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03 11: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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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大連市產權交易管理,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提高資產運營效益,規范產權交易活動,維護產權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本辦法所稱產權交易,是指出讓方通過實現其出資人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利有償轉讓的交易行為。包括:企業產權整體或部分轉讓(包括有形資產產權、無形資產產權和財產使用權等);公司制企業的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流通股除外);與企業出資權相關的財產權的轉讓等。
第四條 大連產權交易管理委員會是大連市產權交易活動的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機構,其下設的辦公室具體負責國家有關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規范產權交易行為;批準產權交易經紀機構;組織和管理企業非國有資產產權的登記、變更和注銷;調解產權交易糾紛等日常行政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政府財政、國有資產、工商、審計、稅務、集體經濟、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應在產權交易管理委員會指導協調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作好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大連產權交易所是市政府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規定為產權交易提供合法場所;
(二)審查產權交易的合法性、規范性和真實性;
(三)辦理產權交易登記,產權交易信息,出具產權交易證明;
(四)主持交易雙方簽訂合同,辦理資產交割手續;
(五)完善會員制度,做好產權交易配套服務;
(六)維護產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產權交易活動的依法有序進行。
第六條 產權交易經紀機構是為產權交易當事人提供各種中介和的服務機構。設立產權交易經紀機構,經產權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設立,并實行年檢制度。
第七條 產權交易應堅持自愿互利,平等協商和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產權交易,須依法進行,其各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產權交易機構及產權交易當事人有義務保護產權交易中所涉及到的商業秘密。
第二章 產權交易的范圍及形式
第八條 產權交易當事人應是境內外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企業國有產權的出讓方必須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以及對該企業直接擁有出資權的單位,被出讓企業本身不能成為國有產權出讓主體。
企業集體產權出讓方是集體產權所有者。
其他資產產權所有者應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憑證。
第九條 產權交易范圍:
(一)企業整體產權轉讓;
(二)企業部分產權分割式轉讓;
(三)企業融資租賃、托管等產權分期式轉讓;
(四)土地使用權、企業租賃、企業托管等財產使用權、經營權轉讓;
(五)閑置資產調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轉讓的產權。
第十條 下列產權交易必須集中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一)整體及部分企業產權轉讓;
(二)企業股權轉讓(非上市公司);
(三)轉讓與企業出資權相關的財產權;
(四)國有、集體企業出售企業內部獨立核算的分廠、車間及其它整體性資產的出售、租賃、托管經營;
(五)破產企業的產權拍賣;
(六)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沒收、追繳的財產。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公司制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開展對外招商、融資、嫁接式改造等,可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第十二條 下列產權不得交易:
(一)出讓方無所有權或未依法取得處分權的;
(二)產權歸屬有爭議的;
(三)已設置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四)已被訴訟保全或被強制執行,未經受理法院同意的;
(五)法律、法規及政府禁止交易的。
第十三條 產權交易可以采取協議、競價、拍賣、招標等形式轉讓,實現的方式可以是現金出資購買、承擔債務、以貨易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合法形式。其中協議轉讓可以事先委托產權交易機構促其成交;也可由出讓方、受讓方事先協議,經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簽發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書后生效。
第三章 產權交易程序
第十四條 產權交易雙方進行產權交易,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批準后方可交易。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按有關規定報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或經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報請市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產權交易的出讓方、受讓方應按規定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交易申請,經登記受理后,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一)產權交易出讓方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產權交易申請書;
2.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
3.產權界定、產權登記和其他產權歸屬證明;
4.轉讓的批準文件和有關材料;
5.轉讓產權的翔實材料;
6.拍賣破產企業產權的,應提交宣告破產裁決書;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產權交易受讓方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產權交易申請書;
2.資格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3.資信能力證明;
4.其他需提交的的文件。
第十六條 產權交易機構依據有關規定查驗產權交易出讓方和受讓方提供的書面材料及有關證明。
第十七條 產權交易出讓方、受讓方委托產權交易機構會員或產權交易經紀機構辦理產權交易業務,應當與該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協議,被委托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委托協議辦理產權交易業務。
第十八條 產權交易事先應委托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也可在交易雙方對交易達成意向后進行評估。評估價作為被出讓產權的底價。國有資產評估價值須經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確認;集體資產評估價值須經集體經濟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土地資產評估價值須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確認。
成交價可在底價基礎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動。下浮超過10%的,國有資產,須報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集體資產,須經集體產權所有人確認,集體經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土地資產,須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產權交易機構組織產權交易當事人洽商,經信息配對后,根據最佳的綜合效益確定成交。
