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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住址:
公司負責人:
郵政編碼:
乙方:
住址: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乙方因在甲方工作,已經(或將要)知悉或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保密協議。
一、 保密的內容和范圍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商業秘密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技術信息,其范圍主要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設計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信息,其范圍主要包括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報表及財會檔案、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投標中的標底與標書內容等等;
(3)甲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二、 乙方的保密義務對第一條所稱的商業秘密,乙方承擔以下保密義務:
(1) 不得刺探與本職工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商業秘密;
(2)不得向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3)不允許(出借、增與、出租、轉讓等處分甲方商業秘密的行為皆屬于“允許”)或協助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4)如發現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甲方報告。
三、保密期限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甲方對本協議第一條所述的商業秘密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并告之乙方時開始,雙方簽署本協議時,甲方已采取適當保密措施并告之乙方到該商業秘密被合法公開時止。乙方是否在職,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四、 違約責任甲、乙雙方約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第二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視違約的主觀原因及客觀情況,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違約金。
(2)如果因為乙方前款所稱的違約行為造成甲方的損失,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已經支付違約金的,應當予以扣除);
(3)前款所述損失賠償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①損失賠償額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計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權行為導致甲方的產品銷售數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臺(件)產品利潤所得之積;
②如果甲方的損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計算方法是:乙方從每臺(件)與違約行為關聯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的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③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行為而支付的費用,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
(4)因乙方的違約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商業秘密權利的,己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五、 爭議的解決辦法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由鑒證機關(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協商、調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 協議的效力和變更本協議自上訪簽字后生效。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同意。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備查存。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
公司負責人:(簽章)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意見:
引子
企業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為何仍被竊取了商業機密?
屬于企業一級機密的核心技術,為何輕易就被軟件復制?竊密生產的同類產品沒有產銷,為何被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一起看似并不復雜的商業秘密竊取案,值得企業反思的卻很多……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斯維數字技術公司的兩位工程師謝某和吳某,以斯維公司的技術秘密入股,加入香港愛迪威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謝某、吳某離職,化名來到深圳龍崗信昌塑膠廠,擔任硬、軟件工程師。
2005年4月,利用從斯維公司竊取的DVB技術資料,謝某、吳某研制出模型機。
2005年6月,針對謝某、吳某的侵權行為,斯維公司向深圳南山區法院提出訴訟要求。
保密承諾成了一紙空文
2002年,斯維公司開始組織人員研發DVB-S、DVB-C、DVB-T等技術,購買了相關軟件平臺,于2004年基本完成了研發,并對DVB-S、DVB-C機頂盒軟件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作了軟件登記。
公司員工謝某,在2004年5月~12月期間,擔任斯維公司硬件工程師,主要負責參與該公司DVB-C機頂盒的研制;員工吳某,在2004年10月~12月期間,出任斯維公司軟件工程師,主要負責參與該公司DVB-S機頂盒的研制。
謝某在工作期間與斯維公司簽有《勞動合同書》和《保密合同書》,吳某在工作期間與斯維公司簽有《試用勞動協議書》和《保密合同書》,二人均承諾未經斯維公司書面許可,不得披露、使用以及允許他人使用其參與開發的職務成果和所了解的技術秘密及經營秘密,并不得利用上述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從事對斯維公司構成競爭的任何職業。
2004年10月份,深圳龍崗信昌塑膠廠(以下簡稱塑料廠)王某找到謝某和吳某,商議由王某出資入股,謝某和吳某以斯維公司的技術秘密八股。三人于11月簽署合作協議,成立香港愛迪威科技有限公司,謝、吳二人分別占7%、6%的股份,合作開發DVB產品。
