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6: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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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昆明城鎮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面在不斷擴大,社保費收入保持了快速增長,近5年來平均年增長率超過15%。但是從統計數據看,社會保險費實際征繳面還有很大提升空間。論文百事通昆明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綜合參保比例超過90%,而其他非公經濟單位參保比例不到40%。而以人數比例來看參保水平更低:2003年昆明市個體工商戶人數為32.39萬,同年參加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的個體工商戶人數為5.87萬,比例僅為18.1%。城鎮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大部分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沒有納入社會統籌范圍,或是僅納入養老、失業、醫療保險中的一項。而這些單位一般經濟效益好、職工工資高、有比較強的繳費能力。同時,非公有制經濟所創造的GDP占全市GDP的42%,從業人員超過50萬,所以擴大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面可行也是必要的。而存在的困難主要有:
(一)對社會保險認識上的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和職工不了解社會保險的法律政策,往往同商業保險混為一談,錯誤的認為參加了商業保險就等于參加了社會保險,對于兩者之間的性質、原則、保障水平上沒有正確的認識。另外,有的用人單位對于社會保險在穩定職工隊伍、增強員工歸屬感和積極性方面的認識不足,認為參加保險會提高企業的人工成本,降低企業經濟效益使得參保熱情不高。
(二)管理和制度上的缺陷。昆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辦理統一的社會保險登記,再加上勞動就業機構和醫保中心共同進行社會保險費的核定。由于征管戶數日益增多、征管質量的提高,現有的工作人員相對不足,同時存在信息化水平不高、工作效率的問題,造成對參保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水平的核定存在很大的滯后性,對收費率難以及時確定,造成即使單位有參保熱情,經辦機構卻無法及時給予其參保權利的情況出現。而地稅部門作為征收部門就無法對其征收社保費。另外,這些社保經辦機構承擔了社會保險的全部的基礎性和事務性工作,除了征收由地稅來管以外,前期的社保登記、企業及個人賬戶的建立、繳費申報的審核以及后期的繳費情況的匯總、記賬和稽核,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使得這些社保經辦機構要么有心無力,要么要考慮自身的利益,無法對擴大征繳面工作做到全力的支持。
(三)非公有制經濟單位人員結構問題。目前,在非公有制經濟單位職工中,農村人口占有比較大的比例。云南省規定簽訂3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農民工要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而部分農民工已經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造成同一單位的同事,相鄰經營的同行執行不同的養老保險政策;有些經濟單位對于臨時用工都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很多農村人員,個體私營企業沒有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以各種理由不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
(四)非公有制經濟單位人員的流動性問題。由于非公經濟從業人員一般具有很大的流動性,給社保工作管理帶來困難。這些單位的業主和職工對參加社會保險形成的報酬形式認可度都較低,雙方都寧愿現金支付,且由于現有的個人賬戶缺乏靈活性和可移動性,使得人員即使在本地的工作崗位流動都可能續保困難、不能隨著人員離開參加社保單位進入不參保單位而移動,造成經濟單位主體和職工都對于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不高。
二、擴大社會保險費征繳面對策
(一)在沒有相關強制法規出臺的前提下,現在首要任務是加大社保的宣傳力度。在社會保險費的五個費種宣傳中要突出重點費種,即把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擴大作為五個費種中的重點。2003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3680億元,社會保險費總收入4882億元,養老保險費所占比例為75.3%;同期,昆明市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為10.17億元,社會保險費總收入17.03億元,養老保險費所占其比例僅為59.7%,比全國的比例低了15.6個百分點。可見昆明市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入水平相對于全國平均水平來說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有很大的提升空間。同時,考慮到人口老齡化給養老保險基金帶來的壓力和將來社會穩定發展的需要,重點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以加大其收入是十分必要的。
通過加強宣傳,要使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員工充分認識到對于維護自身權益的好處和必要性。由于非公有制經濟單位成員中以中青年為主,他們對社會保險普遍忽視和規避,要用各種宣傳使他們認識到勞動風險存在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參加社會保險以分散這種風險是他們應有的權利。在宣傳中,要發揮新聞媒體、社區組織、社保主管部門和其他宣傳部門的作用,還可以在街道、社區開設社會保險咨詢站點以開展咨詢服務等。同時,在進行宣傳工作時注意要根據人們關注的疑點、難點問題做出相應的側重宣傳。可以印制對應的具有啟發性的宣傳手冊,專門去回答那些疑難問題;還可以借鑒商業保險的宣傳方式以提高人們參與社會保險的積極性,實現“自發性”擴面。
(二)社保經辦相關部門應加大對社保工作人力、財力的投入,盡可能避免因人員和效率問題造成擴面的瓶頸。一般正規的經濟單位都愿意參加社會保險,即使是非公有制經濟單位中的那些規模小、很不規范的單位或個人也有比較高的參保熱情。要滿足他們的參保愿望,要求處理社會保險的登記、核對工作的相關部門真正重視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面擴大問題,了解到其緊迫性與必要性,對自己負責的相關工作要有更大的投入。要提高人員的工作效率,在必要時適當增加相關人員以取得效用的最大化。社保經辦機構要提高服務質量,通過設立專門窗口、網點以完善計算機網絡服務體系,要保證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在參保手續、各種咨詢等方面的快捷、簡便和準確。同時,要加快征管核定系統的信息化,用先進的科技手段來配合工作。另外,在社保局、勞動就業機構、醫保中心、財政相關部門、地稅局以及相關銀行之間要加強聯系和溝通,及時地反映問題和解決問題,以求提高整體工作效率。新晨
需要提到的是,政府應該對社保工作給予重視支持。當處理社會保險的登記、核對工作部門確實由于資金問題無法提供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來滿足社會需求時,政府就必須考慮如何去支持社保工作,能否在財政資金上給予更大的支持。
一、我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現狀
(一)社會保險費費源分布情況。截止*年月底,我市共有戶企事業單位參加了養老保險,繳費人數人,年應繳養老保險費萬元。其中:有足額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有部分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沒有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共有戶企事業單位參加了失業保險,繳費人數人,年應繳失業保險費萬元。其中:有足額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有部分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沒有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共有人參加了醫療保險,應繳費基數萬元。
