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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新方法
2009年8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國稅函[2009]461號(以下簡稱“461號文”)就員工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處理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
461號文明確了股票增值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員工兌現股票增值權所得當日,應納稅所得額以員工取得的現金來確定(即授權日與行權日股價的凈增長值)。
而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限制性股票解禁當日。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則以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或境外的證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當日的股票市價(簡稱“A”)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簡稱“B”)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簡稱“C”),減去員工對本批次解禁股份數實際支付資金數額(簡稱“D”)來確定。
應納稅所得額=(A+B)/2×C-D
限制性股票按平均價格計算所得是一種嶄新的定價方法,如果股價在禁售期內下跌(特別是在過去幾年),這將會給員工帶來不利的影響。例如,如果限制性股票在登記當日的收市價為20美元,解禁當日的收市價為10美元,相關的股票將以每股15美元計征個人所得稅[(20+10)/2]。
另外,有別于股票增值權和股票期權(其納稅義務一般發生于行權當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員工通常不可以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約定解禁日)到股價回升后。
要點籌劃策
優惠的適用性及局限性。雇員從上市公司獲得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應參照財稅[2005]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文”)中對股票期權收入的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將股權激勵所得以較優惠的公式并按單獨月份計算從而得出較低的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但461號文亦明確指出,35號文中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并不適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和公司上市前設立的股權激勵計劃。這將導致此類股權激勵所得的稅負高于上市公司員工股權激勵所得的稅負。另外,如果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備股權激勵計劃相關資料,員工也會因此不能享用35號文中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多層級公司優惠限制。需要明確的是,35號文中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僅適用于上市公司(包括分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不低于30%的子公司的員工。但是,間接控股只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間接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上市公司對一級子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這一點對于具有多層級的企業需要特別明確,超過二級子公司的持股和控股比例低于30%的公司的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也不適用35號文中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同一年度多次所得。員工在同一納稅年度多次取得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所得的,可適用35號文中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唯須將合并后的累計所得按照國稅函[2006]902號文(以下簡稱“902號文”)的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用這種合并方法計征的稅負會比分開計算的稅負高。
備案及報送資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計劃實施前向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此外,還應當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行權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的資料(例如行權通知書),并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時提供相關信息(例如行權股票的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信息)。
與此同時,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亦應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股票登記,并經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內,將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計劃、股票登記日期及當日收盤價、禁售期限和股權激勵人員名單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461號文還規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機構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外上市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和相關的資料進行備案。
注意事項
楊治中先生表示,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年公布的有關個人所得稅的幾份文件對不同類別的股權激勵計劃收入如何計算應納稅額提供了更廣泛更明細的指引。例如,其他股權激勵計劃收入能否享受35號文中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和是否需要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問題,現今就有了明確的說明。避免了以往各地方稅務機關有不同理解和執行上存在差異的問題。
雖然澄清了只有已完成股權激勵計劃在其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國內、海外上市公司和其符合控股條件的子公司員工,才可能享受35號文中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
但是不同的地方稅務機關或專管員對備案時間上的規定及備案需要提交什么文件和資料均有不同的差異。因此楊治中先生建議公司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澄清確認。
另外這個首次提出的多層次公司控股的相關限制,對于已經超出了二級控股界限的子公司,其員工在股權激勵計劃收入的稅負便增加了。建議已經超出了二級控股界限的子公司重新審核之前已經備案的股權激勵計劃和其稅務處理的正確性。考慮到461號文還提出了若公司不進行股權激勵計劃備案,便不適用35號文中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附合有關條件的公司應當及時地準備材料進行備案以保證其員工能夠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
【摘要】本文對制造業企業籌資工作中的避稅問題及案例提出了質疑和分析,目的是為了提高避稅方案的可行性,減少工作中的失誤。在經營業務中,應該注意納稅籌劃。納稅籌劃首先要做到合法納稅。
機械制造企業要籌集和使用資金,無論長期資金還是短期資金,都存在一定的資金成本,因此,在籌集資金中降低成本減輕稅負便成為人們追求的目標。由于人們對稅法和會計業務的了解不甚透徹,往往在避稅中出現失誤,下面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
一、利用資金籌集途徑選擇進行避稅的分析
企業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可以通過銀行借款、發行債券、發行股票、融資租賃等途徑來解決,但是,不同途徑的資金其稅負大不相同。人們為了減輕稅務成本,必然選擇納稅較少的途徑籌集資金。舉例如下:
[例1]某機器制造集團公司所屬的瑞雪企業需要一條產品生產線,價值200萬元,目前企業只有貸款和租賃兩種選擇,如果選擇五年期長期貸款,年利率11%,籌資費用率0.5%;如果選擇租賃,正好本集團內部的豐年企業有一條該生產線,該設備每年可創造年利潤24萬元,所得稅率33%,應納稅額7.92萬元,如果租賃的話,租金每年15萬元。那么,從減少納稅的角度看,該集團公司如何進行決策呢?分別計算如下:
