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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制度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4-01 10: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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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制度論文

第1篇

財政審計制度產生于公共財政受托責任關系的確立,并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責任關系以及國家公共行政模式的演變而發展變化,呈現出不同的特性和內容,演變出立法型、司法型、獨立型和行政型四種財政審計制度模式。

林玲(2006) 和余春華等(2004) 等專家學者對英國、美國、加拿大、意大利、德國、日本、瑞典等國家公共財政審計的范圍和內容做了研究,他們提出的觀點對于我國具有重要啟示作用。本文主要考察中西方現行財政審計制度,比較不同財政審計制度下審計的獨立性和財政審計權,分析財政審計制度變遷的主要途徑和主要影響因素,提煉出中國財政審計制度變遷的主線,形成對財政審計制度變遷規律的初步認識和把握。

國外財政審計制度的歷史考察

在現今世界上己建立審計監督制度的160個國家(地區),財政審計制度一般可分為四種類型,即立法型、司法型、獨立型和行政型。立法型,即財政監督權隸屬于代議機關,如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司法型,即財政監督權隸屬于司法體系,如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獨立型,即財政監督權獨立于代議機關、司法和行政之外,獨立展開審計,如德國和日本等;行政型,即財政監督權隸屬于政府,如前蘇聯、中國、韓國等。

1.1立法型財政審計制度以英國為例

1983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國家審計法》。根據《國家審計法》的規定,審計署隸屬于議會,獨立于行政部門,代表議會對政府進行監督,向議會報告工作,但議會并不干涉具體的審計工作。審計署的職責主要是對各政府部門和其他公共機構進行財政審計,并向議會報告財政資金使用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審計署對政府財政的審計,主要包括財務審計和效益審計兩種。

1.2司法型財政審計制度以法國為例

第2篇

獨立審計準則是規范審計行為的權威性標準,其建立目的是促使注冊會計師獨立、客觀、公正地按統一的執業準則執行審計業務,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執業水平,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獨立審計準則的制定與實施,對促進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一蔬菜,起了十分積極的作用。然而,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并不完善,還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產問題

《獨立審計準則》序言中規定:獨立審計準則體系由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執業規范指南三個層次組成。按序言的表述基本準則應對具體準則和實務公告有統馭指導的作用,但筆者通過對準則的研究發現,有些并非如此,基本準則共分五部分,除總則和附則外,一般準則、外勤準則、報告準則構成了主體部分。下面就其中一般準則和報告準則的內容分別說明。

1、一般準則,在總則第2條中,獨立審計被定義為“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表審計意見。”第3條規定:“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對任何單位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的以發表審計意見為目的的獨立審計。”而準則第4條規定:“獨立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由此帶來一個問題:獨立審計不但包括會計報表審計,也包括驗資、盈利預測審核、破產清算審計等特殊的審計業務,這些業務也是以發表審計意見為目的,符合獨立審計的定義,但它們的審計目的又顯然不符合第4條的規定。審計目的既然被寫入基本準則,就應適用于所有獨立審計,不能對一些適用而對另一些又不適用。

2、報告準則。報告準則中的問題與一般準則很相似。報告準則第22條規定,審計報告應當說明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等。第23條規定,審計報告包括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四種類型。顯然,此處的審計報告特指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報告,而不是針對所有審計業務而言的廣義審計報告。既然準則序言和基本準則的總則中都明確了驗資等特殊業務也屬獨立審計范圍,那么,在基本準則的報告準則中,僅針對會計報表審計這種類型的審計進行指導,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中的問題

1、會計報表審計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是依基本準則制定的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的具體規范。它與實務公告同處準則體系的第二層。但個體準則第1號的內容來看,它既不是審計業務的具體規范郵局不是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準則。有人認為,指導會計報表審計的具體準則內容較復雜零散,制定一個會計報表準則,有處于形成系統完整的具體準則概念,因而此準則是其他具體準則的統帥。照這樣理解,具體準則第1號可以作為一個單獨的層次,準則體系就不是三層而是四層了。事實上,第1號準則確實缺乏具體規范的作用。比如對審計任務約定書、審計計劃、審計工作認錯稿和審計報告均有專門的具體準則進行規范,在第1號準則中它們出均被提及,但筆墨相當節約,有些是對基本準則相應內容的重復或簡單擴充,有些甚至比基本準則還要簡約。例如,基本準則第15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方興未艾當將審計計劃及其實施過程、結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斷的重要事項,記錄于審計工作認錯稿。”而第1號具體準則第19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形成工作認錯稿。”這是具體準則對形成工作認錯稿的唯一說明。人們不禁要問:具體準則具體到何處了呢?并且在報告部分,也會發現同樣的問題。

2、重要性準則。重要性的定義在該準則第2條:“本準則所稱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汛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這個概念高度抽象,報表使用者的羊斷或決策的要求都會不同,第2條針對的是哪一類報表使用者,也就不甚明確了。

另外,該準則第19條至第23條,列舉了評價審計結果時對重要性應加以考慮的種種情形,但筆者認為,準則中的考慮仍有不完善之處。從表面上看,準則似乎概括了所有方面: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審計結果時,應當匯總已發現但沿未高速的錯漏報。匯總數如果超過重要性水平,應追加審計程序或提請被審計單位高速報表;如果匯總數接近重要性水平,由于該匯總數連同尚未發現的錯漏報可能超過重要性水平,注冊會計師也應追加審計程序或提請被審計單位高速如果未追加審計程序或被審計單位拒絕高速報表,注冊會計師方興未艾當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第3篇

審計部門實行業績考核是審計工作發展的客觀需要,通過審計業績考核可以增加隊伍的活力,創造一種競爭氛圍,增強審計人員緊迫感、危機感和責任感,增強審計隊伍的憂患意識和凝聚力。同時,實行內部審計工作業績考核制度,也能夠引導和督促審計人員努力提高自身的業務技術水平,從而推動審計事業的發展。

一、考核內容及方法

審計業績考核包括審計工作量考核和審出問題考核兩方面。審計工作量考核采取計分形式,審出問題考核按金額折合計分形式。對審計人員業績考核以審計工作量和審出問題兩項合計得分為依據。

(一)考核內容

1、審計工作量。包括審計項目立項、審計項目實施、審計處理、綜合工作四方面。(1)審計項目立項: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辦理臨時項目立項手續。(2)審計項目實施:編制審計工作方案、下達審計通知書、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搜集審計證據、出具審計報告。(3)審計處理: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出具審理意見書、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4)綜合工作:收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收集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回執及問題整改憑證,建立審計臺賬,項目檔案管理及立卷歸檔,完成審計統計工作、審計信息、工作總結、審計工作量及審計成果分配等。

2、審出問題。審出問題指依據相關規定對審出問題定性、歸類,并在審計報告或報告附表中予以確定的問題。其金額以已完審計項目資料卡中確定的數據為準。審計發現的問題,報告未能敘述的,要在審計報告后附表說明。

(二)考核方法

1、審計工作量。完成審計工作內容,取得相關審計項目資料,依據我們制定的《審計工作評分標準》進行量化打分,將不可比的審計工作量得分乘以折算系數,計算出可比審計工作量得分。計算公式如下:

可比審計工作量得分=∑(各項工作內容得分×折算系數Z1×折算系數Z2×折算系數Z3)

2、審計成果。以審出問題金額為計算基礎,將不可比的審出問題金額乘以折算系數Z4,計算出可以審出問題金額。(其中,折算系數Z1根據項目審計資金額確定;折算系數Z2根據項目審計范圍確定;折算系數Z3根據項目性質和占用審計工作日確定;折算系數Z4根據審出問題類別確定。具體數值可根據單位實際情況予以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可比審出問題金額=審出問題金額×折算系數Z4(三)分配方法

1、審計工作量。一個人單獨作業,直接計入個人業績;兩人以上(含兩人)共同作業,按工作量大小協商分配。

2、審計成果。一個人單獨作業,直接計入個人業績;兩人以上(含兩人)共同作業,由參審人員協商分配計入個人業績。

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堅持審計工作程序和審計成果計量標準。各級領導要加強對項目運行工作的組織協調,合理安排人力、時間,及時了解和解決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從審計項目運行各環節和關鍵點上嚴格把關,加強審計項目全過程的質量監督檢查。各項目組要嚴格遵守審計程序、規范操作,在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實施審計等環節上高標準,嚴要求,努力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各科室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對每一個項目認真進行審理,規范審出問題處理依據,加大審出問題處理力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填報、核實審計工作量和審出問題金額,準確進行成果統計。

第4篇

關鍵詞:人力資本有限理性經濟人審計合謀人力資本產權審計制度安排

會計師事務所是一典型的“人合”企業,人力資本作為一個“人合”企業的立家之本,他在審計執業過程中有什么樣的行為特征應是被重點關注的。傳統經濟學認為,有什么樣的制度,就有什么樣的行為,汪丁丁認為接下來的話就是,有什么樣的行為,就有什么樣的制度,這在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內容中有深刻體現。具體到審計中,現行審計制度安排必然會影響與約束人力資本的載體——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的行為,相應地,審計師不僅會在既定的制度安排約束下進行追求經濟利益、規避風險的審計活動,同時會通過自己的行為影響支撐性的制度安排,使得審計制度安排發生變化,之后又對制度安排的變化做出反應,這是一個不間斷的過程。