*
(二)參保單位*年底欠費情況。至*年月底,我市養老保險費欠費總額為萬元。其中足額繳費能力單位欠費萬元,占總欠費額的;部分繳費能力單位欠費萬元,占總欠費額的;沒有繳費能力單位欠費萬元,占總欠費額的。失業保險費欠費總額為萬元。其中足額繳費能力單位欠費萬元,占總欠費額的;部分繳費能力單位欠費萬元,占總欠費額的;沒有繳費能力單位欠費萬元,占總欠費額的。
(三)應參保未參保戶情況。截止*年月底,我市有戶應參保未參保企業,其中:國有戶,占;集體戶,占;私營戶,占;外資戶占;其他戶,占。應參保未參保人數人、工資基數萬元,應納而未納養老保險費萬元、失業保險費萬元。
二、我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繳中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參保單位繳費能力不足。全市有的養老保險參保戶和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生產經營處于不正常狀態,大部分參保企業無正常經營收入,只能靠資產變現來維持繳費,職工個人應繳部分也因無正常收入而難以征繳到位。并且,目前一些企業已嚴重資不抵債,企業生產經營不正常,絕大多數職工長期待崗,由于企業缺乏經濟補償能力,無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扣繳個人應繳部分時,待崗在家的無力繳,謀職在外的無法繳,企業也無法尋人繳,發了財的也不屑繳,也正是因為這一部分沒有能力繳費企業使得社保費的征繳日益困難,每年約有萬元的養老保險費和萬元的失業保險費無法確保應收盡收,導致我市的社會保險費收支矛盾日益突出,支付缺口日益增加。
(二)部分參保單位的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核定不實。全市具有足額繳費能力和部分繳費能力的戶養老保險繳費企業和戶失業保險費繳費企業中,應參保人數與已參保人數分別相差人、人,年應繳費基數與核定基數相差萬元、萬元。沒有繳費能力的養老、失業繳費企業中,應參保人數與已參保人數分別相差人、人,年應繳費基數與核定基數相差萬元、萬元。造成差異的主要原因,一是企業對社會保險費認識模糊,認為繳納社保費增加了負擔,存在少報、瞞報的主觀意識。二是社保部門由于在隊伍、專業技術上的不足,無法及時了解企業繳費工資的真實情況,從而未能及時掌握參保單位繳費人數、基數的變化情況。
(三)沒有繳費能力的參保企業欠費數額龐大。截止*年月底,我市沒有繳費能力的參保企業欠費為養老保險費萬元、失業保險費萬元,分別占欠費總額的和。主要原因有,一是一些技術含量低、競爭能力不強的企業,無法適應當前激烈競爭的市場環境,被迫“關、停、并、轉”,失去繳費能力;二是一些已經破產改制的參保企業,由于未能解決職工的養老保險接續問題,造成部分未能實現再就業或松散就業的職工無力繳費;三是大量停產半停產及名存實亡的公有制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及離崗掛編的人員,未及時轉為個人繳費方式或已轉為個人繳費但本人無力繳費。
(四)擴面征繳工作不到位。我市戶未參保戶中的為私營、有限責任、外資等非公有制企業。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勞動關系未能理順。一些國有、集體企業不在崗人員,在非公有制企業就業后,由于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形成人在非公有制經濟干,而保險費公在公有制企業繳的怪現象,使得這部分人員的社會保險費既難以征繳到位,又不能擴面。二是非公有制企業想方設法不為職工參保。目前,我市勞務市場供大于求,職工求職不易,非公有制企業多與雇員不簽定用工合同,加之一些年輕員工只顧眼前利益,不敢要求雇主為其參保,從而增加了擴面工作的難度。
三、加強我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思考
(一)加強社會保險費宣傳工作。將社會保險費宣傳工作納入日常稅收宣傳工作范疇,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強對社保費政策的宣傳力度,以增強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意識,擴大社會參保覆蓋面。同時要注重政策宣傳的針對性。對職工的宣傳,一要重在以直觀利益感化。通過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基本養老金、失業金的及時足額發放這個直觀生動事實來提高社會保險的信譽度,增強職工參保繳費的自覺性。二要充分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教育職工自覺拿起法律武器,監督企業按時足額為職工繳費。對參保企業法人代表的宣傳,一要重在責任教育。使企業法人代表意識到為職工按時足額繳費既是其經濟責任,也是其法律責任,更是其社會和政治責任。二要輔之以必要的法律強制。對拒不參保繳費和欠費的,要依法依規強制參保和強制征繳,端正其思想認識。此外,還要經常向當地黨政領導和各有關部門領導及時匯報和反映稅務機關征收的優勢、征管工作取得的成績、征管的現狀,并進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獲得黨政領導的肯定和支持。
(二)大力培育和涵養費源。造成淮南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困難的關鍵因素在于參保企業經濟困難,因此,大力發展地方經濟,精心培育和涵養費源,是解決社會保險費問題根本。當前應著重處理好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到的社會保險費問題。一要處理好企業改制中的職工安置問題。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改制,都要將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的責任規定清楚和解釋清楚,將改制后的補償資產優先清償職工社會保險費。二是處理好改制后企業的續保繳費問題。對改制后的企業要重新進行登記,對進入改制后企業重新上崗的職工要及時督促其簽訂勞動合同,由改制后企業為其繳納社保費;對下崗分流的職工,應將職工一次性補償費的一部分或全部預繳以后的社保費,不足部分,應及時轉變為職工個人繳費的方式繼續繳納;對下崗后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職工由再就業服務中心代為扣繳;對領取失業保險費的職工,由失業保險機構代為收繳。
法院認為:因企業未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不能提供書面的解除勞動用工關系的證據,屬舉證不能,應承擔相應的后果。關于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應由行政法調整,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予以駁回。
解析:關于社會保險費糾紛案件是否應當由人民法院按照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問題,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上一直存在爭議。
主張不受理的意見認為,社會保險費的范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其征收、繳納均適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勞動法》第100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第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辦理加入社會保險手續,以及有為勞動者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用人單位違反該義務,應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加收滯納金,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據此,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義務時,勞動者只能向行政機關申訴,由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而不能依民事訴訟途徑獲得救濟
