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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預測時間序列統計分析前移回歸分析
山西省的經濟發展自改革開放開始,經濟增長潛力呈逐漸加快的趨向。總結這一時期的經濟發展規律,對正確認識未來的經濟運行變化,使經濟盡快進入新一輪的平穩發展周期,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文僅分析1986—2008年資料較齊全的10項經濟指標,找出了一些統計特征,并進行2009—2010年的預測。
一、原始數據及其新型直觀展示圖
事物的發展都是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的,通過有效的方法可以計算出事物的特征并預測它的發展趨勢。經濟事物是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相結合的結果,它的發展基于時間順序序列數據,而時間序列數據的發展往往是基于多項綜合屬性相互影響的,是可以預測的。根據《山西省統計年鑒(2008)》、山西省200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國經濟信息網,將原始數據整理成表1,這實際上是時間序列多元數據。
由表1可看出山西省的經濟指標、數量都比較多,現使用近年新創的一種表格型數據直觀圖展示信息。相對于表1,可以把每個數據在每個格子內換成橢圓,數據大小即橢圓大小,見圖1。
由圖1可以看出,10項指標中,除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不規則波動和人口自然增長率呈漏斗形向下減小外,其余指標全部呈寶塔形串珠排列,表示逐年的遞增。
從每個串珠的上下變化速度看,各項指標還是比較協調的,但各個指標(或各項事業)的發展速度有所差異。貨物周轉量早期增大速度最快,表明貨物的流通走在各項事業的前列。接下來遞增較快的是旅客周轉量,它表明了國民經濟的人氣,山西省第一產業雖然起步較早,90年代末期略有回調,總的發展較快,但受耕地面積限制今后發展速度受到制約。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消費品銷售總額和人均GDP四項指標經歷了相似的漸增發展歷程,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呈現較協調和平穩的發展。
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波動較大1988、1994兩年達到最高峰,和政策有著直接的關系。
由于6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的國民進入了育齡,1986—1994年人口自然增長率保持在11‰~15‰的高位。1995后人口自然增長率開始比較穩定的下降,2008降到5.31%,效果明顯,山西省計劃生育政策落實較好。
二、發展階段劃分
過去人們主要靠經驗和專業知識,作定性分類分析,而這種分析往往是帶有主觀性和任意性,不能揭示客觀事物的內在區別和聯系,現在人們廣泛采用聚類分析來研究事物的親疏程度,實踐證明這種方法是科學有效的。本文采用Q型聚類分析來研究山西省各年間的經濟發展相似程度,23年的發展,走過了不平常的道路。我們通過Q型聚類試探一下各年份間經濟特征的相似性,23年的譜系圖見圖2,相似性的度量指標采用夾角余弦。從直觀圖示(圖1)上也可以看出,大部分指標都呈現漸增趨勢,不存在周期性變化。
經濟信息是時間和經濟規律的函數,其資料或數據都按一定的時間順序排列(一般是由老到新)。為了探索事物發展的周期性或回旋性,并合理地劃分階段,就需要進行最優分割。分割的原理是用數學方法,使組內離差平方和最小、組間離差平方和最大,保證一組內有相似的特征,不同的組之間特征差異較大。本文進行最優5分割(計算過程從略),找出了4條界線,分別為I、II、III和IV。由于聚類譜系圖中年份的順序基本沒有打亂,故就把界線標注在圖2上,從系譜圖上看,分界線I、II、III在聚類分析的主要分界線上,界線IV不在聚類分析主要界線上故舍去。根據Q型聚類分析和最優分割的結果,可以把1986年以來山西省的經濟發展分為兩個時期。1986—1994年為第一時期,1995年至今為第二時期。
第一時期對應于系譜圖(圖2)上的第一類,根據系譜圖可以將第一類分成兩個小類,分別對應于圖上的第一階段(1986—1992)、第二階段(1993—1994)。第二時期也可分成兩個小類,分別對應于圖上的第三階段(1995—2003)、第四階段(2004—2008)。
根據Q型聚類分析和最優分割的結果,結合直觀圖及1986年以來山西的經濟發展情況,可以發現一些特點。
第一、第二階段的特點:一是第一產業增加值增長速度相對比較快。這主要是由農村經濟改革所推動,我國的經濟改革是從農村開始的,走的是農村包圍城市的道路。但由于國有企業經營機制不活、管理水平不高等問題,第二、第三產業總體水平低,發展慢。二是固定資產投資值額較少,增幅也很小。三是旅客周轉量起步較早,但發展速度并不大。四是人口增長率居高不下。這是由于6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們進入了育齡。
第三、第四階段的特點:一是大多數指標增長較快,總量也較大。二是第一產業增加值的增幅明顯減小,一些年份甚至出現回調,1999年達最低點。農村產業向第二、三產業轉移日漸明顯,2004年后農業增收趨于穩定,第二、三產業的增幅明顯加快。三是人口自然增長率有明顯的回落。人們的生育觀念有很大的轉變。
