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7 15: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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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叫李國柱,是xx鎮xx中心小學的業務副校長。能夠有機會向您剖明心跡,不勝榮幸。您的話我謹記在心,您說過要選拔優秀校長赴名校掛職鍛煉,今天我正式提出申請,期望能夠成行。
我不等上天垂憐,今特毛遂自薦。也許我并不優秀,但我有一顆強烈進取的心;我承認自己才能并不出眾,但我不甘平庸。不求揚名立萬,惟望今生無憾;不求榮華富貴,但愿多做貢獻。對您來說,讓我參加與否,也許無所謂,但這是我心中的夢。
回望自身,躬耕杏壇,已然二十有年,人言孤寂清貧,我則獨享安然。恨人生苦短,歲月無情,流年悄悄,霜襲鬢角,然今仍無建樹,頗感遺憾,但求進之心,仍難歸平靜;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仍壯心不已。
每每聆聽您的報告,受您教誨,更是心潮澎湃,我深深的感受到立志為xx教育做貢獻是您和我共同的心愿,雖然您坐著局長的寶座,但我更愿意把您當做我的兄長和同志。今特斗膽向您提此申請,就是因為我知道您是xx大地上真正干教育的一個,即使我做的還很不夠,但我相信您也一定會呵護一顆不甘平庸的心。
蒞名校掛職鍛煉是我心中的夢,但我知道個人的夢是渺小的,所以我愿意把我的夢融入到我們偉大的中國夢、民族夢之中去。所以提此申請,我絕不僅僅是貪圖個人的進步和發展,我只是想能夠為家鄉、為孩子、為我們的學校更多、更好的做貢獻。
上天垂賜,有幸參加了赴華師大校長研修班學習,我不僅看到了上海教育的先進,也更切實感受到了濮陽教育的落后,學習歸來,盡力為家鄉多做貢獻的愿望日益強烈。
蒞臨名校,求取真經;再塑真身,強我本領。習得一方領空,任我馳騁,酬我壯志,展我宏圖;愿傾心盡力,鞠躬盡瘁,死而后已!
殷殷赤心,懇切之情,言表難盡,帶病之身,情急尤甚,伏唯敬上,期盼期盼!
此致
致以崇高的敬禮。
一、清水江文書申報“世界記憶名錄”的必要性論證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記憶工程”是一種世界級的文獻遺產評鑒、監測和預警的綜合機制,它有一整套關于文獻遺產的搶救和保護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對世界各國文獻遺產的搶救和保護具有指導和督促的雙重作用。清水江文書申報“世界記憶名錄”,不但能夠提升人們對這種寶貴的民族民間瀕危文獻遺產重要價值的認識,而且能夠提高對其進行搶救保護工作的技術水平,使之與國際規范接軌,避免在搶救保護過程中因不諳規范而造成對文書的破壞。清水江文書一旦成功入選“世界記憶名錄”,將會得到世界各國在資金、技術、宣傳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不僅會提高其國際知名度,而且能為搶救保護工作提供資金、技術力量、理論指導等方面的保障。
二、清水江文書申報“世界記憶名錄”的可行性論證
清水江文書是完整系統地反應明朝末年至民國末年近400年間當地苗侗獨特的混農林生產和木材貿易過程的契約和交易記錄,具有系統性、稀有性、瀕危性等特點。關于搶救保護清水江文書的世界性意義,龍宇曉和高聰等早在2008年參加第十六屆國際檔案大會時就明確提出,它絕不僅僅是搶救保護中國人自己的文獻遺產,其實也是在為全世界搶救保護一個關于全球最悠久、最獨特的混農林復合文明系統的活態記憶庫。在可行性論證方面,我們將系統總結清水江文書搶救保護工作的現狀和工作成就,并認真借鑒國內外已成功入選“世界記憶名錄”的文獻遺產的申報文本。
三、清水江文書申報“世界記憶名錄”工作的組織建設
為了充分而有效利用現有力量,在深入實地調研的基礎上,我們將綜合運用SWOT(優勢、劣勢、風險、機遇分析方法)和參與式快速評估的評價手段,挑選出最適宜擔當申報主體單位的機構及牽頭機構,在此基礎上最大范圍地整合社會各界相關資源并聯合各利益相關方組建一個具有多方參與機制的申報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清水江文書所涉及的內容及性質,文化、民族事務、檔案管理和學術研究等機構都應是申報領導小組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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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銀行ETC信用卡是與當地高速管理局合作開發的一種信用卡,下面以光大河北高速聯名卡為例,說明辦理條件有哪些。
辦理光大銀行河北高速ETC的條件:
1、申請人為光大銀行營銷區域范圍內有河北高速ETC通行需求的私家車主。
歐洲的名牌大學一般都有給國內外成就突出的知識精英授予學銜的傳統,“榮譽博士”是德語國家的名牌大學通常頒發的最高學術榮譽。德語國家最著名的大學之一――瑞士蘇黎世大學今年在世界范圍遴選出13位知名學者作為建校175周年的嘉賓。由哲學人文學院推選出的兩位學者受到大會矚目,一位是早已享譽國際的跨學科的猶太裔德國哲學家圖根哈特,另一位就是中國社科院外國文學研究所的葉廷芳(他是13人中惟一的人文學者),瑞士最權威報紙《新蘇黎世報》特別發表了對葉廷芳的專題報道并配發照片。
據了解,根據蘇黎世大學遴選“榮譽博士”的規定:每個“榮譽博士”都由該校相關的學院推舉,而每個被推舉的人首先要有10個以上同行簽字提名并聯名提出申請,然后由全院教授無記名投票表決;獲三分之二以上票數方能有效,最后由校長簽字認可。
據了解,蘇黎世大學為葉廷芳的“榮譽博士”聯名提出申請的有13人,簽字支持的25人,簽字把他與別人同時提出的有4人。他們在《申請書》中認為,葉廷芳教授在研究德語文學的過程中,不顧忌部分國人的不理解,毅然以自己的翻譯和有效的介紹文字,首先把歐洲兩位重要的現代作家――卡夫卡和迪倫馬特引進中國,使他們日益走近中國讀者,從而促進了中國的日耳曼語言文學的發展,也使當代的中國文學、中國戲劇的觀念更新受到啟發,從而起了推動作用。同時葉教授還積極參與某些文學、藝術理論問題的爭論,而且經常在諸多社會、文化熱點包括現代建筑美學和文物保護等方面,發表獨到見解。如同他在德語文學研究中一樣,在這些跟學術有關的活動中,“都表現了他的無畏精神、先鋒精神和正直性”。
葉廷芳先生雖然當了多年博導,但自己并不是博士。所以當我們打電話向他祝賀時順便問他:“為什么《新蘇黎世報》惟獨對你情有獨鐘?”他笑了笑說:“可能他們終于想到過去他們對亞洲人尤其是中國人注意得太少了吧。”說來有趣:葉廷芳的翻譯研究對象――享譽世界的瑞士已故戲劇家迪倫馬特也曾于1983年獲得母校蘇黎世大學“榮譽博士”的學銜。曾親自訪問過迪倫馬特的葉廷芳不無風趣地說:“這次我獲得的這個掛名博士的名額就是迪倫馬特先生讓出來的。”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操作流程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外國銀行分行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本辦法所稱外資法人機構是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和合資財務公司。
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外資金融機構下列事項應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增加業務品種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
第五條本辦法要求提交的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以中文或英文以外文字印制的年報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第六條本辦法要求提交的資料,如要求由授權簽字人簽署,應一并提交該授權簽字人的授權書。
本辦法要求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授權書、外國銀行對其中國境內分支機構承擔稅務和債務責任的擔保書、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的意見書(函),應經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領館認證,但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除外。
第二章機構設立
第一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設立
第七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銀監會根據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
(二)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則不需先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受銀監會監管的代表機構;
(四)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獨資銀行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銀行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則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60億美元;
(五)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六)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第九條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三)按照審慎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告,且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前3年的財務報告持無保留意見;
(四)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六)符合法律法規對金融業投資人的其他相關要求;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籌建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出資各方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聯名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籌建申請書(函),籌建獨資銀行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獨資銀行的名稱、注冊資本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籌建合資銀行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合資銀行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三)擬設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的章程;
(四)擬設合資銀行合資經營合同;
(五)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合資各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
(六)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七)獨資銀行投資人或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八)初次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九)申請人的章程;
(十)申請人及其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十一)申請人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十二)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十四條擬設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設立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節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設立
第十七條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銀監會根據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八條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
(二)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或財務公司,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應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澳門的銀行或財務公司,則不需先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受銀監會監管的代表機構;
(四)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獨資財務公司惟一股東或最大股東、合資財務公司外方惟一股東或外方最大股東若為香港、澳門的銀行或財務公司,則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60億美元;
(五)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六)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第十九條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還應滿足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條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二十一條籌建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申請籌建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出資各方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聯名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籌建申請書(函),籌建獨資財務公司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獨資財務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籌建合資財務公司申請書(函)的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三)擬設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章程;
(四)擬設合資財務公司合資經營合同;
(五)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合資各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
(六)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七)獨資財務公司投資人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八)初次設立獨資財務公司或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九)申請人的章程;
(十)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十一)申請人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十二)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二十四條擬設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設立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申請設立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三節外國銀行分行設立
第二十七條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由其總行無償撥付)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銀監會根據外國銀行分行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八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的代表機構是指受銀監會監管的代表機構;
(二)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并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請人若為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則提出設立申請前1會計年度末的總資產不少于60億美元,并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第二十九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還應滿足下列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三)按照審慎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告,且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前3年的財務報告持無保留意見;
(四)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六)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穩定,金融監管當局與銀監會已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條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增設分行,其在中國境內已設分行應滿足下列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四)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六)資產質量良好;
