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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13 1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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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論文

第1篇

(一)生豬養殖的風險

​第一種是疫病。我國目前的養豬產業處在發展的階段,有規模化的趨勢。對于生產、養殖越來越集中的生豬來說,疫病就是一大威脅。近年來,由于豬病種類的增加,細菌和病毒的變異、出現非典型性疫病、耐藥性的增強、生物安全措施不力,多種疫病混合感染,生豬之間交流頻繁,疫病傳播迅速,加之豬肉流通渠道增多,疫病檢疫防疫和診斷治療滯后等原因,使養豬業遭遇動物疫病侵襲的風險加大。表1反映了近年來我國生豬(含能繁母豬)產量的變化趨勢。第二種是社會風險。有時也被稱之為行為風險,是指由于個人或團體的社會行為不當導致社會沖突、危及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可能性。從生豬養殖的角度來說,社會風險包括買賣偽劣飼料等生產資料、不正確的行政干預、工業污染、農業政策等經濟環境變化和故意投毒等行為給農業生產和經營帶來的損失。第四種是市場風險。生豬養殖業的市場風險主要是指因為生豬在通過市場轉化為商品的過程中,由于市場行情變化、消費者需求轉移等不確定性因素引起市場價格波動導致養殖戶收入減少的風險。由于生豬市場調節的滯后性和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等原因,生豬的價格易發生較大的變動。特別是近10年內,盡管生豬養殖業發展很快,但周期性波動特征依然非常明顯,并且波動幅度很大,生豬市場風險的影響日趨上升。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說來,生豬保險主要是豬流感、豬藍耳病等疫病以及泥石流、地震之類的自然風險和價格波動的市場風險。其中因為現在生豬養殖趨向于規模化,所以對疫病等自然災害的保險最為普遍和重要。

(二)生豬保險的特殊性生豬養殖產業屬于弱質產業,受自然災害和豬流感等疫病影響較大,同時,由于生豬保險屬于準公共物品,所以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這與商業性保險公司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經營目的相矛盾。另外一方面,生豬保險的保費收入低,風險大,對經營生豬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來說會帶來虧損,這也與商業性保險公司的經營目標相背離。因此,在缺乏政府的費用補貼、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的情況下,商業性保險公司缺乏經營動力。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說,我國生豬保險監督管理主要由監管商業性保險的中國保監會來實施,但政策性保險的監管與商業性保險的監管除之前提到的經營目的和目標的不同外,在監管的性質、內容等方面均有很大差異,特別是政策性生豬保險業務管理較之商業保險業務管理要更加復雜,涉及到農林經濟的各個方面,需要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目前在我國,由于養殖戶對政策性生豬保險的作用和性質的不了解及政府關于生豬保險的宣傳不到位等原因,養殖戶的生豬保險意識還很淡薄。而養殖戶作為生豬保險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生豬保險市場的發展,導致我國目前的生豬保險市場仍然處于起步階段,市場發育不健全。這會在一定程度上使政策性生豬保險市場的交易費用上漲,甚至破壞市場的交易秩序。所以,必須對我國的生豬保險實施監管,在問題造成危害之前采取前瞻性的措施,消除或減輕損失。

二、生豬保險監管存在的問題

2007年國務院為有效降低能繁母豬養殖的風險,鼓勵和支持能繁母豬生產,了《國務院關于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根據該文件,能繁母豬的保險金額為1000元/頭,保險費為60元/頭。保險費由中央財政補貼50%,省財政補貼30%,養殖戶交納20%。現行生豬保險監管機構是1998年11月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但目前生豬保險的監管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監管成本高生豬保險自2007年出臺以來,在我國發展的年限并不長,在監管方面存在很多不足。我國目前采取的是較為嚴格的實體監管方式,重點監管條款以及費率的審批、手續費標準等理賠的流程,而對保險公司賠付能力、資產負債質量等方面的監管還很薄弱。導致成本過高,還不具備有效性。

(二)有效性差按業務性質不同實施不同監管是國際慣例,具有非常明顯的政策性,而我國對生豬保險一般按照商業保險來監管,致使一些生豬保險的政策難以落實。中央及地方政府對每頭生豬的補貼保險費是48元,養殖戶交12元。同時對國有農業保險經營組織、農業相互保險社、相互保險公司和保險合作社免除一切稅收,對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生豬保險,根據具體情況,或予以免稅,或予以減稅。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金,也不會被課稅。若按商業保險的規定來,這些補貼、稅收優惠養殖戶就享受不到了。表2反映了2012年生豬和能繁母豬的承保數據,從這些保費收入的情況可以看出,生豬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有效地實施。

三、生豬保險監管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生豬保險監管的特殊性1.較難統一費率標準和賠償標準。一方面,生豬養殖的風險主要是自然風險和疫病,如暴雨、冰災、干旱、豬流感、豬藍耳病等,其發生極不規則且一般都有伴發性,以往災情和疫情累積的統計資料,對預測未來災情和疫情的作用不大。另一方面,生豬品種繁多,各畜齡期生長差異較大,災害定損標準難以量化。以一頭能繁母豬為例,在生豬市場行情不同,品種不同時,每頭差價可達1000~2000元。而我國目前的監管手段很難應對這種狀況。生豬保險條款僅規定了生豬不同生長期的最高賠付比例,而沒有公認的、具體的、可操作的定損標準。表3反映不同行情、不同品種生豬的經濟價值。2.保險價值難以確定。生豬同所有的農產品一樣具有鮮活性的特點,這一特點使生豬保險的受損現場容易毀失,對生豬保險查勘時機和索賠時效產生約束。如果被保險人在出險以后不及時報案,則會失去查勘定損的機會。如能繁母豬出險后沒有佩戴耳標的就不予賠付,因病死亡的能繁母豬不做無害化處理的不予賠付,補欄的母豬未及時補辦保險的不予賠付。這也是農業保險更容易引發道德風險的重要原因。因此,生豬保險合同對理賠時效的約定比普通財產保險嚴格得多。3.生豬保險的政策性經營方式不夠明確。迄今為止,我國的生豬保險試點一直局限在“政策性保險+商業化經營”的經營模式當中,風險投資再加上政府補貼始終是其經營的一個主要做法。從而導致政策性保險業務和商業性保險業務的核算不能夠明確地劃分開來。政府在提供補貼時無法準確判斷經營政策性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的虧損究竟是來自政策性業務,還是商業性業務,難以確定合適的補貼額度,難以科學評價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保險的績效,最終可能會影響政策性生豬保險業務的開展。生豬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的性質。它作為一種保險商品,既不是完全的私人物品,也不是純粹的公共物品,而是準公共物品。生豬保險的利益是外在的,從長期利益來說,生豬保險最終真正的受益者是消費者而不是保險公司。生豬保險的外部屬性決定了生豬保險應該是一種政策性保險,應該由政府參與經營管理,生豬保險的經營費用和部分保費應該由全體消費者(或者政府)承擔。

(二)生豬保險的法制不健全到目前為止,我國的生豬保險監管仍然存在很多問題。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處于真空狀態在一定程度上是造成這種狀況的一個重要原因。政策性生豬保險作為國家支持農業、農村發展的一項措施,它的非營利性使它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很強的依賴性,它是準公共物品的一種,具有非常明顯的公益性。它是國家農業和農村發展政策的有機組成部分,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是政策性生豬保險發展的前提和保證。而我國對政策性保險業務至今尚無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及相應政策予以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對農業保險的規定是,“農業保險必須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

