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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論文優(yōu)選九篇

時間:2023-03-22 17: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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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論文

第1篇

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在股市上名為憑證稅,但實際上等同于國外的證券交易稅(SecuritiesTransactionTaxes,STTs),也是對證券交易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從表面上看,證券交易印花稅能減少投機引起的市場波動,防止過度投機和金融危機,從而調節(jié)金融市場定價,但國外越來越多的研究結果表明,該稅種并不像原先設想的那么有效。目前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qū)趨向于減少或廢除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德國于1991年已廢除了股票周轉稅及中短期債券的交易稅,新加坡于2001年6月30日開始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稅,瑞典的證券交易稅也經歷了“先征后廢”的歷史,而加拿大和荷蘭根本沒有開征過此稅種。那么,證券交易稅的有效性如何?本文將從引入證券交易稅前后證券市場上資產組合的變化、對不同資產征稅所取得的稅收收入的變化以及該稅種的長期時效三方面進行具體分析,得出相應結論,并延伸到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改革的制度設計和政策取向。

從引入證券交易稅前后資產組合的變化方面分析

假設市場上有三種兩期(t0,t1)資產:股票、債券和看漲期權。股票的初始價格S0=20元,三個月后,在狀況U下,其價格S0u=22元,在狀況D下,價格S0d=18元,狀況U和狀況D的概率均為0.5,該股票不支付股利。而且,三個月后,一個歐式看漲期權的到期價格為21元,無風險債券的年利率為12%.

不考慮證券交易稅,3個月后該股票的市場價為22元時,投資者將以21元買進期權,到期時以22元賣出去,賺取差價1元。同樣,股票的市場價為18元時,投資者將不行使該期權。設股票數量為Q,那么如果一個Q份股票與一個空頭在未來有同樣的收益,則:

22Q-(22-21)=18Q

得Q=0.25,投資組合的價值為18Q=18×0.25=4.5元。

為得到同樣的無風險收益率,投資于債券的價值應為4.5e-012×(3/12)=4.37元。

假設無套利行為,在期初時,看漲期權的價值必須使投資組合的價值等于債券的價值,即

4.37=0.25×20-C0

得C0=0.63.C0×1/Q+4.37×1/Q×e0=20,即C0×1/Q的多頭看漲期權與4.37×1/Q=17.47的債券的組合在期初時的價值將等同于股票的初始價值。在狀態(tài)U下,該投資組合的價值為1/Q×1+17.47e-0.12×(3/12)=22元,狀態(tài)D下價值為18元。

其他條件相同,現在將對交易雙方的資產交易各征收1%的證券交易稅,那么在買進股票期權時,投資者實際支付21×(1+1%)=21.21元,賣出股票期權時,僅收到22×(1-1%)=21.78元。此時,3個月后看漲期權的收益在狀態(tài)U下是21.78-21.21=0.57,在狀態(tài)D下為0.

按上面程序,分別得Q=0.144,投資組合的價值為18×(1-1%)×Q=2.57,C0=0.39,即一個包含0.39×1/Q=2.72的多頭看漲期權與1/Q×2.57e=17.28的債券的投資組合將等同于支付了證券交易稅后的股票資產,該投資組合的期初價值也是20.

可以看出,在引入證券交易稅后,投資者對衍生金融工具(看漲期權)的需求會增加,而對固定收入證券(債券)的需求則相對減少。

從對不同資產征稅所取得的稅收收入方面分析

現在假設僅對股票期權這一資產征收1%的交易稅,該期權的稅后價值在狀態(tài)U下是0.57×(1-1%)=0.56,在狀態(tài)D下是0.依次用同樣的計算,可得Q、C0和B0分別為0.143,0.386和17.293.從期權交易中征得的全部稅收即為(1/0.143)×0.386×1%=0.03,這樣國家征得的稅僅相當于原稅收收入的10%.

現在繼續(xù)延伸,對債券也征收1%的證券交易稅。該稅將直接作用于利率(假定為12%),使收益率僅為原來的99%.運用前面的公式,為與股票得到同樣的收益率,期權與債券的數量都必須增加,而期權這種衍生金融工具的增加量會更多。對債券征稅所得的稅收只有0.005,而總稅收收入則增加到0.035,仍舊低于原稅收收入。在對所有的資產都征收1%的稅之后,實現的稅收收入也僅占預期收入的11%.當然,對所有資產均征收統(tǒng)一稅率(如1%)的交易稅不是支付中性(payoff-neutral)的,在1%的交易稅下,對股票征稅的稅收收入大約是從與該股票有同樣支付的投資組合所得稅收收入的10倍。

從證券交易稅的時效方面分析——以瑞典為例

一、瑞典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實踐

瑞典的證券交易稅從1983年10月起開征,到1991年12月廢除,共經歷了8年,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1.開征階段:1984年1月至1986年6月。從1983年起,瑞典的工會組織基于社會公平的原因就強烈要求政府開征證券交易稅。工會認為證券交易是一種非生產性的活動,而一個給予從事這種活動的人高收入的社會是不公平的。因此,他們建議政府對直接從事國內證券經紀的機構征稅。雖然瑞典財政部和商業(yè)部門反對征稅,但國會最終同意于1984年1月1日正式實施證券交易稅。征稅范圍為國內股票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實行雙向征收,買賣國內資產的稅率為5‰,也即一次交易對雙方的總稅負為1%,而股票期權交易是在基礎股票交易1%的稅率上額外增加1%,達到2%.開征初期,證券交易稅征稅范圍和稅率的設計反映了當時對于不同金融工具有用性的認識,人們普遍認為稅率越高的金融工具有用性越低。

2.修改階段:1986年7月至1990年3月。從1984年征收開始,證券交易稅的稅收收入情況總是令人不滿意,證券交易稅稅收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比較低。

鑒于工會組織的進一步要求,國會對證券交易稅做了兩方面的修改:(1)擴大征稅范圍。由于1986年大部分投資者在利率期貨和期權交易中遭受巨額損失,1987年國會決定將征稅范圍擴大到固定收入證券,1989年又進一步擴大到政府債券及其衍生工具。(2)提高稅率。本著收益中性的原則,1986年7月國會將原征稅范圍內的交易稅稅率翻倍,而期限越長的金融工具稅率越高。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增加稅收收入。

3.廢除階段:1990年4月至1991年12月。稅制修訂后,證券交易稅稅收收入有了明顯的增加,1987年為37.4億瑞典克朗,1988年達到40.1億瑞典克朗。但據瑞典財政部統(tǒng)計,稅率提高100%僅能夠增加22%的收入,征稅效率十分低下。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可歸納為兩方面:其一,國內外投資者通過離岸賬戶大量避稅。外國投資者直接轉移到倫敦或紐約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國內投資者則在國內先建立一個離岸賬戶,建立時支付相當于一次證券買賣所納證券交易稅3倍的稅收,之后所有的交易均通過國外證券交易所買賣,不再征稅。1986年提高稅率后,瑞典國內11只最活躍股票的60%的交易量主要集中在倫敦證券交易所,而這些交易額約占瑞典全國證券總市值的30%.其二,對固定收入債券征稅使政府債券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量銳減。據估計,對固定收入債券征稅的第一個星期,長期債券的交易量就減少到1987年平均水平的25%.這種情況嚴重影響到政府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于是,1990年4月,政府不得不停征政府債券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稅。到1991年12月,瑞典的證券交易稅全部停征。

二、證券交易稅的時效性

瑞典的實踐如果延伸到世界范圍,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證券交易稅并不是長期有效的稅種,它不僅取決于資本控制的有效性,還取決于金融市場的發(fā)達程度。在證券市場發(fā)展初期,由于市場上投機盛行,征收證券交易稅對其有一定調節(jié)作用。例如,股票交易的投機性比債券交易大,收益相對也大,對股票交易征收較高的稅率,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股票交易的投機行為。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fā)展,證券交易稅并不是必要的稅種。從美國國際稅收網提供的95個國家的稅收情況看,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國家和地區(qū)僅有27個。而且,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qū)正在對證券交易稅進行改革.

