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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23 1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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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論文

第1篇

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數字顯示,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到1.3億,占總人口的10.41%其中65歲以上人口達到8811萬,占總人口的6.96%。依照人口年齡結構的標準,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國家的行列,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的老年人口還將以較快的速度增長,預計到2015年60歲以上的人口將超過兩億,約占總人口的14%。隨著老年人口的比重日益增加,社會家庭的環境對老年人的身心及自身諸因素的影響老年人犯罪在社會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數量也有增長的趨勢。據統計,某地監獄在押犯常年1200人左右,而老年犯罪人員1998年占到在押犯總數的1.2%,1999年占到在押犯總數的1.4%,2000年以占到在押犯總數的2.1%。因此老年人的犯罪增長應當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本文就是從剖析老年人犯罪的特點、原因以及如何預防老年人犯罪即預防老年人犯罪的對策等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謂老年人是指生物上的人體結構和生理上的衰老,受生物學規律和周圍環境的制約與機體生長成熟這一序列同步,隨著時間的推移必然老化,具有不可逆轉性,但是由于人的生活環境不同,個人自身的生長條件和天生機體發育的差異,判斷老年人的標準也有所不同,根據人的生理機能心理狀態和角色作用,可分別從生理年齡、心理年齡、社會年齡來衡量。1982年在聯合國“老齡問題世界大會”上將老年年齡的界限定義為60歲。我國若以退休年齡為界限的話,則男性60歲以上,女性55歲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把我國老年人的起點年齡定為60周歲以60周歲為標準便于正確的估量老年人口變動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更適合我國現有的國情。

因此老年人犯罪概括起來說,指60歲以上的人所實施的犯罪。這是一種以年齡為標準對老年人犯罪下的定義。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可以區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兩種。廣義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老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狹義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由于身體、心理、社會生活等方面處于老年化的過程中而引發的犯罪行為。前者著眼于行為主體,后者著眼于行為特征。狹義的老年人犯罪所包括的范圍較小,它把老年人實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過程而引發的犯罪行為排除在外。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點

老年人犯罪與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之處在于,老年人犯罪沒有因為年齡的增加而增加,反而因為年齡的增加而減少。然而,老年人犯罪也有自己特殊的犯罪現象、特點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我們注意。

從不同的角度來看,老年人犯罪表現為不同的特點:

(一)從犯罪主體上看,老年人犯罪多為孤寡老人,文化層次偏低。隨著社會的發展,子女成家后大都與老人分居兩處,致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獨寂寞,單調乏味,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從而滋生犯罪。而且這些老年人多為文盲或半文盲,文化水平較低。

(二)從老年人犯罪的類型上看,男性多屬猥褻、、誘騙、放火、盜竊、侵占、窩贓、偽造、詐騙等,女性犯罪則以擾亂社會治安為主。

(三)從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暴力型犯罪較少。進入老年期后,由于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的存在,使老年人存在著運動障礙,這些決定了老年人所實施的搶劫、殺人等暴力型犯罪較少,他們往往采取教唆、誘騙、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隱蔽性和間接性的犯罪手段。

(四)從老年人犯罪的對象上看,多為弱勢群體。人進入老年以后,生理機能開始出現明顯的衰老變化。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對象直接指向沒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較弱的兒童、婦女、殘疾人等弱者。

除了以上幾個可以明顯歸類的特點,還有一些特點,一些老年人犯罪是低文化者較多,農村老年人犯罪較多。近年來還有一些退休老干部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際關系網,為家人或他人謀求非法利益,這一點也值得我們注意。

三、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原因

老年人犯罪除與未成年人犯罪、中青年犯罪和其他的各類犯罪有共同的主客觀原因外,還有一定的特殊原因。以下從幾個方面闡述并具體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具體原因:

(一)進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身體機能和心理技能都面臨明顯下降趨勢。在身體機能上進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許多器官和組織有相當程度的萎縮現象,如聽力下降,視力減退。控制自己的行為的能力減弱、反應變得遲鈍。因此老年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從心理機能上來看,此時老年人心理上容易產生孤獨感和失落感。有些老年人變得敏感多疑。加上身體機能出現的衰退,自身抵抗能力的降低,使老年人對事物的認識出現了問題,從而引起了很深的猜疑心理和被害觀念,總懷疑他人是否侵犯自己,往往由于猜疑被害而發生防御性的犯罪行為。有些老年人情緒不穩定以自我為中心,老年期的人在情緒方面出現重要變化,產生情緒回歸現象,即老年人遇到挫折時不容易克制,常常失去理智,變得像兒童一樣任性固執沖動。有時變得自私起來,整天怨天尤人、固執己見、缺乏寬容。這些心理傾向是由于他們身心衰退而造成的。他們往往會感到自己身體衰弱精力不濟,不能恰當地解決遇到的糾紛,很容易因為小事而激起不可調和的矛盾沖突,出現攻擊性的言語和行為,造成人際關系緊張,有可能導致攻擊性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身體和心理的特殊變化常常會出現對社會生活的不適應;

1.對離休,退休的不適應。對于大部分老年人來說,工作是他們生活的重心,工作收入是整個家庭的經濟來源。在工作當中可以全面的展現自我,體現自我價值,并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從中得到快樂與幸福感。對于退休的老年人來說,他們從忙忙碌碌的工作中一下子松懈下來,覺得自己的生活沒有了重心,生活從此變得沒有意義,個人價值也無從體現,于是變得消極頹廢,此時最容易卷入違法犯罪的活動中。

2.對生活貧困的不適應,對一些老年人來說若有退休金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的話則出現有關財產犯罪的可能較小。但對于另外一些老年人來說,本身并沒有很多的積蓄,一旦退休經濟上的收入更少,不可能完全支付生活開支,加上老年人容易患病,更需要金錢來保證及時治病。對于農村老年人來說,由于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有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經濟狀況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發生贍養糾紛,當無人贍養又無經濟收入時他們可能會進行多種財產犯罪活動,用來解決經濟問題。

(三)與家庭成員的相處情況也會影響老年人的犯罪行為

1.與子女的關系影響犯罪行為。當老年人退休離休后,老年人的工資收入不再像以前那樣豐厚,他們的地位權利也不如以前,給家庭帶來的種種好處也不復存在,這樣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漸動搖,以前家長形象逐漸減弱。對農村老年人由于年老身體機能的衰退,各種機能的下降,勞動能力不如以前,也不像年輕時撐起整個家,于是家庭中的地位也不如以前了。一些修養較差,缺乏道德觀念,尊老養老意識淡薄的子女,看到這些情況很有可能以惡劣的態度對待養育自己多年的父母。同時老年人本身心理機能發生微妙變化,本身又會覺得自己為家辛苦操勞了一輩子做出了許多的努力,而當自己體弱多病身體不佳,正需要兒女照顧的時候卻遭到如此冷漠的態度,老年人的心里肯定不是滋味,很容易產生絕望輕生無用等情緒,于是心理上便出現了報復心理,“我過不好你們也甭想過好”。尤其是那些老年喪偶身邊無人陪伴,當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沒有人可以安撫;當心中郁悶時沒有人來傾聽;當遇到生病時,沒有人來照顧。長期的內心壓抑情緒一旦爆發,往往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出現犯罪行為是很正常的。

2.與配偶的關系不睦造成犯罪

當老年人退休后沒有工作來充實生活,心中不免有失落感。對新生活也會出現不適應,使老年人變得敏感多疑,情緒不穩,以自我為中心。這些心理上的變化都可能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大多老年人容易激動往往無緣無故大發脾氣,把夫妻間往年的爛事抖出,互相揭對方缺點,引起雙方的不滿,各不相讓往往會造成夫妻間的矛盾沖突演化為犯罪行為。

(四)由于惡習不改造成犯罪

少數老年人之所以造成犯罪是因為惡習很深,積重難返,不思悔改造成的。如三進宮的老年犯鄭某,利用封建迷信欺詐脅迫等手段奸女。老年慣犯王某采用利誘的手段,先后多次利用看電視,給錢等手段對鄰居家的小女孩進行猥褻。

(五)由于法制教育的不全面

在我國,尤其農村地區,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對較低,他們在為人處事是往往依照自己的經驗和當地的風俗習慣,對于法律知識非常陌生,法律意識淺薄,也就無從遵法守法了。當前我國正在加大普法宣傳,但往往會忽略對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尤其是農村老人。因此,他們的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很容易違法犯法走向犯罪道路。

(六)由于道德教育的不全面

人們往往認為老年人人生經驗豐富,辨別是非能力強,因此人們在關心老年人晚年生活中,往往認為老年人不需要思想道德教育。忽視了對老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當今多元化發展的社會,不免對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成員的思想價值觀造成影響。加上一些老年人原本就存在一些不良思想意識,勢必使這些老年人由于是非,善惡,美丑觀念的混淆,比較容易主動或被動鼓勵參與或組織如封建迷信,黃賭毒等丑惡行為活動,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以上是從老年人的身體機能和心理機能,對社會的不適應,與家庭成員的關系,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不同角度對老人犯罪原因進行的分析,但這些分析在理論發展中還不完善,還沒形成系統性和全面性。因此,當我們對老年人犯罪原因進行分析時要運用發展的觀點,進行全面的系統的分析研究。

四、預防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對策

(一)建立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相結合的物質生活保障體系。目前,我們必須大力發展經濟,加強社會養老制度建設,實行國家,社會,家庭,個人公平負擔的原則。發展養老事業要學習借鑒外國成功的經驗,完善社區保障制度,解決老年人的社區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問題。加強老年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可以采取政府投資興建,社會各界捐助贊助等多種形式興建,如在社區加強老年醫護,生活服務,文化體育等硬件設施,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和服務軟件建設。形成完善的老服務體系,使老年人的物質生活,醫療保健,文化娛樂

切實得到保障。

(二)建立城鄉老年人的醫療保障制度。必須調整現有的醫療政策,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尤其要保證破產企業,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看病交得起費用。建立健全老年的醫療救助制度,對城鄉沒有被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以及雖納入但無法獲得必要保障的生活困難的老人給予醫療救濟,國家實力貧困救濟醫院,專門救濟生活貧困人口,特別是老人。各個地方要經常組織醫療隊伍下鄉送醫活動,

幫助貧困老人渡過難關。

(三)重點救助貧困,生活艱辛的特困老年群體。各級政府應當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貧困老人實行特別政策給予特別關愛。對貧困地區,國家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使貧困地區的貧困老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府可以通過建立救助貧困老年專用基金,有個政府老年工作機構負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級政府應創建條件,逐漸把有子女卻無贍養能力的貧困老年人納入鄉鎮五保供養范圍。建立城鄉對口醫療支援制度,定期為貧困地區的老年人防病治病。發動社會力量實施有針對性的特別救助等等。

(四)依靠發展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身體,生活,精神質量。發展老年教育事業,針對老年的教育特點和規律,應從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入手,開展豐富多彩的老年教育和科學健身活動,使他們在學習,健身中得到快樂和知識。必須以滿足老年的實際需要為目標,解決老年人全體普遍關心的熱心和難點問題,爭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可以積極安排他們參加各種力所能及的活動,充實精神生活,讓有益的活動填補他們離開勞動崗位后產生的思想空虛,這樣可以避免發生違法犯法的現象。要加強對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在全社會加強普法教育時一定要注意對老年人的教育,努力使老年人學法,知法,守法,不斷提高老年人的法制意識和道德水準,爭強老年人的法制和道德觀念。另外,不能忽視家庭是預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線,不能因為作子女的工作生活忙而忽略了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顧和情感上的慰藉,應當繼承和弘揚尊老的美德,尊重老人的人格,加強與老人的交流,關注他們的精神生活,減輕他們的失落感,讓他們幸福安度晚年。

(五)把維護老年人的權益擺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我國1996年10月1日起實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我們要貫徹執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把老年人的工作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軌道。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尤其要慎重對待,妥善處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對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審判,須根據老年人的犯罪特點,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情節和危害的結果綜合考慮,在法定量刑幅度內盡量從輕判處。刑種選擇,刑期裁量,必須堅持以下原則:對于依法可判刑可不判刑的,盡量以不判為主;對于判刑可輕可重的,盡量以輕判為主;對于可關押可不關押的,以不關押為主。在審判程序和審判策略上,盡量照顧老年人身心特點,注意說服教育;審理用語規范化,保護老年人的自尊。區分具體案情,正確使用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老年人犯罪,除難以改造的累犯和慣犯外,一般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加上老年體衰,再犯可能性也較小,除個別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外可以使用緩刑。對于身體有嚴重疾病,符合法定保外就醫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做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對于確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的,在減刑、假釋條件上給予適當放寬,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就可減刑,假釋。我們以要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危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被害老年人。另一面對老年人犯罪也要打擊,通過打擊使那些在犯罪邊緣的老人能懸崖勒馬起到教育和震懾作用,從而起到預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

(六)做好老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幫教工作。老年犯罪入獄人員比起其他年齡的罪犯相對較少,但隨著老年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加老年罪犯呈上升趨勢。由于老年人年老體弱獨立生活能力差,加上社會關系來往少,這種情況下老年罪犯會變得心灰意冷對生活失去了興趣,這會增加對他們改造的難度,介于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點,改造機關應采取比較寬容的態度,盡量少分配繁重的勞動任務。在做好獄內老年犯罪教育改造的同時還要做好老年犯罪的出獄安置工作,防止刑滿釋放或者假釋后因生活無著,走投無路而再次犯罪。為此,家庭、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和社會福利部門,應及時解決刑滿釋放或假釋后老年罪犯生活出路問題。各地老齡工作機構和民政部門應協調好工作,在安置上給予適當關注,落實生活保障措施,預防再次犯罪。