(七)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一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三十二條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外國銀行分行,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營運資金數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外國銀行分行名稱包括中、外文名稱,中文名稱應當標明該外國銀行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分行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三)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五)申請人最近3年的年報;
(六)初次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規定;
(七)申請人的章程;
(八)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九)申請人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十)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外國銀行分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三十五條擬設外國銀行分行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申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行長(總經理)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行長(總經理)的授權書;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外國銀行總行對該擬設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九)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七條外國銀行分行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外國銀行分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四節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設立
第三十八條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
(二)提出申請前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每增設一個分行,申請人應撥付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作為擬設分行的營運資金;包括擬設分行在內,申請人對其所有境內分行累計撥付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60%。
第三十九條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申請人還應滿足下列審慎性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具有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
(七)資產質量良好;
(八)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九)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條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設立兩個階段。
第四十一條籌建獨資銀行分行或合資銀行分行的申請,由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分行或合資銀行分行,申請人應向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申請籌建獨資銀行分行或合資銀行分行,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由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分行的名稱、營運資金數額和經營的業務種類;
(二)董事會同意申請設立分行的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分行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與盈利預測;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申請人最近3年的年報;
(六)申請人的章程;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獨資銀行總行或合資銀行總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三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四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設立申請表。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設立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設立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籌建許可。
第四十四條擬設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完成籌建,可申請設立。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驗收、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申請資料、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及驗收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初審過程中,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重新提交設立申請。
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申請設立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擬設分行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行長(總經理)的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行長(總經理)的授權書;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六條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經批準設立的,應在收到設立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獨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分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設立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注銷設立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五節同城營業網點設立
第四十七條設立同城支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擬設支行當地設有分行(含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本節下同)或分行以上的機構且正式營業1年以上,且該機構資產質量良好;
(二)擬設支行當地已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無因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的重大案件;
(三)由外資金融機構總行或分行撥付的營運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由獨資或合資銀行總行撥付營運資金的,撥付金額應在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之內;由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撥付營運資金的,累計不得超過分行營運資金的60%;由外國銀行分行撥付營運資金的,累計不得超過分行可運用營運資金的60%,可運用營運資金是指扣除30%的生息資產之后剩余的營運資金;
(五)具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申請人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一個同城支行;在該申請獲得不同意籌建的批復或獲得開業批準后,申請人方可再行申請;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八條設立同城支行,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開業兩個階段。
第四十九條籌建同城支行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同城支行,申請人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籌建申請。
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條申請籌建同城支行,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由擬設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機構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同城支行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數額和業務范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市場前景的分析、未來業務的發展規劃和組織管理架構;
(三)申請人最近2年的財務報告;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主要負責人簡歷;
(五)最近1年新設機構的經營管理情況;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一條申請人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開業申請表。同城支行的籌建期為自領取開業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在籌建期屆滿1個月前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由擬設機構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函),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籌建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五十二條同城支行開業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同城支行開業,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籌建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申請同城支行開業,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由擬設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機構負責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開業的同城支行的名稱、地址、營運資金數額和業務范圍;
(二)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背景資料及從業人員情況一覽表;
(五)營業場所的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的復印件;
(六)營業場所的安全、消防設施的合格證明及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四條同城支行經批準開業的,應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同城支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出開業延期申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同城支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條設立自助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擬設地設有分行或分行以上的機構,且該機構的資產質量良好;
(二)在擬設地已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無因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四)申請人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3個自助銀行。在該申請獲得不同意設立的批復或獲得設立批準后,申請人方可再行申請;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六條設立自助銀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自助銀行,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申請資料。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七條申請設立自助銀行,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由擬設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機構負責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擬設置的機型、數量及提供的服務種類;
(三)擬設地點的市場分析,內容至少包括目標市場、服務需求和競爭狀況;
(四)擬負責自助銀行日常管理的機構或人員;
(五)安全監控方案及維護措施;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八條設置只提供取款、轉賬和查詢服務的自動取款機(ATM),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備案,并依照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或其授權的銀監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備案回復。
第六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
第五十九條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二)是由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或者是金融性行業協會會員;
(三)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總代表機構的,應在中國境內已設立5個或5個以上分支機構(含代表機構);
(四)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代表機構,申請人僅應具備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條件。
第六十條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應當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應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一條申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二)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的章程;
(五)申請人及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六)申請前3年的年報;
(七)由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對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意見書(函),或由所在行業協會出具的推薦信;
(八)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簡歷、以及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九)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的授權書;
(十)申請人的反洗錢措施;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的,提交的申請資料不包括前款第七項規定的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三章機構變更
第一節外資法人機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
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
