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13 22: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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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報
--------縣電信分公司總經理
各位尊敬領導、朋友們:
首先,請允許我代表電信全體員工向多年來給予電信熱情支持、無私關懷、誠摯關心的各位領導、各位朋友表示最衷心的感謝!
縣電信分公司是在2000年9月公司化改制完成并于2004年6月隨省、市公司上市時成立的,現有前端、后端、管控三個管理部門,5個二級生產經營單位,下轄14個農村營維分部。全縣有固定電話交換網點67個,裝機容量13.5萬門,現有客戶10.8萬戶。營業服務自辦網點67個,代辦網點12個,共79個營業網點。直接從事電信服務的從業人員達235人,遍及全縣城鄉,農村平均約每6個村有一個營業網點,就近向客戶提供電信服務,背負著為全縣的經濟發展和抗震救災、防汛應急、黨政專用通信等普遍服務的重任。
五年來,電信面對日益激烈的通信市場競爭環境,我們在認真學習《電信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把條例有關內容具體落實到企業實際工作中,并自覺地把它作為開展經營活動和進行通信建設的基本準則,取得明顯成效,使依法治企水平上了一個新臺階。
1、《電信條例》宣傳深入人心
從2000年《電信條例》頒布以來,在條例的學習貫徹不斷深入時,我們高度重視學習貫徹《電信條例》,把它作為促進企業法制建設的重要手段,成立了學習貫徹《電信條例》領導小組,建立了宣傳網絡,對全公司學習貫徹《電信條例》進行研究、部署,在思想上進行廣泛動員,使廣大干部員工充分認識學習貫徹《電信條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還把學習《電信條例》列入員工年度學習培訓考核計劃,并要求各單位把《電信條例》作為電信企業開展經營競爭的基本依據,做到認真學習領會,融會貫通。
為了達到學習宣傳目的,電信還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把《電信條例》作為普法工作的重點,制訂學習、貫徹《電信條例》的具體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要求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和培訓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展開培訓工作;組織有關人員參加《電信條例》培訓班,把學習貫徹《電信條例》作為企業普及電信法律知識、推進企業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使《電信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各項管理制度深入人心。同時,根據電信領域最新法制動態、電信企業發生的典型案例,及時編發電信快報給各單位員工學習。
我們還對《電信條例》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宣傳學習,掀起學習貫徹《電信條例》的熱潮。如結合電信條例的學習,先后舉辦6期《電信條例》培訓班,邀請省、市電信分公司法律事務部人員工進行《電信條例》講座,并對新分配到企業的大中專畢業生進行了上崗前的法律培訓,組織員工參加省市電信公司《電信條例》考前輔導學習,在定崗考試時增加《電信條例》的相關考題;我們還組織了多期《電信條例》知識講座,并邀請法律專家講授了合同法、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增強了員工的法律素質。同時在全縣電信各大營業廳都張貼了電信條例,懸掛宣傳橫幅,給用戶分發宣傳資料,依法經營管理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
2、以《電信條例》為準則管理企業
依法治企的關鍵是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好企業?!峨娦艞l例》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和各項通信建設的基本準則,因而利用《電信條例》管好企業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為此,公安電信在學習宣傳好《電信條例》基礎上,認真貫徹好《電信條例》,并以《電信條例》為準則做好企業各項經營服務工作。公司嚴格按照《電信條例》規定的業務種類、條件、程序和方式依法經營,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確保企業的合法權益和電信市場的有效競爭,提高電信服務質量,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全面而優質的電信服務,從而保證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在提高電信服務質量方面,為保證各單位確實履行《電信條例》中的電信服務要求,消除因電信服務問題產生的糾紛和投訴,我們以《電信條例》為依據,對各類業務單式、舊企業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檢查和清理,并組織人員開展了服務工作質量大檢查。同時,自覺開展服務創新活動,設立10000號客服中心,為用戶提供全方位電信服務,建立了快速響應體制,解決修障難問題,采取窗口打印、發電子郵件、網上查詢等多種方式免費為用戶及時提供電話清單。并完善投訴渠道,方便用戶投訴和咨詢,樹立公安電信誠信經營、依法經營的良好形象。
在落實國家資費政策,讓用戶明白消費方面,參照《電信條例》有關內容,在全縣范圍內進行一次話費糾紛管理大檢查、大整改。核對系統時鐘,檢查數據設置,同時增強資費透明度,嚴格執行信息產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制定的電信資費標準,做到明碼標價,資費政策上墻,讓用戶明明白白消費。
我們還理性對待競爭,對其他電信運營商違反規定的行為,決不盲目跟進,而是以服務取勝,并積極與主管部門溝通,維護市場秩序。運用《電信條例》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貫徹實施好《電信條例》還必須通過加強對《電信條例》的研究,吃透《電信條例》精神,領會《電信條例》內涵,并把它自覺地運用在企業經營管理中,以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3、制定制度、完善方案保證電信網間互聯互通
從2000年9月《電信條例》頒布以來,我們除了經常性的組織相關人員學習條例,領會條例精神外,還結合互聯互通的實際工作,明確責任制定了相關互聯互通設備維護制度,將互聯互通管理部門、相關維護部門的職責分工,障礙登記劃分得非常細,便于操作,為了應對不同通信企業之間的疏通,重點局點網間的突發故障,專門制定了網間應急通信預案,就網間重要用戶的疏通,重要局點網間話務的疏通及網間出租電路的調度做了具體方案,幾年來,各通信企業網間設備出現大的故障,沒有人為阻斷現象。
在與其它電信運營商互聯互通上,嚴格按照《電信條例》和信息產業部《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的要求,擬訂互聯互通月報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對重大事項內容、報告及時率、障礙受理時限都做了嚴格的規定,保證了網間互聯通信故障能及時報告、及時妥善處理。
互聯互通能否落實,日常細致工作非常關鍵,我公司非常重視各網的新局向號碼,特服號和新業務碼的開放工作,接到上級傳真和文件后管理部門及時簽批意見,維護部門及時操作核對準確無誤的開放。定期檢查網間電路是否正常工作,時刻保證網間通信暢通無阻,同時我們還將省公司制定的《互聯互通行為十不準》掛在職能辦公室及機房,服務窗口,使電信員工人人知道互聯互通的重要,人人關心互聯互通工作,人人心中有互聯互通。
4、嚴格執行電信服務標準,確保用戶利益不受損害。
