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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物多樣性原因可持續利用保護對策
引言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基礎,也是當今國際社會環境和發展的研究熱點問題之一。中國是全球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種數量約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地區。但是由于自然、人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國的生物多樣性正遭受著嚴重的損失和破壞,保護生物多樣性已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過對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設性意見,以資探討。
1.生物多樣性概述
1.1生物多樣性的概念、含義
1992年6月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各國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二條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解釋:
所有來源的形形生物體,這些來源除其他外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
1994年我國政府制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概念:
所謂生物多樣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動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構成的綜合體。
但上述對生物多樣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準確性和簡練性,故本文將生物多樣性定義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組成部分的綜合體。
生物多樣性包含三層含義,即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三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遺傳多樣性是指某個物種內個體的變異性;物種多樣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機體的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是指生物圈內生境、生態群落和生態過程的多樣性以及生態系統內生境差異、生態過程變化的多樣性。三者之中生態系統多樣性是基礎,而物種多樣性是關鍵,遺傳多樣性含有的潛在價值最大。
1.2生物多樣性的意義
生物多樣性與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每個層次生物多樣性的都有著重要的實用價值和意義。物種的多樣性為人類提供了大量野生和養殖的植物、魚類及動物產品;遺傳多樣性則對培育新品種、改良老品種有著重要的作用,如人們可利用一些農作物的原始種群、野生親遠種和地方品種培育高產、優質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態系統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態系統的調節能力,維持生態平衡。因此生物多樣性不僅能為人類提供豐富的自然資源,滿足人類社會對食品、藥物、能源、工業原料、旅游、娛樂、科學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維持生態系統的功能、調節氣候、保持土壤肥力、凈化空氣和水,從而支持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和其它活動。此外生物多樣性直接影響著中國的文化多樣性.
1.3我國生物多樣性現狀
我國在1987年公布的《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第一期中,公布的瀕危種類有121種,受威脅的158種,稀有的110種,共計389種,其中一類保護植物8種、二類的157種、三類的22種。另據中國紅皮書的估計顯示,超過1/10即500多種脊椎動物物種和15%~20%即400~500種高等植物已經受到威脅。而我國對境內的物種及其數量尚無確切的統計數字,尤其對瀕危物種的調查尚不全面。出現的問題是有些國家未列入瀕危物種名錄的物種面臨生存威脅,有的甚至瀕臨滅絕,而另一些則由于人為的保護、繁育、利用而使種群數量有所增減,因而有必要調整其保護級別或劃出、劃入保護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藥用動植物,如黃草,急待保護。
此外,近年來野生生物貿易已經對中國的生物多樣性產生了較大影響。由于糧食、中醫藥、服裝等對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動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劇增長,對幾種瀕危動植物物種以及一些沒有列入國家保護名單之內的動植物物種數量已經構成威脅。如:藏羚羊。
2.生物多樣性損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既有自然發生的,也有因自然發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類活動(特別是近兩個世紀以來)無疑是生物多樣性的損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則是引起損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種本身的生物學特性。其一是物種的形成與滅絕是一種自然過程,化石記錄表明,多數物種的限定壽命平均為100~1000萬年。其二是物種對環境的適應能力或變異性、適應性比較差,在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難以適應,因此而面臨滅絕的危險。如大熊貓,其瀕危的原因除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以外,與其本身食性狹窄、生殖能力低等身體特征有關。二是環境突變(天災),如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干旱等自然災害。
2.2人為原因
由于人類對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同時又過多的重視經濟發展,而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淡薄,從而導致生境破壞時有發生;對生物資源開發過度,有些甚至是掠奪式的開發;環境污染嚴重;對外來物種入侵問題重視不夠以及制度的不健全,這些都是導致生物多樣性減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喪失、片斷化、退化
棲息地破壞和片段化已成為我國一些獸類數量減少、分布區縮小和瀕臨滅絕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國生境被破壞的兩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減少直接威脅到從苔蘚、地衣到高等物種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導致森林火災的一個主要原因,中國在過去25年內因森林火災共損失了860萬公頃的森林。以農業和建設為目的的占用森林、濕地和草原則是生境破壞的另一個原因。據估計,中國目前農田的1/3本來是處女林,這一問題在中國熱帶地區尤為嚴重。而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沿海濕地的一半左右已經發生改變,高原湖泊周圍的濕地也損失嚴重。另外,1950~1980年間中國湖泊面積減少1/10。
生境的片斷化是指一個面積大而連續的生境被分割成兩個或更多小塊殘片并逐漸縮小的過程。多種人類活動都可能導致生境的片斷化。如鐵路、公路、水溝、電話網絡、農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動的分隔物,和自然保護區內修筑公路等人為設施。特別是由于這些人為設施的建立,使得動物的活動受到限制,從而影響其覓食、遷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種子的散布也會受到影響。因而引起動植物種群數量下降并引起局部滅絕。同時由于生境的片斷化,陽光、溫度、濕度及風的變化,也會導致一些物種瀕危、甚至滅絕。另外生境的片斷化有助于外來物種的入侵,進而威脅到原由物種的生存。
生境退化則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經濟發展、過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場退化嚴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機能衰退,從而對其生存構成威脅。
草原的退化。
2.2.2掠奪式的過度開發
許多生物資源對人類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隨著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業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人類對之的需求隨之迅速上升,其結果導致對這些資源的過度開發并使生物多樣性下降。
而當商業市場對某種野生生物資源有較大需求,通常會導致對該種生物的過度開發。典型的實例是人類對海洋鯨類的獵捕活動與鯨類數量的消長之間的關系。我國許多藥用植物,如人參、天麻、砂仁、七葉一枝花、黃草、羅漢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經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導致滅絕。其中偷獵、濫挖走私野生動物行為對生物的多樣性威脅最嚴重。
2.2.3環境污染
2.2.3.1水體污染
水體污染能夠對水生生物(特別是魚類)生命周期的任何發展階段,產生亞致死或致死作用,影響他們的捕食、尋食和繁殖。其中亞致死的水體污染對水體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更為突出、普遍、久遠。在這種環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長緩慢或者死于環境脅迫有關的疾病。而水體富營養化能使水體生物多樣性顯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會使當地植被退化,甚至變成不毛之地,同時土壤動物也會變的稀少甚至絕跡,其生物多樣性比未受污染區顯著下降。如礦區、尾礦堆積地一、礦區廢棄地以及垃圾填埋廢棄地都少有樹木生長。
2.2.3.3空氣污染
人類排放到大氣中的各種有毒有害物質均能對生物體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失,并對生態系統構成危害。經各種途徑進入空氣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殺死生物。來自冶煉廠廢氣中的有毒金屬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所引發的溫室效應等造成的生物多樣性損害、減少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關注和重視,特別是溫室效應引起的全球變暖和酸雨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2.2.4外來物種入侵
外來物種入侵對生物多樣性造成了很大威脅。其入侵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城市公園和綠化、景觀美化、觀賞等目的的有意引進或改進,如在滇池泛濫的水葫蘆、轉基因生物;二是隨貿易運輸旅游等活動傳入的物種,即無意引進,如因船舶壓倉水、土等帶來得新物種;三是靠自身傳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傳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區危害深廣的紫莖澤蘭、飛機草。在全球瀕危物種植物名錄中,大約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來物種入侵引起的。2002年來自南美洲亞馬遜河的食人魚又名食人鯧在我國掀起軒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達到一定規模時,可能會大量屠殺其他魚類,給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帶來危機,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3制度原因
雖然我國在保護生物多樣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績,但由于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樣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損失。主要表現在:雖然國家已把環境保護的成效納入政績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納入工作計劃;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等)對此重視夠,缺少相關具體實施細則、行動及專業人員。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物種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國已建立數目眾多的保護區,但相對與國土總面積而言是不夠的,而且部分保護區管理混亂、土地權屬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雖已實施《自然保護區條例》多年,但畢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階較低,調整面窄,處罰力度不夠,故需要進行新的立法以保護自然保護區、物種及其生境。而在外來生物入侵問題上,雖有一些法規涉及,如《進出境動物檢疫法》但沒有專門法規對此做相應調整,法律漏洞較大。
此外,由于經濟發展;新的城鎮、水壩、水庫、礦區的開發、建設;旅游活動以及國際合作不充分也會對生物多樣性構成威脅。
3.保護對策
保護生物樣多性不僅需要加快治理環境污染,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更重要的是在生態系統水平上采取保護措施,傳統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護,通過排除或減少人為干擾來保護生態脆弱區,在一般情況下,確是保護某些物種或生態系統的有效途徑。但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過立法的途徑解決,主要是對自然保護區進行立法。鑒于外來物種對生物樣多性的影響日益嚴重,而我國卻沒有專門立法保護措施,故建議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而且隨著人口和用地的不斷增長,被動的保護已很難真正達到保護的目的,為此提出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同時生物多樣性對全人類都有著深遠的意義,需要各國政府和人民的積極參與,故特別強調國際合作和加強國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護區和制定《自然保護區立法》
自然保護區是具有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雙重性質,并且是一定的空間范圍的區域。在我國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惜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和具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地的陸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據《世界資源》1997年的統計,全世界已建立較大面積的保護區1.04萬個多,其無論在保有物種、遺傳、生態系統的多樣性還是在保護物種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國也意識到,由于缺法相關法律保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混亂,保護區內開發與保護矛盾突出,亂砍、濫挖偷獵行為時有不斷,造成一些自然保護區破壞嚴重。
因此,許多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和國家公園進行了專門立法。如,英國《國家公園和鄉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園法〉澳大利亞的國家公園與野生生物保護法》加拿大的《國家公園法》,韓國的《自然公園法》等。另外,一些國家制定了自然保護區或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并將自然保護區納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蘭的《自然保護法》、韓國的《自然環境保護法》等。這些法在保護生物多樣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無論是按國際通行做法還是從我國國情出發,都有必要抓緊制定一部《自然保護區法》,對由于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管理、開發和利用而產生和存在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建議在原有法規中法律制度:如審批制度、分級分區制度、管理制度、檢查應急制度的基礎上,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如分類性保護和管理制度、監督管理體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鑒國外相關先進經驗,創設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區劃制度和社會影響評價制度。
3.2防止外來物種和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
外來物種入侵不僅對當地生物構成威脅,同時對經濟和人體健康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一些國家對此進行了立法。如美國先后頒布或制修訂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外來物種預防和執行法》、《國家入侵生物法》、《外來有害生物預防和控制法》、《聯邦有害雜草法》等;新西蘭《生物安全法》等。
我國雖有一些法律法規涉及外來物種管理,如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農業和林業局分別建立了水生和陸生野生動物引進審批制度;《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物防疫法》和《植物檢疫條例》。但是目前尚無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專門法規。《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涉及到外來入侵物種物種,但未制定專門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行動計劃,所以中國急待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生態安全和保護本國生物多樣性。如設立引種許可證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立外來物種入侵預警機制。
另外,對外來物種進行普查和有計劃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護中持續利用生物資源
雖然全世界已建立眾多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多形式保護方法方式,但相對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護的生物多樣性是有限的。因此人們認識到,有效和長期可信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方法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指對生物資源的利用應以使生物多樣性在所有層次上得以保護、再生和發展。對保護而言,沒有合理利用也就沒有保護。利用自然保護和發展旅游業就是一例。不但有經濟效益,實際上也是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從而獲得廣大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這本身就是社會效益的體現,也是自然保護的價值體現。
另外建議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他們的生產計劃中,鼓勵生物的資源利用方式的多樣化。包括根據當地資源的實際情況實施傳統的農業和林業措施;推進科研與教育;采取必要的辦法使保護區免受人類活動的影響和進行遷地保護。
3.4國家合作與行動
在生物多樣性問題上,世界各國的共識是生物多樣性問題不是局部的、地區的問題,而是全球性的問題。聯合國有關組織、世界科學界和各國政府部門認為國際合作是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國政府應積極的參與國際合作加入協定,聯合打擊跨國非法貿易與捕獵。加強科研協作,但要注意與產權問題。
我國已加入的公約協定有《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國際捕鯨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熱帶木材協定》、《關于保護特別水禽的重要濕地公約》等等,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國生物多樣性,應積極的開展國際合作,并制定相關的實施計劃與細則,在必要的情況下制定相關行政法規或法律。
3.5加強環保教育
從整體和局部看,國民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生態環境及生物多樣性的好壞,大量資料表明,凡是受環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國家和地區,通常生態環境破壞頻率越高、程度越深、問題也越多。而對生物多樣性的可持續發展這一社會問題來說,除發展外,更多的應加強民眾教育,廣泛、通俗、持之以恒地開展與環境相關的文化教育、法律宣傳,培育本地化的親生態人口。特別值得重視和提倡的是利用當地文化、習俗、傳統、信仰、宗教和習慣中的環保意識和思想,如民族地區的龍山、鳳水,進行宣傳教育。另建議在中小學中專門開設環境課程或在自然、化學、生物、地理及中進行環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視的是課外活動。
此外,加快對全國生物多樣性的清查;根據實際情況變更動植物保護級別;恢復破壞的生態系統;及對一些重點珍稀瀕危物種進行人工繁育和擴群工作,也很有必要。總之,一個物種的消亡往往不是單個因素作用的結果,而是多個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所以,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工作是一件綜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參與,不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眾;不僅需要單個學科,更需要多學科;不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而是全球的共同參與與合作。
參考文獻:
[1]王羲國際環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
[2]韓德培主編環境保護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
[3]曹志平生態環境可持續管理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1
[4]毛文永、劉劍平全球環境問題與對策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1993
[5]伊武軍資源環境與可持續發展海洋出版社2001
[6]熊治延環境生物學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
[7]中國外來物種黑名單科學生活2004(3)
關鍵詞:生物多樣性原因可持續利用保護對策
引言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基礎,也是當今國際社會環境和發展的研究熱點問題之一。中國是全球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種數量約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地區。但是由于自然、人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國的生物多樣性正遭受著嚴重的損失和破壞,保護生物多樣性已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過對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設性意見,以資探討。
1.生物多樣性概述
1.1生物多樣性的概念、含義
1992年6月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各國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二條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解釋:
所有來源的形形生物體,這些來源除其他外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
1994年我國政府制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概念:
所謂生物多樣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動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構成的綜合體。
但上述對生物多樣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準確性和簡練性,故本文將生物多樣性定義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組成部分的綜合體。
生物多樣性包含三層含義,即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三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遺傳多樣性是指某個物種內個體的變異性;物種多樣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機體的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是指生物圈內生境、生態群落和生態過程的多樣性以及生態系統內生境差異、生態過程變化的多樣性。三者之中生態系統多樣性是基礎,而物種多樣性是關鍵,遺傳多樣性含有的潛在價值最大。
1.2生物多樣性的意義
生物多樣性與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每個層次生物多樣性的都有著重要的實用價值和意義。物種的多樣性為人類提供了大量野生和養殖的植物、魚類及動物產品;遺傳多樣性則對培育新品種、改良老品種有著重要的作用,如人們可利用一些農作物的原始種群、野生親遠種和地方品種培育高產、優質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態系統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態系統的調節能力,維持生態平衡。因此生物多樣性不僅能為人類提供豐富的自然資源,滿足人類社會對食品、藥物、能源、工業原料、旅游、娛樂、科學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維持生態系統的功能、調節氣候、保持土壤肥力、凈化空氣和水,從而支持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和其它活動。此外生物多樣性直接影響著中國的文化多樣性.
