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7 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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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個人信息權的概念
通常意義下的個人信息是指自然人個體所擁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已經提國務院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中規定個人信息是指能夠識別特定個人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年齡,體重,身高,醫療記錄,教育背景,家庭住址與電話號碼等。
1.2個人信息的分類
法律關于該定義還存在其他兩種不同的稱謂:個人隱私和個人資料。對于個人隱私的定義,各國對于個人隱私的定義各不相同,我認為具有代表性的是著名的法學家威廉普羅賽在他的《美國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隱私權分為四部分,即與私人生活有關的,與安寧生活有關的,與形象有關的,與姓名有關的。個人資料是指可以自然人個體所特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它具有隱私性,雖然我們日常生活中學校,工作單位等有權查看我們的個人資料,但是他們無權將我們的個人資料公開。而個人隱私,只要不與法律相對抗,任何人包括我們所在學校,工作單位和政府機關都無權查看,探悉和公開,我認為這是區分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的本質區別。
1.3個人信息權的性質
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其中關于個人隱私美國人薩姆爾D.沃倫和路易斯.D.布蘭代斯在《哈佛法律評論》(第四期)上發表的《隱私權》一文中提出來隱私權所保障的是個人思想、情緒、感受、或者不可侵犯的人格。隱私要也是一項對立的精神性人格權。從世界范圍看,隱私權正在逐步被被確認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即人格權的一種。隱私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性內容,因此不屬于財產權而屬于人身權。隱私權立法旨趣在于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隱私之保護是為了維護個人在民事社會里的資格和尊嚴所必須的,因此它屬于人格權的一部分。而個人資料具有隱私性,具有不可侵犯的人格,因此也具有人格屬性。所以說個人信息權具有人格權屬性,既屬于憲法權利有屬于民法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2.1法律更新速度較慢
我國相應法律的更新速度不及科技和經濟的發展速度,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我國至今沒有出臺保護個人信息權的專門法律,只有在一些個別法律規定中對此有一些防范和保護的規定。相比目前咨訊的發達,這些法律顯得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執行性。而且這些規定大多比較分散、單一,不夠全面、系統。
2.2個人信息商業化
經濟高速發展,個人信息已經與經濟利益相掛鉤,不法分子有了充分的企圖從中牟利的犯罪動機。
2007年9月~2008年12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現狀專門組成課題組,在北京,成都,青島,西安四個城市進行調研,結果讓課題組成員頗為驚心,社會上竟然有人買賣個人信息。
2.3相關保護措施不到位
個人信息的業務領域都開設了實名制制度,但相關保護措施卻不到位,導致個人信息流失。人們在申請某項服務或是消費時,需要登錄許多個人身份信息,如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還有家庭住址、通訊聯系方式等,這本來是出于管理的需要,或者是為了更方便的提供服務,但是,這些個人信息如果保護不力,就會造成一些新的侵害出現。
2.4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薄弱
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薄弱,缺乏防范意識。公民應該提高維權意識,在進行消費前即約定相關隱私權保護條款,保障個人權益。
3.美國和歐盟的相關的立法
3.1美國的相關立法
美國是世界上保護隱私權起步較早的國家之一,1974年頒布的《隱私權法》可以被視為美國隱私權保護的基本法。20世紀70~80年代又制定了一系列保護隱私權的法律法規。
作為電子商務最發達的國家之一,美國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更是非常重視,1997年10月,克林頓政府在《全球電子商務發展框架》報告中,把保護網絡隱私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提了出來,并用很大篇幅用以強調保護網民隱私,強調個人信息搜集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他們搜集了消費者什么樣的個人信息,以及將做何種程度和范圍的使用此外,政府還提出了保護網絡隱私權的兩個具體原則:(1)知會原則,(2)選擇權原則。
3.2歐盟組織的相關立法
目前,歐盟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主要是1995年通過的《個人數據處理和自由流動有關的個人保護指令》和2002年的《隱私與電子通信指令》。1995年歐盟《個人數據保護指令》是歐盟數據保護規章的核心,是較早采用綜合方法保護隱私和數據的法律。該指令規定了一系列需要所有成員國實施的原則和規則,確保歐盟內數據的自由流動并為個人數據保護設定了共同的標準,所建立的原則適用于私人或商業生活的一切領域。
4.我國個人信息權的立法意見
4.1明確個人信息權的含義和具體的保護范圍
立法應對個人信息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為了切身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對于個人信息,除因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法定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限制外,任何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收集、查閱或調取和利用個人信息牟利。
4.2完善個人信息權保護相關立法
完善相關侵犯個人通信信息的法律責任和法律救濟制度,立法應該對個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開和保密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以及使用各種方式在不同程度上違反了有關個人信息保護權相關規定的所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和有關救濟制度,以此規范各個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公民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權。
刑事方面,我國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已經增加了相關立法規定,已經緩解了這一問題。民事方面,現在社會上出現的有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的案件大多數屬于民事侵權,并不適用于我國新頒布的刑法修正案。我國還應該對一般性的侵權行為,應詳細規定對應的行政和民事責任,建立其行政、特別是民事救濟措施和救濟程序,對受害者予以充分的法律保護。
4.3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法律意識
個人信息的泄露過程中,相關部門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不夠,和法制觀念薄弱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同時企業在招聘員工時應該把員工的職業素質程度,和員工的法律意識作為聘用的重要條件。
4.4加強公民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雖然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意識保護個人信息權的重要性,但是還是有一部分人對于自己個人信息權的重視程度不高,。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政府還要加強法制宣傳力度,通過媒體,報紙成立相關普法部門和相關培訓中心等方式,加強公民的防范意識,徹底消除隱患。
參考文獻:
[1]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
當前,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基本內涵,我國現行法律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一個明確、專門的界定,而在理論界主要采取列舉式、概括式及列舉與概括相混合的方式來界定公民個人信息,尤其是第三種方式備受廣大學者推崇。其中英國與我國臺灣地區在該方面極具代表性。如《英國資料保護法》將諸如個人意圖、觀點的表達等能夠直接、間接辨別一個富有生命即活著的人的一切資料界定為“個人資料”。又如我國臺灣地區的《臺灣資料法》,根據該法第3條第1款之規定,所謂個人資料即一個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財務狀況、指紋等可以辨別該人的相關資料。在我國,大多數學者主要采用列舉與歸納相結合的方式來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基本內涵。關于公民個人信息主要有公民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號碼、健康狀況、教育職業背景、婚姻狀況、戶籍、財務狀況、指紋、血型、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網上登錄賬號與密碼等足以單獨或幾項信息相結合識別一個人的資料。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價值
知識經濟時代背景下,隨著網絡技術的卓越發展,公民個人信息越發重要,日益成為一種極具價值的寶貴資源。而今,公務員考試持續走高,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首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多種下游犯罪的根源。其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不僅會危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而且逐步成為網絡詐騙、電信詐騙等新型犯罪滋生的“溫床”。相反,對公民個人信息加以適當保護,有助于維護公民人身、財產利益不被侵害。同時,通過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了解,可以得知一個人的興趣愛好,實際需求、生活習慣等,繼而大大提升獲取利潤的機率。
