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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4-01 1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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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論文

第1篇

1996年12月10—15日,于杭州大學召開了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1996年年會,來自各高等院校和實際工作部門的專家共計90余人出席了會議。此次會議的主題是: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理論與實踐。這是行政法學界首次以“依法行政”為會議主題展開熱烈討論。提交會議論文近四十篇。會議集中討論的問題是:

一、“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一般理論問題。圍繞“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涵義與本質特征展開了討論。學者們針對目前存在的泛化理解與庸俗化現象,提出了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有的學者指出,法治的主體應當是人民,法治的客體應當是國家機器,包括行政機關,故應揚棄“依法行政”而改為“法治行政”更為確切些,有的學者結合目前實踐中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依法治鄉”、“依法治村”、“依法治廠”,或者“依法治路”、“依法治水”等,指出了可能推導出最后出現“依法治人”,容易產生扭曲,引起人們思想上的混亂。所以與會學者們提出必須從理論上分析法治的真正涵義,澄清人們可能產生的模糊認識,將法治與法律權威、法律至上、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等聯系起來。依法行政中的“法”不僅是管理者進行管理的法,還應是管理管理者的法,亦即是對行政權力進行規范、控制的法。

二、依法行政-行政程序。與會者認為,如果說“依法治國”的核心為“依法行政”的話,那么“依法行政”的核心則應是“依程序法行政”。主要是因為行政程序法具有獨立于行政實體規范的特殊功能與作用,再則我國的程序法律制度不發達,程序概念意識淡薄。在當代中國要特別強調依照法定程序辦事,按照預設的程序規則行為。尤其是行政執法領域更要求行政主體遵循法定程序。學者們在分析行政程序的獨特治法的基礎上,討論了盡快制定出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行政程序法法典的社會條件和其它因素。有的學者還提出了“法即程序”的命題,認為程序比實體更接近法的本質。其理由有:1.徒實體不可以實行,徒程序卻可以行使,西方判例制國家即為明證,2.實體不可以取代程序,但程序卻可以取代實體;3.先有程序后有實體,任何程序都是實體的產生;4.對法律是否良法、惡法的評價,不可能僅從實體內容去評判,而更應從程序方面評判;5.一切實體上的弊端與瑕疵必須且只能通過程序解決;6.實體往往是義務性的,程序往往是權利性的,實體規范往往是孤立性的,而程序則往往是聯系性的,7.實體是靜態的、孤立的,是程序的“形而上學”;而程序是動態、連續性的,是社會生活的辯證,即程序是全息的(信息學上的概念)。對此觀點,也有學者認為值得商榷,提出了不同意見,認為應當客觀,全面、辯證地分析實體-程序的關系,但在當代中國注重行政程序關系是有積極意義的。

第2篇

根據行政法“是什么”和“應當是什么”的邏輯結構,行政法學可以劃分為事實判斷的實證行政法學和價值判斷的規范行政法學。劃分實證與規范研究是社會科學方法論的一個基本要求。休謨關于“是”與“應當”的區別,在《人性論》中指出:“人們不能從‘是’推導出‘應當’這一命題”。馬克斯。韋伯率先將“休謨判別法”引入整個社會科學領域,提出區分事實認識領域和價值判斷領域是社會科學方法論基本要求。韋伯指出了二分法重大意義,“作為規范的實際絕對命令的有效性和經驗事實命題的真理有效性,這兩者是分屬于絕對不同的領域的問題,如果人們無視這一點并且試圖把兩個領域強行合在一起,那么這兩個領域各自的地位都會給毀了”。伯克利加州大學魯賓教授指出:“法律學者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兩種,即描述性的方法和規范性的方法”。但這一劃分是否成為了法學家自覺的共識,是存在爭議的。

實證行政法學包括理論實證主義和經驗實證主義兩個維度的知識,前者旨在分析法律術語、探究法律命題在邏輯上的相互關系,后者關注的是各種現實因素是如何決定或影響行政法規則的形式和運作的。研究關于行政法“是什么”的問題,主要描述真實世界中的行政法是怎樣存在的,解釋存在原因,預測立法安排能不能實現既定目標,分析其實施后果是怎樣的這類問題,著重于“是不是”、“怎么樣”、“能不能”和“為什么”的研究。要求研究者在行政法的現象世界確立一種關于人類行為的實證理論,并以此為指導,在邏輯和事實上為行政法現象提供因果分析。理論實證最基本的研究規則是要求理論假設在邏輯上滿足一致性標準,避免雙重行為動機假設導致行政法分析基礎的不一致性。經驗實證是指對理論實證過程中提出的假設條件、理論假說的結論及其預測的檢驗。經驗實證所利用的統計資料應具有充分廣泛性和代表性,同時避免主觀因素對數據和選擇數據的影響。由于實證研究的客觀性,一切實證命題和學說原則上都具有可驗證性,從廣泛的意義上看,它有三個爭議性的標準:一、孔德傳統實證主義的“經驗上的可檢驗性”標準;二、石里克為代表的維也納學派(邏輯實證主義)的“邏輯上具有可檢驗性”標準-命題在邏輯上具有證明的可能性即可,而不必在經驗上具有證明的可能性,不是可證實性,而是原則上可檢驗性;三、是波普爾的“可證偽性”標準。第一、二個標準都隱含著歸納邏輯,波普爾認為,歸納法只能告訴人們過去,不能告訴人們未來。一切知識命題,只有在邏輯上能被證偽它才是科學的,否則就是非科學的。波斯納說:“我們不應當忘記物理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天文物理學,就大部分不是一種實驗科學;不要忘記還有其他非實驗性的自然科學,包括地質學和古生物學;不要忘記科學中最重要的理論,明顯的有生物學和地質學中的進化律,作為一個實踐問題就不能被證偽;不要忘記實驗也非常可能出錯,因為一個被排除的變量也許就是這個實驗試圖測定的真正的原因,而實驗發現為原因的變量也許只是與真正原因相關聯的事物。”因此人們對實證行政法學的命題和學說可做出真偽判斷,凡有爭議的地方,均可進一步澄清,最終在事實和邏輯分析上,可望達到一致。例如對“政府規模越大、經濟增長越快”這一實證命題,原則上是可以通過調查分析和邏輯分析確定真偽。

規范行政法學研究任務是如何在一些基本價值共識前提下,發展出表述和實現行政法價值觀的命題和學說。規范行政法學旨在說明行政法“應當是什么”問題,它涉入兩個領域研究:一是純粹的價值判斷領域,探討行政法應當做什么,不應當做什么之類問題;二是具體制度選擇領域,或者稱“行政法制度學”。這種研究涉及制度運行中人類行為動機、信息和激勵等機制設計中復雜的問題。涉入行政法“應當是什么”或“如何改進”等規范問題的討論時,分歧就會出現。因為對不同立法規則的選擇及其實施的福利后果的影響,通常會對一些人有利,而對另一些人有害。對問題的討論,必然涉及“價值判斷”和“基本價值判斷”之類的概念。規范行政法學只能深究到基本價值判斷為止。在研究規則上面臨的基本約束是它能否從一個或幾個簡單的基本價值判斷出發,依據不同的事實假定,建立起一系列表述和實現行政法價值觀的,在概念上得到明確界定,在邏輯上具有內在等級序列的命題和學說。規范行政法學的目的就在于發現一個由規范或規則組成的等級系列,這一系列的最高點是一個或幾個價值原則,其較低水平的規范或規則可以用較高水平的來加以解釋或“證明”。但最好的制度安排是以制度可執行性為前提的,因此研究者有義務對自身提出的立法建議做有說服力的實證研究。

針對價值判斷具有多樣性和主觀性的特點,價值命題無法證實或證偽,在維也納學派里提出了一種激進的看法認為:“一種價值或規范的客觀有效性不可能(甚至按照價值者的意見)用經驗方法加以證實或從經驗的命題中推論出來;因此,它甚至不可能有意義地加以斷定”。因此也就不存在真偽判斷標準。基本價值判斷上的分歧具有濃厚的倫理解釋色彩,是不能通過事實和邏輯上的討論強制達到一致的。人們可以提出多個規范命題并且自圓其說,但永遠不能因此自視為真理的代言人,并將自己的價值判斷強加在別人的身上,因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將規范命題混同為實證命題。但這不否認人們在非基本價值判斷上的分歧可以通過事實和邏輯上的討論最終達到一致的看法。由于知識和信息的不對稱性、不能完備性,往往會發生這樣的情形:兩個在相同的基本價值判斷的基礎上進行推理的人,最終卻產生了分歧。這種分歧主要源于對事實的主觀判斷的不同。

對實證行政法學和規范行政法學的區別,是建立當代行政法學術規范的關鍵。將規范命題誤當作實證命題來評判,學術研究就會缺乏寬容,并可能濫用語言;相反,將實證命題誤當作規范命題來看待,學術研究就喪失了嚴謹性。這兩種現象頻繁地出現于近年關于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學術爭鳴中。

