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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拖欠工資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以下情況不屬于無故拖欠工資:
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工。
申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被申請人(犯罪嫌疑人):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寫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目的、動機、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實要素。
申請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寫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構成的罪名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寫明主要證據及其來源,主要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公安局(或_____人民檢察院、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1立案申請書范文2
申請人:山西介休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鄉溫村石河橋東
法定代表人:馮治強聯系電話:1523xxxx
請求事項:
請求介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責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對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財產及財物被爆炸、毀壞、聚眾哄搶一案立案偵查,并找出真兇,將之繩之于法。
事實和理由:
20**年,馮治強、馮治力、馮志剛共同出資成立了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鄉溫村。占地51畝,建筑面積達2265。96平方米,內有價值逾百萬元的變電室、160k瓦變壓器、磅房、磚、砂、鋼材、水泥(標號425)、石子、辦公桌椅、檔案柜、保險柜、帳冊、公司印章等財產。20**年2月18日下午3時許,一伙人在4臺裝載機的的配合下,炸毀、損毀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設施,哄搶了我公司的價值超百萬元的動產。馮治強、馮治力聞訊后立即報案,但張劍副所長、強指導、燕小強等警官到場后,眼睜睜地看著我們的財產被毀、被搶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發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強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毀滅。我們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搶劫、霸占真兇并繩之于法,得到的卻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復(介公不立字[20**]2號、介公復字[20**]1號)。
我們認為:
1、我們是于20**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報的案,20**年7月7日我們沒有報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所述報案時間與實際不符。
2、在報案材料中,我們要求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并未指明是三佳鄉溫村村委推倒廠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沒有履行偵查的職責。
3、20**年2月18日,毀損我公司財產的人員使用zh藥炸毀我公司的固定資產,行為人涉嫌爆炸罪。損毀、哄搶我公司財產的組織者、參與者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聚眾哄搶罪。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毀壞財產哄搶財物的犯罪行為,介休市公安局卻輕描淡寫地認為不構成犯罪。為此,特向貴單位反映,敬請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介休市人民檢察院
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20xx年3月18日
2021立案申請書范文3
申請人:** 男,出生年月,漢族,原石家莊博柯特包裝有限公司油合伙經營人。
被申請人:**,男,出生年月,漢族,石家莊博柯特包裝公司法人、油合伙人。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職務侵占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與理由
201*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后,三人開始合伙經營,在經營當中杜志峰投資1.5萬元外其余兩人均已投夠上述金額。
合伙期間經營一直處于贏利狀態,但由于合伙經營由段新利牽頭,且段新利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獨攬企業財務大權,其私欲不斷膨脹,存在大量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對合伙財產進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對小部分合伙財產核算確認,且拒絕我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及查看財務賬薄。經初步估計,我們合伙經營期間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凈資產,若核算后應當退還我財產份額。
我認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隱瞞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已對我造成八萬余元的嚴重經濟損失,應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編造公司虧損的事實,背著我將公司庫存及公司固定資產私自賣掉,并將所賣公司財產的所得非法占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區分局
應經濟偵查大隊趙隊的要求本人后附說明(2頁)本人申請與民事法庭無關和申請的證據提交法院的望調查。
原告:林曉榮,女,41歲,漢族,農民,住永定縣坎市鎮坎市街委會日新三組。
被告:福建省永定縣坎市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簡小波,鎮長。
第三人:盧洪煦,男,41歲,漢族,農民,住永定縣坎市鎮坎市街委會日新三組,系本案原告林曉榮之夫。
原告林曉榮與第三人盧洪煦于1979年8月登記結婚,領取了坎市鎮結字第121號結婚證。1994年8月7日,原告林曉榮和第三人盧洪煦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坎市街委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結婚證向坎市鎮人民政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員在《離婚登記申請書》上填寫了部分內容(離婚原因、子女安排、財產處理、其他協議以及有關單位調解意見等欄內未填寫),并在雙方申請人簽字及領證人簽字欄里寫上了盧洪煦林曉榮的姓名,盧、林二人分別在上述兩欄內各自的姓名下按上了指印。由于當時原告和第三人雙方都未帶照片,無法領取必須貼有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方為有效的離婚證。當天下午,第三人盧洪煦獨自帶上自己及原告中學時的照片到鎮政府辦公室,由婚姻登記員貼上二人的照片并加蓋坎市婚姻登記專用鋼印后,將盧、林二人的永坎字第03號離婚證兩本發給盧洪煦。事后,盧洪煦即到永定坎市水泥廠工作,沒有將林曉榮的離婚證交給其本人。第三天,原告林曉榮向坎市鎮人民政府提出反悔。數日后,第三人盧洪煦在婚姻登記員的要求下,將應由林曉榮持有的離婚證交回坎市鎮政府,但林曉榮表示不領取離婚證,并向永定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1994年11月21日永定縣人民政府書面復函林曉榮其申請不屬復議范疇。同月25日,林曉榮向永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坎市鎮人民政府于1994年8月7日發出的永坎第03號離婚證。12月2日,永定縣人民法院對林曉榮的起訴書面裁定不予受理。林曉榮不服,提起上訴。龍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月27日裁定撤銷原審裁定,由原審法院立案受理。永定縣法院受理后,將盧洪煦列為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原告訴稱:坎市鎮民政辦違反法定程序,在原告不在場的情況下由第三人盧洪煦單獨交照片發給離婚證的行為,違反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請求法院將該離婚證予以撤銷。
