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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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乙方(租用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租用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將位于 車位出租給乙方使用。租金為 元/年,(大寫:人民幣 圓)乙方在協議簽定后以現金方式支付車位租金。電費及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按日后實際生成數由乙方按時交付物業公司等相關部門。
第二條 租用期限
租用期共 年,出租方 年 月 日起將出租車位交付租用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車庫:
(1)租用人利用車庫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2)租用人私自存放危險、違禁物品,危害甲方車庫安全的;
(3)租用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讓、轉租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4)租用人擅自拆改損毀車庫結構或改變其用途的。
2. 甲方保證在出租該車庫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該車庫前辦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租用方享有優先權。
2.按協議要求及時交付車庫租金、電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3.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車位及其相連設備(如電動卷簾閘等)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第五條 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租用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1年,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正本一式兩份,出租方、租用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簽名蓋章)
租用方(簽名蓋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簽約地點:
2006年7月3日,江蘇省江陰市法院對這一離奇的命喪出租屋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房東和死者女友共同賠償26萬余元。
悲劇:命喪出租屋
現年26歲的張小娜,是江蘇省靖江市人。幾年前,她來到一江之隔的江蘇省江陰市打工,認識了在這里工作的湖北省十堰市人李毅,并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
2006年2月11日,張小娜為了住得靠男友更近,通過江陰市某房產中介服務部與江陰市民徐玉梅簽訂了租賃協議一份,約定:徐玉梅將其丈夫名下的江陰市某新村10幢30號的汽車庫出租給張小娜,張小娜對徐玉梅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該房屋;租期1年,自2006年2月21日至2007年2月21日止;該房屋僅作為住宅用房使用,限于簽約者居住,不得轉租或轉借等。協議同時注明“房內設施:空調1只、熱水器1只、煤氣灶1只、油煙機、煤氣瓶?!碑斎?,雙方在對水、電表度數實地確定后,徐玉梅即將車庫鑰匙交與了張小娜。
2006年3月7日晚,張小娜與其男友李毅先后在車庫的衛生間內洗澡,悲劇由此發生。張小娜事后向公安部門陳述時,說:“李毅洗澡時,感到頭昏,便讓我拿電風扇對他吹,我即拿了電扇,把浴室門打開后朝里吹。這時,我也感到有點頭昏,便躺到床上去了。過了約兩三分鐘,李毅沒穿衣服從浴室出來,先坐在地上,后又躺在地上,我問李毅怎么了。后來便也昏了過去,什么都不知道了。直到3月8日早上我醒來后,撥打120急救電話?!?/p>
江陰市120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立即派醫生趕到現場并將門打開,將張小娜和李毅送往江陰市人民醫院搶救。不幸的是,李毅終因中毒太深時間耽擱太長不治而亡。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明確李毅已于2006年3月8日死亡,死亡原因為一氧化碳中毒。張小娜也因一氧化碳中毒住院7天,花去醫療費4199.14元。出院醫囑:注意休息,門診隨訪。后張小娜在靖江市人民醫院復診,并繼續高壓氧艙治療,花去醫療費1000元。
爭辯:責任誰來擔
李毅死后,李毅的父母李建彬、鄧寶蓉在得到兒子死亡的噩耗后,立即從湖北省十堰市趕到江陰市。他們一直不相信兒子的死會是真的,整日以淚洗面,難抑悲戚,兒子的死塌掉了父母心中的半邊天呀!他們認為,悲劇的發生,罪魁禍首就是房東將車庫作為出租屋出租,為此,他們要為兒子討個公道。
2006年4月10日,李建彬、鄧寶蓉在與徐玉梅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來到江陰市法院,一紙訴狀,將房東徐玉梅推上了被告席。審理中,法院依法追加張小娜為本案被告。
李建彬、鄧寶蓉訴稱:2006年3月8日,兒子李毅在張小娜租賃的房屋內居住時,因徐玉梅的熱水器設施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導致李毅死亡的后果。他們認為,徐玉梅提供的熱水器設施未按國家標準安裝,未設通風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主觀上有過錯,李毅死亡是由于徐玉梅提供的熱水器燃燒過程中釋放的一氧化碳中毒,事實與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張小娜已租賃了房屋,只要張小娜允許,李毅即有權洗澡,張小娜與徐玉梅的租房協議未明確禁止讓他方居住,故徐玉梅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此,他們請求法院判令徐玉梅賠償李毅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藥費計257454.8元,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徐玉梅辯稱:兩原告之子李毅之死亡與自己并沒有因果關系,自己對李毅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租房協議明確約定限承租人使用,張小娜未經自己許可,擅自安排李毅住在車庫,張小娜應負主要責任。熱水器是張小娜、李毅在居住期間自己安裝的,應由李毅和張小娜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為此,徐玉梅請求駁回兩原告所有訴請。