以上是從不同的角度來探討預防老年犯罪的對策與措施的,但我們還要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1.我們要在現實條件下來談論某種預防措施,不能一味的追求預防成效而忽略了現實的可能性。如:在建設各種老年服務基礎設施時,應考慮本地的經濟條件和承受能力。

2.對老年人犯罪應該綜合治理,充分發揮行政的、法律的、政策的、社會的多方面的積極作用。

3.我們應以發展的觀點去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對策。隨著社會的發展,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點也會出現某些變化,我們的對策也應隨之變化。

我們要把老齡工作視為社會主義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全社會都重視起來,努力創造一個適合人口老齡化的社會條件與環境,激發老年人為社會服務的意愿,引導老年人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充實他們的精神生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這樣老年人問題就可以得到圓滿的解決的。另外,筆者認為在全國人口高齡化已到來之際,和現代社會小家庭日益增多的沖擊下,對于老年人犯罪問題的加強研究,應列為犯罪學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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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革李纓.老年人犯罪的英法問題芻議[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報,2003,12(12)

第2篇

【摘 要】罪犯心理矯治工作不管是對于監獄還是罪犯來說都是一項“厚積薄發”的工作,現階段我國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正處于一個積累的過程,在此過程中監獄只有在觀念上解決一個“淺”字,態度上糾正一個“偏”字,實踐中克服一個“盲”字,效果上防止一個“虛”字,力量上解決一個“弱”字,才能最終實現心理矯治工作“滴水穿石”的功能,促進罪犯重塑健康人格,最終成為社會守法公民。

【關鍵詞】監獄 罪犯心理 矯治工作 突出問題

1981年全國第八次勞改工作會議提出對罪犯心理進行研究的要求,1985年開始在監獄運用心理測量表來測量和研究罪犯,正式拉開了中國監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實踐的序幕。1991年黑龍江省率先開始了罪犯心理矯治試點工作,此后,遼寧、山東、上海等省市也先后開展試點工作,一些成功矯治罪犯的案例證明,罪犯心理矯治工作在矯正與教育改造罪犯的過程中,顯示出了其幫助罪犯消除違法犯罪心理、養成健康人格的獨特魅力和價值,收到了其他改造方法無法達到的效果。但是由于受各監獄主客觀因素的影響以及罪犯心理矯治效果的差強人意,罪犯心理矯治工作在部分監獄一直處于一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尷尬狀況,實施過程中出現了“思想認識不夠統一,理解把握不甚到位;研討多、實踐少;學習多、應用少;喊得多、做得少;虛功多、實工少”等現象,有的監獄甚至還存在“只聽樓梯聲不見下人來”的情況。筆者作為一名戰斗在監獄基層一線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人員,深感當前罪犯心理矯治工作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遂就此拋磚引玉,談點個人淺見,以資同仁斫正。

一、思想觀念上應解決一個“淺”字。

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是適應全國監獄系統罪犯勞動逐步由室外向室內、由分散向集中、由農業向加工轉移,有心理問題的罪犯呈增多趨勢的新時期監獄工作的新特點,突出教育改造質量,深入堅持依法治監、科學管教罪犯所推出的一項重大舉措,其反映了新形勢下監獄工作的客觀規律,順應了監獄工作改革與發展的必然趨勢。在這樣的大歷史背景下,筆者有幸參加了司法部在揚州大學醫學院開設的第一批全國監獄系統心理咨詢師培訓班,通過歷時半年的學習和7年的心理矯治工作經歷,深知此項工作立意高遠、深思熟慮,對監獄和社會的發展極具戰略意義。然而在實際工作中,一些監獄警察甚至參與過心理咨詢師培訓的警察對此項工作的認識缺乏應有的深度,一知半解、人云亦云、上云亦云,推崇“心理矯治萬能論”有之,片面夸大罪犯心理矯治效果;鄙于不屑者的有之,認為只不過是解決女警安置,迎合上級機關的“花架子”;缺乏對罪犯心理矯治工作的正確認識,簡單、片面、盲從。由于對罪犯心理矯治工作缺乏有深度的理解和掌握,故而此項工作在有些監獄開展的也是裝裝門面、勉強應付,而其效果也就可想而知。我國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概括起來可以用“起步晚邁步急”來形容。從1981年提出開展罪犯心理研究至今,短短的30年時間,全國監獄系統經歷了體制改革、布局調整等翻天覆地的變化,犯情獄情隨著中國社會的歷史巨變更加復雜和多變,“稚嫩”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注定要經歷“好事多磨”的過程。存在不足與問題并不足為怪。關鍵是要認真的加以解決。特別是針對警察對罪犯心理矯治工作認識淺薄的問題必須從警察的心理健康教育入手。這不僅僅是有效緩解目前警察心理壓力過大、心理調適方式欠缺的需要;還可以讓全體監獄人民警察從心理健康教育中感受到心理矯治工作的魅力,讓其將自己所學應用到矯治罪犯的實際工作中,形成監獄心理矯治工作“助人自助”的新格局。筆者通過學習之后發現對自己的心理成很有好處,在日常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時,我經常與罪犯分享這些心理成長故事,形成與罪犯的共鳴,促進了矯治效果;在警察中普及心理健康教育最重要的一點是可以讓警察深刻體會到警察心理健康與罪犯心理健康是一個“相輔相成”的“雙贏”關系,這樣可以有效深化警察對罪犯心理矯治工作的認識和理解,深刻領會其是區別于傳統手段的第四種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方法,并可以有效促進監獄整體工作的提升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工作態度上應糾正一個“偏”字。

罪犯心理矯治工作開展的好壞關鍵在警察的工作態度上,如果全體監獄警察都能夠“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思想高度統一、工作態度明確,重視有加則會自覺行動。只有這樣,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才有原動力,才能有堅實的警察基礎和工作基礎。當前,警察中還明顯存在工作態度上的誤區和偏頗。有的警察認為搞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是監獄領導和業務科室的事情,與基層警察關系不大,缺乏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有的警察認為罪犯心理矯治目標過高,可望而不可及,紙上談兵,落實不了;有的認為罪犯心理矯治工作不過是迎合上級領導“口味”,體現監獄教育改造工作科學化的演示手段,“中看不中用”。諸如這些工作態度上的偏頗認識直接影響到警察投身心理矯治工作的熱情和積極性,難以把這一科學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轉變成警察的自覺行動,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上面喊破嗓子,下面不甩膀子”的狀況。“態度決定一切,態度決定你事業的高度和人生的高度,”態度上的問題不解決就不可能有行動上的步調一致。一定要教育引導警察特別是基層一線警察,克服障礙,跳出誤區,提高工作責任心,提升工作執行力,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積極配合業務科室和心理矯治工作人員,做好罪犯的日常心理輔導工作和信息反饋工作,身體力行投身于罪犯心理矯治工作中。

三、實踐過程中要克服一個“盲”字。

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是一項重要的系統工程,需要周密規劃、精心準備才能卓有成效。但由于其“起步晚邁步急”的原因,現在我國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仍缺乏指導性的意見和形成共識的普遍經驗,還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從1981年開始至今短短的30年時間,理論研究還很欠缺,實踐操作還存在很多弊端,專業技術培訓粗糙,專業技術人才奇缺。雖然司法部印發的《關于加強監獄心理矯治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監獄心理矯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提出了主要內容、要求和保障措施,但仍舊還是一個綱領性的文件,對監獄一線的心理矯治工作缺乏可操作性的措施和意見。監獄應大膽探索,走出一條具有自身特色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之路。“存在即合理”,“適合自己才是

最好的”,目前有的監獄形成了“監區、科室、監獄”三級罪犯心理矯治網絡,實行心理咨詢師派駐工作制度,每個監區都有1至2名固定的專業心理咨詢師,罪犯可以預約談話。監區在基層具體負責罪犯的心理輔導工作和信息反饋工作,科室進行專業的罪犯心理矯治工作和對監區的業務指導,監獄負責總體工作督導和對疑難雜癥的集體攻堅,三級機構環環相扣、絲絲相連,每月召集一次心理咨詢師業務討論會,每季召集一次疑難雜癥攻堅會,每年一次總結研討大會。但由于受現實監獄工作環境影響和專業理論水平的限制,其組織架構上的優勢還是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四、工作效果上要防止一個“虛”字。

在罪犯中開展心理矯治工作,其目的在于強化對罪犯的服刑指導、關注罪犯心理健康、培養罪犯健康人格,提高罪犯服刑素質進而提高罪犯改造質量,促進監獄工作整體水平的提升和社會的長治久安,而不是為了圖形式、搞花架子,應付上級領導檢查.因此,監獄必須講求工作實效,確保矯治質量。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還是存在很多“務虛”的情況。一是下的功夫“虛”,嘴上匯報一套套,計劃總結一本本,應付上級檢查的本本齊全,實踐操作的案例很少;二是上級檢查“虛”,現在對罪犯心理矯治工作還沒有一套統一規范的檢查評比衡量標準,仍舊停留在“指標數”考核的水準上,即每年從數量上完成多少名罪犯心理矯治即可;三是上報材料“虛”,統計上報材料摻假、浮夸應該不是個別現象。這些“虛頭吧腦”的做法對罪犯心理矯治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監獄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從自身的實際出發,認真對待罪犯心理矯治工作,心理測試、心理咨詢、心理評估、心理干預、個體矯治、團體咨詢只要適合罪犯心理矯治的,有利于監獄安全穩定的都要>:請記住我站域名/

第3篇

關鍵詞:犯罪心理測試;倫理;途徑

犯罪心理測試是在一定的社會人際關系中進行的一種社會心理測試。因此,在實測過程中,除了心理科學的考慮外,主試必須考慮到足夠的倫理學問題。不同于純粹的自然科學研究,犯罪心理測試作為一種特殊的人際活動,把特殊的人(如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可疑人員)作為測試對象,不可避免地涉及人與人之間相對特殊的倫理關系[1]。廣義的倫理貫穿犯罪心理測試的整個過程,包括測試前的準備活動、具體的測試過程以及測試結果使用等方面。

一、犯罪心理測試中的倫理問題及原因分析

廣義倫理準則并不是本學科所特有的,而是所有科學研究主試需要遵循的學術倫理和道德,譬如不篡改數據、維持數據的真實可信等[2]。而筆者所討論的主要是狹義的倫理,即在犯罪心理測試進行過程中,主試與測試對象互動時必須遵守的規則。總體上講,國內學術界已經意識到犯罪心理測試過程中倫理規則的重要性,但受制于多種因素,倫理原則落實起來仍有較多不足。顯而易見的一點是,在測試過程中一些主試并沒有將倫理問題上升到足夠的重視高度;另一個問題是,由于倫理往往是模棱兩可的,不同犯罪心理測試主試可能對同一倫理規則有不同的理解。而在制度頂層設計方面,國內機構并沒有普遍制定或公布正式的行為規范,指出哪些專業行為是可以接受的,哪些不被認可。認識分歧、制度缺乏是目前國內犯罪心理測試工作忽視倫理問題的兩個重要原因,而前者尤為突出。統一的倫理規范有助于建立有效的倫理審查機制,也有利于其發揮作用。例如,犯罪心理測試中一般要征求測試對象參與測試的意愿,這個原則沒有很大的爭議。即便是對所謂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道德甚至非法的手段強迫其接受測試也是不被法律許可的。自愿的前提是參與者必須知情,了解測試目的和過程,這要求主試必須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然而,現實測試中存在兩種例外情形。首先,某些測試采取隱秘的方式,并不告知參與者,比如主試隱瞞身份參與某種測試,采取觀察或者訪談的方式收集資料。倘若告知測試對象,那么很有可能測試無法進行。這是犯罪心理測試中科學要求與倫理要求的沖突。因而要求主試在具體的測試中合理權衡,在與測試對象互動中互相妥協,在沒有嚴重影響測試對象的權利時,可在一定程度上隱瞞測試過程,或者測試后給予參與者一定的說明或補償。可見,倫理規則并非絕對化、統一化的,而是要求主試有高超的智慧和良好的道德,將科學要求和倫理要求在測試實踐中統一起來。此外,主試需要區分欺騙和必要的技巧。在犯罪心理測試中,如果直接介紹測試的計劃是“了解你嫌疑程度有多大”,這樣,測試對象就會傾向于調整他們的回答和行為,以顯得不存在犯罪嫌疑。采用一定的技巧,不代表就是惡意的欺騙,但同時能測試回答的效度和信度,不失為一項合理的選擇。其次,有案例顯示,即使測試對象知情,但仍有可能不同意參與測試。筆者認為,原則上主試需要尊重測試對象的選擇,不得強迫他們參與測試。但是,考慮到“自愿”作為測試對象的一項權利,基于權利的可讓渡性,主試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手段使測試對象同意參與,比如給予物質補償或者心理撫慰。同樣的道理,心理測試不能對測試對象有害。盡管沒有人在原則上反對該倫理,但是完全遵守這條規則是相當困難的。測試的目的是通過選取樣本,采用適當的方法收集樣本資料,從中發現、證偽或驗證某種現象。測試設計不當、提問有失禮貌都有可能傷害測試對象。除了這種可能的顯性傷害外,“測試”本身作為一種生活介入因素,即可能對測試對象產生隱性不良影響。在測試實踐中,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限制,主試不可能預料所有后果,但倫理規則還是要求主試永遠提高警覺,不斷自問是否會對測試對象造成傷害。在傷害不可避免時,亦要權衡測試活動的重要性及相對的危害性[3]。