總之,證券交易稅的功能有兩個:一是增加財政收入,二是實施宏觀調控。證券市場發(fā)展初期,政府一般側重于增加財政收入的職能。瑞典征收證券交易稅的最初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平,調節(jié)貧富差距。雖然征收證券交易稅能夠抑制交易頻率、引導資金流向、減少短線投機,但在維護社會公平方面效果較差,導致了證券交易稅調節(jié)功能在瑞典的失效,因此,其保證財政收入的功能也不能很好地得以實現。這種財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表現在稅收收入的增加伴隨以效率的損失。由于征稅,提高了資金成本而減少了真正意義上的生產和投資,降低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造成了證券市場上價格調節(jié)失靈和資源配置紊亂。

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改革的取向

結合證券交易稅有效性的分析,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改革過程中不能僅考慮稅收收入問題,還要考慮到征稅的效率。

一、從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效率看,證券交易稅收的改革應該側重于宏觀調控功能

自1990年深圳開征股票交易稅以來,我國證券稅收的聚財功能得到充分體現。但在世界范圍,宏觀調控是征收證券交易稅的首要目標。20世紀80年代初,歐美國家證券稅制改革的目標是穩(wěn)定證券市場,在稅種搭配、稅率設計方面充分體現了既有利于宏觀調控,又有利于長期投資和抑制短期投資的特點。因此,長遠來看,證券交易稅收的改革還應該側重于宏觀調控功能的發(fā)揮。

1.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稅收收入將缺乏繼續(xù)增長的可能。證券交易印花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體稅種,曾是我國稅收收入中最強勁的增長點。從今后發(fā)展看,證券交易稅并不能一直保持強勁增長的態(tài)勢。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成本非常高,僅次于丹麥,居世界第二;同時,由于受市場走弱的影響,2001年前5個月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僅為136.7億元,比去年同期累計減收78.2億元,減少了36.4%;2002年1~9月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完成92億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2.3%,減收152億元.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證券法規(guī)的完善,以及證券稅收體系的不斷健全,證券交易稅的收入功能必將大打折扣。

2.證券交易稅的宏觀調控職能越來越重要。以我國臺灣為例,1990年證券交易稅稅率上調至6‰,幾天之內股票指數從12000多點下跌到2500點;1993年下調證券交易稅稅率至3‰后,股市連續(xù)4天上揚,反應十分迅速。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作為政府宏觀經濟調控的手段,也發(fā)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證券交易印花稅最早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證券市場開征,當時試行“對賣方征收0.6%”的稅率,此后經過3‰—6‰—3‰—5‰—4‰幾次稅率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在不同的階段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鑒于我國證券市場處于初期發(fā)展階段,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改革方向應該是有利于宏觀調控,有利于證券市場高效、平穩(wěn)和有序運行。

二、從征稅效率的角度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改革應致力于稅種的設計

第2篇

內容提要:證券市場稅制是相與證券市場行為主體或其行為有關的稅收政策、制度及規(guī)定。稅收制度、政策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1994年我國金融制度和稅收制度改革以來,隨著金融工具的創(chuàng)新和金融市場的發(fā)展,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作為規(guī)范證券市場內容之一的稅收制度,如何通過自身的改革和完善,積極支持和正確引導證券市場的發(fā)展,已成為需要我們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本文通過對我國證券市場現行稅收政策的評價和分析,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初步設想。

一、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現狀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制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營業(yè)稅3種。

(一)股票交易印花稅

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對股票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征稅。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證券轉移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

我國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當時是出于穩(wěn)定股市及適度抑制投機氛圍的需要,其稅率規(guī)定為對賣方征千分之六,當年的11月23日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場的變化調整為千分之三。上海證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定為千分之三。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下發(fā)《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yè)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對公開發(fā)行股票進行轉讓的交易雙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稅,由交割單位代扣代繳。1997年,為抑制投機、適當調節(jié)市場供求,國務院作出上調股票交易印花稅的決定,自5月10日起,將印花稅稅率調整為千分之五。1998年6月12日,國務院又作出決定,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調整為千分之四。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

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也就是資本利得稅,但從一開始就開征了證券投資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是對從事證券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的征稅。按納稅人的不同,可分為對個人證券投資者征稅和對企業(yè)證券投資者征稅。

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采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計稅依據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另外,對于投資國債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

企業(yè)投資獲取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收入也采用比例稅率,但其稅率要高于個人投資所得稅,為33%。對于外國企業(yè),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收入按30%(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的稅率納稅,并附征地方所得稅。上述對外國企業(yè)的規(guī)定只限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yè)。對于那些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紅利收入的外國企業(yè),或雖設立機構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沒有實際聯系的外國企業(yè),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同時,還對下列所得免征所得稅:(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及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3)外國銀行按照優(yōu)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

(三)征券營業(yè)稅

證券營業(yè)稅是指對從事證券發(fā)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營業(yè)收入按“金融保險業(yè)”稅目課征的營業(yè)稅。按照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6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當時稅率為5%,現已改為8%。我國證券營業(yè)稅的征稅對象是金融證券業(yè)的營業(yè)收入額,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業(yè)務的法人。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證券營業(yè)稅。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印花稅名不副實

從理論上講,印花稅的課稅依據應是各類書立的文書,而證券交易的過程是一種有價證券的轉讓行為。隨著科技的發(fā)展,證券交易實現無紙化和電子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均由證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統(tǒng)自動扣劃,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又無印花稅票,如果再適用這一稅種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順。

(二)稅收負擔過重

稅收不僅是一國政府聚集財政收入的工具,同時也是政府行使其經濟管理職能、調控宏觀經濟的一種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證券市場的稅收,更是一個敏感的問題,其稅負的高低與輕重,不同的國家在處于不同經濟發(fā)展階段時,可能會有不同的考慮。但就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而言,稅負顯然重了一些。目前,我國滬深兩市交易傭金率為0.35%,加上證券交易印花稅A股為0.4%,B股為0.3%,而且兩者均是雙向征收,因此投資者承擔的雙邊證券交易稅費率(A股)達到了1.5%。這個水平。不用說與歐美發(fā)達國家比較,即使與周邊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相比,也明顯偏高。首先,以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與西方主要國家股票交易稅作比較。荷蘭的股票交易稅稅率為0.12%,日本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最低為0.01%,最高為0.3%,均低于我國目前0.4%的水平。更有一些國家如美國等對證券交易實行免稅。其次,再將西方主要國家股票交易所得稅與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進行比較。包括荷蘭在內的許多國家只對出售股份超過公司股份較大比例者才予以征稅,還有一些國家如瑞典等僅對出售持有時間少于固定年限的證券所取得的利得征稅,更有一些國家如加拿大等允許將投資凈損失在課稅所得額中扣除,大部分國家和地區(qū)如新西蘭、南非、希臘、我國的臺灣地區(qū)等對證券投資所得實行免稅政策。由此可見,從投資所得稅這個角度來看,不同國家(地區(qū))或者免稅,或者給予各種優(yōu)惠待遇。相比較而言,我國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卻沒有任何優(yōu)惠可言。金融證券市場較為發(fā)達的國家的經驗證明,對證券交易課以高稅,從總體效果來看是不理想的。尤其是對于我國證券市場而言,稅率過高,會抑制投資者進入市場的熱情,不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fā)展。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雙向同率征收,造成調節(jié)不力