謝某利用職務之便,將斯維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DVB-T、DVB-C軟件復制后帶出斯維公司。2004年12月2日,斯維公司發現謝某私自復制DVB-T技術軟件,遂以其嚴重違紀,非法竊取公司機密為由對其作出解聘函。
吳某亦利用職務之便,偷偷復制了斯維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技術資料。2004年12月14日,吳某向斯維公司提出離職函。
化名研發模型機
離職后的謝某和吳某,化名為李某和劉某來到塑膠廠,擔任硬、軟件工程師,利用從斯維公司竊取的技術資料,開始研發DVB-S、DVB-T機頂盒,并于2005年4月研制出模型機,前往香港參加春季電子展銷會。
2005年7月,他們生產出樣機50臺,并將這些樣機寄往國外之0多家客戶,還接受了沙特阿拉伯一家公司的500臺訂單(每臺定價30美元)。另外,謝某還于2005年5月30日將其復制的斯維公司的DVB-S技術以人民幣12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利用斯維公司的DVB-T技術給深圳市華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術支持,獲利人民幣2000元。
計算損失起爭議
2005年6月,針對謝某、吳某的侵權行為,斯維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區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檢察機關認為,斯維公司自行研發的DVB系列軟件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斯維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斯維公司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屬于商業秘密。謝某、吳某違反有關保守秘密的要求,利用非法復制的DVB技術秘密入股,成立公司與他人生產,給斯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被告人的辯護人則認為,以商業秘密的本身價值來計算商業秘密的經濟損失不合理,兩名被告人尚未生產產品并銷售,未給斯維公司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不屬于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到底如何計算損失?在確定“重大損失”的數額時,法院認為,可以從商業秘密所必備的研制成本等方面加以考慮,因為,如果自行開發有關技術產品,則需要支出必要的費用。據此,法院判定斯維公司的損失額為152.5萬元,謝某、吳某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最終,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謝某和吳某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10個月,并分別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和1萬元。
點評 李云馳 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講師
商業秘密作為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無形財富,在目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作用越來越顯著。然而,“跳槽”員工帶走商業秘密、骨干人員另立門戶、內部職員外賣商業秘密、競爭對手“木馬”竊密等商業秘密流失案件在當前大量涌現,且手段不斷翻新,已成為影響民營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巨大障礙。
而本案,就是屬于骨干人員帶著企業核心技術,另立門戶的類型。
斯維公司的失誤
在本案中,斯維公司對于自身商業秘密的保護近乎做到了“面面俱到”,唯獨沒有做好的一點的:過分信賴制度和合同的約束力。
這種片面的思想僅存在于少數較為規范的民營企業。然而,任何企業都難以保證沒有不忠誠的員工,也不能忽略涉及本企業商業秘密的合作伙伴、談判對手、重要客戶、服務提供單位有不守信用的可能。對這些不忠誠的員工和不守信用的單位,保密制度和保密合同的約束常常顯得乏力,他們會利用法規、制度的空當或心懷僥幸,為了一己之利對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實施侵害。因此,企業在制訂保密制度、簽訂保密合同的基礎上,還要掌握保守商業秘密的技巧,經常進行檢查監督。要將每一重要的商業秘密分割成多個部分,不同的部分安排不同的人員從事開發、操作、管理,使得企業中盡可能少的員工掌握該商業秘密的整體部分;要對企業內部的部門和人員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檢查,及時發現泄密隱患,堵塞泄密漏洞;定期不定期地組織人員出外巡查,以免商業秘密被侵犯后仍一無所知,錯過最佳的補救、反擊機會,使企業遭受難以挽回的損失。
亟待解決的問題
雖然本案以斯維公司的勝訴而告終,兩位被告也受到了應有的處罰,但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是,處以的罰金數額是非常低的。
由于我國《刑法》和兩高的司法解釋未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罰金的具體數額作出規定,使得各地執行不一且普遍不高,這就加劇了部分侵權人的僥幸心理――如果得利100萬元僅罰10萬元,侵權人當然愿意冒險一試。
面對這一狀況,企業只有在商業秘密還沒有丟失的情況下,用各種手段強化保護自己的利益,其中包括:
一、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分類并劃分等級。
具體包括四個環節:①確定商業秘密的具體范圍,②對各項商業秘密劃分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三個等級,使商業秘密能夠有重點地加以保護,確保安全。③明確各項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④對商業秘密事項做好標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級秘密、保密期限多長,有利于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商業秘密的保護規章制度。
民營企業可參照國家保密部門已經頒布的一系列保守國家秘密的制度,結合商業秘密的不同特點,針對企業自身各種可能的泄密途徑,一整套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制度。
三、建立專職商業秘密管理機構,明確專職人員責任。
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專職情報管理機構,并吸收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承擔企業內部商業秘密管理的總體協調及全局性管理工作,直接對企業法人負責。
四、保密協議:先說后不亂。
企業與職工簽訂保密協議一般應著重規定職工的如下幾項義務:①保守秘密的義務;②正確使用商業秘密的義務;③獲得商業秘密職務成果及時匯報的義務;④不得利用單位的商業秘密成立自己企業的義務;⑤不得利用商業秘密為競爭企業工作的義務;⑥妥善保管商業秘密文件的義務。
五、競業禁止協議:雙贏的選擇。
所謂競業禁止,是指禁止從事競爭,即規定掌握單位商業秘密的職工,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后的一定期間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六、重視證據:抓住救命稻草!