第二十條 產權交易成交需出讓方和受讓方在產權交易機構主持下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合同文本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產權交易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并經產權交易機構簽發“產權交易確認書”后生效,并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產權交易成交的,出讓方和受讓方或其人應按規定到產權交易機構辦理結算手續。
產權交易以現金出資方式成交的,受讓方應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但交易額較大的,可在提供擔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第一次付款額不得低于成交額的百分之三十,其余部分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產權交易使用產權交易專用發票。
第二十二條 自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產權交易當事人應憑交易合同、“產權交易確認書”、結算手續及有關證明辦理有關變更、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產權交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中止或終結產權交易:
(一)對出讓方的產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人民法院、 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確認出讓方對其申請出讓的產權無所有權或處分權的;
(三)產權交易未成交之前,出讓方有正當理由撤回申請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產權實物滅失或使交易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其它依法中止或終結交易的事由。
第二十四條 下列產權交易為無效產權交易:
(一)交易雙方之一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交易雙方串通并故意壓低底價成交的;
(三)交易一方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重大誤解或損失而不能及時給予解決的;
(四)其它違反本辦法的交易。
第四章 產權交易中的有關政策
第二十五條 企業進行產權交易后,原企業(包括產權交易雙方)所享受的優惠政策不變。
第二十六條 原企業職工集體購買企業國有產權并一次性付清價款的,有關部門可適當減免與產權交易有關的登記管理等費用,免收企業有關變更登記手續費。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應納入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轉讓收入原則用于資本再投入。 出讓方是國家授權的部門的轉讓收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取;出讓方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 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或直接擁有該企業出資權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產權轉讓收入由該機構或該企事業單位收取,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企業集體產權轉讓收入,在妥善安置好本企業職工和償還債務后,應用于資本金投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產權交易當事人及與產權交易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予以解決。爭議方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據產權交易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產權交易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產權交易當事人故意出具虛假、有重大遺漏或有嚴重誤導性內容的證明文件、材料給其他當事人和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在產權交易機構以外進行產權交易的,經委、外經貿委、財政、國有資產、集體經濟、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公安、規劃土地、房地產、鄉鎮企業等部門不予辦理與變更、注銷等有關的相關手續,財政部門不予審批其年終決算報告。
第三十一條 違法本辦法規定,超收各項產權交易費用的,不按規定轉讓企業國有、集體產權的,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不按規定進行產權變更、注銷登記的,由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產權交易機構會員和產權交易經紀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產權交易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聯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以及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單位產權的轉讓,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鍵詞】
纈沙坦;黛力新;高血壓
高血壓患者由于各種并發癥改變日常生活狀態,活動和自理能力受限,身心受到很大創傷,常常會產生抑郁焦慮情緒,嚴重者有自殺傾向[1]。在高血壓藥物治療的基礎上予以相應的抗焦慮措施,可對患者的康復起著重要作用[2]。作者在臨床實踐中對高血壓抑郁焦慮患者予降壓藥治療的同時聯合抗焦慮抑郁治療,降壓收到較好效果,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本院2008年1月至2011年06月期間門診就診的40例原發性高血壓伴有抑郁情緒和焦慮情緒的患者,診斷標準參考WHO診斷標準,3次測量中每次收縮壓≥140 mm Hg和/或舒張壓≥90 mm Hg,同時排除各種原因引起的繼發性高血壓,并排除心臟器質性疾病及精神障礙[3]。入組患者均為漢密爾頓抑郁量表(17項表)HAMD>8分和/或漢密爾頓焦慮量表(14項表)HAMA>7分[4]。 40例原發性高血壓伴有抑郁情緒和焦慮情緒的患者包括男22例,女18例,年齡43~71歲,平均58.7歲。40例患者隨機分為治療組20例和對照組20例,兩組年齡、性別、病程、HAMD 評分、HAMA 評分基本相似,具有可比性。
1.2 治療方法 兩組均給予降壓藥纈沙坦(代文,北京諾華公司生產) 80 mg,1次/d口服,治療組加服氟哌噻噸美利曲辛(黛力新,丹麥靈北制藥公司生產)1片,早晨及中午各服1次。兩組均治療8周,8周后觀察療效,在治療期間均不合用其他降壓藥、抗焦慮抑郁藥。
1.3 觀察指標 及療效評定 治療8周后,比較兩組治療后的血壓情況和治療后的焦慮量表(HAMA)和抑郁量表(HAMD)評分。
1.4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10.0 軟件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以均值±標準差(x±s)表示,患者治療前后各項指標的比較用配對t檢驗,以P
2 結果
2.1 治療前后血壓情況比較,見表1。
2.2 兩組治療前后HAMD及HAMA評分比較,見表2。
3 討論
高血壓患者受各種因素影響常伴有焦慮、抑郁等情緒異常和睡眠障礙,而這些情緒異常又是影響血壓控制的重要因素。Markovit等報道[5],有明顯焦慮或憤怒情緒以及發怒后抑制情緒的發泄,均可顯著增加高血壓發生和發展的危險度。焦慮或憤怒時血內腎上腺素濃度增高,而焦慮或憤怒情緒外露時,血內去甲腎上腺素濃度增高,二者都可引起外周血管收縮,阻力增加,血壓升高,影響降壓治療的效果[6]。因此,有效控制焦慮抑郁等不良情緒,對高血壓患者血壓的下降和穩定起很大作用。黛力新是三環類抗焦慮抑郁的復合制劑,每片含氟哌噻噸0.5 mg、美利曲辛10 mg。小劑量三氟噻噸主要作用于突觸前膜多巴胺自身調節受體(D2受體),促進多巴胺的合成和釋放,使突觸間隙中多巴胺的含量增加,而發揮抗焦慮和抗抑郁作用。美利曲辛是一種雙相抗抑郁劑,可以抑制突觸前膜對去甲腎上腺素及5羥色胺的再攝取作用,提高了突觸間隙的單胺類遞質的含量。兩種成分的合劑具有協同的調整中樞神經系統的功能,抗抑郁、抗焦慮和興奮特性[7]。本觀察中發現降壓藥加黛力新組在治療8周后降壓有效率明顯高于單純應用降壓藥組,同時患者的焦慮憂郁癥狀及睡眠明顯好轉。說明抗焦慮抑郁治療對所有伴焦慮抑郁癥狀的高血壓患者非常重要。它可以使過度緊張的生理活動降低下來,克服負性情緒,防止這些異常生理反射對血壓的影響,在改善焦慮抑郁等情緒障礙的同時,明顯提高原發性高血壓的治療效果。