1.3我國生物多樣性現狀
我國在1987年公布的《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第一期中,公布的瀕危種類有121種,受威脅的158種,稀有的110種,共計389種,其中一類保護植物8種、二類的157種、三類的22種。另據中國紅皮書的估計顯示,超過1/10即500多種脊椎動物物種和15%~20%即400~500種高等植物已經受到威脅。而我國對境內的物種及其數量尚無確切的統計數字,尤其對瀕危物種的調查尚不全面。出現的問題是有些國家未列入瀕危物種名錄的物種面臨生存威脅,有的甚至瀕臨滅絕,而另一些則由于人為的保護、繁育、利用而使種群數量有所增減,因而有必要調整其保護級別或劃出、劃入保護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藥用動植物,如黃草,急待保護。
此外,近年來野生生物貿易已經對中國的生物多樣性產生了較大影響。由于糧食、中醫藥、服裝等對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動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劇增長,對幾種瀕危動植物物種以及一些沒有列入國家保護名單之內的動植物物種數量已經構成威脅。如:藏羚羊。
2.生物多樣性損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既有自然發生的,也有因自然發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類活動(特別是近兩個世紀以來)無疑是生物多樣性的損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則是引起損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種本身的生物學特性。其一是物種的形成與滅絕是一種自然過程,化石記錄表明,多數物種的限定壽命平均為100~1000萬年。其二是物種對環境的適應能力或變異性、適應性比較差,在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難以適應,因此而面臨滅絕的危險。如大熊貓,其瀕危的原因除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以外,與其本身食性狹窄、生殖能力低等身體特征有關。二是環境突變(天災),如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干旱等自然災害。
2.2人為原因
由于人類對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同時又過多的重視經濟發展,而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淡薄,從而導致生境破壞時有發生;對生物資源開發過度,有些甚至是掠奪式的開發;環境污染嚴重;對外來物種入侵問題重視不夠以及制度的不健全,這些都是導致生物多樣性減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喪失、片斷化、退化
棲息地破壞和片段化已成為我國一些獸類數量減少、分布區縮小和瀕臨滅絕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國生境被破壞的兩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減少直接威脅到從苔蘚、地衣到高等物種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導致森林火災的一個主要原因,中國在過去25年內因森林火災共損失了860萬公頃的森林。以農業和建設為目的的占用森林、濕地和草原則是生境破壞的另一個原因。據估計,中國目前農田的1/3本來是處女林,這一問題在中國熱帶地區尤為嚴重。而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沿海濕地的一半左右已經發生改變,高原湖泊周圍的濕地也損失嚴重。另外,1950~1980年間中國湖泊面積減少1/10。
生境的片斷化是指一個面積大而連續的生境被分割成兩個或更多小塊殘片并逐漸縮小的過程。多種人類活動都可能導致生境的片斷化。如鐵路、公路、水溝、電話網絡、農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動的分隔物,和自然保護區內修筑公路等人為設施。特別是由于這些人為設施的建立,使得動物的活動受到限制,從而影響其覓食、遷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種子的散布也會受到影響。因而引起動植物種群數量下降并引起局部滅絕。同時由于生境的片斷化,陽光、溫度、濕度及風的變化,也會導致一些物種瀕危、甚至滅絕。另外生境的片斷化有助于外來物種的入侵,進而威脅到原由物種的生存。
生境退化則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經濟發展、過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場退化嚴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機能衰退,從而對其生存構成威脅。
草原的退化。
2.2.2掠奪式的過度開發
許多生物資源對人類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隨著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業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人類對之的需求隨之迅速上升,其結果導致對這些資源的過度開發并使生物多樣性下降。
而當商業市場對某種野生生物資源有較大需求,通常會導致對該種生物的過度開發。典型的實例是人類對海洋鯨類的獵捕活動與鯨類數量的消長之間的關系。我國許多藥用植物,如人參、天麻、砂仁、七葉一枝花、黃草、羅漢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經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導致滅絕。其中偷獵、濫挖走私野生動物行為對生物的多樣性威脅最嚴重。
2.2.3環境污染
2.2.3.1水體污染
水體污染能夠對水生生物(特別是魚類)生命周期的任何發展階段,產生亞致死或致死作用,影響他們的捕食、尋食和繁殖。其中亞致死的水體污染對水體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更為突出、普遍、久遠。在這種環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長緩慢或者死于環境脅迫有關的疾病。而水體富營養化能使水體生物多樣性顯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會使當地植被退化,甚至變成不毛之地,同時土壤動物也會變的稀少甚至絕跡,其生物多樣性比未受污染區顯著下降。如礦區、尾礦堆積地一、礦區廢棄地以及垃圾填埋廢棄地都少有樹木生長。
2.2.3.3空氣污染
人類排放到大氣中的各種有毒有害物質均能對生物體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失,并對生態系統構成危害。經各種途徑進入空氣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殺死生物。來自冶煉廠廢氣中的有毒金屬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所引發的溫室效應等造成的生物多樣性損害、減少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關注和重視,特別是溫室效應引起的全球變暖和酸雨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2.2.4外來物種入侵
外來物種入侵對生物多樣性造成了很大威脅。其入侵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城市公園和綠化、景觀美化、觀賞等目的的有意引進或改進,如在滇池泛濫的水葫蘆、轉基因生物;二是隨貿易運輸旅游等活動傳入的物種,即無意引進,如因船舶壓倉水、土等帶來得新物種;三是靠自身傳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傳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區危害深廣的紫莖澤蘭、飛機草。在全球瀕危物種植物名錄中,大約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來物種入侵引起的。2002年來自南美洲亞馬遜河的食人魚又名食人鯧在我國掀起軒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達到一定規模時,可能會大量屠殺其他魚類,給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帶來危機,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3制度原因
雖然我國在保護生物多樣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績,但由于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樣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損失。主要表現在:雖然國家已把環境保護的成效納入政績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納入工作計劃;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等)對此重視夠,缺少相關具體實施細則、行動及專業人員。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物種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國已建立數目眾多的保護區,但相對與國土總面積而言是不夠的,而且部分保護區管理混亂、土地權屬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雖已實施《自然保護區條例》多年,但畢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階較低,調整面窄,處罰力度不夠,故需要進行新的立法以保護自然保護區、物種及其生境。而在外來生物入侵問題上,雖有一些法規涉及,如《進出境動物檢疫法》但沒有專門法規對此做相應調整,法律漏洞較大。
此外,由于經濟發展;新的城鎮、水壩、水庫、礦區的開發、建設;旅游活動以及國際合作不充分也會對生物多樣性構成威脅。
3.保護對策
保護生物樣多性不僅需要加快治理環境污染,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更重要的是在生態系統水平上采取保護措施,傳統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護,通過排除或減少人為干擾來保護生態脆弱區,在一般情況下,確是保護某些物種或生態系統的有效途徑。但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過立法的途徑解決,主要是對自然保護區進行立法。鑒于外來物種對生物樣多性的影響日益嚴重,而我國卻沒有專門立法保護措施,故建議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而且隨著人口和用地的不斷增長,被動的保護已很難真正達到保護的目的,為此提出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同時生物多樣性對全人類都有著深遠的意義,需要各國政府和人民的積極參與,故特別強調國際合作和加強國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護區和制定《自然保護區立法》
自然保護區是具有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雙重性質,并且是一定的空間范圍的區域。在我國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惜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和具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地的陸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據《世界資源》1997年的統計,全世界已建立較大面積的保護區1.04萬個多,其無論在保有物種、遺傳、生態系統的多樣性還是在保護物種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國也意識到,由于缺法相關法律保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混亂,保護區內開發與保護矛盾突出,亂砍、濫挖偷獵行為時有不斷,造成一些自然保護區破壞嚴重。
因此,許多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和國家公園進行了專門立法。如,英國《國家公園和鄉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園法〉澳大利亞的國家公園與野生生物保護法》加拿大的《國家公園法》,韓國的《自然公園法》等。另外,一些國家制定了自然保護區或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并將自然保護區納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蘭的《自然保護法》、韓國的《自然環境保護法》等。這些法在保護生物多樣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無論是按國際通行做法還是從我國國情出發,都有必要抓緊制定一部《自然保護區法》,對由于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管理、開發和利用而產生和存在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建議在原有法規中法律制度:如審批制度、分級分區制度、管理制度、檢查應急制度的基礎上,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如分類性保護和管理制度、監督管理體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鑒國外相關先進經驗,創設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區劃制度和社會影響評價制度。
3.2防止外來物種和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
外來物種入侵不僅對當地生物構成威脅,同時對經濟和人體健康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一些國家對此進行了立法。如美國先后頒布或制修訂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外來物種預防和執行法》、《國家入侵生物法》、《外來有害生物預防和控制法》、《聯邦有害雜草法》等;新西蘭《生物安全法》等。
我國雖有一些法律法規涉及外來物種管理,如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農業和林業局分別建立了水生和陸生野生動物引進審批制度;《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物防疫法》和《植物檢疫條例》。但是目前尚無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專門法規。《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涉及到外來入侵物種物種,但未制定專門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行動計劃,所以中國急待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生態安全和保護本國生物多樣性。如設立引種許可證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立外來物種入侵預警機制。
另外,對外來物種進行普查和有計劃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護中持續利用生物資源
雖然全世界已建立眾多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多形式保護方法方式,但相對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護的生物多樣性是有限的。因此人們認識到,有效和長期可信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方法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指對生物資源的利用應以使生物多樣性在所有層次上得以保護、再生和發展。對保護而言,沒有合理利用也就沒有保護。利用自然保護和發展旅游業就是一例。不但有經濟效益,實際上也是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從而獲得廣大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這本身就是社會效益的體現,也是自然保護的價值體現。
另外建議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他們的生產計劃中,鼓勵生物的資源利用方式的多樣化。包括根據當地資源的實際情況實施傳統的農業和林業措施;推進科研與教育;采取必要的辦法使保護區免受人類活動的影響和進行遷地保護。
3.4國家合作與行動
在生物多樣性問題上,世界各國的共識是生物多樣性問題不是局部的、地區的問題,而是全球性的問題。聯合國有關組織、世界科學界和各國政府部門認為國際合作是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國政府應積極的參與國際合作加入協定,聯合打擊跨國非法貿易與捕獵。加強科研協作,但要注意與產權問題。
我國已加入的公約協定有《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國際捕鯨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熱帶木材協定》、《關于保護特別水禽的重要濕地公約》等等,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國生物多樣性,應積極的開展國際合作,并制定相關的實施計劃與細則,在必要的情況下制定相關行政法規或法律。
3.5加強環保教育
從整體和局部看,國民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生態環境及生物多樣性的好壞,大量資料表明,凡是受環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國家和地區,通常生態環境破壞頻率越高、程度越深、問題也越多。而對生物多樣性的可持續發展這一社會問題來說,除發展外,更多的應加強民眾教育,廣泛、通俗、持之以恒地開展與環境相關的文化教育、法律宣傳,培育本地化的親生態人口。特別值得重視和提倡的是利用當地文化、習俗、傳統、信仰、宗教和習慣中的環保意識和思想,如民族地區的龍山、鳳水,進行宣傳教育。另建議在中小學中專門開設環境課程或在自然、化學、生物、地理及中進行環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視的是課外活動。
此外,加快對全國生物多樣性的清查;根據實際情況變更動植物保護級別;恢復破壞的生態系統;及對一些重點珍稀瀕危物種進行人工繁育和擴群工作,也很有必要。總之,一個物種的消亡往往不是單個因素作用的結果,而是多個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所以,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工作是一件綜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參與,不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眾;不僅需要單個學科,更需要多學科;不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而是全球的共同參與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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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物多樣性原因可持續利用保護對策
引言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基礎,也是當今國際社會環境和發展的研究熱點問題之一。中國是全球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種數量約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地區。但是由于自然、人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國的生物多樣性正遭受著嚴重的損失和破壞,保護生物多樣性已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過對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設性意見,以資探討。
1.生物多樣性概述
1.1生物多樣性的概念、含義
1992年6月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各國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二條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解釋:
所有來源的形形生物體,這些來源除其他外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
1994年我國政府制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概念:
所謂生物多樣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動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構成的綜合體。
但上述對生物多樣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準確性和簡練性,故本文將生物多樣性定義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組成部分的綜合體。
生物多樣性包含三層含義,即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三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遺傳多樣性是指某個物種內個體的變異性;物種多樣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機體的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是指生物圈內生境、生態群落和生態過程的多樣性以及生態系統內生境差異、生態過程變化的多樣性。三者之中生態系統多樣性是基礎,而物種多樣性是關鍵,遺傳多樣性含有的潛在價值最大。
1.2生物多樣性的意義
生物多樣性與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每個層次生物多樣性的都有著重要的實用價值和意義。物種的多樣性為人類提供了大量野生和養殖的植物、魚類及動物產品;遺傳多樣性則對培育新品種、改良老品種有著重要的作用,如人們可利用一些農作物的原始種群、野生親遠種和地方品種培育高產、優質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態系統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態系統的調節能力,維持生態平衡。因此生物多樣性不僅能為人類提供豐富的自然資源,滿足人類社會對食品、藥物、能源、工業原料、旅游、娛樂、科學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維持生態系統的功能、調節氣候、保持土壤肥力、凈化空氣和水,從而支持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和其它活動。此外生物多樣性直接影響著中國的文化多樣性.
1.3我國生物多樣性現狀
我國在1987年公布的《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第一期中,公布的瀕危種類有121種,受威脅的158種,稀有的110種,共計389種,其中一類保護植物8種、二類的157種、三類的22種。另據中國紅皮書的估計顯示,超過1/10即500多種脊椎動物物種和15%~20%即400~500種高等植物已經受到威脅。而我國對境內的物種及其數量尚無確切的統計數字,尤其對瀕危物種的調查尚不全面。出現的問題是有些國家未列入瀕危物種名錄的物種面臨生存威脅,有的甚至瀕臨滅絕,而另一些則由于人為的保護、繁育、利用而使種群數量有所增減,因而有必要調整其保護級別或劃出、劃入保護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藥用動植物,如黃草,急待保護。
此外,近年來野生生物貿易已經對中國的生物多樣性產生了較大影響。由于糧食、中醫藥、服裝等對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動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劇增長,對幾種瀕危動植物物種以及一些沒有列入國家保護名單之內的動植物物種數量已經構成威脅。如:藏羚羊。
2.生物多樣性損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既有自然發生的,也有因自然發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類活動(特別是近兩個世紀以來)無疑是生物多樣性的損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則是引起損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種本身的生物學特性。其一是物種的形成與滅絕是一種自然過程,化石記錄表明,多數物種的限定壽命平均為100~1000萬年。其二是物種對環境的適應能力或變異性、適應性比較差,在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難以適應,因此而面臨滅絕的危險。如大熊貓,其瀕危的原因除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以外,與其本身食性狹窄、生殖能力低等身體特征有關。二是環境突變(天災),如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干旱等自然災害。
2.2人為原因
由于人類對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同時又過多的重視經濟發展,而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淡薄,從而導致生境破壞時有發生;對生物資源開發過度,有些甚至是掠奪式的開發;環境污染嚴重;對外來物種入侵問題重視不夠以及制度的不健全,這些都是導致生物多樣性減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喪失、片斷化、退化