2002年中國加入WTO,隨著競爭的不斷加大,山西加緊了各項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大固定資產投入,堅持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主要經濟指標都有了比較明顯的增長。
三、未來兩年人均GDP預測
時間序列數據是隨各項影響因素變化的,是多個影響因子(自變量)的函數,因此人們采用回歸分析法。相關變量之間的關系可以是線性的,也可以是非線性的。這里只采用線性回歸分析。事物的發展都是有聯系的,它必須是在一定的基礎之上發生的,所以它一定有端倪可查。某年的經濟各項指標值,反映了這一年為下一年各項事業打下的基礎,是下一年經濟指標的自變量。這種新的回歸分析思想是近幾年提出和開展應用的,采用這種思想的回歸分析稱為前移回歸分析。
對表1的數據進行前移回歸分析,來年人均GDP作為因變量y,其余指標按順序作為自變量x1、x2、…、x9。根據樣本和變量數以及預計要選入回歸方程的變量數選取引入變量和剔除變量的F值。經F檢驗只有一產增加值、二產增加值、消費品零食總額3個指標效果顯著,其余指標效果不顯著。獲得回歸系數如表2。
由此得到回歸方程:下年人GDP=254.0381+9.4351*上年一產增加值+8.1057*上年二產增加值-5.2732消費品零售總額。
將表1數據帶入方程即可得1986年至2008年的人均GDP,列于表3。由表3數據可以發現預測值與實際值的相對誤差基本都在20%以下,有12年的相對誤差是小于5%的,其中1994年的相對誤差只有0.76%。從總體上看這種新型預測方法的平均誤差只有6.5%,統計效果很好。
現在是2009第二度,全年各項指標無法得到。但是根據方程預測的人均GDP為25257元,這有待于2010年初統計結果的檢驗。如果考慮6.5%的平均誤差,2009年人均GDP應當在25015元至25362元之間。
本文統計的自變量和因變量共10項指標,事物的發展是多項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實際上可以將其中任何一項作為因變量,其余作為自變量,預測出這項指標2009年的取值。若全部都輪流做一遍,則可以求得全部指標的預測值。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人口自然增長率每年變化不大,暫不預測。其余10項主要經濟指標的預測結果見表4。有了2009年的預測值,又可預測2010年的指標。不過,2010年的預測效果預計比2009年差,這需要2011年初結果出爐后證實。預測2010年的指標,最好有2009年的實際值參與建模。
以上數據是通過山西省23年經驗總結出的,但是今年問題存在很多,如金融危機、豬流感等,都影響著2009年的預測值,偏差應該會較大,預測值會大于實際值。
四、結論
改革開放以來,從山西省經濟發展10項指標的直觀圖可以看出,除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波動較大、人口自然增長率呈漏斗形狀外,其余各項指標全部逐年遞增,其發展也是比較協調的。1994年底為一個重要界線,把山西省經濟發展劃分為兩個時期。從直觀圖上看可以發現第一產業是山西最主要產業,但自從1995年以來,其增長的速度卻顯得有些緩慢,這是由于耕地面積所限,使得農業難以保持增長。前移回歸分析新方法在對山西省經濟的實際應用中,現有資料處理效果令人滿意。而對山西省2009和2010兩年人均GDP和其他9項指標的預測,有待于今后兩年的證實。人均GDP預測的回歸方程給予人們若干啟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山西應該抓住機遇迎接挑戰,要全面推動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業現代化程度;要以工業為主導,適當加大基礎建設投資;要擴大內需,引導居民積極消費;要落實科學發展觀,又好又快地發展山西經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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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傳統產業集群持續競爭優勢策略
傳統產業集群就是以傳統產業為主導的,由眾多關聯企業或機構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內聚集而形成的經濟群落。其參與競爭的基礎多是出于低成本、低價格,產品大多處在全球生產價值鏈的低端。盡管傳統產業集群一般在成長發展期會表現出強勁的競爭優勢,但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競爭的日趨激烈,它們只有提高自身的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樹立區域品牌,才能保持持續競爭優勢,實現集群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加大技術創新并促進產業升級
傳統產業集群的人力資源、知識資源等各種生產要素仍大多處于初級要素階段,而如何使產業集群擺脫初級生產要素的限制,往升級之路發展,技術創新是一條必走之路。這需要企業、集群和外部的共同努力。
(一)企業層面
傳統產業集群內存在著眾多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由于體制靈活及競爭壓力,創新意識較強,具有創新“行為優勢”,但卻由于過度競爭、薄弱的經濟技術基礎等缺陷使技術創新難以在一個合理的經濟規模內實現。而集群內的大企業具備較充足的創新資源,具有技術創新的“資源優勢”,能獲得較高的技術創新規模經濟效益,卻由于技術外溢等因素駐足觀望。如何才能解決這種矛盾使技術創新在集群內有實施的載體呢?