(一)借款資金成本=借款年利息(1-所得稅率)/[借款本金(1-籌資費用率)]=22(1-33%)/[200(1-0.5%)]=7.41%
(二)由于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扣除或攤銷,企業五年可以少繳所得稅111×33%=36.33萬元。
(三)豐年企業原來每年交納所得稅24×33%=7.92萬元,五年計39.6萬元。
(四)瑞雪企業租用后,每年租金15萬元,豐年企業需要交納營業稅0.75萬元(15×5%);瑞雪企業的租金可以在稅前扣除,則利潤為24-15=9萬元,適用稅率27%,應納所得稅2.43萬元。共計稅負3.18萬元(0.75+2.43)。
由此推論,瑞雪企業租用豐年企業的產品生產線,納稅額最低。因此,許多專業書籍上都介紹了這個案例并且選擇了后一個方案。
可是,當我們仔細推敲的時候,發現以上的避稅方案有漏洞。豐年企業把設備出租給瑞雪企業,滿足了瑞雪企業的需要,可是,豐年企業的市場需求怎樣滿足?即使豐年企業可以解決市場問題,集團公司內部通過這種單純避稅的方法去經營,未必能夠獲得最好的經濟效益,未必不被稅務機關查處。所以,筆者認為,在選擇籌集資金的途徑時,應該考慮避稅問題,但是,不能為了避稅就不考慮生產經營的需要和征得稅務機關的同意。因此,企業在資金籌集過程中首先要考慮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在滿足生產經營所需的前提條件下,利用國家的法律條款進行避稅,才是可取的。
二、利用調整資本結構進行避稅的分析
企業通過債務籌集資金比通過發行股票進行籌集資金稅負要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如果籌集同樣額度的資金,由于債務性籌資可以在計提所得稅以前列支一部分利息,從而產生避稅效果,可給資本所有者提供避稅利益。這是財務杠桿發生的作用。這個作用使得利用財務杠桿的企業比其他沒有利用財務杠桿的企業更能夠實現權益增值,從而給企業的股東權益產生積極的影響。舉例如下:
[例2]天恒公司是一家制造企業。計劃籌集資金100萬元用于一項新產品的生產,制定了甲、乙、丙三個方案,其債務利率為10%,企業所得稅33%,各個方案的權益投資利潤率見表1。
由表1可見,隨著債務資本比重的加大,企業納稅額呈現遞減的趨勢,從9.9萬元一直減到7.9萬元。同時,當投資利潤率大于負債利率的時候,債務資本在投資中所占比例越高,對企業權益資本越有利。于是,在其他條件都不變的情況下,丙方案是最優方案,應該選擇丙方案。
但是,并不等于說負債越多越好。隨著企業債務的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在增加,債務成本也在增加。一方面,如果企業債務過重,經營效益又不好,當處于財務拮據狀態的時候,將產生財務拮據成本;另一方面,為了遵循保護性條款,使企業經營靈活性減少,效率降低以及監督費用的增加,都構成成本。這兩種費用的增加,都會抵銷由于負債帶來的避稅作用而增加的企業價值,使企業的避稅計劃歸于失敗。
由此可見,在籌集資金的避稅方案中,稅務成本的降低和控制企業財務風險同等重要,必須同時考慮,缺一不可。尋求企業的最佳資本結構,最大限度地降低稅務成本,提高企業價值,權衡避稅和財務風險的利弊,才是企業財務管理努力的方向。
另外,在利用債務形式進行籌集資金的時候,還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資本性利息不能作為費用一次性從稅前扣除。二是內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借款利息的金額部分,不能從稅前所得中扣除。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債務利息如果高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其高出部分也不能從稅前扣除。四是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注冊資本50%的,其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從稅前扣除。
以上四條均是國家稅務部門的規定,企業在納稅的時候必須遵照執行。如果在這四個問題上想鉆法律的空子,那是偷漏稅的行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關鍵詞:新稅法 企業 會計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最早是出現在西方發達國家,它主要指的是企業在國家稅收政策法規所允許的范圍內,并且不影響自身正常的經營活動下,對企業的投資、籌資以及經營活動進行統籌規劃和安排的一種活動,它的主要目的是用合理的手段來降低企業的稅賦支出,使企業最終實現利益的最大化。企業的稅務籌劃必須要在相關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它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合法性和計劃性是稅收籌劃的本質。目前我國關于企業稅收策劃的研究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它過于考慮短期的利益,忽略了企業長遠利益的戰略發展,企業應該認識到稅務籌劃的重要性,它關系著企業未來發展的方向。
一、我國目前企業會計稅務籌劃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稅務的籌劃意識且納稅觀念過于陳舊
近些年來雖然人們對于納稅的觀念已經逐漸熟知,但在企業中相關的財會人員對于偷稅漏說以及稅務籌劃之間的關系卻難以界定,而且對其概念也認識不清,大多數企業中從事財會工作的人員對企業所得稅五統一的內容沒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對納稅會計業務也沒有進行深入的了解,從而在進行企業稅務籌劃工作的時候,依舊采用著以往舊的稅務籌劃方案措施,這樣一來就很難使企業的稅務負擔減輕,利益得到最大化,而且舊的稅務籌劃方案并不符合國家稅收相關精神與當前的市場環境,一部分的企業財會人員并沒有意識到稅務籌劃對于企業發展的重要性。此外,在偷稅、漏稅、避稅以及稅務籌劃上要認清它們在本質上的區別,偷稅是一種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也就是企業隱瞞真實的內部情況,采取不公開和不正當的手段從而不繳或者少繳稅款;避稅是企業為了解除稅負或者減輕稅負從而利用稅法上的一些漏洞而做出的一些不正當的行為;漏稅指的是在企業中會由于相關的財會人員的粗心大意或者企業對于稅法相關的規定不太熟悉而造成的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這種行為大多數并非主觀意愿的。偷稅、漏稅、避稅這三種行為是屬于不合法的行為,還要受到一定的處罰,而稅務會計籌劃則是需要在合理且合法的情況,并且符合國家相關的稅務精神和稅收的優惠政策來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稅負。
(二)相關財會管理人員的稅務籌劃能力不強
隨著現在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市場競爭也日趨激烈,企業的經濟效益決定著企業的競爭力水平,而企業中的稅務籌劃工作則對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企業中相關的財會管理人員缺乏對稅務策劃的重視,且全面的綜合素質和專業能力很難滿足新稅法的要求,稅務策劃方面的能力整體都比較低,這樣一來企業的稅務負擔就不能減輕,經濟效益也難以得到提高。企業的稅務籌劃工作要想有效的開展,就要求相關的財會人員在精通稅法、會計方面的知識的基礎上,還要了解并熟知投資、金融、物流、貿易等方面的知識,然而現實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一部分的企業財會人員甚至連基本的稅法和會計知識都沒有完全精通,且會計和稅法相關的知識和觀念較為陳舊,不能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和企業的需求,此外部分的財會管理人員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沒有主動去采取一些措施來減少稅收負擔,致使企業內部的財會部門不能夠制定出合理細致的規劃,不能使各部門之間達到很好的配合,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大大地影響了企業的稅務籌劃工作,降低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三)沒有完善的稅務籌劃體系和相關的管理機制
企業要實現稅務籌劃達到一個理想的效果,最根本的就是完善和健全一套合理有效的籌劃體系和管理機制,一部分企業由于自身稅務策劃的目的不夠明確,在管理方面有所欠缺,導致了企業的稅務籌劃工作很難順利開展下去。首先,企業的稅務籌劃工作是一個整體性和目的性很強的工作,一些企業忽略了自身的經營狀況和企業成本效益的分析,致使稅務籌劃的目的本末倒置。其次,企業的稅務籌劃是一項具有前瞻性的工作,需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狀況來制定合理的方案和詳細的計劃,從而保障稅務籌劃在時間上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現實中的一些企業卻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而是在結束了各項經濟行為之后才開展了稅務籌劃工作,這樣不僅使稅務籌劃工作失去了統籌規劃的作用,而且很難達到企業經濟效益提高的目的。最后,由于大部分企業的財會管理人員專業綜合素質和管理能力的欠缺,再加上其稅務籌劃經驗的不足,導致了企業稅務策劃方式的單一和缺乏創新,很難與新稅法的相關要求適應。此外,部分的企業忽略了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溝通和聯系,從而使征管的流程變得復雜,這樣不利于企業稅務籌劃工作的進行。
二、企業所得稅五統一主要的變化
