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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消費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17 18: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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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消費論文

第1篇

一、履約保證保險的法律性質

履約保證保險業務是一項非凡的財產保險業務,它是指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向被保險人提供保險產品而成立的保險法律關系。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本息時,保險人需向被保險人賠付所有未還貸款本息。

其幾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下圖表示:

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費,購買以銀行為被保險人的履約保證保險;

銀行審查借款人還款能力及履約保證保險保單,發放借款;

一旦出現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

從法律角度看,即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投保人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換取保險人對其因保險事故的出現所導致的被保險人的損失負責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權利;相對應而言,投保人的義務和權利分別是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不難看出保證保險合同具有雙務性、有償性、諾成性和射幸性的法律特征。

履約保證保險不同于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

由于保證保險是從《擔保法》中的保證制度演變而來的,是保證制度與保險制度相結合的產物,故從外在表象上存有諸多的共性和相似成分。如:均具有擔保的性質,最終是為了保證被保證人的利益不受損失;均是事先以書面形式,即合同設定幾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條件具備或不具備時,承擔相應的責任;均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即在有效期限內承擔法律責任。正是由于上述共性的存在,實踐中產生履約保證保險項下的糾紛時,則往往使不同利益主體對糾紛定性產生不同理解和熟悉。至此,明確兩種法律制度的區別則至關重要。筆者認為,雖然兩種制度有很多的相似之處,但其本質上的差異才是其根本所在。

其一,法律性質不同。保證保險是一種損害補償手段,而保證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則是一種債權保障方法。因而,保險合同能夠獨立存在,而保證合同只能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從合同,附屬于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獨立存在。對保證合同而言,不僅它的存在、消滅以主合同為前提,并且其效力和應承擔的責任也受主合同的影響,即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而對保險合同來講,雖然也要以被保險的合同債權存在為前提,但這只是有關當事人簽訂保證保險合同的原因或依據。保證保險合同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它的效力不受產生被保險債權的合同效力的影響。

其二,責任方式和責任性質不同。保證責任有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責任之分,且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承擔的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責任,只要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就應當承擔賠付責任,不存在責任種類及先訴抗辯權的問題。

其三,對債權人的保護方法不同。保證保險屬于事后保護,保險人依據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對被保險人進行保護,是基于事先收取固定費用為前提的,主要是對保險范圍內且屬已經發生的損失進行補償。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投保人必須已繳納保費;危險事故屬事先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必須是已經發生的事故,而非將要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危險事故。保證擔保則是依據債權人與保證人的合同約定,當一種事實或行為發生或債務人不作為某種行為時,利用保證人提供的信用對債權人進行保護,集事先保護和事后保護于一體。

此外,履約保證保險與保證擔保的區別還體現在二者主體范圍、當事人權利義務、解決爭議所適用法律不同等方面,在此不再贅述。

履約保證保險不同于一般的財產保險

履約保證保險作為一項“非凡”的財險業務,非凡性主要體現在:保證保險所承保的風險是個人“信用”,即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危險事故,并非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是針對被保證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性危害,而這在一般財產保險合同中是被列為除外責任的,即基于投保人故意行為所形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予理賠。

履約保證保險不同于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都是以信用風險為標的的保險,均是從保證制度演變而來的,但二者同樣存在一定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主體和適用范圍上的不同。信用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只能是債務人的相對人,即債權人;而保證保險中的投保人既可以是債權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被保險人只能是債權人。在適用范圍上,信用保險的應用領域要小于保證保險。

履約保證保險不同于侵權損害賠償

兩種行為中均發生了經濟上給付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同樣存在根本差別。履約保證保險下,保險人理賠義務的發生緣于投保人的信用不良,即保險事故的發生并非保險人的行為所致。保險人之所以要承擔補償損失的責任,是因為法律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而侵權損害賠償中,賠償責任的產生則是以侵權人自身的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發生為前提。其承擔責任的依據主要是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間的約定。此外,還有一個重要區別是: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僅是損失補償的責任,即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就補償,未形成的損失就不補償;在約定范圍內,損失多少補償多少。而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則可能包括目前尚未發生的損失部分。

二、銀行消費信貸業務如何更好地利用履約保證保險

自1998年起,中國人民銀行先后出臺《個人住房貸款治理辦法》、《汽車消費貸款治理辦法》及《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等政策規定,要求各有關金融機構提高對消費信貸重要性的熟悉,抓

住這一業務發展的戰略性機遇,把消費信貸業務作為銀行新的業務增長點。目前,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已成為各商業銀行重要的資產業務,并作為調整銀行信貸結構的重要內容開展起來。在保證保險這一金融產品應用于個人消費信貸之前,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中擔保環節的操作模式大致是:個人住房消費貸款,以所購房產設定抵押并辦理財產保險,此外還要求房產商提供全程或階段性的保證擔保及回購承諾,并開立保證金專戶,以按揭額的一定比例存入相應款項;汽車消費信貸中,同樣除設定所購車輛的財產抵押擔保外,還需汽車經銷商提供信用保證。應當說,這種業務操作模式是特定條件下的產物。而隨著個人消費信貸業務數量不斷增長、業務品種的日益齊全及治理機制的科學化、制度化,這一業務已逐步完善和成熟起來。履約保證保險在有效鎖定風險的前提下,大大簡化了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操作環節和手續,但同時第二還款來源的籌碼全部落在了保證保險上。所以,銀行怎樣有效利用保證保險,充分維護自身資產質量,以及如何完善保證保險手續,合理合法轉嫁授信風險,則是需要在實踐中加以探討的問題。

銀行應從維護自身權益角度出發要求對保險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條款予以補充、修改和變更

這一問題實質上是保險合同是否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方式進行變更的問題。有人認為,保險合同是標準合同、是符合合同,即指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事先已確定的合同條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就保險單所確定的條款進行修改。但筆者不認同這一觀點。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對保險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做出了詳盡的規定,第十九條、二十條則又明確賦予當事人“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做出約定”、“可以變更保險合同有關內容”的權利。所謂“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歸根結底是雙方當事人就共同事業而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即一種“合意”的書面體現。保險合同以標準合同的形式出現,是由“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中一方主體相對特定,而另一方主體不特定的業務特點所決定的,絕非表示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權利義務上或法律地位上有主次、輕重之分。所以,換言之,對保險合同中的任何條款,只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社會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均可通過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協商進行修改、變更和補充。

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保險責任、保險賠付的范圍

在肯定了上述問題后,隨后便面臨第二個現實問題:保險責任及保險理賠的范圍。出于對自身利益的維護,保險人當然愿意盡量縮小保險責任的范圍,而增加免責條款,降低保險賠付的金額。但作為銀行而言,信貸資金的安全與否,除依靠借款人誠信履約外,則主要仰仗于保險人的如期如數賠付了。為順利實現這一目標,減少不必要的紛爭,則須在投保初期作好有關保險責任、保險賠付范圍的協議工作。如前所述,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并非危險事故或不可抗力,而是針對債務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危害。因此,保險人對于投保人故意所致損害不負賠償責任的基本法則,不能在保證保險中適用。以汽車消費貸款舉例來講,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應當約定:只要借款人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拖欠貸款本息未予償還的,就由保險人負責賠付。而不論這一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債務人客觀上沒有能力履行還是主觀上不愿履行所致。所以,銀行應盡量以貸款本息費是否已按期收回作為衡量保險事故的標準與保險人訂立補充協議,而不宜以債務人違約行為的發生原因作為尺度進行約定。

同時,在免責條款的設定上,銀行應爭取只限于法定免責事由,而不宜任意擴大。值得注重的是,除法定免責事由外,對被保險人因違約或違反法律而導致的損失,被保險人的相對人可資援引的約定免責事由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失,保險人是不承擔賠付義務的。

此外,實踐中還應注重對保險賠付的范圍約定。仍以汽車消費貸款舉例:若債務人已連續三期未予還款,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此情形已屬違約行為,銀行有權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本息。而此時保險人賠付的應是全部貸款本息呢,還是僅賠付應還未還的已逾期貸款本息部分?筆者認為,這要取決于保險合同中當事人如何約定。若就此問題未做出明確約定,則保險人僅賠付已逾期部分的貸款本息更符合保險的法律特征,即對已形成的損失進行理賠。但若反之,保險人則只能依約進行全額賠付,這恐怕也可稱其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集中體現吧。所以,銀行在此間期待獲得怎樣的賠付,應以書面形式與保險人、投保人明確約定。

確定合理適度的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人的最高限額。銀行貸款發生逾期后,則產生逾期利息、復利,若向債務人依法進行追償,則還可能產生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而保險人對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金額大多僅限定為貸款本金及合同期內正常貸款利息。如此一來,則將罰息和費用部分拋除在外了,意味著銀行將有一小部分權益無法通過保證保險獲得實現。而這在債務人亦無力還款的情形下,則只能作為壞賬損失進行核銷了。所以,確定合理適當的保險金額將直接關系到最終債權的實現程度。實踐中,有的銀行在辦理此類業務時,是以貸款本金及正常利息之和的110%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保險人也太多能夠接受。筆者認為,這種作法是較為可取的。經測算,正常貸款本息之和的10%基本可將罰息及部分費用涵蓋在內了。

履約保證保險應與其他財產險種相獨立

實踐中,一些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如投保人未能如期續繳車損險、盜竊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的保費時,已一次性繳納保費的履約保證保險同時失效。該條的設定,對保險人有效提高其他財險的保費收入固然意義重大,但對銀行而言,則可能利益受損。銀行已督促借款人一次性支付了履約保證保險三年的保費,全面履行了投保人的義務,而在出現保險事故時理應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至于車損險、盜竊險等未及時繳納保費,保險人免除的應是該險種項下的保險人義務。因此,上述條款的設定有違老實信用、公平互利的原則。對已簽訂此類保險合同的銀行,應積極行使權力、避免此條款所帶來的消極影響。筆者認為,應區分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進行處理:對已出現逾期的貸款,銀行應在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到期前及時向保險人提出履約保證保險項下的賠付申請;對貸款償還正常但車損險等險種即將到期的,應積極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繳存下年度保費,否則有權以違約行為進行處理,要求其提前歸還所有貸款本息。