第六十二條外資法人機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新入股的股東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關于股東條件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外資法人機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四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關于調整或轉讓注冊資本、變更股東的董事會決議;
(三)變動投資額或股權比例的投資各方的董事會決議或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意見書(函),擬受讓方是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認可的意見書(函);
(四)相關股東簽署的轉讓協議或合同;
(五)擬受讓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六)擬受讓方章程、組織結構、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與聯營公司名單;
(七)擬受讓方反洗錢的制度或規定;
(八)擬受讓方最近3年的年報;
(九)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變更營運資金
第六十五條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變更營運資金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變更營運資金,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六條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申請變更營運資金,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式三份。
第三節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
第六十七條外資法人機構應在其章程所列內容發生變動后一年內提出修改章程的申請。
第六十八條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修改章程,應向外資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外資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六十九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修改章程,應向外資法人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四)原章程與新章程變動對照表;
(五)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修改章程的法律意見書(函);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四節外資金融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
第七十條外資金融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分為外資金融機構營業性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在同城內變更地址兩種情形。
外資金融機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或地址,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對新營業場所進行驗收,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在審查過程中,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要求復驗。
第七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營業性機構申請在同城內變更營業場所,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由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外國銀行分行行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擬遷入營業場所的租賃或購買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七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在同城內變更地址,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簽署的變更地址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份。
第五節外資金融機構更名
第七十三條外資金融機構更名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更名,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向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資料。
銀監會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七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更名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一)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更名;
(二)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更名以及其他外資金融機構更名。
第七十五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擬更名的,可以申請分兩步或直接辦理更名手續。
第七十六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請分兩步辦理更名手續的,申請人應在更名前將外國銀行(公司)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外國銀行(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對其合并(分立)的認可函(批準書)一式兩份提交銀監會,一份抄送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的初步申請資料后1個月內以簽署信函的形式確認其擬更名申請。
第七十七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請分兩步辦理更名手續的,申請人應在更名后30日內提交下列正式申請資料:
(一)新機構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由新機構填寫的銀監會規定的申請表;
(三)新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正式批準書;
(四)新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五)新機構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新機構對中國境內分行的稅務、債務責任擔保書;
(六)新機構的合并財務報表;
(七)新機構的章程;
(八)新機構的董事會名單;
(九)新機構的最大十家股東或主要合伙人名單;
(十)新機構的組織結構圖;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在更名時更換高級管理人員的,還應同時提交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需要的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七十八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申請直接辦理更名手續的,應提交的申請資料適用本辦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更名,以及其他外資金融機構更名的,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外國銀行(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對其更名的正式批準書;
(三)更名后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向銀監會提交的申請資料為一式兩份,向外國銀行分行或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或其他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的申請資料為一份。
第六節外資金融機構轉入信貸資產
第八十條外資金融機構轉入信貸資產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轉入信貸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八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轉入信貸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該外資金融機構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人的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份。
第七節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息資產
第八十二條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息資產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動用生息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八十三條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動用生息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書(函)一份。
第四章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
第一節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
第八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分為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和申請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兩種情形。
第八十五條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其中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的內地分行提出申請前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
(二)擬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的盈利性指標按內地分行合并考核。
前款第一項所稱開業3年是指自外資金融機構獲準設立之日起至申請日止滿3年,第二項所稱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是指外資金融機構截至申請日的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截至申請日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內地分行合并財務報告顯示盈利。
第八十六條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還應具備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第八十七條申請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盈利性指標按照其內地分行合并考核;
(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前款第一項所稱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是指外資金融機構截至申請日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盈利,其中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截至申請日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內地分行合并財務報告顯示盈利。
第八十八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申請,由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向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八十九條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申請人應向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具體內容、擬增加的資本金或撥付的營運資金;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修改的章程(僅限外資法人機構);
(四)擬開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及內部控制制度;
(五)截至申請日的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設在東北和西部地區的外國銀行分行、香港銀行或澳門銀行內地分行截至申請日的前2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內地分行合并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品種
第九十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利用互聯網等開放性網絡或無線網絡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包括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利用掌上電腦等個人數據輔助設備開辦的電子銀行,應經審批。
第九十一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營業性機構;
(二)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正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在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前一年內,金融機構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統和業務處理系統沒有發生過重大事故;
(三)制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的總體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電子銀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
(四)按照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的基礎設施和系統,并對相關設施和系統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檢測和業務測試;
(五)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情況和業務運營設施與系統等,進行了符合監管要求的安全評估;
(六)建立了明確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部門,配備了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七)其所在國家(地區)監管當局具備對電子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和監管能力;
(八)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二條開辦以互聯網為媒介的網上銀行業務、手機銀行業務等電子銀行業務,除應具備第九十一條所列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電子銀行基礎設施設備能夠保障電子銀行的正常運行;
(二)電子銀行系統具備必要的業務處理能力,能夠滿足客戶適時業務處理的需要;
(三)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擊偵測機制;
(四)外資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系統和業務處理服務器可以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置在境外時,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可以記錄和保存境內業務交易數據的設施設備,能夠滿足金融監管部門現場檢查的要求,在出現法律糾紛時,能夠滿足中國司法機構調查取證的要求。
第九十三條獲準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后,增加或者變更以下電子銀行業務種類,應經審批: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需要審批但金融機構尚未申請批準,并準備利用電子銀行開辦的;
(二)金融機構將已獲批準的業務應用于電子銀行時,需要與證券業、保險業相關機構進行直接實時數據交換才能實施的;
(三)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互聯電子銀行平合開展的;
(四)提供跨境電子銀行服務的;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種類。
