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0 15: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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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而信用是市場經濟的樞紐,因此,探討中國市場經濟中的信用問題,具有特殊的意義。
一、市場經濟的核心問題之一是信用
這里講的信用”,是以社會成員之間相互信任為基礎的廣義信用。在市場經濟中,信用集中、具體地體現在以資金為紐帶的市場參與者的相互信任上。信用實現的程度高,市場經濟的發展就規范,社會擴大再生產就可以在正常、高效的基礎上進行,反之,市場經濟的發展就會扭曲,會波折重重。
信用問題在市場經濟中有特殊的重要性:
首先,信用問題貫穿于市場經濟的各個角落。在市場經濟中,市場參與者的信用關系形成了一個環環相扣、互為前提的有機網絡,這個網絡中的某些環節斷裂,必然對整個網絡產生連鎖性的破壞,且這種破壞呈現放射性惡性擴張的特征。特別是信用網絡中的某些重要環節如金融、大企業間的相互信用等出現問題,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就更為嚴重、影響波及面就更為廣泛和深遠,其實際破壞性要比表面上體現出來的大得多。
其次,信用問題從根本上制約著市場經濟能否健康發展。社會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對社會道德水平發生影響,在一個信用水平不高的社會里,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水平都會扭曲,這就會使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動搖;同時,社會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約著市場經濟的保障水準,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依靠法律作保障,而法律的威嚴只有在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對其行為負責任的基礎上才能充分發揮出來。
自80年代初開始,我國企業之間相互拖欠資金漸成風氣,進入90年代后,債務拖欠的規模越來越大,牽進去的企業越來越多。至今,債務拖欠關涉到幾乎所有企業,整個經濟領域信用嚴重貶值。不良的信用導致不正常的經濟和金融運作:銀行作為結算中介,對企業相互間的信用監督逐漸失效;因企業間相互不信任而設置的結算障礙如現金交易、款到發貨等使商品流通速度減慢;商業銀行在社會信用水平過低的現實下只能苛求過高的信貸安全保障,如要求貸款的高抵押率、項目的低風險性等,使得社會資金供給總量萎縮,制約社會再生產規模的擴大等。現在已可以清楚地看到,不良信用正從根子上腐蝕著我們的國民經濟。
二、中國市場經濟中形成不良信用的三大原因
(一)重復建設導致大量企業出現支付危機
我國市場經濟還處于起步階段,市場的盲目導向具有相當的普遍性,我國的許多世界第一”就是明證:如彩電生產線的數量世界第一;汽車整車生產廠的數量世界第一;電冰箱廠家數量世界第一;摩托車廠的數量世界第一;高星級酒店的數量世界第一等。市場旺盛的短暫需求盲目引導了大量的重復建設,重復建設的后果就是大量的企業因其商品價值不能實現而面臨淘汰。這些面臨淘汰的企業,無例外地發生支付危機,成為我國市場經濟信用不良的發源地。
(二)企業集團不良信用成為社會不良信用的關鍵
企業集團的組建,自80年代以來一直是中國經濟改革的重頭戲之一。不可否認,企業集團作為一種生產要素的優化組織形式,在生產的集約化、產業的互補性、資金的集中使用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優越性,近代西方發達國家經濟起飛的主要推動者就是按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方式組織起來的企業集團。即使是現在,企業集團在西方發達國家的國民經濟中依然發揮著骨干作用。西方國家企業集團的組建,有一點特別值得注意,即其是一種生產要素的自然組合。
我國企業集團的組建,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拉郎配”的產物,如早期自行車行業中“永久”集團、“鳳凰”集團的組建,就是把生產同一類產品而生產技術、管理水平、經營機制等方面都有巨大差距的企業人為地攏在一堆,事實上成為一個松散的企業集團,這并非生產要素自然組合的結果,除了商標統一外,根本失去了企業集團資源優化組合的意義。遺憾的是,類似行為在我國風起云涌,呈不斷蔓延之勢。90年代以來,大量的非公有制企業加入了集團化改造的行列,企業集團”隊伍更是空前膨脹。由于我國經濟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較多,如對工商注冊資本金的真實性無法實施有效監控;對企業集團并表核算的資產負債無權威機構去加以認定并負責;加上社會中介機構過多過濫而導致的不規范操作使企業資產的價值難以得到真實評定等,導致大量的企業集團空殼運行。貌似強大而實際虛化的集團”往往成為巨額融資的載體,集團在運行時其債務往往被架空,而一旦停止運行其債務就會落空。虛化的企業集團已成了吞食資金的黑洞,其不良信用是社會不良信用的關鍵。
(三)泡沫經濟逐漸破滅為不良信用火上澆油
我國企業的高負債經營恐怕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在我國生產型企業的營運資金中,負債要占到70%以上,流通型的企業則這一比例為80%以上。尤為突出的是負債基本上是銀行貸款(近年來拖欠應付款已成為企業負債的重要部份,但歸根結底,這一部份拖欠款又會主要轉化為被拖欠企業的銀行負債)。這樣的資金結構,使我國市場經濟對銀行信貸的變動過度敏感。用銀行貸款進行投資與用自己的錢進行投資,在投資主體對投資沖動的自我約束力度上是絕對不同的,拿來”的錢用起來總是“大手筆”!由于我們的市場靠信貸支撐,信貸一傾斜,市場就繁榮,反過來又需要更大的信貸投入去支撐這種繁榮,一旦這種繁榮畸型化,則大量的信貸資金就無法正常循環,社會信用就受到嚴重破壞。
近年來國際經濟領域的例證和我國的實踐,已充分證明靠高額信貸刺激和支撐的泡沫經濟必然會逐漸破滅,進而導致大量的信用鏈斷裂,最終對國民經濟產生根本的破壞。1996年以來席卷東南亞的金融危機,近來已嚴重危及到號稱世界經濟強國的韓國、日本,并有演變成經濟危機的跡象。有人將此次金融危機歸罪于國際金融炒家的襲擊,我認為這僅是看到了事物的表面現象,事實上,卷入此次危機的國家均是經濟發展過度依賴于信貸擴張的高泡沫經濟國家,泡沫經濟表面上十分繁榮,在金融領域風平浪靜的時候可以維持較長時期的興旺發展,但過度依賴信貸的脆弱性,決定了其經受不起沖擊,出問題、甚至發生危機只是遲早的事!
歐美國家對這個問題認識得較早,解決得較好,這些國家的企業,其營運資金中絕大部份是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只占其總資金運用額的15%左右,無論是單個企業的抗風險能力還是整體國民經濟的抗風險能力都是比較高的。這些國家市場經濟的運作基本建立在平實的基礎上,盡管發展速度可能沒有搞泡沫經濟的國家快,但安全性、穩定性、可持續發展性則完全不可同日而語。
三、重整信用、再理市場,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要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待理之事千頭萬緒,但首先要牢牢抓住信用”這個綱。在目前信用水平嚴重滑坡的現實下,重整信用已是迫在眉睫之事。
(一)由國家出面,大規模重整國有企業的信用。
國有企業現在最頭痛的問題莫過于資金不足、負債過重,嚴重制約了企業的發展,并帶來一系列問題,如:償付能力不足而互相拖欠貨款并引起鏈狀反應;負債過重使企業難于進行擴大再生產而導致對勞動力的吸納能力下降,大量職工下崗;無力進行新投資促進產品上檔次導致競爭力下降、逐漸被市場淘汰等等。國有企業形成今天這樣的困難局面有著深刻的社會歷史原因,但過多地對此進行探究沒有太大的意義,重要的是正視現實并尋求解決辦法。國家有關部門近來準備采取三項重大措施解決國有企業資金困難問題:一是通過稅收上照顧以增強企業積累能力;二是對原來撥改貸”的資金逐漸轉化為國家對企業的投資以減輕企業的利息負擔;三是對企業的債務委托專門機構托管以助企業解脫債務包袱。我認為前兩條確有利于增強企業活力且立竿見影,后一條其利弊有待實踐檢驗。這些措施的實施,為重理企業信用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國家應委托或組織專門的機構,將企業從上述優惠條款中得到的資金優先用于解開信用上的死結。從一時一事或單個企業看此舉可能收效不明顯,但這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效果會逐漸從根本上體現出來。
(二)對企業集團的融資,應抓住牛鼻子——統借統還。
企業集團之間、企業集團與其它企業之間、企業集團與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拖欠一般來說數額較大,實際債權債務關系有相當多的部份不明確。這里僅舉一例:一個企業集團包括集團總部在內的多家成員單位,若都由集團作擔保,或這些成員企業之間相互擔保,在多家金融機構貸款,這個集團就很容易獲得巨額資金。集團內部通過資金調度以后,往往會出現借錢的不用錢,用錢的不借錢,或以張三名義欠的債,而實際債務人卻是李四。一旦發生信用危機,一是資金額過大難于清償,二是債權債務關系錯綜復雜,難于找出頭緒。近年來許多企業集團空心化動作,大量的資金金蟬脫殼,債務甩給一個空殼集團,給社會留下巨大的信用不良問題。
西方發達國家大型企業集團一般來說資信情況較好,有一個經驗特別值得我們借鑒:這些國家的大型企業集團在融資上一般都由集團統籌,縱使有的下屬公司直接對外融資,其集團也實實在在地對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保證資格在實有資產擔保能力范圍內,企業融資保證能力的真偽由社會中介機構評判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很少有大規模詐取或套取資金的情況發生。我國有必要迅速、及時地建立企業集團融資的有效監控機制,這個機制的牛鼻子就是對企業集團的融資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手段可硬一點。對企業集團融資實行集中管理一刀切,這樣,一則便于融資對象對企業集團的實力進行把握,二則也便于企業集團加強內部管理,強化集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現代企業集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實質上是以資金為紐帶的),有效制約住盲目的投資擴張欲望。這樣做的代價可能是企業的經營活力受到一定影響,經濟發展速度受到一定制約,但減小了泡沫經濟的影響,經濟發展速度更有實際意義,通過整頓集團信用而促使社會信用狀況好轉,對理順市場關系、規范市場行為更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三)加強宏觀調控,盡量減少重復建設。
中國最大的腐敗是什么?我認為是盲目的重復建設。一個大的投資決策失誤,幾億、幾十億、甚至幾百億的投資就可能付諸東流,而最終往往連基本責任人都找不到,這在中國是屢見不鮮的教訓!投資失誤的最直接結果就是破壞社會信用,因此、加強宏觀調控,減小投資失誤是重整信用、再理市場的重中之重。
經常有人有意無意地將國家調控與市場經濟對立起來,其實,無論哪一個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其宏觀調控手段和機制都是有力和成熟的。我國現階段不是宏觀調控過頭了,而是國家宏觀調控的力度太小!可以肯定,在較長的時期內,我國市場經濟的盲目調節行為還會繼續存在和發展,國家只有不斷加強宏觀調控力量,特別是通過必要的行政手段和金融調控手段,將市場盲目調節的危害盡可能降低,才能從源頭上制約不良信用的擴張。
(四)建立信用形象管理機制,營造良好守信氛圍。
建立有效的信用形象管理機制、營造良好的社會守信氛圍,是解決不良信用問題的治本工程。
現達國家普遍重視信用形象,而且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機制。在那些國家里,一個企業、一個公民,若信用形象不良,會遭到社會的唾棄,并很難再有發展機會。這就使得信用問題幾乎受到每一個人的珍視。企業是由人管理的,企業的信用問題,根本上還是人的信用問題。長期以來,因科技水平所限,我國經濟領域信息閉塞,一些信譽掃地的企業法人和個人,往往騙了東家騙西家,一路得逞。隨著電子計算機在經濟領域應用的大規模推廣,信息的傳遞、調閱已經相當簡易,但我國經濟領域的信用問題,卻依然相當嚴重,原因何在?我認為主要原因是我國的信息網絡大多自成體系,這就為信息資源的共享設置了障礙。以銀行為例,我國每家國有商業銀行的信息網絡均自成一體,各地方商業銀行的信息網絡又自成體系,這樣,在本系統范圍內對往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形象還勉強可以把握,但跨系統的信息就無從得知了,一些信用不良的法人和個人照樣可以在各個金融系統之間游刃有余地行騙。