(三)生豬保險的監管機制有待完善在我國,生豬保險監管由中國保監會監管,沒有設立獨立的監管機構,其他政府部門不得干預農業保險經營管理機構的經營與管理。但是由于農業生產本身所具有的同其他產業不同的風險,從而對農業保險的經營運行與監督管理有不同的要求,然而對傳統的農業保險來說,經營與監管技術只是簡單地套用財產保險技術與監管體系。這樣,就難以實現對農業風險的有效識別、計量以及損失控制,會使農業保險經營失去方向,增加經營的成本,從而無法吸引商業保險公司進入到農業保險市場,進而抑制了農業保險的發展。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監管體制是中央保監會到各省保監局自上而下的模式。在我國2009年保監會的《關于規范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中,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所要達到的條件做出了規定,還提到了加強監督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等內容。

四、實現生豬保險監管目標的途徑

(一)加強基層監管力量在建立專門監管農業保險的機構的同時,可考慮根據各地區生豬保險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合理鋪設監管分支機構,讓地方政府參與監管。加大監管的延伸觸角,同時又要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能、監管范圍以及監管權限等,發揮地方政府機構的監管職責和地區優勢,既不能越位又能及時補位,起到對于監管職能的良好補充與配合的作用,從而提高監管效果。

(二)引進外部監督力量可考慮適當引入外部力量對生豬保險進行監管。例如像國外一樣,引入審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審計力量對保險公司日常經營狀況及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明確規定獨立審計機構的審計范圍、頻率和質量要求,將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監管部門評價保險機構,采取監管措施的一項重要參考依據,使得對保險企業經營的定期審計成為防范和化解行業經營風險的一項重要措施。

(三)加強社會監督建立生豬保險參保農戶消費者監督機制。要按照維護一般消費者應有權利的要求,通過電視媒體、互聯網、報刊和社會調查等方式,加大生豬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認真保障生豬保險參保農民的知情權,鼓勵引導參保養殖戶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主動向相關監管部門反映生豬保險運行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使廣大養殖戶信息靈通,以切實發揮公眾監督作用。生豬保險從性質來說屬于準公共物品,對相關法律政策具有很強的依賴性,從而決定了它只能走政策化道路。生豬保險作為國家支持農業發展的一項舉措,它是否能承擔政府交付的政治經濟責任?這一問題的答案與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監管狀況息息相關。

第2篇

關鍵詞:保險業;監管;保險產品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1]魏華林,林保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險學導論[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

[3]李卉.當前我國保險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J].河南金融,2005,(4):22-23.

第3篇

從經濟學的角度,政府干涉市場主要是因為存在市場失靈、外部性或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等原因,而干涉結果是希望能使社會福利增加。同其他行業一樣,最早的保險費率監管也是為了糾正市場失靈,應該講,監管的效果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但卻鮮有人問津。

截至2007年,中國市場上共有保險公司102家,多主體的市場格局基本形成。根據中國保監會統計的2007年全年保費的份額來看,中國人壽占壽險市場39.73%,平安保險占16.00%,太平洋保險占10.24%,泰康人壽占6.92%,四家合計達到72.89%;財產保險收入中中國人保占42.46%,太平洋保險占11.23%,平安保險占10.28%,中華保險占8.78%,四家合計達到72.75%。可見雖然保險公司的數量在增加,但市場的大部分份額仍掌握在幾家大公司手中,市場的集中化程度很高。但從變化趨勢來看,集中度卻呈明顯下降的趨勢(見表1)。財產險市場的CR4指標從90年代的接近100%下降到2006年的76.79%和2007年的72.75%;壽險市場的CR4指標也同樣從1996年的98.92%下降到2007年的72.89%。

應該注意的是,與其他某產業內的高集中度不同,中國保險市場這種高集中度的形成并不是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結果,而是由歷史原因形成的。在1986年以前,中國保險市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獨占,直至新疆兵團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的成立,才打破了原先一家獨霸天下的局面。一般而言,凡是成立較早的保險公司,其市場份額也就相對較大,但隨著保險市場主體的增多,市場份額會越來越平均化。雖然新成立的保險公司因為時間太短,優勢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再加上目前各保險產品的差異性并不大,難以在短期內對老公司構成威脅。但無論如何,目前市場份額較大的保險公司并不是由市場競爭優勝劣汰機制而形成的,并不是以保險公司勞動生產率水平的高低和市場競爭力的強弱為邊界的,且資本實力仍然較弱,因而,隨著保險業的市場競爭不斷加劇,保險企業的市場占有率就會越來越平均,表1中四家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不斷下降就說明了這一點。所以,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現階段中國保險市場結構處于向競爭型市場轉型時期,從而價格競爭是保險公司的必然選擇,這也是實施費率監管的原因之一。2004年中國保監會下發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規定保險公司使用的費率應報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可見,目前我國對保險費率仍然實施較嚴格的監管,采取事先批準和先備案后實施的方法。

本文希望能結合中國保險市場發展的現狀,從經濟學的角度探討費率監管對社會福利的影響,從理論上闡述費率市場化的原因。

二、費率監管與效應分析

(一)費率監管帶來的價格提升效應分析

1.價格提高帶來的社會福利損失

我們一般用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之和來衡量費率監管政策的福利效應。如圖1所示,在競爭性市場中,市場均衡價格嚴由保險需求曲線D和保險供給曲線S決定,在沒有外部干涉的情況下,保險費率能隨時根據需求和供給的情況進行調整,達到市場均衡。

如果政府對保險費率進行監管,要求價格高于市場出清價格嚴,比如說限定在P1,在較高的價格水平下,保險的供給數量為Q2,但消費者愿意購買的數量下降為Q1。這時如果生產者以銷定產,市場產出水平為Q1,消費者剩余減少P1P*EC的面積,生產者剩余增加P1P*BC的面積,但減少BEF的面積,凈社會福利損失為ECF的面積。

事實上,在政府制訂最低價格時,由于此時價格水平較高,保險的意愿供給數量遠遠高于Q1,如果保險公司按Q2的量供給,其無謂損失將大大超過面積ECF。

2.價格監管(限價)下的生產者行為分析

假設在一個競爭的、同質投保人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是價格的接受者,面臨的需求曲線具有完全的價格彈性。保險公司的長期總成本由期望索賠成本和生產成本構成。生產成本包含了營銷和服務費用,期望索賠成本等于純保費,因為投保人是同質的,所以純保費是所出售保單的線性函數,邊際純保費和平均純保費是常數。如圖2所示,APP代表平均純保費,APC是生產成本,ATC等于APP+APC,MR是邊際收入,MC等于邊際生產成本加上邊際純保費。在價格不受監管的市場下,MR=Pc=MC,均衡點為(Pc,Qc),保險公司在總成本的最低點組織生產。

假設此時政府規定一個限制價格,PR(PR>Pc),如果保險公司按照利潤最大化的規則PR=MC組織生產,最佳供給量應該是QR。但隨著費率的提升,需求量會下降。這時,一家保險公司為了讓他的實際供給量能維持在QR位置上,可以有兩種方法:一是搶占其他公司的市場份額,另外是擴大市場總需求。目前我國各家保險公司提供的險種在保障范圍和責任內容上大致相同,要搶占市場份額,擴大市場需求,首先想到的是低價策略。在政府直接定價的約束條件下,保險市場競爭突出地表現為以手續費競爭為主要手段,于是出現了目前市場上各保險公司不計后果的降價行為,如提高人手續費比例;違規違法支付現金手續費和現金無賠款優待;不顧承保風險直接降低保險費率或擴大保險責任,變相降低費率爭搶市場或以其他各種名目向大客戶返款來變相降低費率等。這種不正當的價格競爭給保險業帶來了諸多負面影響,導致保險業的風險累積加劇,使保險企業的經營成果嚴重失真,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當然,保險公司也可以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來擴大銷售量,即通常所講的非價格競爭,但這樣會使APC和MC增加,再加上由于費率上升所引起的初始利潤的增加會吸引新的保險公司進入市場,來瓜分市場份額,最終使保險公司縮小供給量到比如QR′的位置上。在該點上,我們可以看到,保險公司并不是在平均總成本的最低點組織生產(事實上,即使保險公司能供應產品的數量為QR,該點也同樣不是平均總成本的最低點),造成企業資源浪費;而且,此時市場上也存在著一些由于費率上升而不再參保的個人,他們的風險損失得不到保障,使得社會福利下降。