劃分實證行政法學和規范行政法學在邏輯上是成立的,并在研究規則的區別上有重大意義。但這一理想類型色彩的劃分并不否認實證與規范研究在現實世界中的相互聯系。“每一事實都含有價值,而我們的每一價值又都含有某些事實。”任何人在進行實證分析時,總持有一定的價值判斷標準,他選擇這樣的行政法現象加以分析而避開其他問題,這本身就反映了價值判斷。“因為事實陳述本身,以及我們賴以決定什么是,什么不是一個事實的科學探究慣例,就已經預設了種種價值。”一方面既接受法學規范理論和實證理論的區分,同時又指出在“是”和“應當”命題之間缺乏一條明確的界線。規范分析離不開實證分析,以基本價值判斷為前提的規范分析要有說服力,就必須使自身奠基于實證分析的基礎上,它實質上應當是納入了一定的價值標準,更帶有建議性的實證分析。正如富勒所言,“由于每一條法律規則都旨在實現某種法律價值的目的,因此我們必須同時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種事實,又視作一種判斷事實的標準。”霍爾斷言,法律乃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一種特殊結合。”實證

第3篇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注: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注: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注: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注: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注: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

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注: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

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

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

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第4篇

海洋是富饒的資源寶庫。也是地球上生命的搖籃和支持系統,人類是從生存在海洋中的有機物,經過千百萬年的發展,逐漸演變而來的。從那時起,人類就沒離開過海洋。可以說,隨著科技的進步,人類越來越認識到海洋對人類的重要價值,并且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逐漸地把這種認識轉化為生產活動。到目前為止,人類對海洋的利用活動可分為如下幾種:1.航海活動;2.水產養殖及捕撈活動;3.國防與行政管理活動,4.海底資源的開發活動;5.環境保護等。上述活動從產業的角度講,可作如下種類的劃分;

第一,按產業屬性劃分,可分為:海洋第一產業,指海洋水產,包括海洋種殖業、海水養殖業和捕撈業;海洋第二產業,指海、海水淡化、海洋油氣、采礦、礦砂、海洋能利用、海洋建筑業、海洋食品加工和海洋藥物產業等。海洋第三產業,指與海洋開發有關的流通、服務部分,包括海洋運輸、海底倉儲、濱海旅游、海洋信息業;海洋服務業(如預警預報、環境監測、防災救災、教育科技、技術推廣服務、海底考古、海洋文化業等)。

第二,按海洋產業的形成時間劃分,又可分為:傳統海洋產業(如海洋捕撈、海洋運輸、海洋鹽業等),新興產業(海洋油氣、海水養殖、濱海旅游等);未來產業(如海水化工、海水淡化、海洋能利用、海底采礦、海洋藥物、海底建筑、海底倉儲業等).

除上述主要生產活動外,還有非生產活動的海上科學考查、國防及海上秩序的維持活動.為規范人類的海上活動,調整由該活動所產生的社會關系,沿海國家都制定了完備的海法體系。所謂的海法,是指規范人類從事海域活動,并調整由此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由于海洋為連續不斷的水域,人類在其領域內的活動自然會超出一國的范圍,所以各國往往采取協調的行動,制定并實施統一的海法規范。因此,各國的海法體系均由國內海法和國際海法兩部分構成。關于海法,可從如下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類:

(一)國際海法與國內海法

按海法的適用范圍,可分為國際海法與國內海法.國際海法為規范國際社會中有關海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指海洋法).國內海法,是指一國以內有關規范海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海事公法與海事私法

就其調整對象,可分為海事公法與海事私法。海事公法,為調整國家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海事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通常稱為海事行政法或海運行政法;海事私法,是指調整私人間海事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通常稱為海商法.在海法形成的初期,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比較落后,海上運輸多為國內運輸,海事公法和海事私法多呈國內法,隨著船舶技術和通訊技術的進步及海上交通的發達,海上交往日益頻繁,海法中的國際性規則日漸增多。即所謂海法的國際化傾向.以至于出現了包含公法和私法內容的國際海法和包含公法和私法內容的國內海法。

20世紀中葉,因經濟發展和科技的進步,社會安全和環境保護思想漸處于主導地位。海法中的海事行政法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其中主要為兩個方面,一為海上交通安全方面的立法一為船員福利及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此外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方面的立法也得到了明顯的發展。海事行政法,是指規范相對人的海域活動,調整海事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權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海事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中包括海運行政法、漁業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法等。其中海運行政法為主要內容,所以,國內在很多場合多使用海運行政法這一概念,則不使用海事行政法這一概念.所謂的海運行政法.是指規范相對人的海上運輸行為及與海上運輸有關的行為,調整國家海運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海運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為了明確海事行政法在海法體索中的法律地位,本文將海法的結構以下圖的形式予以表示:

二、海事行政法的特點

抽象出某一學科領域各組成部分的共性,是該學科體系建立的理論荃礎,本文的第二部分對海事行政法的特點予以闡述.海事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樣具備一般行政法的特點.但同時又有其獨有的特點.其特點是:

(一)海事行政法無統一的法典.雖然行政法無統一的法典,但并不排除某些部門行政法或其子部門法已有統一的法典,如土地法、環保法、森林法等都有統一的法典.海事行政法雖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但無統一的法典.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海事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領域廣泛而復雜,各種社會關系都有自己的特點,管理對象專業性、技術性較強,難以制定一部統一的法典.所以該法是由各個單行的規范性文們拒斤構成的。如海上交通安全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航道條例等.

(二)海事行政法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每一種行政管理活動都有自己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但海事行政管理活動與其他行政管理活動相比,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因而,海事行政法中存在著大量的技術性規范,許多法律規范是國家對技術規范的確認。如船舶建造、噸位丈量、檢驗等方面的法律.都是以技術規范為主要內容的,違反這些規范就構成違法,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海事行政法的穩定性較差。海事行政法的穩定性欠佳,存在著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即有我國整個國家法制發展水平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者對海上事業的重視程度和經濟發展水平方面的原因,具體為:其一,海事行政法的表現形式絕大多數為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同時也包括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效力等級較低,其制定程序相對簡單快捷,因而,其廢除和修改頻率也較高;其二,海事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本身具有變化較快的特點,與其相適應,海事行政法自然就變化較快、穩定性較差.雖然行政法都具有這一特點,但海事行政法在這方面的特點尤為突出。

(四)海事行政法的內容具有國際性.海事行政管理關系中的相對人是以海上為主要活動舞臺的,而海洋在地理上的相通性和其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決定了本國相對人的活動領域會超出一國的管轄范圍,外國的公民或法人也會成為我國行政管理關系的相對人。因此,規范這種行政相對人的海事行政法律規范必須在某種程度上謀求一致,這種內在的要求表現在法律內容上,就是海事行政法律規范包含許多國際規則,表現在形式上就是海事行政法不僅包括國內的法律、法規、規章,還包括國際條約。既使國內法也要考慮國際條約的內容,力求作到與國際相接軌。

(五)海事行政法的政策性較強。從法理的角度分析,法要體現政策的精神,但海事行政法與其他部門行政法相比,具有更強的政策性。許多法律制度都直接來源于政策.如造船方面的政府補貼、船舶登記的條件、海域的管理和開發等都要體現一國的海事政策.這是由于海洋這一法律關系的客體,涉及到一國的國家,與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密切相關。因此,海運、海域使用、海上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都具有很強的政策性.轉

綜上,本文對海事行政法的學科體系及其特點進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討.在我國,由于行政法學科的研究起步較晚,作為其分支學科的海事行政法更是鮮于研究,本文只是對其基礎理論問題進行了嘗試性的探討,文中的觀點難免淺陋,論述也可能有欠周延,希文章的發表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第5篇

(一)從協同創新到管理創新

學界認為,協同創新原本屬于企業管理的范疇,是企業提升投資回報率、增強和諧的組織文化和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在本質上應是一種管理關系[1]。學者熊勵、孫友霞等人對協同創新的研究表明,協同創新正日益成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不竭源泉和動力,是企業進行技術開發和提升市場競爭力的主要路徑。不管是內部協同創新,還是外部協同創新,都需要企業這一產業組織進行組織、指揮、領導、協調、控制等,這完全是企業管理的重要職能。因此,協同創新是一種管理創新[2]。從協同學理論和國內外協同創新實踐來看,所謂協同創新,就是多個獨立的、沒有直接隸屬關系的組織形成的目標趨同、知識互補、運作配合、收益共享的創新模式,本質上是一種管理創新[3]。而管理創新原是指企業或相關組織把新的管理要素(如新的管理方法、新的管理手段、新的管理模式等)或要素組合引入原有的管理系統以更有效地實現組織目標的活動。管理創新可有很多分類,包括管理思想、管理理論、管理知識、管理方法、管理工具等的創新,其具體內容可概括為三個方面:(1)管理思想理論上的創新;(2)管理制度上的創新;(3)管理具體技術上的創新。三者位階從高到低,相互聯系、相互作用[4]。從高校教育教學管理和科研管理的角度看,教育管理是管理者通過組織協調教育隊伍,充分發揮教育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信息的作用,利用校內外各種教育條件,高效率的實現教育管理目標的活動過程;教學管理是為了實現教學目標,按照教學規律和特點,對教學過程的全面管理;科研管理是遵循科研規律的一種動態的全過程管理。長期以來,無論是教育、教學管理還是科研管理,無論是政府的宏觀管理、高校自身的中觀管理還是教師的自我微觀教學科研管理,都存在著理念落后、方式單一、條塊分割、資源分散的弊端,缺乏共享、參與、協作的精神,不單是政府主導的教育思想和制度滯后,而且學校和教師也沒有充分發掘利用自身的資源和潛力,閉門辦學、閉門授課、閉門研究的做法成為一種難以跨越的藩籬。盡管我國擁有數量龐大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行業企業科研機構、科研隊伍和科研資源,但卻自成體系,分散重復,效率不高。高等教育是科技第一生產力和人才第一資源的重要結合點,高等學校擔負著不斷為現代化建設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撐的重任,但其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脫節等突出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根本解決[5]。這就要求高校面對國家的創新戰略,必須以更加開放的姿態,創新管理思想,更新管理理念,創建協同創新平臺,提高管理水平,與科研院所、行業企業、政府部門等展開深度融合。筆者認為,協同創新、管理創新不僅僅是高校自身的單方面行為,必須在政府主導下各方參與主體目標一致、相互配合、和合共同,必須在宏觀、中觀、微觀即政府、高校、教師三個維度全方位展開才能臻于實現。