網絡安全服務合同范文1甲 方 :
乙 方 :
本合同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共識。
第一條 合同標的:
設備商品編碼序列號: 設備型號: 設備(配件)清單如下:服務清單如下,服務費用合計¥ 元(選擇的內容,請在方框內√選) :
第二條 合同總價及付款方式
1、合同總價為:。 合同總價是固定的,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動。
2、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7(七)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
支付方式:匯票/電匯/其它 第三條 交貨與驗收
對于維修項目,乙方收到合同全款后 個工作日內將合同設備(或配件)交付至甲方指定地點。甲方應于收到設備(或配件)后的3(三)個工作日內確認,如逾期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乙方的服務符合合同約定。
收貨人名稱: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對于服務項目,乙方收到合同全款后 個工作日內,對甲方開始實施相應的服務。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
(1)按時向乙方支付合同貨款;
(2)非因產品質量問題或交付產品與合同規定不符的,甲方不得退回產品。
2、乙方:
(1)按時完成合同設備的維修工作,并將維修好的設備交付給用戶。
(2)乙方按時提供甲方所購買的各項服務。
第五條 合同變更
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請求,另一方應當在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造成服務不符合約定,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非乙方提供的軟、硬件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因產品本身的問題而造成的技術故障。
2、甲方服務范圍外的其它設備出現故障而導致的系統故障。
3、第三方操作系統、數據庫平臺缺陷。
4、甲方使用、保管不當造成設備損壞或由于甲方操作人員安裝軟件不正確,或在使用軟件時違反操作規程。
5、甲方安裝盜版軟件、與業務無關的其他軟件、上網下載軟件、玩電腦游戲等,使系統感染病毒、或破壞系統。
6、甲方人員擅自變更設備配置。
7、不可抗力造成的系統故障。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應支付乙方合同總額2‰(千分之二)的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5%(百分之五)。
2、 乙方逾期交付產品,每逾期一日應支付甲方合同總額2‰(千分之二)的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5%(百分之五)。
第八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合同執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內容與附件規定不一致的,以合同內容為準。
3.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5、甲方承諾,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及終止后三年內,不對乙方的同類業務人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經理、職員等)采取任何手段使其離開乙方到甲方或其關聯單位工作或任職,否則,甲方應按本合同總額的100%(百分之百)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其他損失的,甲方應當另行賠償。
第九條 最終用戶信息:(其中7、8、9項為產品用戶必須提供的,非產品用戶可不提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網絡安全服務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協議類型 :“輕松商務”網絡系統服務安全與保密合同
協議合同編號 :hyht-easy-business
合同有效期 :壹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輕松商務”是由宏運恒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提供的一種計算機及網絡的維護服務解決方案。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確認由乙方負責為甲方提供以下安全與保密服務:
工作數據的安全與保密:
乙方工程師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拷貝甲方公司員工的工作數據(包括:word文檔、excel表格、access數據庫及其他資料);
在為甲方服務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將甲方有用的工作數據刪除;
如果需要格式化甲方的硬盤及軟件盤里,需要經過甲方當事人同意并簽字確任后,方可進行操作;
重新安裝操作系統時,如有將甲方工作數據備份到自己電腦上的情況,需要在恢復數據到甲方電腦后立即刪除,不得以任何理由留下備份;
乙方向甲方提供備用電腦,需要將甲方的工作數據拷貝到備用電腦,當甲方的電腦維修完畢后,將工作數據恢復對甲方的電腦,需要立即將備用電腦上的相關數據刪除,不得以任何理由留下備份;
員工隱私的安全與保密:
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對方員工的聯系方式公布于眾,其中包括手機號碼、家庭電話、呼機號碼、email地址;
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對方員工的個人隱私公布于從,其中包括員工的家庭住址、員工的年齡、家庭狀況;
乙方工程師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查看甲方工作人員的mail信件;
雙方交換文件的安全與保密:
簽約雙方須對雙方以書面形式指明應保密的信息內容進行保密。除非
(1)這些信息內容已見于公共傳媒。
(2)這些信息由兩方獨立發展,但在合同范圍之外這些信息內容通過合法渠道從第三方獲得。
合同雙方須同意保密的文件及信息內容的傳播范圍僅限于自己的雇員和為執行合同而必須獲知保密內容的第三方。合同雙方須保證已方雇員和相關方獲知并同意對這些信息進行保密。
合同雙方還應同意在雙方的要求下,乙方雇員及相關第三方切實遵守所有的保密要求遵守對方對保密材料的保安措施。
本條款至合同終止時繼續有效,對對方保密材料進行保密的義務須到合同到期后一年終。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如果雙方違反合同條款,應付法律責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網絡安全服務合同范文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購買乙方網絡實名服務及涉及的相關事宜簽訂合同書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購買服務項目及相關事宜如下:
服務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應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款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規定的網絡實名總服務費用為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協議正式簽定生效后,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次性以現金或銀行轉帳方式向乙方繳付實名全部服務費。
三、網絡實名生效周期
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費用后兩個工作日內生效實名。注冊者未在服務期屆滿前續費,____________有權自服務期屆滿之日的第二日終止提供服務并注銷有關網絡實名。
四、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系統銷售及使用許可合同
合同編號:NO.*********
