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01 04: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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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世界范圍看,政府對土地的管理一般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是土地批租制度,一種是以財產稅這樣的財政杠桿來對土地加以管理。土地批租制度是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土地供應制度。政府土地批租主要采取的是土地出讓金制度,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再按年交納。在土地有計劃控制批租的前提下,土地出讓金成為政府的一項穩定收入來源,如我國香港地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我國的城市土地的所有權都屬于國家。不過,城市中大部分需要土地作為生產資料投入的經濟活動,都是由國有或者私人的公司進行的,其主體并不是國家。改革開放以來,除了對行政部門以及部分國有企業少量無償劃撥土地外,基本上都是實行的土地批租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協議轉讓是最初的土地批租方式。由于土地有償使用之初,房地產開發主體很少,勢力較弱,而且房地產商品市場還沒有發展成熟,土地價格機制還沒有有效確立,協議出讓是一種可行的選擇。至2002年,國務院出臺了新的土地批租規定,土地批租一律采取“招、拍、掛”三種市場競爭方式,即招標、拍賣和掛牌公開轉讓,使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與國際管理接軌。對采取拍賣、招標以及掛牌公開轉讓方式的批租土地,基本上都是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讓金。所謂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年限的租金資本化,也就是說,是5年或70年土地租金的折現值。因此,交納了土地出讓金的房地產自然不應當再交納土地租金或土地使用費。
實踐表明,無償劃撥土地和協議出讓土地,都不是市場競爭的方式。在國際上流行的競爭性土地批租方式,由于其資源配置的有效性以及公平性等優點,在我國土地批租方式中最終占據了主體地位,但也出現了較為明顯的“排斥”反應。主要表現為房價的快速上漲以及土地的過度開發利用。雖然房價上漲主要是房地產供求關系影響的結果,但土地批租制度,尤其是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抬高了土地進入房地產成本的初始價格,在我國流轉稅制的進一步放大作用下,轉嫁給了消費者,這無疑為房地產價格抬高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競爭性土地批租方式要適合中國的國情,必須解決其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問題。
二、土地批租制度的強化以及土地批租制度的缺點
由于我國地方財政收入有限,而地方財政又承擔了諸多公共服務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職能,為了能在短期內籌措了足夠的收入,通過土地批租制度,政府以土地出讓金的形式提前收取了土地未來幾十年的租金就成了地方征地的最優抉擇。
1、城鎮化導致城市財政支出壓力增長
不斷提高的城鎮化比率要求政府為之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這導致城市財政支出壓力的不斷增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從改革開放初不到20%提高到2000年的36.09%,再到2005年的42.99%。“十五”期間平均每年提高1.38個百分點,目前我國的城鎮化水平已經超過發展中國際平均城市化水平。并且從發展趨勢看,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城鎮化比率仍會持續提高,這將對城市財政支出提出更高的要求。盡管不斷增長的城鎮化水平也給城市帶來了財政收入,但財政收入增加的幅度不足以應付日益膨脹的城市支出,所以城鎮化水平的提高直接導致城市財政赤字的增加。
2、地方財政收入來源的不足
地方政府收入來源主要有稅收、政府轉移支付、公共服務收費、政府借貸等。其中只有地方稅收可以為地方政府提供穩定、可觀的收入。但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并不徹底,在政府間轉移支付方面存在許多需要改革和完善支出。由于主力稅種基本都被列為中央稅,地方稅的設置和比重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使得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不匹配。忽視可以成為地方財政收入重要來源的物業稅,造成了地方政府憑借現有的地方稅所能支撐的財政支出比重不斷下降。
3、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的不匹配激勵了地方政府謀求非常規收入的動機
在我國,地方財政收入和所承擔支付責任的嚴重不匹配,成為地方政府謀求以土地批租在短時間內獲得大量預算外收入的直接原因。土地批租收入占預算外收入的很大比重,土地批租收入彌補了地方政府財政的部分缺口,還為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大量資金。但是,預算外資金的膨脹衍生出了諸多問題,破壞原來預算約束,扭曲了激勵機制,增大了預算管理的成本,影響了公共部門之間的信息流動,從而動搖了決策依據的基礎。同時預算外資金容易滋生腐敗,導致預算外收入分配的不公。
目前我國的土地批租制度確實存在著明顯缺陷。盡管土地批租制度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激發了潛在的經濟活力,但該政策實施后衍生出的問題也開始逐漸暴露出來,且日益嚴重。主要問題有:土地批租的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不利于地方財政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土地批租制度扭曲了資源的配置,刺激地方政府的短期行為;土地批租制度不利于宏觀經濟的穩定運行;現行土地批租制度成為推高城市房價的一個基礎性因素;土地批租制度容易造成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侵占,引發不和諧因素;土地批租制度不利于創造就業。
三、物業稅與土地批租制度的協同改革
土地批租制的改革本來與物業稅的改革具有各自的意義,屬于不同的范疇,但物業稅在稅基的選擇上與征收方式上與土地批租制度密切相關。
二者的整合改革,還可以取得“增值”效應。房地產財產稅制的改革可以增加政府稅收收入,減少了政府靠土地批租獲取收入的壓力,有利于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通過土地批租改革降低房屋的土地成本,通過房地產稅制改革打擊房屋的投資炒作,可以收到對房地產市場較好的宏觀調控效果。
物業稅改革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都需要政府主導推動,而且在市場經濟已經充分發育,市場規模、資本市場等相當成熟的情況下,兩項改革的內外部條件都已成熟,將兩項改革協同推進,不存在可行。
在物業稅稅基、稅率和稅收征管等基礎性制度安排的基礎之上,可以對將來的“協同改革”設計一個合理的方案:一方面,將與房地產有關的但不屬于財產稅性質的稅收分別歸入相應的流轉稅和所得稅稅目,按照國際房地產財產稅制的三要素構建我國的物業稅,合理確定稅率和減免稅范圍,建立我國的物業稅制度主體;另一方面,繼續實行土地批租制,通過公開競爭,確定土地出讓金,然后依據土地出讓金計算各年應分攤的土地年租金后征收地租。對于已經一次納了土地出讓金的房地產,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免除土地年租金。同時,實行配套改革:在產權登記機關的房地產產權登記以及房地產產權證件上增加土地性狀欄目,明確是否要交納土地年租金以及應交納土地年租金的數量;為減少征收成本,委托地方稅務局征收,并由物業稅納稅人將應納物業稅和應交土地年租金自行統一申報,對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稅務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或地方規章進行處罰,并在房地產買賣過戶時由產權登記部門把關核驗土地年租的交納情況。
我們可以從居民對產地產的消費、開發商在一級市場的需求以及“同步改革”對相關制度的影響這三個方面來判斷其經濟效應。
1、同步改革不會改變居民對住房的消費行為
雖然取消土地出讓金會降低房屋的購買價格,但增加了屋主的經常性支出,也就不會降低屋主的負擔。實質上,新的方案只是改變過去一次性總付為分期付款。因此,屋主在買房時絕不會不看土地性質,也不會不考慮應按期繳納的土地年租金,輕易改變購房決策。
2、同步改革不會導致開發商在土地競爭性批租時對土地的瘋狂搶購,從而影響房地產市場的供給行為
盡管取消土地出讓金降低了土地的價格,但開發商購買土地不是目的,而是以土地為載體,通過在土地上建造房屋銷售牟利。如果通過競爭批租得來的土地,因為競價過高引起的土地年租金相應過高,則會影響購買人的購買決策。
3、不會對現存的相關社會制度造成負面沖擊
我國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本文通過對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概念的理解以及闡述了農村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和在土地征用時應補償范圍和標準。另外,根據我國目前在農村集體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在“公共利益”范圍界定,征用制度完善,補償制度完善,規范政府征地行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制度“公共利益”范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程序
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一、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區耕地又浪費嚴重。隨著人口的逐年增長,耕地將繼續減少,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中要做到這一要求,必須堅持:(1)加強規劃,嚴格管理,嚴格控制各項建設用地(2)要優先利用荒地,非農業用地,盡量不用耕地(3)要優先利用劣地,盡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監察和土地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制止亂占耕地的濫用土地行為。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這不但因為征用土地是國家政治權力的行使,而且因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國的最高利益,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體現,私人行使權利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在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抵觸時就得對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建設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因此應在貫徹節約土地,保護土地的前提下保證國家建設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集體土地征用意味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意味著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喪失,故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一是對被征用土地的生產單位要妥善安排生產,二是對征地范圍內的拆遷戶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適當補償,四是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要適當補助。
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土地征用的補償并不是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這是因為,國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該被征用土地建設項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單位則兼具這兩個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補償是合理的。用地單位的補償是一項法定義務,承擔此項義務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條件。用地單位必須按法定的標準,向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組織給予補償。