參 考 文 獻
[1] 劉梅顏,胡大一,姜榮環,等. 心血管內科門診患者合并心理問題的現狀分析.中華內科雜志,2008,47:277 279.
[2] 俞群軍,黃友良,周小媛,等. 高血壓病并發抑郁癥的調查及帕羅西汀的療效觀察.醫學臨床研究,2005,22:1675 1677.
[3] 1999 中國高血壓防治指南. 中國高血壓防治指南起草委員會.高血壓雜志,2000, 8:94112.
[4] 張明圓.精神科評定量表手冊.第2版.長沙:湖南科技出版社,1998:121140.
[5] Markovitz JH, Matthews KA, Kannel WB, et al. Psychological predictors of hypertension in the fyamingham study. JAMA, 1993,270(20):24392443.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009-4202(2013)03-000-01
摘要 眾所周知,我國上市公司改制過程非常特殊,上市公司中的大多數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因而,上市公司從一出世就與集團公司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就不可避免地引發了大量的關聯交易。本文重點探討對關聯交易的監督及應對。
關鍵詞 上市公司 關聯交易 監管 對策
一、關聯交易涵義及特點
(一)關聯交易的涵義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會計準則在關聯人的認定標準問題上,均遵循了國際會計準則的指導思想,都以“控制”和“影響”作為判斷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標準。
(二)關聯交易的特點
關聯交易是現實存在的一種經濟現象,它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是因為其對經濟生活的影響具有兩面性。
1.關聯交易的積極作用。
通過關聯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益和盈利能力,擴大經營規模,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更重要的是,通過企業集團內部適當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實現企業集團利潤的最大化,提高其整體的市場競爭能力,從而有助于企業集團整體戰略目標的實現。
2.關聯交易的消極影響。
大量的關聯交易會使上市公司的經營喪失市場獨立性而過分倚重關聯企業的扶持,不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關聯交易可能侵害債權人的利益;關聯交易還可能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此外,關聯企業利用轉讓定價等形式進行關聯避稅,關聯交易還可能造成某種程度的市場壟斷等等。
可見,關聯交易是一把“雙刃劍”。所以,無論是公司法、證券法、稅法、會計準則都對關聯交易出臺了一系列的監管措施,以遏制其“惡”的一面。
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監管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產生的各種問題及潛在風險向監管機構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如何實現有效監管是一個重要的課題。
國外關聯交易監管的基本原則有三方面內容,一是深石原則。二是揭開面紗原則。三是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
(一)關聯交易監管的具體措施
1.重大交易股東大會批準制度。公司重大關聯交易要經過股東大會審批,香港聯交所規定針對關聯交易的不同數額和對企業經營影響程度不同由不同部門審批,不但可以提高關聯交易審批效率而且可以降低關聯交易對企業的影響。
2.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是指除董事關系外與公司沒有任何其他關系的外部董事。獨立董事通過定期參與董事會的決策活動而對執行董事起到監督作用,可以在公司重大投資、資產處置、關聯交易、對外擔保事項、利潤分配等問題上牽制控股股東,使其不能為所欲為,任意侵害小股東的利益。
3.表決權排除制度。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決議事項有著特別的利益關系時,該股東及其人均不得按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4.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制度。即當企業發生重大關聯交易時,借助獨立報告披露制度,從第三方專業且中立角度客觀地發表評價并且披露該評價,用以輔助中小投資者評估該項交易對發行人的影響。
(二)關聯交易的事后救濟制度
1.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和撤銷制度。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在程序和內容上都合法,如果決議在程序或內容上存在瑕疵,監管機構可以否認其效力。如果控股股東濫用資本多數達成顯示公平的關聯交易決議,任何股東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或宣布無效。
2.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當公司合法權益收到不法侵害時,公司管理者拒絕和怠于行使權利,股東可以代表公司行使訴訟權利。
3.控股股東賠償義務。當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各種形式的不公允關聯交易而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時,控股股東應賠償上市公司因此受到的損失。
三、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監管對策
1.建章立制,制定上市公司內部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內容應該包括關聯交易的管理機構和部門職責,明確關聯方的認定方法和關聯交易的交易類型,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關聯股東、董事的回避制度,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以及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等。
2.加強管理,確保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落到實處。跨國上市公司規模龐大,參與關聯交易管理的人員眾多,很難僅依靠制度規范關聯交易管理,組織下屬分、子公司人員學習,對把握政策、將制度落到實處有重要意義。
3.合理測算,提高上限準確度。《上市規則》要求,如果發行人持續性關聯交易實際執行結果超過年度豁免上限;或更新有關協議,或重大修訂協議條款,發行人必須遵守有關申報、公告、獨立股東批準的規定。此項規定的目的是如果持續性關聯交易實際執行情況與獲得批準的上限出現較大偏差,不管這種偏差是超過還是低于上限,都意味著在持續性關聯交易項目、數量、價格等計算基準方面,修改了已訂立的持續性關聯交易協議(包括已獲豁免),將引發上市公司一系列的批準和披露責任。
4. 依托科技,建設客戶信息平臺。通過在客戶信息平臺中維護往來單位信息卡,包括單位全稱、香港準則關聯人士分類、國際準則關聯人士分類等客戶信息,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使每個往來單位獲得一個合法的單位編號。按編號規則可以判斷其是否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可以為關聯交易的準確反映提供可靠的保證。
5.提高認識,設置專用會計科目。為了報表準確、直觀地反映關聯交易事項,設置專用會計科目核算關聯交易的發生額是比較簡單易行的做法。
總之,作為上市公司來講,身為證券市場中的一個細胞,就要嚴格遵守相關規范,提高小股東對公司關聯交易的肯定程度,降低關聯交易審批通過風險。
參考文獻: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監管規制的國際比較
從一些主要國家和地區關聯交易立法規制的比較情況來看,國際銀行業關聯交易的監管規制主要涵蓋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關聯方的明確界定
關聯方的確認是認定和監管關聯交易的基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核心原則評價方法》要求,法律或法規應對(關聯交易)“有關系的或有聯系的各方”有全面定義。監管機構可自主對銀行與其他各方之間存在的關系作出判斷。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其《監管政策手冊CR-G-9關聯貸款》之中規定,關聯人士包括:(1)董事及其親屬;(2)以委員會(如信貸委員會)成員或個人身份負責批核貸款申請的雇員,以及該雇員的親屬;(3)控權人或小股東控權人;若該等控權人或小股東控權人屬于個別人士,則包括其親屬;(4)認可機構或其任何控權人、小股東控權人或董事(若屬個別人士,則包括其親屬)以董事、合伙人、經理或人身份而有利害關系的商號、合伙或非上市公司;(5)由認可機構的任何控權人、小股東控權人活動時(若屬個別人士則包括其親屬),擔任擔保人的個別人士、商號、合伙或非上市公司。