為證明其主張,徐玉梅向法院提供了兩個證人。車庫的原承租人惲某到庭證明,他當庭解釋:“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在我租住徐玉梅的車庫期間,考慮到原安裝的熱水器沒有通風管,不安全,就在告知徐玉梅后將熱水器拆了下來,后就放在水池下面的柜里了?!狈慨a中介服務部的工作人員鐘某到庭證明,說:“在雙方簽訂合同前,我領張小娜去徐玉梅的汽車庫看過了。雙方簽好合同后,就給錢、鑰匙,后我同她們一起去抄水表時,看見熱水器在水池下面?!?/p>
為了反駁徐玉梅的主張,李建彬、鄧寶蓉也向法院提供了證人。李毅的同事盧某到庭證明,說:“2006年2月13日,李毅打電話叫我幫忙搬家,到了他新租的房屋看到一個淋浴籠頭,我就對李毅說,這么好啊,可以洗澡,李毅說可以洗澡啊,但我沒注意熱水器?!?/p>
男友死后,張小娜一直沉浸在悲痛之中。她想不通自己也是受害者,法院為什么還要將自己列為被告呢?因此,法院傳票傳呼她參加開庭,她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同時,她也一紙訴訟狀,將徐玉梅告上了法庭。
定論:按過錯買單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小娜與徐玉梅達成租賃徐玉梅的汽車庫作為住宅用房使用協議,眾所周知,汽車庫是用于存放汽車或其他物品的地方,面積較小,且較封閉,為不宜于人居住的地方,從事故發生情況看,汽車庫的這些特性是造成本案事故發生的因素之一,故雙方在這一點上均有過錯。
徐玉梅在將汽車庫出租給張小娜的同時,提供的設施有熱水器、油煙機等。徐玉梅提供證人證明在其出租汽車庫時熱水器是處于拆除而非安裝狀態。設施,根據現代漢語的解釋,應為進行某項工作或某種需要而建立起來的機構、系統、組織、建筑等,也應包括滿足人們某種生活需要的物品,那么徐玉梅將熱水器作為設施提供給張小娜,也即意味著允許張小娜使用,而該熱水器為直排式熱水器,在相對窄小的不通風的環境中使用容易引發事故,該車庫的原承租人也是基于這樣的不安全因素而在告知徐玉梅后將該熱水器予以拆除,故徐玉梅在明知該熱水器存在不安全隱患而未提供配套的通風管道的情況下,仍將熱水器作為設施提供給張小娜在汽車庫內使用,徐玉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過錯,應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張小娜作為承租人,事先對承租房進行了察看,對周邊環境及設施比較了解,應當預見到在汽車庫內使用直排式熱水器會產生危險,但仍然在沒有采取通風措施的前提下安裝并使用該熱水器,在李毅使用熱水器時也未盡到提醒保護義務。且在使用過程中,在李毅已感到頭昏的情況下,未采取適當措施通風施救,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過錯,故依法應對李毅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李毅對在汽車庫內使用直排式熱水器的危險性應有一定的認知力,在感覺到頭昏時,仍未停止使用熱水器,反要求張小娜拿電風扇對他吹,加速了有毒氣體在窄小空間內朝向他流動,采取措施不當,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故可以相應減輕徐玉梅、張小娜的民事賠償責任。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租賃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地下停車庫,車位號碼是 號。乙方已經對車庫進行現場查看及向相關人員進行了解,認可車庫現狀,自愿承租該車庫。
二、租期期限及車庫租金: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租金由乙方在簽署協議后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租賃期內的車庫管理費由甲方承擔,:請記住我站域名甲方除承擔管理費外,不再另行承擔任何相關費用。
三、雙方只構成車庫租賃關系,不構成保管關系。乙方應自行做好車輛的安全防護工作,如因車輛受損或車內物品丟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車位上的車輛如有車輛受損,由乙方自行向損害方索賠,甲方協助,但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五、在租賃期內,該車庫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對該車庫只有使用權,乙方不得對該車庫進行銷售、轉讓、轉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到甲方對車庫的所有權。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協議停車庫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車輛內不得有人、物品留置;乙方停放的車輛不得外附或內裝任何危險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蝕性等違禁物。由于上述原因產生的一切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租賃關系解除后,車庫按現在狀況歸還,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到甲方日后對車庫使用權的行使。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車庫現狀。
七、乙方承諾并遵守該停車地點管理辦公室制定的停車管理規定,如因為乙方原因導致停車場地受損,后果由乙方負全責。
八、乙方進出本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保安員的指揮,以及配合物業公司的管理。
九、租約期滿,甲乙雙方如不租或續租,都應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提出解除本協議,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并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字)
電 話:
電 話:
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租賃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地下停車庫,車位號碼是 號。乙方已經對車庫進行現場查看及向相關人員進行了解,認可車庫現狀,自愿承租該車庫。
二、租期期限及車庫租金: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租金由乙方在簽署協議后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租賃期內的車庫管理費由甲方承擔,甲方除承擔管理費外,不再另行承擔任何相關費用。