二、提高犯罪心理測試主試倫理水平的途徑

根據以人為本的倫理學學說,犯罪心理測試中的倫理可以分為兩部分加以論述:其一是作為一個專業技術人員所必須遵循的實事求是、嚴謹審慎的一般倫理原則;其二是作為以人為測試對象的犯罪心理測試主試所必須遵守的特殊道德原則。提高犯罪心理測試主試倫理意識水平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應用制度化設計,明確犯罪心理測試主試的一般倫理范疇

通過加強行業管理頂層設計,努力做到在犯罪心理測試活動中,主試自始至終都應該奉行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審慎的工作作風。大多數主試都能夠遵守實事求是的原則,在測試中采取誠實客觀的態度,力圖報告事實。然而,由于受到測試儀器、測試方法或者主試自身的期待心理,有的人可能無意地歪曲了事實。在多數情況下,這種歪曲其實是可以通過科學家嚴格謹慎的測試態度來消除的。在測試過程中必須力求精細、嚴格,容不得半點馬虎;在得出結論時務必仔細核對、小心謹慎,容不得半點大意。唯有如此,心理測試才能真正客觀、準確。

(二)重視針對被試的倫理原則的落實

犯罪心理測試以人的生理心理為測試對象,以人為被試,為犯罪心理測試帶來諸多不容忽視的倫理問題。涉及被試人員的犯罪心理測試必須遵循以下倫理原則。

1.切實保障被試的知情同意權

切實保障被試的知情同意權這一原則要求被試有權利了解測試目的和內容,并僅在自愿同意的情況下參與測試。主試在測試進行之前必須如實告知被試測試的目的、程序以及測試所具有的特點,包括那些可能導致有害影響的部分。即使這種告知可能影響被試樂意參與測試的程度,主試也要如實履行這項義務。

2.保障被試在測試中途有退出的自由

保障被試退出的自由這一原則要求主試必須尊重被試的自由選擇,允許被試在任何時候放棄或退出測試,被試應當被告知自己有權利隨時選擇放棄測試。

3.保護被試免遭傷害

保護被試免遭傷害這一原則要求主試在測試進行時和測試完成后,都必須確保被試不會因為測試而產生任何不良反應。在測試過程中,主試必須對被試的狀態保持密切注意。因為即使是最縝密、危險程度最小的測試計劃都可能產生未曾預料的后果,所以主試應當隨時準備向被試提供幫助和建議。

4.保密原則

所謂保密原則就是指在未經被試許可的條件下,主試不應泄露被試在測試中的任何表現,尤其是被試的個人信息。保密原則看上去簡單易行,但實際執行時卻有可能遇到道德的兩難境地。比如,在測試中發現某個被試患有明顯的抑郁癥卻從未得到治療,主試究竟應該遵守保密原則而忽視被試可能遭受的潛在傷害,還是應該打破保密原則將情況告知專業臨床心理專家以促進被試心理安全?在這種兩難境地下,主試必須進行衡量:到底哪個道德準則更為重要?如果主試堅持對該被試進行治療,他可能會懷疑主試侵犯了他的隱私,因而會產生持久的憤怒和不信任;如果主試選擇遵循保密準則,那么該被試就會處于嚴重的抑郁狀態而不接受任何治療。如此看來,保護被試免遭傷害比堅守保密原則更加重要。因此,犯罪心理測試的倫理規范必須建立在實效的基礎上,即主試必須首先做到最好地保護被試,然后才考慮如何完成一項有意義且有效的測試。這就是科學測試有效性與道德倫理的統一。

總之,我們務必要重視對犯罪心理測試主試行為進行倫理心理學解剖分析,加強犯罪心理測試主試個體道德規范,對犯罪心理測試主試道德培育的建言具有很強的理論創新與實踐意義。本文是一次從現代倫理學視角探討犯罪心理測試職業倫理的嘗試。

[1] 談際尊. “科學倫理”研究范式的轉換[J]. 科學技術與辯證法, 2007, 02.

[2] 尚東濤. 技術倫理的效應限度因試解[J]. 自然辯證法研究. 2007, 05.

第4篇

一、過失犯罪的概念

過失犯罪是與故意犯罪相對應的一種犯罪類型。兩者區別的關鍵,即在于行為人對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之心理態度的不同。因而界定過失犯罪的概念,首先就必須對犯罪過失和犯罪故意的區別進行分析。

就故意與過失的區分標準而言,國外刑法理論界曾經有過認識說、希望說、動機說、蓋然性說和容忍說諸種見解[①].但由于無認識說將過于自信過失納之于故意的范圍之內,希望說將間接故意拒之于故意的范圍之外,蓋然性說中的危害結果發生可能性大小的難以判定性,因而這幾種學說目前已為多數學者所不采;惟有主張將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結合的動機說和容忍說為多數學者所贊同。目前中國刑法和刑法理論主張容忍說。在具體區分過失與故意的界限時,學者們幾乎一致認為應分別從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進行:在認識因素上,故意是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過失是應認識而未認識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或者雖已經認識而同時又否定了這種認識;在意志因素上,故意是行為人對發生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態度,過失是行為人根本不希望自己行為造成危害社會結果的態度。但是,目前也有學者認為,區分過失和故意,無須究明行為人對發生的危害結果的意志態度問題,僅從認識因素上就足以將過失和故意區分開來了。故意是行為人對事實的存在或發生有認識,而過失是行為人對事實的存在或發生無認識[②].

我們認為,從理論上看,該觀點當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明過失和故意應受責難的根據,也可能將過失和故意區分開來,但從充分說明過失和故意的區別和應受責難的程度上看,僅從認識程度上考慮恐怕還不夠徹底。因為,向來考察一個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根據須從人的知、情、意方面來說明。就行為人實施了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而言,明知該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還要實施,就表明行為人具有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意志;雖然應認識該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未認識,仍實施了該行為,就表明行為人假如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話,就不會實施該行為,因而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根本不希望、排斥的態度(當然,過失中的意志態度并不在于說明過失應受責難的根據,而在于說明何以過失應較故意受更輕的責難)。只有從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方面才足以說明過失和故意應受責難的根據和程度。因此,從這個意義上,我們主張在心理層面上,區分過失和故意時應同時考慮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并認為過失在認識特征上表現為不注意[③],在意志特征上表現為不希望、排斥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態度,只是該意志須借助于不注意來把握;故意在認識特征上表現為有認識,在意志特征上表現為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其次,要在心理層面完整地揭示過失的含義,還必須對過失和無罪過心理的區別進行分析。兩者都是對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不注意,都是根本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后者中的行為人是根本不具有注意的能力,因此,無論從倫理、道義還是法律上都不能責難行為人。而前者中行為人則具有注意的能力而竟然不注意,因此,要對其進行責難,就具有了倫理和道義上的合理根據。

這樣,對過失的心理層面上的含義,就可以說明為是一種雖非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具有注意能力而不注意的心理態度。只是,要對行為人的過失心理進行法律上的責難,還必須具有法律上的根據,即行為人可期待地[④]違反了注意的義務。因此,犯罪過失的概念可以界定為“雖非故意,但有注意義務也有注意能力而可期待地不注意的心理態度”。相應地,過失犯罪的概念就可表述為“雖非故意,但有注意義務也有注意能力而可期待地不注意,致使自己的行為造成刑法規定的危害結果而構成的犯罪。”

二、過失犯罪的構成

認定犯罪必須要有一定的規格或者標準。就中國刑法認定犯罪構成的規格而言,盡管目前有一些學者認為應當修改或者完善,但通說認為目前中國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大體上是科學的,是適合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犯罪的需要的。我們也持這種見解。因此,我們認為,構成過失犯罪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第一,犯罪主體要件,即已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少數過失犯罪中,單位也可以成為其主體。第二,犯罪主觀方面要件,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是出于過失的心理。第三,犯罪客觀方面要件,即行為人實施了違背刑事義務的行為,并造成了刑法所禁止發生的危害結果。第四,犯罪客體要件,即過失行為因造成了某種嚴重的危害結果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對于過失犯罪的主體要件和客體要件,在過失犯罪理論中并沒有予以特別研討的必要,因此,下面僅對過失犯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略作探討。

(一)過失犯罪的主觀要件

過失犯罪的主觀要件,當然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通常把人對事物的心理態度從認識和意志兩個方面來把握。就過失而言,其在認識層面上,表現為行為人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在行為時不注意;在意志層面上,由于行為人對自己行為造成之危害結果的不注意,因此好象也談不到意志態度的問題,但從與故意的意志態度相區分的角度上看,就能夠得出在過失犯罪中行為人于行為時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是根本不希望發生的結論。只是這種意志態度,僅僅能夠說明何以過失犯罪行為人應受到比故意犯罪行為人輕得多的懲罰,并不能夠說明過失犯罪行為人應受懲罰的根據。因此,為了能夠說明過失犯罪人應受懲罰的合理根據,就必須也只能關注其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的不注意。對行為人沒有注意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追究其原因,無外乎兩種:一是行為人沒有注意能力。因此,無論從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不能將發生的危害結果歸責于行為人。二是行為人本來是具有注意能力的,只是沒有充分發揮自己的注意能力。因此,一般來說,由于行為人沒有充分發揮自己的注意能力(或者預見能力,或者避免能力),致使發生了危害結果,就值得責難了。但這只能說對行為人的責難具有了事實的、倫理或道義上的根據,還不能肯定就必須對行為人進行責難。要對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為的人進行責難,還必須肯定行為人本來擔負著法律要求的注意義務。如果法律并未要求行為人必須履行某種注意義務,那么行為人沒有充分發揮自己本來具有的注意能力時,就不能讓行為人受到法律的責難。這樣看來,一般情況下,只要肯定行為人負有某種注意義務,本來具有履行義務的注意能力而由于沒有充分發揮自己的注意能力,就可以將其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歸責于行為人。不過,應當注意的是,目前在不少國家,都主張用期待可能性來解決罪過的構成問題。因為,雖然行為人對發生的危害結果具有故意和過失,但是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存在著一些因素,致使在客觀上法律不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的行為時,也阻卻故意或過失。中國雖然在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期待可能性問題,理論上在以前也很少探討,但目前已有學者主張中國應參考、借鑒期待可能性理論來解決諸如故意和過失等問題。我們認為,盡管目前在中國刑法上對期待可能性問題沒有涉及,但在現實中也客觀上存在著運用期待可能性理論來解決的問題,如有些防衛人在驚恐、緊張狀態之下實施反擊行為,造成了過當的結果的情況即是,如果堅持通行的具有注意能力的人違反了注意義務即構成過失的觀點,防衛人就可能要承擔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這樣顯然對防衛人過于苛刻。因此,我們也主張,在過失的構成中,容進期待可能性的要素。這樣,就應當將過失作為“本來具有注意能力和注意義務的人可期待地違反了注意義務”來把握。1499,806

(二)過失犯罪的客觀要件

將過失犯罪的客觀要件理解為行為人違反刑事義務,實施了某種行為,造成刑法禁止發生的危害結果,應當說是理論上的通行見解。這樣,實施了違反刑事義務的行為、發生了危害結果、行為與危害結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是過失犯罪客觀要件中的構成要素。對于后兩者,可與以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為構成要件的故意犯罪作同樣的把握。因此,這里值得研究的是違反刑事義務的行為特性。有三個問題需要明確:

第一,從過失行為的客觀性上看,行為人違反的刑事義務,無外乎是法律要求其履行的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那么,該義務和注意義務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從嚴格維持過失犯罪理論上的構成要件來說,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是法律要求于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保持某種不作為或實施某種作為的義務,注意義務是法律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注意自己的行為是否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的義務。因此,兩者是不同的概念。但即使如此,兩者也不是毫無關系的,而是應該也能夠統一于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之中。即兩者分別從客觀行為方式和主觀心理態度上來說明行為人擔負的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因此,我們主張,從方便實務中過失犯罪認定的程序上講,應當將注意義務作涵蓋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的義務來把握,即注意義務包括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基于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而考慮究竟采取何種措施(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夠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和基于該種考慮而在客觀上采取措施(作為和不作為)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

第二,過失行為是否必須是具有某種危險性的行為?從危害結果已經發生的角度看,過失行為當然應當是具有某種發生危害結果危險性的行為。但就行為本身而言,有時候對某種行為是否具有發生危害結果的危險性并非能夠很容易地判定,尚須結合行為實施當時的時間、地點、天氣等諸多因素進行衡量。但也可以說這些因素同時也是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和注意義務的要素,因此,在實務中,并沒有特別判定行為是否具有危險性的必要。

