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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跡保護的建議優選九篇

時間:2024-01-22 15: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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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跡保護的建議

第1篇

當今世界的許多國家,維護城市的歷史風貌,保護文化遺產,不但已成共識,而且成為法律。1834年,希臘有了第一部保護古跡的法律。這是國際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上的文物保護國家立法。1840年,法國公布了首批保護建筑567棟,1887年通過了第一部歷史建筑保護法,首次規定了保護文物建筑是公共事業,政府應該干預。俄羅斯圣彼得堡法律規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準拆。盡管內部可以進行現代化裝修,但外觀不許作一絲一毫改變。20世紀60-70年代,世界范圍內形成了一個保護文物古跡及其環境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國際組織在此期間通過了一系列和建議,確定保護的原則,推廣先進方法,協調各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通過的主要文件有《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1964年5月,簡稱《威尼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年11月)、《關于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1976年11月,簡稱《內羅畢建議》)、《保護歷史城鎮和地區的國際》(1987年10月,簡稱《華盛頓》)、《關于真實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

《威尼斯》是關于古跡保護的第一個國際,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它連同《奈良文件》闡述了對文物古跡的保護原則和方法,概括地說有以下幾點:(1)真實性原則。要保存歷史遺留的原物,修復要以歷史真實性和可靠文獻為依據,對遺址保護其完整性,用正確的方式清理開放。(2)可識別的原則。修補要整體和諧又要有所區別,不可以假亂真。(3)要保護文物古跡在各個時期的疊加物,它們都保存著歷史的痕跡,保存了歷史的信息。(4)完整性原則。連同環境一體保護,古跡的保護包含著它所處的環境,除非有特殊的情況,一般不得遷移。

《內羅畢建議》和《華盛頓》是針對歷史地段保護的,它們的制定有其歷史背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經濟復蘇時期,大量人口涌入城市,需要大規模地建設住宅,當時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區,拓寬馬路,蓋起新樓房。但是不久人們發現,這樣做的結果是建筑改善了,歷史環境卻被破壞了,城鎮的歷史聯系被割斷,特色在消失。人們意識到,除了保護文物建筑之外,還應保存一些成片的歷史街區,保留城鎮的歷史記憶,保持城鎮歷史的連續性。在歷史街區內,單看這里的每棟建筑,其價值可能尚不足以作為文物加以保護,但它們加在一起形成的整體面貌卻能反映出城鎮歷史風貌的特點,從而使價值得到了升華,所以有保護的必要。

1987年通過的《華盛頓》總結了各國的作法與經驗,歸納了保護歷史地段共同性的問題。文件列舉了歷史地段應該保護的內容:(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間形式;(2)建筑物和綠化、曠地的空間關系;(3)歷史性建筑的內外面貌,包括體量、形式、建筑風格、材料、色彩、建筑裝飾等;(4)地段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包括與自然和人工環境的關系;(5)該地段歷史上的功能和作用。從這些內容看,歷史地段保護更關心的是外部的環境,強調保護延續這里人的生活。所以,關于保護的原則和方法,文件強調要鼓勵居民積極參與;要精心建設和改善地段內的基礎設施,改善居民住房條件,適應現代化生活的需要;要控制汽車交通,在城市中拓寬汽車干道時,不得穿越歷史地段;要有計劃的建設停車場,并注意不得破壞歷史建筑和其周邊環境;在歷史地段安排新建筑的功能要符合傳統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現代建筑,但新的建筑在布局、體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與傳統特色相協調。

第2篇

關鍵詞:襄陽古城;文化遺產現狀;保護建議

襄陽位于湖北省的西北部、漢水中游,1986年被國務院批準為第二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被稱為“中國三國文化之鄉”。襄陽古城始筑于公元前201年,到現在已經有2200多年的歷史。古城北部的漢江從城墻下奔騰而過,城的東西南三面均為人工開鑿的護城河,被稱為“華夏第一護城河”。襄陽城城墻堅固、墻高池深,易守難攻,素有“鐵打的襄陽”之美稱。襄陽古城文化遺產保護與居民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存在著十分嚴重的矛盾,如何協調二者之間的矛盾,使古城的文化遺產得以保護的同時滿足當地居民的現代化生活需求尚且存在較多的難題。關于文化遺產旅游管理的研究,我國出現了兩個派別,一派認為可采用美國的國家公園管理體制,另一派則認為文化遺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該分離,王興斌提出了旅游服務的特殊性,他認為文化遺產的所有權、經營權、監督權等都應該分離且制衡。

1 襄陽古城文化遺產保護現狀

針對全國普遍存在的文化遺產保護與現代化建設之間的矛盾,我國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逐漸形成了三個方面:文物古跡、歷史地段以及古城整體空間環境[ ]。以此為據簡述襄陽古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現狀。

1.1 文物古跡保護現狀

襄陽古城的文物古跡保護狀況總體來說良好。古城內一些文物保護單位、裝飾小品、名樹古木大都在上世紀90年代得到了及時的保護,且政府已經對襄陽古城實施了古城墻環境整治、道路改造、會館維修等項目建設。但也存在一些問題:1、當地居民保護態度消極;2、文物古跡與周圍環境格格不入;3、文物古跡受到的自然侵蝕;4、文物古跡利用不合理。

1.2 歷史地段保護現狀

襄陽古城內歷史地段以襄陽北街為代表,雖是一條仿古街道,但其整體風貌與周圍環境相符,在建筑風格、比例、色彩、功能利用等方面較為合理。通過改善基礎設施,當地居民的生活條件得到保障,也為旅游需要提供了一定的基礎。但同時因為過度的商業化掩埋了其中的生活性與世俗性的文化氛圍。發展中存在以下問題:1、歷史街區內保護環境惡劣;2、為保護景觀使得居民生活不便。

1.3 古城整體空間環境保護現狀

整體空間環境反應的是一個地方的整體風貌與特色,是一個城市與其他城市的關鍵性差異。古城整體空間環境保護在于它需要著眼于全城,筆者分為古城布局、古城格局、城市環境三個內容來論述。

1.3.1城布局的保護。襄陽古城四面環水,1997年以來,襄陽市為再現“華夏第一城池”的風采,依照“截污、疏浚、護岸、置景”的原則治理護城河。但古城周邊環境卻在惡化,山脈淡化、護城河周圍出現影響其連通性的盈利性建筑與設施,古城周邊不斷出現的新建筑不僅與原有的建筑風格不符,與自然環境也缺少協調感。

1.3.2古城格局的保護。古城格局是古城物質空間構成的宏觀體現。襄陽古城平面略呈方形,古城內街道呈棋盤式,東街、西街、南街、北街是古城內街道的骨架,其他街道與之平行或垂直分布,古城內的民居、小院、衙門等隨之呈矩形排列。現在古城內道路基本保持原有格局,但東、西大街拓寬道路,路邊的古樹被大量砍伐,護城河兩岸原本規劃的綠化地帶被其他建筑占用。

1.3.3古城環境的保護。近代以來,西式建筑進入襄陽古城,許多中式商鋪的門面變成了西式。到了現代,保存下來的古建筑屈指可數,古城的特色逐漸淡化。且因為高大新建筑的出現,原本古城內宏偉壯麗的古城標志變得渺小,嚴重破壞了古城原本的和諧、古樸的視覺感。