總之,政府對保險市場的費率監管——提高費率,不僅造成社會福利的無謂損失,而且在保險公司擁有過剩的生產能力的同時,市場又存在著得不到保險保障的個人,資源沒有得到最佳配置。

(二)費率監管帶來的價格僵化效應分析

2004年保監會下發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規定,保險公司對已經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變更的,應當重新申報審批或備案,說明保險公司在變更費率時,同樣受到嚴格監管

保險費率由兩個部分構成:純保費和附加保費,其中純保費由保險標的的期望損失成本所決定。我們用P代表一個類別的風險單位的總保費,L為該風險單位的預期損失額,一般根據保險公司以往的數據統計而得,k為保費附加率,則有

P=L+kP(1)

或者

我們再以Lt代表第t時期該類別風險單位的預期損失,Pt為第t時期該類別風險單位的應收總保費,Pt-1為第t-1時期的總保費,則(2)可寫為:

在(3)式兩邊同時除以Pt-1,整理可得,

該式意味著,如果第.t時期的預期損失額超過上期的保費,那么第t時期的應收保費也應該相應增加,反之則需要減少,這也是保險費率制定的充足性和公平性所要求的。但在現實社會中,價格的調整不會那么及時和完全,(4)式的左右兩邊,即實際費率調整和所需的調整之間會存在一個比例系數α(0≤α≤1),使得

成立。如果α=0,意味著實際上費率沒有進行調整;如果α=1,則費率的實際調整是完全的。

在費率被監管的情況下,價格調整的幅度一般會小于費率未被監管時,即αreg<αnoreg,其原因是,當外部因素發生某些變動導致保險標的物的預期損失增加,或發生較為嚴重的通貨膨脹需要上調費率時,基于政治壓力,調整的幅度一般不大或不進行調整;同樣,當需要進行費率下調時,為維護保險經營的安全性,除非進行調整的需要非常明顯或迫切,一般情況下也不會進行調整。更為重要的是,因為嚴格的費率監管,保險公司在變動費率時要審批或備案后才能實施,使得保險價格調整存在滯后性,不能充分及時地反映當時保險標的物的預期損失。往往是當保監會批準價格調整并開始實施時,引起價格變化的因素已經發生變化,造成調整后要實施的新的保險費率偏高或偏低,又不能反映真正的保險產品成本及供求狀況。

關于保險費率偏高,上文已經做過分析;關于監管造成的保險費率偏低,我們可以以同樣的方式進行分析。如圖3,競爭市場均衡價格P*由保險需求曲線D和保險供給曲線S決定,而監管價格低于市場出清價格P*,比如說為P1,在較低的價格水平下,有的保險公司會退出市場或減少供應數量,市場總供給量為Q1,雖然此時消費者愿意購買的數量為Q2。這時消費者剩余增加P1P*BF的面積,但因為產品供應不足,減少BCE的面積,生產者剩余減少P1P*EF的面積。與價格偏高的情況一樣,存在大小為ECF的面積的凈社會福利損失。

(三)監管帶來產品價格下降的效應分析——以商業車險為例

以前,對于商業車險,保監會實行嚴格的價格監管,統一條款、統一費率,希望能保護消費者利益,但由于被管制的保險公司存在較大的利潤空間,作為自利的各個公司事實上處于“囚徒困境”:只要一家公司不按監管要求進行降價,其他公司必然跟進。雖然費率高度統一不能變更,但各公司在手續費上做文章,最終導致市場秩序混亂。于是,從2003年元旦開始我國對車險費率放松監管,各公司在車險費率結構中引入了風險調節系數,最大優惠幅度可達到50%,希望能使費率水平更加公平合理,與客戶實際風險狀況更加匹配。這種監管方式確實使商業車險費率降低,但是否真的有利于消費者,使社會福利上升,卻值得討論。

1.保險公司方面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環境還不成熟,各家公司車險產品和服務同質性很強,難以形成差異化經營與競爭模式的情況下,風險調節系數在很大程度上并沒有被各公司嚴格按規定使用,也沒有發揮細分市場與區別客戶風險的真正作用,反而和50%的優惠幅度一起成為參與價格競爭的手段與合規途徑。低折扣帶來的是違規承保,最終要么使得客戶出險時遭到拒賠,有違保險的最終目的,同時影響了保險公司的形象;要么使賠付率大幅度上升,保險公司面臨著經營風險。

2.消費者方面

消費者對保險認識不足,消費需求簡單,存在著僥幸和投機心理,投保時對車險產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注重的不僅是車險保費的最終水平,還有保險公司給予的折扣幅度,由于對價格折扣有了明確預期,價格敏感度增強,在客觀上更加刺激了保險公司之間的價格競爭。這種對保險的低層次消費需求難以刺激保險公司進行產品的開發和創新。同時,失去理性的惡性價格競爭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影響了安全運營,服務質量下降,使原本在車險“大戰”中應該屬于最終受益者的消費者反而成了最終的受損害者。

鑒于這種情況,2006年3月,保監會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通過無賠款優待、隨人因素、隨車因素等方式給予投保人的所有優惠總和不得超過車險產品基準費率的30%,將車險最高優惠幅度從50%降低到了30%。限折令的推出也反映了前段時間對車險費率的監管確實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這說明在價格監管的過程中,并不一定是產品實際價格下降就能讓消費者得到最大收益,而是應該引導市場走向規范。

三、主要結論與啟示

對于競爭保險市場,費率監管,不管是限價還是實行最低價格,都會使社會福利遭受損失。筆者認為,我國現階段應逐步放寬費率監管,實現無事先批準要求的寬松監管模式,實現費率市場化,其原因為:

首先,保險市場上已初步形成多元化的競爭格局,目前中國保險市場結構處于向競爭型市場轉型時期,一家保險公司獨占市場份額的局面已不復存在。

其次,隨著市場機制的逐步完善和競爭的日趨激烈,保險企業的競爭手段也在不斷豐富,保險企業運用價格策略進行競爭只是暫時的。

第4篇

[關鍵詞]外資公司;監管策略;市場準入;公司治理;償付能力

一、外資保險公司發展的概況

(一)入世以來外資保險公司的發展

2006年已經是我國入世第五年,到目前為止,除了外資產險公司不得經營“交強險”、外資設立壽險公司必須合資且股比不得超過50%等限制外,保險業基本實現了全面對外開放。

根據保監會統計數據顯示,到2006年10月為止,共有15個國家和地區的47家外資保險機構在華設立了121個營業性機構,135家外資保險機構設立了近200家代表處。2006年1—10月期間,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191.12億元,占市場份額4.07%。在北京、上海、深圳、廣東四個開放較早、外資較集中的保險市場上,外資在當地的市場份額已分別占到18.15%、18.62%、10.73%和9.68%。