選擇實力雄厚的保險人開辦保證保險業務

第2篇

(一)20世紀90年代以來城鄉居民消費的變化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我國居民儲蓄率呈下降趨勢,最終消費率和居民消費率都呈上升趨勢,但進入2000年以后,居民儲蓄率持續上升,消費需求卻開始萎靡不振,經濟增長大部分依賴于出口和投資,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圖1描述了90年代中后期我國居民消費和儲蓄的變動過程。以2000年為分界點,居民消費率和最終消費率經歷過一個先上升后下降的過程,而居民儲蓄率的變動則正好相反。其中最終消費率先從1995年的58.1%上升到2000年的62.3%,然后下降到2012年的49.5%;居民消費率則從46.6%上升到47%,然后下降到2012年的33.5%。同一時期,居民儲蓄率則是從24.2%下降到23.9%,然后上升到2012年的50.2%。圖2描述了90年代中后期我國城鄉居民平均消費傾向,可以發現城鄉居民消費傾向的變化特征并不相同。其中1995-2000年間城鄉居民的平均消費傾向在波動中呈下降趨勢,2000年以后城鎮居民消費傾向下降的趨勢加快,而農村居民平均消費傾向較為穩定,2005年以后農村居民消費傾向開始高于城鎮居民。但同一時期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為13.45%,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率為12.5%,城鎮居民收入增長速度快于農村居民。由此可見2000年后居民消費率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城鎮居民的消費下降所引起的,而消費下降并不是由收入下降所導致的。主要是因為2000年前后正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深化的重要階段,這一階段傳統的福利制度如教育、住房、醫療和社保體制的市場化改革也隨之逐步展開。根據預防性儲蓄理論,各項改革措施的實施導致居民對未來預期不確定性增加,因此開始降低當期消費,增加預防性儲蓄。已有的研究表明居民儲蓄意愿首位是由不確定所帶來的預防性儲蓄動機,目前為應對未來不確定的儲蓄動機已占到57.7%,其中為醫療(養老+防病)而進行的預防性儲蓄動機已占總儲蓄意愿的12.3%(甘犁、劉國恩,2010)。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城鎮居民經歷了比農村居民更為曲折的改革路徑,因此城鎮居民的預防性儲蓄動機要強于農村居民,其消費傾向也快速下降。在幾項重大體制改革之中,醫療體制改革對城鎮居民具有重要影響,接下來我們將基于微觀調查數據考察城居保這項重要的醫療體制改革對城鎮家庭消費的政策效果。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改革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自1998年開始正式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該保險制度只覆蓋了部分城鎮從業者,沒有將非正規就業的勞動者和無繳費能力的職工覆蓋,上述弱勢群體只能以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為主。為了完善城鎮的醫療保障制度,填補城鎮醫療保障制度覆蓋的空白區,國家開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城居保)。城居保主要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無工作的居民為參保對象,是由政府主導建立并引導個人、家庭和集體等多方籌集資金,以大病統籌為主的醫療保險制度。近幾年我國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循序漸進地推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完善,逐步覆蓋我國全體的城鎮非從業居民,保障城鎮居民能夠平等地獲得基本醫療服務。2007年城居保在全國79個城市啟動試點,2008年進一步擴大了試點的范圍,2009年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由于城居保所要覆蓋的人群是經濟水平多樣化且分布分散的多個群體組合,因此在具體實施中,遵循自愿參加的原則,但為了減少逆向選擇的發生,有些試點城市也在嘗試以戶為單位自愿參保。根據CFPS項目的入戶調查數據,得到調查地區城居保的參保情況,結果見表1。2008年北京、上海和廣東三個樣本城市城居保的參保比例為12.29%。2007-2008年間城職保的參保比例小幅增加,而城鎮居民中新農合和其他醫療保險的參保比例大幅下降,可見沒有醫療保險人數比例的降低一定程度上歸因于城居保參保比例的提高。

二、研究方法和數據

(一)數據

本文使用數據全部來自北京大學“985”項目資助、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執行的中國家庭追蹤調查(CFPS)的微觀調查數據,旨在通過跟蹤搜集個體、家庭、社區三個層次的高質量微觀數據,反映中國社會、經濟和健康的變遷情況,以分析社會民生方面的問題。該項目于2008年和2009年在北京、上海和廣東通過PPS抽樣方式進行了入戶調查,本文通過對這兩年樣本的整理,獲得了模型回歸所需要的845個家庭所有變量的面板數據。本文按照臧文斌等(2012)的方法區分城居保家庭與非城居保家庭,把在2007年至少有一人符合參保條件并在2008年至少有一人參保的家庭作為城居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符合參保條件但在兩年里都沒有參保的家庭作為非城居保家庭。通過這樣的處理,我們把前一組作為實驗組,后一組作為控制組,來考察城居保政策對城鎮家庭消費的影響。從表2數據統計結果可以看出,2008年城居保家庭的人均收入和消費支出要低于非城居保家庭,其中人均醫療支出要高于非城居保家庭,而其他各項支出都要低于非城居保家庭。另外,城居保家庭男性戶主所占的比例高于非城居保家庭,全體樣本戶主年齡平均大約為54歲,城居保家庭戶主的年齡要比非城居保家庭戶主的年齡要大6歲左右。戶主婚姻狀況以已婚為絕大多數,且城居保家庭戶主受教育年限要低于非城居保家庭。

(二)計量估計方法及變量設定

我們首先用雙差法(DID)來估計城居保對城鎮家庭消費的影響。居民是否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自愿行為,而差分的方法可以較好地解決由于自我選擇所導致的內生性問題。雙差法可以消除所有不隨時間變化的選擇性偏差,在估計面板數據模型時較好地控制了家庭和年份的固定效應,模型中所有不隨時間變化的影響被家庭固定效應所控制,而所有家庭隨時間變化的影響由年份固定效應所控制。本文中雙差法(DID)的回歸方程如下:Yit=α0+α1Yeart+α2Secut+α3Yeart*Secut+α4Xit+α5Dit+εit其中,Yit是家庭i在時間t消費支出①的對數值。Yeart是代表年份固定效應,如果2008年則取值為1,否則為零。Secut代表家庭固定效應,是用來區分控制組(非城居保家庭)和實驗組(城居保家庭)的變量,如果家庭中至少有一個人在調查期間參加了城居保則取值為1,否則為零。Yeart*Secut是時間和保險政策變量的交叉項,其系數代表DID模型估計城居保政策對家庭消費的凈影響。Xit代表隨時間變動可能會影響消費行為的戶主特征變量,包括戶主性別、年齡及其平方②、婚姻狀況和教育程度③;Dit代表家庭特征變量,包括家庭年人均收入對數④、家庭常住人數⑤、家庭參加公費醫療和城職保的人數。該模型中交叉項Yeart*Secut的系數α3代表城居保改革對家庭消費的凈影響,理論上講由于家庭參加了醫療保險后醫療支出的不確定性減少,家庭的預防性儲蓄可能下降,因此α3可能會大于0。但該理論假設成立存在著兩個問題:首先,是因為城居保是自愿參加的,可能存在逆向選擇的問題,即那些身體健康狀況差的家庭選擇參加保險,為了消除這種選擇性偏差,我們借鑒白崇恩和李宏彬(2012)的方法通過加入年份和2007年健康狀況的交叉項,來控制不同初始健康狀況的家庭在消費上有不同的潛在時間趨勢。另外,參加城居保的家庭可能本身比不參加的家庭富裕,而且不同收入家庭有不同的消費增長率,同樣我們通過加入年份和收入的交叉項來允許消費的時間趨勢隨收入而變化。

三、實證結果

(一)城居保對家庭醫療消費支出的影響

城居保對家庭自付醫療支出影響的回歸結果見表3,模型(1)只估計了時間、城居保以及交叉項和對醫療消費支出的影響,隨后逐漸放寬模型假設,模型(2)中加入家庭人均收入對數、年份與家庭人均收入對數的交叉項,模型(3)加入年份與家庭初始健康狀況的交叉項,模型(4)加入戶主和家庭變量特征的控制變量。回歸結果顯示,四個模型交叉項回歸系數都為正,但在10%以上的水平上均不顯著,說明城居保沒有增加參保家庭的自付醫療消費支出。可見城居保政策在并未明顯增加居民醫療負擔的同時提高了城鎮居民對醫療服務利用效率(Lin,2009)。可能的原因是城居保降低了醫療衛生服務的相對價格,改善了醫療衛生服務的可及性,提高了參保家庭的相關福利水平。模型(2)回歸結果顯示,家庭收入增加1%,醫療消費支出會相應增加17.8%,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這說明醫療服務既是必需品也是正常品,其需求隨著收入的增加也逐漸增加,但增長的速度隨著收入增加而逐漸降低(黃楓,2012)。模型(3)的回歸結果顯示初始健康狀況差的家庭的醫療消費支出有著明顯的增加,可見參加城居保的家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逆向選擇的問題。模型(4)回歸結果顯示,在戶主特征變量方面,隨著戶主年齡的增長,家庭醫療消費支出逐漸減少,但從年齡平方的回歸系數中可以看出,當戶主年齡達到約35歲以后,家庭醫療消費支出則隨著年齡增長開始增加。戶主已婚家庭在醫療消費上的開支要多于未婚家庭,可能原因是已婚家庭撫養小孩的可能性較大,醫療花費也會相應增加。戶主的教育年限對醫療服務支出有顯著正效應,戶主教育每增加一年,家庭醫療消費支出增加5.7%,可能是因為受教育越多的人自我保健意識越強,會增加對醫療服務的需求。在家庭特征變量方面,家庭常住人口越多,醫療消費支出也越多,即家庭成員每增加一個人,醫療消費支出增加3.4%,可能是因為家庭人口增多的同時也增加了對醫療服務的需求,而且家庭規模的擴大也增強了家庭的抗風險能力,使得家庭成員可以更多的利用衛生服務。參加公費醫療的人數每增加一個人,家庭醫療消費支出增加6.7%。值得注意的是公費保險人群醫療支出的增加要大于其他保險人群,反映出公費醫療具有一定的道德風險,而城鎮職工與城鎮居民保險人群的醫療消費支出增加較小,與所有人群的平均水平大體相當(趙紹陽,2010)。

(二)城居保對家庭非醫療消費支出的影響

城居保對家庭非醫療消費支出的DID回歸結果見表4,在此不包括醫療消費支出,以避免參保家庭由于醫療支出增多所帶來總消費支出提高的偏差。模型回歸步驟同上。四個模型交叉項的回歸系數都顯著為正,模型(4)的回歸結果顯示參加城居保的家庭的非醫療消費額大約增加6.9%,可見城居保對非醫療類消費的正向作用比較穩健。這個估計結果要小于臧文斌等(2012)估計我國城居保對家庭消費的影響(13.0%),但是和美國20世紀80年代Medicaid條件放寬后家庭消費的增加相近(5.2%)。可能的原因是北京、上海、廣東屬于我國收入較高的地區,因此城居保對家庭消費的拉動效應要小于其他城市。就參保家庭而言,2008年參加保險家庭的人均非醫療消費大約是11147.06元,6.9%的增幅大約是769.1元,要高于各地的保費支出①。從表4可知2008年城鎮家庭平均的邊際消費傾向僅為0.211,所以城居保對居民消費的刺激作用也要高于政府直接的現金轉移支付。參保家庭非醫療消費增加的原因可能有兩個,一個是因為醫療保險減少了參保家庭的醫療開支,使得家庭可以把節約的開支用于家庭消費的其他方面;另一個也是因為參加保險減少了未來支出的不確定性,所以居民把減少的預防性儲蓄用于增加當期消費。模型(3)的回歸結果顯示初始健康狀況差的家庭非醫療消費會降低,可見潛在的醫療負擔會減少家庭消費,但負向效應較小,表明醫療保險減輕了醫療負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消費保險的作用。模型(4)的回歸結果顯示,在戶主特征變量方面,戶主的教育年限對非醫療消費具有顯著的正效應,戶主教育每增加一年,家庭消費平均增加7.8%。這可能是因為教育水平較高的居民具有穩定的工作和良好的收入預期,所以這樣的家庭具有較強消費能力。在家庭特征變量方面,家庭常住人口對消費支出具有顯著的正效應,常住人口每增加一人,家庭消費增加2.9%,隨著家庭規模的增大,家庭消費支出水平也趨向增加。但如果家庭消費水平持續提高,家庭規模對消費支出的影響將逐漸下降,可能是由于消費支出較高的家庭自身生活質量較高,因此家庭規模變動所引起的消費支出變動較小(郝東陽,2011)。家庭中參加其他保險的人數越多,非醫療消費支出就會越高,參加公費醫療和城職保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家庭非醫療消費分別增加6.3%和5.2%。值得注意的是公費醫療保險對消費正效應要大于城職保,反映了參加醫療保險人群的預防性儲蓄動機要低于其他的社會群體,特別是享有公費醫療的人群更是如此。

