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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學院能源研究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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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學院能源研究所有限公司
文件編號
版 號
標題: 倉庫管理制度
實施日期
2007年7月12日
1. 目的
確保原材料、外購外協件、半成品及成品貯存期間質量和數量上符合有關要求,并防止損壞、丟失和變質。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貯存在倉庫和車間的原材料、外購外協件、半成品及成品的管理。
3.職責
3.1 倉管員負責貯存物資的綜合管理,并具體負責倉庫內物資的管理;
3.2 生產部負責車間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管理,定期對車間物資進行盤點,并把結果書面報倉庫和財務;
3.3 經營部對倉庫物資實施監督管理。
4.工作程序
4.1倉庫必須保證庫存物資數量和質量的完整無損,按時、按質、按量發料,保證生產順利進行,倉庫實行科學管理,物資下庫,定額結算,日清月結。
4.2倉庫要切實做好安全防火工作,無關人員嚴禁入庫。
4.3材料入庫要登記,詳細填寫到貨日期、來料單位及物資名稱、規格、數量,作為原始記錄備查。
4.4半成品及成品入庫要登記,并明確生產日期、型號規格、數量等。
4.5對剛入廠的原材料,要及時驗收,驗收合格方可辦理入庫手續;不合格原材料,由倉庫保管員做出標記,隔離存放,等待處理。
4.6庫存物資應分類碼放,標志明顯,擺放整齊,庫容整潔,隨時保持帳、物一致。
4.7物資的發放管理
4.7.1物資發放必須辦理出庫手續,領料人、發料人必須在料單上簽字蓋單,任何人不準簽白條出庫。
4.7.2發料堅持“先進先出”的原則。
1.目的
本制度對于倉庫的收、發、存、管作了規定,以確保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不入庫、不發出,儲存時不變質、不損壞、不丟失。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原料庫和成品庫及待處理品庫的管理.
3.職責
3.1原料倉管員負責原材料、外協品、半成品的收、發、管工作。
3.2成品倉管員負責成品的收、發、管工作以及被退回的貨物的前期驗收。
3.3待處理品倉管員負責待處理品的收、發、管工作。
4.入庫管理
4.1原材料、外協品、半成品的入庫
4.1.1原材料、外協品到公司后,由倉管員指定放置于倉庫待驗區內,大宗的貨物可以直接放在倉庫合格區內(左棧板上碼垛存放),但應做出待驗標識。然后,倉管員按《過程和產品的監視和測齲,孝序》的規定進行到貨驗證和報驗。 驗證的內容包括:品名、型號規格、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數量、包裝狀況和合格證明等。經驗證合格的,倉管員提交《采購收料通知》報質管部檢驗;經驗證不合格的,通知采購部進行交涉或辦理退貨。
4.1.2庫管員接到質管部檢驗結論為合格的檢驗報告后,應及時辦理入庫手續,并將待驗區內的貨物轉移到庫內合格區存放,已放在倉庫合格區的待驗品,應將待驗標識取下;接到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檢驗報告時,應按規定做出不合格標識,等待不合格品審理。接到《不合格品評審表》后按處置結論執行。
4.1.3采購部打印采購收料通知單交生產部庫管員作為收貨入庫憑證。
4.1.4半成品經檢驗合格后,檢驗結論為合格的產品生產部打印入庫單到半成品庫辦理半成品入庫手續。倉管員應核對豐成品的品名、型號、數量、批號、生產日期,確認無誤后方可入庫。
4.2成品入庫
4.2.1檢驗結論為合格的產品,生產部打印《入庫單)到成品庫辦理成品入庫手續,在辦理入庫時,倉管員應檢查、核對產品的品名、型號、數量等標識是否正確、規范以及外包裝是否干凈等,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庫。
4.2.2成品入庫后應放置于倉庫合格區內。
4.3待處理品入庫
4.3.1成品庫倉管員負責退貨和超過保質期滯銷產品入庫工作;生產部負責半成品和準成品待處理入庫前期工作;庫管員應檢查核對產品的品名、型號、數量、批號等是否屬實,對入庫單進行審核。
4.3.2產品入庫后,倉管員應及時審核,在賬上記錄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數量、保質期和入庫日期以及注意事項。并對《產品標識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的規定做出標示。
4.3.3未經檢驗和試驗或經檢驗和試驗認為不含格的產品不得入庫。
4.3.4倉管員應妥善保序入庫產品的有關質量記錄(驗證記錄、原始質量證明、檢驗報告單等),每月將這些質量記錄按時間順序和產品的類別整理裝訂成冊、編號序檔并妥善保管。
5.儲存管理
5.1儲存產品的場地或庫房應地面平整,便于通風換氣,有防鼠、防蟲設施,以防止庫存產品損壞或變質。
5.2合理有效地利用庫房空間,劃分碼放區城。庫存產品應分類、分區存放,每批產品在明顯的位置做出產品標識,防止錯用、錯發。具體要求如下:
5.2.1庫存產品標識包括產品名稱或代號、型號、規格、批號、入庫日保質期,由倉管員用掛標牌的方法做出。若產品外包裝已有上述標識的,僅掛產品型號的標識牌即可。
5.2.2庫存產品存放應做到三齊五距:堆放齊、碼垛齊、排列齊。離燈、離柱、離墻大于50厘米,并與屋頂保持一定距離;垛與垛之間應有適當間隔。
5.2.3成品按型號、批號碼放,高度不得超過6層。
5.2.4原材料存放按屬性分類(防止串味),整齊碼放,紙箱包裝碼放高度不得超過規定層數;袋包裝和桶包裝碼放高度不宜過高,以防損壞產品。
5.2.5放置于貨架上的產品,要按上輕下重的原則放置,以保持貨架穩固。
5.2.6有冷藏、冷凍儲藏要求的原料、半成品均按要求儲藏于冰箱、冰柜、冷庫或有空調的庫房。
6.發放管理規定
6.1生產部生產人員憑《配料單》和《領料單》到原料庫領取原材料或半成品。
6.2原料庫庫員每天按《配料單》每罐原料的實際數量備料、發放。
6.3在備料時,如果發現計劃數量和實際發放數量不符時,庫管員應在《配料單》備注欄中填寫每罐實際發放的數量。
6.4實行批次管理的原料,倉管員每天備料、發料時在《配料單》上填寫該原料的批號,以達到可追溯的目的。
6.5技術部開發人員憑經部門經理審批的《出庫單》到原料庫領取原材料或半成品。
6.6提取成品時必須有營業部打印的《出庫單》和《調撥單》。
6.7原料庫和成品庫的倉管員憑經審批的《領料單》或《出庫單》、《發貨單》發放原材料、半成品或咸品,發放時應做到。