我國保險業開放以來,共有超過600億元人民幣的境外資金,通過設立外資保險機構或參股中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外資保險機構進入我國保險業,帶動了大量保險相關資金投入我國經濟和社會建設,使保險作為經濟補償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逐步增強。同時,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促進了中資保險公司深化改革,保險行業發展質量得到提高。

(二)外資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及監管狀況

實施“引進來”戰略,就不可避免地面臨強大的競爭和國際市場動蕩對金融穩定造成的沖擊。外資保險公司在大舉擴張的同時,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包括超范圍經營、損害合資伙伴的合法權益、公司組織結構和內設機構職能不健全、向境外非法轉移利潤和逃避納稅以及地下保單等。例如,廣州市地稅機關對在廣州注冊登記的27家外資保險機構于2003年—2005年度納稅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后發現,有13家存在涉稅違法問題,共查補稅費l359萬元,其中一家2005年才注冊開業的外資保險機構查補稅費達230萬元。還有一些保險公司水土不服,經營不善。

因此,在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的同時,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才能維持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全面開放,進一步開放的余地不大。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國民待遇已經使監管的焦點由過去如何有序地開放,到現在的市場行為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以及外資保險公司引起的特殊問題的監管。

目前我國的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主要由《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組成。加入WTO之后,為滿足新形勢下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需要,我國先后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由此,以上四部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宏觀監管。但是,從目前看,我國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基層監管還存在許多“真空”地帶,對外資的監管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業監管的經驗借鑒

(一)美國保險業的財務警戒系統:IRIS和RBC

美國的保險業相當發達,其保費收入約占全球保費收入的1/3,保險監管也由美國保險委員協會(NAIC)和各州保險局共同完成。

NAIC要求保險公司有統一的財務報表及會計準則,并按時遞交年度報告。在這些信息的基礎上,NAIC建立了一個全美范圍內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數據庫,包括近5000家保險公司最近十年內的年度財務信息。

NAIC通過對各種數據進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統(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資本金和盈余率;(2)總收入和凈收入;(3)傭金與費用和保險費與最低資本金;(4)投資收益率;(5)保費變化;(6)準備金變化。如果IRIS對某保險公司的分析結果超出預期正常結果,州保險監管部門會對該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規定其限期改正,否則,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為強化償付能力監管,NAIC在1993年、1994年分別對財產責任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實施風險資本(BBC)監管要求。它是借鑒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的要求,對保險公司按其面臨的不同風險分別規定所需要的風險資本額,將各種財務數據進行處理得出一個最小資本金數額,然后將這個數額與保險公司經過調整的資本金比較,以確定該公司的資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權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

NAIC規定保險公司必須每年提交RBC報告,根據RBC比率的范圍,各公司被分成五個“行動等級”,并分別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二)臺灣地區保險業對外開放的經驗

臺灣地區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歷史并不長。臺灣是在島內保險市場發展了二十多年后才逐步對外開放的,其間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的初次開放和90年代的大規模開放兩次。80年代中期的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和制度化”,促進了保險業的開放進程;1990年,臺灣仍然嚴格限制進入島內的外資公司的具體條件,防止外資進入后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直至1995年,臺灣才全面開放保險市場。

盡管引入了外資保險公司,但臺灣本土保險業卻能夠在競爭激烈的保險市場站穩腳跟,并取得相當可觀的成績。臺灣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成功經驗,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限制進入島內保險公司的資格,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進行嚴格審核監管,防止不合格的外資保險公司給島內保險業帶來負面影響;其次,十分重視保險業的法制建設,早在開放之前,就對相關的對外開放方面的法律做了充分研究,這些規定對穩定市場開放秩序、促進保險市場平穩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一直以非常謹慎的態度控制對外開放進程,使島內保險業主體能夠獲得較長時間發展成熟的機會,進而得以增強自身的抗衡能力,有效地避免市場份額的流失。

(三)俄羅斯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情況

1992年11月27日,俄羅斯審議通過《保險法》,俄羅斯保險市場向外國投資者敞開大門。俄羅斯《保險法》規定,外國保險公司在俄羅斯境內不能從事保單中介和服務,為了突破這一限制,外資公司和俄羅斯本國保險公司進行了相應的業務合作。俄羅斯聯邦政府于1993年2月26日又簽發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在俄羅斯聯邦設立經營商業保單的跨國公司》的法令,進一步向外資開放了保險市場。外國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到俄羅斯保險共同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和退休金的建設中,促進了俄羅斯保險市場的發展和完善。

但是俄羅斯保險市場過快、過急地向外資開放,導致市場競爭激烈,加劇了資本外逃。俄羅斯《保險法》規定外資保險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僅為200萬盧布,過低的市場準入門檻使層次不一的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加大了監管難度。由于保險市場改革缺乏配套的資本市場改革,大量資金流人并沒有發揮很好的作用。

三、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三支柱”

外資保險公司蜂擁而人對我國保險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保險監管依法行政和科學監管的觀念逐步增強,監管服務意識不斷提高。為適應保險市場開放和發展的需要,保監會建立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三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但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可以有側重點。

(一)市場準入與市場行為監管

在市場準入方面,目前《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規定: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且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為了引進資金雄厚、經營穩健的外資保險公司,對于外資保險公司市場準入的限制在短期內不會有變化,因為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已經很大,市場準人的限制是保證公平競爭與穩定經營的基礎。

但是從長期看,固定的資本標準會不適應市場的變化。今后的發展可能要借鑒美國保險公司資本金的“RBC"標準,設立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需要的基于風險的資本金標準,控制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在市場行為方面,針對外資保險公司在經營中出現的違規經營問題,一方面要對數據真實性進行自查,尤其要加大對基層機構的內審稽核力度,對于假報表、假數據、假賠案問題進行嚴肅查處。另一方面,要聯合海外特別是港澳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公司,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地下保單活動,防止資本外逃和洗錢行為,維持保險市場有序發展。

(二)償付能力監管

按照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的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的原則,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應該和強化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要求結合起來。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框架必須設定資本和負債的匹配要求,并能夠對風險做出敏感反應。

目前,保監會對償付能力不足和監管指標超標的保險公司采取的監管措施包括:要求提交解釋報告、增資擴股、監管談話、限期整頓等。這種分類管理的層次過于簡單,界限也有些模糊,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對不同財務狀況的保險公司實行更細致的分類管理,遵循“優松劣緊”的原則,提高監管的靈活性和效率。

(三)公司治理結構監管

公司治理結構監管關鍵在于確保董事會對總體決策負完全責任并保證公司按照適當的業務和財務實踐標準進行有規劃和審慎的經營。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確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保險公司的生存發展負主要責任的制度體系,以明確保險公司內部決策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的強化,促進保險公司與監管機構更好地合作。

四、走向國際化的保險監管

我國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是經濟全球化趨勢的體現。在這種背景下,保險業務、保險機構、保險風險都開始國際化,由此產生了保險監管國際化的要求。我國作為新興的保險市場,保險監管制度與國際監管水平相比還存在差距,實現國際化的監管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構建完善的法律規章體系和會計、審計制度,聯合其他監管機構是當務之急。

(一)構建嚴密的監管規章體系

我國的保險監管正處在一個新舊體制交替的特殊階段,在制定適合市場環境的法律制度方面,面臨著特殊的挑戰。國內的保險監管法規雖然在內容上已經基本符合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頒布的《保險監管核心原則》,但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清晰的保險監管法律和規章體系。特別是各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之間還缺乏協調,有些規定不盡合理。特別是,我國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時滯性,跟不上實際保險市場日新月異的變化,使得很多市場行為無法可依,例如網絡保險法律的空白就給監管帶來相當大的難度。