在新加坡,根據新加坡銀行法令第29(1)(d)節規定,關聯貸款的關聯方包括:(1)銀行的董事,(2)與銀行或其任何一位董事有合伙、經理或關系的任何公司,或由任何一位董事作為其擔保人的個人或公司;(3)董事無論是在合法或受益的情況下擁有超過50%股本的任何一家公司;或任何一家其董事控制了董事會決策的公司;但公司股票是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或其他由金管局批準的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以及這類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除外;(4)任何被視為與銀行有關系的公司。
總體來看,雖然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關聯方的認定標準存在一定差異。但其實質標準均是根據是否存在對銀行的直接控制、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來確定,只是寬嚴程度有所不同。
關聯交易的數量限制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核心原則評價方法》要求,一國法律或法規應規定,或者監管機構有責任規定銀行對有關系和有聯系各方的統一或單項授信額度,并在評價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時從資本中扣減這類貸款,或要求這類貸款具備抵押。
國際銀行業對關聯交易的數量限制基本分為三類:一是限制單筆關聯貸款比例或數量。如:波蘭規定單筆貸款不超過總資本的25%,匈牙利為15%,新加坡對關系人的無擔保貸款限制在5000新元以下。二是限制關聯貸款總量比例。法國規定,若銀行向擁有金融企業集團10%以上股份的股東提供貸款的數額超過自有資本金的5%,須在銀行監管委員會備案。比利時規定,金融企業集團內信貸機構與其他成員開展的內部交易數額不得超過信貸機構自有資本金的25%。三是對單筆和總關聯貸款都進行限制。《美國聯邦儲備法》第23A規定,聯邦儲備系統會員銀行與單一附屬公司的內部交易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0%,對其所有附屬公司的內部交易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20%。
關聯交易交易條件的公平性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原則10規定:“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僅在商業基礎上向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核心原則評價方法》要求,法律和法規應規定,對有關系或有聯系各方提供貸款的條件(如信貸評估、期限、利率、還款時間表和對抵押品的要求)不得優于對無聯系方提供的同樣貸款的條件。
美國《聯邦儲備法》23B條款特別強調,商業銀行所從事的一切關聯交易必須按照“常規交易條件”進行。此外該條款還對銀行關聯交易的擔保物進行限制,將擔保物性質按一定的信用等級與銀行的授信額度掛鉤。
在英國,銀行可以按照商業原則為其董事和這些董事的關聯人員提供貸款、準貸款和擔保。商業原則的具體標準為:一是交易按照銀行的正常業務程序;二是與非關聯人士相比,此項貸款的條件并不優惠,金額也并不高。
新加坡金管局的《新加坡境內銀行、金融持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公司治理指引》第18條規定:
“此類貸款的條款和條件不得比同等情況下的非關聯貸款優惠。”
臺灣地區《銀行法》第33條規定,銀行為關聯方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此外,出于審慎監管的考慮,在對關聯貸款要求采取與非關聯貸款“一致的條件”或“不優于”的公平標準外,不少國家和地區還禁止無擔保的關聯貸款。
對完善我國關聯交易監管規制的思考
關聯方界定方面的完善
一是關聯自然人界定需進一步完善。《辦法》規定關聯自然人包括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及其近親屬,同時又明確“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這一規定與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近親屬的界定相比要寬泛的多。從立法的原意來看,近親屬界定的寬泛取向是為了最大程度地維護銀行及存款人的利益,但在具體執行中,近親屬界定的寬泛導致關聯法人界定中對“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確認也更為寬泛。從執行效果來看,目前涉及這一類型的關聯自然人和關聯法人只能被動依靠銀行內部人的主動申報,統計的準確性和監管的實際意義難以把握。而且部分外資銀行的外籍員工從個人隱私角度對此提出質疑。
二是考慮將監事列入關聯方。《管理辦法》在關聯自然人的界定范圍中未包括“監事”,事實上監事通過列席董事會發表意見對銀行的內部決策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日常監管實踐中也有銀行主動來咨詢是否應將監事列入關聯自然人范圍,因此從審慎監管角度出發可考慮將監事納入關聯自然人的范疇。
關聯交易數量限制方面的完善
目前《辦法》在對商業銀行重大關聯交易的界定(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以上)和商業銀行對同一關聯方的貸款總額限定(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方面都采取了限制相對比例的方式。這一安排并未考慮到不同類型銀行之間資本差異情況。對于資本日趨龐大的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而言,重大關聯交易和單一關聯貸款總額的標準可能過松;相反,對于一些規模偏小的城市商業銀行和外資法人銀行而言,此標準可能過嚴從而影響到商業效率。建議在劃分商業銀行資本規模檔次的基礎上,設置差異化的監管數量標準并考慮在重大關聯交易和單一或集團關聯貸款總額的標準方面引入絕對數量限額。
關聯交易公平交易條件方面的完善
隨著大型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及資金結算要求的提高,財務公司憑借其更寬的業務范圍、更廣的融資渠道、更專業的金融服務,逐漸替代結算中心,成為我國大型企業集團的普遍選擇。企業集團在設立財務公司時,多由集團公司及下屬的子公司共同投資設立,根據集團自身情況選擇由集團公司控股或下屬子公司控股。我國分拆上市的制度背景使得多數上市公司上層存在一家集團公司,整體上市的熱潮推動了部分企業集團實現整體上市,即由上市公司整合了集團的主要生產經營資產,而集團公司則主要定位于集團的股權管理。此外,由于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較高,投資者對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之間的獨立性及相互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行為更為關注,因此,本文主要探討作為上市公司的股份公司與其母公司集團公司共同投資設立財務公司的情況。
二、財務公司的組建模式
目前,財務公司的組建模式主要有三種:集團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股份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及引入機構投資者的財務公司。
(一)集團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 集團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簡稱“集團財務公司”)即在設立財務公司時,集團公司及其合并范圍子公司(不包括集團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及其合并范圍子公司)對財務公司具有實質控制權。如中石化財務公司、海爾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集團公司更大的資產規模、雄厚的資金實力、對整個企業集團的控制力使得集團公司作為設立財務公司的主體,更可能滿足國家銀監會的相關要求,更可能在全集團范圍內實現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這也是財務公司成立初期,多數由集團公司控股的原因。然而,此模式下,作為集團公司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將資金存放在財務公司,會引發監管機構、投資者對集團公司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懷疑,從而對全集團的資金集中產生障礙。銀監會等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將資金存放在集團控股的財務公司均做出限制性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與集團財務公司進行存款、貸款、委托理財、結算等金融業務應遵循自愿原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對上市公司的資金存儲等業務做統一要求,以保證上市公司的財務獨立性;上市公司不得通過集團財務公司向其他關聯單位提供委托貸款、委托理財;不得將募集資金存放在集團財務公司;上市公司與集團財務公司發生存款業務時,上市公司存放在集團財務公司的存款余額不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總資產的5%且不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貨幣資金總額的50%等。