(三)城居保對不同收入分組家庭各項消費支出的影響

為了進一步分析城居保對家庭消費的影響,接下來我們考察了該政策對不同收入的參保家庭分項消費支出的影響,回歸結果見表5。本文根據家庭年人均收入的分布把所有參保家庭(實驗組)樣本分為三等分組,即家庭為年人均收入少于或等于10000元的家庭為低收入家庭,收入界于10000元和27000元的家庭為中等收入家庭,收入在27000元以上的家庭為高收入家庭。從非醫療消費的回歸結果來看,低收入家庭參保后其非醫療消費支出比參保前增加11.9%,但中高收入家庭的非醫療消費在參保前后沒有顯著變化。城居保對低收入組家庭消費的影響和臧文斌估計結果(13.0%)接近,可見城居保對于北京、上海和廣東三個地區的低收入組家庭消費的拉動效應和其他城市大體相近,但參保對于三個地區的中高收入組家庭的消費幾乎沒有影響。從分項消費的回歸結果來看,對低收入家庭而言,參加城居保對日常生活及其他支出①的正向影響最大(系數為0.094),可見低收入家庭把減少的預防性儲蓄大部分用于增加家庭日常開支。其次,參加城居保對教育支出也有顯著的正效應(系數為0.072),說明由于醫療支出的不確性減弱,使得低收入家庭調整了人力資本投資的構成,相應增加了教育支出。最后,參加城居保對居住支出沒有顯著影響,因為居住支出屬于家庭的長期規劃,短期變化彈性較小。對于中高收入家庭而言,參加城居保對家庭的非醫療消費沒有顯著影響。在家庭醫療消費方面,參保對中低收入家庭醫療支出有顯著的正向影響(系數分別為0.095和0.038),可見因為醫療保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家庭的醫療負擔,解決“看病貴”的問題,上述結果表明參加醫療保險釋放了中低收入階層的醫療需求,但對高收入家庭的醫療支出沒有明顯的影響。

(四)城居保對不同地區家庭各項消費支出的影響

城居保對三個地區城鎮家庭各分項消費開支的DID回歸結果見表6。在非醫療消費方面,北京家庭參保后非醫療消費支出增加最多,其次是上海和廣東,非醫療消費分別比參保前增加11.4%、9.7%和8.1%。從分項消費支出的估計結果來看:在教育支出方面,廣東家庭參保后該項消費增加最多,比參保前增加11.2%,其次是上海和北京。考慮三個地區不同的家庭結構,我們可以發現廣東家庭在校子女的人數最多,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釋廣東的教育支出為何增加最為明顯。在日常生活及其他支出方面,北京家庭參保后該項消費增加最多,比參保前增加10.1%,其次是上海和廣東,說明參保后的北京家庭把減少的預防性儲蓄主要用于日常生活消費和提高自身生活質量。由于日常生活支出是家庭非醫療消費的主要支出,因此參保對于日常生活支出的影響和非醫療消費的影響是一致的。在家庭醫療消費方面,廣東家庭參保后該項支出增加最明顯,比參保前增加了9.6%,其次是上海和北京。2008年的調查數據顯示,三個地區中北京家庭的健康狀況最好,其次是廣東和上海。從過去半年的患病情況可以看出,北京近半年來從未患病的比例高于上海和廣東。廣東近半年一度患病和二度患病的比例要明顯高于北京和上海。上海近半年來一度患病的比例高于北京,二度患病比例和北京相近。其他控制變量對消費支出的影響基本上是符合理論假說的。例如,戶主變量特征方面,戶主的受教育水平對家庭的教育支出有正向影響,其中北京地區的正向效應最明顯,然后是上海和廣東。分地區數據顯示,北京擁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數達到了10.3%,上海的比例是8.8%,而廣東的比例僅有4.2%,不足北京和上海的一半。家庭變量特征方面,家庭收入的增加對非醫療消費有正向效應,其中上海地區的正效應最大,廣東居中,然后是北京。這可能跟各地的收入水平有關。2008年的調查數據顯示上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最高,約2.1萬元;廣東居中,約1.4萬元;北京最低,約1.3萬元(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2010)。

五、簡短的結論和建議

第3篇

保險消費者這一概念的提出大致有以下根據:一是認為相對于專業的保險人,單個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處于弱勢地位,將傳統的消費者概念引入到商業保險領域是一種創新,對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實質正義的實現。但與此同時,也認為保險消費者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學術界對該概念的提出爭議較大二是域外法的借鑒?。例舉了美國、歐盟、曰本以及我國臺灣相關的做法。如次貸危機后美國通過了《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該《法案》使用了"消費者金融保護”的概念;歐盟通過了《消費信用指令》、《消費合同不公平條款指令》、《消費者金融服務遠程銷售指令》等一系列法令賦予了金融領域消費者在格式合同、信息知曉、合同解除等方面的特殊權利;《曰本金融商品銷售法》適用的對象,不僅限于自然人的消費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也屬于該法的保護范圍;我國合灣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筆者認為,美國、歐盟、日本以及我國臺灣總體而言很多領域都是大陸要學習的對象,但是再多的例舉也不能證明保險消費者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提出就具有必要性、充分性和合理性,在嚴謹的科學研究中這是一條基本原則。實際上,保險產品雖然與一般生活消費品有一定共同點,但不同點也非常明顯,如保險產品一般不會侵害消費者的健康權,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即承保人的知情權,很難想象一般消費者去超市購物需要向經營者告知個人有關情況。以上這些,大概也是截至目前沒有一個能廣為接受的權威的保險消費者概念的重要原因,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采納"金融消費者"或"保險消費者"這一概念或許有以上諸多考量。在保險消費者法律概念尚未明確的前提下,現有的法律制度能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呢?如果能,那保險消費者這一概念的提出還有意義嗎?這兩個問題是本文要討論的。我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作為私法的保險法,其保險合同依然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特點,即保險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與此同時,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的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保險法第十七條還規定了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的說明義務。此外,在實踐中,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合同后一定時期內,如不同意保險合同內容,可將合同退還保險人并申請撤銷。應該說我國的保險法在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方面是基本是勝任的。大量保險糾紛的出現,完全可以再現行保險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框架內解決。

二、格式合同條款與保險產品

新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予對方協商的條款。"實際上,一旦出現保險合同糾紛中,通常人的理解就是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就是霸王條款,因而是無效條款,這一理解可謂流毒甚廣。現代經濟社會生活的快節奏,經營者在總結經營特點,探索經營規律的基礎上,根據交易特點,不斷實踐總結出具有客觀性和規律性的格式合同條款,無疑能極大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業效率。但凡人都具有趨利避害的自然天性,都希望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用格式條款的弊端也一直為人們所詬病,因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一方往往都是精通行業規律特點的一方,掌握著本行業最核心的信息,具有較高的專業化程度,這就可能會使經營者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制定出最大限度有利于自身,并免除或者減少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這樣的弊端同樣可能出現在商業保險領域。現代社會是一個高風險社會,商業保險就是經營風險的行業,相對于單個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保險人具有更多的信息、專業知識和經驗,以致保險人利用自身優勢在合同中排除相對人的權益成為可能,實踐中也并不罕見。上面提到,保險是經營風險的行業,保險產品具有無形性和機會性,即承保人所承保的風險并不一定會發生,即使投保人出現了風險,如果風險出現的原因并非是承保的風險種類,同樣也得不到賠償。這恰恰反映了這個行業的特點,并不是投保人花了錢買保險就一定能得到賠償。也正因為如此,實踐中投保人一旦得不到賠償,就很容易出現纏訪纏訴濫用權利現象。這里筆者非常贊成劉建勛先生的論斷:無論是保險監管還是消協投訴處理在認定格式條款無效的過程中,務必充分認識到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危險承擔為其本質屬性,核心內容為風險承擔與除外規定。合同中多數責任免除、免賠額等限制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條款,符合保險原理且為行業普遍規律。如果認識不到這一點,保險法第十九條在實踐中就很容易被擴大適用如此,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關于格式條款的適用也很可能被濫用。

三、投訴處理期限的法律法規適用

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以后,保險消費者的投訴處理期限也是一個熱點和難點問題,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這與2013年中國保監會1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規定的處理期限相去甚遠。根據《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監管部門在處理保險消費投訴最長處理期限最長可達"15個工作日+90日"。在處理保險投訴糾紛的時候,究竟是適用依據保險法制定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還是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繼續依據《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處理會不會有行政違法風險?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的法律效力無疑低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同時不要忘記,保險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效力上不僅是平行關系,而且還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是為了貫徹執行保險法的行政規章中的具體部門規章,《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一條也明確立法根據:"為了規范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事實上,保險業有其自身特有的行業規律性和專業屬性,相對于龐大的保險消費投訴群體,目前保險監管的力量、行業協會的力量以及消協的力量,對復雜的保險投訴糾紛處理要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四、保險消費者概念提出的意義

第4篇

關鍵詞:保險市場消費行為營銷策略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正逐步從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變,其主要標志是保險供給主體的競爭性和保險服務的差異性突顯,保險消費行為的主導性增強,保險消費方式的選擇性增多。保險市場的變化帶來了消費者行為和動機的較大變化,消費動機與行為更趨理性和實效。這些變化無疑對當前的保險營銷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調整營銷策略,對激發潛在保險需求,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立體式的多層次營銷策略

