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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合同范本優選九篇

時間:2023-06-04 09: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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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土地管理局(城鄉規劃土地局、規劃國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理,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對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修訂后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601)印發執行。原示范文本(GF-94-1001、GF-94-1002、GF-94-1003、GF-94-1004)同時廢止。

GF-2000-2601

合同編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監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說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合同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注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積比例。

四、合同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于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寫“七通”、“三通”等,并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條中,屬于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于土地成片開發的,選擇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條關于合同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簽字):(簽字):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報:電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二年月日

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注明邊長(米))

|界

|址

|圖

|粘

|貼

第2篇

5篇實用土地買賣合同范本(一)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職務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并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見附件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年。自頌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同意后,經甲方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 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5篇實用土地買賣合同范本(二)

甲方: 身份證:

乙方: 身份證:

甲、乙雙方本著責任分清、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充分的協商,現就甲方向乙方有償轉讓 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長期使用)及上蓋有一層的房產所有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將位于 面積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及上蓋有一層房產有償轉讓給乙方。

二、該宅基地四鄰至:東鄰:________、西鄰:__________、南鄰:_________ 、北鄰:_________ 。

三、雙方責任。

1、甲方保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權屬甲方使用,在轉讓使用前甲方保證沒有將該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交接后因甲方發生在轉讓前存在的債權、債務糾紛,甲方承擔全部責任,按甲方違約處理。

2、如國家政策允許過戶,甲方無償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有關過戶甲、乙雙方要付費用由乙方負責。

3、乙方責任:在使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者有關政策部門依法對該地征收時所賠償的全部資金歸乙方所得,相關費用均也有乙方負責承擔。

四、轉讓價格為人民幣12萬元(大寫:壹拾貳萬元整)。

五、本協議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繼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張享有該地的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權,單方違約金為120萬元整。

六、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除,所簽訂的補充和修改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身份證:

簽訂日期:

乙 方: 身份證:

簽訂日期:

公 證 人: 身份證:

簽訂日期:

5篇實用土地買賣合同范本(三)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省(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臺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 ,地塊編號為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準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5篇實用土地買賣合同范本(四)

方:

乙方: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xx市××××,土地面積為×××平方米(折×××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商住用地,屬開發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成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賣的土地作價x萬入股認繳注冊資本,占x股權;乙方以貨幣出x萬一次性出資注冊資本,占x股權。

2、甲方所出讓的土地保證在合作公司營業執照下發后,一個月內辦理完成土地過戶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x,綠化率不少于x,建筑密度不小于x,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萬元/畝,轉讓總價為人民幣x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x%,計人民幣x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合作公司營業執照手續和完成貨幣入資。

第二期,轉讓土地在國土局登記受理辦理過戶于合作公司名下時,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乙方再行支付地價款的x%,計人民幣x萬元。

第三期,辦結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x個工作日內支付地價款的x%,計人民幣x萬元,余下x%的尾款待土地辦理完規劃許可證后十天內付清。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甲方應先行辦理合作公司購買轉讓土地的出讓協議,以確保過戶等工作的實施進度與本協議相吻合。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愿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開發指標、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畝土地的第三方轉讓事宜,并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愿意雙倍返還定金,計67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x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x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并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別承擔合作公司注冊的相關費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6、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代表:

乙方(蓋章):

代表:

年月日

5篇實用土地買賣合同范本(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五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六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 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 ________________ (簽字): 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有關土地轉讓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海口市××××,土地面積為×××平方米(折×××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土地使用權座落及現狀》。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商住用地,屬開發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成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賣的土地作價470萬入股認繳注冊資本,占70%股權;乙方以貨幣出200萬一次性出資注冊資本,占30%股權。

2、甲方所出讓的土地保證在合作公司營業執照下發后,一個月內辦理完成土地過戶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2.0,綠化率不少于30%,建筑密度不小于25%,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3、土地的轉讓價為××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670萬元。