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已經迫切需要在全社會建立信用形象管理機制、營造良好的信用氛圍。此事應該由國家成立專門的權威機構來管理,也可主要依托金融系統來進行,原因有三:
1、成熟的技術手段。金融系統經過十多年的電子化建設,計算機的普及程度已相當高,只需要由人民銀行出面籌建統一的電子管理網絡,就可以實現金融系統間的信息資源共享。
2、良好的管理基礎。金融機構是我國國民經濟體系中管理最為嚴密、最為細致的部門之一,人員的整體素質較高,資料的完備性較好,凡往來法人及個人的業務資料,均有很長的保存期。這就為建立信用形象檔案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政治學家威爾遜和犯罪學家凱琳提出“破窗理論”即人為的打破了一個建筑物的玻璃窗戶,而這扇窗戶又得不到及時維修,別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縱容去打爛更多的窗戶玻璃,最后造成一種無序的局面。近年來,“破窗理論”在我國作用的效果越來越明顯。由于信用破壞者沒有得到及時適度的懲罰,搭失信便車的事屢見不鮮:經濟糾紛和債權糾紛案件逐年增多;不斷翻新的假貨迫使百姓選擇超前儲蓄放棄即期消費,由逃廢債務、合同欺詐、劣質假冒等失信行為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影響到國民經濟增長率。
從整個社會看,計劃經濟時代的信用僅為資源配置中的輔助手段,造成信用制度基礎薄弱;經濟轉軌初期的信用微觀主體在法律上沒有實現真正的人格化;在信用體系建設的各種法律法規及市場經濟新的道德規范不夠健全的情況下,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和契約的不完全性直接誘導失信行為頻繁發生。例如市場經濟中揭出的大案、股市中現出的黑幕、安然公司的破產等無疑都與信用問題直接有關。
從經濟發展的內在需求看,構筑信用經濟關乎市場經濟的成敗。隨著改革的深入,粗放增長方式帶來的邊際效應進入加速遞減階段,集約式增長方式成為社會發展的動力,政府已經能夠承擔起解決信用問題可能付出的高成本。因此,政府不能再忽視社會生活中日益嚴重且影響市場經濟縱深發展的信用缺失問題,應該采取理性的決策,同時誘導其他相關因素改變博奕結果。
二、市場經濟中的信用問題
第一,個人信用制度不健全。在歐美國家,信用已成為人們社會生活中的第二身份證,發達國家中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為銀行的大量富余資金提供了最佳投向,同時對拉動內需,促進經濟增長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長期對個人信用的漠視,我國雖然從1999年起在上海開展了個人信用聯合征信業務,但很多地區公民的信用記錄仍為零,滯后的個人信用制度成為制約消費貸款的“瓶頸”。
第二,企業信用狀況不佳。一是向社會提供劣質假冒商品,拒不履行合同承諾,侵犯他人商標權。二是利用變更法人代表、資不抵債、兼并、解散、破產、多頭開戶等手段套取銀行貸款、逃廢銀行債務。三是在破產時采取“大船擱淺,艦板逃生”先分后破;否認抵押貸款中“抵押”的法律效力;借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前的“真空時空”,隱蔽、私分或轉移財產;資產評估不實,職工安置費用高,破產費用開支大;拍賣不規范,低于評估價出售破產財產的方法,肆意逃廢銀行債務。
第三,銀行信用監控及評價體系不完善。一方面,由于銀行業不斷的進行金融創新,使傳統的貨幣概念和測量口徑趨于失效,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削弱了金融監管當局的監控能力;另一方面,我國銀行業的客戶信用評價體系存在評價工作的專業性與權威性不足、指標數據來源有缺陷及評價指標的設置不夠健全的問題,直接影響銀行貸款質量下降。
第四,體制改革中信用問題突現。隨著鄉鎮機構的撤并、人員精簡等體制改革的逐步落實,旗縣區銀行在金融債權管理方面存在清收難、轉化難、保全難的問題。其一,基層機構撤并后承貸主體發生變化,原借款憑證失去原有法律效力,致使金融部門討債無門。
第五,信用缺失阻礙電子商務發展。
電子商務是企業、消費者和政府相關利益主體不可回避的一個商業命題,由于缺乏與信息產業相適應的信用環境致使網上金融發展緩慢。就信用卡而言,其業務在制度法規、核算手續、監督管理等方面不健全,而且信用卡作案的頻頻發生使人們懷疑其“信用”程度。在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備的情況下,安全性決定了消費者選擇傳統結算方式。與實體經濟一樣,離開信用這一基礎,會使電子商務的交易額縮減、交易成本增加、發展難以為繼。電子商務系統的特性表現出虛擬經濟對信用的需求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三、構建信用管理體系的思路
(一)發揮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引導社會信用。首先,要加強自身信用體系建設。制定的政策法規要有連續性和穩定性,不能因領導變更而推卸政府承諾,要切實有效的維護產權。其次,要明確與信用管理有關的政府部門在整個社會信用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及相應的管理目標和內容;減少政府對市場主體的管制范圍和程度,引導市場主體進行制度選擇與創新。第三,以市場經濟為中心建立相應的道德價值秩序。加大誠實守信的社會道德教育。第四,應協調并整合企業信息資源,建立相對完整的資信數據庫和有效的信息傳遞機制,推動和保障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維護網絡交易的安全與信用,并通過立法的方式為網絡經濟提供剛性的信用規則,推動互聯網行業的穩步發展。第五,增強在信用制度建設中的監督與服務功能,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并將其與失信檔案共同納入法律管理辦法。第六,要以誠信為基礎建立高效率的城市市場,創造誠信的投資環境以提升城市競爭力。
(二)健全信用法制,確保政府、銀行、企業多方共贏發展。我國應在信用立法方面借鑒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改變現有的維護信用的法律條款在多部法律中被涉及的現狀,制定信用方面的專門立法,建立有效的制約和懲罰失信行為的法律機制,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同時借鑒國際銀行業成熟、有效的評級方法,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客戶信用評價體系,使政府、銀行、企業多方在開放寬松的社會經濟環境中公平的享有和使用信息資源,從而達到多方共贏發展的目標。
(三)強化企業自身素質,建設企業信用管理體系。首先,現代企業要以誠信為重要的經營理念,認識到現代市場經濟中這種新型資本的重要性。其次,在建設企業信用管理體系時,把信用貫徹到內部管理、客戶服務、員工教育、同業競爭中,形成強大的信用約束機制,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和信用監督機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有注冊會計師認可的財務報表,加大企業信息的透明度。第三,建立“3+1”企業信用管理模式。“3”指企業內部三個不可分割的信用管理機制即前期信用管理階段的資信調查與評估機制、中期信用管理階段的債權保障機制以及后期信用管理階段的應收賬款管理和追收機制;“1”指企業內部建立一個獨立的信用管理機構(人員),全面管理企業信用賒銷的各個環節。
(四)建立健全信用中介組織。一方面要發揮中介組織評審、仲裁、公證等作用,把規范行業行為、監督執行行規行約的行業自律職能落到實處;另一方面,健全信用中介服務中從事征信、信用評級、商賬追收、信用管理等業務的機構。
(五)以先進的科學技術建立電子商務信用系統。一是利用高科技建立專業化的資信信息機構和組織系統,客觀、公正、獨立地為企業和個人傳導信息。二是采取會員制解決信用問題,可借鑒環球金屬網的會員制操作方法:在硬件上構建CA認證系統,采用IBM公司的防火墻技術確保網站安全;制定整套網上交易規則和會員章程以確保交易的有序性和可信度。三是實行IC卡式的數字身份證,打擊網絡欺詐行為。四是建立高科技平臺上的電子化監管系統。
一信用的含義
信用的含義有很多種。傳統文化中主要是從道德方面來強調信用的,這個意義上的信用是指能履行承諾而取得社會公眾的信任,是一種誠信的品德。從商鞅“立木為信”開始,講求信用就成為普遍的道德規范而深人人心,至今已逾數千年。現代意義上的信用,則有廣狹兩義。廣義的信用是指參與經濟活動的當事人之間建立起來的、以誠實守信為基礎的踐約能力。狹義的信用則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時間內所作的付款或還款承諾的兌現能力。它是在經濟、金融領域里發揮作用的一種能力或資源,授信人(債權人)以自身的財產為依據授予對方信用,受信人(債務人)則以自身財產承擔償債責任為保證取得信用。因此信用作為一種可以利用的資源,可以用來融資、理財、配置資源等。
二信用制度與市場經濟的關系
人類社會的發展經歷了實物經濟、貨幣經濟、信用經濟三個階段,信用經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高級形態。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都是從自然經濟的基礎上發育成長起來的,這一過程是分工深化和市場擴大二者之間的互動過程,也是信用產生的過程。最初的商品交換盛行的是實物交易,但實物交易往往受到交易雙方價值不等貨不對路的限制,使交易難以達成。于是貨幣便應運而生,作為一般等價物,解決了物物交換的困難,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但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方式,又出現了當資金周轉困難時交易難以達成的新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賣主往往同意買主先行提貨,到約定的時間再行付款,即進行賒賬,賒帳意味著授信人給予受信人的未來付款承諾以信任。這樣,貨幣的支付手段開始出現,形成了最早的信用關系。物流和貨幣流在同一時點發生的無信用中介的交易方式,就被以信用為中介的交易所取代。后來,信用超出了商品買賣的范圍,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信用貨幣)本身也加入了交易的過程,出現了借貸活動。貸款意味著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未來還款付息的承諾以信任。現在通行的紙幣(信用貨幣)本身,也是在這種信用關系的基礎上產生的。在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中,信用交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擴大了市場規模。現代市場經濟乃是一種建立在千頭萬緒、錯綜復雜的信用關系之上的經濟,或者說,現代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
由此可見,從貨幣支付手段的出現開始,賒購、賒銷逐漸成為人們的一種普遍行為,信用就成為了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發展的前提條件。在這一過程中首先成長起來的是個人信用制度,許諾、承諾、保證等等都以個人信用為基礎,以后又逐漸培育出企業信用、社會信用、國家信用等各種信用制度。即發達國家信用制度與市場經濟發展是一個相輔相成的過程,或者說是信用制度建立在先,市場經濟發展在后,整個市場經濟都是建立在信用這一基石之上,可以說沒有信用就沒有市場經濟的產生與發展。
而中國與之不同,中國目前所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別國相比,建立的背景完全不同。中國是市場經濟建立在先,信用制度建立在后。中國政府宣布到2000年末已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但信用制度建設的試點在2001年才剛剛開始展開。這是因為中國是在計劃經濟的基礎上開始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去通過行政命令銜接企業間和個人間的經濟聯系,是不需要多少信用來發揮作用的。然而當市場取向的改革被啟動的時候,社會并未同步確立起講求信用的市場規則,于是競爭便在沒有信用約束的環境下層開。由于各經濟主體趨利動機日益強烈,在社會沒有完善法規和執法的情況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成為一種普遍的行為準則,社會失信現象比比皆是。在經濟信用上,欺詐盛行,假貸橫流,幾乎已經到了“無人可信”,“無事敢信”的程度。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百姓的現實感受,整個市場出現了整體經濟信用的失常狀態。由于信用缺失,使個人之間、企業之間、個人、企業和政府之間缺乏正常溝通交往的平臺。