三、雙方只構成車庫租賃關系,不構成保管關系。乙方應自行做好車輛的安全防護工作,如因車輛受損或車內物品丟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車位上的車輛如有車輛受損,由乙方自行向損害方索賠,甲方協助,但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五、在租賃期內,該車庫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對該車庫只有使用權,乙方不得對該車庫進行銷售、轉讓、轉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到甲方對車庫的所有權。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協議停車庫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車輛內不得有人、物品留置;乙方停放的車輛不得外附或內裝任何危險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蝕性等違禁物。由于上述原因產生的一切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租賃關系解除后,車庫按現在狀況歸還,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到甲方日后對車庫使用權的行使。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車庫現狀。
七、乙方承諾并遵守該停車地點管理辦公室制定的停車管理規定,如因為乙方原因導致停車場地受損,后果由乙方負全責。
八、乙方進出本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保安員的指揮,以及配合物業公司的管理。
九、租約期滿,甲乙雙方如不租或續租,都應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提出解除本協議,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并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字):
電 話: 電 話: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租賃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地下停車庫,車位號碼是 號。乙方已經對車庫進行現場查看及向相關人員進行了解,認可車庫現狀,自愿承租該車庫。
二、租期期限及車庫租金: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租金由乙方在簽署協議后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租賃期內的車庫管理費由甲方承擔,甲方除承擔管理費外,不再另行承擔任何相關費用。
三、雙方只構成車庫租賃關系,不構成保管關系。乙方應自行做好車輛的安全防護工作,如因車輛受損或車內物品丟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車位上的車輛如有車輛受損,由乙方自行向損害方索賠,甲方協助,但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五、在租賃期內,該車庫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對該車庫只有使用權,乙方不得對該車庫進行銷售、轉讓、轉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到甲方對車庫的所有權。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協議停車庫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車輛內不得有人、物品留置;乙方停放的車輛不得外附或內裝任何危險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蝕性等違禁物。由于上述原因產生的一切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租賃關系解除后,車庫按現在狀況歸還,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到甲方日后對車庫使用權的行使。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車庫現狀。
七、乙方承諾并遵守該停車地點管理辦公室制定的停車管理規定,如因為乙方原因導致停車場地受損,后果由乙方負全責。
八、乙方進出本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保安員的指揮,以及配合物業公司的管理。
九、租約期滿,甲乙雙方如不租或續租,都應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提出解除本協議,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并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字)
電 話:
電 話:
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租賃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地下停車庫,車位號碼是 號。乙方已經對車庫進行現場查看及向相關人員進行了解,認可車庫現狀,自愿承租該車庫。
二、租期期限及車庫租金: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租金由乙方在簽署協議后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租賃期內的車庫管理費由甲方承擔,甲方除承擔管理費外,不再另行承擔任何相關費用。
三、雙方只構成車庫租賃關系,不構成保管關系。乙方應自行做好車輛的安全防護工作,如因車輛受損或車內物品丟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車位上的車輛如有車輛受損,由乙方自行向損害方索賠,甲方協助,但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五、在租賃期內,該車庫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對該車庫只有使用權,乙方不得對該車庫進行銷售、轉讓、轉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到甲方對車庫的所有權。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協議停車庫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車輛內不得有人、物品留置;乙方停放的車輛不得外附或內裝任何危險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蝕性等違禁物。由于上述原因產生的一切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租賃關系解除后,車庫按現在狀況歸還,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到甲方日后對車庫使用權的行使。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車庫現狀。
七、乙方承諾并遵守該停車地點管理辦公室制定的停車管理規定,如因為乙方原因導致停車場地受損,后果由乙方負全責。
八、乙方進出本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保安員的指揮,以及配合物業公司的管理。
九、租約期滿,甲乙雙方如不租或續租,都應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提出解除本協議,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并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字):
