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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手段優選九篇

時間:2023-12-13 11: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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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手段

第1篇

內容摘要:當前我國證券市場中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其中關鍵是市場中的監管途徑問題。本文從有效市場假說理論出發,分析了現階段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監管主體缺乏監管的獨立性;金融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監管存在漏洞;金融證券市場監管手段陳舊單一。在此基礎上,提出加強法制化、規范化的制度建設;加強自律管理建設;改善信息披露制度;構建經濟指標評估系統四個對策。

關鍵詞:有效市場假說 證券市場 監管途徑 有效性

1970年,尤金·法瑪(Eugene Fama)提出有效市場假說(Efficient Markets Hypothesis,簡稱EMH),該假說有三大要點:一是市場的人均為理性經濟人,并且監控著金融市場上各公司的股票,謹慎地權衡取舍股票的風險與收益;二是股票價格反映了這些理性人的供求平衡,不論股價被高估或低估,都能通過買進或賣出達到原有的平衡;三是信息有效,即資產所能獲得的全部信息都反映在其相對應的股票上。

研究背景

Macey(1994)研究了美國證券市場在信息披露違規、未按規定保存記錄及錯誤運用GAAP準則等方面監管的有效性,認為證券價格對處罰的反應與違規處罰的嚴厲程度直接相關。Edmund(2006)則分析了1964法案對被監管公司的股票價格波動的影響。

賈甲(2008)在收益分析后,指出政府有必要對證券市場適度且有效的監管,對提高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有效性提出幾點建議。郝旭光、范紅崗、周智麗(2010)對三次政策出臺前后市場波動率事件計算結果作為分析依據,認為我國政府股市穩定目標并沒有實現。郝旭光(2011)根據對監管部門、基金公司、券商、上市公司等問卷調研的數據,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效果進行了實證分析。他認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效果較差,被調查者對監管效果不滿意的原因是證券市場中,違法違規行為比較普遍、市場暴漲暴跌以及沒有很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目前我國學術界對證券市場有效性進行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實證法,尤其是經驗性實證法。實證法本身也存在著局限性:實證法力圖用有限的事實和現象去證明普通的命題,其研究結果便不可避免地帶有概率或然性;過分強調假設和數學模型化,可能導致把研究對象過于簡單化,從而使研究結果產生較大的系統性偏差,脫離實際現實。在研究我國證券市場有效性中,實證分析和規范分析都不可缺少。

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

(一)職能錯位

目前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還是采用計劃與審批這兩種手段。多年以來,證券市場的管理照搬指令性管理手段,這使得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起不到很大的作用,證券業協會形同虛設,無法發揮既定的職能。

(二)法律法規有待改善

憑借著近年來出臺的一系列關于規范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我國證券法規基本框架已初具規模。但部分現行法規和條例存在自相矛盾的現象。例如,《證券法》規定“國有企業不能炒作上市公司股票”,但證監會又規定“三類企業可以用自有資金在二級市場上交易股票”。再如,由于難以區分自有資金和信貸資金,關于“信貸資金不能流入股市”的規定實施起來很有難度。另外,我國法律法規沒有關于國際化、同股同權、信用期貨、期權期指交易、場外市場地位等問題的規定。總體來說,證券法規系統不完整,法律手段運用力度薄弱、操作性不強等問題,都對證券法律這一重要手段實施的有效性產生了重大影響,進而降低了證券監管的效果和效率。

(三)自律監管功能作用不大

證券自律組織的作用就在于補充政府監管的不足,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有效的解決證券市場相關問題。但就目前的情況來看,盡管我國存在著許多諸如深、滬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等的證券自律管理組織,但這些組織職能的實際履行狀況并不盡如人意。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我國證券商當前并非獨立的市場運作主體,僅僅體現了部門、地區利益,對自律、利益協調有效性方面的需求尚未建立,因此,沒有健全的機構、有效的約束和明確的分工。第二,我國的滬、深兩大證券交易所并不是結構性分工關系,實際上存在競爭。同時,由于兩大交易所均不能完全代表主管機關或者證券商的利益。因此,兩大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功能就受到了限制。而我國現階段的自律性組織由兩個證券交易所及其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組成,從表面上看能對證券市場實施由上至下的嚴密監管,但實際上,各個組織彼此獨立運營,工作難以協調。第三,由于證券交易所與證監會的監管模式差異,二者的權責關系不明確。作為有資金和信息優勢的證券商,為了謀取暴利,很可能憑借作莊炒作途徑吸引散戶跟風,從而操縱證券價格,甚至進一步導致諸如集團利益沖突、證券市場劇烈波動等惡性事件的發生。而這些事件的最終受害者都只會是中小投資者。基于以上三點分析,我國自律組織在實際操作中其自律職能難以實際發揮作用。因此,市場的自律管理功能更多的被轉嫁到政府的身上,使得證券市場對政府過度依賴。

(四)信息披露制度仍有待規范

目前,我國在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方面缺乏完整的制度規范,這直接導致部分信息披露不充分,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質量差,軟性資產信息披露不足等問題。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國還需要進行較大的改革。作為證券市場發展的基礎,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成熟的重要指標。信息披露有效、及時、充分以及信息分布均勻都是證券市場成熟的重要指標。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途徑分析

第2篇

關鍵詞:監管目標“三公”原則投資者保護市場安全

長期以來,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嚴重背離,中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常常被誤讀,政策制定者的本意與市場的反應往往南轅北轍,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來要解決一些現存的問題,結果是舊的問題沒解決,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場上的主要參與者上市公司、券商違規行為屢禁不止,暴露出中國證券市場政策監管目標的不清晰。監管者的監管目標常常處于變化之中,時而強調為國企改革脫困服務,時而強調優化資源配置,時而強調保護中小投資者,時而強調“維護穩定”,強調股票指數的穩中有漲,漲幅有限,試圖調控指數,因此,研究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

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與具體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目標,與其他目標有相似之處,其中之一,就是目標的層次性。從層次上區分,證券市場監管目標可以分為根本目標和具體目標。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

監管就要達到特定目的,而目的來源于監管原因。從現實來看,克服市場的缺陷,彌補和矯正市場失靈,諸如信息不對稱、壟斷、外部性,既是證券監管產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證券監管的目的。監管的根本和長遠目標就是解決市場失靈,促進證券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發揮市場的功能。而證券市場的本原功能,就是資源配置、價格發現、投資和融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資源配置。因此,監管的根本目的,還在于保證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正常發揮。

在任何國家,證券市場都是現代市場體系中的核心部分,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與增長有著重要的作用。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與一個國家的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及其發展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與社會穩定和政治形勢有著密切的聯系。隨著市場參與主體的范圍和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它幾乎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因此,市場的運行和發展,涉及到千家萬戶,與整個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市場的波動,在中國這種特定的條件下,與社會穩定的聯系更加緊密。

證券監管的根本目標,盡管各個國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過證券監管維持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發揮,以促進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一條是相同的。國際監管部門組織(IOSCO)的公開網頁里明確指出:證券監管應當促進資本形成和經濟增長。