據有關專家測算分析和保守的判斷,中國市場交易中由于缺乏信用體系,使得無效成本占GDP的比重至少為10%—20%。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數據顯示,中國每年因逃廢債務造成的直接損失約1800億元;國家工商總局統計,由于合同欺詐造成的直接損失約55億元;還有產品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種損失至少有2000億元;由于三角債和現款交易增加的財務費用約有2000億元;由于不合理的稅外收費和不必要的審批造成的各種費用約3000億元,另外還有逃騙稅款損失以及發現的腐敗損失等。
有調查顯示,失信僅次于腐敗,已經成為阻礙經濟發展的第二大因素。在這種存在信用危機的市場環境中,守信成本相當高,而短期內失信收益并不低。這種信用氛圍,惡化了市場環境,以致出現了守信者步履維艱、消費者提心吊膽的不良局面。
三加入WT0要求加快個人信用制度的建設
由于信用是在各種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微觀經濟主體(自然人和法人)之間互相提供的,因此風險是不可避免的。當授信人(債權人)授信失當或受信人(債務人)回避自己的償付責任時,風險就發生了。為了控制這種風險,任何現代社會都需要一整套嚴格的信用管理體系。只有在這一體系的基礎上建立起穩定可靠的信用關系,現代市場經濟才有可能存在。
我國自古以來即非常重視社會規則對社會秩序的保障和維護,然而這種規則多限于道德規則,并沒有上升為相對確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則,顯然,這對于現代社會來說是遠遠不夠的。不首先從社會共同的經濟行為規范入手,而力圖從考察個人的經濟行為、提高個人素質德行中尋求出路,是不可能建立起適用于現代社會規范的個人信用體系的。進行現代社會基本信用規則、體系的建設,是不可以靠個人的感情因素及自我認知能力來建立的。必須靠法律手段來督促個人講信用,用制度建設的方法來提供社會講求信用的工具和氛圍。靠這些手段督促個人信用比靠個人的感性及認知能力來建立個人信用更有利于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只有通過法制來規范信用行為,形成政府;企業和個人完整的、良性的信用鏈條,才能實現信用制度的建設。
建立個人信用制度,不僅僅需要建立法律規章,還需要重塑一種講求信用的社會氛圍和為人們普遍接受的信用意識。因為制度作為社會的游戲規則,包括軟硬兩個方面:軟制度包括慣例、習俗、文化影響力、道德觀念等人們已經普遍接受的不成文的社會契約;硬制度包括國家頒布的法律和各級政府制定的法規。發達國家的人們之所以講信用,“新教倫理”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規范固然有一定關系,但主要還是因為其國民信用體系比較完善,特別是因為失信和欺騙行為會使加害方自身遭受嚴重損失,使人們不敢以身試法,如此日積月累,才成為了社會的風尚和習慣。發達國家的發展史證明,如果個人沒有信用或者有不良的信用記錄,不但求職謀業困難重重,而且銀行不會發放貸款,商場拒絕其購物,電話公司也不會為其提供服務;如果企業沒有借用或者有不良的信用記錄,銀行自然不會貸款,公司也休想上市,上市者則股票會一落千丈,各類債主也會紛紛找上門來要求償還債務;可謂步履維艱。正因為如此,很少有個人或者企業不在意其信用,這樣經濟秩序自然就有了較為充分的保障。我國已初步建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步具備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制環境與競爭機制,但尚未形成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信用制度廣目前經濟生活對建立信用制度已提出迫切要求,社會普遍存在的失信現象已構成經濟增長的桎梏,嚴重阻礙了經濟發展的進一步推進。這就要求我們迅速進行信用制度這種市場經濟的基礎建設,為各行各業提供信用資料和評估結果。
四社會已有重建個人信用的迫切要求
加入WT0后,競爭將在各方面展開,其中一個重要競爭是國家之間的制度競爭,即所選擇規則或規則體系之間的競爭,個人信用制度建設,正是這類制度競爭的題中之議。一個不講信用的社會在世界市場競爭中是沒有立足之地的。美國認證協會主席米洛葛若說:“中國進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人們對于中國經濟的印象,首先是企業產品的質量,其次是政府的信用,然后是一個良好的法律保障。綜合起來的信用是我們做出判斷的眼睛”。由此可以判斷,國家將會加快信用制度建設的步伐,必定從法律上、政策上增強建設的力度,優先建立競爭秩序框架,以夯實市場競爭的基礎。
從國家看:江總書記除了提出“以德治國”的方略外,還在2000年11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在全社會強調信用意識,加強公民誠實守信的道德教育”。朱總理也曾提出“要大力倡導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信用制度”。據介紹,國家經貿委正在就建立健全信用記錄及公布制度進行嘗試和探索,并在今后將把培育信用中介市場作為工作重點,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記錄及公布制度。同時推動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戶籍與個人信用管理系統以及質檢、稅務、海關等系統的互聯互通,逐步實現部門間和全社會的信用信息共享。
國務院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在2001年12月11日舉行的新聞會上透露,國家各行政執法部門正在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銀行、海關、稅務、外匯管理部門正在建立記錄不良行為的“黑名單”制度。
從理論界看:2001年9月19日,在中國首次召開的“中國信用經濟論壇”上,經叔平、厲以寧等眾多經濟界著名人士鄭重地向社會倡議:宣傳信用理念,推廣信用文化,傳播信用管理知識,為我國信用制度的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信用回歸已成為我國社會生活中的大事。有業內人士把2001年稱為我國的信用年。2002年3月剛剛閉幕的“兩會”上,“誠信”更成為熱門話題之一。
從社會看:由于失信現象嚴重,那些靠未來付款的信用承諾支撐的信用交易形式受到嚴重挑戰,許多交易退回到現金結算的方式,不少合同因此而無法簽定。由于缺乏足夠的信用,企業無法正常地使用信用工具,喪失了許多市場機會,削弱了市場競爭能力;信用觀念薄弱導致的帳款拖欠和欺詐行為,也使不少企業陷入危機;不講信用還出現了一種從眾效應;使很多企業既是不講信用的受害者,同時也是害人者。現代市場經濟的交易通常表現為發生在一國范圍內乃至全球化的市場上的信用交易,這種交易必須以有履約保證的信用作為中介。失去了信用,交易的鏈條就會斷裂,市場經濟根本無法運轉。我國目前存在的正是這種情況。因此重建信用已成為社會的迫切要求。
五中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實際進展和難點分析進展狀況
目前,上海、深圳、北京、杭州、汕頭等城市都已先后開始進行信用體系的建設,但重點主要是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個人信用制度建設起步未久,主要是上海、深圳和北京有實質性推進。上海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正式成立了上海資信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為我國大陸首家開展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的專業資信機構,承擔上海市個人信用檔案信息數據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運用國際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通過現代通信手段,開展個人信用信息咨詢、資質認證和風險評估業務。這使個人信用評估體系建設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標志著上海走在個人信用評估事業的最前沿。
在深圳,“個人信用”的法規<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已經頒布,這意味著今后賴賬、行騙者將永遠被銀行或其他商業部門拒于“信用”的大門外。近年來,深圳市政府深感由于信用管理滯。后、個人信用缺失,嚴重影響了深圳個人消費信貸等金融業務的開展。銀行有錢貸不出去,個人因貸款手續繁瑣又貸不到錢,汽車貸款、教育貸款、房屋貸款等貸款消費難以刺激起來,客觀上也制約了深圳經濟的發展。為了將個人信用體系納入法制化軌道,深圳市政府歷時兩年,數易其稿,擬定了《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辦法》將個人信用信息分列為四大類:一是個人身份情況,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員狀況、職業、學歷等;二是商業信用紀錄,包括在各商業銀行的個人貸款及償還記錄,個人信用卡使用等有關記錄;三是社會公共信息記錄,包括個人納稅、參加社會保險以及個人財產狀況變動等記錄;四是有可能影響個人信用狀況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的特別記錄。這意味著個人信用的硬制度建設在深圳已先行了一步。這一初步的地方法規框架,填補了我國個人信用法規制度建設方面的空白,在法律上具有深遠的意義。北京則成立了專門對個人信用進行評估的“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
春江水暖,中國個人信用制度的建設已切實地起步了。
難點分析
個人信用制度建設的最大難點是缺乏法律環境和政策背景,截止目前,我國尚無一部關于信用制度的法律文件,據筆者掌握的資料,除國家經貿委1999年的<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外,沒有任何關于信用制度的部門規章。如果建立起征信系統,則大量的征信工作是在消費者未知的情況下發生的,這勢必涉及侵犯個人隱私權問題。如果個人信用評估公司能夠獲得政府的支持,可通過政府頒布政策性法規使征信行為獲得合法性,否則寸步難行。
關鍵詞:信用/交易/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的特征在于資源配置主要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基于市場機制的自發性和交易性,任何一個經濟主體都必須依靠信用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聯系。市場是由一個個交易構建起來的,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和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維護都離不開信用的建設性作用。貿易的繁榮需要兩個條件,即貿易自由和合同可靠性,這只會存在于信任和公正占主導地位的社會。[1]信用是交易的前提,交易是市場經濟的基礎,于是信用便構成了市場經濟的前提與基礎。隨著交易的復雜化、普遍化,以信用為基礎構成了日益拓展的市場秩序。“信用制度成為市場經濟現代模式的最核心的一項制度,并足以支撐人類合作秩序的不斷擴展”。[2]
一、信用概念的厘清
信用一詞源于拉丁語Credere,意為信任。它在羅馬法中的對應概念是拉丁語Fides及Bonafides。Fides有信任、信義、誠實的含義,與英語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等詞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3]信用與信任密切相關。信任(trust)是人類的一種情感(passion),也是人類的一種風險性行動。[4]它總與預期、風險、理性與感性、相互關系等概念相連,戴維·J·弗里切認為,信任由可預見性、可依靠性和信賴這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可預見性指人們可以預料到將來發生的各種情況,避免意料之外的事情發生;可依靠性提供保證,確定可以相信一個人,他(她)將按所期望的去做;信賴是相信一個人會一直是可預見和可依靠的。[5]近代西方學者把信任關系視為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因素。社會學家們,如齊美爾(Simmel)、涂爾干(Drkheim)、韋伯(Weber)等認為,信任是社會組織的粘合劑,是一個社會凝聚力的基礎。盧曼把信任視為對付經濟或社會復雜系統中不確定性的重要手段,認為信任將使社會應對復雜性的潛力得以發展。