4、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5%,計人民幣33.5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合作公司營業執照手續和完成貨幣入資。第二期,轉讓土地在國土局登記受理辦理過戶于合作公司名下時,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乙方再行支付地價款的 30%,計人民幣200萬元。第三期,辦結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地價款的55%,計人民幣368.5萬元,余下10%的尾款待土地辦理完規劃許可證后十天內付清。

5、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甲方應先行辦理合作公司購買轉讓土地的出讓協議,以確保過戶等工作的實施進度與本協議相吻合。

6、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愿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開發指標、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畝土地的第三方轉讓事宜,并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愿意雙倍返還定金,計67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二點一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20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并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別承擔合作公司注冊的相關費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6、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表達土地轉讓合同范本

出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市)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第二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地塊編號為 _。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 ____ (小寫: ) 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 _年,自甲方取得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三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為工業用地。在出讓期內,乙方不得私自改變土地用途;如需要改變,應當征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四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一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額為 (小寫: )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10 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 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已付定金做為違約賠償。

第十二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戶號 。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十三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甲方為乙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如未按時繳納,乙方承擔所發生的一切責任。

第五章 土地交付及開發利用

第十五條 甲方交付乙方地塊的周圍基礎設施必須達到 通,即通 。

第十六條 乙方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并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八條 乙方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后 日內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九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應符合項目用地總體規劃要求,嚴格按照政府相關部門審批的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建設。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限

第二十條 乙方在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設施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設施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其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

第二十三條 乙方與第三方簽訂的轉讓、租賃、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甲方在收得乙方土地出讓金及為乙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后,不再承擔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在土地使用過程中自行承擔所發生的一切后果與責任。

第七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后,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條 任何一方因地震、戰爭、海嘯等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七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合同出讓總額的 20% 做為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約定時間進行開發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的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簽訂地點: 市。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轉讓協議書范本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身份證:

住址: 住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所購買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乙方向甲方購買的商品房為 園 號 樓 室。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為實測面積。該商品房為現房。甲方依法獲得并合法擁有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權屬證號為: 。

第二條 價格與費用

1、該商品房的售價總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為 拾__萬__千__佰__拾__角__分。

2、甲方同意將該商品房原入住費用全部無償轉給乙方。

3、在甲、乙雙方交房前所發生的管理費、水費、電費、燃氣費、供暖費、電視收視費、電話費由甲方承擔,乙方應承擔交房后所發生的上述費用。

第三條 付款時間約定

乙方應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按期付款:

1、首付款

以該商品房售價總額的 %作為首付款,即人民幣 元(¥ )于20xx年 月 日(雙方立契過戶日)由乙方交付給甲方。

2、余款

以該商品房售價總額的 %作為余款,即人民幣 元(¥ )于__年__月 日前由乙方通過銀行按揭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3、如因銀行放貸拖延,而非甲乙雙方原因所造成則不追究甲乙雙方違約責任。

4、在雙方交接該商品房前,甲方應已收到第二條中所述全部售房款。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垵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逾期在15日之內,自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交付期屆滿之日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乙方已付款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15日后,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第5.3條款規定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

逾期在15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15日后,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按本合同第5.3條款規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應按逾期應付款的萬分之五支付逾期違約金。

3、在雙方簽署本合同后,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

任何一方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則視為違約。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為售價的5%,還應就該違約 行為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進行賠償。如雙方均有違約行為,應根據雙方各自違約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交付期限

甲方須在本合同第三條履行完畢后 日內,通知乙方收樓,以便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不可抗力,除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甲方可據實予以延期。

第六條 裝飾、設備標準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裝修、設備標準以現房實際情況為準(清單見本合同附件一)。

第七條 入住

在簽訂本協議之前,甲方須將物業相關費用全部結清,同時雙方辦理立契過戶、入住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 合同解除

在下列情況之一發生之時,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對方。本合同自該通知送達對方之日起解除。