第九十四條開辦、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增加或變更電子銀行業務,應向銀監會提交申請材料,并向擬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抄送申請材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向銀監會提出書面意見。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九十五條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申請人應將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提交銀監會,一份提交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擬申請的電子銀行類型及其擬開展的業務種類;
(三)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
(四)電子銀行業務運營設施與技術系統介紹;
(五)電子銀行業務系統測試報告;
(六)電子銀行安全評估報告;
(七)電子銀行業務運行應急計劃和業務連續性計劃;
(八)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及相應的規章制度;
(九)電子銀行的管理部門、管理職責,以及主要負責人介紹;
(十)申請單位聯系人以及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系方式;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九十六條申請增加或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種類,申請人應將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提交銀監會,一份提交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擬增加或變更業務種類的定義和操作流程;
(三)擬增加或變更業務種類的風險特征和防范措施;
(四)有關管理規章制度;
(五)申請單位聯系人以及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系方式;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外資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第九十七條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具備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后臺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
(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或相關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均需專崗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五)擁有適當的交易場所和設備;
(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其母國應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若不具備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條件的,應具備前款第六項、第七項和以下條件:
(一)應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授權;
(二)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衍生產品交易系統進行實時交易,并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九十八條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九十九條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內容至少包括擬開辦的衍生產品品種及性質(代客還是自營、最終用戶還是交易商);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母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的基本情況,在華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的市場前景、目標客戶分析,申請人從事衍生產品業務的專業技能和業務特長;
(三)業務計劃書,內容至少包括衍生產品交易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分工,擬開辦衍生產品的業務模式和發展規劃,境內各分行在擬開辦業務中的職責分工以及交易權限,開辦衍生產品業務后3年的業務規模與盈利預測;
(四)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內容至少包括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指導原則、操作規程(操作規程應體現交易前、中、后臺分離原則)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計劃,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模型指標及量化管理指標,交易品種及其風險控制制度,風險報告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研究與開發的管理制度及后評價制度,交易員守則,交易主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對各級主管人員與交易員的問責制度和激勵約束制度,對前、中、后臺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
(五)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內容至少包括總行從事衍生產品業務的會計制度,擬開辦的業務品種的會計記錄和會計核算的具體說明;
(六)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以及在衍生產品交易中的職責;
(七)風險敞口量化或限額的授權管理制度,內容至少包括總行關于交易限額設定以及授權管理制度,對境內各分行的風險敞口限額、止損限額的設定和管理;
(八)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
(九)銀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不具備本辦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條件的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還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二)除其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其總行(地區總部)出具的確保該分行全部衍生產品交易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衍生產品交易系統實時進行,由其負責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的承諾函。
外資金融機構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可由外資法人機構總行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統一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第四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
第一百條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80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記錄;
(八)外國銀行只能由其在中國境內的一個分行開辦,獨資銀行及合資銀行只能由其總部開辦。
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第一百零一條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零二條申請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申請人總部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擬開辦業務的詳細介紹和為從事該項業務所做的必要準備情況,內容至少包括操作規程、風險收益分析、控制措施、專業人員及計算機系統的配置;
(三)申請人最近1年的年報;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節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
第一百零三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經審批: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一百零五條開辦個人理財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個人理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零六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函);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由其總行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外國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由其主報告行統一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六節外資金融機構開辦法規未明確規定的業務
第一百零七條外資金融機構申請開辦法規未明確規定的業務,包括:
(一)申請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和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
(二)申請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
第一百零八條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和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或者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或者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或者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的申請、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的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備案回復,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
第一百零九條申請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項或者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業務,或者在已有業務范圍內增加須審批的新業務品種,或者開辦銀監會規定須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的業務,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由外資金融機構總部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函);
(二)擬開辦業務的詳細介紹和從事該業務所做的必要準備情況,內容至少包括操作規程、風險收益分析、控制措施、專業人員及計算機系統的配置;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外資金融機構擬申請在中國境內兩家或兩家以上分行開辦新的業務品種,由外資法人機構總部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提交申請資料。
第五章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節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一十條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有10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15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包括本科,下同)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外資法人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長、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外資法人機構章程規定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的,還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
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擔任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10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外資法人機構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副董事長、副行長(副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外資法人機構章程規定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的,還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
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
第一百一十八條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二十條外資法人機構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備案回復。
第一百二十一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其董事、行長(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總稽核、高級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四節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
(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二十二條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10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分為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和更換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兩種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條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的分行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隨機構設立申請一并受理、審查和決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更換分行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分行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更換分行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應向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申請更換分行行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應向分行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五節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
(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二十八條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4年以上從事金融工作或6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應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三十條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支行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應向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支行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副行長(副總經理)、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四)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六節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