二、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用。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土地補償費,主要是因國家征用土地而對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給予的補償,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2、安置補償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標準規定。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處于生長而未能收獲的農作物等,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三、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這些規定都強調了征用的前提必須是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只為某個或某些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體土地的。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項目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征地審批程序的規定,可以間接推斷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城市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應當屬于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實上,為實施城市規劃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體的建設項目來使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是誰申請使用,就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出讓或劃撥給誰使用。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難把握。
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目前已查處的大量違法批地占地案
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補辦手續。即使被查處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飯”為由,再補辦手續,做善后工作,最終實現征地占地的“合法化”。今年以來,全國已發現違法占用土地案件4.69萬件,結案2.78萬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處分,62名違法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1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受處罰率僅為千分之幾。既破壞了司法的權威性,也沒有使違法者受到震懾。
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給予四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前兩種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后兩種費用則是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國家在對農村土地征用后,受償的主體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而個人承包經營農戶不能作為受償的主體,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受償,失地農民不僅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且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勞動力。加之沒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產和生活,造成農民失地又失業生活極度困難。
四、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
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我們并不否認為了公共設施和公益事
業建設需要犧牲部分人或集體的利益,但不得不對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適用的范圍、征地的程序和損失補償產生了質疑。國家征用權的濫用和土地所有權的強制轉移,產生了明顯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補償從農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賣、出讓等形式高價轉移給土地開發商。把這一行為認定為了“公共利益”,顯然是沒有說服力的。該行為使農民的私權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遠遠不及農民對自己土地的利用率。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農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針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其中也涵蓋了一部分農民個人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對農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和農民個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幌子,以較低的補償強行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體單方解除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強行征用農
民承包的土地。當農村土地被肆意的征用,社會上便出現了一種新的群體-“失地農民”,他們喪失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尋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們不斷地上訪、告狀,成為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這是征用農業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最大的問題是不按審批程序進行。我國的廣大農村中,縣、鄉、鎮政府對農村土地享有著絕對的權力,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但縣、鄉、鎮政府部門卻是所有者主體的代表,同時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農村土地征用的決策上需要聽從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很多時候便會出現政府擅自占用土地、買賣土地等非法轉讓土地和越權審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占地的現象。由于農村土地征用費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種種原因被閑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
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首先,行政補償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但未規定應給予相應的補償。與憲法此規定相配套的法律規范對于補償制度的規定也不完備。如《環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種禁止性、限制性的規定,但卻未規定應當給予何種補償的規定。其次,補償辦法規定不合理、不科學,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較差。《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征用前三年該地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的六倍至十倍,對安置費的補償規定為最高不超過十五倍,兩者相加不超過三十倍。這樣的規定能否合理體現被征用土地的實際價值令人懷疑。據權威部門統計,
近三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累計達9100多億元。這其中又有多少真正補償到了農民的手中呢?
五、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
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
在實際征地過程中,之所以出現損害農民權益和農地非農化失控的現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導思想有偏差,目的動機不純,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無本買賣,以求盡快實現資本原始積累,加快建設,或者為了體現個人政績。其實,規范的征地制度應具備兩項基本功能,或者說能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具備保障農民權益的功能,以確保農民在失地的同時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業、醫療和養老的條件;二是具備控制農地非農化趨勢的功能,將農地占用納入合理利用和保護有限土地資源、實現生態經濟持續協調發展的軌道。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學、合理、規范的唯一標準。只有以此為出發點,并作為實施征地過程的指導思想,輔以切實措施,才能確保在推進城市化過程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確保農民權益和有效地實現耕地資源的動態平衡。
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而我國現行法規對“公共利益”的范圍未作出明確界定,這為任意解釋“公共利益”、擴大征地范圍留下了空子,以至于出現“公共利益”是個筐,什么東西都可往里裝的情況。為了避免出現這類現象,參照國際上有關國家《征地法》的規定,有必要對“公共利益”的范圍作出明確限定,主要包括:(1)、國防、軍事需要;(2)、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鐵路、公路、河川、港灣、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需要;(3)、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鐵路、公路、河川、港灣、供水排水、供電、供氣及環境保護等建設事業;(4)、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機關,以及以非營利性為目的的研究機關、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公共利益”具有動態性,為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帶來了一定難度。所以,應倡導、重視社會民眾的參與權、選擇權。對于社會普遍承認的、獨立于社會和國家現行政策之外的公共利益用地項目,如有關國民健康、市政基礎設施等,政府應嚴格按有關土地征收、征用法規辦事,而對那些由社會發展不同階段所引發的符合社會、國家急需要的相對公共利益項目,尤其是有爭議的項目,則應建立特定的制度,即通過采用公開、透明的方式,向社會說明其“公共利益”之所在,提倡由政府和全體民眾討論、認同。
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