棲息地破壞和片段化已成為我國一些獸類數量減少、分布區縮小和瀕臨滅絕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國生境被破壞的兩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減少直接威脅到從苔蘚、地衣到高等物種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導致森林火災的一個主要原因,中國在過去25年內因森林火災共損失了860萬公頃的森林。以農業和建設為目的的占用森林、濕地和草原則是生境破壞的另一個原因。據估計,中國目前農田的1/3本來是處女林,這一問題在中國熱帶地區尤為嚴重。而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沿海濕地的一半左右已經發生改變,高原湖泊周圍的濕地也損失嚴重。另外,1950~1980年間中國湖泊面積減少1/10。
生境的片斷化是指一個面積大而連續的生境被分割成兩個或更多小塊殘片并逐漸縮小的過程。多種人類活動都可能導致生境的片斷化。如鐵路、公路、水溝、電話網絡、農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動的分隔物,和自然保護區內修筑公路等人為設施。特別是由于這些人為設施的建立,使得動物的活動受到限制,從而影響其覓食、遷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種子的散布也會受到影響。因而引起動植物種群數量下降并引起局部滅絕。同時由于生境的片斷化,陽光、溫度、濕度及風的變化,也會導致一些物種瀕危、甚至滅絕。另外生境的片斷化有助于外來物種的入侵,進而威脅到原由物種的生存。
生境退化則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經濟發展、過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場退化嚴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機能衰退,從而對其生存構成威脅。
草原的退化。
2.2.2掠奪式的過度開發
許多生物資源對人類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隨著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業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人類對之的需求隨之迅速上升,其結果導致對這些資源的過度開發并使生物多樣性下降。
而當商業市場對某種野生生物資源有較大需求,通常會導致對該種生物的過度開發。典型的實例是人類對海洋鯨類的獵捕活動與鯨類數量的消長之間的關系。我國許多藥用植物,如人參、天麻、砂仁、七葉一枝花、黃草、羅漢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經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導致滅絕。其中偷獵、濫挖走私野生動物行為對生物的多樣性威脅最嚴重。
2.2.3環境污染
2.2.3.1水體污染
水體污染能夠對水生生物(特別是魚類)生命周期的任何發展階段,產生亞致死或致死作用,影響他們的捕食、尋食和繁殖。其中亞致死的水體污染對水體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更為突出、普遍、久遠。在這種環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長緩慢或者死于環境脅迫有關的疾病。而水體富營養化能使水體生物多樣性顯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會使當地植被退化,甚至變成不毛之地,同時土壤動物也會變的稀少甚至絕跡,其生物多樣性比未受污染區顯著下降。如礦區、尾礦堆積地一、礦區廢棄地以及垃圾填埋廢棄地都少有樹木生長。
2.2.3.3空氣污染
人類排放到大氣中的各種有毒有害物質均能對生物體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失,并對生態系統構成危害。經各種途徑進入空氣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殺死生物。來自冶煉廠廢氣中的有毒金屬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所引發的溫室效應等造成的生物多樣性損害、減少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關注和重視,特別是溫室效應引起的全球變暖和酸雨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2.2.4外來物種入侵
外來物種入侵對生物多樣性造成了很大威脅。其入侵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城市公園和綠化、景觀美化、觀賞等目的的有意引進或改進,如在滇池泛濫的水葫蘆、轉基因生物;二是隨貿易運輸旅游等活動傳入的物種,即無意引進,如因船舶壓倉水、土等帶來得新物種;三是靠自身傳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傳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區危害深廣的紫莖澤蘭、飛機草。在全球瀕危物種植物名錄中,大約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來物種入侵引起的。2002年來自南美洲亞馬遜河的食人魚又名食人鯧在我國掀起軒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達到一定規模時,可能會大量屠殺其他魚類,給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帶來危機,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3制度原因
雖然我國在保護生物多樣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績,但由于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樣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損失。主要表現在:雖然國家已把環境保護的成效納入政績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納入工作計劃;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等)對此重視夠,缺少相關具體實施細則、行動及專業人員。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物種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國已建立數目眾多的保護區,但相對與國土總面積而言是不夠的,而且部分保護區管理混亂、土地權屬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雖已實施《自然保護區條例》多年,但畢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階較低,調整面窄,處罰力度不夠,故需要進行新的立法以保護自然保護區、物種及其生境。而在外來生物入侵問題上,雖有一些法規涉及,如《進出境動物檢疫法》但沒有專門法規對此做相應調整,法律漏洞較大。
此外,由于經濟發展;新的城鎮、水壩、水庫、礦區的開發、建設;旅游活動以及國際合作不充分也會對生物多樣性構成威脅。
3.保護對策
保護生物樣多性不僅需要加快治理環境污染,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更重要的是在生態系統水平上采取保護措施,傳統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護,通過排除或減少人為干擾來保護生態脆弱區,在一般情況下,確是保護某些物種或生態系統的有效途徑。但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過立法的途徑解決,主要是對自然保護區進行立法。鑒于外來物種對生物樣多性的影響日益嚴重,而我國卻沒有專門立法保護措施,故建議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而且隨著人口和用地的不斷增長,被動的保護已很難真正達到保護的目的,為此提出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同時生物多樣性對全人類都有著深遠的意義,需要各國政府和人民的積極參與,故特別強調國際合作和加強國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護區和制定《自然保護區立法》
自然保護區是具有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雙重性質,并且是一定的空間范圍的區域。在我國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惜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和具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地的陸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據《世界資源》1997年的統計,全世界已建立較大面積的保護區1.04萬個多,其無論在保有物種、遺傳、生態系統的多樣性還是在保護物種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國也意識到,由于缺法相關法律保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混亂,保護區內開發與保護矛盾突出,亂砍、濫挖偷獵行為時有不斷,造成一些自然保護區破壞嚴重。
因此,許多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和國家公園進行了專門立法。如,英國《國家公園和鄉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園法〉澳大利亞的國家公園與野生生物保護法》加拿大的《國家公園法》,韓國的《自然公園法》等。另外,一些國家制定了自然保護區或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并將自然保護區納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蘭的《自然保護法》、韓國的《自然環境保護法》等。這些法在保護生物多樣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無論是按國際通行做法還是從我國國情出發,都有必要抓緊制定一部《自然保護區法》,對由于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管理、開發和利用而產生和存在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建議在原有法規中法律制度:如審批制度、分級分區制度、管理制度、檢查應急制度的基礎上,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如分類性保護和管理制度、監督管理體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鑒國外相關先進經驗,創設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區劃制度和社會影響評價制度。
3.2防止外來物種和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
外來物種入侵不僅對當地生物構成威脅,同時對經濟和人體健康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一些國家對此進行了立法。如美國先后頒布或制修訂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外來物種預防和執行法》、《國家入侵生物法》、《外來有害生物預防和控制法》、《聯邦有害雜草法》等;新西蘭《生物安全法》等。
我國雖有一些法律法規涉及外來物種管理,如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農業和林業局分別建立了水生和陸生野生動物引進審批制度;《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物防疫法》和《植物檢疫條例》。但是目前尚無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專門法規。《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涉及到外來入侵物種物種,但未制定專門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行動計劃,所以中國急待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生態安全和保護本國生物多樣性。如設立引種許可證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立外來物種入侵預警機制。
另外,對外來物種進行普查和有計劃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護中持續利用生物資源
雖然全世界已建立眾多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多形式保護方法方式,但相對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護的生物多樣性是有限的。因此人們認識到,有效和長期可信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方法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指對生物資源的利用應以使生物多樣性在所有層次上得以保護、再生和發展。對保護而言,沒有合理利用也就沒有保護。利用自然保護和發展旅游業就是一例。不但有經濟效益,實際上也是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從而獲得廣大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這本身就是社會效益的體現,也是自然保護的價值體現。
另外建議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他們的生產計劃中,鼓勵生物的資源利用方式的多樣化。包括根據當地資源的實際情況實施傳統的農業和林業措施;推進科研與教育;采取必要的辦法使保護區免受人類活動的影響和進行遷地保護。
3.4國家合作與行動
在生物多樣性問題上,世界各國的共識是生物多樣性問題不是局部的、地區的問題,而是全球性的問題。聯合國有關組織、世界科學界和各國政府部門認為國際合作是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國政府應積極的參與國際合作加入協定,聯合打擊跨國非法貿易與捕獵。加強科研協作,但要注意與產權問題。
我國已加入的公約協定有《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國際捕鯨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熱帶木材協定》、《關于保護特別水禽的重要濕地公約》等等,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國生物多樣性,應積極的開展國際合作,并制定相關的實施計劃與細則,在必要的情況下制定相關行政法規或法律。
3.5加強環保教育
地球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隨著人口不斷的增長和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它的開發強度日益增強,不少地區已呈現資源枯竭和生境退化的趨勢,難以再承受下去來滿足人類的要求,因此,實施生態發展推行可持續發展戰略就成為一項急迫的任務[1-3]。眾多的國際生態公約就是在這種背景條件下產生的,它們的主要目的在于指導人們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安排和限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以維護子孫后代的利益。這些被稱為是法律旗幟的各種公約都不是單純由法學家們單獨完成的,必需要廣泛征詢涉及自然保護的專業人士的意見,總結自然保護第一線從事實際工作的人們以及生產戰線上廣大公眾的經驗教訓,才可能制定這些涉及全社會利益的許多規定。本文就擬簡要地探討一下它們的意義和作用,以期我國能完善和健全有關自然保護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法律體系,來適應已踏入生態發展文明時代門檻的迫切要求。
1生物多樣性公約
生物多樣性是一個綜合的概念,它既是生物之間以及與其生存環境之間復雜相互關系的體現,也是生物資源豐富多彩的標志。它是對自然界生態平衡基本規律的一個簡明科學概括,也是衡量生態發展是否合乎客觀規律的主要尺碼。一個區域保持得是否完整在很大的程度上要以其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續利用是否合理來決定。因此,它的保護對象是全方位的,要從物種及其遺傳資源、生態系統和景觀多樣性各個方面著手。這個公約不僅闡述了防止物種滅絕和生態系統遭受破壞的問題,也強調要關注人類發展的目標和策略。它提出要把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持續利用和利益公平分享三者密切結合來考慮工作,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實踐證明,缺乏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工作就難以持續下去。它要求各締約國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自己要求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計劃,對生物多樣性的就地保護、遷地保護和離體保存作出全面的安排。“公約”經過多年的討論和多次的修改,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簽署,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這說明世界人民終于認識了由于人類本身的管理失誤所造成的地球生境退化、資源枯竭所帶來的災難,決心采取共同行動制定有約束力的并起綜合作用的國際公約。現在,生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已成為各個國家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可以看出,”公約并不是一紙空文,但與其說是一次性產物,不如把它看為一個長期的過程,因為許多問題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例如1.如何做好野生物種種群和被傳統農業與本地人民廣泛應用的物種及其變異的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問題,2.發達國家如何落實支援發展中國家保護和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責任;3.如何通過技術轉讓和交流實施生物多樣性有效保護和持續利用的戰略;4.生物資源利用者如何落實酬報各地從事保護工作者和提供傳統利用知識人們的責任。這些問題雖經多次討論,但不易取得協議。
我國于1993年1月7日作為第7個國家正式批準加入“公約”,由環境保護部牽頭組成國家履約協調組,統一規劃各項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可見國家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視和認真態度。許多學術單位建立了生物多樣性委員會、研究機構來規劃研究和宣教事宜;還出現了非政府組織“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綠色發展基金會”,它組織社會各界人士和廣大公眾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工作。10多年來完成了大量工作,除了按“公約”規定完成必需做的基本項目,例如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中國生物多樣性國情研究報告、中國生物多樣性數據庫外,還出版了系列叢書和許多研究報告。建立了許多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護、遷地保護和離體保存實體。主要經驗有下列三點:1.保護和發展必需密切結合,利益公平分享是關鍵;2.統一協調分散管理的方針是正確的,但需要進一步完善;3.基礎性和綜合性研究不斷加強,才能不斷向前發展。在2010年國際生物多樣性年期間,國家頒布了新的“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計劃(2011-2030),”明確今后20年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并將之看為是維護生態安全和糧食安全保障的大事。因為,當前資源過度利用、工程建設與全球氣候變化的影響問題并未解決,生物多樣性受威脅的狀態一時難以解除。它要求完善相關政策和法律基本體系,將生物多樣性納入國家和地方計劃;開展重點區域生物多樣性調查研究,評估、監測、人才培訓和能力建設,加強就地保護、遷地保護和離體保存,例如保護區、動物園、植物園和種質基因庫的建設和完善,把保護和發展密切結合;重視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來入侵物種的蔓延和完善,完善群眾參與和深化國際合作等方面工作[4-8]。
2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是關于改變了遺傳性質的活有機體跨境轉移的一個協議,它旨在充分確保它們的轉移、處理和使用。它的文本由生物多樣性締約國會議來討論和確定,已有100個以上締約國批準,于2003年9月11日正式生效。所以,可以說,它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一個議定書。文本中詳細論述了安全轉移、處理和使用憑借現在生物技術所獲得的可能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持續利用產生不利影響的改變了遺傳性質的活有機體的保護措施,同時顧及對人類健康所構成的風險。這意味著,已改變了遺傳性質的活有機體從一個國家跨境轉移必需符合議定書的規定,出口者必需提供充足資料使進口者能做出知情決定,確保所有貨運有議定書要求的文件記錄,即使進口者不是締約國也要按議定書要求辦理。我國于2005年4月27日批準了議定書,顯示我國在執行國際條約和加強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承諾,并大大增強該議定書的份量。同時,制定了中國國家生物安全框架,對國家生物安全管理政策體系、法規體系、轉基因活有機體及其產品風險評估和管理技術準則、生物安全管理國家能力建設作了具體規定和說明。
3拉姆薩爾濕地公約
濕地是指內陸和海岸地帶水深6m以下的水域、沼澤和草甸地帶。這些地區是調節水分循環、維護水禽和水生生物生存的重要棲息地,具有巨大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價值,但是長期以來,人們沒有真正意識到這一點。隨著經濟的發展,大片濕地被改變為農地、養殖場甚至城鎮,導致許多物種消失,常出現一雨便成災的可怕事件,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為此,原亞洲濕地局、國際水禽與濕地研究局、美洲濕地局三個濕地組織合并為濕地國際,并在濕地公約的制定和技術支持中發揮了中堅作用,大大促進世界范圍主要地區濕地和濕地物種現狀的評估和研究,加強與政府和當地社區的合作方面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濕地公約于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薩爾簽訂,所以常稱為拉姆薩爾濕地公約。它通過傳播信息資料、提高公眾意識、開展培訓活動和在各地建立濕地管理項目、支持和促進區域和各國濕地保護和濕地資源持續利用和行動計劃的制定等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各國凡是在生態學、生物學、湖沼學和水文學上具有國際意義的濕地都可申請加入濕地公約所建立的國際濕地名錄,加入國際濕地名錄的濕地應建立保護區,加強對物種和棲息地的管理,管理好者可得到相應的獎勵;反之會受到批評。中國加入濕地公約會后,認真履行締約國的義務和責任,為了適應濕地保護形勢發展的需要,調動全社會的力量投入濕地保護,1994年9月由林業部牽頭聯合17個部委制定一個廣泛參與、切實可行、符合國際規范的“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確定了中國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目標、內容、優先領域和項目,使之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以確保采取協調一致的行動,進一步推動中國濕地保護事業的發展。許多科教部門建立了濕地研究中心,開展了大量的研究,出版了眾多的專著和研究論文和報告[10]。迄今,我國已有37個濕地保護區分五批加入了國際濕地名錄,并開展大量保護和持續利用的工作。#p#分頁標題#e#
4世界遺產公約
世界遺產是指具有世界價值的獨一元二的自然和文化區域以及許多非物質的文化和精神遺產,是各個國家精華中的精華。作為具有世界價值的自然和文化區域可從以下列幾點來判斷:(1)表征地球進化歷史的主要階段的典型代表或獨特的地理景觀類型;(2)表征具有重要意義的不斷進化的生態過程或生物進化和人與環境相互影響的典型事例和杰出的代表;(3)具有極為特殊的自然風光和文化特色的區域;(4)具有世界價值的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區域或眾多受威脅物種的棲息地。符合四個標準之一的區域可申請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包括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三類)。世界遺產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和拉姆薩爾濕地公約三者被認為是國際保護生境(棲息地)的三大公約。世界遺產公約是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通過制定,1978年正式生效。這說明大多數國家都認識到有責任來保護那些具有特殊價值的自然和文化區域,把它們看為是人類遺產的一部分。這是第一個認可和保護文化景點的國際法律條約,它把傳統的文化生活方式和自然資源管理體系之間建立了密切的聯系,拓寬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相互關系的思維,并制定協同計劃來保護它們[11-14]。