主張受理的意見認為,《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企業與職工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處理。該條例的解釋注明,“保險”是指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業保險、養老保險和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解釋》)第1條,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收案范圍,則對《勞動法》第2條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作了擴大解釋,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發生的所有糾紛,全部納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之內,同時也將《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的四項勞動爭議涵蓋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之中。這是勞動爭議受案范圍的準確定義,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利益。同時,勞動監察部門的執法力量不足,加上一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往往要求用人單位整體投保,甚至是幾個險種捆綁式投保才予以接受,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采取司法救濟手段,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就得不到保護。因此,社會保險費糾紛應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社會保險關乎國計民生、關乎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和諧穩定,人民法院對此類糾紛受理和處理是直觀重要的。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討論通過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解釋二》),該司法解釋數易其稿,最終就社會保險費糾紛的定論仍然令人疑惑。《勞動爭議解釋二》第6條規定:“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7條規定“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我們很難從這兩條相關的規定中獲得社會保險費糾紛是否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和處理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中認為,社會保險費糾紛應當區分三個層次,一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給勞動者建立社保關系、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這類爭議應當屬于勞動爭議;二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社保關系后,沒有按時足額繳費,這類爭議應當屬于行政爭議,依照行政強制征繳的程序辦理;三是保險金的發放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覺履行的法定職責,這個職責屬于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職責,如果產生糾紛,應屬于行政案件。上述觀點界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社會保險費案件的范圍,就在于第一層次。最高人民法院就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和觀點具有權威性,這就決定了我們只能從中尋求社會保險費糾紛是否應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和處理的答案。開啟答案的鑰匙就在于對第一層次中所謂“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理解。
筆者認為,“造成勞動者損失的”不能作狹義的理解,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給勞動者建立社保關系、繳納社會保險費,無論對勞動者造成了現實損失還是將來的損失,人民法院都應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筆者基本支持上述主張社會保險費糾紛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意見,但受理的范圍不包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社保關系后,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爭議,這類爭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應當屬于行政爭議,依照行政強制征繳的程序辦理。至于保險金的發放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由于爭議雙方是勞動者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是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糾紛,當然不能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申報和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用人單位在公法上的義務,也是相對于勞動者的契約伴隨義務,勞動者有權申請私法上的救濟。《勞動法》第72條、第100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6條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可以由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這就表明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申報和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屬于用人單位在公法上的義務。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損害的不僅是勞動者的利益,還損害了國家的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因此,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獲得公法上的救濟,向勞動行政管理機關舉報,由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同時,勞動合同系屬于一種繼續性、具有強烈依賴性之特別結合關系,因而也產生眾多附隨義務。既有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諸如忠實、注意、通知、競業限制、保密等伴隨義務,也有用人單位相對于勞動者諸如提供安全衛生、勞動條件、休假、特別是參加社會保險的伴隨義務。在工業社會中,每個勞動者最關心的莫過于在出現傷、殘、病、失去勞動能力等情形下的物質幫助,社會保障制度正是基于此而建立。本文所討論的社會保險實際上就是勞動保險,它與勞動者付出勞務密切相關,接受勞動者勞務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保,也是相對于勞動者的私法上的義務,否則即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能夠獲得私法上的救濟。其方式就是通過工會等有關組織協調,或者對用人單位提起仲裁和訴訟。