在對農民集體土地的征收、征用過程中,政府始終處于強勢地位,它既是征收、征用的主體,又是補償的主體。雖然,新修改的《憲法》對有關土地征用的條款作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對農民利益的保護,但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強勢地位并未有多大的改變,對“公共利益”的解釋權仍在政府,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對征地如何補償的決定權還是在政府。因此,如何規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為,構成了規范征地制度,保障農民權益的關鍵。為此,首先要嚴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權力,理清征收、征用的界限。其次強化平等協商和監督機制。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要征收或征用集體土地時,必須尊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體地位。政府在對集體土地征收、征用的決策作出之前,必須與集體農民進行平等的協商,征得絕大多數農民的認同。再次要弱化乃至剝離政府與征地行為之間的利益關系。在現行征地制度下,在征地和供地之間有一個很大的利益空間。它構成了濫用征地權力、任意降低補償標準的癥結。因此,必須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規范、約束政府行為,弱化乃至剝離政府與征地行為之間的直接利益關系。
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
筆者認為,農村土地征用事關農民的生存,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還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幾個步驟:其一應該加強對農村土地征用的審批程序。其二,應該增加農村土地征用的聽證程序。在農村土地被征用時,農民往往是最后一個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農村土地過程中的暗箱操作,應當增加聽證程序以聽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見,滿足他們的知情權,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加強農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雖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無權決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對征地補償的確定及補償費用的分配及使用,卻有權進行參與,發表自己的意見,如果是少數農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讓失去土地的農民參與決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監督征地使用單位對土地使用情況,如果被征土地被閑置,農民當然地有權申請恢復土地的耕種,如此不僅達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還更有利于保護國家有限的土地資源。
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如何完善是學者們一直關注的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中的“土地年產值”是個極不易確定的數值,各地差異也相當大,計算時主觀性很強,不僅增大了政府自由補償的隨意性,而且在實踐中征地的雙方多數時是達不成共識的。因此,筆者認為解決這些問題應該從幾個方面著手:第一,補償標準。現在是市場經濟的時代,只有以土地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補償的標準才較為合理,讓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切實了解土地征用,參與討價還價,如此才能滿足、保障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支持土地的征用。第二,合理的給予安置。應該在給予金錢補償的同時,對他們今后的生活給予安置。另外,筆者認為還可以將一部分補償拿出為失地農民辦理保險,這也是維護他們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徑之一。第三,擴大補償的范圍。筆者認為在對農民的實際損失給予了補償的同時,還應該加入預期的利益。預期的利益當然是很難確定,但是可以從失地農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潤中予以確定,尤其是對于個人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承包期限還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們的預期利益更應該給予維護。
參考文獻資料:
1、《憲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
2、《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
3、《房地產管理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梁書文馬建華張衛國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土地資源是一個國家的基礎財富,從建國以來,中央政府建立了一系列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體系。本論文通過對當前階段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分析了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失靈的原因,提出了中國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構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
土地管理制度;存在問題;現狀反思;重構措施
1.當前階段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
1.1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標
《土地管理法》以及《刑法》作為我國現行土地管理制度依據的主要標準,明確了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標,即保護耕地以及推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在保護耕地目標具體實施過程中,主要參考《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度,從而進行一系列的保護措施,例如,加強土地管理制度的專業化,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體系;對于基本農田的保護制度,防止在農田使用過程中對農田造成損害;關于農田的占用,應按照相應農田占用管理制度,依據對農田進行占用補償;就區域性范圍內,應保證耕地面積與其他地域面積達到一定的平衡,具體到每個農村時,應保證每戶一宅的實施標準。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目標實施階段,主要通過《土地管理法》的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制度對土地進行管理。即在管理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過程中,可根據管理法進行鄉鎮企業的建設工程,同時農村居民也可進行居民住宅的建造,并且可以建設農村公共設施或者公共事業。但是對于一些非農的建設工程,或者企業單位以及個人對土地進行建設,需要向有關部分依法申請土地的使用權。
1.2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首先,隨著時間的不斷推移,我國每年耕地面積的減少數量在逐年上升。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將土地使用的計劃指標提前完成。導致中央政府迫于土地使用的形勢修訂了《1997-2010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其次,雖然中央政府在進行國有土地的管理時,對土地的供應量進行嚴格的控制。但是在實際運用中,常常出現以下情形。例如,在占用土地的階段,占用的土地面積遠超于實際所使用的土地面積,并且存在將較好的耕地作為劣質土地征用,甚至出現亂戰濫用的問題。最后,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對農村土地市場進行依法制止。但是從另一角度來說,農民也失去了對自家農地進行自主開發的權利。部分農民為了達到自己的目標,只能進行違法出租或者使用其他用地。而對于大部分的農民來說,只能通過外出務工來解決發展的問題。這就造成城市的人口在逐年增加,城市的各種資源的使用頻率越來越高,城市的就業壓力不斷增大并且房價也越來越高。而相對于城市,農村則逐漸敗落,農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斷降低。加大了城市與農村之間的經濟差距。
2.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失效的原因
2.1政府土地管理制度的內容存在沖突
盡管在建立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初始階段,政府的主要目標是確保國家耕地面積的數量區域穩定,從而保證國家能夠生產出滿足全國人口生存的糧食。在此基礎上,加強城市化建設的步伐,增強地域性經濟的不斷發展,提高我國在國際經濟市場中的地位。同時建立嚴格的土地有償出讓管理體系,增加國有土地的經濟效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土地所有者的權利,防止地方政府剝奪土地所有者使用的土地的權利。然而在具體實際執行階段,通常會由于各種外界因素而對制度進行各種調整。例如,在我國社會經濟下滑階段,地方政府要保障經濟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從而穩定經濟的發展。而對于加快城市化進程的發展階段,則需要不斷加強農耕土地的占用情況。整體來說,隨著我國的不斷發展,土地管理制度的內容與現實的發展存在一定的沖突。
2.2地方官員過分提升自身利益
地方官員為提升自身的發展機會,省級以下的地方政府官員通常在進行土地占用的招標階段,會盡最大程度的保護本區域的耕地保護指標,同時從各種途徑獲得建設用地的指標。而對于省級官員來說,只是相對的作為耕地保護責任人,定期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進行考核。但是只要地方政府能夠達到地域耕地保護目標,省級人員沒有直接的動力去檢測地域耕地保護目標的具置。
3.中國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構
3.1確定國有和集體土地的產權
通過研究表明,只有將耕地的使用權利具體到每個農民,才能避免各種外界權利的侵犯。作為國家的主人,公民只有保證擁有并且能夠切實的使用土地所有者的權利,土地管理者以及地方政府執行者才不會隨意占用自身的財產。
3.2通過比例原則提高土地管理的轉變效率
在轉變中央政府土地管理職能的過程中,應按照具體的比例原則進行具體轉變改革。例如,必要性原則。即政府所實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作用到具體的實施目標這一過程是必要的。同時不允許存在其他各種形式的措施方案進行替代。相稱性原則。即政府在保護糧食安全的前提下,對其他公民或者組織使用土地的權利進行制約,同時應保證糧食安全與城市化建設之間的相對平衡。
作者:竇金野 竇國友 單位:遼寧阜新市國土資源局海州分局 遼寧阜新市國土資源局清河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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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物權法》;土地管理;土地登記;土地征用;土地制度;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matter right law" and the concept of to land management and its specific land management work two effects is discussed, and from the land market management, land use and land management,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registration of land requisition and management in the latter the also detailing the analysis. Aim to study the property law, land management system to the impact of the play a guiding role.