隨著我國經濟多年的持續增長,人們的生態保護意識也在不斷提高,并深深體會到自然與現代化共存、經濟建設和生物多樣性與文化多樣性保護共存的偉大目標是實施可持續戰略和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這樣,加入和認真實施世界遺產公約,建立比較完善的世界遺產地系統,就成為政府的一項必不可少的任務。許多省市建立了申報世界遺產辦公室,促進自然保護、文化組織和文物系統各方面的專家認真考慮,提出具體的計劃和方案。截至2010年底,我國已有自然遺產地8處、文化遺產地25處、自然與文化雙遺產4處,還有文化景觀3處,總共40處。現在打算申報的區域還有100多處,估計每年只有自然和文化遺產各1處獲得批準。但是,人們已認識到這項工作的重要性,不是為申報而申報,而是決心通過完善管理,爭取支持,使之更加壯大,以適應社會、文化、經濟迅速發展的要求,那時申報將是水到渠成之事。主管自然和文化遺產工作的分別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
值得指出的是,有悠久歷史的全球農業系統,是人類長期生存和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既有自然的成分,也是人類文化多樣性的一部分。但是,人們在發掘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時,卻忽略了這個方面,以致傳統的農業耕作制度及其豐富多彩的傳統優良品種的基因多樣性在現代化過程中大量流失。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及時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于2003年建立了“世界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系統中心”,旨在開展全球重要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工作,以期建立一個全球共識的持續發展的動態系統,彌補了不足之處。我國浙田縣的稻魚共生系統被列為全球第一批五個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之一。其實,我國還有許多項目符合其標準,需要大力發掘、繼承和發揚[15-18]。
5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野生動、植物的保護與持續利用是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只注意保護,不允許任何利用是不科學的,必然是行不通的;當然,過度的利用,不注意保護必然導致破壞。這個公約的目的就在于監測商業開發的主要物種,對一些已陷入受威脅狀態的物種,通過貿易限制達到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要求。這個公約1973年3月于美國華盛頓簽訂,1975年7月正式生效。它把控制貿易的物種劃分為三類作為其附錄,附錄1是指那些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這些物種的對外貿易必需獲得出口國科研機構認可,管理機構發放出口許可證,進口國也確認是如此才能進行;進口國將之再出口也照此辦理。附錄2是指那些目前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以變成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這些物種也必需得到出口國家科研機構的認可,管理機構發放出口許可證才能進行出口貿易。附錄3是任何一個締約國認為屬其管轄范圍內應進行控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它締約國合作管理貿易的那些物種;它們的出口貿易同樣需要出口國管理機構發放出口許可證才能進行。前兩類物種需經全體締約國大會討論通過,后一類物種只需各締約國自己認定,報公約秘書處備案即可。附錄中所列的物種是重點管理對象,但它們的地位不是永遠不變的,而是要隨其種群傳播和消長而有所調整,所以需要對它們進行長期的研究和監測。這樣,每一個締約國都要建立專門的科學委員會和進出口管理辦公室來負責專司其事。前者負責研究確認各個種的基本情況,提出處理的意見;后者即專司具體管理業務,發放出口許可證。可以看出,這個公約不是要禁止野生動植物包括瀕危物種及其衍生物的貿易,而是制定各種措施保證可持續貿易,不引起它們走向滅絕;目前,它已建立一個世界性的控制野生瀕危物種及其衍生物的國際貿易系統,為物種的保護和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1980年12月25日,我國提交參加“公約”的交存書,1981年4月“公約”對我國正式生效,1982年正式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辦公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種科學委員會”,分別掛靠在國家林業局和中國科學院內,開展有效的研究和管理,成果壘壘。看來,大力培養熟悉“公約”的科研和管理人員,進一步弄清和宣傳“公約”各條款的實質內容,加強對瀕危野生物種的研究,提供其消長規律和具體情況,監測貿易現狀,編制控制貿易的物種名錄及其識別手冊和圖譜,制定合理開發利用的指標,提高進出口管理水平,防止過度開拓而造成物種滅絕應是一項長期的任務[19-20]。
6遷徙物種公約
物種的生存和分布不受邊界的限制,特別是遷徙物種的生活周期可能遍歷多個國家,但各國的保護和管理水平不盡相同,難免會遭受獵殺,因此必需通過國家政府間的共同努力來加以保護,既要保護物種本身,也要保護其棲息地。保護區在這些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個公約于1979年簽訂,1983年正式生效,100多個國家參與并共同關注這些獨特物種種群的保護,效果明顯。我國簽署這個公約以后,許多保護區承擔了這些遷徙物種的保護,無論在科研監測和合理利用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例如,山東長島保護區累計環志各種候鳥128種21萬多只,其中猛禽22種6萬多只,占全國猛禽環志總量80%以上;回收國內外環志鳥231只,最長回收為8年,為鳥類遷徙規律與科學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科學依據,成績明顯[21]。由于“公約”所關注的物種獨特,沒有任何公約能代替其作用,實際上,它成為生物多樣性公約必要的補充和起具體的輔助作用。#p#分頁標題#e#
7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這個公約是全球許多國家的政府為解決地球氣候潛在變化可能引起的眾多問題而聯手進行的一項努力。它的一個重要概念在于集體執行“公約”所制定的各項規定。它于1992年5月9日在紐約聯合國大會上獲得通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我國于1993年1月批準了這個公約,是最早的10個締約方之一。“公約”要求所有締約方在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注意減少和防止人為引起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技術開發、應用和推廣;開展技術轉讓等各種合作,促進可持續發展,保護和增強所有溫室氣體的吸收匯和儲存庫,例如不同類型的保護區等;在適應氣候變化的情況下,制定水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綜合農業的發展、關注受干旱、荒漠化和洪澇影響地區的保護和恢復工作;在可行的范圍內,將氣候變化納入相應的社會、經濟和環境的政策和行動,并采取適當的方法盡可能降低氣候變化對經濟、公共健康和環境產生不利的影響。在京都議定書中為發達國家規定了有法律約束力的量化減排指標,使其CO2、CH4等6種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減排至少5%;同時,確定了“共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和”排放貿易“三種境外減排的靈活機制,使發達國家可以通過這三種機制在境外取得減排限排的抵消額,從而以較低成本實現減排限排目標,緩解其國內減排限排壓力。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是其義務的核心內容,要求采用由締約方大會制定的可比方法編制人為引起的各種溫室氣體的源排放和匯清除的國家清單,發達國家必須為其提供相應的資金。但是,要真正的具體落實十分困難,許多會議都是在討論這些問題的具體化,但都不能取得共識,需要更耐心地通過深入分拆,實事求是協調和合作共事地去解決。可以看出,制定減排限排溫室氣體目標是一個重要方面,而確定不同區域生物多樣性保護、恢復和人工營造的方法來固碳的目標也是不能忽略的,兩者是相互相成的[22]。
8防治荒漠化公約
生物多樣性面臨的危機一個健全的生態環境意味著使其所有的生態系統、群落和物種,都保持良好的狀態。但目前人口與資源,經濟建設與生態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以犧牲生態和資源為代價,來獲得經濟的暫時發展。人類造成的主要威脅是生境的破壞、破碎和退化(包括污染),以及物種的過度開發、外來物種的引入和疾病的加速傳播。
1.生境破壞和消失。隨著大自然自身的演變,特別是隨著工業化的發展,人類過度地從自然界獲取土地、木材、食物、藥材等,使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的破壞。生物多樣性的主要威脅是生境的破壞和消失。生境的破壞和消失被確認為是大多數生物和微生物目前正瀕于滅絕所遭受的最直接的威脅。物種大量聚集的熱帶雨林以每年1700萬公頃的速度消失,溫帶森林也在大面積減少。目前,全球森林由76億公頃已減少到34.4億公頃,減少了50%還要多。濕地退化和喪失的速度更是超過了其他的生態系統。現在地球上有20%的珊瑚礁和35%的紅樹林喪失。
2.生境破碎。生境破碎是指由于某種原因,一塊大的、連續的生境不但面積減小,而且被分割成兩個或更多片段的過程。生境破碎使一些中心物種由于不能遷移以覓食、、傳播等而難以生存。生境破碎也可以把一個廣泛分布的種群分割成兩個或更多的亞種群,每一亞種群由于受空間的局限而陷入衰落和滅絕的境地。
3.邊緣效應。森林邊緣對保持森林的結構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生境破碎,森林邊緣的物種構成就會發生改變,使由內部物種占據的區域進一步減少。由于溫度、濕度和光照水平的變化使許多物種從片段化的森林中消除。
4.生境退化和污染。人類活動密集的干擾,會使生境中的群落和物種受到影響,而造成生境的退化。例如:珊瑚礁地區頻繁的行船和潛水會惡化這個群落。人類釋放的殺蟲劑、化學品和污水,工廠和汽車排出的廢氣等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污染對水質量、空氣質量甚至地區氣候的全面影響,不僅威脅到生物多樣性,而且會引起全球氣候變化,影響人類健康。
5.外來物種的引入。由于在新的生境中缺少外來物種的自然捕食者、有害物和寄生蟲。所以會打破這一生境的生態平衡,而使物種結構遭到破壞,導致某些物種的消失。
6.物種的滅絕。環境破壞最嚴重的一面就是物種的滅絕。一旦某一物種滅絕,其DNA中所蘊藏的特有的遺傳信息和其所擁有的特征組合將永遠丟失,它的種群將不可能存在,它所生活的群落將變得貧乏,且其所具有的對人類的潛在價值將永遠不會被認識。現今由人類引起的物種滅絕速度是物種自然更替速度的幾百倍,甚至是上千倍。例如:20世紀初有野生老虎10萬只,現在僅存野生老虎3200-3500只左右。里海虎1950年滅絕。我國特有的華南虎也已多年不見蹤跡。
二、中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
中國地處東亞,包括寒溫帶、溫帶、亞熱帶和熱帶的范圍,加之地質、地貌和土壤的變化,生物物種的類型十分豐富,也具有許多獨特之處,像濕潤亞熱帶和青藏高原就是其它區域所沒有的。我國的生態區共有19個,其中陸地生態區12個,淡水生態區6個,海洋生態區1個。
(一)中國生物多樣性的一般特點
中國的生物多樣性概括起來有下列特點:
1.物種高度豐富,特有屬、種繁多。目前我國有高等植物3.28萬種,動物10.45萬種,其中許多為我國特有、孑遺種、經濟價值高的種。
2.區系起源古老。由于中生代末中國大部分地區已上升為陸地,第四紀冰期又未遭大陸冰川的影響,所以各地都在不同程度上保存著白堊紀、第三紀的古老殘遺成分。
3.栽培植物、家養動物及其野生親緣的種質資源異常豐富。中國有7000年以上的農業開墾歷史,因而中國的栽培植物、家養動物豐富程度在世界上是無與倫比的。
4.生態系統豐富多彩。就生態系統來說,中國具有陸生生態系統各種類型,且每種陸生生態系統都包含多種氣候型和土壤型。據統計,全國陸地生態系統共27個大類,460個類型。其中:森林16大類,185個類型;草地4大類,56個類型;荒漠7大類,79個類型;濕地、淡水域5個類型;海洋6個大類,30個類型。
5.空間格局繁復多樣。中國地域遼闊,地勢起伏多山,氣候復雜多變。從北到南,由不同氣候帶引起不同的植被類型。從東到西,隨著降水量的減少,發生不少同屬不同種的物種替代。以上特點,說明中國生物多樣性在全球所處的獨特地位。
(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成果
1.初步建立了一系列物種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2.就地保護成績顯著,遷地保護得到較大的發展。到2012年底,我國已建立森林、濕地、荒漠、野生動物、野生植物等五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達2407個(其中林業直管2150個),總面積1.45億公頃。就濕地保護來說,目前全世界有國際重要濕地1886塊,中國有41塊。我國野生動植物遷地保護和種質資源移地保存也得到較快發展,全國已建動物園(動物展區)、野生動物園240多個,植物園(樹木園)234個。
3.重大生態工程的實施。我國先后實施了“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防止荒漠化工程”和“濕地保護與恢復工程”。這幾大生態工程的實施,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生態環境的改善。
(三)中國所面臨的生態危機
我國目前面臨著生態危機:森林大面積消失、土地沙漠化擴大、水土嚴重流失、濕地不斷退化、自然災害頻發、物種加速滅絕、嚴重干旱缺水、全球氣候變暖。我國在發展過程中曾經經歷了大面積毀林開荒的過程,致使我國森林面積大幅度下降。雖然近幾年建造了大量的人工林,但是仍面臨著森林資源總量不足、分布不均、結構不合理、質量不高等問題,成、過熟林只占森林面積的14.3%。我國森林覆蓋率為20.36%,比全球平均數低近10個百分點。人均森林面積不足世界的1/4,人均森林蓄積量只有世界的1/7。我國木材對外依存度高達44.8%,而且還有上升的趨勢。目前,我國沙化土地173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18.1%。石漠化土地12萬平方公里,鹽漬化土地17.3萬平方公里。由于多重因素的影響,我國90%的天然草原都有不同程度的退化,而且每年還以200萬公頃的速度在擴展,草場沙化嚴重。由于人類的捕殺和生態環境的惡化,加速了物種的滅絕。綜上所述,生物多樣性保護迫在眉睫。而在當今以人為主導的社會文化體系中,只有用法律規范人們的行動和意識,才能更有效地保護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因此,建立健全法制對生物多樣性保護,自然資源合理利用、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影響。
三、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國際條約的加入對我國立法的推進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世界各國人民都認識到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的重要性,從而形成了地球村的概念。在聯合國框架下制定了多個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條約和政府間協定。如:《生物多樣性公約》、《濕地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防治荒漠化公約》、《海洋公約》、《國際熱帶木材協定》、《國際捕鯨公約》及《中日候鳥協定》、《中澳候鳥協定》等。諸多的公約和國家間的協定,對保護地球生態系統和人類文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的進程。
(二)我國物種保護的立法現狀
我國是關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比較早的國家,1950年國家就出臺了關于稀有生物保護辦法。我國的《憲法》和《刑法》(1979年《刑法》第130條)中對物種的保護也有描述。但隨后很長的時間立法工作處于停頓的階段。黨的后,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國家相繼出臺了《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防沙治沙法》、《草原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和《森林法實施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另外,還有大量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體系。在立法的同時,1987年我國了《中國自然保護綱要》,1994年在《21世紀議程》中,對生物多樣性保護進行了規范。
(三)我國物種保護立法存在的問題
中國是生物多樣性非常豐富的國家之一,也是名列瀕危物種最多的國家之一,其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問題非常突出。筆者從事多年物種保護的工作,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例進行探討。
1.立法體系龐雜、立法效力低下、行政管理色彩濃厚。我國立法比較分散,有專門法律,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同時還有許多“規定”、“辦法”和“通知”,如《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關于嚴厲打擊非法捕殺、收購、倒賣、走私野生動物活動的通知》等。立法位階,有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林業部,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林業部、公安部聯合的法規,導致這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高低不一,參差不齊。此外,還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規。如:《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山東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很顯然,我國關于物種保護的立法體系十分龐雜,立法效力層次較低。同時,各種“規定”、“辦法”和“通知”的出現也反映出我國濃厚的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行政管理色彩。
2.立法目的滯后。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過度利用和開發,導致環境不斷惡化,各種自然災害頻發。人類的環境立法理念開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生態利益優先理念已經體現到立法中。而我國現行的各種法律還受到經濟利益優先理念的制約。如:《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可以看出,我們保護動物的目的重點落在合理利用而非生物多樣性保護上,沒有凸顯出物種保護的重要性。
3.物種保護的不堅決性。由于立法目的與經濟利益妥協,必然導致法律的軟弱性和不徹底性。相關法律的規定使用“應當”、“可以”等比較模糊的詞語,在法律責任追究上,措辭寬泛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現行法律對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打擊缺乏力度,不足以震懾犯罪分子。
4.物種保護的不全面性。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將保護的范圍限定于珍貴、瀕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這是對經濟發展的一種妥協性立法,缺乏物種保護的前瞻性思維,體現了人類急功近利的實用主義,不能有效地保護自然生態的完整性和地球上的生物多樣性。
5.對動物棲息地的保護不力。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是個很廣泛的概念,但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對生存環境的破壞僅限于自然保護區和禁獵區、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使得受保護的棲息地概念模糊而且范圍有限。
6.執法不力、司法不嚴。“野生無主,誰獵誰有”的傳統思想深植于中國人的心中,且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傳統思想和立法缺陷相結合,使執法不力、司法不嚴成為目前物種保護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
7.執法后期的處理存在盲點。案件查獲的各種違法品的處理,在法律上看似規定明確,但由于執法部門繁雜,部門利益無法協調,致使一些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大都是行政權自由裁量之下進行“處理”。因此,完善法律法規,規范行政執法后續行為,對于保護野生動物很有必要。
四、一些認識及建議
(一)對問題產生原因的認識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文化傳統方面的因素。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在人們的觀念中根深蒂固,生物多樣性保護觀念淡薄。
2.經濟利益方面的因素。人們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往往把經濟利益放在首位,而忽視了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3.體制上的缺陷。我國目前生物多樣性保護牽扯部門繁多,管理分散。另外資金投入缺口大。
4.法制上的因素。目前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體系,還存在許多需要改善的問題。
5.觀念上的原因。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我國大部分公眾的動物福利觀念啟蒙晚,保護意識相對薄弱。
(二)建議采取的措施
1.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建立保護地建設體系和野生動植物種及生態環境監測體系。
2.制定國家生物多樣性保護綜合發展規劃,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其中,包括自然保護區、濕地、野生動植物保護、防止沙漠化和荒漠化規劃等。生態紅線是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必須強制性地保護國家生態安全,才能保證國家長治久安。
3.完善和加強我國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生物多樣性問題呼喚新的、卓有成效的法律體系的誕生。必須將經濟利益優先的思想轉變到生態利益優先上。包括對生態安全戰略地位的明確,國家主導責任的定位,以及穩定和持續投入的保證等,以確保我國的資源安全。
4.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體制的建設,增加財政投入。在保護機構之間要形成監督機制,明確管理權限與責任。
5.加強執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協作,加強監管,聯合執法。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采取高壓態勢,有效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國家生態安全。
武警河南總隊醫院營養科主任王自勤
野生動物一度成為國人時髦的盤中美味,甚至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食用野生動物能增加營養、滋補身體,甚至是身份的象征,然而隨之而來的健康問題卻被公眾忽視。
食用野生動物能否增加營養、滋補身體?從三個角度來討論一下,一是野生動物是否真有額外的營養價值;二是野生動物的衛生如何;三是食用野生動物能否給人體帶來不利的影響。
從營養的角度看,野生動物不宜吃。根據營養學的研究,同種動物的營養價值基本一致,它們的蛋白質、脂肪、礦物質及其他微生物含量沒多大區別。以兔子為例,每百克家兔的蛋白質含量大約是22克,而野兔的含量僅有20克左右。所以,吃野生動物不能增加營養。下面就餐桌上常見的野味進行分析、比較。
魚翅
所謂魚翅,就是鯊魚鰭中的細絲狀軟骨,是用鯊魚的鰭加工而成的一種海產珍品。魚翅不能增加營養,人們在攝入后,不易吸收其中的蛋白質。魚翅含80%左右的蛋白質,還含有脂肪、糖類及其他礦物質。但魚翅所含的蛋白質缺少一種必需氨基酸(色氨酸),是一種不完全蛋白質,幾乎無法被人體吸收,所以吃魚翅還不如吃其他魚類有營養。
熊掌
熊掌是一種滋補品,有健脾胃、御風寒、益氣的功效。但單獨吃沒有多大作用,而且也可以在常吃的食物中找到替代品。從營養成分上進行分析,熊掌的膠原蛋白相對高一些;從功效上看,熊掌肉屬于溫性,有健脾胃、養氣血和祛風濕的作用。熊掌和紅棗、黨參、當歸等搭配,作用才能發揮出來。日常食物中的豬蹄、牛蹄也有這些作用。此外,因為野生動物體內氨基酸物質含量高,其自身的腥異味很重,在烹調時為了去掉腥味,需要加許多調味劑,會使營養價值大打折扣。
猴腦
許多人認為 “吃猴腦補腦”,該理論來自于中醫的“取類比向,以臟補臟”的說法。意思是吃了動物身上的某個部位,對人體的五臟會有相應的滋補作用,但是所指的動物一般都指家禽家畜,對野生動物沒有特指,所以人們不要盲目追求吃野味,事實上猴腦的營養無法被人腦吸收,對于補腦沒有科學道理。
燕窩
燕窩是由燕子分泌的珍貴津液筑成的,對人類而言沒有特殊的營養價值,其中的營養成分也完全可以由其他食物代替。所含的營養成分主要有水溶性蛋白質、碳水化合物、鈣、磷、鐵、鈉、鉀及對促進人體活力起重要作用的氨基酸(賴氨酸、胱氨酸和精氨酸)等。這些在日常的雞蛋、豆腐、木耳等中都含有,沒必要為了滋補身體經常吃燕窩。健康重在均衡飲食,除母乳外,沒有單一食物能滿足人體所有營養需要。
除了上面說的常見野味外,還有如野豬、狍、竹鼠、鱷魚等。野豬的肌肉纖維比家豬粗,不易消化,其中的營養成分也不易被吸收;而狍、鼠、鱷魚等,在烹飪的過程中一般要添加很多作料,才能去除腥臊味。所以,野生動物無論是口感還是營養價值,并不是人們想象的那樣高,大多數人只是沖著一種好奇的心理去食用。
從衛生的角度看,野生動物污染較嚴重。多數野生動物不具備分解污染物的能力,現在環境污染嚴重,污染物長期積存動物體內,人食用后極易導致慢性中毒。另外,許多動物體內存在著內源性毒性物質,不經檢驗盲目食用也會對人體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比如,鯊魚處于海洋食物鏈的頂端,體內往往會積累大量的污染毒素。像魚翅這種美味高檔的營養品被水銀污染的程度高達70%,含有可被人體吸收的水銀比率已超出正常允許量42倍。這里特別提醒那些懷孕的婦女盡量不要食用魚翅,因為攝入過量的水銀會對孕婦和孩子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尤其會影響孩子大腦和神經細胞的生成。水銀對男性也會造成很大危害,可能造成男性不育。正常人體內水銀含量過高還會損害人的中樞神經系統及腎臟。
從傳染病學角度看,在野生動物身上還隱藏著多種致病的病毒、細菌、真菌、寄生蟲、衣原體及支原體等,是人類許多流行疫病的來源。因此,食用野生動物會對人類健康構成很大威脅。那么,病毒是如何進入人體的,為什么對動物本身不會構成危害呢?