隨著金融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內保險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革,傳統的營銷模式已被打破,并向更深更廣的領域延伸,一些新興的營銷模式正試圖重整游戲規則,如“媒體營銷”、“電話營銷”、“方案營銷”等全新的營銷策略將被中國保險界首次引入。立體式的多層次營銷方式將成為中國保險營銷的發展趨勢。包括媒體營銷策略、電話營銷策略和方案營銷策略等。業內人士認為,壽險營銷模式悄悄變臉,并將在不久的將來呈現“百花齊放”的局面。

所謂媒體營銷是指保險公司利用大眾傳媒等工具傳遞公司和產品信息的一種營銷策略。市場轉型使保險公司必須改變過去不作廣告的傳統方式,通過連續的高密集度的廣告投放吸引目標客戶,目標客戶可以撥打公司的免費電話進行一對一的咨詢和完成初期投保。公司將根據客戶電話所述資料寄出投保單,客戶在簽署名字后將保單返寄給公司。

應特別注意的是,在實施媒體營銷策略時,不論各保險公司選擇怎樣的宣傳渠道、方式,都應遵循形象宣傳不宜過分張揚,實力宣傳要掌握好尺度,業務宣傳切忌片面性,典型事例宣傳切忌重物質輕精神,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一方面要注意戰略目標的長期性和各個短期目標之間的相關性,因而要注意長期性和階段性相結合。要始終保持一個險種給公眾留下前后一致的印象,在總體目標不變的前提下,通過不斷的變換廣告方式、廣告地點、廣告色彩和廣告的文化內涵,增加人們對產品的印象,滿足人們求新、求變的心理要求,在精神不變的前提下,不斷給人們創造新鮮感、美好感和生命感,使產品保持永久魅力,起到“不變應萬變”的效果。另一方面要重視對內培訓工作,充分發揮對內培訓的作用。對內培訓的目標是建立管理者與營銷人員之間的引導鏈,而傳媒對顧客的引導,必須通過營銷人員和管理者進行反饋。根據“內部營銷”原理,保險公司的員工也是公司的服務對象,因而保險廣告傳媒的真實性顯得非常重要。這一點要求廣告內容必須事先在內部傳達,做好溝通,廣泛征求員工意見,并把這種做法作為固定的反饋形式。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積淀傳統文化價值和適應形勢發展趨勢,使保險宣傳既有專業知識又有公益服務;既有超前理念又具高科技含量的奇特概念。建立起一條管理者到營銷人員,營銷人員到客戶之間的引導鏈,起到引導人們對保險產品認識、接受、熟悉、認證、產生強烈需求的作用。

所謂電話營銷策略,是指通過電話方式實現保險營銷目標的活動。隨著保險市場主體的增加,特別是一批外資公司的加入,電話直銷的營銷方式將成為保險營銷,特別是壽險營銷的重要策略。這是一種完全拋棄現在銀行保險、個人和團險營銷模式的營銷策略。基本思路是:保險公司通過組建龐大的電話營銷隊伍并對其進行細分,通過銀行信用卡附送小額保險和其他險種資料,隨后電話營銷人員將致電回報客戶、介紹保險并詢問是否有投保意愿。

隨著保險市場的轉型,一種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的全新模式,即從賣產品到賣方案的營銷策略將成為保險業的主要方式。客戶需要買什么樣的保險產品?什么樣的險種最適合客戶需要?公司將通過方案的形式提供給客戶。這就是所謂的方案營銷。保險公司隨時關注消費者需求的變化,根據市場的需要,成立由專業人士及營銷精英組成類似“投資理財管家”的專門機構,為客戶提供綜合服務。

二、“人本化”的營銷團隊管理策略

保險營銷團隊是實施保險營銷計劃的關鍵。在買方市場下,市場結構、消費動機、消費行為等都發生了質的變化,當前的營銷團隊管理已不適應這種變化要求,必須進行改革和創新。

激勵方式和“育人”機制創新營銷行為和營銷隊伍素質直接相關,營銷隊伍的素質又與激勵方式緊密相聯。根據管理學原理,一個人具有“經濟人、社會人、自我實現人和復雜人”等多重需求。隨著營銷人員的地位、收入、年齡等因素的變化,這四個方面也在不斷變化,而目前團隊的獎勵大多重物質獎勵,忽略了人的多面需求及其動態變化,以至于單純的物質獎勵因難以滿足員工多方面需求而失效。改變這種狀況的根本途徑是進行獎勵方式創新,變單純的物質獎勵為復合激勵,把員工的物質獎勵和員工的個人發展、自我價值實現等高層需求結合起來,把“制度留人”和“情感留人”結合起來,用“人本化”激勵方式建立一支高素質、穩定的營銷隊伍。

第5篇

論文關鍵詞:消費者行為,農村市場,營銷基點

 

一、引言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的發展,農村社會形態處于快速轉型期,農村社會結構,農村經濟結構和生產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更。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鎮的大規模流動,農村居民中的老齡化群體比重迅速增加。在城市化過程中失地農民數量增加。另外還有我國自然災害發生頻繁,每年都要遭受不同程度的多種自然災害的侵擾等問題。從而增加了對人身意外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農業保險的需求。

我國農村保險市場開發潛力巨大。但是由于農村保險消費者有其獨特的特點,在開發農村保險市場,進行營銷的過程中,應首先從農村消費者購買行為來確立保險在農村市場的營銷基點。

二、影響消費者購買行為的因素

任何購買者的購買決策都是在一定的內在因素的促動和外在因素的激勵之下而采取的,而不同特征的消費者對于外界的各種刺激和影響又會基于其特定的內在因素和決策方式作出不同的反應;從而形成不同的購買取向和購買行為。而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的主要包括經濟因素和非經濟因素兩個方面。

經濟因素是影響消費不可或缺的一點,家庭經濟水平是取決與社會經濟水平的,家庭經濟水平決定消費者的購買力,以及消費者對產品的態度和消費檔次等。

非經濟因素主要有內外兩個方面。

1、從外部來看,主要有:消費者所處的文化環境,消費者所在的社會階層,消費者所接觸的各種社會團體(包括家庭),以及消費者在這些社會團體中的角色和地位等。

(1)文化因素:文化是人類欲望和行為的最基本的決定因素。人們在成長的過程中所處的家庭環境、社區環境、宗教環境、以及社會環境和所處的社會階層形成了一整套價值、愛好和行為的整體觀念。弄清消費者的文化背景對于研究他們的購買行為起著重要的作用。

(2)社會因素:包括相關群體、家庭和個人在相關群體及家庭所處的角色和地位。

2、內部因素則是指消費者的個人因素和心理因素。

(1)個人因素:一個人的購買行為往往受其年齡、職業、經濟環境、生活方式、個性等因素的影響。

(2)心理因素包括購買動機、對外界刺激的反應方式、學習方式以及態度與信念等等。這些因素從不同的角度影響著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模式。

結合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的因素論文格式,本文對農村保險市場進行以下分析。

三、農村市場的特點分析

(一)從農村的人口環境來看,市場潛力巨大

市場是由那些想買東西并且具有購買力的人(即潛在購買者)構成的,而且這種人越多,市場的規模就越大。

從客觀的市場容量來看,根據2010年最新的人口普查結果,目前中國的純農村人口為7.2億,若包括已經離開農村到城鎮居住半年以上及縣城在內的所有縣以下的有農村戶籍的人口仍然維持在9億。但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大規模外流,我國農村人口結構已發生較大變化。從年齡看,老齡化進一步明顯,大量農村青壯年勞動力長期外出務工,留守老人缺乏照料,安全隱患多。專家預測,2010年,農村中的65歲以上老年人口將超過10%,并很快進入老齡化加速期。

根據最新的研究,2009年外出務工中國農民工大約有2.3億至2.4億人,80后農民工群體占一半左右,90后有4000多萬人。50,60年代生人逐漸步入老年。根據網上對“現在中國農村青年人的想法和打算”調查發現:“現在農村青年人是否和老人分家過日子”的回答否只占22%。由此可以看出由于農村家庭規模會且正在縮小、核心家庭增多、導致農村純老年戶不斷增加。另外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迫于崗位的競爭壓力,忙于工作和事業,這些人無暇顧及老父母,另外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導致年輕人消極贍養老人的增加。

另外根據保監會公布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末,我國實現保費收入11137.3億元。其中農業保險保費收入133.9億元,小額保險保費收入2.3億元,這兩者合起來占全國保費收入不到1.23%。

因此我國農村保險市場開發潛力巨大,農村對于養老保險,人身意外保險等的客觀需求是存在的。另外80后,90后逐漸成長為主要的勞動力,他們的思想意識和文化水平逐漸提高,且在現代農村若成為勞動力,在家中就會有一定決策權。因此家庭決策結構發生變化,營銷對象就應有相應的轉變。

(二)農民收入水平逐漸增加,消費者支出模式的變化

從1978年開始農民人均純收入逐漸增加。國家統計局公布2009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5153元,比2008年4761元增加392元。農村居民恩格爾系數由1978年的67.7%下降到2008年的43.7%。恩格爾系數揭示一個國家或地區居民生活水平和發展階段。即隨著家庭和個人收入的增加,收入中用于食品方面的支出比例將逐漸減小。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提出的標準,恩格爾系數在40%-50%為小康論文格式,30%-40%為富裕。因此我國目前處于小康向富裕過渡的階段。在這個階段,進入大眾消費新成長階段,教育、醫療、旅游、文化等新型的消費支出在快速增長。這位保險銷售創造出良好的經濟環境。

(三)農村消費者行為特征分析

1、農民保險意識沒有樹立起來

農村人口文化的相對落后及思想觀念的陳舊和保守,保險意識普遍比較薄弱,保險需求不高。對于大部分的農民,他們以小規模耕作或養殖以維持生活,生活比較平靜,它決定了大多數農民的一種機會意識,即認為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并不是經常發生的。另外在農村,有不少的農民對養兒防老已喪失信心,依靠平時的積蓄用來防老,在農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場。他們認為有錢才是可靠的,因而盡可能省吃儉用,節約儲蓄以備老年之用。而沒意識到買保險養老的好處。所以要樹立農民的保險意識。

2、消費需求功能性

農村市場基本上還處在比較典型的功能性需求階段,即比較強調產品的實際使用價值,而不太注重產品的附加價值和精神享受。這種功能性特點對產品的要求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價廉,二是實用,三是簡便。

3、消費求同相互攀比,但也注重“口碑”

農民之間的消費求同和攀比心理相當突出。大多數農民不是根據自己的主觀需要來決定自己的購買行為,而是依據他人的消費行為來決定自己的消費行為。他們注重個人消費在社會關系成員中的反應。看到別人買什么自己就買什么,要到哪里買就都到哪里買。

但同時注重“口碑”,易極端。對產品的評價好只看重優點,壞就一文不值。在農村,農民經常集聚聊天,并有固定場所,對事物易通過口口相傳,傳播速度也快且遠。對于產品主要是通過別人買的產品,在短期內的使用來評判。

4、農民相對比較注重人情味

農民相對比較重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情感上的聯系,人情關系在農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熟人之間抹不開面子,不好意思拒絕其請求,會在能力范圍之內答應和支持熟人的請求。