首先,鑒于傳統產業集群大量中小企業的存在,提出集群內中小企業合作創新的模式。中小企業進行合作創新既不會損失單個中小企業所具備的創新行為優勢,又可以獲得大企業才擁有的創新資源優勢,從而達到創新活力和創新規模經濟的有機結合。產業集群內大量的中小企業可以通過合約自由組合成創新主體,由于集群內大部分中小企業在產業分工上只承擔一部分,所以他們進行創新活動主要側重于半成品、零配件的創新,或采用新模具,或改變新外觀。而進行技術創新的關鍵是企業與科研、大專院校的產、學、研結合,這需要企業投入一定的科研經費,中小企業合作創新,每個企業拿出一部分科研資金共同開發有利于降低創新成本。
其次,集群內的大企業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資源優勢在管理創新和組織創新的基礎上進行自主創新,克服由壟斷地位和科層組織帶來的創新障礙,獲得創新活力。相對于其他的創新模式,自主創新對于集群的發展更有意義,但難度也較大,是中小企業難以承受的。集群內的龍頭企業,資金較為雄厚,有一定的技術基礎,在人才方面也具有一定優勢,因此可以在條件成熟時積極和大學、研究所等科研機構進行產學研合作,把科研結果迅速轉化為貼近市場的產品,推動產業發展。
(二)集群整體
集群作為一個創新型組織,有著自身獨有的創新文化和組織創新能力。“集群是一個介于市場和企業之間的開放系統,它向各種愿意與它聯系的單位開放,以吸收外部資源”,在集群網絡里企業、學校、科研機構、政府機構等行為主體通過交流而產生有價值的信息,如新知識、新思想、新成果等,交流越頻繁,創新機遇越多,創新能力越強。傳統集群內更多的是企業之間的交流,像行業協會、企業家協會盡管存在,但發揮的作用極為有限,特別是與大學、科研機構的交流更為欠缺。而在創新集群的網絡系統中,高校、科研機構是創新力量的重要支持者,因此應該加大企業與科研力量的合作力度。
(三)外部創新動力
在波特的競爭模型里,需求條件是第二個關鍵要素。“內行而挑剔的客戶是企業追求高質量、完美的產品造型和精致服務的壓力來源”,是集群創新的動力,而外部競爭者、合作者、中間者是創新的輔助系統,外部知識是集群創新的一個重要基礎。集群創新在宏觀方面主要體現在集群與外部組織的知識轉移和學習。由于供應商、制造商與客戶的空間距離的聯系緊密,使企業在較小的地理范圍內相互學習,及時交流經驗,能夠加快隱形知識向顯形知識的轉化。在競爭日益激烈,顧客越來越有主動權的新經濟環境下,企業的創新動力、壓力都來源于顧客,從顧客那兒企業會不時捕捉到創新靈感。
實施集群“大營銷”策略
若是區分某個區域內的一群生產者所用的標志,可稱之為區域品牌,也可以成為集群品牌,集群品牌對集群內的企業具有外部性。一個良好的集群品牌具有正外部性,有助于集群內企業成長和成功。因此,產業集群品牌的創建和使用關系到集群發展的連續性和持久性目標的實現。
(一)努力打造企業品牌,以此來提升集群品牌
產業集群的品牌建設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它涉及到一個重要參與群體就是企業,企業在集群品牌建設中發揮的作用大小直接影響集群品牌的建設效果。產業集群內有眾多的企業集聚而成,如果集群內有若干個較為成功的品牌,集群內所在的區域就會被烘托出來。同時集群品牌對企業品牌也有加強鞏固作用,更能加深消費者的印象。在一定區域條件下,企業通過集群提供獨特的產品服務,或者通過不斷的產品創新建立自己的競爭優勢,創造出名牌產品和服務。企業在創建自己品牌時,應擺脫狹隘的營銷理念,站在更高的角度來審視企業品牌和集群品牌的關系,樹立集群“大營銷”觀念。一方面在宣傳自身品牌時強調其所處的區域大環境,讓市場不僅了解企業,也了解整個產業集群;另一方面不為追逐短期利益損害集群品牌形象,加強品牌經營和管理,防止出現“檸檬市場”現象。
(二)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促進集群品牌建設
政府作為鉆石模型的一種間接生產要素,主要為集群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在集群品牌建設過程中,更應積極引導和支持。
1.營造良好的集群營銷環境。產業集群的營銷主體應該是地方政府和行業協會,他們是集群營銷戰略和策略的制定者和實施者。因此,地方政府或行業協會努力營造良好的營銷環境極為關鍵。營銷環境包括硬環境和軟環境,特別是軟環境的建設至關重要。軟環境包括社會文化、法規、政策等,地方政府和行業協會一方面應倡導和保護基于特定社會關系上的“信任”與“承諾”;另一方面應對集群內企業進行公正客觀的信譽評級,運用法律、行政手段對危及集群整體的敗德行為加以干預,對那些制假造假,以劣充優的經營者用法律、政策給以嚴懲,以免因個別企業行為損害集群形象。
2.制定集群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集群營銷策略。一是制定一個集群品牌發展戰略。當地政府應加強對集群品牌的培育,制定品牌發展的具體策略,通過政府營銷,擴大集群的影響面,達到讓市場認可集群,從而認識群內企業、識別群內產品的目的。首先,要通過各種活動宣傳地方專業形象,在產品特色上作足文章。就像2001年溫州商品交易會期間,溫州龍港鎮由政府出面,加強宣傳“穿在溫州,印在龍港”的形象宣傳一樣。其次,通過各種媒體做廣告。電視、報紙、戶外廣告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媒介。由于受益者為集群內的所有企業,廣告費用也應有群內所有企業承擔,政府只是一個營銷策劃活動的組織者。最后,由政府出面,創辦行業網站用快捷方便的互聯網為集群搭建了一個信息交流平臺和交易平臺,這也是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集群接市場的又一個突破口。二是制定國際營銷戰略。邁克爾•波特認為,產業集群的競爭優勢要能持久,其內部產業必須國際化,因此,制定國際化營銷戰略是集群面對的又一重大課題。而各種形式的交易會就是世界認知集群的一扇窗戶。政府應該提供一個信息平臺,將市場新情況、新信息及時告知集群內的企業。同時,電子商務也是開拓國際市場的一個良好途徑,充分利用網絡無國界的特點擴大集群的國際業務,是集群走向世界的一個通道。
政府積極介入并創建集群持續發展大環境