(二)從政府的宏觀管理到高校的中觀管理再到教師的微觀管理

從宏觀角度而言,政府應當做好整體部署、政策引導和法規制度設計,統籌規劃,主動干預,整合有利于協同創新的各種資源,引導高校、科研院所和有關的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凝聚共識,通力合作,使協同創新既有制度支撐,又有強有力的管理者、監督者和協調者,通過高效的管理確保協同創新有可持續性的發展。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即“2011計劃”)指出,要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突破制約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的內部機制障礙,打破高等學校與其他創新主體間的體制壁壘,把人才作為協同創新的核心要素,通過系統改革,充分釋放人才、資本、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活力,營造有利于協同創新的環境氛圍[6]。政府在做好協同創新頂層設計的時候,應當從體制機制改革入手,建立健全人事制度、財政扶持制度,鼓勵、引導高校積極參與協同創新。“必須由過去單純政府行為轉變為政府行為、學校、教師個人行為三者結合,必須鼓勵三者的協同創新。否則,教師教育改革將處于‘一頭熱兩頭冷’、甚至互相扯皮的不和諧狀態,從而直接影響改革效果”[7]。教育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協同創新問題上發揮著重要的管理、協調職能。從中觀角度而言,高校作為協同創新平臺構建的重要主體,在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能為平臺的運行提供技術、人才、設備等資源的儲備,是平臺創新資源的主要來源之一[8]。在某種程度上說,高校的協同創新更為強調的是大學的主體作用,或者是基于大學的應有職能進行協同創新,并在協同創新中增強主體性,發揮指導、參與、控制等作用。高校要從學校內部體制機制的改革入手,克服協同創新的制度障礙,積極推動協同創新戰略。在構建科技創新平臺的基礎上,高校還應圍繞協同創新的目標,培養高素質的領軍人物和專門人才,聯合組建創新團隊,不斷提高協同創新的能力與水平。在教育教學管理和科研管理上,應更新管理思維,創新管理方法,改革考核評價內容,注重管理的動態性、過程性、開放性,探索科學基礎、實踐能力和人文素養融合發展的人才培養模式和科研發展路徑。從微觀角度而言,高校教師應當與時俱進,及時更新教育思想,學習新的教育理論,在課堂教學、科學研究等方面具體實踐,發揮自身的特長和優勢,探索不同學科、不同課程協同創新的方式方法。《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即“高教三十條”)指出,要創新教育教學方法,倡導啟發式、探究式、討論式、參與式教學。要促進科研與教學互動,及時把科研成果轉化為教學內容,指導學生進實驗室、進研究基地、進實踐教學基地,支持學生參與科研活動,早進課題、早進團隊。要改革考試方法,注重學習過程考查和學生能力評價[9]。教師的教學改革和課堂教學管理,要改變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輕技能、重結果輕過程、重課內輕課外、重邏輯思維輕實際運用的舊思維和舊習慣,把參與性、過程性、動態性等元素貫穿到日常教學、科研工作過程中,以協同創新為思想導向,實現教育教學效果的最優化。

二、協同創新、管理創新視域下的行政法學教學改革

近年來,筆者承擔了行政管理、公共事業管理等專業的行政法學教學工作,在國家教育改革、協同創新精神和政策的影響下,結合自身教學工作和科研工作的實際需要,不斷嘗試將新的理念、新的方法融入到教學工作中,以參與性、過程性、動態性等元素為導向,運用多種方法改進課堂教學,使原本抽象枯燥的行政法學授課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從協同創新、管理創新的角度看,需要對行政法學教學改革進行總結、提煉的地方,確有不少。

(一)宏觀視域下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協同創新

從宏觀角度看,任何一項好的教學改革,都離不開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不能把教學工作當成教師、學校“閉門造車”式的內部行為,而應當把它作為一個綜合的、開放的系統。教學離不開各種社會條件的支撐,否則,教育事業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筆者在行政法學教學過程中,不斷通過各種關系建立與政府機關、司法機關的聯系,帶領學生觀摩案件審理、參與行政服務中心行政許可的工作流程,為傳統的課堂教學盡可能多打開一扇窗。但同時認為,如果建立與社會各界聯系的橋梁不是通過個人,而是通過政府的主導,通過明確的政策加以推進,將會大大減少實踐教學的溝通聯絡成本,進而提高教育教學的成效。在這里,宏觀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主動介入、主動干預,率先實現對教育管理理念和方法的變革,創造協同創新的制度環境,顯得十分重要。

(二)中觀視域下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協同創新

高校作為協同創新的主體,一直將發揮直接的指導、參與、控制作用。為此,高校要推進協同創新,就需凝聚共識,緊密聯系實際,制定符合本校特點的協同創新戰略。在教學管理與科研管理上,應改革考核評價的內容與方法,注重動態性、過程性、開放性。如,學校教學督導工作不應僅重視課堂教學的評價與管理,還應當加強對課外實踐教學的督導,把現場教學、學生實踐情況等元素,納入到對教師的教學評價項目中,豐富評價內容,增加評價手段,改進評價方法,這樣才能跟上協同創新發展的時代節拍。

(三)微觀視域下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協同創新

近年來,筆者在教學改革過程中,不斷嘗試采用案例分析法、問題教學法、情景體驗法、課題研究法、模擬法庭教學法等方法,努力使教學過程體現師生之間的協同、學生相互之間的協同、校內校外的協同、教學與科研的協同,改變了原有的“填鴨式”“滿堂灌”和教師的“一言堂”現象,以及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輕技能、重結果輕過程、重課內輕課外、重邏輯思維輕實際運用的舊習慣,課堂教學管理也不再是一種僵硬、靜止、封閉的管理,而是賦予了許多生動豐富的內容,體現了協同創新的精神,取得了積極的效果。具體而言:第一,師生之間的協同。師生之間教與學的過程,是個教學相長的過程。教學工作絕不是教師一個人的事情,而是師生們共同的事業、共同的任務,教師若要教好課,沒有學生的參與、支持,是不可能的事。明確了這一點,就要在思想上樹立和學生是一個“教學共同體”的意識,并把這個意識轉化為師生們上下協同、共同參與的自覺行動。要努力使學生成為課堂教學“系統”中能動的一員,而不是被動的“一大堆”。第二,學生相互之間的協同。學生們朝夕相處,共同在一個集體中求學,他們自身各有優點,也各有不足。他們相互幫助,相互影響,有時比從老師那里能學到更多的東西。加上他們青春年少、風華正茂、思維敏捷,如果老師給他們正確的引導、布置合理的任務,使他們通力合作,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成績。在教學過程中,筆者注意利用學生的這一特點,授課前給他們布置小論文、研究專題、社會調查等作業,并以3~5個人為一組,分工協作,讓他們分別承擔資料收集、內容撰寫、PPT課件制作、小組負責人公開演講的角色,然后根據每組不同的表現給他們打分。通過這種方式,鍛煉了學生們組織協調、文獻收集與整理、語言表達、多媒體課件制作等多種能力。第三,校內校外協同。法學是一門應用性極強的學科,行政法學也不例外。為增強學生對法學理論和現行法律法規的理解,提高學生的應用能力,就必須走出校門,深入社會生活,走向行政執法的第一線,讓學生感同身受,積累豐富的感性認識。那種關起門來侃侃而談、閉門造車式的授課方式是有很大局限性的。近年來,筆者利用自己兼職律師的便利,帶領學生到現場觀摩法院行政審判廳處理宅基地糾紛、參與人民檢察院辦理公訴案件、帶領學生參加城管局“市民開放日”活動,還受邀為城管局舉行講座等。多種方式與平臺的采用,進一步提高了教學效果。第四,教學與科研的協同。教師在完成教學任務的同時還必須從事科學研究,教學與科研始終是高校教師專業發展歷程中的兩個核心工作。教師的專業發展歷程是自我專業發展意識、自我認識、職業認同、自我效能感、成就動機的變化發展過程,是專業自我、專業理想、職業體驗的結合體[10]。教學與科研作為大學的兩個基本功能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教學對科研具有促進作用,是科研的基礎和保障;科研對教學具有支撐作用,是教學擁有生機和活力的源泉。教師要堅持以教學為中心,通過科研帶動教學,不斷用科研的實踐和成果去充實、更新教學內容,從而提高教學質量。“堅持以教學為中心,教學與科研共同發展是提高教師個體創造效能和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徑。”[11]基于此認識,筆者在從事行政法學的教學工作中,堅持教學科研協同發展的指導思想,積極引導學生申報科研項目、創新創業項目,培養他們從事科學研究的習慣。本人也積極申報教研課題,發表教研論文,使教學與科研不斷相互促進、協同發展。當然,協同創新、管理創新不僅是師生之間、學生相互之間、校內校外之間、教學與科研之間的協同等四個方面所能完全概括的,實踐中需要反思、總結的還有很多。