為了強化條例中電信服務標準的認真落實,對外我們每年聘請社會義務監督員;每年定期召開義務監督員和客戶代表參加的征求意見座談會;適時走訪大客戶;有針對性的發放用戶調查表;在全縣進行服務大調查,多渠道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廣大客戶的意見和建議,聆聽他們的心聲,找準自身服務工作中的問題癥結所在,并加以限期整改,從而在內部形成了人人參與,人人有責任,人人重視的良好氛圍。
在電信的日常維護中經常要對外線電纜進行檢修、割接,必要時還對用戶的號碼進行更改。條例規定,由于工程施工、網絡建設等原因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需按規定的時限先告知用戶并向上級電信管理機構報告,我們一直嚴格遵守。今年五月份斗湖堤小學交接箱700對電纜接頭進行檢修,可能影響500用戶的正常使用,影響時間大約8小時,維護檢修部門作好準備于周六檢修時,得知業務部門的通知還未在影響范圍內張貼出去,對重要客戶及大客戶還未來得急通知,我們堅決果斷地將檢修推遲到下周六,在告知用戶大約73小時的情況下進行檢修,因為當時的情況是,即使當天中午貼出去到檢修的時間只有60小時。這樣保證條例的嚴肅性,保證用戶的利益不受侵害。
今年7月10日,夾竹園過河飛線被宜昌運沙船只掛斷,由于正直汛期,虎渡河水水位較高,堤防部門無權批準施工,影響近千用戶正常通信長達6天,線路恢復后,在業務收入欠產很大的情況下,我們按時間比例少收用戶的月租和來電顯示等費用,得到廣大用戶的支持和好評。
在我公司的所有工程割接、改號涉及到用戶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我們都通過電視臺、報紙、告示等手段告知用戶,對大客戶、重要客戶還派專人撥打電話通知用戶,由于我們認真執行電信企業服務標準,不僅用戶的投訴大幅下降,而且得到了用戶的理解和贊揚。
5、幾點希望:
一是欠費的追繳,希望能得到有關部門的支持與協助。
中圖分類號:TP27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3044(2012)01-0220-03
Design of ECG Signal Acquisition and Processing Circuit
JING Yan-mei1, WANG Yan-sheng2, HE Wen-xue1
(1.College of Physics and Electronic Information,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2, China; 2.Wucheng Primary School , Kunming 650031, Yunnan)
Abstract: ECG signal is an important human physiological signal, containing the human cardiac conduction system of physiological and pathological information. The ECG monitoring is an important method performed on the heart study and clinical diagnosis of cardiovascu? lar diseases. Aiming at the weak low frequency characteristic of ECG signals, one kind of portable ECG monitoring system is proposed based on the MSP430 MCU, and the ECG monitoring terminal hardware structure of the framework is given. In this paper, the design of the signal processing circuit is focused on, including an amplifier circuit, filter circuit and the right leg drive circuit design. Key words: ECG; ECG monitor; MSP430; noise reduction; signal processing
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及老年化社會的到來,人類的健康觀念、健康方式和途徑都發生著深刻的轉變,心臟保健成為了一個引人注目的社會問題。由于醫院傳統的心電圖儀體積大、成本高,不適宜家庭日常監護使用,因此設計一款便攜式、低成本,使用方便的動態心電監護系統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和需求。
1設計思想
1.1系統設計
基于體積、重量、電池供電等因素考慮,選取的單片機必須是低功耗的[1]。MSP430FG43X單片機是TI專門設計用于人體醫學監護(心電、血壓、血糖)的單片機。系統采用MSP430FG439微處理器為核心控制芯片,不僅具有MSP430的超低功耗特性,還能大大簡化系統設計。心電圖(Electrocardiogram ,ECG)信號是通過心電電極探測到生物電流,并通過導聯線與心電信號采集器連接,將采集到的模擬電信號轉化為數字信號進行計算機分析[2]。系統的主要功能框圖如圖1所示。
圖2信號調理電路框圖
2.1放大器的設計
由于心電信號十分微弱,只有0.05―5mv,而且因人而異,從電極采集到的心電信號的峰峰值一般為1mv。為了便于觀察和A/D轉換,心電信號應盡量不失真地放大到V量級。要想獲得用如此高增益的放大器來放大強噪聲背景下的低頻微弱ECG信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考慮到初級放大增益太大會影響電路的直流穩定性,前置放大器將出現飽和現象,因此采用兩級放大。
2.1.1前端放大電路
在心電信號的采集和處理過程中,前置級放大電路設計是整個電路設計的最關鍵部分[5],因為它不僅要求在心電信號頻率范圍內不失真地放大所采集的微弱心電信號,同時要將干擾信號降低到最低水平。任何放大器都會同時放大夾雜在所需ECG信號中的各種干擾[6],在某些情況下ECG信號往往淹沒在干擾信號中,使放大的信號毫無價值。
前置級放大電路一般都采用三運算放大器結構實現,但自己搭建的三運算放大器電路,由于電子元件精度不對稱,很難達到設計所需的精度[7]。由于從電極采集到的ECG信號夾雜著各種共模干擾,為了防止ECG信號的輸出被淹沒在50Hz工頻干擾、電極極化電壓或其他共模干擾之下,一個更好的方法是使用一個差分放大器。這些共模干擾通過理想匹配的差分放大器自動地濾除掉了。本設計中采用已經和相應的平穩增益電阻匹配的INA321差分放大器[8]。
INA321是美國Texas Instruments公司設計的一款微功耗、單電源的CMOS儀表放大器,它提供固定的5倍增益,可根據需要外接增益電阻任意設置增益;線性誤差最大值為2ppm,失調電壓最大值為200μV;共模抑制比為94dB,可擴展到3KHZ,有效消除了線路噪聲及線路諧波等共模干擾;工作電壓范圍:2.7V―5.5V。INA321還具有低成本,低輸入偏置電流和小封裝等特點,所以它非常適合應用于醫療儀器。基于系統選擇的單片機而言,INA321儀表放大器在單片機的工作電壓(1.8V―3.6V)下工作更穩定,偏移電壓、偏移電流更小,更適合用于心電信號的前置放大。
2.1.2主級放大電路
經過INA321放大后的心電信號的幅值仍較低,為了提高采集精度,將進一步被MSP430FG439中三個綜合運算放大器之一的OA0放大,如圖3所示。結合FG439中集成的A/D轉換器的測量范圍0~2.5V,將主放大電路的放大倍數設定為100倍左右,經兩級放大后ECG信號總共被放大500倍,使輸入A/D轉換端口的心電信號幅值落在測量范圍內。
3結束語
針對便攜式監護儀器自身固有的特點:硬件結構簡單、體積便于攜帶,提出了以MSP430FG439超低功耗微處理器為核心控制芯片、采用高精度的儀表放大器INA321為前置放大的設計思想,著重介紹了抗干擾的硬件解決方案,對其余系統的設計將在進一步的研究工作中去實現和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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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量水聽器可以有效地獲取水下的聲信號,并將其轉化成可以進行處理的電信號,但是此信號十分微弱,并且摻雜著水中復雜的噪聲,為了有效實現信號處理,設計了信號調理電路,分為電源模塊、放大模塊和濾波模塊,可以提高輸出信號的信噪比。通過對電路進行仿真以及測試實驗,驗證了設計的有效性。