行政強制征繳與民事司法救濟并不矛盾。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給勞動者建立社保關系、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既可以通過舉報,由勞動行政管理機關強制征繳,也可以對用人單位提起仲裁或訴訟維權。兩者之間不存在矛盾,兩者的并行體現了行政職能與司法職能的互補,對于處在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是一種雙重保護。我們知道,勞動法律法規總體上的性質屬于社會法,即既有行政法的屬性,也有私法屬性。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勞動法律法規作為社會法的典型表現,既關乎勞動者的個體利益,也關乎社會公共利益,用一句話概括就是關乎國計民生。目前,勞動監察機構的執法力量還比較薄弱,作為政府下屬的一個機構,在有可能觸及政府利益的情況下,是很難做出決絕的行動的。社會保險的參保覆蓋面、參保時間和繳費數量還遠遠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這足以證明單純依靠行政力量難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人民法院將社會保險費糾紛拒之門外,只能使勞動者的利益受損,且缺乏全面有效的維權途徑。因此,人民法院應當保護勞動者私法上的權利,受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參保,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糾紛。
實務中,存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勞動關系終止后,以及勞動者退休前和勞動者退休后因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等諸多情形。司法實踐中,因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用人單位已經參加了社會統籌,但未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理(1)勞動者退休前,無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是否存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有程序選擇權,即勞動者既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訴,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勞動者選擇行政申訴的,由行政機關責令用人單位繳納;勞動者選擇民事訴訟的,由法院判令用人單位繳納,或判決用人單位負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對勞動者所生損害賠償之責任。
(2)勞動者退休后,其同樣有上述的程序選擇權,但應視勞動者的具體請求而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的,可判令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未繳或少繳保險費而造成的損失,法院可判決用人單位賠償,賠償的標準可參照同類型勞動者退休后的待遇。
2、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統籌的處理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自由職業者。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工傷、生育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征收,其中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月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轉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四條 基本養老、失業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均以上年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其中上年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市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對于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以本市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納部分均以繳費單位全部從業人員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基數。實行托管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市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由所在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繳納。
停薪留職、本人申請放長假、臨時就業、自謀職業、外埠打工的職工可由本人自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也可由所在單位代為收繳。
第五條 繳費單位必須依據市勞動局《關于建立社會保險登記制度和月繳費申報制度的通知》(撫勞發〔1999〕6號文件)的規定,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以貨幣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并每年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查人員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八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下達《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繳費單位逾期拒不執行行政處罰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對應參加而不參加社會保險和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不得評為先進單位,不得購買專控商品,不得購房和建房;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評為先進個人,不得晉級增薪,不得出國考察。對在職職工已發放工資,卻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勞動、人事部門不予辦理工資總額的審批手續,銀行未經批準不予支付。對無故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享受財政專項撥款和補貼的,由財政部門從應享受的專項撥款和補貼中扣除;享受退稅的,由財政或稅務部門從應退的稅款中扣除。通過新聞媒體定期公布嚴重欠費單位的名單和欠費數額;對嚴重欠費的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降職、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十四條 每年向重點繳費單位下達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指令性計劃,并逐月考核,按季通報,視完成計劃情況,對繳費單位責任人予以獎懲。同時,每年向各縣區、各企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下達協助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責任目標,將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市崗位目標責任制管理考核體系。
第二條 本省轄區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
農墾、森工系統(不含伊春林業管理局以及已參加當地社會統籌的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由本系統負責經辦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征收。
第四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征收原則。但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中直企業(單位)、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和軍工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征收。