1、市房地局或貸款銀行未能批準雙方根據本合同之條款上述出售單位;

2、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

3、在上述第8.1 8.2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本合同應解除。甲方應在扣除乙方應付而未付的欠款(除房款以外的)和違約金后,在不支付任何利息或補償的情況下(如有)退還乙方已付房款。

4、如乙方應付而未付的欠款和違約金(如有)已超過乙方已付房款總額,則甲方有權進一步要求乙方賠償。

第九條 不可抗力

凡因發生地震、臺風、暴雨、大火、戰爭等其他不能預見的、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協議時,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應在十五(15)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協議不能履行或部分不履行或者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證明文件。該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地區的機構出具交由當地公證機構公證。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部分或全部免除向另一方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關于物業管理的約定

乙方領取該商品房鑰匙后,乙方應遵守xxx的物業管理規定,并如期繳納各項費用。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之簽訂、效力、 解釋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項下爭議之解決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首先通過友好協調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發出協商要求的書面通知后立即進行。無論任何原因若爭議在發出書面通知后十五(15)天內仍未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在 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根據其有效的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皆有約束力。除仲裁裁決另有裁定外,仲裁費用(包括各方的法律費用)均由敗訴方承擔。

第十三條 附則

1、若本合同內有任何條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市有關規定條例下成為無效、非法或不能執行時,本協議其余條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執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損。

2、本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方便參閱而加入,其不構成本協議的一個組成部分,且其不應對本協議中任何條款的解釋產生任何影響。

3、本合同將成為轉讓出售商品房的充分合同,并取代之前雙方達成的任何承諾、陳述和協議。

4、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通過友好協調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被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5、本合同原件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順義縣房 屋土地管理局備案一份。

6、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7、經營部在本次房屋交易過程中起到監督協調的作用,直至乙方辦理入住為止。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方(蓋章):

資質證號:

第4篇

飯店類合同參考格式(樣本)

目錄

前言

1)合營雙方

2)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3)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4)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5)合營雙方的責任

6)董事會

7)經營管理機構

8)籌建和籌備

9)采購

10)勞務管理

11)稅務

12)財務與會計

13)審計

14)土地使用費

15)合營期限

16)違約的責任

17)清算

18)保險

19)適用的法律

20)保安秘密

21)不可抗力

22)爭議的解決

23)解除合同

24)附則

前言

××××和××××、××××、××××(××××為其三家授權代表)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互利的

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出資,在中國××市建立并經營合資企業,特簽

定本合同。

第一章合營雙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雙方如下:

甲方:××××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分別委托××××

為其授權代表。

1.××××: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2.××××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3.××××: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第二章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二條合營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有關法律、

法規向中國有關當局辦理申請批準手續,在××市登記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合營企業的名稱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稱:中文:××××(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英文:××××

法定地址:××××。

第四條合營企業為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中國法人,其一切活動受中國法律的

管轄,其正當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如公布新法律,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

經濟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營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分別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度

對合營企業承擔責任,并按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損失。

第三章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合營企業的宗旨是:本著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經營具有現代化

水平的××俱樂部,為中外人士(新聞工作者、實業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

提供社交、會議、辦公、通訊、康樂、食宿場所和服務。通過先進的經營管理手

段和優質、高效率的服務,獲得雙方均滿意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合營企業的經營范圍是:社交和會議場所、康樂項目、旅館、辦公樓、

餐館、附屬的通訊設備和商品部,以及其它有關的生活、工作服務設施。

第八條合營企業的建設和經營的規模如下:

總占地面積××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積××平方米,

其中:旅館部分約××平方米(約××間客房),

辦公樓部分約××平方米;

原有建筑物面積××平方米。

第四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九條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為××美元。投資中包括下列費用:

1.合營企業進行經營所需的土地處置費;

2.市政工程設施費;

3.甲方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移轉合營企業的作價;

4.設計費(包括勘測費);

5.建設費(包括新建筑的建設及F.F.E.庭院綠化和附屬設施的建設);