Keywords: "matter right law"; Land management; Land registration; The land expropriated; Land system;中圖分類號:F301.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
2007年3月16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物權法》從200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在《物權法》中的“物”指的是不動產和動產,其中不動產主要是指土地。而以往土地管理工作主要是基于《土地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土地管理制度,因此《物權法》實施就完善了以往土地管理制度的空白,從法律上面提供了土地管理的依據,為我國土地管理的規范化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2、《物權法》從觀念方面對土地管理制度的影響
2.1強化了在土地上財產保護的觀念
《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獲得高票通過。2889名代表中有2799人贊成,這么高的贊成率反映了人們迫切保護其私有財產的心理。而土地資源作為財產的一種,長久以來,人們對于土地的使用權以及產權保護并不是很了解,而《物權法》中 “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沒有平等保護,就沒有共同發展。切實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既是憲法的規定和黨的主張,也是人民群眾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等規定標志著人們的財產與國家財產享有同等地位,這就使得人們更加切身的感受到財產所受到的保護。因此,《物權法》的頒布與實行強化了人們對土地財產的保護觀念。
2.2重新定位行政權力與民事權利的關系
由于我國以往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這就產生了官本位的管理型政府,出現了很多弊端,比如:監督缺失、政出多頭等。而土地作為財產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土地的管理上,這些弊端凸顯的更加明顯,并嚴重的影響了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設與完善,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開展造成了很大的制約。而《物權法》中對于私有財產的明確保護可以很大程度上加深人們對民事權利的理解,幫助改變全能型政府的觀念,最終實現以市場指導土地資源分配的目標,因此,《物權法》的頒布和施行可以很大程度上重新定位在土地管理中行政權力與民事權利的關系。
3、《物權法》對土地管理工作的影響
3.1《物權法》對土地市場的影響
《物權法》沒頒布施行以前,土地市場較為混亂、糾紛較多,嚴重制約了土地管理工作的開展。而《物權法》明確了各種土地的權利,規范了土地市場,舉例來說:《物權法》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有了明確的規定,這就可以保證土地承包商在經營權承包期屆滿以后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承包。另一方面,《物權法》對土地出讓方式做出了規定,如137條明確指出了土地出讓應使用招拍掛方式,嚴格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這些對土地市場的發展與完善意義重大。
另外,隨著政府職能的轉化,國土部門的一項基本職責就是對合法的土地權利進行保護,這可以有效地對土地市場中的糾紛進行調解,當然,這需要我們的工作人員加強對《物權法》以及相關規定的學習。
3.2《物權法》土地征用規定的影響
由于我國以前土地管理工作的不規范,產生了很多類似于濫用征地權、征地補償的問題,對于居民的土地權利造成很大的傷害,使得我們很難享受土地帶來的利益,其中農民的權利受損尤其嚴重。《物權法》針對征地補償提出了新的規定,這使得我們在土地被征用時的利益有了法律的保證,此外,《物權法》還對征地補償的范圍進行了補充,由以往的單純補償變為財產補償與社保補償綜合的形式,有效的改善了以往農民土地被征用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況,緩解了目前的城鄉矛盾,保證了我國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3.3《物權法》對土地的登記管理工作的影響
物權登記是實現物權制度中最基礎的工作。而土地作為不動產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物權法》中明確的做出了關于土地登記的相關規定,促進了土地登記規范化,也為土地的管理帶來很大的便利。其中對于土地登記方面的影響有以下幾個方面:
(1)增加了若干土地登記的種類
在《物權法》制定前,土地登記只有兩種,《土地登記規則》第二條第2款規定:“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而《物權法》新增了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地役權登記等內容。《土地登記辦法》已做了相應修改。
(2)《物權法》對不動產的登記效力做出了強調,這種關于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的規定,對于保持我國法律的連續性能夠起到重要作用。
(3)對于登記機構的職能范圍有了明確的規定,并對登記機構的責任進行了強調。傳統的不動產登記所依據的尺度是不一致的,標準也不一致,而《物權法》的施行則對于登記機構的職能范圍進行了明確的界定,這使得其更加規范化,另一方面對于其責任的強調則可以有效地減少在登記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4)完善了土地登記資料的查詢、復制等相關規定
關于土地登記資料的查詢、復制等問題在2003年3月1日實施的《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中做出了規定,《物權法》對該規定作出了補充和完善。
3.4《物權法》在土地使用方面的影響
土地的使用時居民最關心的問題,它涉及到居民最根本的財產保護,《物權法》使得這方面有了完善。舉例來說:對房地產行業而言,新的物權法的影響在于:第一,商品住宅七十年使用權到期自動續期,解決了房屋留存問題;第二,嚴格的土地制度預示著未來調控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需求;第三,對土地出讓方式的規定,維護了國家的利益;第四,對拆遷補償的規定,預計會增加房地產開發成本,減慢開發速度;第五,對住宅小區公用部分的規定明晰了產權;第六,《物權法》的出臺為物業稅的征收提供了法律保障等等。
4、針對《物權法》目前的不足之處
雖然《物權法》的施行對于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有了很大的影響,但其依然還有許多不足之處需要我們在土地管理的工作中注意。這些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土地登記依舊有很多問題;征地的規定尚不完善;對于宅基地與承包地的規定突破不多;地下空間關注不夠等幾個方面。
5、結語
《物權法》中對土地管理工作進行規范和調整的內容很多,完善了以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足,為我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標準和要求,雖然目前還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但仍然我們不斷去學習、思考、總結。我們在工作中應努力提升外在的形象、增強自身的素質。我相信,未來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將會更加完善,我們土地管理工作開展也會達到一個全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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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土地流轉與征用仍然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焦點問題和主要矛盾,然而,土地流轉與征用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解決問題主要是土地轉移制度的改革,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逐步改變生產關系和土地所有關系,創新土地制度,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用土地流轉與征用制度。
隨著家庭承包責任制在全國范圍內的全面推行,農村生產力迅速恢復,土地征用的需求隨之增加。同時,農用地轉化、互換、租賃、股份合作制等多種流轉形式也隨之產生。目前,土地的征用雖然國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實施過程中仍沿襲了許多計劃經濟時期的做法,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要求。因此,通過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轉移與征用的適應性、保障機制,推進農用土地合理使用,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是現實國情的必然選擇。
一、建立土地流轉新機制
雖然近十年中,農用土地流轉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經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特點摸索出一些經驗,如轉讓、互換、租賃、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種流轉形式。但從整體而言,各地方受經濟發展緩慢情況的不同而不同。黑龍江省大多數地區土地合理流轉情況差異較大,流轉交易面小、范圍窄、問題較多。目前,國家還沒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轉長效機制。因此,建立農用土地合理流轉規范管理機制,有利于農村經濟客觀發展的需求。是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補充和完善。對待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因循守舊只會錯失發展的良機。應該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根除固有的與實際不相符的思想意識,與時俱進,轉變觀念,大膽探索,創造條件,在時機適宜的情況下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健康發展。