2 襄陽古城文化遺產保護的建議

2.1 文化遺產保護基本內容的建議

2.1.1推進法律法規的完善與實施

法律體系的構建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核心。襄陽古城文化遺產已有全國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規的保護,數量眾多、內容充足,但部分法律法規缺乏可行性,多是介紹古城歷史價值、基本狀況,具體的規劃方向少有提及。筆者建議,法律法規應明確指出如何保護、如何改造、如何利用,使其具有落實基礎;另一方面,應將向群眾宣傳古城保護及其法律法規作為重點工作。

2.1.2為古城保護提供一定的資金保障

古城保護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但我國名城保護資金無論從籌集、分配還是運做都十分薄弱,襄陽市從工商利潤中提取資金用于古城保護,此外還向國家申報部分經費。但這些資金是遠遠不足的,還可以考慮以下方案:(1)可以要求古建筑、古民居的使用者自行負責修繕自己使用的建筑;(2)從旅游收入中抽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文化遺產保護事業;(3)以政府的名義,本著“投資者受益”的原則從民間籌資,文化遺產旅游化所得收益再回饋給投資者,鼓勵社會民眾投資。

2.1.3落實行政管理制度責任制

行政管理體制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的三大基本內容之一。政府主管部門應該做到如下工作:(1)定時組織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專業人員進行普查,對無形文化遺產及其傳承者進行活態的保護;(2)根據文化遺產普查情況制定保護規劃,將保護責任落實到某個部門甚至是個人;(3)監督規劃的實施,并制定嚴厲的獎懲措施;(4)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開會,討論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及時更新保護內容;(5)建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專項經費,保障文化z產保護所需要的穩定且長期的資金來源;(6)調動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公眾參與基礎,鼓勵更多群眾加入文化遺產保護;(7)依托當地高校培養古城保護專項人才。

3 對于文化遺產具體的保護建議

合理開發利用古城資源,賦予其新的功能與活力,使古城具有真正的生存能力和使用價值,是延續古城生命的有效手段。對于文化遺產具體的保護建議,依然從文物古跡、歷史街區、古城整體及歷史文化內涵四個層次展開。

3.1 文化古跡的保護

根據古城內建筑的現實情況,應遵照修舊如舊的原則、整體性原則、可識別性原則,對癥下藥:如昭明臺和米公祠現作為博物館來使用充分發揮其文化功能、夫人城上的韓夫人塑像作為旅游景點來宣傳其歷史文化,不失為一種科學的利用方式、古城的六座城門保留了較多的歷史信息,應全力保留、護城河應保留沿河景觀,最大程度地恢復護城河原有風貌。

3.2 歷史地段的保護

我國歷史地段的保護以傳統格局和風貌完整為主。歷史地段的保護原則:首先當地居民要繼續居住,應維持其使用功能;第二要改善基礎設施,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第三要保護真實歷史遺存,不能一味仿古造假。以此原則為基礎,襄陽古城內的街區可以做以下努力:1、對于古民居、古建筑,要進行結構保存和局部保存;2、襄陽古城內的街道基本保持原來的格局,應極力保留;3、根據歷史街區內建筑的高度、尺度、色彩、L格控制其周圍建筑,使新建建筑不破壞原本的街區景觀。4、基礎設施供水、供電、排水等應保證居民的現代化生活所需;5、通過提供新市區的住房,適當減少住戶,減少古城人口壓力。

3.3 城市整體空間環境的保護

古城的布局調整,古城周圍的山水景觀對古城的布局有著莫大的影響。可做如下努力:1、減輕古城人口壓力、經濟壓力,可以把工業、過剩人口、大型企事業單位等轉移到古城外,古城以居住、旅游服務、文化功能為主;2、街道可增加古座椅、古燈飾和綠化帶等;3、注重襄陽古城的山水天然屏障。護城河、漢江應該引導疏浚,清理河道保護水體。真武山、鳳凰山、峴山應注重保護植被、明確劃定保護區域;4、古城內部人文景觀,應注重古建筑、古街道、古格局的保護,避免過度商業化,還原古城內的生活性和世俗性。

3.4 歷史文化內涵的保護

古城傳統文化是古城的靈魂,襄陽古城有著2800年的歷史,留下了很多文化瑰寶。襄陽有著豐富的傳統文化、淳樸的民風民俗、古老的建筑形式、獨特的音樂與舞蹈表演、歷史典故等。文化內涵上的繼承與發揚是保持古城生命力與活力的重要一環,做好這一環,才能讓襄陽擁有永久的靈魂,走向更廣闊的的舞臺。

4 總結

襄陽古城的保護現狀總體良好,但也有著不可忽視的消極方面,主要表現在當地居民消極的保護意識、保護環境非常惡劣、文物古跡與周圍的環境格格不入、整個古城空間環境有所退化等方面,這些令人惋惜的情況已不可挽回,能做的就是在現有遺存的基礎上政府加強引導、管理與宣傳,從法律法規、資金保障、行政制度三方面全方位立體保護襄陽古城的歷史文化遺產。同時,襄陽古城的文化遺產保護事業要遵循其根源文化的發展脈絡,無論是文物古跡、歷史地段、整體空間環境還是歷史文化內涵的保護,都需要在其考察歷史、文化梳理、保護為先的基礎上進行。

參考文獻

[1]脈絡相承 共生發展――對于古城紹興歷史街區環境保護的思考[J]. 沈康敏,胡興華. 建筑設計管理. 2005(03)

[2]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空間發展研究[D]. 倪明.蘇州科技學院 2008

[3]基于“整體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發展研究[D]. 柳秋英.蘇州科技學院 2008

第3篇

關鍵詞:遺址;遺址區;周邊環境;協調 

【正文】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遺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考古保護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第4篇

在這次培訓中我們共走訪了二十多個城市,進行了十余次專題講座及交流,特別是通過對具有典型特色的海德堡、威瑪、波茨坦、巴黎、富爾達等城市的重點考察和學習,使我們對歐洲古城保護工作的發展歷史及工作現狀有了初步的認識,使我們親身感受到歐洲各國對古城保護工作的重視及工作展開的深入細致。現將此次培訓考察所獲知識及感受體會作一簡要整理,從而對我們今后所進行的城市規劃、古城保護、城市設計工作有很大的幫助。

二、古城保護工作的歷史及發展變化

1.近代文物保護及修復工作

歐洲的古城保護工作普遍開始于19世紀初,當時的所謂保護工作主要是對舊有文物的保護與修復工作,人們理論上追求"修舊如舊",追求"風格復原"。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為追求純粹的形式統一而隨自己的主觀意愿將破舊的建筑進行整修,成為一種對舊建筑的改造。當時對許多中世紀的教堂進行了這種類似"破壞"的改建。

到19世紀后半葉至20世紀初,人們對文物保護和修復工作的認識和實踐都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人們開始認識到對古跡的主要工作應是保護、加固而不是修復工作,任何對古跡文物進行的建設都應以考古的證據為依據,而新添的部分必須與原跡有所區別。