首先,五個方面的統一分別為:一是新稅法不再把外資和內資企業區分開來,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法。二是新稅法將之前原稅法中對內資企業規定的稅率降低,并把內外資企業的不同稅率統一為25%。三是新稅法統一了稅前扣除的一些標準和政策,使企業的稅負變得更加公平公正。四是新稅法對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做出了調整和統一,并且將特惠制取代普惠制。五是新稅法統一規范了稅收的征管要求。除了五個方面的統一之外,新稅法也提出了兩個方面的過渡政策,這兩個方面的過渡政策使企業達到了降低成本的目的,為相關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開展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間,進一步實現了節約資源,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企業所得稅五統一簡化處理了所得稅的稅率,它把基本的稅率定位25%,這樣的一個標準對于不管發展進步還是緩慢的企業來說都是一個最低的水平和標準,大大地減少了企業的稅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的經濟負擔,使企業能夠在財務方面增加一些經濟實力和效益,進而更好地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
最后,企業所得稅五統一進一步明確地規定了稅前的一些扣除項目,如工薪資金和附加項目的扣除。具體表現為其一是對企業的相關工薪、福利、經費等的發放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二是對企業在業務方面的宣傳費用和招待費用以及一些公益性的捐贈費用都做出了相關的規定,并根據具體的規定進行稅前的扣除。
三、企業所得稅五統一后企業會計稅務籌劃的具體策略
(一)培養稅務籌劃的專業人才隊伍
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要有一個明確的籌劃目的和籌劃方案,這就要求稅務籌劃者不僅需要有稅法和會計等相關的專業知識,還要有全面的籌劃能力以及嚴謹的邏輯思維能力,因此,企業應該培養一支綜合素質和專業能力極強的稅務籌劃人才,在進行籌劃的過程中,能夠對企業的整體運營情況很好地把控和掌握,并對企業中的籌資、投資以及經營等詳細的了解,并通過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不同的納稅方案和計劃。企業的稅務籌劃是一項思維型和規則性極強的工作,要培養一批具有較強的綜合素質和專業能力的人才,不斷地擴大人才建設的隊伍,且在工作中定期地開展培訓,培養稅務籌劃人員的創新意識和策劃能力,使其能夠不斷地根據新稅法的相關規定合理的調整稅務籌劃的方案,使其能夠與企業的利益相契合。
(二)完善稅務籌劃的管理體系
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尊重稅收籌劃的時間性、目的性和實踐性,建設一個完善的稅務管理體系,從而最終實現企業效益的最大化。首先是要用崗位責任制來確定在稅務籌劃的時間,必須要確保在其他各項經濟活動之前進行籌劃,從而設定一個合理的財務格局。其次是要明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是以企業效益的最大化作為最終目的,并且制定長遠的發展戰略計劃,進一步開展稅務籌劃工作。最后是要結合著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在新稅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合理的實踐,使企業與稅法能夠充分的融合起來。總之,企業要根據稅務籌劃的具體特點,結合著企業自身的狀況,建立并健全稅收籌劃的管理體系,進一步保證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加強與稅務機關之間的聯系溝通
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可以制定不同的籌劃方案和措施,但一切的方案和政策都要在遵守相關的稅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進行的,需要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和通過才能夠實行。因此,企業應該與稅務機關之間保持順暢的溝通,及時的咨詢并學習相關的國家政策,如果相關的籌劃方案沒有符合國家政策的要求,沒有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同,那么企業的稅務籌劃方案就是無效的,嚴重時甚至可能觸犯到國家的法律,從而影響企業的合法運營,企業在制定稅務籌劃方案時要與稅務機關進行及時的溝通,然后根據相關的政策制定出不同的策劃方案,這樣一來不僅避免了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而且還能夠使稅收籌劃的方案達到最理想的效果。
四、結束語
就目前現代企業的發展狀況來看,對企業會計稅務進行有效合理的籌劃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和意義,新稅法相對于舊的稅法來說在納稅的內容、稅收的優惠以及納稅人主體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改變,它對于企業在稅務的籌劃工作上產生了有利的影響,在今后的發展中,企業應該更加重視稅務籌劃工作,不斷地總結以往的經驗和不足之處,在新稅法的環境下開展合理有效的稅務籌劃,進而使企業最大限度地獲取經濟利益和資金時間價值,不斷地提高其市場競爭優勢和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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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務籌劃 稅務風險 特別納稅調整 合理商業目的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發展,企業的交易方式越來越多樣化,我國稅收法規和政策體系也越來越復雜,稅務征管力度也越來越大,因此企業的涉稅風險也越來越顯性化,并已經成為企業眾多風險當中一種非常重要的風險。這就要求企業在稅務籌劃當中,以合理合法為原則,以企業整體財務目標為導向,準確理解和把握稅收政策及其變化,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力爭使涉稅風險最小化。
一、稅務籌劃風險概念的提出
稅務籌劃是指通過對涉稅業務的稅前安排,從而達到節稅目的一種稅務謀劃。具體而言,它是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規定,對企業組建、經營、投融資活動等進行有計劃的安排,以減輕稅收負擔、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根據收益與風險對等的原則,企業在取得稅務籌劃利益的同時,也必然要承擔相應的稅務籌劃風險。稅務籌劃風險是指由于稅務籌劃方案違反稅法或者偏離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使納稅人利益受損的可能性,包括罰款、滯納金,甚至承擔刑事責任等。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一定要樹立風險意識,認真分析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因素,采取積極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減少、分散或規避風險,避免落入稅務籌劃陷阱。
二、企業所得稅籌劃風險分析
由于涉稅業務的多樣性、稅法的復雜性,以及稅務籌劃方案法律依據的不確定性,企業稅務籌劃的風險因素很多,主要有稅收政策變化風險、稅務行政執法風險、稅務籌劃方案風險和企業財務風險等。例如,,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引入了“特別納稅調整”條款不,加大了反避稅力度,企業面臨的稅務籌劃風險陡然增加。還有“稅前扣除合理性”概念的提出,使稅務籌劃方案合法性與非法性之間界限更加模糊,也進一步加大了稅務風險。
(一)稅收政策變動風險
稅收政策變動風險是稅務籌劃諸多風險當中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一種風險,它是指因稅法變動使原來已經確定的所得稅籌劃方案偏離預期目標的不確定性,該風險由稅務籌劃對稅收政策的依賴性所引起。稅收作為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一方面要適應經濟環境的變化,另一方面還要根據一定的政策目的,對經濟環境施加一定的影響。因此,稅收政策的穩定性只是相對的,變動性才是絕對的。這說要求稅收政策經常地做一些調整。與稅收政策的易變性相比,稅務籌劃是一種具有前瞻性的計劃安排,每一個稅務籌劃方案從最初的立項到方案的最終確定,需要經過一系列的過程。在此期間,如果稅收政策發生了比較大的調整,那么便有可能使按照原來稅收政策設計的稅務方案,由合法變得不合法,或者由合理變得不合理,稅務籌劃風險便由此而生。
(二)判斷事項風險
支出稅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納稅人可扣除費用必須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其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并未對稅前支出的合理性這一原則規定予以具體的解釋,從某種意義上講,“合理性”依賴以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主觀判斷,這也就決定了有關稅前支出的稅務安排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對合理性尺度的把握常常存在分歧,納稅人認為合理的支出,但是從稅務機關角度看,可能是不合理的支出。
(三)特別納稅調險