第三,過失犯罪的實行行為的認定。過失犯罪的實行行為當然是指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通常并不難認定。但在下面兩種情況的過失犯罪中,其實行行為具有不同的特點,因而應當注意:一是行為人具備從事某種危險性行為的資格或能力而從事該種危險行為,如拿到汽車駕駛執照的人從事駕駛汽車這種帶有危險性的行為即是。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過失僅限于行為人違反了應當謹慎從事危險性行為的義務,如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運輸管理的法規或習慣、常理而安全行車的義務。因此,該種情況中過失犯罪的實行行為就是違反了有關安全從事危險行為的義務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本來不具備某種資格或特殊技能,而竟然從事了需要具備該種資格或特殊技能才可從事的帶有危險性的行為,并由此造成了危害結果。對此,學者們通常認為應對行為人以過失犯罪處罰[⑤].在該種情況中,過失犯罪的實行行為并不是行為人違反了安全從事危險行為的義務的行為,而是違反了法律、法規等禁止不具有特定資格或技能而從事需要該種資格或技能才可從事某種危險行為的義務的行為。如不具有駕駛員資格的人竟然從事了駕駛汽車的行為即是。

三、注意能力的概念與判定標準

(一)注意能力的概念

什么是注意能力?中國有學者認為,注意能力是指個體對特定客體引起、保持和集中注意的一種個體能力,它是在個體生理素質的基礎上通過后天環境和實踐活動的熏陶和鍛煉而形成的[⑥].但是,這種僅限于心理學意義上的表述盡管對研究注意能力問題有一定的意義,但過于抽象,缺乏對注意能力內在涵義的揭示,無法對犯罪過失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因此僅為個別學者的觀點。目前在中國刑法理論界,學者們界定注意能力時,往往側重于揭示其內在涵義,但存在著不同的見解:

一種觀點認為,注意能力就是認識能力[⑦].甚至有學者認為注意能力、認識能力、注意可能性和認識可能性本質上具有同一性,只是稱謂不同而已[⑧].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論述到,無論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都離不開注意能力。在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中,行為人具有注意能力但根本沒有發揮這種注意能力,以至于對危害結果沒有預見。在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中,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似乎與注意能力無關,但實際上行為人并沒有確切地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內在機制,以至于輕率地作出危害結果不會發生的錯誤判斷,這里存在一個注意能力沒有正確、充分地得以發揮的問題[⑨].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到,持這種觀點的學者是完全在主觀范疇內來理解注意能力的內涵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注意能力不同于認識能力,二者之間不能劃等號。刑法學上“注意”一詞的涵義,不僅包括內部的注意,即心理活動指向和集中于一定對象,而且包括外部的注意,即在內部的注意的基礎上為一定行動,以避免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結果發生。因此,刑法學上注意能力的概念,其內涵不僅應包括內部的注意能力,即認識、預見危害社會結果可能發生的能力,而且還應包括外部的注意能力,即在認識、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的基礎上采取措施,以避免結果發生的能力。刑法學上的注意能力,就是這種認識能力和避免能力的統一[⑩].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實際上對注意能力內涵的理解已超出了它應存在的主觀范疇的范圍。

對于第一種觀點,如果從把注意能力純粹當作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來看待的話,這種觀點界定注意能力的思路是完全無可指責的。但是有學者認為這種界定有些失之過窄,而且這種觀點把認識能力與注意能力等而為一同時貫徹到疏忽大意過失和過于自信過失中,沒有區分出疏忽大意過失中行為人的注意能力與過于自信過失中行為人的注意能力的內在差異,因而不夠妥當[11].我們認為,從單純能夠成立犯罪過失的角度來看,對于疏忽大意過失行為人而言,只要其具有對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認識能力就已足矣;而對于過于自信過失行為人而言,雖然其曾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仍然存在著這樣一種情況,即他沒有充分發揮本來具有的能夠認識到其賴以輕信的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有利條件實際上并不足以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進而行為人實際上還存在著這樣的能力,即能夠認識到究竟采取怎樣的措施才能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這也是成立過于自信過失對認識能力的要求。對于這種認識能力,第一種觀點并沒有明確地揭示出來,因此前述學者指責其界定的注意能力失之過窄,并非沒有道理。但對于這種觀點把認識能力與注意能力等而為一同時貫徹到疏忽大意過失和過于自信過失中,沒有區分出疏忽大意過失中行為人的注意能力與過于自信過失中行為人的注意能力的內在差異的批評,我們認為并不見得妥當。因為第一種觀點雖然沒有完全揭示出疏忽大意過失中行為人的注意能力與過于自信過失中行為人的注意能力的內在差異,但不能說其根本沒有揭示這種差異,這一點從前面對觀點的介紹就可以看得出來。再者,如果把注意能力純粹當作主觀上的范疇看待的話,這種能力實際上就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認識,以及基于這種認識進而對究竟采取怎樣的措施才能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之能力,在此一點上,將注意能力等同于認識能力是完全可以的。

對于第二種觀點,其界定的注意能力實際上已超出了犯罪主觀方面的范圍,該觀點主張注意能力不僅是主觀上認識、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而且也是行為人在客觀上所具有的在認識、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的基礎上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如果把注意能力純粹當作犯罪主觀方面的范疇,從表面上來看,這種觀點當然存在著將注意能力的范圍界定得過寬的不妥,但是全面地衡量這種觀點,至少可以說其雖未明確但卻實際上已經不再象第一種觀點那樣僅僅局限于認識、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的能力上,而是進而把行為人具有的認識究竟采取怎樣的措施方能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也一并涵括于注意能力之中。自此方面而言,我們認為,該種觀點自有其合理之處。

現在存在的問題,是將注意能力完全當作主觀的范疇來看待,還是象第二種觀點一樣將其作超出主觀方面范圍的范疇來看待?如果是前者,當然就能夠符合從主觀方面探討犯罪過失構成的目的,這同時也是絕大多數學者的見解;但是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過失犯罪,在客觀上畢竟還存在著必須解決行為人實際上是否具有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的問題,僅僅為了犯罪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區分的嚴格性,就把同屬于行為人自身所具有的緊密相連的兩種能力硬生生地分開,這樣做合適嗎?這樣做有利于過失犯罪的認定嗎?有沒有把問題復雜化而不利于實踐操作的傾向?如果是后者,當然存在著一種注意能力是主觀特征,另一種注意能力卻具有行為特征的不夠妥當的問題[12],但是它卻使兩種本來就具有不可分割關系的注意能力得以妥當的配合,便利司法實踐中對過失犯罪的認定(對于這一問題,由于涉及到是否也要把注意義務視為主觀的范疇的辨析,故留待后面探討。)。總之,兩者各有所長,各有其短。但從研究注意能力的終極目的考慮,我們認為,不妨取后者而舍前者,即應將注意能力表述為:行為人所具有的認識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能力,認識自己究竟應采取怎樣的措施才能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和基于上述認識而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能力。

(二)注意能力的判定標準

在德國、日本和中國臺灣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中,判定注意能力的標準,是完全采用主觀說的標準的[13].中國大陸刑法理論在判斷行為人有無注意能力的標準上,則存在著一定的分歧。從目前的狀況看,在如何判斷注意能力的問題上,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客觀說。認為判斷行為人能不能預見,應以一般人的一般水平來衡量。一般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預見這個行為會造成什么后果,行為人也就應當預見,如果一般人在當時不能預見,被告也就不應預見。至于一般人的水平,則由審判人員依自己的社會經驗來判斷。該說在中國大陸目前仍有個別學者主張,但對一般意義上的客觀說已經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主張該說的學者認為,應當對客觀說具體表述為:特定一類人在這種場合下能夠預見,行為人屬于這種特定人員,因此應當預見。并認為客觀標準的類型劃分主要是依據職業,如汽車司機類,危險品保管類等,沒有工作屬類的則根據其年齡狀況、文化知識水平、社會角色、生活經驗等因素予以劃定,如家庭婦女類、待業青年類等[14].

第二種觀點是主觀說。認為判斷能否預見,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既要考慮到行為人的年齡、知識、智力發育、工作經驗以及所擔負的職務、技術熟練程度等因素,又要考慮行為人當時所處的具體環境和條件,將這兩方面的情況綜合地加以考慮,進行科學分析,作出符合行為人實際情況的判斷[15].

第三種觀點是折衷說。認為原則上可以采取主觀說,因為,能不能預見,屬于人的認識因素,而各個人的認識是不能脫離開各個人的具體情況的,所以不能提出過高的他無能力達到的標準來要求他,這樣做比較切合實際。但又認為,強調主觀標準,并不是否定客觀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還要適當考慮客觀標準。因此,這種觀點實際上說,在判斷行為人能否預見危害結果的發生時,應以主觀標準為主,結合考慮客觀標準[16].

我們認為,自近代以來,刑法一直倡導的是罪責自負、主客觀相一致兼顧保障人權和保護社會的理念。而客觀說的主張則與此格格不入。它以社會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來取代行為人個人的注意能力,其造成的結果:一是行為人剛好具有一般人的注意能力。在此情況下,無論是肯定還是否定其過失責任,與上述理念都是一致的。二是行為人本不具有一般人所具有的注意能力卻被推定具有了一般人所具有的注意能力,而被以過失追究了刑事責任,顯然與主客觀相一致的理念相背離,是一種客觀歸罪,而且也使刑法失去了保障人權的機能;三是行為人本來具有一般人所不具有的注意能力卻被推定為象一般人一樣不具有注意能力,而逃脫了刑事責任的追究,放縱了犯罪,也使刑法失去了保護社會的機能。因此,客觀說應當被徹底否定。而主觀說則剛好克服了客觀說的不足,與刑法的上述理念完全吻合,因此,應當得到堅持。只是,主觀說畢竟關注的是行為人個人的情況,判斷的標準不具有類型性,在司法實務中單純實行主觀說來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得出的結論恐怕還不夠可靠。而折衷說堅持以主觀說為根基,同時將以客觀說得出的結論與以主觀說得出的結論進行相互的反復比較、印證,就為主觀說得出的結論的正確性提供了保障。因此可以說,折衷說完全克服了客觀說和主觀說的不足,而兼具了兩者的長處,應當是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的正確見解。

為了徹底理清判定注意能力的標準問題,還應當說明一個問題,即判定業務注意能力和普通注意能力的標準是否應有所不同?雖然業務上的過失犯罪違反的多是明文規定的注意義務,但也有違反業務活動中的習慣或常理上所要求的注意義務情況的存在。因此,對上述問題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來說明:第一,對于違反明文規定的業務上的注意義務的情況,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過失犯罪,通常只要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或應知事實上有明文規定的注意義務存在,就可以判定行為人具有業務上的注意能力。這種推定機能是很強的。但不能因為業務上的注意義務是一種客觀的存在及容易認定,對判定業務上的注意能力具有很強的推定機能,就認為判定業務上注意能力的的標準是客觀標準。事實上,從堅持刑法的罪責自負、主客觀相一致兼顧保障人權和保護社會機能的理念考慮,仍然應該堅持在判定業務的注意能力上采用折衷說的標準,只不過,在這里不需要撇開業務上的注意義務而專門對行為人的注意能力進行判定而已。第二,對于違反業務習慣或常理上所要求的注意義務的情況,由于是否有該種注意義務的存在,本身還需要通過對行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的考察來確定[17](當然,如果認定行為人不具有注意能力,就可排除其構成過失的可能,因此,不需要再判斷其是否具有注意義務。),因此,無法直接通過行為人對該種義務存在情況的認知來判定行為人的注意能力。這樣,此種情況下,解決行為人是否具有過失的關鍵,就是判定其是否具有注意能力,而對行為人注意能力的判定,仍然是折衷說的標準。總之,我們認為,判定業務注意能力的標準和判定普通注意能力的標準,應是同一標準。

四、注意義務的概念、內容與判定標準

(一)注意義務的概念

第5篇

論文關鍵詞 犯罪人 犯罪心理 女性犯罪 女性犯罪心理

一、犯罪心理概述

(一)犯罪

盡管不同國家、同學者對犯罪概念的界定有一些不同之處,但筆者認為,無論在任何國家任何時代,犯罪的概念都應該是由這個國家的法律所決定并且由刑法加以明確的。我國《刑法》第13條從犯罪的階級實質和法律特征的有機結合上,科學地界定了犯罪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以及應受刑法懲罰性的實質性內涵,是關于犯罪的一種科學定義。“犯罪”亦是犯罪心理學中的一種核心概念。緣于犯罪心理學關于犯罪人及其犯罪心理、犯罪行為等概念都必須以犯罪概念為理論基礎,對犯罪概念的正確把握決定了學科的嚴謹性以及學科的理論與現實意義。在犯罪心理學研究中我們所說的犯罪的外延大于刑法學概念中犯罪的外延。它是以犯罪發生前的犯罪原因和犯罪預防為主要的研究對象的,它應該是指所有嚴重危害社會的應受制裁的行為。

(二)犯罪人

對犯罪人的認識是從對犯罪概念的理解中得來的,兩者具有實質上的相關性。具體來說,“犯罪人”就是指實施了具有違法性、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并被法院定罪判刑的人。犯罪人作為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是犯罪現象結構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基礎。對犯罪人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揭示每個犯罪人產生具體犯罪行為的心理機制,對分析整個犯罪心理的結構特征,具有長遠的意義。不同的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正像理性選擇論者所說,犯罪人是有理性的,在許多情況下,犯罪是一種理性的選擇,犯罪是犯罪人在權衡犯罪的風險與回報、犯罪成本與收益的基礎上作出選擇和決定的結果。因此,犯罪人在冒險心理和僥幸心理占主導地位基礎上實施的犯罪,必然要對作案對象進行精心的選擇,而這種選擇是有一定規律的。

