關檢驗檢疫要求。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供港澳蔬菜種植、生產加工過程進行監督,對供港澳蔬菜進行抽檢。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對供港澳蔬菜建立風險預警與快速反應制度。
第二章 種植基地備案與管理
第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種植基地實施備案管理。非備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國家質檢總局另有規定的小品種蔬菜除外。
第九條 種植基地、生產加工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種植基地備案主體)應當向種植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種植基地備案。
對實施區域化管理的種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向檢驗檢疫機構推薦備案。
第十條申請備案的種植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證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連片,周圍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離帶(網),符合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土地面積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周邊無影響蔬菜質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專門部門或者專人負責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有專人管理的農業投入品存放場所:有專用的農藥噴灑工具及其他農用器具;
(五)有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包括組織機構、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質監控制度等;
(六)有植物保護基本知識的專職或者兼職植保員;
(七)有農藥殘留檢測能力。
第十一條 種植基地備案由其備案主體向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供港澳蔬菜種植基地備案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種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種植基地示意圖、平面圖;
(四)種植基地負責人或者經營者、植保員身份證復印件,植保員有關資格證明或者相應學歷證書復印件;
(五)種植基地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種植基地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檢測報告。
第十二條 種植基地備案主體提交材料齊全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受理備案申請。
種植基地備案主體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種植基地備案主體補正,以申請單位補正資料之日為受理日期。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審核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 0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代碼+SC+Z位數字”的規則進行備案編號,發放備案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檢驗檢疫機構書面通知種植基地備案主體。
第十三條 種植基地負責人、植保員等發生變化的。種植基地備案主體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種植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種植基地備案變更手續。
種植基地備案主體更名、種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積發生變化、周邊環境有較大改變可能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基地中種植產品質量安全的,以及有其他較大變更情況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種植基地的備案。
種植基地備案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種植基地備案主體應當在基地備案資格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種植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備案延續申請。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要求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延續;不合格的,不予延續。
第十四條 種植基地備案主體應當建立供港澳蔬菜生產記錄制度,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農藥安全間隔期;
(二)植物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日期和收獲量:
(四)產品銷售及流向。
生產記錄應當保存2年。禁止偽造生產記錄。
第十五條 種植基地負責人應當依照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內地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和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禁止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內地食品安全標準的農業投入品。
第十六條 種植基地負責人應當為其生產的每一批供港澳蔬菜原科出具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證明文件。
第三章 生產加工企業備案與管理
第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生產加工企業實施備案管理。
第十八條 申請備案的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周圍無影響蔬菜質量安全的污染源,生產加工用水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二)廠區有洗手消毒、防蠅、防蟲、防鼠設施,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隔離。生產加工車間面積與生產加工能力相適應,車間布局合理,排水暢通,地面用防滑、堅固、不透水的無毒材料修建;
(三)有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包括組織機構、產品溯源制度、有毒有害物質監控制度等;
(四)蔬菜生產加工人員符合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要求,
(五)有農藥殘留檢測能力。
第十九條 生產加工企業向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供港澳蔬菜生產加工企業備案申請表;
(二)生產加工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生產加工企業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工藝流程圖、關鍵工序及主要加工設備照片;
【關鍵詞】 食品處理和加工;組織和管理;學生保健服務
【中圖分類號】 R 179 G 478.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0-9817(2010)02-0249-02
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是一種科學、簡便、有效的預防性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是目前國內外推崇的控制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為保障學生的飲食衛生安全,預防食物中毒,衛生部2003年頒布的《食品安全行動計劃》明確指出,在2006年所有學生集體供餐企業實施HACCP管理[1]。2005年10月新頒布的《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中又再次提出建立和實施HACCP管理體系的要求[2]。然而,目前中小學食堂中尚未推行HACCP體系,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受基礎設施及從業人員素質的限制。
為了解中小學食堂是否具備建立和實施HACCP體系的基礎條件,筆者于2008年3-4月對沈陽市部分學校食堂的基礎設備、衛生情況和人員素質進行了調查。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沈陽市皇姑區學校食堂55所,其中小學食堂32所,中學食堂23所。
1.2 方法 根據“沈陽市量化分級管理評分表”對學校食堂采用現場查看、詢問和填寫統一調查表的方式進行調查,內容包括一般情況、食堂衛生管理、功能布局、衛生設施、食品儲藏、操作衛生、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餐具消毒等。同時對528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調查。
1.3 統計分析 用SPSS10.0軟件對數據進行統計,采用χ2檢驗進行分析,以P
2 結果
2.1 一般情況 食堂建筑面積為(1017.4±1650.5)m2, 中學大于小學。 從業人員數量,小學和中學分別為(7.0 ±1.0)人 和(19.0±17.0)人,從業人員40~49歲年齡段占33.6%,初中文化水平占74.3%。
2.2 衛生管理 55所食堂均辦理了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持健康證達到100.0%。雖然絕大多數學校食堂制定了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但在實際工作中對制度的落實大多流于形式,沒有真正起到監督、約束的作用。
2.3 建筑布局 55所學校食堂在選址上都能達到衛生要求,廚房面積合格率較高,但在主食間存在不足,合格率僅為52.7%。由表1可見,小學食堂在建筑材料、主食間及洗消間上都要優于中學,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值均
2.4 衛生設施及環境衛生 所有學校食堂的供水充足, 均為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自來水。廢棄物容器配備合格率為58.1%,對廢棄油脂處理合格率僅為7.7%。由表2可見,餐具消毒和冰箱冷藏溫度指示合格率低。另外,用具混用的現象較嚴重,合格率僅為27.3%。
2.5 原料衛生 在原料索證、庫房通風設施及冷藏時是否有溫度指示上存在嚴重不足,合格率分別為18.2%,20.0%,10.9%。小學食堂在冷藏時食物生熟分開儲存方面做得較好,合格率為81.3%。專間保溫合格率為69.1%,中學(91.3%)優于小學(53.1%)(χ2=9.13,P
2.6 其他方面 55所食堂均無食品留驗制度,從未進行過食品留驗。從業人員衛生知識良好率為38.0%,不及格率為21.0%。
3 討論
HACCP作為一個完整的預防性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的基本條件是必須具備充足的資源,主要包括人力資源和基礎設施[3-10]。具體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1)與供餐人數相適應的建筑面積及布局合理的加工貯存場所。 (2)必要的設備和工具,包括冷藏設備、餐具消毒設備、“三防”設備、生熟分開的加工工具。(3)合格的飲用水源。在正常條件下, 學校食堂的供水應當充足, 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4)原料相對固定采購,有原料索證和食品留驗制度。(5)從業人員掌握食品衛生及相關知識。
調查結果顯示, 該地區中小學食堂基礎設施不足,其中廚房建筑布局不盡合理、主食間面積較小,“三防”設施普遍不到位,而且運行效果差;冷藏設備冰箱數量比較充足,但指示溫度合格率很低,說明設備沒有正常運轉。餐具消毒和工具生熟分開使用的合格率很低,與學校食堂衛生狀況調查的相關報道結果[11-13]相似。食品原料索證率低, 無食品留驗制度。繆國忠等[14]對江陰市中小學校食堂調查也顯示,索證合格率僅占32.4%,基本無食品留驗制度。同時從業人員數量少,文化水平偏低,年齡偏大,衛生知識水平低,衛生知識不合格率高達21.0%。大多數從業人員不具備HACCP體系實施人員所需要的能力和意識。
綜上所述,該地區中小學食堂HACCP體系建立和實施的基礎條件尚未具備,推行HACCP體系任重而道遠。建議:(1)加強人力資源建設,增加從業人員數量,使其與就餐人數相適應。對食堂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及食品衛生法制教育,增強食品安全意識,以達到全員參與食品安全工作。(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如餐具消毒、避免交叉污染、保證“三防”設施有效運行和食品留驗制度等。(3)保證工作間面積,加大食堂設備的投入,尤其是餐具消毒保潔、“三防”及廢棄物盛放的設施。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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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繆國忠,陸明華.江陰市中小學校食堂衛生狀況.中國學校衛生,2004,25 (4):505 - 506.