(二)股份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 股份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簡稱“上市公司財務公司”)即在設立財務公司時,股份公司及其合并范圍子公司具有實質控制權。如寶鋼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自2003年興起的整體上市熱潮使得多數企業集團將集團公司下屬的生產經營性資產投入作為上市公司的股份公司,從而減少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保持相互的獨立性。但此模式下,上市公司沒有足夠的控制力將集團公司的閑置資金集中在財務公司,從而也不能實現全集團的資金集中,影響資金歸集的力度,尤其是集團公司仍保留部分經營業務的情況下;集團公司盡管并不實際控制財務公司,但作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若能夠對財務公司的運營施加影響,仍然可能影響財務公司運作的獨立性。
(三)引入機構投資者的財務公司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推進,財務公司的職能也在不斷拓展,由單純地提供資金集中管理服務到提供集約化金融服務、集團化金融管理和集成化金融支持等。早期,受財務公司服務企業集團內部定位及資本金規模較小的影響,銀監會關于企業集團申請設立財務公司必須有具有境外機構投資者作為股東的硬性規定限制了財務公司的發展。隨后,銀監會取消了這一硬性規定,從而激發了一波組建財務公司的熱潮。目前,我國財務公司已基本建立了比較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但股權結構的單一導致財務公司的決策難以擺脫行政命令的干預。為減少行政干預,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引入具有金融背景的戰略投資者共同成立財務公司將成為大型企業集團的發展趨勢及主動選擇。外部機構投資者的引入,有利于實現股權結構、董事會構成的多元化以及權力的相互制衡,同時,機構投資者豐富的金融從業經驗、金融人才儲備能夠為財務公司的發展提供更好的平臺,從而可以拓展其金融業務的經營范疇,更好地為集團公司提供服務。但外部戰略投資者的引入使集團公司對財務公司的行政控制力度減弱,決策流程受到一定的影響。受財務公司定位及資本金規模的限制,如何吸引機構投資者加入財務公司也是企業集團面臨的一個問題。
三、財務公司組建模式影響因素
在組建財務公司時,無論是股份公司控股還是集團公司控股,均要滿足《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對成立主體財務指標的要求,此外,還需要從集團公司類型、上市地上市規則的規定及對財務報告的影響等方面選擇適合的財務公司組建模式。
(一)制度要求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等制度辦法對財務公司設立主體的資產負債狀況、盈利能力、現金流狀況等各方面指標進行了硬性約束,如申請前1年年末,設立主體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合并口徑資產總額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于30%;申請前連續兩年合并口徑營業收入不低于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等。對于大規模的企業集團,無論股份公司還是集團公司,其資產規模等指標均可滿足設立財務公司的要求,可不受此條件的約束。而如果股份公司規模等指標難以滿足辦法的要求,則只能采取集團公司控股模式。
(二)集團公司的不同類型 不同的上市方式使得集團公司承擔不同的職能。對于整體上市的企業集團,集團公司的多數業務已投入股份公司,集團公司僅執行股權管理職能,資金存貸業務將主要集中在股份公司。選擇股份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可以更有效地實現股份公司的資金集中,促進股份公司業務的發展,同時避免產生將上市公司資金存放在集團控股財務公司的障礙。此外,股份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與控股股東集團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體之間的交易將被認定為關聯交易,因此部分業務量較小,關聯交易管理的難度也較小。對于非整體上市的集團公司,由于集團公司仍然存在自營業務,部分集團公司的主營業務規模甚至比上市部分還大,與財務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比較頻繁,為更有效地實現全集團的資金集中,同時減少關聯交易管理的難度,此類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時可選擇集團公司控股。
(三)上市地上市規則的影響 多地上市的公司會同時受到多個上市規則約束,且不同上市地上市規則對關聯方的認定及關聯交易的管理存在差異。如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若上市公司層面的關聯人士持有上市公司非全資附屬子公司10%以上的股權,則該非全資附屬子公司同時屬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因此,按此規定,若集團公司與股份公司共同投資設立財務公司,股份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且集團公司在其中持股超過10%以上,則財務公司將被認定為關聯方,上市公司與其進行的任何交易將被認定為關聯交易,無疑加大了關聯交易管理的難度,增加了公司關聯交易的審議及披露風險。因此,若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可以將集團公司對財務公司的持股比例控制在10%以下,從而避免以上問題的發生。企業集團可根據上市公司上市地規則的規定,通過合理安排規避關聯交易管理的難度。
(四)公司報告的影響 股份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財務公司的收益將會并入股份公司,同時影響股份公司及集團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由于股份公司的財務報告需要公開披露,從而更可能對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的反應起到積極影響。盡管在合并財務報表時需要扣除股份公司內部抵消部分,但由于財務公司可以通過整合集團融資需求、拓寬融資渠道等方式獲得低成本融資,使得公司的財務費用降低,收益水平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優化,從而會對整體財務狀況產生有利影響。相反,如果采用集團公司控股財務公司,財務公司的效益只會對集團公司產生影響,難以產生上述效應。
(五)財務公司的戰略定位 受設立目的、資金來源、服務對象、業務范圍、監管方式的差異,我國財務公司定位與國外財務公司存在顯著差異。財務公司定位,應該允許在同一時期不同公司的定位不同;允許同一公司不同時期的定位不同,這樣更有利于財務公司發揮作用(楊合力,2010)。目前,我國監管部門出于風險防控的意識,將新設立財務公司的功能主要定位于建立集團內資金集中管理平臺,為集團內成員單位提供服務。財務公司實質上只發揮了結算中心和內部銀行的功能,在投融資和外匯業務等方面仍受政策管制(陳嬋、肖星,2009)。此類財務公司不能吸引機構投資者加入,設立主體均為集團內成員單位。
隨著財務公司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對投融資、外匯業務的需求不斷增強,財務公司的定位也由結算中心和內部銀行功能向提供集約化金融服務、集團化金融管理和集成化金融支持轉變,業務范圍甚至擴展到集團之外。此時,財務公司會存在引入外部機構投資者的主動需求,以充分利用機構投資者豐富的金融從業經驗、金融人才儲備,拓展其金融業務的經營范疇。我國財務公司中,機構投資者只能參股,最終控制權仍掌握在集團公司或股份公司手中,由哪一方控股需要考慮的因素與前面相同。盡管如此,外部機構投資者的引入也會影響企業集團對財務公司的行政控制力度。
財務公司組建模式影響因素分析表如表1所示:
四、結論
目前,財務公司逐漸替代結算中心成為我國大型企業集團的普遍選擇,但在成立財務公司時,是采用集團公司控股還是股份公司控股,是否需要引入機構投資者均成為成立主體面臨的現實選擇。財務公司的設立主體可根據自身的財務指標狀況、集團公司類型、上市地上市規則規定及對財務報告的影響選擇由集團公司控股還是股份公司控股,并根據財務公司的發展階段、業務規模、戰略定位選擇是否引入機構投資者。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A+H上市的國內第六大商業銀行。2015年營收 2014億元、凈利潤580億元、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 17.09%;主要股東為招商局。