因此,從長遠和最終目的而言,應保證證券市場持續、健康、穩定、高效,以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有利于社會安定、和諧和健康發展。從我國《證券法》也可以看到這個根本目標,《證券法》指出:“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綜合上面的分析,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根本目標是,矯正市場失靈,促進證券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發揮證券市場的功能;有利于證券市場穩定、持續、健康、高效的發展,以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維護社會秩序,有助于社會安定、和諧和健康發展。在證券監管的過程中,時時刻刻都不能忘記這些根本目標,強調從社會整體而不僅僅只是證券市場本身來制定監管的法律、法規、政策,開展監管活動。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

對于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人們的認識并不完全一致,各國的要求也不相同。

國際監管部門組織在《證券監管的目標和原則(1998.9)》中提出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保護投資者,確保市場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統風險。保護投資者是核心和精髓,后兩個目標也是保護投資者的間接手段。

《美國1933年證券法》確立的兩個基本目標是:第一,向投資者提供有關證券公開發行的實質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證券售賣過程中的誤導、虛假和其他欺詐行為。顯然,投資者的利益保護是美國證券立法的宗旨。

《美國1986年政府證券立法》更加明確和突出了投資者利益保護這個目標,“國會決定政府證券交易受公眾利益的影響,為此必須使:第一,為這種交易和相關的事宜和活動提供統一性、穩定性和效率。第二,對證券中間商和證券交易商普遍實行適當的管理。第三,規定相應的金融責任、賬務紀錄、報告及有關的管理辦法;從而保護投資者并保證這些證券的公平、正當和流動性的市場”。

日本1948年的《證券交易法》規定:“為使有價證券的發行、買賣及其他交易能夠公正進行,并使有價證券順利流通,以保證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及保護投資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韓國1962年的《證券和交易法》寫明:“本法旨在通過維護證券廣泛的和有條不紊的流通,通過保護投資者進行公平的保險、購買、銷售或其他證券交易,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中國香港1989年頒布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四條指出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是:使證券市場有足夠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運作;控制和減低交易系統風險,避免市場失靈和適當地管理風險,以確保一個市場的危機不致影響其他的金融范疇;保護投資者;促進一個有利于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經濟環境的設立。

中國《證券法》則規定:“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比較國際監管部門組織、美國、日本、韓國、中國香港地區及我國對證券監管目標的理解,綜合考慮我國政治、社會、經濟、體制、證券市場參與者的特殊情況,本文認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具體目標是:保護市場參與者(特別是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透明與高效,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的安全。

這些目標是相互聯系的,在有些地方會有交叉,而且他們之間還可能相互影響,互為因果。例如,確保市場的“三公”、透明與高效及其做法,同時也能保護投資者,降低市場風險;降低市場風險及其措施,也能保護投資者;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自然就保護了市場參與者。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是以上所列證券市場監管的共同目標,因為這是實現證券市場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沒有市場參與者,資源配置無從談起。因為市場失靈會影響所有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矯正市場失靈,也就是要保證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強調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

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也是為了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這對整個社會的利益是有利的。當然也就是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既是目標,又是原則,也是手段。

總之,證券監管目標首先要強調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要體現出一般經濟目標的核心—效率與公平,又要體現出證券市場的特點—確保“公開、公平、公正”,降低系統風險。明確監管目標對于證券監管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需要特別指出,中小投資者保護不僅是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指導思想,中小投資者保護還是重要的監管目標,是監管的歸宿。

確保公開、透明,降低市場風險,既是保護投資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實現公平和效率目標的途徑。

需要強調的是,投資者保護,是要讓潛在的投資者進入,但不是靜態地重視現有投資者的賬面虧損,既要考慮現在投資者的利益,也要重視未來投資者的利益;要重視現有投資者的聲音,也要經得起現有投資者的質疑和指責,但不能以現有投資者的這些質疑和指責為監管決策的依據,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為決策參考。重視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不是說要保證每個投資者在這個市場都穩賺不賠,而是強調要不受欺詐和歧視。

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性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性目標,不是指證券監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過證券市場監管,實現證券市場效率。

效率在經濟學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實體經濟基礎上的定義,在經典的經濟學教科書中有明確的論述。因為證券市場的虛擬性等,對證券市場效率的認識就與實體經濟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則下,考慮證券市場的特點。

根據證券市場的特點,證券市場效率分為資源配置效率、運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資源配置效率

證券市場的效率主要指資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證把有效的資源配置到資源效率最高、優秀的企業和企業家那里。在證券市場中,客觀存在著影響資源配置效率的制約因素:其一,市場的公開程度,信息披露的內容、要求及執行程度,市場相關信息在市場內傳播的范圍、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響了市場參與者能否容易地獲得真實、準確、客觀、完整的信息。其二,證券市場的發展程度及規范化程度和市場容量,決定了市場的參與熱情和活躍程度。其三,市場的運行規則,包括規則是否完備、嚴密、穩定等,守規和執行成本,對規則及監管活動反應的靈敏程度。其四,進入市場的難易程度及競爭程度。

(二)證券市場運行效率

所謂證券市場運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產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級市場證券發行和二級市場證券交易。因為生產信息的效率難以估算,人們對運行效率的探討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證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發行,能否以最短的時間、最低的交易成本為交易者完成一筆交易,它反映了證券市場的運行功能、組織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謂信息效率是指證券市場的資金分配效率,即市場上的股票價格能否根據有關信息做出及時的反應。證券市場效率理論也稱市場有效性理論(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由20世紀60年代芝加哥大學教授法瑪(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學術界在證券市場效率方面影響最大的理論。該理論將證券市場的信息效率定義為市場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證券價格對市場信息反應的有效化,如果證券價格會對所有能影響它的相關信息做出及時、快速的反應,市場即達到了有效狀態。有效率的證券市場中,證券價格既充分表現了它的預期收益,也體現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風險因素,所以任何參與者都不可能通過這些有關信息買賣股票以獲得超額收益。有效市場理論重點研究證券市場價格與信息利用之間的關系,投資者行為與信息的效率性的關系,認為不同的信息對價格影響的程度是不同的。

證券市場監管的安全性目標

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根據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來源、特點、危害,鑒于系統風險的失控和爆發不僅會對證券市場整體運行產生影響和沖擊,而且會與其他市場風險發生共振,從而引發破壞性更大的危機,又因為證券市場在宏觀經濟體系和整個社會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發生危機,必然會對整個經濟和社會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監管者對于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必須高度重視,證券市場安全性應該成為監管的重要目標。

證券市場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單個產品所特有的個別風險和整個證券市場都面臨的系統風險。個別風險應當由證券產品購買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擔,證券監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又稱市場風險,也稱不可分散風險(undiversifiablerisk),是指由于某種因素的影響和變化,導致證券市場上整個價格的下跌,從而給股票持有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一)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特點

第一,交易價格的多變性。證券價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而這些因素又很難控制,其中某個因素的細微變化就會導致證券交易價格的變化。