電 話: 電 話:
甲方:__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租賃__機械平移式立體車庫車位或地面車位事宜,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租賃車位位置及租賃期限
甲方同意出租以下車位提供給乙方的車輛停放,乙方同意承租__(機械平移式立體車庫、地面車位) 號車位(以下簡稱車位),租賃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置詳見本協議附件所附單線圖)共計個 月(含贈送 個月)
第二條、車位租金標準、租金支付方式
1、甲、乙雙方同意上述車位租價為人民幣 佰 拾元/月(RMB:_元/月),租期個 月,共計人民幣 仟 佰拾元整(RMB:___元)(租金中包含車位使用費和日常運行維護費)
2、乙方在簽署本協議的同時,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協議期內車位租金及停車管理卡押金 元,甲方為乙方辦理停車證,并將乙方車號、有效期輸入停車管理系統,發放停車管理卡。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在與乙方簽定本協議辦理完相關手續后,將乙方所租車位交付乙方使用,并由甲方告知乙方車位使用規章。
2、甲方負責乙方所租車位的日常運行、維護,乙方停放車輛時甲方車管員協助指揮入位。
3、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約定的租期之內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費用(國家及相關部門另行規定的除外)
4、如有業主購買乙方現租用車位時,甲方有權在乙方租期滿時,將該車位優先賣給購買方或優先出租給租期更長的業戶,在車位量允許的條件下,為乙方提供其它車位。
5、甲方有權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市場情況,在乙方租用期滿時,對所租車位和租金進行調整,在車位量允許的條件下,為乙方提供其它車位。
6、甲方保證在本協議期限屆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7、甲方有權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
(二)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1、乙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地繳付租金。
2、乙方應自覺遵守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不得將車位做為非停車使用;不得在車位內堆放物品;不得自行操作機械平移式立體車庫,因乙方擅自操作而造成的任何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3、乙方停放的車輛應有車輛保險(復印保險單存檔),發生意外情況時,甲方協助乙方處理,并開具有關證明。
4、乙方應在甲方交付車位時對現場進行接收,了解車位使用常識,以減少由于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失。
5、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將乙方所停放車輛的車牌號、保險單號、緊急情況聯絡人等告知甲方,做好詳細登記。
6、甲方對乙方車輛實施停車卡出入管理,乙方車輛在進出場時,應主動出示停車管理卡,甲方保安人員刷卡后方可通行,乙方負責甲方發放停車卡的保管,如因停車卡轉借、丟失所引起的車輛被盜,乙方負責。
7、乙方在租期內長期更換車輛,須提前7日到甲方處辦理車輛變換手續,以便于甲方安排車輛停放,在乙方所駕駛車輛號碼與乙方所持停車卡車號不符的情況下,甲方保安員有權阻止車輛進出地庫,乙方應配合甲方工作。
8、乙方在租賃期間應愛護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及其它車輛。
第四條、車位的續租及退租
1、本協議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時,乙方須提前辦理同甲方簽訂續租協議和交費手續,租金及租賃期限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2、若乙方續租,應于本協議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前15日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甲方,甲方有權在車位到期后另行出租。
3、在甲方同意乙方退租或本協議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乙方在本協議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該車位所有租賃手續及證件交還甲方。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須是本項目的業主或合法使用人,如發現乙方身份不符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2、若乙方未能如期支付本協議所述租金,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引致的損失。
3、本協議約定的租賃期限內,若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提前退租,乙方已交納的租金不予返還。
4、在本協議約定的租賃期間,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公共設施、車位設備和其他車輛的損壞,乙方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賠償責任。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甲、乙雙方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
因本協議而產生的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七條、其它事宜
1、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地下車庫租賃合同參考范本
甲方:
乙方:
一、 租賃地址:
1.1 甲方將其所有的,位于租給乙方使用。
二、 車庫區域范圍:
2.1 該地下車庫區域范圍以甲方產權證為準。
三、 租賃期限:
3.1 租賃期為四年,自
四、 租金:
4.1 雙方議定租金為每月。
4.2 租金按租金支付時間為每季度首月 日。
4.3 如乙方逾期超過一個月,則按租金的1%日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如乙方逾期超過三個月,除補交租金及滯納金外,在未經甲方諒解的情況下,視為乙方擅自終止合同,并按合同條款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五、 保證金:
5.1 乙方同意支付給甲方保證金人民幣