主要是因為野生動物身上帶有的病菌和微生物,長期以來適應了動物的體內環境,構成了生物平衡。而人與動物在體質、生理、免疫能力和基因組成上有許多不同,這些對動物沒有危害的病菌,一旦進入人體,就會成為致命殺手。即使經過清洗和加工也不一定能去除。以蛇為例,在蛇身上有大量的寄生蟲和蟲卵,這些寄生蟲進入人體后可造成人體肌肉組織的機械性損傷,造成一些組織和器官的功能。
野生動物身上的病菌、微生物轉向人類大致有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它們可以傳染給動物的密切接觸者。如獵人在剝野兔皮時可能得兔熱病;獵人可能從貓身上染上貓抓熱等。
第二階段,病原體直接在人群中傳播,引起流行病。流行病在流行一段時間后,可能因為大多數人獲得了免疫力,也可能因為現代醫學的研究有了新的辦法,就會漸趨減緩,最終消失。還可能有另外兩種情況:第一是來自動物的病原體雖然已感染了人體,但需要尋找合適的傳播媒介,擴大傳播范圍;第二是病原體在人體內潛伏,但沒有造成危害,等有誘因激活時,就會成為人類的新殺手。
綜合以上分析,食用野生動物的營養價值并不高,沒有特殊的滋補作用,也不能保證衛生,最嚴重的是可能會給人類帶來很大的健康隱患。對現在的中國人而言,所謂的營養問題,不是少吃了野生動物這樣的動物性食品,而是來自于食物結構是否均衡。因此人們應改變不良的飲食習慣,與野味告別。
保護野生動物的理由
學者張田勘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已成為今天人類保護動物的一句經典語句。推而廣之,沒有人類的需求,也就不會有對野生動物的殺害。所以,如果從野生動物與人類的關系和生物多樣性來看,如果有效地保護動物,就是在保護人類自己。當然,這只是保護野生動物的一個重要理由。另一個更為重要的理由則是,保護野生動、植物是要建立一種新的人與自然的關系,因為地球,包括宇宙并不僅僅是因為人類而存在,它們是庇護萬物的諾亞方舟。
狹隘的理由:讓人類更好生存
保護野生動物的第一個也是狹隘的理由是,為了讓人類更好生存。這是從以人為中心的倫理上來看待問題和解決問題。然而,更深層的理由應當是,要讓所有生物都有一條活路。你要生存,也得給他人留條活路。也就是說,人要生存,也要讓動物活著。如果不讓動物活下去,也就沒有了生物多樣性,那么,人類也會活不好,或更麻煩一點,活不長。因為,人類只是這個星球上的一種物種,必須依賴于其他物種的生存和生物圈的良性循環才能活下去并活得更好。
人類離開了生物多樣性會活不好的問題,愛德華?歐?威爾遜在其《生命的多樣性》中早就有論證,一個健康有序的生態系統離不開生物或物種的多樣性。比如,水蛭是一種吸血蟲,但人類可以從中提取抗凝血物質以治療血栓、心肌梗塞、卒中等心腦血管病;遙遠的安第斯山谷里有一種稀有的甲蟲,可以分泌一種治療胰腺癌的物質。美國每年的藥物3%來自于動物,其中蛇毒可制作非成癮性鎮痛劑,蜂毒可用于治療闌尾炎等。
植物對于人類的關系也如同動物與人的關系一樣,馬達加斯加的粉紅長春花可用于治療白血病;云南的紫杉提取的紫杉醇可以抗癌;一種蚊草含有合成阿司匹林的物質──水楊酸等等。
如果這些動植物消滅了或用盡了,人類的日子必然不好過。例如,貓頭鷹以老鼠為主食,平均一年能吃1000只田鼠,如果一只田鼠一年吃掉1千克的糧食,一只貓頭鷹就可以為人類保護1000千克的糧食。但是,由于貓頭鷹、貓蛇、黃鼠狼等老鼠的天敵被濫捕濫殺后,全國估計鼠類最多時能達30億只,每年能偷吃糧食250萬噸,超過我國每年進口糧食的總量,經濟損失達100億元以上。如果糧食減少或沒有了糧食,人類如何生存?
現在,大量的野生動物由于“皮可穿、毛可用、肉可食、器官可入藥”而作為開發利用對象遭受滅頂之災,在瀕臨滅絕的脊椎動物中,有37%的物種是受到過度開發的威脅,例如,象牙、犀牛角、虎皮、熊膽、鳥的羽毛、海龜的蛋、海豹的油、藏羚絨等,全球每年的野生動物黑市交易額都在100億美元以上,與軍火、并駕齊驅。如果任由這樣的情況發展,人類未來的日子的確將會很不好過。
食物鏈和生物多樣性的理由
保護野生動物往深層次說,當然不是為了保護而保護,而是要遵循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原則,因為只有人類和所有生物生存的地球具有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時,才會讓人類也包括地球上的所有生物都獲得可持續發展,并能生生不息,良性生存,也使地球上的所有資源獲得可持續或再生利用。
人生活在自然環境中是不能脫離與這個環境中的所有物質和生物的相互依賴關系的。以食物鏈為例,有三種類型。一是捕食鏈,從植物開始,小動物吃植物,大動物吃小動物,形成捕食鏈;二是寄生鏈,是從大動物到小動物(寄生蟲總是比宿主要小);三是腐生鏈,即從死物到微生物所形成的食物鏈。這三種食物鏈又形成一個有機的食物網,產生了熟語所說的“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蝦米吃水草”的循環生態環境,人則處于這個食物鏈的最上端或終端。因此,這中間任何環節或鏈條的斷裂都不僅僅影響到人的生存,也危及到層層相依的生態系的循環和發展。
從食物鏈再往大的方面講,就是生態系或生態圈,其中的各種要素也是相依為命,共生共存的。在一個生態系中,包括生物與無生物、生物與生物的關系,至少有四個要素,一是無生命物質,如水、氧氣、二氧化碳等。二是生產者,如制造有機物的綠色植物和浮游植物。三是消費者,如動物,分為食草和植物的初級消費者,依次是肉食的次級消費者,捕食初級消費者,三級消費者又捕食次級消費者等。四是分解者,如細菌和真菌,它們把死亡的生物分解為簡單的化合物,也就為綠色植物提供了養料和食物。實際上,這四種或更多的要素也就形成了層層相依,環環相扣的鏈條。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條或一個環節,這樣的生態就不是完美的,也不可能可持續發展或良性循環。也就是說,失去了生物多樣性,不僅人無法生存,其他生物也生存不好。
例如,一個物種的存亡,同時影響著與之相關的多個物種的消長。研究人員發現,無論是動物還是植物,每一個物種消亡,就會約有10種〜30種依附于它的其他動、植物也會隨后覆滅。17世紀毛里求斯渡渡鳥被殺絕后,不到數年,該島的大櫨欖樹也漸漸消失了,因為這種喬木的種子必須經過渡渡鳥的消化道才能發芽、萌生。一只杜鵑一天可捕食300余條松毛蟲,一個夏季約可消滅31500多條松毛蟲,可以吃掉蚊子、蒼蠅共約25萬只。在一個穩定的生態系統中,鳥、昆蟲、植物的數量具有一定的比例,如果鳥的數量太少或滅絕,昆蟲就會大量繁殖,昆蟲吃光植物后,自己也會滅絕,于是生態系統就徹底被破壞。所以,野生動物是維持生態平衡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都市中大量養鳥人的存在也使得野生鳥類的數量在逐漸減少,最終受到威脅的也是人類。
更重要的是,由于食物鏈的相互作用和影響,每一物種的喪失都會減少人類生存和進化的選擇余地。生物多樣性的減少,必將惡化人類生存環境,限制人類生存發展機會的選擇,并嚴重威脅人類的生存與發展。
第七倫是最大的理由
中國傳統文化要求中國人遵守的人倫有五項,“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這是從親、義、別、序、信五個范疇來規范父子、君臣、夫婦、兄弟、朋友之間的關系。后來,臺灣倫理學界提出第六倫,用來界定群己關系,也可以把這一倫理看作是規范陌生人之間的倫理關系。
這些傳統的人倫之道固然是重要的,但一是需要揚棄,例如,把君臣關系改造成現代公民社會和政治學意義上的上下級關系;二是僅僅依賴它們并不能涵蓋人類社會中的種種關系,因此無法有效地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人活天地間,必然要與自然發生密切的關系。因此需要在中國的環境下引入第七倫的倫理,也即人與自然關系應遵循的準則。第七倫要應對的關系包括,人與表面上無機的自然環境,如礦物、土地、水和陽光等的關系;人與有機的自然環境的關系,如人與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生態)等的關系。所以,第七倫也包括人與動物的關系。
第七倫所體現的一個重要內容是應當反老子之道而行之。老子曾說:“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意思是天地(自然)是無所謂仁慈的,它沒有仁愛,對待萬事萬物就像對待芻狗一樣,任憑萬物自生自滅。這種看法盡管有理由,但卻與實際情況并不完全吻合。
無論是無機的自然環境還是有機的生態在一定意義上都是仁慈的,有感知的,甚至是有情感的。表現為,如果人類善待它們,它們也會感受到人類的善意,反過來也善待人類。反之,它們就會報復人類,甚至毀滅人類。例如,貓頭鷹、蛇類的減少就會讓人類步入糧食危機。
一、生物技術應用引發的生物安全問題
生物技術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主要技術:基因技術、細胞技術、酶技術、發酵技術和蛋白質技術。其中,基因技術是現代生物技術的核心,其他生物技術都是以基因技術為底座發展起來的[1](P.5)。基于此,本文探討的生物技術主要是指基因技術,簡單來講,基因技術就是指重組DNA技術。(DAVID NAIOU:BIOTECHNOLOGY&NANOTECHNOLOGY-Regulation under environmental,health,and safety laws,OXFORDUNIVERSITY PRESS,p.5(2009).)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人類大規模地開發生物資源,生物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生物安全問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生物安全是指在一定的時間與空間范圍內,由于自然或人類活動引起外來物種遷移,外來物種在定居、建群、繁衍、擴展的一連串過程中造成的對本土物種和生態系統的威脅、危害,使之衰退,甚至退化和滅絕;或者由于人為造成環境的劇烈變化,導致生態環境的破碎化、邊緣化和退化,從而對生物多樣性產生影響和威脅;或者任意盜用和掠奪生物資源,砍伐和捕撈過度,嚴重時會導致物種瀕危或滅絕;或由于在科學研究、開發、生產和應用中造成對人類健康、生存環境和社會生活的有害影響。而狹義的生物安全問題主要是指通過基因工程技術所產生的轉基因生物體及其產品的安全性問題,包括轉基因生物體及其產品可能引起的生態環境問題、人體健康問題以及社會經濟問題等。本文探討的正是這種狹義的生物安全問題,即基因工程技術引起的生物安全。
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健康、對自然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等都會存在一些潛在的威脅,具體來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健康的安全性帶來威脅。概括起來主要是:(1)毒性問題。人們對基因活動方式的了解還很不透徹,沒有十足的把握能夠有效控制基因調整后的結果,因此,人們普遍擔心基因的突變演化可能導致有毒物質的產生。(2)過敏性反應問題。轉基因作物因為引入外源性目的基因后,會使轉基因生物帶上新的遺傳密碼而產生一種新的蛋白質,這些新的蛋白質可能引起食用者或接觸者出現過敏反應。(3)抗藥性問題。抗生素抗性基因可能被轉入人畜消化系統中的細菌體內,使其對抗生素藥物的治療產生抗性。(4)有益成分問題。有研究發現,外來基因會以一種人們目前還不了解的方式破壞食物中的有益成分,導致營養質量的下降。(5)免疫力問題。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可能降低動物乃至人類的免疫能力,從而對動物及人類的健康安全甚至生存能力產生影響[1](P.54)。
第二,轉基因生物對自然生態環境存在潛在的風險。
轉基因生物對環境的影響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可以是馬上出現也可能是延遲出現的。這種風險具體體現在轉基因生物的“基因污染”可能造成的生態風險。“基因污染”即基因工程作物中的轉基因能通過花粉(風媒或蟲媒)所進行的有性生殖過程擴散到其他同類作物上,在遺傳學上稱為“基因漂散”(gene flow)。而這種人工組合的基因通過轉基因作物或家養動物擴散到其他栽培作物或自然野生物種并成為后者基因的一部分,在環境生物學上則稱為“基因污染”。(注:南寧政務信息網:“淺析基因污染的概念及應對措施”,2005年6月1日。)例如,利用基因技術種植抗干旱、抗伏倒、高產量的玉米或者是抗干旱、抗蟲害的棉花,但是由于沒有對特殊基因物質進行有效的控制,其通過風媒或蟲媒散播了,結果在玉米或棉花旁邊長出了抗伏倒、抗干旱、抗蟲害、高產量的雜草。這種雜草比其他植物在自然中散播和存活的時間長,因為轉基因技術賦予了這種雜草與其他植物競爭的優勢并可以侵占其他植物的領地[2](P.106)。(注:DAVID NAIOU:BIOTECHNOLOGY&NANOTECHNOLOGY-Regulation under environmental,health,and safety laws,OXFORD UNI-VERSITY PRESS,p.34(2009).)這不僅增加了除草的難度,也給對農作物野生近緣種的利用造成困難或使其成為不可能。不僅如此,受基因漂散過程影響的植物,其從轉基因中獲得的性狀因為是未經過自然選擇過程的,其結果將會打破自然界的生態平衡,影響整個地球的生態系統。所以,“基因污染”對地球生態系統具有潛在危險,忽視這種危險,可能將重蹈工業革命對環境大規模破壞的覆轍,招致一場不可收拾的災難。與其他形式的環境污染不同,植物和微生物的生長和繁殖可能使基因污染成為一種蔓延性的災難,而更為可怕的是,基因污染是不可逆轉的。從美國的“星聯玉米事件”,加拿大的“轉基因油菜超級雜草”,到墨西哥的“玉米基因污染事件”越來越多的事實表明“基因污染”的威脅不容忽視。(注:人民網轉基因專題:“基因污染威脅中國生物安全”,2004年10月20日。)
第三,轉基因技術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1.物種的引進和馴養問題。引進物種的原因可能是有意識的,有時也可能是偶然的錯誤。無意識的引進往往對生態環境造成很大的損害。物種的混雜使某些物種會損害當地的物種,改變生態系統和食物鏈。例如,滇池到20世紀80年代大部分水生植物相繼消亡,存30余種,禍害就是一種外來的名叫鳳眼蓮的植物,它嚴重破壞了滇池水生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導致大量水生植物死亡。(注:參見“國家漁政部門表示我國欲建外來物種預警機http//www.legalinfo.gov.cn/gb/special/2003-01/15/content_10032.htm.)此外,有意識的引進物種行為也并不全都會結有益之果。有選擇的馴養物種,也會破壞生物多樣性,以法國為例,在19世紀,法國可以生產2 000多種蘋果,但是后來由于農民有意識地選擇市場更樂于接受的品種,今天法國的蘋果品種只有10余種;此外,栽培與推廣單一的高產品種,人工林品種單一化都影響到生物多樣性的質和量,而生物多樣性的減少,使得人們無法從中培養和馴化更好的生物品種,這必然會影響到人類未來的食物結構[3]。由此可見,物種的馴養和引進會影響生態平衡,改變生物多樣性,從而影響人類的生存。
2.轉基因品種的大量繁衍和克隆物種的危害。轉基因技術大量的被應用于農業、醫藥和工業。在自然界種植轉基因作物可能給野生生物帶來災難性的影響,而且移植的基因可以越過性別障礙,并將遺傳特征轉給一種臨近的生物,因此,風險是廣泛存在的。如通過基因改良培育活的有機體,在環境中能夠潛在繁殖,一旦基因改良體成為一種嚴重的害蟲,要將其消除將十分困難。然而,更另人擔憂的是克隆技術。可以預見,自然界原有的優勝劣汰和進化過程將會因為這種技術的出現而受到影響,生態系統的自然演變因而增添了更多的干擾因素。毫無疑問,克隆技術增加了影響生物多樣性的可能方式。轉基因技術和克隆技術的進步,使得人類選擇性繁衍物種的能力得到增強的同時,意味著生物界自我循環的能力將受到更大威脅。
在農業領域,如果對植物品種授予專利,為了實現壟斷權,專利權人會對其研發的植物進行全面的控制,這將斷絕他人改良植株的機會,因此,有可能導致植物基因退化,從而影響生物多樣性。另外,大面積的單一種植使得整個農業建立在僅僅幾十個物種的基因基礎上;單一物種的次生林破壞了天然林豐富的遺傳基因;選擇多產的植物或家養動物取代利潤較低的更接近野生的品種。這些生產方式勢必會導致遺傳基因的貧瘠,長期下去,也會嚴重影響人類自身的食物結構和發展需要。再者,利用基因技術恢復已經喪失的生物基因并將其重新引入環境,也有可能破壞生態平衡。在工業領域,大規模工業化帶來的污染使得物種多樣性的破壞加速,在科技發達的時代,城市化、人炸、沙漠化、濕地干涸等等因素甚至直接帶來了物種的消失[4]。
目前,生物技術的應用對人類和環境影響的中期和短期影響已經越來越明顯。但是生物技術的應用對人類和生態環境的長期影響還不具有確定性,特別是,生物多樣性問題一直以來被不確定性嚴重困擾著。今天,我們僅僅粗略掌握了物種消失的速度,到下個世紀物種可能消失多少是不得而知的。物種的消失不同于其他的環境損害,因為一個物種消失后就永遠消失了。而且生物多樣性的大規模滅絕如果在目前得不到控制,將不僅使目前一半以上的物種遭到滅絕,而且使整個生物圈缺乏物種的時間至少達500萬年,相當于人類出現以來的20倍時間[5](P.62)。
二、風險預防原則指導下生物技術專利的慎重保護
伴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以及人類對生物技術重要作用的認識,生物技術的法律保護問題越來越引起國際社會,特別是生物技術發展水平比較高的國家的關注。20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末,國際社會通過了《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和《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公約》,以及歐洲國家締結的具有重要影響的《歐洲專利公約》,這些立法對許多國家產生了很大影響。在這種影響下,國際生物技術保護形成了兩類保護模式。第一類,雙軌制保護,即專門法和專利法保護兩種模式。第二類,單一制保護,即或采取專門法或采取專利法保護模式。
雖然形成了上述保護模式,但是,生物技術的專利保護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國際社會有爭議的問題之一,也是WTO烏拉圭回合談判過程中的一項議題,不僅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存在巨大分歧,而且發達國家之間也存在許多爭議。各國對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的差異,不僅和各國專利制度的歷史、經濟政策以及技術發展特別是生物技術發展的水平相適應,也反映了各國對生物技術專利的接受程度。