第二,證券市場風險的傳染性與聯動性。證券市場處在整個市場的核心,風險一旦形成,就會迅速向其他市場擴散、放大,對整體經濟產生嚴重的影響。這種傳染性從資金的角度,主要表現在:證券市場交易價格的變化會影響到其他市場交易價格的變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機構貸款在證券市場投資時,一旦系統風險發生,導致投資失敗,不能歸還貸款,損失就得由金融機構來承擔,證券市場的風險就會迅速擴散到其他領域;如果證券市場上大量投資者嚴重虧損,損失超過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這種傳染性市場主體的角度,主要表現在:監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這些市場主體中的單一主體產生風險時,將會迅速波及到其他主體,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現問題,會影響到一種證券價格或幾種證券價格的劇烈波動,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嚴重的會影響交易所甚至整個市場和市場主體。第三,風險影響的社會性。中國滬深兩個市場開戶數已經達到1億多戶,證券市場已經廣泛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和階層,影響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證券市場一旦出現較大的市場系統風險,對整個社會的影響將是廣泛而深遠的。

(二)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來源

第一,證券市場本身的高風險特點。因為證券產品的虛擬性、市場的脆弱性、信息不對稱等,證券市場具有很高的風險,具有內在不穩定性,極易產生動蕩。

第二,外部的誘發因素。證券市場自身因素只是內因,并不必然會引發系統風險和劇幅下跌,系統風險的形成通常還因為外部因素的誘發。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國際游資和對沖基金的沖擊、突發事件等。張宗新(2005)通過實證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政策因子對系統風險有顯著影響。前三個因素在經典教科書中均有詳細的分析,此處僅對后兩個因素進行探討。

隨著經濟全球化,一個國家被國際金融資本沖擊的可能越來越大。只要有利可圖,投機家短期內就可集中大量資金沖擊某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市場,使得這些市場劇烈下跌。

所謂國際游資,即國際短期投機資本,指的是為追求高額投機利潤在世界范圍內資本市場快速流動和炒作的短期資金。20世紀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種金融創新及各種衍生產品和工具的出現,國際游資也有了一些新特點。這些以前無組織的資金開始被對沖基金組織和整合,威力和沖擊性明顯增強。

對沖基金(HedgeFund)指的是通過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資金,利用財務杠桿(Leverage)和賣空(ShortSelling)投資策略,運用多種衍生工具進行組合投資的工具。對沖基金的操作范圍很廣,不容易被監管,因此對新興市場的沖擊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時,對沖基金猛烈沖擊泰國,導致該國股票市場大幅下跌。隨后又對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國進行了多次沖擊。1997年10月至1998年8月期間,對沖基金曾對中國香港發起了4輪沖擊,導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東南亞各國和地區的證券市場。所以,對沖基金對一個國家證券市場的沖擊必須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

突發事件指突然發生的、可能造成重大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發事件會對證券市場形成強烈的沖擊。

第三,市場參與者的操作風險。一般市場參與者的操作問題通常屬于非系統風險,不大可能危及整個證券市場的運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場機制不健全,證券市場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設嚴重滯后,監管失當,這類風險極有可能爆發并成為引起系統風險的重要誘因,從而對整個市場造成破壞性影響。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就曾經出現過不少次市場參與者的嚴重違規交易事件。其中影響最廣、破壞力最大的,當屬1995年2月23日的“327”國債期貨事件。在國際市場上則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危害

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一旦發生,有可能引發證券市場的危機,這必然會對上市公司、投資者、監管者等所有市場參與者都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第一,資產價格暴跌,財富大幅縮水,市場參與者損失慘重。證券市場出現全面價格暴跌是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爆發的最主要、最常見表現形式。如1929年發生的紐約股市大崩盤,從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瓊斯指數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發生的股市危機,一日之內道•瓊斯指數即下跌508點,跌幅達22.6%。同日,歐洲大陸、東南亞、日本等地也出現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數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創下35.5%的歷史最高紀錄。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期間,兩個月內墨西哥股票指數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場則分別下跌了14%和17%。

證券是某類資產的符號,證券價格下跌意味著所代表的資產的貶值。因此,資本市場的價格暴跌必然帶來整個社會財富的損失。1987年,美國股市崩盤導致5000億美元的損失,相當于當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內世界各國因股價暴跌而損失的財富達到2萬億美元;20世紀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潰使整個國家財富縮水近50%;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僅從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總市值就減少了2.1萬億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機構的破產。投資者因遭受重大損失、喪失信心而退出市場,這又會引起證券市場流動性急劇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證券市場融資困難,融資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場資金短缺,銀行貸款利率上升,加大企業負擔,導致企業利潤下降、經營困難。同時還會引發中介機構破產,沖擊金融體系,影響金融市場和整個市場體系。

第三,引發經濟、政治、社會動蕩。一方面,由于風險影響的社會性,影響的范圍涉及到社會各個層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損失很大,影響的烈度很大,所以會引起整個社會的動蕩。

綜上所述,證券市場是一個“高危”市場,風險和危機經常出現。因此,應該將降低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作為監管工作的第四個目標。具體表現在,證券市場監管應該設法降低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避免因劇幅波動影響證券市場自身的穩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場崩盤,沖擊金融體系及整個經濟體系的安全。

需要強調的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數的穩定也非常重要,監管者應該關心指數,但這不應該成為監管部門調控指數漲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觀愿望控制市場的正常波動,而是著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誘發風險的因素。

參考文獻:

1.郭冬梅.從公共利益論看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浙江金融,2008.9

2.陸一.閑不住的手:中國股市體制基因演化史.中信出版社,2008

3.李稷文.中國證券市場政府管制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第3篇

摘 要:我國證券市場起步晚,發展快,市場的監管力度和監管水平尚未適應快速發展的市場需求。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完善的對策建議。加強證券市場的監管,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證券市場 監管制度 問題 建議

引言

對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研究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證券市場的行情變幻莫測,波動性很大,不確定性因素很多。在證券市場中,投機性與投資性并存,這種特點決定了證券市場的高風險性。證券市場的反常變化通常會導致市場風險,這對社會經濟會造成很大的沖擊力和破壞力。

我國證券市場雖然起步比較晚,但是發展速度很快。然而證券投資者的心理和行為不成熟,證券從業者的技術知識水平不夠高,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和監管水平未健全等因素都未適應快速發展的市場需求。證券市場對高風險的預警機制和調控機制還未形成。因此,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研究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有著特別的意義。

1、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不夠到位,還有許多不足之處,如法律體系不健全,監管行為不規范,自律監管機制缺乏獨立性,缺乏對投資者的保障機制等問題的存在。

1.1 證券市場政策法律體系不健全

證券市場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應隨著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革新和修改,而不應該是一成不變的。國外證券監管部門大都設有相應的評估機構,專門負責對政策法規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定性與定量分析評價,從而對其進行調整。我國則缺乏評價這一步驟,出臺的政策與實施結果偏差往往比較大,從而對市場產生意想不到的影響。