“信用”一詞在《辭海》里有多重含義:一為“以誠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為“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對他的信任”;三為“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信用概念的多義性使之往往在多種意義上被各學科使用,主要可以被區分為經濟上的“信用”概念、倫理上的“信用”概念以及法律上的“信用”概念。
經濟上的信用,也稱為交易信用,是指投下貨幣后,到底是否生出利潤暫且不論,其貨幣在一定期間后用等價交換關系可以被取回的關系。本來應該同時等價交換的關系的東西,用前期貸款的形式被轉化為不同時的等價交換關系。[6]香港饒余慶先生認為,信用包含債權和債務關系,其根據是授信人對受信人償還之信心。從經濟的角度考察,信用是市場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的共生物,與商品交換、貨幣經濟不可分割,正如馬克思所言,信用是價值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隨著交易關系的發展,現代市場經濟的信用形式更為復雜多樣,根據用途的不同,可分為三種:一是商業信用,指在流通過程中,為了節約或限制流通時間、手續、費用等,在賒賬形式的情況下,商品和對價形成不同時交換的關系;二是生產信用,指在生產過程中,把閑置資本集中于自己的銀行,為了產業資本的生產過程而投入貨幣的錢其貸款;三是消費信用,指在投下資本生不出利潤的消費過程中,讓消費者用貸款或賒賬的形式,形成不同時交換的關系。[7]根據主體不同,可分為四種:一是政府信用,即以政府為授信主體而產生的信用關系;二是銀行信用,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授信主體,以貨幣為經營對象而發生的信用關系;三是企業信用,包括商品賒銷、發行債券或其他融資手段;四是個人信用。
倫理上的信用,是指一種誠實無欺、言行一致的德性以及道德義務,如“信近于義,言可覆也”。當然,倫理信用與交易信用也不是截然分開的,交易信用的關系建構了市場經濟秩序的主體,倫理信用作為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其不僅僅是一種道德標準,而且是市場經濟的一種支持性資源。交易信用僅僅單純依靠法律保障是不足的,法律與契約都存在著執行成本和不確定性的缺陷,倫理信用發揮著不可或缺的功能。菲蘭格利甚至將信用看作“第二種貨幣”。弗蘭西斯·福山從信任與經濟繁榮著眼,認為建立在宗教、傳統等文化機制之上的信任構成一個國家的社會資本,信任度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的規模及國家競爭力。“盡管契約與私利是人們結合在一起的重要因素,但是最有效的組織都是建立在擁有共同的道德價值觀的群體之上的。這些群體不需要具體周密的契約和規范其關系的立法制度,因為道德上的默契為群體成員的相互信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8]
法律上的信用,也在不同意義上被使用,大致有如下含義:
其一,作為道德倫理意義上的信用。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誠實信用原則(Bonafides),被現代民法尊為“帝王條款”,即是道德準則在法律中的體現,“誠信原則以‘善意及衡平’為內容。對于私法,可給予以道德的要素,是法律漸次近于倫理觀念”[9]。
其二,作為一種人格利益的信用,即民法上的信用權。信用是指對一個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義務的能力、尤其是償債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布萊克法律辭典》將其定義為“企業或個人及時借款或獲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債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一方對于對方有關償債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見的結果”。[10]如德國民法典第824條將信用權規定為人格權予以保護。信用權是一種人格信用,該信用作為一種對于當事人資質的社會評價,通過信用評級制度已經信息化、制度化。此外,與信用聯系密切的信賴等觀念在法律也多有涉及,如信賴利益的保護、締約過失責任、附隨義務以及英美法上的允諾不得反悔原則(estoppel)等等,但此種信賴保護的法律原理與信用的本義有所不同。
其三,作為經濟上的交易信用而使用。信用是一種不同時的交換關系,在法律上只能表現為“債權”、“債務”關系,[11]債權本質上即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信用通常與Credit為同義語,信用(Credit)的原始意思即為:我給與信任(IPlaceTrust)。[12]債權人即為授信人,是信用的供給方;債務人則為受信人,是信用的需求方。當然,債與信用畢竟并非內涵完全一致的概念,債權包括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意定之債,主要為合同債權,是交易信用的法律化,具有“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的功能;而法定之債中的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返還之債等,旨在補償損害和恢復原狀,而非創設交易上的信用,不具有信用的功能。因此,作為一種經濟上的交易信用,信用只是與意定之債具有同義關系。特別是金融領域的金錢債權中,信用一語得到廣泛應用。
二、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
所謂“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的命題,此處所指的信用并非泛泛的廣義上的信用,而是主要指經濟上的交易信用,表現在法律上則為債權債務關系,即“以協議或契約為保障的不同時間間隔下的經濟交易行為”。信用的構成有權利義務、流通工具、交易對象、時間間隔四個因素。信用形式的轉化就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轉化和消長。信用具有代替貨幣流通、節約流通費用、提供金融資產等效應。[13]當然,經濟信用作為一種法權關系和制度安排必須以倫理信用為道德基礎才得以普遍確立。
事實上,現代意義上的信用是在人格獨立、地位平等、交易自由的市場經濟上形成的,信用與市場經濟是密不可分的一對孿生兄弟,兩者是一個共生的過程。西方商品經濟的等價交換其自身就是一個倫理的過程,是對他人平等人格的承認與尊重,其倫理世界是以此為存在前提的。[14]市場經濟與信用息息相關,其內在的契合關系可從以下幾方面考察:
第一,市場經濟的內在需要。
市場經濟承認市場主體利益訴求和獨立財產的合法性,不得侵害他人利益和財產。生產的社會化和專業化分工。社會分工使得市場主體根據其“比較優勢”決定其生產,實現效率的最大化。其生產的產品不適以自己使用、消費為目的,而是旨在交換實現其貨幣價值。休謨認為,物品的交換以及服務和行為的交換,對我們雙方都有利益,但為別人服務大都并非出自真正的好意,而是出自他將會報答我的服務,因此,凡涉及一切物品、服務和行為的交往,若要達到互利的結果,就需相互信任和信托。[15]市場經濟體制下財產的分立和社會分工的復雜和細致性,決定了法律無法通過指令性的計劃調整資源配置,因此必須以契約的方式確定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換關系,由此產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動,反映在法律上即為“契約自由”和“契約必須信守”的原則。
第二,交易信用的出現與債權的形成。
早期的商品交易,往往以物易物,或為現貨交易,即時清結,交易的發生與完成結合為一體,交易的締結和履行瞬時完成,時空因素不會對交易產生影響,故不存在信用問題,信用沒有用武之地。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原始的易物交易逐漸萎縮,物物相易必須交易雙方對方提供的貨物同時需求,這使得交易很難順利達成。依照主流經濟學的觀點,物物交易中的需求雙重耦合困難是貨幣產生的重要條件。易物交易的衰落使得商品的一般等價物——貨幣橫空出世。貨幣的出現使買賣過程分離,商品于是有了價格,使千差萬別、性質各異、不具有可比性的商品具有了交易的基礎,商品交易突破了狹隘的地域限制,在任何不特定的主體之間得以普遍化,從而形成一個統一市場及維護市場運行的法律制度。在交易中締約與履行的時空分離,也導致債的觀念出現,成為一種“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例如古羅馬早期,市場交易尚不發達,交易觀念尚未開化,財產秩序以歸屬秩序為主,注重保護財產靜的安全。原始的契約與契約的履行緊密結合,并伴隨著嚴格的程序要件,債和諾成契約并未獨立、分化出來。在這基礎上形成了古代要式買賣和交付(Traditio)制度,例如,古羅馬的要式買賣中的曼兮帕蓄(mancipatio)、擬棄訴權(CessioinJure)、耐克遜(nexum)等方式,要式買賣雖具有早期契約的特征,將契約合意與嚴苛的形式、標的物的轉移占有相結合,在外形上形成統一的要式交易行為。[16]在市民法上,要式買賣被看作所有權的取得方法。曼兮帕蓄以特定套語,擬棄訴權以佯為訴訟,耐克遜以神前宣誓、履行銅塊和稱的方式來完成其合意過程。當然也正是由此,古代交易并未區分當事人合意、債務約束和轉移占有的事實行為。債權合意還未與履行行為相分離,即時清結的交易還不足以發生債和信用的問題。其后,由于市場交易發達,財產流通迅速,諾成契約作為真正的契約日益凸顯其重要性,交易觀念上,“信用”成為一種交易倫理的要求,為大多數人所普遍接受,“契約必須信守”成為自然法的公理,債作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也得以制度化、法律化。[17]與之相應,旨在維持信用、創造信用的擔保制度作為債權的保障手段,也就應運而生了。
第三,債權在近代社會中逐漸壓倒所有權而占據優勢地位。
債權(信用)在近代具有重要地位,這可由所有權與債權的在近代社會作用的轉變而表現出來。近代中的所有權不再表現為中世紀以利用為中心的財產權體系,實現了所謂“土地的解放”,確立了羅馬法以歸屬為中心的個人主義的所有權理念。在這種組織之下,所有權的作用不再是對物的使用,而是通過對物的支配,實現對人的支配,亦既將財產轉化為資本(所謂勞動從屬于資本)。要想把所有權資本化并以此支配他人,就必須與各種債權契約相結合。在兩者結合過程中,債權色彩日益濃厚,逐漸凌駕于所有權而成為經濟的命脈。[18]正如拉德布魯赫所言:“只要所有權是對人的力量,只要所有權是借貸債務關系的經濟重心,那么它就是資本,無論是勞動契約中的要獲取勞動的資本,還是借貸契約中的要用諸勞動的資本。債權的權利和利益的享益如今是所有經濟的目的,債權不復是旨在物權或物之享益的手段,而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19]
第四,倫理信用的發展——信用的普遍化和功利化。
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作為倫理的信用觀念脫離了傳統社會的“尊尊,親親”的“差序格局”,演變為一種符合自然法的普適性的道德標準,成為與市場經濟大規模展開相匹配的交易倫理。啟蒙思想家們認為,訂立的契約必須履行,不履行契約就是不正義,是對自然法的違背。格勞秀斯認為,“遵守契約也是自然法的組成部分。因為在人群中間必然相互限制來建立社會關系,除此而外更無其他方法可以想象得出,因此相互定立契約,從而產生民法。凡人加入一社團,或者舍身為他人服務,無論是明言允諾,還是理所當然”,“有約必踐,有害必償,有罪必罰等,都是自然法”。[20]
信用倫理不僅僅普遍化,而且必須能為大多數人所自愿遵守。在市場經濟下,信用也超越了傳統禮俗社會中個人心性修養的窠臼,具有了某種功利性價值,而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一種工具理性。經濟學家約翰·穆勒認為,“信用以信任心為根據,信任心推廣,每個人藏在身邊以備萬一的最小額資本亦將有種工具,可以用在生產的用途上”。“如果沒有信用,換言之,如果因為一般不安全,因為缺乏信任心,而不常有信用,則有資本但無職業或無必要知識技能而不能親自營業的人,將不能從資本獲得任何利益:他們所有的資產或將歇著不用,或將浪費消減在不熟練的謀利的嘗試上”。所以,“設社會則由較良的法律及較良的人的品性,使人互相信任,只自己的品性就可以擔保自己不會侵占或瞎用別人的資本,這種利益的收獲還會更大得多”。[21]第五,交易信用的法制化。