本合同是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省市簽訂:
系統提供方(許可方):(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法定代表人:郵政編碼:
系統購買方(被許可方):(以下簡稱乙方)
公司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法定代表人:郵政編碼:
鑒于,甲方是系統的設計、開發、生產、銷售及服務企業,乙方為提高科技水平和工作效率,改進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愿意購買并建立系統。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原則,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就系統的銷售及許可使用事宜,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義
1.1系統:是指本合同所指的軟件產品,即
,詳見附件一,系統說明書及操作手冊;
1.2許可:是指安裝、復制和訪問任何特定軟件的任何副本的權利;
1.3使用權:是指在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復制、展示、發行、修改、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上述軟件產品系統的權利;
1.4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即許可他人以使用權規定的方式使用其軟件的權利和由此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1.5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軟件產品著作權人的身份的權利及在其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第二章合同總則
2.1甲方將系統軟件產品銷售給乙方,并許可乙方為標準系統的合法使用者;
2.2乙方同意由甲方為該項目工程提供系統并進行安裝、調試和培訓,以及該系統的后繼服務(包括增值服務)及維護服務。
第三章雙方權責
3.1甲方權利及義務:
3.1-1甲方根據合同總則的約定,向乙方提供系統,并許可乙方使用。3.1-2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工程進度,為乙方提供系統的安裝和調試。
3.1-3甲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依據提品的內容和乙方企業的實際情況為乙方提供相應人員、產品及技術方面的培訓。詳見第章培訓約定。
3.1-4甲方根據第章服務條款的約定,向乙方提供維護服務,在網絡和相關軟環境運行正常的情況下保證銷售產品軟件正常運行,工作狀態運營情況良好。合同約定的維護期間,甲方依據乙方的合理建議對系統進行修訂。
3.2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3.2-1乙方有權獲得系統的使用權;
3.2-2乙方有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甲方提供的產品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見,并依據本企業的企業文化及企業特性,基于甲方提供的標準軟件進行特定需求定制。
3.2-3乙方有權基于甲方提供的產品功能說明及工程驗收標準,確認和驗收甲方提供的銷售產品。
3.2-4乙方根據本合同的有關約定,有權享有甲方提供的技術培訓和系統的維護及修訂。
3.2-5乙方應根據甲方提供系統的需求,提供甲方的產品運行所需要的硬件配置。
3.2-6乙方在項目實施和培訓過程中應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
3.2-7乙方須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按時支付標的費用。
第四章合同價款、定金及支付
4.1乙方應就本項目向甲方支付系統銷售價款、工程價款以及系統軟件產品許可使用費RMB(元);
4.2甲方按乙方指定的項目實施地點省市進行項目實施,鐵路、公路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工程項目相關人員的異地基礎費用由乙方承擔。
4.3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后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工程實施定金RMB
(元)匯入甲方指定的帳戶,該定金可沖抵后期工程款。
4.4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后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項目工程款RMB(元),占該項目總款項的%。
4.5其余款項,根據工程進度計劃和付款周期逐筆支付,詳見合同附件二,付款時間表。
第五章系統的供貨及安裝
51項目工程進度、標準系統使用說明及功能簡介詳見合同附件三,工程進度表。
第六章工程驗收
6.1工程驗收分階段驗收和工程總驗收,驗收時間根據合同附件三工程進度表約定的工程進度確定。
6.2根據工程進度甲方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乙方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并簽署驗收單;若乙方在通知約定的時間未能進行驗收,則視為甲方交付的工程合格。
6.3工程驗收方法和標準詳見合同附件四。
第七章使用權許可
7.1總則
7.1-1甲方是本協議中向乙方許可系統一切知識產權的所有人,有權向乙方許可系統的使用權。
7.1-2甲方按本章的條款和條件向乙方授權使用系統為非獨家許可,而乙方按照本章條款和條件接受本許可。
7.1-3乙方一旦按照第章的約定付清購買本系統所需的全部價款,即獲得系統的使用許可。除本章具體規定的以外,甲方未授予乙方任何許可,無論明示的或默示的。
7.2使用限制:
7.2-1乙方只能在本企業工作業務中應用甲方提供的系統產品。
7.2-2除本章的明確規定的以外,乙方不得出租、出借、拷貝、復制或修改系統任何部分或用于其他任何商業目的。乙方只是為了備份或檔案管理的目的而復制該系統。
7.2-3乙方不得以反向設計軟件或者反向設計軟件的任何硬件﹑固體執行為目的,拆編﹑反裝﹑分析或以其他方式研究系統。不得將該系統“目標程序代碼”做反向工程、反編譯或反匯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或工具取得甲方軟件之“原始程序代碼”但如相關法律明文禁止上述限制,則不在此限。
7.3轉讓限制:
7.3-1除非本合同允許并經甲方事先以書面形式同意,乙方不得再次向任何第三方轉讓許可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系統的全部或部分。
7.4系統的知識產權及商業秘密:
7.4-1系統(包括但不限于本"軟件產品"中所含的任何圖象、照片、動畫、錄像、錄音、音樂、文字和附加程序)、隨附的印刷材料、及其任何副本的著作權和一切知識產權均由甲方擁有。通過使用"軟件產品"可訪問的內容的一切所有權和知識產權均屬于各自內容所有者擁有,并可能受適用著作權或其它知識產權法和條約的保護。
本系統或其任何部分的版權或技術并未因本授權許可而轉給乙方。
7.4-2用戶不得在許可范圍內使用系統過程中,去除有關版權的聲明。
7.4-3乙方不得仿冒或抄襲甲方部分或全部軟件設計程序。如遇乙方在甲方平臺上二次開發的產品的情況,代碼及版權歸甲方所有。
7.4-4系統構成甲方的保密﹑專有資料和商業秘密,而不論本系統或其他部分是否已獲得或者可能獲得版權和/或專利,乙方必須采取各種方法保證軟件及其在使用軟件過程中獲悉的有關軟件的技術信息不會透露給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其雇員簽訂保密合同等防范措施
7.4-5甲、乙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獲知的,與本合作項目有關的及/或其它任何對方未予披露的在業務、技術、財務等方面的信息必須嚴格保密,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披露,本條款不受本合同變更、失效、終止的影響,在本合同書終止后兩年內仍對任何一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八章培訓
8.1甲方在為乙方實施系統工程過程中,向乙方提供軟件產品的使用和資料完全備份、權限設置技術培訓.