目前,《保險法》正處在第二次修改中。今后的方向是建立一個既適合我國保險業經營與監管需要、又符合國際慣例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國內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和監管活動納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化軌道。

(二)完善保險監管會計、審計和精算制度

由于各國的會計制度和慣例存在很大差異,不同國家公司財務信息的可比度很難實現。對于反映保險業特殊性的保險會計制度,其規定應該適用于所有保險機構,并且與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保持一致。保險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應該滿足相關性、實效性、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等會計要求。我國保險業也正在朝這方面努力,自2007年1月1日起,保險業將統一執行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

此外,為確保保險機構遵守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遵守內部控制程序,應當建立有效的外部審計、內部審計和保險精算制度。還要建立規范統一的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報表體系和報送制度,統一業務數據統計口徑。這樣才能提高市場透明度,增強公眾對保險市場的信心。

(三)加強國內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

入世以后,面對國際保險業發展的新趨勢,保監會在國際交流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0年,中國正式加入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并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成功舉辦了IAIS第13屆年會。2005年,加入了國際養老金監督官協會(I0PS),并當選為執行委員會委員。同時,保監會還加強了與亞洲保險監管機構的交流。2005年與14個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監督官討論通過了《亞洲區域保險監管合作北京宣言》,為今后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保險監管合作打下了基礎。

作為新興市場國家的保險監管機構,保監會還需要研究借鑒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制定的各項保險監管原則、標準和建議,并結合中國國情,探索出一條既符合我國保險業實際,又能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制度。

第5篇

盡管網絡保險優勢明顯,但網絡的虛擬性和保險的特殊性相結合所帶來的風險更應引起警覺。目前,我國網絡保險發展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法律風險

首先是網絡單證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國2004年推出《電子簽名法》,但個人電子簽名技術目前尚不具備可推廣性,電子保單的有效性和法律地位比較模糊;其次,網絡保險平臺在客戶完成在線投保后可能故意出售客戶個人信息以獲取利潤,對客戶隱私造成惡意侵犯;另外,網絡保險使市場競爭有了新的不合規、不正當的表現形式,如網絡保險平臺公布虛假產品信息、惡意攻擊同業網站等,對網絡保險市場秩序造成明顯干擾。

2.安全風險

網絡系統安全問題是網絡保險業務順利實現的重要保證。網絡非法入侵者可能會給網絡保險業務系統帶來各種病毒,改變和破壞在線保險業務數據,甚至引發業務系統癱瘓;系統操作風險包括網絡保險客戶的疏忽、因網絡密碼和認證方式外泄導致的違規操作以及超越權限的違法交易等;在線支付風險涉及到信息傳輸技術、加密技術、數字簽名、身份認證技術等安全技術認證以及各種安全協議。

3.道德風險

在網絡保險業務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可能更加嚴重。保險人無法直接觀察風險水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更有可能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保險人而言,不誤導、不欺詐、信守承諾、及時理賠、維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合法利益,是健康發展網絡保險業務的基本前提。另外,保險網絡平臺也存在道德風險,保險網絡經紀人可能擅改財務信息和數據,造成被保險人資金受損;而內部員工越權操作,非法竊取客戶資料,也會造成嚴重風險和損失。

二、加強我國網絡保險監管的措施

網絡保險快速發展中蘊含的風險不容忽視,需要盡快加以規范和引導,除了應遵守現行金融監管規則,更需要針對其特點制定專門的監管措施。

1.完善我國網絡保險立法

保險監管的基本原則是依法監管,有法可依是依法監管的基本前提。我國現行《保險法》中并沒有專門針對網絡保險的相關規定,缺乏對網絡保險業務性質、準入標準、經營規則、檢查條例以及懲處機制的明確指示和認定,因此,加強我國網絡保險監管的根本在于完善網絡保險立法,切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管。國家工商總局于2010年6月1日出臺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從市場主體準入、市場主體行為規范、網絡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護、行業和企業自律、商標專用權保護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務、促進、規范網絡市場發展的規定,為網絡保險立法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2014年12月10日,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要點包括: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條件與區域,經營區域限制適度放開;第三方網絡平臺納入監管;明確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險機構及第三方平臺退出管理等,有望成為國內互聯網金融領域第一份正式的監管文件。只有健全法制環境,依法監管,加快立法步伐,建設適合網絡保險發展的成熟、統一的法律體系,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網絡保險良性發展。

2.充分重視網絡安全

保證網絡保險業務運行安全必須成為監管重點,特別是數據信息的安全保存和傳遞;同時,也要求全力推進網絡保險信息系統和平臺的建設。對于保險監管部門而言,必須督促和協助保險公司或網絡保險平臺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制訂系統安全規范、預測和防范安全隱患、建立和完善系統安全機制以及對于遭受惡意攻擊的系統進行恢復和重建等;定期檢查網絡保險平臺的安全系統,及時根據網絡風險狀況的變化進行系統更新和升級;建立健全電子證據保全制度和措施,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以確保網絡保險交易和服務的安全運行。對于網絡保險平臺而言,應積極研發密鑰加密、防火墻、數字簽名、電子認證等核心技術,確認網絡保險客戶身分和授權的可靠性,確保網絡業務信息傳遞的機密性、真實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認性;同時,嚴格防范網絡平臺非授權人員非法接觸關鍵設備及核心數據以及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網絡保險業務系統遭受計算機病毒的侵襲。

3.加強道德風險監管

第6篇

保險監管是政府對保險市場的一種干預行為。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始終是經濟學中一個重要的、帶有基礎性、根本性的問題。現代經濟生活中,大多數國家都屬于混合經濟,市場和政府共同對經濟資源的配置發揮重要的作用和影響。本文擬就對保險監管的一些基本問題談點個人想法。

一、保險監管必要性

對保險業實施監管是一般市場經濟國家的通常做法。關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一般可從兩個層面上來進行分析。第一個層面就是所謂的市場失靈理論。所謂市場失靈,是指經濟生活中存在市場壟斷(具體表現為價格壟斷、產品壟斷、市場份額壟斷、進出障礙),信息不完全(表現為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信息匱乏、信息成本過高),外部負效應(表現為交易雙方的行為可能會給第三方造成損失),免費搭車(某些產品,如國防、安全、消防、環保、水利等產品難以限制某個人享用)等經濟現象。而一旦市場失靈,政府就應當對市場進行適當的干預,以確保市場的活力和效率。保險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會出現種種市場失靈的情況,因此政府應當對保險市場進行干預。

第二個層面可以從保險行業的特點來進行分析。金融是國民經濟的命脈,保險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業具有許多獨有的特性,如保險是一種無形產品,保險是對未來財務支付的一種承諾,保險是一種比較復雜的產品(涉及法律、工程、精算、醫學等許多專門知識),保險是一個社會性很強的行業,保險業的穩定關系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穩定等等。正是由于保險業的這些特性,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因此,一般國家政府都對保險業實施比較嚴格的監管措施。

二、監管對保險業的影響

通過研究、制定和執行保險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行業規劃,保險監管對保險業的發展產生著重大影響。

1.影響保險業的承保能力和供求關系。保險業的承保能力和供求關系決定于保險業資本總量的大小。而保險監管的準人政策直接關系到各類資本能否直接進入保險市場。例如,當前我國對民營資本、國際保險資本進入我國市場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這從根本上決定了保險市場的資本結構、承保能力和供求關系。