政府是產業集群中的重要成員之一,產業集群的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邁克爾•波特認為,作為鉆石體系的輔助要素,政府只是企業的外在環境,政府的目標是為集群創造一個適宜的環境。
(一)推進改善產業集群發展的環境
產業集群的持續發展有賴于完善的外部環境。首先,要改善產業群發展的制度環境。國際上的高端型產業集群無一例外都有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企業間能夠緊密合作,知識和技術外溢效益顯著,產業集群的競爭優勢才會得以淋漓盡致地體現。政府在推進產業集群發展戰略中,必須首先著眼于良好的制度環境的構建,打破條塊分割,建立區域間、部門間的協調機制,完善市場調節機制,通過制度創新,促進企業間的分工與合作。其次,優化產業集群發展的硬環境。政府是基礎設施的主要提供者,良好的基礎設施會對企業產生一定的吸引力。政府應結合當地資源稟賦的特點,加強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企業的發展環境,為企業提供更好的發展空間。
(二)加大地方政府對集群技術創新的扶持
持續創新的一個重要基礎,就是依靠本地企業與企業間和企業與支撐機構間集聚形成創新網絡,營造創新環境,為企業的技術創新服務。首先,地方政府要充分借助國家鼓勵研發的產業科技政策,積極引導大學、科研機構開展與集群產業相關的研發項目,尤其要專注于那些對當地企業集群核心競爭優勢形成相關聯的技術的研發和推廣,加強研究機構、大學與集群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和人才交流。其次,政府引入創新源。地方政府可以適時地引入本地集群發展所需的關鍵技術、設備,并以成本價轉讓給企業。也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引入一些科研機構,與企業一道共同組建技術創新中心,這不僅有利于降低集群內企業研發的成本,也進一步擴大了創新知識的外溢效應,促進了技術資源與信息的共享。
(三)建立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
健全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是集群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而這一工作應該由政府來完成。主要包括信息咨詢服務、融資服務等。首先要建立包括政策信息、技術信息、市場信息在內的信息網絡,提高企業獲取信息的能力和信息開發能力。融資難是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問題。各級政府應為集群內中小企業貸款提供各種形式的幫助,包括:貸款貼息、政府直接的優惠貸款等。
參考文獻:
1.邁克爾•波特著.競爭優勢[M].華夏出版社,2005
2.盛世豪,鄭燕偉.“浙江印象”產業集群與區域經濟發展[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摘要:近年來,隨著全球信息化進程的推進,我國金融信息化得到了巨大發展,但總體來說,與世界先進國家仍有很大差距,本文在分析國內金融信息化現狀的基礎上,總結了目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今后發展戰略目標,為對我國金融信息化發展戰略的進一步研究提供了基礎。
關鍵詞:金融信息化;信息技術;發展戰略
我國的金融信息化已經走過20多個年頭,在數萬金融科技工作人員的努力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從無到有、從有到精、由點及面,初步建成了成熟完整的金融信息體系。在這段發展時期,金融信息化工作形成了以金融企業和行業監管部門為核心的發展模式,即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等行業監管機構的領導下,各個金融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金融信息化的發展戰略。
但是在這種發展模式下,金融信息化工作也存在著一些死角,即很多戰略性的課題無法解決。其主要的問題在于,金融信息化戰略的制定者,只能站在金融企業的角度,或者在相關監管機構的高度上,更多地將眼光集中在各個企業內部或者行業內部的具體問題中。至于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上,如何規劃金融信息化發展的戰略,如何充分調動、合理分配社會的各種資源,如何加強各個企業和各個行業之間的協同配合,如何確定統一、科學的標準,如何避免重復建設和重復開發對資源的浪費,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金融信息化概念
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互聯網為核心的信息技術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迅猛發展,深刻影響了國際競爭格局和人類生存方式。在這一巨大的經濟發展形態變革與基礎技術平臺轉換的歷史背景下,中國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從更廣闊的視角研究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和中國金融信息化的總體戰略,實現金融信息系統的整合,全面提升金融競爭力,是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發展和應對入世的現實需要。
金融信息化是指在金融業務與金融管理的各個方面應用現代信息技術,深入開發、廣泛利用金融與經濟信息資源,加速金融現代化的進程。這個進程是發展的、動態的和不斷深化的。金融信息化是國家信息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它與整個社會的信息化,與其他宏觀管理部門的信息化,與居民、企業的信息化密切相關,相輔相成。在不斷發展的信息技術和經濟全球化的推動下金融服務與金融創新構成了現代經濟的核心。