被告辯稱:坎市鎮民政辦是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盧洪煦、林曉榮二人的離婚申請的,申請人雙方親自到鎮政府申請離婚,提供的證件、證明齊全。被告依法辦理登記并發給離婚證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坎市鎮民政辦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人稱,與原告林曉榮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自愿協商離婚,并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也親自到鎮民政辦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協議書的內容完全符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請求法院維持坎市鎮民政辦辦理的離婚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
「審判
永定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坎市鎮人民政府在辦理原告林曉榮與第三人盧洪煦的離婚登記手續時,在當事人沒有帶照片無法領取必須貼有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方為有效的離婚證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先在《離婚登記申請書》“領證人簽字或蓋章、按指印”欄里按上指印,違反了離婚登記程序。原告沒有領取離婚證而提出反悔,符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目之規定,該院于1995年3月9日作出判決:
撤銷永定縣坎市鎮人民政府1994年8月7日頒發的(1994)永坎字第03號離婚證。
一審判決后,被告坎市鎮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盧洪煦不服,向龍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坎市鎮人民政府訴稱:其辦理盧、林二人離婚登記的行為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材料齊全,手續完備,原結婚證已注銷,應視為林曉榮已領到離婚證。一審判決否定客觀事實,濫用法律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第三人盧洪煦訴稱:雙方均在調解協議書和離婚登記申請書上按有指印,林曉榮口頭委托其領取離婚證并實際履行了調解協議,原審法院否認這些客觀事實,作出撤銷離婚證的判決,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坎市鎮人民政府辦理的離婚登記。
被上訴人林曉榮答辯稱:她并沒有委托盧洪煦代領離婚證,鎮政府辦理離婚登記,違反法定程序。林曉榮在沒有領到離婚證夫妻關系尚未解除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反悔離婚。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龍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坎市鎮人民政府受理盧洪煦、林曉榮的離婚登記申請合法,但沒有作出和送達對申請是否同意的書面決定即予以登記和在未依法制作送達離婚證的情況下要求盧洪煦,林曉榮在領證人簽字欄中按指印,并收回注銷坎革結字第121號結婚證的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因林曉榮、盧洪煦均未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坎市鎮人民政府應對該申請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審法院判決得當,上訴人所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據此,依照《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該院于1995年4月19日作出判決:
(一)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撤銷坎市鎮人民政府對盧洪煦、林曉榮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和注銷坎革結字第121號結婚證的行為。
(三)由坎市鎮人民政府對林曉榮、盧洪煦的離婚登記申請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評析
本案爭議主要涉及如下法律適用問題:
(一)關于行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的問題本案是否屬于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應否立案、受理,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對此,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之規定,林曉榮之起訴,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且縣人民政府法制科也答復其不屬行政復議范圍。因此,林曉榮之起訴亦不屬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圍,應裁定不予受理。同時,有的還認為即使離婚一方當事人就離婚協議反悔,對行政機關離婚登記有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應作民事案件,由民事審判庭受理。另一種意見認為,婚姻權利屬于公民的人身權利。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條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而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對可訴性具體行政行為作具體列舉中,第四項關于行政許可行為,就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或者組織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而同樣予特定的公民或者組織某種權利能力或法律資格的行為,其中即包括頒發結婚證書或離婚證書的行為。因此,本案離婚當事人認為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違法進行離婚登記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行政訴訟,屬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收案范圍。我們認為,后一種意見符合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二審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關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提起的訴訟的規定,裁定立案受理是正確的。
原告:楊秀龍,男,31歲。
原告:楊杰,男,1歲。
原告:楊文蓮,女,55歲。
原告:周新安,男,60歲。
被告: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
1997年11月16日下午18時30分,原告楊秀龍之妻、原告楊文蓮和周新安之女周月香因懷孕入貴州省人民醫院(下稱省醫)婦產科待分娩。經省醫對其檢查,診斷為:“懷孕38周;胎膜早破;中度妊高征。”周月香入院后產程進展順利,于次日下午17時15分平產一男嬰即本案原告楊杰。后因產后病情發生變化,周月香經搶救無效于17日晚20時45分死亡。省醫對周月香的死因診斷為“胎盤粘連,植入、產后大出血,心肺功能衰竭”。原告楊秀龍對省醫死因診斷持有疑義,經與省醫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委托被告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下稱貴醫附院)進行病理解剖,以進一步確定死因。