市場經濟與信用、債權、法律和國家息息相關,具有內在的同構關系,市場經濟體制在歷史上的形成,亦即交易信用的展開,在上層建筑上表現為法律上的債權關系,背后伴隨著相應的一個近代的國家和法制的建構過程。黃仁宇先生認為,近代資本主義是一種組織和一種運動,需要三個因素:資金廣泛融通,經理人才不分畛域的使用,技術上的支持因素如交通通訊。(wideextensionofcredit,impersonalmanagement,andpoolingofservicefacilities)這三個因素能夠繼續展開,全靠信用,而信用則不可能沒有法律支持。其展開則各種經濟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換,即所謂該國家可以“在數目字上管理”。[22]此即所謂“農業社會管制的方式為新型商業管制方式所取代”,“全國進入以數目字管理的階段,自此內部各種因素大體受金融操縱”。[23]
三、我國文化傳統中的信用障礙及其改造
我國古代,信用被推崇為一項重要德性。據統計,“信”字在我國古代儒家典籍《論語》中出現了38次之多,僅次于“仁”和“禮”。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義、禮、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孔子指出,“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國的高度,“民無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寧死必信”。但我國傳統文化上對信用的強調,主要著眼于私人品德的修養,宗族鄉里風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國的禮治要求。其不過是一種農業社會、鄉土社會、宗法社會的道德形態,與在平等、自由基礎上的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普遍交易倫理的信用不同。這種信用并沒有建構成市場交易的一種法權關系,在倫理上也沒有被抽象為一種普遍的基本道德義務,而往往必須屈從于“尊尊,親親”的規范和鄉土社會“差序格局”的安排。嚴復先生比較東西風俗,指出兩種“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眾而貴自由。自由,故貴信果。東之教立綱,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親。尊親,故薄信果”[24]。先生也認為:“鄉土社會的信用并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于對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時的可靠性。”[25]有學者認為,誠信不能上升為普遍道德義務是傳統儒家道義論的一個薄弱環節,是一個它的阿基里斯之踵。[26]
基于我國文化傳統中的信用觀的個人化和封閉性,其本身不足以支撐普遍化的市場經濟。這是因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內在的限制,無法突破熟人社會的限制。按照韋伯在《儒教與道德》中的觀點,“在中國,由于儒家理論的作用,政治與經濟組織形式的性質完全依賴于個人的關系,…中國所有的共同行為都受到純粹個人的關系、尤其是親緣關系的包圍與制約。從經濟觀點看,這種人格主義無疑是對客觀化的一種限制,同時也是對客觀理性化的一種限制。一種主要在特殊主義的關系結構運作的法律有礙于客觀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發展,而這意味著難以產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個人關系的信用,也無法脫離個人關系去建筑各種經濟合作組織。”[27]我國目前的信用匱乏的現狀即源于傳統的斷裂,社會的急劇轉型。在我國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雖然打破傳統鄉土社會的結構,但由于指令性計劃和行政命令代替的市場的交換關系,交易信用無從展開,并且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的構成實行單位制度,個人被組織在相對封閉的單位中,其交往范圍、社會流動與傳統的熟人社會頗有類似之處,因此信用失去了產生的土壤。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所導致的社會轉型對傳統熟人社會之下的個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毀滅性的打擊。由于中國傳統熟人社會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適性的道德標準,不承認平等的主體人格,導致主體在轉型的社會中容易成為“利己主義者,卻不能成為個人主義者”。[28]以至于轉型時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國成為一個信用資源嚴重匱乏的國家,與信用不足相關的欺詐和犯罪幾乎遍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諸如假冒偽劣商品橫行、股市“圈錢”、逃廢債務、偷稅漏稅等。
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一個非人格化的結構,它的基礎不是人格,而是國家和法律。近代市場經濟中,信用的基礎是財產,當事人通過對財產權利的安排實現債的擔保,而信用的維持、財產的擔保都必須國家和法律的相應配套建設和支持,英國經濟學家約翰·希克斯在其名著《經濟史理論》里認為,從習俗經濟和指令經濟演進為商業經濟或“重商主義”,是一個商業的專門化過程的開始,商業的進一步發展要有更加非傳統和非人格化的結構,市場經濟的突出特點就在于制度性的“非人格化”,即貨幣、法律和信用。要成功實現這種過渡必須至少要有兩個條件:第一,保護產權;第二,維護契約。
契約和信用是市場經濟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礎。西方國家的契約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羅馬時期,隨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擴張而出現的廣泛的商品交換,使人們擺脫了血緣關系這根“天然的臍帶”,轉而通過契約關系這根紐帶維護和建立一種新型的經濟關系,形成西方的契約文明和契約型社會。這種契約文化反過來又推動了以契約信用為主要形式的信用經濟的發展。以往那種借助于血緣關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權利義務關系,均被利益調整下的契約關系所取代,由法律調整的“信用”,完成了其從人倫信用到契約信用、從特殊主義信用到普遍主義信用的過渡。[29]
我國傳統文化中的信用資源必須要和現代市場經濟對接,將其改造為一種以契約為基礎,以國家和法律為保障的普遍化的信用。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社會形態由農業社會轉向商業社會,由鄉土社會轉向市民社會,由封閉社會轉向開放社會,從熟人社會轉向陌生人社會,債權債務在陌生人之間擴展,熟人社會的人際信用不足以維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統化的財產擔保和法律強制保障交易信用,從而由禮俗社會向法理社會的轉變。
注釋:
[1][英]安東尼·帕格頓:“信任毀滅及其經濟后果”,載《國外社會學》2000年第3期。
[2]汪丁丁:“回顧金融革命”,載《經濟研究》1997年第12期。
[3]參見江平、程合紅:“論信用——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社會”,載《東吳法學》2000年第1期。
[4][美]詹姆斯·S·科爾曼:《社會理論的基礎》,鄧方譯,社科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頁。
[5]轉引自李心合:“信任問題的財務學思考”,載《財貿問題研究》2001年第3期。
[6][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7]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8][美]福山:《信任——社會美德與創造經濟繁榮》,彭志華譯,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頁。
[9]蔡章麟:“私法上誠實信用原則及其運用”,載鄭玉波主編:《民法總則論文選輯》,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89頁。
[10]參見江平、程合紅:“論信用——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社會”,載《東吳法學》2000年第1期。
[11]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頁。
[12]林鈞躍編著:《企業賒銷與信用管理》(上冊),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第1頁。
[13]參見曾康霖、王長庚:《信用論》,中國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
[14]參見[日]川島武宜:《現代化與法》,王志安、梁濤、申政武、李旺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36頁。
[15][英]大衛·休謨:《人性論》(下冊),關文運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561頁。
[16]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頁。
[17]羅馬法上債的概念最早源起于對私犯的罰金責任,參見[意]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頁。但只有演化為交易的信用并且由人身拘束醇化為財產責任后,才具有債的意義。
[18]參見[日]我妻榮:《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王書江、張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8—17頁。
[19][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頁。
[20]《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139頁。
[21][英]約翰×穆勒:《經濟學原理》,臺灣三民書局1966年版,第477—478頁。
[22]參見[美]黃仁宇:《放寬歷史的視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40頁。
[23][美]黃仁宇:《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三聯書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頁。
[24]嚴復:《嚴復集》第一冊,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1頁。
[25]:《鄉土中國》,三聯書店1985年版,第6頁。
[26]參見何懷宏:《良心論》,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154頁。
[27][德]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洪天富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頁。
關鍵詞:激勵;作用;注意問題
心理學告訴我們,激發一個人行動的是動機,而動機的形成不外乎兩方面,一是對現實事物與自己的關系以及對自身行動及其后果、意義的認識;二是對行動對象的一定的情緒或情感。按動機性質來分,其中兩項十分重要的便是對個人有吸引價值的動機(興趣、愛好)及在完成任務后由于對活動的評價而產生的動機(包括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所加強的動機)(詳見葉奕乾、祝蓓里主編《心理學》,華東師大出版社1991年版)。也就是說,第一種動機是做自己想做的事,第二種動機是激勵對人的影響很大。