我國1990年在深圳開征此稅時,只對賣方征收,后來改為對買賣雙方實行雙向同率征收。這種制度設計存在兩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一是不能有效利用稅收杠桿抑制過度投機。因為只有在市場交易中買入成本較低,才可吸引大量資金進場;而賣出成本高,會使持倉的投資者產生惜售心理。二是沒有考慮到交易額大小和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造成利潤分配不公平現象。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對股票交易雙方按交易金額0.4%的比例稅率征收,且沒有免稅額規(guī)定。事實上,機構投資者、大戶投資者往往因為具有資金雄厚、信息靈通等優(yōu)勢,其利潤率一般都比中小投資者高。而實行比例稅率就會導致兩者稅負水平不一樣,中小投資者反而承擔了更高的稅收負擔,進一步加劇了分配的不公平。同時,由于設計稅率時沒有考慮持有期長短,中長期投資者與短線投資者均按相同稅率納稅,不利于抑制證券市場的投機行為。

(四)稅負不公

1.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中,主要是對二級市場上的各種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而對其他金融商品的交易如國債等則不征收。這種做法的理由是希望通過征稅來抑制股票市場上的過度投機,鼓勵廣大投資者購買國債。其實,無論進行哪種證券投資,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的投機行為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實證明,若為抑制過度投機,僅僅對證券市場中某些品種如股票的交易征收印花稅是遠遠不夠的。在同一個證券市場中,對某些金融商品征稅而對另一些不征稅,會造成各種金融商品交易成本的差異,從而導致市場條件的不一致,可能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

2.上市公司之間、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的所得稅稅率不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聯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33%。而現實情況是,僅有少數隸屬中央部委的上市公司按33%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稅,大部分歸屬地方的上市公司實際執(zhí)行的是15%的所得稅稅率,因為在這些上市公司向中央財政繳納33%的所得稅后,地方政府會給予它們17%的財政返還優(yōu)惠。

3.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稅收權利不平等。無論從有利于公司平等競爭,還是從稅法嚴肅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yè)都要統(tǒng)一稅制。但各上市公司執(zhí)行的所得稅稅率可謂五花八門,不僅不同行業(yè)的上市公司執(zhí)行不同的稅率,即使處于相同行業(yè)的公司,稅率執(zhí)行情況也不盡相同。同是汽車行業(yè),北旅汽車執(zhí)行的所得稅稅率為33%,而松遼汽車為10%;同是玻璃行業(yè),洛陽玻璃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卻為10%。同時,股份制企業(yè)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待遇也不一致:對國家股、法人股的勝利所得不征稅,只對個人股征稅,這種做法既違背了公平稅負的原則,也不符合“同股同利”原則,不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五)重復征稅

股份公司派發(fā)給股東個人的紅利股息是從其稅后利潤中支付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卻規(guī)定,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形成了對股息紅利收入的稅收歧視,而且妨礙股東將分得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建議

(一)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

鑒于目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已名不副實,可考慮逐步取消。2000年以來,各國交易所紛紛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或降低稅率。先是新加坡在2000年度財政預算案中表示6月30日開始廢除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稅。最近,英國證券交易中心向英國財政部提交了一份報告,也要求政府取消現行0.5%(單邊征收)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我國可考慮先降低印花稅稅率,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取消。

(二)開征證券交易稅

取消印花稅和開征證券交易稅要同時進行。也就是說,證券交易稅不是在印花稅基礎上增加稅負,而是以證券交易稅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這種替代只是使名稱更為準確,規(guī)則更為明確而已,不會引起股市的劇烈波動。因為這是國家規(guī)范股市的一個舉措,對股市是長期利好;投資者的稅收負擔并未增加,不僅不會引起股市下跌,反而會對我國股市的發(fā)展產生積極影響。

(三)降低稅率,公平稅負

證券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如果其稅負水平沒有顧及到這種風險的特性,對于投資者而言是欠公平的。如果說高風險是證券市場固有的特性,那么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程度則更高。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目前仍處于發(fā)展的初期階段,投資隊伍的不成熟決定了市場具有較大的風險性。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證券市場的大起大落就是明證。在這種情況下,要想激發(fā)投資者的風險投資傾向,就需要有相應的補償方式。對政府而言,減輕稅負就是一種手段。應實行只對賣方課征制度,并適當降低證券交易稅的整體負擔。

同時,應調整上市公司的企業(yè)所得稅政策。針對目前上市公司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中不一致的問題,應明確規(guī)定所有公司,無論是國內上市公司還是海外上市公司,無論是內地公司還是特區(qū)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執(zhí)行統(tǒng)一的33%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促進股票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和有利于公司公平競爭。

(四)開征資本利得稅

大部分國家對證券交易所得都課稅,多數國家將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視同一般所得,或作為資本利得征稅,或按普通所得征收所得稅。我國也應考慮在時機成熟后,對買賣證券的差價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在具體的征收過程中,可借鑒國外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在稅制設計上,視差價收益額的大小給予區(qū)別待遇。法國對個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課稅僅限于超過233700法郎的部分,或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其稅率為16%。荷蘭規(guī)定只對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資本利得稅。考慮到證券投資的時間成本,各國一般根據投資者對某種證券持有期限的長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法國對公司資本利得分短期(兩年以內)和長期(兩年以上)兩種,前者按42%征稅,后者按15%征稅。澳大利亞則對居民持有不超過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綜合收入課征個人所得稅;超過一年的,則允許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通貨膨脹指數調整計稅額。瑞典對出售持有時間少于兩年的證券取得的利得按全額征稅,并且每年給予3000克郎的扣除。這些做法我們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以鼓勵長期投資。基于證券投資的高風險性,各國在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同時,也允許資本損失在資本利得范圍內沖抵與結轉。在加拿大,資本凈損失的50%可從課稅所得額中扣除,但以2000元為限;不足抵扣者,可向前結轉一年和無限期向后結轉。我國在征收資本利得稅時。這一點尤其需要借鑒,因為,對征收資本利得稅,投資者最大的反應就是,“我賺錢了得繳稅,那我賠錢怎么辦?”若允許將損失扣除,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征收資本利得稅對證券市場造成的沖擊。

(五)避免重復征稅

對于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問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雙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隨著股份公司與證券市場的發(fā)展和完善,我國消除重復課稅的條件已日趨成熟。筆者認為,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這樣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復課稅。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重復課稅問題,但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力很困難的形勢下不宜使用。

(六)加強對發(fā)行環(huán)節(jié)的征稅

從世界范圍來看,許多國家均設置了與證券發(fā)行環(huán)節(jié)相關的稅種。如日本、荷蘭對公司發(fā)行債券或股票都課征登記許可稅;英國、愛爾蘭、比利時、奧地利、丹麥在股票發(fā)行環(huán)節(jié)向發(fā)行公司課征資本稅。筆者認為,我國也應開征這方面的稅種,依據如下:

第3篇

關鍵詞:證券交易印花稅;波動性;單因素方差分析

1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整歷程

證券稅收不僅是一個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之一,同時也是國家調節(jié)證券市場的經濟杠桿。目前,中國在股票發(fā)行環(huán)節(jié)上沒有征稅,只對交易環(huán)節(jié)征稅。我國對二級市場股票交易環(huán)節(jié)征收的印花稅,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證券市場中的主要稅種。中國早于1990年7月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股票交易印花稅率并不是固定不變的,中國股市自1990年6月28日由深圳市首先開征印花稅以來,至今已有18年。期間在不同的經濟背景下,印花稅稅率曾經有過數次調整,股票市場投資者對印花稅的調整顯示出極強的敏感性。