本文主要分析了2016年度日本進口食品監控指導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的主要內容,作為我國政府食品主管部門管理出口食品的依據、企業規避貿易風險的重要參考。
日本進口食品監控計劃內容
1.監控指導計劃的依據和適用期限。日本進口食品監控計劃的年度為每年4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3月31日。每年3月底在厚生勞動省網址上公布該計劃。通常日本根據上一年度的監控檢查中期報告的內容,進口申請件數、進口重量、檢查件數、違反食品衛生法的件數、各國食品衛生信息及進口動向或管理水平調整監控計劃。
2.實施監控檢查的基本思路。為確保食品安全,2016年日本根據《食品衛生法》第4條,監控范圍從出口國家的生產階段到進口后日本國內流通的各個階段,并推進或實施安全對策。
3.關于中日食品安全合作。計劃中繼續提及推進中日食品安全合作。按照計劃說法:“根據2010年5月中日兩國負責食品安全的部長簽署的中日推進食品安全倡議的備忘錄,為提高中日食品安全性及合作水平,舉行部長級會議,為促進中日兩國進出口食品安全合作,制定行動計劃,赴當地考察并舉行(事務級)專家層面磋商”。
4.計劃中首次提到收集環太平洋國家食品信息。根據TPP協定,日本將收集環太平洋國家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口食品及食品衛生管理信息。這顯現出日本欲開展與環太平洋國家食品貿易的動向。
5.監控指導計劃的推進和監控套路。通過仔細閱讀計劃原文,發現計劃是從政策宣傳、制度執行、政策措施整改、技術合作和完善體系、兩國間政策磋商等層面加以推進。
日本根據《食品衛生法》第11條,通過檢疫所對各類食品有計劃實施監控檢查,確認食品是否符合標準或規格,對違反食品衛生法的食品要進行公布。引導生產業者進行自主檢查。按照第26條的規定,對違反食品衛生法概率較高的食品依法實施“命令檢查”。當食品的違規率超過比例時(5%),有可能實施“停止進口”或“禁止進口”措施。
日本對違規食品建立召回制度,由都、道、府縣所屬保健所負責實施。對于問題食品要求相關方調查原因,采取整改措施并赴當地考察確認。同時赴現地考查食品監管體系、推動技術合作、促進相關國家的食品監管措施適用輸日食品需求。對于食品安全合作和出現的問題,通過“舉行政府間磋商”加以解決。如此監控套路清晰可見。
日本依法對食品實施的三類檢查
日本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依據《食品衛生法》28條、26條對進口食品實施監控檢查、命令檢查等。2016年依然延續了這一方法。
在制定監控檢查等的頻度時,日本參考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公布的統計學方法,以可檢出的具有一定可信度的違規件數為基礎,考慮各種食品違反食品衛生法的概率、違反重量、違反件數、違反內容以及對健康的影響程度等,確定監控檢查件數和檢查項目。日本也會根據對出口國家管理制度的調查結果、食品安全問題及召回問題食品的情況,調整監控檢查項目和件數。
日本檢疫所會根據上述2016年度監控檢查計劃實施進口食品監控檢查。監控檢查主要是針對違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檢查制度,并根據年度計劃實施檢驗檢疫,監控檢查抽查率一般為10%左右,費用由國家承擔。
行政檢查是指監控檢查以外的檢查,通常針對初次出口日本的食品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問題的食品進行行政檢查。
日本厚生勞動省可以根據食品衛生法第26條,對進口食品實施命令檢查。命令檢查主要是針對違反《食品衛生法》概率較高的食品所采取的檢查制度,檢查內容及對象是通過行政命令進行規定,以命令形式指定有關檢查機關進行檢查。對確定為命令檢查的產品進行批批檢驗(100%),費用轉為企業負擔。在檢查結果出來前,貨物被停留在港口不允許辦理入關手續。
推動出口國家的安全對策
通常日本通過在厚生勞動省網址公布食品管理規定、命令檢查對象產品、強化監控檢查產品以及該監控計劃涉及的監控檢查結果等信息,并提供英文版。2016年也沿襲了這一做法。
如果有法規和標準的修改,日本厚生勞動省通過向外國駐日使館提供信息,在出口國家舉辦說明會,或委托國際協力機構舉辦食品安全管理研修會等方式,請出口國食品管理機構管理者或生產者熟知上述的日本食品安全政策。
對于違反食品衛生法概率高的食品,如接受命令檢查的食品,日本要求出口國政府查明原因,調整管理措施,再次防控對策,并通過舉行雙方政府間磋商,強化生產階段的監控和出口前的檢查。
對于對日食品出口量大的國家或發生違反食品衛生法案例較多的國家,也為了確保進口牛肉安全,為了確認出口國生產階段安全對策的有效性,在必要時日本會派出專家赴當地考察。
指導進口業者自主管理
該計劃明確要求,按照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第8條規定,食品相關業者須承擔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為確保食品安全,要求在食品供給鏈的各個階段實施自主檢查安全管理,努力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識、管理技術,確保原材料安全,實施自主檢查。這些工作具體由檢疫所面向進口業者監督實施。具體則通過面見指導,舉辦講習會、說明會,甚至駐廠指導。
一是進口業者必須熟知進口食品手續、檢驗檢疫制度、規格標準、遞交相關衛生證明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涉及的業者的責任和義務。二是進口前要進行注意事項的指導。三是事先指導進口時發現違反食品衛生法時如何應對。四是指導進口業者如何實施自主檢查。五是進口食品要作記錄并妥善保存。六是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提高進口業者以及通關和保管業者的食品安全業務水平。
日本對違規食品的處理措施包括:一、在口岸發現違法案例時,檢疫所會作廢棄或退貨處理,通報違反內容、重量、批次、進口業者、生產商等內容。二、食品在國內流通時被發現違反食品衛生法案例時,日本厚生勞動省及檢疫所會同都、道、府、縣保健所實施召回。三、指導進口業者防控對策,調查違法原因并報告;重新進口時要求報告改進結果,是否采取改進措施,必要時進口業者需赴當地調查確認出口國家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并進行報告。四、多次被發現違反《食品衛生法》的案例,或者該食品的違規概率超過5%時,可能被列入停止或禁止出口對象。五、被舉報進行虛假申報或者有不正當進口行為時,日方將及時通報。六、將在厚生勞動省網址公布違法《食品衛生法》的案例,包括進口業者名稱、產品名稱、違反原因、措施狀況、批次和重量等。
向國民提供信息確保食品安全
一、標的
1.1 認證服務項目(在內劃√表示適用于該項)
序號
認證領域
認證依據標準
1
質量管理體系
gb/t19001-XX
2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gb/t28001-XX
3
環境管理體系
gb/t24001-XX
4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5
自愿產品認證
產品認證方案
6
iqnet證書
7
飼料產品認證
產品認證方案
8
防爆電氣產品認證
產品認證方案
9
有機食品產品認證
產品認證方案
10
證書轉換
相關領域的認證要求
1.2 擬認證范圍:
1.3 審核區域與范圍
1.4 其它特殊要求
二、時間
雙方初步約定正式認證審核時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具體時間以雙方確定的審核計劃為準);
需預審核,預審時間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間。
甲方獲得認證證書后,在證書有效期內,依據認證方案的規定,乙方對甲方進行認證監督,監督審核具體時間雙方商定。
三、雙方義務
甲乙雙方遵守國務院《認證認可條例》和國家有關認證認可行政規章制度的規定。
3.1 甲方義務:
1.向乙方提供管理手冊及其它認證所需要的文件。
2.為現場審核組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訊、審核期間辦公場所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
3.提供至少三個月的體系運行的有效證據。
4.按時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規定的費用。
5.在證書有效期內,管理體系變化及聯系人、通訊方式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乙方。
6.接受乙方的認證監督,出現認證方案規定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告乙方,并立即停止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并停止有關認證內容的廣告和宣傳。
7.希望注銷認證證書時,書面通知乙方,將證書(包括副本)交還乙方,辦理注銷手續。
8.證書被撤消后,停止使用并向乙方交還證書。
3.2 乙方義務:
1.根據認證方案在委托的認證范圍內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認證活動。
2.派遣適宜的審核人員,并征得甲方同意。
3.通過審核、檢驗證明滿足認證要求后,頒發認證證書/允許使用方圓認證標志。
4.認證要求發生更改時,書面通知甲方。
5.做出暫停、撤消認證證書的決定時,必須書面通知甲方,說明理由。
四、雙方權利
4.1 甲方權利
1.有權宣傳獲準認證的事實。
2.享有由于獲準認證以及使用認證標志取得的經濟利益。
3.甲方對乙方關于認證的暫停、注銷和撤消決定有權提出申訴,有權對不規范的認證行為提出投訴。
4.2 乙方權利
1.通過審核、檢驗證明不滿足認證要求的,有權不頒發認證證書/不允許使用方圓認證標志,但收取已經發生的認證活動費用。
2.如甲方管理體系、產品發生重大變化或異常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監督審核頻次。
3.甲方獲準方圓認證后如不按時支付年金和監督審核費,乙方有權暫停、撤消甲方的認證證書并要求甲方停止使用并交還相關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4.有權公布甲方的獲準、暫停、注銷和撤消認證狀態。
五、雙方責任
1.甲方獲得認證證書后,乙方受理第三方對甲方有關投訴,通報甲方,與甲方協商解決,確屬甲方責任的,由甲方負責解決。
2.雙方均不得將對方的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第三方,但法律有要求時除外。
3.甲方應按時支付年金、監督審核費,支付金額按規定計算。逾期三個月未支付又沒有書面提出正當理由的,雙方同意按甲方自動注銷認證處理。
六、風險
1.甲方如達不到或不能保持認證方案的規定要求和條件,承擔不能取得認證證書或不能保持證書的風險。
2.乙方承擔因抽樣而不能發現甲方管理體系運行的缺陷的風險。
3.乙方要承擔因甲方獲證后管理體系失效、發生責任事故而引起甲方的顧客投訴,以至被認可機構暫停、撤消認可/注冊資格的風險。
七、費用以及支付方式
7.1 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費用(帶*號的項目為選擇項目,其它為必填項目)
序號
項目
費 用
1
申請費
元
2
審核費(初次 復評)
元
3
檢驗費(初次 復評)*
由檢驗機構收取,或 元
4
批準與注冊費
元
5
第一年年金
元
初次認證費合計 (大寫)
¥ 萬 仟 佰元整
每年年度監督費(含年金、審核費)*
¥ 萬 仟 佰元整
審核組成員差旅費
實報實銷
7.2 付款方式
甲方于審核組進駐現場前 天支付______元給乙方。
甲方于現場審核結束后 天支付______元給乙方。
監督審核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監督審核費用和年金,監督審核工作人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按上述標準制訂費用通知單,甲方應在收到通知單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確認,并在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付款。甲方對費用有異議的應書面通知乙方。
八、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在合同執行期間,若有變更或補充內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以書面附件的形式記錄,且附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注銷或撤消認證證書的同時,本合同書終止。
九、違約責任