例如在德國,通過模仿古代風格樣式來完成古建或使其"完美"的做法一直從19世紀初延續到20世紀,在當時的德國文物工作者看來,這才是風格"純正"的修復方式。但在1900年前后,有人提議要修復建于1556~1563年的海德堡城堡內的奧特·享利希宮,而反對派認為用當代技術模仿古代風格的任何做法總會露出破綻,對古建筑只能稍事修理或干脆保持現狀。反對派的最終勝利標志著保護思想上的一個重大轉變。

2.現代古城保護工作

現代古城保護和修復工作的基本理論和原則的確立是從19世紀30年代開始的,是伴隨著一系列國際法規公約的產生而展開和深入的。

1933年8月,國際現代建筑協會通過的《雅典》最早提到有歷史價值的建筑和地段的保護問題。它指出,有歷史價值的古建筑均應妥為保存,不可加以破壞。同時指出①應保護真能代表某一時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興趣,可以教育人民者;②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③在所有可能條件下,將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筑區,并使交通不增加擁擠,亦不公文寫作首選網站--公文網使妨礙城市有機的新發展。同時對在古建筑附近的貧民窟,如作有計劃的清除后,既可改善附近住宅區的生活環境,并保護該地區居民的健康。

二次大戰后,針對戰后重建問題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倡導下,先后成立了國際文物工作者理事會(簡稱ICOM)及保護和修復文物國際研究中心(簡稱ICCROM)。

1964年ICOM在威尼斯召開會議通過了《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即著名的《威尼斯》提出以下一些重要概念,使古跡保護工作更上一個新的臺階,并促成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世界范圍內城市歷史建筑和遺產保護的國際潮流的出現。

①歷史古跡的概念不僅包括單個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從中找出一種獨特的文明、一種有意義的發展或一個歷史事件見證的城市或鄉村環境。這不僅適用于偉大的藝術作品,而且還適用于隨時光的流逝而獲得文化意義的過去一些較為樸實的藝術品。

②古跡的保護至關重要的一點在于日常維護,保護與修復的目的旨在把它們既作為歷史見證,又作為藝術品予以保護。為社會公用之目的的使用古跡永遠有利于古跡的保護。

③古跡的保護包含著對一定規模環境的保護。古跡不能與其所見證的歷史和其產生的環境分離。

④修復過程是高度專業性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跡的美學和歷史價值,應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確鑿文獻為依據。

⑤各個時代為一古跡之建筑物所做的正當貢獻必須予以尊重,修復的目的不是追求風格的統一。預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

1972年11月,聯合國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并于1976年成立"世界遺產委員會"、"世界遺產資金會",力求把各國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工作國際化。

1976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內羅畢召開的第十九次大會上正式提出保護城市的歷史地段的問題,并通過了《關于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即《內羅畢建議》,針對歷史地區在人類歷史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在當代建設中遭受破壞的現狀提出了以下一系列的保護建議。

①首先特別強調歷史地區的重要概念:"歷史和建筑(包括本地的)地區"系指包含考古和古生物遺址的任何建筑群、構筑物和空曠地,它們構成城鄉環境中的人類居住地,從考古、建筑、史前史、歷史、藝術和社會文化的角度看,其凝聚力和價值已得到認可。在這些性質各異的地區中,可特別劃分為以下各類:史前遺址、歷史城鎮、老城區、老村莊、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跡群。

②歷史地區及其環境應被視為不可替代的世界遺產的組成部分。國家和公民應把保護該遺產并使之與我們時代的社會生活融為一體作為自己的義務。

③每一歷史地區及其周圍環境應從整體上視為一個相互聯系的統一體,其協調及特性取決于它的各組成部分的聯合,這些組成部分包括人類活動、建筑物、空間結構及周圍環境。

④歷史地區及其周圍環境應得到積極的保護,使之免受各種損壞。

⑤在建筑物規模、密度大量增加的現代城市化情況下,建筑師及規劃者應謹慎從事,以確保古跡和歷史區的景色不致遭到破壞,并確保歷史地區與當代生活和諧一致。

⑥在單一化的今天,保護歷史地區對維護和發展國家的文化和社會價值作出突出貢獻,也有助于從建筑上豐富世界文化遺產。

《內羅畢建議》還從立法行政、技術、經濟和社會各方面提出具體保護措施,同時就研究、教育、信息、國際合作提出相應建議。

1977年12月,一些規劃師共同簽署了《馬丘比丘》,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城市的個性和特性取決于城市的體型結構和社會特征,因此不僅要保存和維護好城市的歷史遺址和古跡,而且還要繼承一般的文化傳統。一切有價值的說明社會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須保護起來。

②保護、恢復和重新使用現有歷史遺址和古建筑必須同城市建設過程結合起來,以保證這些文物具有經濟意義并繼續具有生命力。

③在考慮再生和更新歷史地區的過程中,應把優秀設計質量的當代建筑包括在內。

1979年,華沙會議推動了文物建筑的普查、立檔、登記工作。

1987年10月,在國際文物建筑和歷史地段理事會上通過《保護歷史城鎮和城區》即《華盛頓》,它是《威尼斯》的補充,規定了保護歷史城鎮和城區的原則、目標和方法。

①應將歷史城鎮和歷史地區的保護成為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組成部分,并列入各級城市及地區規劃。

②保護的內容應為歷史城鎮和城區的特征及表現這些特征的物質、精神組成部分。包括街道格局、建筑與綠地及空地的關系、建筑本身的規模、風格、材料、色彩等等。

③居民的參與對保護規劃的成功起著重大作用,應加以鼓勵。保護規劃應得到該歷史地區居民的支持。

④歷史城鎮和地區的保護需要認真、謹慎以及系統的方法和學科。

⑤日常維護對有效地保護歷史城鎮和城區至關重要。

⑥新的功能應與歷史城鎮及城區的特征相適應。為適應現代生活需要,仔細增添新的功能及改進公共設施。

隨著這一系列國際法規的頒布和推廣、歐洲古城保護工作穩步深入發展,各個國家和城市的文物古跡及古城保護工作均普遍走過了一個由單體保護單體及周圍環境的統一保護歷史地區的整體保護的發展過程,保護的內容也由僅保護宏偉的皇宮、教堂等特殊建筑發展到保護那些所有能夠表現歷史的進步、城市的發展的地區及建筑物、構筑物,如城市普通居住區、商業區、橋梁,以至工業區、工業廠房及倉庫。總之,保護的內容在日益豐富,保護的手法普遍趨向于整體化。

三、古城保護方法

在歐洲各個國家和城市特別是那些有悠久歷史的古老城市對其古城及文物的保護工作都極為重視,要根據各自城市的不同特點,制定各具特色的古城保護計劃,確立不同的保護方法。下面僅以我們走訪的幾個典型城市的實例加以說明。

1.區域的保護方法

為保護古城的環境和特色,要從城市所處的更大區域范圍進行分析研究,統一規劃布局。

海德堡是位于法蘭克福南部的內卡河邊的一座古城,城市歷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洪荒時代,十四世紀這里曾是歐洲文化中心之一,創建有德國最古老的海德堡大學。海德堡二戰時期沒有遭到轟炸,現在的老城城市面貌形成于18世紀。海德堡現有15萬人,其中1.6萬居住在老城區,是著名的旅游城市及大學城。