5、對保險產品不信任

保險走進農村市場之初,一些保險人和保險推銷人員為了自己的業績,在農村市場上樹立了不良的形象。用一位專家的總結:不該賣的人賣給了不該買的人。例如,在推銷產品時,說明產品的諸多好處,而不管保險協議條款,導致農民出現問題時,找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是其所發生的事件不再保險范圍之列。

理賠難導致農民對保險產品的不信任。由于農民對于理賠程序的不清楚論文格式,使他們對于理賠望而卻步,理賠時還要在保險公司找熟人。找熟人的過程中又要送禮,最后導致理賠成本加大,從而放棄理賠。由此保險公司給他們的印象是讓他們上當受騙。農村消費者感覺受騙,他就會在集聚時宣傳,導致一個村子甚至鄰村引以為鑒,從而排斥這種產品。

五、保險產品在農村市場的營銷基點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農村市場是非常龐大的,隨著農民收入的提高和農村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保險產品在農村市場上的前景是非常好的,農村市場需要進一步培養和開發。

(一)基于保險產品的特點,要加強保險銷售過程的服務

保險產品的特點是產品是無形的,交易是非即時,結果不確定性的。而農民卻看重眼前的實惠的利益,剛好與保險產品的特點矛盾。雖然農村市場零星而分散,售后服務的難度和成本都很高,但是必須加強保險公司銷售前后及過程的服務。

例如,因為對于農民來說現今產品種類繁多,產品信息量大,把握這些信息超出了其能力。所以在購買保險產品時幫助其購買真正符合其需要的產品,并幫其選擇受益最大的產品。在承保的過程中,不斷通過各種形式與其保持聯系,及時告知各種與保險相關的訊息。出險后,能在第一時間送出保險公司承諾的服務,幫助他們辦理理賠手續。由于農民抗風險能力差,在危難時伸出及時的手,會形成很好的口碑。其他農戶在看到其利益之時,會增加他們對產品的信心,從而可以擴大市場。

(二)提高農民的保險意識

調查結果顯示,農民對商業保險的認知度僅為20%。為了增強農民對保險的認識,加大保險宣傳力度,可舉辦保險宣傳活動,在農村設立咨詢點,為有意想投保或者已經投保的客戶提供服務、咨詢。這樣既可以增加消費者對保險業的了解,又可以消農民保險業的偏見。

由于農村地廣人稀,居住分散,因此須采取多種形式長期不斷地宣導。通過廣播電視、村委喇叭,墻體廣告論文格式,流動宣傳車等向群眾灌輸保險知識和理念。使農民認識保險,了解保險,主動購買保險。

對于咨詢點人員的選擇方面,就要找對農民具有親和力的人,并受農民信任。將此咨詢點變為農民在休閑時的一個聚會閑聊的場所,讓其在聊天過程中了解認識產品,并且和保險人或推銷人員成為熟人,這樣就有益于保險的宣傳與推銷。

(三)采用'量體裁衣'、'終生服務'的措施

農村消費以傳統節儉型為主,加之收入水平的影響,價格往往成為購買商品時最敏感的因素,結合農村實際,根據其需求和經濟承受能力,有重點地改造現有保險產品,開發推廣新產品。推動簡易人身保險的發展,開發保額較小、保費低廉、辦理簡便、保障型的人身保險產品。

(四)強化營銷隊伍培訓和管理,健全農村保險市場監管機制

營銷人員是體現保險公司形象、開展對外宣傳的窗口,對其培訓既要具備精良的展業技巧, 更要具備過硬的職業操守。通過把好營銷關口, 提高保險經營績效, 消除社會各界對保險行業的偏見。

加強行業監管力度,督促各保險機構嚴格遵守保險同業自律公約,對違法違紀行為按職能范圍及時做出處理,切實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加強對縣域保險市場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仲偉增,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村商業保險發展策略[J] 《商業時代》2007.8

2、王瑩,農村商業保險的發展面臨問題及解決措施[J]《法制與社會》 2008. 14

3、雷銀生、陶靜,農村保險市場營銷組合策略研究[J]《商場現代化》2007.21

第6篇

[關鍵詞]條款費率,監管,公眾利益,產品創新,償付能力,信息披露

保險條款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關于保險權利義務的約定,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由于保險合同是一種定式合同,一般而言,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訂,且內容復雜,專業性強。保險費率是特定保險險種中每個危險單位的保險價格。為避免投保人接受不公平的條件,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益,也為減少保險公司因競爭壓力對投保人作出不合理的承諾和防止保險費率上的惡性競爭,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部分國家(地區)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條款費率進行嚴格監管,也有的國家(地區)對保險條款費率放松監管。

一、從監管理論分析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的動因

(一)公眾利益理論

監管的公眾利益理論認為,政府監管主要是尋求修正源于市場失效的資源誤配,進而對社會福利進行再分配的一種機制或方法。人們購買保險是為了通過交納固定的保費獲得未來的保險保障,保險條款費率是否合理科學,直接影響到保險客戶的利益。保險客戶交費在先,保險公司賠款或給付保險金在后,保險公司能否依據條款履行合同承諾,關系到社會福利和公眾利益。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保險經營主體能自由進入和退出,不存在進入和退出障礙;買方和賣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對稱;所有的賣方以同樣的價格提供同質的產品和服務,價格和價值不偏離。在這種市場條件下,由于市場“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保險公司的要價(邊際收入)會趨于邊際費用,達到社會資源最佳配置和社會福利最大化。但理想的完全競爭市場實際是不存在的,市場并非萬能,市場失靈問題難以避免。如不合理條款費率對消費者利益可能造成侵害,還容易產生外部效應,一種產品的問題可能造成消費者對其它產品的不信任,嚴重的還可能引發連帶效應或集中擠兌。市場中還存在“免費搭車”問題,在不成熟的保險市場中,客戶從眾心理嚴重,對保險條款費率不加以研究,對自身的利益漠不關心等。市場失靈也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和償付能力不足,損害廣大被保險人利益。為了保護公眾利益,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和穩定,政府有必要對保險條款費率進行監管。

(二)信息不對稱理論

信息不對稱理論認為,只有完全競爭的市場,買者和賣者才可能擁有與交易有關的充分信息,但這種條件是不存在的。況且,保險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一般而言,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訂,保險公司根據自己積累的信息、數據,利用自身的專業優勢,設計條款費率時更多考慮自身的利益,客戶只有買與不買或買何種保險產品的選擇。為確保保險合同的嚴密性和科學性,保險條款往往復雜難懂,保險費率的精算更不是一般社會公眾所能做到的。客戶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資信狀況也往往了解甚少。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風險情況的掌握遠不如保險客戶,很大程度上依靠客戶“如實告知”,現實中存在較多的客戶有意無意地隱瞞保險標的的真實狀況,逆選擇問題突出,有的甚至惡意騙賠。為防止保險公司以信息資源優勢侵害客戶利益,必須有一個代表公眾利益的監管機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為減少和控制保險客戶利用對保險標的的信息優勢欺詐保險公司,也必須由監管機構加強對保險產品的科學性和嚴密性及產品銷售環節的內控進行監管。

(三)破壞性競爭理論

破壞性競爭理論認為,在市場不成熟的情況下,市場主體往往存在破壞性競爭行為。破壞性競爭主要表現為兩種方式:過度競爭和價格不適當。保險業的過度競爭會使成本不合理攀升,產品價格與承擔的風險責任嚴重不匹配,產生經營虧損,削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侵害公眾利益;價格不適當,不論是價格太高或太低,都會對公眾產生直接或間接的不利影響。從保護公眾利益和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出發,有必要對保險條款費率進行監管。

二、國際上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的幾種模式及啟示

(一)國際上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的主要模式

由于各國(地區)的市場條件和監管理念差異,對條款費率的監管采取不同的模式。從世界范圍看,保險費率及條款監管制度大體可以分為3種模式:以市場自律為主導的松散型模式、以政府監管機構為主導的嚴格型模式以及兩者兼而有之的混合型模式。松散型模式指國家一般只規定保險公司有一定的接受檢查義務和資料公開義務,而對其經營不直接進行干涉,松散型模式以英國及我國香港地區為代表。嚴格型模式指國家頒布了完善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機構也有較強的權威,對保險公司的整個經營過程和全部經營活動進行具體而全面的監管(如統一保險市場的條款和費率),嚴格型模式以改革之前的日本、德國為典型。混合型模式指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保險業的準入條件,規定保險公司從業遵守的準則,對某些重大事項進行直接監管,混合型模式以美國、韓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

英國:采取松散型模式。該模式的特點是重點監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避免保險公司經營失敗、破產,損害廣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定,不受任何監管和控制。英國的保險市場具有高度的競爭性,其監管機構注重發揮市場自身的調節作用,促進競爭,強調市場效率。主張承保條件、承保費率自由競爭。

日本:采取嚴格型模式。以前日本的保險法對保險條款費率有嚴格的規定。日本的保險公司作為保險費率算定會的會員,有義務遵守算定會厘定并經大藏大臣認可的費率。隨著日本新《保險業法》的頒布,從1998年7月1日起,廢除了保險公司必須遵守算定會費率標準的規定。算定會只提供純費率,保險公司在純費率的基礎上,依據公司的經驗數據和管理水平擬訂附加費率。純費率加上附加費率構成產品費率,保險商品仍須送交金融廳審核后才能開始銷售。金融廳對保險商品條款和費率進行實質性審查,而對于商業保險領域的商品則采取核備制。由于算定會提供的純費率是在全國保險數據的基礎上精算出來的,如果保險公司不使用,應向監管部門說明理由。說明日本保險監管機構對費率依然實行監管和調控,并非放任自流。

美國:采取混合型模式。美國的保險監管是通過州監管當局來實施的,各州制定保險監管法律,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在統一各州保險監管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各州保險法內容上已無多大差別,對條款費率的監管采取審批制和備案制。保險公司的條款費率必須報監管機構審批或事前備案,也有產品采取邊呈報邊使用的事后備案制。如紐約州的車險條款費率實行審批制,監管機構不僅對公司提出的費率進行審核,還要對條款的可讀性進行審查。

(二)國際保險條款費率監管模式的啟示

1.對保險條款費率采取何種監管模式,取決于市場條件。在接近完全競爭的較成熟的市場條件下,市場機制完善,保險經營主體、消費者理性成熟,償付能力監管到位。保險產品將適應市場的需求而極為豐富,信息透明,消費者可以獲得且有能力去挑選適合自己的產品,同質保險標的的平均損失率對保險費率驅動起決定性作用。在這種情況下,放松乃至放開條款費率監管都具有可行性。如英國,首先是有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環境,崇尚自由競爭;其次是有發達的經紀人制度,英國90%以上的保險業務是由經紀人介紹成交的,能夠通過經紀人在紛繁復雜的保險條款費率組合中選擇最經濟的一種;再者,在監管手段上有完善的數據搜集系統、償付能力監控系統和法定會計制度,監管機構可以及時了解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狀況,對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及時予以處理。