6.籌建費;

7.開業籌備費;

8.新建筑建成開業前的流動資金;

9.建設期間的貸款利息;

10.其它由董事會決定的不可預見的開支費用。

第十條合營企業進行經營所需用地已由甲方進行了處置,其處置費為××美

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在合營企業成立后移交給合

營企業,作價為××美元。

第十一條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固定為××美元。其中甲方出資額為××美元,

占××%;乙方出資額為××美元,占××%。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分別按前條規定的出資金額以如下方式出資:

1.甲方:甲方的土地處置費××美元,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

上的設備作價××美元,合計××美元,作為出資。土地處置費和原有建筑物、構

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的詳情,見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資一覽表》。

2.乙方:以現金××美元作為出資。乙方三家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分別為:×

×××××%,××××××%,××××××%。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根據以下規定向合營企業繳足全部出資額。

1.甲方土地處置費××美元,現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

作價××美元。甲方應在合營企業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后××天

內將全部土地和現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交付合營企業驗收。

2.乙方應分兩批將其繳足的注冊資本現金××美元匯入合營企業開立的銀行

帳戶。

第一批應于合營企業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后十五(15)天

內交付××%的注冊資本,計××美元;

第二批應于××××年×月×日之前交付××%的注冊資本,計××美元。

第十四條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條規定的期間內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資義務,

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需根據延誤的時間和金額,按利率××%/日向非違約方支付

延誤賠償金。如超過期限×個月仍未履行出資義務,非違約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

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而對非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繳足出資額后,須由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

報告,并由合營企業發給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六條合營企業所需的投資總額中,除本章規定的注冊資本××美元外,

不足部分××美元由合營企業另行籌資。

第十七條為籌措第十六條所列投資總額中不足部分的資金××美元,合營企

業委托××銀行牽頭、××銀行為副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貸款。

投資總額如超過××美元,合營企業可向上述國際銀團申請接受以建設費(《

可行性分析報告》中所列××美元)的×%為限度的備用信貸。

如仍不足,合營企業在得到中國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向其它銀行申請接

受以投資總額中未完成投資(投資總額扣除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費用后,即

《可行性分析報告》中所列的××美元)的×%(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費的×%的金

額)為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條合營企業接受貸款,在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督下進行。按××銀

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的貸款數額提供擔保。合營企業將其全部資產提供給××

以作為上述擔保的反擔保。××收取擔保費。

第十九條貸款協議、擔保協議和反擔保協議應在合營企業成立后盡快簽署。

第二十條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必須事先經另

一方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甲乙任何一方在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權優先購

買。但是一方提出轉讓時,另一方須在接到書面通知××天內書面答復是否接受轉

讓,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轉讓的答復,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出資額的條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條件優

惠。

違反上述條款規定之一的,其轉讓無效。

第二十二條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的通過或確認,并報

原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甲方同意乙方在合營企業成立后,成立以××××為首的由××

××、××××、××××組成的投資公司,如未發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情

況,乙方可向該投資公司轉讓乙方出資者的資格或全部出資額。但是,該投資公司

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能力。

乙方應于轉讓前××天書面通知甲方,并由合營企業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甲方

要為盡快取得該項批準進行積極協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進行轉讓,則必須要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乙方的各項義

務。

第五章合營雙方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合營雙方除必須履行本合同其它條款所規定的義務外,還應負責

協助辦理下述事項:

甲方:1.協助合營企業向中國有關當局辦理合營企業成立的申請批準、注冊

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等手續;

2.協助合營企業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

向中國有關部門辦理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設備所有權移交給合

營企業的手續;

3.負責提供新建建筑物和改造原有建筑物所必要的有關法規、數據和資料;

4.在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成立之前,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外籍業務人員的

入境、居留等手續;

5.協助合營企業辦理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經營中的水、電、煤氣、暖氣、通

訊、道路等有關基礎設施的建設及正常使用的聯系事宜;