1.2 證券市場監管部門監管行為不規范

證券市場監管部門是政府這個“有形之手”對市場自我調整的補充與完善,也是對證券市場活動中各個主體行為的限制和約束。監管機構的監管要具有一定的透明度,而我國屬于集中性的監管機制,高度集權則導致立法以及相應的執法決策行為和程序方面的隱秘性,也就導致監管制度透明度差的問題。

1.3 自律監管機構缺乏獨立性

我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行業內自律組織普遍缺乏獨立性,從而導致其無法真正全面地發揮組織自律職能。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監管機構權力來源的政府化,自律組織的內部人員逐漸地官僚化發展,自律機構內部機制的不完善以及部分行政手段的過度干預或是法律手段作用的弱化等原因導致的。

1.4 投資者的保障機制較缺乏

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大多是中小投資者,中小投資者專業素質較差,對虧損的承受能力較低,情緒容易波動。我國證券市場缺乏對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制度安排,也沒有建立相應的保護制度。應該通過投資者教育機制和投資者訴訟機制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投資者教育機制是指對投資者進行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風險交易等相關知識的教育,幫助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規律,增強其自我保護能力。而投資者訴訟機制,則是指投資者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更容易得到賠償。

2、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完善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只有不斷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制度,才能保障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幾點完善建議:

2.1 加強對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

我國證券市場逐漸向自由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為保障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建立一個較完善的監管法律法規體系。首先,需要相關的監管機構、交易所和等級結算公司制定相應的法規、規章和規則。其次,需要司法機關進行民事責任認定。還需要有財政、稅收、金融等相關部門和機構的配套措施。在構建證券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時,一定要注意法律的有效性,這樣構建的法律體系才能具有可操作性、便捷性和經濟性。健全合理的法律體系,不僅能夠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還能完善民事賠償制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2 加強證券業的自律監管意識

證券行業是一個風險相對較高的行業,同時也是一個充滿了誘惑力的行業。只有加強證券業的自律監管意識,才能有效的減少行業中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證券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功能對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它能夠減輕政府的監管負擔,增進政府在監管方面的權威性。其次,它能夠提高證券市場的道德水平,行業內部通過道德標準和守則來自我約束,改善組織內部成員的行為規范。再者,自律組織的自律功能能夠從根本上減少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

2.3 加強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以中小散戶比例較大,中小投資者專業素質較差,對虧損的承受能力較低,情緒容易波動,應逐步建立保護投資者的教育機制和訴訟機制。監管機構應探索出一種適合中國國情的保護投資者的教育機制,來加強投資者相關知識的方面。培育證券訴訟機制,充分發揮投資者的監管作用,營造證券市場社會監督環境,從制度上約束發型主體、中介機構甚至監管機構的行為。

2.4 加強國際監管合作

自從我國正式加入WTO,我國全面開放了證券市場,這是一把雙刃劍,有利又有弊。一方面,會使我國證券市場更加規范和成熟,從而促進我國整體的對外開放和經濟增長。另一方面,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還不夠成熟,全面開放證券市場,對于我國來說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墨西哥、泰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等新興市場國家發生的金融危機應引起我國足夠的重視。在今后的證券市場的發展中,應進一步加強擁護各國證券監管機構的合作與交流,協調監管法律法規,統一監管原則和標準,適應加入WTO后開放證券市場的國際環境,以增強我國證券市場抵御國際金融風險的能力。

3、結論

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高速發展,證券市場監管的問題日益突顯出來。本文主要分析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仲媛媛.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制度研究[D].合肥工業大學,2007.

[2]王天琪.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分析[D].吉林財經大學,2012.

第4篇

1.1證券市場政策法律體系不健全

證券市場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應隨著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革新和修改,而不應該是一成不變的。國外證券監管部門大都設有相應的評估機構,專門負責對政策法規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定性與定量分析評價,從而對其進行調整。我國則缺乏評價這一步驟,出臺的政策與實施結果偏差往往比較大,從而對市場產生意想不到的影響。

1.2證券市場監管部門監管行為不規范

證券市場監管部門是政府這個“有形之手”對市場自我調整的補充與完善,也是對證券市場活動中各個主體行為的限制和約束。監管機構的監管要具有一定的透明度,而我國屬于集中性的監管機制,高度集權則導致立法以及相應的執法決策行為和程序方面的隱秘性,也就導致監管制度透明度差的問題。

1.3自律監管機構缺乏獨立性

我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行業內自律組織普遍缺乏獨立性,從而導致其無法真正全面地發揮組織自律職能。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監管機構權力來源的政府化,自律組織的內部人員逐漸地官僚化發展,自律機構內部機制的不完善以及部分行政手段的過度干預或是法律手段作用的弱化等原因導致的。

1.4投資者的保障機制較缺乏

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大多是中小投資者,中小投資者專業素質較差,對虧損的承受能力較低,情緒容易波動。我國證券市場缺乏對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制度安排,也沒有建立相應的保護制度。應該通過投資者教育機制和投資者訴訟機制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投資者教育機制是指對投資者進行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風險交易等相關知識的教育,幫助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規律,增強其自我保護能力。而投資者訴訟機制,則是指投資者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更容易得到賠償。

2、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完善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只有不斷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制度,才能保障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幾點完善建議:

2.1加強對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

我國證券市場逐漸向自由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為保障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建立一個較完善的監管法律法規體系。首先,需要相關的監管機構、交易所和等級結算公司制定相應的法規、規章和規則。其次,需要司法機關進行民事責任認定。還需要有財政、稅收、金融等相關部門和機構的配套措施。在構建證券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時,一定要注意法律的有效性,這樣構建的法律體系才能具有可操作性、便捷性和經濟性。健全合理的法律體系,不僅能夠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還能完善民事賠償制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2加強證券業的自律監管意識

證券行業是一個風險相對較高的行業,同時也是一個充滿了誘惑力的行業。只有加強證券業的自律監管意識,才能有效的減少行業中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證券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功能對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它能夠減輕政府的監管負擔,增進政府在監管方面的權威性。其次,它能夠提高證券市場的道德水平,行業內部通過道德標準和守則來自我約束,改善組織內部成員的行為規范。再者,自律組織的自律功能能夠從根本上減少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

2.3加強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以中小散戶比例較大,中小投資者專業素質較差,對虧損的承受能力較低,情緒容易波動,應逐步建立保護投資者的教育機制和訴訟機制。監管機構應探索出一種適合中國國情的保護投資者的教育機制,來加強投資者相關知識的方面。培育證券訴訟機制,充分發揮投資者的監管作用,營造證券市場社會監督環境,從制度上約束發型主體、中介機構甚至監管機構的行為。

2.4加強國際監管合作

自從我國正式加入WTO,我國全面開放了證券市場,這是一把雙刃劍,有利又有弊。一方面,會使我國證券市場更加規范和成熟,從而促進我國整體的對外開放和經濟增長。另一方面,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還不夠成熟,全面開放證券市場,對于我國來說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墨西哥、泰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等新興市場國家發生的金融危機應引起我國足夠的重視。在今后的證券市場的發展中,應進一步加強擁護各國證券監管機構的合作與交流,協調監管法律法規,統一監管原則和標準,適應加入WTO后開放證券市場的國際環境,以增強我國證券市場抵御國際金融風險的能力。