二、“公考熱”背景下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最具現實意義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的出臺,然而公考熱“高燒不退”形勢下,加之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日新月異,我國現行《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已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大眾的現實需求,即《刑法修正案<七>》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仍存在諸多問題。
(一)犯罪法律關系主體過于狹隘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1款可知,我國現行《刑法》縮小了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主體的范圍,同時將單位納入該條文的關系主體之列。但是該法條中的“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中的“等”究竟是“等外”還是“等內”表達不夠清晰。筆者個人認為這里的“等”應該是“等外”的意思,計算機網絡時代,人才市場、網絡公司等掌握著大量公民個人信息,而且隨著公務員考試的逐步升溫,有越來越多高材生的個人信息被相關招考單位所掌握,假如能夠做好對這些單位的規制工作,則就能恰當控制公民個人信息交易的進行;同時,關于主體的性質,許多國家、地區的法律不僅適用于普通個人,還適用于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假如將法律關系主體給特定化,會嚴重阻滯對“中介商”的規制工作的進行,如此,不僅不利于刑罰的合理適用,而且未能很好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被侵犯。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夠健全
所謂犯罪客觀方面即由《刑法》明確規定的用以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危害性,是犯罪成立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其意在說明在何種條件下通過何種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產生了什么樣的侵害;它是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客觀因素,具有法定性,以客觀事實特征為主要內容,是用以說明行為對犯罪客體造成侵害的客觀事實特征。至此,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卓越發展,特別是公務員考試一直“高燒不退”,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顯得越發重要。根據我國《刑法》相關法條規定可知,我國《刑法》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規定的不夠健全,未能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列出“情節嚴重”的一些具體情形,以便于確定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狀態。
(三)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有待進一步理清
縱觀《刑法》全文,立法者不僅并未一一區分許多犯罪的主體要件與客體要件,即有些犯罪在犯罪客體要件與犯罪主體要件上是相同的,而且甚至有些犯罪的主觀方面也是雷同的,但是《刑法》將這些行為界定為不同的犯罪,歸結起來主要是因為這些罪的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不同,同時這也是準確區分不同犯罪的關鍵環節。“公考熱”時代背景下,我國《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方面的犯罪規定的不夠嚴謹,比如,為更好的打擊犯罪,在非法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與等其他罪競合時,應依據想象競合犯、法條競合犯、牽連犯等相關刑法知識深入分析罪數問題,以明確處罰原則及如何確定罪數。然而,我國現行《刑法》對此規定的比較模糊,關于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有待進一步理清。
(四)價值取向仍需進一步明確
當前,國人最大的夢想就是國富民強,但隨著社會大生產的擴大,人與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也愈演愈烈,而調整、調和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是《刑法》的一項重要作用,至此,為發揮好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公務員考試持續走高形勢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應有明確的價值取向,做好利益評價,平衡利益分配,以減少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即以最小的損害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三、“公考熱”背景下完善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建議
現今,為規范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工作,2013年2月,我國第一個關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出爐,極具里程碑意義,但是由于其強制性比較薄弱,現實中很難真正發揮行之有效的作用。至此,“公考熱”背景下,為斬斷盜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黑手,有效扼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的發生,完善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勢在必行。
(一)“公考熱”背景下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應堅持的原則
完善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首先應堅持OECD原則,注重與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倡導的核心思想保持一致,具體有以下八點:個人參與原則;公開原則;安全保護原則;責任原則;數據質量原則;收集限制原則;利用限制原則;目的明確化原則。其次完善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應堅持犯罪數量計量原則,如此才有助于有效扼制“公考熱”背景下形式多樣的諸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而所謂犯罪數量的計量即以劑量為單位對計量對象進行數值確定。在此必須堅持效率原則與現實侵害原則,其中,前者注重計量原則的合理性,而后者則比較關注計量原則的客觀性。
(二)逐步完善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前置性法律規定
現代社會,電信詐騙極其猖狂。我們猶如生活在“楚門的世界”里的主人公,毫無隱私可言。公民個人信息已成為“公開的秘密”,至此,“公考熱”背景下,為給公民個人信息上把“放心鎖”及有力打擊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從而讓犯罪分子沒有可乘之機,應盡早出臺一部極具可操作性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從而為認定《刑法》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提供法律依據,繼而確保其刑事立法價值的順利實現。
(三)適時拓展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犯罪法律關系主體范圍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253條相關規定可知,其將非法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界定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即其犯罪主體已被特殊化。但是,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卓越發展,特別是公務員考試持續走熱形勢下,未能將非法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特殊犯罪主體適時擴充為一般犯罪主體,即《刑法修正案<七>》僅僅刪除對非公務機關的限制不利于有效遏制其他非國家機關、單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因此,隨著公務員考試的逐步升溫,加之計算機互聯網技術的推波助瀾,適時拓展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犯罪法律關系主體范圍是關鍵。具體而言即應盡早明確我國《刑法》第253條該罪的犯罪主體即“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中“等”的具理解,即究竟是“等內”還是“等外”?
(四)科學、合理設定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法定刑
所謂刑事責任即由刑事法律明確規定,由犯罪行為引起的,被司法機關強制罪犯承受的一種負擔,主要包括單純的否定性法律評價與刑事懲罰。具體而言主要有如下特點:1.它是一種負擔,由刑事法律明確規定。2.其因實施犯罪行為而產生。3.該責任只能由犯罪人來承擔。4.其由被賦予國家公權力的司法機關來強制犯罪人承擔。5.其以刑事懲罰與單純否定性法律評價為主要內容。因此,為做好“公考熱”背景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工作,科學、合理設定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法定性至關重要,具體而言:1.嚴厲處罰非法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實施者。2.根據犯罪行為的危害性的不同,對犯罪人“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而不是一概而論地對《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規定的兩款犯罪均“并處或單處罰金”。