6.協助合營企業辦理建設工程和經營所必需從中國境外采購進口的機具、材

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的報關手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和申報減免稅手續

等事項;

7.協助合營企業辦理招聘中國籍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業人員的事宜;

8.協助合營企業就改造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方案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事

宜,盡快取得中國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

9.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在原有建筑物改造完成之時,新建筑土建工程

完成之時,使其通過中國有關驗收部門的竣工檢查;

10.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取得××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的貸款,向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貸款許可手續;

11.協助辦理合營企業委托的其它有關事項。

乙方:1.根據董事會決定的方針和計劃,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在中國境

外聯系以最優惠的價格采購或租用建設工程和經營所必須從中國境外進口的機具、

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并安排運抵指定的中國港口;

2.根據合營企業的利益和需要,推薦和派遣有能力勝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員

參加合營企業籌建和經營管理工作;

3.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為其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業人員在中國

境外培訓提供場所和一切必要的條件,或其它有關安排;

4.協助辦理合營企業委托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

題。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

董事。

第二十七條董事的任期為×年,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如果一名董事的職位因故出現空缺時,其原委派方將另外派一名

董事替補。

遇有特殊情況,委派方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屆滿前更換該董事,但須以書

面形式通知對方和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各一名,董事長由甲方、副董事長由

乙方分別從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權時,應授權副董

事長代行其職權。董事長和副董事長都不能履行其職權時,應由董事長授權另一名

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條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數,方能舉

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書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個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

事會會議和表決。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會議須得到出席會議的董事半數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須

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決議。

第三十二條下列事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托者

的一致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但合營期滿的解散不包括在內);

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轉讓;

4.合營企業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

長不能召集時,應委托副董事長或另外一名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議,董事長必須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可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除非他們本

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會議上決議的事項,應分別用中文和×文作出議事錄,經

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托者簽字后由合營企業歸檔保存,并抄送甲乙雙

方。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在中國××舉行。經董事長與副董事長協商同意,

也可改在其它地點舉行。

第三十七條除了擔任合營企業經營管理職務應得的報酬外,董事不得從合營

企業獲取任何報酬。但董事會開會期間的往來旅費、住宿、招待等開支由合營企業

負擔。

第七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合營企業在董事會之下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合營企業的日常

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名,視工作需要設副總經理一或三名,

總會計師一名,審計師一名。上述人員為合營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第四十條在合營企業成立之后的前×年,本著甲乙雙方人數對等原則,總經

理由乙方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或甲乙雙方分別推薦,從合營企業成立后的第×年

開始,總經理由甲方推薦,副總經理由乙方或甲乙雙方分別推薦。

在合營期間,總會計師由甲方推薦,審計師由乙方推薦;如雙方同意,審計師

也可由甲方推薦。

第四十一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或其它高級管理職務。

第四十二條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對董事會負責,組織領導合營企

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的范圍內,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高

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它下屬人員,并行使其它被授予的職權。在總經理因故不能執

行職務時,應授權副總經理代行其職權。

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工作,并在總經理授權之下,分擔一定范圍的經營管理的

領導職權。總經理對合營企業日常業務中的重要事項,應與副總經理協商一致。

前款規定的重要事項在章程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任何經濟組織的執行職務,不得

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合營企業的商業競爭,否則,應視為合營企業的失職行為。

第四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

為,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董事會決定可隨時解聘。

第四十五條根據董事的決定,在經營管理機構中分設若干部門,分管合營企

業各方面的業務。分設的部門經理和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向總經理負責。

第四十六條經營管理機構包括臨時設立的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的人員

編制、工資待遇及福利等,由總經理負責擬定,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七條合營企業旅館部分的經營管理,委托××××負責,由總經理、

副總經理提出委托條件、擬訂委托合同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八章籌建和籌備

第四十八條合營企業在開始階段,應在董事會的授權和監督之下,由總經理

在副總經理協助下完成以下三項任務:

1.有關合營企業的建設工程的工作;

2.有關合營企業全面開業的準備工作;

3.原有建筑物和設施全面開業前的正常經營。

第四十九條對于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三項任務,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之間應作如

下的責任分工:

1.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

2.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并分別負責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的工作。

第五十條為完成上述四十八條中所列的合營企業開始階段的三項任務,由總

經理負責組織配備適當人員,分別建立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其職能如下:

一、籌建處

(1)組織制訂方案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董事會決定,

并報中國主管當局批準;

(2)根據批準的擴大初步設計,制作工程預算,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董事

會決定;

(3)接洽承包設計單位,安排與其訂立設計合同的有關事宜;

(4)接洽總承包施工單位,安排與其訂立總承包合同的有關事宜;

(5)安排在中國境內外采購和運輸工程建設所需的機具、設備、材料;

(6)隨時督促檢查承包設計和承包施工的單位按時保質保量地履行合同,并

根據需要與對方協調解決履行合同中發生的問題;

(7)及時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工程隱蔽部分,組織部分工程的驗收及全部工程

的竣工驗收;

(8)嚴格按照設計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條款掌握設計費和工程費的支付,并在

預算的范圍內支付其它有關費用;

(9)整理和保存有關設計、施工、驗收的一切圖紙、文件和其它記錄資料;

(10)其它有關籌建的業務。

二.籌備處

(1)維護、管理原有建筑,維持正常營業;

(2)就康樂、旅館、辦公樓、飲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營業部門分別制訂經營

管理計劃,并聯系、安排上述營業部門經營管理的對外合作和委托的有關事宜;

(3)安排各營業部門的所需設備、家具和其它用品的采購、運輸、安裝;

(4)擬訂各營業部門人員的編制;

(5)安排和管理對營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6)做好合營企業全面開業的一切準備。

三.行政處

(1)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工作;

(2)負責有關法律事宜;

(3)負責文書、資料的收發登記、保管等工作;

(4)制訂財會制度,全面負責財會工作;

(5)負責資金的籌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6)負責新建筑及原有建筑的建設、改建費的投資預算、結算的管理工作;

(7)負責工作人員的考核、選拔、聘用及崗前培訓工作;

(8)制訂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福利待遇方案及獎懲條例等。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條所述臨時機構在完成其規定的任務后,經董事會決定,

應即行撤銷。在臨時機構撤銷以前,總經理必須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就合營企業

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并做好全面開業準備。

第五十二條根據董事會的授權,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協商一致后,可將籌建和

籌備工作的一部分與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托第三者完成。

第五十三條合營企業新建筑物的設計,須由合營企業委托××××和×××

×合作進行,其有效送審設計方案的新建筑物的建筑面積增加部分,不得超過×萬

平方米的×%。

合營企業委托××××總承包合營企業新建筑物的建設工程。

第九章采購

第五十四條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營業所必需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

及其它用品,應由總經理負責提出采購計劃和預算。并將擬在中國境內采購和必須

從中國境外進口的品目分別開列清單,報董事會批準后由合營企業自行采購,或委

托第三者采購。

第五十五條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營業所需物資的購置,在品質、價格和交貨

期限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采用中國的產品。

第五十六條為保證合營企業各方面的設施達到國際上較高級的水平,如合營

企業需要從中國境外進口設備、材料等物資,應按中國政府規定事先編制計劃,申

領進口許可證,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

律規定申請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十章勞務管理

第五十七條合營企業所需要的中國籍職工,可以由甲方推薦,或者在勞動人

事部門協助下,由合營企業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核,擇優錄用,并與之簽訂雇

傭合同。

第五十八條合營企業職工的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紀律,

由經營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中國

其它有關規定制訂具體規章,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九條合營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實施條例》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合營企業與本企業工會的關系,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三章的各條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合營企業的中、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它管理人員的薪金待遇,由

董事會決定。中國籍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應與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稅務