本文中,我們只把經理級以上人員列為人力資本,因為只有經理級以上人力資本的審計行為特征才有可能影響到審計制度安排,而一般的審計人員只是承擔一些簡單的程序性工作,不能充分體現人力資本的審計行為特征及對審計制度安排的影響。同時我們把人力資本分為兩類:非合伙人——單純人力資本所有者,與合伙人——非人力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的集合體,文中有時統一以“審計師”來代替這兩類人力資本。

一:人力資本是有限理性經濟人及對審計制度安排的影響

傳統經濟學理論中,經濟人完全理性和自利性是兩個基本假設,這兩個假設的合乎邏輯的推論,是人們會合理利用掌握的信息來預估將來行為所產生結果的各種可能性,然后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但現實生活中,人在復雜環境和不確定因素下進行決策時,不會對自己的決策進行理性計算,也沒時間和耐心去考慮各種行為結果的概率問題,在面對復雜情景和問題時會采取捷徑或用自己掌握的一部分信息進行決策,因而決策的非理性是存在的,也就是說,人是有限理性的,不是完全理性的,這就是行為經濟學對傳統經濟學的挑戰。同樣,會計師事務所的人力資本載體——審計師也是有限理性的,同時也是一個經濟人,在現階段還沒達到“道德人”的境界,盡管他有一些并不是“經濟人”假設所能解釋的一些“道德”行為,如大多數情況下會遵守審計準則、法規進行審計,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感和一些施善行為。既然審計師是有限理性的經濟人,那么在現行審計制度安排下,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不能完全理性地拒絕被審計單位的“利誘”而堅持原則,與被審單位管理當局的審計合謀有時就不可避免了。如前所述,人力資本主體可以分為兩類,參與審計合謀的人力資本主體不同,對審計制度安排的影響就不一樣,下面分單純人力資本參與的合謀和合伙人(即整個事務所)一起參與的合謀及各自對制度安排的影響。

1.單純人力資本參與的審計合謀及對審計制度安排的影響

被審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事務所的合伙人便會委派項目經理帶隊審計,此間有兩層委托關系:被審單位委托事務所,事務所委托項目經理,其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變得更加嚴重。審計師是有限理性的經濟人,存在一定程度的“逆向選擇”和“機會主義”傾向,當被審單位拋出“誘餌”引誘審計師共謀時,審計師此時會進行合謀與否的決策。據行為經濟學理論,人們進行決策時,容易給高概率發生的事件賦予較高的權重,而給低概率發生的事件賦予較小的權重,于是往往將極小概率的事件看成不可能,而將極大概率發生的事件看成是確定,而極小與極大概率又取決于個體的主觀印象。審計師進行合謀與否的決策時,他會根據現實中這種“損人利己”的合謀被發現曝光的比例很小而存在一種僥幸心理,,認為合謀被發現的機率極小而將其看作不可能,同時他的有限理性不能讓他清醒地意識到合謀一旦被發現的嚴重后果,就算被發現,由于現階段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較輕,合謀的收益大于合謀的成本,審計人員的“經濟人”特性便會讓他作出合謀的決定,于是他會向信息不充分的合伙人隱瞞審計風險,與被審單位一起騙取“無保留”的審計報告。

審計人員為什么會參與審計合謀?這反映了審計制度安排的什么問題?審計人員的有限理性經濟人特征(內因)是我們無法改變的,但可以通過制度的安排(外因)來改變審計人員做決策時的考慮因素及其權重,從而減少審計合謀的發生。據行為經濟學理論,額外財富的邊際效用在人富裕時會低于貧窮時的邊際效用。審計合謀審計人員將得到的報酬就是一種額外財富,此時,即使富裕的CPA與貧窮的CPA一樣只具有有限理性,但這筆額外報酬對富裕的CPA沒有很大的邊際效用,從而沒有那么大的誘惑力而導致審計師合謀,這時被審單位就得加大“賄賂金”才有可能“打動”富裕的CPA,從而加大了被審單位的合謀成本,當“賄賂金”大到等于或大于合謀能給被審單位帶來的“利益”時,被審單位便沒有動機合謀,合謀自動中止。從這看出,提高CPA的薪酬待遇,讓他們成為富裕的CPA,可提高CPA的“免疫力”,從而減少合謀的發生。這就要求合理化事務所內部收益分配機制,提高新酬待遇,讓CPA的利益與整個事務所的利益相掛鉤,一榮俱榮,便不會出現CPA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向合伙人撒謊,欺騙合伙人。另一方面,法律法規應加重CPA的個人審計責任,加大合謀一旦被發現的懲罰,提高CPA合謀的成本,此時被審單位若想合謀,就必須提高“賄賂金”以彌補審計師冒的高風險,從而加大了被審單位的合謀成本,合謀便不會那么容易發生。此外,相關部門要加強審計的監管,加大上市公司審計的復查力度,使審計合謀案件“曝光”機率大大增加,從而改變審計人員主觀印象中的審計合謀被發現的概率極小,起到警戒作用,讓審計人員不敢輕易合謀。

2.非人力資本與人力資本所有者共同參與的審計合謀及對審計制度安排的影響

若事務所委托的CPA足夠忠誠,他會如實將發現的問題“稟告”事務所的非人力資本與人力資本集合體——合伙人,這時,合伙人的有限理性經濟人特征便起作用了。現行審計制度安排實質是:由被審單位管理當局聘請事務所審管理當局自己,那么,事務所面對自己的“上帝”——客戶的不當請求時,他的“經濟人”特征使得他不能斷然地拒絕這種請求,否則不但得不到“合謀金”,以后的合作關系也就終結了。同時,現時大部分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制,且注冊資本金要求低,那么事務所與被審單位的合謀一旦被發現所需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最多讓事務所倒閉,而不會危及到合伙人未投入到事務所的私人財產,于是合伙人的“理性經濟人”特征容易使他接受合謀,同時,他的“有限理性”不會讓他有完全的理性認清形勢,不會讓他有足夠的社會責任感從維護公眾利益出發而拒絕合謀。

審計合謀的頻繁發生,企業管理當局利益不斷上升,但這種利益的上升是以其他企業利益相關者利益受損為代價的。據吳聯生的“利益協調論”,利益相關者之間現有的利益關系一旦發生變化,便產生了新的沖突,便會破壞目前審計制度安排的基礎——審計域秩序,從而要求利益相關者達到新的納什均衡,產生新的審計域秩序,從而導致審計制度安排的變遷。“審計制度安排是一個利益相關者利益協調的過程,它因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關系變化而變化”(吳聯生,《審計研究》,2003),由于審計合謀的不斷出現,目前的審計制度安排至少需要進行以下兩方面的變化:

(1)審計委托權由證監會掌管

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經營者的審計,事實上接受的不是社會公眾的委托,更不是股東或經營者的委托,而是政府的委托。因為政府的合作廣度最大,所以有權進行委托,同時政府規模有限,所以應該進行委托(吳聯生,《審計研究》,2003)。這是社會審計最根源的本質,是我們肉眼所不能直接看到的,我們目前看到的就是股東進而演變為管理當局委托CPA進行審計,從而容易導致審計合謀。既然CPA實際上接受的是政府的委托,那么在形式上,至少在第三者看來,也應該由政府進行委托。目前誰最具有優勢代表政府來執行審計委托權呢?證監會。它本身就是一個政府機構,是上市公司的監管機構,具有信息優勢,可以代表政府委托CPA,從而改變目前事務所對被審單位管理當局的依附地位,減少審計師“被逼無奈”進行合謀的發生。

(2)事務所組織形式由有限責任制逐步過渡到合伙制

目前,大多數事務所實行有限責任制,有限責任制事務所破產所造成的損失卻可能遠遠小于事務所與管理當局合謀所帶來的合謀收入,于是,事務所容易與管理當局合謀。現在,把事務所的經濟體制從“有限責任制”轉變到“無限責任制”是很多學者所推崇的,無限責任制加大了事務所的法律責任,合謀一旦發現,合伙人可能就面臨傾家蕩產的風險,使得事務所合伙人進行合謀決策時不得不加大對合謀成本的考慮,他的“經濟理性”又會促使合伙人不會輕易進行合謀,從而有效減少了合謀的發生。

在此基礎上,王善平還提出合伙人必須是德高、足資、多才的CPA,才能有效減少審計合謀的發生。德高,從道德品行上保證合伙人不會進行審計合謀;足資從物力資本上保證合伙人不會輕易用自己足夠多的私人財產作賭注而去進行審計合謀;多才的CPA要求合伙人是審計行業的專家與行家,那么他手下的審計人員的“逆向選擇”能被合伙人識別,從而也制止了單純人力資本參與的審計合謀。

二:人力資本在審計行為中的產權特征及對審計制度安排的影響

人力資本產權是市場交易過程中人力資本所有權及其派生的使用權、支配權和收益權等一系列權利的總稱,從某種意義上說,人力資本產權是一種行為權,這組行為權利是人力資本產權主體的意志體現,以至于出現了產權殘缺時,產權的主人可以拒絕使用其人力資本為別人服務。審計師作為人力資本的載體擁有人力資本所有權,他將這種所有權與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同時也是人力資本所有者)進行合作,形成了現代意義上的獨立審計: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契約。這個公共合約即事務所又是周其仁所說“市場中的企業-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契約”中的特殊,它對人力資本具有更大依賴性,從而人力資本的產權特征影響更明顯。