(五)明確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條文有關詞語的內涵
當前,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負面效應,特別是“公考熱”背景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重要性日益增強。因此,為順利實現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立法價值,明確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條文有關詞語的內涵是當務之急。具體而言即以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進一步細化《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有關用語的內涵:1.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與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中“非法性”的程度。2.明確“情節嚴重”的標準,以防止權力濫用。為此,筆者認為應把握好三個原則以判斷侵害是否達到“情節嚴重”,即適時調整量化指標,杜絕指標的單一化;全面、綜合考慮每一個犯罪情節;密切關注法益侵害的嚴重性。
(六)健全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體系
信息時代,通過網絡非法獲取客戶信息并兜售的行為比比皆是,特別是大學生就業形勢極其嚴峻的形勢下,有越來越多的高材生迎難而上,躋身公務員考試大軍之列,這在不知不覺中給不法犯罪份子以可乘之機,即非法獲取、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以獲取不正當的商業利益。至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健全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體系。首先,應將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單獨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體系。其次,根據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現實需要,應將非法采集、非法使用與不正當披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納入刑罰體系。
四、結語
一、個人信用缺失是影響目前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關鍵因素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推廣,人們逐漸接受這種新的消費形式,人們的“積蓄——購物——積蓄”的傳統消費觀念已經在向“貸款——購物——積蓄還債”的觀念轉變,這一點在經濟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的居民身上體現得尤為明顯。因此,雖然個人消費觀念仍然影響著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但已經不再是主要的制約因素。
從目前個人消費信貸的開辦情況來看,由于它風險小、收益高,各家銀行競相積極拓展此項業務。但隨著業務的展開,貸款風險也逐漸顯露出來。根據各商業銀行的有關規定,個人消費信貸的不良貸款比一般應控制在5‰以內,但據有關數據顯示,目前個人消費貸款的還款率一般為70%~80%,而且還有繼續下降的趨勢。應該說,貸款風險的加大是阻礙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主要原因。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個人消費貸款風險加大除個人信用觀念淡薄外,關鍵原因還是由于我國以個人信用記錄為主體的信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應該說,這種觀點有其正確的一面,但并不完全準確。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市場交易離不開信用基礎。從個人信用來看,它包括道德信用和資產信用兩部分。道德信用指誠實守信的品質,它的好壞往往通過市場交易中的信用記錄來反映。資產信用指個人擁有的包括儲蓄、債券、股票、不動產等資產所具有的信用等級,它的高低由個人所擁有的資產的多少來決定,資產越多,信用等級越好。上述觀點是把道德信用當成了個人信用的主體,而忽略了個人資產信用的存在,因此這種觀點不完全準確。筆者認為,我國缺乏以個人信用記錄為主體的道德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以個人資產為主體的資產信用評價體系,這兩種信用的缺失直接影響著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
二、信息不對稱是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產生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產生是由于信用缺失,而信用問題的產生源于信息不對稱。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信息不對稱是指市場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擁有更多的信息。在具體工作中,按不對稱信息發生的時間,事前發生的信息不對稱會引起逆向選擇問題,而事后發生的信息不對稱會引起道德風險問題。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的奠基人之一、2001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利茨對信貸市場模型的分析,信貸市場中的借款人有高風險和低風險之分,但這一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銀行并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為防范風險只好提高利率。當利率升高時,低風險的借款人不愿意借款,而高風險的借款人愿意支付較高的利息,因此仍積極借款,從而出現低風險的借款人逐漸退出市場,而高風險的借款人充斥信貸市場的逆向選擇現象。當雙方簽訂合同后,銀行對借款人的行為無法監督,如果借款人不能嚴格履行合同,就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
在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銀行和借款人之間永遠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對稱中的逆向選擇問題和道德風險現象在實際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況下,借款人在向銀行申請借款時,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償還的能力,但必然會更多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而盡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確定性因素。銀行為防范風險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擔保形式,這樣就增加了客戶的交易費用,使許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擔保的個人不能或不愿向銀行借款,從而產生事前的逆向選擇的現象。同時,由于銀行面對著千家萬戶,不可能對所有借款人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時歸還借款和利息,就會產生事后的道德風險問題。在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信用缺失現象和信息不對稱是密切聯系的。信息不對稱是產生信用缺失現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必然導致信用缺失現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與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密切相關。信用可以看做是克服信息不對稱的一個非正式的合約安排,其重要作用在于減少交易費用,降低社會平均交易成本,使市場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和有利可圖,促進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而信用缺失則會增加交易費用,使得原本可以發生的交易不能維持下去。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信用缺失現象將不能避免。三、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措施和對策
按照西方微觀信息經濟學理論,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需要建立起激勵機制和信號傳遞機制。簡單地說,在出現逆向選擇現象時,委托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完全知道人的私人信息,需要通過信號傳遞機制來解決,即需要設計一種機制讓擁有私人信息的人將信息傳遞給沒有信息的委托人,或者后者誘使前者披露其私人信息,從而達到一種最好的契約安排。在發生道德風險問題時,委托人在簽訂合同后不能充分掌握人的信息,這時委托人就需要設計出一個最優的激勵機制,誘使人選擇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動。總之,應該充分利用個人信用信息,通過建立和完善信號傳遞機制和激勵機制來解決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建立信號傳遞機制方面,要利用個人消費信用記錄信息,通過自身的良好信用來取得貸款,以解決事前的逆向選擇問題;在建立激勵機制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個人資產信用信息,通過完善抵押擔保手續,以個人自有財產進行抵押擔保,以防止事后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筆者認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加強社會信用觀念建設和信用法制建設。一是政府要加強行政管理職能,強化公民信用意識,把誠實守信作為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基礎工程來抓,讓人們真正認識到個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證”,是“經濟通行證”,將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應當有效地加以維護,以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強社會信用的法制建設,建立健全與規范信用信息資源有關的法律法規,用法律手段規范個人的信用行為。三是金融部門要加強與司法部門、經濟管理執法部門的合作,建立社會信用環境聯席會議制度,加大對不履行還債義務行為的法律約束。