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
第一百三十二條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無不良記錄;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5年的;
(四)過去5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備案回復。
第一百三十五條申請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財務總監、合規經理、營運總監或銀監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二)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三)經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七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三十六條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并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于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須相應增加6年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三十七條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至銀監會;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總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
(三)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
(四)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五)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六)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
第一百三十九條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若不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須相應增加3年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經歷;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四十條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分為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和更換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兩種情形。
第一百四十一條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的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核準,隨機構設立申請一并受理、審查和決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更換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約見擬任人談話,30日內應作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申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所在地銀監局負責人的申請書(函);
(二)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首席代表的授權書;
(三)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擬任人簡歷、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由擬任人簽署的有、無不良記錄陳述書;
(五)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六章機構終止
第一節外資法人機構自行解散
第一百四十四條外資法人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銀監會批準后自行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一百四十五條外資法人機構自行解散的申請,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自行解散,應在終止業務活動30日前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自行解散的,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的解散決議;
(三)出資各方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同意該機構自行解散的確認函;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外國銀行分行、獨資或合資銀行分行關閉
第一百四十七條外國銀行、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關閉中國境內分行的申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國銀行、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中國境內分行,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至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應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外國銀行、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中國境內分行,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
(二)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董事會關閉分行的決議;
(三)外國銀行應提交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函);
(四)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后申請提取生息資產,由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提取生息資產,應向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條申請提取被清算的外國銀行分行的生息資產,應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一)清算組組長簽署的申請書(函);
(二)關于清算情況的報告;
(三)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關閉
第一百五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關閉駐華代表機構的申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關閉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申請關閉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應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函)以及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一式三份。
第四節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申請復業
第一百五十三條外資金融機構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銀監會可以責令其停業,限期清理。在停業清理期限內,已恢復償付能力、需要復業的,必須向銀監會提出復業申請;未能恢復償付能力的,應當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復業的申請,由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申請復業,應向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資料報銀監會,同時將初審意見抄報上一級銀監會派出機構。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外資金融機構停業后申請復業的,應向停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函);
離婚潮從西方涌向東方
從世界范圍看,離婚法從有責離婚(一方犯有通奸、重婚、遺棄、虐待等罪責)發展到無責離婚(夫妻雙方沒有過錯,只是感情確實破裂),被視為人類的一個革命性進步。但走出這一步,不過是40年前的事。最早,英國在1969年公布的《修訂離婚法》,廢除了原來的各種離婚規定,明確只要婚姻關系破裂到不能挽救的地步就可以離婚。美國很多州也做出了類似規定,為離婚者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自由。此后,各國的離婚率出現直線上升。據調查,各類離婚案件中,女性首先提出的情況居多。俄羅斯近八成有子女的離異家庭,都是妻子一方先提出。到了上世紀80年代初,中國也逐漸過渡到無責離婚時代。2011年底,據權威部門統計數據,中國幾個大城市的離婚率已經超過了40.5%。
韓國的離婚率在經合組織國家中高居第二位。據韓國媒體報道,“新婚離婚”(結婚4年內離婚)的夫婦占所有離婚夫婦的比重從2004年的25.2%上升為2011年的28.4%。很多年輕夫妻認為,如果過不到一起,不如趁沒有孩子時候離婚。韓國《時事周刊》援引韓首爾家庭法院調解院長李南玉的話說,離婚相對容易,是30多歲年輕夫婦離婚率高的最大原因。他說,離婚如同證券投資,投入不多時更容易“撤資”。該刊還認為,40歲以上的韓國夫妻相對保守,重視面子,盡量避免離婚,而30多歲的年輕人更開放,更重視個人幸福,但也更容易沖動。
德國一位婚姻法專家認為,人們有離婚的權利,但不能濫用這種權利。任何時候,離婚者都應首先考慮對老人、孩子、家庭、社會的義務承諾。事實上,由于輕率離婚而帶來的單親家庭問題、兒童教育問題已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多國給離婚增加“緩沖時間”
為了應對高離婚率,很多國家也在想對策。韓國政府自2007年8月起建議實施、2008年6月起強制實施的“離婚熟慮制”,對減少年輕人離婚起到了一些作用。該制度規定,夫婦要求協議離婚時,法院不予立刻辦理,而是給予一定時間要求夫婦兩人“重新思考離婚要求”,一般有子女的家庭是3個月,無子女的家庭是1個月。經過這段“深思熟慮”后,法院再予審議辦理。韓國蔚山地方法院稱,2006年向該院申請離婚者中有84%最終離婚,而2008年這一比例降至62%。韓國仁川市還推行家事商談制。當地法院選出一批家事商談委員,包括職業咨詢師、教師、宗教人士等,與要求離婚的夫婦見面,傾聽他們的煩惱,協助他們找到離婚以外的解決辦法,或幫助確實要離婚的夫妻處理好子女養育等現實問題。
日本把離過一次婚的人稱為被打了一次“叉”的人,由此可以看出,離婚在日本人的傳統思想中還被看成是“不好的”事情,但日本高離婚率卻是不爭的現實。日本厚生勞動省公布了一組驚人數據:2009年日本平均每天有693對夫婦離婚,約每2分鐘就有一對夫婦成為路人,2010年和2011年,離婚率一直呈上升趨勢。日本現行法律規定女性16歲為結婚年齡,但執政后有意讓法務省把法定女性結婚年齡提高到18歲。東京的一位女性公司職員告訴記者,此舉是為了保證女性心理更成熟,客觀上也能起到穩定婚姻的效果。在日本,還有“心靈醫生”等心理咨詢網站推出收費的“離婚防止計劃”服務。
按照印度教的傳統,婚姻在印度是一種“不可撤銷的、純粹的和宗教的關系”,也可以說是一種永恒的契約。出于印度的文化和社會倫理背景,印度的離婚率曾是世界上最低的國家之一。但過去幾年,印度首都新德里的離婚率還是增加了一倍。以農業為基礎的旁遮普邦和哈里亞納邦,過去10年以來的離婚率增長了1.5倍。印度心理分析學家、《印度人:一種人類的肖像》一書的作者卡卡爾說,為減少離婚的“導火索”,避免受男方家庭關系的影響,一些年輕的印度夫婦選擇了曾被認為是叛逆的做法:自己選擇配偶,離開父母單住。為了幫助那些準備分手的夫妻挽救婚姻,孟買的一家旅游公司還推出“離婚游”,鬧離婚的夫妻可以花上700多美元,在婚姻顧問的專業陪伴下外出旅游,重新找回感覺。在法律層面,印度法律規定,在向法庭提供已分居1年的證明后,申請書將被接受。或者是能證明配偶之間已經7年沒有接觸,法院將會判決離婚。法院在接受夫妻聯名遞交的離婚申請書后,給夫妻6個月的時間重新考慮離婚的決定。如果在重新考慮期內沒有撤回申請書,法院才判決離婚。
在美國,離婚程序也變得越來越復雜。據統計,美國人辦理離婚一般要花一年,所需的法律費用平均為1.5萬至2萬美元。在加州,從申請離婚到拿到離婚裁決書,至少要6個月時間。除此之外,在過去5年,美國政府還出資2億多美元推行“健康婚姻”計劃。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婚姻教育特別助理比爾?科芬說:“這些活動是促使離婚率下跌的因素之一。我們確保低收入者也能獲得咨詢等幫助。”新罕布什爾州“兒童與家庭服務計劃”的工作人員比爾?紹塞說:“人們不再把婚姻中出現的問題看作一種恥辱。他們對學著如何維持婚姻真正產生了興趣;他們在選擇離婚前,寧愿去參加婚姻咨詢和培訓。”
與中國人常說的“七年之癢”相似,德國人婚姻破裂最經常的是發生在婚后4到8年之間。一本內容為幫人怎么離婚的雜志《玫瑰之戰》在德國的銷量很好。但實際上,德國也有給離婚夫婦“緩沖時間”的法律條款。據記者了解,德國現行的離婚法制定于1976年,1986年通過修正法。相關法規規定:夫妻雙方以沒有任何繼續共同生活的意愿為前提,分居1年便可申請離婚。有分歧的話,還得等到分居3年之后。為了更多保護結婚后成為“全職太太”、沒有獨立經濟收入的女性,該法甚至限定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男方未承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即使婚姻破裂也不能離婚。
對于這些讓離婚“變難”的法令,德國人同樣也有爭議。德國議員齊普里斯認為,離婚是個人的事,社會無權干涉。這些措施對離婚增多無濟于事,人們還是在不斷離婚,男性和女性都不能成為“不公平條款”的犧牲者。同樣,也有韓國民眾反對“離婚熟慮制”,認為此舉是“法律對民眾私生活的過度介入”和“浪費時間”,讓真正感情破裂的夫妻無法盡快分手。
“通過法規,在理論上可以影響到離婚率的高低,但在現代中國,卻是不可行的。”上海社會學者張結海在接受采訪時這樣說。張結海做過多年的情感咨詢工作,他認為,沖動性的離婚到底占離婚率的比重有多少,很難估算,所謂沖動性離婚也很難鑒別。如果靠一些手段來增加離婚的難度,反而會給真正要離婚的人添加麻煩。張結海認為,某種程度上說,中國的離婚率還不高,很多人,特別是婚姻質量并不高的40多歲的女性不敢離婚,原因是擔心難以再次組合家庭。相反,歐美社會,同樣的女性可選擇的余地就多一些。有關調查顯示,中國“80后”、“90后”對婚姻的態度相對傳統的婚姻觀改變并不大。
離婚難也會帶來“后遺癥”
2003年8月,我來到貴州省修文縣大石布依族鄉,在鄉衛生院服務。大石布依族鄉是修文縣唯一的一個少數民族鄉,也是該縣最貧困的一個鄉。由于當地經濟、文化相對落后,醫院的年青醫療技術人員都因條件艱苦而相繼“孔雀東南飛”了。
初到大石衛生院,我根本難以相信這是一所鄉鎮衛生院:設備陳舊、物資缺乏、條件簡陋、醫務人員缺乏,在僅有的三個臨床醫生中,有兩個是保送讀的衛校,一個是在農村跟師學的,這樣的醫院儼然連一個城鎮的個體診所都不如。
剛到大石不久的一天下午,我正要下班,一位六十多歲的老大娘走進了醫院。“哪個是唐醫生,我請你到我家去為我的老頭子看看病,他已經癱瘓兩年多于。”看著老大娘焦急的眼神,我便在大娘的帶路下立即從醫院出發,走了二十多里的山路到大娘家,為大爺看完病時已經是晚上十點多鐘。大娘要我在她家住一宿,考慮到第二天還要上班,我執意離開。我走在那光禿禿的山梁上和黑壓壓的松樹叢中,一種從未有過的孤獨、無助一下子涌上心頭,覺得自己好像已經被遺忘了。我這到底為了什么?一個人跑到這窮旮旯來受罪。當時我想到了放棄,我想離開,回到城市里去。可是老母親那一句“做人不能忘本”老是在我耳邊縈繞,憨厚的農民患者那痛苦的表情總是在我腦海里回蕩。
想到這些,我索性跑起來。當我跑回醫院時已經是凌晨l點鐘了。
2003年冬天的一個晚上,正是我值班,一陣急促的敲門聲把我嚇了一跳。“醫生,快救救我女兒吧!她喝敵敵畏了!”一個衰老的聲音顫抖地嚷著。我忙打開門,三四個中年男子抬著一個十幾歲的女孩站在門口。我讓他們進入治療室,在經過簡短的詢問之后,立即投入到緊張的搶救之中。
經及時搶救,小女孩終于脫離了生命危險,我看了一下表,已經是凌晨五點鐘。考慮到小女孩的病情還不穩定,我一直守在病房里。小女孩終于醒過來了,她的父親握著我的雙手,原本不善言辭的他此時更是說不出一句話來,但是我從他含著眼淚的雙眼里看到了感激和真誠。
第二天,小女孩可以回家療養了。臨走時,她的父親把我叫到一邊,從懷里掏出五十塊錢對我說:“醫生,非常感謝你救了我女兒的性命,這幾十塊錢,你就留著買煙抽吧!”我趕緊回絕要知道五十塊錢對于那里的一個普通老百姓來說是一個什么樣的數字,那是他一個月甚至更長一段時間的收入呀。在我的堅決拒絕甚至有些發火的情況下,他才收回了那五十塊錢。后來接近年關的時候,小女孩的父親還是托人給我送來一塊臘肉和一些雞蛋,不管怎么推辭,來人說不留下東西他就不走,最后還是在院長的勸說下我才勉強收下了。來人在走的時候握著我的手說:“唐醫師,你別走了,就留在我們這里吧!”就是鄉親們這種樸素、真誠的感情,讓我一天天感動著:他們多么需要知識,需要健康啊。如果有機會,我真的愿意繼續呆在這個地方,為他們奉獻我的一切。
2004年7月,因工作需要,我被派遣到修文縣六屯鄉衛生院服務。走的那天,我清早起來一看,醫院的院子里已經站滿了老鄉,有的提著雞蛋,有的提著花生、瓜子等等,說是要送給我。
其中有一個中年男子拽著一個十來歲的男孩來到我跟前,并對男孩說:“跪下,你的命是唐醫師救回來的,他是你的再生父母,你就叫他一聲爹吧。”我還沒反應過來,男孩已經跪了下去,眼里含著淚對我說:“爹,您就別走了,留下吧!”頓時,整個院子里都是抽泣聲。我的心像撕裂了一般,索性跑到車上關上車門,痛快地哭了一場。
時至今日,我每每想起那個場面,眼淚都還是不自覺地往外流。
小鎮有一條貫穿著全鎮的主干路線,不是很寬,但也不覺得小,鋪著一塊塊大大方方的青石,青石上綠的青苔,是它歷史有見證。小道就叫小道,只是一旦稱上口了的東西,是很難改掉的,當年輕一代的人認為是不是給這條小道取個名字時,老一輩的人總是反對,既然已經叫上了口,現在為何要更改為一個拗口的名字呀!于是小道還叫小道.