關鍵詞
矢量水聽器;信號調理;信噪比
在世界陸地資源不斷匱乏的情況下,人類對覆蓋地球表面面積71%的海洋資源的了解和利用仍不夠充分[1]。隨著科技的發展,人類的海洋活動越來越頻繁,水下探測、目標識別、定位導航及通信等技術也得到越來越多的發展和應用[2]。由于無線電信號在水中傳播時的衰減很大,因此,聲波成為水下信息傳播的主要載體,矢量水聽器可以將接收到的聲信號轉換成電信號,并且其靈敏度高,輸出的差分信號具有良好的共模抑制比。但是,由于海洋環境中存在著大量的噪聲,它們摻雜在有用信號中,使得傳感器輸出的微弱信號不易被區分出來,本文便針對這種情況進行信號的調理工作,進行低噪聲電路的設計研究,并且將矢量水聽器輸出的電信號從復雜噪聲中提取出來。
1矢量水聽器工作原理
根據聲學原理可知,如果聲場中的接收處距離聲源很遠時,可以將聲波視為平面波。本文所研究的是同振型矢量水聽器,其接收設備處于中性浮力狀態,從而當攜帶特定信息的聲信號傳播到傳感器時,接收設備可以將聲信號幾乎無損耗地傳感到由惠斯通電橋結構(如圖1所示)組成的敏感梁上,硅梁形變產生應力變化,導致布置在芯片梁上的壓敏電阻阻值發生變化,引起電壓變化,通過梁上的惠斯通電橋,將振動信號轉化為電壓信號輸出,從而實現對水下聲信號方位、距離的測量。矢量水聽器芯片上構成惠斯通電橋結構的壓敏電阻分布圖如圖2所示,圖2中R1~R8即為壓敏電阻的布放位置,已經封裝后的矢量水聽器芯片如圖3所示。
2信號調理電路設計及仿真
在任何信號檢測過程中,檢測過程中的噪聲都是不可避免的[4]。矢量水聽器接收到的信號是十分微弱的,并且摻雜著海洋環境噪聲和水下目標的自噪聲,因此對信號處理電路的要求就很高,不僅需要具有良好的本底噪聲,還需要能將微弱信號從噪聲中提取出來。本文設計的調理電路主要分為3個模塊:電源模塊、放大模塊和濾波模塊。
2.1電源模塊由于惠斯通電橋的輸出噪聲與電源模塊的紋波噪聲密切相關,因此選用REF5050電源穩壓芯片進行電壓調理,它可以將輸入電壓調理成為5V的輸出電壓,輸出電壓不僅能夠作為惠斯通電橋的激勵源,而且可以作為調理電路放大模塊和濾波模塊的供電電源。REF5050是TI公司的一款低噪聲、低漂移及高精度穩壓電源芯片。噪聲低至3μVpp/V,溫度漂移最大不超過8ppm/℃,紋波最大不超過0.1%[5]。其中C1為旁路電容,可以把外界輸出電壓中的高頻雜波噪聲率除掉,加以去耦電容C2的引入,可以有效避免整個電網抖動的反饋耦合,能極大地減小外部電源引入的電網噪聲,有效地降低水聽器的本底噪聲。由REF5050構成的穩壓電源模塊原理圖如圖4所示。
2.2放大模塊由矢量水聽器接收到的信號是十分微弱的,最大信號峰峰值僅達到十幾個毫伏量級,此時共模噪聲干擾是引起測量誤差的主要因素,要有效地提取信號,關鍵是把有用信號進行放大,抑制引入的共模干擾噪聲,這就要求運算放大器的噪聲系數很低。低噪聲前置放大電路是微弱信號檢測的第1級,所以前置放大器應該選擇高精度、低噪聲、高輸入阻抗、低輸出阻抗并且具有良好的線性增益的放大器。在通過對放大器本身的噪聲特性進行研究后,選擇了ADI公司的AD623運算放大器,其結構圖如圖5所示。AD623內部是由3個運算放大器組合而成的,具有良好的交流共模干擾抑制能力。通過A1和A2提供良好的跟隨性能,而有效地抑制共模干擾,降低信號源阻抗引入的影響,保持最小的誤差[6]。AD623能夠確保高增益精密放大器所需的低失調電壓漂移和低噪聲、低功耗等指標,并且其放大倍數調節方式十分簡便,只需在引腳1和引腳8之間連接一個電阻Rg即可設定增益,增益范圍1~1000可調。由AD623組成的放大模塊原理如圖6所示,只需改變R3的阻值即可以調整放大器的放大倍數。另外,在靠近運放2極電源引腳處加旁路電容去耦,以消除震蕩與噪聲的影響,去耦電容選用0.1μF的瓷片電容和10μF的鉭電解電容[7]。為了濾除信號中的高頻噪聲,在第1級放大器的輸入端放置一組RC無源低通濾波器,選取R為680Ω,C為0.01μF,則低通濾波器的截止頻率。設置第1級放大器的Rg為1.02kΩ,即第1級放大倍數為100倍,設置第2級放大器的Rg為11kΩ,即放大倍數為10倍,這樣信號總的放大倍數即為1000倍。AD623采用差分輸入,接線方式為屏蔽電纜雙絞線,以降低噪聲影響[8]。
2.3濾波模塊模擬濾波器在數據采集系統中的地位舉足輕重,它的作用是濾除不感興趣頻段的信號[9]。作為整個信號處理系統的前端,濾波模塊起到了信號預處理的作用,從頻域上排除有用頻帶以外的頻率信號的干擾。由于海洋環境噪聲非常復雜[10](包括海洋動力噪聲、生物噪聲、交通噪聲、工業噪聲和地震噪聲等等),致使所采集的信號信噪比很低,這就需要調理電路中的模擬濾波器具有良好的濾波性能。MAXIM公司生產的MAX274是單片集成有源濾波器,內部由4個二階濾波器級聯組成,無需外接電容,不僅受雜散電容的影響很小,而且可以有效減小電路體積,提高電路性能[11]。只需改變MAX274外部引腳之間連接的電阻的阻值,即可以實現不同類型和參數的濾波器性能,并且該芯片為連續時間型,比開關型濾波器噪聲低,動態特性好,且不需要外部時鐘,可以減少噪聲的引入。在設計濾波器參數時,MAX274提供了一套專用的設計軟件,只需要設定濾波器的類型、通帶內最大衰減、阻帶內最小衰減、截止頻率和Q值等參數,即可通過該軟件的迅速計算經典的巴特沃斯、切比雪夫、貝塞爾或橢圓濾波器的極點、階數和Q值等[12]。軟件在DOS運行環境下設置濾波器參數的界面如圖7所示。設置截止頻率為3kHz,通帶最大衰減3dB,阻帶最小衰減30dB的低通濾波器,由于水聲信號調理電路要求信號有較小的失真,因此要求濾波器在通帶內具有良好的平坦度,因此選用八階巴特沃斯濾波器。根據需求設計好參數后,可以通過軟件得到濾波器的幅頻特性曲線,如圖8所示。根據仿真圖設計出濾波模塊的原理圖,如圖9所示。
3測試實驗
3.1放大模塊測試用函數發生器產生1kHz,峰峰值為10mV的正弦波信號,由于第1級放大器的輸入端為差分輸入,因此一端為正弦波信號另一端接地經過測量發現第1級放大器的放大倍數為105倍,第2級放大器的放大倍數為11倍,通過分別調整電阻Rg的阻值,使得放大模塊總的放大倍數達到1000倍。但是由于考慮到AD623的負載電壓最高為6V,如果設置電路整體的放大倍數為1000倍,那么輸入信號的峰峰值最高為6mV,當大于6mV時,電路的輸出信號就會出現失真,因此,為了使調理電路具有較大的動態范圍,通過調整第1級放大器的Rg的阻值,將第1級的放大倍數縮小為33倍,此時輸入信號的峰峰值的上限可以提高為18mV,擴大了調理電路輸入信號的動態范圍。
3.2濾波模塊測試由于放大電路將電壓幅度值只有幾個毫伏的輸入信號放大了300多倍,因此其輸出到濾波模塊的電壓只有零點幾伏。用函數發生器產生峰峰值為0.2V的正弦波信號,在100Hz~5kHz的頻帶內對濾波電路進行掃頻測試,并用示波器記錄輸出結果。測試結果如表1所示。根據頻率測試結果,構建濾波模塊的頻率響應曲線,如圖10所示。由此可見,在通帶內,濾波器的波形較為平滑,幾乎沒有出現失真的情況,當信號頻率到達截止頻率3kHz時,輸出信號產生了3dB的衰減,當頻率>3kHz時,信號的衰減程度隨著頻率的增加而增加,基本與仿真結果一致。
4結束語
MEMS矢量水聽器是水下探測領域中出現的新型設備,但是在接收信號過程中容易受到環境噪聲的影響。因此研究設計了在降低電路本底噪聲的前提下的信號調理電路,通過軟件仿真以及實際測試結果可知,針對100Hz~3kHz的微弱信號,調理電路可以將通帶范圍以外的噪聲有效地濾除,并且在抑制輸出信號的共模噪聲的同時使有用信號的幅值增益到合適的大小,便于后續進行信號分析和處理,對于水下探測領域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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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樁慘烈的中國式拆遷悲劇發生,令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立法備受全社會高度關注。從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人們可以看到,新條例的立法理念與設計思路,充分彰顯“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的鮮明特色,并在公益維護與私權捍衛的交叉碰撞之間,力求達到雙贏平衡。
亮點一: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開發征收徹底分開