第二,要堅持個人消費信貸審批條件。銀行要堅持貸款條件,完善貸款手續和合同,簡化貸款程序,工作中堅持“先抵押擔保,后信用放款”的原則。在實際工作中,個人消費貸款可分為抵押、擔保、信用三種。抵押擔保貸款一般需要客戶以自有財產作抵押或擔保,即以個人資產信用作保證。信用貸款可以僅憑個人信用記錄,即以個人道德信用作保證。為了防止出現事前的逆向選擇問題,保證貸款的安全性,一般只在信用體系健全的城市才采取信用放款形式。但是,為了防止事后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銀行必須了解客戶的信用記錄,只向信用好的客戶發放貸款。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誠信危機
網上消費者個人誠信危機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或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對企業進行惡意誹謗,單方面隨意或頻繁變更承諾過的交易條件,收貨不付款,惡意訂購商品,偷竊他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偽造電子函件、證件、信用卡,惡意復制侵害他人信息,進行網上詐騙……凡此種種,不一而足。這些不誠信的行為,將帶來一連串的不良后果:受欺詐的企業(經營者)有可能以欺騙的方式將損失轉嫁給其它消費者或有關企業;受欺騙的消費者有可能也以不誠信的手段來彌補自己的損失;獲得不當利益的不誠信消費者將有可能繼續以失信行為來牟取暴利。網上消費者的個人誠信危機嚴重地擾亂了電子商務經營秩序,給電子商務企業和其它消費者、有時甚至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為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抹上了一絲黑影。
1網上消費者個人誠信危機的根源
1.1社會根源:整個社會誠信危機的大環境
我國正處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之中,規章尚不健全,體制正待完善。社會轉型帶來的各種影響,沖擊和瓦解著人們原有的誠信道德觀念,而新的、與現代社會相適應的誠信道德觀念仍未建立,這構成了誠信危機產生的契機。規章和體制的漏洞缺失給實施欺詐留下了空檔,一些不法之徒和心存僥幸者大搞欺詐活動,且愈演愈烈,進而造成全社會的誠信危機。于是,拖欠貨款、坑蒙拐騙、出售偽劣商品、虛假廣告、冒用他人名譽、偽造各式證件……大行其道,并使許多企業和個人從中漁利。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可看到,誠實守信者沒有得到相應的鼓勵和收益,失信者也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
1.2思想根源:個人倫理道德的頹喪
計算機網絡的使用沖擊現實的道德規范。快速傳遞的大量乃至泛濫的信息中混雜著許多不道德、反道德的內容,侵犯著人類的道德心理,抑制著健全道德人格的形成,導致個體道德和群體道德水平下降。人們的價值取向越來越趨于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在實際行為中表現為急功近利、背信棄義、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由于網絡中大部分行為具有匿名性、虛擬性,致使有些消費者可以摘下社會面具,完全隱去自己真實的社會身份,摒棄傳統的倫理道德規范,唯利是圖,以一個或多個"虛擬"的身份從事網上交易和交往,以自己的意志裸地為非作歹,將違反道德規范的網上活動視為自己技藝高超的表現,將騙取錢物作為自己網上交易的終極目標。
1.3經濟根源:功利主義的不良推動
透過撲朔迷離的網絡社會現象,我們不難發現,網上發生的誠信危機背后隱藏著深刻的經濟根源。正是由于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和商業利潤驅使人們藐視道德和法律而在網絡這個"自由時空"中為所欲為。不成熟的市場經濟把人對財富的貪欲刺激到了極點,在硬約束不健全的情況下,難免有人為財鋌而走險,在物質利益與個人私欲的驅動下,大干違法亂紀、背信棄義、損人利己之事。當在同一個市場上,有人靠投機取巧、不當得利、坑蒙拐騙掙錢比誠實守信致富來得快的時候,會有很多人對此羨慕不已,不去詰責,反而追隨,也采取同樣的失信行為去謀取暴利。
1.4技術根源: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和不安全性
電子商務是借助互聯網這個技術平臺而實現的一種商務活動,互聯網的一個最突出特征就是虛擬性。在互聯網世界中,人們的交往都是以數字、符號的形式出現。網絡的虛擬性,給處在這種環境中的電子商務交易的主體提供了不誠信的溫床。電子商務活動主要通過網絡來實現,因此,商務活動主體之間基本上不受直面的道德輿論約束、近距離人身安全威脅及不動產的拖累,這就為一些心懷不軌者和心存僥幸者實施欺詐行為提供了方便之門。信息網絡技術同任何其他技術一樣,其本身存在著兩面性,網絡在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把人們引入了安全陷阱。
1.5法律根源: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對電子商務來說,法治是非常重要的,新的貿易形式,必定產生利益分配的重新組合,在這個沒有硝煙的爭奪利益的戰場上,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在法律的規范內,遵循公允的游戲規則。我國已經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與信息化相關的法律規范,也頒布和制定了《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等與個人誠信建設有關的法律和規定。然而,現有的法律法規制度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由于商務活動無法可依或法不對號,法律制度不完備,法制建設滯后,一些消費者能夠鉆法律的空子,讓不講誠信的消費者有增無減。
1.6信息根源:交易雙方信息的不對稱
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受"自利動機"和"機會主義"行為的驅使,處于信息優勢的一方就可以借此獲益,而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則會吃虧,這就容易造成信用的缺失。互不見面的電子商務在某些方面加劇了信息不對稱,從而增大了電子商務的信用風險。雖然電子商務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但參加電于商務的雙方是互不見面,雙方無法確認對方的身份、信譽等。對于那些一心想在網上交易中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消費者而言,他主動提供給經營者的信息,是以最大化自身利益為前提的,采取各種手段盡量減少信息的暴露程度,或散布虛假信息,利用欺詐行為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因此,當消費者擁有信息優勢時,就為其網上交易的失信行為提供了便利。
2網上消費者個人誠信的樹立與健全
2.1加強電子商務倫理道德教育,提高消費者的誠信意識
電子商務倫理是傳統商業倫理的擴充與發展,它對于電子商務的規范化運作和健康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在中國經濟轉型過程中,許多人以倫理價值的失范獲得意外之財,讓一些人產生了市場經濟就是講錢、為了掙錢可以不擇手段的錯覺,尤其是在全新的自由度非常高的電子商務環境下,更是充滿了投機和發財機會。因此,必須加強電子商務倫理道德教育,提高電子商務主體的道德水平。就消費者個人誠信危機而言,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大學的商學院等教育機構,一方面要做大量基礎性的研究工作,重建符合市場經濟的、積極向上的新經濟狀態下的商業倫理,特別是進行電子商務倫理建設,規范消費者的商務行為,以滿足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在對消費者進行傳統商業倫理教育的同時,更應加強電子商務倫理道德教育,充分利用網絡教育之自我教育、交互教育的特性,加強對消費者的認知特點和心理狀態的調查研究,采取在線和離線相結合的教育方法,提高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倫理自覺,讓廣大消費者負責任地使用信息技術,在思想意識上筑起一道抵御"失信"入侵的防火墻,共同構筑電子商務誠信環境。
2.2建立消費者誠信數據庫,完善個人信用歷史記錄
在消費者誠信數據庫建設方面,美國為我們做出了榜樣。美國由一個專門機構來負責消費者個人的信用歷史記錄并建設誠信數據庫,每一個人每一次信用付費、借貸以及交罰單都是有記錄的,這保證了有據可查。美國的誠信監管機制還將對失信人員做出相應懲罰,比如美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個人公司一旦宣布破產,注冊人將永遠不能再注冊新公司。這些法律規定將使失去誠信的人不可能再進入誠信社會。因此,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誠信體系建設,加強消費者個人誠信數據庫建設,完善個人信用歷史記錄,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和信用查詢制度,以實現在具體化、可靠性基礎上所進行的"虛擬化"交易。
2.3強化網絡安全管理,切實解決電子商務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活動中很多失信行為的產生,正是抓住了網絡的虛擬性和不安全性,從而讓一些失信者大行其道。因此,為維護網絡安全,減少失信者鉆空子的機會,需要廣大電子商務企業、銀行、物流企業和消費者齊心協力,采取高效安全措施,強化網絡安全管理,切實解決電子商務安全問題。目前,為保障網絡的物理安全和邏輯安全,普遍采用的技術有網絡安全技術和密碼技術兩大類,其中網絡安全技術包括操作系統安全技術、防火墻技術、虛擬專用網技術、各種反黑客技術及漏洞檢測技術等;密碼技術包括加密技術、數字簽名、論證機構和數字證書等。這些安全技術的應用,為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做出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撐。鑒于網絡的開放性和自由性,電子商務安全管理既不是一個單純的技術問題,也不是一個簡單的管理問題。它是一種工程,不僅涉及到"物",還涉及到人,需要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嚴格科學的管理。"三分技術、七分管理",嚴格、科學、高效的管理是對安全技術的補充,是促進電子商務企業發展壯大的源泉,也是降低消費者失信行為的有力武器。因此,電子商務企業在應用安全技術的同時,還需加強安全管理,制定企業安全政策,規范內部人員管理,加強信息資產管理,適時采取應急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損失,樹立企業安全、高效、守信的網絡形象。
2.4加快誠信立法步伐,營造電子商務法律環境