11月19日,原告楊秀龍在《尸體解剖申請書》及《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尸體解剖協議書》上注明“同意院方48小時內尸檢”的內容,并簽名。尸檢目的亦在申請書上載明。隨后,被告貴醫附院當即進行了尸檢。尸檢過程中,有原告楊秀龍所在單位貴州化肥廠職工醫院三名醫師在場。同年12月,被告貴醫附院作出《尸體解剖檢驗報告》,診斷周月香死因為“肺羊水栓塞”。死者周月香的親屬對該病理解剖結論不服,向貴州省衛生廳要求復檢,并提出要送尸體標本到省外有關醫療單位重新檢驗。經省衛生廳同意,原告楊秀龍通過輔正律師事務所委托貴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進行尸檢。1998年1月7日,在省衛生廳協調下,原告將尸體移出貴醫附院,存放于殯儀館。1月8日,貴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法醫對死者周月香進行了尸檢,檢驗意見為:“該女尸已經病理解剖并提取有關臟器組織,本檢驗無法就死因下結論。”1月14日,原告向貴州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同年12月31日,該鑒定委員會作出“本醫療事件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
原告楊秀龍、楊杰、楊文蓮、周新安認為,被告貴醫附院在為周月香進行尸檢后,在其親屬不知情的狀態下,又未征得其親屬同意,擅自將死者周月香的所有內臟器官和腦組織取下并占有,其行為已侵犯了死者尸體的完整權,也侵犯了原告作為死者親屬對尸體的處分權。由于被告貴醫附院將死者周月香的器官和組織占據,使原告不能將死者遺體完整地火化安葬,造成精神上的極大損害。據此,上述原告向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完整地返還死者尸體器官及組織于死者遺體內,并賠償因占據器官及組織造成遺體不能火化而停放在殯儀館期間的停尸費用,賠償由此造成的誤工費、精神損失費、交通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貴醫附院答辯稱:該院對死者周月香尸體進行檢驗系經衛生廳指定、死者家屬與省醫書面協議委托進行。尸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提取相關器官和組織亦按照《解剖尸體規則》的規定進行,不存在侵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1月8日貴陽市公安局法醫對死者周月香進行尸檢時,經拆開胸腹縫線,見胸腹腔內有較完整的腸、肝、腎、脾、子宮、氣管分叉處等組織塊,但未見心、肺、腦組織。同時,該院查看了被告貴醫附院病理科編號為A97009號的容器,查明死者周月香被提取的器官及組織被存放于內。
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尸體受法律保護。公民對自己的身體和尸體有完整的處分權。公民死亡后,如其生前對尸體未行使處分權時,一般只能由其近親屬擁有。貴醫附院在受省醫和原告楊秀龍的申請后對周月香尸體進行解剖的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檢驗所需,提取病灶器官及組織也是恰當的。但被告在尸檢后將尸體器官及組織留取并占據,事前并未告知死者親屬,事后亦未征得死者親屬同意,已侵犯了死者親屬對尸體的處分權,被告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解剖尸體規則》關于“凡病理解剖和法醫解剖的尸體,可以留取部分組織或器官作診斷及研究之用……”的規定,前提是解剖一般應取得家屬同意。可見,留取器官及組織也必須征得家屬同意才符合邏輯。被告貴醫附院留取了死者器官及組織后未告知死者親屬,隱瞞真實情況,至法醫復檢時原告方得知。貴醫附院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民法關于“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規定,侵犯了死者親屬對尸體的處分權,也給死者親屬帶來精神上的極大損害。被告貴醫附院對由此造成的尸體停尸費用、精神損害應當予以賠償。經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四)、(七)項之規定,該院于1999年3月18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將現存放于被告病理科A97009號容器內死者周月香的全部器官及組織返還與原告楊秀龍、楊杰、楊文蓮、周新安(由被告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將其放入死者周月香體內)。
二、檢驗費600元,停尸費每天40元(從1998年1月7日至器官及組織返還于尸體內止)由被告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負擔,憑殯儀館發票支付。
三、被告給付4原告精神損失費各4000元。
判決后,被告貴醫附院不服,以該院施行解剖是受醫療單位及死者家屬委托,且尸檢過程中有死者家屬委托的三名代表在場。根據衛生部《解剖尸體規則》第7條、衛生部“關于處理尸解臟器標本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及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第52條的規定,該院保留本例尸體解剖中的部分組織器官,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等理由,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進一步查明:1997年12月,死者周月香的親屬對貴醫附院病理解剖結論不服,向貴州省衛生廳要求復檢后,一審原告于12月12日、30日先后委托訴訟的輔正律師事務所致函衛生廳、省醫、省法院、貴醫附院,“請依法對死者尸體、肺標本及相關的臟器組織,給予完整保存,以防腐壞”。二審審理中,貴醫附院明確否認受委托進行病理解剖系侵權行為,表示在此前提下,同意被上訴人取走用于檢驗及檔案所必須的部分器官組織之外的器官。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周月香死亡后,其親屬與省醫因確定死亡原因的需要共同委托貴醫附院作病理解剖,并簽訂了委托作病理解剖的書面合同,雙方已建立了合同關系。由于雙方所簽合同對解剖無特別約定,視為同意按照病理解剖的有關規定辦理。貴醫附院在履行合同時,按照衛生部《解剖尸體規則》第7條“凡病理解剖和法醫解剖的尸體,可以留取部分組織或器官作診斷及研究之用……”進行辦理。對于實施解剖留取的“部分組織和器官”的范圍,就本案所涉病理解剖而言,確需摘取數件器官方能完成。故貴醫附院并未違反《解剖尸體規則》,楊秀龍等人訴貴醫附院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請求相關賠償,因侵權行為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該院于1999年6月23日判決如下:
離婚協議書離婚程序
協議離婚程序條件:
1.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愿
3.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協議離婚程序流程: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男女登記離婚后,一方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翻悔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如果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并對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離婚協議書范本
立協議人:
男方:張某
女方:秦某
男方______與女方______現因 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婚生女________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計____元人民幣撫養費。女方每月逢雙周周六上午九點到男方處接孩子探視,于當日下午七點之前送回男方住處。
二、 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雙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___路___弄___號____室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系雙方共同財產。現雙方約定:
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男方承擔。
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環境,女方放棄該套房產的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
三、女方自愿自籌______元人民幣作為父母義務撫養子女期間的醫療費用,若以上錢款不足以支付以上醫療費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擔。