由于一個人的成績取決于其個人能力和激勵水平兩個因素的合成效果,在能力一定的情況下,激勵水平的高低將決定其成績的大小。所以,充分發揮激勵的作用非常重要。
雖然所有教師都希望能激發學生的內在動力,但也不能忽視外部獎勵的意義。在日常教育教學中激勵教育對學生的日常學習習慣的養成、學習興趣的培養、學習效率的提高及良好習慣的發揚有著巨大的影響。
那么,關于激勵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在此我發表一下個人觀點:
首先,激勵要及時。激勵的作用往往是階段性的,學生有了好的表現,有了進步,應該及時發現,盡快嘉獎。讓進步在激勵的作用下延續更長的時間,發揮更大的影響。假如都要等到放寒暑假表揚,那么激勵的效用將大大降低。比如說某生近兩周在學習熱情和學習效果上非常優秀,那么我們就有必要馬上給以激勵,如若等到學期末就沒必要再說三個月以前該生的表現有多好了。
其次,激勵的范圍要廣。可以從學習成績上、上課狀態上、作業上、筆記上、紀律上、勞動上、為人處世上、處理班級事務上等多方位多角度發掘學生的亮點加以激勵,使每一個學生都能找到自信,都能找到他在老師心中的地位,不斷把他的亮點加以發揚并在其他方面逐漸做得更好,使學生的人格發展和學習狀態不斷完善。
第三,激勵的形式要多樣化。口頭表揚、書面表揚、公開表揚,以至頒發獎狀、小獎品等都可以,總之要不拘一格。
口頭表揚的作用在于,可以時刻進行,不被時間地點所局限,讓學生總能感覺到他在你心里很有地位,他的進步得到了肯定,他做得更好,會得到更多人的肯定和表揚。
書面表揚的意義在于學生只要一看書一翻本就能想起你的希望和寄托,就能記起你的鼓勵與信任,就能讓學生覺得他可以讓老師不失望,讓老師更加關注他,更加發揚其長處。
公開表揚不僅可以讓學生感覺非常受重視,切身做一次正面典型,更加規范個人行為和學習,真正把楷模做得更好,而且可以讓其他學生一邊學習其優點一邊做好監督作用,使楷模始終在進步,同時大家一起進步,也就讓被表揚的同學真正成為學生們中間的亮點。
特別注意,獎狀、獎品的頒發要有合理的名目,要讓其本身帶有除了物質外的更高一層次的含義,讓學生認為這是比較高一級的獎勵,讓學生深切感受到在班集體生活和學習帶來的無限榮光。比如說得到優秀班集體流動紅旗時全班開一次總結班會或全班共唱班歌《相親相愛一家人》以示對大家的表揚;再比如說考完試后可以評出本次考試的一星三能五佳十優(一個學習明星、三個學習能手、五個學習最佳、十個學習狀態優秀),給予適當的獎勵;再比如說一個學期后評出平時學習和生活上的楷模等給予獎狀或獎品。而且發獎狀和獎品要形成一種機制,使學生學習有階段性和目標感,讓學生在每個小階段上不斷提升、不斷進步。
一、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現狀
出口信用保險具有防范收匯風險的作用,同時具有融資條件寬松、手續簡便易行的特點,日益成為中小企業貿易融資模式的首選。隨著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專業化發展,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和出口貿易也產生了巨大的變化。
從出口保險的發展速度來看,根據中國信用出口保險公司的統計數據,中國信保在2002年的承保額僅為275億美元。而2009年,中國信用保險及擔保的承保金額達到1166億美元,同比增長858%。其中,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保額806億美元,增長2053%;投資和租賃保險保額543億美元;國內貿易信用保險保額8413億元,新增擔保金額9億元。2009年,出口信用保險承保規模達到987億美元,是過去七年(2002-2008年)出口信用保險承保總額的69%。到了2010年中國信保累計實現保險及擔保業務保額為19643億美元。
從保險產品的種類來看,最初主要承保短期出口信用險、中長期出口信用險,而后擴大為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投資保險、信用保險貿易融資業務、資信評估服務、賬款追收服務、擔保業務等。
從出口保險的滲透率來看,2002年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滲透率(即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險額占同期全國一般貿易出口額的比重)僅為22%,而截止到2009年,我國出口保險的蓋滲透率已達到179%,較2002年增長了813倍,并且滲透率179%也已超過了近幾年國際平均滲透率15%左右的水平。
二、當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監督機制不完善
出口信用保險并不屬于商業保險的范疇,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及其業務活動也不受針對商業保險的一般保險法的限制。各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經營都有專門的法律作指導,如美國的《美國進出口銀行法》、英國的《出口擔保和投資法》、日本的《貿易和投資保險法》等。各國政府通過單獨制定法律或法規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性質和宗旨、地位和作用、經營目標、財務核算等進行規范。在中國,不但在中國人保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時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規范與保障,而且新成立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迄今仍然沒有相應的專門法可依。現行的《保險法》只是一部商業保險法,其中第156條規定:本法規定的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質的保險組織,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2004年7月實施的《對外貿易法》也僅僅是在第53條中對出口信用保險作了簡單的一般性規定,即國家通過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出口退稅及其他促進對外貿易的方式,發展對外貿易。因此,出口信用保險立法的滯后,導致了難以有效保障和規范中國信用保險的業務運作,從而嚴重影響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2、出口信用保險預算問題
(1)出口信用保險費率偏高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平均費率基本上在08%~1%之間,對東歐、南美、非洲等風險較大的國家和地區,平均費率高達2%。如此高的信用險費率使得大部分外貿企業望而卻步。尤其是不少外貿公司認為,出口信用保險作為國家政策性保險業務,是國家出錢辦保險,本來就應該堅持盈虧基本持平的經營原則。我國現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費率平均為15%左右,而發達國家的平均費率在1%以下。再考慮到出口信用保險規定的一旦出現保險責任事故,保險公司只負責賠償承保額的80%~90%左右,外貿公司得自己承擔10%~20%左右這一實際。在當前整個世界市場都處于買方市場、外貿出口只有微利的情況下,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用實在太高。
(2)風險基金不足導致承保能力有限
【關鍵詞】信用;確定性效應;分離效應;從眾行為。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市場經濟可以說是信用經濟。信用的好壞是衡量、制約或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指標。針對信用的經濟學分析,傳統主流經濟學已有諸多的闡述,筆者在此首次運用行為經濟學理論來對我國市場經濟建設中遇到的信用問題進行詮釋。
一、信用問題概攬
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我們的交易各方,都在抱怨別人信譽差,希望有一個良好的信用環境,使得社會交往和經濟交易活動能在一個有序、安全的氛圍中進行,但對自己這一方是否會遵守約定、恪守信用,卻并不嚴格要求,甚至自己在交易時就預留了不守信的伏筆。也就是說,在社會交往和經濟交易活動中,人們均希望別人守信、社會誠信,而惟獨自己可以不完全誠信。當大多數人都是這種思維時,整個社會信用狀況差也就成為一種自然的普遍現象了。北京市工商局統計的數據顯示,2004年,北京市被列入“黑名單”的個人及企業近七萬,其中,自然人占兩萬七千八百七十六人,企業有三萬九千兩百七十五戶,這些個人及企業,因為失信,被鎖進“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他們將為各自的欺詐、哄瞞等失信行為付出沉重代價。在全國各地,因失信而導致的經濟糾紛,甚至惡性案件,拾俯皆是;有些地區因信用度普遍低下而嚴重阻礙區域經濟的發展,如汕頭經濟特區因90年代以前不太重視經濟活動中的契約信用,甚至在90年代末因國稅部門開出的增值稅發票可信度低,而被國家稅務總局通報不能作為出口退稅之用,致使汕頭特區1000多家外向性企業不得不外遷,嚴重影響了汕頭經濟發展。
信用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而日益彰顯重要,傳統主流經濟學對此已有諸多的分析,“經濟人”假設是傳統經濟學的基石,其核心內容是:人是“理性經濟人”,“經濟人”的目標是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傳統經濟學的“經濟人”假設揭示了市場利益原則,把道德、情感等因素排斥于經濟動機分析之外,使“經濟人”成為純理性的人,忽視非理性因素在經濟主體行為中的作用,“經濟人”的一切行為都圍繞著市場利益原則,并以此作為行為(包括信用行為)的動機。信用是商品貨幣交換關系的一個經濟范疇,信用行為作為“經濟人”的市場行為,其出發點是利益預期,利益成為信用行為的經濟杠桿,“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則取決于他對贏利的預期。”
傳統主流經濟學對信用問題,特別是行為主體優選守信還是失信行為,從理論上歸納為以下幾種解釋:一是信用的成本收益核算。行為主體(個人、企業和政府)在經濟活動中是否恪守信用契約,關鍵在于守信或失信可能給他帶來的成本收益預期,當經濟主體守信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成本,則優選守信,反之,則失信;當經濟主體失信所得到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成本(包括受到懲處的成本),則優選失信,反之,則寧愿守信。如醫療行業中,正規大型醫療機構中的少數醫務人員做“醫托”,把來就診的病人介紹到私人機構就診,從中提取回扣,這種現象一經發現,在西方國家則是吊銷醫療執業資格而永不能從事醫療職業,失信成本遠大于收益;但在中國則是通過一番教育或罰款懲處后,仍繼續原醫療職業,失信成本小于收益,并有機會在以后的繼續失信中彌補失信成本。這就是同一事件采取不同的懲處方式,導致行為主體選擇守信或失信的不同行為取向。二是信用行為的“劣幣驅逐良幣”(又稱二手車市場或檸檬市場)現象。“劣幣驅逐良幣”是經濟學上“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結果,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們采取“舍優取劣”的行為取向以保證經濟交易時收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在實際經濟交易時,假設有甲、乙兩方,盡管雙方均深知守信是一種美德,若雙方守信都會帶來各自效益最大化,但因信息不對稱而不知對方會采取守信還是失信的行為取向,為防止對方失信并規避己方守信可能帶來的損失,而采取失信的行為取向是己方的較優選擇;假如甲方決定采用失信行為,交易的可能性是:乙方若守信,則損失;若失信程度與甲方一致,則雙方各不沾對方便宜;若乙方失信比甲方更甚,則甲方損失。此后,甲方再與乙方或其他人交易,則會以失信行為為優選。市場交易的結果是失信行為獲得較大收益,守信行為遭受損失,其導向是守信者逐漸減少,失信者逐漸增多,失信者逐漸把守信者驅逐出市場。三是信用行為的重復博弈減少。交易主體的重復博弈是誘導人們采取守信行為的有效機制之一,重復博弈機制在相對封閉的農耕自然經濟社會是誠信維護的最有效機制;但隨著商品經濟發展,特別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建設過程中,人們的經濟活動范圍擴大、交
易對象眾多,交易主體之間重復博弈次數減少,甚至由重復博弈向一次博弈演變,在信用體系尚未完善之前,優選失信行為是相對“明智”之舉。
二、信用問題的行為經濟學詮釋