探索建立通過市場調節土地流轉的長效機制。針對目前黑龍江省土地流轉的實際情況,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轉機制和市場中介組織,使土地資源按照規范程序合理流動。這樣既有利于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要有利于推動土地流轉進入市場。一是建立開放的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土流轉機制,鼓勵土地進入市場,通過市場機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轉讓價格。同時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土地向生產能手集中,促進規模經營。二是培育和發展各種類型的為土地流轉提供服務的中介組織,穩步發展民間中介組織。三是借鑒先進地區的經驗,允許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村土地入股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相關部門適時出臺有關農地入股的文件,規范農地入股行為,保障農戶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國對農用土地的征用從法律上還不完善,而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則、補償安置等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適應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滿足農村土地進入市場的內在需求,還能適應我國保護農業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場經濟原則建立征地補償機制,征地補償應遵循市場原則,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稀缺的資源,市場機制是實現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徑
只有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征地補償,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對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其進行補償,保障原土地所有人與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補償費的計算應體現市場經濟規律,應對農地先行評估,以評估的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價格為依據進行補償。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價格評估,主要根據我省農地的生產力、農業用途的未來純收益及農地對農民的保障作用來確定。
(二)為失地農民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的失地農民安置機制,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工作,確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農民的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增強其勞動技能,提高就業能力。二是搭建就業平臺,安置當地失地農村勞動力。三是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為失地農民提供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機制,改進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征地工作機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礎,嚴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審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證。同時,建立合理的征地糾紛調解機制,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農村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
盡快建立有效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工作的同時要改善農民的生活環境和醫療條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國土地所有制結構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結構改革方面,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農村人口的不斷增加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雖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體所有制處在一個極不穩定的狀態。改變這種現狀,可行的辦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結構,統一實行土地的國家所有,然后再由國家根據社會收入分配,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農民以必要的補助。
在生產關系方面,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改變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關系而產生的不合理分配關系。在戶籍管理制度不斷改革,勞動人口頻繁流動的今天,這樣的改革更有現實意義。因為,在農村的勞動人口不斷增加,而土資源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設計,總有一天會出現人口的增加導致農村土地無法承載的情況。
土地的所有關系,確實是我國目前農村改革無辦法的辦法問題。但是,解決這個問題,農村土地的國有化應當是我們未來改革的方向。其實,在現代社會,“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國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村的貧困問題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還有,在未來解決農村土地問題,要改變以下觀念:
第一,要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的觀念,將虛擬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改為國家所有制,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視人口不斷增加與土地資源稀缺之間的緊張關系,從動態的角度進行土地制度的科學設計。第三,在改變二元戶籍制度之后,允許現在的農民自愿選擇與國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關系,打破許多地區單一的土地承包法律關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轉過程中,國家應當考慮征收土地稅或者設立土地基金,服務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第五,在改變土地所有制關系之后,國家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生產力發展情況加大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在過去的20多年里,農村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現在看來,從上個世紀的90年代到現在,農村改革缺乏制度創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變,固然為穩定農村的土地生產關系創造了條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無法應對農村經濟不斷變化的情況,因而在一些地區已嚴重變形,導致農民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對貧困的境地。
關鍵詞:生態環境問題 生態意識 生態平衡 解決對策
隨著時代的發展,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各種環境污染頻繁出現,各種生態環境問題也隨之接踵而來,生態環境問題的加劇與惡化現已經成為了威脅人類生存與發展的最為緊迫的問題,如果不得到足夠的重視,后果將會不堪設想。本論文以生態環境問題作為主要論點,列舉幾大當今時代切實發生的環境問題,并提出與之相關的解決對策。
一、當前我國生態環境存在的問題
(一)可耕地面積日益減少
我國土地廣袤無垠,疆域廣大遼闊,國土面積約為960萬平方公里,然而,可以供人類農作使用的可耕地資源卻頗為有限,據統計,我國當前的人均可耕地面積約為780平方米,尚達不到世界上人均可耕地面積的三分之一。自從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可耕地面積在急劇銳減,雖然在后來的時間里國家頒布了《土地管理法》并做出一系列的舉措來保護我國的可耕地資源,使得可耕地減少的速度有所緩和,但是,從總體上來說,我國的可耕地資源仍然處于減少的趨勢。可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資源和條件,可耕地的減少勢必會造成糧食的緊張,進而引發農業危機,大大制約我國農業的發展以及我國經濟的穩步增長,如果不得到應有的重視,后果不堪設想。
(二)土地荒漠化日益加重
土地荒漠化,又稱為土地沙漠化,它是指在脆弱的生態系統之下,由于氣候的變異以及人類種種不合理的經濟活動,破壞了其原有的生態平衡,從而使得那些本來不是沙漠地區逐漸地退化為了沙漠地區的一種現象。土地荒漠化現象發生在全球范圍之內,每一個國家都會有發生,而在我們國家,土地荒漠化現象并不罕見,尤其是在那些干旱半干旱的地區,水汽本就難以送達,生態環境較其他地區脆弱得多,再加上人類種種不合理的經濟活動,使得荒漠化現象每年正以驚人的速度向四周蔓延,因而可以說我國正是遭受土地荒漠化影響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土地荒漠化問題不僅僅會導致沙漠地區進一步蔓延,更會導致該地區的水資源缺乏與生物多樣性減少等一系列的連帶現象,土地荒漠化的加劇必然會對我國的生態環境造成難以估計的不良影響。
(三)森林資源日益減少
據最新一次統計表明,截止到2010年,世界各國森林覆蓋率為:日本68.5%,韓國64.3%,巴西61.9%,美國33%,德國30%,法國29%,印度22.9%,而中國則僅為21.6%。中國的森林覆蓋率在全球186個國家中位居第115位,由此可見,我國的森林資源十分缺乏,是世界上森林資源最為匱乏的國家之一。森林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里天然的消聲器,擁有著阻擋噪聲傳播擴散的功能,并且可以防風固沙、保持水土,樹木可以吸收降水涵養水源,另外,樹木可以分泌芬多精等植物殺菌素,能夠為人類殺死許多致病的病菌以及微生物,對人類健康有益。除此之外,森林還是人類純天然的空氣凈化器,樹木可以吸收空氣中的有害氣體,釋放出供人類生存所必需的氧氣。由此可見,森林資源的匱乏不僅僅對環境造成不良的影響,也為人類的生存及發展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中國經濟的發展速度。