目前,我國對生物技術的專利保護完全達到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而且對可授予專利的生物技術的范圍也是比較寬泛的,基本上和發達國家一致。但是,我國專利法忽視了生物技術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忽視了生物安全問題;另外,我國專利法也沒有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為專利審查的內容和標準,這不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環境保護一體化的要求。實際上,對生物技術可能給生態環境帶來的損害,有關部門已經予以了重視,例如,我國農業部頒布實施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危害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新品種不授予品種權。這一規定實際上就是將對生態環境帶來損害的生物技術排除在法律保護之外。這一點,部門立法反倒走在了前面。
筆者認為,我國對生物技術進行專利保護時應當采取慎重的態度,應該在風險預防原則的指導下對其決定是否予以保護,這不僅將對維護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可以作為限制外國生物技術專利的合法、有效的手段。
風險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在理論上對其有不同的解釋,一種解釋是:“風險預防原則也稱風險防范原則、防備原則、謹慎原則,是指如果對某種活動可能導致對環境有害的后果存在著很大的懷疑(strong sus-picion)最好在該后果發生之前不太遲的時候采取行動[6](P.89)。國內學者都按《里約宣言》的規定,將其解釋為:“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按照本國的能力,廣泛適用預防措施,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環境惡化。”以上解釋都表明這樣一個基本精神:當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上的證據為由,推遲或拒絕采取行動保護環境。
風險預防原則立法興起于20世界80年代,其最初是德國在20世紀60年代提出的,隨后被一系列保護海洋的國際文件所采納。風險預防原則在國際環境法律文件中,例如,《生物多樣性公約》以及《卡塔赫拉生物安全議定書》中都得到了肯定。同時,該原則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也明確得到了承認,例如,非洲《關于生物技術安全示范法》中明確規定了嚴格的事先預防原則。(注:Edited by LUC BODIGUEL and MICHAEL CARDWELL:The Regulation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Comparative Approach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p.2(2001).)
促使風險預防原則進入現代環境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包括生態危機在內“環境風險”等問題的出現。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一方面為人類解決環境或生物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持;另一方面,也帶來了新的不確定性,如有毒化學品、轉基因產品釋放等導致的環境風險和生物風險。對這類風險目前在科學上沒有一個清楚、確定的認識,如果因此拒絕采取任何預防性措施,一旦危害后果出現,則不可逆轉。為了應對這些以不確定性為特征的環境風險或生物風險,遵循“風險預防原則”無疑是決策者的理智選擇。尤其在生物安全方面,由于現代生物技術、轉基因生物體等所導致的生態不安全風險很難得到科學確定性的證明,因而對生態風險更需要適用“風險預防原則”,采取防御性的措施和行動[6](P.89)。
在風險預防原則進入現代環境法以前,如果一種活動或者物質在被證明是危險之前則被假定是安全的,而風險預防原則轉變了這種假定,當一種活動或物質不能證明是安全的以前,則被假定是危險的。風險防范原則在環境保護中的運用改變了原來環境法在面臨不確定性時采取等待態度的做法,這反映了生態環境保護理念的轉變。
我國引入風險預防原則決定于是否對生物技術予以專利保護具有必要性。如前所述,生物技術對人類健康、對自然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等都會存在一些潛在的威脅,一旦這些威脅轉化為現實,其后果往往非常嚴重,甚至是不可逆轉的。為了防止這些威脅而導致的生物安全問題的出現,我國有必要引入風險預防原則。正如歐盟委員會一直堅持,由于科學證據無法充分證明部分創新性技術的安全性,因此該新技術即具有風險;因此,決策者在制定政策決定時,除應考慮該風險所可能引起之疑慮外,還應通過預防性措施將該風險消除或降至可接受的程度之內;這種不待相關科學知識之發展而先行采取措施的決定,即屬“預防性策略”[7](P.89)。
除去必要性考慮之外,我國引入風險預防原則還取決于對生物技術予以專利保護是否可行。對于生物技術的安全問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27條賦予成員國自行采取措施對威脅公共健康、生命或環境的發明可以拒絕授予專利的權利,也賦予了成員國以國內法控制生物技術風險的責任。根據該規定,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為維護我國利益,面對生物技術可能引發的生物安全,我國完全有權利將可能損害生態環境的生物技術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
引入風險預防原則對生物技術予以專利保護的具體做法是:(1)修改現行專利法補充規定對可能造成環境損害的生物技術專利不授予專利權。(2)修改專利法補充關于“對已經授予專利權的生物技術規定可以通過無效宣告程序宣告其無效”的規定。在專利法中引入風險預防原則對于維護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環境問題的解決僅僅依靠環境法是不能完成的,在專利法中引入風險預防原則對于維護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各個法律部門的相互合作與協調,這樣才能夠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協調發展。
注釋:
[1]劉長秋等著:《基因技術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唐安幫主編《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前言問題與WTO知識產權協議》,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張金屯著:“論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可持續發展”,載《經濟地理》1999年19卷第2期。
[4]汪惠敏:“科技和法律在生物多樣性保護中的互動關系”,載《生物法律》2004年第2期。
[5]唐雙娥著:《環境法風險防范原則研究-法律與科學的對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關鍵詞:生物安全;風險社會;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供給與需求
Abstract:Theconcernsofbio-safetyarousedbythedevelopmentofmodernbio-technologyareasophisticatedsignintheprocessofindividualizationinindustrialsociety,which,whileindicatingthesupremacyofhigh-technology,warnsusofthelurkingofsomeunpredictablerisks:thetraditionalmodernizationmaybeledtothe“reflexivemodernization,”andthusa“risksociety”maybeimminent.Consequently,safetyofeco-system,health,andsocialethics&orderisinmoreurgentneedofattentionintheneweraoftech-revolution.Theruleof“balanceofinterests”intraditionallawneedstobereplacedbyanewinterestcoordinationmechanism.Whilemakingbio-safetylaws,itisrequiredthatsocialpublicinterestbeascertainedandprotectedinthecourseofmodernbio-technologydevelopmentsoastorealizethegenuineharmonyofmanandnature.Whilepeoplearewonderingabouttheoutcomesofmodernbio-technology,thetraditional“legalmarket”isnomorepeaceful.Therequirementsofbio-safetylegislationwilldisturbthebalanceoftraditionalsupply&demandoflawandultimatelyconducetotheenactmentofbio-safetylaws.
KeyWords:bio-safety;risksociety;publicsocialinterest;supply&demandoflaw
一、現代社會對生物安全的立法訴求
(一)現代化的反身性及其風險預設
關于現代性與反現代性的沖突與協調是20世紀社會學理論研究的核心論題。與“現代性終結”相抗衡的“第二現代性”或稱之為“反身性代性”的研究和探討在德國學者U.Beck的《風險社會》后變得更加引人注目。他從兩個角度對現代化的反身性作出了說明:一是“以財富和風險生產為例討論反身現代化的連續性和非連續性的混雜”;二是“工業社會中蘊含的現代性和反現代性(modernityandcounter-modernity)的內在矛盾”[1]。Beck認為傳統的現代化和工業社會的現代化是有區別的,一種是古典的現代化(classicalmodernization),是在19世紀反對封建社會、建立工業社會中發展起來的,而另一種是反身性現代化(reflexivemodernization),是在今天的工業社會之中發展的。在工業社會之中,存在著現代性和反現代性之間的沖突,因此工業社會不是一個徹底的現代性社會,而是一個現代的封建社會。在這種半工業半封建社會中,封建性的方面并非傳統的遺物,而是工業社會的產品和基礎[1]。
工業化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主要起因于工業化過程中個體化崇尚取向,主張個體理性的張揚,強調自我為中心的權利建構。在傳統的工業社會中,社會不平等模式是階級模式,即存在著權利的平等,每個市民社會成員作為個人都平等地擁有并享受著某些權利,這些權利的私有化屬性最終成就了工業化社會發展的快速化和社會變遷。但同時這些私有化權利以其自身擁有的形式化外表逐漸掩蓋著實質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將會主要體現在階級之間的不平等,體現為對不平等社會經濟現象的平等化和合法化
個體化趨勢沒有使得社會的不平等得到實質緩解,相反崇尚個體權益和理性的現代化社會結構和變遷在某種程度上正在加深這種社會內部的不平等,從而造成個體與個體之間,個體與社會之間,甚至群體與群體之間的利益不均衡,從而加速了風險社會的產生。
風險社會理論認為,工業文明在為人類創造了豐厚的物質條件的同時也為我們帶來了足以使整個地球毀滅的風險,舊的工業社會體制與文化意識在所謂的現代化進程中已經凸現其內在的反身性和高風險性特征。社會的政治、經濟和個人風險往往會越來越多地避開傳統工業社會中的監督制度和保護制度呈現出前所未有的不確定性,由此出現了以不確定性為基礎的風險社會與不確定性為基礎的現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間的內在緊張。風險社會理論本身作為一社會變遷理論而存在,但與傳統不同的是,風險社會挑戰既有工業社會的認知、發展基礎與典范,并企圖從此種就社會現代化過程中所衍生的災難風險、自危急性來建構社會自我翻轉、變遷的功能[2]。
貝克在《風險社會》中指出,“風險是個指明自然終結和傳統終結的概念。或者換句話說:在自然和傳統失去它們的無限效力并依賴于人的決定的地方,才談得上風險。風險概念表明人們創造了一種文明,以便使自己的決定將會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后果具備可預見性,從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過有意采取的預防性行動以及相應的制度化的措施戰勝種種(發展帶來的)副作用。”[3]
風險與工業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的統一與連接,互為邏輯上的因果關系。工業社會中個體化浪潮促使以個體權益為中心的社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發展,并以此為基礎不斷推進和張揚個人理性在社會工業化進程中的作用和角色。同時也正因為工業化社會對個體理性和權益的推崇,從而導致了工業化社會在發展過程中衍生更多形式上平等——但實質上不平等的經濟行為和經濟現象,如企業的排污行為等。以個體利益促進為導向的工業社會市場經濟逐漸形成了自身的規則體系和秩序范圍,體現為建立以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意思自治等三大要素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并主導當今乃至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社會經濟秩序構建。這就是所謂“現代性”的表現。隨著市場經濟和社會工業化進程的深入,出現很多諸如經濟壟斷、信息不對稱、經濟尋租、外部性、環境污染、生物技術安全等等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對社會公共利益構成重大危害的行為和秩序內容。按照Beck對現代性和風險社會的理解,這種在工業社會高度發展時期出現的實質不平等現象就是現代化的反身性的表現。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反身性的現代化在內容層次和范圍層次上更加突出,呈現出全球化的發展趨勢。
(二)現代生物科技與生物安全
現代生物技術的繁榮與發展,逐漸成為推動世界新技術革命的重要力量,生物技術的產業化也開始對人類社會產生日益重要的影響[4]。然而,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一樣,現代生物技術也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它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社會經濟利益,讓人們仿佛看到了解決許多人類社會困境的希望之光,特別是看到了生物技術在解決人類社會糧食問題、人口問題、能源問題、健康問題和環境問題等方面的優勢和能力;另一方面現代生物技術也無法掩飾其內在和外在的負面效應,如在生物技術研究、發展以及產業化進程中無法保證人類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問題,無法保證生態安全問題以及可能存在的知情權問題、隱私權問題、基因歧視問題以及是否侵犯人類尊嚴問題等[5]。科學技術的社會經濟價值已經為廣大公眾所充分認知,它給人類的社會結構、生活及行為方式等帶來了舉足輕重的變化,但是科學技術現代化過程中所具有的“反身性”和“吊詭性”特征將我們引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風險社會”之中。
1.生態系統安全風險:生物技術的發展在不斷帶來社會經濟財富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并威脅著整個生態系統的安全。所謂生態系統安全,就是指從整個生態系統平衡、穩定的角度出發來判斷生物技術發展所帶來的潛在危險,主要體現在農田生態系統安全、自然生態系統安全兩個方面。生態系統是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生物與生物之間、生物與非生物(如溫度、濕度、土壤、各種有機物和無機物等等)之間,通過不斷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一個生態學功能單位[6]。按照貝塔朗菲對系統的認識,系統決不是數的簡單相加,相反則具有自身的規定性,它的整體性表現為時間維度上和空間維度上的內在穩定性、適應性、自我調整和內外環境的組織化。任何對系統本身的外在干預,都有可能破壞系統的穩定性和自我調整性。因此,生物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就是通過對生物體內控制其特定性狀的基因作為外源基因按照人為的意思,而非自然的過程,轉入到另一種生物體內并使之表達。所以這種非自然的人為干預和創制行為是對生物本身內在環境以及生物與生物之間構成的相對穩定的生態系統的一種干預,那么這種干預本身可能會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它會在某種程度上改變或縮短自然生成的過程,也會在原有的生態系統內創制一種全新的物種,也可能造成物種與物種之間相互地影響,最終有可能破壞整個系統的內部運行規律,改變甚至消滅一個已有的生態系統。
2.人類健康安全風險:現代生物技術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滿足人類日益增長的物質需求,特別是在食品和糧食供應、疾病診療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價值和意義。但是生物技術的“雙重性”特征仍然不排除人們對于技術本身隱含風險的擔憂,尤其是在研究、試驗、釋放以及產品化過程中,生物技術對人類健康安全的潛在風險不能完全有效地被排除。這主要集中在兩大方面:一是生物技術對人類食物的影響進而引發食品安全問題;一是生物技術對生存環境的影響進而引發生活安全問題。1988—1989年日本一家公司利用基因重組為生物技術生產的乙色氨酸投放美國市場后引起37人死亡;1998年英國Rowett研究所的生物學家ArpadPusztai就鄭重警告人們關注那些未被充分證明其安全性,便急于推廣的轉基因食品(GMF),因為他們可能有潛在風險;美國得克薩斯州ProdiGene公司于2001年在內布拉斯加州一塊約一英畝的田地里種植藥用胰島素轉基因玉米,在收獲中漏掉三株轉基因玉米以及一些溢出的玉米,2002年種植普通大豆時,結果使100萬畝大豆受到藥用轉基因玉米的污染[7]。
3.社會秩序和倫理風險:現代生物技術對人類社會的影響還遠不止于生態系統、自然環境以及人類健康等方面的潛在風險,任何改變人類物理循環狀態、生育繁衍規律、人類社會關系的生物技術都將對人類社會秩序和倫理構成深遠的影響。克隆技術、器官再造技術、雜交技術將科技的概念引入至一個又一個不可思議的領域。