(三)犯罪心理

不同的犯罪人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犯罪心理學首要的研究對象。在犯罪心理學中,犯罪心理是指影響和支配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各種心理因素的總和。這些心理因素包括犯罪認知、情感、動機、不良的個性傾向性和個體心理特征以及犯罪時的心理狀態等。犯罪心理是犯罪人大腦的活動,它具有內隱性,在沒有以語言和動作表現出來之前,是抽象的、看不見、摸不著的。因此,犯罪人的犯罪心理,離不開犯罪行為。因此,通過分析犯罪心理的表現形式,可以正確的揭示犯罪心理的實質。犯罪心理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個體在不良的客觀環境影響下,在一定的生理素質基礎上,依靠心理的內化而形成,是個體在一定時空內整個個格的大暴露,是各種社會因素、心理因素、自然因素等大交匯、大融合的產物。因此,本文也主要以女性犯罪人為視角闡述不同環境、不同因素作用下的女性犯罪人及其犯罪心理。

第一,社會因素。社會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形勢波動、利益沖突、貧富不均、不良交往等。在社會動亂的狀態下,必然強化那些對社會懷有敵意人的反社會意識,實施各種具有反社會性、報復性的犯罪行為。這樣以來就會打破原有的社會格局,在新的格局還未完全建立起來的情況下,社會失范、心理失衡、利益沖撞。因此,必然催生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之間的沖突。其中,個人利益至上觀,就會滋生拜金主義和攀比意識,為了追求無止境的金錢而背離社會道德準則。這種主觀性和利己性的私利,成為犯罪心理的動力因素和指向目標。在貧富不均的狀態下,會使一些人心理失衡,人在心理失衡時,其心理活動往往是焦慮、緊張、不安、攀比甚至嫉妒等,在這種心理失衡過度與復歸的過程中,往往會使一些人產生復仇心理。在人與人交往的過程中,通過不良的人際交往,學習和模仿消極的行為模式,甚至包括學習一些犯罪行為方式,以便使犯罪得以“傳宗接代”。同時,不良交往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強化個體的犯罪動機和犯罪行為。

第二,自然因素與犯罪心理。所謂自然因素,指能夠誘發、觸引或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為發生的各種自然環境和條件。包括地理條件、氣候和自然災害等。當然,單純的自然因素并不能導致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為的發生,只有與原有的心理品質和社會因素相結合才能對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實際意義。不同的地域環境可以為某些具有不良欲望的人提供需要的對象和機會,同時,也為犯罪人實施犯罪和逃匿提供了方便條件,增強了犯罪人的僥幸心理。研究表明,城市由于其特殊的地理與人文環境,其犯罪總量和犯罪率比農村同等數量的人口基數要高出很多。不同的社區環境與犯罪心理的形成也具有不同的相關性。這是因為,不同的社區環境,適合犯罪的條件、犯罪的種類以及犯罪率的高低有很大差異。

二、女性犯罪及其心理

(一)女性犯罪概述

女性犯罪,從字面上來說,即是女性犯罪主體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的發展,男女平等意識的增強,女性對社會事務的普遍參與,為女性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女性犯罪也呈現出新的發展態勢。正如美國犯罪學家路易斯·謝莉所指出的:“女性犯罪是婦女參與社會活動的范圍和卷入社會活動的晴雨表。婦女的犯罪形式的多樣化以及參與犯罪活動的增多與他們的社會作用擴大直接相關。”女性犯罪與其心理生理的矛盾、不斷增長的物質需求與為獨立的經濟地位的矛盾、依附心理同自我保護能力差的矛盾、生理周期特定心理與其意志脆弱的矛盾存在正相關性。女性犯罪在認識、情感、意志、個性等方面都表現出與社會需要相悖的心理特征。開放、文明的現代社會也為滿足婦女的正當權益提供了最大可能和空間。機會多了,誘惑也多了,處在社會環境中的女性,面對眾多的機會和誘惑,就會出現道德觀念、社會適應等方面的沖突,有些女性自然而然就成了犯罪者。

(二)女性犯罪的心理特征

第一,認識膚淺、片面,法律知識匱乏、利己主義的人生觀。長期以男性為中心的社會,形成了整個社會對女性的歧視,也使整個女性群體表現出自卑的特性。絕大多數的女性犯罪人腦海里沒有一個清醒的用以約束自己行為的法律概念,不知曉最起碼的法律常識,更談不上對法律權威和嚴肅性的理解。她們評價事物的標準只能是以自己的低級需要和直接經驗為準,而不是以傳統道德和新型法律,這就使得她們很容易被小恩小惠所誘惑。習慣用直線的思維剪裁多變的社會現實,對社會上的是非、善惡、真假等并存的情形,不能完全的辨別,有時甚至會混淆和顛倒。她們生活的核心是剝削階級的個人主義享樂觀,追求頹廢沒落的生活,同時缺乏良性的道德觀念,真偽、善惡倒錯,甚至以恥為榮。正如有些賣所講的“假名假性假地址,騙人騙物騙感情,沒有錢什么都不行”。當女性犯罪主體把享樂主義作為自己的人生目標和思想支柱時,她們就會把金錢視為世界上唯一的神,不擇手段的攫取金錢便成了她們唯一的人生追求。在她們看來,世界上的萬物都是為了金錢而存在,甚至包括她們自己。除去金錢的損失,她們甚至不知道人生還有別的痛苦。這種個人利欲惡性膨脹,得不到應有的遏制,經不住客觀刺激的誘惑,就會產生各種形式的犯罪行為。

第二,情緒特征上的兩極性、不穩定性。由于女性受傳統文化及生理特點的影響,人格相對情緒化,感情上具有易感性、豐富性、細膩性、不穩定性等特征。由于缺乏道德意識及正確的人生觀來控制自己,從而表現的情緒變化無常、波動較大。當理智和情感發生矛盾時,理智不能控制情感,從而使行為完全被感情所左右。有時為了一點利益或是為報答男性對她的幫助,可以“慷慨地”失身,輕易地被唆使去犯罪。一般女性犯罪主體情緒上的多感易變,在殺人女犯中則變現出相對立的特征。女性殺人犯往往情感深沉專一,一旦感情受到壓抑或挫折,很容易使她們發生心理上的變異,其深沉、專一的情感結合性格上的內向、孤僻,在長期的忍耐、期望的過程中,會發生質的變化,即演變成典型的由愛到恨。這時,一旦遇到外界的適當刺激,就會出現暴發性情感,支撐著她們去殺人。

三、女性犯罪現象的原因分析

(一)不斷增長的物質需要和未獨立的經濟地位的矛盾

女性的自尊心和愛美心較強的特點使其較重視打扮享樂,重視物質需要的傾向。隨著社會的發展,消費水平的提高,消費欲望也隨之強烈,又由于通貨膨脹的存在,家庭收入的局限,沒有自主獨立的經濟來源,需要得不到滿足,內心嚴重失衡,一些女性經不起誘惑,對物質追求超出了家庭及個人經濟所允許的范圍,就容易導致各種貪財動機的犯罪發生,典型的如盜竊,詐騙等。

(二)女性生理周期的特定心理與其脆弱意志的沖突

女性在周期由于生理的變化,易導致心理刺激敏感、沖動型強、心情易變、難以抑制怨恨、嫉妒、絕望等消極情緒。女性在絕經期,由于大腦皮層功能和內分泌的變化,其心理變得易焦慮、煩躁、心境變化大,情緒變化大,攻擊性增強。日本學者廣瀨勝世認為,殺人和放火犯罪與月經有密切關系。殺人犯罪、放火犯罪以及盜竊犯罪,有很多都發生在月經前到月經之間。這期間,女性易敏感、易激怒、攻擊性強,易于實施各種犯罪行為。根據對日本女性服役者精神醫院方面的調查,從月經將來之際到月經開始時實施犯罪的頻度,殺人占39.4%,放火占12.6%。同時,女性的意志水平較男性差,其自制力、堅韌性都較脆弱,因此,女性在特定的生理周期中顯露出異常的情緒化從而缺少理智,易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女性參與社會生活的時間和程度因素的變化與傳統社會觀之間的矛盾

第6篇

摘 要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內處遇方式,在我國正逐步興起,并積累了一定經驗。犯罪學、刑罰學、心理學、管理學及其他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和國外先進做法為社區矯正配套性措施的設計和運用提供了重要依據,本文擬構建一套由五項配套性措施緊密聯系、相互配合形成的矯正措施體系。

關鍵詞 犯罪 社區矯正 措施

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機關和團體監督并幫助其矯正犯罪心理和惡習,改善更生、重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在我國,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為被判處管制、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和剝奪政治權利的五類犯罪人。社區的廣泛自由度與監獄的緊閉環境相比,有利于罪犯加強與親屬、社會的聯系,能夠起到良好的教育改善效果。目前有越來越多的城市開始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而全新的社會內處遇框架也為具體矯正措施的設計和應用提供了寬闊的空間。

社區矯正配套性措施的設計應圍繞以下原則進行:1.減少刑罰、重視對罪犯的教育;2.實行罪犯分類管理;3.運用現代科學成果綜合矯正;4.增加罪犯回歸社會的可能性。綜合犯罪學、刑罰學、心理學、管理學及其他相關學科對犯罪防控的理論貢獻,借鑒國外通行做法,我設計的社區矯正配套性措施具體包含以下內容:

一、分類處遇制度

將罪犯按照犯罪性質、情節、人身危險性、環境條件等考量因素分為不同類別和等級,以合理配備矯正資源。對高危險性的罪犯實行高頻處遇和實時監控,其行動空間狹窄,并接受全方位的行為矯正治療。通過分類對每一個罪犯設計符合自身情況的矯正計劃,既能夠實現分級危險控制,又有利于罪犯正當利益的保護,是一種對癥下藥的良策。分類處遇制度靈活機動,根據罪犯的獎懲表現,各人的處遇等級可升可降。

二、心理矯正制度

犯罪心理的生成是罪犯實施行為的內心惹起因素。定期由心理醫生或心理學專業志愿者對罪犯進行心理治療,能夠改變其犯罪心理結構,消除某些變態心理、社會適應障礙、品行障礙及其他心理問題,使其恢復心理健康人格。具體來說,可以開展罪犯心理測試與診斷、再犯罪心理預測、矯正質量評估、心理關懷等診治活動,逐步減輕罪犯內心與社會的心理對立。此外,對信教的罪犯可以組織修行,請宗教人士以說教的方式對其施以感化。

三、行為矯正制度

對罪犯的行為矯正借助公益勞動、技能學習、思想通聯三項活動完成。根據罪犯的特長、愛好、甚至犯罪原因,就近安排罪犯從事固定時限的公益勞動,能夠培養他們的社會責任感和公德意識,強化心理矯正效果;為罪犯提供就業咨詢和技能學習的機會,則有助于他們提高職業技能,在回歸社會后能自食其力;每月學習政策法規,提交思想匯報,與矯正工作人員接觸、交流思想,有利于監督人員掌握罪犯思想動態,為其定制或調整矯正計劃。這三項活動最大程度地發揮了社區矯正懲戒、教育、服務的功能,增加了社會對矯正對象的容納性。

四、量化測評制度

通過建立科學的量化評分標準和測評內容,對罪犯在社區的實際表現情況實行加減分值記錄,督促罪犯自律和加強改造,并將測評結果作為罪犯行為評價、分類轉化、給予獎懲的客觀依據。如,對矯正期間有重大發明、發現的罪犯加3-5分,在期刊上發表文章、論文者加1分,社區勞動曠工者減2分。每月根據測評成績施以獎懲措施,以此引導罪犯積極表現,自覺糾正不端行為。

五、點名考勤制度

社會矯正的罪犯與監獄在押人員相比擁有更多的自由,為了預防危險,必須加強對罪犯的行動控制,實行每日點名和考勤制度,對其心理施加嚴密的監督壓力。罪犯每日早中晚三次在固定地點集合由社區督察點名,行動不便或其他特殊情況者可實行電話點名或由督察步巡喊話點名。此外,督察對罪犯個人的請銷假、社區勞動到位情況、矯正活動出勤情況予以詳細記錄,作為量化測評管理的考察內容。

社區矯正的配套性措施之間緊密聯系,相互配合,為開放型改造提供了科學的方法體系。

分類處遇制度是實施所有配套性措施的基礎和首要,矯正機關通過罪犯分類,擬定個人矯正計劃和處遇等級,有針對性地施行心理矯正措施和行為矯正措施,并以罪犯的配合程度、矯正效果為依據對其現實表現進行量化測評,最后將測評結果反饋至分類基礎再作新的分類調整,制定新的心理、行為矯正措施,如此循環往復以至矯正目的的達成。這一過程中以點名考勤制度作為危險防控的措施,切實保障社會矯正機制的安全運行。

參考文獻:

第7篇

【關鍵詞】人格刑法; 犯罪人格 ;缺陷人格; 人格; 危險

人格心理學中的人格概念

目前在心理學界對人格的探索已相當深入和廣泛,盡管如此,至今還沒有一個為所有心理學工作者共同接受的人格定義,但從眾多的人格定義中可以看出共同的傾向:第一,人格是個體在適應環境的過程中所表現出的能力、情緒、需要、動機、興趣、價值觀、氣質和體質等各方面整合的心理組織,人格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不是孤立的,而是一個有機整體。第二,研究者認為人格是內部的比較穩定的心理結構和過程。人格表現出的心理特征和行為方式及傾向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穩定性,即個體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表現出的思想、情感和行為具有連貫性或者說是風格或性質的相似性。正是這一穩定性使得可以通過個體的人格預測人的思想和行為。第三,黃希庭認為人格是個體在適應環境的過程中個體的心理特征、行為方式和行為傾向各方面綜合作用形成獨一無二整體的心身組織①。每個人都是獨特的,但這并不排除人們在心理和行為上的共同性。正是人格的穩定性使得人格得以測量,正是人格對人的思想和行為的預測性使得有了人格測量的必要。目前,人格心理學已經發展一套完備的方法對人格進行測量。刑法中人格測量與評估恰恰是為了對犯罪人的再次犯罪可能性進行預測,從而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對社會造成再次危害。