征求意見稿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征收以及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
明確這點,不僅意味著長期以來在拆遷活動中頻頻暴露的“官商合謀”將被封殺,而且宣告,將“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開發征收混為一談的拆遷模式,將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為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私有財產,規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進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為立法的一大難點。專家學者認為不能過大,實務部門認為不能過窄。有學者指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關系到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強拆空間。
征求意見稿以列舉式的方式,明確“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國防設施建設;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亮點二: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補償主體
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這就是說,實施公益性征收、補償的主體只有一個,那就是政府。
明確政府是征收補償的主體,是對現行操作的徹底顛覆。過去,制度設計的,就是政府躲在幕后,由拆遷人即開發商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后由開發商實施拆遷。而成為拆遷主體的開發商,為了追求利潤,往往盡可能壓縮拆遷補償標準,并且把拆遷負擔轉嫁到房價里。由此導致的拆遷矛盾愈演愈烈,不斷升級。
亮點三:政府征收房屋必須要兩次公告
征求意見稿第10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后,應當將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采納情況、不采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告。
征求意見稿第14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征求意見稿在征收程序中,突出強調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等。
亮點四:發生“公共利益”爭執交司法判決
征求意見稿規定,被征收人以及與房屋征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是一個新規定。突破只能對補償、安置可以提起復議或訴訟的局限。
征收者與被征收者在征收階段產生的爭議,通常因是否屬于“公共利益”而起。在這個問題上,過去政府既是運動員也是裁判員,一手遮天,每每讓被征收人感到缺乏一個平等的說理平臺。
對征求意見稿的這一規定,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教授認為:“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公共利益’確實存在模糊地帶。從美國的經驗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會有截然相反的判決。但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政府必須在法庭上接受被征收人關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挑戰,政府必須舉證證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張究竟在什么地方?!?/p>
他表示,這是讓更多的民眾最終接受政府決定的機會,也是政府重新審視自己決定是否周全的機會。
亮點五:危舊房改造必須有90%以上人數同意
征求意見稿規定,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的情況及時公布。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前,還應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打著危房房改造的旗號,一些地方政府與開發商聯手行強拆之實,踐踏被征收人的私有財產權。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有可能將明顯放慢舊房改造步伐。
亮點六:征收補償額按市場評估價確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房屋貨幣補償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
因補償談不攏,不知釀成了多少拆遷悲劇。
征求意見稿的這一規定,至少有兩大看點:一是明確評估價“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二是強調評估機構的中立性?,F在,許多被征收人都認為,評估機構不中立,因為都是政府單方指定的。征求意見稿改進為“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即被征收人說了算。
如果評估機構或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估價報告的,還將面臨被警告、吊銷資質、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制裁。這是征求意見稿在法律責任中的規定。
亮點七:尊重被征收人補償方式多樣選擇
征求意見稿規定,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進行住宅建設的,被征收人享有回遷的權利。除征收租賃房屋外,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提供靈活多樣的選擇,體現了對被征收人的尊重。
亮點八:野蠻暴力強制搬遷者可追刑責
征求意見稿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不得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2009年11月27日,貴州博宇房地產公司組織數十人,攜帶鋼管、撬棍和封口膠,對普陀巷9住戶8間門面房進行暴力拆遷,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戶被強行拽上汽車拖離現場。這一野蠻拆遷,最終釀成。
根據征求意見稿,如果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實施征收補償與搬遷的單位違法上述規定,不僅造成的損失要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亮點九: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并依法拆除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并依法拆除;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對違法建筑拆除是否補償問題,一直以來都存在補與不補的爭議。
補,是因為一些違法建筑的長期存在,與政府職能部門不作為有關,政府應當為失職買單;不補,是因為那樣對守法者明顯不公平。
征求意見稿堅持了“不予補償,并依法拆除”的立場。
亮點十:商業拆遷強調自愿公平政府不介入
征求意見稿在附則中規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的拆遷,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由建設單位編制具體實施方案,報經房屋征收部門批準后,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建設單位、受委托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