四、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簽字)女方:(簽字)
有一天,風槍班的九名戰士,在作業面上“清障”時,突然遇到塌方。半邊石頭山無情地垮塌下來,六名戰友獻出了年輕的生命。
風槍班的戰士一個個人高馬大,在他們犧牲的前一天,還向粉碎機班下“戰書”,相約要跟粉碎機班比賽籃球,這兩個班是我們連籃球場上的“老冤家”。那個一米八幾的大個子班長,幾天前還向連隊黨支部遞交了入黨申請書。可是,一切來得太突然,整個連隊籠罩在悲痛之中。平日里朝夕相處的戰友,一夜之間,說沒就沒了。
第二天,我們給犧牲的戰友“送行”,六口黑黑的榆木棺材,整齊地擺在操場中央。全連列隊開飯,竹筐里是熱氣騰騰的饅頭,大鋁盆盛著洋蔥炒肉。要在平時,大伙準會一掃而光。可是,面對犧牲的戰友,讓我們食欲全無。大胡子連長不得已,揮起雙手大吼一聲:“立正! 鐵道兵戰士志在四方,預備――唱”。全連戰士在連長的指揮下,一口氣把“鐵道兵之歌”連唱了三遍。
下午,我們在冰天雪地的天山腳下、哈布其哈河邊,給犧牲的六位戰友“送行”。全連281名干部戰士,靜靜地立在烈士墓前,列隊脫帽,沒有任何人說話,也沒有任何人指揮,齊刷刷地跪了下去,用千百年來最古老的祭奠方式,給戰友送行,向戰友告別。
后來,我到團訓練隊當了參謀。一天下午,結束訓練課回到房間,我打開收音機,一邊聽音樂一邊洗漱。忽然,發現窗外玻璃上緊貼著一張稚嫩的小臉,正甜甜地沖我笑。我出門一看,是一個身穿小綠袍,腰扎黃腰帶的蒙古族小姑娘。
小姑娘進到我房間,竟直朝我床頭走去。一臉好奇地看著那臺小小的美多牌收音機。我問她會不會說漢語,她點點頭。在天山深處,像她這么大的蒙古族小姑娘,很少有會說漢語的。
小姑娘名叫娜仁其其格,他們家剛從烏拉斯臺草原“轉場”過來。哈河邊對面的那頂新支起的蒙古包就是她的家。小娜仁告訴我,他們家就她一個姑娘,下面三個全是“巴郎子”(蒙語:男孩)。她剛滿十歲,本來一直在上學,都讀三年級了。可她下面還有三個小巴郎,家里太窮,阿爸已經不讓她讀書了。
大概過了五六天,訓練隊放電影,小娜仁又來了。還帶來了她的三個小弟弟。一進屋,小娜仁就嚷嚷著要我放收音機。弟弟們都去聽收音機了,小娜仁鄭重其事地從懷里拿出來一個小包,對我說:這是她托同學找到的一套小學四年級課本。她阿爸說了,只要她每天做完家務,就可以在家里自己讀書了。
我知道,小娜仁是想要我輔導她學習。我答應了,小娜仁高興得在我房間里轉起圈來,烏亮的眼睛里閃著激動的淚花。
第二年開春,上級送我到內地的一所軍事院校帶職學習兩年。開始,我沒告訴小娜仁要走的事,一直等把手續辦好了,并和我的一位戰友說好,讓他“接管”小娜仁的學習。我正準備去找小娜仁告別的時候,小姑娘自己來了,手里拿著一個紙包,一進屋就撲到我懷里哭了起來。她告訴我,他們家要轉場回烏拉斯臺去了,她是特意來向我辭行的。我打開那個小紙包,是一條烏亮的牦牛尾巴。
“我們怎么也想不到官司都打贏了卻連公司的影子都看不到”這是杭州的石元法見到記者的頭一句話。
有類似感受的還不止一人,俞水根也是其中之一。俞水根,現為杭州市江干區筧橋鎮橫塘村的工會主席、杭州華隆養殖總場清算小組的組長。但談起與華農公司的訟爭的時候,俞水根卻只能一臉無奈地說:“8年了,我們的官司贏了,可是公司不見了,1400多萬的股權爭回來了可實際卻拿不到一分錢。公司的情況更是沒人跟我們講,我們要參加股東會更是連人都找不到……”
8年的訟爭
事情不得不從頭說起。
1996年4月,杭州華隆養殖總場、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農科院共同出資,成立了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農公司”),其中養殖總場以土地使用權和實物的形式出資1410萬元,占47%的股份。養殖總場由筧橋鎮橫塘村村民委員會、個人以及企業出資建立。
1997年8月,養殖總場的法定代表人石元法因某種原因被司法機關采取了強制措施。在這種情況下,養殖總場和華農公司簽訂了“關于委托管理養殖總場公章和營業執照問題的協議”,委托授權省農科院畜牧獸醫研究所秘書暫為保管,若需要使用,必須經使用方董事長總經理書面通知,并各自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9月25號晚,石元法被公安機關逮捕。
1997年9月26日早,華農公司就召開了第二次臨時股東會,并形成了《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二次臨時股東會決議》,該決議以“養殖總場虛假出資”為由,將養殖總場清理出了華農公司。后來,時任華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樂南寫了一份“因辦理注冊資金減免手續,需要在決定上蓋養殖總場公章”的情況說明,并在決議上加蓋了養殖總場的公章。之后華農公司從工商部門辦出了變更,注冊資金由3000萬元變更為2255萬元,股東變更為“農司”和“省農科院”兩個。
“華農公司變更的事情我們一點都不清楚,是偶爾得知的,一枚公章就這樣輕而易舉地抹掉了養殖總場投資的事實,直接損害了4000多名村民和自然人出資者的利益。”之后成立的養殖總場清算小組的倪維平先生氣憤地說道。養殖總場的股東決定以養殖總場清算小組的名義,要求法院確定《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二次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不久,養殖總場清算小組成立,橫塘村書記和村主任作為4000名村民代表和幾個自然人出資者擔任小組成員。
2003年6月,杭州西湖區法院判決《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二次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8月,農司、省農科院和華農公司不服判決,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訴。2004年2月,杭州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4年4月5日,浙江省工商局了“浙工商企2004第6號文件《關于撤銷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變更登記的決定》”。《決定》稱:根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杭民二張字第652號民事終審判決,你公司于1999年6月15日向本局申請的注冊及股東變更登記所依據的第八號股東會決定被認定無效。因此,我局決定,撤銷依上述申請核準的變更登記。
但判決下達逾兩年了,至今被恢復了股權的華隆養殖總場清算小組并沒有見到一分錢,更是連華農公司的股東會和辦公場所都不知道,而相應的權益更是無從談起。
備受質疑的審計意見書
1997年6月24日至7月9日,浙江省審計廳對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1996年4月成立至1997年5月的財務收支進行了審計,并對公司的主要股東之一杭州華隆養殖總場的有關財務情況進行了延伸和追溯審計。1997年12月10日浙江省審計廳就此次審計的情況出具了一份審計意見書,這份編號為浙審意農[1997]第102號審計意見書上總長度為12頁,但除了文件的開頭和結尾提到“公司”(意指華農公司)之外,其余90%以上的內容都是對華農公司的主要股東杭州華隆養殖總場的審計情況。該意見書中提到:華隆養殖總場以其下生產基地資產投入股份1100萬元。但據查,1995年9月,華隆養殖總場與省農發集團組建華農公司時,原賬面資本金169.2萬元(省農科院100萬元,華隆職工集資69.2萬元)。當年9月,華隆養殖總場總經理石元法弄虛作假,偽造原始憑證,虛增華隆養殖總場資本金1130.88萬元,并由浙華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在該文件的最后部分提出了兩條審計建議,其中一條就是鑒于公司主要股東之一杭州華隆養殖總場存在假出資的情況,使公司注冊資本與實際收到的資本金的差額較大,建議公司按審計后的各股東實際出資額登記實收資本額,并按有關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對于這個審計,原華隆養殖總場的員工們一直都覺得十分可疑。本來是對華農的審計卻延伸到一個華農并沒有股份參與其間的民資公司。是不是應該審計該公司?出資的認定是不是合理?為何固定資產并沒有進行審計?審計意見書為何沒有送達被審計單位而且在審計之初并未通知被審計單位?審計意見書到底是否具有強制的法律效力?對于這上面一連串的疑問,“華隆”的員工都想想弄清楚。曾任華隆養殖總場辦公室主任的倪維平曾就此事多次向浙江省審計廳咨詢,但得到的多為口頭答復。
2002年華隆公司清算小組委托浙江長川律師事務所辦理此事,當時長川律師事務所向浙江省審計廳發出了質詢公函。2002年6月4日,浙江省審計廳辦公室以信函的形式向浙江長川律師事務所做出了答復。該函件中稱,對杭州華隆養殖總場上訴事宜,經過認真研究后已做出了答復。我們的審計程序是正確的。1997年我們是對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審計,根據審計法規定,有關審計文書只需要送達被審計單位即華農公司,而不需要向其他單位包括華農公司的股東送達。至于華農公司在審計意見書送達前采取的行為與審計機關的審計程序無關。
在此后的交涉過程中,浙江省審計廳有關工作人員也多次向前來咨詢的倪維平表示審計意見書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效力,被審計單位可能參考執行。
2006年1月23日,記者就審計方面的有關問題采訪了浙江省審計廳辦公室副主任施松青:“對于被延伸審計的單位在審計之前要有通知,在法律效力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效力都是一樣的,被審計單位都是要執行的。同時,如果被審計單位有國家的資金就可以審計,如果民企的賬上沒有國企資金的流入就沒有必要審。”