網上消費者的誠信行為,一方面需要自律,提高自身的網絡道德和商業倫理;另一方面需要他律,以強制性的法律將消費者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加以明確規定,使人們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必須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從而強制規范人們的行為。在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今天,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無法應對諸如"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電子鑒章的法律效力"、"要約與承諾的撤口與撤消"等之類的問題,電子商務立法已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了。針對目前電子商務活動開展的勢頭,政府、企業、理論界等有關部門應積極研究電子商務的趨勢和特點,迅速制定有針對性的網絡倫理規范和法律法規,以規范電子商務活動,解決諸如電子合同、網絡稅收、知識產權、個人隱私、用戶權益保護、網上交易規則、電子支付、網絡安全保障、網絡犯罪、網絡證據等錯綜復雜的問題,增加企業和廣大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任感。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一方面要參與國際間關于網絡發展的國際公約和協議的制定;另一方面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及時制定符合中國國情和電子商務發展需要的網絡法律法規,規范商務活動主體的誠信行為,使電子商務在規則的作用下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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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用貸款風險商業銀行
在實踐中由于各個商業銀行所采取的組織架構和業務運作理念各不相同,有的屬于所謂的流程銀行,也有的屬于部門銀行,因此他們的風險控制體系也略有不同。但總體而言,設立在總行的風險控制中心以及設立在各業務單元中的風險管理部門是風險控制體系必備的要素,而這兩部分與個人信用貸款業務的風險控制密切相關,加強個人信用貸款業務相關的風險控制體系正是從這兩個部門入手。
1、專職專能,加強合作
業務部門內部的風險控制部的職責通常是制定業務相關的風險控制政策、統籌業務內的風險管理、采取風險控制措施、進行匯總風險計量分析并向總行匯報。在西方銀行,個人信用貸款業務內部的風險控制部是業務運作的前沿指揮部,是其他各部門在實際業務開展過程中的交流平臺和監督者。風險控制部門作為個人信用貸款業務進行具體風險控制的主體,必須以構建以風險控制部為核心,其他各部門圍繞風險控制部展開平等合作。個人信用貸款業務是通過各相關部間相互協調、環環相扣而最終完成的,因此必須建立相互協作同時又相互監督的部門間合作關系。
在個人信用貸款業務的開展過程中,各部門應該以風險控制部為合作平臺,以內部環境風險控制為一致的目標,定期進行關于內部環境風險控制的會議。在會議上各部門對于風險相關的問題具有同等的話語權,共同商定該業務的目標收益率和可承受的風險系數并運用第四章中的風險收益優化決策模型進行各貸款類型的權重分配。
2、合理規劃,控制流程
風險控制部必須聯合其他各部規劃好規范、合理的業務運作流程。規范、合理的業務運作流程與流程中的風險控制機制之間的關系正如地基與建筑物的關系。正如沒有穩定安全的地基作為基礎就不可能有漂亮的建筑物樹立起來,對于個人信用貸款業務來說,沒有規范、合理的業務運作流程就不可能有完備的風險控制機制以此為基礎進行建立。因此,要做到提高業務效率,降低面臨的風險,最關鍵的是建立規范、合理的業務運作流程。與其它商業貸款相類似,個人信用貸款的業務運作流程主要分為營銷、貸前、貸中、和貸后四個個階段,共六大流程,流程總圖。
風險控制部必須在業務運作流程之上制定業務風險控制節點并在每個風險控制點至少安排一個風險控制崗進行風險監控。
3、強化信息管理,構建數據系統
對于個人信用貸款業務,其業務運作的特點之一就是業務量大而單筆貸款的額度一般較少。風險控制部在個人信用貸款業務運作過程中,必須推行業務內各部門運用現代化的信貸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數據處理,利用計算機實現半自動審批和輔助決策,并實現該業務的全面電子化管理。此外,風險控制部還必須定期對個人信用貸款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定期進行更新、維護和檢測,從而確保該信息管理系統處于最優運作狀態,不會由于信息泄露、信息丟失或者系統延時等情況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個人信用貸款信息管理系統能從整體上提高上述各內部環境風險控制措施的執行效率,從而起到防范個人信用貸款業務中系統性風險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首先,由于個人信用貸款信息管理系統的信息共享,確保了信息的實時性,提高了組織架構內各部門的合作效率以及業務信息在業務運作流程中各階段間的流轉效率。其次,由于個人信用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可實現系統自動審批,能夠大量減少人工核對信息以及基本邏輯判斷所占用的時間,在把簡單業務操作的錯誤率降至最低的同時相對增加了業務員進行人工業務分析的時間,從而把貸中審批階段的風險控制節點發揮最大作用。再次,通過個人信用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可以起到規范個人信用貸款業務流程的作用。個人信用貸款業務流程由于各個環節之間的緊密相扣,當把流程中的各環節都設置在信息管理系統內部進行流轉時,信息管理系統以其流程優化決策以及權限控制的優勢可對整個業務流程進行有效的規范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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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類邁入信息時代,社會信息化程度不斷加深。信息與知識一樣成為了社會生產力、國家競爭力和經濟發展的關鍵。個人信息成為新科技時代的重要社會資源。社會生活物質條件的變革為新的權利生成創造了必要的社會基礎和前提條件。縱觀美國和德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發展歷程,與調整個人信息相關的信息隱私權和信息自決權的出現與現實社會的需要都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這并不是歷史的巧合。如今,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也成為了一個我國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
康德認為,由于同一個人在不同的視角下存在的方式和性質擁有差異,所以應當以是否為人的感官所能達到為標準,對人的存在及其性質做出經驗與超驗雙重視覺觀察的區分。人在雙重的性質中看待自己,首先,作為感官存在者在信息社會里,人的存在已經超脫了傳統中可被感知肉體、生物體形式的呈現方式。人們自身會產生許多具有識別意義的信息,在各個方面被與自身關聯的信息所描述。因此,人逐漸的成為各種信息的集合體。這種信息集合體形式的存在也極大的豐富了經驗領域中人的存在內容,使得原本依附于人身之存在的精神利益有了更加豐富的直接現實意義。在信息社會,隨著人們改造客觀世界活動廣度和深度的增加,各個社會生活實踐領域的活動幾乎都有信息形式的記錄,人因此具有了一個豐滿的信息化外觀。這個信息化外觀不僅囊括了人的生物信息,還包括在社會、文化等方面的信息。有學者指出,有關個人的信息在一段時間內積累到一定的程度,就能構成與實際人格相似的信息人格或者數據人格,即以在社會生活中體現出來的信息或數據為基礎的個人公共形象被用來作為該個人的代號。
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信息技術在給我們帶來便捷,成為社會發展強大助力的同時,也猶如一把雙刃劍。個人信息的屢屢泄漏也已經對社會穩定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對人們的社會生活帶來重大困擾。近期,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民意中國網和新浪網,對1958人進行的在線調查顯示,86.5%的受訪者表示自己的個人信息曾遭泄露,49.8%的人抱怨信息遭泄露已嚴重影響自己的生活。
個人信息權的界定
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的核心在于,信息主體同信息流轉機構在信息流轉關系上的力量懸殊,又缺少恰當的法律制度來平衡這種利益關系,使得信息主體個人無法有效的控制個人信息,無法適當的參與信息流轉。個人信息保護要著力理順個人同其他個人信息流轉機構之間的利益關系,這樣不僅能夠維護信息主體的個人利益,更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與民主政治制度的運行,而這一切的前提條件是賦予信息主體一個強有力的個人權利個人信息權。通過賦予個人信息權,使信息主體獲得個人信息利益,不僅僅是法律制度對一般社會利益的衡量選擇的結果,更加重要的意義在于為構建一個平衡個人利益之間、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法律框架奠定了基礎。
個人信息權的法律屬性
個人信息是自然人人格要素的一種,由此決定了個人信息權的人格權屬性。雖然個人信息可以被用來進行社會交換,表現出一定的財產利益,但個人信息權在民法權利框架內屬于人格權范疇。探討個人信息權的人格權屬性問題,我們需要從個人信息所承載的利益入手。
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發展至今,業務范圍已經得到了明顯的擴大,主要包括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個人存單質押貸款、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個人助學貸款、個人旅游貸款等業務。有的金融機構還開展了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個人綜合授信額度貸款等業務。截止到2006年底,我國的個人消費信貸余額為24127億元,是1997年的140.3倍。但在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普遍存在著消費信貸總體規模仍然偏低、消費信貸增長速度明顯下降、消費信貸中個人住房貸款占絕對比例的現象。