尼爾是女主的兒子Max。首先Max的完整寫法是Maximilien,倒過來的開頭就是Neil(尼爾),中間imi正反讀都是“我是”的意思,和全片概念很類似。
還有尼爾的頭發顏色跟Max一樣,都是金色,尼爾曾問過男主,會不會要挾女人和孩子,這也暗示他是女主的兒子。
2、尼爾的目的:
尼爾的第一次出場:當男主需要一名特工幫助自己完成任務時,尼爾幾乎是不請自來,在言語中也分明了解男主的喜好。當潛入印度軍火販安保森嚴的家時,兩人的默契配合不像是第一次合作。男主給他講倒射的子彈和時間逆轉,尼爾似乎明白一切卻裝作不知道,還有在每一次行動中尼爾都能給予男主預見性的幫助。
〔論文摘要〕隨著世界經濟的一體化和全球化,他國的電信產業將與我國電信產業直面競爭,我國電信產業積極尋求自強,市場化成了惟一而又可靠的路徑。市場主體的多元化的出現及新老電信運營能否充分競爭,核心問題在于電信網絡能否有效互聯互通,本文探討了我國電信網絡競爭中運營商互聯互通存在的主要問題及通過問題的對策建議。
電信網絡競爭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網絡之間的互聯互通問題,網絡間互聯互通的實現程度,決定著網絡競爭的實現程度??梢院敛豢鋸埖卣f,對于我國這樣一個逐步放開電信市場促進網間競爭政策的國家而言,互聯互通能否成功解決,是決定電信放開政策能否取得成功的最關鍵因素。就世界范圍而言,所有電信市場放開國家的政府電信監管機構,都試圖參與和介入具有競爭關系電信運營商之間的互聯互通,依法采取必要干預措施,以防止主導電信運營商濫用其網絡用戶資源優勢,適當保障新興運營商的權益,促進公平而合理的競爭。
一、電信網間互聯互通的界定及其意義
何謂電信網間互聯互通,目前尚未有統一的或最具權威的定義,各種國際組織、政府機構或電信研究機構有多種不同解釋。世界貿易組織關于電信網互聯互通的定義為:指公眾電信傳輸網絡或服務提供商之間的聯接,目的是為了允許一個提供商的用戶能夠通過另一個提供商所提供的接入服務與另一個提供商的用戶進行通信聯系。國際電信聯盟( ITU)關于電信網互聯互通的定義則為:指網絡服務提供商為聯接設備、網絡與服務所作的商務與技術安排,目的是為了使得客戶能夠訪問其他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客戶、服務及網絡。通過對以上互聯互通定義的比較分析,可以發現互聯互通的三個基本屬性:其一,是強調電信網絡之間直接的物理聯接;其二,互聯互通的最終效果,是實現用戶跨網絡的溝通或用戶跨網絡的享受服務;其三,互聯互通通常是指公眾網絡運營商之間實施的一種具體類型的接入,在多數國家不包括專用通信網與公眾通信網之間的互聯。而公眾網絡運營商則主要是固定本地電話網運營商、長途電話網運營商及移動通信網運營商等。
競爭已經成為時下電信市場發展與創新的關鍵因素,而互聯互通是確保競爭有效開展的一項重要的前提條件。在昔日電信壟斷經營時期,因為只存在一家電信運營商,盡管其不同業務可能由不同子公司經營,或者相同業務由不同子公司按區域或其他形式劃分經營,這些業務之間亦存在著互聯互通的問題,但這僅是壟斷運營商集團內部業務的互聯問題,并非真正意義上的互聯互通。只有按照資本所有權或者控制權區分的不同電信企業網間的互聯互通,才稱得上是真正意義上的互聯互通。在推進電信產業市場化的過程中,各國通過私有化、拆分、重組等形式組建了一批新興的電信運營企業,而這批新興的電信運營企業必須在業務上與傳統壟斷電信企業互相聯通,否則其建設的電信網就不能投入正式的商業運營,新興電信運營企業就不能生存,因為新興電信運營企業的用戶根本就無法與傳統電信企業的用戶之間進行通信。
二、我國電信網間互聯互通存在的主要問題
1.主導運營商阻礙互聯互通的反競爭行為。主導運營商在互聯互通方面實施“策略性”反競爭行為。比如,主導運營商就互聯互通制定一個高額的收費標準,若執行該標準,新興電信運營商幾乎無利可圖;若不執行,則雙方陷入持久的定價糾紛。舉例而言, 1997年4月,中國聯通移運通信系統在溫州建成,根據郵電部和國家計委有關文件,又據聯通浙江分公司與浙江省電信局達成的協議,溫州市電信局應盡快將其網絡與聯通的130無線通信實現匯接,從而實現兩個網絡之間互聯互通。然而,溫州電信卻提出讓中國聯通難以承受的互聯互通的結算方式,時至1998年5月,雖有地方政府的艱苦協調,雙方的爭執與談判仍在進行中,而溫州的聯通無線通信網已經投資1. 5億元,只有等到互聯互通后才能對外開通其2萬部手機,僅這一年的設備閑置就造成了高達數千萬元的損失。
隨著法律的完善和監管機構的干預,主導運營商拖延互聯互通合同的簽署的可能性與有效性已經下降,而“互聯但不互通”、“通而不順”、“通而不暢”、“通而不快”以及“時通而時不通”等形式影響互聯互通質量就成為主要問題。比如有些地方,當用戶使用新興運營商的IP電話業務時,接入號碼尚未撥完、呼叫尚未送至互聯中繼,用戶就聽到了忙音。利用技術手段降低互聯互通質量成為了主導運營商反競爭行為的有效手段。
2.規范互聯互通的法律規定不完善。目前,我國電信網間互聯互通應當遵循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合同法》以及于2000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中國《電信法》遲遲未能出臺,使得對互聯互通進行管制的法律規范,只能由《電信條例》承擔?!峨娦艞l例》有關互聯互通的規定比較原則,在主導運營商的認定標準、互聯互通責任及處罰方面的規定過于簡便,缺乏可操作性。如:《電信條例》第18條第2款規定“網間互聯協議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第26條“互聯雙方省級以上機構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協議發至各自下屬機構,并向電信主管部門備案”——上述規定所提出的要求比較低。發達國家(如美國、新加坡、日本等)的電信法律規定,通常要求某些類型的互聯互通協議必須獲得有關監管機構的批準或核準,通過公權力的介入確?;ヂ摶ネ▍f議的執行。
此外,我國電信條例對網間互聯協議備案的制度要求,使得監管機構即使發現互聯互通合同存在“歧視性”約定或其他不當規定,監管機構作為行政機構也無權認定合同無效,因合同法規定只有法院和仲裁機構有權裁定合同無效。
3.政府電信監管機構關于互聯互通的監管制度與規則不細致。政府電信主管機構實施的有關規章、規定、規則及辦法等規范性文件,也是中國電信企業在互聯互通時須遵守的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文件,如信息產業部實施的《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等。然而,盡管我國監管機構在《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中試圖對互聯互通協議談判中爭議的處理程序予以細化。但電信網間互聯互通協議談判爭議的具體程序與規則,尚存在以下未明確規定的問題:其一,主導運營商在接到其他電信運營商要求進行互聯互通談判的通知,至開始談判的時間期限的最低要求(國外一般為10—15日);其二,互聯互通談判往往迫使主導運營商向要求與之進行互聯的電信運營商批露某些商業秘密,此時,主導電信運營商通常會首先要求與該電信運營企業簽署保密協議,為避免因主導電信運營企業提出需要簽署的保密協議的條款與條件過于苛刻,從而影響互聯互通的談判進程,應當明確規定互聯談判雙方需要相互批露哪些信息、須承擔哪些保密義務;其三,關于監管機構能否在調解與裁決程序完成之前,主動要求或根據互聯一方的申請要求互聯雙方實施臨時性互聯互通安排,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資源閑置時造成的巨大損失及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其四,自調解失敗日(自申請協調之日起45日屆滿之日)至協調機關作出最終裁決的期限(包括專家最終意見的提出期限),在《電信條例》和《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中均未明確。
三、解決我國電信網互聯互通問題的對策建議
1.強化電信監管機構的管制職責。隨著電信技術的發展與完善,從境外互聯互通實踐看,沒有任何技術方面解決不了的互聯障礙,對此,境外電信監管機構、企業界與專家學者早已經達成了一致?;ヂ摶ネ?,特別是與主導運營商有關的互聯互通總是需要依靠國家的行政干預。監管機構對互聯互通管制能力的“高”與“低”,往往決定了一個國家互聯互通問題解決的“好”與“不好”。