二、國內金融信息化發展現狀
我國金融電子化建設始于20世紀70年代,經過“六五”做準備、“七五”打基礎、“八五”上規模、“九五”見成效、“十五”再攻關的發展階段,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已逐步形成了一個全國范圍內的金融電子化服務體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化設備已具備相當規模截止到1999年底,銀行系統已經配置大中型計算機700多臺套,小型機6000多臺套,PC及服務器50多萬臺,電子化營業網點覆蓋率達到95%以上。截止到2001年6月底,各金融機構共安裝自動柜員機(ATM)4.9萬余臺,銷售點終端(POS)33.4萬臺。
2.全國性金融機構多數已完成內聯網建設多數全國性金融機構初步完成了本系統內聯網的建設,網絡覆蓋了全國所有的省會城市和地級市。金融系統與電信部門合作,已經建設成連接全國250多個城市,支持語音、數據、圖像等多種信息傳輸和多種通信協議的金融數據通訊幀中繼骨干網,支撐金融數據的傳輸。
3.銀行信息化已具規模
(1)初步建成全國范圍的電子清算系統。“八五”期間,人民銀行已經建成金融衛星專用網絡和電子聯行系統,現已開1409個電子聯行收發站,覆蓋了全國所有地級城市和1000多個發達縣。2000年,全國轉發往帳3163萬余筆,轉帳交易金額235488億元。“九五”時期,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基本都完成了各自的電子匯兌系統,客戶的異地轉帳業務24小時內就可到帳。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通過銀證轉帳系統進行證券帳務信息的交換。
(2)銀行卡業務迅速發展。電子支付工具尤其是銀行卡業務發展迅猛,到2001年9月底,全國共有發卡機構55家,發卡總量超過3.58億張,發行國際卡近20萬張,全國可以受理銀行卡的銀行網點發展到13萬個,可以受理銀行卡的商店、賓館、飯店等特邀商戶已發展到15萬個,各金融機構共安裝自動柜員機5.1萬臺,銷售點終端近35臺。建立了銀行卡信息交換總中心及18個城市銀行卡信息交換中心,此外,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和支付網關已經開通,支持了網上銀行和電子商務的發展。(3)建成人民銀行覆蓋全國所有地市中心支行的電視會議系統、電子公文傳輸系統、電子郵件系統,提高了央行的辦公效率,在國務院各部委中率先實現了經網絡傳送機密紅頭文件。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基本實現全國聯網。商業銀行數據集中工程建設和網絡金融服務取得顯著進展。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已經在部分城市投入生產試運行,將極大地提高我國銀行間清算效率,加速資金流動,促進經濟發展。
4.保險業電子化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迄今為止,全國近萬個保險機構安裝了高效運行的計算機系統,各類保險業務已實現上機處理,日處理量達到數十萬筆。在全國5000多個保險獨立核算單位部署了統一的財務管理軟件,實現了財務處理的高度集中。此外,隨著全國保險三級網絡的建立與完善,各類網上保險應用也將有一個實質進展。
5.證券業電子化建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證券業電子化建設在較高的起點上實現了跨越式發展,以滬、深兩市證券交易所的成立為標志,啟動了證券業的信息化建設,經過準實時行情發送、無紙化托管、計算機自動撮合和異地交易中心聯網等幾個階段,現已進入到全程電子化交易模式,無紙化電子交易已在全國各地的證券營業部推廣使用。經過幾十年的努力,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一個多功能、開放的金融信息化體系,這為我國金融業實現由“電子化”向“信息化”轉變,全面實現金融信息化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三、我國金融信息化與發達國家的差距
雖然我國金融信息化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先進技術的應用基本與國外持平,但運行效率、信息綜合程度和信息服務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信息化發展戰略研究薄弱金融信息化發展戰略研究所要解決的是金融信息化的發展方向和發展策略問題,主要包括:對基礎設施建設策略、金融科技迎新體系、金融信息服務體系以及金融信息化支持環境、組織管理機制和人才激勵機制等方面的研究。我國在這些方面的工作都比較薄弱,沒有形成研究體系。
2.金融信息化的技術標準與業務規范尚不完善我國金融信息化建設缺乏總體規劃,表現在金融信息化建設沒有明確的方向,沒有統一協調的步驟,存在很多重復性建設。技術標準和業務規范也未能形成統一體系,且尚不能滿足與國際接軌的要求,各金融機構自身的業務聯機處理系統也存在接口和數據標準不統一等問題。這些不僅給信息交換、系統整合帶來了困難,而且也極易形成各種安全隱患。
3.金融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性亟待提高盡管我國金融業在信息系統安全建設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績,但由于長期以來發展的無序和不規范,以及絕大多數硬件和軟件產品采用國外技術,因此我國現有的金融信息系統存在著很多安全隱患。“9.11”事件也給我國金融業深刻的啟示,即必須提高金融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性,盡可能地保證國家經濟命脈的正常運行。