2.從全球監管來看,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對條款費率的監管呈放松監管的趨勢,逐步走向市場化,由事前監管為主向事后監管、由合同條款和價格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為主轉變。但在強調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同時,仍實行適度的政府干預,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市場化不等于完全自由化,不等于放任自流。

3.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不斷發育成熟,公司治理逐步完善,內控逐步健全,保險公司能夠真正以“經濟人”理性經營;保險信息披露增強,保險客戶日益成熟,能夠理性選擇公司和產品;保險中介市場不斷發展,保險中介能夠真正幫助保險客戶做出正確投保選擇;償付能力監管逐步到位,能夠及時預防和處置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出現的問題。我國未來保險監管的發展方向應是逐步放松對保險條款費率的監管,促進市場競爭,增強市場活力,提高市場效率。但目前我國保險業處于初級階段,市場參與各方不成熟,市場失靈情況多,資源配置效率不高,保險公司非理性經營行為仍較普遍存在,中介市場不發達,投保人對條款費率缺乏足夠的了解,償付能力監管尚處于探索階段。如果放松條款費率監管,可能導致產品價格上的惡性競爭,也難以保證條款費率的公平性,被保險人的利益難以保障,保險公司也可能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所以,盡管條款費率的監管費時費力,監管成本高,從長期來看,監管也難以左右費率的走勢,但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仍有必要對保險條款費率制訂和執行進行必要和足夠的引導和干預。

三、我國保險條款費率制訂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2003年之前,我國主要險種的條款費率由保險監管機構制訂,其他險種的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訂,報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的新《保險法》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管機構審批,審批的范圍和具體辦法由監管機構制定。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管機構備案。恢復國內保險業務20多年來,我國保險業為滿足社會對保險的多樣化、個性化需求,不斷研制開發保險新產品,保險產品體系初步形成。但部分公司保險條款費率的制定和執行仍存在一些問題。(一)產品雷同多

由于保險產品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新產品一經面世,很容易被競爭對手模仿,造成有的公司對產品開發重視不夠,投入開發成本少,采取“拿來主義”的辦法,照搬照抄,或對保險責任和費率簡單微調,市場上產品雷同現象多,不能完全滿足市場上差異化、個性化的保險保障需求,特別是面向“三農”的保險產品嚴重不足,因產品“拿來”容易,抑制了產品創新的積極性,也挫傷了創新產品的公司的積極性,不利于保險市場的繁榮,也不利于保險公司創新人才的培養和核心競爭力的提高。

(二)相當部分產品適銷性差

產品設計方面存在市場營銷理念不足的問題,往往“以我為中心”,片面強調風險控制,條款中責任范圍窄,羅列眾多除外責任,造成產品不能適銷對路,在一些責任險產品中表現得尤其突出。由于產品設計的職能主要集中在總公司,保險分支機構對產品創新的積極性不高,市場需求信息不能及時完整地反饋到總公司,產品開發方面存在市場調查和可行性論證不足和上下脫節、供需脫節的問題,雖然各公司向監管機構備案的產品數目眾多,如產險公司報備的產品有1000多個,但真正適銷對路的產品少,遠遠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

(三)有的產品條款通俗性不夠

條款內容復雜,專業術語多,晦澀難懂,投保人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保險展業人員對條款進行解釋說明,如果展業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或因利益趨動不盡職履行說明義務,則容易造成誤導,埋下日后糾紛的隱患。特別是面向“三農”的產品與在城市銷售的產品未加以區分,通俗性不夠,農民看不懂,難以激發市場需求。

(四)有的產品定價不合理

一是有的產品定價高,多年的賠付率處在低水平,而且屬小額分散險種,經營效益穩定,不會產生巨額風險,而有的險種連年虧損,產生不同險種的客戶保費的交叉補貼,造成不公平。對于高賠付的險種,有的公司進行嚴格限制,有的干脆“一刀切”,不經營該項業務,制約了業務的均衡發展。二是有的相同險種在不同公司之間的條款差異化不明顯,但價格差異懸殊,且價格高低與公司服務質量沒有明顯相關性。這些情況容易引發違規經營,對價格虛高效益好的險種進行返還或支付高手續費,相同險種不同公司之間費率差異太大,費率高的公司的產品銷售困難,也容易導致費率上的違規打折。

(五)有的條款費率執行隨意

有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人員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不強,在執行經總公司精算制訂和經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產品方面存在較大隨意性,依照核保人員主觀判斷任意擴展責任和調整費率,有的總公司內控不嚴,在內控方面為違規行為留下操作空間,造成市場的無序和過度競爭,導致市場資源浪費,使保險價格在資源配置中的杠桿和信息功能受到干擾而扭曲,使行業發展出現高增長和低效率并存的狀況。

上述問題存在的原因錯綜復雜,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產品創新的激勵機制不健全。由于產品同質化嚴重,價格競爭占主導地位,引發一系列違規問題、內控問題、效益問題。造成保險產品創新不足既有企業內在的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在制度設計上對產品創新的激勵和引導功能不足,缺乏對產品創新的保護機制。二是償付能力監管的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目前保險市場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公司經營中盲目擴展責任、隨意降低費率和從其他渠道套取資金支付高手續費、高返還等問題屢禁不止,監管機構花費大量的監管資源去查處,但收效甚微,治標不治本。這些惡性競爭的結果必然會從財務數據中反映出來,通過加強對公司財務真實性的監管和償付能力變動情況的監測,對償付能力惡化的公司及時采取懲罰性措施,可以引導公司更加理性經營。三是市場約束機制不完善。成熟的保險市場,市場約束與市場監控在產品管理中承擔很大一部分責任。在市場約束機制下,信息披露加強,產品同時接受眾多潛在監控主體的監控,主體包括:投保人、同業公司、行業協會、中介機構、評級機構等。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場約束機制的作用還發揮不充分。

四、加強我國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從制度上鼓勵產品創新,增強保險產品創新動力

一是對于新開發的產品規定適當保護期,保護創新公司的創新利益,避免同業不投入創新成本照搬照抄,挫傷公司產品創新的積極性,改變一家公司承擔創新成本,整個市場分享創新利益的不公平局面;二是經過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新產品,規定其保障范圍和保險費率應作為同類保險產品的基礎保障范圍和基礎費率,各保險公司開發的與新產品保障功能類似的產品,應統一使用該基礎保障范圍和基礎保險費率,也可根據市場需求適當擴展保險保障范圍并同時合理提高保險費率,但不得縮小保障范圍或降低費率,也不得以增加特約條款等方式變相降低費率或采取其他規避管理的方式;三是通過向各保險公司收取一定的費用,在保險行業協會建立產品開發獎勵基金,協會組織專家組對公司新開發或修訂的保險產品每年進行評審,對于突破現行保險領域、有利于促進保險業做大做強的新產品給予獎勵,彌補公司產品創新的成本,在整個行業營造鼓勵產品創新的環境。

(二)加大償付能力的監管力度,抑制非理性價格競爭

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核心,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通過嚴格的償付能力監管,促進公司更加審慎經營,確保在任何時點上滿足最低償付能力要求、符合保費總規模和承擔單一危險單位的保險責任的限制要求,從而避免片面追求規模,防止總公司的錯誤導向造成基層公司及員工不惜成本、不顧效益甚至不負責任地以違規擴展保險責任、降低費率和高手續費、高貼費的方式掠奪市場資源,跑馬占荒,從源頭上扼制非理性價格競爭問題。當然,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保險從業隊伍參差不齊,僅靠償付能力監管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還需從市場行為的層面上加強對各公司條款費率執行、費用支付等方面監管,對不嚴格執行經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條款費率,無精算依據和未履行規定的程序,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隨意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維護市場秩序。

(三)加強保險行業協會建設,提高對公司產品設計的支持力度

加強保險行業協會數據基礎建設,由保險行業協會搜集各主要險種損失數據,建立數據庫,供整個行業共享,為公司特別是新公司厘定產品純費率提供更多數據支持,同時為監管機構在審批和受理備案保險產品過程中提供數據依據。對一些重點領域、重點險種,加大行業協會制訂指導性條款費率力度,對于責任范圍相近,但費率與行業指導性費率差異懸殊的,監管機構在審批或備案保險產品時應重點審查。避免同質產品費率差異太大,價格與價值偏離。

(四)加強對保險附加費率的監管控制,扼制高手續費、高貼費

目前我國的保險市場處于初級階段,存在以高費用進行市場競爭的問題,特別是“限折令”出臺、條款費率監管加強后,部分公司轉向以高費用沖擊市場,對業務員采取費用包干方式。有的總公司下達分支機構高營業費用率,加上手續費、營業稅金及附加、保險保障基金等近40%,另加上總公司本級的費用、公司預期利潤率,產品的附加費率要達到40%才能滿足上述要求。這一方面方面造成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對投保人來說不公平;另一方面,保險分支機構可以從寬松的營業費用中套取資金用于爭搶市場,使市場無序競爭加劇,保險業的成本和社會成本增加。所以,通過對保險產品附加費率的控制來抑制高營業費用是必要的。通過控制附加費率,在產品中降低預定費用率,執行中對超出預定費用率的予以查處,促進保險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7篇

關鍵詞:現物要約消費者保護合同

一、現物要約中的基本法律問題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經營者往往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各種現物作為要約內容,以達到促進合同訂立的目的。

(一)現物要約的內涵

此種未經消費者訂購而郵寄或投寄商品,被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學界稱為現物要約,即德國民法中的未預定物給付(LierferungderUnbestelleSache)。現物要約雖然以“現物”為名,但事實上經營者除了寄送各種可能的實物外,還可能提供其他各種特別的給付(dieErbringungunbestelltersonstigerLeistungen),如服務等而非以物權法中的有體物為現,因其他各種特別給付和實物在法律調整上并無實質不同,因此本文采用臺灣地區學者現物要約的稱謂而統指上述兩種情況,并不加以特別區分。

一般而言,當事人之間要成立合同,必須經過要約人的要約和相對人的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才能成立并進而發生合同履行和標的物交付的問題。但在現物要約中,經營者直接以所寄送的實物為要約,一經消費者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并且消費者原則上可即時取得該實物的所有權,不需要另外的交付行為。現物要約最大的特點就在于“未訂”,經營者事先并未得到消費者的指示,而自行向消費者寄送實物。與“未訂”相對應的概念是訂購,這里的訂購應當只是一種事實上請求寄送貨物的行為,不含有任何法律行為要素。