6.7.1認真核對《領料單》或《出庫單》、《發貨單》的各項內容,凡填寫不齊全、字跡不清晰、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不得發放;
6.7.2發放時,應認真核對實物的品名、型號和數量,符合領料或出庫憑證要求的才能發放。
6.7.3發放完畢,倉管員應對《領料單》或《出庫單》、《發貨單》進行審核,《配料單》交會計部,單據應妥善保管。
6.7.4發放時,若產品標識破損、字跡不清,應重新作出標識后發放。
6.7.5同一規格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按先進后出的原則進行發放。
7.倉庫內部管理
7.1抽查
7.1.1成品庫的主管部門應對倉庫進行不定期的抽查,檢查賬、物、卡相符狀況,存放情況、標識情況。
7.1.2原料庫主管應抽查物料的倉儲情況、環境條件、有無錯放、混料及超期儲存、變質、損壞等現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2倉管員應經常對庫存產品進行檢查和維護,發現變質、發霉或標識脫落等現象應及時向直接上級報告,及時處理。對有保質期的產品要防止失效。發放距保質期不到(含)一個月的原料前應報驗,檢驗合格后才能發放。距保質期不到(含)三個月的成品一般不發放(顧客同意的除外),但應及時報驗,根據了驗結果進行處理。若超過保質期,應及時報驗,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規定處理。
7.3倉庫人員應進行經常性動態盤點,做到日清日結,保持賬、物相符,年中和年末應配合財務部搞好盤點工作。
7.4倉庫做到通風、防潮、清潔,無蒼蠅、老鼠。冷藏、冷凍庫溫度應控制在規定范圍。倉庫內嚴禁煙火,不允許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危險庫除外),并設置足夠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允許占壓。
7.5對有毒有害及帶有腐蝕性的物品應分別儲存,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7.6退庫的成品應按品種、型號分別碼放并予以標示,經質管部檢驗為合格的辦理入庫,并盡快發出。經檢驗為不合格的,按不合格評審處置意見辦理,并作出待處理標識。
7.7成品庫另劃待處理品區,存放退貨并予以標示,同時配合有關部門按程序做好退貨處理工作。
7.8原料庫根據生產計劃,做好查料、備料工作,嚴格按領料制度發放原料。根據生產計劃和庫存填報采購申請計劃,保證生產需要。
7.9對于噴粉產品要嚴格按照產品的儲序條件儲存,經常檢查并通風,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直接上級并與技術部聯系,做到及時處理。
7.10凡打開包裝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都應重新包裝,保證密封,不允許敞開存放。沒有標識的應做出標示。
7.11成品庫負責樣品的包裝、發放。樣品包裝上應有標識,標識內容包括:品名、型號和生產日期。樣品應在生產后的三個月內發放。若要將超過三個月的產品做樣品發放,應報驗,經檢驗合格后才能做樣品發放。
7.12安全事項
二、庫房保管員持健康證上崗,按照食品從業人員衛生要求,做好保持良好衛生習慣。
三、庫房建立好食品原料入、出庫帳薄,堅持入、出庫驗收登記制度。未經驗收的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要求的食品原料嚴禁入庫貯存。
五、食品出庫堅持先進先出,縮短儲存時間,避免食品原料變質腐爛。
六、建立庫存食品定期檢查、報告制度,經批準及時處理過期、腐爛變質食品原料。
七、庫房環境做到防火、防盜、防毒(包括防投毒)、防蠅、防塵、防鼠,確保食品原料衛生安全。
八、庫房衛生定期打掃,貯存物品定時整理,保持干燥、通風、整潔,確保食品原料衛生安全。
第一條糧食倉庫之修建、管理、防護與收納糧食之檢驗、病蟲害防治,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辦法稱糧食,指稻谷、米、小麥、面粉及其他經中央糧食主管機關核準由省(市)政府公告之雜糧。
第三條本辦法稱糧食倉庫,指糧食管理機關自設及受糧食管理機關委托辦理收儲糧食之倉庫。
第二章糧食倉庫修建
第四條糧食管理機關每年度得編列預算,依計劃修建或補助修建倉庫。
第五條糧食倉庫之興建地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地點適中,交通便利。
二、無淹水之虞。
三、地質堅實干燥,地勢平坦。
四、四周無易于著火之建筑物毗連。
第六條糧食倉庫應具有儲存需要之防熱、防濕、通風、防蟲、防鳥獸等設備,其建筑設計應特別注意下列設施
一、倉庫屋頂應堅密完好,并裝設隔熱防水設備。
二、倉庫墻壁應涂防水浸濕材料。
三、倉庫應堅實干燥或鋪設木板。
四、倉庫應有良好通風設備。
五、倉庫墻壁開關窗戶者,應設鐵條欄柵,加訂鐵絲網,并于倉門設置防鼠板。
六、倉庫四周應建筑圍墻,并開辟排水溝。
七、倉庫應置備必要消防設備。
第七條糧食倉庫之設計、修建及驗收,應經糧食管理機關核定。
第三章糧食倉庫管理
第八條糧食倉庫應置備衡量器具、檢驗器材、處理用具及其他倉儲有關之必要設備。
第九條糧食倉庫所用之衡量器具,須經度衡檢定機關檢定,糧食管理機關并應隨時檢查校正。
第十條糧食倉庫門前應釘掛收儲公糧牌志,倉庫內應標示存儲糧食品種、年期、等級、數量,并在墻壁刻劃長、寬、高尺碼。
第十一條糧食倉庫應保持整潔,于收儲糧食前,并應徹底清掃及噴灑防蟲藥劑。
第十二條糧食倉庫管理人員對于進倉糧食,應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切實檢驗,其不合標準者,并應依照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糧食進倉應按品種、年期、等級分倉保管,在堆積時應注意通風、防濕、防熱及便于檢查與搬運。
第十四條糧食非經糧食管理機關之通知或許可不得出倉。
糧食出倉應按年期先后,先進先出。
第十五條糧食管理機關對經管之糧食,得現實際需要處理保險。
第十六條糧食倉庫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各項糧食,應設置登記簿,按日據實登記,并于每旬終了之次日,列報糧食管理機關。
每一庫房糧食進倉、出倉、庫存數量,應設置登記卡,由倉庫管理人員逐日登記。
第十七條糧食管理機關對各項糧食收撥、存倉數量,應按旬申報中央糧食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八條糧食倉庫對倉儲糧食必須每日檢查,注意其溫度、濕度、品質變化及庫房有無破損,并詳予記錄。如有溫度、濕度超出規定度數及有生蟲霉變現象,應即報請糧食管理機關迅速派員勘察處理。
第十九條倉儲糧食如有發霉、潮濕發熱及蟲害等情事,應即分別輕蠶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調節倉內溫度、濕度。