若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造成甲方未能取得認證,乙方對此不負任何責任;甲方上述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
十、爭議處理
雙方若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方式壹:向___________(合同簽訂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方式貳:向對___________(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蓋章) (蓋章)
負責人: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
一、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
(一)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負總責,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要加強對本區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工作領導體系,進一步明確鄉鎮(街道)、村(居)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鄉鎮(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機構;要強化責任落實,建立包保責任制,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做到監管任務、監管單位、監管人員、監管責任“四落實”,努力構建“全面覆蓋、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責任到人”的包保責任體系。
(二)建立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模式。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全面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模式,依據現有行政區劃,建立以行政村(社區)為一級網格、以鄉鎮(街道、園區)為二級網格、以縣(市)區和開發區行政區域管轄范圍為三級網格的監管網絡,明確監管職責和任務,構建“縱橫交錯、全面覆蓋、分級管理、層層履責、網絡到底、責任到人”的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體系。
(三)強化食品安全目標責任管理。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將食品安全監管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健全食品安全目標管理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措施。目標管理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與業績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等掛鉤。發生重大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
(四)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各縣(市)區、開發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設置或明確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配置相應的場所及辦公設備;要加大食品安全監管財政投入力度,保障基層食品安全工作機構和隊伍所需工作經費,逐步改變收費、罰沒收入按比例提成返還的做法。
(五)推動食品產業優化升級。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優勢食品生產企業做大做強,提高食品產業的集約化、規模化水平,促進食品產業優化升級。要加大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飲食店、食品攤販等升級改造力度,堅持監管與服務相結合,引導食品加工小作坊進園區、進基地,推動小飲食店、食品攤販集中連片經營,不斷提高監管和保障水平。
(六)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管。強化部門、區域間協調配合,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資源共享等工作機制,確保各項監管制度和措施相互銜接,針對群眾反映強烈、問題多發易發的重點區域、環節和產品,集中力量開展綜合整治和聯合執法工作。要強化食品安全事件輿情監測和處置,及時掌握輿論關注的熱點問題和線索,認真進行查處,回應社會關切;加強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建立統一指揮機制,完善防范預警、信息報告、危害控制和調查處理等措施,確保事故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最大程度控制危害、消除影響。
二、加強食品安全環節監管
(一)加強食用農產品監管。農業部門負責牽頭制定全市食用農產品(含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擬定實行準入制度的食用農產品種類(名錄)、市場類型(名錄)和實施時間,具體負責種植環節食用農產品和豆芽菜生產加工的質量安全監管。畜牧水產部門負責養殖環節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生豬屠宰場動物疫病檢疫、“瘦肉精”檢測和外來生豬、牛肉、羊肉等畜產品檢驗檢疫工作。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等部門,分別依據各自職能,加強加工、銷售、采購和使用等環節監管。
(二)加強保健食品監管。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單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監管。同一企業既生產普通食品又生產保健食品的,質監部門負責普通食品生產監管,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保健食品生產監管。在國家出臺統一的保健食品監管行政法規前,保健食品經營單位監管以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主,工商部門配合。工商部門負責違法保健食品廣告查處工作。
(三)加強食品加工小作坊監管。無異處銷售行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有異處銷售行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加工點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食品銷售場所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食品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季節性、臨時性生產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實施開業歇業申報制度。食品加工小作坊辦理營業執照時,須經質監部門核發《小作坊基本衛生條件核查合格告知單》后,工商部門再按程序核發營業執照。
(四)加強有固定店面現場制售食品單位、甜品站、中央廚房和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監管。工商部門負責有固定店面的現場制售食品單位監管;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甜品站和中央廚房監管;質監部門負責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監管。
(五)加強食品專業儲存與運輸企業監管。農業、畜牧水產部門分別負責監管種植、養殖環節地產食用農產品的儲存和運輸;質監、工商和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監管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企業的食品儲存和運輸。
(六)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城管部門牽頭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的備案、監督檢查和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工作。環保、畜牧、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等部門要依據任務分工,嚴格履行職責,強化責任落實,嚴防“地溝油”流入食品環節。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城鄉建設、財政、住房、衛生(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廢棄物管理和“地溝油”非法加工黑窩點查處取締等工作。
(七)加強食品攤販監管。城管部門牽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積極配合,加強對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監管。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確定相應的臨時經營場所,供食品攤販從事經營。
三、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一)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和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要加強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自身管理工作,建立負責人管理責任制和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安全管理制度。各級、各監管部門要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設置食品安全管理崗位,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保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相對獨立,有條件的企業設立獨立的食品安全質量控制部門,切實提高食品安全內控能力。引導企業加大食品安全投入,積極采取先進工藝、設備、技術和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不斷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督促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崗位責任、生產過程質量控制、產品質量追溯、不合格產品召回等管理制度;實行從業人員強制培訓制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所有從業人員均要按照規范內容接受食品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落實企業自檢制度。各級、各監管部門要督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畜禽屠宰企業、批發市場、連鎖超市母體企業、中央廚房、食品配送中心、集體用餐配送企業、連鎖餐飲總部企業設立食品檢驗機構,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和商務等部門負責對相關企業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能力水平及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落實溯源制度。各級、各監管部門要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建立溯源系統,落實食品溯源相關規定,嚴格執行進貨查驗、食品出廠檢驗、索證驗票、購銷臺賬記錄等制度。