根據國際稅收慣例,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特別納稅調整”一章,首次從實體法的角度,對反避稅條款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首次明確提出了轉讓定價的核心原則——“獨立交易原則”、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原則、以及稅務機關必要的反避稅處置權和加收利息條款。反避稅措施的加強,加大了稅務籌劃方案的風險;加收利息條款,避稅非零成本的觀念開始被人們所接受。與此同時,常規的避稅方法,如把利潤轉移到低稅區、提高債權性投資占權益性投資的比重、在低稅地虛設機構、建立信托關系、濫用稅收協議等將會接受嚴厲的反避稅調查,其中潛在的稅務風險是不言自明的。
(四)稅務機關認定風險
稅務機關認定風險險是指納稅人設計和實施的稅務籌劃方案因不能被稅務機關認同而遭受稅務處罰的不確定性。例如,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基于不合理商業目的交易的稅務安排,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予以調整。合理商業目的也是一種職業判斷,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對其理解和運用難免存在差異,因此,認定風險也是企業面臨的主要籌劃風險之一。
(五)財務風險
稅收籌劃要服務于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為實現企業整體戰略目標和企業價值最大化服務。稅收籌劃活動是只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屬于實現財務目標的支持性活動,是為企業價值最大化服務的,而不是財務管理的最終目的。如果企業稅收籌劃方案背離生產經營目標,影響企業正常的經營和財務秩序,將招致企業更大的風險和損失。例如,在稅務籌劃中忽視機會成本,為了享受免稅期的稅收優惠政策,違背生產經營規律和企業整體經營戰略,人為加大成本費用,推遲盈利年度,這種本末倒置的做法,必將招致企業整體利益受損,從而使稅務籌劃得不償失。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風險的防控
稅務籌劃風險是企業眾多風險中的一種特別風險,具有很強的可選擇性和可控性,只要企業加以重視,并認真予以應對,是完全可以防控的。
(一)加強風險管理,全面控制涉稅事項
根據涉稅事項的復雜性和風險的大小,在企業內部設立專門的稅務風險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業的稅務風險管理人員,對涉稅事項進行專業化的管理。企業還應當建立和健全基礎的稅務管理制度,如發票管理制度,并建立相應的政策和程序,如稅務籌劃流程和納稅申報流程,規范涉稅業務活動。
(二)建立稅收政策信息庫,及時把握稅收政策變化
為了應對稅務政策變動風險,企業應建立稅收政策信息庫,稅務籌劃人員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廣泛收集稅務政策變化信息,并根據稅務政策的變化,及時調整稅務籌劃方案,使稅務籌劃始終處于合法狀態。
(三)建立稅務風險庫,及時監控涉稅風險
在企業涉稅業務流程的基礎上,識別風險,并建立風險數據庫,及時觀測和監控各風險點及其變化。同時,針對各風險點,企業還必須提前做好風險應對預案,一旦出現風險,以便可以自如地予以應對。
(四)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降低稅務認定風險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存在比較大的彈性,如前面所說的對稅前支出“合理性”的認定,就存在較大的主觀性,稅務機關便因此擁有了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不僅如此,稅務籌劃往往是在法律的邊界地帶進行運作,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對稅務籌劃方案依據的稅務政策的理解自然會出現差異,但是其合法與非法性的界限最終都是要由稅務機關認定的,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通過溝通消除或者減少雙方的分歧。企業在與稅務機關溝通時,要注意收集證據,盡可能取得稅務機關下達的正式認可文書,以免受稅務行政執法人員個人對稅收政策理解偏差和人員變動等原因,出現不應當出現的涉稅風險。
(五)實行稅務籌劃外包,分散涉稅風險
近年來,業務外包已經為眾多企業所接受。稅務籌劃外包是企業眾多外包業務中的一種。它可以利用涉稅中介的專業化服務,提高籌劃效率,分散籌劃風險。為了轉移籌劃風險,納稅人應在與涉稅中介機構訂立的有關合同中注明發生損失后責任分擔方式,以明確雙方的責任。
(六)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及時應對風險
建立預警指標,進行預警分析,如果出現危險信號,應及時進行診斷,查出原因,及時調整稅務籌劃方案,以降低涉稅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對于已經發生的風險,企業應通過快速的反應機制,以積極的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及時進行改正,并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爭取稅務機關的理解,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損失。
(七)特別納稅調整"及應對措施
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新規,不但縮小了納稅人常規的避稅方法的運用空間,并加大了企業稅務籌劃的風險。為此,企業要加強學習,吃透稅法精神,認真評估所得稅籌劃方案的合法性,深刻理解“商業目的”和“獨立交易原則”等的實質以及立法背景,盡可能采用“預約定價”等事前解決稅務爭端的機制,將稅務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
參考文獻:
[1]饒慧珍.關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政策風險的思考.科協論壇(下半月),2008
一、企業自主開發無形資產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及稅收籌劃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以下簡稱新準則)中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新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發項目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滿足一定條件的允許資本化。會計上要求企業對研究開發的支出單獨核算,準確歸集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并準確歸屬該支出屬于研究階段還是開發階段,再判斷將其費用化還是資本化。
財稅[2006]8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技術開發費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可見,稅法沒有要求區分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開發支出全部為技術開發費,從而造成會計和稅法規定的差異。該通知同時規定,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允許其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具體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會計上確定的固定資產標準單價一般遠低于30萬元,從而造成會計和稅法的差異。研究開發的設備支出,如果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一方面可以一次計入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另一方面可以隨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再扣除設備支出的50%。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可以增加前期折舊費用,進而增加前期技術開發費及加計扣除額,把稅款推遲到后期繳納,相當于依法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自主開發無形資產的稅收籌劃要求企業準確掌握、用好國家對企業自主創新進行研究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另外,因軟件開發企業還可以享受流轉稅類的優惠和其他所得稅類的優惠,享受流轉稅優惠時通常需要對企業的軟件產品進行認證,享受所得稅類的優惠一般需要對軟件企業本身進行資格認證。如果估計企業的技術開發部門能夠分離出來認證為軟件開發企業,那么需進一步考慮是否將技術開發部門獨立出來作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例1:若公司自主開發一項新技術,研究開發項目人員工資、材料費等費用支出(不含研發設備支出)為2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為100萬元,開發階段支出100萬元(滿足資本化條件)。公司另購入一臺單價28萬元的設備用于研究開發,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假設無殘值。所得稅率暫仍按33%計算。則會計上應將100萬元費用化計入管理費用,100萬元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28萬元計入固定資產。假設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為10年,采用直線法攤銷,不考慮殘值,則本期應攤銷無形資產100/10=10(萬元),應計提折舊28/5=5.6(萬元);而稅法上允許扣除的當期費用為200×(1+50%)+28×(1+50%)=300+42=342(萬元),從而造成本期所得稅影響為(342-100-10-5.6)×33%=74.712(萬元)。以后年度,若購置的設備和開發的技術不轉讓,則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的開發支出攤余價值100-10=90(萬元)每年納稅調增10萬元,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的設備支出折余價值28-5.6=22.4(萬元)每年納稅調增5.6萬元。