當地規劃部門制定了一系列城市規劃及古城保護規劃,全區域性地對老城進行保護。

①與其西北部的曼海姆市一起制定《曼海姆與海德堡共同發展計劃》,區域人口70萬,共分為16個居民點,從工業布局、區域交通等方面疏解海德堡市的壓力,減緩海德堡市的現代城市有障古城功能的擴展。

②在海德堡老城東部為森林茂密的山區,為保證老城的良好環境,規劃規定在老城東部一律不得建設,保持著原始的自然狀態。自東而來的內卡河峽谷為老城區帶來了新鮮的空氣,也保證了老城與自然的良好協調關系。

③在海德堡市本身的城市用地發展計劃中將城市發展區劃定在老城區的西部、即老城的下水下風位置,新的城市建設包括新的居住區及古老海德堡大學的新擴充均位于這一區域內,且城市形態為與老城垂直的南北方向,這樣就保證了老城的規模及城市基本形態的保護。這實際是一種通過建設新城以保護舊城的方法。

2.城市整體的保護

對于象巴黎、海德堡這樣的完整古城,即制定全城的保護計劃。

巴黎是悠久的歷史古城又是世界大都會,巴黎城區占地面108平方公里,人口215萬,分為20個區。經調查巴黎城80%的地區均為歷史保護范圍,因此制定了全城性的保護規劃。

①首先如海德堡一樣制定了一個建設新城保護舊城的計劃,即在巴黎西部建設德方斯新區,使巴黎的現代金融設施、高層建筑向那里集中,以保證舊城范圍內不作高密度、大體量、大規模的開發,從總體上保護舊城。

②將巴黎全市劃分為67000個地塊,規劃部門規定無論進行任何改造,地塊的外部邊界及景觀不得改變,這樣就保證了城市街道格局的穩定,保護了整個城市的城市格局及景觀形象,突出了城市的幾條景觀軸線。

③對巴黎全城進行限高規劃。1977年頒布的法律規定,巴黎以巴黎圣母院為中心向城市邊緣,作由低向高的錐狀高度限制,其中中心區限高為12米,外部最高處為37米,使巴黎的空間尺度及城市天際線均可保持傳統的形象。

④在巴黎城區的任何建設均必須符合規劃意圖,必須作到與古城環境的良好結合。

3.片區保護

對于那些歷史遺跡豐富的古城,劃出在城市中具有代表性的、古跡豐富的街區進行重點保護,對維護古城的風貌、格局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

威瑪是一座1100年歷史的古城,曾經作為德國的文化中心,歌德、席勒、巴赫均在此生活過。其現狀人口6萬,有音樂學院和包豪斯藝術大學兩座著名學府,是一個旅游城市。威瑪老城古色古香,文物古跡比比皆是,全城共有800個文物保護點。為保護這座歷史名城,除明確各古跡點范圍之外,在全城劃出火車站地區、中心城區、城市南部三片重點保護區,三片保護區的總面積大約占全城總面積的30%。其中,中心城區保護區的面積為90公頃。這三片劃出的重點保護區充分體現著威瑪的歷史及城市建設特色,因此對其中的街道、建筑均要特別加以保護,任何改造重建均要以歷史為依據,要與傳統的形式、環境相協調。

4.主要城市特色保護

對于城市別有特色的內容加以特別重點保護,使城市特色更為突出。

漢堡是德國第二大城市,是一個現代化的大港口,人口170萬,全市分7個區。在其市中心區古城保護工作中,特別強調對圣米歇爾大教堂等五個大教堂尖塔所形成的城市天際線的保護,對新建建筑體量的控制成為其古城保護工作的重點。法律明確規定在市中心不得建高樓,所有建筑的高度必須低于這五座教堂的尖塔,促使從阿爾斯特湖邊向南望去,聳立天空的五個教堂塔尖成為漢堡一景,也成為這一古城的一大特色。

5.對文物分等定級、重點保護

古跡的分級保護是古城保護的一種重要方法。對城市中的古跡劃分等級,再根據其等級制定不同的保護政策,有利于突出保護重點,有利于古城保護及城市建設的協調發展。

海德堡老城雖然確立了全城保護的政策,但對其的建筑也分為三級進行保護。

①有價值的建筑:對其外墻、屋頂、結構、內部裝修……均要保護。

②中等價值的:主要對其外觀進行保護。

③價值較小的:可進行適當改造,但其尺度、外觀、材料要與周圍環境協調。

四、文物古跡保護方法

1.五種基本方法

根據威瑪包豪斯大學維爾特教授的介紹,在德國文物的保護維修方法共分以下五種:

①保存現狀的方法:維持古跡的原貌,主要進行日常的維護保養工作。

②按原貌對已損壞建筑的修復與重建,即所謂修舊如舊的方法。

③為使文物保存下去并保持活力,對文物進行必要的功能改造,增加現代必須之功能的作法。如為古跡增加采暖、照明設施及消防樓梯……。

④將文物古跡搬遷至使其更易于保護或更易于展示的環境中,又可分為整體搬遷和拆零搬遷兩種。

⑤復制對已損毀喪失的古跡,根據歷史舊貌整棟重建的方法。

通過我們在各個城市的考察發現,近年來第①~③種方法比較常用,而第④種和第⑤種方法使用的較少,在必須使用時也往往比較謹慎。

2.文物的新舊結合

為使文物古跡適應現代生活,重新煥發出生命力,就有必要對文物古跡進行必要的改造,增加新的現代功能設施;而文物古跡也只有在現代的使用中才能得到真正的有效保護,才能充分展現其永久的魅力。

貝聿明對巴黎盧浮宮的改造,使盧浮宮作為博物展覽空間的功能流線更為合理,無論玻璃金字塔與古老盧浮宮的外觀結合,還是玻璃金字塔所創造的明亮通透的室內大廳的實地觀感都是那樣完美,真正使文物古跡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并展現了它的永恒魅力。

柏林國會大廈的改造是在古建筑國會大廈的中間增加了一個巨大的玻璃穹頂。這個玻璃穹頂不僅與古建筑精美結合,而且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生態原理創造出巨大、舒適的會議空間、參觀大廳……。

在科隆,其文物局和規劃局局長為我們專門介紹了他們對一個二戰時期因轟炸而遭到毀壞的古跡的改造。他們使新建的部分與舊建筑的遺跡結合在一起,人們在享受現代生活的同時,時時會看到歷史留給我們的過去,在舊與新、過去與現在的時空轉換中,讓人得到心靈的振憾,產生一種美感。過去的歷史,現在也是歷史,未來也終將成為歷史。

3.文物構件的利用

利用已損毀或實在無法再繼續保留的建筑的一部分,運用到現代建筑設計中或用于現代街道建設,使城市時刻、點滴向我們展現著歷史的積淀。

在柏林革命廣場旁的原民德中央委員會大樓其大門即利用的是二戰時炸毀的原德國舊皇宮的大門,民族的歷史隱約其中。

在科隆的一幢現代重建建筑中主要立面已采用了現代手法,而將原建筑僅存下來的一部分嵌入其中。

在布魯塞爾,為保護傳統的街道景觀形象,許多現實已無法繼續保存的古建筑拆毀重建時,特意將沿街立面保留下來,再與新建筑結合在一起。

五、古城保護及文物保護的推進

為推進古城保護和文物保護工作,歐洲各國家各城市采取了各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1.政府行政手段