在現代生物技術發展的初期,很多現實性的社會秩序和倫理問題已經開始展現我們面前,人體器官移植、器官捐贈、買賣、代孕等已經將人體物化,而克隆人的設計、生產、銷售、儲藏和買賣,則將會根本改變人作為社會人的最為樸素的概念和意義,與此相關的社會問題將層出不窮,新的種族歧視、性別歧視、人身商品化、侵犯人的尊嚴等新的倫理道德問題,極可能造成新的社會倫理風險、經濟風險和社會動蕩[8]。
(三)現代生物科技的反身性解決之道
風險社會理論一改傳統社會理論對科技至上主義、理性至上主義以及現代性的崇尚和張揚,給繁榮的市場經濟和全球一體化認識提供了一個逆向思維模式,給我們對生物科技發展的負面性和不確定性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思維范式,為我們生物安全立法提供了強大的理論支持。其重要意義在于:(1)風險社會理論為進一步廣泛討論生態危機和生物安全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風險社會的概念雖然還不太成熟,它卻影響著人們的思維方式,打破了注重科技與工業發展的積極作用的傳統思想意識,培養了人們的反思和自省意識,從而,使人類進入了一個反思的時代。通過對現代性反思至少使人們意識到科學必須理性地發展。(2)風險社會理論增加了人們的風險意識,將生態危機與科技發展帶來的風險突現出來。然而,它對未來風險的描述有些夸張傾向,既不可能被計算也不可能被預知,這樣會使人們陷入一種無奈的憂慮,滋生悲觀主義情緒。雖然Beck本人宣稱他不是悲觀主義者,但他的思想的傳播仍會使一部分人在風險面前顯得焦慮不堪。為此,威爾金森專門從心理學的角度探討了風險與憂慮的關系問題,寫出《風險社會中的憂慮》一書。(3)風險社會理論在制度層面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在風險社會中,舊工業社會體系已經過時,民族國家已經無力應對威脅整個人類的現代風險,這必然要求并引發社會結構深層的變化和政府制度的變革與角色的轉換。在全球風險社會里,建立全球風險防范體系,最終以承擔風險的基本單元為基礎形成全球公民社會,這是Beck在《世界宣言》中的思想。然而,如何實現從工業社會向風險社會的轉型,如何實現生態民主與保持社會正義都還是擺在人類面前的難題。總之,風險社會理論的主要貢獻就是讓我們利用其關于風險、災害和社會思想的分析重建現代性理論[9]。
二、生物安全立法之社會公益論
“今天我們生活在一個科技革命的時代,相較于物理領域的科技革命,此種革命展現出一種全新的,或許還是極不尋常,其所有的后果完全無法估量的局面:生物科技革命。”[10]由生物技術引發的生物安全問題是當前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主要風險之一,是工業化社會個體化進程發展的高級表現,在彰顯科技至上主義色彩的同時隱藏著不可預知的潛在風險。風險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一方面追求個體理性和科學技術的無限魅力,另一方面力求通過理性的法律制度和規范體系達到對社會秩序的調整和規制。反身性的過程就是對現代化的批判和反思的過程。生物技術高度發展是現代化進程的顯著成果,但同時生物安全的擔憂和風險又凸顯了現代化的反身性特征。根據上文對現代反身性立法訴求的論述,生物技術的風險回避就必須在法制目標上通過立法徑路予以完善。
對于生物安全的立法必要性研究不同于傳統的,構成工業社會之規范基礎的,以個體利益為內核民商事法律規范。雖然這種傳統私益本位的法律制度體系成就了工業社會快速發展的成果,但是其反身性的屬性也給現代社會秩序構成極大的風險,所以對現代化進程中反身性的克服就必須在法律制度構建以及立法宗旨的確立上有別于傳統的民商事法律,而轉向對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有和維護。
生物安全立法的公益性研究必須建立在對生物安全公益性特征的深刻把握之上。所謂公共利益,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了分析和界定。美國社會法學創始人羅科斯·龐德將利益劃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但他對公共利益的理解帶有明顯地政治國家色彩,即將公共利益視為涉及政治組織社會的生活并以政府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11];傳統功利主義法學家杰里米·邊沁認為“公共利益是構成共同體眾多成員的利益的總和”,“社會公共利益只是一種抽象,它不過是個人利益的總和”[12]。人們似乎自然而然地認為,公共利益在某種利益上講必定是所有私人利益的總和;而如何把所有的私人利益聚合起來的問題,似乎又是一個無法解決的難題[13]。當前對社會公益的不同見解主要仍可歸因于思維的視角和切入點各異,即從不同的語境和研究背景下對社會公益的認識程度會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如在民法語境下探討社會公共利益,可能更為主要地集中在對私人之集合的利益依存性;在行政法的語境下探討社會公共利益,就不可回避地與國家利益相關聯;在經濟法語境下研究社會公共利益可能會指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利益,其中同樣包含國家的利益,因為它是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邏輯基礎上建構的法律秩序體系;對于環境法來說,特別是生物安全法,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研究和考察就應當走出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性利益范疇,而轉向以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為基準,人類利益關懷以及生態利益的實現和保護,所以這是更為寬泛范疇內的公益性釋解。鑒于此,生物安全的社會公益性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深刻把握:(1)利益的整體性和普遍性。從公益性的利益范圍維度來考察,生物安全主體中所關注的是社會成員集體利益、人類利益以及生態利益相整合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利益范疇;(2)利益主體的廣泛性,生物安全中的公益性研究必須跳出傳統以國家為界限的社會成員集合利益的藩籬,轉而充分關注個人主體之外的其他主體的利益,包括人類、國家以及生態系統(包括生物)等。狹隘的社會觀可能會使得我們對公共利益主體的理解囿于傳統的社會理論觀,但是正如學者在探討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否為社會關系時指出的那樣,“社會是人化的自然與自然化的人的綜合體,社會關系包括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14]。從這點來看,利益主體同樣也可以從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聯延伸至人與自然的利益關系,以及對整個生態利益的關愛。而且在生態倫理學中,生態利益是一個高于人類利益的上位概念,因為我們無法將人類與生態系統完全分割開來,否則將不存在實質性的人類利益,抑或社會成員的集合利益和個體利益。
(一)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
轉基因的生物安全主要是指現代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應用,特別是轉基因生物活體釋放到環境中以及進行跨國轉移,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潛在不利影響。主要體現在:(1)轉基因生物的重組基因,打破了自然界物種的界限,進而打亂了生物進化的歷程;(2)改變了生物的多樣性和群落結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可能會遭到破壞;(3)轉基因生物回歸自然界后,會不會使種植區周圍生物受到危害,會不會影響生態系統中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4)重組微生物對某些化合物降解后產生的中間物或最終產物,有的又會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5)重組DNA進入水體、土壤后,將流向何方?存活多久?他們會不會與細菌雜交,出現對人類有害的、新的致病菌?現在已知DNA在土壤中至少可以存留40萬年;(6)轉基因植物中,如含有對人體有害蛋白或過敏蛋白的花粉,有可能通過蜜蜂采集進入蜂蜜中,最后再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15]。轉基因生物的潛在風險首先突出地體現在通過對轉基因生物本身的基因轉變或修飾而對生物內部組成結構、生物特性、生物機能等諸多方面產生的根本性演變,進而影響該生物所賴以生存的其它生物要素和自然生態環境,將其新產生的某種基因特性釋放到他原有的生態環境中去,構成對原生態環境的沖擊和影響,并在時間的長度上修飾和更改原有的生態系統,從而使得原有生態系統中的各自然生態要素的生存環境和能量交換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最終對人的生存健康產生重大的、不可預見的影響。由此可見,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就是在生物安全風險的基礎上衍生和發展起來的,也就是說,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突出強調對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共風險性的充分認識基礎上展開對其公益性的影響研究和對策研究,具體探討生物安全公共影響的深度、廣度,以及針對轉基因生物安全公共風險的防范對策、制度構建、規范設定性的研究。
從目前來看,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主要集中在對轉基因生物的生態安全性研究和健康安全性研究兩個方面。所謂生態安全性研究,是指轉基因生物對任何以生態為單位的安全所構成風險的對策性研究,突出的表現為對以“基因污染”、“基因漂流”和“基因逃逸”等為核心的風險防范研究,從而確保生態環境的自然特性和安全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安全”不是一個非常狹隘的概念詮釋,而是包括人類的生存安全和健康安全在內的,有關生物本身的安全、生物種群的安全、生態群落的安全以及生態系統的安全。所謂健康安全性研究,是指轉基因生物技術的發展給人類健康所帶來的潛在威脅的對策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人類個體的生命健康、人類生活群體的健康安全、人類社會的健康安全,以及人類社會代際之間的平衡與安全。
(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社會公益性拓展
生物多樣性是自然界的核心要素,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也是人類生存與發展不可缺少的或不能替代的伙伴與資源。作為自然資源中最重要的活的資源就是生物多樣性,或者簡稱為“生物資源”,也像任何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一樣,具有它自身的特征價值,主要體現為有限性、稀缺性、多用途性、可更新性、區域性、可變性和計量的困難性[8]262。所謂有限性是指生物資源是有邊界條件的,并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不能無限地供給;所謂稀缺性是指由于人類活動的廣度和深度,以及生物資源本身的邊界條件和有限性決定的資源稀缺性;所謂多用途性是指生物資源及其以生物多樣性為骨架和主干組成的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與用途幾乎是全方位的,在不同的資源搭配和能量循環中起著不同的作用和用途;所謂可更新性是指生物資源在自身發展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繁衍性、自我恢復性和可再生性,但是可更新性具有明顯地邊界特性,因此受到資源有限性的約束,人類對生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均不能超過資源本身的可更新能力;所謂區域性,是指生物資源和生物物種的分布帶有明顯的區域和地理位置特點,根據區域的水熱條件、氣候因素等,表現出突出的地帶性和區域性,在地理區域的共軛性與相似性的基礎上,又明顯地表現出區域分異規律,即在同化前提下又顯著表征為異化現象[8]263;所謂可變性是指生物多樣性及其相應的生態系統在開放的不平衡條件下不斷地同外界交換物質與轉移能量,在不斷耗散的前提條件與進程中,形成有序地自組織的耗散結構,在相對的臨界平衡狀態或混沌狀態下不斷地推陳出新,辯證地前進,其結果可能表現為生物資源的再生、恢復、擴張、萎縮、衰減、退化或消失等;所謂計量的困難性是指生物資源的公共產品屬性、不確定性、條件參數的可變性決定了對其量化的困難性特征。
對生物多樣性的法律保護,其社會公共利益屬性重點體現在對人類社會共同體優良生存環境的保護和對生態系統保持平衡兩個方面:(1)生物多樣性是滿足人類基本需求的基礎,人類的生命維持資源、生活資源、健康資源、財富資源等均來自生態環境,其多樣性決定了人類需求的多樣性,任何多樣性的喪失最終構成對人類生存的威脅;(2)生物多樣性是維持生態系統平衡和創造優良生存環境需求的基本要素;從局部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多樣性有利于涵養水源、鞏固堤岸、降低洪峰、防止土壤侵蝕和退化等;從全局看,它有利于維持地球表層的水循環和調節全球氣候變化[16],有利于維持生物與生物之間的能量循環和守恒,從而確保生態系統的相對穩定性。生態系統的相對穩定發展和質量保持將從根本上有利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生物多樣性的社會公共利益屬性在很大程度決定了,當生物多樣性的破壞或削弱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危害時,法律的規制和救濟是非常必要的,這也從一個角度說明了生物多樣性立法供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三)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的社會共益性
相對于一個生態系統而言,外來物種入侵是指原來天然存在的區域性生態系統中并沒有某個物種存在,該物種借助于人類活動、自然因素或其他途徑和因素越過不能逾越的空間障礙而進入新的生存環境和生態系統之中,從而給新的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安全性等造成一定影響。人類歷史上發生的外來物種入侵現象主要是通過自然的傳播、人類攜帶、有意引進等多種方式進行,其造成的不利影響也是非常深遠的,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即生態系統危害和人類健康危害,共同構成了對環境法學上“公共利益”的威脅與挑戰。
在生態系統方面,外來物種入侵給其他物種造成廣泛沖擊,入侵物種通過適應性進化能在定居建群后迅速繁衍,在競爭中奪取必要的營養和生存空間,創建了自身的競爭優勢,造成本地其他物種減少甚至滅絕;這種競爭一般稱之為“似然競爭”(apparentcompetition),包括占據生態位的競爭和威脅本土物種生存;另外入侵物種還存在化感作用,入侵植物通過向外釋放一些化學物質,影響、抑制或刺激臨近植物的生長與發育,從而對生物多樣性構成極大威脅;此外,入侵物種還會在物種遺傳方面造成物種侵蝕,使生物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喪失,出現某些物種的瀕危和滅絕。就中國而言,我們國家遭受的外來物種入侵威脅主要體現在:(1)生物多樣性喪失;(2)破壞景觀生態的自然性與完整性;(3)競爭并占本地物種生態為,使本地物種失去生存空間;(4)危害生物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17]。
在人類健康方面,外來物種入侵在給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同時,威脅到人類的健康和安全。從生態學的視角來看,人類作為生態系統的一個物種和要素,與其他物種之間長期形成一種較為穩定的系統環境,但外來物種的入侵給其他生物物種構成危害的同時,同樣也威脅到人類物種的健康與安全。一方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和遺傳多樣性的喪失直接給本地居住人口的生存環境構成極大影響;另一方面外來物種入侵也在很大程度上侵占了人類的生活領地和居住范圍,最近報道的紅蟻等外來物種已經嚴重侵害到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有的外來物種已經將原來居民的勞作場所侵占殆盡;第三,最為嚴重的是,外來物種群侵害會造成人類的疾病,使原來深藏于自然生態環境中幽秘之處的某些病毒可能被激活報復或侵襲人類,如“第Ⅳ級病毒”,特別是1976年在扎伊爾、蘇丹等地出現的“埃博拉病毒”和“拉沙病毒”就是最惡劣的事例[17]132。除此以外,由動物傳給人類的疾病種類也很多,如擬桿菌屬和絲桿菌屬感染;炭疽;鼠疫、沙門菌;SARS;禽流感病毒等。
通過對轉基因的生物安全、生物多樣性和外來物種入侵防護的公益性探討來看,其共同的目標都在于對生態系統安全、人類的生存健康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其公益性之所以與一般的公益性有所不同就在于,其間增添了對生態利益、生態安全、生態正義等價值觀的考慮,豐富了公共利益的內涵,從而為生態安全法的邏輯基礎增加了更多的理論積淀,也為其價值目標的確定和立法本位的探尋發揮了良好的作用。