(四)水土流失現象日趨惡化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重力、風力等外營力的作用之下,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力的破壞和損失,其中包括土地表層侵蝕和水土損失,因此,水土流失也稱為水土損失,它是一種漸進的過程。水土流失是一種土地資源遭受破壞的十分常見的地質災害,它發生在全世界的范圍之內,每個國家都會發生,而我國是遭受水土流失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在我國,水土流失最為嚴重的地區莫過于位處在中國中部偏北的黃土高原地帶,根據公布的中國第二次遙感調查結果,中國的水土流失面積現已經達到了356萬平方公里,占我國國土面積的37%,這些觸目驚心的數據無不顯示著我國生態環境問題的嚴峻性與解決生態問題的刻不容緩性,水土流失現已經成為了我國人民生產與生活最具危害性的環境問題。
二、當前我國生態環境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國民的生態意識
由以上論述得知,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存在著多種多樣的生態環境問題,而生態環境問題的加劇與惡化現已經成為了威脅人類生存與發展的最為緊迫的問題,若不能得到足夠重視,后果將不堪設想。為此,對于廣大人民群眾而言,首要的問題是應加強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生態意識,各級社區可以開展一些生態知識講座,讓人們更進一步地懂得生態環境對于人類社會的重要作用以及當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以后人們將會經歷的災難,只有讓人們深刻意識到了生態環境的重要性,才會激發人們對于環境的保護意識。除此之外,還可以開展一些生態旅游活動,讓更多的人們在旅游的過程當中不但可以欣賞到大自然的美好風景,同時還可以參與植樹造林等保護環境的活動,對于那些表現良好的人們要進行公開表揚,以此來激勵更多的人們來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以此來更好地發展。
(二)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強化管理部門的職能
對于可耕地面積日益減少的情況而言,要想改變當前的狀況,僅僅依靠宣傳教育或是知識講座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該改革并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強化相關部門的職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是處理目前我國土地資源使用不當與保護不力的一種重要的手段。上文提到,自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可耕地資源面積逐漸減少,肆意浪費的現象頻繁發生,雖然國家在后來的時間里頒布了《土地管理法》使得可耕地減少的速度趨于緩和,但總的而言,可耕地的面積的確依然在減少,這體現了土地管理部門的管理尚不到位。為此,各級政府應該更進一步改善土地管理制度,對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能進行強化,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科學的保護機制,切實保護好我國的可耕地資源,從源頭上管理利用好土地(尤其是可耕地)資源,盡力杜絕無謂的可耕地資源荒廢現象。
(三)加大財政投入,保護生態平衡
隨著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更進一步增強,國家對于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也呈現出了逐年遞增的趨勢,然而,在國家的財政總投入之中這一比例仍然較低。據官方統計,在“十一五”期間,國家對于生態環境保護所投資的金額總和為21623.1億元,這僅僅占全國GDP的1.4%,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2.3%,由此我們不難看出,我國對于生態環境保護所投入的資金總量仍較低。加大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是促成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步驟,為此,國家應加大對于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完善財政支出結構,以此來更好地治理各種生態環境問題,保護好生態的平衡。
(四)完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監督
當今社會,很多威脅人類生存與發展的生態環境問題歸根結底,大多都是由于人類的種種不合理的經濟活動而造成的,為此,除了提高國民生態意識、強化相關部門職能以及加大財政投入以外,還需要一種強有力的約束力來約束人們的行為,即法律法規。各級政府部門應當進一步制定更為完善的法律法規,并嚴格執行監督,對于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規、肆意破壞生態環境的人們加大處罰力度,對于那些管理不善而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的相關部門官員一概進行懲罰,只有這樣加大懲戒力度,人們才會更加自覺地遵守法律法規。利用法律法規進行懲罰并不是裸的恫嚇,亦非最終的目的,只是一種必要的輔助手段,只有各方面都做到位,才有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日益加劇的各種生態環境問題,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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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土地流轉與征用仍然是 農村 經濟發展的焦點問題和主要矛盾,然而,土地流轉與征用是經濟 社會 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解決問題主要是土地轉移制度的改革,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逐步改變生產關系和土地所有關系,創新土地制度,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用土地流轉與征用制度。
隨著家庭承包責任制在全國范圍內的全面推行,農村生產力迅速恢復,土地征用的需求隨之增加。同時,農用地轉化、互換、租賃、股份合作制等多種流轉形式也隨之產生。目前,土地的征用雖然國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實施過程中仍沿襲了許多計劃經濟時期的做法,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要求。因此,通過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轉移與征用的適應性、保障機制,推進農用土地合理使用,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是現實國情的必然選擇。
一、建立土地流轉新機制
雖然近十年中,農用土地流轉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經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特點摸索出一些經驗,如轉讓、互換、租賃、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種流轉形式。但從整體而言,各地方受經濟發展緩慢情況的不同而不同。黑龍江省大多數地區土地合理流轉情況差異較大,流轉交易面小、范圍窄、問題較多。目前,國家還沒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轉長效機制。因此,建立農用土地合理流轉規范 管理 機制,有利于農村經濟客觀發展的需求。是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補充和完善。對待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因循守舊只會錯失發展的良機。應該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根除固有的與實際不相符的思想意識,與時俱進,轉變觀念,大膽探索,創造條件,在時機適宜的情況下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健康發展。
探索建立通過市場調節土地流轉的長效機制。針對目前黑龍江省土地流轉的實際情況,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轉機制和市場中介組織,使土地資源按照規范程序合理流動。這樣既有利于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要有利于推動土地流轉進入市場。一是建立開放的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土 流轉機制,鼓勵土地進入市場,通過市場機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轉讓價格。同時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土地向生產能手集中,促進規模經營。二是培育和發展各種類型的為土地流轉提供服務的中介組織,穩步發展民間中介組織。三是借鑒先進地區的經驗,允許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村土地入股試點工作,及時 總結 經驗,相關部門適時出臺有關農地入股的文件,規范農地入股行為,保障農戶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國對農用土地的征用從 法律 上還不完善,而且在 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則、補償安置等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適應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滿足農村土地進入市場的內在需求,還能適應我國保護 農業 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場經濟原則建立征地補償機制,征地補償應遵循市場原則,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稀缺的資源,市場機制是實現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徑
只有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征地補償,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對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其進行補償,保障原土地所有人與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補償費的計算應體現市場經濟規律,應對農地先行評估,以評估的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價格為依據進行補償。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價格評估,主要根據我省農地的生產力、農業用途的未來純收益及農地對農民的保障作用來確定。