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體系,_定清晰的職責邊界,為實現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招商銀行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做出明確清晰的界定,職責相互之間不重疊、不交叉,無兼容地帶,從制度上完善了董事會的成員組成、職責權限、議事和決策程序,以及對于董監高違反法律、法規或不盡職的,規定相應的處罰機制。董事會的運作特點是抓大事、抓方向、抓戰略,發揮科學決策機制。董事會提出“效益、質量、規模均衡發展”的經營理念,高度重視經營管理重大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制定了發展戰略規劃、風險偏好政策、股權管理辦法、資本規劃、內部審計章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高管薪酬管理辦法等,從而在戰略管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高管考核激勵、內部審計和關聯交易等方面實施有效管控,帶領招行取得了健康穩健的發展。
建立民主決策機制,保障公司治理高效、規范運作。建立了良好的民主決策機制,明確各治理主體的職責邊界,確保各利益主體的權力得到執行,責任得到落實,利益得到保護。具體表現為:對重大事項的決策,首先是高管層要經過充分醞釀和論證,經過行長辦公會聽取專門的匯報后進行討論,作出決定后再提交董事會相關專門委員會。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對重要事項進行專業研究和調研,并進行多方面的溝通和把關。重大事項經過專門委員會審議同意后,方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因此,招行完善的逐層議事和授權體系,既保證了在議事過程中充分發揮民主決策,又在風險可控的范圍內提高了決策效率,保障了經營績效和股東的根本利益。
審時度勢,進一步優化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機制。2015年以來,在經濟增速持續下行、風險加速暴露的嚴峻環境下,董事會加大風險管控力度,根據嚴峻的外部形勢和內部經營管理情況的變化趨勢,及時修訂完善風險偏好政策,引入風險偏好執行的問責機制,修訂風險管理考核指標,修訂股權管理辦法,加強了經濟下行周期下的風險管理力度。
一、調查發現信貸資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貸款集中度高,單戶貸款和集團授信超比嚴重,股東貸款和關聯企業貸款問題突出。據調查,該行單戶余額5000萬元以上貸款客戶貸款占全行貸款余額的62%;關聯企業集團貸款占全行貸款余額的42%,其中20%的單戶貸款超比,26%的關聯企業集團授信余額超比。前20名股東及其關聯企業在該行貸款余額占全部貸款余額的13%。
(二)貸款流動性差,借新還舊、還舊借新、滾動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的問題嚴重。據了解,該行借新還舊等轉化重組類貸款余額占全行貸款余額的42%,加之近年新投放尚未到期的貸款中,根據借款人現狀分析,仍有大量貸款到期難以歸還,轉化重組貸款的比重將會進一步提高。這些都從一定程度上掩蓋和推遲了信貸資產潛在的風險的顯性化。
(三)關聯擔保、互保問題普遍存在,部分擔保物質量不高,弱化了第二還款來源的有效性。在該行貸款的關聯企業貸款中,近50%的系列貸款存在著嚴重的關聯擔保問題,部分已經發生嚴重風險。而在該行非關聯企業貸款中,互保現象也普遍存在。在抵質押貸款中,部分抵質押物還存在著質量不高問題,如部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用股權質押、部分民辦院校用教育收費權質押,部分房地產公司用經營權質押,造成處置變現困難;甚至還有部分抵押房地產評估價值偏高,或者是部分土地和在建工程分割抵押,也造成處置困難。部分擔保物質質量不高,直接弱化了第二還款來源的有效性。
(四)資產客戶群體中,低風險、優質客戶占比低。該行資產客戶中,主流資產客戶群體主要是一些中小民營企業,資產規模小、主業不突出、抗風險能力差,嚴重制約了該行信貸資產質量的提高。而涉及重點產業、重點行業的公司客戶占比少,貸款余額在客戶結構中占比也過低,缺少一批交通、能源、電力、通訊和以政府為背景的基礎設施建設等重要領域的主流客戶群體。
(五)信貸資產質量長期未得到真實反映。由于受到監管、公眾形象和信貸統計分析工作薄弱等方面因素的影響,反映該行信貸資產質量的相關數據存在著較大人為調整因素,信貸資產質量信息長期失真,如貸款的五級分類存在人為因素影響,轉化貸款占比較高等。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信貸政策導向存在偏差,部分信管人員風險意識薄弱。造成該行近幾年信貸資產質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在目前市場信用環境較差、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波動較大和該行對信貸風險識別、控制能力較弱的情況下,對自身信貸資源包括信貸資金、人力資源的承受能力缺乏一個長遠、科學、合理的規劃和定位,盲目地追求大而全。二是對目標客戶的營銷向導缺乏必要的引導,近年來該行對資產客戶的營銷主要是以各基層行各自為戰,造成該行有限的信貸資源使用過于分散,管理難度加大,沒有形成一個適合該行發展的具有該行特色的信貸業務框架。三是部分信貸工作人員風險意識不足,在貸款營銷和審查審批過程中,有些基層行沒有把貸款的安全性、流動性作為首要條件,存在以犧牲風險為代價追求即期收益或短期收益的趨向;有些基層行存在著通過“以貸引存”,即以貸款產生派生存款而盲目追求存款擴張的現象。而重當前投放、重即期收益而忽視今后貸款是否能夠安全收回的短期行為更是比比皆是。
(二)信貸管理機構設置不完善,內部制衡機制存在嚴重缺陷。近年來,該行信貸管理的框架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甚至缺失的問題。一是評級、授信和貸款審查流程全部通過貸款審批部門和貸款審查委員會單線完成,缺少必要的內部制衡機制,也不符合監管當局的基本要求。二是未按照監管當局的風險控制要求設立風險控制委員會和關聯交易委員會。對于大額貸款、關聯交易、股東貸款和特別授信業務等易產生重大風險的授信業務,尚未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業務操作流程,完全依賴貸款審批部門和貸款審查委員會決策,由于信息不對稱和缺少必要的內部機制,導致違規和風險貸款不斷發生。三是信貸管理機構設置不完善,人員配置不合理,近年來該行信貸業務存在重審批、輕管理,重貨前營銷、輕貸后監管的趨向。而大部分信貸管理人員即為貸款審批人員,信貸綜合管理人員嚴重不足,大量信貸綜合管理工作難以有效開展。四是在該行現行的信貸業務操作流程中,缺少必要的項目評估環節和貸后管理環節,由于沒有設立項目評估機構,大量項目貸款均按流動資金貸款投放,風險難以準確判斷,造成項目貸款風險控制難度加大。
(三)信貸管理制度和信貸業務操作流程不夠健全和優化。一是部分必要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尚未建立,如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股東貸款管理辦法、貸款擔保管理辦法、擔保公司評級授信辦法、房地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報表審計機構管理辦法、不良客戶管理辦法、已核銷貸款管理辦法、信貸綜合業務系統管理辦法、項目貸款操作流程、信貸中間業務收費辦法等一系列必要的業務規章和操作流程不夠健全。二是現行的部分業務規章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還不夠完善,部分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業務發展和風險控制的需要,亟待完善、修訂。三是該行目前實行的客戶評級授信指標體系是沿用計劃經濟時主要對國有企業的評級授信標準,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和監管當局對風險識別要求的不斷提高,其科學性、先進性和完備性有待優化提高。
(四)在信貸業務操作中有章不循,執行制度不嚴。一是受信業務盡職情況不夠理想。在授信業務的受理、客戶調查、分析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后管理和問題授信管理的各個環節,部分工作人員還沒有按照授信工作職責履行最基本的盡職要求。二是存在執行制度存在不嚴問題,有效的制度形同虛設。如單戶貸款超比、集團授信超比、關聯擔保、貸款轉化、歸口管理、以流動資金發放項目貸款、中長期貸款按短期貸款發放、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滾動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發放無真實貿易背景和無真實用途的存單質押貸款、抵押物評估不按規定進行、貸款五級分類標準掌握過松、基本的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到位、信貸資產質量責任追究流于形式等問題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弱化了制度嚴肅性和權威性。