刑法中的人格概念

刑法中的人格和人身危險性的關系。“人身危險性”一直以來備受關注,然而嚴格按照司法程序明確將人身危險性判斷運用到定罪、量刑、行刑的過程中卻不多見。目前,在司法過程中對人身危險性的判斷往往依賴經驗判斷,經驗判斷與規范刑法學的要求不相符,所以人身危險性理論的瓶頸就是如何科學評估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則人身危險性的理論難于付諸實踐,于是有學者提出將人格概念納入刑法視野②。人身危險性這一提法始于刑事人類學派,最早主張定罪量刑考慮犯罪人個人情況的學者是龍勃羅梭,龍勃羅梭本人并沒有明確提出危險性這個概念,但他認為由生物學因素導致的生理上的異常進而產生的犯罪傾向是人的危險性所在。相反,加羅法洛認為犯罪人以道德情感缺乏為主要標志的心理異常是構成其危險性的主要原因。危險狀態一詞最早是由加羅法洛在《危險狀態的標準》一書中提出的,將其定義為“某些人變化無常的、內心所固有的犯罪傾向”③。菲利則認為犯罪人的生理因素、自然因素及社會因素三方面的綜合作用構成主體的“危險性”④。李斯特作為刑事社會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不僅強調社會的危險性還強調個人的危險性⑤。作為李斯特的學生牧野英一認為犯罪行為是“惡性的征表”,應當重視犯罪主體的心理狀態⑥。曾經人身危險性的理論被法西斯惡意利用致使侵犯人權,最終使人身危險性理論一度成了禁忌性的話題,引起了學者的批判和反思。而后,作為激進的社會防衛論代表人物格拉馬蒂卡提出社會防衛更重要、更本質的目的是改善的人,主張用“性”概念來代替“犯罪”概念,摒棄犯罪和刑罰⑦。新社會防衛論的代表人物安賽爾對人身危險性理論重新審視并提出在對犯罪人定罪量刑時需要考慮兩個因素,不僅要考慮客觀的犯罪行為,還要根據與人格相關的主要因素。安賽爾認為行刑過程是為了讓罪犯更好地回歸社會,人格調查是必不可少的,人格調查不僅調查犯罪行為外部的諸特征和有關前科資料,而且還應該組織專家對被告人的生物學體質、心理學反應、生育遺傳史及社會等問題展開調查⑧。總之,安賽爾對“人身危險性”沒有完全否定,他認為人身危險性與道義責任論二者不是完全對立的,而是可以在“行為人格”上統一,兩者都是人格的表現,與行為緊密相連,二者可以共同作為刑罰的依據,安賽爾發展了人身危險性理論。隨著刑法觀不斷演進,出現了以團藤重光為代表的人格行為論者,他認為行為是人格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中基于行為人的主體性態度所實施的。團藤重光強調責任的基礎不僅僅是具體行動,而且是行為者內在的人格,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人格責任論的觀點⑨。在團藤重光的影響下,日本學者大塚仁采納了人格責任論,并受人格責任論的啟發,將這一理論發展深化構建了人格刑法學。作為一種新的刑法學說,其中的人格責任是人格刑法學的核心思想和理論基石⑩。通過對行為人刑法到人格刑法發展的歷史進行梳理發現人身危險性這一概念和人格的關系密切,由最初的危險狀態、危險性到個人的危險性、惡性逐步演化為性、主觀危險性,最后提出人格的概念。由此可見,刑法中人格的概念是在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使用人格概念來詮釋人身危險性既有理論基礎又切實可行。刑法中人格的內涵。刑法學界人格一詞的涵義是建立在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演化而來的。當前關于人身危險性有代表性的表述主要有三種:一種觀點認為:“個體對社會造成侵害的可能性就是人身危險性。”第二種觀點認為:“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的統一構成一個人的人身危險性。”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人身危險性指的是犯罪人存在的對社會所構成的威脅,即再犯罪的可能性。刑法中人格的內涵與人身危險性的涵義一脈相承,故刑法中的人格內涵不同于心理學中關于人格的內涵,心理學中的人格比刑法中的人格外延廣泛。人格心理學是心理學中最具整合性的領域,它關注整體的人,主要從三個層面來研究人:“第一,人類本性的層面;第二,個體差異和群體差異的層面;第三,個人唯一性的層面。”人格心理學研究的第一個層面不是刑法所關注的,刑法所關注的只是犯罪人群的人格特征。心理學研究的第三個層面強調個體的獨特性,而刑法作為部門法,其重要的特征就是權威性、高度統一性、普遍適用性,所以刑法中的人格不關注個體的唯一性、獨特性。人格心理學研究的第二個層面著重揭示人與人之間的共同點和異同點及某一群體成員的共同人格特征和不同群體成員間的差異性,這一層面的研究能夠滿足刑法的需要。根據人格刑法觀,在定罪量刑階段就要考慮犯罪人的人格,在行為人做出刑法所規定的行為后綜合行為人的人格做出行為人是否是犯罪人的判定活動。因此,刑法中的人格強調的是有社會危險性、傾向于再犯的一種人格類型。早期在系統的介紹人格刑法的過程中將這種人格類型界定為犯罪人格。

犯罪人格概念的提出與爭論

犯罪人格一直以來都是學者們關心和爭議的話題,爭論的焦點包括有無“犯罪人格”和“犯罪人格”的本質特征。目前主流的觀點認為犯罪人格確實存在的。張文、孫昌軍、顧婷、李玫瑾等分別為犯罪人格下了定義,對上述幾個定義進行分析發現性是犯罪人格的典型特征,即使在沒有出現一詞的定義中也均強調行為人對社會的規則和法律的無視與反抗。顧婷和李玫瑾二人在對犯罪人格定義的過程中著重強調犯罪人格的形成過程,認為犯罪人格是社會化作用的結果,甚至可以說是社會化失敗的結果。不同意“犯罪人格”存在說的研究者事實上是不同意“犯罪人格”這一提法,并非真正反對這一群體人格特征的存在。反對者更多地從刑法學這一規范學科的特點出發認為犯罪人格這一用詞容易造成歧義,對于一個沒有犯罪的人用犯罪人格來形容其自身的心理特征會產生標簽效應,有侵犯人權之嫌。梅傳強用“缺陷人格”代替“犯罪人格”,缺陷人格這一稱謂同樣強調社會化的作用,是行為人社會化失敗的結果。然而,缺陷人格這一提法忽略了性這一本質的特征,在健康心理學的視角下談缺陷人格更貼切。李玫瑾認為“犯罪人格即人在后天早年的社會化缺陷下造成的個人長期與違法生存方式相伴,或因違法犯罪而長期與監所為伍,在一種近犯罪化而非正常社會化的過程中形成的一種較穩定的犯罪傾向和犯罪個性特征”,這一定義尤其強調犯罪人格的動態形成過程,主要從家庭撫養狀況、早年經歷、生活方式、違法犯罪史等方面來定義犯罪人格的,是動態性犯罪人格的定義。人格的形成與個體的生活經歷息息相關,在對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評估時需要考慮犯罪人動態成長過程、重大生活事件等,因此,本文沿用動態的犯罪人格的定義。

刑法中關于人格的界定

沿用動態性犯罪人格的定義同樣存在局限性,犯罪人格的群體范圍變得狹小了,仍有一些具有特質且再犯可能性高的人群被忽略了,如人格障礙者—變態心理學的研究范疇。在犯罪心理學中將其稱為人格。人格不同于犯罪人格之處在于人格對他人或社會的擾亂或破壞行為是沒有理由的,是從小就顯現的,不是因為后天的家庭變故或生活環境的變化引起的,他們情感淡漠,不具有被情感牽制或被感化的現象,類似于龍勃羅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在犯罪人群中也不缺乏一些有健全的家庭和生活環境的人,他們缺乏是非觀念、自我為中心,缺乏生存能力,好逸惡勞,他們同樣為了自己的需要不擇手段,無視社會的法律,從而做出各種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將這種人格稱為缺陷人格。缺陷人格和犯罪人格的共同點是均是后天社會化失敗的結果。李玫瑾將這三種人格統稱為危險人格,有先天稟賦為主的危險人格,即人格,還有后天養成為主的危險人格,包括犯罪人格和缺陷人格。研究表明:“這三種類型的犯罪人占總犯罪人群的少數,再犯率高,是重點防控的對象。”因此,刑法定罪量刑中人格評估的對象應該是危險人格,而不僅僅是犯罪人格。余論在系統介紹人格刑法的過程中,研究者認為:“犯罪危險性人格就是一些有可能導致犯罪的人格障礙。”因此在對犯罪危險性人格測量的過程中運用了人格障礙的量表作為量化工具。事實上,人格障礙和犯罪危險性人格是不對等的,分別來自不同學科的兩個術語—人格障礙屬于變態心理學的研究范疇,是從社會適應、個體與他人的關系及統計學的角度下的定義。犯罪危險人格是犯罪心理學的術語,更多從個體能否遵守社會規范或法律制度的視角來談的。另外,人格障礙的內涵不能揭示犯罪危險性人格的本質—性,因為不是所有的人格障礙都是的。只有人格障礙最突出的特征是性,所以是犯罪心理學研究者關注最多的,而其他類型的人格障礙與犯罪沒有必然的聯系。進一步說,如果人格障礙者所表現出的人格特征能夠代表犯罪危險性人格的本質特征,那么人格刑法中的“人格”測量與評估將不再是一個瓶頸,更不會出現那么多的爭論和分歧。目前關于人格障礙的測試方法,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已發展出相對成熟的系統的測試方法。明確了人格刑法中的人格應界定為危險人格后,需要嚴格按照量表編制的程序和方法完成危險人格的靜態的標準化的量表編制。靜態化的量表可以對目標群體中的成員重復使用或對某一群體成員同時測量,可以極大程度地簡化司法人員的工作量,減少司法人員的主觀性。然而,使用靜態的標準化的量表也會忽略犯罪人的大量的個性化的信息,甚至是很有價值的信息。因此,在使用靜態危險人格測量工具的同時還需要輔以個性化的調查問卷包括年齡、性別、犯罪史、結婚狀態、居住狀況、家庭關系等,將靜態量表和動態因素協調統一起來實現對危險人格的精確評估。

作者:張麗欣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注釋】

①黃希庭:《人格心理學》,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8頁。

②翟中東:《刑法中的人格問題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41頁。

③[意]加羅法洛:《犯罪學》,耿偉、王新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94頁。

④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第184頁。

⑤翁騰環:《世界刑法保安處分比較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14年,第42~49頁。

⑥⑧⑨宋偉衛:“刑事一體化視野下的人身危險性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第13頁,第323頁,第382頁。

⑦鮮鐵可:“格拉馬蒂卡及其《社會防衛原理》”,《中國法學》,1993年第4期,第106~112頁。

⑩[日]大塚仁:《刑法概說(總論)》,馮軍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55頁。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改革與法制建設》,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第540頁。陳興良:《刑法哲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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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婷,孫永新,汪明亮:“犯罪人格略論”,《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第74~78頁。

第8篇

一、引言1

(一)問題的提出1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狀1

1、犯罪性質以盜竊犯罪最為突出1

2、犯罪形式群體犯罪居多2

3、作案手段殘忍,犯罪心理扭曲2

4、犯罪年齡逐漸趨向低齡化2

5、犯罪身份以輟學少年人數居多2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特點、成因及心理因素分析2

(一)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主要特點3

1、犯罪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3

2、暴力犯罪比例很大3

3、違法犯罪者的文化素質低下3

4、有組織犯罪較多,3

5、流動人口作案較多3

6、前科罪犯比例大4

7、無業人員比例大4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成因分析4

1、不良動機的影響4

2、自身素質低,抵御能力差4

3、各種文化糟粕的影響4

4、婚姻、家庭因素的影響5

5、學校教育的片面5

6、各種社會因素和輿論的影響5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心理分析5

1、好奇心理的驅使5

2、盲從意識的作祟6

3、愛慕虛榮的攀比6

5、蓄意報復的躁動6

6、尋求刺激的誘惑6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及對策7

(一)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家庭預防7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學校預防8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社會預防8

摘要:我們知道,在法律上,犯罪是這樣一個過程:行為人產生犯罪意識,把犯罪意識付諸行動,并被法律認為犯罪。我簡要地把它概括成三個基本點、兩個環節,即人形成犯罪意識并實施犯罪,這里包含了形成犯罪意識和實施環境兩個環節。所以,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指的就是犯罪意識。人的犯罪意識的形成是復雜的,犯罪意識反映了社會客觀環境對人的主觀世界的影響,是人憑借自身條件對社會客觀環境所形成的認識。