4.跨行業、跨部門的金融網絡尚未形成我國各金融機構出于經營管理、業務拓展的需要,相繼建成了自己的內聯網系統,但各機構間尚未實現互聯互通,影響了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服務水平的提高。此外,銀行信息網與財稅、海關、保險等網絡也沒有實現互聯互通,不同經濟部門、不同行業之間無法實現信息共享,國家宏觀經濟運行的態勢和社會發展的動向不能得到快速反映,這直接影響了國家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有效實施。
5.金融信息系統集成化程度不高,深度分析不夠我國金融業服務產品的開發和管理信息的應用滯后于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業務的快速發展。一方面,傳統的以業務為核心的金融信息系統偏重于柜面會計核算業務的處理,難以滿足高層次客戶多領域、個性化的增值金融服務需要,也難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高質量、多功能、全方位服務的要求;另一方面,缺乏對大量管理信息、客戶信息、產業信息等的集成、分析、挖掘和利用,在信貸資產質量管理、以客戶為中心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務和現代化支付結算工具等方面,存在較大差距,因此導致銀行風險管理失控、喪失業務機遇、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不足等問題。
6.基于信息技術的金融創新能力不足以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和網絡技術為核心的信息技術從根本上改變著金融業的經營環境和內部動作模式,成為金融業變革和創新的主要推動力。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按照銀行應用網絡技術的水平,將銀行信息化分為局部應用、內部集成、業務流程重新設計、組織結構重新設計、經營范圍重新設計五個層次,目前國內銀行對網絡技術的應用僅僅限于前兩個層次,仍然處于信息化的初級階段,以網絡技術為代表的信息技術的潛能還遠遠沒有釋放出來。
7.管理體制和人才機制尚不健全我國金融信息化建設與發達國家相比,在管理體制和人才機制上存在很大差距。我國金融業現有的科技管理體制和人力資源機制還不能適應競爭環境和信息化發展的需求,在入世后將面臨巨大的沖擊:一方面,我國金融業缺乏一種現代管理科學指導下的管理理念和運行模式,體制臃腫、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業尚未形成合理的人才激勵機制,引進人才困難,留住人才更難。
8.金融信息化的法律、政策環境有待完善法律、政策環境是金融信息化建設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隨著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中的廣泛應用,一些與金融信息化相關的技術(如電子簽名、電子證書等)的合法性、有效性,成為爭論的焦點,急需國家立法界定。同時,金融信息化的發展還要借助于國家產業政策、稅收政策的大力支持,并依賴于國家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我國金融信息化發展戰略研究
探討金融信息化的發展戰略,提高我國金融競爭實力,縮短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是應對國際金融業挑戰,建設與國際接軌的現代金融體系的需要。國家“十五’科技攻關項目《金融信息化關鍵技術開發及應用示范》的總體框架是:戰略研究為金融信息化的龍頭,網絡建設為金融信息化的基礎,標準和安全為金融信息化的保障,銀行、保險和證券三方面的關鍵技術為金融信息化的應用。通過金融信息化攻關建設將實現以下目標:
1.制定出符合國情、具有創新精神而又切實可行的、可持續發展的金融信息化發展規劃,為我國金融信息化建設指明前進方向及發展道路;
2.建設金融信息化發展所必須的基礎環境,包括制定金融信息化領域主要的業務規范、技術標準,進行計算機網絡等基礎設施建設,為金融信息化產品的生產提供統一的企業標準;
3.到2003年底,完成覆蓋全國數十萬金融機構的跨系統網絡間互聯平臺建設,基本實現金融服務綜合化、電子商務支付網絡化,實現銀行卡聯網聯合;
4.基本實現銀行信息系統安全保密的自動化、網絡化和管理的現代化,為建立完整的銀行信息系統安全體系奠定堅實的基礎;
5.初步建立起銀行信貸風險評估體系,為金融系統進行金融風險預警與防范提供有利的信息支持和科學的分析工具,帶動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體系建設;
6.實現金融業的網絡化經營,開展客戶中心、網上銀行、網上證券和網上保險等新型金融服務,在金融創新理論研究與實踐方面取得較高水平的成果。總之,通過金融信息化科技攻關,將為未來的金融信息化搭建一個基本框架,而這一框架將成為中國金融業在今后較長一段時間內獲得可持續發展的根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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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權利的主體是否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從民法學的理論來看,精神權利屬人身權的范圍,即它是不直接體現為財產內容,但與人身緊密聯系的一種權利。自然人是著作權主體,享有精神權利,此乃各國立法之通例,毫無疑問。但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能否成為作者精神權利的主體,各國法律中則有不同的規定。面對兩種不同的立法例,我們認為,應從社會的現實需要出發,即從人類文化的積累和發展、社會的文明進步之角度,來討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否成為作者精神權利的主體這一問題。