(二)為失地農民創造良好的 社會 環境
建立適應 市場 經濟 體制要求的新的失地農民安置機制,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工作,確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農民的繼續 教育 和專業技術培訓,增強其勞動技能,提高就業能力。二是搭建就業平臺,安置當地失地 農村 勞動力。三是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為失地農民提供減免 稅收 等優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機制,改進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征地工作機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礎,嚴格土地征用 管理 制度和征地審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證。同時,建立合理的征地糾紛調解機制,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農村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
盡快建立有效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工作的同時要改善農民的生活環境和醫療條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農民的養老 保險 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國土地所有制結構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結構改革方面,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農村 人口 的不斷增加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雖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體所有制處在一個極不穩定的狀態。改變這種現狀,可行的辦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結構,統一實行土地的國家所有,然后再由國家根據社會收入分配,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農民以必要的補助。
在生產關系方面,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改變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關系而產生的不合理分配關系。在戶籍管理制度不斷改革,勞動人口頻繁流動的今天,這樣的改革更有現實意義。因為,在農村的勞動人口不斷增加,而土資源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設計,總有一天會出現人口的增加導致農村土地無法承載的情況。
土地的所有關系,確實是我國目前農村改革無辦法的辦法問題。但是,解決這個問題,農村土地的國有化應當是我們未來改革的方向。其實,在現代社會,“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國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村的貧困問題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還有,在未來解決農村土地問題,要改變以下觀念:
第一,要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的觀念,將虛擬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改為國家所有制,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視人口不斷增加與土地資源稀缺之間的緊張關系,從動態的角度進行土地制度的科學設計。第三,在改變二元戶籍制度之后,允許現在的農民自愿選擇與國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關系,打破許多地區單一的土地承包 法律 關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轉過程中,國家應當考慮征收土地稅或者設立土地基金,服務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第五,在改變土地所有制關系之后,國家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生產力發展情況加大政府的 財政 轉移支付力度。
在過去的20多年里,農村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現在看來,從上個世紀的90年代到現在,農村改革缺乏制度創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變,固然為穩定農村的土地生產關系創造了條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無法應對農村經濟不斷變化的情況,因而在一些地區已嚴重變形,導致農民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對貧困的境地。
[論文關鍵詞]耕地管護;法律制度;缺陷;完善
管護好耕地關乎到糧食安全,生態環境,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穩定等一系列重大國計民生問題。因此我國非常重視加強耕地管護工作。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規定了“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耕地占補平衡”、“鼓勵依法開發未利用土地”以及“土地整治”等措施加強耕地管護。經過十多年艱苦努力,我國耕地管護工作取得了創造了糧食“八連增”和數十年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驕人成績。然而在看到這些成績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當前在耕地管護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比如耕地面積還在不斷減少、質量在急劇下降、集約化節約化利用程度不高等。分析耕地管護中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探究其完善對策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耕地管護法律制度,確保糧食安全,促進農村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耕地管護中現存的問題
(一) 耕地管護法律制度存在不足
1.耕地產權關系界定不明晰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或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這種模糊的耕地產權關系和限制流轉的規定一方面造成了耕地管護責任主體缺失,不利于耕地管護;另一方造成耕地流轉程序復雜,不利于耕地流轉和集約化經營;同時還造成征地補償中農民受益最低,使得農民對耕地缺乏歸屬感,失去管護耕地的積極性。
2.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欠完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用地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但是本法并沒有制定嚴格、具體的開墾耕地質量驗收標準,結果導致驗收開墾耕地無標準可依。現實情況是一部分開墾出來的耕地質量跟不上被占用耕地的質量,另一部分被占用耕地以繳納開墾費的方式解決,從而造成我國耕地面積不斷減少,質量不斷下降,并且已經對我國糧食安全造成影響。據海關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進口大米231.6萬噸,同比增3.1倍,為2000年以來最高值。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韓俊明確指出:中國糧食自給率已經跌破90%。如果按一人一年吃800斤糧食,2012年相當于進口糧食養活了1.9億中國人。
3.村民住宅及鄉鎮企業建設規定欠科學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然而本法也沒有對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做出詳細規定。
4.違法成本低、執法不嚴
雖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現實中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極為常見,尤其是占用耕地建房、建墳。現實中較為普遍的做法是對違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以罰代拆”,對于占用耕地建墳的則只能不了了之。這種處罰對違法者毫無威懾力,還會給農民造成一種錯覺:只要有錢就可以違法。
(二)耕地違法督查力度不夠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目前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利,鄉(鎮)、村一級還沒有專門的土地違法監督檢查機構。
(三)耕地管護法律意識淡薄
由于缺乏對耕地管護緊迫性及相關法律知識的大力宣傳,一些農民甚至是鄉(鎮)、村干部對我國耕地面臨的嚴峻形勢不太了解,對耕地管護的法律知識不知曉,還總以為我國地大物博,占用一些耕地沒關系。一些違法占用耕地建房、建墳、建廠的農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有的認為只要有錢、違法也沒關系;一些鄉村干部認為“興辦鄉鎮企業和建設公共設施占用耕地不是違法”;一些鄉(鎮)村土地管理人員認為“罰款就是執法”等等。所有這些都最終促成了目前違法占用耕地現象屢禁不止。
二、加強耕地管護的措施
鑒于上述耕地管護中存在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筆者建議應該采取如下措施進行完善:
(一)明晰耕地產權關系
大量的實踐證明,設計良好的土地產權制度可以促使人們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和管護土地資源。我國許多地方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創新實踐也已經證明:通過“確權賦能”、“承包地換股權、社保”等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方式明晰耕地產權關系,使農民真正享受到耕地保護金、養老保險補貼和公平的征地補償金以及自由流轉土地權利等,既可以調動農民管護耕地的積極性和責任心,又有利于耕地流轉、促進集約化和節約化經營。