三、結語

第6篇

并且嚴謹經過研究和調查發現,在教師表達的清晰度與學生收獲知識的效果正相關,教師在授課過程中,選用清晰、簡潔的語言,能夠激發學生學習的欲望,對知識能夠全方位地掌握和理解。政治課的理論性是相當強的,一些專業術語比較多,如果不能準確表達處理,會曲解政治的內容,影響學生對社會的正確認識。政治課有著重要的地位,不能出現一點差錯,所以要加強語言藝術的應用,運用合理的語言技巧把授課內容講述出來。

二、質樸的語言學生更易于接受和理解

教師授課過程中不僅要講得好,還要能讓學生理解。如果教師授課的內容過于難懂,學生會聽不懂,最終會失去對政治課的興趣,政治課就達不到理想的授課目的,學生就不能深刻地理解政治含義。語言不僅僅要質樸,還要有藝術特點,生動形象的語言能夠把乏味的理論形象地表達出來是非常優秀的教學。

三、比喻讓語言平添亮色

比喻是課堂上經常使用的修辭手法,把兩個相似的事物進行比較,讓抽象的事物變得更為具體,能夠把事物形象地表達出來,授課中使用比喻的修辭手法,學生非常易于理解和接受。比喻手法還可以把復雜的事物簡單化,提高學生的想象力和理解力,增強學生學習的自信心。采用比喻的修辭手法能夠加強表達效果,學生的印象會更加深刻。通常學生會有答非所問的情況,就是因為不能準確地把自己想要表達的事物表達出來,這種情況會大大的打擊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采用抽象的教學方法能夠讓學生記住復雜的事物,教師把教材上一些理論知識用形象的語言表達出來,學生更容易理解和記憶。

四、新的詞語能夠讓課堂充滿活力

在課堂上出現一些新的詞語,會增加課堂氣氛,充分的調動起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如果在政治課上多使用一些新詞語,不僅能夠體現出時政性,還可以激發學生去了解時事的興趣,讓學生對社會的發展趨勢有一定的理解。把一些生活實際時事和教學理論聯系起來使用會有很好的教學效果。

五、幽默的語言能夠讓課堂活色生香

幽默的話語總能吸引人的注意力,幽默是智慧和才華的表現,如果在教材中加入幽默的語句,就會把死板的課本知識變為活躍的分子,跳動起來,激發學生探索的積極性,對知識的理解也會更加深刻。在課堂上,使用一些詼諧的語言,或者將一些笑話引入到課堂知識中去,學生會愛上這門課,產生濃厚的學習興趣。學生在輕松、愉快的課堂氣氛中度過,沒有大的學習壓力,這是教師講課的重要法寶。

六、注重語言的啟發性

語言的啟發性是讓學生對政治課程產生興趣的重要途徑。傳統的教學方法是老師把書本知識照搬下來,直接丟給學生,學生只能不加理解地去死記,學習效率不高。如果教師采用一些啟發性的語言來傳授知識,學生更容易理解,這是一種很好的教學方式。

七、重視身體語言的運用

在教學過程中,身體語言起著重要的作用,運用肢體語言不僅能夠把課本知識形象地表達出來,還能鼓勵學生,提高學生的自信心。比如一個鼓勵的眼神就能讓學生具有極大的勇氣,積極回答問題,提高課堂回答問題的效率和質量。肢體語言能加深學生的記憶,還能展現出教師的教學素養。用語言以外的形式來表達課堂知識也是非常有效果的,非語言的表達是多種多樣的,比語言表達更能抒發出人的感情,如果只是用語言來表達課堂知識是遠遠不夠的,不能達到教學目的,利用肢體語言會讓學生的注意力更集中。

八、設計引人

入勝的導語課堂有一個好的開頭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要在一堂課開始的時候提出導語,導語要有創新意識,能夠吸引學生的眼球,好的導語可以從學生的面部表情體現出來的,精彩的導語是引導新的課程的開始,提升學生思維能力的源泉。好的導語能夠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提高學生的聽課效率。

九、設計有波瀾的插入語

政治是一門理論性課程,知識點比較枯燥,如果教師的講課語氣和方式都是非常平淡的,那么課堂氣氛也會是死氣沉沉的,學生就更沒有興趣去學習了。在課堂中添加一些小趣味和有波瀾的插入語,讓學生能夠在愉快、輕松的課堂中學到知識。結束語的設計要精湛,要把整個課堂的知識點串在一起,把內容概括到一起,起到一個總結的作用,讓學生對這堂課可以回味無窮,留下深刻的印象。結束語的形式要設計成多樣式的,能夠打動學生心靈。

十、結束語

第7篇

行政公務員是憲法賦予政府所擁有行政權的直接行使者,在整個權力或權利運作過程中,他們是雙重或多重身份實體,并以其身份權為核心和邏輯起點被賦予其他各項相應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公務員以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執行公務的法律依據和保證,而只有相應的救濟才能保證權利的實現。因此,權利與救濟是一對動態的范式,是權利內在屬性和機理的外現和要求。

Civilservantisthedirectexecutorofadministrativepowerownedbygovernmentaccordingtotheconstitutionallaw.Intheoperationsystemofallthepowersorrights,theyaredoubleortri-or-multi-qualificationentityandaregrantedothersrightsthatviewthequalificationrightasthecoreandlogicalstartingpoint.Theserightsarethelegalgroundsandsafeguard,andonlybyperformingappropriatereliefcanrightsberealized.So,rightandreliefisapairofstaticparadigm,thereflectionandrequirementofright’sinternalnatureandlaw.

【關鍵詞】公務員;權力;權利;救濟;身份權

civilservantpowerrightreliefqualificationright

自從有國家以來,便有了從事專門管理公共事務、行使行政權的人員。因而古今中外的歷史上都有文官制度的記載,然而其意義和作用均與近代以來產生的公務員不盡相同,在我國就更晚。公務員在行政法上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其不僅直接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而且還間接擁有行使行政權的權利。即他集“權利”和“權力”于一身(一體兩權),既與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發生關系,又與公民及其他主體發生關系。這一特殊性是其他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不能擁有的。因此,賦予其什么權利、怎樣的救濟,對其他的主體就會產生不同的作用和結果。可以說,其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特殊主體。法國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曾言,“一個擁有權力的人必然會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變的一條經驗。”[自從有國家以來,便有了從事專門管理公共事務、行使行政權的人員。因而古今中外的歷史上都有文官制度的記載,然而其意義和作用均與近代以來產生的公務員不盡相同,在我國就更晚。公務員在行政法上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其不僅直接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而且還間接擁有行使行政權的權利。即他集“權利”和“權力”于一身(一體兩權),既與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發生關系,又與公民及其他主體發生關系。這一特殊性是其他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不能擁有的。因此,賦予其什么權利、怎樣的救濟,對其他的主體就會產生不同的作用和結果。可以說,其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特殊主體。法國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曾言,“一個擁有權力的人必然會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變的一條經驗。”]那么,一個權利的主體會怎么樣?