(五)貸款企業盲目擴張導致資產質量低下,致使該行信貸資產質量下滑。近年來,隨著國家宏觀調控力度的加強,部分過度擴張、經營管理水平不高的的企業和企業集團由于資金鏈斷裂和財務狀況惡化,導致到期債務不能清償,這也是導致該行信貸資產質量下滑的客觀原因之一。
三、加強信貸資金管理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各項信貸管理制度,完善和優化信貸業務操作流程。一是盡快制定出臺目前缺失的信貸業務管理制度,制定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股東貸款管理辦法和相應的業務操作流程并付諸實施。不斷優化評級授信體系,使之與業務發展和風險控制要求相適應。二是調整和增加必要的信貸業務操作流程,下放低風險業務的審批權限,增加項目貸款評估和貸后管理業務流程,以強化對信貸風險的識別和控制。
(二)改進信貸管理模式,加大信貸管理工作的深度,提高管理實效。要根據信貸管理和風險控制的需要,按照歸口管理、相對獨立的原則建立大信貸管理組織框架,可在信貸管理部下設評級授信、項目評估、貸款審批、貸后管理四個相對獨立又相互制衡的二級信貸業務操作機構,并通過與風險控制委員會和關聯交易委員會的有機銜接,實現既統一管理又相互制衡的信貸管理組織體系。
(三)調整貸款政策,開發建立低風險優質客戶群體。通過逐步調整貸款定價政策,降低優質,低風險客戶的準入門檻,提高對基層行信貸業務的營銷引導力度等手段,營銷一批涉及石油、電子、交通、煤炭,礦產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重點產業和重點行業的重點客戶,逐步使資產客戶結構得以優化,形成以低風險優質客戶為主流的資產客戶群體。
(四)加大對存量貸款中不良貸款的處置力度,通過逐步壓縮,增強擔保、貸款重組,依法清收和貸款核銷等措施降低信貸資產風險和不良貸款占比,減少信貸資產損失,特別是對關聯企業系列貸款出現的風險要統籌兼顧,力爭平穩著陸。
一、財務公司的相關概念及其服務功能
財務公司的設立,不僅對企業集團內部的財務管理進行了整體統一的控制協調,同時也保證了集團內的各個成員單位具有彼此獨立的財務管理運營模式。要在這樣一種分權和集權共存的體制下,實現對財務的集中管理,需要我們對財務公司有正確的定位。
2006年,銀監會根據現實經濟環境修訂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其中,對財務公司的經營范圍有明確的規定,財務公司在運營當中可以涉及的業務有:轉賬收付、結算清算、存貸款、融資租賃、委托、信用鑒證、擔保業務、票據業務、同業業務、顧問咨詢等。此外,該辦法的相關規定還涉及到,合格的財務公司可以主動向銀監會提出申請,經審批合格后可以進行債券發行承銷、股權證券投資等業務。綜上所述,財務公司所具有的業務功能大致可以分為三類:資金集中、調度及結算,金融服務以及咨詢服務。
(一)資金集中、調度及結算功能
資金的集中、調度和結算功能是財務公司所具備的基本功能。《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明確了財務公司的概念――企業集團內部的金融機構,其設立目的在于對集團資金加強集中管理和提高使用效率,為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及金融服務。
因此,無論是從監管角度,還是從業務發展角度看,資金集中、調度及結算功能均為財務公司功能的重中之重。就監管方面而言,資金歸集率是財務公司關鍵性的發展指標。中國財務公司協會常務副會長王巖玲表示,資金集中度這一重要相關指標將廣泛應用于評價財務公司自身業務的拓展與延伸水平上。從業務的發展來看,有些成員單位的資金流動是間歇性地,有些成員單位則需要進行融資擴大自身的運營規模。此時,由財務公司通過資金集中、調度及結算功能就能把一些成員單位正在閑置的資金調動到有融資需要的成員單位中去,解決后者的資金短缺問題,在資金的流動中將資金效益最大化,創造了新的價值。除了能在集中管理的過程中讓企業集團的資金利用率得到最大限度上的提升,財務公司對集團內部資金的集中、調度和結算還有利于規范集團的內部運作和管理控制,規避由于過度投資而引起企業集團在資金管理上失去控制,產生資金鏈斷裂等的風險。
(二)金融服務功能
金融服務功能是財務公司的關鍵功能,也是核心功能。互聯網金融作為時下最熱門的新興金融模式,也促使了財務公司對其金融服務功能進行拓展。財務公司的互聯網金融服務,能讓企業集團分散于全國各地區,甚至是全世界各地區的成員單位的支付和結算問題都得到有力的解決,使成員單位都能方便、安全和高效地辦理相關業務,提高了成員單位的結算能力和資金匯款劃款的速度。
互聯網金融服務的重點之一是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對財務公司來說,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有如下優勢:第一,利用相關的網絡平臺和計算機軟件進行票據交易更為便捷快速,有利于提高集團票據在金融市場上的交易活躍度,從而增加集團票據的流動性。第二,通過對整個集團的票據進行集中檢測和保管,有助于提高財務公司的資金歸集率,而由專業團隊對票據進行管理,票據風險也大大降低。第三,由財務公司進行票據業務操作更為專業,既縮短了成員單位的融資路徑和時間,又節約集團的融資成本。
另外,就金融服務中常見的外匯業務而言,財務公司可以在境內以現金池形式歸集外匯資金,集中進行結售匯交易。財務公司與銀行合作,利用彼此的結算網絡通過外匯資金池對成員單位的外匯資金進行歸集,將企業集團的外匯資金集中到財務公司,既實現了統籌管理集團外匯資金的目的,也加強了集團資金在境內外流轉的效率,為參與境外金融市場交易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同時,財務公司集中管理集團的結售匯交易,也有利于節省成本,規避外匯市場匯率波動帶來的風險。
(三)咨詢服務功能
咨詢服務功能是由財務公司主要功能衍生出來的附加功能。具體業務形式包括為成員單位提供關于財務、清算結算、投融資、信用鑒證等各方面的顧問咨詢服務。其中,財務和投融資顧問服務是咨詢服務功能的重點和核心業務。
在發展的前期,企業集團對財務公司的服務需求集中在資金管理上,也就是說,財務公司需要整合集團內部的閑置資金統一協調使用,以此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利用率。此時,也是財務公司發展的初期,咨詢服務功能還未顯現。伴隨著企業集團的逐步發展壯大,財務公司的服務功能也在不斷進化。當企業集團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為了繼續做大做強,需要不斷調整企業自身的戰略,運作各種投融資項目,甚至對其他公司采取兼并和重組策略,這就自然而然地對財務公司產生了提供財務顧問和投融資咨詢服務的需求,于是財務公司便由其原有的服務功能中發展出咨詢服務這一附加功能。正由于財務公司是為了協同金融服務而衍生出來的,因此,對各種金融服務的顧問咨詢應該作為財務公司在提供咨詢服務方面的重點。
二、財務公司面臨的挑戰以及相應對策
在企業集團中,財務公司依靠一定的運作模式來實現自己在集團中的功能定位,良好的運作模式使得成員單位之間的資金可以在集團內部得到合理的配置,有效的投融資協調整合能夠促進成員單位與上下游供銷商建立良性的信貸關系,財務公司在這里起著中介和顧問的作用。在我國,能夠對企業集團內部一些較為龐雜的交易進行相應的處理是財務公司能夠建立的基礎,這就意味著,大多數財務公司僅僅作為企業集團的計算中心,或者換句話說,只是充當著企業集團的內部銀行,為企業集團的成員單位提供結算與資金融通等服務。由于這種在功能定位上的偏差,導致我國很多財務公司還保持著非常單調且傳統的經營模式。
眾所周知,財務公司作為企業集團在整個集團運營過程中采用的一種十分重要的手段,有效地緩解了集團內部存在的一些問題,并可以讓企業的產融更好地進行結合。任何事物都有利也有弊,由于股東與管理者之間的委托關系,在財務公司內部也會不可避免地存在,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管理者可能會只考慮個人利益而忽略風險的存在。因此,對風險加以監督、管理和約束對財務公司而言是非常必要的,這樣不僅可以降低財務公司自身的股東成本,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降低整個集團由于問題產生的風險。
我國是依靠金融業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監管單位的規章制度,來控制財務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規避財務公司可能出現的對整個金融系統所產生不良影響的風險失控。當前情況下,我國財務公司的經營范圍仍然較為狹窄,僅限于其所屬的企業集團內部,所管理的資金類型也比較單一,主要是集團內部的流動資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仍然按照商業銀行的標準對財務公司進行風險評估和監督管理,很有可能會夸大財務公司存在的風險,并采取過于嚴格的監管措施,導致財務公司在發揮服務功能和進行自身發展方面都受到較大的制約。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當根據財務公司的性質、特點和實際情況,設計更為恰當的評估標準,采取更為合理的監管辦法。在評估的過程中,可以根據財務公司的具體規模、所開展的業務以及其資產的性質,分別對其進行評估,確定風險水平,再根據所評估的風險水平,采取適當監管標準和措施,這樣才能促進財務公司更好的發展,更有效的發揮自身的作用。