(二)完善耕地占補法律制度
建議相關部門應該盡快制定有關“土地復墾質量評價標準”的法律法規,土地復墾驗收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驗收復墾土地;同時進一步加大耕地占補中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切實加強補充耕地項目立項和實施管理,切實保障被占用耕地及時、等數量、等質量地復墾。
(三)完善村民住宅及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的法律規定
嚴格按照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統一要求規范農民住宅和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引導農民集中建設新居,并嚴格執行一戶一處宅基地和按規定標準建房的原則。對于超標準面積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收取土地復墾費,對于不再居用的宅基地,必須限期自行復墾或者按照標準繳納復墾費。鄉鎮企業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并盡量選址在廢棄地,對于必須占用耕地部分,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繳納耕地復墾費。
(四)健全耕地違法督察機構,提升耕地違法查處權力和力度
在國家已經建立的土地督察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土地違法督察機構設置和職能。具體建議是:1.將土地違法督察機構歸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中,以避免制度和機構重疊而造成沖突,不利于開展工作;2.在鄉鎮一級設置有編制、有專業人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3.切實實現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干部人事、物力和財力等方面的垂直領導關系;4.提升土地違法督察機構權力,在原有調查權、審核權、糾正權、建議權的基礎上增加獨立辦案權、查處權和行政問責權;5.完善土地違法督察工作機制,實行例行督察與專項督察相結合,國家督察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而形成全國上下貫通、效力充足的土地違法督察體系。
(五)加大耕地違法成本和執法力度
有研究表明:當行為人認為預期違法效益低于違法成本時,有可能放棄該違法行為。因此,加大懲處力度,使得違法占用耕地成本的最低水平保持在高于違法效益的水平之上是懲處和預防違法占用耕地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此外在加大耕地違法成本的同時,還必須加強執法力度:對任何個人、任何集體或政府違法占用耕地,都必須一視同仁,嚴格執法;堅決維護法律的尊嚴、公平、正義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堅決貫徹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
論文摘要:鐵路用地具有資產量大,線長、點多、面廣等特性。鐵路用地的管理方式是由鐵路用地管理的特性決定的,并且直接影響鐵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經濟效益。提出對鐵路用地實行資產化管理、創新鐵路用地管理模式、強化鐵路用地管理力度、加快鐵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促進鐵路用地開發利用等加強鐵路用地管理的建議。
1、鐵路用地和鐵路用地管理的特性
鐵路用地是鐵路運輸生產的重要基礎,是維護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條件,是鐵路經營的重要資產,是鐵路改革與發展的重要資本。建國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高度重視鐵路用地管理,頒布了有關法律、法規和專門規章,對鐵路用地實行重點保護,充分體現了鐵路用地和鐵路用地管理的特殊性。
(1)鐵路用地資產量大。根據有關數據統計,2009年年底全國鐵路用地為50.7萬hm2,按平均每公頃75萬元計算,鐵路用地總價值在3 800億元以上,約占全國鐵路資產總量的1/2。鐵路用地屬國家所有,鐵路用地資產為中央管理的國有資產,通過加強鐵路用地管理,依法維護鐵路用地權益,合理配置鐵路用地資源,科學調整鐵路用地結構,努力盤活鐵路用地資產,充分發揮鐵路用地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是當前鐵路用地管理的目標。
(2)鐵路用地線長、點多、面廣。鐵路用地呈帶狀分布,在各類圖件上為線狀地物,涉及面廣,用地量大,不僅多鄰、多界,而且穿省過縣,跨越多個行政區域。我國土地管理是“屬地管理”模式,而我國鐵路實行高度集中統一指揮的運輸管理體制。為此,在實施鐵路用地管理過程中,有關部門應處理好士地權屬管理與土地資產管理的關系,厘清行政管理與企業管理的邊界,通過體制創新,建立適應鐵路改革發展的鐵路用地管理體制。
(3)鐵路用地是運輸生產的物質基礎和運輸安全的重要設施。鐵路用地作為鐵路運輸生產設施的載體,直接關系到鐵路的運營秩序、運輸安全和建設發展,在鐵路管理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鐵路用地管理必須實行最嚴格的管理辦法,圍繞鐵路改革和發展,以維護鐵路用地權益為中心,以確保運輸安全為重點,以滿足運輸生產需要為原則,以發揮鐵路用地效益為目標,全面加強鐵路用地管理。
(4)鐵路內部管理系統化、專業化的特性,要求對鐵路用地嚴格管理。鐵路內部各單位的用地依據其所承擔的工作,既各自獨立又相互銜接,既分工細致又相互交叉,難以截然劃分和具體細化;加之鐵路各用地單位土地使用利益需求上的差異,極易產生政出多門、各自為政、粗放使用、忽視使用效益等現象。因此,鐵路用地管理必須根據鐵路高度統一集中指揮的管理體制,按照鐵路改革發展要求,努力強化機制建設,積極完善工作制度,全面落實管理職責,認真開展考核檢查,為和諧鐵路建設提供有力保障和優質服務。
2、鐵路用地的管理方式
鐵路用地的管理方式是由鐵路用地管理的特性決定的,直接影響鐵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經濟效益。
(1)對鐵路用地實行資產化管理。鐵路用地作為一種資源性資產,是鐵路運輸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條件。為此,應通過合理配置鐵路用地資源,科學優化鐵路用地結構,積極盤活鐵路用地資產,按照資產化運作途徑和方式,使蘊藏在鐵路用地中的產出能力和經濟效益發揮出來,促進和諧鐵路建設的快速發展。 (2)創新鐵路用地管理模式。鐵路用地屬特殊用地,在屬性上具有不同于其他用地的特殊性和規律性,受國家法律重點保護。因此,要按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并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國有土地資產行使管理者和出資人的職權;依據《公司法》和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行使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并結合確保鐵路運輸安全的工作重點,在健全以鐵路局土地管理部門為龍頭、以區域性土地管理辦公室為主干、以鐵路基層站段為基礎的3級鐵路用地監察管理網絡的基礎上,研究探索強化鐵路用地管理的有效形式和方法。
(3)協調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強化鐵路用地管理力度。鐵路部門承擔的是國家確定的鐵路用地范圍之內的土地管理工作,是國家土地管理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多年來,地方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把鐵路用地管理機構作為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的延伸和有效補充。目前,經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鐵路系統共設立了47個鐵路土地(國土)管理局或管理分局。這種由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和鐵路局雙重領導的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其部分管理職權是由地方性徑挾見授權或由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的,這種管理模式大大強化了鐵路用地管理效能。在這一管理模式下,要按照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的要求,運用管理科學方法,整合職能,改革創新鐵路用地管理運行機制,促進運轉規范、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政府土地管理與鐵路用地管理體制。促進鐵路用地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設。
(4)加快鐵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鐵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是提高鐵路用地管理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的重要技術支撐,必須逐步建立統一高效、資源整合、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透明公開、使用便捷的鐵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統。要針對鐵路用地點多、線長、面廣、情況復雜的特點,研究建設符合高速鐵路時代鐵路用地管理特性的信息系統,提高鐵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創新性、有效性。當前,要按照鐵道部的統一要求,把鐵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列人鐵路發展規劃,設計和制定鐵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發展規劃,確定發展的總體目標和階段目標,明確建設任務和責任分工,制定促進鐵路用地管理信息化發展的政策和保障措施,提高鐵路用地管理信息的利用效率。
(5)促進鐵路用地的開發利用。鐵路用地具有較強的區位優勢,蘊含較大的經濟效益,依法開發、合理利用鐵路用地勢在必行。鐵路用地的開發利用要以持續發展為基本出發點,通過優化資源配置,盤活鐵路用地資產。通過鐵路用地的開發使鐵路用地布局趨于合理,用途結構不斷優化,利用水平明顯提高,鐵路安全生產條件和沿線生態環境明顯改善,鐵路用地對鐵路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明顯增強。由于鐵路用地的特殊性、用途的規定性、安全的關聯性和規劃的確定性,對于鐵路用地的開發利用必須嚴格開發利用程序,除對鐵路用地開發利用方案進行科學論證外,還應嚴格按規定的權限進行審批,嚴格按經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實施,用嚴格的制度來維護鐵路的整體利益,以保證鐵路用地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