3、結論

第5篇

關鍵詞:證券營銷;市場營銷環境;全面分析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基于證券營銷,對證券公司市場營銷環境進行全面的分析,通常由于我國金融體制自由化的落后,導致我國證券金融機構發展速度緩慢,沒有較高的資源配置效率,并且證券機構的穩定性也導致了我國證券市場的不足之處。

一、我國證券市場營銷效能偏低,存在著其它金融業混合經營模式

在我國證券市場營銷環境中,主要還是對其進行分業監管和經營,市場效能還不高,證券業、銀行業和保險業等其它金融業普遍存在著較為混合企業經營趨勢。

1.在我國證券營銷市場環境中,沒有完善的市場結構,在一定程度上法人治理結構還有著缺陷性,并且在證券激勵機構中還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內容,主要包括棘輪效應和軟預算約束。另外,在證券企業中,還不能與其他部門有著足夠的對稱性和平衡性。

2.在金融分業監管的基礎上,實施監管體系時,要保證監管體系的集中性和統一性。證券市場的監管模式主要就是以政府監管的主導,要有效的結合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方式,從而對證券市場進行嚴格的進入管制。我國證券市場轉變的過程是一個長期制度變遷的過程,在轉變的過程中,與外國的證券市場有著許多不相同的地方。比如在我國證券市場中,證券企業的政策法規的落后和缺失,市場監管的不完善和越位以及經濟體系水平的偏低等方面,這些都影響了我國證券企業的發展。

3.在我國證券業監管和分頁經營的模式中,市場參與者沒有充足的創新能力,并且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在流動之間,沒有選擇性的證券工具。在證券市場營銷環境中,必須要保證證券市場有著很好的流動性和增值性。在金融體系中利用分業經營,會降低其本身的效能,并且證券市場的監管和經營體系,面對證券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很難抵擋。

二、中國證券市場營銷環境受到一定因素的干預

在證券市場營銷環境中,受到一定因素的干預,使證券市場存在著一定的脆弱性和較高的風險性,使得證券市場的監管結構存著一定的缺陷性。在我國市場經濟調控中,主要是利用宏觀經濟調控手段。證券企業的相關政策通常與經濟運行有著一定的關系,證券企業營銷市場的環境通常都會受到各種政策的影響。并且證券市場對經濟的發展也有不同的促進作用。在證券營銷市場中,國家的政治因素、政策目標和行政干預對證券營銷市場產生很大的影響,從而中國證券市場也是一個“政策市場”。

我國證券營銷市場環境中所具備的脆弱性,具備著特殊性。由于不同的資本管制,我國證券市場通常是不會受到外匯制度和短期資本的影響,并且中國證券市場在發展的過程導致制度出現各種缺陷。比如證券市場缺乏完善的資本管制制度,導致國內外證券市場分割、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沒有通暢的融資渠道,國有股和法人股沒有較好的流通性,使得股權出現割裂的現象。這些都代表了證券市場本身所具備的內在性,并且系統也存在較高的風險性。

證券市場營銷環境是由政府管制,通常體現在兩個方面,市場監管模式和進入管制。在市場監管方面,當證券市場在發展的過程中,通常會形成具有特色的監管模式和監管政策,在證券市場監管模式中主要有集中統一監管模式和市場自律監管模式。另外,在證券市場進入管制方面,主要是對股票發行、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等方面進行嚴格的審批。

在證券市場營銷環境中的監管模式存在的缺陷,主要體現在:首先是沒有完善的監管結構,在對違規行為樹立處罰規范時,沒有統一完整的規定要求。并且沒有嚴格有利的執行行為。其次沒有完善的行政監管結構。證券市場行政監管功能出現錯位的現象,主辦者和監管者的權利合二為一,從而會導致功能和利用出現沖突和矛盾的現象;同時沒有清晰的權力配置,沒有充足的行政監管力度,且過寬的行政監管范圍,使得沒有充足的權利。再次沒有完善的自律監管結構。在我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在自律性組織方面都沒有充足的獨立性;最后就是缺乏充足的媒體監督。在我國證券市場的整體效率方面,沒有充足的媒體監督,都會產生嚴重的影響。因此,在優化我國證券市場營銷環境時,要由市場參與主體對證券市場進行參與,并且有充分發揮出司法監管的功能,將自律監管的作用、監管主體的多元化特點以及多極化的特點都需要充分發揮出來。

三、證券市場營銷環境的低迷

由于證券市場營銷環境的低迷,會導致證券企業出現虧損的現象,且沒有較強的整體能力。另外,券商沒有較高的競爭能力,并且隨著制度的變遷,使證券企業需要浪費大量的成本,從而對券商的市場導向和創新能力產生嚴重的影響。

四、缺乏完善的證券市場價格功能和市場機制

在證券市場價格缺乏完善的功能,當沒有完備的信息和交易機制,都會對價格產生影響。證券市場的參與者關于投資理念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另外,證券市場沒有賣空機制,當價格遠離本身內在的價值時,有些悲觀的投資者就會推出證券市場,而在證券市場上也只有樂觀的投資者。并且在沒有證券市場中,必須要及時的消除泡沫。如果沒有將泡沫消除,會導致系統出現風險。在消除泡沫時,就需要利用行政手段進行消除。在消除泡沫時,要將上市證券企業的質量和監管進行有效的提高,同時要科學合理的引入賣空機制,從而將證券市場營銷環境的功能進一步完善。

總結

基于證券營銷,在證券市場營銷環境中,普遍都存在著一定的問題,證券市場營銷效能偏低,證券市場營銷環境受到一定因素的干預、證券市場營銷環境的低迷以及缺乏完善的證券市場價格功能和市場機制,這些都會對證券市場營銷環境產生嚴重的影響,帶來很大的風險性。

參考文獻:

第6篇

關健詞:證券監管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10-086-02

中國證券市場是伴隨著經濟體刺改革逐步發展起來的“新興加轉軌”市場。由于建立初期的整體環境和市場制度設計上的局限。以及建立時問短暫,各種制度體系尚未健全完善,許多問題亟待解決;而中國證券監管體制隨著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與之伴生的證券監管體制也具備了證券市場的一些弊端,同時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不健全、不完備更為嚴重。亟待結合實際,立足世界經濟,認真分析其弊端,并加以理論指導,以達到建立完善的證券監管體制目標,服務市場發展。

一、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回顧

我國的證券監管制度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從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 以分隔的區域性試點規范和監管階段。我國的證券市場起步于國債的發行。1992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沒有集中統一的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國家體改委,其他政府機構和上海深圳兩地政府參與管理。發展迅速的證券市場使得這種監管模式的弊端凸現,造成了監管的混亂。

