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10 09: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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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并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同時廢止。《醫師法》共計7章67條,對《執業醫師法》進行了全面系統修訂,內容更加充實完善,條文設計更加合理,制度體系更加科學。《醫師法》回應了現實中的部分問題與社會上的諸多關切,加強了與《民法典》《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醫藥法》等法律的銜接[1],為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規范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醫師法》的亮點
將《執業醫師法》改名為《醫師法》,不僅僅是名字上的改變,更是理念、管理范圍、管理制度、治理方式的全面法治化[2]。《醫師法》的實施將進一步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規范醫師執業行為,推動我國醫師隊伍建設,完善醫師培養、培訓、考核制度和專業評價機制,促進醫師隊伍水平持續提升,為保護人民健康,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提供有力法律保障[1]。
(一)充分保障醫師合法權益
《醫師法》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對醫師隊伍建設管理和保障的新要求,開篇就明確了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醫師合法權益,體現了對醫師權益的重視。設立中國醫師節,要求全社會尊重醫師,并增加了具體的保障措施:薪酬待遇、職稱評定、隊伍建設、執業環境治理、職業防護、執業風險分擔等。
(二)嚴格規范醫師執業行為
《醫師法》在對醫師權益保障作出制度安排的同時,對醫師執業規則進行了完善和細化。多個法律條款分別從職業道德、執業注冊、多點執業、醫學文書書寫、知情同意、臨床試驗、緊急救治、超說明書用藥、服從調遣等方面做出了詳細的要求。同時強化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行業協會對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相應行為的違法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三)優化醫師培養體系
《醫師法》吸納了實踐中對醫師管理的一些成功做法,將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寫入法律,將醫師資格考試的最低學歷門檻提升至大專以上,提高了人才培養的起點。加強全科、兒科、精神科、老年醫學等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解決現實需求;通過多種途徑加強基層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和配備,通過職稱評聘、多點執業等措施引導醫師往基層合理流動,實現“強基層”的目的。醫師經相關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執業范圍,進一步釋放醫師的潛能;使中西醫結合,協同發揮治療作用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醫師法》的缺陷
(一)醫師的定義和范圍過窄
本法所稱醫師,是指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依據辭海中對醫師的定義是:經政府相關單位核可,替人治病的人。對比一下,辭海對于教師的定義是教授學生、傳授知識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中沿用了辭海的定義:教師是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很明顯《教師法》中對教師的定義是從廣義的角度來界定的。既然法律名稱叫作《醫師法》,那么對于醫師應該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那現階段醫師的范圍還應當包括鄉村醫生。因為鄉村醫生也是經過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工作的技術人員。鄉村醫生始終是我國醫療衛生人員的一部分,對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做出過巨大的貢獻,把鄉村醫生從醫師中剝離出來,是對鄉村醫生作用和地位的否定。
(二)醫師權利不夠全面
緊急處置權不完善。《醫師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醫師的緊急處置權,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醫師的緊急處置權只限于客觀上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這種情況,對于客觀上能取得患者或者近親屬意見,但是患方主觀方面明確拒絕醫師建議的,比如2007年李麗云案、2017年榆林產婦墜樓案等,近親屬都是明確表示拒絕醫師的建議,這種情況下醫師依然不能行使緊急處置的權利。醫療實踐中還有可能存在一種極端情況,患者本人明確拒絕醫師建議的,醫師也不能行使緊急處置的權利。《醫師法》中醫師緊急處置權的規定,依然沒有解決患者的生命權與知情同意權沖突的問題,未能實現最大程度上對患者生命權的保護。拒絕診療權是空白。《醫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對于非緊急情況下,醫師是否能夠拒絕救治,本法并沒有明確。無論是從數千年的醫學職業倫理還是從人道主義精神角度來看,醫師拒絕診療患者似乎都是不道德的[3]。但是從現階段的醫療實踐來看,患者方面有些行為不符合醫療衛生法律規范的要求,如患者冒用他人醫保資格就診、患者掛錯號、患者不遵守就診秩序、患者不遵守疫情防控規定、患者惡意欠費、患者惡意占據病床、患者侮辱、威脅甚至傷害醫師等情況時有發生,醫師為了維護醫療機構、他人合法權益甚至自身合法權益時,法律并沒有明文授權醫師的拒絕診療權,能否拒絕診療尚是空白。
(三)法律責任不嚴謹
部分法律責任缺失。法律責任是相關主體對違反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某種不利后果,是為了約束行為人遵守法律規定而設置,法律責任跟具體規定應當對應。《醫師法》中細化了醫師執業規則,加強了具體的保障措施,但是對于某些條款缺乏對應的法律責任,會影響法律施行的效果。比如醫療機構不為醫師多點執業提供便利,甚至不同意多點執業的,醫療機構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醫師法》也沒有明確規定醫療機構侵犯醫師合法權益和違反保障措施要求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醫師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在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幾種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此條規定罰種偏少,從申誡罰直接到資格(能力)罰,缺少過渡罰種,造成處罰畸輕畸重,缺乏可操作性[4]。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該條規定與《執業醫師法》相比,增加了民事責任的規定,但是缺少對醫師精神方面損害民事責任的承擔,在醫患關系比較緊張的背景下,醫師除了面臨人身和財產的損害外,精神損害也比較嚴重。《醫師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醫療實踐中存在部分醫師不為病人提供處方等醫學文書,通過口頭或者其他較為隱蔽的方式為患者開具藥品或者進行治療,沒有形成書面資料的行為。