如經濟學家周其仁所說,人力資本產權具有兩大特征:第一,人力資本天然屬于只能屬于個人;第二,人力資本的運用只可“激勵”不可“壓榨”。正是事務所包含了人力資本,其產權特征使得這個企業契約是一個“不完全契約”。受有限理性和高交易成本的限制,這個契約雙方——合伙人和單純人力資本無法在事前就可能影響雙方關系的所有未來事件達成一致,各方只有在合約的發展階段上明確或默契地對出現的新問題達成一致,在此期間,雙方的談判是連續不斷地進行的。由于事先不能明確界定所有交易條件,那么在合約的執行過程中就具有極大的隨意性與自主性,特別是人力資本產權的所有者——審計師對自身所擁有的人力資本的開發利用程度。當人力資本對自己的所得與付出滿意時,就會越干越起勁,不需監督也能自覺地努力,相反,若不滿意,他就會偷懶,省略必要的審計程序,更不會積極的創新。人力資本是需要激勵的具有創造性的能動資本,審計師同樣如此。若合伙人對其激勵不當,就有可能導致人力資本產權的“殘缺”,產權的主人——審計師就把自己的才能“關閉”起來,默默無聞,沒有創新,人力資本的經濟價值得不到充分利用甚至浪費。

理解了人力資本的產權特征,我們就不難理解“激勵理論”。人力資本是企業創造價值的主體,特別在事務所中,離開人力資本就無法繼續生存下去,只有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提高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積極性,讓他對自己的“資本”不加保留的加以利用,進行創新,才能增加事務所的價值。其實,事務所合伙人是那個決定人力資本所有者是否打開以及打開多少智慧大門的守門人,他只要用對了激勵手段就能“控制”人力資本所有者。事務所的人力資本是事務所獲得盈余的根本來源,但是,若不對人力資本的所有者進行適當的控制,引發事務所最終風險的也會是人力資本。象畢馬威去年的銷售濫用非法避稅產品案件,差點就使得“四大”減少為“三大”,就是由于創新過度沒有節制變成了冒險。因而事務所在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鼓勵人力資本創新同時,約束機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參考文獻

[1]周其仁.市場里的企業: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J].經濟研究,1996,6:71-80

[2]王善平.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制度中的私人財產與創新能力[J],2005,

內審網[3]吳聯生.利益協調與審計制度安排[J].審計研究,2003,2

第5篇

[關鍵詞]內部審計;制度性缺陷;制度重建

一、我國內部審計的建立是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

我國內部審計是1984年在政府的推動下首先在一些具有骨干作用的大型國營企業中建立起來的。1985年8月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要求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同年12月,審計署出臺了《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內部審計的任務、職權、工作程序,將內部審計職能定位為監督主導型。1995年7月審計署了《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再次明確了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及內部審計的職權、審計領域等。

而西方企業內部審計則是由于企業內部管理的需要自發產生的。與西方企業內部審計的發展相比較,我國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發展具有以下明顯的特點:首先,我國內部審計建立的初衷是把內部審計作為加強國家對企業審計監督的補充手段,旨在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和經濟利益,而不是出于企業內部管理進一步完善的需要;其次,政府對內部審計的安排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進行了強有力的干預;最后,國有企業本身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主體,對內部審計的安排只是被動地接受。因此,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講,我國內部審計的建立是屬于強制性制度變遷。

二、我國內部審計的制度缺陷

1、先天性不足——相關的配套制度改革滯后。

制度經濟學家認為社會中各種制度安排是彼此關聯的,同時制度本身又是具有多向聯系的復雜系統,在制度系統內部存在著相互制約機制和內部均衡機制。從內部審計制度來看,不同經濟制度與市場體制,在內部審計制度的形成上表現出較大差異性。在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由于市場制度相對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已建立,其內部審計按自我強化的軌跡發展,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資本市場相對落后,現代企業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來,這種初始條件決定了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條件不足。

首先,現代企業制度尚未建立起來。企業是證券市場的主體,也是內部審計運行的微觀主體,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消除或控制內部審計弊端的首要條件。但現代企業制度在我國尚未真正建立起來。

其次,資本市場不完善。國有企業融資來源主要以銀行貸款為主,股票融資和債券融資所占的比例很小,而在股票融資中又以國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為主體,個人股所占的份額較小。資本結構的不合理不能對企業形成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另外,由于經理人市場不發達、企業并購不經常發生等原因,因此對企業而言外部壓力不大。

可見,我國內部審計制度是在市場機制缺損的條件下產生的,無論從企業本身來看,還是從外部市場來看,企業都沒有動力和壓力去改善經營管理,自然也就對改善經營管理的手段——內部審計不感興趣。

2、后天發展不足——內部審計的發展呈剛性。

回顧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歷程,其明顯的特征表現在制度安排呈現出剛性)即制度安排僵化或變化不大。最初引進內部審計是照搬西方企業的做法,但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我國的內部審計并沒有獲得很大的發展,這可以從85年和95年頒布的兩個規定以及與西方企業內部審計的比較中可見一斑。

首先,兩個規定都將建立內部審計的企業定位于國有大中型企業或是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對其他上市公司只字未提。

其次,審計領域過窄,以財務審計為主,在經營審計上涉及的內容相當少。在西方國家的企業里,經營審計已成為內部審計的重點。1971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修訂《職責說明書》時指出內部審計作為對管理當局的一種服務,是組織內部審計經營活動的獨立評價行為。

再次,審計職能仍定位于監督主導型,不利于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部門之間的溝通,不利于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而西方國家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把評價職能放在首位。

最后,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合理,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地位不高。從機構設置來看,有的隸屬于財會部門,有的由總經理領導,有的由監事會或董事會領導,有的純粹是為了應付上級領導的檢查。而西方國家企業則要求內部審計設置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下。

第6篇

一、夯實固定資產核算、負債信息

1、固定資產核算更加全面、真實。新《醫院財務制度》取消了修購基金科目,增加了累計折舊科目。新制度第四十七條規定醫院原則上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在預計使用年限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考慮了因折舊給醫院固定資產核算帶來的資產總值和凈資產額的影響因素。而在舊制度中固定資產按賬面價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維修和更新。它存在以下弊端,(1)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是相互背離的。固定資產提取修購基金后,其賬面價值并未減少,反映的永遠是原值,造成固定資產的價值失真。(2)由于公立醫院的建院時間都較早,房屋等建筑物原值較低及修購基金提取比例較低,造成提取的修購基金遠遠無法滿足房屋修繕和固定資產更新需要。

2、固定資產的負債信息更加準確。集中體現在資產負債率指標上,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而資產總額是扣除累計折舊后的凈額。在新《醫院財務制度》下,由于固定資產提取折舊,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更加真實,計算出來的資產負債率也就更準確,從而更加全面披露資產負債信息,有利于加強資產管理與財務風險防范。在舊制度中,固定資產計提修購基金,不計提折舊,醫院資產負債表上固定資產項目只反映原值,不能反映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提取的修購基金,由此形成的固定資產總額、資產總額、凈資產總額和資產負債率等財務指標失真。

二、反映的科目更加全面,更具有實用性

1、反映的科目更具有實用性。新《醫院財務制度》第十八條規定的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和其他收入。與舊制度相比,取消了上級補助收入,增加了科教項目收入,并將藥品收入納入到醫療收入的明細項目里,同時在醫療收入項目中增加了藥事服務費收入。筆者認為把醫療、藥品收入核算全都合并在醫療收入中核算,比較符合醫院醫、教、研三位一體的實際情況,弱化了藥品加成收入對醫院的補償作用,同是增加了藥事服務費收入,既體現了公立醫院的公益性核心,又規范加強了醫院各項收入的核算與管理,也更符合國際慣例。舊制度中將醫療收入與藥品收入分開核算,極易造成人為分攤管理費用處理不當,而影響醫院的收支結余。

2、反映的科目更加全面。新《醫院財務制度》采用了一個新會計科目待沖基金。來記錄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資產提取的折舊,提取時,預存在待沖基金科目里,等到該項資產要被攤銷、清理的時候,沖銷待沖基金。這樣,醫院就可以把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區別開來核算,通過待沖基金對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進行有效的過程性管理。同是也兼顧的滿足了預算管理需要,會計科目更具全面性。

三、強化成本核算、控制

1、強化成本核算。新《醫院財務制度》第二十九條指出成本核算一般可以分為科室成本核算、床日和診次成本核算等。三級醫院和其他有條件的醫院還應該以醫療服務項目、病種等為核算對象進行成本核算。在進行以上成本核算是還可以開展醫療全成本核算和醫院全成本核算。新制度第三十條還對醫院科室的分類、科室成本的歸集、科室成本的分攤等均做出了明確規定。第三十四條還特別指出一般不應計入成本的范圍。相比較,新制度重點強化了對成本管理的細則要求。而舊制度則是簡單的把成本費用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間接成本按人員比例分攤,成本費用管理較粗放。

2、加強成本控制。新《醫院財務制度》第三十五條指出醫院應針對成本核算的結果,采用趨勢分析、結構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時對實際成本變動情況及產生原因進行分析,提高成本運營效率。第三十六條也指出公立醫院應在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種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預定的成本定額、成本計劃和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對成本形成過程中的耗費進行控制。總之,要求公立醫院建立健全成本定額管理、費用審核等制度等,控制醫院成本費用有效、合理支出。而舊制度只提出哪些應計入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對于成本控制只是簡單指出醫院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并無具體成本控制的方法、措施。