在我國,隨著消費信貸的逐年發展,制約該項業務發展的風險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目前,消費信貸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借款人風險。由于我國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貨幣化,收入來源多樣化,透明度低,使得實際收入與名義收入差距很大。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只能表明當期情況,社會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現實又使得未來預期支出變得不可測,很難用科學的評估方法來確認未來的狀況,因而貸款期越長,發生變故的幾率越大。再加上現在社會部門間信息溝通共享渠道不暢,沒有個人信用劣跡的記錄,則無從判斷借款人的資信程度,也沒有個人破產的制度,這給許多信用意識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機,因而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無法徹底解決。借款人的多頭貸款、故意不還款或是惡意透支在目前個人信用體制不健全的狀況下使得銀行信息不對稱,防范風險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是由消費者和銀行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由于缺乏個人信用制度,銀行在監管客戶的風險防范方面產生難度,信用風險出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個人信用制度,銀行缺乏征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據世界銀行的研究結果,利用征信系統即個人信用制度,大銀行客戶的違約率可減少41%,小銀行可減少78%,因此我國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彌補這一空缺。
3.法律風險。國家鼓勵消費信貸開展的政策是明確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規、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適用法規不完善。目前,商業銀行主要是依據《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票據法》、《貸款通則》、《經濟合同法》等對消費信貸進行管理,而這些法規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商業銀行與企業的信貸關系,以生產性貸款為約束對象。商業銀行將以生產性貸款為約束對象的政策法規移植到消費信貸的發放與管理上,不可避免產生消費信貸風險防范和抵押物處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風險。一般情況下,銀行為確保自身的安全,在對個人發放消費貸款時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銀行就應該取得對抵押物的處置權,但抵押物可能會因各種自然、人為災害或周圍經濟、交通環境的變化而造成價格下降或價值滅失。此外,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還不足以保障銀行順利實現對抵押物的處置權,法院往往會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考慮,在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法院即使做出了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這些因素都導致了信貸風險大大增加。
5.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的消費貸款尤其是個人住房貸款債權的流動性較差而產生的風險。目前在配套市場條件不健全的情況下,尚缺乏盤活這塊資產的措施。由于目前消費信貸在各銀行所占比例還較低,且經濟較為疲軟,整個社會資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銀行資金充裕,流動性風險尚未暴露。但隨著消費信貸的迅猛發展,其比重在銀行資產中的增大,資金“短進長出”的矛盾會日益突出。當經濟高漲,整個社會資金需求旺盛時,若這塊資產還不能盤活,銀行很有可能會出現流動性危機,給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
二、我國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產生的原因
由于消費信貸的對象涉及不同的個體消費者,且在我國出現不久,各種規章及配套措施尚不健全。從內外因角度來看,導致信貸風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銀行自身管理薄弱。從銀行內部來看,其經營管理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近年來,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由于市場競爭的激烈,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準和擔保條件,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于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帶來極大的隱患。并且,還存在著信貸人員貸前調查不深入、貸中審查不嚴、貸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為,放松了消費信貸資金使用的有效監控,這是導致借款人多頭貸款和道德風險形成的原因之一。
2.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國尚未建立起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及家庭的收入狀況很不透明,居民收入中包含著許多非貨幣的收入和“灰色收入”,相當一部分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證明的真實性無從查證,導致銀行無法確切計算和查證貸款申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根據我國現行的政府管理體制,符合國際慣例的、完整的個人信用風險評估的信息和數據主要來自于公安、稅務、工商、法院、銀行、保險、公共事業收費等部門,但目前除銀行以外,分布于這些部門的大部分個人信息仍處于封鎖狀態,銀行無法通過正規的渠道取得相關信息,這就使得商業銀行難以對個人的信用做出客觀、真實、公正的評估,從而難以對消費信貸業務的信用風險做出準確判斷。
3.風險防范法規體系不完善。一方面,我國尚未出臺一部完整的《消費信貸法》,目前商業銀行主要是依據《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經濟合同法》以及一些人民銀行出臺的辦法如《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對消費信貸進行管理,其針對性當然不強,并且對現有法規也有不統一的理解,也未出臺什么解釋進行規范。另一方面,在國內,個人信用制度、個人破產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與消費信貸配套的制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由于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范,風險控制難以落實。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缺乏配套措施,使消費信貸缺乏完備的操作依據,無疑給貸款的安全性帶來影響。
4.利率尚未市場化。利率尚未完全市場化,消費信貸缺乏相應的風險補償機制。消費貸款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客戶分散且數量大、客戶風險狀況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對不同客戶群應采取不同的利率定價,以實現貸款風險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國利率尚未完全市場化,商業銀行無法通過差別定價的貸款策略,增加對高風險客戶貸款的風險貼水,從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費貸款的平均損失率。
5.信用評分技術落后。主要體現在:第一,由于缺乏個人信用基礎數據,普遍采用專家法評分模型以應對個人信貸業務的快速增長。第二,評分模型的種類較少。隨著消費信貸品種日益增多,其顯現的風險特征各不相同,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也存在較大的差異,而目前除了信用卡業務的評分模型針對性較強外,對于其他消費信貸產品未根據信貸品種、擔保方式、區域經濟特點的不同開發相應的評分模型,而是一個評分模型“一統天下”。第三,對評分模型的使用還限于貸款申請、審批環節,在貸后風險管理、風險預警、風險計量方面的運用基本是空白。
三、我國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防范對策
1.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制度和信用體系。首先,加快個人信用征信機構建設的步伐,使其以商業化運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關個人信用檔案的信息,同時兼顧公益性,逐步形成擁有全國基礎信用信息資源的大型、綜合性征信機構和眾多提供信用信息評估等信用增值服務的各具特色的區域性、專業性征信機構,形成一個既能充分利用各項資源,發揮規模效益,又能適應不同征信需求,多層次、多方位的征信機構體系。其次,應加快全國統一的個人基礎信用信息數據庫的建設。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在構建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戰略布局中,可以實行讓一部分條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區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費發展較快的大城市推行個人信用制度,建立類似上海的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廣,最后形成覆蓋全國的個人征信網絡。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協調和掌握各部門的個人信用數據、運用人民銀行的網絡形成全國個人征信的數據庫,由一個專門性的全國個人信用管理局對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定價,產生一個個人信用檔案的管理、查閱、購買信息的服務,從而實現市場化的運作。
2.建立健全消費信貸相關法律體系。一是要將消費信貸列入國家整個法律體系特別是經濟、金融法律體系中,從總體上加以規范和完善,要盡快對《擔保法》、《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等相關經濟、金融法規中的有關消費信貸條款進行相應修改、完善和補充,盡量簡化手續、降低費用、放寬條件,使之有利于促進和規范消費信貸的發展。二是要根據消費行為和消費信貸行為的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制度和具體的實施細則,讓居民有參加消費信貸的積極性和還貸的約束性,讓銀行有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的動力和責任感,形成“居民對銀行有信心,銀行對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的信用秩序。三是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貸款擔保制度、醫療制度等相關制度,從而分散和共擔個人信用風險。