海德堡老城自60、70年代以來城市面貌面臨著嚴重的問題。年輕人為尋找新的工作機會,紛紛離開老城,老城日益衰敗。由于土地私有化及人口老齡化的因素,人們無心對自身所擁有的古建進行維修。自1975年開始,政府開始啟動一項舊城維修活動以恢復老城的活力,使其重新成為購物及居住的中心。其措施是由政府收購那些得不到修繕的房屋,經維修改善后再出租給個人使用。在維修過程中對老城的每一幢建筑無論新、舊皆受到保護,保護其外觀形象、內部維修……,對那些實在難以保護的可拆除重建,但其尺寸、外觀、材料……都要與周圍環境相協調。自1975年起至今,政府已完成了老城2/3部分的維修,預計再有7~8年即可全部完成。通過這樣的維修,一方面保護了老城格局形象,同時帶來了游客、繁榮了商業、增加了稅收、吸引年輕人返回老城,使老城經濟重新繁榮。

2.經濟保障

古城保護工作必須有經濟保障才能得以順利進行。在德國,1972年議會通過的古城保護議案明確規定了古城保護的資金來源,即聯邦政府、州政府、城市政府各負擔文物維修資金的三分之一。這一般是指那些有重要價值又屬公共財物,即由公共組織占有的文物。而對那些由私人或企業占有的文物,各城市政府則主要采用各種稅收調節的方式來推動文物古跡的維修。如波斯坦市文物的擁有者可得到減免稅收(個人所得稅、地皮稅)的優惠,必要時(極少)政府可給占有者進行文物維修的費用,德國文物保護資金會也可供人們申請資助。

在巴黎,政府為文物占有者維修提供優惠代款,提供臨時周轉用房,同時成立咨詢機構幫助提供免費的設計咨詢,以幫助政府實現其保護和規劃的意圖。

3.公眾參與

在《華盛頓》中明確了歷史城鎮、歷史地區保護工作中公眾參與的必要性。歐洲國家各城市普遍重視古城保護、文物保護工作中市民力量的作用,往往通過積極主動、深入細致的工作,將政府對古城文物的保護意圖、工作計劃、保護方法等宣傳到市民中,促使市民主動工作與政府共同實現古城保護的目標。

德國波斯坦是位于柏林西南、擁有千年歷史的小城,城市人口14萬。它是勃蘭登堡州的首府及文化中心,也是一個著名的旅游城市。其城市的文物管理部門即通過以下一系列手段將其城市古跡保護意圖宣傳至市民當中,促使市民主動參與工作。

①文物部門印制波斯坦文物保護名錄,上列全市所有的2萬多處文物,每隔幾年更新一次,并向每位市民免費發放。

②文物部門印制介紹文物申請工作程序、文物修繕公司、文物保護法、文物單位減免稅收知識……的小冊子,免費向每一位文物擁有者發放。

③文物部門向文物擁有者免費發放介紹如何對文物進行細部維修(如窗、門的作法,墻面作法、屋頂作法)的小冊子,宣傳文物維修方法。

這樣市民就可以主動按照政府的宣傳積極參與到城市的古跡保護工作之中。

4.人才培養

古城保護、文物保護、維修工作的深入展開,必然需要大量專業人才。在德國,這種人才的培養也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

首先是學校教育。在包豪斯大學的高年級的課程設置中有專門的文物評價課程、文物保護課程等,學生在學校既可學習文物歷史發展情況、文物現存的形式與結構、如何評價文物,又可學習各種文物維修方法。

其次是專業培訓。在德國的教育體系中,專業的職業培訓是其教育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全德國共有四個專門進行古建維修、古跡保護方面技術培訓的場所。其中位于黑森州富爾達的州文物保護委員會所辦的培訓學校即是其中著名的一個。凡建筑師工作三年后可來此進行專門的古建修復培訓,培訓結束通過考試,即可得到工商局承認的資格證書,證明此人有對古建筑進行修建的資格。在這里學生們可系統地學到木工制作、石膏拉模、雕塑、繪畫等傳統工藝,學習傳統材料的運用手法,學習損毀的古建修復方法等。沒有經過這種正統的專業培訓的人是不能進行古跡維修的,這就保證了古跡維修工作的基本質量。

六、幾點感受和體會

1.在歐洲,古城保護、古跡保護修復工作經過一百多年來的逐步發展,已形成一個從法律、行政、經濟、工作程序、工作方法成系統、成體系的工作,工作的細致與深入需要我們從各個方面努力學習。

2.文物古跡只有融入現代的生活,使其得到現代的利用才能煥發其活力,也才是對古跡真正意義上的有效保護。這種利用有可能是實用型的,也可能是精神上的。

3.文物古跡、歷史地區對形成各個城市的城市特色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現代的城市設計中如何充分利用和發揮這些文物古跡、歷史地區的作用,對建設適宜現代人生活的優美而有魅力、有特色的城市十分重要。

第5篇

關鍵詞:常州古鎮;對策;建議

常州史稱“中吳要輔”、“三吳重鎮”,具有悠久的歷史文化,是吳文化的主要發祥地之一。常州各類文物豐富,名勝古跡眾多,常州作為歷史文化名城,也有很多頗具地方特色的古鎮。如萬綏鎮、孟城鎮、焦溪、魏城、橫山橋、橫林鎮、洛陽鎮、雪堰、潘家橋、奔牛鎮、鄭陸鎮、夏溪鎮、湖塘鎮等,都有很多歷史文化遺存和富有地方特色的民居、生活方式。近年來,常州市政府加大了對文物古跡和古城鎮的保護力度,力圖通過古城鎮的保護和開發為常州市的旅游產業注入新的增長點。本文通過對常州古鎮的實地調查,試圖對常州古鎮的保護和開發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對策。

一、常州市政府對古鎮文化保護的措施

(一)文物保護政策和規劃

為有效保護文物資源,促進文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解決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之間的矛盾,近幾年,常州市從規劃入手,完成了《常州市文物保護“十一五”規劃》、《常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04-2020)》和《常州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圖集》的編制工作。完成了《青果巷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更新規劃》、《楊橋村歷史街區保護概念規劃》的方案初步論證工作。

為了保護利用傳承歷史建筑的優秀歷史文化與傳統建筑藝術,規范歷史建筑的管理、修繕和改造行為,保障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根據常州歷史建筑保護的需要,2000年4月,常州市制定《常州市市區文物保護管理的若干規定》,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工作。2005年10月,《常州市歷史建筑修繕技術標準及保護策略研究》課題由東南大學建筑學院和常州市規劃設計院共同編制完成,并通過專家審核。該課題對古鎮危舊房屋的修繕提供了技術依據。

2006年7月,常州市制訂了《常州市依法保護文物獎勵辦法(試行)》。

2008年10月9日,常州市政府辦公室下發《常州市市區歷史建筑認定辦法》。

2009年3月18日,《常州市第二批歷史文化街區和第四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規劃》規定了楊橋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區范圍,對保護區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還明確規定了保護要求及措施。