一、權利和權力的法哲學

權利和權力,一向都是法學和政治學的兩個基本概念,也是社會和法律生活運轉所圍繞的軸心。權利是一種支配力量,即按照主體的意志去影響、支配和控制他人的意志和行為的能力。所以彼得·布勞說,“權利是個人和群體將意志強加于其他人的能力”。[所以彼得·布勞說,“權利是個人和群體將意志強加于其他人的能力”。]R·H·陶奈曾說:“權利可以比定義為一個人和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變其他人或群體的行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為按照一種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變的能力。”[R·H·陶奈曾說:“權利可以比定義為一個人和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變其他人或群體的行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為按照一種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變的能力。”]現代法哲學的研究同樣表明:“權利在社會關系中代表著能動而易變的原則。在權利未受到控制時,可以把他比作自由流動、高漲的能量,而其結果往往具有破壞性。權利的行使,常常以無情和不可忍受的壓制為標志;在權力統治不受制約的地方,他極易造成緊張、摩擦和突變。再者,再權力可以通行無阻的社會中,發展趨勢往往是社會上的權勢者壓迫或剝奪弱者。”[現代法哲學的研究同樣表明:“權利在社會關系中代表著能動而易變的原則。在權利未受到控制時,可以把他比作自由流動、高漲的能量,而其結果往往具有破壞性。權利的行使,常常以無情和不可忍受的壓制為標志;在權力統治不受制約的地方,他極易造成緊張、摩擦和突變。再者,再權力可以通行無阻的社會中,發展趨勢往往是社會上的權勢者壓迫或剝奪弱者。”]而權利則是人們為滿足一定的需要,獲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為的資格和可能性,或說是正當的利益和允許的行為(自由)。[而權利則是人們為滿足一定的需要,獲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為的資格和可能性,或說是正當的利益和允許的行為(自由)。]所以孫國華教授說,“權利是最能把法與現實生活聯系起來的范疇,權利是在一定的社會生活條件下人們行為的可能性,是人的自主性、獨立性的表現,是人們行為的自由,權利是國家創造規范的客觀界限,是國家創造規范時進行分配的客體。法的真諦在于對權利的認可和保護。”[所以孫國華教授說,“權利是最能把法與現實生活聯系起來的范疇,權利是在一定的社會生活條件下人們行為的可能性,是人的自主性、獨立性的表現,是人們行為的自由,權利是國家創造規范的客觀界限,是國家創造規范時進行分配的客體。法的真諦在于對權利的認可和保護。”]因此權利和權力的本質關系是:權利是權力的基礎和來源,一切公共權力都是由權利轉化和派生而來的。即權力是權利的衍生物,是集中化、公共化、強烈化了的權利。[因此權利和權力的本質關系是:權利是權力的基礎和來源,一切公共權力都是由權利轉化和派生而來的。即權力是權利的衍生物,是集中化、公共化、強烈化了的權利。]同時,權力是實現權利的手段,權利是權力存在的目的;沒有權利作為目的,權利就失去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兩者相互依存,是對立統一的關系。[同時,權力是實現權利的手段,權利是權力存在的目的;沒有權利作為目的,權利就失去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兩者相互依存,是對立統一的關系。]但是,兩者更有顯著的不同,這也就是其對立性的表現。首先,權利有所謂“剩余權利”,即法律上未規定為權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會成員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為權利主體有權利做,即“法不禁止即可為”。這實際上允許從應有權利推定出法律權利,稱之為權利推定原則。而權力則不能,其具有普遍性、壟斷性、強制性和擴張性的特點。若不對之加以嚴格限制,他就可以憑借其強大的力量濫施于社會,并以武力做后盾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法律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必須對權力的行使加以嚴格限制、界定,規定其職能,確定權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圍。即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存在“剩余權力”,不應允許“權力推定”。其次,權利行為不具有直接強制性。當權利受到侵害或損害時,權利主體只能向國家司法等相應機關請求救濟,而不得自行向侵害人施以強制。相反,權力的強制性是國家機關直接行使的。而權利的強制性必須以國家強制力作中介,是間接的。最后權利與權力的主體及其行為性質不同。權力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授權組織;權利行為的性質是職權或授權行為,或成公共權力行為。其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不能。這種公共權利的行為具有直接強制性。權力行為的對象必須直接服從權利的施行者,否則便會受到權力行為者的干預。權利的主體一般是公民和法人,其行為的性質直接體現其利益,并以獲利為目的。[但是,兩者更有顯著的不同,這也就是其對立性的表現。首先,權利有所謂“剩余權利”,即法律上未規定為權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會成員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為權利主體有權利做,即“法不禁止即可為”。這實際上允許從應有權利推定出法律權利,稱之為權利推定原則。而權力則不能,其具有普遍性、壟斷性、強制性和擴張性的特點。若不對之加以嚴格限制,他就可以憑借其強大的力量濫施于社會,并以武力做后盾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法律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必須對權力的行使加以嚴格限制、界定,規定其職能,確定權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圍。即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存在“剩余權力”,不應允許“權力推定”。其次,權利行為不具有直接強制性。當權利受到侵害或損害時,權利主體只能向國家司法等相應機關請求救濟,而不得自行向侵害人施以強制。相反,權力的強制性是國家機關直接行使的。而權利的強制性必須以國家強制力作中介,是間接的。最后權利與權力的主體及其行為性質不同。權力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授權組織;權利行為的性質是職權或授權行為,或成公共權力行為。其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不能。這種公共權利的行為具有直接強制性。權力行為的對象必須直接服從權利的施行者,否則便會受到權力行為者的干預。權利的主體一般是公民和法人,其行為的性質直接體現其利益,并以獲利為目的。]由此可見,權利盡管具有本源性,但相對權力的直接強制性,其間接的強制性決定了權利主體往往處于被保護的弱勢地位,但是權利卻是對權利主體進行保護或救濟的前提、基礎和依據,也是維護和主張自己權益的根據。因此權利主體享有怎樣的權利、多少權利是權利主體法律地位和人格的外在表現。然而,另一方面權利亦會產生消極作用或具有負價值。權利主體往往也會在依權利主張、要求和保護自己的權利時,侵犯或損害他人的權利。是故,法律必須對權利的內容和范圍作一定界定,并使權利推定原則合理推衍,以避免和防止權利主體依權利濫主張和保護其權利。而作為間接行使權力(行政權)、執行公務的公務員,其是“一體兩權”的特殊主體,其權利就更凸現出法律理論和實踐的價值。鑒于此,世界各國都對其公務員賦予不同的權利,并規定了不同的救濟。

二、公務員權利的法律定位及價值

法律權利,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或利益,它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公務員的權利是作為行政法的部門法——《公務員法》中的作為公務員法律關系主體的公務員,依法所享有的權能或利益。它在公務員法中處于核心地位,是公務員法的靈魂。在整個公務員法中,不論“入口”、“出口”或“管理”都必須以權利為衡量之法律準則。在與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法律關系中,亦應以權利為依據;在與相對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關系中,亦應以它為限度。所以,公務員的權利是公務員法的“核心”和“靈魂”。它是憲法賦予行政主體的行政權,由靜態轉化為動態的連接點。只有通過這一連接點,才能實現行政權的價值或作用,完成行政管理目標,實現“公權為私權”服務的目的。據此,公務員的權利是指公務員依法行使行政主體所擁有的行政權、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執行國家公務過程中能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要求作出或不作出的權能或利益。

價值,簡單地說,是客體對主體的滿足和需求,是主體和客體的對立和統一。法律價值,是以法律為客體對主體的滿足,它是以主體與客體的相互關系為基礎和核心的,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再次,客體是既定的(常量),主體卻是個變量。對不同的主體,其價值不同。公務員權利的價值是以公務員作為客體對主體的滿足和需求,是公務員權利對不同主體的絕對超越指向,體現的是公務員權利與不同主體間的對立統一關系。其內容應包括:它對公務員自身的價值,對主體、行政、司法機關的價值及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相對人)的價值。

(1)對自身價值。權利的存在或有無,是公務員法律地位的標志,使其執行公務、保障自身權益、尋求法律救濟的依據。反之,如果喪失權利,那么其執行公務就因主體的不合格而受阻;或公務活動不能運轉及效益的最大化受損或受阻。因此,其價值表現為利益(人身或財產)和自由。(2)對立法、行政、司法主體的價值。權利是由立法主體設定和賦予的,其設定必須權衡各方主體,以最大限度發揮公務員的作用和價值。因此,公務員權利對立法主體的價值應是公平和秩序。通過權利的設定和賦予實現社會的公平和秩序,就是立法主體的最大滿足。行政主體通過公務員的法律行為使行政權向外發生作用和效果,沒有權利,公務員以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效率或效益,就得不到保障。這樣行政權的價值也不能張揚和實現。所以公務員的權利,對行政主體的價值是效率或效益。如果公務員的權利受到侵害,請求保護的最終主體只能是司法主體,而其救濟的依據只能是其權利。因此公務員權利對司法主體的價值是公正、正義。(3)對相對人而言,表現為依法抗辯、抵制、救濟等。其以逆向的負價值借以實現正價值——保障人權。因此,對相對人的價值是人權。

綜上所述,公務員的權利不是臆想的或憑空產生的,它源于法律實踐中,是行政權運作的必然結果。只要有行政權存在,它必然就會介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并與立法與司法主體發生關系,成為一個獨立的實體,并隨之產生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和相應價值。如圖:

(公平、秩序)立法主體權靜行政權

(效率、效益)行政主體動公務員權利態相對人(人權)

(正義、公正)司法主體力態權利

可見,公務員的權利在整個行政法中處于核心地位,是行政權通過公務員與其它法律主體發生作用和價值的主體資格的法律根據,也是取得救濟的法律依據。

三、公務員權利和救濟的行政法理思辨

1、理念的轉變要求政府行政理念的轉變

基本人權或立憲精神是現代法治進入或者對抗特別權力關系的最基礎的理論。在人權的理念下,現代的世界政治思潮最明顯的特色是在于大幅度和廣泛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限制“公權”,保護“私權”是世界的主流。而特別權力關系的理念已相對弱化,并呈顯出新特點:第一,法律保留原則逐漸適用于特別行政關系。所謂法律保留是指當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時,如果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事項,只有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可進行。第二,司法最終原則逐漸適用特別權力關系。“‘有權利,必有救濟’,凡權利受到侵害時應有法律救濟之方法,此為權利之本質。……故實質意義的法治國家就是司法國家。任何法律上之爭議,皆應由法院裁判。”[:第一,法律保留原則逐漸適用于特別行政關系。所謂法律保留是指當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時,如果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事項,只有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可進行。第二,司法最終原則逐漸適用特別權力關系。“‘有權利,必有救濟’,凡權利受到侵害時應有法律救濟之方法,此為權利之本質。……故實質意義的法治國家就是司法國家。任何法律上之爭議,皆應由法院裁判。”]所以,司法最終解決原則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原則。