誠然,法人、非法人團體不同于自然人,無自然人的精神可言。盡管它們純屬一種沒有生命的組織體,但卻在社會生活中不可缺少。無論在社會的經濟生活中,還是意識形態領域里,它們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正因為如此,在民法學理論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合伙)都是其極重要的內容。就現實生活中作品的創作而言,法人、非法人組織所起的作用亦非單個自然人所能及。如組織勘察設計、制作音像制品、創作大型歌舞等,通常都是在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體的領導下才完成的。在這些作品中凝聚著每個自然人的心血,但由于是集體的創作,且是按照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意志來進行的,因此,從整體意義上看,是不能將這類作品支解為每個自然人的作品,也就是說,作為一部完整的作品,它的著作權主體只能是聯結、組織每個自然人的那個團體或組織。該團體不僅應享有該作品的問世而帶來的經濟利益,同時也享有諸如署名、保護作品完整和發表的精神權利。一部反映特定團體的意志,在該團體組織下由眾多自然人全力完成的大型作品,其整體的著作權只能歸該團體或組織,任何自然人都不可能享有此類作品整體的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再就作者精神權利的保護與行使來看,上述反映特定團體意志的作品,如果其整體受到侵犯,由于其按照團體意志參與創作的自然人眾多,以及其中部分參與創作的自然人的意志與該團體的意志有可能不一致等原因,因而各自然人難以完成保護及行使該整體作品精神權利的重任,因此,此重任只能由也必須由作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組織者來承擔。可見,否認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精神權利是不合實際的。
那么,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作者精神權的呢?我們知道,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有自己的意志,此為各國法律所確認。在我國,盡管非法人組織還沒有被確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但作為一個有期限的組織體,理論上均認為存在一個體現該組織體整體成員的意志。如果缺乏這樣的意志,非法人組織也就無法存在了。因此,當不同的自然人被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召集在一起從事創作時,只能按照該組織體的意志進行,而不是各自為政。在進行創作的過程中,雖然每個自然人可就各自承擔的部分進行構思和再創作,但這種構思和創作要受組織體意志的制約,這樣,在最終完成的整體作品中體現的自然是組織體的意志。組織體雖然不能象自然人那樣撰稿、表演,但由于每個自然人與組織體之間存在著委托、雇傭或行政隸屬關系,因此,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自然人的行為就被視為組織體的行為。眾多自然人按照組織體的意志為完成整體作品所為的法律行為,其后果當然由組織體來承擔了。
以鄭成思先生為代表,否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是作者精神權利主體的學者其主要理由是:有關國家的立法中規定,版權中的精神權利僅能由自然人享有;另是從“作者精神權利的來源及版權制度保護它的目的”中推斷出。
誠然,世界上的確有一些國家的版權法沒有確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精神權利,但這僅代表一種傾向,是它們根據本國的國情和習慣觀念作出的。與此相對立,有相當多國家的立法則主張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精神權利,如日本版權法等即是。相比較而言,承認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是作者精神權利主體的立法比較普遍。
關于作者精神權利的來源,以鄭成思先生為代表的學者認為:“在版權法中保護精神權利,是法國大革命時代從天賦人權理論出發而提出的”。而“這里講的‘人權’僅僅是指自然人之權”。由此,他們得出作者精神權利只能是自然人才享有的結論。我們認為,這樣推論有些牽強,因為作者精神權利在人們觀念中形成,雖然得力于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及“天賦人權”理論,但不能因此就表明作者僅為自然人,一旦作者精神權利從法律上被確認后,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的發展和需要,這個“作者”就不可能僅限于自然人了。另外,后世法律確立作者精神權利也不全是因為或基于“天賦人權”理論,否則,在否認“天賦人權”理論的社會主義國家就不可能承認作者精神權利了。況且,即便作者精神權利的確立與“天賦人權”理論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天賦人權”理論創立時,還沒有法人等法律概念,因而當時的立法無法對此作出反映。所以,我們不能因“天賦人權”與作者精神權利有關,就否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精神權利。
為論證作者精神權利僅限于自然人,上述學者提出:“法人意志會隨著法人代表更換,隨著法人破產、合并(或因其它情況的解體)而消失。在法人意志變更或消失后,那些真正執筆創作的自然人可能還活著,而且并未改變觀念。”我們認為這一理由也不充分。因為法人意志的變更與法人消失僅僅是法人在現實生活中發生了變化而已,這如同自然人的意志有時會因某種原因發生變化及自然人死亡一樣,我們既然不能因自然人意志變更和死亡的事實而否認自然人對自己曾經完成的作品享有精神權利,又怎么能斷然否認法人對其曾經制作過的作品享有精神權利呢?