第六十一條合營企業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等

有關稅務方面的法律和規定,繳納各種稅款。在新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開始營業前,

合營企業向中國稅務機關提出分別享受減免所得稅的申請,經批準后實行。

第六十二條合營企業職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

個人所得稅。

第六十三條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分別下列三種情況,采用直線法進行折舊。

按期折舊完畢,不留殘值。

1.新建房屋、建筑物和原有建筑采用加速折舊辦法。新建房屋、建筑物自投

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原有建筑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報中

國財政部稅務總局批準后實施;

2.各種機器設備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

3.各種車輛和電子設備,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

第六十四條在新建建筑竣工和原有建筑改造完成后,總會計師應盡快計算列

出合營企業固定資產一覽表,并經審計師審計,由董事會作出決定,連同折舊辦法

一起報請中國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章財務與會計

第六十五條合營企業的財會制度由總會計師在審計師的協助下,根據中國財

政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等規定并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予以制訂,經

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合營企業的財會制度應報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北京市財務部門

和稅務部門備案。

第六十六條合營企業的會計制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第一個會計年度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至該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條合營企業出據的單據、帳簿,均用中文書寫,季度、年度報表分

別用中、×文書寫。人民幣為記帳的本位幣。對外幣的收支除應登記實際收付的外

幣金額外,還應按照確定的匯率(根據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

為人民幣記帳。由于貨幣兌換率波動引起的損益應作為當年損益入帳。

對于外幣的現金、銀行存款,其它收付款項以及債務等,除按當日匯率折合為

人民幣記帳外,還應按實際計算金額和收付的貨幣另行記帳。

第六十八條合營企業應按季和按年度提出會計報表,分別報送甲乙雙方。合

營企業的季度和年度報表分別報送××市稅務機關、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同級財政

部門,年度報表還應抄送原審批機構。

報表格式應符合中國財政部和其它有關部門的規定。

1.每季的會計報表,應在季度終了的次月二十日前提出;

2.年度會計報表,應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連同審計報告一并報出。

第六十九條合營企業每年進行一次決算,如出現虧損,應由次一年的稅前收

益中彌補,在補足各年度虧損及償還該期應償還的銀行貸款之前,不得分配當年的

利潤。

合營企業經年度決算實現的利潤,在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提取儲備基金、職

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后,剩余的利潤,按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每年分

配一次,分配辦法由董事會決定。

各種基金的提留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十條合營企業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和人

民幣帳戶。

合營企業要在中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儲蓄帳戶,應向中國

有關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第十三章審計

第七十一條在合營企業的每個會計年度末,合營企業應責成審計師對企業的

帳簿和單證記錄進行審計。該項審計須在不遲于該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天內完成。

經審計的會計報表連同審計師的報告應在完成后盡快提交給董事會及甲乙雙方。

第七十二條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前條所述年度審計結束后的××個月之內,對

合營企業的全部帳目進行審計。此種審計完成后,須向董事會提出審計報告。董事

會應在收到該審計報告××天內,對有關問題作出答復。

第七十三條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各會計年度中,對一項特定的帳目或問題進行

專項審計。此種專項審計須提前××天書面通知對方,抄送總經理,并且應盡量不

影響合營企業正常業務的進行。

第七十四條根據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要求進行審計的一方,須自己另行

聘請審計師或會計師進行審計。此種審計產生的費用由要求進行審計的一方負擔。

第十四章土地使用費

第七十五條合營企業自用地合同規定的時間起截至合營期限終止或合營企業

提前解散時為止,每年按規定向中國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交納所占用土地的使用費。