理念的發展要求政府行政理念的轉變。19世紀末20世紀初,由于科技進步和生產關系的調整導致社會經濟迅猛發展,大量的社會問題和矛盾紛至踏來。隨之,行政權力擴張,職能大大增加。在19世紀以前的警察國家里,國家行政不過是御敵治安以及確保與之相應的財政的消極行政。但是,進入20世紀以后,社會國家、福利國家、服務國家理念隨之確定。相應,它的政府的功能不僅僅在于管理社會成員,更重要的是為社會成員服務。而作為從事行政的公務員也就有了新的理念和要求,即必須以“服務”為理念和要求。

2、公務員之檢討

(1)公務員與國家、政府

公務員是體制下國家行政權動態運作過程中的具體操作者。盡管其是以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并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并不影響其在整個行政權力或權利運作系統中的法律地位。縱觀行政權力的運作框架體系,行政主體在其中所享有的僅只是靜態的行政權,而且并不對相對人發生任何直接作用。可以說,其作用和價值僅是觀念形態。而真正起作用并產生動態效果的是公務員。所以,公務員在行政權的運作中是積極富有活力的第一主體因素,其宛如人體中的血液一般。但是,它從何而來呢?因此,必須首先界定或定位其與國家或政府的關系問題。就此,有些學者認為是公務員與政府的關系。筆者,對此持異議。因為首先政府是國家權力之一的行政權的擁有者和間接行使者,是依法設定的。因此,它從屬于國家,并不是國家的全部;其次,公務員,它既可以表現為集體概念,又可表現為個體概念。表現為集體,其是行政法律關系或公務員法律關系中的獨立主體,是整個國家機器的構成部分之一;表現為個體,公務員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公務員。公民是其第一身份,而公民是國家構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權是國家的政治生活及理念和體制的核心和靈魂。故此,公務員應首先與國家發生法律關系,屬第一位,是上位的。然后才和政府發生法律關系,屬第二位,是下位的,而且這種關系必須由法律規定。這一點,從世界各國的《公務員法》均由立法或代議機關制定可以明證。最后,這與人民、在民及保障人權的理念和憲法原則也是不相吻合的。公民依法成為國家的公務員是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參政、議政、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所以,應是公務員與國家的關系。[筆者,對此持異議。因為首先政府是國家權力之一的行政權的擁有者和間接行使者,是依法設定的。因此,它從屬于國家,并不是國家的全部;其次,公務員,它既可以表現為集體概念,又可表現為個體概念。表現為集體,其是行政法律關系或公務員法律關系中的獨立主體,是整個國家機器的構成部分之一;表現為個體,公務員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公務員。公民是其第一身份,而公民是國家構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權是國家的政治生活及理念和體制的核心和靈魂。故此,公務員應首先與國家發生法律關系,屬第一位,是上位的。然后才和政府發生法律關系,屬第二位,是下位的,而且這種關系必須由法律規定。這一點,從世界各國的《公務員法》均由立法或代議機關制定可以明證。最后,這與人民、在民及保障人權的理念和憲法原則也是不相吻合的。公民依法成為國家的公務員是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參政、議政、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所以,應是公務員與國家的關系。]同時,學者們把政府與公務員的關系歸納為幾種關系說:服務關系、主仆關系、關系、雇傭關系、委托關系、代表關系。這幾種關系說盡管在各國都有體現,但都與現代民主政治和理念相悖。起根本原因是把公民與公務員絕對割裂開來,忽視了公民與公務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公民、公務員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這樣,在實踐中公務員的法律地位的不到應有的保障,反而會使其形成一種“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思想和作風;在理論上,公務員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及法律位階的作用和價值也不能充分構建和展現。因此,不論在實踐和理論上都是不足取的。所以,筆者認為,公務員與國家之間本身就是一種憲法關系。因為,公務員是公民的衍生物,是從公民中分化派生出的一個特殊主體。所以應當考慮將公務員作為一個特殊主體納入憲法。關于公務員與國家關系的性質,理論上有三種學說,即國家單方行為說,國家與公務員的雙方行為說,以及以公務員同意為條件的單方行為說。[同時,學者們把政府與公務員的關系歸納為幾種關系說:服務關系、主仆關系、關系、雇傭關系、委托關系、代表關系。這幾種關系說盡管在各國都有體現,但都與現代民主政治和理念相悖。起根本原因是把公民與公務員絕對割裂開來,忽視了公民與公務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公民、公務員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這樣,在實踐中公務員的法律地位的不到應有的保障,反而會使其形成一種“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思想和作風;在理論上,公務員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及法律位階的作用和價值也不能充分構建和展現。因此,不論在實踐和理論上都是不足取的。所以,筆者認為,公務員與國家之間本身就是一種憲法關系。因為,公務員是公民的衍生物,是從公民中分化派生出的一個特殊主體。所以應當考慮將公務員作為一個特殊主體納入憲法。關于公務員與國家關系的性質,理論上有三種學說,即國家單方行為說,國家與公務員的雙方行為說,以及以公務員同意為條件的單方行為說。]就此,筆者傾向于雙方行為說。因為其決定于國家公民與公務員的關系。馬克思認為,事物的性質是由事物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決定的。這一樸素真理體現在這個問題上,就是必須充分透視國家和公務員的生成及與公民的淵源關系。首先,成為公務員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的實現。權利可以放棄,公民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做出決定。其次,國家是否授予某一公民具有公務員資格也不是無條件的,而是必須按照一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因此,公務員與國家之間是一種雙方行為、雙向活動。

(2)公務員之檢討

公務員在本質上是法律關系(公務員法律關系)的主體。因此,它同其他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樣,應該具有共同的性質和特點。主體是法律關系的根本要素。沒有主體、權利、義務便失去依附的實在載體。但是,什么是主體呢?通常人們把法律關系的主體解釋為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者,但隨著哲學和包括法學存內的各門社會科學對主體、主體性的深入研究,這一概念更加科學和豐富。無論在哲學,還是在各門社會科學中,“主體”總是意味著某種自主性、自覺性、自為性、自律性,起著主導的、主動的地位。法律主體的這些特征和地位集中表現為,凡是法律關系的主體,都應具有能夠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法律資格,即權利和義務能力,簡稱“權利能力”。權利能力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力能力。一般權力能力指主體自出生(成立)到死亡(解散)時止都享有的權能和資格。特殊權利能力是指主體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的權能和資格,這種權利能力要受到年齡或者條件的限制。具有權利能力的人要獨立地享有權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還必須具有行為能力。可見,公務員不僅是主體,而且是特殊的主體,那么相應的,其應當具有特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特殊的法律資格。

能否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否擁有這種特殊的法律資格,不是任意或隨意的。因為關于什么人或組織可以成為法律關系主體以及何種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由一國的法律規定或確認的。而這種規定或確認是由該國的社會制度即由經濟結構和政治結構決定的。因此,不是任何公民或者自然人都能成為公務員,必須由法律規定或確認達到一定的標準或符合條件的公民才能成為公務員,具有公務員特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此時,其才享有相應的權利。當然,由于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等因素的影響,各國的公務員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不同的。可見,公務員的法律主體資格,是其擁有權利的先決條件。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公民沒有取得這一法律資格,其不可能享有或擁有這些權利。這一法律資格與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相比較,它首先表現為一種身份即身份權。因此,我們稱之為第一位的權利,它應是公務員權利的核心、靈魂和基石。顯而易見,判斷和識別公務員的唯一標準也就是這一身份權,如果喪失身份權,就不是公務員,相應也就不享有其他的作為公務員應享有的權利。

然而,在行政權的實際運作過程中,卻也存在著一種特殊的現象。作為某一組織成員的公民,(如中國的授權或者委托組織,法國的公務法人等),他們實際并無公務員的法律資格,即不享有身份權,但他們卻在以不同的名義行使著行政權(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也就是,他們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公務員,但可以說是法律確認的,對他們的權利如何界定?各國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為了便于研究和識別,我們將國家法律規定的,謂之國家行政公務員;將法律確認的,謂之準國家行政公務員。相應的,前者具有了法律資格,后者具有準法律資格。可見,任何一個公務員,其首先必須是一個公民,這是成為公務員的首要條件和基本要求,也是憲法和理念的必然要求。因此,對國家行政公務員而言,其具有雙重身份;對于準國家行政公務員而言,其有三重身份或者多重身份。兩重者享有兩重權利,三重或多重者享有三重或多重權利,其關系應由各源于的不同法律來調整和規范。

3、公務員權利之解析

“權利”一詞,中外法學家、學者各言其意、其道,各執一詞,莫衷一是。我國著名法學家周永坤教授集百家之長,領悟其實質,將其定義為:是為社會或法律所承認和支持的自主行為和控制他人行為的能力,表現為權利人可以為一定行為或要求他人作為、不作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質利益或者精神利益。從這一定義,我們不難看出,權利只是圍繞著主體,為主體設定、行使并回饋反歸于主體。因此,權利與主體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分離,權利也就失去存在的價值和實體。公務員是行政法中的一個特殊主體,其具有多重身份或多重角色。其權利必然與其身份相稱,相對位,并緊密圍繞公務員這一主體。那么,何謂公務員的權利?對其概念的定義,不僅要反映和體現權利的共性,更重要,也是最重要的必須映射和突出公務員主體的特殊性。只有這樣,才能凸現公務員權利的內在實質和靈魂。對此,國內外學者也有多種表述,但其基本含義是一致的。因此,圍繞其共性并把握特殊性,我們作一概括:

公務員權利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具有特殊法律資格的公務員在以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所作出的為法律所規定的自主行為或控制他人行為的能力。其表現為公務主體可以為或要求他人作為、不作為并求得權益的正位。據此,公務員權利具有以下幾層涵義:①主體性,是基石和起點。權利體系中,權利是公務員的,不是公務員就不得享有此權利,兩者不可分離;②資格性,是核心和靈魂。只有具有公務員的身份或法律資格,才享有此權利;③準行政權性,是公務員的外在標志,其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和價值。只有具有這一外在標志,權利才能達到實體價值和形式價值的統一,權利才能得以實現。某種意義上說,它是動力;④權益性,是歸宿、目的,也是出發點和落腳點。權利追求的最大效益或目標,就是實現權益的正位。否則,權利沒有任何意義和價值;⑤法定性,是準繩和標尺。盡管我們不能說權利源于法律,但相對憲法可以說法律是公務員權利的次級淵源。衡量和識別一個公務員是否享有某項權利,必須以有無法律規定為準則。這五個方面是有機的一個整體系統,缺一不可,并相互聯系和制約。公務員的每項權利都必須同時具備并透視出這五個要素或涵義。否則,將不成為其權利或曰權利不成立。

公務員權利的定義和生成,只是解決公務員權利是什么或在怎么樣的條件下,才具有公務員權利的問題。一個簡單而且常見的問題是,公務員的權利是哪里來的呢?或曰為什么?正如我們中國人所說的那樣,“知其然,知其所以然。”這就是公務員權利的淵源問題。淵源,本指出處。法學常用之表述表現形式。在此,它應包括實質淵源和形式淵源。形式淵源是它的法律表現形式,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而實質淵源是什么呢?學界尚無論述。我們認為:公務員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因此,應當先從法談起。一國之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當屬憲法。是故,它是尋找答案的唯一法律依據。它的制定、實施和內容反映了一國的理念和指導思想。最根本的是,它要決定贊成什么、反對什么、保護什么、禁止什么。縱觀現代世界各國的憲法,無不反映出在民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理念,并且各國均把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置于憲法的首章。可見,憲法的起點和落點、目的和歸宿都是公民的權利。正如馬克思所言,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而公務員的權利是體制下行政法中政府行政權運作過程中的占優勢的一方主體(公務員)所享有的,而且,稱當這一主體的只能只是公民(人民)。在在民的國家,國家權力屬于人民,國家機構的設定、設置和組建,行政權等國家權力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即權力主體的行權也是人民的授權。因此,權力來源于權利,權力服務于權利,權力應以權利為界限,權力必須由權利制約。可見,權力與權利是淵與源的關系。權利是第一位的,權力是第二位的、派生的。權利是本源性的,權力源于權利。③既然這樣,公務員首先是公民,其必然首先享有公民的權利,然后才享有公務員的權利。而且世界各國的憲法大多規定,公民是公務員的先決條件,并且各國憲法中又不同程度的規定著公民參與管理國家、社會事務、公共事務的政治權利。據此,也不難看出,公民的權利與公務員的權利,也是一種源與淵關系。但是公務員畢竟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身份,其權利源于公民權利,卻又表現出本身的特性,兩者之間表現出嚴格的界限性,即其所享有的權利要么是公民所不享有的,要么是優于公民的權利。當然,在一定條件下,其享有權利的要求和條件甚至高于或嚴于公民享有的權利。這是公務員這一特殊主體在公權力——行政權運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所決定的。根據其特殊性,我們認為公務員的權利的特征表現為:1、身份性。2、派生性。3、集合性。4、優益性。5、限制性。6、準行政權性。7、不可轉讓性。

因此,我們認為,應以公務員的特殊身份性為基準,以公民權利作為參照系,根據公務員權利與公民權利的淵源關系,確定公務員權利的內容。這樣,應包括:(一)作為公務員特殊身份的特有權利;(二)作為公務員從公民權利中衍生出的一般權利。其主要包括:1、身份權(法律資格權);2、平等權;3、政治權利和自由;4、社會經濟權利(勞動、休息、休假、培訓、工資、津貼、福利、待遇、退休等等);5、文化教育權;6、執行公務權;7、救濟權;8、人身權。其有權利包括身份權、執行公務權、特別的社會經濟權利;一般權利包括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部分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救濟權、人身權。

4、公務員的權利與救濟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有權利就必須救濟,否則權利難以實現和保障。權利與救濟密不可分,是內容與形式、實體與程序的關系。然而,救濟不同于救濟權。救濟是權利受到侵犯所采取的事后的補救措施、方式、方法和手段。它以救濟權為核心和基礎。如果沒有救濟權,它就失去了進行救濟的法律依據。因此,救濟權是一種實體性的權利,它在程序上可以表現為各種權利,如告知、抗辯、抵抗、申訴、控告等。對此,各國憲法及公務員法規定不一。有的明確規定了救濟權,有的則以控告、申訴權明確規定。顯然,不同的規定,對于權利保護的程度和范圍是不同的。同時,由于公務員的多重身份(法律資格),其救濟也表現出本身獨有的特點。它與公民權利救濟相比較,其法律調整的范圍廣、大于公民的調整范圍。因此,我們認為其不僅有外部救濟,而且應有內部救濟。即公民權利的救濟一般有憲法救濟、行政救濟、民事救濟、刑事救濟,而公務員權利的救濟不僅限于此(一些國家沒有),而且有內部救濟(即行政系統內的申訴和控告)。一個關鍵而且致命的問題的是:什么情況下適用公民權利救濟?什么情況下適用公務員的權利救濟?兩者有無競合的情況?既然我們認為,不論公民或是公務員,都是一種法律資格(身份),那么正確合理地識別他們的身份就是這個問題解決的焦點。對于公務員由于本身身份的特殊性對其救濟,應優于且嚴于公民的救濟;其身份競合,救濟不應競合。因為公民是一種相對永久性的身份,而公務員卻是一個相對穩定性的身份。失去或喪失公務員資格,其只能獲得公民權利救濟;反之,以公務員身份救濟。或者在法律關系中,以公民身份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則以公民救濟之;以公務員身份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則以公務員救濟之。這樣,在對公務員救濟時,必然對其身份作識別。只有是在公務員身份時,其權利的侵害才得到相應的救濟。

綜上所述,公務員是“一體兩位”的邏輯范式。一體,既是權利主體,又是救濟主體。前者享有以身份權為核心的權利內容;后者在不同的法律救濟關系中,享有不同的救濟,權利不同,救濟不同,前者決定后者。兩位,即權利——救濟,也是一對邏輯范式。而這一外現和表征歸根結底是由權利的屬性和機理決定的,從而形成其自身獨有的機制。因此,我國的公務員法的制定和構建,應既容納和凸現權利和權力內部性之機理和機制,又應兼容和彰顯其外部性之機理和機制,使其內部之良性互動和外部之良性互動平衡而又均衡,從而使帕雷托最優和納什均衡并存。

【注釋】

[1](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中譯本)

[2]文正邦:《法治政府建構論:依法行政理論與實踐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第7頁。

[3]彼得·布勞:《社會生活中的交換與權力》,[M],華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37頁。

[4]R·H·陶奈:《平等》[M],(倫敦):艾倫和恩溫出版公司1931年版,第229頁。

[5](美)博登海默,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中譯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頁。

[6]文正邦:《論權力與權利》[J],載《外國法學研究》(重慶)1996年,第1期。

[7]孫國華:《法的真諦在于對權利的保護》[J],載《時代評論》1998年創刊號,第79頁。

[8]同[2],第18頁。

[9]呂世倫、文正邦:《法哲學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頁。

[10]呂世倫、文正邦主編:《法哲學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頁。

[11]沈宗靈:《法學基礎理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頁、414頁。

[12]卓澤淵:《法的價值總論》[M],人民出版社,2001年9,第25---27頁。

[13]董鑫:《我國公務員人事權利訴訟救濟可行性探索》,[J]載《政法論叢》,2004年8月第4期。

[14]翁岳生:《法治國家之行政法和司法》,[M]月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392頁。

[15]祁少明、周鐵華:《論公務員與政府的法律關系》[J],載《法律評論》2004年第126期。

[16]同[15]。

[17]張淑芳主編:《公務法教程》,[M]——北京:中國大學出版社,第44頁。

[18]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00頁。

[19]同[18],102頁。

第8篇

傳統的公共行政學教學,缺乏實驗的環節。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和網絡都已被廣泛的普及和應用。學生群體正是對計算機和網絡感興趣的人群,那么,新的公共行政學教學方法中,運用計算機技術進行相關章節的實驗,就能有效的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并激發學生的創新能力。而傳統的公共行政學的教學是沒有實驗課的,整個教學過程都是通過教師的講授進行。這樣,既不能提起學生的興趣、不能增加學生的創新能力,也不能使學生全面立體的掌握所學的理論知識[2]。所謂的紙上談兵大概就是這樣的了。那么,如果只是書面的全程講授,學生只是對理論知識有了平面的、二維的理解,這就像早些年學生學習英語,很多學生學成了“啞巴英語”,只會做書面的題,口語應用十分吃力。公共行政學的教學也是同樣的道理。因此,事實上公共行政學的教學應該是穿插著科學的實驗課程的。