三、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給與需求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人類社會有兩個市場組成,一個是經濟市場,另一個是政治市場。在經濟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消費者(需求者)和廠商(供給者),在政治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選民、利益集團(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員(供給者)。在經濟市場上,人們通過貨幣選票來選擇能給他帶來最大滿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場上,人們通過民主選票來選擇能給其帶來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18]。在社會的上層建筑中,同樣也存在著市場,以市場的秉性和模式運行。作為維護社會安定、秩序的法律制度當然也可以設定為像市場一樣的運行模式和理論,存在著供給和需求的變換統一。任何一種法律都依存于供求雙方的交換才得以成為法律產品[19],因為它也具有社會有用性和使用價值,但同時由于法律的公共屬性,決定其在市場產品屬性上有別于經濟學中的私人物品,而凸現公共產品的特點。除此以外,法律市場在主體和效率方面與一般的經濟市場存在明顯的差別和特性,法律市場的供給者主要為國家,其消費需求者體現為廣大民眾,法律市場的立法產品、執法產品、司法產品的主要生產者和供給者都是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因此享有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壟斷權;正是因為國家機關對法律市場的壟斷才造就了法律市場的低效率。但法律市場的上述特性不能根本改變其與經濟市場在運行模式和構成要素上的統一性,即當前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滿足社會穩定和秩序要求,不能保證廣大民眾的多數需求時,亦不能有效滿足國家機關的統治意愿和利益時,法律的需求應然而生,國家為了繼續穩固自身的統治地位和統治利益,保障社會整體的利益、安全和秩序,彌補法律供給之不足,通過立法等法律供給措施滿足社會法律需求;此外,在法律供給中,法律生產要素資源的稀缺性,是制約供給能力的根本原因,法律供給能力的大小取決于法律生產要素的狀況和生產要素資源的配置及資源配置狀況兩個方面,其中法律技術、法律工作者素質的提高、社會物質財富的增長,都會擴大法律的供給能力[19]207。
(一)供給需求理論的法律延伸
經濟學中的供給與需求理論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市場的運作原理,通過供給與需求的力量互補和相互作用,產生均衡的價格和均衡的數量,從而達成市場均衡。市場均衡發生在供給和需求力量達到平衡的價格和數量的點上[20]。任何市場的非均衡態都決定了供給和需求的重新組合和排序,或增加供給,或減少需求。供給和需求的博弈永遠處在均衡的此消彼長過程之中,在需求增加的情形下,需求和供給的非均衡決定了相應供給的增加。
在非經濟的法律市場中,同樣存在著供給需求的均衡解。當法律的供給成一定的穩定態勢時,即在現行法律規范體系較為穩定的狀態下,法律市場的均衡將主要取決于法律需求。法律需求決定了法律供給和法律市場的發展狀況。但法律需求的產生主要受以下幾個方面的制約和約束。
第一,法律市場均衡與法律需求。所謂的法律市場,實際上是按照一般的市場要素和運行規律所擬制出來的以法律作為交易客體和核心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法律市場的基本構成及其變換趨勢同樣依賴于市場主體雙方的博弈,以及由此產生的價格因素,亦即在法律需求者和供給者之間因法律的供給和需求所產生的類市場環境。按照市場運行規律來看,相對穩定的市場在供給和需求方面基本持衡,市場的均衡態就要求市場主體雙方在供給和需求上的相對均衡,任何一方發生變化,都會形成供給和需求的非均衡博弈,從而引發市場波動,通過供給增加或需求削減的方式再次達到均衡。就法律市場而言,國家或政府作為法律供給方,應當及時對市場的法律需求狀態作出評估和回應,從而滿足法律市場的要求,達到法律供給需求狀態的均衡。法律的市場供給主要取決于法律制度約束、法律價格因素以及法律物質技術等要素的影響,也就是說在現行憲法的規范范圍內,根據當前市場的守法成本和違法成本的差別比較,以及立法、執法和司法技術等相關因素,決定是否在現行法律體系范圍內增加或修訂法律,從而更大程度地滿足法律市場的需求。其中法律的價格因素客觀地體現為擬供給法律的效用范圍,如果其效用范圍廣,需求者的權益內容和范圍會基于該法律的供給得到更大程度的確認或保護,從而形成守法的受益范圍大于違法的潛在收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供給就成為必要。
第二,法律市場主體的支付能力與法律需求。所謂需求,主要有兩個方面構成,一是需求主體對某種客體的愿望和欲望,一是該主體具有購買產品的支付能力。法律需求的產生同樣具有一般需求的內在要求,其支付能力主要體現為市場主體對國家機關法律活動的支付能力,執法、司法機關對立法活動的支付能力。法律市場主體的支付能力強弱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為法律市場主體對自身權益、集體權益的認知程度,認知程度越高,就更大程度上決定了相應法律供給的需求度和必要性。也就是說,法律市場主體,特別是法律需求者對自身和集體權益保護的認識程度愈深,其相應的法律意識愈強,對能夠更大范圍內保障其權益的法律需求愈大,法律的供給市場應運而生,從而相應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措施成為法律市場的必然。
第三,法律價值與法律需求。人們對法律的需求根源于法律的價值(秩序、自由、正義、效率),而法律的供給,僅僅是確立并實現法律的價值的過程。政府并不能直接供給法律的價值,如秩序和效率,而是通過提供法律,通過提供立法、執法、司法活動來間接滿足人們的終極需求。法律的這種工具屬性,表明了國家機關僅能供給中間產品——法律,而不能供給最終產品——正義、效率等法律的價值和社會目標。在供給和需求之間探究立法的價值,就在于通過法律供給能否在法律的運作過程中實現對法律需求的滿足,確認、維護或保障應當保障的權益,防范或者遏制權益侵害、受損風險的產生。也就是說,立法的供給必須能夠明確確定擬供給法律的價值目標和立法宗旨,從價值目標上可以歸順法律供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四,法律市場利益與法律需求。市場運作的機理在于交易雙方或供給雙方的利益交換或互補,法律需求的產生必然歸因于某種潛在利益的驅動,期望通過法律供給達到確認、維護和保障權益的目標。鑒于法律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其供給和需求必然要在基本利益取向上滿足大多數人的需求和意愿。當某一種利益目標變成大多數人的利益指向,相應保護該種權益的法律規范的需求就應運而生,這種法律需求會打破原有的法律市場均衡,從而引發了法律市場的非均衡態,非均衡態向均衡態的發展就依靠保障該群體利益需求的法律供給與以相對應,從而最終實現立法。
(二)生物安全法的供求邏輯
法律需求屬于制度需求的范疇,是一種將外部性內部化的制度設計,雖然其供求邏輯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下可以被解釋為一種供給和需求的邏輯發展體系,但不可否認的是它不僅是一種非市場需求,而且是一種非物質商品的需求。法律需求根源于需求主體對某種“潛在利益”的期望和追求,是一種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安排中無法實現和獲取的利益。生物安全的立法需求源發于主體對保障生物安全利益的期望,從當前的法律結構體系和制度體系來看,該種利益期盼是無法予以滿足的。
上述的制度經濟學的立法闡釋,至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說明生物安全法的立法邏輯:
1.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廣泛。一般來說,法律需求的主體就是法律需要保護的利益主體,它既可能是一般的市場主體,也可能是國家政府,也可能是社會公眾。生物技術的發展所產生的轉基因安全風險、生物多樣喪失風險以及外來物種入侵風險等統一構成了生物安全法的風險體系和利益保護對象。在上述風險和利益保護的釋解當中,基于對自身生命健康利益和人類世代延續的利益視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主要體現為一般公眾;基于對整體社會安全和秩序利益的視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又將體現為國家及其政府;基于對生態系統安全利益訴求的視角,生物安全的法律需求主體甚至可以,也有必要突破原有的法律主體觀念,轉而確認并保護動植物,乃至生態系統的生存和安全利益。
2.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潛在利益”。法律需求的“潛在利益”一般不能完全在現實的規范體系中得以體現,其潛在性深刻地反映了現實法律制度所建構的利益體系的非完整性。正是因為“潛在利益”的存在,構成了法律制度體系發展的牽動力,形成一個相對穩定,但又不斷地在“需求—供給”中發展的運動模式。
從生物安全本身來看,安全的主體范圍非常明確,一切可以歸屬為生物學中的生物范疇的主體都應當在生物安全法律中得以體現,并由特定的“潛在利益”與之相對應。根據生物安全法律主體的廣泛性,需要通過法律保護的“潛在利益”至少包括一般公眾的生命健康利益,國家政府的安全與穩定利益,一切生物體的生存利益和相互間均衡利益,以及生態系統本身的安全利益。
3.現實法律制度安排和規范體系尚無法滿足上述“潛在利益”。建立在傳統法律理論體系上的法律制度安排缺少也很難對生物安全利益提供應有的風險防范機制和保護機制:首先,生物科技以及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所帶來的風險只是在20世紀末期才真正被人們發現和認識,科技的兩面性和吊詭性只有在科學技術知識較為普及的情景下,才能被廣大公眾所知曉。科技發展所隱含的生物安全問題、生命健康問題、生態倫理問題等作為一種潛在的或現實的社會問題時,其重要性和緊迫性才真正上升為多數人的社會風險意識。風險是一個與利益相比對的概念,它意味著主體的某類利益正在或將要被侵蝕或剝奪,當一種風險演化為一種群體性、社會性的風險意識時,相關的風險防范措施必須在整體上予以采納或建構。法律作為一種規則和規范體系,預設人們的行為模式和行為結果,從而在制度層面上提供了一個可知悉、可預見、可防范、可制裁的規范模式,從而加快了主體的立法訴求,也推動了權力機關的立法供給。其次,現有的法律制度設計和安排都是建立在對人類自身利益的確認和保護之上,法律主體的范圍也很難突破對自然人或法律擬制主體的傳統認知,相應地法律的利益主體和權利主體也很難突破傳統之囿。然而,就生態系統而言,彰顯人類利益和智慧的科技現代化正是成就當前生物乃至生態系統風險的主要因素,現代化的反身性深刻地印證了至高無上的人類利益的局限性和短視性,也從風險的角度提出了將人類利益與生物利益、生態利益相融合的利益取向和規范模式。但就目前的規范體系和法律制度建設來看,生物安全法的利益譜系(包括人類利益、生物利益和生態利益)仍然任重道遠。
工業文明,特別是以生物技術發展為代表的人類第四次科技革命,在為人類創造了豐厚的物質條件的同時也為我們帶來了足以使整個地球毀滅的風險,舊的工業社會體制與文化意識在所謂的現代化進程中已經凸現其內在的反身性和高風險性特征。社會的政治、經濟和個人風險往往會越來越多地避開傳統工業社會中的監督制度和保護制度呈現出前所未有的不確定性,由此出現了以不確定性為基礎的風險社會與不確定性為基礎的現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間的內在緊張。不確定的生物科技和科學技術本身隱含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必須在原有的法律秩序體系框架內重新建立并發展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和由此產生的秩序體系。此外,生物安全法的利益取向和價值取向分析認為,生物安全立法的邏輯基礎在于,生物安全的社會公共性強烈呼喚并要求在法律秩序下重新建構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譜系,將人類安全利益與生物安全利益以及生態安全利益聯系起來,從而將人類的發展與整個生態系統的安全相互聯結,在利益層面確立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如果我們將法律規范體系和制度體系的確立和完善放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背景下加以考察,法律需求和法律供給的辯證統一,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體系的均衡給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設定了經濟學意義上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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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森林采伐;生物多樣性;措施
在地球上任何生物都是不能單一存在的,其一定要依賴于其他生物,這樣就使得生物的種類非常多,森林也是如此。森林能夠為人們的生活和生產提供資源,同時也能對人們生活的環境進行保護,因此,森林對人類的發展影響是非常巨大的,在這種情況下,進行森林生產的時候要對其多樣性進行更好的了解,這樣在生產過程中才能避免出現一種物種過度開采的情況。
1 森林采伐活動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1.1 活動形式不同產生的影響也不同
在森林采伐過程中,活動的形式不同產生的影響也會出現不同情況的,通常情況下,采伐的措施能夠對采伐活動的強度進行影響。為了更好的對采伐活動形式進行了解,對不同的活動形式進行更好的掌握,能夠更好的對這些活動形式進行更好的分類。在砍伐形式中,有一種是全部砍伐,這種活動的形式對森林生物的多樣性是有很大影響的,在全部砍伐以后,砍伐區域內的氣候條件是會出現很大變化的,主要是溫度和濕度情況的變化,這樣對生態系統也產生很大影響。全部砍伐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非常大的,這樣也會導致原有的森林資源由封閉性的多層次結構轉變成為開放性的單層次結構,這樣是會導致森林資源出現很大的破壞,同時導致森林資源的生態系統改善能力失去作用。森林資源的消失也是會導致出現的大風天氣無法進行控制,對生物資源的多樣性進行影響,同時對人們的生存環境進行破壞。
在全部砍伐以后,生態會出現非常快速的變化情況,在土壤和地形等方面都會出現改變,這些改變情況是會出現一系列的反映,對砍伐區域的種植環境進行影響,然后對整個氣候條件進行影響。在進行森林采伐的時候采用全部砍伐的方式是非常不明智的,而且導致的后果也將是非常嚴重的,但是這種方法也并不是沒有好處的,在進行砍伐的時候對出現的森林成過熟林是可以采用這種方式來進行砍伐的,這樣能夠更好的促進森林中的生物進行更新換代,這些樹木在生長過程中是處于后期的,對其進行全部的砍伐能夠更好的實現森林資源的更新換代,同時,森林中很多的生物都是具有非常明顯的地域特點的,對出現的不符合物種進行砍伐能夠更好的保證生物的穩定發展,同時也能更好的保證森林資源的穩定性。
還有一種砍伐的方式是有選擇性的,這種砍伐方式帶來的影響是非常小的,同時,對森林構造的影響也非常小。有選擇性的砍伐能夠更好的對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同時,在作業過程中是能夠避免出現水土流失的情況,這樣能夠對水土進行更好的保護。有選擇性的砍伐也有一定的不良影響,在進行砍伐的時候對間距過小的樹木來說,會導致其生長受到一定的影響。在進行砍伐的時候要避免出現對樹木帶來危害,同時要做好安排工作。對出現的處理不當的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解決,這樣能夠避免對生物的多樣性進行影響,同時,在采伐過程中進行有選擇性的采伐,也能夠更好的對生態環境進行保護。
1.2 采伐過程中產生的影響
在采伐過程中,有選擇性的活動方式是非常科學的,對生物物種的影響非常小。采伐活動中出現不科學的方式會導致物種出現滅絕的情況,同時,在開展采伐的時候要避免出現使用大型的機械進行開采的情況,這樣能夠避免出現動物搬遷的情況。很多的林區在進行采伐的時候經常是會導致林區中的動物生存環境受到很大的影響,通常情況下,在進行采伐的時候是會出現很大的噪音的,這樣會導致動物受到噪音的影響出現搬遷的情況。在對采伐的設備進行選擇的時候要注意的問題也非常多,要避免出現噪音過大的情況,同時不能對環境帶來很大的影響,很多的設備在使用過程中使用很多的油料,在進行采伐的時候要避免出現漏油的問題。在進行采伐的時候只是對優良的樹木進行采伐,這樣是非常容易出現樹木生長過程中遺傳受到侵蝕,會導致優良的樹種出現滅絕,這樣非常容易資源受到非常嚴重的破壞。集中采伐方式對森林資源的多樣性有很大影響,在進行采伐的時候如果不能順利進行,這樣是會導致土地情況受到很大的影響的,導致土質情況受到很大的影響,水分情況會出現含量降低。
因為水分不多,所以樹木等無法獲取充足的水,就影響到生長活動的開展。而空氣含量也很低,會使得土層中氧不足,進而不利于進行活動,使得植被枯死,許多地表下的小動物和微生物也會受到破壞。與此同時,作業也會造成水土流失,生物的生存環境受到破壞,影響森林更新,對森林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產生干擾和破壞。伐區集材對森林生態系統的影響受到外界干擾而產生。但是,如果這種外界干擾較小、僅產生微小的變化,還不至于影響林木等生物更新生長;如果超限地干擾和變化,不僅影響林木等生物生長,而且也會破壞生態環境。因此,有必要采取適當的技術措施和手段控制超限干擾,使暫時性的不利影響轉化為相對穩定的有利影響。例如,大興安嶺、塔河等林業局應用森林生態干擾梯度理論,利用集材相當于整地的有利作用,使大量的拖拉機集材道上非但沒有因為破壞地表、壓實土壤影響森林更新,反而集材道上的新情況相當好,并未受到超限干擾。
2 保護森林生物多樣性的措施
在未經破壞或破壞較輕的天然林生態系統中,采用綠色保留地作業法,保留木的側重點在站干、倒木及其他粗大枯死木,保留木可以為野生動物提供棲息地,也可以為種子發芽、生長提供苗床,保持水分乎穩,并通過緩慢分解,不斷地向土壤中釋放各種養分等。應采取“近自然林”的采伐方式,像是有選擇的砍伐。該項活動規定在經濟上要確保連續,以提供穩定持續的木材產量,同時保護生物多樣性。現在這種砍伐方式非常常見,不管是管理活動或是經濟性特征上都有非常顯著地優勢。該項活動不會對動物等產生非常大的負面效益,非常輕微的活動對多樣性不會產生很大的負面意義,所以和我們倡導的內容是一樣的。加強森林作業方式與生物多樣性關系的科研工作。生物多樣性涉及生命科學、環境科學、生態學、系統科學等方方面面,因此,必須了解和掌握森林生物多樣性的規律,有利于森林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3 結束語
采伐活動對森林生物的多樣性進行影響并不是在短期內可以看到的,因此,在進行采伐活動的時候要進行長遠的考慮,對采伐活動進行很好的分析,這樣能夠更好的對整個采伐活動加以掌握。對采伐活動進行分析,能夠更好的找到更好的方式,這樣能夠對可能出現的不良影響進行預防,這樣也能更好的對森林生物的多樣性進行保護。
參考文獻
[1]趙曉波.論森林采伐作業對森林生態系統平衡的影響[J].黑龍江生態工程職業學院學報,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