隨著當今社會高科技技術的快速發展與應用,網絡與通訊等傳媒的空前發展,使得青少年一方面以敏感的心靈感受著時代的快速變化,見多識廣,早知、早熟、思維變得相當活躍。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地犯罪現狀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無論從犯罪動機、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青少年本應是天真、爛漫、無邪的,但令我們心酸的是,當今許多青少年卻因為各種各樣的罪名鋃鐺入獄或成為少年犯,接受訓導,過早地結束了美好的青少年時光,他們的犯罪形式和罪行的嚴重程度,給我們的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以及社會教育敲響了警鐘。

針對當今社會上典型的青少年違法犯罪現狀,研究與分析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犯罪動機、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在對這些典型案例進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歸納總結現代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特點和心理因素,以期能更好地預防現代青少年的犯罪。為從根本上解決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提供相應的方法、途徑和措施。

為了預防青少年的違法犯罪和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我國特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根本途徑,一方面是要針對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特點,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世界觀和人生觀,還要在教育中講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導到健康向上的軌道上來;另一方面,還需要全社會共同的努力,以進一步凈化社會風氣,創造積極健康的社會環境,加大綜合治理力度,徹底根除滋生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土壤。

關鍵詞青少年犯罪犯罪心理分析犯罪預防犯罪特點

一、引言

(一)問題的提出

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世界各國都普遍重視和面臨的社會大問題。“違法犯罪青年是指那些沾染上壞習慣,有流氓、偷竊、打群架、賭博等行為,違法亂紀或者犯罪的青年。”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針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狀實行了綜合治理,曾經一度控制了青少年違法犯罪迅猛增長的勢頭。但是由于某些因素的影響,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至今在許多地方仍然很突出,并

且呈現出“四高一低”的趨勢,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至18周歲年齡段搶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歲至25周歲年齡段盜竊、搶劫犯罪比例偏高;農村青少年違法犯罪比例偏高;青少年違法犯罪年齡偏低。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危害。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21世紀的主人。青少年的成長關系著社會的安定、團結、繁榮和昌盛。青少年的犯罪問題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也一直是困擾法學理論界與司法實踐部門的一個難題,同時也是消除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維護社會安定,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的重要課題之一。分析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心理、特點,如何從青少年違法犯罪心理上尋覓預防其違法犯罪的對策,越來越顯得緊迫和重要,對我們法學專業提出了一項非常嚴峻的研究內容論文。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狀

在當今物欲橫流、網絡遍及城鄉的年代,各種垃圾網絡也是無孔不入的出現,青少年違法犯罪狀況越來越嚴重,尤其是一些正規的商業網站存在或提供鏈接的毒害青少年心靈的垃圾內容,同時最容易誘發犯罪的暴力游戲得盛行,在虛擬游戲中使得他們對于實際的犯罪后果淡化,對自身的約束力大大降低。根據近年來青少年的違法犯罪現狀研究分析,違法犯罪現狀分類如下:

1、犯罪性質以盜竊犯罪最為突出

首先由于大多數青少年貪圖吃、喝、玩、樂等物質享受,但又想不勞而獲,就從小偷、小摸逐步走向盜竊犯罪的深淵;

其次是強取豪奪、尋釁滋事等犯罪人數眾多;

再者,就是模仿電影電視中或暴力游戲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英雄”,無所顧忌,以致犯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嚴重罪行。

2、犯罪形式群體犯罪居多

有些青少年尤其是農村里的孩子由于經濟或教育水平等原因而過早輟學,他們無所事事,流浪街頭。因此便三、五成群自發聚集在一起吸煙、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經驗。有的甚至模仿影視片中的黑社會組織,成立幫派或團伙。

3、作案手段殘忍,犯罪心理扭曲

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經達到智能化、成熟化、專業化。首先作案前進行周密策劃,準備作案工具,多次踩點,選擇時機;其次作案時分工明確,注意配合;再者有某些青少年已會運用反偵察手段;最后有的一人就犯有數種罪名,而且情節都較為嚴重。據說某市一名少年犯殺人案,該少年竟然看著手表殺人,計算殺一個人需多長時間。可見現代的青少年違法犯罪手段是何等殘忍,心理是何等扭曲。

4、犯罪年齡逐漸趨向低齡化

據統計,在受到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當中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數逐漸增多,而因不滿16歲不予刑事處罰和不滿14歲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數也占相當大的比例。有些甚至從10—13歲就開始走上違法犯罪的生涯。

5、犯罪身份以輟學少年人居多

近年來,十五六歲少年輕易犯重罪的事件頻頻發生。根據來自中國青少年違法犯罪研究會的統計資料表明,近年內,青少年違法犯罪總數已經占到了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歲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總數的70%以上。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特點、成因及心理因素分析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社會安定、團結的主要因素。青少年由于沒有太多經歷的社會經驗,思想沒成熟,性格沒定型,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理所當然的成為各種犯罪團伙拉攏的主要對象。為此國家制定和修改了相應的法律法規。《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頒布和修改,充分體現了國家對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的重視程度。認真研究和分析青少年違法犯罪現象,總結歸納出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主要特點,解析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成因,才能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發生,促進社會的繁榮、昌盛和進步。

(一)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主要特點

近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呈現出名目繁多的趨勢,但這并非無跡可尋,根據大量的資料統計分析,其犯罪特點可大致歸納如下:

1、犯罪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

青少年由于自身因素的關系,年齡較小、自律能力差,極易沖動,違法犯罪經常表現為搶劫、故意殺人、盜竊、綁架等,很少為過失犯罪,犯罪不計后果,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

2、暴力犯罪比例很大

“暴力犯罪是以給被害人造成肉體上的損害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為直接侵害對象的各種犯罪。”據統計,青少年涉及的故意殺人、搶劫案件分別各占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總數的20%以上,1999年重大殺人、搶劫案件占總案數的70%。

3、違法犯罪者的文化素質低下

在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罪犯當中,有很少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大部分只接受過中低等學校或社會教育,許多犯人在小學期間就已輟學,有的甚至沒上過學,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據統計,某市“審理的53名少年被告人中,小學(含小學和文盲)以下文化程度的為39人,占總數的73.5%,其余均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4、有組織犯罪較多,

青少年罪犯雖年輕力壯具有體力優勢,但由于他們的思想不太成熟,缺乏作案經驗,對犯罪心理壓力過大,且大都實施暴力犯罪,擔心被害人反抗,總感覺單人作案勢單力薄,因此他們經常糾集幾人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團伙甚至犯罪集團。

5、流動人口作案較多

當今社會產生了大規模的人口流動現象,再加上現今我國對流動人口管理制度上的不健全,許多暫住、錄用外來人員不予申報,給一些犯罪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機,而且作案后逃之夭夭、不留任何蹤跡,同時給偵破工作帶來很大難度,助長了流竄分子大肆進行作案的囂張氣焰。

6、前科罪犯比例大

據統計,“1999年在所有的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中,有前科、累犯分別占22%和79%。”再犯比例過高,一方面說明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大,惡習根深蒂固,雖經勞動改造仍不思悔改,但從另一個側面也反映出我們在特殊案件的預防上存在嚴重不足。

7、無業人員比例大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機械化、智能化和自動化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勞動力大量剩余,許多單位都實行裁員政策,許多青少年失業或根本沒有職業。這樣就形成大量的“閑散”青少年。這些無所事事的青少年游民自然成了罪犯拉攏的主要對象。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鑒于近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的增多的現象,給我們法學界提出了嚴重的挑戰。因此認真研究分析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成因,對于如何預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大的意義。現對青少年違法犯罪成因分析歸納如下:

1、不良動機的影響

凡違背禁止性規范的動機均為不良動機,它可以誘發很多犯罪,成為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內在動力。例如,經不住金錢誘惑的拜金主義會產生貪污、賄賂等犯罪;不勞而獲、不思進取、貪圖享受的享樂主義可以誘惑青少年去盜竊、搶劫;復仇的報復心理可以導致殺害、傷害別人;賭博、吸毒不良習氣等均可以引發大量刑事案件的發生。

2、自身素質低,抵御能力差

由于青少年正處于長身體學文化的關鍵時期,加上自身文化素質較低,分辨事非能力較差,其涉世未深的無知性、盲目性就很難應付來自社會各方面的不良影響,經不起誘惑,很容易被別人拉攏、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義氣用事,不計后果等,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各種文化糟粕的影響

一些“黃色”書刊和不良“網絡游戲”的毒害,一些新聞媒體播放的暴力等影視制品和暴力游戲的影響,都導致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

4、婚姻、家庭因素的影響

一些青少年因戀愛、婚姻的不成功,造成與戀人或夫妻反目為仇,進行暴力、兇殺等報復。有一些因父母感情不好或離異造成性格孤癖、內向、不好交往、憎恨男性或女性等不正常心態導致犯罪,還有的因父母溺愛,不良影響(如賭博、吸毒等)而失足犯罪。

5、學校教育的片面

當前,有些學校在片面追求升學率的情況下,而忽略了對青少年學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夠,導致許多青少年學生缺乏正確的理想信念,不知什么是違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頭腦中沒有辨別是非的標準,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談不上遵紀守法,這是導致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又一個重要原因。

6、各種社會因素和輿論的影響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很容易產生高消費意識的盲目膨脹,追求物質金錢的欲望及腐朽思想嚴重侵蝕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時間拜金主義、享樂主義重新抬頭,另外經濟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誘發青少年追求金錢和物質享受,使得一些青少年為獲不義之財瘋狂作案。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心理分析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跨世紀的接班人。青少年的犯罪問題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中國科學院心理所研究員王極盛曾在北京做過一項調查,在調查中發現32%的中小學生都存在一定的心理問題。因此分析研究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從心理上消除犯罪因素顯得異常重要。只有充分了解犯罪的心理,清楚了犯罪的起因,才能從根本上遏制青少年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

現把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心理原因歸納如下:

1、好奇心理的驅使

青少年對外界事物充滿了好奇,這是他們的天性。本應成為求知欲望的資本,促使成才的心理保障,但由于他們的社會閱歷淺,辨別是非的能力差,有時對好壞良莠缺乏全面正確的判斷,在缺乏良性誘導的情況下,

就會在好奇心的驅使下隨心所欲,甚至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2、盲從意識的作祟

在一些團伙共同犯罪案件中,相當一部分青少年根本沒有完全認識自己的所作所為,并不知道所犯罪行的嚴重性,而只是盲目跟隨其他成員做事,人云亦云,并沒有明確的犯罪動機。

3、愛慕虛榮的攀比

近年來,由于慘受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使得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靈里埋下了愛慕虛榮的種子。講排場、講穿戴、講吃喝,好逸惡勞,夢想一夜暴富,不勞而獲,這些都極大地助長了貪污受賄的心理,一旦瞅準機會,他們就會不擇手段地侵犯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

4、逆反心理的促使

從生理角度講,青少年時期是逆反心理最強烈的時期。對一些家長的“棍棒之下出孝子”的腐朽思想和學校片面追求升學率、歧視差等生的做法,許多青少年都“不堪忍受”,有的甚至產生了強烈的對立情緒,嚴重時甚至會采取暴力手段進行反抗。

5、蓄意報復的躁動

蓄意報復是青少年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主要動機之一。由于青少年正處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長發育的關鍵時期,心理狀態不穩定,控制力不強,容易沖動,當遇到別人的挑釁時,往往表現得格外煩躁,缺乏理性思考。對于挑釁和傷害總想著要“討個說法”的心理,決不肯輕易放過別人,總想著只有一報還一報,心理才平衡,才“不吃虧”,這些造成了青少年違法犯罪頻率的提高。

6、尋求刺激的誘惑

現代的青少年,生活的主旋律基本上都是家庭、學校和食堂三點一線。一方面由于極少接觸外界的生活,使得他們的心理及其空虛,總想這點刺激來增加自己生活的樂趣;令一方面由于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產品的腐蝕和誘導,一部分青少年對物質和精神生活有著畸形的追求,喜歡尋求一些所謂的刺激,甚至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疇。極大的誘發了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心理因素。

從上述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心理來看,社會、家庭、學校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響都在他們心靈中有著不同程度的折射和反映。因此,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根本,一方面是要針對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世界觀和人生觀,還要在教育中講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導到健康向上的軌道上來;另一方面,還需要全社會共同的努力,以進一步凈化社會風氣,創造積極健康的社會環境,加大綜合治理力度,徹底根除滋生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土壤。

綜上所述,以上認真分析和考慮了青少年違法犯罪特點、成因和心理因素的影響。只有正確了解和掌握了青少年們的犯罪因素,才能針對具體的每一位青少年施行合適的方法來預防他們的犯罪,從違法犯罪的根源入手,努力把違法犯罪扼殺于萌芽狀態之中。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及對策

近幾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十分突出,已經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對如何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家、學者以及熱心于預防青少年工作的人員提出了很多有見地的辦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違法犯罪率的逐步上升。“預防未成年犯罪應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嬌治和預防犯罪的對策的研究”。對青少年違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對于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在分析和研究了它的特點、成因和心理原因之后,我們知道并不是單方面就可以滿足要求的,它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共同作用。

(一)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家庭預防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程度的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政策的充分落實,現代社會的家庭結構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大家庭日趨瓦解,由父母和未婚子女組成的小家庭,逐步取代了存在幾千年的“四世同堂”的傳統大家庭。傳統家庭中的諸多功能正在逐漸喪失,廣大青少年對家庭的依賴和保護作用開始減弱,家庭教育職能逐漸弱化。正是由于家庭教育職能的逐漸弱化,引起了青少年違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趨勢。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種基本形式,是整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青少年教育的基礎。家庭教育的早期啟蒙作用、長期感染作用、環境熏陶作用都是學校和社會教育無法比擬和難以取代的,甚至會影響孩子們的一生。