除此之外,在企業集團中建立財務公司,也就是將外部的資本市場在一定程度上移植到企業集團內部,這樣縮短了資金的流通路徑,增加了資金創造的價值,使得集團內部的資金得到更加有效的流通和運轉。但是,資金由財務公司進行管理的過程中,集團內部的各個成員和財務公司之間不可避免地進行關聯交易。而這種關聯交易可能會造成財務公司與成員單位之間,以及成員單位相互之間因為各種原因讓利給彼此,這就可能會導致集團無法有效衡量各個成員單位的真實效益,從而削弱集團的激勵機制對成員單位發揮的作用。此時,我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適當地監管企業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允許成員單位和財務公司之間公平公開的關聯交易,通過這種方式來控制集團在關聯交易中存在的整體風險。同時,在相關文件中,證監會明確地對上市公司和關聯方的交易種類與行為做出了限制,但對其所限制的交易種類與行為卻沒有進行更為詳細的分析說明,同時,也沒有對上市公司和關聯方之間其他類型的資金流動與占用做出比較明確的限制性規定。這種粗放型的規定使得龐大的資金都脫離了企業集團的集中管理,導致財務公司無法充分發揮其管理資金的功能。因此,在關聯交易管理方面,我國可以借鑒國外已有的經驗,對交易實行分級管理,大金額交易由股東大會決策,小金額關聯交易可以不予披露。企業集團可以成立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審核,使集團能夠規范其關聯交易,從而為財務公司充分發揮其功能創造出更好的環境。
一、內控建設方面
1.組織結構。村鎮銀行是否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報告關系清晰的組織結構;是否明確決策層、監督層和高級管理層以及其他所有與風險和內部控制有關的部門、崗位、人員的職責權限。
2.目標管理。村鎮銀行是否確定內部控制目標,以明確本行依據內部控制政策所希望達到的結果;內控政策目標是否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貫徹執行;是否保證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
3.政策制度。村鎮銀行是否制定書面的內控政策,規定內部控制政策的方針和原則;內控政策是否與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相一致;是否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是否體現對不同地區、行業、產品的風險控制要求;是否傳達到相關崗位的員工、指導員工實施風險控制;是否進行定期評審,確保其保持適當性和有效性。
4.信用風險管理。村鎮銀行信用評級制度和方法以及信用額度的確定是否合理;對集團客戶和關聯貸款的管理方式是否科學;資產質量監測制度和報告體系以及信貸風險預警機制是否合理;資產質量認定程序和標準是否科學;資產質量基本情況和分類結果是否準確。
5.內部控制措施。村鎮銀行是否制定全面、系統、成文的各項業務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一級法人內保持統一的標準;是否定期對政策、制度和程序進行評價和修訂;是否適時地對管理制度進行全面梳理與修訂,內部控制政策與措施覆蓋各主要風險點;是否建立相應的授權和審批制度,各級的管理責任明確;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督促職能部門整改;是否制定發生意外事件和緊急情況的預案,有關預案內容完整、措施切實可行;是否定期檢查、維護應急的設施、設備和系統并進行必要的測試。
二、信貸投向方面
主要檢查村鎮銀行信貸投向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是否繼續推進節能減排授信工作,嚴格把握行業準入、環境評價、能耗審查等政策界限;從嚴控制對兩高一剩行業劣質企業的貸款。貸款審計重點是否發放異地貸款,是否向小微企業、涉農產業傾斜等等。
三、信貸資產質量方面
1.村鎮銀行董事會、高管層是否建立明確機制進行安排與職責分工,確保各級分支機構和各管理部門形成清晰有效的管理機制;是否制定并及時修訂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管理政策、操作實施細則、授權體系或業務操作流程;制定的貸款分類制度,是否符合《貸款風險分類指引》提出的標準和要求,并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貸款風險分類方法具有清晰、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系。
2.村鎮銀行信貸資產分類人員是否具備必要的分類知識和業務素質;崗位設置、人員安排是否滿足分類工作的需要。
3.村鎮銀行是否開發和運用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操作實施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其運用結果是否準確。
4.村鎮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的頻率是否達到每季度至少一次的監管要求;對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或貸款償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的貸款是否及時對分類進行調整。
四、關聯交易方面
1.村鎮銀行是否按照《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有關要求制訂了銀行的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是否報當地監管部門備案。
2.村鎮銀行是否能夠按照《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準確判斷和正確處理與股東或銀行內部人的關聯交易,是否制訂了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3.村鎮銀行與股東或內部人的關聯交易是否經有權部門批準;銀行是否存在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信用貸款)、以本行股權質押發放貸款、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等違規行為。
4.村鎮銀行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是否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五、信貸合規性方面
1.發放程序。村鎮銀行是否建立了一套嚴密的貸款發放程序,包括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款發放等全部環節;是否制定了關于借款人融資的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判斷程序;貸款發放程序能否識別市場風險、行業風險和客戶資信風險。
2.貸前調查。村鎮銀行借款申請書是否完備;借款人是否符合條件;是否根據借款人的經營規模、業務特征、資金循環周期等合理測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并合理確定貸款結構;是否對借款人信用進行評估以及評估方法和質量;是否核實保證人資信狀況和抵押品狀況;是否調查借款用途;調查人員是否對貸款的發放提出明確、客觀的意見。
3.貸款審查。村鎮銀行實行何種貸款審批制度;是否按權限審批貸款;是否批準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是否優于其他借款人;審查人員和部門是否核實貸前調查資料;貸款審查、審批人是否簽署了明確的審批意見;是否存在違反審批程序的授信項目。
4.貸款發放。村鎮銀行是否設立了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的發放和支付審核;是否簽訂了完備的貸款合同、保證合同和抵押合同;這些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貸款利率的確定是否合規;是否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確定的貸款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要求。
5.貸后管理。村鎮銀行是否按規定定期開展貸后跟蹤檢查,檢查內容是否全面詳細;是否嚴格監控借款用途,特別是信貸資金有無直接或變相流入股市、有無投向兩高一資企業;貸款展期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是否及時向借款人發出還本付息通知單或催收通知書;借款檔案資料是否完整齊全,專人保管。
六、監督與評價
村鎮銀行是否制定書面的內部控制績效監測程序,通過適當的監測活動,對內部控制績效進行持續的監測;是否制定有效的違規、險情、事故處置和糾正管理制度;發現違規、險情、事故時,是否對有關責任人追究相應的責任;是否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評價制度,及時對內部控制體系實施評價,確保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合規性、有效性和適宜性。董事會是否定期對內部控制狀況進行評審,確保內控體系得到持續有效地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