2009年3月24日,常州市規劃局委托常州市規劃設計院,會同市文物保護管理中心聯合開展常州市區歷史建(構)筑物的普查工作。普查范圍包括常州市市區(含武進、新北、天寧、鐘樓、戚墅堰五個區)。萬綏鎮、孟城鎮、焦溪、魏城、橫山橋、橫林鎮、洛陽鎮、雪堰、潘家橋、奔牛鎮、鄭陸鎮、夏溪鎮、湖塘鎮等大部分名列其中,為古鎮文化的保護和開發奠定了基礎。

2009年3月25日,江蘇省常州市副市長王成斌在市文廣新局領導、新北區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陪同下現場調研了孟河文物保護工作,實地查看了萬綏東岳廟戲樓、馬培之故居、孟城老街、費伯雄故居等文物點。

(二)文物保護的具體措施

近幾年來,通過各級政府共同出資和籌集社會資金,先后修繕了西瀛里明城墻、黃仲則故居、梅村戲樓、萬綏戲樓、縣文廟大成殿、常州府學、吳氏中丞第、兩孫故居等。前后北岸歷史文化街區整治修繕工程、費伯雄故居修繕工程和西瀛里改造地塊文物保護區修繕工程等也已全面實施。常州市還專門制定和實施了2005-2007年全市文物保護單位修繕計劃,2005-2006年已修繕30余處,力爭用三年時間,將市區所有文物保護單位全部修繕一遍,修繕后的文物保護單位將作為社會公益事業全部對外開放。

(三)提升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

近年來,常州市制定了重點文物保護項目及經費需求“十一五”規劃綱要;申報了一批全國、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張太雷舊居、三星村遺址兩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升格為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常州古戲樓群、盛宣懷故居、趙元任故居、史貽直墓址和中華猿化石遺址五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升格為第六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重新公布了市區第四批、第五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開展了文物資源普查工作,發現了一大批具有較高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存。通過做好文物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帶動了全市文物保護事業的全面發展。

(四)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

為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常州市于2005年和2006年連續舉辦了全市性的文物管理法制培訓班,組織轄市、區文物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法制培訓,提高各級文物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的依法管理和執法能力。在此基礎上,2008年8月,常州市在全省率先開展了文物行政執法月活動,文物部門對全市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進行了重點檢查,共查處違法、違規現象15起,其中立案查處3起,分別罰處人民幣20萬元、7.2萬元和0.5萬元,責令整改5起,警告7起,通過全市文物行政執法月活動,依法打擊和處理了各種文物違法活動,推動了全市文物行政執法工作。

二、常州古鎮文化保護與開發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部門對歷史文化的保護力度還應加強

常州市文化景觀資源開發存在小、散、差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改變。部分管理者對保護對象的歷史文化價值認識有限,對某些歷史遺跡缺乏保護意識。在城市的開發建設中只重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發展。

素有“常州文脈”之稱、1987年被確立為“常州歷史文化保護區”、1996年為常州贏得“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稱號的常州市前后北岸老街區,成為“地塊改造工程”的犧牲品,土地用途是“文化娛樂、商業、辦公、旅館、文保”,目的是“進行房地產開發”。

到2005年底,常州拆除了文保單位6座,分別是:胡故居、青果巷八桂堂(新建假古董)、吳氏中丞第屠寄故居(新建假古董)、黃仲則故居(新建假古董)、西瀛門城墻(新建假古董)、青果巷唐氏宗祠楠木廳(新建假古董)。

到2005年底,常州全市27個文物控保單位被拆除11個,分別是:明八角井、清代建筑鄒浩祠、清莊氏塾館及星聚堂明式轎廳、莊氏濟美堂、清先賢卜子祠、清志王府(新建假古董)、清費氏庭院、清惲氏庭院、民國民元里民宅、民國玉佩弄民宅、民國“天友來”店舊址。

國務院文件規定:要成為國家(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必須要保護好三個方面的東西:第一,保護城市里所留存的歷史文物古跡和歷史文化遺存;第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和能夠反映城市風貌特色的景觀地帶;第三,保護歷史文化傳統,包括反映城市特色的東西,文化、藝術領域里的東西。常州因為拆文物,曾經三次喪失申報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第一次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拆明代園林“半園”,第二次是在1991年至1992年拆清代洪亮吉故居,第三次則是因為拆惲氏庭院。

(二)歷史古鎮缺乏保護規劃,保護開發滯后

2000年常州市就已經列為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但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中卻忽視了歷史文化鎮(村)的保護,至今,該市尚未有一鎮一村列入省級保護名錄。常州市沒有及時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在這方面工作相對滯后,雖然《文物法》頒布以來,人大、政協進行過一些調研,兩會期間部分代表委員也提出過相關提案和建議,但未有實質性進展。

(三)許多古鎮基于經濟利益和保護觀念淡薄,破壞嚴重

古鎮居民在村鎮建設的過程中普遍認為歷史遺存的古街鎮是落后破敗的象征,必須大拆大建,否則有礙地方形象。有的甚至認為保護古村古鎮影響當地的經濟發展,因此,一些地方領導不愿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相當部分的歷史文化鎮村已經遭到破壞。湖塘橋、雪堰橋、橫山橋、戚墅堰、奔牛鎮等地曾是常州市歷史上的經濟文化重鎮,進入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在核心區域內進行改建,老街改成馬路、弄堂變成新巷、百年古橋紛紛拆除。楊橋、焦溪、孟河的一些歷史建筑雖然有的已列入文保單位,但因為缺乏修復資金,也危在旦夕。

(四)文物保護資金嚴重缺乏

市政府對文物保護方面的投入共分兩塊,一塊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維護費中安排1%用于文物專項維修的資金,每年為80萬元,另一塊是每年從全市社會事業經費中安排60萬元專項經費用于文物保護工作。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但多年來常州市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一直沒有增加。由于近幾年常州市正面臨著大規模的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文物保護資金的不足,制約著常州市文物保護事業的順利開展,影響了市政府提出的文物保護單位三年修繕任務的完成。

(五)常州古鎮保護與開發的后發劣勢

古鎮旅游已成為旅游業的一個熱點,各個省市紛紛上馬進行古鎮的開發。但新開發的古鎮如何在已有的眾多古鎮中突圍而出,創立自己的品牌,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蘇南古鎮由于民風民俗、歷史文化的相似性,大部分都是“小橋、流水、人家”的格局。如何避免常州古鎮的開發不淪為周莊、同里等地的翻版,成為“小周莊”,“小同里”,是常州古鎮開發面臨的艱巨任務。如果不能打響自己的品牌,過多資金的投入只能造成浪費。

三、常州古鎮文化開發與保護的對策建議

(一)成立古鎮保護和開發的專門機構,直接對市政府負責,在全國以至世界范圍聘請文物保護、建設規劃的專家組成

古鎮的保護與開發當然可以由民間和私人進行投資、參與,但巨額的保護開發資金,長期規劃的實施,消除急功近利,培養古鎮居民的文保意識,都需要政府部門居于主導地位。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周莊、同里、木瀆的發展模式,成立市、區、鎮三級的古鎮保護與開發的管理體制。