作為父母要努力為孩子的成長營造一個良好的家庭環境,并非簡單的物質基礎方面,更重要的是道德素質的教育和影響。使孩子們在良好的家庭環境中接受潛移默化的影響。對于父母來說,生育子女是一種本能,而教育子女,進而把子女培養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之人,才是父母之愛的升華。培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只養不教,是父母的失職;教子不善,則是父母的罪惡。作為父母應該努力從思想上教育

孩子,使他們遠離罪惡,千萬不要把孩子當作寶貝一樣,對孩子過分的溺愛,以免將來鑄成難以挽回的過錯。

因此,家庭預防在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應該擔當和強化對青少年的違法犯罪的預防責任。

(二)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學校預防

我國很早就開始實施九年義務教育,但是具體落實情況有許多并不盡人意。但事實上,學校在預防和控制青少年違法犯罪上負有最為重大的責任。如今在學校管理中存在著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首先要在教育導向上進行預防。盡快貫徹和落實素質教育,使其更好的和后面更高階段的教育目標進行銜接。真正改變應試教育的誤導模式,努力使教師、家長和學生,接受所謂的素質教育,不要使素質教育形同虛設。

其次要切實改變不良的教育方式。作為教師要對學生充滿愛心,尊重學生的人格,改變通過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而降低教育的效果。教師應以身作則,起到表率作用,重視學生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避免學生因處于誘發環境中而釀成的違法犯罪行為。

最后要加強學校管理,營造良好的校園治安環境。對于升學率較差的學校和貧窮地區的學校,由于資金缺乏,使得教師難以安心從教,導致學校管理松松垮垮、毫無生氣。這時要特別注意避免校外惡勢力趁機滲入校園,徹底根除惡勢力滋生的土壤,防止誘發青少年學生的偏差行為,為廣大青少年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

(三)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社會預防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我們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這些變化給青少年帶來的不利影響。

首先人、財、物的大量流動造成大范圍的社會供求失衡。我們要采取措施,防止大量青少年勞動力盲目無序的流動,避免青少年因陷入生計困境而滋長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其次社會文化的污濁和網絡媒體的誤導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因此,我們要行動起來,盡量使青少年遠離不良影視和網絡文化的影響,盡量減少對青少年傳遞的錯誤信息,防止引起社會化的偏向,使他們的保持自己的行為準則,減少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最后社會“控制體系(約束力)”的虛弱加重加快社會環境的惡化。我們要加強社會控制體系,壯大社會對青少年的約束力,預防青少年自發發展現象的蔓延,盡量減少青少年涉足對他們不宜領域的機會,使青少年主動遠離違法犯罪。

近幾年來,有關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越來越引起全社會的重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頒布和實施,使我們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做到了有法可依。

總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一項緊迫而艱巨的工作,只有在黨政組織領導下,實行對青少年違法犯罪預防的綜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經濟、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斷改善社會風氣,消除各種消極影響,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目的。

注釋:

郝欣、吳翠珍、楊欣、魏尚洲著,《青年犯罪心理活動規律及心理診斷研究》,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國青少年研究會,第1頁;

倪澤仁著,《暴力犯罪刑法適用指導》中國檢察出版社,第2頁;

杜衍慶著,《對農村青少年城市化犯罪現象的調查分析》,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第3頁;

郭卜樂著,《未成年人犯罪》,中國心理熱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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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犯罪心理學》編寫組,《犯罪心理學》,群眾出版社,1986年12月第一版;

第9篇

論文關鍵詞 童年期創傷 依戀類型 人格障礙 犯罪

一、童年期虐待與犯罪心理形成的相關性分析

童年期虐待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情感虐待:人對于兒童自身及社會適應力的打擊,使兒童的情感或行為造成實際的或潛在的嚴重負面損傷。事實上,情感虐待與心理虐待有一定的差異。情感虐待是指對兒童長期、持續、反復和不適當的情感反應。

2.情感忽視:指沒有給予兒童應有的愛,忽略對兒童心理、精神、感情的關心和交流,缺少對兒童情感需求的滿足。

早期的心理問題并非必然引起后來犯罪,在每個人的成長過程中,早期的戀母情結或者其它方面的焦慮會在心理上“固著”。羅伯特·哈勒提出理論認為“連環殺手的受害者使殺手想起早年在生活中羞辱過他們的人”。荷蘭精神病馬騰斯寫到“許多心理病態者和健康人一樣愛他們的配偶、孩子、父母和寵物,但與健康人不同的是,他們難以對其他人產生愛和信任。他們又非常希望得到愛和關心,但他們這種渴望常常得不到滿足,多數心理病態者缺乏社會網絡或缺乏與他人親密的私人關系。”童年期的創傷也屬于創傷后應激障(PTSD),PTSD是個體經歷了創傷性事件,這種事件確實危及生命或造成嚴重傷害,或使自己或他人的身心健康存在危險。包括戰爭、軀體或待、綁架、被扣為人質、嚴重車禍、地震、龍卷風、淪為戰爭難民、關入集中營、患有致命性疾病,等等。創傷之后個體對這個世界產生悲觀的想法,而童年期創傷易讓孩子認為自己所受的創傷是應該的,孩子就會把虐待等歸為自己的錯而不是施虐者,從而認可這種行為是正常的。個體對創傷的反應有強烈的緊張、無助甚至驚恐,最終出現在創傷性事件之前所沒有的持續性的焦慮和警覺狀態,形成了對世界悲觀消極的看法。

二、留守兒童與犯罪

據報道“2008年7月來自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調研組對農村留守兒童問題進行專題調研。據該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采集系統的資料顯示,2002年至2007年,該院共受理1000多件未成年犯罪案件,涉及2000多未成年人。通過調查分析發現,在這些案件中,涉及留守兒童的案件比例很高,而其中父母長期在外打工的更是占了大多數。且”留守兒童走向犯罪,家庭教育缺乏是最主要的原因。長時間見不到父母,這樣的家庭結構,無疑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非常不利。在這種情況下,犯罪的根源就會趁機滋生。”

兒童情緒忽略是童年創傷的一種,有報道情緒忽略對兒童身心的影響不亞于兒童軀體或待,兒童早期與父母分離是常見的一種情緒忽略,特別是在留守兒童中比較普遍,留守兒童成年后可能出現人格問題。兒童早期與父母分離常產生分離性焦慮,客體關系理論家認為兒童早期經常處于焦慮狀態可能導致焦慮泛化,影響到其成年后的人格的形成。

三、親子依戀與犯罪者的人格障礙的關系

嬰兒依賴類型有以下幾種:

1.安全型:這類兒童跟母親在一起時,能在陌生的環境中進行積極的探索和玩耍,對陌生人的反應也比較積極;當母親離開時,表現出明顯的苦惱和不安;當母親回來時,立即尋求與母親的親密接觸,繼而能平靜地離開,只要母親在視野內,就能安心地游戲。

嬰兒每次一開始哭泣母親立即喂奶,或是每次嬰兒表現出向照料者索取食物或關注的時候都立即滿足孩子,這樣的孩子長大后易形成依賴性人格障礙,依賴形人格障礙的人在長大后會表現出無主見,難以獨立生活,他們自己的人生與他人(一般是父母)緊緊相依,他們對自己的價值評價也依賴他人,等于放棄了自己的個人趣味、人生觀,因為他們怕由于自己與別人的觀點差異被拋棄所有寧愿順從別人,這種人格障礙患者害怕被別人拋棄,當親密關系終結時,感到異乎尋常地絕望。

2.回避型:這類兒童對母親在場或不在場影響不大,母親離開時,并無憂慮表現;母親回來了,往往不予理睬,雖然有時也會歡迎,但是短暫。這種兒童實際上并未形成對母親的依戀。這類兒童成人后易形成逃避型人格,其最大特點是行為退縮、心理自卑,面對挑戰多采取回避態度或無能應付。

這個類型的孩子長大后易形成回避型人格障礙。鮑爾比觀察到,“被分離的嬰兒會以極端的方式(如哭喊、緊抓不放、瘋狂地尋找)力圖抵抗與父母的分離或靠近不見了的父母。”當時的精神分析家認為嬰兒的這些表達是嬰兒不成熟的防御機制的表現,它們被調動起來,以抑制情感痛苦。

3.反抗型:這類兒童當母親要離開時表現出驚恐不安,大哭大叫;一見到母親回來就尋求與母親的接觸,但當母親去迎接他(她),如抱起時,卻又掙扎反抗著要離開,還有點發怒的樣子,孩子對母親的態度是矛盾的。他們即使在母親身旁,也不感到安全,不能放心大膽地去玩耍。

4.混亂型:對母親離開后再回來表現出混亂的反應,分不清是嬰兒對母親的態度究竟是怎樣.。不安全型依戀的兒童由難以與人建立友好的交往關系,因為他們擔心。

許多專家都指出:嬰兒與父母和照顧者之間健康的關系,是孩子一生中良好人際關系的基礎。良好的人際關系就是對權威的尊重與同情心的流露。而許多犯罪人員在人際關系的處理上往往是糟糕的,他們一般孤獨、沒有朋友,也就沒有交流的對象,獨自面對一些可能是一個人無法解決的問題而在早期的依戀關系中又沒有形成安全的模式就容易出現用不當的方式(如暴力等)處理問題。成人在自己的成年關系中是否有安全感,可能部分地反映著他/她在早年兒童期中的依戀體驗。犯罪人員尤其是暴力犯罪人員往往缺乏安全感,他們不斷尋求安全感但卻又無法信任別人。

四、因童年期非正常發展模式產生人格障礙最終引發犯罪的討論

1.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個體的突出點是行為具有悖德離社會規范的傾向,且在損害社會和他人之后沒有愧疚之心,不能從挫折與懲罰中吸取教訓,反而變本加厲的報復社會。

一般來說家庭破裂、兒童被父母拋棄和受到忽視、從小缺乏父母親在生活上和情感上的照顧愛護是反社會型人格形成的主要因素。父母的行為或父母對孩子的要求缺乏一致性。父母對賞罰沒有一定的標準,使得孩子在獎勵懲罰中習得的行為無規范,這樣的兒童發展不了一致的自我同一性。這些都是由于家庭成員對于自己的行為無原則、、缺乏一致等惡劣榜樣造成的。反社會人格者內心沒有限制,可以說他們沒有了“超我”,在這里是指我們內心所內化的父母與社會給我們設定的規則。反社會人格障礙很難與他人共情,他們不太能感同身受地體會別人的痛苦,而在依戀關系中照料著如未能很好地通過撫摸、安慰、陪伴等方式讓孩子感受到愛與關懷的話,這樣的孩子長大后便不能體會到他人的情緒情感,愛與痛,由于不能體會他人的痛苦,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患者在對他人施暴等犯罪過程中就沒有節制,他們理解不了受害者的痛苦所以無限放寬了施虐的暴力程度。這就是為什么很多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患者往往做出的犯罪行為都是令人發指的并且社會危害性極大。例如2009年6月5日的公交車自焚事件中的縱火者就是典型的反社會型人格障礙。他只關注自己的行為和感受,并沒有一絲絲考慮到其他無辜的乘客。

2.沖動控制障礙型人格障礙的主要犯罪類型:

(1)偷竊癖:偷竊癖一般是從童年或少年期就開始發生,每次行竊后心理上都會感到與滿足。強迫性的偷竊行為是為重拾童年時的失落感,是緣于幼年愛的缺失。所以這樣的行為象征性的滿足潛意識的沖動、希望、或沖突,而這些沖動或希望,可能是關于性或者被虐待的事件,有人認為與強迫癥類似。“偷竊癖”外在表現是偷,但根源卻是焦慮、抑郁等,這多與患者犯罪人員兒時的成長經歷有關。兒童時期,缺乏關愛的一些孩子可能通過惡作劇、偷東西等破壞行為以引起父母關注,從而獲取情感上的需要,偷竊的行為讓他們享受到緊張刺激的,而當這種不道德的行為被人發現或讓他遭受懲罰時,心理上獲得一種受人關注的滿足,彌補其情感上的缺乏,更讓他們無法自拔。兒時的惡作劇在犯罪者年幼的時候起到了作用,便使這種行為得到強化并習得這種模式,在長大后變成為一種固定的、無來由的癖好。

(2)縱火癖:縱火癖的人往往缺乏社交技巧,由于他們不能在正常的人際生活中處理好問題從而造成心里上的緊張壓抑,從而只能將問題擱置而心里的緊張和壓抑又渴望得到解決和釋放,縱火癖則采取了極端的手段發泄、釋放這種緊張感。

(3)謊言癖:“即使在不需要說謊的時候他仍然會說謊,或者在熟人之間他會有意的編造一些幻想性的故事,一種很神奇的經歷來讓對方相信。當看到對方相信自己的謊言的時候他會內心感到很高興,沾沾自喜。那么最突出的表現為他是以欺騙行為,以行為的以欺騙來達到一種內心的滿足,也是一種很奇怪的很怪癖的人格障礙內心。而且由于他的表演性很好,所以在一般人際關系當中,他往往具有很強的欺騙性,嚴重的話他會發展成為一種詐騙犯或者故意捏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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