第五條 社會保險費年度征收計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須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同意,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負有繳納或者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是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的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保險登記手續。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發給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或者辦理變更、注銷保險登記手續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第九條 繳費單位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當月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申報情況核定后,發給繳費單位申報單。
繳費單位不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時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費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情況確定應繳費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照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每月25日前,將當月繳費單位名單、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等基礎數據、資料送達地方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對繳費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并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應當于每月10日前,持申報單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上月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有異議的,應當先繳納社會保險費,然后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實。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受理繳費單位繳費時,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開具社會保險費征繳專用票據,通知委托銀行從繳費單位帳戶扣繳或者直接征收。
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專用票據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十四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五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每月社會保險費征繳期限結束后10日內,分別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上月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統計表以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對與繳費有關的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一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更、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征繳外,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遲延繳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和《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第188號令),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進市區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和規范市區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征繳范圍和對象
*市區范圍內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均須依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城鎮自由職業人員依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二、征繳方式
社會保險費由地稅部門統一征繳。現階段,對市區范圍內所有用人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規定的費率進行征繳,其他社會保險暫按原規定辦法征繳。下一步,以養老保險擴面工作為龍頭,依法將各類用人單位納入各項社會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力爭用三年時間,逐步實現市區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五費合征”。
三、繳費基數和費率
1、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本單位當年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在起步階段,除特殊行業外,允許按不低于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70%確定。確定后的繳費基數,若低于用人單位實際參保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的,以單位實際參保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確定繳費基數。若單位繳費基數大于單位實際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允許繳費單位在次月前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報職工參保名單,逾期未報的,超過部分的征繳額劃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2、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計算確定。職工繳費工資高于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確定;低于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其余按實確定。對于擴面企業參保職工,可按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核定的基數建立個人帳戶。
對帳證不全或拒不提供帳簿、憑證或申報費額明顯不實,由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最低繳費基數,或直接核定應繳社會保險費。
3、城鎮自由職業人員繳費基數。城鎮自由職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在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200%和300%中選擇確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按上年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4、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仍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今后逐步實現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進行征繳。