8.2甲方承諾在合同產品軟件安裝后3日起,開始對乙方人員的培訓。培訓的日程安排,受訓人員及培訓內容,依據甲乙雙方協商結果制定相應培訓計劃,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以此為依據完成對乙方的培訓工作
第九章系統維護服務
9.1系統項目工程驗收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完善的該系統的維護服務,方式包括電話解答,遠程維護和派技術人員到現場解決等。
9.2甲方承諾,自乙方確認并驗收甲方提供的產品正常運營之日起的1年時間內,為乙方提供系統的免費維護(不包括配件及消耗品)。
9.3乙方要求甲方提供除北京以外的合同項目安裝及服務維護,乙方須提供甲方人員(每一地區限1名)的相應人員費用。費用收取雙方另行商議。
9.4培訓工作和免費的系統修訂及維護最長期限為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間,此后系統的維護、修訂及甲方提供的相關增值服務,甲方有權依據行業規則收取相應比例的費用。就相關事宜,甲乙雙方應另行簽訂協議。
第十章違約責任
10.1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本合同相關內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項下的任何條款,都構成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10.2如果乙方違反本合同及其附件有關付款的約定,逾期10天未交足有關款項,視同乙方毀約,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納萬元違約金。
10.3如因甲方原因,違反本合同有關工程進度的約定,造成工程延期,應按照實際延誤的期限,以每日合同總價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應繼續履行本合同有關項下的義務。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雙方無法控制、無法預見或雖然可以預見但無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發生并使任何一方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災、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及戰爭、征收、沒收、政府行為、法律變化或因政府的有關強制性規定和要求致使雙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以及其它重大事件或突發事件的發生。
11.2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受影響的一方應當以最便捷的方式毫無延誤地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15天內向另一方提供該事件的詳細書面報告及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不可抗力發生的證明。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當采取所有合理行為消除不可抗力的條件及減少不可抗力的對另一方的損失。
11.3雙方應當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本合同的影響,決定是否終止或推遲本合同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影響方在本合同中的義務。
第十二章合同變更和終止
12.1因不可抗力或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提前終止;
12.2乙方不能按本合同有關約定,超過付款期限2個月后仍未支付的,除按照上款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外,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實際損失;
12.3如因甲方原因,違反本合同有關工程進度的約定,造成工程延期超過2個月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12.4任何一方因對方違約而欲提前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受通知方應當自在收到書面解約通知之日起15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如未在上述期限內予以答復,視為接受通知方的解約通知。
第十三章合同構成
13.1甲乙雙方之間的合同由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以及上述有關條款所涉及的附件構成,現列明如下:
附件一系統說明書及操作手冊;
附件二付款時間表;
附件三工程進度表;
附件四工程驗收辦法和標準;
13.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雙方簽署的補充合同可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該附件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后生效,并應依據國家有關政策隨時補充、修訂及更新。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章合同有效期
14.1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十五章爭議解決方式
15.1雙方之間由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修改和終止)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或索償均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就有關爭議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章通知及聯系方式
16.1本合同項下的通知和其它通訊聯系應當以書面形式,并且應當通過特快專遞方式送達,也可以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按下列地址發往聯系人。
致甲方:地址:
聯系人:
郵編:
電話:
傳真:
E-mail:
致乙方:地址:
聯系人:
郵編:
電話:
傳真:
E-mail:
第十七條其它約定
17.1任何一方對于對方任何違反本合同規定的棄權不應當視為對任何后續違約或者其它類似違約的棄權。
17.2一式四份,均為正本,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簽字)(簽字)
本論文主要論敘了合同履行中的幾項規則,合國履行中有諸多的規則,而每一規則都是合同履行的保證,論文主要闡述的是法定義務規則,在該規則中,闡述了五個方面的情形。其一是通知對方的義務,這一小節扼要說明了合同當事人必須“即時、快捷”地通知對方當事人,按《合同法》第69、70條規定的那樣,如實通知對方。其二是協助對方的義務。這是合同存在本身所決定的義務。其三是方便義務,此項義務指的是一方必須為對方履行合同方便義務。其四是減損義務,是說一方遭受損失時有義務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其五是保密務義,該節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為對方保密,以上五個方面都是法定義務。對此,不管合同上是否寫明合同當事人都必須按以上規則去履行。這是法定的義務。
本文的第二章節是寫的正確履行規則,第三章節的親自履行規則,此二項規則,標題即是議論的規則,并沒有分幾種情況論述,正確履行規則是指必須完全徹底的按照合同書面(口頭)約定的內容正確履行。親自履行規則是指按照合國約定的內容合同債務人必須親自履行而不能由其他人代為履行。