2,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經過監管機關的特許。例如,我國原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不得經營意外險和健康險,而修改后的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意外險和健康險,這是保險立法監管影響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的最好例證。

3.影響保險產品的可得性。保險產品的可得性是指投保人能夠買到什么樣的保險產品及其購買該產品的方便程度。通過對保險產品及其銷售渠道的控制,監管者對保險公司銷售什么(如是傳統產品還是新型產品),以什么樣的價格銷售(如是統一價格還是市場價格),通過怎么渠道銷售(如是直接銷售還是通過商銷售)等進行管制和施加影響,從而最終影響到保險產品的可得性。

4.影響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對于現代保險業來說,資金運用的成功與否往往成為保險公司經營業績好壞的關鍵,同時資金運用的成敗也成為影響保險業償付能力的關鍵因素之一。保險法和保險監管者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結構比例都有比較嚴格的規定。監管政策的取舍對保險資金的流動性、盈利性和安全性有著重要的影響。

5.影響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者的隊伍結構。保險監管者通過制定和執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對整個行業經營管理者的素質進行整體的調控。由于任何經營管理活動都要經過人的行動表現出來,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保險監管目標能否實現其關鍵就在于能否通過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來挑選出一批合格的經營管理者。

總之,保險監管通過對保險業市場準入、經營范圍、保險產品和保險經營者等諸多因素的控制,最終控制著保險業的市場結構、經營管理、償付能力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方式,從而影響保險市場的運行模式和運行效率。

三、保險監管的目標

保險監管的目標是保險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由于監管理念的不同,各國監管者對監管目標的表述也不近相同,但基本上都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維護保險市場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三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們把監管機關看成是保險行業的主管部門,我們的工作目標主要是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在這種思想指導下,當監管和發展出現矛盾時,我們往往是監管屈從于發展。當前一些比較普遍的違法違規問題,如假保費、假賠案、假批單、假數據屢禁不止的問題就是很好的說明。當投保人和保險人利益發生矛盾時,監管機關容易出現偏袒保險公司的傾向。例如對于費率的管理,信息披露的管理,我們都有屈從保險公司而忽視投保人(被保險人)權益的嫌疑。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其根源就在于我們對保險監管的定位不清,保險監管的職責不明確,監管部門仍然處于一種既要當裁判員,又要當領隊、教練和運動員的狀態之中。因此,我們應當盡快明確監管目標,既要避免監管目標的重制,更要避免不同監管目標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使保險監管回到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正確軌道上來。

四、保險監管體系

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保險監管體系對于健全保險監管制度,提高保險監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常情況下,人們往往把保險監管理解為保險行政監管。實際上,除了保險行政監管之外,立法、司法和社會中介組織也是構成保險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立法監管。立法監管是指立法機關通過制定保險法律法規來對保險活動進行規范和制約。立法活動具有不連續性的特點,例如保險法的制定和修改對立法機關來說都是階段性和非連續性的。但是,保險立法監管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是制度性、方向性和根本性的,是其他任何力量都無法比擬的。例如,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和資金運用的渠道都有明確規定,這對保險市場的影響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

2.司法監管。司法監管是指司法審判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協調解決保險市場參與者之間產生的各種保險爭議,并通過司法建議書影響保險的行政監管和保險立法的進程。司法監管的特點是被動監管,即一般來說是應保險當事人的要求,被動地介入保險糾紛調處的,但司法監管對規范市場有很強的示范意義。

3.行政監管。保險行政監管是指保險行政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原則和程序,檢查處理違反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保險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違反保險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追究行政法律責任,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保險行政監管的特點是日常性的、連續性的和主動性的。行政監管與保險市場最為接近,是保險市場監管能否成功有效的關鍵。

4.社會中介機構監管。社會中介機構監管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各種信用評級機構和新聞輿論機構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信用狀況公開發表獨立意見,對保險行業的有關經營發展情況進行信息披露等。社會中介機構監管是保險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隨著保險市場的日益成熟和社會誠信意識的不斷增強,其作用也會越來越明顯。

五、當前我國保險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1.過度監管和監管不足并存。所謂過度監管就是管了不該管的事。正如前面所說,政府干預的領域應當僅限于市場失靈,而且政府能夠提高市場公平程度和運行效率的部分。但是受計劃經濟習慣和思維模式的影響,我們的監管明顯過多過細。當然,經過取消兩批行政審批事項,這方面的問題有所減輕,但仍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所謂監管不足是指該管的沒有管好。我們的償付能力監管已經講了好多年,但至今進展不大。

2.法規不健全和執法不嚴并存。當前我們一方面是保險監管法規不全,一些急需的保險法規,如《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辦法》以及《個人人管理辦法》遲遲未能出臺,以至于日常監管中常常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另一方面,不少現有的法規在日常監管中又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例如保險法中有關資本金和自留保費的比例的規定,保險人應當持證上崗的規定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保險經營中假保費、假賠案、假數據、假報表屢禁不止。

3.監管人員匱乏和監管人員流失并存。我國保險監管起步晚,發展快。從監管人員的角度看,一方面是監管人才短缺。在數量上,目前我國全國的保險監管人數還不及美國紐約一個州的監管人數:在專業上,我國監管人員中既懂保險又懂法律、工程、精算等專業知識的監管人才更是匱乏。另一方面,我國的保險監管人才流失嚴重。自98年中國保監會成立以來,一批相對熟悉保險監管業務的人才陸續離開了保險監管崗位。

六、我國保險監管展望

從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的實際出發,由于我國保險市場發展不相對不成熟,特別全國各地保險市場成熟程度的不平衡,近期內保險監管難以完全擺脫裁判加教練的現狀。但是著眼于我國保險市場的長遠發展,為順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總體趨勢,我國保險監管的發展應該堅持市場化、法制化、信息化、國際化。

1.市場化。就是牢固樹立市場的觀念,充分發揮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保險市場調節之中的作用。對于可以通過市場自發調節的,堅決不要進行行政干預。

2.法制化。就是要不斷健全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不斷提高保險立法水平,與此同時,我們要提高執法水平,堅決做到公正、嚴明、高效。

第7篇

由于種種原因,目前,保監會的機構設置僅覆蓋了省會城市,致使保監會成立前一直由人民銀行監管的中小城市(包括縣級城鎮)成了保險監管中的空白和盲區。

一、應當清醒的看到目前中小城市保險市場上存在的一些不能忽視的問題和現象。

1.保險市場格局的變化,形成了多家保險公司無序競爭的局面。在二十世紀90年代初相當多的中小城市和縣城保險市場上僅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機構,而近年來,太平洋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泰康壽險公司、新華壽險公司等均在一些中小城市設立了分支機構或營銷處,從而形成了多家保險機構并存的局面。保險展業競爭在外資尚未進入就已經白熱化了,這應當說是一種正常和好的現象。但是,由于各家保險公司在業務上的重疊、雷同,而在保險費上又存在差異,造成了營銷員跳槽頻繁。這種由于保險從業人員的高流動性,使保戶的后續服務難免受到影響(筆者本人就是受害者之一,1997年為女兒辦理的‘99鴻福保險’,20年的繳款期,每年繳款530多元,每三年返還100O元,今年2月應是繳款月,但是到5月也沒有人來催款,打電話問了兩次才告知換了營銷員),進而影響了保險業的信譽;另一方面,在爭奪市場和人材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要提高各家保險公司的管理和經營成本。同時各家保險公司在展業競爭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制約機制,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和引起了無序競爭的混亂局面和現象。在有的地區甚至還波及到了金融業,如2001年未至2002年初中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開辦的鴻泰儲蓄分紅保險業務,造成某縣一個農行營業所在不到二十天的時間內,集中提走近400萬元定期存款(當地幾個村賣地款本來已經存人儲蓄,但在保險營銷員的大力游說和宣傳此險種比儲蓄有成倍利好的情況下提走的),占這個營業所全年儲蓄增長量的60%還多(此項業務移交銀行和郵儲代辦才平息下來)。此事反映到當地人民銀行,因人民銀行已無此項監管職能,只好不了了之。這對金融秩序的穩定非常不利。