要取得良好的監管效果,監管機構的權威性與獨立性是十分重要的,而我國的電信監管機構的獨立性方面落后于發達國家?,F有的電信監管機構與基礎電信運營商之間的關系還十分緊密。從人員構成來看,省級通信管理局成立之初,其組成人員多來自原中國電信;從機構的設置上看,省級通信管理局“脫胎于集政府電信管理職權和電信經營于一體的原各省郵電管理局,在諸多方面,同原中國電信省級電信公司之間還存在著“剪不斷”的情結和聯系,足以影響到監管機構執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這種關系的產生、存續與演進,無疑將弱化電信監管機構監管的力度與效率。因此,按照國際慣例,建立獨立的電信監管機構,對于中國電信業健康而持續的發展顯得非常必要。
2.完備互聯互通管制制度。我國基礎電信業務已經形成數家全國性通信企業相互競爭的局面,每家骨干運營商往往擁有若干個物理網絡,為了實現公平競爭,這些不同物理網絡之間必須及時有效地進行低成本的互聯互通。針對我國現階段互聯互通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筆者以為,需要從以下兩方面完善中國的互聯互通管制制度。
首先,應當按照國際通行作法,對互聯互通范疇內主導運營商定義予以重新界定。我國現有規范互聯互通的行政規章中對主導運營商的界定與《電信條例》的規定存在矛盾之處:《電信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礎電信設施并且在電信業務市場中占有較大份額,能夠對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電信業務市場構成實質性影響的經營者”。根據上述規定,從理論上講,具有相當規模的經營固定本地電話業務的運營商,與經營移動電話業務的運營商都可能符合上述法定條件,而被認定為主導電信運營商。而《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于2001年5月10日施行)第5條規定“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礎電信設施,并且所經營的固定本地電話業務占本地網范圍內同類業務市場50%以上的市場份額,能夠對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電信業務市場構成實質性影響的經營者”,這樣,就只有固定本地電話運營商才可能被認定為主導電信運營商,移動通信運營商即使其用戶數量接近或超過了固定本地電話運營商的固定電話用戶數量,即使其控制了必要的基礎電信設施,也不屬于主導電信運營商。
其次,應當細化主導運營商的互聯互通責任。盡管互聯互通能夠給互聯雙方帶來經濟利益,但是,主導運營商缺乏及時和有效地實施并維持互聯互通的動力,這是任何國家打破電信壟斷經營之后都會出現的一種事實。因此,細化主導運營商在互聯互通方面的責任,是監管機構強化與規范互聯互通管制的核心問題。主導運營商在互聯互通方面責任可以細化的內容很多,但以下幾點卻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引入主導運營商互聯互通年度報告制度。要求主導運營商每年提交互聯互通年度報告,并將該報告予以公布,由新興電信運營商、消費者及其他社會團體或組織進行評議,最后由監管機構匯總各種意見,并形成監管機構年度最終審核文件。二是引入主導運營商標準互聯互通合同文本制度,按照國際通行作法,確定新興電信運營商與主導運營商簽署互聯互通合同的方式,并將運營商互聯互通合同文本公開。
3,完善有關互聯互通的電信立法。我國有關互聯互通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散見于《電信條例》、《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規范之中,隨著我國電信業的迅猛發展及聯互通問題的凸顯,出臺一部符合我國國情并與國際接軌的《電信法》勢在必行,針對互聯互通,則主要完善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我國《電信條例》中沒有對阻礙或破壞互聯互通的電信運營商所需承擔的民事責任作出規定,民事法律責任制度明顯缺位。在實踐中,對有關的違法及違規行為只能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對遭受損害的非主導運營商卻無法給予經濟補償。例如文中提到的主導運營商中國電信拖延與中國聯通的互聯互通,給中國聯通造成幾千萬元的損失,根本沒得到任何補償。這種忽視對受害電信運營商進行民事損害賠償的做法是很不合理的,在新制定的《電信法》中應當加入有關民事賠償的規定,以切實保護新興電信運營商的利益,維持正常的競爭秩序。
第二,對主導運營商阻礙甚至蓄意破壞互聯互通行為的處罰力度不足,是導致目前互聯互通在局部失控現狀的主要原因,僅僅依靠事后發出的“警告性通知”等傳統行政管理手段,使主導運營商的違法違規成本極小,根本就不足以遏制其違規的慣性。因此,有必要在制訂《電信法》時,加大對主導運營商阻礙或破壞互聯互通的處罰力度,處罰方式可以包括責令改正、公開譴責、警告、罰款和無限期暫停電信業務新許可證等,這些方法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三,針對主導運營商阻礙或破壞互聯互通的行為,有時較為隱蔽,作為受害者的非主導運營商往往很難取得直接的證據,因此,監管機構在制定有關規則時,應考慮引入“舉證責任倒置法”、“推定法”及“間接證據鏈證明法”等其他國家廣為采用的方法。
市場經濟是法制的經濟,法律是市場經濟的基礎保障。電信業的互聯互通始終離不開國家強有力的法律規范,不斷地制定、修改和完善我國電信法律是實現互聯互通的根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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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必須遵守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具體業務分類依照電信條例的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業務的地域范圍,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和外方投資者在不同時期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電信業務,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符合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全體中方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中方全體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第九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全體外方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第十條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第十一條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項目申請報告;
(二)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合營各方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三)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對前款規定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屬于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在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屬于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在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二)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項目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合營各方的名稱和基本情況、擬設立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合營期限等。