論文的第四個章節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規則是本文的主要論述章節。因為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才是最容易產生糾紛的。所以本文才作主要章節加以論述。首先論文闡述了質量約定不明條款的履行,其次闡述了價格不明條款的履行,第三闡述了地點不明條款的履行,第四闡述了期限不明條款的履行,第五闡述了方式不明條款的履行。當條款約定不明時如果完全按照以上五點論述的規則去履行,就會減少系列糾紛。經濟生活秩序就會穩定發展。
論文的第五個章節是第三人履行規則。這一規則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則而派生出來的。合同當事人基于這一原則可在合同中約定將自己的義務轉由第三人履行,但是必須經由對方同意。
第六個章節本文主要議論的是在合同履行中價格出現變動時,應該怎么辦,該規則可概括為“有政府定價隨定價;無政府定價隨市場”。
關鍵詞: 合同 合同履行 規則
合同是為履行而訂立的。而合同履行的規則指的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遵守的具體準則。規則與原則不一樣。規則只適用某些特殊的場合。而原則卻是在一般的場合適用。平時我們說:誠實信用原則。這一般場合都適用。從我們做人、做事、經商、寫文章等都適用。規則通常表現為法律的具體規定。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而原則一般比較抽象,而不是具體的條文。然而規則與原則又有一樣的地方,也是從具體條文上產生的,它與具體法律條文的聯系比起原則來說要更直接,更緊密一些。
合同的履行是一個過程。從履行的準備到履行完畢后,履行結果的保持,每一階段都有自己的特殊性。為履行合同而進行的準備,當事人要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執行基于誠實信用而產生的法定合同義務。在具體執行合同義務的時候,當事人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要求,全面正確地執行合同義務;在執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如果由于某些非人為原因,導致合同義務無法執行或者執行代價過高的,當事人要及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執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如果合同約定不明的,當事人應該依法尋找合同履行的依據;當一方出現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一方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發生財產狀況的惡化時另一方可以提出擔保的要求,等等。這些都是合同履行的規則所要解決的問題。現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淺議一下合同的履行規則。
一、法定義務規則
法定義務是指法定的合同義務。也就是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具體的規定。依據法律規定,也應承擔的義務。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當事人往往只注意約定合同義務的履行。而忽視法定合同義務。這種狀況容易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即使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但是由于合同沒有規定,或者合同規定不明。有些義務的不履行往往會使整個合同無法執行。因為對于合同當事人來說,法律對他們的要求充其量只能把他們想象為審慎的商人,而不可能將他們當成法律方面的專家。因此,對一些會影響合同目的實現,而當事人又可能忽視的義務。法律將其規定為當然的合同義務。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2款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就是法定合同義務的規定。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結合法律的規定。概括起來法定義務大致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對方的義務。就是說合同當事人應將自己履行義務的情況即時,快捷地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法》第69條關于中止履行的通知;第70條關于債權人狀況變更的通知,都是通知義務的法律表現。有些合同履行所要經歷的情況是錯綜復雜的。對影響合同履行的事項,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即時相互通知對方。以便使對方采取適當的行為。順利地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時候合同一方當事人已無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不通知對方,對方當事人仍可能履行合同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比較典型的如:豫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遭火災時。為了不影響己訂立合同的履行或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時將火災損失及停工時間告知十幾位合同當事人,不但雙方損失減少而且取得對方的諒解,一時被當地輿論部門傳為佳話。有時候一方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時,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協助。如果不通知對方,對方當事人就無法協助,假如電力供應商需要檢修線路而可能增加電力負荷時,如果不通知用電各戶就可能造成用電戶的電器燒壞。有時在合同履行中遇有不可抗力也要及時通知對方,如果不通知對方很可能造成雙方損失的擴大。現代社會的發展更顯得協作的重要。合同當事人雙方更應該將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情況通知對方,這就是通知義務。至于哪些事項需要通知,哪些事項不需要通知,則應該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來確定。
2、協助對方的義務。合同存在的本身決定了協助義務的產生,合同當事人應該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便使合同得以順利進行。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協議。合同權利是一種相對權。其實現需要對方義務人的積極協助。而義務人在履行義務時,如果沒有權利人的積極協助。有時也無法履行。至少義務的履行還需要權利人的接受履行,履行才能得以實現。當然這里的協議義務是指協助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義務。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義務,不應要求合同當事人協助。而且協助義務也應僅限于接受履行而已,不應將對方的合同義務當作一方的協助義務來看待。否則就會無端增加合同當事人的負擔,為某些當事人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提出借口。
3、方便義務,此項義務理論上稱為協力義務。指的是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方便的義務。有的合同,一方義務的履行沒有對方提供方便是不可能進行的。例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對于承建方來說,如果業主沒有為其提供水電供應方便,臨時用地等,其施工義務的履行就無法進行。當然,方便義務畢竟也是一種義務。也需義務方付出一定的代價。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而一方履行了提供方便的義務的。得到方便的一方理應給予一定的補償。我國合同法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這一點,但依誠實信用原則,就應是理所當然的了。