二、翻倉。
三、曝曬。
四、除蟲。
五、提前加工。
六、其他緊急處理。
第二十條糧食倉庫奉準處理變質或受害儲糧者,應將處理糧食之品種、年期、等級、數量及處理費用等詳為記錄,并報請糧食倉庫主管機關查核。
第二十一條倉儲糧食之損耗,由糧食管理機關視當地倉庫設儲、氣候情形,按其種類汀定損耗率,報請中央糧食主管機關核定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倉儲糧食因不可抗力而生損害時,應由倉庫管理人員,迅依規定詳報糧食管理機關查核處理。
第二十三條糧食倉庫因驗收不實、保管不善等請事,以致倉儲糧食發生損失或品質不合格時,應直明責任,責令賠償,并予議處。
第二十四條糧食倉庫對于儲存之各項糧食數量及調撥情形,應嚴守秘密,非經糧食管理機關通知,不得接受任何人員調查。但依法有調查或偵查職權經出示證明文件者,下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糧食管理機關對倉儲糧食應定期扼員清查,必要時隨時實施抽查。
第二十六條糧食管理機關委托倉庫辦理糧食經收、保管、加工、拔付業務時,應簽訂委托合約。受托倉庫應覓具殷實商號或人士提供財產保證,必要時并將該保證財產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第四章糧食倉庫防護
第二十七條糧食倉庫之防護應切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倉庫內嚴禁吸煙、燃點火燭及放易燃危險物品,并不得在距離倉庫二十五公尺以內焚燒廢物。
二、設置之消防設備,應經常檢查修理,并充實科技器材。
三、倉庫管理人員應經常巡視,并嚴防鉗盜、人警、破壞及注意其他安全措施。
違反前項規定致發生損害時,糧食倉庫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糧食管理機關派駐糧食倉庫之查核人員,應負責協調辦理防護工作及有關業務,以維護糧食倉庫之安全。
第二十九條軍、憲、警機關,對于當地糧食倉庫,應予協助防護。
第三十條糧食倉庫遇有空襲時,應嚴密戒備,并與當地軍憲警民防機關密切聯系,如遭受破壞,應作迅速處置。
第三十一條糧食倉庫管理人員或查核人員發現倉庫附近放置危險物品或有危害倉庫安全之可疑人物時,應即報請當地軍、憲、警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糧食倉庫遇有搶劫或破壞值事,情況危急時,應即洽請當地軍、、智機關保護,并應自作緊急處置。
第三十三條糧食管理機關對各地糧食之存糧應視情況需要,或應軍事機關之要求,隨時疏移安全地區。
第五章糧食檢驗
第三十四條糧食檢驗分為簡易檢驗及精密檢驗兩種,依其設備狀況實施之。
簡易檢驗包括視覺、觸覺、聽覺、嗅覺、齒咬之鑒別及簡單器具之利用。
精密檢驗指利用下列設備辦理之檢驗
一、各種度量衡器及六號米刺。
二、水份測定器。
三、剛度計。
四、溫度計。
五、顯微鏡。
六、各種必要之化學儀器。
七、細菌培養器。
八、其他器具。
第三十五條糧食檢驗時間如下
一、定期檢驗。
二、糧食交接時。
三、糧食在儲存中發現異狀或有損壞品質之可能時。
四、研究糧食之性能及其保存方法時。
第三十六條糧食驗收標準,除各省(市)糧食管理機關依當地糧食品種及性質特為規定報請中央糧食主管機關核準備案者外,應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稻谷
(一)稻谷以純凈干燥之新谷為合格。
(二)谷色以鮮明清潔,谷粒以飽滿末受蟲害者為合格。
(三)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五。
(四)水份含有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
(五)重量一公石在五十三公斤二公兩以上。
二、糙米
(一)色澤鮮明無變質征象者。
(二)屑米混合宰未超過百分之十五者。
(三)碎米混合率未超過百分之五者。
(四)發燒米(黃粒)混合宰每六號刺一刺中未超過三粒者。
(五)異品種米混合率每六號刺中末超過二十粒者。
(六)稻谷混合率每六號刺一刺未超過二粒者。
(七)砂石混合率每六號刺一刺未超過二粒者。
(八)夾雜物混合率末超過千分之三者。
三、白米
(一)色澤鮮明,無變質征象者。
(二)白度符合樣品者。
(三)碎米混合宰未超過百分之十五者。
(四)發燒米(黃粒)混合率每六號刺一刺中未超過三粒者。
(五)異品種米混合率每六號刺一刺中未超過二十粒者。
(六)稻谷混合率每六號刺一刺中未超過一粒者。
(七)砂石混合率以白米一·五公斤中末超過二粒者。
(八)夾雜物混合率未超過千分之五者。
四、小麥
(一)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四
(二)水份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
(三)重量一公石在七十四公斤以上者。
前項驗收標準,如因災害或特殊情形難達標準時,得由省(市)政府視實際情形酌予降低。
第三十七條糧食交接時,交接雙方應會同檢量,如認為毋須逐包過碎,得就總數量抽磅十分之一計量。
前項抽驗以包裝完整者為準,如有破包應會同整理后另行計劃。
第三十八條驗收糧食除依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方法檢驗外,對于數量、包裝及其他有關事項均須注意勘察。
第三十九條驗收糧食如一部或全部與所定標準不符時,其不符標準部分應拒絕接受。
第四十條驗收人員每次驗收糧食后,應將下列情形提出報告
一、檢驗糧食之種類、數量。
二、驗收時間及地點。
三、檢驗方法。
四、包裝情形。
五、檢驗或驗收人員姓名。
六、其他。
第四十一條經驗收合格之加工糧食,由驗收人員在包裝上加蓋驗收合格戳記,并于每次驗收完畢后填發驗收證明書。
第四十二條驗收人員對于符合驗收標準或經核降低驗收標準之糧食,假借職權故意留難者,經查屬實后,依法懲處。
第四十三條受檢驗加工糧食,糧食倉庫如有故意混雜不合標準之加工糧食在內,取巧蒙混經發現者,應負賠償之責,并依法懲處。
第六章病蟲害防治
第四十四條倉儲糧食之病蟲害及鼠患之防除,應以事先防阻為原則,對進倉長期儲存之糧食,并須特別注意下列各項
一、防治倉內害蟲繁殖滋長。
二、倉儲糧食應使用藥劑處理。
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和人員安全。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倉庫安全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4
職責
3.1
財務部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負主要責任。
3.2
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3.3
倉庫辦公室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的自檢和執行。