四、加強內部監管,強化外部審計

1、加強內部監管。新《醫院財務制度》第六條指出三級醫院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醫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設置。醫院的經濟效率并不是簡單地表現為像企業那樣的利潤結余,而是和社會效益還有著很大的關系, 設置總會計師就是協助院長處理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關系,制定綜合目標管理等計劃、措施、反饋、修正等工作。舊制度則只提出符合條件的醫院應建立總會計師制度,從應建立到須建立,僅一字之差,卻傳遞著一個積極且重要的信號,即無論是從醫院自身發展到配合政府部門的監管需求,體現了設立總會計師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2、強化外部審計。新《醫院會計制度》第六條指出醫院對外提供的年度財務報告應按有關規定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 為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于2011年1月,還專門了《醫院財務報表審計指引》的通知。旨在配合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創新醫院財務監督機制;促進公立醫院加強醫院內部預算和成本管理;加強政府衛生投入的使用監督;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和措施;健全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從而形成科學有效的外部審計監督,對于推進公立醫院的資金績效評價、強化財政監督都具有極其重要意義。

五、加強醫療風險意識管理

新《醫院財務制度》第六十二條中,專用基金的范圍,取消了修購基金,增加了醫療風險基金,并規定醫院累計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比例不應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3。由于醫療行為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當前醫療事故及其經濟賠償不斷加大,嚴重的醫療事故會造成當月的支出大幅增加,特別嚴重的事故及經濟賠償會影響到醫院的正常工作進行,為此,醫療風險基金勢在必行。而舊制度中沒有進行醫療風險防范要求,缺乏抵抗醫療風險的內容。醫療事故經濟賠償在只有在發生時,列入其他支出科目,未涉及抗風險問題,也有違會計的穩健性原則。

六、完善財務報告體系

第7篇

關鍵詞:企業;內部控制;審計;審計方法

2008年6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正式,并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范提出,現代企業要構建以內部環境為基礎、以風險評估為環節、以控制活動為手段、以信息溝通為條件、以內部監督為保證的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內部控制框架。《規范》指導企業建立五要素齊全的內部控制體系,以促進企業規范經營,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內部控制,是指企業為了使生產經營活動規范運行,保護企業資產、資金安全完整,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而制定的一套完善的制度措施。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對企業健康發展有極其重要的引導、規范作用。

1.1保證生產和經管活動順利進行

內部控制系統通過制定標準的業務流程,建立適合企業自身特點的組織結構,合理劃分部門分工、明確員工職責權限,促進企業各個職能部門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監督機制等內容,保證企業的按照既定的程序、流程運行,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提高效益和效率。

1.2保護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

內部控制制度通過制定生產、銷售的業務流程、憑據傳遞、實物盤點、出入庫管理、記錄控制、資金盤點、銀行存款函證,經濟業務授權批準等手段,實施對企業資金收付、資產的采購、驗收、計量、倉儲等諸多環節進行有效、科學、合理的監控,從而保障了企業財產的完整性與安全性,防止浪費與錯弊行為的發生,保證企業資產安全完整。

1.3提高會計信息資料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合理有效的內部控制,通過一系列相互協調、制約的機制、流程,將生產經營及管理活動有機結合在一起,對企業的經營、決策明確崗位職責分工,強調相互監督、稽核機制,對會計信息的采集、記錄、歸類、匯總等過程實現全面的監督與控制,從而提供真實可靠的真實地反映出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狀況,保證企業決策的正確合理。

2內部控制審計對健全完善內部控制的重要作用

近年來,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和越來越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企業建立實施內部控制的意識越來越強。但由于我國內部控制理論研究起步晚,大部分企業還是難以扭轉傳統的經營管理方式。內部控制發揮的作用還及其有限。內部控制審計通過對企業內控制度的審查、分析、測試、評價,確定其合理性和執行效果,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做出評價的一種審計方法。內部控制審計不僅是內部控制的再控制,監督、推動企業將內部控制落到實處,促進企業主動加強內部控制建設,防止舞弊欺詐、規范經營管理。更是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自我需要。因此,要確保企業內部控制設計合理,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真正得到貫徹落實,必須受到監督控制,同時可以及時發現漏洞和隱患,對內部控制審計進行不斷修訂完善,直至發揮最大的引導作用。

3內部控制審計實施辦法與步驟

3.1利用常規審計手段,查找內控風險點

內部控制審計主要圍繞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展開。首先通過翻閱、觀察、詢問、分析、填寫調查表等審計方法對內部控制制度初步了解,確定內部控制的風險點。3.1.1翻閱。審計人員可以通過查閱各種文件資料,初步了解單位的內部控制。①查閱被審計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例如:單位的主要業務情況及業務流程,單位制定的重大資金支付審批制度、重大事項議事制度、人事任免制度等文件資料。檢查各項制度制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單位自身情況,是否與上級單位要求相符,是否具有普遍適用性,是否便于操作。從而判定制度設計是否合理、可行、完善。②查閱企業領導層會議記錄,各項內部控制執行過程中的記錄痕跡,檢查內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實,在落實過程中是否不好操作等,為下面的風險測試提供初步依據。例如:采購過程中各種申請、審批、執行各個環節票據、信息的記錄與傳遞。③查閱各種審計報告,合理借鑒審計結果可以直觀的發現單位的內控缺陷,提高審計效率。例如: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管理建議書是一種了解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十分有效的內控審計方法。3.1.2觀察。通過觀察可以判斷企業的內部環境,工作協作、業務操作流程等內容,可以選取關鍵控制點進行重點檢查。①通過觀察企業的內部環境、工作空間,員工的工作狀態,管理層的管理風格等,判斷企業文化,發展空間等是否能夠實施科學的內控管理。如:查看物資倉庫時,通過觀察物料堆放的整齊與否,倉庫管理人員對物料的熟悉程度,可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倉儲管理水平如何;通過查看作業現場,可以觀察到領用料手續是否完備,材料定額是否按規定執行。②觀察企業人員尤其是管理層的言行舉止。例如:觀察管理層的言談舉止、文化素質及管理風格,判斷企業實施先進管理的整體環境和推動力,管理層的意志直接決定內控制度的貫徹執行。觀察企業員工在崗位職責中的相互協調與稽核、牽制等環節,是否存在走過場的現象,判斷內控制度的實際執行效果。3.1.3詢問。通過詢問,可以了解企業內控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有利于改進控制制度和發現錯弊線索。①詢問被審計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人員,可以了解單位是否有違紀違法事件及企業人文環境;②詢問具體經濟事項的其他人員。一般情況下,審計人員接觸到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如果和業務部門人員詢問,容易了解其實際工作情況和企業的業務流程及執行情況,可以獲得真實的信息。如通過對作業現場人員詢問,可以了解作業過程中替換的廢舊物資的去向,從而了解是否存在私自處理廢舊物資的情況。如對倉庫管理人員的詢問,可以了解物資采購的流程,是否存在虛增存貨的情況,若采購與入庫環節存在脫節,需要內審人員給予高度關注,適當擴大審計范圍,降低審計風險。3.1.4分析。通過翻閱、觀察、詢問等方法發現線索,取得相關的證據,再對證據進行分析判斷。①分析各項業務有無異常變化,判斷內控缺失或執行不力造成的失誤。例如:發現采購事項由一個部門經辦,要取得各個環節的票據,對采購數據進行橫向和縱向對比,是否存在采購價格偏高。采購量遠大于最佳庫存限額等現象,從而發現未執行采購環節控制容易產生的舞弊行為。②按照常規審計方法分析財務數據,通過各指標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正常,例如:在銷售業務變動不大的情況下,銷售費用大幅上升,就會揭示成本費用異常,再詳細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從而分析某一內控環節存在的問題,擴大審計查證范圍,揭示問題。通過上述方法,初步了解單位內部控制的設計及執行情況。并找出企業的內控關鍵風險點,審計應將后續擬實施的審計程序與已識別、評估的風險點結合,實施進一步的審計測試,作出合理的內控評價。

3.2抓住內控制度風險點,進行測試,評價內控制度的合理和有效性

內部控制審計測試是對內部控制的執行效果進行測試。針對常規審計發現的內部控制弱點和缺陷,審計人員要制定測試方案和范圍。首先執行符合性測試,就是對單位內控制度的遵循情況進行檢查、評價。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審閱證據、跟蹤重做以及實地觀察等。例如:對銷售業務流程進行符合性測試,可以對企業某一筆銷售業務進行跟蹤重做,對單位是否執行銷售流程控制進行觀察取證,對訂單處理、合同訂立、賒銷批準、授權批準、出庫管理等環節的執行與票據傳遞獲取證據,評價企業是否執行該項業務控制,如出庫單一聯必須傳遞至財務部門,記錄銷售明細賬的崗位與記錄應收賬款的崗位職責應分離等控制是否有效執行,對該控制中未執行的環節或弱點進行記錄并擴大審查范圍,以得出內控執行效果的結論。其次進行實質性測試。通過符合性測試,對單位內部控制的各個環節得出初步結論,收集相關證據后,就要對被審單位的經濟信息,各種數據進行審核檢查的活動,其目的在于驗證、評估信息本身的合法性、真實性。測試中常用的方法有盤存法、詢證法、賬戶分析法、調節法、鑒定法等。通過上述審計測試,就可以對企業內部控制的要素進行評價:①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的合理性和執行效果;②評價內部控制系統存在的弱點和缺陷。

3.3根據審計結果,提出改進內控制度的建議

內部控制審計的目的就是要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以便內控系統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根據審計結果,對制度的設計缺陷和執行缺陷,提出改進建議,對內控執行中存在的錯弊行為,提交管理層處理。企業內部控制是一個過程,內部控制是否能夠發揮作用,不僅取決于企業管理層的重視程度,內部控制系統的科學合理性和可執行性,還要接受審計監督和改進建議,才能不斷完善和防范風險。

作者:蘇肖花 單位:呼和浩特鐵路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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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吉,張敏.我國內部控制現狀探析[J].經濟師,2006,(8):183~184.