4、減損義務。在《合同法》中“防止損失擴大”即是法定雙方義務。由于主客觀原因,一方遭受損失時。遭受損失的一方有義務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不可抗力的出現,一方的違約都可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在損失造成時,遭受損失的一方最有條件控制損失。但是聽之任之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無法得到避免。就不符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在我國凡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遭受損失的一方有意擴大損失的,不單是違背了減損的規則。而且也無權利就擴大的損失向對方要求賠償。
5、保密義務:該義務是說通過訂立合同,合同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從而了解了對方的商業秘密,技術密秘。這些個秘密合同對應人是不應該向社會公開的。這是了解該秘密的合同當事人必須承擔的義務。而這些個秘密對知悉的人是價值不大。但是如果公開了就可能導致他人的重大損失。特別是技術合同,保密義務尤其重要。保密義務是一種消極義務,只要義務人不散布,不公開就行。不需要加重義務人的額外負擔。
二、正確履行規則
合同的正確履行也叫適當履行。這一般是指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義務。說得具體一點就是適當的主題。在適當的時間和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履行適當的標的,正確履行。在我國的合同理論上,這常常作為合同的履行原則來對待。事實上,正確履行,一方面是合同法律效力在履行上的一般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履行要素的不同。怎樣才算是正確,法律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將它簡單地說成是合同的履行原則,并不能完全把握正確履行的內涵,正確履行規則的內容。具體反映在合同履行要素的要求上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履行主體正確;履行標的正確;履行時間正確;履行地點正確;履行方式正確。
三、親自履行規則
親自履行是指合同義務要由合同債務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為履行。這一規則事實上是法律對主體這一履行因素的要求。其基本含義有兩個方面:一是合同義務只能由合同當事人的債務人親自執行;二是合同義務的執行只能向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本人進行。在正常情況下合同當事人一方之所以選定另一方,是因為他對對方的履約能力,履行約定條件以及履約信譽等,都有比較細致的了解。因此,合同關系實際上是一種信用關系。從合同債務人的角度來看,他既然作出了承擔義務的許諾。就應親自完成這一許諾,從合同債權的角度來看,他既然接受了債務人的許諾,就說明他相信只有該債務人親自履行義務,才能實現他的目的。這種信用關系就決定了合同履行一般情況下,要由合同債務人親自執行義務,合同債權人親自接受履行。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實際上就包含了履行主體的約定。
那么,既然有親自履行,是不是絕對排除第三人的代為履行。回答應當是否定的,我國允許在一定的條件下的第三人代替履行。債權人的人代替接受履行;債務的人執行義務;債權人指定的人代為接受履行;債務轉讓的新債務人,履行債務等都是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都是可以的。
四、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規則
合同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以便合同的履行。這是各國合同法的普通要求。但是由于客觀情況的復雜性和當事人主觀認識的局限性。合同條款欠缺或條款約定不明的現象是不可避免的。在執行這些欠缺的條款或者約定不明的條款時,由于理解的不同,往往容易發生糾紛。影響合同的順利履行。為了保證這類合同的順利履行。我國的《合同法》規定了一系列補救性規則。這就是約定不明的履行規則。約定不明的履行規則的適用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對于欠缺必要條款而導致不成立的合同,欠缺的條款導致無效的合同,欠缺全部主要條款全部必要條款的合同都不能適用這些個補救規則。
合同內容的欠缺或約定不明,首要的補救方法就是明確化,即將欠缺的條款給以補充,將不明的條款給以明確。這種明確化,事實上是合同解釋的內容。明確化的步驟有二,其一是當事人補充;其二就是當事人確定。當事人補充就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的形式,就內容不明的條款或欠缺的條款簽訂補充協議,以便執行。當事人確定是指在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由當事人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約定不明或欠缺的合同條款。條款欠缺或約定不明的合同,并不是沒有任何條款。在當事人不能協商補充的時候,應根據己有的合同條款確定那些個約定不明的條款內容。如果己有的條款仍不能足以確定的,則應根據通常的交易習慣來確定。嚴格說來,合同內容明確化的補救方法,仍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方法。而不是法律的補救。這是法律尊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表現。法律補救是在當事人自由補救仍不奏效的情況下適用的。其具體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則。
(一)質量不明條款的履行
對于合同中有關標的質量約定不明的,我國《合同法》第62條規定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所說的通常標準,指的是該標的物在通常流通中所適用的標準,對于標的物的質量可以分為高級、中級和低級的。通常標準應是中級的標準。根據我國的標準化法,產品的質量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自愿采用。強制性標準強制推行。對于同時存在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通常標準指的是強制性標準。對于只存在著推薦性標準的。通常標準指的是推薦性標準的平均數標準。而對于那些沒有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通常標準就是行業使用的平均標準。對于沒有行業標準的,通常標準就是一般人認為合理的標準。
對于質量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我國《民法通則》也有相應的規定。《民法通則》第88條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通常標準履行。”這里最終還是通常標準的確定。
對于質量條款約定不明的確定。各國法律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以“中等品質”為標準。例如《法國民法典》就規定:“債務人為消滅債務,并無給付最上等品質之物的義務。但亦不得給付最劣等品質之物。可以中等品質之物給付。”而英美法系的國家一般也是以“通常標準”為標準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條:“……賣方交付的貨物需與通常標準,抑或符合通常使用目的……。”這里的通常標準就是目前各國認可的標準。
(二)價格不明條款的履行