3.4
總經理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相關事宜的審批和總監督,負第一責任。
5
工作程序和要求
5.1倉庫安全管理原則
倉庫管理“六要”“六不準”
5.1.1六要:
a)
倉庫內堆放物品與墻之間要有適當距離;
b)
倉庫內外要保持道路暢通;
c)
倉庫內要保持干爽、內外清潔,堆放整齊;
d)
倉庫外要保持不準有火種、易燃物品接近;
e)
倉庫內電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
要提高警惕,防止盜竊。
5.1.2六不準:
a)
倉庫內不準吸煙;
b)
倉庫內不準設灶;
c)
倉庫內不準點蠟燭;
d)
倉庫內不準亂接電線;
e)
倉庫內不準把易燃物品帶進去寄放;
f)
倉庫內不準無關人員出入。
5.2倉庫物資安全管理
5.2.1
倉庫應設專職倉庫安全員,負責倉庫物資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勞動保護政策。
5.2.2
倉庫使用專用系統對所管轄的物資進行分類登記,設置標識卡、臺帳,做到帳(包括紙質和電子臺帳)、物、卡相符,及時反映庫存。
5.2.3
對輔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裝器具等物資應按規定放置,并分類標識管理、分規格存放,有計劃、有秩序安排物資進倉、出倉及存放地點。
5.2.4
存放物品的倉庫應保持整潔通風,防潮濕,碼放整齊。在倉庫中存取物品應辦理相關手續,分類物品應標識明顯,分類分區存放,不合格品應單獨隔離。
5.2.5
對輔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執行。防止其在包裝和存在過程中被損壞或降低質量。
5.2.6
注意安全,離開倉庫后必須關閉倉庫門;不得磕、碰、摔、擠壓物資。
5.2.7
嚴格堅持物資、出倉手續,做到先進先出,減少物資積壓倉庫時間;監督庫存量,根據公司庫存量標準,如有超標、不足現象,及時向倉庫負責人反映。
5.2.8
倉庫安全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5.3倉庫設施、設備的管理
5.3.1
保持倉庫庫容庫貌,不得帶食品到倉庫,每天下班前清潔地面,清除庫存物資上灰塵雜物。
5.3.2
倉庫設施、設備設有專人管理,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提請公司行政部報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后,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5.3.3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5.3.4
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5.4倉庫消防安全的管理
5.4.1
倉庫負責人為主要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倉庫管理部門應把倉庫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5.4.3
倉庫管理部門協助倉庫做好定期消防演練,提高倉庫員工消防意識。
5.4.4
易燃易爆物品與一般物品或化學性質、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一倉庫或同室存放。
5.4.5
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5.4.6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禁止帶入火種。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5.4.7
倉庫內禁止吸煙,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庫外動火作業時,必須經過公司有關部門的同意。
5.4.8
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關掉電源,不準加設臨時線路。
5.4.9
倉庫應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并有明顯標識;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并確保任何時候都完好、有效。
5.4.10
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嚴禁堆放物品。
5.4.11
一旦發生火災時,要及時報告公司管理部門,同時組織人員撲救,并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事后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5.5倉庫安全培訓、生產及檢查的管理
5.5.1
安全培訓的管理
5.5.1.1
對新入職員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三級
(即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
教育培訓后,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
5.5.1.2
對改變工種的員工,必需重新進行轉崗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5.5.1.3
對從事電氣、起重、車輛(包括叉車)駕駛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
5.5.1.4
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編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卷煙倉庫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好防火、防盜、防水、防事故工作,預防庫存卷煙遭受損失,杜絕各類安全隱患,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倉庫管理
第二條 倉庫實行封閉式管理,倉庫入口處要有“倉庫重地,嚴禁煙火,禁帶火種”等字樣的警示標識,倉庫各區域用標識牌標示清楚。
第三章 進出倉庫規定
第三條 倉庫員工上班時,必須將除手機外的任何物品存放在員工儲物柜后方可進入倉庫,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倉庫。