小道是村里的主干路線,在鎮上是“l”字行罷開,起先.人見并不擁護覺得路不夠用,一頭老黃牛,一群羊,一輛自行車。只是在農忙時,道上的“土竹車來來往往地會多一些,但卻往來有致,不覺擁擠。但是自從改革開放以來,一來小鎮被評為了文明古鎮,二來人們口袋里有錢了,就忙著尋找精神的慰藉。于是接二連三的游客向小鎮擁來。樸實的農民從先前的疑惑不解變成后來的喜笑顏開,因為,就那些他平時不覺得有什么特別用處的古窯子,古人居所,現在都變成了他們的搖錢樹。但是他們很快發現了問題,小道太小了,要兩輛汽車并排著行駛有些難。還有,沿著小道路邊的一些人家,靠地緣關系開些家紀念品與土特產的店,都變的富裕的多了。而遠離小道邊的人家,則分享不到這樣旅游帶來的好處,還是很貧困。于是小鎮不再安寧,每天都有一些遠離小道路邊的人家,上區縣市里去,要求修改小道。
奈不住大批大批窮怕了的農民要求,市委開會討論小道修建的問題。最終得出的結論是:一,擴寬加長小道。二,在原有的形小道的基礎上改為“S”形的小道、消息一出得到數處的人喜笑顏開,忙著回家置理店鋪忙著開張的事。
小道加寬變成“S”形后,小鎮安靜了一陣子,但是很快,新的問題又出來了:小道加寬變“S”形,雖然很多戶人家得到好處,但仍有絕有多數人家仍與小道無緣。如果之前小道沒改也就算了,因為小道數百年就這樣橫著,但是現在改了,又憑什么從別人家而過,而為什么不從自家門前而過呢?于是新的紛爭開始。那些沒得到小道好處的人家,聯名上訴,向區委,向市委,向省委遞交他們的申請書,要求分得到應有的利益。那些鎮上的“頭頭”們事先以為沒什么大不了的,但后來察覺出了點端倪,于是趕緊召開會議,商議再改道了事。
這次會議,形成了兩大派,一派由富豪組成的反對修道派,他們大多是在改道中受益的人,他們說要是再次把小道“分支”改狀,將會影響他們在小道邊就開的店鋪。一派是由一些未得到小道益處的農民組成的改道派,他們贊同改道,將利益分布到全鎮的每處角落。
會議從早上一自延續到下午,但還是沒得到結論,最后還是鎮長咬牙一錘定音:修!把小路修成“|”形狀,沒錢,向銀行貸款,大不了不用那些鄉紳富豪的錢。于是全鎮人都歡呼著,吶喊著,好像這是一條走向小康,走向富裕之路。
這次人們的信心格外足,不日不夜地修路鋪路。當路修好了,比預計的時間提前了一個月,人們驚喜地看著這各貫穿全鎮各個角落的小道,眼里的無限的憧憬,讓人明白原來致富不是夢,就像鋪一條路這樣簡單。
但是,事情并不如人們想像的那樣簡單,因為自從小道修建成|形后,家家戶戶都開起了致富之店,從全鎮看上去,至少有一半的人家將臨街的房間改為店鋪,而最重要的是,到鎮里的游客正一天一天地減少。于是全鎮的人恐慌了,因為上銀行貸款修路的錢,開店裝飾進貨的錢都還沒著落,而且人們因為開店,連田里的田地都荒廢了,現在野草長得可沒漆了。人們尋找著原因,但終究不得其果。
事實還是事實,因為小鎮上的游人正在減少,小道上的商店漸漸地連進貨的錢也拿不出來了。于是,小鎮正慢慢走向沒落。
其實,人們不懂,城里人來小鎮,不過是為了來領略小鎮的古樸與幽雅;其實,人們不懂,行人不過是為了踏上凹凸青苔小道上的怡然,而不要踏上柏油馬路的平坦;其實,人們不懂,游人不過是為了小鎮的那份落沒與古老,而不是為了來看農村的城市化……
二、實習時間和地點
20XX年6月27日-----20XX年7月24日
烏魯木齊揚子江路華龍證券烏魯木齊營業部
三、實習目標
(一)根據學校統一集中實習的安排,完成大四的專業實習
(二)了解證券公司的組織結構和日常業務流程,進一步深化對證券市場的認識
(三)能把課本上學到的相關知識和具體實踐結合起來,并能夠分析和處理一些基本問題
四、實習內容
(一)了解華龍證券概況
華龍證券的發展歷程及其在中國證券業中的地位
了解并領悟華龍證券的企業文化
營業部的內部設置,下設客服部、清算部、財務部、電腦部四個部門。客戶部的工作包括接待客戶,提供咨詢服務;清算部工作包括柜臺業務及其產生的相關客戶資料管理,營業部每天發生的資金、股票進出清算;財務部負責會計核算;電腦部則負責管理和維護數據。
(二)具體實習內容
我們每天下午4:00去公司上培訓課。每周都會有不同的課程表,安排每天的學習內容。學習內容如下:
儀容儀表課程
我們的工作時間必須統一著裝。一方面,是公司建立一個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這樣以便順利地在社區進行營銷活動。
證券營銷(社區營銷和電話營銷)
在對社區進行活動時,我們要了解客戶的需求,就讓他們在填寫市場調研卷的時候留下電話。在溝通的過程當中,我們可以比較隨意的聊聊現今的證券市場,看看該客戶是否可以成為我們的潛在客戶。在這個活動當中,我們的目的就是要客戶留下他們的電話。
緊接著就是電話營銷,首先,要有實時的信息跟蹤。其次,對于當日的大盤,要對客戶做一個清晰的、直觀的研究報告。另外,幫助客戶在了解、或者選股時有必要的警示。最后,為了能夠順利地展開證券營銷活動,我們可以為客戶免費贈送一份證券投資報告。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的唯一目的就是約見。
證券公司實習報告(二)
一、實習公司介紹
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整建制地承繼了原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證券類資產、業務和人員。公司資產質量優良,無歷史包袱,無不良債務。原華夏證券投資銀行部自其成立以來,累計為包括青島海爾、同仁堂、中化國際、歌華有線等百余家知名企業在國內資本市場(包含A股、B股)籌資總計400億元人民幣,歷年承銷金額和承銷家數排名均位于國內券商前列。
公司的經營戰略是:以股東利益最大化和客戶利益最大化為宗旨,穩健經營、規范管理、開拓創新,充分發揮公司的人才、資金、技術優勢,銳意進取,以市場為導向,以不斷滿足客戶需求為目標,為廣大客戶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服務。
二、實習時間和地點
中信建投證券天津解放南路路營業部
三、實習目標
(一)根據學校統一集中實習的安排,完成大四的專業實習
(二)了解證券公司的組織結構和日常業務流程,進一步深化對證券市場的認識
(三)能把課本上學到的相關知識和具體實踐結合起來,并能夠分析和處理一些基本問題
四、實習內容
(一)了解中信建投證券概況
1、中信建投證券的發展歷程及其在中國證券業中的地位
2、了解并領悟中信建投證券的企業文化
3、解放南路營業部的內部設置,下設客服部、清算部、財務部、電腦部四個部門。客戶部的工作包括接待客戶,提供咨詢服務;清算部工作包括柜臺業務及其產生的相關客戶資料管理,營業部每天發生的資金、股票進出清算;財務部負責會計核算;電腦部則負責管理和維護數據。
(二)具體實習內容
1、我被安排在客服部工作。主要就是負責客戶的開發與維護。這個工作看起來很簡單,其實對于我們這些剛進入社會的大學生來說,由于社會經驗的匱乏,在實際工作中也有許多困難。
2、我每天早晨8:30上班,剛到公司后,我會把辦公室的衛生工作簡單打掃一下,雖然這不是我的職責,但是我覺得新人多做點事情總是好的。
3、每天做完雜物后,我會打開電腦瀏覽一下早間的財經資訊,然后進入公司內部的NOTES,瀏覽一下里面的通知已經證券分析報告,為自己專業知識的做積累。
4、一般從9點開始接待客戶,提供簡單的咨詢服務,和客戶進行溝通。經過培訓和多天的觀察學習,我們可以根據我們的知識對客戶的有關意見、相對簡單的問題進行處理。不過大多數時候,我們還是要看客戶部王經理如何處理一些問題,學習怎樣和客戶交流,并了解客戶的需求。
5、柜臺服務。客戶需要在柜臺辦理各種業務,如開戶,轉托管,撤消指定交易,變更客戶資料和銀證通及銀證轉帳的開通和取消等等。開戶是證券公司最一般也是最基礎的業務,因此對于開戶流程,手續進行了詳細的了解。對柜臺業務有了一定的了解后,我們可以指導客戶填寫辦理各種業務的表單并復印身份證,銀行卡及股東代碼卡等,以提高工作效率。
6、提高專業素養。在實習之前我就有過一年的炒股經驗,并且有證券從業資格證。在實習期間,我更加關注股市的運行和對股民心理的揣摩,并對一些個股運用各種指標進行了分析和討論,把所學的相關知識又回顧了一遍,熟練并且能充分的操作股票行情及分析軟件,學到了一些新的知識。