而且有關方面并沒有就為什么對華隆養殖總場以實物和土地作價入股進行認定,而從審計廳的這份意見書來看,也并沒有對其實物和土地進行評估審計,也就是說審計只是一種賬面的審計。
千萬資本人間蒸發
1997年9月26日,華農公司舉行了第二次臨時股東會。股東代表陳品華(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力生(浙江融鑫信息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徐炳清(浙江省農科院)、田加耕(杭州華隆養殖總場,受石元法委托)代表各出資方參加了會議,錢建國等人列席了這次會議。在會上陳品華主持了會議,他宣布此次會議的中心議題:一是由王保平同志匯報省審計廳對公司近年來經營情況的初步審計意見;二是調整公司股份結構;三是選舉和更換董事成員;四是其他問題。
據當時的會議紀要中記載依據浙江省審計廳對華農公司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王保平代表華農公司對1996年4月至1997年5月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進行了匯報。
匯報稱:公司于1996年4月18日在省工商局登記成立,注冊資本3000萬元,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40萬元,占38%;杭州華隆養殖總場1110萬元,占37%;浙江省農科院150萬元,占5%;浙江融鑫信息技術開發有限公司300萬元,占10%。另有不參與表決的職工股300萬元。
紀要中對審計問題這樣表述:杭州華隆養殖總場總經理石元法弄虛作假,偽造原始憑證,虛增華隆養殖總場資本金1131.88萬元,個人股退股29萬元,杭州華隆養殖總場實際應核減資本金1160.88萬元;經審計后,屬于杭州華隆養殖總場的個人股40.2萬元。參加會議的2/3以上的股東認為,這次省審計廳的審計是法定審計,具有法律效力。杭州華隆養殖總場委托代表田加耕同志對省審計廳審計原杭州華隆養殖總場資本金和華農公司經營虧損情況,他們沒有參加,對審計結論有保留意見。
同時,會議紀要還反映,在這次臨時股東會上,還做出了調整股份的決定。在該次會議最終形成的決議上,調整后的股份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1805萬元,占80.4%;浙江融鑫信息技術開發有限公司300萬元,占13.3%;浙江省農科院150萬元,占6.66%。同時會議還“原則同意杭州華隆養殖總場要求退出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所持的40.2萬元股本金按原價轉讓。但據原華隆養殖總場總經理石元法回憶:“當時我們并沒有在決議上蓋章,但事后這個決議上就有了我們公司的公章。他們選擇我被拘捕(事后證明這可能是個錯案)之后的第二天開會應該是早有預謀的,而且公章也是替我們保管公章的省農科院的工作人員替我們蓋的。我們完全不知情。”而當時受石元法委托出席此次會議的華隆養殖總場代表亦對該決議保持了十分謹慎的態度。當時的決議顯示,田加耕寫下了這樣的字樣:核減華隆資金部分以審計廳正式文本為準。
1999年4月5日,華農公司召開1999年第二次股東會,形成第八號股東會決定,內容為:根據浙江省審計廳對養殖總場資本金和公司經營情況的審計,股東養殖總場系虛假出資,退出華農公司,華農公司現有實收資本為2255萬元,其中農司2105萬元占93.4%,省農科院占6.66%,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養殖總場、省農科院、農司按出資比例承擔。同年7月,時任華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樂南出具給省農科院畜牧獸醫研究所“情況說明”一份,載明:因我公司在省工商局要求辦理注冊資金減免手續,需要一份股東會決議,請在決定上加蓋華隆養殖總場公章。據此,省農科院畜牧獸醫研究所在第8號股東會決定上加蓋了養殖總場公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第8號股東會決定將華農公司的注冊資本由3000萬元變更為2255萬元,股東變更為農司和省農科院。至此,杭州華隆養殖總場1410萬的資本在華農公司變為零。
而原華隆養殖總場的個人股東,倪維平、王珉、胡躍法以及王永明等人也證實,在這期間他們分別收到華農公司的通知:請盡快與公司聯系退股事宜,具體按45%的比例辦理。也就是只能退回原出資額的45%。據當事人回憶,當時華農公司曾揚言:“現在不退將來連45%也沒有。”這樣個人股東也被排擠出了華農公司。
現年80多歲的徐順興老人是浙江省內有名的魚苗培育老專家,華隆養殖總場成立之初他就被石元法請來幫忙。老人當時就已經70多歲了,據石元法回憶:“那時,他都那么大年紀了,還跟我們這幫年輕的一起整天泡在養殖場,自己還到水塘里面抓魚。”熟識徐順興的人都親切的稱他為“三伯伯”。然而,兢兢業業的“三伯伯”也受到了華隆養殖總場的影響。1998年9月,就在華農公司召開第二次臨時股東會并決定把華隆養殖總場的股本清零后的一年后,徐順興被通知下個月不要再來華農公司上班了。“我從‘華隆’到‘華農’已經干了三四年的時間了,可是那年過中秋節的時候別人發月餅了我卻沒有。當時就發了我350元錢,說下個月你不要來上班了。也沒什么解釋,當時我手上為公司購買魚苗的五千多塊錢也找不到人報銷了。”一向開朗熱心的徐順興只能在那個秋天滿懷悲涼地離開了華農公司。他成了“多余的人”。
而像倪維平、王珉等許多原華隆養殖總場的老員工也變得可有可無起來,沒人要求上班,更無人通知公司事宜。這個他們一手建起來的公司顯得與他們毫無關系,就像當事人倪維平所講的:“我們自生自滅了。好像公司本來就是他們的一樣。”
當初的事實
1996年3月8日,杭州市浙華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對該公司的各方投放資本情況依法進行了驗證。
該驗資報告顯示,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系由浙江農業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杭州華隆養殖總場(乙方),浙江省農業科學院(丙方),共同投資組建,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稱預核第737號核準,辦理注冊登記,注冊資本3000萬。公司章程規定甲方出資1440萬以人民幣出資,占注冊資本48%;乙方出資1410萬元以實物和人民幣投資,占注冊資本47%;丙方出資150萬元以人民幣和技術出資。占注冊資本5%。
在投資各方出資情況的分析中,該報告指出甲方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款1440萬元,于1996年1月29日至2月6日4次匯入浙江省農行營業部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賬戶820萬元,其余款620萬元在借給華隆養殖總場短期貸款中劃入。乙方杭州華隆養殖總場投資款以1995年9月30日止凈資產1410萬元投入,丙方浙江省農業科學院投資款150萬元于1996年2月5日匯入杭州市農行浣少路分理處……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已全部到位。而在此報告隨附的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和資產、負債驗證表亦顯示此時的華隆養殖總場的凈資產達1427.8萬元人民幣。
這份驗資報告證實了當時合作的真實性。
據一手操辦華農公司成立的當事人石元法講,當時我們華隆養殖總場是杭州市最大的菜籃子工程,總共擁有4259畝土地,1200多畝水面,豬數千頭,魚幾萬尾。王永明也證實養殖總場成立時的土地是他一個村一個村做工作才拿下來了。“當時加上土地和各種設施以及豬、魚等有人給我們預估的固定資產為8000萬元以上”石元法如是說。但缺乏后續資金投入的華隆養殖總場,一直都是制約“華隆”發展的一大瓶頸。后來有著國資背景的農司提出了可以注資發展的方案,使石元法最終同意了合作的建議。雖然,當時石元法提出過進行資產評估的要求,但時任省政府要職的一位領導對其講:“不要評了,就1500萬左右吧。”這恰恰就成了以后諸多事情的伏筆。由于華農公司的政府背景,后來出現了追加新股東而華隆養殖總場不知情的情況。而有關當事人也認為,也正是因為操作的不規范,客觀上為爭訟留下了空間。
許多了解此案的當地律師也表示,如果當時有一個資產評估報告,可能也就不會有后來的審計報告和一連串的麻煩了。
然而,就在石元法被采取強制措施,華隆養殖總場股本被清零后不久,華隆養殖總場的工商登記問題也亮紅燈了。
2000年3月25日因未參加年度檢驗,杭州華隆養殖總場被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區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2001年6月28日,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原華隆公司的股東經過協商成立了以俞水根為組長,付傳慶、周建偉、石元法、俞水根、王永明、倪維平、王珉等為組員的清算小組,負責清理原華隆養殖總場的債權債務。
法律解決和事實的困境