第三條 進出倉庫區域的人員都必須接受倉庫保管員的監督與檢查,必須嚴格執行登記制度,服從保管員的管理。
第四條 進入倉庫的所有卷煙,保管員應按相關規定做好卷煙驗收入庫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臨時到公司取貨的客戶及其他人員不得進入庫房及分揀區,只能呆在“禁火線”以外等候。
第六條 快遞公司送貨至公司門衛,由門衛人員通知保管員進行簽收入庫。
第七條 進出倉庫的公司人員要填寫“外來人員登記表”,上交火柴、打火機等火種后,在相關人員的引導下,方可進入倉庫參觀檢查。
第八條 倉庫區域嚴禁吸煙。任何人進入倉庫區域內,不得吸煙,吸煙需到指定區域。外來參觀人員吸煙的,將不得進入倉庫參觀。
第九條 對不能按照《倉庫進出管理制度》的,倉庫管理人員有權拒絕進入倉庫。
第十條 所有出倉庫的人員主動配合保管人員做好自查,確定沒有攜帶倉庫的任何物品后方可離開。
第十一條 凡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對其處于100元罰款:
(1)外來人員進入倉庫未登記的;
(2)庫房工作人員未按規定收取外來人員火種的;
(3)工作人員攜帶火種進出庫區的;
第十二條 凡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對其處于200元罰款:
(1)在庫區“禁火線”以內吸煙;
(2)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倉庫;
(3)攜帶危險化學品進入倉庫;
(四)未經批準在庫區內使用移動式照明燈具;
(五)未經批準在庫區內使用明火。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糧食部門的國家糧油倉庫(包括糧管所、站,國家糧油加工廠、飼料廠等)。其他部門糧油倉儲設施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糧油倉庫的倉儲設施,是完成國家糧油經營任務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建設好、管理好、使用好倉儲設施是各級糧食部門和糧油倉庫的職責,也是糧油倉儲企業管理的基本任務之一。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庫的倉儲設施,包括倉庫產權區內的土地、貨場、曬場、各類倉房、油罐(池)、罩棚等糧油儲存設施和專用鐵路線、專用碼頭、庫區內外專用道路、圍墻、護坡、供電、供暖、給排水、器材庫、藥品庫、消防設施、計算機管理系統以及烘干、維修、清理車間檢驗、調運、保管、經營業務用房等生產附屬設施。這些設施均屬國有資產。
糧倉機械的管理,除按《國家糧油倉庫倉儲機械管理辦法》執行外,還必須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倉儲設施管理,是指各級糧食倉儲行政管理和糧油倉庫的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其建設、布局、使用、維修保養、轉讓、改用、占用、報廢和拆除等活動所進行的協調、監督、引導、服務以及對計劃的審批、控制所進行的管理。
第六條在糧庫經營機制向市場經濟過渡期間,糧庫倉儲設施的管理,亦必須按此辦法執行。出現問題要及時向商業部報告。
第七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糧油倉庫,要將倉儲設施的管理納入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計劃,設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開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倉儲設施管理的重大問題,檢查指導倉儲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倉儲設施的建設
第八條糧油倉庫網點的布局,應有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糧食生產的發展。庫址選擇必須符合糧源充足、交通便利、糧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經營管理、經濟效益好的原則。新建和擴建糧油倉庫都要進行充分的經濟技術可行性論證,并按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糧油倉庫規模的確定應根據所處經濟區域,糧食產銷發展趨勢,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據此繪制建設規劃總平面圖,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庫內布局要貫徹一次規劃、分期實施原則,一般不能隨意更改或變動。如確需修改,亦應上報批準。
第十條糧油倉庫新建專用鐵路線、專用碼頭、倉容量250萬公斤以上的倉房(包括筒倉)、30萬公斤以上的油罐、日處理量10萬公斤以上的烘干車間,購置鐵路、公路專用車輛、水路專用船只等,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倉儲設施的新建和購置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自定。
第十一條在倉庫建設中,無論新建、擴建或改造,無論資金的來源渠道如何,凡在庫內進行的建設項目,都必須符合庫區統一規劃布局。
第三章倉儲設施的使用和維修保養
第十二條糧油倉庫要科學、合理使用倉儲設施,在保證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提高利用率。一個倉庫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設計容量的90%。
第十三條糧油倉庫的所有倉儲設施都要分別建立檔案,其檔案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項目名稱、編號及固定資產財務資料;
(二)建設及投入使用的時間;
(三)庫區平面布局、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
(四)審批文件、建設(制造)單位、驗收單位及驗收資料;
(五)工程預、決算資料;
(六)實際技術指標、設計技術指標及運行使用狀況;
(七)大、中、小修及技術指標的有關資料;
(八)其他有關資料。