對于價格條款約定不明的,合同法規定,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這說明在價格約定不明的,一般情況下,按市場價格履行。并且有兩個限制性條件;即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和訂立合同時市場價格。市場價格有地域性市場價。有全國性市場價。有國際性市場價;就是同一品質的物品在不同的時間,其市場價也可能不同。這就是說,合同標的價格在合同訂立時和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都不一定相同。我國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就從根本上排除了過去在價格確定上的一些不穩定因素。比起《民法通則》的規定來說要先進一些。《民法通則》規定的是“參照市場價格”履行。價格約定是合同當事人的自由,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是政府定價。履行時按政府定價進行。政府定價發生變動,則合同價格也應發生變更。
(三)地點不明條款的履行
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應根據合同的性質、標的種類和法律規定來確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履行地點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所在地,而《合同法》也規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的,一般情況下都可以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的履行地。但是,也有例外,一是貨幣給付;二是不動產。前者是接受履行的一方,后者則是依不動產所在地在何方為準的。這是考慮到貨幣安全和不動產轉移方便而作的規定。
(四)期限不明的條款履行
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是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履行期限約定不明,說明當事人可以隨時隨地要求履行義務和接受履行。因此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都規定“隨時履行”的規則。理所當然各種履行必須給對方以“必要”準備時間。而何為“必要”呢?也就說大家通常認為的履行義務相適應的必要時間。例如:履行義務是交付貨幣。從銀行提現和路途花費時間為“必要準備時間”,你不能說我去打工,等打工掙回了足夠金錢以后,再償還你。否則就是沒有留出足夠的“必要時間”,這就是不對的。
(五)方式不明條款的履行
我國《合同法》第62條第5款規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方式履行。”合同目的的實現是取決于所有合同履行因素的。在履行方式不明確時當事人對履行方式的選擇只有一個標準。這就是:是否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實現,而不能從是否有利于債權人或債務人出發。有的方式對債權人有利,而對債務人就會不利。有的方式對債務有利而對債權人不利。但是只要對合同目的實現有利,債務人都可以選擇。債權人一般情況下都不得拒絕。以上是條款不明的履行規則。
五、第三人履行規則
第三人履行指的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執行合同義務的人或者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狀況。按照合同親自履行的規則。合同義務的執行須是合同中的義務人。按照合同義務執行結果的,應該是該合同的權利人。但是由于每個合同當事人的主觀目的多樣性。執行合同條件的多樣性,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將某項義務約定由第三人履行或將某項合同權利約由第三人享有。只要對方當事人同意。這本身就是合同的內容之一,也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因此,從理論上說,第三人履行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如果僅僅是義務的代為履行或者履行的代為接受,對合同的履行都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這種情況就是代為履行。對于履行,由于義務的負擔,義務的執行,以及義務的結果都由原合同中的義務人承擔,或者是結果由合同中的權利人承擔。這種履行與親自履行沒有多大的區別。而第三人直接履行則不同。對于合同義務直接由第三人履行的,由于義務人的履約能力直接關系到義務能否順利地履行,進而關系到合同權利人的權利能否實現。因而第三人直接履行對合同權利人的影響極大,因此,在沒有合同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合同義務是絕對不能由第三人直接履行的。合同義務的第三人履行實際上是合同義務的轉讓。只是這種轉讓是在合同訂立時實施的,而不是在成立之后。
基于以上這些個理由,我國不單在《合同法》第64條第65條作了第三人履行規則。而且在《民法通則》也作出相應規定,在現實中第三人履行也決非鳳毛麟角。而是多有存在。
六、價格變動的履行規則
價格變動的履行,是指執行政府定價的合同,在合同訂立后,履行前,政府定價發生調整的。按照何種價格履行的問題。在我國的價格制度中,存在著政府定價和市場價格長期并存的局面。政府定價是指政府的強制性價格,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沒有什么選擇的余地。例如:借款合同,除農村信用合作社一般有上、下20%的浮動以外。借款合同的訂立。其利息是固定,政府以國家公權力,強行制定,誰也不得突破。即使是農村信用社,這個20%上、下,說到底也不能突破,只是另一種固定,也是一種強制性價格,這種價格我們一般稱之為:“價格變動”規則。就是說該類執行政府定價的合同,須以政府的價格變動而變動。
如果合同執行的不是政府定價,而是市場價格,那么價格發生變動,就不能適用“價格變動履行”規則。因為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知道市場價格是變動的。同時價格變動的履行規則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合同正常履行時的價格變動履行。這時,就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即按照新價格執行;二是出現違約事項時的價格履行,這時就按照不利于違約方的價格執行,即原價格對違約方不利的,就按原價格執行;新價格對違約方不利的,就按新價格執行,這其實是對違約方的一種處罰。
最后,筆者想簡單地說一下,情勢變更規則。所謂情勢變更規則,顧名思義就是指構成合同基礎的情勢發生根本變化。在合同訂立以后履行之前,發生了某種不可歸責的客觀變化。從而影響了合同的履行結果。如是仍按原來的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有的往往不可能;有的往往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這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解除合同從而免除違約責任。這種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情勢發生變化的法律規則,就是情勢變更規則。這樣做的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為情勢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情勢變更規則由于其合理性。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原則已成為當代合同法中的一個極富特色的法律規則。并為各國所普遍采用。而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一直被司法實踐所采用。例如:不可抗拒的天災、人禍,這些個情勢變更司法實踐中都作為合同變更或解除的一個法定規則。
綜上所述,合同履行中有很多規則。這些規則,不單是合同當事人應該遵守的,同時也是一些司法者在司法過程中應該掌握的。只是筆者才疏文淺,所議多有拙筆。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釋解與適用》 李國光 馬強等人 新華出版社出版199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