(二)現物要約與試用買賣的區別

現物要約不同于試用買賣,后者是指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在試用買賣時,一旦買受人認可所試用的標的物,買賣合同即告成效,此時出賣人也無須特別交付。因此,許多消費者在收到經營者寄送的標的物時,往往會誤以為這是試用買賣。但現物要約和試用買賣有著根本區別,試用買賣中所發生的試用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是依照成立合同所為的法律行為,而認可試用的標的物只是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在現物要約中經營者提供實物并不是依照成立的合同而履行義務,而是將實物作為一個要約,以促使買賣合同的成立。現物要約還區別于錯誤交付。所謂錯誤交付(Falschlieferung、又被稱為Aliud-Lieferung)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此時,錯誤交付的一方因其交付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但對于經營者錯誤交付的標的物,消費者不能作為一個現物要約,此時經營者寄送標的物的目的在于履行已經成立之合同,并非是為促使一個新合同的成立。但值得探究的問題是,如果經營者因地址錯誤等原因,而將寄送給消費者甲的標的物而誤寄送給乙,此時對于錯誤接受該標的物的消費者乙,是否構成現物要約。筆者認為,此時乙并非為經營者的受約人,并且其可以通過郵寄的地址、收寄人的姓名等證據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因此,經營者甲和消費者乙之間的關系應依照不當得利的有關規定加以調整。經營者有權請求錯誤得到該標的物的消費者返還該物。

(三)現物要約產生的問題

現物要約時,經營者一般會要求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并單方規定,如果其未在規定期限內退還或拒絕就視為消費者同意,此時這種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分析。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消費者對經營者的這種單方面約束并沒有效力,因為任何人不得片面課以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是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默認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情況下才能具有法律意義的表示作用,因此相對人的沉默并不會導致合同的成立。在這里,消費者似乎可以得到如一般抽象民事主體一樣的法律保護,對其所處于的弱勢地位并不需要現代民法的特別保護。但問題是除了沉默外,消費者在收到此種實物時,大多數會對經營者提供的物品給予一定范圍的使用,此時是否會構成民法中的“可推斷的意思表示”,即通過可推斷的行為表示的意思表示,卻需要認真對待。如果消費者對經營者郵寄的物品給予了使用或者消費,無疑可以得出存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這一結論。但如果消費者只是試用該實物,甚或只是主觀上想適用,但客觀上卻利用了該物,此時應如何界定和區分消費者的行為是一種簡單試用或是具有同意意思表示的可推斷的行為,就證據角度出發,實是存在疑問,因而實務處理中可能我們將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窘境,盡管我們沒有苛求缺乏一般法律常識的消費者去理性的判斷和分析自己的行為,但依照傳統民法意思表示理論處理現物要約問題時,最終得到的結果卻是合同成立,從而形成另一種被迫消費,導致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現物要約產生的另外一個問題是,現物要約中的實物是經營者主動提供的,并沒有得到消費者的預先指示,如果消費者并不同意該合同,則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實物應承擔如何的義務,消費者應否尊重經營者的所有權而妥善保管該物,亦或應進一步返還該物。依照傳統民法之規定,經營者或可依照所有權,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亦或將按照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消費者返還該物,而消費者將只能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而請求經營者就其保管和返還的費用給予補償。如若消費者毀損了該作為要約的實物,經營者更可直接請求消費者承擔侵權損害責任,在此種情況下,消費者將事實上購買該物。為避免該等不利的情況,消費者的理性選擇或許只能是妥善而謹慎的保管該物,并積極的聯系經營者以妥善處理自己手中的實物。或許我們可通過界定侵權責任中消費者主觀過錯程度,而減免消費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可能,但不管如何,消費者都將不得不面對一個對自己不利的局面,反而是處于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可能會比消費者得到更要全面和徹底的保護。如果第一個問題傳統民法還可以給消費者以一定的保護,那么在實物要約中消費者面臨的第二個問題,卻使得我們不得不反思傳統民法的規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護消費者,以實現民法實質公平的價值目標。

分析現物要約中的消費者,不難發現在傳統民法框架下,我們的解決方法都將使消費者在事實上處于不利的地位。事實是,現物要約最大的特點就在于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要約實物事先并無任何的預兆,如果法律不對此給予特別調整和保護,消費者必將被迫接受由其所代來的種種義務,而與消費者承擔的這些大量義務和相應責任而言,經營者將可能對自己不負責的推銷行為不承擔或承擔很少的責任,這無疑與現代民法維護實質公平,要求保護消費者的精神相矛盾。因此我們可能的選擇是,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借助國家強力去調整現物要約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私法關系,就如同國家規定強制締約制度以保護消費者一樣。

二、現物要約中消費者保護的方法

為探尋現物要約中保護消費者之方法,本文試圖以德國法上的處理為中心,結合我們所收集到的有關國家和地區法律,就現物要約中合同效力認定和消費者對要約實物的權利和義務等問題,做一個大體比較。

德國舊有民法典并沒有規范現物要約問題,但作為歐盟的一部分,受到歐盟關于遠程銷售(Fernabsatzrichtlinie)97/7/EG指令的要求,德國立法者最終在其民法典中加入了相關調整消費者保護的規定。歐盟97/7/EG指令第9條要求,各成員國應當采取措施,禁止通過現物要約對消費者提出支付請求(Zahlungsaufforderung),并免除消費者因現物要約所產生的任何對價義務(Gegenleistung),同時消費者的沉默不能構成承諾。該指令規定現物要約時,消費者的沉默不能作為承諾,并沒有違背德國傳統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理論,但卻無疑能更清晰的保護消費者,蓋因其可有效避免因可推斷的意思表示而造成消費者因舉證的原因而承擔的各種可能的合同責任,因為該指令明確免除了消費者的任何對價義務,而合同義務無疑是包含在對價義務之中的。但是否必須依據97/7/EG指令而修改德國民法典的條文在德國卻有爭論。因為該指令要求免除消費者任何因現物要約所帶來的對價義務(jedwedeGegen-leistung)。這里的任何對價義務無疑應當包括因合同而產生的約定義務。但對于因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甚至所有權關系而產生的法定義務,是否包括在其中卻存在疑問。德國民法理論中,對價義務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包括上述法定義務。但德國立法和民法學界通說卻認為,應對97/7/EG指令第9條所規定的任何對價義務做廣義的解釋,即不僅包括約定義務,并且應當包括各種法定義務,因為如果不免除經營者的使用或賠償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法定權利,則無疑最終將使得消費者在經濟上將可能最終不得不使用或消費該物。因此德國立法者就在2001年德國債法現代化法之前先行于2000年6月30日通過法令,在德國民法典債法第241條增加一款,即第241a條用以專門規定現物要約問題。德國民法典第241a條第1款規定,通過未預訂物給付或是提供未預定特別給付,營業者將對消費者不存在請求(Anspruch)。盡管241a條位于德國民法典的債法部分,但此處的請求絕不僅限于債法上的請求權,而是應當包括整個民法中可能存在的請求權,即包括合同、也包括不當得利、侵權和物權法上的請求權。根據此規定,消費者當得到經營者提供的作為要約的實物時,將不承擔任何義務。這些義務包括保管、返還、通知等。而經營者一旦未經消費者許可而郵寄有關實物,則將喪失對該實物的任何權利,包括所有權。在這種處理方法下,經營者實際將以喪失所有權為最終代價,而消費者則將無償得到該實物,使得作為要約的實物成為經營者給予消費者的一種禮物,而構成消費者的一種“不當得利”。可見德國立法者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已大大突破了既有傳統民法理念,經營者將得到一種嚴厲的民事制裁。對德國立法者的這種處理方法,也有德國學者加以質疑,認為違背了民法的預防或制裁思想(PraventionsundSanktionsgedanke),而與整個民法體系不協調。但正如有學者所分析的,第241a條實際應是德國民法典第817條第2句的發展,該句規定,如果給付人對此種違反行為同樣也應負責任時,不得要求返還。據此,消費者之所以無須承擔不當得利責任,根本原因在于作為給付人的經營者自身就對現物要約行為存在責任。事實上,更多的德國學者對第241a條的體系位置給予了質疑,認為它應當是調整整個特殊銷售形式的,應當和德國民法典中其他特殊位置一起調整,而不是放在債法的第一條。

德國立法者對現物要約的處理,和其他歐洲國家的規定也不完全相同。1997年1月1日奧地利民法典新增加第864條第2款以規范現物要約。該條規定,保留、使用或消費一個未經收到者(derEmpfanger)許可的物,不能作為承諾。接收者沒有義務保管或返還該物。并且可以丟棄該物。但如果他能根據情況,知道該物是錯誤到達他時,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給予人或者返還該物于給予人。可見奧地利民法典明確排除了可推斷意思表示規則適用的可能。但對是否免除消費者的所有法定義務,特別是經營者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卻沒有完全明確。可以丟棄該物,表明其認可消費者對該物不承擔侵權責任。

瑞士關于現物要約的規定,體現在瑞士債務法第6a條。該條文規定,給予未定物不是一個要約。接受者沒有義務返還或是保存該物。但如果未定物是明顯錯誤給予的,則接受人必須通知給予人。比較德國、奧地利民法規定,不難發現瑞士民法明確規定了現物要約不是一種合法的要約形式。但與奧地利民法典相同,瑞士民法對現物要約的規定也沒有僅局限于消費者和經營者這一主體范圍,而是包括所有主體之間的現物要約法律關系。同時規定消費者沒有返還義務,也排除了可能存在的經營者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和其他法定義務。

對現物要約中消費者的保護問題,英美法系的國家也很重視。根據英國1971年未定物和服務法(UnsolicitedGoodsandServicesAct),消費者可以拒絕接受該要約,并沒有義務返還該標的物。但消費者可以書面通知寄送人,寄送人可在一個月內索取該物,否則該物歸消費者所有。消費者還可以選擇不通知寄送人,但只能在3個月后才取得該物。英國法的這個規定也影響了其他英美法系國家,如愛爾蘭、新西蘭等等。和德國民法的規定相比較,英國也將寄送物在一定條件下視為禮物。但英國法律要求消費者在等待答復期間,必須盡到應有的保管義務,對因故意或違法行為而造成現物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這和德國民法徹底免除消費者的義務有著實質區別。

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在其第20條也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寄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郵寄人,經消費者約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后1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就立法體系上,與英國法相近。王澤鑒先生學者在分析上述規定時,特指出消費者應尊重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消費者的承諾,得以意思表示為之,亦有第161條規定的適用。其所謂161條,即是指臺灣地區“民法典”關于可通過有可承諾之事實而成立承諾的相關規定,即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承認現物要約時可發生可推斷的意思表示,這和德國民法典第241條a有著根本差別。:

三、結論

消費者保護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課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生活已經得到了極大的發展,而消費者保護問題也日益突出。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龍頭,形成了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但我國現行法律卻沒有對消費者合同予以單獨規范,有關消費者合同,應當適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現物要約作為一種經營者使用的推銷手段,需要我們立法加以特別調整。但現行合同法中有關消費者合同的特殊規則,主要限于對格式條款的規范上,而對具體的締約方式,如現物要約、遠程銷售等特種買賣卻缺乏規范,疏為遺憾。本文認為,在將來的立法中我國應借鑒各國和地區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我國的現物要約制度。