二、外購無形資產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及稅收籌劃
新準則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但是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產生的價差,除按規定可以將一部分資本化以外,其余的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依據此規定,實際支付的價款不一定全部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28條規定,納稅人外購無形資產的價值,包括買價和購買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第30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并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稅法上不考慮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產生的價差。
由于會計和稅法上對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產生的價差處理不同,進行稅收籌劃時,企業應權衡正常信用支付與超過正常信用支付的成本與收益,考慮采用何種支付方式。軟件購入時,注意區分軟件與硬件的使用年限。如果軟件的使用年限較短,可以分別簽訂軟件和硬件的購買合同,并體現軟件的受益期限,使軟件能比硬件更快攤銷入成本費用。反之,可以合并簽訂購買合同。
例2:公司計劃外購一項技術,若現在支付價款,價款和相關稅費為100萬元,若延期一年支付,價款和相關稅費為120萬元,估計延期支付的價差有10萬元可以資本化,無形資產采用直線法攤銷,會計和稅法規定的攤銷年限均為5年。若A公司選擇現在支付價款,會計上每年計入當期損益100/5=20(萬元),稅法上允許扣除的費用每年也為20萬元;若A公司選擇延期一年的支付方式購入此項新技術。會計上,A公司在第1年應將不能資本化的延期支付價差10萬元計入損益,其余110萬元計入無形資產;而稅法上將實際支付的價款120萬元作為此無形資產的價值。會計上每年計入成本費用依次為32萬元、22萬元、22萬元、22萬元、22萬元,稅法上允許扣除的費用每年為120/5=24(萬元)
延期支付價款與現在支付價款比,延期支付共計獲得抵稅收益(24-20)×5×33%=6.6(萬元),獲得推遲支付100萬資金的利益,但多支付20萬元價款。企業應在延期支付獲得的抵稅收益和利息收益與多付價款上進行權衡。
三、無形資產攤銷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及稅收籌劃
新準則將無形資產區分為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新準則規定企業選擇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另外,新準則增加了“預計殘值”的概念,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和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后的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可以看出,會計和稅法在攤銷與否、攤銷方法、殘值規定上均有差異。進行無形資產攤銷的籌劃時,建議在受讓無形資產簽訂合同或協議時,應盡可能體現受益期限,按較短的受益年限進行攤銷,盡快將無形資產攤銷完畢。
例3:公司若購買一批計算機硬件和軟件,估計總價值100萬元。預計計算機硬件使用年限為5年,軟件受益年限為2年,無殘值,假設稅法規定的攤銷年限與會計上一致。如果軟件未單獨計價,則每年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為100/5=20(萬元)。如果軟件單獨簽訂合同,價格為50萬元,明確受益年限為2年。則第一年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為50/5+50/2=35(萬元),第一年所得稅影響為(35-20)×33%=4.95(萬元),即可以依法推遲交納所得稅。
四、無形資產減值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及稅收籌劃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主要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予以明確。無形資產減值損失應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為了遏制企業利用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來調節利潤,同時規定,無形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因為屬于或有支出,不符合確定性原則,因此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增加處理。因無形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不得轉回,而稅法不考慮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對無形資產攤銷的影響,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以后各年,會計確認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將小于稅法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因此,每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若在使用壽命期內處置無形資產,應轉銷由于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導致的會計與稅法的收益差異。
對無形資產減值的稅收籌劃,建議如果無形資產預期不能或很少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盡量通過轉讓或報損等方式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而不是計提減值準備,因為計提減值準備稅法上不允許稅前扣除,而出售無形資產的凈損失可以稅前扣除。
例4:假設公司2007年1月購入一項專利技術,取得時成本為360萬元,估計使用壽命10年,2007年12月31日該技術發生減值,并提取減值準備21.6萬元。該無形資產不考慮殘值,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則2007年涉及的稅務及會計處理如下:
1.2007年1月購入無形資產時,以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入賬價值
借:無形資產360
貸:銀行存款360
2.2007年攤銷無形資產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36
貸:無形資產36
3.2007年12月31日提取減值準備時
借:營業外支出21.6
貸:無形資產減值準備21.6
2007年攤銷無形資產費用36萬元,2007年末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為302.4萬元(360-36-21.6),該項無形資產在2007年合計影響利潤57.6萬元,稅法只允許扣除當年攤銷的無形資產費用36萬元,因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1.6萬元。
2008年涉及的稅務及會計處理如下:由于2007年末計提了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當在無形資產剩余使用壽命9年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302.4萬元,每年應攤銷33.6萬元。
借:管理費用33.6
貸:無形資產33.6
2008年攤銷無形資產費用33.6萬元,2008年末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為268.8萬元(302.4-33.6),該項無形資產在2008年影響利潤33.6萬元,而稅法不考慮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對無形資產攤銷的影響,允許按無形資產的歷史成本扣除無形資產攤銷費用36萬元,因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
因無形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不得轉回,若公司一直擁有該項專利技術,則在2009~2016年每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即2008年~2016年9年共計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1.6萬元,等于2007年末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例5:承例4,假設公司2010年1月將此專利技術轉讓,取得收入200萬元,營業稅稅率為5%,不考慮其他轉讓費用及稅金和附加。