有的學者認為,每次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整都起到了調控股市的作用。王新穎對我國2001年印花稅下調對股市的影響進行的實證研究,表明印花稅下調在短期內對股市有明顯的影響。另一些學者認為印花稅對股市波動性影響甚微。譚加勁(2003)對我國2001年11月16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降對我國A股市場波動性的影響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印花稅調整對股市影響并不顯著。童菲(2005)檢驗我國歷次證券印花稅稅率的變動對滬、深兩市波動性影響,結果表明稅率變動并不必然導致市場波動性產生統(tǒng)計上顯著變化。

2印花稅調整效應的初步檢驗

本文主要采用事件研究的方法。以下分析兩次印花稅稅率的調整對深、滬股市股票價格指數和股指收益率的影響。

2.12007年5月30日的印花稅稅率調整

為進一步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財政部29日晚上宣布,自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來的1‰調高至3‰。從印花稅稅率調整前后15天深成指數和上證指數的股指,進行以下分析。

①深成指數的分析。

2007年5月9日到2007年5月29日深成指數的均值分析

2007年5月30日到2007年6月19號深成指數的均值分析

單因素方差分析結果可知,SSR=5698852,MSR=5698852.07,SSE=14946871,MSE=533816.804,SST=20645723,F=10.676,F檢驗概率(Sig值)=0.003<0.05(95%置信區(qū)間),故拒絕,接受,即事件前后的大盤股指產生顯著性差異。

②上證指數的分析。

2007年5月9日到2007年5月29日上證指數的均值分析

2007年5月30日到2007年6月19號上證指數的均值分析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在證券交易印花稅調高的前15個交易日里面,上證指數的均值是4092.65點,標準差是113.12。在調整了證券交易印花稅后15個交易日里面,上證指數的均值為4013.10點,標準差為179.40,單因素方差分析結果可知,F=2.116,F檢驗概率(Sig值)=0.157>0.05(95%置信區(qū)間),故接受,拒絕,即事件前后的大盤股指沒有產生顯著性差異。

2.22008年4月24日的印花稅稅率調整

為了堅定廣大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和避免股票市場再度下行,刺激日益疲軟的市場,經國務院批準,在2008年4月23日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原來的3‰下調到1‰。①深成指數的分析。

2008年4月2日到2008年4月23日深成指數的均值分析

2008年4月24日到2008年5月16號深成指數的均值分析

單因素方差分析結果可知,F=14.109,F檢驗概率(Sig值)=0.001<0.05(95%置信區(qū)間),故拒絕,接受,即事件前后的大盤股指產生顯著性差異。

②上證指數的分析。

2008年4月2日到2008年4月23日上證指數的均值分析

2008年4月24日到2008年5月16號上證指數的均值分析

單因素方差分析的結果可知,F=34.896,F檢驗概率(Sig值)=0<0.05(95%置信區(qū)間),故拒絕,接受,即事件前后的大盤股指產生顯著性差異。

2.3檢驗后可得的結論

印花稅的調整對大盤的指數是有波動性作用,但是其作用和時間效應有限。以上研究表明,2007年5月30日的這次印花稅調高并沒有對滬市的波動性有影響,但對深市的波動性有影響,而2008年4月24日的這次印花稅的調整對滬市、深市的波動性都產生了顯著影響。在印花稅調整的一小段時間內,這個大盤的股指會有與印花稅呈反相關系的現象。從我們的實證分析可看到,證券交易印花稅的下降會增加我國股市的波動性。但是這種效果只是短期的,且具有不穩(wěn)定性,2007年的股市并沒有因為印花稅的提高而結束牛市,股指而是高達6000多點。2008年的股市也并沒有因為印花稅的降低而有所好轉。這說明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是很小,并且由于人們投資的越來越理性化,印花稅的變動對股市的刺激作用將更加下降。所以股市的發(fā)展主要要靠提高股市的內在價值,提高股票的投資價值。證券交易印花稅作為政府的一種調控市場的手段,它的作用是有限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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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志華.關于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思考[J].財務與金融,2006,(5).

第4篇

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初是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開征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擔了對調控證券交易的多項功能,所以隨著市場環(huán)境的變化經歷了多次調整。隨著90年代初滬市和深市證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證券市場日益活躍起來。證券市場上的經濟活動必然產生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稅收。其時我國稅收立法滯后,沒有任何一個現存的稅收能夠覆蓋這項稅源,鑒于印花稅于1998年恢復征收,90年代初成為一個日益成熟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上海、深圳二市對股權轉讓書據征收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證券市場課征,當時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頒布了《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規(guī)定》,此時試行的是“對賣方征收0.6%”,從而達到約束股票轉讓的行為,目的是為穩(wěn)定初建的股票市場及適度調節(jié)資本利得;到當年的11月23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即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資者對股票投資的認識不足,市場一度低迷,于是從1991年10月開始,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調低至“對雙方各征0.3%”,降幅達50%。上海在深圳試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取得經驗的基礎上,于1991年10月對交易雙方開征了此稅,稅率也為0.3%。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fā)《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yè)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了股份制試點企業(yè)向社會發(fā)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成交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1994年,我國開始進行稅制改革,提出了將證券市場上的印花稅改造成證券交易稅獨立征收的設想,并規(guī)定買賣雙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時規(guī)定在證券交易稅未出臺之前,仍按原辦法征收印花稅,鑒于當時條件不夠成熟,《工商稅制改革方案》做出“緩一步出臺”的決定。其后,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水平幾經變更。隨著證券市場的日益發(fā)展,證券稅制需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證券交易稅的正式實施顯得越來越迫切。

二、印花稅的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稅的主要職能是調節(jié)市場交易,但是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作用漸漸異化,財政收入職能似乎體現得更為明顯。在早期的印花稅分成比例中,國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從2000年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國的印花稅收入不斷增加,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甚至在證券市場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竟占到上海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國印花稅達到了485.9億元,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必須指出,一方面,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這種財政收入功能的發(fā)揮是以證券市場換手率過高為基礎的。目前我國股票的年換手率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稅稅率的下調,當然會影響到財政稅收,但是印花稅不會以稅率下調幅度同比例下降,稅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場交易,印花稅會有所增加。同時,市場交易活躍了,券商的傭金收入會增加,券商所交的稅也會增加。因此,我們在分析是否應對印花稅進行改革時,應該先考慮它是發(fā)揮出了市場調節(jié)職能,而并非是否發(fā)揮出了財政收入的職能。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隱憂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方法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

(二)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guī)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圍狹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guī)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jiān)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guī)范作用不大;證券市場的內涵遠遠大于股票市場,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fā)展。

四、證券交易稅制改革的方向

(一)應有助于證券市場持續(xù)發(fā)展

第一、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企業(yè)融資與體制改革。目前境內居民儲蓄率很高,企業(yè)間接融資的比重相當大,這對企業(yè)直接融資與銀行信用的發(fā)展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在證券交易稅制設計時,可以考慮引導企業(yè)通過證券市場來實現直接融資,并引導企業(yè)推動體制改單的進行。第二、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減輕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尤其是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目前固定劃一的印花稅不足以實現這一功能,要充分發(fā)揮交易稅制對投資行為的引導,有必要進行適度變革。第三、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我國證券業(yè)整體素質的提高。總體而言,我國證券業(yè)的基礎較薄弱,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成長型的市場,券商數量多、規(guī)模小、實力弱的格局也還沒有根本打破,在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日益逼近的環(huán)境下,整體實力趨弱的國內券商的成長會受到課征較高稅率的損害,這無疑會對我國證券業(yè)的整體實力增強、整體素質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fā)展。當前,我國的證券交易稅率遠高于除了丹麥以外的其它國家,較高的稅率使得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也相應較高,從而減少了對證券的投資。所以證券交易稅制改革方向總體上應以下調證券交易稅為主。