從2004年4月5日浙江省工商局了《關于撤銷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變更登記的決定》至今,華隆清算小組相關人員并不能介入華農公司半步。清算小組組長俞水根證實,他們曾多次向華農公司去函要求行使股東權利、召開董事會,公布公司的經營狀況。但是令人尷尬的是,該公司的注冊地雖然還是為杭州是白沙路4號(現在已經為一片綠化帶),但公司的真正辦公地點華隆方面卻幾經努力仍未找到,而華農公司的現任負責人錢建國也表示對此事并不清楚。恢復了股權的“華隆”方面根本就無法介入華農公司的日常事務。
2005年5月10日,杭州華隆養殖總場清算小組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出了兩份申請書。一份為《對浙江華農現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資產、經營、財務狀況進行審計鑒定的申請書》,另一份為《證據保全申請書》。在第一份申請書里,“申請人訴請解散浙江華農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并進行清算,同時提出對華農公司的經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進行全面審計鑒定”。
浙江省工商局企業注冊處處長張雪林在接受本報采訪時也表示:股東的股份既然從法律上得到了確認,那么就有權利了解當前公司的相關情況,實在不行就可以向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真正了解《基金說明書》、《基金招募說明書》等文件的內容
在基金公司或代銷機構提供的基金開戶申請書或基金交易委托書中,大多在格式條款中設置如下或類似內容:“本人接受《基金說明書》所載明的法律條款,自愿投資于開放式基金,愿意享受其收益、承擔其風險”。那么,您在客戶簽章處簽署您的名字認可知曉其內容時,是否真的了解眾多基金檔中所表述的意思?此外,如果您通過各種渠道、確實閱讀了有關基金文件后,您是否注意到在某份基金文件中可能還存在如下表述:“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成為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鑒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那就是說,按照此一條款規定,即使您沒有真正在基金合同上簽章,但只要您購買了該基金、或通過其他渠道成為了基金份額持有人,您就等于是認可了基金合同的所有內容,并履行合同的有關約定。
了解“T+n日”的含義
作為初次接觸基金的“基民”,您是否真的了解基金合同中所定義的“T日”“T+n日”的含義。這可能涉及兩個問題:1、基金的申購、贖回與交易的確認和查詢。所謂T日,那就是指您正式購買基金,并把購買信息錄入系統的當天。舉例說明,如果某份基金文件中規定:“基金管理人保證申購和贖回的確認與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注冊登記人應在T日后1個工作日內對該交易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者可在T+2日到銷售網站柜臺或以銷售人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日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那么,它所表達的含義是:如果您當日收市前(每個工作日下午三點)所購買的基金,基金公司只能在第二天才能予以確認該交易是否有效,無論該申請是否被接受,您只能在購買后的第三天才能查詢到該申請的情況。如果您是在當天收市以后才購買的基金(如網上銀行等管道),則天數都將被再順延一天。
2、基金價格的計算與公布。一般來講,基金的凈值需要在當天收市之后才能計算出來,并在第二個工作日公布。也就是說,如果您欲購買基金,則您所能查詢到的基金凈值只能是前一工作日的基金凈值,如果您在收市前成功地遞交了申購書并輸入系統,則您實際購買基金的當日凈值可在第二天查詢到,從而最終確定您所購買的基金份額。如果您未能成功地在收市前錄入該筆交易,則您購買基金的價格同第二天收市前購買的基金凈值相同,并只能在申購書遞交之后的第三天才能知悉。因此,如果您不能很好的了解這兩個詞語的含義,您無法知曉自己購買基金的時間、買進時的基金凈值、交易確認的時間,交易可查詢的時間,并最終準確計算出您的收益。
賣出的情況亦如此。
只有自己為風險買單
您是否切實了解到只有基金持有人――您本人才承擔所有基金的投資風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的銀行或證券公司、代為開戶或按照要求對帳戶交易進行操作的證券公司均不承擔責任。
通過閱讀基金檔您會發現,“基金管理人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托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但不承擔連帶責任、賠償責任及其它法律責任。”“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但不承擔連帶責任、賠償責任及其它法律責任。”基金代銷人――無論是銀行還是證券公司,都負有代銷義務――如即使遞交交易書、劃付資金或提供查詢服務等,并不對基金的本金及收益承擔保證責任。綜上,您會發現,如果您因為相信基金公司資產的豐富、托管人實力的雄厚、或對代銷銀行的信任等原因而購買基金,并指望它們能夠對您承擔保本保收益的責任(除非其在書面文件中以文字形式認可其有保證責任),那結果卻可能是會令你失望。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收悉。經研究,同意公布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上市的管理,規范基金交易行為,促進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基金上市,是指封閉式基金經批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掛牌買賣。
第三條 本規則所涉專門用語,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本所依據有關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對上市基金進行監督。
第二章 基金的上市條件
第五條 申請上市的基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并公開發行;
(二)基金存續期不少于5年;
(三)基金最低募集數額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
(四)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五)有經審查批準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基金的上市申請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上市,應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一)聘請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募集的資金進行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
(二)采用無紙化發行基金的,應完成其托管工作;采用有紙化發行基金的,須完成其實物憑證的分發及入庫工作;
(三)應完成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上市須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批準設立和發行基金的文件;
(四)基金契約;
(五)基金托管協議;
(六)基金募集資金的驗資報告;
(七)本所一至二名會員署名的上市推薦書;
(八)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對基金托管人的審查批準文件;
(九)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人設立的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
(十一)基金托管人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
(十二)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證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請基金上市,其提交的文件應內容真實、資料完整,不存在虛假或其他可能產生誤導的陳述。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在提出申請至基金獲準上市前,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四章 基金的上市批準
第十條 本所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七條所述基金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將審查意見及擬定的上市時間連同相關文件一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十一條 對符合上市條件并經批準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書。