故意不書寫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以逃避檢查和懲罰,其主觀惡性更大,方法更簡便,違法成本也更低,危害更大[5]。本法缺乏對醫師不書寫醫學文書行為法律責任的追究。對于實踐中經常出現并且深受公眾反感的行為,《醫師法》未能給出明確的態度,如醫師手術途中要求患者加價。本法在法律責任方面較為混亂,會為執法監督造成困惑。依據《醫師法》,對于手術途中醫師要求患者加價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時,可以適用的條款有:第五十五條第五款,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第五十六條第五款,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第五十八條,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5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從文意上,該種行為適用這三個條款法律責任都能解釋得通,但這三個條款法律責任之規定是有區別的,會給行政執法帶來困難。
三、完善醫師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擴充《醫師法》的適用對象
現階段,我國以醫療行為為職業、從事臨床活動的衛生技術人員,除了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還有大量的鄉村醫生,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2021年7月發布的《2020年我國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0年末,我國鄉村醫生和衛生員數量為79.2萬人,比上一年度減少5萬人。借鑒教育領域對民辦教師的處置辦法,建議《醫師法》把鄉村醫生作為醫師的一部分,從法律上承認其醫師地位,賦予其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在管理中可以分類進行管理,采取有別于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的措施,設立過渡期,在確保鄉村醫生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使其盡快有序退出醫師行列。
(二)進一步完善醫師權利
擴充緊急處置權。為最大程度的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尤其是在緊急情況之下家屬或者患者本人拒絕接受醫師建議,為搶救患者生命,《醫師法》應當賦予醫師代替患者或者家屬做決定的權利。同時須從程序上完善此項權利:必須是在緊急情況之下,醫師基于醫學知識認為治療價值大于不治療,應當經過醫療機構的專家委員會或者醫務部門的批準或者備案。設立拒絕診療權。《醫師法》應當賦予醫師拒絕診療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醫師應享有拒絕對患者實施診斷和治療的權利。從表面上看,醫師拒絕為患者診療有違醫師救死扶傷的職業道德要求,會損害患者本人的利益。但是,當患者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沖突時,可以犧牲個人利益,從而保全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如果拒絕診療能夠帶來更大的利益,那也未嘗不可拒絕診療。通過立法有條件地允許醫師行使拒絕診療權,如患者傷醫情形下,拒絕診療表面上保護了醫師本人,客觀上也保護了患者群體的利益,使更多的患者都能接受醫師的服務;醫師拒絕為不配合疫情防控的患者提供服務是為了公共衛生利益的要求;醫師拒絕為冒用醫保資格的人診療是為了維護國家醫保資金的安全和全體參保人的利益。創設拒絕診療權要遵循法定、有限、不能拒絕危急患者等原則。
(三)完善和厘清法律責任
對《醫師法》中具體條款進行梳理,使相應條款和法律責任能夠一一對應,做到違法必究,才能夠使相應條款得到落實。為了推進醫師多點執業,應當明確醫療機構阻礙醫師多點執業的法律責任,如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醫療機構侵犯醫師合法權益,不遵守醫師培訓和教育要求的,可以責令改正,也可以給予醫療機構負責人相應的行政處分。另外需要增加醫師不書寫醫療文書的法律責任,增加對醫師造成精神損害的法律責任。立法明確術中加價行為應當適用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加大對該種行為的震懾,從而杜絕此種行為的出現。
(四)做好法律銜接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下簡稱《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相銜接。建立醫師信用體系問題,《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三條明確提出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醫師法》未對此項規定進行回應,在誠信社會背景下,為加強對醫師的監督管理,應當建立醫師信用制度,將醫師執業行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議增加以下條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師信用記錄制度,將醫師執業行為、遵法守紀、職業道德等納入信用評價標準,接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執業注冊、定期考核、職稱評定、職務晉升、表彰獎勵的依據。給予醫師行政處分問題。《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二條明確提出醫師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泄露公民個人健康信息和在開展醫學研究或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違反醫學倫理規范這些行為的,除了給予行政處罰之外,對于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醫師的,依法給予處分。《醫師法》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六條有針對這些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但未涉及行政處分措施,建議增加行政處分措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以下簡稱《中醫藥法》)相銜接。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超范圍執業法律責任問題。《中醫藥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而《醫師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針對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范圍執業的話,兩部法律的法律責任不同,建議修改《中醫藥法》,統一采用《醫師法》的規定。
(五)完善配套規章制度
盡快出臺《醫師法實施細則》或釋義。《醫師法》增加了不少新的內容,為了更好地落實這些內容,便于衛生行政機關嚴格執法和司法機關的公正司法,需要盡快制定實施細則或者釋義。及時修訂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中的部分內容與《醫師法》不一致,需要及時進行修訂。現行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等規范性文件也應做出相應調整,與《醫師法》保持一致。
作者:秦晴 田侃 單位:南京中醫藥大學翰林學院衛生經濟管理學院 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