(五)落實其他相關制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落實產品召回以及變質、過期和回收食品銷毀制度、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經濟賠償制度、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和標簽標識相關規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機制
(一)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撥付專款,加強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逐步提高主動發現、事前干預的防范能力。
(二)加強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嚴格食品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管理,進一步規范檢驗檢測機構的從業行為。統籌推進我市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加快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強化基層檢測資源整合,避免重復建設。加大對重點檢驗檢測機構技術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積極發展第三方檢驗機構,實現檢驗檢測機構間檢測結果互認。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強化監管執法信息系統建設,及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信息。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實現各部門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加強信息匯總、分析整理,定期向社會食品安全綜合信息,依托現有電子政務系統和業務系統,加快建設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平臺。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
(四)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各級、各監管部門要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和發動群眾舉報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要建立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對查實的食品安全案件,積極兌現舉報人獎勵。
(五)構建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各級、各監管部門要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試點,完善信用記錄,細化誠信評價準則,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誠信體系規范和標準,加快建立食品安全誠信體系。要建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開展企業食品安全信用跟蹤監督和動態評價,完善違法企業及其管理人員行業退出機制。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禁止惡意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企業和責任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提高食品行業自律水平。
(六)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各級、各監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2011—2015)》,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要廣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進一步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守法意識和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強化社會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預防應對風險的能力,增強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執法能力。要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程序,依法嚴肅處理惡意制造、傳播和炒作虛假信息的行為。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積極宣傳正面典型,努力營造人人關心、人人維護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
五、進一步加大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力度
(一)依法從嚴從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各級各監管部門要嚴厲打擊各類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集中力量查處大案要案,依法嚴懲違法犯罪團伙和首惡分子。
(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
摘 要:我國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中存在著德洛爾定義的“逆境”。基于德洛爾逆境中的政策制定思想,并結合我國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現狀以及政策無能情況,應當從加強政府中樞決策系統的權威,鼓勵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活動,建立獨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評估機構,提高公民對食品安全政策的認識幾方面來改進我國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
關鍵詞 :食品安全;政策制定;德洛爾
中圖分類號:F713.5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6-0182-02
政策科學家葉海卡·德羅爾在20世紀80年代提出了逆境中的政策制定命題。德洛爾指出在各項政策的制定過程中,逆境是一個普遍條件。政府在逆境中進行的政策制定,容易暴露其政策制定的問題和統治方式的缺陷。改善政府的政策制定,必須正確的認識這些問題和缺陷。從2001年起我國政府各部門已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政策。然而,由于食品安全政策無能的存在,現行的食品安全政策未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借鑒德洛爾的政策制定思想,將德洛爾論述的逆境中政策制定的原則和改進政策制定的建議用于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德洛爾逆境中政策制定基本思想
在1986年出版的《逆境中的政策制定》一書中,德洛爾將逆境定義為各種社會緊張狀態,而這種社會緊張狀態是由由不同原因造成的,且難以消除。逆境泛指政策制定過程中面臨的各種形式的嚴重困難[1]5。德洛爾的逆境中政策制定思想主要包括逆境中政策制定的原則以及改進政策制定的建議。其中,德洛爾的逆境中政策制定的原則主要包括:社會改造原則;臨界質量原則;有選擇的激進主義原則;準備承擔風險,避免萬一原則;產出價值優先原則;能動乃至強制原則。德洛爾提出的改進政策制定的九條建議則包括:為政府首腦建立政策規劃和政策分析機構;針對重大政策問題和政策制定問題作深入研究的需要,建立高級智囊團;構建獨立的國情與政策考查機構;提高高層干部的素質;建立國家政策學院;第三世界國家的政策制定應當考慮到軍隊;應當鼓勵并給予基層活動自主發展的余地;提高公民的政策認識;應當定期進行憲法修正。
二、我國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現狀與無能
(一)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現狀
針對我國21世紀以來的食品安全事故屢屢頻發現象,我國政府及相關各部門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政策,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個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政策系統。從2001年至今,我國在國家層面上針對食品安全問題主要制定了以下政策:農業部分別在2001年、2006年、2012年推行并頒布了強制性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制度,《農產品產地管理辦法》和《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2]衛生部于2002年、2005年、2010年、2011年建立并頒布了追溯承諾和定點跟蹤監測制度,《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家質檢總局于2003年啟動食品生產加工經營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頒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3年頒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
(二)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無能
根據德洛爾的論述,政策制定無能是指由于不能滿足政策制定要求而出現的失敗,有時也要包括失敗的原因;還可以把政策制定無能看成是造成了政策制定質量巨大赤字的原因[1]133。德洛爾認為幾類主要的政策制定無能包括:利用過去的認知圖示和教條來分析不斷變化的現實,而造成的了解新模式的診斷過程固有的無能;集團決策的固有局限;組織具有的先天性特征;大眾行為的頑固特征;各種結構與過程之間的內部矛盾和緊張關系;處于所有這些和其他無能之下的人類思維與精神情感過程的基本特征[1]133-134。
在食品安全政策制定過程中,政府組織具有的先天性特征是一種政策制定的無能。我國目前的《辦理食品衛生檢驗單位證書的手續》等規定多是為了解決八十年代末的食品安全問題,制定于幾十年前,而食品安全問題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不斷有新的問題出現,這就導致政府的政策無法解決面對的新情況。這一方面體現了政府組織面對食品安全逆境中易于滿足現狀和漸進主義的傾向,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其僅僅依靠以前的認知圖式和教條來認識不斷變化的現實,因而造成了其了解新的食品安全問題的診斷過程固有的無能。各種結構與過程之間存在的內部矛盾和緊張關系也是一種形式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無能。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領域涉及政府的多個部門,而每個部門都有著不同的部門利益,各個部門會受到本部門利益的驅動,而謀求部門利益的最大化。各個部門之間關于利益的爭奪會使得政策主體在政策制定的過程中產生內部矛盾和一種緊張關系,由此引起的不可避免的限制和摩擦構成了“固有的無能”。此外,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各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權限,在政策制定的過程中,各部門需要進行有效的協調并尋求相互的支持,這就導致了政府組織具有集體決策的固有局限。