第十五章合營期限

第七十六條甲乙雙方的合營期限為××年,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原

有建筑自雙方繳足第一批出資額之日起開始營業、改造。原有建筑的營業、改造和

新建筑的建設為第一期,時間約為×年。新建筑物竣工后和原有建筑一起全面營業。

第二期自全面營業開始之日為××年。

第七十七條甲乙雙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時,應在合營期滿之前至少六個月,

經董事會決議,并報中國有關當局批準。

如第七十六條所指第一期超出×年,董事會須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報原審批

機構審批。

合營企業在全面營業期間因故中斷三個月以上時,董事會應向中國原審批機構

申請相應延長合營期限。

第七十八條合營企業遇到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應由董事會在××天內作出

解散合營企業的決議,提出解散申請書,經原審批機構批準后,可以提前終止和解

散:

1.合營企業連續×年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或虧損累計額超過注冊

資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

續經營;

3.因不可抗力或因發生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未曾預見到的事件,致使合營

企業繼續經營明顯陷入困境;

4.合營企業不能達到其經營目的,而又無其它發展前途;

5.投資總額超出××美元,甲乙雙方又無法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6.經努力,合營企業得不到××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貸款;

7.經努力、合營企業無法同第五十三條所指的設計承包單位、施工承包單位

及第四十七條所指的管理公司就委托條件等事項達成一致。

第十六章違約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義務,或者因

其他違反合同和章程的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須負責對此損失實行賠償。

因一方違反合同或章程義務導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終止的,不解除違約一方的賠

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章清算

第八十條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由董事會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

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監督清算。

第八十一條合營企業以清算當時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

償債務后剩余的全部財產,按照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八十二條合營企業期限屆滿進行清算時,固定資產(已折舊完畢,不留殘

值)作價一美元由甲方購買,其它財產均按當時帳面價值計算。

合營企業中止合同進行清算時,固定資產及其它財產均按當時帳面價值計算。

由清算發生的一切費用,從可分配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上述兩款所指帳面價值,包括在稅后利潤進行分配時保留累存的固定資產折舊

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凈收益。

第八十三條合營企業清算后的財產,乙方分得的部分用××幣支付。

合營企業解散后,各項帳冊和文件交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第十八章保險

第八十四條合營企業投保的各種險別,均須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向中國的保

險公司投保。投保的險別、金額和期限及其它有關事宜,在保險合同中規定。

對中國的保險公司所未設的險別,可在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適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條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以及有關本合同的爭議的解決,

均適用中國的法律。

第二十章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條甲乙雙方對屬于合營企業經營、技術、銷售、管理和財務狀況中

的秘密資料,不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面予以公開。

第八十七條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業與其它單位間訂立的協議和

合同,不經甲乙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開。

第二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條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

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者

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和事

件情況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天內立即提供事故和事件詳情及合同不能

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證明文件。甲乙雙方應按照事故和事件對履行

合同影響的程度盡快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

延期履行合同義務。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損失,各方都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章爭議的解決

第八十九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

應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協商解決。

如爭議未能協商解決,應提交有關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甲方為原告,應在×

×××,根據該協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如乙方為原告,應在××××,根據該委

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九十條在發生爭議和在協商、仲裁期間,除有爭議的問題外,甲乙雙方應

繼續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各自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三章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失效:

1.第十七章規定的清算手續完成后;

2.乙方全部出資額轉讓給甲方后;

3.如果本合同簽字后六個月得不到中國政府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四章附則

第九十二條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的修改、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以

書面形式確認。凡需經有關當局批準的,在獲得批準之后生效。

第九十三條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文兩種文字寫成,一式兩份,甲乙雙方

各保存一份。兩種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發生歧義,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十四條甲乙雙方之間就履行本合同或與其有關事宜相互的通知,凡與雙

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前款的通知如采取電報或電傳形式,須隨后以航空掛號信函通知。

合營企業與乙方之間往來的文件、通知、會計報表、審計報表等,均須以航空

掛號寄送。

雙方接受通知的地址,應在本合同中第一條寫明的法定地址。

第九十五條甲乙雙方在合營期內未取得對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讓第三

者使用“××”,或與其類似的名稱,進行與合營企業無關的活動。

第九十六條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均自中國有關當局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條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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