(二)加強對現有古鎮文物古跡特別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古跡如戲樓、石橋、遺址、名人故居、清代民居的保護和修繕工作

古鎮建筑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點,在對建筑文物進行修繕的過程中,應該堅持修舊如舊的原則,同時拆除妨礙古鎮景觀的現代建筑,將水管、電線、排污管道等埋于地下。

(三)加強古鎮建筑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加強文物古跡保護的立法工作,在古鎮保護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雖然常州已出臺了很多文物保護的法規,但由于人們文物保護意識淡薄,隨意破壞、拆除、盜賣文物建筑的現象十分嚴重,許多古建筑材料被運到蘇州無錫進行古建筑的修復。因此,制定嚴格的文物保護法規并嚴格執行是市政府著重要解決的問題。

(四)做好常州古鎮旅游的宣傳工作,加強常州古鎮在全國以至世界范圍的宣傳,力求樹立品牌,打開知名度

古鎮的保護與開發,必須與古鎮品牌的樹立相配套,孟河的齊梁故里,焦溪的石頭建筑,楊橋的原汁原味的晚清建筑都是宣傳的重點。常州古鎮雖有開發晚,破壞嚴重的劣勢,但保護較好的幾條古街受商業化影響較少,古鎮風貌未遭到商業化的破壞,這是其相對于其他已知名古鎮的優勢所在。

(五)避免與其他地區古鎮開發的同質化

第6篇

[關鍵詞]博物館;管理;文物;保護

中圖分類號:K8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26-0386-01

引言

文物是社會進步的歷史見證,對歷史研究具有重要的使用價值,是類社會在社會發展各個階段智慧的結晶,對人類社會的發展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學意義價值。如何做好博物館文物保護工作,是我們共同關注的焦點話題。

一、文物保護的重要性分析

隨著社會的現代化發展,我國的文化遺產正在逐步減少,如傳統的民間習俗、手工藝以及游戲等,豐富的民間文化蘊含著民族文化,是社會文化、經濟發展的見證。有效的保護文物資源,就必須提高人民對文物的認識和了解,使人民群眾共同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提高對文物保護重要性的認識,提高保護意識,保護文物,是博物館文物保護工作之重點。

二、我國文物保護的現狀及問題

1、歷史文化遺產及其周邊環境遭受建設性大破壞。在熱衷關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條件和崇尚現代建筑的今天,許多文物古跡、歷史建筑或地段、世界文化遺產等在經濟建設過程中遭到了無情的破壞,甚至在推土機的轟鳴中轟然倒塌,永遠消失。如貴州會址周圍歷史建筑全部被拆;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襄樊千年古城墻被毀;浙江舟山市冠以“舊城改造、發展現代經濟”的名目,大肆拆毀定海古城歷史街區,致使國家文化遺產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失。此外,文物古跡的環境遭破壞也比比皆是,星星點點的文物湮沒在高大的現代建筑群中,讓人很難感到它的價值所在。我國原有古代存留下來的城池約五千座,這些經歷百年、千年滄桑的古城、古鎮、古村落曾經擁有的古城墻、古城門、古城樓、古建筑數量之多、形式之豐富令世界為之震撼,而如今這一切在今人膚淺、缺乏文化素養的現代化建設中,在幾年、幾個月甚至幾天內就被破壞、拆毀了。導致這種種令人痛心疾首現象出現的根源就在于有些政府官員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經濟發展和GDP增長的政績心理,就在于政府容忍開發商無知、反文化的掠奪式的開發。

2、重建、恢復歷史古跡以及“仿古”、“復古”之風盛行。當前在歷史建筑、文物古跡保護方面明顯存在這樣一個誤區,即熱衷于對古跡遺址的修復和重建,而忽視了文物古跡的真實性和實物遺存的保護,從而降低了文化遺產的價值,杭州雷峰塔的重建就是一例,這也怨不得阮儀三們要大聲疾呼“假古跡不要再建了”。因此,任何隨意地、不分界限地進行“復古”、“仿古”,都是不負責任的,是對歷史的訛傳。對“已經不存在的東西,已被損壞,或早已湮沒的建筑或構筑物”重新建造或按所謂的原樣恢復,即使符合部分歷史記載,但用現代的材料、工藝及施工方法再摻以現代人理解臆想的東西,建成的充其量稱之為名勝,但決不是歷史古跡,不具有文物價值。

3、保護的觀念尚未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由于人文社會科學理論與知識的缺乏以及思想觀念上的文化差異,我國上至政府官員、專家學者,下到商家企業、平民百姓,或從發展地方經濟、旅游事業,或從保護的方式方法,或從個人喜好等不同側面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存在著輕視乃至不屑的狀況,使得保護工作的開展困難重重。

4、保護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我國目前對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都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或法規予以規范,均散見于各類不同層次法律法規及通知規定之中,且存在多頭管理的狀況,以至于職責不明或存在管理上的缺失。

三、加強博物館文物保護管理的建議

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犯罪的手段也越來越具有隱蔽性與技術性,如何做好博物管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需要政府、人民群眾的大力支持,借社會各界的力量加大對文物的保護力度,提高博物館文物保護效率。

1、加大文物保護資金投入。博物館的文物都是極其珍貴的具有一定歷史性和不可再生的物品,保護難度大,必須加大文物保護資金的投入。因而,國家應從政策上支持文物保護工作,提供財力支持。由于文物保護的對促進地方經濟收益效果不明顯,地方政府對文物的歷史性、文化性以及藝術價值認識不足,導致文物保護資金困難。而實際上文物保護的作用,對社會的貢獻意義重大,一方面能有效的推動社會精神文明建設;另一方面,文物保護是地方旅游業發展的有效途徑,是帶動地方經濟的有效途徑,因此,現階段博物館文物保護工作必須加大資金投入,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精神文明建設。

2、加強文物保護制度建設。在博物館文物保護的過程中,必須建立健全文物管理保護制度,尤其是文物的提取與交接制度,文物的提取必須根據文物管理相關制度進行,簽訂正式文物出庫依據,凳記清楚名稱、編號、文物的年代、完整度以及歸還日期等各個細節,并且有相關部門負責人,博物館領導簽字審批文件作為提取依據。交接雙方必須當面清點,檢查作好交接管理、保護工作,確保文物萬無一失。

3、文物保護管理要向智能化、全民化方向發展。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加強了對文物的管理與保護,充分發揮文物的價值,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也正向人性化、全民化與智能化方向發展。首先,博物館文物保護管理要以人為本,文物的管理與保護在依賴于科技的同時,還離不開大量技術人員的支持,因此,文物保護不可忽視技術員的重要作用,是文物保護管理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次,文物保護是一項公益事業,要注重博物館的公眾形象,文物保護的最終目的是惠及民眾,提高民眾的文物保護意識,形成全民參與保護社會氛圍,充分體現社會力量,使現代博物館的文物保護管理呈全民化的方向發展。最后,科學的進步與高科技的使用,博物館文物管理與保護向智能化方向發展,博物館根據自身的需要,建立計算機網絡管理體系,實現文物保護的全面監控,提高文物管理與保護標準。

4、加強博物館工作人員的素質培養。

第一,要提高工作人員的身體素質培養。因為我們提到過,博物館的工作人員,不管你在哪個職能部門,都肩負著看守國家文物的職責,防止失竊。要防止失竊事件的發生,僅僅依靠硬件設施是不夠的,更何況任何硬件設施都不可能是萬無一失的。所以我們一定在選工作人員的時候,一定要挑選一些身體素質較高的、年齡上偏向年輕的人員。并且應該優先選擇退伍軍人。并且要求大家在工作期間也要不斷強化自己的身體素質。

第二,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的培養。筆者所談的業務素質,就是指博物館的工作人員應該十分清楚地知道文物應該以怎樣的方式來保護才能保存得更完善、更持久。比如,博物館的溫度設置,文物的清潔等都需要怎樣特殊的方式,作為工作人員一定要了如指掌。

第三,提高工作人員精神素質的培養。其實這個是容易被忽視但是筆者認為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要真正地熱愛在博物館的工作,這種工作可能枯燥,可能難熬,可能沒有太多聊天時間,但是只有我們真的喜歡,才會不遺余力。?