3.建立有效的內控體系,實行浮動貸款利率。首先,銀行內部要建立專門機構,具體辦理消費信貸業務,同時建立消費信貸審批委員會,作為發放消費信貸的最終決策機構,做到審貸分離,形成平衡制約機制,以便明確職權和責任,防范信貸風險。其次,要進一步完善消費貸款的風險管理制度,從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檢查幾個環節明確職責,規范操作,強化稽核的再檢查和監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消費信貸風險的預警機制。對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本息的情況,或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應當列入“問題個人黑名單”加大追討力度,并拒絕再度借貸。第四,加強量化考核、質量監測,實行競爭上崗、獎罰分明,完善多勞多得的分配機制,最大限度地發揮工作人員的創造性和積極性,提高信貸管理水平,促進消費信貸規范發展。第五,實行浮動貸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在利率浮動比率、貸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給商業銀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商業銀行更好地為客戶服務,更好地防范風險。
4.采用科學的信用評分技術。首先,由于專家法評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業銀行高度重視個人信貸業務基礎數據的搜集、整理與建庫工作,改進現行的業務系統,加強新受理業務數據錄入完整性、準確性的監控管理,特別是對未獲批準的申請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業銀行應根據數據資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開發評分模型。建議對不同的產品設置不同的評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項基礎條件較薄弱,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分產品分步推進。最后,必須將信用評分技術用于個人信用風險管理的全過程。建議國內商業銀行盡快發掘銀行內部貸款賬戶信息,開發欠款催收評分模型、風險預警評分模型等行為評分模型,進一步開發相應的自動化賬戶管理系統、催收管理系統,提高個人貸款貸后風險監測、不良貸款管理的效率。
5.轉變消費觀念,提高信用意識。我國居民長期以來有著“勤儉持家”、“量入為出”的傳統消費觀念,對于“負債消費”還比較陌生。商業銀行應通過多種營銷方式,向消費者大力宣傳消費信貸,并創新服務品種、改進服務手段、提高服務效率,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培育消費者的信用消費觀念、創造信用消費需求,實現業務發展和觀念轉變的互動,使人們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顧之憂,提高即期消費欲望,從而積極使用消費信貸。同時,政府可以通過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各種媒介,形成強大、廣泛的宣傳和監督系統,提高社會群體的信用意識,以此來推動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對于我們來說,僅僅是再造信用的一種手段,而提高整個社會的信用程度才是我們最終的目的,我們要用信用的約束來促進社會公眾整體素質的提高,從而促進國內消費信貸業務的快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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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個人知識管理隱性知識圖書館員
隨著信息技術、網絡技術、通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迅速發展,人類社會已經進入到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已成為當今社會經濟發展中占主導地位的資源和生產要素。作為信息中心和知識寶庫的圖書館,對知識的管理并不陌生,但對于圖書館員的個人知識管理還缺乏系統的了解和有效的運用。個人知識管理是關于個人知識的獲取儲存、分享、利用的管理。其實質是促進顯性知識和隱性知識的相互轉化,整合自己的信息資源,提高應變和創新能力,發展個人潛力。
1圖書館員個人知識管理的核心內容
1.1個人知識管理的概念
個人知識管理(PersonalKnowledgeManagement)的寬泛定義由美國的PaulA.Dorsey教授提出:“個人知識管理應該被看做既有邏輯概念層面又有實際操作層面的一套解決問題的技巧與方法。”
Frand和Hixon(1999)將個人知識管理定義為:“它是一種概念框架,指個人組織和集中自己認為重要的信息使其成為知識基礎的一部分。它還提供某種將散亂的信息片段轉化為可以系統性應用的東西(個人)戰略,并以此擴展我們的個人知識。”
Skyrme(1999)也從經驗方面對個人知識管理戰略進行了更為細致的描述,包括以下內容:明確自己的信息需求;制定一個(知識)獲取戰略;設定信息的優先級,確定哪些信息可以丟棄,哪些信息可以收取;確定如何和何時處理手上的信息;為需要歸檔和保存的知識建立規范;創建個人的文件系統,可以兼顧(管理)自己的工作、生活和其他知識活動;為不同用途建立信息目錄(書簽)和索引;經常評估/評價所存儲信息和目錄的價值。
綜上所述,個人知識管理是指個人在明確自己的信息需求的基礎上,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幫助自己有效地管理信息、整合信息、利用信息,并對其進行評價以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個人競爭力的過程。
1.2隱性知識的特點
1985年,英國科學家、哲學家波蘭尼(Polanyi)提出了“顯性知識”(明確知識)和隱性知識(緘默知識)的知識形態分類。對于圖書館員個人知識管理而言,其工作的核心也應當放在對圖書館員隱性知識的積累、交流和共享,以及信息管理的各種技巧上。
隱性知識的一個普遍特點,是隱性知識比顯性知識難以發覺,而且比顯性知識更重要,是高度個人化的知識,不易衡量其價值,不易被他人理解和掌握。圖書館員因其流動性較小,工作性質相似性較大,且行業的經濟差別不象企業員工那樣顯著。因此,圖書館員的隱性知識更具共享性和流動性,并且較易獲取并被創新利用。
1.3圖書館員隱性知識的內容
1.3.1圖書館員以隱性知識服務的方式對讀者進行管理的技能與知識。優秀的圖書館員能巧妙地運用自己獨特的管理技能與方法去調節讀者自身的行為,起到知識領航員的作用。這種知識與能力是圖書館員典型的隱性知識。
1.3.2圖書館員對讀者進行輔導、為讀者提供參考咨詢服務的技能和知識。圖書館員對讀者每一次成功的輔導或參考咨詢往往是根據實際情況恰當地運用個人的經驗和知識的結果。
1.3.3圖書館員在開展科研以及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方面的技能與知識。圖書館員在實際工作中,因其服務對象的不同和自身的各種學習條件逐步形成的教育科研能力與治學策略,這種對圖書館工作有著實踐指導意義的個人知識,屬于圖書館員職業的隱性知識部分。
1.3.4圖書館員在指導讀者學習和培養讀者良好的道德素養方面的知識與能力。教會讀者學習、教育讀者做人,這些常常與館員個人的學習方法與處世態度有關,優秀的館員善于針對讀者個體情況進行服務。這類知識對于廣大讀者而言,同樣屬于隱性知識。
2圖書館員個人知識管理的必要性
圖書館的基本職能是對信息、知識進行收集、整理并提供使用。21世紀是一個以知識為核心的世紀,知識是生產的第一要素,這為知識收藏中心的圖書館創造了良好的發展環境。當代圖書館的發展必須應用知識管理,知識管理以人為中心,以信息為基礎,以知識共享和知識交流為手段,以知識創新為目標。圖書館員是圖書館知識管理的關鍵因素之一。
在知識經濟時代,個人更加明顯地成為知識的消費者。個人知識管理通常被認為是為了提高個人的適應性和個人的競爭力。圖書館要起到信息導航和保障作用,就要有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利用他們的隱性知識實現知識的創新和傳播,這樣才能為讀者用戶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和正確健康的信息與知。因此,加強圖書館員的個人知識管理是圖書館適應經濟時代的要求,是獲得自我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
圖書館的科技創新、信息資源重組、參考咨詢等工作都需要一些高素質的人才,他們不僅要了解科學發展的脈絡方向,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而且要擔當起日趨專深的參考咨詢工作重任。加強個人知識管理,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創新能力。圖書館要提供多元化的信息服務,讀者用戶才能從圖書館獲取信息,這就要求圖書館員必須精通電腦技術、網絡技術以及所有可能被圖書館利用的現代化設施的專業知識。個人知識管理的實施可使圖書館員極大地提高綜合素質和工作效率,能做到及時了解知識流向,掌握知識動態。
3圖書館員個人知識管理的實施
圖書館員的個人知識管理在知識經濟時代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實施個人知識管理,圖書館員才能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提升個人競爭力,真正起到知識領航員的作用。圖書館員個人知識管理的實施方法是:
3.1建立自己的學習網
個人知識管理的意義在于擁有很多知識,知識管理的第一步是知識的學習,也就是知識的獲取。個人知識學習的途徑;①學習與培訓:圖書館員必須加強學習和培訓f,努力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增強自己的競爭力。②人際網絡:是個人學習知識的一個重要途徑。人際交往中可以學到書本上學不到的知識——隱性知識。⑧互聯網:互聯網是人們進行學習的一件重要工具,充分利用互聯網的強大功能進行學習是現代人的重要標志。
3.2建立自己的知識系統構架
知識系統的構架就是儲藏知識的構架。知識構架的系統化,有助于將收集到的數據資料系統地儲存,以便快速索取。①對所需管理的知識進行分類。根據自身需求,按照“我需要什么信息,如何最快找到它”的原則進行操作。②選擇合適的知識管理工具。對個人而言,針對不同的信息可以采用不同的工具,不需要采用統一的入口,只要簡單易用,適合自己就行。③建立個人知識庫。在知識庫中,所有知識都以目錄結構分類存放。可以設置一個臨時目錄來存儲那些無法及時處理的信息,待以后再分類。文件命名也應該簡單明了、見名知義,輔以數字編碼、時間、來源等。同時要制定文件安全、資源刪除與更新、交流與共享的規則,以文件的形式妥善保存下來,并在以后的實踐中逐步擴展和完善。
3.3維護與更新
信息不是一成不變的,知識也在不斷地流動。圖書館員要長期有序地按照實際工作和學習的需要,維護及不斷提高個人專業知識體系,增添新的學習資源和知識類別;刪除、修改和更新部分資源;進一步完善個人知識管理準則調整共享設置與他人進行互動的知識資源交流;在知識管理的實踐過程中,逐步完善個人知識結構。
3.4知識的芹d用