(二)以稅負公平為重要方向

實現稅負公平原則,需要建立完整、系統(tǒng)的證券交易稅制體系,既要能“拓展稅基”又能實現“差別稅率”。從“拓展稅基”的角度出發(fā),證券交易稅種應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對新股發(fā)行、法人股與國有股的轉讓、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過戶均可適度課征印花稅或交易稅,這既可實現稅負公平,也可推動各種交易品種的均衡發(fā)展。目前固定劃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足以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jié)。因此,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關于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適當時機開征一些新的差別化的稅種(如資本利得稅等)來實現。

(三)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政策穩(wěn)定性

處于不同發(fā)展階段的證券市場,對稅負的承載能力存在差別;同時證券市場處于不同發(fā)展階段,所要求的證券交易稅制對證券市場發(fā)展的導向也存在差異,因此,實踐中不可能有一成不變的證券交易稅制。那么,如何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穩(wěn)定性就成為了新的課題。證券交易稅制的穩(wěn)定性,不是拒絕證券交易稅制的變革,也不能表現為稅目、稅率等的固定不變,而是要體現在證券市場發(fā)展方向上的穩(wěn)定性。

(四)證券交易稅的改革方向是寬稅基、低稅率

第5篇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fā)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fā)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fā)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yōu)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wěn)定發(fā)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fā)展動態(tài),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guī)范和調節(jié)我國證券市場的發(fā)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fā)展動態(tài)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fā)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fā)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fā)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chuàng)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tǒng)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wěn)發(fā)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fā)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fā)展動態(tài)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tǒng)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tǒng)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xù)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fā)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fā)達國家和部分發(fā)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fā)達國家和多數發(fā)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fā)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fā)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jié)證券市場規(guī)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fā)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fā)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jié),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fā)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fā)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fā)揮“自動穩(wěn)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huán)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fā)揮了稅收調節(jié)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fā)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fā)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fā)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fā)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xù)增長狀態(tài),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xù)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xù)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jié)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jié)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tài)。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xù)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fā)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yōu)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fā)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xù)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yōu)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yè)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fā)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yè)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yè)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yè)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yè)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fā)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yè)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fā)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fā)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fā)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fā)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fā)甚至不發(fā)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yè)所得范疇,統(tǒng)一征收企業(yè)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guī)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guī)又規(guī)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fā)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yōu)橐运枚悶橹黧w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fā)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fā)行環(huán)節(jié)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jié)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fā)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fā)行環(huán)節(jié)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yè)政策設計既公平統(tǒng)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jié)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fā)展情況,繼續(xù)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jié)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fā)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jié)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wěn)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yōu)惠待遇。其次,統(tǒng)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yōu)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yè)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tǒng)一的新企業(yè)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yōu)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xù)發(fā)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yōu)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fā)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yè)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yè)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fā)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yōu)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wěn)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yè)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3.根據稅負從輕原則,合理設計稅率水平。原則上不單獨設置資本利得稅這個稅種,證券交易利得稅仍歸人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征收。企業(yè)的證券交易利得應合并計入企業(yè)總所得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可適度調低至15%左右(世界平均最高個人短期資本利得稅率是19.4%,最高個人長期資本利得稅率是15.9%,這是保持適度的投資激勵所需要的。另外,在證券交易利得稅起步階段,還是實行比例稅率為好,技術操作也相對簡單。而投機旺盛時,則可考慮對證券交易利得實行超率累進稅率,這是在特殊情況下采取的較為嚴厲的稅收調節(jié)手段。

4.特殊的稅收規(guī)定。為防止關聯交易,對公司之間持股比例達25%以上或者個人對公司持股超過10%的,其證券轉讓利得不論持有期限長短,均應按法定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利得稅,不再享受減免稅優(yōu)惠。另外,為吸引外資流入,促進B股等市場的發(fā)展,還可對境外居民購買境內證券的交易利得給予適度的稅收優(yōu)惠。

第6篇

論文摘要:證券稅制包含證券流轉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稅種。國外的證券流轉稅正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fā)展,其作用日漸淡化;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率不斷下調,計稅方法不斷優(yōu)化以處理股息重復征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正逐步推廣,稅負普遍從輕。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負偏重,調控功能較弱,證券交易利得稅也不完整。我國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應以寬稅基低稅率來改革證券流轉稅,運用一體化方法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并合理設計計稅依據和稅率以健全證券交易利得稅。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fā)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fā)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fā)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yōu)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wěn)定發(fā)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fā)展動態(tài),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guī)范和調節(jié)我國證券市場的發(fā)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fā)展動態(tài)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fā)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fā)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fā)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chuàng)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tǒng)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wěn)發(fā)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fā)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fā)展動態(tài)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tǒng)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tǒng)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xù)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fā)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fā)達國家和部分發(fā)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fā)達國家和多數發(fā)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fā)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fā)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jié)證券市場規(guī)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fā)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fā)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jié),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fā)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fā)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fā)揮“自動穩(wěn)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huán)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fā)揮了稅收調節(jié)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fā)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fā)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fā)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fā)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xù)增長狀態(tài),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xù)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xù)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jié)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jié)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tài)。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xù)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fā)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yōu)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fā)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xù)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yōu)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yè)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fā)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yè)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yè)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yè)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yè)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fā)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yè)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fā)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fā)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fā)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fā)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fā)甚至不發(fā)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yè)所得范疇,統(tǒng)一征收企業(yè)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guī)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guī)又規(guī)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fā)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yōu)橐运枚悶橹黧w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fā)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fā)行環(huán)節(jié)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jié)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fā)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fā)行環(huán)節(jié)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yè)政策設計既公平統(tǒng)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jié)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fā)展情況,繼續(xù)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jié)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fā)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jié)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wěn)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yōu)惠待遇。其次,統(tǒng)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yōu)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yè)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tǒng)一的新企業(yè)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yōu)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xù)發(fā)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yōu)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fā)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yè)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yè)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fā)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yōu)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wěn)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yè)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第7篇

摘要:證券稅制包含證券流轉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稅種。國外的證券流轉稅正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fā)展,其作用日漸淡化;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率不斷下調,計稅方法不斷優(yōu)化以處理股息重復征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正逐步推廣,稅負普遍從輕。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負偏重,調控功能較弱,證券交易利得稅也不完整。我國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應以寬稅基低稅率來改革證券流轉稅,運用一體化方法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并合理設計計稅依據和稅率以健全證券交易利得稅。

論文關鍵詞:證券;印花稅;股息稅;利得稅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fā)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fā)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fā)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yōu)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wěn)定發(fā)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fā)展動態(tài),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guī)范和調節(jié)我國證券市場的發(fā)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fā)展動態(tài)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fā)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fā)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fā)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chuàng)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tǒng)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wěn)發(fā)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fā)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fā)展動態(tài)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tǒng)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tǒng)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xù)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fā)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fā)達國家和部分發(fā)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fā)達國家和多數發(fā)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fā)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fā)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jié)證券市場規(guī)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fā)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fā)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jié),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fā)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fā)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fā)揮“自動穩(wěn)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huán)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fā)揮了稅收調節(jié)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fā)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fā)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fā)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fā)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xù)增長狀態(tài),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xù)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xù)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jié)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jié)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tài)。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xù)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fā)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yōu)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fā)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xù)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yōu)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yè)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fā)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yè)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yè)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yè)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yè)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fā)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yè)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fā)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fā)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fā)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fā)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fā)甚至不發(fā)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yè)所得范疇,統(tǒng)一征收企業(yè)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guī)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guī)又規(guī)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fā)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yōu)橐运枚悶橹黧w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fā)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fā)行環(huán)節(jié)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jié)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fā)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fā)行環(huán)節(jié)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yè)政策設計既公平統(tǒng)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jié)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fā)展情況,繼續(xù)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jié)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fā)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jié)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wěn)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yōu)惠待遇。其次,統(tǒng)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yōu)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yè)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tǒng)一的新企業(yè)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yōu)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xù)發(fā)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yōu)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fā)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yè)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yè)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fā)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yōu)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wěn)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yè)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第8篇