第十二條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公司應與本所簽定上市協議書。
第十三條 獲準上市的基金,須于上市首日前三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布上市公告書。
第五章 基金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要求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和要求編制基金上市公告書,并就基金簡稱、交易代碼、上市時間、上市場所等作以明確提示。
第十五條 基金上市公告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基金概況;
(二)基金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三)基金設立主要發起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簡介;
(四)基金投資組合情況;
(五)基金契約摘要;
(六)基金運作情況;
(七)財務狀況;
(八)重要事項揭示;
(九)備查文件。
第十六條 基金上市公告書可列示有根據的業績資料,但不得進行業績預測。
第六章 信息報露的原則和要求
第十七條 上市基金應該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公告和臨時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基金資產凈值公告、投資組合公告、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公告,其他公告為臨時公告。
第十八條 上市基金披露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送本所。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二十條 本所根據各項法律、法規、規定對公司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基金的報告在披露前須向本所進行登記,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后審查,對臨時報告實行事前審查。
第二十二條 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涉及財務會計、法律、資產估值等事項,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審查驗證,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三條 一個基金年度內的信息披露事項必須固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告。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刊。
基金管理人不能以新聞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基金信息披露工作,辦理基金與本所及投資人之間的有關事宜。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后三十日內公告中期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中期報告不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九十日內公告年度報告。基金年度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后公告。基金資產凈值每月應至少公告一次。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每三個月應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資組合。
第三十條 遇有下列情況,基金管理人須即時向本所報告,并依規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予以公告。
(一)基金持有人大會形成決議;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動;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員一年變更達30%以上;
(五)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出現重大事件;
(六)重大關聯事項;
(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重大處罰;
(八)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九)基金提前終止;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基金召開持有人大會須于召開日前30天公告,并在召開后第一時間公布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
第七章 基金的上市費用
第三十二條 獲準上市的基金須按本所規定交納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第三十三條 基金上市初費的標準,按基金總額0.01%交納,起點為10,000元,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按年計收,每月為5000元。
第八章 停牌、復牌、暫停交易及終止交易
第三十四條 基金的停復牌原則上由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請,并說明理由、計劃停牌時間;對于不能決定是否申請停牌的情況,應及時報告本所。
第三十五條 本所可根據實際情況或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決定基金的停復牌。
第三十六條 下列情況,對上市基金予以例行停牌及復牌:
(一)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中期報告,當日上午停牌半個交易日,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二)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年度報告,當日上午停牌半個交易日,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三)基金召開持有人大會,如會議期間與開市時間有重疊,自持有人大會召開當日起實施停牌,直至持有人大會決議公布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如公布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布后第一個交易日即可復牌);
(四)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分紅派息決議和公布實施該決議,當日上午停牌半個交易日,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第三十七條 下列情況,對上市基金予以停牌及復牌:
(一)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與基金有關的消息,可能對上市基金的交易產生較大影響,本所對上市基金實施停牌,直至基金管理人對該消息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上作出正式公告后,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如公布日為非交易日,公布后第一個交易日即可復牌);
(二)基金出現交易異常波動,本所有權對其實施停牌,直至有關當事人作出公告后復牌。
第三十八條 基金于交易日公布臨時公告的,基金管理人應向本所申請停牌,本所有權根據情況決定停、復牌時間。
第三十九條 上市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運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性質嚴重,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本所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并獲得批準后對被調查上市基金實施停牌,待有關處理決定公告后另行決定復牌時間。
第四十條 基金上市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暫停交易:
(一)基金發生重大變更而不符上市條件;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上市;
(三)嚴重違反本所的上市規則;
(四)連續半年未繳納上市月費;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須暫停交易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基金上市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將終止交易:
(一)在暫停交易期間未能消除被暫停交易的原因;
(二)中國證監會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三)基金期滿未被批準續期的;
(四)基金經批準提前終止的;
(五)其他必須終止的原因。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于本所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基金上市行為,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基金指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
第三條 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第四條 本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規則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上市推薦人等進行監管。
第二章 上市申請和審核
第一節 上市推薦人
第五條 本所對基金上市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基金在本所申請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名上市推薦人出具上市推薦書。
第六條 上市推薦人應當是具有股票上市推薦資格的本所會員。
第七條 基金上市推薦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確認基金符合上市條件;
2.確保基金管理人了解其應當承擔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所列明的責任;
3.協助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上市申請工作;
4.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薦書;
5.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符合規定要求,文件內所載的資料均經過核實;
6.協助基金管理人與本所安排基金上市;
7.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的上市推薦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8.本所規定上市推薦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上市推薦人出具的上市推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概況;
2.基金的發行情況;
3.上市推薦人與基金主要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關系;
4.基金符合上市條件的說明;
5.上市推薦人認為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本身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
6.上市推薦人需要說明的其它事項。
第二節 上市申請和審核
第九條 基金申請在本所上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并公開發行;
2.基金最低募集數額不少于二億元人民幣;
3.基金的存續時間不少于五年;
4.基金管理人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5.基金托管人為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具有開展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6.基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比例符合有關規定及基金契約的要求;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8.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9.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上市,應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的上市申請書;
2.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設立的文件;
3.上市推薦人出具的上市推薦書;
4.基金契約;
5.基金招募說明書;
6.基金托管協議;
7.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文件及基金管理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8.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對基金托管人的審查批準文件及基金托管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9.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10.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新設立基金除外);
11.基金募集資金的驗資報告;
12.上市推薦人和基金管理人簽訂的上市推薦協議書;
13.上市公告書;
14.基金管理人指定兩名代表的授權書;
15.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證明文件;
1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上市推薦人應當保證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沒有虛假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二條 本所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十條所述基金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將審查意見及擬定的上市時間連同相關文件一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十三條 如中國證監會對前條上市安排無異議,在本所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訂《基金上市協議》,深圳證券結算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簽訂《基金持有人登記服務合同》后,本所向基金管理人發出《上市通知書》。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告書》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并將《上市公告書》備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本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十五條 《上市公告書》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1.基金概況;
2.發起人持有基金情況;
3.基金持有人總數及前十名持有人;
4.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簡介;
5.基金投資組合;
6.基金契約摘要,包括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決策、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基金持有人大會,基金托管人、管理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基金資產估值,基金費用和稅收,基金收益與分配,基金會計與審計,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終止與清算等;
7.基金的財務狀況;
8.重要事項揭示;
9.備查文件。
第十六條 基金的《上市公告書》只可列示已往的經營業績資料,但不得進行經營業績預測。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一節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基金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委托兩名授權代表負責辦理基金信息披露等事宜,本所僅接受和確認授權代表辦理信息披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