2007年~2009年會計和稅務處理與例4一致。2009年末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為235.2萬元(268.8-33.6),攤余價值256.8萬元(360-36-33.6×2)。
2010年1月出售時,
借:銀行存款2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21.6
營業外支出49.2
貸:無形資產256.8
1.1把經濟效益放在首要位置企業的目的就是提高經濟效益,在企業會計稅務籌劃的過程中,會不可避免的遇到很多涉及成本的問題,所以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要對比計劃成本和計劃收益,選取高于成本收入、為企業帶來更多效益、容易實施的稅務籌劃,只有這樣,才能提高企業收益。
1.2堅持遵紀守法稅務籌劃是企業中利用多種方法降低稅務、提高收益的工作。在稅務籌劃時,應該遵守相關法律,比如:適當控制資金收入與支出、合理使用稅收優惠政策、選用合適的納稅計劃等等。隨意調節利潤、亂攤成本等都是違法行為,需要摒棄。面對不同的稅務籌劃計劃時,應保證其合理合法,并且還應選取稅負最低的財務決策。
1.3全面考慮稅務籌劃在選擇企業會計稅務籌劃方案時,要用全面整體的眼光進行選擇,選出最佳籌劃方案。企業中進行稅務籌劃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所以,在稅務籌劃時要時刻牢記企業的最終目的和企業的目前現狀,并且要結合相關法律政策。總而言之,在稅務籌劃中要從全局利益出發,仔細研究影響稅務籌劃的各個因素,制定并選用能使企業效益最大化的方案。
二、企業會計中稅務籌劃的應用方法
2.1對投資進行核算從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可以看出,對投資進行核算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成本法,一種是權益法。成本法的適用于企業投資比重低于20%的時候;權益法適用于企業投資比重高于20%或者低于50%、企業投資比重低于20%或者可以產生一定企業經營決策的影響、企業投資比例超過50%或者可以對企業施加重大影響時。兩種方法相比較而言,權益法的選擇空間較大,如果企業出現先盈利后虧損的情況,則需要選擇成本法。
2.2合理選擇收入結算方法在商品銷售過程中,會有很多結算方式來對應銷售產品,因為收入的確定時間不一樣,所以納稅月份也不一樣。根據我國相關稅法規定,企業收入確認時間截止到收款銷售為止,而且和買方收到提貨單必須是同一天。如果企業用銀行委托的形式進行貨物銷售,完成相關手續后,企業的收入時間定為貨物發送的時間。如果是按照合同上的規定進行賒銷或者分期付款銷售,則把收取款項的時間看作企業的收入時間。如果是訂貨銷售或者分期銷售,則交貨的時間就是企業的收入時間。由此,應該根據不同的銷售方式,確定相應的收入時間,制定合理的稅務籌劃方案,從而提高企業效益。
2.3選擇存貨計價的方法我國當前的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存貨計價方法主要有這幾種:毛利率法、先進后出法、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在選擇該用何種存貨計價方法時,企業必須考慮到企業盈利,以此為目的認真進行企業稅收籌劃的策劃。當市場中物價降低時,一般采用先進后出的方法,因為此時與其他方法相比,先進后出法的期末存貨成本計算更低,是本期成本大幅度增加,應納稅額大幅度減少。
2.4選擇列支費用的方法費用列支是稅法在我國準許的范圍內對稅務籌劃加以列支當期費用的指導,以便減少應納稅額、預計可能損失、遞延納稅時間。費用列支的通常方法為:第一,合理估算發生額的費用以及損失,運用預提方的形式入賬,掌握列支限額的充分列支以內部分,例如:業務招資費、公益捐款等。第二,把已經發生的資費盡快盡早核銷入賬,注意把損失加入費用之中,比如已經損毀和存貨盤虧的情況。第三,縮短成本費用,遞延納稅時間,以便節稅。
2.5折舊與攤銷可以準許扣除所得稅繳納的有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銷等,在已有收入的基礎上,攤銷額與折舊額顯示出相對較大,企業應繳納的稅額會降低很多。一般情況下,企業會計有很多折舊方法,現在利用率最大的一種折舊方式是加速折舊法,它的折舊效果非常好。就遞延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而言,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對其在攤銷期方面作了規定,但彈性仍然很大。
三、小結
關鍵詞:集團公司 稅務籌劃 方案 研究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與發展,現代企業作為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法人實體,均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為企業的主要經營目標。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途徑,也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利參與社會財富分配的一種活動。任何企業繳納稅金就意味著企業資金的流出,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企業經濟利益的減少。我國稅收的基本原則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任何企業都不可能直接獲得國家稅收分配的收益補償。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控制稅收風險、合理納稅、合法避稅逐漸發展為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社會大眾在認識到依法納稅的重要性的同時,也認識到,在稅收政策的不斷完善,稅收征管越來越嚴密的當今社會,企業稅負的減少已經不能再通過“關系稅、人情稅”,甚至偷稅、漏稅、騙稅、欠稅等違法方式來實現。因此,稅收籌劃作為一種合理的減少稅負的方式逐漸被眾多企業所推崇。
一、集團企業稅收籌劃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縱觀我國集團企業的納稅現狀,大部分集團企業都能夠規范納稅,很多集團企業被當地稅務部門評選為納稅大戶或者納稅先進企業。但是,我們對集團企業的涉稅事宜進行分析后發現,很多集團企業仍存在稅收籌劃意識不強、稅收籌劃目標單一、稅收籌劃缺乏整體規劃、缺乏合法性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集團企業面臨諸多潛在的稅務風險。
(一)集團企業重稅務繳納而忽視了稅務籌劃
實務工作中,集團企業對于稅收管理普遍存在重稅務繳納合規性,輕稅收籌劃的特點。作為一項計劃性和綜合性工作,稅收籌劃工作應著眼于合理控制稅務風險和合理節約稅務。籌劃的目的就是企業通過對稅收法規的研究與企業內部經營目標的綜合分析,提出未來一定時期內要達到的企業目標,在兼顧稅務合規繳納的基礎上,合理謀劃企業稅務支出,幫助企業優選綜合成本最低,收益最大的方案,提升企業價值。
任何集團企業都是一個謀求利益的團體,對稅務籌劃工具運用上的一輕一重,導致了集團經濟利益的損失。從各集團企業已經開展稅收籌劃工作來看,由于國家對于稅收的重視和對偷漏稅的大力打擊,稅收繳納方面的風險已經引起國有企業尤其是大型央企的高度重視。對風險的厭惡使得各集團在稅務管理方面都重視稅務繳納處理的規范性,強調按時繳納各項稅收,這絕對有利于企業控制稅務風險。但是,集團企業往往對于稅收籌劃合理節約稅負的作用比較輕視,對于可免可不免的稅款選擇直接繳納,以避免產生稅收風險。現實生活中還有很多國有企業,因為在企業管理、績效激勵機制方面的制約,對于稅收籌劃沒有積極性。從企業領導到具體辦事人員對于稅收籌劃沒有積極性,從企業業務流程、資料準備、具體申報備案等各個層面存在各種缺陷,也使得稅務籌劃工作難以開展。
(二)集團企業稅收籌劃目的不明確
當前,許多企業對稅收籌劃的目標不明確,具體認識還停留在某項稅種少交稅上,認為節稅越多越好。籌劃的核心是實現企業的目標,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籌劃的具體目標可以是增加會計收益、可以是節約現金流、也可以是盤活資產增加企業價值。稅務籌劃的任務就是圍繞這一目標,通過有計劃的事前安排,以最小的代價、可控的風險程度,合理的實現這一目標。
實務中,許多進行稅收籌劃的企業往往局限于簡單的降低企業稅務支出,以少繳稅作為衡量企業籌劃的唯一標準。這種以偏概全的衡量標準,在很多情況下脫離了企業實際需要,離開了企業的根本目標,也就很難做出正確選擇,起不到服務企業根本目標的作用。稅收籌劃本身也是企業一項經濟行為,也有成本發生,其中不僅有機會成本,還包括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如運行不當,可能出現通過稅收籌劃節約的稅金不能抵償因稅收籌劃增加成本的現象。
(三)集團企業的稅收籌劃忽視了企業的長期發展規劃
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多集團企業的稅收籌劃僅追求短期利益,沒有關注集團企業的長遠利益。有的集團企業稅收籌劃基礎工作不扎實,沒有對本集團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等基礎信息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僅以企業短期節約某項稅負位目標編制稅收籌劃方案,僅僅為了滿足當前節約某項稅負的需要,最終導致企業長期利益遭受損失。這與集團企業的有計劃、有步驟、長遠的長期需求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
現代企業的發展離不開長遠戰略發展目標的制定。對于集團企業而言,稅收籌劃不僅要考慮集團企業的當期利益,也必須服務和服從于集團企業的長期利益。稅收籌劃的超前性、目標性、全局性的特點如果能夠得到有效的運用,必然會為企業的經營戰略帶來長期而深遠的影響。集團企業的經營業務涉稅范圍較廣、內容比較復雜,為集團稅收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稅收籌劃需要對集團企業的組織機構設置、對外投資方式、各項經濟活動進行合理的安排以實現籌劃目的,也要求企業盡量避免以偏概全,過分的強調短期利益,忽略了集團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所要實現的長期目標。