為進一步說明其觀點,上述學者提出:“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這里的作者是指公民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書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注: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34頁、35頁。)顯然,這一意見也是偏頗的, 它否認了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對該職務作品的整件應該享有的包括署名權在內的精神權利。事實上,我們主張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對作品享有著作權,僅是就整件作品而言,至于每個自然人,則可就各自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權(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4、15、16、17條。),所以,承認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對整件作品享有精神權利與保護自然人的權利與利益并不矛盾。這種“雙重承認”不僅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真正實現著作權制度所具有的鼓勵創作和繁榮文化的作用,而且還表現出對精神產品的一種社會責任,相反,否認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為精神權利主體的地位對社會沒有任何好處。
二、作者精神權利與民法人身權的關系
探討作者精神權利與民法人身權的關系,關鍵應弄清作者精神權利的性質。從作者精神權利的內容來看,其最基本的權利是署名權。署名權說明作者在完成某一作品以后對作品所產生的具有身份性質的權利。這一權利的行使及具體物質表現形式就是作者有權決定如何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即作者有權在其作品上署本名、假名或者不署名,同時作者有權禁止別人在其作品上署名。至于發表和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實際上都是基于確認作者身份權才得以存在,即只有署名的作者才有權決定其作品是否發表和是否作改動。可見,所謂作者的精神權利,實為民法人身權的一個部分。本質上屬身份權的范圍。
為說明作者精神權利的特殊性,鄭成思先生還系統地將作者精神權利與人身權作了一比較,指出它們間有重大區別。
鄭先生認為,作者精神權利與民法人身權的區別首先在于權利產生的依據不同。民法人身權要以權利主體的出生為依據,而作者精神權利則以主體所創作的作品為依據。這一見解把法律上的權利能力與主體具體享有的權利混為一談了。鄭先生所說的人身權,實際上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注: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其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作者精神權利則為一種具體享有的權利,即通過作者自身的行為所獲得的一種權利。
人身權除了作權利能力理解外也可將其視為一種具體權利,但作為一種具體的權利,它必須有一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人的出生是主體享有生命、健康等人格權的法律事實,而身份權卻不完全以人的出生為依據,如因婚姻、親子關系等發生的權利等則是主體在結婚、生育子女或為了收養等法律行為后才能擁有,這些與作者精神權利必須在作品完成這一法律事實產生后才為作者所實際擁有一樣。可見,上述學者把作為權利能力的人身權誤為一種具體享有的權利而同作者的精神權利進行比較是不妥的, 不足以說明作者精神權利與民法人身權有本質的差異。
既然具體權利的獲得需要一定法律事實的發生,因此上述學者舉列的第二種區別也就難以成立了。我們知道,人身權利并非“只與民法主體-‘人’相聯系”,在一定的情況下,它也會與一定的法律事實如結婚、委托等相聯系。但這里所稱的“聯系”決不能按以鄭成思先生為代表的學者所理解的那樣,是權利的附于關系,即所謂“與主體、客體同時聯系著的精神權利,在作者死亡后仍可附于作品上”。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對作者死后精神權利進行保護決不因為是作者精神權利附著于作品上,而是基于社會公正和善良風俗。這不僅體現在對死者精神權利的保護上,也體現在死者一般人格權如名譽榮譽等權利的保護上。這種保護應是國家的主動干預,而且應該是永久保護。否則,倘公民死亡后,別人對其人格大肆侮辱、侵犯,卻因公民死亡而得不到法律救濟,勢必不利于文化的積累和社會的文明進步。而國家的主動保護,正體現出國家對精神文明、社會秩序所予以的重視和擔負的責任。因此,對死者一般人格權的保護并非如上述學者所認為的那樣“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義”,相反,如同保護作者精神權利一樣,“可能永遠有實際意義”(注: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三、作者精神權利能否轉讓與繼承
民法中的人身權是以人身為其內容、與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由于它是為維持主體生存與能力所必需的,故人身權又稱作是專屬權,即它是附屬權利主體不能移轉的權利(注:參見鄭玉波《民法概論》,臺灣開明書店印行,1979年版第21頁。)。既然人身權具有這樣的屬性,則作為人身權內容之一的作者精神權利也就同樣有了這樣的性質,即不能與著作權主體分離,或不可轉移。日本版權法第59條規定:“著作人精神權利屬著作人所有,不得轉讓。”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第1 款只規定了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發生繼承,不承認其中的精神權利繼承問題。
但是,我們說著作權的精神權利不能移轉,并不否認為了一定的目的,經著作權人授權委托,由他人代其行使精神權利。如經著作權人同意,由第三人為其作必要的文字改動或編排等工作。但很顯然,這并非就是人們所認為的是一種權利的移轉,因為第三人行使精神權利是基于授權委托,正是由于這樣的法律關系,所以在公眾看來,這種權利的行使仍然被視作著作權人的行為,而不能理解是作者精神權利發生轉移。當然,如果第三人對原作者的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工作,則又產生另外一個著作權,即由改編、翻譯、整理、注釋人享有著作權,該著作權有自己的精神權利,只要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精神權利就是獨立合法的,與原作品精神權利無關。
作者精神權利不能與著作主體分離,因此,作者死亡后,其權利能力消滅,無任何權利可言,其精神權利也就歸于消滅,其生前的財產利益按照繼承程序發生移轉。如前所述。作者死亡后,其生前的精神權利仍應受到保護,不過,這種保護是國家的主動行為。死亡作者的繼承人、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及與之有關的任何人都可依照法律程序對侵犯死者精神權利的行為提起訴訟。當然,通常行使這一權利的人是死者的繼承人,因為他們與不法侵害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作者精神權利的侵犯會直接導致作品經濟利益的損失,這樣,繼承人在出現侵害行為以后,不僅可以提起追究侵害者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訴訟,也可提起賠償財產損失的訴訟(注:日本版權法第116條法第1款規定,對作者死后精神權利的侵犯,作者的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和兄弟姐妹都可提起賠償。)。如果因侵害作者精神權利導致繼承人精神不安,也可依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注: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盡管如此,上述這些保護仍不是作者精神權利發生轉移的結果,而是國家行使公權力,維護善良社會風俗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