倉儲設施檔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糧油倉庫要在上級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根據設計生產能力和技術狀況,對各類倉房、油罐(池)、烘干車間等制定科學的使用定額,并嚴格遵照執行。任何人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額,嚴禁破壞性使用,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十五條定期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倉儲設施的使用和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一般每六個月檢查一次。對儲糧倉房等主要設施要及時維修、保養,對露天金屬結構的設施,要定期進行防銹蝕處理。
第十六條糧油倉庫提取的倉儲設施折舊資金、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資金等,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倉儲設施的轉讓和改用
第十七條國家糧油倉庫的倉儲設施,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讓、改用和占用。糧油倉庫作為國營企業,有使用庫內倉儲設施的權利,也有維護保養和管好的義務。
第十八條因特殊情況,確需撤銷、合并或改用、占用糧油倉庫倉儲設施的部分或全部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農業結構調整、交通條件變化等原因需要撤銷、占用或合并的庫點,必須首先由庫點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提出撤、占、并的報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準,并辦好有關財務、檔案的手續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萬公斤以上(含1500萬公斤)倉容的庫,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在審批前必須征得商業部的同意。
(二)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規劃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糧油倉庫區域(包括設施)時,必須首先由占用部門根據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批文提出可行性報告材料,并同意在適當地點補償占用糧油倉庫相應的場地及其儲糧設施的條件下,再由庫點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萬公斤以上(含1500萬公斤)倉容的糧油倉庫,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在審批前必須征得商業部的同意。
(三)糧食部門的糧油加工工業、飼料工業、食品工業、多種經營等的發展,需要建廠時,提倡倉、廠結合,統籌規劃,但一般條件下應自行征地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用、占用糧油倉庫部分場地和倉房時,必須在符合庫內總體布局并實行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設單位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上倉儲部門的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在現有糧油倉庫中,屬于占用市(地)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教堂、寺廟等宗教活動場所,當地政府又要求歸還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批準部分或全部退還,但地方政府一般應在適當位置補建相應倉容的倉房。
第二十條糧油倉庫內已有的糧油加工、食品加工、飼料加工廠,凡財務與倉庫脫鉤,單獨核算的,對加工廠所占用的場地和倉房,既可采用固定資產劃轉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倉房使用費的辦法,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倉儲設施的改造和建設。凡財務沒有與倉庫脫鉤,只是作為倉庫本身開展多種經營的項目,也必須符合庫區總體規劃,合理布局,保證倉庫安全,并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才能進行。
第二十一條國家糧油倉庫倉儲設施,在滿足本業使用的前提下,企業可對其暫時空閑的設施,開展代儲代運業務,收取合理費用,但不得危及庫存糧油、倉儲設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轉讓產權。
第五章倉儲設施的報廢和拆除
第二十二條倉儲設施的報廢和拆除,一般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達到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并提足折舊費;
(二)經技術鑒定確認無修理和使用價值。
因地震、臺風、洪澇等自然災害和設計建造質量等原因,雖未達到報廢年限,但經有關部門的技術鑒定,確認無使用和修理價值的,也可視同具備報廢條件。
第二十三條對容量250萬公斤以上的倉房、30萬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處理量10萬公斤以上的烘干機、鐵路專用車輛等規模較大設施的報廢,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報商業部備案。其他設施報廢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自定。
倉儲設施的報廢和拆除,如果涉及到沖減國有資金,需由糧食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糧油倉庫對經批準報廢的倉儲設施,要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作財務處理。同時,應如實核減有關統計報表的數字,以保證固定資產和倉儲設施能力等統計數的真實性。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國家糧油倉庫的倉儲設施管理,根據《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糧食部門的國家糧油倉庫(包括糧管所、站,國家糧油加工廠、飼料廠等)。其他部門糧油倉儲設施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糧油倉庫的倉儲設施,是完成國家糧油經營任務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建設好、管理好、使用好倉儲設施是各級糧食部門和糧油倉庫的職責,也是糧油倉儲企業管理的基本任務之一。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庫的倉儲設施,包括倉庫產權區內的土地、貨場、曬場、各類倉房、油罐(池)、罩棚等糧油儲存設施和專用鐵路線、專用碼頭、庫區內外專用道路、圍墻、護坡、供電、供暖、給排水、器材庫、藥品庫、消防設施、計算機管理系統以及烘干、維修、清理車間檢驗、調運、保管、經營業務用房等生產附屬設施。這些設施均屬國有資產。