二、集團企業有效稅收籌劃方案實施的措施
(一)集團企業稅收籌劃應從整體利益出發
對于集團企業而言,必須先以集團利益最大化作為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在企業的管理層中樹立新的觀念,提高稅收籌劃的意識。集團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目光短淺,而是應該站在整個集團企業的長期性、全局性的高度進行整體的規劃;在進行集團企業經營戰略的部署時不僅要考慮到市場的影響因素,還必須將各種稅收的因素考慮在內。比如企業對外投資方案選擇時,有現金投資和土地投資兩種方案備選,通過稅收籌劃發現,以土地投資除可以實現與現金投資一樣的投資和現金流目標外,還可能實現對企業盈余的管理,為企業選擇最優方案提供的有力的支持。
(二)集團企業稅收籌劃應有明確的目標
集團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首先確定明確的、合理的目標,進而根據目標,制定科學的、合理的、合法的稅收籌劃方案,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稅收籌劃不會偏離企業最終目的。當前實際工作中,尤其是集團企業,戰略和經營計劃對于稅收籌劃的要求早已不局限于節稅,往往會根據自身經營和戰略發展需要,形成包含企業資產管理、凈資產管理、盈余管理、現金流管理的綜合目標,良好的稅收籌劃可以幫助企業優化方案,或者在多項方案中選擇最優方案,實現集團企業上述管理目標和要求。
(三)集團企業稅收籌劃應以業務為基礎
集團企業稅收籌劃應以業務為基礎,開展和落實稅務籌劃工作。集團企業是一個系統龐大、成員眾多、涉稅事項眾多,存在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同時,任何的稅收籌劃都不能離開業務流程以及業務部門獨立存在。稅收籌劃涉及的各類稅務處理,也需要企業按照主管機關要求,由各個業務模塊之間配合提供稅務資料、安排業務活動,才能最終實現節稅和控制風險的作用。就集團企業而言,稅收籌劃必須依靠各級子公司、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業務配合,從業務源頭逐項落實稅收籌劃工作,充分利用國家稅收中的優惠政策,遵循稅法和政策要求,節約稅負、控制風險,進而幫助集團企業實行經營和戰略目標。因此,稅收籌劃是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管理活動是相輔相成的,只有兩者有機的結合在一起,才能滿足稅收籌劃的需要。沒有業務的支撐,稅收籌劃的目標就無法實現。
總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活躍在各個行業的集團企業已經成為提高我國國際競爭力的中堅力量。作為參與國際經濟活動主體的集團企業,必須根據企業自身的戰略規劃、長遠目標和發展現狀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在控制稅務風險的同時,合理降低稅務成本,從而為集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和企業價值的增值奠定扎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企業稅務籌劃中存在的目標風險
稅務籌劃所要達到的目標:最小化的稅負、最大化的稅后利潤和最大化的企業價值。如果企業把最小化的稅負作為稅務籌劃的目標,就有可能造成片面性的企業稅務決策。因為很多情況下企業稅務籌劃制定的方案是針對特定的經營項目,當同時存在若干個方案可供選擇時,如果僅以最小化的稅負為標準,造成的結果是:企業投入的成本的上升或者獲得的利潤減少。最主要的是各種籌劃方案的風險在這種稅務籌劃目標并沒有得到考慮,而當前企業競爭激烈的形勢下,風險的控制是企業經營首要要考慮的因素。因此,最小化的稅負目標在稅務籌劃中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一些風險。
2.企業稅務籌劃方案中存在的風險
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國都在頻繁的調整宏觀經濟的稅收政策和制度,同時企業的外部經營環境也在發生著很大的改變。如果企業在制定稅務籌劃的方案時缺乏一定的靈活性,當企業的投資、經營和籌資活動不適應新的政策和制度時,企業原先的稅務籌劃方案就會給企業帶來風險。因為稅務籌劃方案就是根據政策的特殊性而制定的,無論是特定的經活動發生了變化還是這些特殊性的政策發生了變化,這都會導致稅務籌劃方案的預期結果和最終結果產生一定的偏差,就會導致籌劃失敗的風險。
3.企業激進擴張中存在的風險
國家每年都會出臺一些政策是為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轉型,進而給我國企業的發展和轉型提供良好的條件。但有一些企業在擴張中過于盲目,造成了許多的稅務籌劃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第一,由稅務戰略的缺乏而遭受的風險。當企業對異地環境不了解的情況下進行擴張,不熟悉異地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進而就不能夠制定出比較合理的稅務籌劃戰略計劃,因此,這樣的擴張企業不能形成良好的整體效益,可能加大企業擴張失敗的風險。第二,由異地法律稅收政策差異造成的風險。當企業在異地進行擴張時,異地的稅收政策和制度、法律和本地區的稅收政策和制度、法律存在一定的差異,若稅收籌劃人員對異地的稅收政策、法律不了解或著錯誤的理解或著任然按照本地區的稅收政策進行籌劃,就會導致籌劃方案無法再異地實施進而造成各種各樣的損失,極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4.企業稅務籌劃系統性風險
由于企業的不斷發展和轉型,部分業務將被放棄,同時會對原有的一些業務進行重組或者會新增一些業務。此時,企業的稅務籌劃人員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就需要從整體上對各個業務進行仔細的考慮,以期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如果稅務籌劃人員沒有從企業的整體上考慮,而只是對個別業務進行適當的籌劃,這種稅務籌劃在局部上可能是最優的但在整體上達不到最優的效果,還會對其他業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如果企業的某兩種業務在同一稅收籌劃政策上存在一定的沖突,此時只考慮其中一種業務就有可能對另一種業務的稅收就會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只考慮單個業務稅務籌劃很可能會對企業的整體優勢造成不良的影響。
二、減少企業稅務籌劃風險防控的一些對策
1.制定良好的稅務籌劃戰略
企業對總體發展目標的謀劃的方法是企業戰略,它一定程度上決定企業的未來發展方向和興衰。把稅務籌劃作為一個分戰略納入到企業的發展戰略中,就可以使企業的財務目標和企業的發展戰略目標保持一致,并在一定程度上服從于企業發展戰略。這樣做的好處就是我們就可以站在企業的整體高度來制定稅務籌劃戰略,將各項業務納入到統籌范圍內,從而就很好的避免了由于僅僅考慮局部業務而損害企業的整體效益。
2.樹立正確的稅務籌劃目標
企業目標應包括以下幾點:最小化的納稅成本、資本的時間價值和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企業最小化的納稅成本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有的情況我們完全可以犧牲一定額度的短期納稅成本來維護企業的長期利益。其次,企業在制定稅務籌劃時應盡可能的將納稅的時間向后推移,根據貨幣時間價值改變,之后的同等的貨幣價值是小于現在貨幣價值,其差額隨著時間的延長而加大,這樣做的優點就是可將企業現在的投資作為無償融資,進而在危機時段幫助企業順利度過難關。最后,我們從契約方面來看,利益相關者中的一個集合就是企業,如果企業在制定稅務籌劃時能夠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那么就很容易實現納稅共贏,從而為企業的發展壯大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同時企業的價值也在無形中得到一定的增加,企業在不斷的發展和轉型中得到很大的幫助。
3.增加稅務籌劃靈活性
稅務籌劃的靈活性就是要求稅務籌劃方案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而做適當的調整。增加稅務籌劃的靈活性首先應做到企業應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來制定稅務籌劃方案,不同時期國家可能有不同的宏觀經濟政策,企業的稅務籌劃者只有順應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才能最大化的獲得稅務籌劃的效益。
稅款對于納稅企業來說,是一項費用支出,對于國家來說則是財政收入的來源。盡管我們都知道納稅是每個企業光榮而應盡的義務,但是畢竟稅款的繳納導致了經濟利益的流出,因此如何降低納稅支出成為每個企業必須要考慮的問題。過去由于我國稅法體系不健全、不完善,企業對稅法也不精通,許多企業采取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來降低自己的納稅支出,比如偷稅、漏稅。今天,隨著我國稅法體系的不斷完善健全,稅收征納管理工作的加強,偷稅漏稅的可能性在逐年降低,而且受處罰的力度也越來越大。也就是說偷稅、漏稅的機會成本越來越大,企業轉而尋求其他更可行的途徑來減少納稅支出,這就是稅務籌劃。雖然稅務籌劃在我國尚處于初級階段,但在西方發達國家,納稅人對稅務籌劃早已耳熟能詳。早在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就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發表了有關稅務籌劃的觀點,他認為依據法律少繳稅是可以的,因為任何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湯姆林爵士的觀點贏得了法律界的認同。英國、蒙古、澳大利亞等國在以后的稅收判例中經常援引這一原則精神。那么到底什么是稅務籌劃呢?