5、繳費費率按現行社會保險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四、征繳辦法
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相分離征繳,并實行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雙向申報制度。
1、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用人單位必須在每月10日前按規定計算出應繳費額,向地稅部門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時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在每月20日前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辦理繳費人數、繳費工資基數等參保調整事項。
用人單位實行按月預繳、年終清算。用人單位應在年度終了45天內向地稅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基本養老保險費匯算清繳表》和相關資料,地方稅務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4個月內辦理社會保險費匯算清繳。匯算清繳中應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統一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再補報職工參保名單。
2、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職工個人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繳費工資)為征繳基數,報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并于每月10日前將代扣的職工個人繳費額與單位應繳額一并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
3、城鎮自由職業人員社會保險費征繳。城鎮自由職業人員參保繳費的,由其按規定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選定繳費標準后,直接向地稅部門或其委托的代征銀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征繳措施
1、用人單位必須及時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和社會保險繳費登記注銷。用人單位變更和注銷納稅登記或被列為非正常戶超過3個月的,地稅部門可以變更和注銷其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并將變更和注銷繳費單位名單發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地稅部門提供的名單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注銷事宜。對未按規定辦理的,由地稅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2、地稅、勞動保障部門應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對企業工資總額申報情況的檢查,發現有瞞報、少報工資總額的,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追繳并處罰款。
3、對不繳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稅部門依法責令限期繳納,并加收滯納金。逾期拒不繳納的,地稅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并依法處以罰款。
4、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對欠費單位予以曝光,同時取消其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六、基金管理
1、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直接繳入國庫,由市財政按月將征收的社會保險資金轉入市財政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要統一按省財政廳、勞動廳《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及〈浙江省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精神,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按基金種類分別建帳、分戶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3、繳費單位參保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按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執行。享受待遇的對象以企業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履行繳費義務的人數為準。
七、工作職責
市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對繳費單位參保繳費的登記、單位繳費基數的核定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和相關的稽核(檢查)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參保單位的參保登記、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核定、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管理和享受待遇核定及相關的稽核(檢查)工作;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政策的貫徹、制定、宣傳和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確保資金保值增值和專款專用;鎮(街道)繼續將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存在的主要問題
社會保險費征繳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外乎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是制度缺失;另一是執行不力。就制度方面而言,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計劃經濟時期的社會保障制度轉制而來,這其中涉及到新舊體制的銜接、過渡等問題,想一步到位很困難,因此有些制度的規范要晚于實際:就執行方面而言,由于執法力度不夠,加之繳費人員情況復雜,問題就此產生。具體而言,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主要存在下列問題。
(一)少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現象普遍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費不是以稅收的形式籌集,而是以繳費的形式籌集,在征收力度上明顯偏弱,企業少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比較普遍。近年來,社會保險費的收繳率雖然有所提高,但總的情況并不樂觀。