一、我國稅制改革的背景

90年代初以來,尤其是以1996年成功實現“軟著陸”為標志,我國經濟開始進入“短缺”和“過剩”并存的時期,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顯得尤為突出。國際經濟一體化和知識經濟的出現,正在深刻影響著稅制的改革與發(fā)展。我國已經順利實現加入WTO,而在最終實現承諾的過程中,我國的關稅水平還有可能作較大的削減,產業(yè)結構將發(fā)生較大的變化。論文百事通這些調整和變化無疑將對稅源、稅制結構和稅收收入產生較大的影響。從產業(yè)結構看,第一產業(yè)比重持續(xù)下降,第三產業(yè)發(fā)展迅速;從所有制結構看,國有經濟比重不斷下降,個體和私企、外資、股份制等其他經濟類型的企業(yè)發(fā)展很快產業(yè)結構和所有制結構的變化,必然引起稅制結構的相應變化。另外處在經濟起飛階段的中國經濟的收入分配不均衡矛盾更加突出。由于經濟結構的剛性,作為經濟增長的副產品,這在一定時期內是不可避免的。這樣,伴隨經濟增長過程而出現的,很可能就不是利益和諧的過程,而是利益沖突的過程;不是“擴散效應”(Spreadingeffect,表現為把經濟增長的福利由富人、發(fā)達地區(qū)轉向窮人、落后地區(qū)),而是“回波效應”(表現為擴大富人、發(fā)達地區(qū)與窮人、落后地區(qū)的收入差距)。這同樣需要稅制改革在其中起到調節(jié)作用。

二、我國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面向21世紀、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要求、充滿活力的稅制體系。

(一)漸進改革現行稅制中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

在增值稅方面,要妥善處理好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型所面臨的減收壓力。由于可抵扣的稅款增加了,所以必須考慮到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特別是我國要實行穩(wěn)健的財政政策,只有保持一定的國家財政實力才能實現支出向公共領域的傾斜。同時要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交通、建筑安裝、銷售不動產等行業(yè),因與其他應納增值稅的行業(yè)聯系緊密,應征收增值稅。

(二)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開征新稅種。

開征新稅種以替代一些不規(guī)范的亂收費。為此,要結合財政稅制改革,加強轉移支付以清理各種不合理的攤派和收費。具體可能有:取消社保收費,開征社會保障稅;取消養(yǎng)路費,從長計議開征燃油稅;以統(tǒng)一的房產稅(物業(yè)稅)取代諸多的房地產稅費。

同時,順應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發(fā)展新形勢和稅收調控需要,調整、開征一些新稅種。具體有:為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fā)展,應擴大現行的資源稅征收范圍,對環(huán)境保護稅制改革;利用稅收杠桿調節(jié)財富分配,緩解社會矛盾而進行遺產稅、贈與稅等財產轉讓稅制的改革;改革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印花稅與證券交易稅并征制度。

(三)選擇與培育地方主體稅種

目前我國地方稅收規(guī)模小、稅源分散,缺乏收入長期穩(wěn)定的地方主體稅種。在地方稅制建設中,我們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建立起適應地方政府支出需要的,以財產稅、營業(yè)稅和行為稅為主體的稅種。

三、稅制改革對企業(yè)財務會計工作的影響

由于會計核算制度與稅法的目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必然會導致會計核算制度與稅法不一致的情況,而企業(yè)要想長期保持其會計與稅收的一致,最終只能形成以稅法為導向的會計,即會計要依附于、受制于稅法,而不可能相反。

(一)增值稅會計處理中的問題

在增值稅會計處理中,拋開增值稅是否作為費用處理問題,僅就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稅收征管規(guī)定與進項稅額核算不協調。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進項稅額抵扣制度在94年新稅制改革之初采用的是“票到扣稅法”。2.交納稅金的會計核算有違會計核算“明晰性”原則。按照財政部財會字(1995)22號文件《關于對增值稅會計處理有關問題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企業(yè)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未交增值稅”二級科目核算企業(yè)當月末未交的增值稅以及企業(yè)月終轉入的應交未交增值稅和多交的增值稅(由“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的“轉出未交增值稅”借方專欄和“轉出多交增值稅”貸方專欄轉入)。這3.使“應交稅金”科目的屬性混淆不清。設置“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的目的應在于將應交而未交的增值稅與留抵進進項稅額區(qū)別開來,防止其相互抵沖而提前抵稅。新晨