2.保險公司在增員宣傳和獎勵措施的制定方面存在不規范現象。有的保險公司在新進駐地為了盡快開展業務,在招聘人員時加大獎勵力度,放寬招收條件,違規增員;有的在組訓時不是傳授誠信的營銷策略,而以傳授技巧為名,讓營銷員在推銷保險的過程中如何夸大險種益處,盡量不提或少提險種的除外責任或免賠事項等等。

3.保險員的道德風險失控。目前,一些中小城市的保險員的業務素質較

低,道德素質更是良莠不齊,受利益趨動,展業中弄虛作假的大有人在。有的營銷員為了多進單,多拿傭金,在推銷保險時,很少為保戶的利益著想,一味推薦一些高傭金的險種;有的片面夸大險種的益處,夸大個別產品的投資回報率,對保單上未載明的投資收益率做保底承諾;有的營銷員為了推銷自己的險種詆毀其它保險公司的險種,損害同行的形象;更有甚者對一些已患有疾病的保戶動員其投保(據筆者所知某銀行一個門衛結婚七年多沒有要孩子,原因就是妻子有腎炎,今年初卻入了十大疾病保險),給以后的理賠工作埋下糾紛的隱患。這也是保險業無序競爭和從業人員高流動性帶來的一種必然結果。

4.保險業快速增長與保險理賠相對滯后制約著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一些保險公司在開業之初,為了打造品牌,樹立形象在理賠方面實現了其所承諾的方便、快捷,受到了保戶的好評。隨著業務量的增長和理賠案件的增多,一些機構和貸理員在觀念上“重展業、輕理賠”毛病逐漸暴露出來,案件處理不及時,手續也相應繁雜起來,筆者一個同事的兒子在公共汽車上多嘴下車后眼睛被打的只有0.1視力,去保險公司理賠時才知道矯正后0.1的視力才符合理賠條件,與當時投保說的差距很大。對此,中小城市的保戶因當地沒有保監機構是投訴無門,既便能向其上級公司反映,因是共同利益的主體,極難得到客觀公正的解決。這樣一是對保險公司的聲譽產生了不良影響,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人們投保的積極性。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中小城市的保險市場上種種不規范的行為和現象,由于保監機構高高在上,鞭長莫及,不但出現無序競爭的局面無人過問,而且,保戶有對保險公司不滿的事情也是投訴無門,日常監管更是一個盲區和空白。雖然外資保險機構幾年或更長的時間內還難以將其業務延伸到一些中小城市,尤其是縣級城市中來。但是,如果一些問題長期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決和處理,顯然對保險業的長期和健康發展是不利的,如果一旦業務萎縮后,再想開展起來其難度就可想而知了。同時還有可能影響到金融秩序的穩定。對此,領導層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和警惕。

二、為了更好的解決中小城市保險市場的監管問題,筆者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進一步完善和建全保險監管體系。建立中小城市保險市場監管體制,是確保保險業穩健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可采取兩種方式解決中小城市保險市場監管空白問題,一是采取在若干個中小城市中選擇一個相對中心城市派駐保監辦事處為常設機構,行使該區域日常的保險監管職能,定期或不定期到該區域的其它城市檢查或調查了解保險業務的開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二是可以采取委托監管的模式,省城以下的保險業監管委托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管,這樣雖然力度不如保監機構大,但是,可以消除監管盲區,不會也不可能出現金融秩序混亂的問題。保戶也有投訴的地方,對消除保險業務中不規范的問題也具有積極作用,同時,還可以降低監管成本。

第8篇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日趨完善,這就需要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有效可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使社會保險基金能夠健康穩定的運行,促進社會穩定,帶來更大的收益。

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其社會作用越來越大。社會保險屬于社會公共產品,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會性,是社會的“安全網”,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監管就成為了重要的環節,加強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對我國社會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997年,為了改變基金管理的混亂狀況,國務院決定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1998年,國務院在組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時,建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計劃經過各級政府機構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管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以勞動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專門監督、內部控制、法律監督以及社會監督有機配合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各部門配合共同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據國家審計署的對29個省區市、5個計劃單列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結果。審計的3項保險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億元、支出2203.14億元,分別占全國當年基金收支總額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項保險基金累計結余2918億元。審計結果表明,3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良好,但部分資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風險;一些地方未能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管理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審計共發現違規資金71億元,包括擴大3項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用于彌補“補充醫保基金”及借給企業等;用于委托金融機構貸款、對外投資;用于購建辦公房及彌補行政經費等。近些年來,國家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牽動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組織了這些檢查和審計,可一些嚴重違規和犯罪問題仍然屢禁不止。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國際比較研究

(一)典型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簡介

1、美國。美國實施的是審慎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在美國,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比較廣泛,參保是強制的。最主要的社會保險項目是老年、遺屬和傷殘保險,同時有雇員補償、失業保險、暫時傷殘保險、鐵路雇員退休計劃等。美國社會保障的基本目標是向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適當的經濟保障。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美國政府強調“事前監管”以杜絕資金被挪用的危險。美國聯邦社保基金的各個賬戶開設在財政部內并由財政部專項管理,征繳的款項相應存入各個基金。

2、德國。德國堪稱高度發達的福利型國家,它的社會保障系統基本以保險形式體現,幾乎涵蓋了所有德國公民。德國社會保險共有5大分支: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護理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被稱為社會保障體系的3大支柱。德國包括醫療、意外傷害和養老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險機構實行法律上的獨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險金的繳納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參與決策。養老保險是德國最大的社會保障系統。德國養老金不用于投資,而是由專門德國養老金保險機構來管理,全民參與監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將個人工資的10%存入個人賬戶并進行積累,交由私營機構進行投資管理,最終個人賬戶中積累的儲蓄及增值收益作為個人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保險費完全由個人承擔,雇主不承擔繳費義務。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結構主要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即完全由個人繳費,實行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由私人機構進行管理,參保職工根據自己的原則可以選擇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資本積累賬戶。智利模式中政府實行間接式的監管,通過法律法規對公司進入和退出市場、投資項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進行監控,以確保其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個幾乎沒有社會福利的國家,他沒有任何社會福利意義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養老保險制度以個人賬戶為基礎,強制儲蓄,集中管理,養老保險費用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積金制度。中央公積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積金局直接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員和雇主每月按雇員工資一定的比例繳費。國家通過中央公積金局依法對基金實施管理,中央公積金局既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負責實施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

(二)四國社會保險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較

1、從法制體系上看,各國社會保險模式都有嚴密的法律體系。例如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社會保險立法的國家,現今已在社會保險的5個方面分別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條例。美國于1935年通過了社會保障法案,有關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聯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違背聯邦法律的情況下,可以制定本州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條例。

2、從資金籌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籌資,籌資形式主要有稅收和繳費兩種。目前世界上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社保基金的來源都是多渠道,有勞動者個人、企業雇主、基金營運增值、社會捐贈、政府預算補貼等等。其中約有60%的國家采取社會保障稅的籌資形式。開征社會保障稅使資金籌集從形式上更具法律強制性,同時社會保障收支成為政府預算的直接組成部分。