少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主體既有企業,也有個人。企業中主要是一些小型企業(也有少量大、中型企業),它們規模小,會計制度不健全,加之經常變換經營場所,稅務部門稽查管理難度大,造成拖欠社會保險費。他們采取多種手法,達到少繳費或不繳費的目的。例如:有些小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實行定率征收,如沈陽市)為了少繳費,盡量少報繳費工資基數,爭取按最低標準(該地區上年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還有一些企業,為了少繳費,少報參保人數,不給農民工、臨時工等繳納社會保險費。據統計,截至2006年底,全國企業累計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436億元,全國千萬元以上的欠繳企業177戶,累計欠費45億元。少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個人則一般為個體戶、自由職業者、低收入者、已經建立養老保險地區的農村人口等等。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不完善
1、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不夠廣泛
近幾年,各省市不同程度地擴大了社會保險的征繳范圍,如福建等省市把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征繳范圍:把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了基本醫療保險的征繳范圍。2005年,政府統一了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然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均不在養老保險范圍之內,占全國人口55.1%以上的農村人口,基本上只能靠土地和家庭養老,仍游離于社會保險體系之外,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仍然不夠廣泛。
2、社會保險繳費率過高
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研究,社會保障繳費率不能超過工資的25%,目前,我國企業社會保險綜合費率為39%。遠遠超過了警戒線。如此高的繳費率,加大了企業的勞動成本,削弱了相關企業的競爭力,特別是那些新成立的中小企業,它們的生產經營剛剛起步。資金非常緊缺,如果再按高費率來繳納社會保險費,會使它們不堪重負、舉步維艱。所以現行的社會保險高繳費率是導致企業繳費能力不足,少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原因之一。
3、社會保險費征管權限不統一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可以是稅務機關,也可以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但是,《條例》又規定,社會保險登記與申報費額的核定必須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現實情況看,我國多數省份規定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局代征,但社會保險登記與申報費額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這就出現了征管權限不統一的情況,造成地稅機關征繳社會保險費的責權分離,不利于社會保險費依法按時足額征繳。
(三)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不高,靈活就業者異地續保銜接困難
目前部分省份的社會保險仍以縣級統籌為主,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不高,各地區的工資水平和征繳標準不統一,社會保險的統籌部分缺少全國統一的轉續辦法,靈活就業者異地續保銜接困難。目前全國范圍內的人才流動非常普遍、非常頻繁,但這些人的人事檔案卻不得不留在原來居住的城市,社會保險關系也留在原地,對于居住地來講,由于人不在本地,無法征收社會保險費,而對于新去的工作地來講,由于社會保險沒有實現全國統籌,也無法在工作地續保,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
(四)社會保險費征繳力度不強
籌集社會保險資金可以采取兩種形式,即征稅和收費。這兩種形式比較而言,在征繳力度上是不同的,征稅的力度明顯強于收費。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當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時,稅務機關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限期繳納、申請稅收保全、加罰滯納金、甚至追究法律責任等,而收費則不能按此行事。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靠繳費而不是征稅,這就使征繳力度大打折扣。有些企業和單位,明知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不對的,但依然我行我素,因為這沒違法。而屬于違規。
(五)社會保險費征繳各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不暢
征繳社會保險費是一項綜合工作,它涉及到許多部門,這就要求必須做好這些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工作。目前,由于地稅、勞動保障、財政、銀行等部門之間信息系統各自獨立,致使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數據信息不完全、不暢通,資源不能共享,不僅浪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而且降低了征收效率。
二、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對策
社會保險繳費是社會保險活動的起點,如果沒有社會保險繳費,就沒有足夠的社會保障資金,也就不能為社會成員提供社會保險津貼,社會保險制度所具有的保障功能就不能落到實處。為此,應從以下方面入手,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
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是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所在,如果我們不能從制度上進行理順、規范,則執行的再好也會有許多漏洞。
1、擴大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范圍,適度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征繳范圍,將所有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納入參保范圍,并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險體制建設。對于農民可以采用優惠費率,并以自愿為原則參加社會保險,逐步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同時。適度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減輕企業負擔,這樣不僅有利于經濟發展,提供更多就業崗位。而且有利于社會保障的持續穩
定發展。另外,對于企業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其費率可以借鑒增值稅,把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適用較低費率,適度減輕其負擔,提高其繳費能力:對于個人繳納部分,費率可以一致。以企業負擔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5%,個人負擔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0%為宜。
2、完善相關法規,科學合理地劃分責權
科學合理地劃分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確立“地稅征收、財政監督、社保發放”的社會保險基金征管體制。具體而言:明確規定地稅機關為社會保險費的唯一征收主體,并將社會保險登記與申報費額的核定權限也授予地稅機關,從而使稅務機關在征收社會保險費時,能獲得完整的執法權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方面的政策制定和解釋、個人賬戶的記錄和管理、社會保險待遇的審查和發放、社會保障預算的編制: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社會保障預算審查。這樣,明確了責任,理順了征管程序,工作效率自然提高。
(二)加快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步伐