(二)印花稅會計處理中的矛盾

第9篇

兼并是指兩個或多個企業(yè)按某種條件組成一個新的企業(yè)的產權交易行為。而收購是指一個企業(yè)以某種條件取得另一個企業(yè)的大部分產權,從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為。在這里,所謂“以某種條件”通常表現為現金、證券或二者的結合。人們習慣將兼并與收購一起使用,簡稱并購。論文百事通有效的并購活動對于克服企業(yè)資產存量效率低下,實現資源優(yōu)化配置,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并購活動中并購企業(yè)和目標企業(yè)所屬行業(yè)及所生產產品的上下游關系,可以將企業(yè)并購活動分為橫向并購、縱向并購和混合并購三類。伴隨著新并購類型的出現和新并購浪潮的發(fā)生,經濟學對于并購動因的解釋也不斷發(fā)展和完善。古典經濟學從降低成本和擴大市場份額的角度解釋企業(yè)并購的動機,這種解釋主要適用于橫向并購,其對縱向并購的解釋,則不能讓人滿意。現代企業(yè)理論從降低交易費用和成本的角度解釋并購的動機,但對混合并購的解釋不能令人滿意。企業(yè)并購作為一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yè)行為,在西方發(fā)達國家100多年的發(fā)展史上經久不衰,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企業(yè)并購更是愈演愈烈,其規(guī)模之大、時間之長、影響之廣前所未有。事實上,企業(yè)并購作為市場經濟發(fā)展的產物,已經成為西方發(fā)達國家一個十分重要的經濟現象。在當今市場經濟發(fā)達的國家中,企業(yè)越來越重視利用并購這一手段拓展經營,實現生產和資本的集中,達到企業(yè)外部增長的目的。因此,深人研究企業(yè)并購問題,在當前對指導我國國有企業(yè)的資產重組,以實現國有企業(yè)資產的優(yōu)化配置,促進企業(yè)經濟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下面對企業(yè)并購的動因及我國企業(yè)并購中存在的問題作一淺析。并購是企業(yè)的一種直接投資行為,其根本動因在于利潤最大化,這一根本動因是隱藏在作為根本動因表現形式的形形的直接動因之下的。引發(fā)企業(yè)并購行為的動因是多元的,是一個復雜的體系。在每個企業(yè)都以利潤最大化作為經營目標的情況下,資源的稀缺決定了競爭是不可避免的,并購動因很大程度上來源于競爭的壓力。并購可以提高企業(yè)的競爭力,更重要的是并購(主要是橫向并購)可以直接將市場上的競爭對手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從這一角度看,并購可謂是市場競爭的最高形式。因此,與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根本動因相聯系,提高競爭力的要求也是重要的并購動因。而且不同的并購活動背后的動因常常無法用單一的理論來解釋。并購是一個多因素的綜合平衡過程,既有有利的因素,也有不利的因素,并購活動是在企業(yè)內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產生和發(fā)展的,因此,在實際進行并購的決策時,要結合企業(yè)自身的特點進行全面的分析與論證,這樣才能對并購的績效作出正確的評價。企業(yè)并購的一般動機為:(1)獲取戰(zhàn)略機會。并購者的動因之一是要購買未來的發(fā)展機會。當一個企業(yè)決定擴大其在某一特定行業(yè)的經營時,一個重要戰(zhàn)略是并購那個行業(yè)中的現有企業(yè),而不是依靠自身內部發(fā)展。原因在于:第一,直接獲得正在經營的發(fā)展研究部。門,獲得時間優(yōu)勢,避免了工廠建設延誤的時間;第二,減少一個競爭者,并直接獲得其在行業(yè)中的位置。企業(yè)并購的另一戰(zhàn)略動因是市場力的運用。兩個企業(yè)采用統(tǒng)一價格政策,可以使他們得到的收益高于競爭時的收益。因為:大量信息資源可能用于披露戰(zhàn)略機會,財會信息可能起到關鍵作用,如會計收益數據可能用于評價行業(yè)內各個企業(yè)的盈利能力;可被用于評價行業(yè)盈利能力的變化等,這對企業(yè)并購十分有意義。(2)降低企業(yè)經營風險。企業(yè)通過橫向并購和縱向并購可以增強企業(yè)在行業(yè)內的競爭力,并通過規(guī)模經濟、市場占有率和市場控制力的增強而降低經營風險。而通過混合購并可以實現多元化經營,這樣,當某一行業(yè)不景氣時,可以由其他行業(yè)的生產經營來支撐,從而使企業(yè)可以增強抵御不可預見的突發(fā)性環(huán)境變化的能力,使企業(yè)能較穩(wěn)定地發(fā)展。(3)獲得經驗共享和互補效應。并購可以取得經驗曲線效應。在很多行業(yè),尤其是對勞動力素質要求較高的行業(yè)中,當企業(yè)在生產經營中經驗積累增多時,單位成本有不斷下降的趨勢。經驗的積累可以大幅度提高工人勞動熟練程度,使經驗—成本曲線效果顯著,從而具有成本競爭優(yōu)勢。企業(yè)通過購并,不但獲得了原有企業(yè)的資產還可以分享原有企業(yè)的經驗,形成有利的競爭優(yōu)勢。另外,企業(yè)通過并購還可以在技術、市場、產品、管理,甚至在企業(yè)文化方面取長補短,實現互補效應。(4)獲得規(guī)模效益。企業(yè)并購可以獲得企業(yè)所需要的資產,實行一體化經營,實現規(guī)模經濟企業(yè)的規(guī)模經濟是由生產規(guī)模經濟和管理規(guī)模經濟兩個層次組成的。生產規(guī)模經濟主要包括:企業(yè)通過并購對生產資本進行補充和調整,達到規(guī)模經濟的要求,在保持整體產品結構不變的情況下,在各子公司實行專業(yè)化生產。管理規(guī)模經濟主要表現在:由于管理費用可以在更大范圍內分攤,使單位產品的管理費用大大減少。同樣,這種規(guī)模經濟也可大大降低企業(yè)的營銷費用,使企業(yè)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致力于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fā)。(5)實現借殼上市。目前,我國對上市公司的審批較嚴格,上市公司的殼資源比較短缺。某些并購并不是為獲得目標企業(yè)本身,而是為了獲得目標企業(yè)的上市資格。通過買殼上市,企業(yè)可以在資本市場上直接籌集其所需要的更多的資金,可以大大提高企業(yè)及其品牌的市場知名度,等等。這些恰恰是目前許多企業(yè)把目光瞄準上市公司的很重要的一個原因。(6)降低進入新行業(yè)、新市場的障礙。當企業(yè)尋求不斷發(fā)展和面臨所處行業(yè)市場萎縮時,都可能將投資轉向其他行業(yè)或市場。其動機一是可以通過投資新建方式擴大生產能力,二是可以通過并購的形式來實現。采用投資新建的方式時,往往會受到原有企業(yè)的激烈反應,還可能面臨原有企業(yè)擁有的專門技術、積累的經驗、取得原料的有利途徑以及政府的優(yōu)惠政策等不利因素。而通過并購方式進入新行業(yè)和新市場,其進入障礙就可以大大降低。因為企業(yè)的并購并沒有給行業(yè)和市場增添新的市場能力,短期內行業(yè)和市場內部的競爭結構不變,所以引起價格戰(zhàn)或報復的可能性減少。同時,購并方企業(yè)可以獲得現成的原材料供應渠道、產品銷售渠道,可沿用目標企業(yè)的廠房、設備、人員和技術,能在較短的時間內使生產經營走上正軌,獲得盈利。企業(yè)并購的財務動機為:(1)避稅因素。由于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營業(yè)收益與資本收益間的稅率差別較大,在并購中采取恰當的財務處理方法可以達到合理避稅的效果。在稅法中規(guī)定了虧損遞延的條款,擁有較大盈利的企業(yè)往往考慮把那些擁有相當數量累積虧損的企業(yè)作為并購對象,納稅收益作為企業(yè)現金流入的增加可以增加企業(yè)的價值。企業(yè)現金流量的盈余使用方式有:增發(fā)股利、證券投資、回購股票、收購其他企業(yè)。如果發(fā)放紅利,股東將為此支付較企業(yè)證券市場并購所支付的證券交易稅更高的所得稅,回購股票易提高股票行市,加大成本,而用多余資金收購企業(yè)對企業(yè)和股東都將產生一定的納稅收益。在換股收購中,收購公司既未收到現金也未收到資本收益,因而這一過程是免稅的。企業(yè)通過資產流動和轉移使資產所有者實現追加投資和資產多樣化目的。并購方通過發(fā)行可轉換債券換取目標企業(yè)的股票,這些債券在一段時間后再轉換成股票。這樣發(fā)行債券的利息可先從收入中扣除,再以扣除后的盈余計算所得稅。另一方面企業(yè)可以保留這些債券的資本收益直至其轉換為股票為止,資本收益的延期償付可使企業(yè)少付資本收益稅。(2)籌資因素。并購一家掌握有大量資金盈余但股票市價偏低的企業(yè),可以同時獲得其資金以彌補自身資金不足。籌資是迅速成長企業(yè)共同面臨的一個難題,設法與一個資金充足的企業(yè)聯合是一種有效的解決辦法。由于資產的重置成本通常高于其市價,在并購中企業(yè)熱衷于并購其他企業(yè)而不是重置資產。有效市場條件下,反映企業(yè)經濟價值的是以企業(yè)盈利能力為基礎的市場價值而非賬面價值。被兼并方企業(yè)資產的賣出價值往往出價較低,但兼并后企業(yè)管理效率可以提高職能部門改組可以降低有關費用,這些都是并購籌資的有利條件。當前許多國有企業(yè)實施的技術改造急需大量發(fā)展資金投入,因此應采取產權流動形式使企業(yè)資產在不同方式下重新組合,盤活存量以減少投入,迅速形成新的生產力。(3)投機因素。企業(yè)并購的證券交易、會計處理、稅收處理等所產生的非生產性收益,可改善企業(yè)財務狀況,同時也助長了投機行為。在我國出現的外資并購中,投機現象日漸增多,他們以大量舉債方式通過股市收購目標企業(yè)股權,再將部分資產出售,然后對目標公司進行整頓再以高價賣出,充分利用被低估的資產獲取并購收益。(4)企業(yè)增值因素。通常被并購企業(yè)股票的市盈率偏低,低于并購方,這樣并購完成后市盈率就可維持在較高的水平上,通過股價上升使每股收益得到改善,從而提高股東財富價值,因此,在實施企業(yè)并購后,企業(yè)的絕對規(guī)模和相對規(guī)模都得到擴大,控制成本價格、生產技術和資金來源及顧客購買行為的能力得以增強,能夠在市場發(fā)生突變的情況下降低企業(yè)風險,提高安全程度和企業(yè)的盈利總額。同時企業(yè)資信等級上升,籌資成本下降,反映在證券市場上則使并購雙方股價上揚,企業(yè)價值增加,并產生財務預期效應。(5)財務預期效應因素。由于并購時股票市場對企業(yè)股票評價發(fā)生改變而影響股價,成為股票投機的基礎,而股票投機又促使并購發(fā)生。股價在短時期內一般不會有很大變動,只有在企業(yè)的市盈率或盈利增長率有很大提高時,價格收益比才會有所提高,但是一旦出現企業(yè)并購,市場對公司評價提高就會引發(fā)雙方股價上漲。企業(yè)可以通過并購具有較低價格收益比但是有較高每股收益的企業(yè),提高企業(yè)每股收益,讓股價保持上升的勢頭。在美國的并購熱潮中,預期效應的作用使企業(yè)并購往往伴隨著投機和劇烈的股價波動。