2 規范管理和集中統一監管的過渡階段。國務院于1992年10月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3年1月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這標志著我國《證券法》實施以前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開始向集中監管過渡。在監管部門的推動下,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出臺,證券市場得到了較為快速的發展,但與此同時,體制和機制的缺陷帶來的問題也在逐步積累,迫切需要進一步的規范發展。

3 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模式初步確立的階段。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國務院自1998年4月起決定對證券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明確由中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這標志著由政庶實施集中統一監管的體制基本形成。中國證監會取代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職能成為唯一的最高證券監管機構,將建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監管機構并實行垂直管理。

自律組織作為證券市場監管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部分,在證券市場發展的這一階段逐漸成長起來,并發揮其重要作用。自律組織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業中介服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后者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一是場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基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大環境,證券監管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因此結合我國國情,經濟發展現實以及國際化進程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反思,將更有利于推動經濟的發展,體現監管服務于經濟的本質。

1 我國監管體制自身內因。局限了制度的執行力,導致了監管效率的低下。(1)監管理念與市場要求存在偏差。監管理念作為證券監管的指導思想和實踐原則,滲透在整個監管過程中。監管理念的好壞準確與否直接從根源上決定著監管工作的效率。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功能定位于為國有大中型企業搞活服務,這使得國企在證券市場中受到政策的傾斜和特殊的照顧,造成了市場主體的人為不平等、證券監管的獨立性不能保證,公信力受到破壞。(2)政府時市場的干預過多。政府對證券市場過渡介入,行政主導市場及證券發行監管以行政審批、額度控制為主要手段。證券監管帶有濃重的行政色彩,手段直接,忽視了市場公平、高效、透明的客觀要求。(3)監管主體建設落后于市場發展,監管協調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創新產品推出的節奏不斷加快,產品結構日趨復雜,市場運行的不確定因素增多,監管難度不斷增加,對監管人員素質的要求日益提高。另外,中國證券市場的一些領域內仍然存在多頭監管、監管缺位以及監管標準不一等情況,整體監管架構尚不完善,缺乏良好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和危機處理機制。(4)自律監管的輔助作用未有效發揮。目前,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功能尚不完善,對證券監管機構的依賴性較大,獨立性不夠強,行業自律的職能尚未充分發揮。其次,社會性的監督組織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2 證券市場的外部環境在增加了監管的難度,制約了監管作用的發揮。(1)證券監管的外部法律環境不健全。從我國法律環境看。法制不健全以及法規不能協調配合,致使監管部門很難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進行定性和查處。特別是我國證券法制框架還存在許多不足。與之相配套的公司法、合同法、稅法和破產法等法律法規缺位或不健全。我國對證券市場的爭論解決體系及公正和有效的司法體系的建設存在很大缺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證,法院判例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而且我國法律間的協調存在問題,有時互相矛盾。既有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需要不斷進行調整、補充和完善。(2)證券監管的微觀主體治理結構不合理。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歷史較短。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尚不徹底,作為監管對象的微觀主體的上市公司結構特別是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相當不合理,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大股東擁有絕對控制權,不僅中小股東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企業缺乏長期的發展目標。從而難保障其依據經濟法則嚴格自律。

三、完善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議

1 加強證券監管體制自身建設,逐步健全完善。(1)不斷改進證券市場的監管理念,順應證券市場的發展。首先要樹立科學的監管理念,在中國證券市場日益國際化的今天,樹立正確的監管理念是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健全監管體制的理論基礎。監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確保監管套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統風險;第四,樹立國際化意識。這些理念的發揮作用還依賴于認真貫徹執行于實際工作之中。(2)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效率。監管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職能就是保障市場的公平、公開以及公正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體現其監管理念和目標。監管機構應借鑒

國際市場的監管經驗,不斷深化自身改革,加強監管的獨立性,不斷調整和優化內部機構設置。建立更加富有吸引力和靈活性的人才管理機制,使得監管機構的設置和人員構成更好地服務于證券市場的發展。同時,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手段的間接化、多樣化、市場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操縱。(3)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完善監管體系。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日益成為大多數國家選擇的主流。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避免各自的缺點,對于完善監管體系是十分重要的。行業自律監管的培養和成熟有助于彌補我國政府主導型模式的缺陷,有利于發揮其靈活性、高效性和及時性等諸多優點。

2 改善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監管工作的發揮同時依賴于監管環境的好壞關系,營造良好外部環境。充分發揮監管工作的優勢。主要從以下幾方面改善外部環境。(1)健全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法律制度。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推進證券市場法律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由中國特色的資本市場執法體制,進一步加強并合理配置稽查力量,統一使用執法資源,優化案件查處程序,不斷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查處;進一步加大資本市場的執法力度,提高違規成本;逐步建立并完善資本市場仲裁機制,發揮仲裁機構在資本市場中的爭議解決功能。此外,應強化現有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銜接。避免配合不力,避免法律手段在實際運用中難以奏效。(2)市場微觀主體治理結構合理化改革。監管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上市公司的自律和證券市場機制的作用。上市公司要從根本上改善法人治理機制結構,保護股東切身利益并最終加強公司自律。相應地,應改變公司經理層的生成機制,盡快健全職業經理人市場,使公司經理層通過市場達到優化配置,從而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在全球化進程加大的大環境下,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應當立足國情。放眼世界,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壯大,更要服務于中國經濟健康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肖東華,淺析當前中國證券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與對策IN]金融與投資,2009(3)

2 黃強 析證券市場的監管與發展,[M],國際金融報,2002.1.9

3 閻彬,對目前中國證券監管的思考[M],鑫網,2002.4.29

第7篇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基本模式

(一) 政府型監管體制

(二) 自律型監管體制

二、我國自律管理體系的現狀

三、強化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的建議

(一) 轉變觀念,強化自律管理的意識

(二)完善《證券法》及相關體系,明確自律管理的定位

(三)健全自律管理的規則

(三) 加強自律管理機構的組織建設

提要:在短短的幾十年里,我國的證券市場得到了迅速的。但其中也暴露出來不少的,證券監管體制不完善就是其中之一。我國的監管體制層次過于單一,還沒有形成政府、證券業本身自律及等多個層次的監督體系。本文主要就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體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體系的幾點拙見。

關鍵詞:證券監管 自律管理 政府監管 證券交易所  證券業協會

對證券市場進行權威性、制度性的法律監督,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良性、有效運作的重要保證。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特定的環境下伴隨市場體制的逐步建立成長起來的,擔負著為國民經濟服務的重要使命。但從證券市場誕生之日起,由于種種原因,證券市場在具體運行過程中,出現了各種不規范的行為,干擾了證券市場正常的運行秩序,阻礙了證券市場和國民經濟的有效發展。要從根本上構筑有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加強證券監管,其重要前提之一就是要理順證券監管體制。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基本模式

綜觀世界各國的和現狀,證券監管體制并沒有固定的、一成不變的模式,各國證券監管體制因對證券市場和對證券監管手段功效的認識不同以及法律傳統不同而各不相同,并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而或多或少地發生變化。但從總體上看,證券監管體制可以分為兩大類,即政府型監管體制和自律型監管體制,并且近年來這兩種監管體制出現了融合趨勢。