糧倉機械的管理,除按《國家糧油倉庫倉儲機械管理辦法》執行外,還必須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倉儲設施管理,是指各級糧食倉儲行政管理和糧油倉庫的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其建設、布局、使用、維修保養、轉讓、改用、占用、報廢和拆除等活動所進行的協調、監督、引導、服務以及對計劃的審批、控制所進行的管理。
第六條在糧庫經營機制向市場經濟過渡期間,糧庫倉儲設施的管理,亦必須按此辦法執行。出現問題要及時向商業部報告。
第七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糧油倉庫,要將倉儲設施的管理納入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計劃,設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開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倉儲設施管理的重大問題,檢查指導倉儲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倉儲設施的建設
第八條糧油倉庫網點的布局,應有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糧食生產的發展。庫址選擇必須符合糧源充足、交通便利、糧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經營管理、經濟效益好的原則。新建和擴建糧油倉庫都要進行充分的經濟技術可行性論證,并按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糧油倉庫規模的確定應根據所處經濟區域,糧食產銷發展趨勢,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據此繪制建設規劃總平面圖,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庫內布局要貫徹一次規劃、分期實施原則,一般不能隨意更改或變動。如確需修改,亦應上報批準。
第十條糧油倉庫新建專用鐵路線、專用碼頭、倉容量250萬公斤以上的倉房(包括筒倉)、30萬公斤以上的油罐、日處理量10萬公斤以上的烘干車間,購置鐵路、公路專用車輛、水路專用船只等,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倉儲設施的新建和購置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自定。
第十一條在倉庫建設中,無論新建、擴建或改造,無論資金的來源渠道如何,凡在庫內進行的建設項目,都必須符合庫區統一規劃布局。
第三章倉儲設施的使用和維修保養
第十二條糧油倉庫要科學、合理使用倉儲設施,在保證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提高利用率。一個倉庫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設計容量的90%。
第十三條糧油倉庫的所有倉儲設施都要分別建立檔案,其檔案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項目名稱、編號及固定資產財務資料;
(二)建設及投入使用的時間;
(三)庫區平面布局、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
(四)審批文件、建設(制造)單位、驗收單位及驗收資料;
(五)工程預、決算資料;
(六)實際技術指標、設計技術指標及運行使用狀況;
(七)大、中、小修及技術指標的有關資料;
(八)其他有關資料。
倉儲設施檔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糧油倉庫要在上級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根據設計生產能力和技術狀況,對各類倉房、油罐(池)、烘干車間等制定科學的使用定額,并嚴格遵照執行。任何人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額,嚴禁破壞性使用,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十五條定期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倉儲設施的使用和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一般每六個月檢查一次。對儲糧倉房等主要設施要及時維修、保養,對露天金屬結構的設施,要定期進行防銹蝕處理。
第十六條糧油倉庫提取的倉儲設施折舊資金、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資金等,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倉儲設施的轉讓和改用
第十七條國家糧油倉庫的倉儲設施,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讓、改用和占用。糧油倉庫作為國營企業,有使用庫內倉儲設施的權利,也有維護保養和管好的義務。
第十八條因特殊情況,確需撤銷、合并或改用、占用糧油倉庫倉儲設施的部分或全部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農業結構調整、交通條件變化等原因需要撤銷、占用或合并的庫點,必須首先由庫點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提出撤、占、并的報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準,并辦好有關財務、檔案的手續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萬公斤以上(含1500萬公斤)倉容的庫,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在審批前必須征得商業部的同意。