傳統主流經濟學對交易主體的信用行為取向的解釋是建立在理性經濟人假設的基礎上,但現實經濟活動中,交易主體的信用行為并非完全理性,常呈有限理性狀態。運用行為經濟學理論來解釋信用問題是一種新的嘗試,能使信用問題的研究更趨完善和全面。
1、確定性效應。
行為經濟學中的前景理論認為,人們是厭惡風險的,與可能的結果相比,人們更青睞于確定的結果,既便可能的結果有更好的預期價值。例如在以70%的概率獲得300元和100%概率獲得150元之間選擇,前景理論認為人們會選擇后者;又如,納稅人在分項扣除和標準扣除之間選擇時,預期效益理論認為人們會選擇節稅最多的結果,而前景理論認為,在風險與安全之間,納稅人更應選擇后者,盡管兩種都節稅,但與標準扣除相比,分項扣除更缺乏保障、更不確定,故更有可能選擇標準扣稅。對信用問題的分析,也存在確定性效應。交易主體在交易過程中是優選守信還是失信行為,關鍵在于哪一方的收益更有保障就易于選擇哪一方,假如當選擇守信時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選擇失信時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此時,該交易主體會傾向于選擇失信行為,因為守信時有30%被蒙騙的可能性;當選擇守信時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選擇失信時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此時,該交易主體會傾向于選擇守信行為,因為失信者有30%被懲罰的可能性。
關鍵詞:信用制度;金融信用體系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3-949X(2013)-03-0093-01
在金融市場中,存在著比較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信息的不對稱加上市場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在沒有外在監督的道德約束時,就會導致失信行為發生,這就是信用風險產生的信息經濟學機理。在征信國家,信用管理行業的產品和服務深入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意識強烈,注重維護信用,有著明確的信用市場需求。因此,征信國家的對外信譽較好,信用交易的范圍和規模很大,可以獲得更高的經濟福利,信用與金融體系、銀行體系聯系密切,經濟與金融體系中處處存在著信用,信用是經濟金融運行的平臺。發達金融體系的基礎是健全的信用體系。對于現代化的經濟,沒有一個健全的信用體系和現代化的金融體系是難以健康、快速、穩定地成長的。
一、我國信用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歷經20多年的中國的改革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信用在我國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突顯。然而,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信用缺失問題和現象隨處可見,尤其是銀行體系中的大量不良資產的積累、資本市場中劣質上市公司的充斥,嚴重制約了信用功能的發揮,大大提高了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效率和經濟的活力,惡化了市場信用環境和市場秩序,直接影響到市場體系的完善和資源配置效率。在我國目前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進程中,還存在著許多制約因素。
1. 急需出臺相關法律
中國目前尚無一部調整各種所有制企業的《破產法》。新破產法由于在國企要不要破產這個問題上存在爭議,遲遲未能出臺。同時,現行的《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與信用相關的法律對失信懲罰的力度太輕。
2. 建立健全信用中介體系
信用中介不能僅僅發展征信公司,還需要建立更多相關的金融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擔保中介機構、資質認證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鑒證機構。而在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一般都有較為健全的社會信用制度,不僅有一套針對企業的信用評價體系,而且公民個人擁有一個終身的社會安全號,通過這個無法偽造的安全號碼,每個擁有一份資信公司保存的信用紀錄,任何銀行、公司或業務對象都可以付費查詢。一旦信用等級出現有不良記錄,就會造成政治、經濟活動和生活、工作上的極大困難,所以西方人把信用看得和自己的生命同等重要。在這一方面可以看出,我國遠不及發達國家。
二、信用體系對金融經濟穩定的重要性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信用是一個經濟體系正常運行的基本保證,信用問題的存在會阻礙信用行為的發生、阻礙市場規模的擴大,進而限制社會分工,導致經濟運行的低效率。
1. 建立信用體系是金融經濟穩定的需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擴展和復雜化的市場關系逐步構建起彼此相聯、互相制約的信用關系。這種信用關系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關系得到充分發展,并維系著錯綜復雜的市場交換關系,支持并促成規范的市場秩序。可見,沒有信用,就沒有市場存在的基礎。同時,信用具有貨幣屬性,能夠實現一定的經濟政策功能,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
2. 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是保持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需要
企業是社會信用活動中最活躍的層次,是巨大的信用需求者和供給者。企業進行轉產改制和科技創新,需要通過銀行信貸、證券市場操作和債券的發行等方式籌集大量的生產發展和技術改造資金。但由于信用缺失行為大量存在,使銀行不敢輕易放貸,企業難以通過正常的信用渠道獲取生產發展資金。因此,要擴大市場消費需求,拉動經濟增長,就必須加快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3. 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是防范金融風險和深化金融改革的需要
防范金融風險,必須加強信用制度建設,金融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而信用風險是目前我國最大金融風險。我國的金融風險主要是在經濟轉型過程中,銀行信用規模快速擴張,信用制度不規范、不健全造成的。加強信用制度建設,通過增強借款人償還能力和提高償還意愿,促進借款人提高履約水平,能夠降低銀行業信用風險,從而維護金融安全,保證國家經濟安全。
三、如何推進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目前我們的金融市場信用風險之所以累計的如此嚴重,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們的制度約束的缺失和無效,制度的缺失表現在失信懲戒法律的空白,制度的無效表現在有些制度執行不力,二是我們的金融市場信用風險的規制必須以信用制度建設作為突破口,事實上 ,一些金融工具和制度本身的創新也為信用風險的規避提供了新的途徑,也就是第三方擔保制度,因此,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對于打擊失信行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廣大群眾的權益,推進政府更好地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總之,在大力推進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面臨著諸多突出問題,面對這些問題,我們應該采取有效地措施,以便更好的推進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1. 培育現代信用服務體系,加快信用服務行業國家標準化建設,形成完整、科學的信用標準體系
信用服務業具有智力密集、技術密集、專業化程度高、市場集中度高的特點,承擔著信用信息收集、加工、處理和傳遞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風險、促進信用交易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要加大誠實守信的宣傳教育力度,培育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信用風尚。要鼓勵擴大信用產品使用范圍,培育信用服務市場需求,支持信用服務市場發展。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培育和發展種類齊全、功能互補、依法經營、有市場公信力的信用服務機構,依法提供信用信息,鼓勵信用產品的開發和創新,滿足全社會多層次、多樣化、專業化的信用服務需求。
2. 要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組織領導。完備的法律法規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制度保障
信息公開是信用信息服務業即征信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可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競爭,有利于公共服務和監管,維護國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在這過程中,要注意處理好四個關系:一是規范與發展的關系。既要規范信用機構和征信行為,還要適應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需要,促進信用業健康發展。二是征信與保護隱私的關系。發展征信業務必須建立在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基礎上,注意平衡信息披露和信息保護的關系。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在隱私保護、信用征集等許多方面要區別對待,各有側重。三是信用活動與其監管的關系。必須明確哪些機構或行為需要監管、誰來監管以及如何監管等問題。四是注意銜接配套,注意與現行法律法規相互銜接配套。
關鍵詞:用益物權;公路收費權;BOT業務
一、引言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用益物權人以對他人所有的物直接支配為前提獲得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物權法》具體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四種用益物權,但是用益物權的范圍是比較廣泛的,需要特別法進行規范,比如《公路法》中的公路收費權。用益物權人具有使用物的無形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又必須以實物為依托,然而實物又不為該權利人所有。因此,用益物權具有“有形資產無形化、無形資產有形化”的特點。
對于用益物權會計處理問題,國內學者曾經做過許多有益的探析,如劉文成(2003)、馬賢明和鄭朝輝(2004)、張維賓(2004)等,但是這些學者都只是根據當時我國會計實務中對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提出理論上分析并提出建議。2006年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隨著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問題日益凸顯,2008年8月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財會[2008]11號,以下簡稱《準則解釋第2號》),該解釋的第五項首次提出了對“企業采用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的會計處理,其中涉及公路收費權的會計處理問題,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處。
本文將以公路收費權這種用益物權為例,淺析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原則和其中涉及的問題。