就具體內容而言,本文認為應以借鑒德國民法的經驗為佳。分析上述各國和地區關于現物要約的規定,不難發現這樣一條路徑,保護現物要約中的消費者實際體現了立法者對消費者的態度,制度的設計更多表現為一種價值選擇。我國臺灣地區依據傳統民法理念固然能處理現物要約中的合同成立問題,但與當今妥善保護消費者的立法價值相比卻有差距,蓋因適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的相關規則來推斷消費者是否具有承諾的意思表示,將極可能使得其承擔過重的證據責任,而給予其過高的義務,而另一方面亦可能促使經營者任意采取現物要約行為,造成社會經濟秩序的無續競爭。或正是基于此種理念,歐盟97/7/EG指令才用強制性法律術語,規定消費者不得因現物要約而承擔任何對價義務,其實質就是根本否定現物要約為一種要約方式。德國立法者接受了這一思想,瑞士債務法亦明確規定了現物要約不是一種要約,而依據奧地利民法的規定,也否定了適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可能。

第8篇

如果你所選擇的題目是有關社會工作理論分析方面的題目,我們希望你能夠在查閱資料的基礎上,進行深入地分析探討,以提升自己的思維深度與科學素養。

二、論文的具體要求:

根據社會工作的培養目標我們對06級社會工作專業本科生的論文提出如下要求

1、論文內容必須與專業發展方向密切相關,論文不能偏離專業方向

2、論文必須要反映學生自己的專業水平,以調查研究報告為主要形式

3、以來理論分析為重要內容的文章,必須體現撰寫者的實際理論水平,堅決杜絕網上拼湊與抄襲他人的文章

4、論文字數要求在8000字以上,以10000左右字為宜;

5、一些題目的范圍較大,撰寫文章和與指導教師溝通的過程中,盡量把題目具體化。避免過分空洞與小馬拉大車的現象的出現。

1. 個案管理在社區矯正中的運用

2. 社會工作在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地位與作用

3. 校園學生文化現狀調查與學校社會工作的介入

4. 大學學校社會工作需求的實證研究

5. 大學教育本質研究:社會工作學的視角

6. 網絡技術在社會工作中的運用:方法革新的

7. 社會工作在學生社區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價值與應用

8. 司法工作者與社會工作者在社區矯正中的職責與分工

9. 二本院校社會工作教育模式之思考:學生視角

10. 上海地區學校社會工作的現狀、問題與對策

11. 上海農民工子弟學校社會工作現狀調查

12. 社會工作課程對學生自我成長的價值與影響:一種質性研究

13. 大學生就業困惑與學校社會工作的介入

14. 上海地區社會工作者生存現狀調查

15. 藝術教育在社會工作中的價值與應用

16. 上海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現狀及其問題研究

17. 上海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運行現狀及其問題研究

18. 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制度運行現狀及其問題研究

19. 農民工養老保險研究

20.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研究

21.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問題研究

22. 生育保險問題研究

23. 工傷保險問題研究

24. 社區教育與新市民轉換研究

25. 社區教育與提升市民生活質量的研究

26. 社區教育與外來人口生活適應性研究

27. 社區教育與外來人口生活融入研究

28. 80后婚戀觀調查

29. 社會工作在家庭問題中的介入

30. 社會變遷與家庭生活-----以本人家庭為例

31. 老年婚姻問題調查與研究

32. 老齡化與養老問題研究

33. 空巢家庭狀況與研究

34. 老年社會工作案例研究

35. 養老機構狀況調查 36. 社會工作價值觀、沖突與對策研究

37. 社會工作方法在社區矯正中的運用

38. 社會工作價值觀在戒毒工作中的經驗與分析

39. 醫療社會工作的個案研究

40. 我國醫療社會工作的發展、問題與對策

41. 中外醫療社會工作比較研究

42. 城市老年人社區福利服務調查與路徑研究

43. 勞動爭議的問題與社會工作介入

44. 社會工作行政方法與企業管理影響機制研究

45. 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基本要素與困境分析研究

46. 社區資源對城市養老方式的影響

47. 職業化背景下的社會工作教育的回應

48. 上海社區建設研究

49. 上海社區服務發展研究

50. 上海外來流動人口基本養老保險模式研究

51. 上海外來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研究

52. 上海征地農民保障問題研究

53. 上海養老機構發展研究

54. 上海養老設施發展研究

55. 上海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狀況調查

56. 外來民工子弟享受上海義務教育情況調查

57. 在校大學生專業意識與轉換專業的困境調查

58. 上海外來移民史個案調查

59. 我國高校貧困大學生的資助體系建設及其存在的問題

60. 改革以來城市鄰里關系的變化

61. 城市家庭代際之間的沖突與一致

62. 城市市民社會發展公平感調查

63. 上海城市青年世博會參與研究

64. 上海市民世博會態度研究

65. 上海市民對外來農民工態度認知研究

66. 上海市民對釣魚事件的認知研究

67. 市民對子女教育的認知研究

68. 上海市民養老方式的選擇

69. 上海市民對房價認知研究

70. 上海市民與社區關系研究

71. 社會(群眾)組織研究——以**組織為案例

72. 房產改革對上海市民生活影響調查

73. 社區鄰里關系調查

74. 互聯網與社區生活

75. 社區建設與市民生活(社區建設對上海市民生活影響調查)

76. 居民委員會與市民生活

77. 居民委員會選舉調查

78. 業主委員會與市民生活

79. 業主委員會選舉調查

80. 市民維權行動調查

81. 世博會對上海市城市文化資本的影響

82. “月光族”的住房消費模式研究

83. “啃老族”的住房消費模式研究

84. 90后大學生的就業觀研究

85. 90后大學生的消費觀研究

86. ? 上海市80后大學生移民的城市融入研究

87. 上海市80后大學生移民的城市認同研究

88. 上海市持居住證的外來移民的城市融入研究

第9篇

關鍵詞:醫患保關系,和諧

 

有效遏制醫療費過快增長,杜絕和減少醫保基金流失,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社會公平性,既是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問題,也是醫保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論文參考網。因此,建立醫院、患者和醫保經辦機構三方約束機制,構建和諧醫患保關系,把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作為一個系統工程,才能事半功倍。

1.關于定點醫療機構的規范化服務

定點醫療機構的規范化服務,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以患者病情實際需要并兼顧醫保政策規定和醫保基金支付能力的診斷檢驗措施,符合醫保用藥范圍的用藥治療方案,排除來自外界因素的干擾,為患者提供經濟適度、保障基本醫療的醫療服務,尤其是不得誘導參保人員“超值”消費或過度消費。二是為患者提供促進身心康復的“軟環境”服務,包括適度優雅的醫療環境、溫馨熱情地護理服務以及耐心細致和誠實守信的醫療咨詢服務等等。論文參考網。三是合理收取醫療費用,包括依據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合理取費,不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制定切合實際的經濟適度的診斷治療方案,在保證基本醫療的前提下,擬定個人自負費用占總醫療費用的控制比例,減少大型檢查費用和“新特藥”的使用;控制藥品供應環節,降低藥品附加費用;提高醫院管理水平,努力降低管理費用等。

2.關于參保人員醫療消費心理預期的調整

患者是醫療消費的客體,而在主觀上如對醫療保險政策的理解程度、心理素質狀況等都直接或間接地牽動著醫療消費。一是要正確理解基本醫療保險的深刻內涵。醫療保險是對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具有三個特定含義:(1)醫療保險的立足點是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基本醫療是指基本用藥、基本技術、基本服務和基本費用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只能提供基本醫療保障,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也只能維持基本醫療費用支出,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以外的各種醫療服務,只能是自己負擔或通過商業醫療保險來解決。(2)享受醫療保險的服務對象只能是投保單位的參保人員本人,誰交費誰受益,不交費不能受益。(3)醫療保險是對參保人員因病所造成經濟損失的一種補償行為,醫療費用由醫保機構和參保人員個人按不同比例合理負擔。二是自覺接受醫療咨詢,有梯度地選擇就醫醫院。參保人員隨機發生的醫療需求,在程度上大致可劃分為輕重緩急。對于頭疼感冒等常見病、多發病,可根據自己掌握的基本醫學知識,到社區衛生所或定點藥店取藥醫治;對于一般性疾病,能在門診處理的就不能住院治療,能在社區衛生所或一二級醫院治療就不要到三級醫院治療,杜絕小病大治,實行合理的梯度消費。三是自我約束消費行為,倡導理性消費。雖然病情相對比較重,也要認真接受醫生的指導,確定經濟合理的診斷治療方案,對癥治療,合理用藥,減少大型檢查和貴重藥品的使用,尤其是盡量減少醫保規定范圍以外的醫療服務,杜絕過度消費和超值消費,并認真遵守醫院出入院管理規定。論文參考網。

3.關于醫保部門的責任

3.1完善醫療保險稽查制度,對定點醫院實行動態、適時和制度化監督管理

一是建立定期稽查制度,實地稽查與住院費結算資料核查相結合,實現醫療稽查常態化。二是突出稽點,重點核查檢查治療方案的經濟合理性、與患者病情的符合程度、有無濫檢查亂拿藥現象、醫保用藥范圍、服務項目以及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甲乙類藥品分類結算情況等等,保證稽查效果。三是創造條件實現醫保機構與定點醫院住院管理系統的聯網,應用計算機管理系統輔助完成“同步”和“隨時”監控,由事后“算帳”轉向事前、事中控制,增強稽查工作的主動性和目的性。四是注意方式方法,取得院方的理解和支持,營造一個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配套聯動的工作環境。五是注重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擴大稽查效果。醫療稽查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違規隱蔽性和稽查難度會越來越大,僅靠醫保部門稽查,工作力度是不夠的,還應該設立舉報監督電話或信箱,廣泛發動社會力量來共同參與監督。

3.2實行定點醫療合同管理,明確責任權利,約束醫保機構和定點醫院的服務行為

醫療合同除明確規定醫療質量、服務水平、醫療費結算方式、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和特殊檢查治療項目審批制度外,更應進一步地明確收費標準、醫療服務工作量、年度醫療費用控制總額和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規定,尤其是要明確對責任醫務人員在職稱聘任、職務晉升以及經濟處罰等方面的規定。嚴格獎懲兌現,是保證醫療合同履行的關鍵,也是其履行情況的鑒證。完善優勝劣汰的準入與退出機制,促進醫療單位合理有序競爭。

3.3建立醫療服務綜合評價體系,有效降低不必要住院費用

有關機構研究表明,近年來不必要住院費用有逐年上升趨勢,占總住院費用的7.14%,有些醫院的個別病種比例更高。建議由教育、衛生、醫保部門和部分醫院的專家學者組成調研組,查閱住院病例,分析住院費用,評估醫療服務水平,評價定點醫院醫保政策執行情況,提出定點醫療合同修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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