7、整理客戶資料。客戶資料包括開戶申請書、開戶合同書、銀證通申請書、客戶資料變更表,及客戶身份證、銀行卡、股東代碼卡復印件等。所做的相關工作大致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①把當天業務所產生的各項單據、表掃描到各個業務科目目錄下,然后統一發往總部。
②理清相關的客戶資料,按順序裝入客戶檔案,這一工作在檔案室完成。
③對于上交所和深交所打回來的有問題的開戶申請書的電子檔案,進行核查和整理,然后再重新掃描反饋回去。
整理客戶資料在實習中占了一定分量的工作。這是一個簡單但相當煩瑣的的過程,需要細心和耐心;客戶資料檔案的有序整理是為了將來需要時能夠方便迅速的查找。
五、實習認識及有關思考
實習之前,感覺證券公司是有點神秘的,畢竟對證券市場還不太熟悉,具體到實務方面就更不清楚了。經過這次實習,對證券公司及其日常業務有了比較深刻的了解和認識,與此同時也思考了一些問題:
(一)工作時間
股市開市是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證券公司辦理各種業務也是同步的,以股市為中心展開。
(二)區分客戶
證券公司都會根據客戶的資產將客戶分成大、中、小三類,重視發展大客戶并為之提供完善的服務,這一點從營業部設有眾多專門的單獨大客戶室就可以看出。另外,大客戶還可以申請到更加優惠的交易傭金費率(正常是千分之三)。
(三)交易所交易機制
滬市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即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從事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均應事先明確指定一家證券營業部作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機構,并將本人所屬的證券賬戶指定于該機構所屬席位號后方能進行交易。如果要到其他證券營業部做股票交易,需要先撤銷原指定再做新指定。
轉托管,是專門針對深交所上市證券托管轉移的一項業務,是指投資者將其托管在某一證券商那里的深交所上市證券轉到另一個證券商處托管,是投資者的一種自愿行為。投資者在哪個券商處買進的證券就只能在該券商處賣出,投資者如需將股份轉到其它券商處委托賣出,則要到原托管券商處辦理轉托管手續。投資者在辦理轉托管手續時,可以將自己所有的證券一次性地全部轉出,也可轉其中部分證券或同一券種中的部分證券。
(四)銀證轉帳和銀證通
隨著銀行和證券公司合作為不斷深入,最近兩年出現了“銀證轉帳”、“銀證通”等證券交易方式,對傳統的證券交易模式提出了挑戰,在業界引起了高度重視。
在銀證轉帳出現以前,進行證券交易的股民必須在證券公司存立保證金后,方能開始證券交易。這就存在問題:股民為了存取資金必須在銀行與證券公司之間跑來跑去。加上證券公司的上班時間基本與股市同步,不少上班族為了存取資金往往要請假,仍然不方便。而有了銀證轉賬業務后,一方面,投資者可以就近到相關銀行辦理存取資金,另一方面,可以隨時通過電話劃賬,方便投資者的投資活動。
但是,銀證轉賬畢競還存在個“轉”字,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有時轉帳不成功,還影響股民的操作。由此引發新型金融產品“銀證通”業務的出現,該項業務的一介顯著特點就是所有的開辦手續均可在銀行完成,比銀證轉帳進一步方便了投資者,而且買賣證券的資金清算均在銀行賬戶內進行,投資者無須在證券營業部存放資金,就可以使用銀行的存款賬戶及時買賣股票,極大地方便了“上班一族”及社會各界人士將社會游資投資于證券市場。
所謂"銀證通"是指在銀行與券商聯網的基礎上,投資者直接利用在銀行(如:工商、農行、建行、招行等)各網點開立的活期儲蓄存款賬戶卡、折做為證券保證金賬戶,通過銀行的委托系統(如:電話銀行、銀行柜臺系統、銀行網上交易系統、手機銀行),或通過證券商的委托系統(電話委托、自助鍵盤委托、網上委托、戶呼叫中心等)進行證券買賣的一種新型金融服務業務。
總結而言,銀證轉帳與銀證通具有以下的區別:
1、銀證通是自動轉帳,無需辦理保證金轉帳,銀證轉帳必須進行電話轉帳后才能進行證券交易。
2、銀證通在開通銀行的任何營業網點均可辦理,銀證轉帳的開戶須在證券部辦理。
3、銀證通在銀行直接開戶,而銀證轉帳開戶是先到銀行辦理活期存折開戶,再到證券公司辦理銀證轉帳開戶。
(五)證監會叫停“銀證通”
“銀證通”業務涉嫌違背《證券法》及有關規定。在中國,銀行和證券是分業經營的,而“銀證通”業務使得銀行成了準券商。6月證監會叫停“銀證通”,原則是不再開展新業務,規范已有業務。
(六)中信建投證券和中信銀行
在這段時間里,柜臺錢有些客戶竟然會混淆中信建投證券和中信銀行,問在中信建投證券。能不能取錢。知道的人都會覺得好笑,不過在一定程度上說,這說明兩家公司雖然都屬于中信集團下屬企業,但還是讓人混淆。事實上兩家公司是獨立的,在業務方面確實也有很多合作,也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七)中信建投證券的發展前景
在中信建投證券實習的這段時間里,感受到中信建投證券在細節上、在管理上做的非常嚴格,典型的是每天業務下來的單據、資料都要掃描錄入電腦,然后發往總部;并且深刻感受公司的企業文化,在這樣一種氛圍內確實受益匪淺。
七、實結
在中信建投證券營業部實習的四周里,了解了中信建投證券的發展歷程,公司文化,部門職能及日常業務的流程,進一步熟練運用各種操作軟件,深入學習了中國證券市場的相關知識,并且在與客戶交流的過程中鍛煉了自己交流和處理問題的能力。
另外,中信建投證券的工作人員對我們進行了熱情的接待和指導,感謝他們的關心,在這里要特別感謝房姐,在批評和表揚我們日常工作的同時也教我們為人處事的道理。
雖然時間很短,也有磕磕碰碰,但這次實習的確很有必要,很有意義同時也是一次令人非常難忘的經歷;我們零距離接觸在以前看來依然是很陌生的證券公司,學到了很多書本上沒有的知識,鍛煉了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圓滿完成了實習任務。
證券公司實習報告(三)
20**年7月,我有幸來到中國民族證券西安營業部進行為期一月的實習。在這段時間里,我近距離接觸了中國民族證券西安高新路營業部,在了解民族證券的發展歷程、公司文化的同時,更多的知道了營業部各部門的職能、其日常業務的流程以及營業部的服務范圍等。同時學習了證券行業的一些專業知識,并且在銷售基金的過程中鍛煉了自己與客戶交流、溝通的能力以及銷售基金的一些話術。
一、實習簡要介紹:
實習地點:中國民族證券西安高新路營業部
指導老師:
主要工作:柜臺服務、客戶服務
公司簡介: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地在北京市,現注冊資本13、9億元人民幣。公司總部位于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在全國共設有50家分支機構,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中城市及若干省會城市,并且在鞍山、通化、樂山等多個地區確立了絕對競爭優勢。公司是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單位,目前公司擁有上交所席位30個、深交所席位19個。該公司始終堅持依法穩健的經營理念,內部管理嚴格,運作規范,業務資質齊全,目前已取得的業務資格有: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資格、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交易所債券市場成員、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資格、經營股票主承銷商資格、網上證券委托業務資格、保險兼業資格、經營證券業務資格、企業債券主承銷商資格、IPO詢價對象資格、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LOF基金申購、贖回銷售業務資格、上證基金通業務資格、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公司堅持合規經營,近三年來公司整體實力顯著增強,各項業務排名逐年上升。相信在民族證券積極健康的經營理念的引導下,在民族證券全體員工的不斷努力下,民族證券將會更加強大。