一、稅務籌劃的概念
國際上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
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在《國際稅收詞匯》中是這樣下定義的:稅務籌劃是納稅人通過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
印度稅務專家E?A?史林瓦斯在他編著的《公司稅務籌劃手冊》中寫道:“稅務籌劃是經營管理整體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稅務已成為重要的環境因素之一,對企業既是機遇,也是危脅。”
在美國,聯邦所得稅已變得非常復雜,這就使為企業提供詳盡的稅務籌劃成為一種謀生的職業。現在幾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專業的稅務專家,系統地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期達到盡量少納稅的目的,這個過程就是稅務籌劃。
在我國,作為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稅法體系越來越完善,越來越詳細,也可以說越來越復雜,這就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有人認為稅務籌劃就是合法避稅或正當避稅,他排斥非合法避稅。其實在合法與非法之間還有一個真空地帶,那就是沒有明確說非法、但也沒有明確地規定允許,我認為只要沒有明確地規定不可以,那就可以,只要不違法就行。所以我認為稅務籌劃是納稅人依據現行稅法,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實現企業經營管理目標的行為,它既包括節稅又包括避稅,還包括稅負轉嫁。
二、稅務籌劃的目標
從以上介紹的稅務籌劃的最早的幾種觀點中可以看出,最初人們普遍認為,稅務籌劃就是實現納稅最少,這就是他的目標。可是隨著我們對公司財務管理目標的進一步認識,我們發現有時納稅最少,并不見得帶來企業利益最大化,因為一味強調稅收負擔的降低,會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反而不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利益,所以在選擇稅務籌劃方案時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一方面,企業的任何一項經濟活動,都會涉及多個稅種的課征,在進行稅務籌劃方案的設計時,應將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稅種都加以考慮,選擇某種總稅負最小方案作為實施對策。而且,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不能只考慮自身利益,還要兼顧參與經營活動的其他各方的稅負情況及其稅負轉嫁的可能性,力爭實現雙贏或多贏,否則會阻礙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對于企業經營者而言,稅收負擔最小只是要考慮的一方面問題,他們還需考慮投資報酬率、投資回收期、每股盈余率、資本結構等問題。稅務籌劃的最高目標是稅收負擔最低化,它是一種積極的、主動的稅務籌劃目標,應該服從、服務于現代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從這個角度講,稅收負擔最低化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稅負的輕重,不是看納稅人繳納稅款的多少,而是看其稅收負擔率,既要算各種(類)稅的稅額占其商品流轉全額(含稅)、營業總額、或稅前利潤的比率,更要算稅收的總負擔率,即各項稅款占其生產總值的比率。
企業在不同的發展時期因為側重點的不同有不同的經營目標,從稅務籌劃角度看,稅收負擔最低化是稅后利潤(財富、價值)最大化的基礎和前提。
總之,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從全局出發,把企業所有的生產經營活動作為一個動態的、與周圍密切聯系的整體來考慮,在法律規定、國際慣例、道德規范和經營管理之間尋求平衡,爭取在涉稅零風險下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因此,稅務籌劃不能只考慮個別稅種繳納的多少,不能單純以眼前稅負的高低作為判斷標準,而是以企業整體和長遠利益作為判斷標準,有時可能會選擇稅負較高的方案。
稅務籌劃的具體目標不是截然分開的,不同企業可以有不同的具體目標,同一企業在同一時期也可能有幾種具體目標,不同時期的具體目標也可能有所不同或有所側重。
三、稅務籌劃方案的前瞻性
在現實中,通常容易將稅務籌劃認定為只是對現行稅收政策及運行環境的籌劃,這種認識并不全面。稅務籌劃雖從理論上看是在對現有政策十分了解的基礎上,進行最有利的涉稅規劃,但由于稅制自身的變動及經濟環境的改變,囿于既定背景的稅務籌化并不一定是最高明的方案。例如,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一直穩定不變,幾乎所有的稅務籌化都以此為背景。但我國加入WTO后,國內稅法必將受到國際稅收發展的變化與國際間的稅收競爭挑戰,可以預見,今后我國稅制將會出現比以往較為頻繁的調整。如果預期未來稅率將會上升,則直線法對企業的稅款減少更有利。因為在稅率上升的情況下,即期減少的稅前所得將在遠期適用更高的稅率征收,從而可能導致延期納稅收益小于稅收負擔的增長幅度。反之,如果預期今后稅率可能下降,則使用加速折舊法有利,這將從兩方面取得稅務籌劃收益:一是稅率下降產生的即期轉移到遠期納稅的稅負絕對比重下降;二是延期納稅的時間收益。
此外,前瞻性還有另外一層含義,稅務籌劃一般都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進行謀劃、設計和安排的,它可以在事先測算企業稅務籌劃的效果,因而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后,才繳納有關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后,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或行為發生之后,才繳納財產、行為稅,這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前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融資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法規定也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為納稅人選擇較低稅負提供了機會。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款已經確定,再去“謀求”少繳稅款,這就不是稅務籌劃行為。
四、稅務籌劃的必要條件
(一)收益必須大于費用
盡管幾乎所有的企業都有節稅的意愿和動機,但并非所有的企業都愿意進行稅務籌劃。因為稅務籌劃的事先規劃性特點,決定了它的開展需要企業組織配備專門人員,必須耗費一定的財力物力。如果這種耗費大于或等于所能夠節約的稅款支出的話,則得不償失,企業也會放棄進行納稅籌劃。然而事實證明納稅籌劃的效益潛力是很大的,絕非蠅頭小利。
就不同稅種而言,同一個稅種、不同稅目的稅率有的高,有的低(如營業稅稅率,交通運輸業為3%,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適用5%,而娛樂業高達5%――20%),相差懸殊。就稅收政策而言,同一個政策,有的項目稅率高,有的項目稅率低(如我國所得稅稅率最高33%,而上市公司的所得稅稅率只有15%),有的項目給予稅收全部減免(如在特區新建企業享受頭二年全免、后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高低之間不成比例。就稅收的地區差別而言,有的地區依率全征,有的地區依率減半,有的地區依法全免,相互之間差別極大。
(二)必須具備稅務會計專業人才
稅務籌劃是一項復雜的、長期的、專業性很強的活動,它要求企業擁有通曉稅務、會計及法律等相關知識的專門人才,或者通過納稅機構來實施。
(三)必須事先籌劃
納稅義務的履行,只有在與應稅有關的經濟業務發生之前,企業方可有效地進行事前規劃,促使納稅業務按照預先計劃的方向發展,實現納稅籌劃目標。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一是少納稅款,二是延期納稅。