三、德洛爾政策制定思想對我國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啟示
(一)加強政府中樞決策系統的權威
從制定制定原則中的“能動乃至強制原則”可以得知,為了有效應對食品安全政策制定中的逆境,政府的中樞決策系統必須享有一定的發號施令的權威,中樞決策系統的權力應當集中到可使制定的食品安全政策達到一個臨界質量點。針對我國目前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眾多,各部門基于各自的職權制定政策導致食品安全政策體系混亂,沒有統一的標準,各部門之間缺乏統一協調的情況,在國家層面建立一個具有高度權威性的、權力集中的、超越各職能部門具體工作的綜合管理協調監督機構是很有必要的。而這一綜合管理協調監督機構可以由各學科專家和相關各政府職能部門成員構成,并要充分利用和推動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學會、研究會等學術組織,開展政策和技術等方面的研究,為政府的食品安全決策提供技術咨詢和支持[3]。此外,綜合管理協調監督機構要完善食品安全立法監督體系,開展有關食品安全保障機制的研究,積極評估我國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情況。
(二)鼓勵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活動
鼓勵并給予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基層活動自主發展的余地也是改進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有效途徑之一。中央的額外職能下放給地方和地區當局的辦法可以減輕中樞決策系統的決策負擔。無論從價值觀上,還是結合實踐來看,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活動的加強都是合乎需要。且可以結合地方的具體條件,可以使民眾更好地參與食品安全的維護工作。同時,也可以有效的抗衡中央決策系統過分集權化的力量。針對我國各地區面臨的食品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必須有效利用并整合各地方已經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作用,各地區所轄范圍內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應當由各地方政府負責。同時,也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構建獨立而又協同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體系,在食品安全標準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須保持很好的協調[4]。對于中央已經制定的食品安全政策或標準的,地方政府必須根據中央的政策或標準進行食品安全政策的細化。對于涉及到幾個地區食品安全問題的政策則應主要由上級政府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政策。
(三)建立獨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評估機構
德洛爾認為“政策評估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并確保其他獨立的研究機構可以從事這項工作”是建立獨立的國情與政策考查機構可以采取的恰當措施。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政策主要由政府來評估,缺少第三方組織對于食品安全政策的獨立、客觀地評估。而政府同時作為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者和評估者,就會導致評估結果的有效性較低,主觀性較強。從這一角度出發,要想根本上改變我國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各種弊端,必須重視獨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評估機構的建立。首先,要加大宣傳和教育的力度,讓獨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評估機構建立的重要性深入人心。要重視獨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評估機構的組織建設和長期發展,充分發揮其在研究的客觀、獨立性方面的獨特優勢。要將優秀的專門評估人才納入評估機構之中,將群眾的滿意度等指標作為評估食品安全政策的核心指標,更有效反映廣大民眾的要求。其次,為了更好地發揮獨立評估機構的客觀性,對于評估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采取合同雇傭方式,以免隸屬于行政機構而受其影響。同時,可以建立專門的評估基金以維持評估機構的正常運轉 [5]。除了資金上的保障之外,政府也應當通過法律途徑確保其評估的結果可以得到充分地利用,使評估的結果作為食品安全政策制定及調整的重要參考。
(四)提高公民對食品安全政策的認識
根據德洛爾的論述,改進食品安全政策制定質量的重要先決條件之一便是采取各種有效的措施來提高公眾對于食品安全政策的認識。通過各種媒體宣傳的方式,恰當地分析食品安全問題及其政策制定情況,政府可以引導公眾的認知,并進而獲得公眾的支持。因而,政府要加強公民對于國內外食品安全標準以及相關知識的教育宣傳,在確保公眾對于食品安全問題的知情權的同時,使公眾養成對于食品安全政策的判斷力。而由于食品安全問題涉及的地域范圍之廣以及形式之復雜多樣,各地區應當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采取多樣的宣傳途徑配合進行 [6]。加強公眾對于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參與也是提高公民對于政策認知的有效途徑,通過對政策制定的參與,公民可以了解到政策制定的流程,并將將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反應在政策制定之內。同時,政府也要加強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政策制定過程的監督,并可以建立以滿足全體公眾對于食品安全政策要求為服務內容的智囊團,建立專門研究機構研究公眾對食品安全政策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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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念.我國食品安全政策的時效性分析[D].武漢:武漢科技大學,2012.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活動。
食用農產品進入生產加工、市場銷售、餐飲服務環節,應當遵守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落實以下職責:
(一)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食品產業發展規劃時綜合考慮食品安全因素;
(二)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辦案、抽樣檢驗和風險監測、食品安全標準等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工作需要;
(三)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體系和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
(四)制定、實施食品安全宣傳教育規劃,按照食品安全科普宣傳大綱,將食品安全列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和中小學課程,每年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活動;
(五)加強基層食品安全工作,按照一鄉(鎮、街道)一所原則,建立健全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實施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標準化建設;
(六)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七)設立財政專項資金,落實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屬實或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的食品安全承擔屬地管理責任,設立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四員制度,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食品安全管理員、宣傳員,在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承擔轄區隱患排查、自辦群體性宴席登記備案、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引導等職責,四員工作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列入經費預算提供保障。
第六條(食安委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統籌、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進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承擔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督導檢查和考核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城市管理和公安等部門(以下統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林業、商務、糧食、鹽業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行業或者領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八條 (派出機構職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街道或者特定區域設立的派出機構,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監督檢查,作出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警告、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以及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九條(行業協會和新聞媒體責任)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客觀、公正報道食品安全信息,拒絕刊播違法食品廣告,并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主體資格)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許可證件應當懸掛或擺放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十一條(企業負責人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實崗位責任;
(二)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建立健全并落實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健康檢查及相關檔案管理制度;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五)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向員工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等相關知識,對本單位員工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訓;