目前,以行政收費方式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征收管理手段缺乏剛性,是社會保險費征繳困難的根源所在。所以,必須加快推進社會保險費的“費改稅”步伐,盡快開征社會保險稅,將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納入法制化軌道,發揮稅收的剛性作用。開征社會保險稅后,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稅順理成章,名正言順,可以充分運用稅務部門的聯網優勢,形成覆蓋全國的征收系統,稅務、財政、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之間的信息資源亦可共享。加之各地區的稅務機構健全。稅務人員征稅經驗豐富以及嚴密的稅源監控制度都能為社會保險稅的及時、足額征繳提供保證。
(三)加速社會保險全國統籌的進程
提高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實現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全國統籌,這是做到“應保盡保”的關鍵所在,也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我們應分為三步走:首先。建立省級調劑基金制度。對于尚未建立省級統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先建立起省級調劑基金,各省級政府通過縱向轉移和市縣之間的橫向轉移相結合的辦法實現省及省內市縣之間的基金余缺調劑。此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才流動而造成的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困難依然存在。其次,建立省級統籌。在市縣統籌之后,待時機成熟時實現省級統籌,在此基礎上,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轉續辦法。對于社會統籌部分可以根據各地區的工資標準,制定一個轉移系數。然后,國家根據具體狀況進行基金余缺的調劑,個人賬戶部分可以隨人走。在社會保險的社會統籌部分和個人賬戶基本矛盾得以緩解后,由社會統籌層次導致漏繳、欠繳問題基本解決。最后,實現全國統籌。在這一階段,技術層面的問題已全部解決。
(四)利用現代化手段,保障社會保險各部門、各地區的信息暢通
在社會保險費征繳過程中,應全面采用現代化的征管手段,充分利用網絡資源,抓好信息平臺建設,形成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網絡體系,既可以使社會保障各部門之間信息暢達,也可以使不同地區之間的信息傳遞更快捷、更方便。提高征繳效率。這就要求稅務、財政、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之間、不同地區之間系統兼容。資源共享。這樣才有利于對企業(尤其是私營的中小企業)用工情況、繳費基數、繳費時間等進行全面監督,切實保證社會保險費的足額、到位。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同時,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有依法參與和行使監督的權利,有查詢本單位繳費狀況和本人個人帳戶記錄情況的權利,在發現本人個人帳戶記錄有誤時,繳費個人可依法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更正。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費,侵犯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職工有權舉報,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繳費單位在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有以下義務: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履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的代扣代繳義務;自覺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繳費情況檢查;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繳費個人有自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在單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不得干預或拒絕。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社部令第3號,以下簡稱《檢查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具體意見,望一并貫徹執行,現通知如下:
一、《檢查辦法》明確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地位與作用和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的有關內容、檢查程序、承擔的義務以及行政處罰的權限,這是做好當前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和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重要依據,各區、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都要認真學習,全面掌握,依法行政,加大對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工作的監察執法力度,發揮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做好社會保險工作上的重要作用。
二、市、區、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繳費單位監督檢查管轄范圍,仍執行現行的有關規定。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對繳費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對繳費單位違反規定的行為,擬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擬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書;受理群眾舉報繳費單位的違法案件并負責查處。
三、為及時掌握企業(單位)的參統登記和申報繳費的情況,準確有效的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市、區、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每月相互通報制度。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10日前將未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單位的有關情況以發出的《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形式通報給同級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按照同樣的辦法將每月查處繳費單位違反規定的情況于每月10日前以作出的《勞動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或《關于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形式通報給同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區、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檢查統計表》(表樣附后)的要求于每月20日前將社會保險費征繳監察執法檢查情況上報市勞動局勞動監察處。
四、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人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勞動監察工作的各項規定,根據《檢查辦法》的具體要求,認真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中的執法行為,確保《檢查辦法》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