第8篇

【關鍵詞】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審計委員會制度

一、公司治理的理論分析

(一)公司治理的涵義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源于現代公司中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公司治理這一機制不僅規定了公司的各個相關利益主體(包括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的責任和權利,而且規定了公司決策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以實現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公司治理的實質——監控機制

現代企業資本結構的性質決定了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必然性,因而也就決定了經營者在公司經營中的必要性。所有者期望通過委托人代為經營而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種期望和要求要通過合約加以明確。但受個人利益導向等因素的影響,人不一定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辦事,在不違背合約的前提下,可能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股東的利益,這就必然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的出現。為了緩解問題,降低成本,所有者必須尋找一種適當的方法對潛在的“利益沖突”加以制衡,并用激勵機制使經營者為了維護所有者的利益而努力,公司治理的監督機制便應運而生。

公司治理的監督機制由內部監督、外部監督和企業管理系統的自我調控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其中內部監督表現為股東大會、董事會對經營者行為的監督,通過層級式的內部治理結構加以保證和實現;外部監督機制表現為以股東買賣股票等市場行為及企業之間的并購所引起股票價格的波動來達到監督的目的。

二、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與職責

2002年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標志著我國開始正式引入審計委員會制度,期望審計委員會發揮有效的治理功能。

(一)審計委員會的定位

審計委員會制度是英美等國家公司制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內部治理機制。其建立的初衷是在董事會建立一個獨立、專門的治理力量以強化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從而提高公司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審計委員會在西方實行多年,發揮了積極的功效。我國為改善公司治理效率而引進審計委員會制度,但是其在中國的有效性還有待檢驗。

(二)審計委員會的職責

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治理實務的發展,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從關注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拓展到對公司整體財務呈報體系(財務、會計、內部審計等)的全面治理,并涉及風險管理、管理當局對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道德問題、利益沖突問題及對違法舞弊行為的調查等多個方面。從專家觀點出發得出的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包括:監管內部控制結構和財務報告過程;確保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監督企業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參與阻止、發現舞弊活動并促進公司行為法規的實行;幫助企業進行風險管理并不斷改善、優化經營環境和商業環境。

三、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有效性的實證分析

(一)研究假設

1.假設一:設置審計委員會將促進外部審計意見的改善。

首先,審計委員會在公司董事會與外部注冊會計師之間建立了適當的溝通渠道,有可能消除管理層和審計師之間的分歧。同時,審計委員會制度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其核心功能是在董事會中尋求一支獨立的財務治理力量,加強和監督外部審計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監督公司經理層提供的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質量,也強化了對經營者的監督力度。筆者認為,如果審計委員會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財務信息的質量會更高,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的外部審計意見會比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的審計意見更“清潔”。這是審計委員會對審計質量的事中控制。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假設一:與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相比,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能較少的被出具非標準的審計意見。

2.假設二:設置審計委員會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在于通過對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和財務報告的監控,阻止財務違規現象的發生,從而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因此,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較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應具有較低的財務違規現象的發生率,同時具有較高的信息披露質量。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假設二:與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相比,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具備較高的信息披露質量。

(二)變量定義與選取

為了準確反映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有效性,本文采用以下變量:

1.審計委員會的設立(EAC):虛擬變量,用來描述上市公司是否設置審計委員會。若上市公司設置了審計委員會,則EAC=1;若上市公司未設置審計委員會,則EAC=0。

2.獨立董事的比率(DAC):獨立性是審計委員會有效運行的關鍵。審計委員會應該盡量由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組成,這樣才能保證其獨立性。獨立董事比率=獨立董事人數/董事會總人數。

3.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財務背景(AAC):表示審計委員會中具有財務背景的獨立董事人數,選擇該變量是因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是進行內部控制和監督財務報告,這就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財務知識。

4.獨立董事應出席的會議次數(Meeting):一個有效運行的審計委員會不僅要有獨立性和具有財務背景的獨立董事,還必須要有活力。人們可以通過審計委員會會議次數來判斷審計委員會活力如何,及其成員是否具備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由于很難得到審計委員會的會議次數,且由于審計委員會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故本文采用在報表中公布的獨立董事應出席的會議次數定義該變量。

5.審計意見(AO):為虛擬變量,用來描述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年報出具的審計意見的類型,審計意見的類型分為兩大類:標準無保留意見與非標準審計意見。其中非標準審計意見是指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本研究設定審計意見的類型為標準與非標準。若審計意見的類型為標準,則AO=0;若審計意見的類型為非標準,則AO=1。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Quality):虛擬變量。本文采用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在其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考核評級作為信息披露質量的衡量方法。之所以選擇這一考評結果作為信息披露水平的衡量標準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該考評機制的考評對象為所有上市公司,保證了該機制的完整性;其次,該機制同時考察了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強制性信息披露兩個方面,保證了考評結果的全面性;最后,以交易所為主體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狀況進行評級也體現了結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在本文中,凡是考評結果為“不及格”的上市公司賦值為1,否則為0。

(三)樣本選取

本文選取2007年在深市主板上市的488家公司信息作為研究對象。數據資料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及《中國證券報》的年報披露。

(四)描述性統計及分析

1.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立現狀。

從我國于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拉開引入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大幕至今,審計委員會制度在我國已有幾年的發展,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也日益增多。本文研究樣本統計顯示:2007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488家上市公司中,428家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占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總數的87.7%。

2.信息披露質量。

(1)信息披露考核結果。信息披露是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的有效途徑,也是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時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之一。信息披露制度作為解決委托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日益受到投資者的重視。

本文選擇深交所對深市主板上市公司2007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結果來衡量信息披露質量。考評結果以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為依據,目的是強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披露責任,提高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意識。考評分別從日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4個方面,綜合考慮上市公司投資者權益保護、股改后續工作、公司治理、做優做強、受獎懲情況、與證券監管機構工作配合等方面,對上市公司2007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進行多角度評價,形成最終考評結果。具體考核結果見表1。

從考評結果看,上市公司取得較好的考評成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較上一年度得到顯著提高。考核結果顯示:主板2007年度信息披露工作整體情況較好,考評結果合格以上的有466家,合格率達到95.5%,超過2006年度的93.6%。其中,優秀42家,略超2006年度的41家;不及格22家,比2006年度的31家略有減少。

(2)審計委員會的設立與信息披露質量的關系(如表2)。

表2結果顯示,在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中有4.43%(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總數為19+168+202+39=428(家),其中信息披露質量等級為“不及格”的公司數為19家,19/428=4.43%)的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等級為“不及格”;而在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中有5%(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總數為3+24+30+3=60(家),其中信息披露質量等級為“不及格”的公司數為3家,3/60=5%)的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等級為“不及格”。也就是說,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略低于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但不具有顯著性。這說明,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方面的作用有待加強。但審計委員會的成立目前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說明我國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在監管財務報告方面發揮了較好的監督作用。由此可見,應在所有的上市公司中推行設立審計委員會,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

因此,假設二“與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相比,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具備較高的信息披露質量”成立。

3.審計意見。

(1)審計意見統計結果(如表3)。

表3統計顯示:在審計意見方面,共有5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非標準的審計意見,占樣本數的10.86%。

(2)審計委員會的設立與審計意見的關系(如表4)。

表4結果顯示,在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中有9.58%(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總數為387+33+5+3=428(家),其中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數為33+5+3=41(家),41/428=9.58%)的公司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而在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中有20%(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總數為48+6+4+2=60(家),其中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數為6+4+2=12(家),12/60=20%)的公司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也就是說,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率大大高于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這說明在我國,審計委員會對外部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的溝通發揮了較大的作用,減少了管理當局與外部審計師意見的分歧,從而減少了非標準審計意見。

因此,假設一“與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相比,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能較少地被出具非標準的審計意見”成立。

4.樣本公司變量綜合描述性統計結果及分析(如表5)。

如表5所示:2007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488家上市公司中,428家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占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總數的87.7%;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總人數的比例為37%,高于證監會所要求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應占董事會規模至少1/3的要求,說明我國上市公司中董事會的獨立性基本可以得到保證;在所有樣本公司中,每公司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具備財務背景,達到了由中國證監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各公司獨立董事中應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學專業人士”這一要求;關于會議次數,各樣本公司的數據差別較大,會議次數最多的一年有31次,最少的一年只有3次;樣本公司中,有89.14%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通過信息披露考評,有22家樣本公司結果為不及格。

四、增強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有效性的對策

(一)提高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質量

1.明確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所屬的專業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成員首先應該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因為同時要求大部分成員應該為獨立董事,所以審計委員會成員也應具備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但是,并不是每個獨立董事都能出任審計委員會成員,因此又對成員的專業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審計委員會成員,首先應該保持獨立性;具備相關的資格證明和從業經驗;熟悉公司業務流程,具備公司法、投資管理及風險管理知識;具備一定的領導經驗和管理水平。在組建審計委員會時還要考慮對具備不同素質的成員進行合理搭配。只有綜合具備了財務素質和業務素質的審計委員會,才能實現技能的平衡性,做到從不同角度去考慮問題。

2.完善獨立董事的提名機制。

若要使審計委員會制度及功能得到有效發揮,承擔起保護以及健全財務報告整體性的職責,那么審計委員會必須對多變的公司環境及其相應責任保持敏感性,即審計委員會成員在了解及履行其責任的過程中必須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從而接受更多的信息。因此,公司及審計委員會應更加重視對委員會成員的教育和訓練,使委員會成員保持適當的勝任能力。另外,適當的教育與訓練也能使成員掌握會計與財務的相關發展動態,更有效地履行審計委員會在財務體系中的監督責任。