(二)對員工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效控制食品生產經營的關鍵環節,查找食品安全隱患,并及時報告;
(三)組織員工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并建立員工食品安全培訓檔案,組織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四)定期匯總、分析本單位食品安全狀況,并及時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質量受權人制度)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質量受權人制度。質量受權人受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授權,承擔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參與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建設;
(二)負責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的管理,并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三)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控制制度;
(四)組織開展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并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五)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質量受權人進行培訓,并支持質量受權人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停產恢復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連續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的,在恢復生產經營后3日內,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委托生產) 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產該類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委托生產食品的,雙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委托生產食品的相關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委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承擔法律責任。
受托方應當查驗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
第十六條(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規定)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初次交易的食品生產者或供貨者,應當驗明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保存加蓋其印章的復印件。驗明后每年復核不少于一次。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向生產者或供貨者索取并保存規范可追溯的銷售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采購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按批次索取并保存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信息化、網絡化技術實現索證索票電子化管理。
第十七條(散裝食品標識) 食品經營者銷售、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外包裝或者容器的顯著位置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必須與食品生產者出廠時標識的生產日期相一致。
第十八條(食品添加劑使用和貯存管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使用和貯存食品添加劑,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項。上述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專柜)存放,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十九條(無實體店鋪經營管理)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者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利用互聯網、郵購、電視電話購物等無實體店鋪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相關資質。經營者應當以易于消費者認知和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信息。
設有官方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網站首頁公開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產品注冊或備案憑證,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場所出租者義務) 提供食品生產經營、冷藏冷凍、貯存等場所的出租者,應當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登記證、營業執照等資質,并留存相關復印件;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餐飲具消毒查驗) 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餐飲具,應當查驗其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并保存加蓋其印章的復印件,應當查驗餐飲具的消毒合格證明及獨立包裝上的標簽內容。
第二十二條(餐飲具集中消毒)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投產前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驗收,取得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方可開展餐飲具清洗消毒服務。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逐批檢驗餐飲具,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出廠的餐飲具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獨立包裝上應當標注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編號、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對外配送食品管理) 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外配送食品的,應當使用專用封閉食品級工具配送食品;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提供集體用餐配送服務的,應當使用專用封閉車輛配送食品,按照規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樣品,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告知用餐單位或在食品包裝明顯位置注明配送單位、制作時間、保質期,必要時注明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
第二十四條(農村自辦宴席管理規定) 農村自辦宴席舉辦者和承辦者對其提供食品的安全負責。
農村自辦宴席實行報告制度,舉辦者或承辦者應當在舉辦宴席前3日內將宴席時間、宴席地點、宴席人數、廚師健康狀況等情況向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報告。
第二十五條(餐廚廢棄物處理規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或者直接排放,不得回流入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交易會舉辦者的義務)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的出租者以及食品交易會、展銷會等的舉辦者等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在交易會、展銷會舉辦前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告知管理措施、舉辦地點、舉辦時間、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等信息;
(二)查驗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登記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許可證號、經營范圍、商品信息,指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制度;
(四)檢查食品經營者的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特殊食品)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企業應當取得生產許可,并按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從事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取得經營許可,并按要求進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臺帳管理。銷售場所應當設立專柜或專區銷售并用提示牌標明,并根據食品標簽、說明書的貯藏方法存放。
第二十八條(鼓勵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獎勵、資金資助和場地租金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規范管理,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健康發展、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配套建設相應的給水、排污等設施,改善生產經營環境。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準入管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實施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或登記卡。
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其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飲服務登記證。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義務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來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四)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五)接觸食品的餐具、飲具、設備和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一次性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環使用;