二、企業(yè)并購的財務分析

1、一般意義上的財務分析從財務決策的角度出發(fā),無論是財務并購還是戰(zhàn)略并購,只有當企業(yè)能增加企業(yè)的價值,即并購效益要大于并購成本時才可行。企業(yè)并購的經濟收益(R)指并購后新企業(yè)的價值大于并購前并購企業(yè)和目標企業(yè)的價值之和的差額。假定A公司并購B公司,并購后A公司的價值為VAB,則企業(yè)并購的經濟效益為:R=VAB-(VA+VB)只有當R>0時,經濟上才是可行的。企業(yè)并購成本(C)指并購企業(yè)因并購發(fā)生的全部支出。并購企業(yè)的全部支出包括:并購過程中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如咨詢費、談判費和履行各種法律程序的費用等,記為C1;并購目標企業(yè)的應付價款,記為C2;并購后的整合成本,記為C3。設因企業(yè)并購,并購企業(yè)所發(fā)生的全部支出為C,則并購成本可表示為C=C1+C2+C3。對于并購企業(yè)來說,只有并購收益大于并購成本才可行。對于目標公司來說,如果C2<VB,于己不利,不會同意被并購。企業(yè)并購的凈收益(NR)指企業(yè)并購的經濟收益減去并購成本后的凈額。企業(yè)并購的經濟收益是并購活動中產生的全部經濟收益,這個收益要在主并企業(yè)和目標企業(yè)之間進行分配。對于并購公司來說,來自并購活動的凈收益為:NRA=R-C對于目標公司來說,凈收益為:NRB=C2-VB只有在分配后雙方的凈收益為正時,并購才可能成交。2、會計角度上的并購財務分析(一)現金收購的財務分析假定企業(yè)甲擬收購企業(yè)乙。設V甲為甲企業(yè)的市場價,V乙為乙企業(yè)的市場價值,V甲乙為并購后聯合企業(yè)的市場價值。成功的并購前提條件是:這也就是說,并購后聯合企業(yè)的現金流量現值應大于并購前兩個企業(yè)現金流量現值之和,并購才應進行。就甲企業(yè)而言,并購后帶來的收益應該高于并購所支付的成本,否則,并購在經濟上是不可行的。現金收購是一種由收購者以支付現金取得目標企業(yè)所有權的收購行為。收購是否經濟合理的判定條件為:式中:為企業(yè)甲為收購企業(yè)乙所支付的成本,由于收購行為常會引起企業(yè)乙股票價格上升,所以主要包括企業(yè)乙的原市場價值和溢價部分。如果企業(yè)乙被收購后,不組成新的聯合企業(yè),而是在企業(yè)甲的控制下獨立經營,那么收購成功與否的評價標準是:式中:為企業(yè)乙在企業(yè)甲控制下的市場價值;為企業(yè)乙在被收購前的市場價值;為企業(yè)乙因被收購而引起的溢價;為因收購而引起的企業(yè)乙的溢價率。顯然,對企業(yè)甲而言,也存在收購后的市場價值大于其收購前的市場價值。企業(yè)甲收購企業(yè)乙的最低和最高的價格標準應是:(1)最低收購價———指在既定的投資報酬率的條件下,目標企業(yè)(企業(yè)乙)可包含溢價的市場價值,即:式中:為目標企業(yè)第t年的現金凈流量;為目標企業(yè)的預測期限;i為既定的投資報酬率;g為目標企業(yè)預測期限后每年現金凈流量的固定增長率;L為目標企業(yè)目前的負債。在預測期后,假定目標企業(yè)每年現金凈流量的增長率固定為g,上式才成立。(2)最高收購價———指目標企業(yè)(企業(yè)乙),在收購企業(yè)(企業(yè)甲)的控制下,產生協同效應后所能形成的新的市場價值,即:式中:表示目標企業(yè)在收購企業(yè)控制下第t年的現金凈流量。成功的收購應有。(二)股票收購的財務分析企業(yè)并購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增加股東的長期財富。因此采用股票收購方式進行企業(yè)并購時,必須兼顧并購雙方股東的利益。其衡量的標準是:企業(yè)股票的市價是否超過其并購前的水平。因此,在確定調換比率時,并購雙方通常關注的是并購對每股收益(EPS)的影響。股東都希望并購使其每股收益得到增加,而不希望被稀釋。并購價格AP對EPS的影響如下圖所示。顯然,并購后的每股收益隨并購價格AP的提高而不斷下降。當時,(并購前每股收益);當時;當時,。那末,臨界并購價由什么來決定的呢?設:為并購后的收益總額;為并購企業(yè)并購前所發(fā)股票數;為并購企業(yè)的股票市價;為協商的并購價格;為被并購企業(yè)(目標企業(yè))并購前所發(fā)股票數;為并購企業(yè)為實行并購而必須增發(fā)的股票數。則并購后每股收益為:其中:并購價格.,X為股票交換率,X為并購企業(yè)為并購目標企業(yè)所需增發(fā)的股票數。假定:(并購企業(yè)并購前的收益)(目標企業(yè)并購前的收益)所以,當股票交換率時,則有,此時并購價格即為臨界并購價格,即此時的股票交換率也就是臨界股票交換率。

三、結束語

與國外上百年的企業(yè)并購歷程相比,我國當前企業(yè)并購活動仍然十分幼稚,在規(guī)模上、方式上、動因及成效方面均有很大的差距。特別的是,有相當數量涉及有關上市公司的并購案例均帶有明顯的投機因素。這些并購事件對廣大投資者、投資機構造成了重大的損失,也有損于資本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本文通過對并購的一般理論認識和并購財務分析的闡述,基本上為我們在評論并購的財務分析上提供了一個框架。

參考文獻:

1:艾青向正軍,企業(yè)并購的動因與理論分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4第2期雙月刊總第143期

2:淺析企業(yè)并購的動機,《發(fā)展論壇》2003年第6期

3:劉磊,關于我國企業(yè)并購動因的分析,哈爾濱商業(yè)大學學報,2004年第1期總第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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