5.2 甲方應于租賃關系消除且乙方將地下車庫向甲方移交并付清所有乙方應付費用后,三天內將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乙方。
六、 其他費用:
6.1 租賃期內的水、電費用由乙方承擔,并按單如期交納。
6.2 租賃期內日常設備、設施的養護工作,照明燈管等易耗品的更換和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 甲方義務:
7.1 甲方須在合同約定日將地下車庫及附屬設施交付乙方使用。
7.2 甲方提供的地下車庫,因房屋結構、設施等部位的建造質量原因而造成損壞時,甲方有修繕責任,并承擔相關費用。
八、 乙方義務:
8.1 應在車庫使用前檢查甲方所交付房屋結構的完好以及所配備的設備、設施的完好,如發現問題及時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負責修復。
8.2 租賃期內應按日常設備、設施養護要求對設備、設施定期保養。
8.3 按合同規定按時交納租金,保證金及其他應付款。
九、 合同終止及解除:
9.1 合同期滿后,如需續租,雙方應提前一個月協商簽訂續租合同。
9.2 租賃期滿后,乙方應在
9.3 在合同期內,如遇乙方不再擔任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經甲方同意后終止本合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擅自終止合同則視其為違約,按本合同10.1條款追究其違約責任。 十、違約處理:
10.1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條款履行,導致終止本合同,并且過錯方在未征得對方諒解的情況下,則視為違約,雙方同意違約金為 元(大寫: 元整),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
10.2 在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事項中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進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一、其他:
11.1 租賃期間若發生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或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參照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文,由雙方協商解決。
11.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持貳份,經雙方簽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蓋 章: 蓋 章:
日 期: 日 期:
地下車位租賃合同格式
出租人(甲方):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地下停車位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租人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地塊名稱:_________。
第二條:租賃期限
承租人租賃 的地下停車位(以下簡稱該車位),租賃期限
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 車位基本情況
該車位為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第_________幢地下_________層,
該車位編號為_________,該車位長度不小于 ,寬度不小于 (該車位平面圖見附件一)。
第四條 租金
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該車位租賃期內的租金總額為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人民幣整(大寫)。
第五條 付款方式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租金。
第六條 逾期付款責任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承租人按日計算向出租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并于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5日內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后,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出租人向本合同中承租人所留通訊地址寄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承租人已交租金不予退還,承租人另行按照第四條所約定租金的10%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出租人有權將該車位另行出租。承租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租人同意后,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承租人按日計算向出租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七條 交付條件
(一)出租人應當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租人交付該車位。
(二)該車位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1、2 項所列條件:
1、該車位所在樓棟已取得規劃驗收批準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回執;
2、該車位位置已劃線;
第八條 逾期交付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租人未按照第七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車位交付承租人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逾期在90日內,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租人按日計算向承租人支付已交付車位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90日,承租人有權退車位。承租人退車位的,出租人應當自退車位通知送達日起5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照承租人全部已付款1%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交付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出租人按日計算向承租人支付已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九條 交接手續
驗收交接時,雙方應當簽署車位交接單。
第十條 使用承諾