建立個人知識管理系統,進行個人知識管理,都是為了有效地使用自己的知識,利用已有的資源,獲取新的學習資源,與他人進行知識交流,以便在學習中獲得良好的績效,提高個人競爭力。對知識的掌握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了解知識的內容。這個階段一般掌握的都是理論知識(顯性知識)。第二階段:將知識運用于實踐中。這個階段會積累一些經驗和教訓(隱性知識)。第三階段:根據不同的情況靈活運用知識。在這個階段,知識已成為個人的一部分,個人在某個專題的隱性知識方面甚至比顯性知識還要多,只有到了這個階段才能說對知識徹底掌握了。學習到理論知識后,就是知識的利用和在知識的利用中創造新的知識,這種能力是個人核心競爭力之所在。想要利用已有的知識,即可以在個人占有的大量知識基礎上進行歸納,找出事物間的規律,然后應用于實踐,從而對這種歸納結果進行檢驗,然后再從實踐中修正歸納出的知識;也可以對原有知識進行演繹,幫助新的實踐。
【關鍵詞】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現狀;建議
我國現已將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問題列入立法議程,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出發對個人信息進行科學定性和對個人信息法律保護提出相應建議是促進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迫切需要。
一、個人信息的概念及法律屬性
何為“個人信息”,理論界主要存在概括型、概括列舉混合型和識別型三種模式。我國學者齊愛民認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應該采取識別型定義和混合型模式相結合的立法模式。識別是界定個人信息的核心法律要素,而混合型模式可以兼顧概括型和列舉型的長處,既對個人信息做出了概括性規定,避免掛一漏萬,又突出了個人信息的重點內容,符合立法明確化的要求。”筆者認為,個人信息,顧名思義就是有關個人的一切資料,是一切可以識別特別個人的信息的總和,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血型、健康狀況、地址、職業、學位、生日、收入及消費習慣等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信息。
生活中充滿了各種各樣的信息,這些信息受到保護的具體原因有很多,歸納起來大致有兩類:財產性因素和人格性因素。個人信息同樣含有財產性因素,但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不是直接財產利益。從屬性上看,個人信息應屬于人格利益。我們不能僅僅因為個人信息具有財產利益就將個人信息歸入財產權的客體,個人信息具有強烈的人格屬性。對個人信息立法保護的價值取向不在于使個人信息作為一種財產權的客體從而加快其流通速度,而是力求在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和促進信息流通之間尋求一種動態上的平衡,從而在更廣的范圍上維護人格受侵犯。
二、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現狀
對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在我國也不是一片空白,我國對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主要體現在在與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單項法律法規中設置個人信息保護條款對個人信息加以法律保護,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法律法規明確提出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和法律法規通過提出對“人格尊嚴”、“個人隱私”等與個人信息相關的范疇進行保護進而引申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但是,我國在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方面也存在諸多不足,具體而言: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不統一,法律條款少且抽象,而且適用范圍狹窄,缺乏統一適用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我國關于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手段重管制輕救濟,這使得個人信息在遭受侵害后,信息主體的財產及非財產損失卻得不到任何實質性的補償;在法律的可操作性上,大部分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許多條款僅僅規定了對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而缺乏相應的罰則和救濟措施,大部分條款未能揭示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信息主體的權利、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利用及傳遞的規則、個人信息保護的執行機制及監督機制等個人信息保護法應當具備的重要內容。我國法律對個人信息的直接保護是近幾年來的新近發展趨勢,在較長時間內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意義缺乏正確認識而僅對個人信息采取了有限的間接保護措施。
三、對個人信息進行法律保護的意義
(一)保護個人信息是維護公民自身信息安全重要途徑,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訴求。目前,個人信息泄露已成一大公害,為了遏制這種現象,世界上已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相應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其實質是在確保國家和公共利益的原則下,賦予公民對個人信息傳播的控制權。從價值層面看,我國立法保護個人信息,回應了構建和諧社會、法治社會的價值訴求,體現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更為重要的是立法保護個人信息,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權,凸顯出法制社會的人權理念,成為法治社會的基本訴求。
(二)立法保護個人信息有利于促進個人信息的自由共享與有序流動。隨著信息化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電子商務的興起,傳統得買賣雙方的關系被改變,對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帶來了新的挑戰。另外,時興的電子政務也已被視作建設高效、透明政府的重要舉措。進而,保護個人信息,是推進電子商務與電子政務的一項基礎性工程。有必要進行正式的立法規范,以確保網絡隱私權、網絡知情權、信息傳播權得以保護和限制。
(三)是與國際法接軌的重要途徑,是尊重國際貿易規則的必然選擇。在加拿大,通過頒布《隱私法》保護個人信息,在歐洲,對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也非常重視,歐盟早在1995年就正式通過了《數據保護規章》。國際合作中越來越重視對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而我國由于沒有《個人信息保護法》,我國企業在歐盟、北美等地區已經遭受了被禁止收集客戶信息的局面。缺乏個人信息權立法已經成為區別對待我國企業與其他國家企業實行“差別待遇”的理由,這勢必使我國經濟利益受到嚴重影響。
四、關于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建議
(一)亟需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原則。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原則主要有:1、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必須通過合法公平的手段來進行個人信息的收集,具體包括要求提供信息的法律依據、收集信息的目的、個人全部或部分拒絕提供信息時的法律保護等等。2、信息使用的安全性。對個人信息的使用必須征得其同意,否則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公開。3、信息使用狀況的可獲得性。個人信息的使用者應該公開所持有的各類個人資料以該資料的主要用途,從而使資料當事人能夠判斷是否存在不合法的公開行為。
(二)建立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執法機構,并且該機構要有獨立性。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應該成立專門的執法機構,例如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個人信息被侵犯后,可以直接向該機構提出申訴或舉報。并且該機構要有一定的獨立性,而不應是某個機關的內設部門,如此才能積極有效的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
(三)增強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我國也逐漸重視個人信息的保護,如《刑法修正案(七)》專門針對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涉及公民個人信息較多的相關行業或單位規定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但是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仍過于模糊。我國應該在確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基本原則之下制定更為具體的具備可操作性的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法規,區分一般個人信息保護和特殊領域個人信息保護,分別進行立法,進一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四)在制定一部專門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法之前,可以先設立行業標準。之前,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了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并由中國軟件測評中心透露聯合多家部門起草的《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已正式通過評審,正報批國家標準。《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對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收集、加工、轉移和刪除四個主要環節,其中還提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包括目的明確、最少使用、公開告知、個人同意、質量保證、安全保障、誠信履行和責任明確等八項。此次個人信息安全國家標準“屬于技術指導文件”。有專家認為,該標準適用于除了政府機關等行使公共管理職能以外的各類組織和機構,特別是電信、醫療等涉及個人敏感信息比較多的服務機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