3、在社會保險基金的運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機關運作、事業單位運作和面向市場運作3種不同的方式。美國的社會保障稅和失業保險稅全部記入財政信托基金賬戶。除失業保險由聯邦勞工局管理外,德國的社會保險都是劃分不同的職業和行業以及險種分別獨立管理的。智利的經濟改革創造了單一資金來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對私人養老金市場的各項活動,通過各種法律、法令和退休養老基金管理局,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積金運作,全部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內部設有會員服務部、雇主服務部、人事部、內部審計部等。公積金局由勞工部管轄,內設董事會,為最高管理機構,負責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較重大的計劃制定,要經勞工部。

三、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參與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主要是基金籌集的監管,基金營運的監管和基金給付的監管。由于社會保險金市場上存在著市場失靈,政府就必須要發揮重要作用,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安全營運、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個環節都能夠正常穩定的運行。因此,政府積極作用的發揮,就對于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有著重要的意義。

首先,政府應當承擔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和監管模式,避免決策上的失誤。我國的現實情況是人口眾多,社會保險的覆蓋面還很窄,經濟發達程度還不夠高,國民的參保意識不強,這就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夠充分發揮其積極的作用而又不會限制市場機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應當要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具體計劃和措施,計劃和措施應當體現政府的社會責任,運用各種經濟、法律、行政手段,為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為基金社會的正常發展提供穩定機制。

再次,政府應當制定各種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完善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架構,嚴格規范社會保險的建立、運行和監管。

最后,政府應當盡可能的為社會保險的長期穩定運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以便于社會保險能夠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構架

社會保險基金整個監督體系可分為基金日常管理監督子系統、基金營運監督子系統和基金監督法制體系3個部分。基金管理監督系統社會保險基金日常管理是經常的、大量的,是社會保險制度整體運作的基本鏈條,是社保基金監督體系中最基本、最寬廣的組成部分。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基金營運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過實現效益性而達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對基金營運進行監督就是為確保這一目的實現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監督的法制體系基金監督的法制體系是基金管理監督與營運監督得以順利實行的法律保證,是基金監督體系的法律基礎。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系統、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基金監督法制體系構成了完整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這3個系統側重點不同,基金管理監督系統側重于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其目的是確保社會保險基金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和按時足額支付。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側重于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營運的各環節進行監督,依照低風險原則、適度高回報原則、流動性原則、最優投資組合原則,審慎投資營運,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通過實現效益回報而達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監督法制體系為前2者得以落實的依據,是其操作的法律準繩。

(三)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社會保險的目標模式應該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務形式應走社會化服務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體制的高效、合理、長期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門;保障類別和水準合理,費用支出在國家、單位、個人的承受能力以內;盡可能降低行政機構、經濟波動和少數人的個人行為對社會保險體系正常運行的影響;社會保險體制不僅不能拉經濟發展的后腿,不能影響國家政治的正常運轉,而且還要通過積累和資金的有效管理對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存在的一個明顯的問題是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一直分不開,不僅使有限的基金積累無法獲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資回報,而且由于缺乏制約和監督,管理不善的問題經常發生。因此,應該將監督和經營分開,在此基礎上,通過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資效益。

但是,僅僅將行政管理與基金經營機構分開還是遠遠不夠的,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能夠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須建立更有效的基金運營和監督制度。

首先,必須有嚴格的法律體系依據。管理機構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監督。還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機構,將分散的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統一到一個專門的機構作為政府機構依法行使各種管理只能、監督及指導職能,并對不同形式和內容的保障及保險進行協調。

其次,管理機構不參與各種形式基金的經營活動,為了使得監管體系本身具有更強的制約機制,還應該考慮建立和發展其他的監督機構。

最后,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監管重點應該集中于金融和財務方面。為了防止營私舞弊的行為,應該將財務公開化,并且進行績效評估和嚴格的處罰制度。

總之,要堅強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就要加強基礎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揮霍浪費。使社會保險基金能夠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是廣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證和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各方面更好更快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鄭功成.社會保障學[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0.

2、李連友.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M].西南財經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第9篇

關鍵詞:保險監管創新開放

加入WTO后,保險業作為金融領域開放力度最大的行業,在3年過渡期結束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其后再保險、產險和壽險業分別全部開放,外資保險公司的數量大幅度增加,這對國內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保護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我們必須趨利避害,主動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在堅持開放的前提下,創新保險監管,不斷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創新保險監管工作

實現保險監管工作創新,就是根據市場經濟規律,按照WTO基本規則的要求,盡量減少制約公司發展的行政審批事項,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確實防范和化解風險,依法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要與時俱進,創新監管思路。保監會自1998年成立以來,始終把適應發展需要、創新監管思想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并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大膽的嘗試。加入WTO給保險監管工作帶來新的挑戰,WTO的基本要求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盡量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預,對此,國內保險公司必須進一步轉變監管思路,把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也管不好的由市場去管,盡量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充分考慮業務發展、風險控制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不斷加強經營管理,逐步提高信息透明度。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逐步建立公司內控、行業自律、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保險監督體系。

要依法行政,減少監管隨意性。依法監管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保監會成立以來,一直對《保險法》中與保險業發展實際不相適應的一些條款的修訂問題進行反復研究論證;同時,在清理已有法規和規章的基礎上,相繼出臺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我國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但是,由于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起步較晚,與《保險法》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還不完善。

要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是保險機構一切經營活動的綜合反映。因此,按國際通行做法,償付能力是保險監管的核心。保監會成立之初,根據當時保險市場較為混亂的狀況,提出了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方針。目前要在繼續抓緊市場行為監管的同時,加大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積極創造條件,包括健全法制、完善內控、建立信用體系、改善監管手段等,逐步轉向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方式上來。當前,要在償付能力監管試運行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評價和風險預警系統。

開創我國保險業新局面

要認真學習外資公司風險控制、經營管理、產品開發和服務等方面的經驗,實現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自1992年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以來,已有34家外資保險分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市場公司獲準進入中國市場,有111家外國保險公司在華設立了185個代表處。實踐證明,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不僅帶來了新的經營理念、營銷方式和管理經驗,也促進了市場的競爭和業務的發展。僅以壽險營銷方式變革為例,個人人營銷模式給我國壽險業的銷售帶來巨大變化。如今這種營銷模式已被國內各壽險公司普遍采用,促進了我國壽險業的發展。

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變挑戰為機遇,縮短與外資公司間的差距。開放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中、外資公司在很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但各有所長,中資公司具有先入優勢、地緣文化優勢、短期成本優勢和后發優勢。只要冷靜思考,沉著迎戰,發揮優勢,揚長避短,就能夠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站穩腳跟,借助外力促進發展。當前,要充分利用好即將結束的過渡期,加快體制改革、機制轉換步伐,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建立合理客戶群體定位,開拓具有潛力的市場,占領有利的細分領域;進行品牌宣傳,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擴大公司知名度;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廣納人才,做好人才儲備,穩定職工隊伍。

要利用好過渡期,創造有利的發展環境。過渡期結束,我國保險市場全面開放,外資保險公司將全方位參與競爭。我們要努力做到既按照國際規則辦事,又利用這些規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既嚴格履行承諾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水平、擴大對外開放的力度,又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考慮國家金融安全有步驟分層次地擴大開放步伐。我國保險業面對保險市場全球一體化的挑戰,這對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我國保險業只有積極探索實現保險監管創新,努力學習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的先進經驗,才能提高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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