承租人使用該車位期間,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和該車位所在樓棟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除本合同、補充協議及其附件另有約定者外,
承租人在使用該車位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使用與該車位有關的共用部位和設施,并按照共用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租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車位有關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
出租人依法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為:_________。該企業按照規定辦理相應的停車管理服務備案手續。管理期間,由物業管理企業收取地下停車管理服務費,提供地下停車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二)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出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免責條款
本合同期內,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戰爭等自然災害或政府決策導致該停車位喪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終止,甲、乙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甲方所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未盡事項,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對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人兩份,承租人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賃車位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愿共同遵守。內容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呼和浩特市 路(街) 小 區 號、 號車位出租給乙方。
第二條 租車位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____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租金為每月人民幣 元(大寫) 。合同一經簽訂,乙方以現金方式支付甲方,年付。甲方開具收條。
第四條 甲方于付款當日將車位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條 租賃期間,乙方應正常使用并愛護車位。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車位設施(包括地面、停車擋管、停車鎖等一切相關設備)的損壞由乙方承擔維修或賠償。
第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屆滿,乙方需繼續租用車位的,應于有效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甲乙雙方就續租達成協議的,應重新訂立合同。
第七條 本合同終止,乙方應于終止當日將車位歸還甲方,并保證設施的完好,同時結清應當由乙方承擔的各項費用。乙方逾期不返還的,甲方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八條 本合同二頁,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摘 要:伴隨著房屋中介市場的發展和以轉租為生的“二房東”的出現,“轉租”成為我國房屋租賃市場的一個普遍現象,并且產生了很多的糾紛和矛盾,對社會秩序的維護和穩定形成了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在擅自轉租的情況下,次承租人處于轉租關系的薄弱環節,究其原因,與擅自轉租的房屋合同的效力問題關系莫大,因此應當通過確定擅自轉租房屋合同的合法性來保護次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擅自轉租;擅自轉租合同的效力;擅自轉租合同有效
一、問題的提出
關于擅自轉租的房屋合同的效力問題,在我國司法實踐之中的判決的分歧由來已久,筆者將通過介紹基于同一事實的兩個訴訟引出這一問題。
基本案情:2002年4月21日,傅某將一間車庫出租給駱某作營業房。駱某承租后,對車庫進行了裝潢,改變了車庫的功能。2003年5月25日,駱某未經傅某同意,將該車庫轉租給了汪某開服裝店。2004年2月29日,金某因經營所需,向汪某轉租了該車庫,雙方訂有《房屋轉租協議》1份,約定租期和租金支付方式以被告與原房東所訂協議為準。協議簽訂后,金某按約向汪某支付了轉讓費。2004年6月7日,房東傅某的委托人王意國口頭通知金某出屋,同年7月8日,傅某以轉租未經其同意為由,書面通知金某出屋。
案例一
一審:因雙方協商未成,金某向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與汪某簽訂的《房屋轉租協議》無效,判令汪某返還其支付的轉讓費29000元及押金1000元。越城法院經審理判決:一、原告金某與被告汪某于2004年2月29日簽訂的《房屋轉租協議》無效;二、被告汪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收取的轉讓費36000元和押金1000元返還給原告金某。
二審:汪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一、被上訴人金某與上訴人汪某于2004年2月29日簽訂的《房屋轉租協議》無效;二、上訴人汪某返還被上訴人金某轉讓費36000元和押金1000元。
案例二
一審:2005年8月7日,汪某向越城法院要求確認雙方于2003年5月25日簽訂的《房屋轉租協議》和《附加協議》無效,并判令駱某返還轉讓費23123元、押金1000元。判決:一、原告汪某與被告駱某于2003年5月25日簽訂的《房屋轉租協議》和《附加協議》無效;二、被告駱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收取的轉讓費23123元、押金1000元返還給原告汪某。
二審:駱某不服一審判決,向紹興中院提起上訴。紹興中院在二審中又查明:案外人金某從被上訴人處轉租之車庫已于2005年5月30日歸還所有權人傅某。紹興中院經審理判決:一、撤銷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2005)越民一初字第2151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汪某的訴訟請求。
再審:在第二個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后,汪某就第一個案件向紹興中院申請再審,紹興中院裁定第一個案件進行再審,主要理由是:一、合同效力是法律對當事人達成的合意的一種價值評判,應由法院認定,而不屬于當事人自由協商的范圍,該案在調解書主文中對合同效力進行確認不當;二、該案與第二個案件在法律適用上不統一。紹興中院經再審改判駁回金某的訴訟請求。