第十四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投資項目需要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前,將申請材料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五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屬于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屬于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手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跨境電信業務,必須經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批準,并通過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國際電信出入口局進行。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二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提供虛假、偽造的資格證明或者確認文件騙取批準的,批準無效,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電信業務,違反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必須遵守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具體業務分類依照電信條例的規定執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業務的地域范圍,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
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
元人民幣;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
額為2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和外方投資者在不同時期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電信業務,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符合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全體中方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中方全體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第九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全體外方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第十條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第十一條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項目建議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合營各方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四)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對前款規定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屬于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在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屬于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在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中方主要投資者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提出申請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先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外的其他文件,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并書面通知后,再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但是,自審查認可通知之日起至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之日止的期間不得超過1年,且該期間不計算在規定的審批期限之內。
第十三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三)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合營各方的名稱和基本情況、擬設立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合營期限等。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擬設立企業的基本情況、服務項目、業務預測和發展規劃、投資效益分析、預計營業時間等。
第十五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投資項目需要經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審批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前,將申請材料轉送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審批。轉送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審批的,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批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六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屬于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屬于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手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跨境電信業務,必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國際電信出入口局進行。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二十一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提供虛假、偽造的資格證明或者確認文件騙取批準的,批準無效,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電信業務,違反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近年來,我國通信基站包括TD-SCDMA的10城市網絡試驗基站建設在內,面臨著選址和建設的困難,并有越演越烈之勢,基站建設受阻已成為全國普遍現象。其中,固然有2G占用了大量的站址資源造成站址資源緊張,以及居民環保意識增強擔心電磁污染等原因。但是,應該看到《物權法》的頒布實施,確實加劇了基站建設中本己存在的諸多矛盾的顯現,而其核心是對基站在民用建筑中的產權歸屬產生分岐所致。