(一)政府型監管體制

政府型監管體制是指政府通過立法及設立全國性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整個證券市場實施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美國是實行這一監管體制的典型代表。此外,加拿大、韓國、德國、法國、日本、我國的地區等也實行政府型監管體制。政府型監管體制的突出優點表現在:(1)監管機構超脫于證券市場的當事者之外,避免了市場監管與自身利益沖突出現的可能性,因此更能嚴格、公平、有效地發揮其監管作用,特別是能夠兼顧證券業和投資者的利益,注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2)設有全國性的管理機構,可以有效協調全國各證券市場,防止出現由于群龍無首、過度競爭或惡性競爭而引起的混亂現象,并且能夠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提高資本的流動性和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3)政府型監管體制注重立法管理,而法律的穩定性、明確性和強制性特征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使這種政府管理手段更具有嚴肅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當然這種體制也存在一定缺陷。證券市場的管理具有相當復雜性,涉及面廣,單靠政府的證券主管機關而沒有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配合就難以勝任其職,難以實現既有效監管又不過分干預市場。證券市場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場,證券交易在實質上是一種信用交易,受市場信用程度的;同時,證券交易日益與高相結合,在交易方式、交易手段上不斷創新,市場也變得瞬息萬變,如果不身在其中,就難以及時把握其變化。因此,如果僅僅依靠政府主管機構,要實現對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必然要求政府深入市場,這不可避免地導致政府過分干預市場;而如果保持政府監管的適當程度,又難以確保政府監管的及時和有效。

(二)自律型監管體制

自律型監管體制是指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外,較少干預證券市場,對證券市場的管理主要是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組織自我管理,以促進行業的公平、有序發展。實行此種體制的典型代表是英國,其他原英聯邦國家和地區也多采用這一監管體制,如澳大利亞、新加坡、馬來西亞和我國的香港都采用這種體制。自律管理在某種程度上是與政府監管相對的,因此恰恰能在政府監管的局限性方面顯示出自身的比較優勢和特殊作用。一般說來,自律型監管體制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1)它為充分的投資保護跟競爭與創新的市場結合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2)它不僅讓證券交易商參與制定和執行證券市場管理條例,而且鼓勵模范地遵守這些條例,這樣的市場管理將更有效。(3)能夠自己制定和執行管理條例的私營機構,與靠議會變更管理條例的機構相比,在經營上具有更大的靈活性。(4)證券交易商擁有專業知識,對現場發生的違法行為有充分準備,并且能夠對此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反應。(5)這種監管體制將政府排除在證券市場監管之外,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對證券市場的不必要的干預,從而保證證券市場活動能按照市場進行。

自律型監管體制也有其局限性,第一,自律管理通常把重點放在市場的有效運作和保護證券交易所會員及其他證券業自律組織成員的經濟利益上,對投資者往往沒有提供充分的保障;第二,管理者的非超脫性難以保證管理的公正;第三,由于缺乏強硬的法律后盾和基礎,管理手段較軟弱,一旦發生證券市場的震蕩或危機,便會顯得無能為力;第四,由于沒有全國性的管理機構,比較難以實現全國證券市場的協調發展,容易造成混亂狀態。

由于上述兩種體制各有優點,也各有缺點,在經歷了多次股災之后,以及隨著證券市場日益國際化,出現了證券市場監管體制融合的趨勢。政府型監管體制和自律型監管體制正在發生改變,出于證券市場監管及時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組織和政府機關在分工監管的基礎上,相互協作和補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監管被緊密結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為法律的執行者、政策的支持者和違法行為的查處者,而證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組織更多地作為市場運作的組織者、市場秩序的一線監管者和違規行為的發現者。[1]例如,美國是典型的政府型監管體制,但其證券商協會、證券交易所等在證券監管中也發揮一定作用,特別是場外交易市場,主要靠證券商協會管理。英國在自律管理的基礎上,根據1986年通過的《服務法》建立了證券和投資局(SIB),1997年更名為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專門負責證券市場的管理,雖然這一機構不是官方機構,但其管理方面吸收了政府型監管體制的許多做法,把自我管理和法令管理融為一體。

二、我國自律管理體系的現狀

充分的自律意識和自律管理是證券監管的充分條件,而政府只有在此基礎上加強監管,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境外證券市場發展的成功實踐告訴我們,自律管理制度成功的關鍵在于處理好政府監管和自律管理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應該是互為依存,相互補充的。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余年發展,已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體系,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得到了重視,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發揮。但我國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市場監管基本上是行政監管為主,而未對自律監管作系統性表述。這主要是因為我國處于轉軌時期,市場發展主要是由政府主導和推動,市場的監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權力,監管體系缺乏層次性。自律管理機制和職能的發揮沒有真正到位,在法律上證券市場自律管理也就缺乏相應的地位。由于歷史原因和特殊的國情,現階段,我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都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相應得,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實行的自律管理,也常常被認為是政府監管的延伸。自律管理與政府監管的權力邊界不夠清晰,職責分工和監管機制還沒有理順,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疊,有的地方出現了缺位或越位。

證券業協會是由證券經營機構組成的全國性的會員組織,所有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加入證券業協會,沒有加入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營業。證券業協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自律性的章程或規則,進行行業管理;協調證券業與其他行業的關系;代表會員共同利益,反映會員愿望與要求,為會員提供必要的服務;協調會員之間及證券業內的關系,解決會員之間及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糾紛;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和協會章程的會員給予紀律處分;收集及整理證券業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就證券業的重大問題想主管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證券業盡管是一個行業自律組織,但其領導機制是半官半民,決策層由國家有關部委領導擔任,這使得其自律監管職能履行不實、成效不大。證券業協會自成立10年來僅開過第一次會員大會,除組織一兩次學術會議、業務培訓之外,還沒有擔負起主要的職責。正是由于證券業協會不能充分反映會員的要求,無法代表會員的利益,而證券經營機構也并不把證券業協會視為自律組織。

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我國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問題主要有:(1)上市監管形同虛設。我國現有兩大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和上交所,由于我國股票發行采取額度控制、實質審批的原則,交易所之間競爭激烈,相互掙搶公司上市,上市監管無從提起。(2)市場披露混亂。完善的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得以良好運作的保證,也是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的先決因素,然而,交易所并沒有很好地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職責。(3)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業協會的會員,自律組織重疊。另外,證交所的職責履行也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地方政府出于保護自身利益,保證稅收與資金,削弱了證交所的自律監管作用。