一個車庫經過兩次轉租牽涉到四個當事人,最后產生了兩次和一次申請再審,這兩個案例將目前司法實踐中關于房屋轉租合同效力的爭議完全體現出來。
二、非法轉租合同概述
(一)房屋轉租的概念
根據我國臺灣學者的定義:“稱轉租者,乃承租人將租賃物之全部或一部復出租于第三人(次承租人),供其使用、收益,第三人則支付租金,而承租人(轉租人)本身并不脫離原租賃關系之謂也?!睂⑦@一轉租概念的外延加以限制,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將租賃的房屋出租給第三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的行為。
(二)房屋轉租關系的當事人
房屋轉租關系總共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轉租人)以及次承租人,他們三者之間又是相互聯系的。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簽訂的是原始的房屋租賃合同,這個合同也構成了房屋轉租關系的基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后來簽訂了房屋轉租合同,最終形成了轉租的法律關系。我們都知道合同具有獨立性和相對性,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轉租合同之間彼此獨立,分別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發生效力。但是由于轉租合同的特殊性質,二者之間有一定關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租賃辦法》的規定轉租合同的標的物就是原租賃合同標的物的全部或者部分;除轉租雙方另有約定外,轉租合同的到期日受原租賃合同到期日的限制。并且,如果沒有特殊的約定,轉租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原則上不得超越原租賃合同約定的范圍。簡而言之,三個當事人和兩個合同,構成了房屋轉租法律關系的五個基本要素。
(三)房屋轉租須經出租人同意原則的比較法分析
由于轉租直接關系到出租人的利益,不同國家和地區立法中,根據承租人進行轉租自主程度的不同,大致可以區分為三類:一類是自由主義(或稱放任主義)模式,認為轉租乃承租人的權利,如無禁止性約定,承租人原則上可以轉租。法國民法典、奧地利民法典即采用這種模式。一類是限制主義模式,即規定非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轉租。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即采此見解。還有一類是區分主義模式,區分主義立法模式的做法是根據租賃物的類型的不同適用不同的轉租制度。如租賃物為不動產,不論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均有權轉租。如標的物為動產,則對轉租加以限制,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意大利民法典、俄羅斯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均采用此種模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法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可見,我國立法明顯系采限制主義模式。
(四),我國的非法轉租
根據我國法律,轉租按照是否經過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分為合法轉租和非法轉租即擅自轉租兩類?!逗贤ā返诙俣臈l規定:合法轉租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對次承租人毀損租賃物的行為負責。因此經過出租人明示或者默示的同意,承租人可以將房屋轉租,此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有效。那么如果出租人表示不同意轉租或者在出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屋轉租合同的效力如何呢?《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薄冻鞘蟹课葑赓U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亦規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罰款。”由這兩個法條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并未明確規定擅自轉租房屋合同的效力問題,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出于審判效率的考慮,將擅自轉租的房屋合同認定為無效。但是由于《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法律效力低于《合同法》,而其中涉及的法理觀點,也不為多數法官認同,所以司法實踐之中并沒有完全嚴格依照此辦法判案。
三、擅自轉租合同的效力認定
(一)學界對于擅自轉租合同效力認定的三種不同觀點
1.合同無效說。有學者認為非法轉租合同應屬無效合同。根據前文所述《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擅自轉租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合同無效,并且轉租人由于違反了相關的行政規定,甚至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冻鞘蟹课葑赓U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將兩者定為主從合同關系,主合同終止,從合同自然隨之終止。
2.效力待定說。認為擅自轉租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的學者認為根據《合同法》五十一條的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非法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是效力待定的行為,如果出租人事后追認或者轉租人獲得了房屋的處分權,那么合同有效,反之合同則無效。因此,轉租合同效力待定。
3.合同有效說。持該觀點的學者的理由主要是承租人(轉租人)與次承租人所簽訂的轉租合同屬于負擔行為,自雙方達成合意之時即成立生效。擅自轉租訂立的轉租合同,也不屬于《合同法》第51條所規定的效力待定的情形。租賃合同的實質在于出租人通過合同向承租人讓與租賃物的使用價值,以供其使用收益,無關乎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由此可見,租賃合同的內容并不涉及財產權的處分,因而擅自轉租行為,并不屬于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所以擅自轉租合同也不因為是無權處分行為而效力待定。
(二)認定非法轉租合同有效的法理基礎
筆者認為,在認定非法轉租合同的效力之時,應當采用合同有效說。
1.對于學者依照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認定擅自轉租合同是無效合同的做法不予贊同。