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公路收費權的會計處理
為了應對世界經濟危機,國家不斷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其中BOT方式是一種重要的方式。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轉讓)的英文縮寫。BOT方式主要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資本加入基礎設施建設的一種投融資方式。這種方式的運行特征是:政府與非官方資本簽訂項目特許經營協議,將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投產一定時期的經營權交給非官方資本組建的投資機構,由該投資機構自行籌集資金進行項目建設和經營,在特許經營期內收回投資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潤,經營期滿后將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方式早在20世紀80年代進入中國,利用BOT方式吸引外資的首例是深圳沙角B電廠。我國各級政府對BOT方式非常重視,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建成了很多BOT項目,首例規范化BOT公路項目是于1995年竣工通車的京通高速公路,此外廣深高速公路等BOT試點工程也取得了預期效果。
對于企業的BOT業務如何恰當地反映資產、收入和成本等的會計核算問題一直沒有統一的規范。這不利于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評價、投資建設企業的發展以及政府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準則解釋第2號》的對企業BOT業務的會計處理指出了依據,也為企業公路收費權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調整和規范。
企業BOT業務的會計處理問題主要涉及通過BOT業務建成的項目的資產的確認和計量、項目建成營運后的收入和成本的計量。以公路投資建設企業為例,實際上就是公路收費權的確認和初始計量以及公路收費權的后續計量問題。
《公路法》第59條規定國內外經濟組織可因依法投資建成公路和受讓方式取得收費公路的公路收費權。以前我國會計實務中對于通過投資建成取得的公路收費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而通過受讓方式取得的公路收費權則作為公司的無形資產核算。然而實際上在此之前深滬兩地上市的路橋類上市公司基本上將路橋收費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準則解釋第2號》規定BOT業務應當同時滿足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就是圍繞“特許經營權合同”進行的,對合同授予方和合同投資方以及特許經營權合同的約定提出的要求。其中,對企業BOT業務描述為:“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項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關基礎設施的權利以外,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間內負責提供后續經營服務。在合同期滿,合同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基礎設施移交給合同授予方的義務。”因此,可以認為該項解釋規定是針對上述“項目公司”對建設項目的資產入賬、項目營運收入和成本確定的會計問題的規定。
《準則解釋第2號》解釋中規定“BOT業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既然基礎設施是由項目公司進行投入建設的,為何不能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根本原因在于項目公司不擁有該基礎設施的所有權,而只是通過BOT方式取得的用益物權。這類似于具有融資性質的租賃,如果將其確認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不協調。
項目公司建設取得的該項資產不能作為固定資產,只能作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準則解釋第2號》規定將該項資產確認為金融資產的條件是“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于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實際上是將資產確認為一種“應收款項”;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條件是“合同規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后,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比如對于公路經營企業來講,這項無形資產就是其獲得的公路收費權。
按照《準則解釋第2號》的規定,公路經營企業通過投資建造取得的公路收費權,只能確認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不能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這就從制度規范上否定了此前我國公路經營企業將投資建造取得的公路收費權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會計實務操作,也是對《公路經營企業會計制度》(財會字[1998]19號)中相關規范的重要調整。
那么,項目公司確定的該項金融資產或是無形資產應該如何計量呢?若項目公司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在建造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若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另外,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項目建造完成后將資本化金額全部轉入“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對于確認資產的后續計量,《準則解釋第2號》提出了三條相關的規定:第一,基礎設施建成后,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后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第二,按照合同規定,企業為使有關基礎設施保持一定的服務能力或在移交給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狀
態,預計將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處理;第三,按照特許經營權合同規定,項目公司應提供不止一項服務(如既提供基礎設施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后經營服務)的,各項服務能夠單獨區分時,其收取或應收的對價應當按照各項服務的相對公允價值比例分配給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綜上所述,對于公路收費權這種用益物權,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者無形資產,其中涉及建造和借款費用的,按照相關準則處理,后續計量則同時涉及收入準則和或有事項準則。因此,對于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散見于各項具體準則,而沒有獨立的具體會計準則進行規范。
本文將分析這些會計處理涉及的問題及企業會計準則對用益物權相關處理的合理性。
三、相關問題的分析
公路收費權具有初始投入大和后續支出大的特點,因此,本文將從公路收費權的初始確認和計量以及后續計量兩個角度來分析相關問題。
(一)公路收費權初始確認和計量套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準則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會計實務中曾經將公路收費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是畢竟公路實物資產并不屬于企業擁有,因此,如同土地使用權和融資租賃資產一樣,不能作為企業自身的固定資產核算。
但是公路收費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也存在一些問題。正如周國光(2009)認為將公路收費權確認為無形資產還需解決一些問題,比如,在現實中大多數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公路經營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交通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這些企業一般不需要參與競標,建設的經營性公路一般也沒有明確的經營年限,所以不應該把這類公路建設視為BOT業務;再如,《準則解釋第2號》中沒有明確哪些屬于公路收費權所依托的實物資產,即收費期限屆滿后應該移交給合同授予方的實物資產,這部分應該確認為無形資產,而其他相關實物資產如收費設施應該確認為固定資產。因此企業在資產初始確認中應該很好地區別兩者。與以往的無形資產準則相比,新的無形資產準則有了很大改進,特別是在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方面,并且允許運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使得新的無形資產準則比以往的無形資產準則更適合于公路收費權的會計處理。但是畢竟公路收費權是特殊的無形資產,因此在初始計量時應該區分哪些屬于費用化部分,哪些屬于資產化部分。
(二)公路收費權后續計量問題
公路收費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可操作性的一個重要體現是在后續計量中,固定資產準則對于后續計量提出了詳細的規范,特別是對于其支出的資本化和費用化作了規定;而公路收費權確認為無形資產后所發生的收費公路養護支出以及經常性支出等的會計處理不論從《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還是從其應用指南來看,都沒有明確。因此,實務中采用固定資產核算反而更具有操作性,這就是很多企業把公路收費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原因之一。
對于公路收費權的經營成本計量,如果將公路收費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應該考慮其攤銷方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17條規定: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這樣,在企業無形資產的攤銷方面給予企業較大的盈余管理空間。
四、結語
我國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體制,決定了很多自然資源和關鍵性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是這些資源往往直接由某些經濟組織使用和收益,因此我國存在大量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公路收費權、采礦權和捕撈權等。同時,用益物權具有特殊的性質,有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雙重性質,而且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準則各具特色,在各方面的規定詳略有別,無論是使用固定資產準則還是無形資產準則都有缺陷。因此,本文認為最好能夠出臺相對獨立的會計準則或是準則解釋,對我國用益物權的會計處理進行更加系統、合理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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