(六)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的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進貨查驗)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索證索票,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索取的有關憑證、票據和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二條(設立條件)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不潔物;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條(禁止規定) 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乳制品、罐頭制品、飲料等非傳統工藝生產加工的食品;
(三)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四)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五)白酒產品;
(六)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中的其他食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并經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申報材料)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開辦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五)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協議或村(居)委會、社區出具的證明等);
(六)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生產工藝;
(七)擬生產的食品品種說明;
(八)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第三十五條(登記規定) 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收到申請材料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開辦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原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辦理延續手續。
第三十六條(登記證信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名稱、負責人姓名、登記證編號、生產加工地址、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等信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七條(登記信息變更和停產恢復報告)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停產、歇業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在恢復生產加工前十日內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報告。
第三十八條(檢驗和備案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新投產、停產后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后方可生產、銷售。
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臺賬管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如實記錄生產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及銷售去向等內容。生產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條(銷售和包裝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包裝或銷售貯存容器上應當有標簽,并標明食品名稱、成分表或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等信息,并明顯標示小作坊食品。
第三節 小餐飲
第四十一條(設立條件) 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小餐飲服務登記證:
(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遠離污染源,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二)操作間和就餐場所均應設在室內,操作間與就餐場所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區分或隔斷,衛生間不得設置在操作間內;
(三)操作間各功能區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材料貯存區域等場所分區應明確,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與加工經營食品相適應的冷凍冷藏、排煙、防塵、防鼠、防蟲害以及收集廢水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五)采用化學消毒的,應設置至少2個專用的洗滌及消毒池;采用煮沸、蒸汽或紅外線等熱力消毒或采用集中式消毒生產企業提供的消毒餐飲具的,應設置至少1個專用的洗滌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其用途;
(六)加工操作場所應設置至少2個專用清洗水池,其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
(七)設置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設施,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八)操作間面積應不小于6㎡。
第四十二條(禁止規定) 禁止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
(三)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四十三條(申報材料) 申請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五)餐飲服務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協議或村(居)委會、社區出具的證明等)。
第四十四條(登記規定) 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收到申請材料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小餐飲服務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小餐飲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原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辦理延續手續。
第四十五條(登記證信息)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應當載明小餐飲服務單位名稱、負責人或業主姓名、登記證編號、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等信息。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四十六條(登記變更) 小餐飲服務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七條(公示規定)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登記的經營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飲服務登記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四節 食品攤販
第四十八條(劃定區域)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城市或者鄉鎮規劃要求,依法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攤位數量,明確經營時間,并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登記備案規定) 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部門登記備案,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在經營場所公示。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對食品攤販登記備案時,應當記錄經營者的身份信息、住址、經營范圍、聯系方式等信息,確定其經營地點、經營時間,制發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將登記的攤販信息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攤販登記卡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到原登記部門延續手續。
第五十條(設立條件)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應當與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保證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食品制作和銷售的亭、棚、車、臺以及密閉的廢棄物收集設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應當根據食品的種類配備相應的加熱、保溫或者冷藏設備;
(四)接觸食品的器具、工作臺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具有防雨、防塵、防蠅等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條(禁止規定) 食品攤販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
(二)發酵酒以外的散裝酒;
(三)現制乳制品;
(四)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五)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五十二條(相關規定) 食品攤販應當在確定的經營地點、經營時間從事經營活動,公示登記卡,并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整潔、衛生。
第五節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
第五十三條(市場準入)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實行與產地準出相銜接的市場準入管理,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市場開辦者信息備案)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信息實行備案管理。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以下信息:市場名稱、類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數量及身份證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場內食用農產品種類、攤位數量等。