(二)提高審計委員會的工作效率

召開會議是審計委員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完善審計委員會的會議制度將提高其工作效率。以下就審計委員會會議的日程、記錄、頻率等分別進行闡述。

1.會議日程。

審計委員會會議日程需要根據委員會的行為及公司的經營類型來安排。在審計委員會的創立階段,采取寬松的日程。隨著時間的推移,委員會的職責也將增多,委員會主席應該制定詳細的日程。審計委員會應該根據管理層的時間來安排會議日程。同時,在兩次會議之間應該留出一點時間,使管理層、內部審計人員和外部審計人員可以自行安排議事時間。

2.會議記錄。

審計委員會應該保留每次會議的記錄,以記錄委員會履行其監管職責的過程,同時對重要的討論和結論加以詳細記錄。記錄必須能夠詳細地反映會議涉及的問題及得出的結論。

3.會議頻率。

我國證監會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中規定,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每季度召開1次,臨時會議由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

(三)明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

我國證監會在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四條中規定: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一是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二是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三是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四是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五是審核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在職責有了規范的前提下,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不清也應予以解決。1.明確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職責分工。

在監事會存在的時間內,應該使其與審計委員會建立起分工明確、相互合作的關系。

由于獨立董事是兼職,沒有足夠的時間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信息來源于現任管理層的介紹和相關記錄,信息的不對稱常常使獨立董事在公司決議中處于被動地位,容易受管理層蒙蔽,造成獨立董事在行事上過于謹慎和保守。監事會是常設機構,便于了解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容易獲得關于公司的最直接、最直觀的材料和信息,也能及時了解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而這恰恰是獨立董事履行監督職責時所不具備的。將事中監督與事后監督有機地結合可以彌補彼此存在的不足,最大限度地節約交易成本,提高監督績效。

2.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外部審計以及管理層進行良好溝通的措施。

(1)內部審計應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定期報告工作。內部審計的主要任務是對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管理活動和經濟效益進行檢查和評價,并及時提出改善經營管理水平和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審計委員會應該參與任命和免除內部審計部門經理,評價內部審計人員配置、部門規模,檢查內部審計計劃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客觀性、勝任能力及其工作效果。

(2)審計委員會應與注冊會計師進行對話,為增進彼此間的了解提供一種渠道,同時也為注冊會計師進行申辯提供了場所。注冊會計師與公司管理當局之間存在的分歧以及在審計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能及時反饋到審計委員會,管理當局也需要與審計委員會討論更換注冊會計師的緣由等事宜,從而使注冊會計師的權益得以維護,獨立性得到保障。

(3)審計委員會應加強溝通,爭取得到管理人員的配合。如采取邀請管理人員參加會議,提前將審計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告知管理人員,以合理的態度提出不同看法或警告等。要使管理層覺得審計委員會是幫助他們更好地完成工作的資源,而不是威脅。由于利益的影響,這些努力不一定奏效,但審計委員會自身的溝通能力可以改變管理人員對審計委員會的看法,對消除隔閡、達到相互理解和合作還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

(四)完善審計委員會的章程

審計委員會章程的內容至少應包括:職責范圍和履行責任的方式;人員構成;會議安排;審計委員會與公司各部門的關系等。審計委員會章程必須適應公司內外部環境的變化,當會計、審計準則或實務發生變化時,它必須與時俱進,適應新的環境,所以審計委員會的章程應該是一份不斷修正的文件。審計委員會的章程必須經過董事會的審核,以取得合法性和權威性。而且,董事會應對審計委員會履行章程的情況進行評價和考核。

總之,設立一套完整的審計委員會框架體系對規范審計委員會制度、有效發揮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隨著我國公司治理的不斷發展,人們對審計委員會有了更多的認識和研究,審計委員會制度體系會更加完善。同時,審計委員會制度也將在公司治理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注釋:本文表格數據來源

表1和表2中,“2007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結果”來自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以“信息披露”一欄對在其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考核評級作為信息披露質量的衡量標準;關于“是否設置審計委員會”,來自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2007年年度報告,手工提取并匯總的相關數據;比例通過手工計算得出。

表3和表4中,“審計意見類型”和“是否設置審計委員會”,也來自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2007年年度報告,手工提取并匯總的相關數據;比例則是根據匯總數據計算得出。

表5中的“獨立董事比率”、“獨立董事背景”和“會議次數”的數據主要來自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2007年年度報告,個別由于數據缺失,參見了《中國證券報》的年報披露。”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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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一、理論背景及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發展的新趨勢和新要求

(一)銀行治理結構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自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銀行治理結構備受國外理論界的關注。20世紀90年生的巴林銀行破產案、日本銀行破產案、亞洲金融風暴等事件使人們認識到銀行健康持續經營的重要性,也認識到強化銀行治理結構的必要性。1999年9月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的《加強銀行機構的公司治理》,將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問題推到了從未有過的歷史高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促進銀行穩健經營,降低金融風險,這一點已得到全球理論界和金融界的共識。

公司治理的一般架構是建立在因分散的所有權結構而引致的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的基礎上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經理人員的機會主義行為及其他問題,以實現公司價值(尤其是股東財富)的最大化(注:由商業銀行的特殊性所決定,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目標除了公司價值的最大化之外,還應包括商業銀行本身的安全與穩健)(李維安、曹廷求,2003)。完整的公司治理體系包括以董事會建設為核心的內部治理機制和以產品市場、資本市場、并購市場、經理市場為主要內容的外部治理機制。商業銀行作為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其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和治理框架符合企業公司治理的一般性。良好的內部治理機制和外部治理機制對于包括銀行在內的公司制企業都很重要,但是和一般公司不同,銀行治理結構更加強調銀行內部治理,如銀行的戰略目標和價值取向,銀行的平衡制約機制、責任機制等。原因在于:

(1)根據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原理,銀行業市場結構普遍處于不完全競爭甚至寡頭壟斷的格局,產品市場(即銀行提供給客戶的金融產品及服務的市場)的競爭機制不能起到外部治理機制的基礎性作用;

(2)商業銀行獨特的資本結構使得債權約束作為外部治理機制中的重要一環對銀行的作用甚微;

(3)銀行并購成本的巨大限制了并購機制這種外部治理機制的作用;

(4)由商業銀行的特殊地位及銀行危機的“傳染性”和巨大破壞性所決定的商業銀行嚴格的外部監管制度,在相當時期內是一個確定的外生變量,使得商業銀行自身無法突破這種外部政策和法規來進行經營和管理創新。

因此,外部治理機制在商業銀行治理體系中不能發揮主要作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中應更注重由內向外,完善內部治理機制(曹幸仁、趙新杰,2004)。而內部審計制度就是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一個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加強銀行機構的公司治理》這一指導性文件中,巴塞爾委員會從銀行戰略目標和價值理念、責權劃分、董事會職責和管理者的相互關系、內控系統、薪酬制度和信息透明度等方面闡述了一個有效的銀行治理結構所必須具備的基本特征,其別指出“要認識到內部審計提供的重要的審計功能,并有效地利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成員SnsanS.Bies強調銀行治理結構的關鍵是建立內部有效的審計程序和內部控制程序,嚴格的會計、審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有效市場的核心。可見,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控制和監督力量,而公司治理則為內部審計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控制環境和制度基礎。

(二)銀行治理對商業銀行內審工作的新要求

2003年4月29日,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ll)(以下簡稱“巴塞爾ll”)第三次征求意見稿,要求各國銀行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在2003年7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見。中國銀監會2003年5月份以第二號公告的形式,就巴塞爾ll公開征求中國銀行業的意見。巴塞爾委員會的代表已表示,第三次征求意見稿基本上接近最終稿,委員會的目標仍然是在2004年第4季度完成新協議,并于2006年底在全球范圍內推廣使用巴塞爾ll,取代現行的1988年的資本充足率協定,成為指導各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核心原則。可以預見,巴塞爾ll框架的形成與實施必將對全球銀行業監管產生深遠的影響。

巴塞爾ll在原來的基礎上將最低資本要求、資本充足性的監管約束和市場約束結合在一起,構成了三大支柱,更加強調銀行自身的內部風險控制和管理,同時對銀行風險也做了重新劃分。巴塞爾ll的第一個目標就是鼓勵銀行改進其風險衡量和管理技術。為鼓勵銀行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程序,巴塞爾ll將提供直接的經濟激勵,鼓勵銀行采用更加精確的風險衡量技術和更為復雜的控制這些風險暴露的方法手段。風險管理必須建立在一個強大的公司治理基礎之上,因此在巴塞爾ll中明確強調了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性。這些規定包括: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了解其銀行面臨風險的性質和水平,確定銀行對這些風險的可容忍程度,確保組織建立強大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并保證他們自身能夠不斷地、恰當地獲知所承擔的風險。這些規定促進了良好的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首先,巴塞爾ll對操作風險暴露提出了明確的資本要求,在確立一個清晰的、全面的和整體的風險觀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有理由相信,如果董事會和管理人員對銀行面臨風險的種類和范圍有一個更好的了解,那么他們就能夠在企業戰略層面和業務層面做出更加正確的決策。其次,巴塞爾ll提出了收集、分析和報告風險數據的嚴格的操作標準,通過提高收集和解釋數據的門檻,期望改進內部報告的質量、有效性和次數。要使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在恰當的時間獲得正確的信息,以便于他們了解業務的性質。鑒于此,巴塞爾ll再次強調了獨立評估和審計的重要性。