2教學缺乏實踐環節

傳統的公共行政學教學,缺乏實踐的環節。所謂實踐出真知,教學正全面的詮釋著這句真理。醫科大學學習公共行政學的學生,畢業后的培養方向是趨向于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醫院的行政科室的,而傳統的公共行政學的教學,是枯燥乏味的一味的講授,期末是以試卷的形式進行考核。這樣,無意中就進入了一個非良性的循環,既老師講授無激情,學生聽課無興趣。同時,傳統的公共行政學考核方式單一,只是用試卷說明學生一學期的學習成績。學生就只為了如何應付考試去學習,不能全面、立體的掌握公共行政學的相關知識。傳統的公共行政學教學內容單一,以書本講授為主,未結合專業方向設計。在傳統的公共行政學的教學過程中,教師的講授只是針對書本上的知識進行講授,并未將學生今后的就業趨勢緊密結合。

3完善具有醫科大學特色的公共行政學教學方法

改變傳統的公共行政學的教學方法,已經刻不容緩。建立有醫科大學特色的公共行政學教學方法,是有針對性的教學方法、是因材施教的教學方法、更是符合培養自治區衛生事業管理人才的教學方法。

3.1要有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理念

以學生為主體,就是要改變教師滿堂講授的授課方法,將學生的參與度提到最高[3]。每個章節在開始之前,用適合本章的案例引入,在了解案例之前,將問題提出,讓學生帶著問題去了解案例,然后對案例進行分析。分析案例時,逐步提高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語言表達的能力。由于是在章節開始之前所看的案例,學生在分析案例的時候還不能系統的運用本章所學的知識,但是,正是這樣帶著問題去進行學習,遇到重點和難點再與學生進行分析和討論,才能讓知識不斷內化,并提高了學生的整體能力。與此同時,在案例的選擇過程中,以醫療行政系統的案例為主,讓學生在早期就能站在衛生事業發展的高度去思考問題,有利于培養具有先進的管理學理論和實踐方法、具有優良的政治素質和創新精神、能夠基本掌握基礎醫學,并且能夠將所學的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的在衛生行政部門或醫院的行政科室的現代高級專門人才。

3.2要將現代化的實驗課帶到教學中來

目前,衛生管理學院的實驗室,針對公共行政學這門課程,引入了電子政務實驗課。在實驗室,模擬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的檔案管理、公文傳輸、國有資產管理、行政審批系統、框架、招標采購平臺、政府辦公系統,以及政府信息門戶等內容[4]。學生可以在實驗課上,通過模擬政府的以上辦公內容,更加直觀和全面的掌握所學的知識,用更立體的手段和方法提高學生的動手和思考的能力。但是,目前針對電子政務的實驗課課程安排還是不夠科學合理,課時數還較少,在今后的教學過程中,將不斷優化實驗課的課程設計,并將實驗課的實驗設計的分數納入到考核范圍內。

3.3要把學生的課間實習規劃到教學計劃中來

衛生管理學院的衛生事業管理專業的學生,在大四上學期結課后,都會到實習單位進行實習。實習單位的范圍包括各盟市的衛生行政部門、疾控、衛生監督部門,以及醫院的行政科室等。這時的實習,正是考察學生學習各門課程成績的最佳時期。通過實習,學生能夠用體驗式的學習方法將理論知識內化,在運用理論知識的同時,把理論知識和實踐相結合。但是,目前學生在實習過程中,一旦確定了實習單位就不能更換,這使得學生不能全面的了解衛生系統內各個相關領域的具體運行狀態,那么學到的實踐知識限于學生所實習的單位。如果能夠將實習單位施行輪崗實習,既衛生行政部門、疾控、衛生監督部門,以及醫院的行政科室等將實習生進行輪崗實習,每個單位或部門實習一段時間,那么,學生將會從更多的角度和方位成長。

4結語

第9篇

打破傳統課堂單純理論教學的方式是法學教育者們的責任,很多學校與法學教育者也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方案,從案例分析法,到組織學生去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旁聽與實習,再到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實施,可以說取得了一定的教學效果。但是這些教學方式總是只對某些課程適用,對行政法教學還需要我們思考新的出路。

1.1案例教學法在行政法教學中適用的局限性

案例教學法是針對傳統的講授方式提出來的教學方法,教師提供真實或模擬的案例給學生進行討論,使學生理解掌握法學理論知識。案例教學因為能引起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成為法學教學的基本教學方法。在行政法教學的過程中,學生樂于通過自己學習的行政法學知識來討論行政法案件,但一些重要的基礎知識,如行政法基本原則,卻不太容易通過案例研討來理解。

1.2進入司法機關或是律師事務所實習的不足

為了提高學生實踐能力,一些學校提供機會讓學生在暑假或平時去司法機關或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但是此類實習,接觸的都是最表面的事務,真正與行政法律有關的事務,學生很難在實踐當中真正參與到。尤其針對行政法的學習,學生很難在實習的過程中學習到行政法的理論,最多只是接觸行政訴訟相關的程序性的內容。同時“民告官”案件數量不多,學生也很少能在律師事務所了解行政實體法的內容。

1.3診所式法律教育實施條件要求較高

診所式法律教育是近年來法學教育的主要發展方向。但是,診所式法律教育要求的條件比較高,除了基本的硬件設施外,教師必須具有較高的理論知識與豐富的實踐經驗,同時學生也應具備較高的法律基礎,所以診所式法律教育實施頗有難度。最重要的是,診所式法律教育針對性比較強,不是每個法學學科都適用,對于行政法學教學,很難進行診所式的法律教育。由此可見,以上三種法學教育方式比較難以在行政法教學中運用,所以行政法教學需要找到有自己特色的教學方式,而角色扮演就是非常有利于行政法教學的方式。

2角色扮演在行政法教學中的運用

英語里有這樣一句格言:“只是告訴我,我會忘記;要是演示給我,我會記住;如果讓我參與其中,我就會明白。”傳統教學方式、案例分析方式、實習以及診所式法律教學方式對于行政法學教學有著適用的局限性,我們可以考慮采用角色扮演法來開展行政法學教學。角色扮演教學模式的理論是從美國社會學家范尼•謝夫特和喬治•謝夫特的《關于社會價值的角色扮演》中演繹過來的。行政法教學自身特點,只有讓學生深入其中,才能使其明白行政法理論與具體規定乃至程序性的規定是如何運用的。

2.1角色扮演在行政法理論教學中的運用

在行政法基礎理論的講授中,總有學生覺得這些理論是泛泛而談的空話,甚至覺得自己看看書,就可以記住內容,學生只滿足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在學生認為有些枯燥的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學習過程中,教師可以通過角色扮演來讓學生產生興趣,使其了解不同行政法理論產生的原因。比如,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講授過程中,原則性的規定與要求看起來簡淡,但是現實中有太多真實的案例反映了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性。比如行政程序正當原則中程序公開的內容,可以讓學生演繹申請身份證或者護照的行政許可過程。這個過程對很多人來說一般都有親身體驗。讓學生分組,一組扮演行政相對人,一組扮演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一種是在模擬的封閉的辦公室里申請,一種是公開在辦公大廳里申請,當然角色可以進行互換。整個過程演繹下來,學生就能體會到行政公開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整個程序演繹結束,學生會發現那些看似簡單易懂的行政法基本原則要真正理解,并且要銘記于心有多么重要。法科的學生每年進入公務員系統的不在少數,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先生說過:“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于培養為社會服務為國家謀利益的法律人才,這種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學問,才一88一可以認識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法律常識,才可以合于時宜地運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資格來執行法律。”角色扮演不但讓學生記住最基本的執法原則,更能讓學生從現在開始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

2.2角色扮演在具體行政行為教學中的運用

除了抽象的理論需要運用角色扮演,以便讓學生親身體會提出理論的不易以及堅守理論的困難,在具體行政行為講授的過程中就更需要角色扮演了。行政法的內容大多是程序法多于實體法,所以涉及到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等行政法內容時,更多的是程序性的內容需要學生記住,但如何讓學生將這些程序性的內容銘記于心并且不會感到枯燥無聊,通過角色扮演,可以達到這個目的。很多具體的行政法的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在網絡上可以輕易地查找,可以讓學生按照程序進行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演繹。比如一個許可的行政行為,學生需要去查詢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這個事項的規定,以及地方上的規定,許可所需要的材料,行政機關是否具有許可權限,通過審批的標準等實體性的法律知識。而整個審批的程序,學生更是輕易就可以掌握,并且還可以讓學生明白不同程序設置的原因。除了授益性的行政行為可以通過角色演繹,在負擔性的行政行為中也可以進行角色扮演。比如可以將城管執法的過程讓學生通過角色扮演的方式來演繹,以了解行政強制法是如何實施的,同時也有助于使學生對城管執法中比較敏感的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讓學生自己思考什么樣的行政強制方式是民眾可以接受的,如果讓學生去修改行政強制法,哪些規定是可以更完善的。

2.3角色扮演在行政救濟法教學中的運用

行政救濟法主要包括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在行政救濟法教學里,行政復議可以通過角色扮演的方式來開展教學,但是因為行政復議制度主要是書面復議制度,所以可以讓學生作為課下作業來完成。而行政訴訟,可以開展訴訟模擬的方式,而訴訟模擬也主要是通過角色扮演的方式來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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