(二)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規劃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糧油倉庫區域(包括設施)時,必須首先由占用部門根據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批文提出可行性報告材料,并同意在適當地點補償占用糧油倉庫相應的場地及其儲糧設施的條件下,再由庫點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萬公斤以上(含1500萬公斤)倉容的糧油倉庫,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在審批前必須征得商業部的同意。
(三)糧食部門的糧油加工工業、飼料工業、食品工業、多種經營等的發展,需要建廠時,提倡倉、廠結合,統籌規劃,但一般條件下應自行征地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用、占用糧油倉庫部分場地和倉房時,必須在符合庫內總體布局并實行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設單位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上倉儲部門的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在現有糧油倉庫中,屬于占用市(地)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教堂、寺廟等宗教活動場所,當地政府又要求歸還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批準部分或全部退還,但地方政府一般應在適當位置補建相應倉容的倉房。
第二十條糧油倉庫內已有的糧油加工、食品加工、飼料加工廠,凡財務與倉庫脫鉤,單獨核算的,對加工廠所占用的場地和倉房,既可采用固定資產劃轉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倉房使用費的辦法,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倉儲設施的改造和建設。凡財務沒有與倉庫脫鉤,只是作為倉庫本身開展多種經營的項目,也必須符合庫區總體規劃,合理布局,保證倉庫安全,并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才能進行。
第二十一條國家糧油倉庫倉儲設施,在滿足本業使用的前提下,企業可對其暫時空閑的設施,開展代儲代運業務,收取合理費用,但不得危及庫存糧油、倉儲設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轉讓產權。
第五章倉儲設施的報廢和拆除
第二十二條倉儲設施的報廢和拆除,一般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達到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并提足折舊費;
(二)經技術鑒定確認無修理和使用價值。
因地震、臺風、洪澇等自然災害和設計建造質量等原因,雖未達到報廢年限,但經有關部門的技術鑒定,確認無使用和修理價值的,也可視同具備報廢條件。
第二十三條對容量250萬公斤以上的倉房、30萬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處理量10萬公斤以上的烘干機、鐵路專用車輛等規模較大設施的報廢,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報商業部備案。其他設施報廢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自定。
(1)倉儲安全基本信息主要內容包括倉庫所在位置、建筑結構、存儲物資、消防設施及器具配備及布置圖、消防通道指示圖、倉儲安全管理責任人等信息,形成了每棟煙葉倉庫的安全“身份證”。同時,倉儲安全基本信息、庫區倉庫平面布置總圖、庫區倉庫消火栓平面布置總圖、安全操作規程全部采用上墻管理,讓管理人員和安全檢查人員一目了然了解掌握倉庫安全信息。(2)安全檢查項目安全檢查項目分為安全管理資料和現場檢查兩個部分,其內容是在系統分析行業煙草火災事故案例和全面識別梳理煙葉倉儲管理規范、標準的基礎上,突出重大危險源防控和“三易”(易發生、易忽略、易反復)部位和環節,根據事故風險防控優先級,按照“便于掌握、便于執行、便于考核”原則,制定了涵蓋安全記錄臺賬、庫房倉儲管理、電氣安全管理、消防設施配備、安全標識五個模塊,窮舉了100個倉儲安全管理要點,采用合格制進行倉儲安全檢查。既克服了傳統巡查易漏查、走馬觀花查的缺點,又可對該倉庫安全情況進行量化評價,同時可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追蹤評價,有效督促倉儲管理人員責任落實到位、隱患排查落地運行。(3)安全隱患整改情況評價安全隱患整改情況評價主要包括檢查日期、隱患內容、整改情況評價等內容,主要用于安全監管部門或各級安全檢查組對倉儲管理人員隱患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評價。
五、落實“一庫一表”煙葉倉儲安全檢查表制度的有關建議
任何制度發揮效能先決條件是落地運行。山東復烤通過近幾年的探索實踐,建議在以下兩個方面下功夫。
1.循環往復、持續改進
安全檢查就要循環往復、持續改進。倉儲管理人員要對照安全檢查表,定期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安全監管部門要對制度執行情況要定期進行復查,尤其要注重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追蹤評價,從而形成“檢查、整改、復查、追溯”閉環式管理,通過循環往復檢查、持續進行改進,推動倉儲安全管理上臺階、上水平。
2.加強考核、嚴格獎懲
安全檢查表實行量化打分制為考核提供了有利條件。建議安全監管部門將“一庫一表”復查評分和隱患整改情況評價得分納入企業績效考核體系,嚴格落實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使其成為提高執行力的重要抓手,確保倉儲安全管理工作見成效。
參考文獻:
[1]王斌,閻文華.煙草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云南消防.2001,(2).
[2]張宏宇.煙草生產儲存火災危險性及防火對策研究[J].武警學院學報.2008,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