如上所述,巴塞爾ll的規定和精神對內部審計工作是一種新的激勵,提出了更高的標準,要求內審工作應符合新時期的經濟特點,通過獨立、客觀的保證與咨詢活動,通過系統地、規范地評價銀行的治理、風險管理與控制過程,通過為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提供有價值的經營管理信息,間接地為銀行增加價值,發揮內部審計的應有作用。我國是國際清算銀行成員國,實施巴塞爾ll是各成員國的應盡義務。銀監會用這一標準監管國內的各類商業銀行是遲早的要求,因此,分析研究巴塞爾資本協議變化趨勢,及早針對巴塞爾ll框架采取措施,才能使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監管適應國際金融業風險管理發展和我國金融市場平穩發展的需要。

(三)西方商業銀行現代內部審計理念及演變趨勢

正確認識內部審計及其職能,建立適當的內部審計理念,有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內部審計在銀行治理結構中的作用。關于內部審計的職能,英國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研究歷史上的三大里程碑,即卡德伯利報告、哈姆佩爾報告以及作為綜合準則指南的特恩布爾報告對內部審計的闡述,反映了西方內部審計職能的角色由監督者逐步向控制者轉變的軌跡(見表1)。

表1英國公司治理的三大研究報告有關內部審計的主要觀點

時間

報告

有關內部審計的主要觀點

1992卡德伯利報告

內部審計是對外部審計的補充,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對關鍵控制和程序進行監督是良好公司實務的組成部分,這種日常監督也是公司內部控制整體中的一部分,它有利于保持內部控制系統的有效性。內部控制代表董事會對任何有舞弊可疑性的行為執行調查,為保證其地位的獨立性,應使內部審計負責人與審計委員會主席的溝通暢通無阻。

1998哈姆佩爾報告沒有必要對內部審計做出嚴格的規定,但董事會應經常考慮,是否需要建立獨立內部審計機構。

1999特恩布爾報告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會需要對風險和控制給出客觀的保證和建議,一個有效的內部審計部門(或獨立第三方)則可以提供這種保證和建議,內部審計亦可以在諸如健康和安全、管制和法律遵守及環境等問題提供保證和建議。內部審計師的主要作用是“確證和建議”,而不再是以往的“監督和復核。”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1年8月了一份報告《銀行內部審計和監管當局與審計師的關系》(以下簡稱“內審報告”)。該報告闡述了銀行組織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所有銀行建立一個常設的獨立的內部審計職能部門,并提出了內部審計指導原則。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內審報告,內部審計的范圍一般包括:檢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審查風險管理程序和風險評價方法的應用和有效性;審查和管理財務信息系統,包括電子信息系統和電子銀行服務;審查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審查保護資產的方法;審查銀行與風險估計相關的資本評估系統;審查已經建立的系統是否遵循法律和監管要求、行為準則和政策、程序的執行情況;評價經營活動的效益和效率;測試交易和特定內部控制程序的功能;測試監管報告的可靠性和時效性;執行特別調查等(注:為了調查內部審計指導原則在全球銀行業的認可程度和實際執行情況,巴塞爾委員會會計特別小組于2001~2002年期間,對比利時、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西班牙、瑞典、瑞士以及美國的銀行監管當局和71家樣本銀行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實際工作中,樣本國家銀行內部審計的范圍基本上是與內部審計師協會關于內部審計的定義和巴塞爾委員會內審報告的要求相一致的)。

內部審計從財務型審計轉向增值型審計是整個西方商業銀行現代內部審計理念的最顯著特點,而這又恰恰是建立在內部審計目標和職責的準確定位基礎上的。科學的目標定位和職責分工,保證了內部審計部門能夠適應形勢的變化和管理當局的新要求。傳統內部審計的目標是查錯防弊,發揮保護性制約性作用,因而其工作重點放在財務審計上;而以查錯防弊為重點的內部審計既不能直接協助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增強競爭能力,又容易導致內審部門重視了細枝末節,忽略了主要風險,而且還代替管理層履行了其應當履行的職責。因此,西方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目前很少開展諸如財務收支審計、雇員欺詐行為調查之類的制約性審計,而是將工作重點致力于改進管理效率、增加企業利潤等建設性審計上(注:在安然和世通事件發生后,美國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又重新加強了對報表的關注)。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國際銀行內部審計理念明顯出現了一些新趨勢和新特點,如圖1所示。

圖1西方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演變趨勢(略)

二、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現狀及制約因素

(一)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現狀

我國現有的內審工作機制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建立起來的,采用的是既受企業主要領導的管理,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指導監督的模式,是一種雙重領導模式。在實際工作中,國家審計機關往往對內審進行較多的業務管理,使商業銀行內審主要代表國家審計機關對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很少開展經濟效益審計和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決策。可以說,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正處于“財務型審計”階段,大多數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主要是一種“警察”型的內審理念,認為內部審計作用就是監督和評價,內部審計部門僅僅是一個監督部門,審計方式主要是查錯找弊,糾正違規。從實際效果看,這種審計理念指導下的審計活動發揮作用的層次、領域、深度等都有明顯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審計價值未能得到重視和挖掘,內部審計的地位難以真正確立。我國銀行一般觀念認為,審計作為服務部門并不能創造價值和利潤,對于內部審計在銀行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未能充分挖掘審計在規避風險、轉移風險和控制風險中的價值,未能重視和發揮內審為銀行“增加價值”的作用。雖然有些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機構已經建立了相對獨立和垂直管理的組織機構,但總行審計部門不像國外商業銀行的審計委員會那樣直接對董事會負責,而只是一個職能部門,其沒有直接參與監督管理應有的地位。

2.內部審計目標以查錯糾弊為主,滿足于真實性、遵循性等基礎要求,審計職能未能全面發揮。銀行內部審計人員應是經營和管理的顧問,而不是單純的監督者。而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主要是證實各種報表、數據的真實性,檢查各項業務活動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審計人員往往把精力主要集中在經營活動事后的檢查上,而對事前分析和事中監控重視不夠,內部審計對增強銀行風險控制能力作用十分有限。

3.審計理論和技術方法落后單一,審計內容陳舊,審計報告缺乏參考價值。我國商業銀行內審工作正處于改革發展階段,主要采用以查錯糾弊為主的真實性審計和以對照制度檢查為主的合規性審計方法,審計人員大多沿用傳統的審計理論和模式,以賬項為基礎,圍繞報表、賬簿、憑證、規章制度開展查賬、算賬、找問題、提建議、寫報告等,審計報告內容越來越模式化,審計建議的“含金量”不高,難以提出具有重要價值的審計信息。

(二)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制約因素

當前,制約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作用發揮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由于良好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這個大前提沒有解決,以致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不強,權威不高。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都在內部設置了與其他業務部門平行的內審機構,直接歸行內領導分管并向其負責報告工作。內審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的各種利益(包括經濟利益與非經濟利益)有著密切的聯系,對所在單位有較多的依附。這樣的內審組織體制往往因單位領導干預、利益關系制約和人際關系影響,致使內審機構及其人員不能客觀、真實、公正、全面、深入地開展工作,其獨立性較差,缺乏權威性,所做出的內審意見和處理決定也因這種管理體制上的影響而得不到有效的貫徹執行。雖然我國銀行的內部審計體制近年進行了一些改革,但仍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獨立。

2.指導思想不明確,致使內部審計工作易于進入誤區。長期以來,商業銀行部分內審人員對審計工作指導思想認識簡單和片面,認為內審工作只是“裝樣子,給外審看的”,對內部各項業務審計只采取“應付”和“無所謂”的態度,造成內審工作只是務虛。一是在具體審計過程中,對政策界限把握模糊,不能真正行使保駕護航角色,而且行使查處力度不大,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未進行嚴肅處理;二是不具備超前意識,缺乏主觀能動性,不能夠堅持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工作任務,對新生事物不能及時接受,形成思想停滯的不良局面;三是不能夠快速找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定位點,難以發揮內審為銀行“增加價值”的作用。

3.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資源不足,使得內部審計工作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突出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缺少普遍適用的專業實務標準和審計條例;二是內部審計人員整體素質有待提高。我國商業銀行原來的內部審計人員大多從會計、出納、儲蓄崗位調入,專業比較單一,其中熟悉計算機技術和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更少,不能滿足需要,特別是在收集信息、檢查、評價和交流方面的能力,不能適應銀行業務活動日益增加的技術復雜程度和內部審計部門需要承擔的繁重任務,難以應對審計環境變化的挑戰。

三、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和模式的創新

如前所述,西方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演變趨勢是由財務型審計向增值型審計發展。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也應創新,要以增值型審計為發展目標,以適應巴塞爾ll對內審的要求以及建設現代銀行制度和市場化公司治理機制、加強銀行經營管理的需要,實現內審在銀行公司治理中的增值作用。