另外也要注重加強全民素質的培養。之所以要特別提出這個問題,其實是因為筆者覺得如果所有人都懂得文物的珍貴,都來保護的話,即使是沒有高科技設施的保護,沒有工作人員的看護,也不會出現失竊的現象。全民素質才是最根本的問題。所以我們要采取一些方式來提高全民對文物的認識。

參考文獻

[1] 戴麗娟,丁極梟.對地縣級博物館文物保護工作的認識[J].中國文物科學研究,2009.

第7篇

【關鍵詞】遺址;遺址區;周邊環境;協調 

【正文】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遺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考古保護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外圍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但這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3、正確處理遺址本體風貌與周邊環境相一致相協調的關系,即就是在遺址本體保護方面貫徹相關國際公約原址性、原真性保護的基本原則,同時在周邊區域的發展保護過程中要注意新發展區域應當在綠化、色彩及建筑物風格、高度、距離等方面與遺址本體的風貌相協調,減少強烈反差的建筑或環境風格對遺址區內整體風貌的破壞。 

第8篇

關鍵詞:遺址;遺址區;周邊環境;協調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遺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考古保護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但這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3、正確處理遺址本體風貌與周邊環境相一致相協調的關系,即就是在遺址本體保護方面貫徹相關國際公約原址性、原真性保護的基本原則,同時在周邊區域的發展保護過程中要注意新發展區域應當在綠化、色彩及建筑物風格、高度、距離等方面與遺址本體的風貌相協調,減少強烈反差的建筑或環境風格對遺址區內整體風貌的破壞。

第9篇

一、我國文物保護的現狀

(一)歷史文化遺產遭到建設性破壞

改革開放后,我國大力發展經濟,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在進行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土地緊缺,許多歷史文化遺產在推土機的轟鳴聲中倒下,被開發成房地產。此外,許多西方建筑方式、文化融入我國,也或多或少地改變和損害了我國的文物建筑。而歷史遺跡最大的特點就是一旦被損壞就不可能再還原,即使現在的技g很發達,也不可能完全重塑、還原被毀壞了的歷史遺址。例如,具有歷史意義的會址被毀壞,為了修建道路對安陽著名的歷史街區無情毀壞,這些例子舉不勝舉。文明的進步當然是應該推崇的,但這并不代表歷史的文明就不值得珍惜,這些毀壞將對我國的悠久歷史文化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現在,歷史文物雖然受到了國家的保護和重視,但是真正實現歷史文物不受破壞是需要一定的客觀條件、環境的。我國在幾千年歷史中留下的許多歷史遺跡被破壞,這給經濟發展也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二)“復古”之風盛行

隨著國家對歷史古跡的重視以及文物的不斷減少,越來越多的古跡被重建、修復,雖然這樣的做法完整地重現了古跡,但是它本身的真實性、歷史性早已消失,因為現在的重建或者修復使用的是現代材料和工藝,甚至對它的創造也摻雜了現代成分,所以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文物的破壞。例如,深受人們喜愛的雷峰塔被多次重建,雖然重現了歷史,被認為是名勝,但也只能算作“假古跡”。在對文化遺產的“復古”上,世界著名旅游文化城市威尼斯有明文規定、法律保護,它指出,在對文物進行修復重建時,要保證其與原古跡的高度一致性和協調性,而且對于重建的遺址與原來的建筑之間的區別要明顯標注。這其實就是在法律層面規范了那些不負責任的“復古”遺址。

(三)保護觀念尚不夠普及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文明不斷進步,人們的思想觀念有了很大的改變。改革開放后,外國文化不斷傳入我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人民的思想觀念有改善、對經濟發展有利,但是這些新觀念不利于保護文物。很多人都認為文物保護是不值得的,現代文明終將取代過去的傳統文明,對于文物的保護也就沒有意義和價值,這些想法都給國家開展文物保護造成困難和障礙。現在經濟的發展推動了第三產業的發展,一些人為了迎合消費者,不惜毀掉真的歷史遺跡建造嘩眾取寵的假古物,這種以假亂真的情況給歷史古跡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四)法律法規尚不健全

我國雖然正在建設法制社會,但是保護歷史文化的法律、法規非常缺乏,許多還只是口頭管理。這就給一些人破壞歷史文物創造了機會,即使破壞也不會有嚴重懲罰或者制裁。另外,這樣松懈、流于形式的管理也會給人一種錯誤的認知,認為歷史文物沒有重要的價值。此外,當前對文物保護職責上的劃分弊端導致文物管理和保護處于被動地位,例如,文物部門只負責保護文物,城市規劃部門負責城市建設,兩者各自為政、沒有交叉,但是城市建設一定會涉及對文物古跡的處置,如果文物部門沒有出來干涉,那么文物古跡就有可能被破壞掉,這在一種程度上也導致了文物部門的管理失效。

二、對文物保護的建議、對策

(一)加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在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制下,對歷史文物的保護管理現狀卻不盡如人意。作為一個擁有悠久歷史文化的國家,對文物的保護數量甚至不敵一些小國,這是值得人們反思的。刨根問底,歷史文化的保護意識不足是根本原因,對于流傳下來的優秀文化遺產,一些人沒有傳承保護的意愿,甚至有些人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不惜破壞文化遺產。為了改變現狀,一方面可以利用先進的媒體傳播手段,拍攝一些畫面或者紀錄片,讓人們感受得到歷史文物的重要性和其存在的價值,改變人們對文物的消極態度和看法;另一方面,政府要構建一個法制健全、歷史文化和現代化建設相協調、鼓勵全民積極參與的良好環境,從政策、制度上讓人們重視對文物的保護。

(二)文物部門適時應變

在城市化不斷深化的情況下,文物部門和相關工作者要做到適時應對變化,盡力做到文化遺產保護和經濟建設相協調。文物部門要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工作方針,做到四點“主動配合,有理有度、,提前介入,爭取兩利”。“主動配合”是指文物部門應該在城建部門動工之前,就積極主動地溝通、交流,主動配合完成基建審批,不能等到事情已經發生了再干預;“提前介入”其實體現了文物部門的一種責任感,它要求文物部門人員將文物分布情況提供給規劃、城建部門,以防其對文物法規不了解。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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