我國《合同法》作為調整合同法律關系的部門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擅自轉租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即使是許多學者引用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也僅僅是規定了當發生擅自轉租的情形之時,出租人享有解除權,但是這個解除權針對的是原始的房屋租賃合同,而不能涉及后成立的轉租合同。當然也有人會說,如果原始的租賃合同被解除了,那么依附于原合同的轉租合同當然隨之無效。如前文所述,合同具有獨立性,轉租合同和租賃合同之間并不存在依附關系,是相互獨立的,所以即使租賃合同被出租人解除,轉租合同依然因為獨立成立的繼續有效。還有的法官在審判案件之時,嚴格按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認定擅自轉租合同是無效的行為,其實不然。這個法條成立的基礎在于將擅自轉租合同和原始的租賃合同認定為主從合同的關系,這樣的出發點就是和一般的法學常理相左的,立法者的初衷僅僅是想通過立法將審判的程序簡化統一,卻忽略了民事法律的原理。此外,該辦法的性質實際上是一項行政立法,對于行政法規是否可以認定合同是否有效,筆者不予茍同。并且,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而非法轉租的合同并不屬于這五種情形之一,因為此也不能判定非法轉租合同的無效。
2.關于轉租行為的性質的界定仍存在不同觀點。
根據德國和我國臺灣的學者的觀點,租賃行為是一種負擔行為,而不是處分行為。因為租賃行為不涉及處分財產,所以租賃合同的成立不要求出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王澤鑒先生曾提及“租賃行為系負擔行為:買賣及租賃均屬于所謂之負擔行為,又稱債權行為或債務行為,與之應嚴予區別者,系直接引起權利變動之處分行為(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薄俺鲎馑酥铮渥赓U契約之生效所以不因出租人無所有權而受影響,乃是因為租賃契約系負擔行為,處分行為并不包括負擔行為在內,與租賃契約系以物之使用收益為內容,而非在于轉移租賃物之所有權。要言之,出租他人之物,其契約之有效,均不以負擔義務者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要件。何則?其理由無他,乃此等契約均屬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債務行為)非屬處分行為也。”主張非法轉租合同有效說的學者,從物權行為主義學說出發,采用外國和臺灣學者的觀點,認為轉租作為一種實質仍為租賃的行為,不是一種處分財產行為而是負擔行為,因此不能形成無權處分。
主張效力待定說的學者,并不是從合同有效說學者的對立面出發,認為轉租合同是一種物權行為,而是認為但是我國不采用物權行為主義的模式,也不承認有關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劃分。我國的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是相結合的,法律上無權處分中的“處分”采用的是廣義上的處分。各種能夠導致財產權利的設定和轉移的行為,無論是處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還是非法出租和擅自轉租以及在他人財產之上擅自設定質押等,都是對財產所做的一種處置,都可以認為是一種法律上的處分。轉租是一種廣義上的處分行為,并且因為其涉及到擅自處分出租人對于房屋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的權能,所以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
3.結論
筆者認為,轉租行為的性質界定不影響轉租合同的效力認定,非法轉租合同的性質應當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按照物權行為主義說,將轉租行為界定為負擔行為,那么轉租合同無論是否經過出租人的同意,都在合同簽訂之時生效,非法轉租合同亦是有效的,在此不予贅述。
如果根據效力待定說的學者的觀點,認為轉租合同是一種廣義之上的無權處分行為,所以要確認非法轉租合同的效力,也就是確定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這一法律條文的存在,一直以來都飽受質疑。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有人認為,根據反面解釋規則,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沒有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就應當無效。綜合這兩點得出了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結論?!逗贤ā返谖迨粭l的規定出發點是為了保護物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權的完整不受破壞,但是認定無權處分合同有效就會對這種保護造成破壞嗎?筆者認為不然。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旨在強調在簽訂買賣合同之際,出賣人應當對于標的物享有處分權,但是也沒有明確認定在出賣人沒有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事后沒有追認的情況下,無權處分合同是無效的。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給予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以補充,同時也重申了無權處分行為發生后,簽訂的無權處分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如果將擅自轉租行為列為無權處分行為,顯然擅自轉租合同也是有效的。
因此,筆者認為,無論擅自轉租行為是負擔行為還是廣泛意義上的無權處分行為,都應該認定擅自轉租合同的有效性。
四、結語
非法轉租的行為在我國租賃市場繁榮發展的今天,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對于擅自轉租合同的性質,我國立法之上仍然是漏洞,學界三種觀點各持己見,造成了司法實踐之中的混亂,筆者通過此篇拙作論述了個人對于應當認定擅自轉租合同有效的理由,并且認為認定此類合同的合法有效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首先,認定擅自轉租合同的有效性是對處于最弱勢地位的次承租人的一種保護。其次,承認擅自轉租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經濟意義。王澤鑒先生認為,私法上有兩個原則:自由和效率。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要求以最小的成本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轉租作為配置市場資源的一種手段,應當加以鼓勵和引導。因此,確定擅自轉租房屋合同的有效性是十分必要的。(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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