(一)我國商業銀行創新內審制度和模式的意義

1.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盡快與國際商業銀行的慣例接軌。縱觀國際上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無不具有一個相對獨立、較高權威、強有力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加入WTO后,市場競爭更加規范也更加激烈。商業銀行作為市場競爭的主體,欲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務必要加強企業管理,特別是隨著2006年我國入世承諾期結束的臨近,各級商業銀行為了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提升核心競爭力,關鍵就是要建立健全銀行公司治理,而強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管理與控制、發揮內審增值作用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2.有利于加強商業銀行內部營運資金管理。風險和收益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面臨的最主要問題,高風險高收益、低風險低收益,商業銀行要取得高收益,就必須面對高風險,而能否承擔高風險則取決于風險管理能力。巴塞爾ll的核心內容是全面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即準確地識別、計量和控制風險,反映了當今世界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和監管理念與實踐,風險管理在商業銀行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開展以風險為導向的內部增值型審計,是現代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內在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動和促進商業銀行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3.有利于提高商業銀行的經濟效益。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促使銀行向管理要效益。世界上先進的現代內部審計——增值型審計,主要是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各方面的政策、規定的完善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包括預測與決策、計劃與組織、協調與調整、拓展與創新、監督與考核等多項內容,并針對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提出具有針對性、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目的是確保利潤的最大化,使商業銀行的資源得到最經濟和最高效使用。因此,內部增值型審計對于商業銀行降低成本、挖掘內部潛力、提高經濟效益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二)內審制度和模式創新的具體實現途徑

由上可知,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是商業銀行改革和發展取得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是整個商業銀行工作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對商業銀行各項業務正常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商業銀行業務逐步向多功能、立體化方向發展,傳統業務、新興業務齊驅并進,內部審計的范圍不斷擴大,需要審計的工作量不斷增加,審計質量要求更高。因此,必須創新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和模式,其具體實現途徑如下:

1.通過創新內審理念,提升商業銀行內審價值。應當在有關法律中對內部審計進行明確規定,使人們對公司治理的關注從治理結構上升到公司治理的實質內容,認識到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措施,使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得到銀行應有的重視,使內部審計的效用得以充分發揮,使內部審計參與到公司治理中,幫助銀行改進風險管理體系,促進內部控制的改善,與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外部審計師一起構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作為置身銀行內部的一個部門,有著外部監管和審計無法替代的優勢,既可對銀行各項經濟活動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審查,又可對有關問題進行經常、連續、系統深入的了解,從而為銀行提供有價值的經營管理信息,幫助銀行實現增值目標;同時,內部審計還可以通過完善自身管理機制,更新審計手段等改革措施,提高審計質量,節減審計成本,為銀行增加價值。因此,傳統的銀行內審理念已不能完全滿足銀行經營管理的需要,應與時俱進,創新內審理念,樹立由“財務型審計”向“增值型審計”轉變的觀念,內審工作的重點應逐步由合規、真實性審計向效益、風險性審計發展,在原來財務收支審計糾錯防弊的同時,應更加側重于經營管理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由原來事后審計變為事前控制、事中監督,全方位、多層次的動態審計,將內部審計滲透到商業銀行管理的全過程。充分認識內部審計在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中的評價和改進作用,實現內部審計的增值目標。具體來說:

(1)內部審計部門可以通過對銀行風險管理過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估和報告,幫助銀行管理者發現并評價重要的風險因素,指出其控制缺陷,并提出改進意見,提供風險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控制措施,幫助銀行改進風險管理與控制體系,規避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損失,從而為銀行增加價值(注:如德國聯邦銀行監管當局明確要求,內部審計部門一旦發現風險高的業務領域時,應及時反饋給董事會;新產品在正式推向市場前,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試用,由內審部門對業務流程及風險因素評估以后報董事會,并經全體董事會成員同意后方可投入市場)。

(2)內部審計部門可以通過評價銀行內部控制狀況,衡量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程度和有效性,尋找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向銀行管理層和相關部門提出強化內部控制建設的措施,以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從而為銀行增加價值。

(3)內部審計人員以其公認的道德操守和良好的職業技術,通過對銀行治理程序的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等做出結論,并提請銀行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全體員工遵守法律、法規、道德和社會責任,推進銀行依法管理經營,幫助銀行完成各項治理目標,從而實現“增加價值”。內部審計部門還通過定期評價銀行的道德氛圍及其戰略、戰術、信息流通和為了實現期望的遵紀守法水平而采取的其他過程的有效性,披露銀行內部違反道德規范、政策和其他不正當行為的嫌疑,規避道德和法律風險,從而為銀行增加價值。

2.通過創新內審體制,為銀行增加價值。內部審計隸屬于誰,即受誰的領導,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內部審計組織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一般地說,內部審計所隸屬的層次越高,其權威性和獨立性就越強,反之就越低。西方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主要有受董事會(或監事會)領導或其下設的審計委員會領導等形式。近幾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也進行了內部審計體制改革的探索,應當肯定,改革的方向與目標是正確的,都有利于提高內審部門的獨立性與權威性;但是,大多數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仍然是在行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并直接對行長負責,形式上處于較高地位,但實際上陷入了自己監督自己的怪圈,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獨立,究其主要原因是良好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這個大前提沒有解決。因此,必須按照良好有效公司治理機制的要求,進一步改革我國銀行現有的內審體制。應當在商業銀行中成立名副其實的能真正發揮其應有職能的董事會。在董事會設立之后,還應當改變內審部門的負責對象,使內審部門直接向董事會而不向總行行長負責(注:美國花旗銀行、美洲銀行和紐約銀行等國際著名銀行都是采取這種模式,這些銀行的內審部門甚至不向行長提供內審報告)。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在董事會中設立常設機構——審計委員會,來代表董事會履行相關的職能。將內審部門的人事與財務管理權全部賦予董事會或它的審計委員會。在機構設置上,應全面上收各分支行設置內審機構的權力,將目前“金字塔”型的內審體系向“倒金字塔”型轉變,總行內審機構陣容強大,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按業務品種或分布區域劃分設立或交叉運用業務與區域兩種模式設立,下設機構直接向總部內審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總行以下的分支行一律不設內審機構,采取派出制或出于成本效益因素考慮可實行“內審外包”。這種內審體制模式實現了內部審計的全行統一垂直管理,提高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權威性和科學性,有利于內審部門從全行角度恰當確定審計范圍、重點、時間和頻率,更有效、更合理地支配內審資源。

3.通過創新內審方法和手段,為銀行增加價值。銀行是高風險的行業,外部監管、經營環節對銀行強化風險防范,提高內控能力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入世后,我國的金融業將融入國際金融體系,將面臨更大的風險。這就迫切要求商業銀行重視審計風險防范的研究,更新審計理念,增強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

(1)將風險導向審計引入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領域,提升審計質量。風險審計是現代審計方法的最新發展,在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領域的運用,不僅可以有效地控制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增強內控能力,而且能夠用來控制、降低審計風險。通過對商業銀行管理行為、資產風險的分析和評價,全面把握被審主體的風險狀況,并找出高風險的領域,在此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頻率,以便集中力量對高風險領域進行控制和管理,幫助和促進商業銀行各級管理層提高管理水平,做到科學決策,有效地進行風險控制和管理。

(2)全面開展增值型審計,需要更新審計手段。近幾年來,我國商業銀行電子信息技術應用水平迅速提高,電子銀行業務也迅速發展,網上銀行業務交易量逐年增加,信息科技和電子銀行方面的風險控制越來越突出。因為信息科技和電子銀行方面的風險是系統風險,一旦出現問題將造成全局性的影響,對一個銀行的商譽和形象都將帶來極大損害,所以世界各國商業銀行都十分重視信息科技和電子銀行風險的控制,相應地,電子銀行審計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巴塞爾委員會專門制定了電子銀行風險管理原則,包括董事會和管理層的監控、安全控制、法律和信譽風險三個方面。因此,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手段要向電子化、網絡化、實時化和規范化轉變。充分利用電子計算機、網絡、信息等現代技術手段,替代原先傳統的手工操作辦法,加快內部網絡建設,逐步建立內部審計資料庫,積極探索利用計算機進行審計的途徑。通過對內部審計手段的改進,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內部審計功效,保證審計增值目標的實現。

4.通過創新內審資源,為銀行增加價值。

(1)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銀行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和審計條例。通過審計標準和條例來保證內部審計部門在銀行中的地位和權威。實務標準可參照國際內部審計師學會《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由中國金融稽核監督研究會等行業協會來制定;審計條例應由各銀行制定。巴塞爾委員會要求,一部審計條例至少要包括:內部審計職能的目標和范圍;內部審計部門在組織中的地位、權力和責任;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審計條例應當由內部審計部門起草,定期審查。它應當得到高級管理層的同意,隨后得到作為監管作用一部分的董事會的確認。在審計條例中,銀行高級管理層給予內部審計部門建議權,授權其直接與任何員工進行接觸和交流,檢查銀行的任何一項活動或一個實體,接觸銀行的任何記錄、資料或數據,包括管理信息和所有協商和決策機構的會議記錄。

(2)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內審人員素質。在西方發達國家,內部審計已走上了職業化道路,其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往往由具有職業資格的內部注冊審計師來執行,這些人員既來自于組織內部,也可能來自于組織外部。在我國,近年來開始了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CIA)考試。雖然各商業銀行目前并沒有把取得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資格作為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必要條件,但囿于提高素質的需要和新形勢的要求,無論是內部審計管理部門還是審計人員都應對這樣的資格考試日益重視并積極地參與。隨著內部審計在銀行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審計部門不僅需要財務會計專家,還需要大量具備經濟學和企業管理學知識的專家,包括內部控制專家、風險管理專家、公司治理專家和信息系統審計專家。因此,必須通過各種途徑,比如后續教育、業務培訓等措施,提高銀行審計整體隊伍和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水平,這樣才能為公司治理提供源源不斷的符合要求的監督控制資源。通過建立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內部審計隊伍,提高內部審計質量,以保證審計增值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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