《物權法》與《電信條例》
自《物權法》的頒布及實施以來,對基站選址、建設及維護的風波此起彼伏,先有北京、上海等小區拒絕TD基站進入,近日又有南京居民狀告小靈通基站設置侵權。在這些事件中,大多引用《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p>
包括基站在內的配套電信設施和供水、供電、煤氣管線、變電室、消防設施等同樣是實現建筑物專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必不可少的設施之一,應歸業主共有,未經業主同意,運營商不能在小區內設置基站。小區中個別人要求建設基站,其他人不同意時,只能依據《物權法》,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程序決定,即須經小區業主大會2/3決議通過,方能生效。這種觀點具有不小的影響力,也贏得了不少業主的贊同。
運營商主要引用《電信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筑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該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庇捎陔娦艠I務經營者的電信服務屬于公用服務領域,其服務對象屬于社會不特定的公眾群體,從法律角度來看,就必須保證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公共基礎設施的使用權、對私人財產的使用權。
另外,《電信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基礎電信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村鎮、集鎮建設總體規劃?!币虼嘶窘ㄔO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基站的專業發展規劃,基站的布局,要按照國家通信行業的服務質量標準,確保無線覆蓋范圍。因此,移動基站是否進居民小區,應當按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無線網絡布局設計決定,而不是由小區居民說了算。依據上述規定,運營商在得到政府相關部門建設基站的批準后,即可進行基站建設,但要“事先通知建筑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和“按照規定的標準向該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以及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網絡設計標準,而不必經過業主的同意。
明確移動基站產權歸屬
在引用不同法律法規造成法律適用混亂的情況下,應探討其產生的根源。
從《物權法》角度闡釋基站設置,強調基站與“配套電信設施和供水、供電、煤氣管線、變電室、消防設施等同樣是實現建筑物專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必不可少的設施之一,應歸業主共有?!睂⒒镜漠a權劃為全體業主所有,在此基礎才提出設置基站應由全體業主裁決的主張。但是,此種法律引用存在重大未定因素,因《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歸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共有部分”,在《物權法》第七十三條中明確是“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和綠地”以及“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而對公用設施并沒有明確解釋,即使在一些《物權法》釋義的讀本中也僅涉及供水、供電、煤氣管線、變電室、消防安保設施,并未提到進入小區的配套電信設施,更未涉及移動基站。因此,在《物權法》的具體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引用《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并不成立。
我國當前執行的基站管理辦法是以《電信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依據的。據此,上海市早在2001年7月就頒布了《上海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置管理辦法》,由電信運營企業提出設置基站的申請,經市無線電管理局會同市城市規劃局、房地產管理局、環保局批準后,頒發《基站選址認定書》,并由電信運營企業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
電信運營企業獲得《基站選址認定書》的行政許可后,意味著政府賦予了移動網絡經營者設置基站的特定權利的資格,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無權反對或阻撓。小區居民對市無委辦頒發的《選址認定書》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市無委辦撤銷《選址認定書》。因此移動基站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納入城市發展規劃。電信運營企業按照城市發展規劃的需要,當然有權在居民小區內建設移動基站。從上述情況可見,盡管《電信條例》中并沒有明確的條款說明在民用建筑中設置的移動基站屬國家所有,但政府主管部門及運營商實際上己按國有產權的思路制定管理辦法和執行。
這樣,就使以《物權法》為依據的小區業主和以《電信條例》為依據的運營商,各自以兩部法律法規皆不明確的產權所有者的身份,提出觀點對立的訴求,因此產生了難以調和的矛盾。
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看,要避免運營商和業主之間的糾紛,首先要對移動基站產權作出清晰的界定,最忌在模棱兩可的情況下去引申或釋義。只要產權明確了,雙方就有了談判解決問題的基礎,否則,一切的爭執都無法平息和解決。在此問題上,香港是很成功的例證。香港法律規定,固網的小區發展權歸于運營商,但移動的發展權卻歸于業主,背后原因可能是鑒于移動基站的地點在有限范圍內是可以選擇,但固網建設到戶卻沒有選擇。因此,移動運營商要向業主付租金,固網運營商則不用。在這種不對稱安排下,市場多年來卻一直相安無事。香港法律還規定所有樓房的天臺均歸政府所有,因此移動基站設置在居民樓頂并沒有引起矛盾和糾紛,既維護了公共利益,也避免許多不必要的訴訟。
因此,《物權法》及未來即將頒發的《電信法》,應對移動基站產權作出清晰界定,否則,關于移動基站的紛爭還會持續。
政府主管部門應發揮主導作用
當關于移動基站的相關法律調整到位后,并不是一切問題會自動迎刃而解,此時政府的作用至關重要。
首先,政府主管部門不能僅對基站建設執行技術監管,而應將基站站址作為稀缺資源納入政府監管的視野,以保證基站站址資源配置的科學、公正、合理。移動基站的設置還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預留基站的建設場地,政府根據移動運營企業的建設進度分期予以審批。
其次,政府最重要的作用表現在監督和檢查移動基站建設要注意周邊環境,符合電磁輻射的環保要求。政府既要考慮讓公眾都能得到優質的移動通信服務,同時更應將公眾的生命健康責任放在首位,實現移動通信的社會價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