第五十五條(信息登記)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信息登記制度,建立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和更新銷售者名稱或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住址、銷售食用農產品品種、主要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銷售者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六個月。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入場經營者的信息。
第五十六條(入場查驗)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產地證明、合格證明文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第五十七條(信息公示)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內醒目位置設置信息公示欄,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情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五十八條(安全協議)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一、高校后勤物流管理現狀
大多數高校后勤物流管理目前只停留在物資管理的層次,尚未形成體系。由于對物流管理在高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因此容易受到人們的輕視。也正是因為不受重視,物流管理一直在進行“低水平重復建設”,得不到有力的政策、資金、人才的支持。物流部門實際上是在進行一種局部的、靜態的物資管理,未能發揮物流應該具有的服務、增值功能。
二、高校后勤物流管理目標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高校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必須根據價值規律及供求規律,按最大經濟效益辦事。高校后勤物流管理是要以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目的。具體來講,高校的后勤物流管理要實現以下四個目標:
(一)服務全校師生的目標。高校后勤物流管理要以師生為中心,樹立“師生第一”的觀念,由于高校后勤直接連接著生產與消費,因此要求有很強的服務性。服務質量或說物流質量決定著高校后勤物流管理的質量。物流系統采取送貨、配送等形式,就是其服務性的體現。在技術方面,“準時供應方式”、“柔性供貨方式”等,也是其服務性的表現。同時,定期反饋、調查問卷也是其服務性的體現。
(二)高效率目標。高效率是服務目標的延伸,是用戶的要求,也是社會發展進步的要求。在高校后勤物流領域采取的直達運輸、聯合運輸、高速公路、時間表系統等管理和技術,就是這一目標的體現。后勤物流的高效率是高校及供應鏈競爭力的重要表現。整個社會再生產的循環,取決于每一個環節,社會再生產不斷循環進步推動社會的進步。
(三)降低成本目標。較低的物流費用是高校后勤競爭力的重要表現,也是降低成本這一目標的體現。由于高校后勤物流領域中除流通時間的節約外,流通過程消耗大而又基本上不增加或不提高商品的使用價值。所以,依靠節約來降低成本,是提高相對產出的重要手段。在高校后勤物流領域推行的集約化管理以及為提高物流的系統能力,采取的各種節約、省力、降耗措施,可以實現降低物流成本的目標。
(四)保證師生安全的目標。高校后勤物流管理過程中,涉及到師生的餐飲食品安全、住宿環境安全等。餐飲安全、住宿安全是全體師生身體健康的重要保證,學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也是關系到學校安全穩定的頭等大事,學校要放在頭等重要的地位來抓。在餐飲安全上,學校對餐飲要實行嚴格的監管制度;在住宿安全上,學生公寓要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杜絕一切安全隱患,保證師生安全。
三、實施建議
(一)組織改革。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高校后勤發展的必然趨勢。高校后勤社會化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對現行的后勤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進行根本改革。
高校正在對后勤進行形式上的“整體建制,規范剝離”,籌備建立后勤實體,名為“后勤集團”或“后勤總公司”。雖然高校后勤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向社會化、企業化邁進了一步,但其利潤積累的所有權和分配權并不明晰,沒有突破集體所有制的界限,實質上并沒有完全企業化運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高校后勤社會化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對現行的后勤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進行根本改革,建立以社會承擔為主,符合高校辦學需要的市場化后勤服務體系。高校后勤社會化要始終遵循教育規律,以服從和服務于學校的中心工作為宗旨,利用市場機制作用實現后勤資源的優化配置的服務型企業的發展模式。
在大學城或高校聚集區等高校密集的地方,高校后勤改革可以打破“一家一戶辦后勤”所表現出來的一定程度的低水平重復勞動的現狀,整合各高校的物流資源,組建各高校聯合的“校園后勤服務聯合體”,以便形成規模效應。不過,跨高校統一組建后勤服務聯合體,一般需要政府部門牽頭,以先進的高校后勤集團或社會物流公司為主體,需要多方的支持、配合與協作,因此難度較大。但是,高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建后勤服務集團,下設采購中心、膳食服務中心、物業服務中心(學生公寓、辦公樓管理與服務)、校園環境中心(園林綠化、校園環境清潔、維修服務)、生活服務、商貿服務中心等部門。依據服務功能的內在因素,將膳食和學生公寓定位為后勤服務保障的重中之重。物業服務保障是校園環境建設內涵與外觀的鏈條,維修服務保障是及時反映師生服務需求的標示和連接師生感情的紐帶,生活服務和商貿服務是外樹形象和文明服務的窗口,也是增強后勤集團自身造血功能的平臺。后勤服務集團可以更好地實行高度統一的管理,采用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追求市場化的運作,適應學校的發展和師生員工對辦學環境不斷改善的需求。全面貫徹落實學校對后勤工作的定位和要求,全面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二)采購、庫存合理化。高校物資采購主要是各職能部門根據自己的需要分別提需求,時間不一致,由于這種自主性和孤立性,就會存在同種商品重復采購、需求分散、批量縮小、供應商關系復雜、庫房和人員數量多等問題,導致總體進貨成本增加、資源浪費嚴重的結果,同時還造成了管理上的高成本和服務上的低效率。
大多數高校后勤的資源供應由傳統的招標和采購過程獲得,由于只是短期的購買行為,很難保證供應商的服務達到較高的水平,并且因為一次采購的數量有限,進貨價格也隨之提高。后勤集團可以與上游的供應商企業協作,進行供應鏈運作。采購中心將各部門的物資、設備采購需求計劃匯總,進行信息集成、協調和組織,并統一成為后勤集團的供應鏈需求計劃,向與后勤集團建立了長期合作關系的供應商團體進行頻繁、小批量的進貨,以實現資源最大化的整合和最有效的利用。
后勤集團成立后,由后勤集團建立統一的庫房,作為必要庫存的保管場所和無用庫存的組配場所。對于易變質或者說是時間敏感性的物料(如蔬菜、水果等)按照計劃揀選、組配后直接送往所需部門,盡量“保持庫存在運動中”;而對于普通商品(如辦公用品、五金品、教學設備等)則入庫保存,使用時隨時出庫。
保持合理庫存取決于庫存決策,而庫存決策主要是庫存水平的控制,包括庫存補貨的頻率和數量。其目標是實現物流活動的總成本最小化,保證資金的流動性。對庫存決策起重要作用的成本有:采購成本、庫存持有成本和缺貨成本。這些成本之間存在著相互沖突或背反關系。庫存決策就是在衡量各種成本的情況下,確定訂購批量和訂貨時間。可以分析經濟訂購批量(EOQ模型)、有數量折扣的EOQ模型,以及在不確定條件下的庫存決策中,采取定量訂購制和定期訂購制(定期盤點)進行庫存的控制與管理。
(三)對教工和學生食堂做好監管。高校食堂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食品的衛生與安全直接影響著師生的健康、工作和學習。所以,學校參與食堂的統一管理,監督其完善對整體工作程序的管理,建立健全服務質量體系,顯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一旦出現由于食品衛生、食品質量原因造成的學生身體健康問題,盡管公共食堂難逃其咎,學校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沒有很好地完成對學生的監管工作。如果造成大面積學生出現身體狀況,學校的安全穩定將受到很大的影響。因此,后勤集團膳食中心承擔著學校穩定的責任。膳食中心不僅要監督公共食堂從采購、加工、保管到銷售的全過程,而且要加強與服務對象暢通有效的溝通機制。同時,主動、積極協助公共食堂參與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和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不但可以使食堂更加科學地規范管理程序、工作流程、操作程序,便于增強服務人員的質量意識,而且也使膳食中心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廣大職工的服務質量得到提高。
(四)學生公寓科學化、規范化管理。目前,大部分高校學生公寓管理方法比較簡單,模式比較單一。要建成高標準的高職院校,后勤也應以提供高標準的服務為目標要求。首先,按照質量體系有關條款,起草、制定和完善一套適合本校學生公寓管理和服務的標準化、規范化的可操作性方案。要抓制度建設,做到學生公寓管理和服務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完善《學生公寓入住須知》等各類管理規章制度,使入住公寓的學生和公寓管理人員能夠知道彼此應遵守的行為規范和崗位職責,以便于監督檢查,同時方便學生的日常事務辦理;其次,抓學生公寓管理隊伍建設。通過上崗培訓,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培訓內容涉及崗位職責、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文明用語等。通過培訓,對做好學生公寓標準化管理和服務工作打下良好基礎;再次,改革學生公寓管理模式,積極推行樓長負責制。做到分層管理、崗位明確、職責明確、責任到人。也可推行聘用學生為樓長助理,協助樓長做好公寓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模式。此項工作,對于調動廣大學生參與民主管理公寓的積極性,倡導廣大同學創建和諧優美的學習生活環境,培養同學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意識和能力,可以起到積極作用;最后,抓學生公寓科學化管理、規范化服務。結合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貫標工作要求,按照“一切為了學生、一切憑數據說話、一切以預防為主、一切按PDCA循環”的“四個一”原則進行實踐。1、建立并推行晚間查房及管理情況定期報告制度。每周日到周四晚公寓關門后,對學生宿舍進行查房,發現晚歸、夜不歸宿等違紀現象及時統計、匯總、上報。2、定期宿舍衛生檢查,對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定后公布,同時實施每月評定星級宿舍、安全示范公寓樓,并給予獎勵。3、認真做好畢業生離校宿舍驗收工作,使畢業生在規定的時間內能夠及時辦理家具及宿舍的交接并順利離校。4、認真抓好學生公寓的維修和保潔服務工作。5、認真抓好公寓水電管理工作。嚴查宿舍違章用電,同時以文字形式上報后勤集團、學工部和有關院系,既節約了用電又保證了宿舍的用電安全。隨著各高校規模不斷擴大,高校水資源消費更是呈現逐年上漲的趨勢。倡導、宣傳節約用水、用電,杜絕跑冒滴漏,樓長(安全員)在當班巡視檢查和保潔員在做保潔時,如發現公寓的水箱、水龍頭漏水要及時報修,維修工要做到當天報修當天修復,確保設施的“完好率”和維修的“及時率”。真正做到學生公寓管理從單純的看門、保潔、維修,轉變為管人和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