三、強化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的建議

(一)轉變觀念,強化自律管理的意識

我國證券監管體系中,自律管理不完善,原因是方面的,既有政府干預證券市場過多,使自律機構無用武之地的原因,也是因為證券市場建立時間短,自律機構及其規則不完善所致。應當說在證券市場建立和初期,自律管理薄弱有其特殊的意義。作為一個新興市場,在市場機制和政府監管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自律監管的作用是蒼白無力的,過分依靠自律監管可能非但不能起到保障市場有效運作的作用,而且可能造成市場失控和投資者的巨大損失;而只有當市場具有一定的成熟度或政府監管制度較完善的情況下,自律監管的優點才能充分發揮。經過十幾年的摸爬滾打,我國的證券市場已日漸成熟,高大量于證券市場的運作之中,創新的速度也得以加快,政府監管作為體外監管的滯后性,應變性差等弊端日益突出,這就要求自律管理給予必要補充。我們必須要從傳統思想的藩籬中跳出來,充分認識到完善自律管理對實現證券市場有效監管的必要性。

(二)完善《證券法》及相關體系,明確自律管理的定位

現行《證券法》并未對自律管理給予系統的闡述,從某種意義上而言,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權力更多是一種行政授權而非源于法律直接規定。法定自律是更為高級的自律制度,能夠提高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的效力層次,保證自律管理的權威性,劃分清自律管理和行政監管的權責邊界。因此在修改《證券法》時,首先應明確自律管理機構的監管權限,從授權自律轉向法定自律,恢復自律管理的本來面目;其次要理順自律管理與政府監管的關系。在立法中,改變過去以政府監管為主的模式,建立起自律管理與政府監管并重的格局。理順二者關系最重要是界定清二者的職權范圍,協調二者的關系。證監會應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以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和保障市場機制正常運作為主;在監管上,主要精力應放在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全面性上。而自律組織首先應該是行業利益的維護者,然后才是市場秩序的監管者。具體而言,證券交易所應充分發揮一線監管優勢;證券業協會可以對各類市場參與主體的市場表現進行考核和評分,公布考核結果。自律組織在授權范圍內有權建立和解、調解機制,為一定范圍內的證券糾紛提供解決渠道,建立起我國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而且自律組織應充分發揮其在證券市場與證券主管部門之間的紐帶作用,促進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

(三)健全自律管理的規則

作為自律管理機構,必須有相應的自律管理規則,這種管理規則必須不同于國家法律,而體現為行業規則和該自律組織的內部規章,這些規則和規章必須嚴于法律的要求,比法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但從我國深、滬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有關內部規定看,其主要內容是要求會員或成員遵守國家或地律法規,而幾乎沒有本組織的特有的要求和規定。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些組織不具有自律組織的特征。因為遵守法律只是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基本的、最低的要求,即使不是某一自律組織的成員也同樣要遵守國家有關證券法規,這是法律強制性本身要求的,不存在自律。[2]自律組織沒有屬于本組織的完善的規則,那么它的一切管理活動都會猶如海市蜃樓,既然規定了成為本組織會員的條件和會員的行為準則,就應該規定不符合或違反會員條件或行為準則的處理辦法,否則所有的條件和準則都只會是一紙空文,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在這一方面急需完善。

(四)加強自律管理機構的組織建設

第一,減少證券業協會的行政色彩,將其辦成非官方的民間機構。協會的領導成員由其會員大會通過民主選舉在會員中產生,而不是由有關部委的負責人組成,使證券業協會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而不是政府部門的附屬物。第二,證券業協會應切實地進行自律管理,強化行業自律。比如可以由證券業協會對各類市場參與主體(如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中介機構等)的市場表現進行考核和評分,公布考核結果。對考核好的機構,其業務經營在同等情況下享有優先權,這樣不僅證券市場的自律行為有了比較堅實的基礎,而且維護了證券業協會在行業自律中的重要地位。第三,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在現有基礎上不斷改進和完善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逐步形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和交易管理人員的合理分工,建立規范化的注冊和監管程序。證券交易所應當充實會員管理和上市公司管理的有關機構,對會員公司和上市公司實施有效管理。

總之,面對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不斷探索,在借鑒外國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證券市場自律管理體系。

1、李朝暉:《證券市場法律監管比較》,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2、張荔:《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比較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3、強力,韓良:《證券法前沿問題案例研究》,中國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4、姜廷松:《中國證券法與證券法律實務》,華夏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5、任繼圣:《WTO與國際金融法律實務》,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朱從玖:《建立和發展證券市場自律管理體系》,載《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3年第11期。

7、宋明春:《加入WTO與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完善》,載《經濟前沿》2001年第5期。

第8篇

關鍵詞:證券市場 監管 現狀 發展趨勢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概念及意義

所謂證券市場監管,是指證券管理機關運用法律的、經濟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證券的募集、發行、交易等行為以及證券投資中介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證券市場監管是一國宏觀經濟監督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一是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保障廣大投資者權益的需要。二是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維護市場良好秩序的需要。三是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體系的需要。四是準確和全面的信息是證券市場參與者進行發行和交易決策的重要依據。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1.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

2.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訴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

3.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建議

第一,解決我國證券市場的問題必須具備一個基本的外部環境,即已上市的或將要上市的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必須轉化為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主體,它們不能僅僅將證券市場作為融資的工具。由于證券監管機構沒有合法的理由介入上市公司內部治理,因此依靠證券監管機構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不現實。

第二,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必須回歸保護公眾投資者利益的立場。證券監管機構發展市場的職能應該限于宏觀層面,而微觀層面的職能必須剝離,這樣才能使投資者保護職能真正得以發揮。其發展市場的微觀層面職能則交由證券交易所通過合約和自律規則行使。

第三,必須對我國政府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合理確認證券市場監管機構與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使證券監管機構切實履行公共管理職責。

第四,必須確立合理的證券監管機構內部組織架構。我國受制于憲法,無法賦予證券監管機構更大的獨立性。但是,證券監管機構實行真正意義的委員會制是可行的,而不是名義上的委員會制。

第五,明確證券監管機構與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上市公司等的法律關系。新《證券法》對于證券監管機構與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劃分仍然是不合理的,沒有對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給予合理的確認。應當把交易所定位為法人企業性質或者第三部門,并推動證券交易所之間展開競爭。

第六,推動立法和司法的發展。完善的法律、相對“積極”的司法有助于證券市場糾紛的解決,減輕證券監管機構的壓力。

總之,中國證券市場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國家為實現其效用最大化,比較該制度安排的收益與成本后,從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選出來的,其實質是解決漸進改革中出現的新的制度不平衡。同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證券市場相比較,中國證券市場具有外生性,這種外生性證券市場存在制度缺陷。中國證券市場是漸進改革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存在的問題是改革過程中不斷積累的深層次矛盾的反映。加之,證券市場“泡沫”機制所產生的風險,使得中國的證券市場極為復雜,實施監管的難度很大。中國證券市場主要功能是“為國有經濟融資”服務,并進一步分析得出“為國有經濟融資”與“證券市場風險控制”間的矛盾具有不可克服性,從而得出證券市場的監管困境根源在于其制度缺陷,所謂的監管失措只是監管當局的無奈之舉。中國證券市場的問題不能單純的依靠“加強監管,提高監管水平”來解決。在轉軌經濟中,監管當局是有所作為的,可以在證券市場的制度重建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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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木昌彥,錢穎一.轉軌經濟中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人控制和銀行的作用.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

第9篇

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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