二、實習具體內容
第一天來到營業部,王主任給我們簡單的介紹了營業部的構成。營業部主要有綜合部和業務部這兩個部門。綜合部負責電腦與財務部門的工作,為工作人員提供一些后期保障;業務部分為客戶服務中心和營銷管理部兩個部門,客服部提供柜臺服務并為大戶提供一些服務,營銷管理部顧名思義就是營銷產品了。
這一周,我被安排在客戶服務部工作,與另外兩名同學在柜臺跟著學習。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介紹下我的實習生活:
首先,每天早晨九點到,在散戶室里看早晨民族證券的電視節目,主要了解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財經要聞、以及證券市場最新信息,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公告。
等到九點半開始,我就在前臺準備一些開戶的文件。等到客戶來時就能順利快速的為客戶辦理開戶手續。下面我簡要介紹一下開戶流程及所需證件:
1、本人及本人身份證(最好用第二代身份證)設置交易密碼。
2、填寫相關的資料,開立股東帳戶卡。
3、簽第三方存管協議,你自己選擇一個銀行作為指定銀行,(有銀行卡,或者還沒辦的,都可以)。
4、柜臺辦完所有手續后,去銀行辦理第三方存管確認手續,如果沒有銀行卡,可以馬上辦一張,如果本來就有,直接確認就可以了,需要填一張單子,我營業部有銀行駐點辦公人員,可以直接辦理。
5、目前網上交易都是默認開通的,如果不放心,可以在開戶的時候提出來。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協助客戶填表、復印證件、并在客戶完成后進行簡要的查看以確保重要的地方都有填到。機構開戶的流程和個人差不多,只是要提供的證件和填的合同不一樣。
前臺另一個主要的工作就是柜臺服務。例如:客戶需要在柜臺辦理各種業務,如轉托管,撤消指定交易,變更客戶資料和密碼的重置以及創業板的開通等等
在這一周的時間中,我們三個會輪流去客戶資料室進行資料整理的工作。客戶資料包括開戶申請書、開戶合同書、銀證對應申請書、客戶資料變更表,及客戶身份證、銀行卡、股東代碼卡復印件等。我在前臺工作的一段時間內,資料室里有大量未歸檔的客戶知情確認書,我們實習生的工作就是按照編號找到客戶的資料夾,對姓名信息進行核對,完全無誤的將其放入客戶的資料夾中。剛開始做這些時,我事前沒有進行計劃,整理的很慢,也沒有規律。后來將單子按照編號排序、歸類后,就整理的快多了。這是一個簡單但相當煩瑣的的過程,需要細心和耐。客戶資料檔案的有序整理是為了將來需要時能夠方便迅速的查找,這是很重要的小事。
帶我們的王主任讓我們參加每周二、四下午的FC會議,還記得第一次參加這個會議時心情很忐忑。但公司的工作人員對對我們都很好,之后就帶著學習的精神來參加這個會議啦。在FC會議上,大家會對近期的空方及多方消息進行討論、總結。并根據這些消息,預測股市的未來走向。會議上,老師們還會推薦幾支股票,并從專業的角度為大家分析這些個股。每次會議都是一個難得的學習機會,許多專業術語我都一知半解,于是在會后對這些進行了著重了解。一下是是我總結的一些:
空方:對后市不樂觀,正在賣出股票的投資者。
多方:對后市樂觀,正在買入股票的投資者。
建倉:一般是指大的投資者分階段、分價位有計劃地大量購入股票。
主力基金:是持有指某股票數量最大的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聯名,他們的買賣決定,自然就成為主力了。
主力資金:空方或多方較有代表的機構或公司。
跳空:指受強烈利多或利空消息刺激,股價開始大幅度跳動。跳空通常在股價大變動的開始或結束前出現。
打壓:是用非常方法,將股價大幅度壓低。通常大戶在打壓之后便大量買進以取暴利。
洗盤:做手為達到炒作目的,必須于途中讓低價買進,且意志不堅的轎客下轎,以減輕上檔壓力,同時讓持股者的平均價位升高,以利于施行養、套、殺的手段。
K線:這種圖表源處于日本德川幕府時代(1603~1867年),被當時日本米市的商人用來記錄米市的行情與價格波動,后因其細膩獨到的標畫方式而被引入到股市及期貨市場。通過K線圖,我們能夠把每日或某一周期的市況現完全記錄下來,股價經過一段時間的盤檔后,在圖上即形成一種特殊區域或形態,不同的形態顯示出不同意義。插入線、抱線和利好刺激線這三種K線組合是最常見的經典見底形態。
短線:對于短線投資者來說,正面消息的,一般會對一只股票價格在短時間內出現快速增長,在當日后段時間基本是處于跌的狀態。因為市場遵循低買高賣的原則,所以在什么時間投入,以什么價格買入是很難預測的,投機性質很強,但是仍然可以研究K線趨勢,和短期現象對某只概念股特別關注,哪怕公司并非在短期有盈利但是短線投資具有高風險性。股票交易容易出現跟風現象,市場并不完全規范,有些有錢人有意操縱某支小股,在很低價位的情況下買入幾乎所有股建倉。于是便有K線圖出現長時間只漲不跌,只進不出的現象,然后有些人判斷錯誤就在升的時候買進,跟風抬高股價,莊家很易非法賺取差價。國家會打擊這種行為。如果找到確切證據,會發出。
我們在民族證券實習期間,公司代銷一種LOF型基金---國泰價值經典基金。在次之前,我對基金的知識一竅不通,很幸運有此次實踐的機會當然不能錯過。我們在下班以后對基金的知識進行了全面的了解,下面是對LOF基金的簡單介紹:
LOF基金:上市型開放式基金,同樣屬于開放式基金。投資者既可以在代銷機構也可以在二級市場(股市)進行交易。也就是說,既可以申購贖回基金份額,也可以買賣基金份額。
在二級市場的交易中,基金的買入和賣出與股票的買入和賣出是一樣的,所有的交易是在投資者之間進行的,基金公司并不參與。也就是說,你是從別的投資者手中買入基金份額,不想要的話再賣給別的投資者。再說得明白點,如果沒有投資者想賣出自己手中的基金份額,你是無法買到的;如果沒有投資者想要買進基金份額,你手里的基金也是賣不掉的。
在對LOF基金進行了適當了解后,我們實習生制定了簡單的銷售計劃:
1、在民族證券周圍的寫字樓里針對白領階層進行推銷。由于基金股票都是在生活基本問題解決了之后才會注意到的理財產品,有特定的人群,所以我們把地點定在周圍的寫字樓上。
2、之前去證券公司開戶時,我注意到很多老年人對基金這種理財產品興趣濃厚。所以我建議可以去老年人晨練的公園或老年人集中地家屬院進行推銷。
3、針對散戶室的股票投資者宣傳國泰價值,由于此基金可以在二級交易,相信很多股票投資者會動心。
之后公司的羅敏老師針對此次基金銷售給大家講解了銷售基金的一些話術。讓我們受益匪淺。下面我簡單介紹幾個:
1、我只做股票,不買基金的?
答:看來您可是一位專業投資者,不過今年的股市可不好把握哦,上竄下跳的,熱點轉換也比較快,要獲取收益著實不容易,勞心又勞力。但基金就不同了,現在已經是機構博弈的時代了!基金公司擁有資金優勢、信息優勢、
所以說,您不妨從您投資股票的閑散資金中,抽出一部分,配置一點基金。畢竟把所有的資產投資在一兩只股票上風險還是很大的。
2、我買的好多基金都深套著,別讓我買了。
答:的確投資是會有風險的,尤其經歷了去年市場的大幅調整后,許多投資者都有一定損失。但與此同時,市場在經歷了高點單邊下跌以來,風險已得到了大幅釋放,整體來講,市場已處于底部區域,獲得長期收益升值的可能性要大于損失的可能性。您在這個時候投資,風險應該說已經很小了,而且從長期來看,以“低位建倉”的原則進行分批建倉,可以攤低您前期的投資成本。
3、對基金不太懂,聽買過的人說賠了好多錢,我也不敢買。
答:的確投資是會有風險的,尤其經歷了去年市場的大幅調整后,許多投資者都有一定損失。但與此同時,市場在經歷了高點單邊下跌以來,風險已得到了大幅釋放,整體來講,市場已處于相對低位,獲得長期收益升值的可能性要大于損失的可能性。而且您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收益偏好來選擇恰當的基金產品。基金產品種類豐富,相信總會有適合您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